KR6k0219 終南家業-宋-守一 (X)



終南家業卷下


論心用雙持犯結制罪



學者皆云。心用雙持犯。但論化業。不犯制罪。余昔亦
同此見。於會元等處。並約化業註釋。今詳諸文。義則
不可。既云持犯。犯則結罪。但教行則臨事約教。須遵
法式。心用依修對治。常時攝念。二種持犯。教相不濫。
罪各有歸。何不依明。但從臆說。教行雙持。如別巳明。
心用雙持。於茲略敘。如戒疏云一上。若據心用。以明持
犯。一切諸戒。並二持犯。何者是耶。且如淫戒。順戒禁
防。即止持義。觀厭現前。無思染穢。縱有境逼。三時不
樂。名為作持。違作止犯。違止作犯。疏文順戒禁防。顯非
托事造境。觀厭無思。即是對治攝念。記云。凡持一戒。
必起護心。望離過邊。名成止持。望起護邊。復是作持。
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必無對治。記文此記文約持戒。顯
心用之相。其實心用。一則通一切戒。二則通一切時。
以凡對境持一戒淨。皆心用止作二持之功。若非操
履有常。何能對境無染。對境持戒。即止持。此從教判。
起心防敵。即作持。治念離犯。即止持。此二約心用。論。
記中。凡持一戒一句。即對境具緣持戒。教上止持。必
下並出心用義。看讀者。不可魚魯。言離過者。即離不
[003-0753a]
作治念。律制犯吉之過。起護者。即作觀對治也。違教
者。即違諸戒對治。及常爾一心之制。乃止犯也。作惡
者。即作犯也。作惡之言。有淺有深。淺據忘念起妄。深
據造境為非。此中正據忘念。當知造境為非。亦由忘
念不攝也。又疏二上云言對治者。對婬制學離染行。不
淨觀等。對盜制學少欲知足行。對殺制修慈悲愍物
行。對妄制修實語行等。疏文此云制行不行違制也。又
同上云。起對治行。明不犯法。如諸戒對治此指慈悲少欲等。為
不犯法也。依修成就不犯行也。則據不犯法。起不犯行。若於此

法生情厭背懈怠。不修即是托不犯法。以成犯行。疏文
詳彼疏文。初約犯法。明犯行不犯行。次約開不犯法。
明犯行不犯行。後約對治不犯法。明犯行不犯行。前
二並據犯制豈得對治。獨不論犯制乎。此言對治。即
前疏云。觀厭義也。以後照前。則前心用言犯。犯制明
矣。又疏同上云。大妄開戲笑。婬摩開淨授。離衣開念捨
等。若忘失念。皆有小犯。是名犯行。當自攝持。名不犯
行。疏文若心用對治。念力堅強。忽逢上緣。定不失念。失
念少犯。豈非心用結。制之明據也。記云。失念者。非謂
染著前事。但遇此緣。彌須謹護。忘念即犯。記文記家雖
有此語。亦未見明指心用犯制。致使從來。而無定論。
又事鈔引律云。佛制攝持威儀。比丘若出若入。屈伸
俯仰。攝持衣鉢。若飲食。若服藥。大小便利。若睡若覺。
若來若去。若坐若臥。若語若默。常爾一心。若違此制。
並結其犯。又如母論利根比丘。房則入入作念。食則
[003-0753b]
口口作念。衣則著著作念。若鈍根者。初得衣食。總作
一念等。彼文切觀常爾一心。即對治之異名也。常爾既
云結犯。違治豈不有罪。又復須知對治。非唯在戒。常
爾不但房衣。是則對治常爾。通於善惡諸境。制令一
心攝護。雖云諸境。用但一心。只就一心。顯於持犯。作
念攝持。即作持。無違教制。即止持教制即律中制令攝念之文也。失
念妄覺。即作犯。故違律制。即止犯。止犯即違教吉羅。
作犯亦吉。即惡覺餘思。染心看女。并懈怠忘念等。皆
犯吉是也。遠離兩犯。即成二持。義極明矣。


問此與教
行雙持。有何異耶。況復對治常爾。皆律所制。今依修
奉。即是依教而行。豈非教行。


答。雖皆依教。結犯有異。
心用據平時。用心勤隋。約教有違順。顯雙持犯。教行
據臨事造作。約教有違順。顯雙持犯。的實明義。心用
約心。教行據法。如衣鉢之有三如。羯磨之須四緣。制
聽一切事法。皆有制作。法式作須遵依。豈不見疏云。
若據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無犯者。是也。資
持云。心用雙持。通一切戒。觀修止緣。通約化業。並非
制教。彼指觀念之法。是化教行業。


如行宗問云。觀行
屬化。那云制學。


答。制名乃通。約罪可判。彼文彼意謂。心
用但犯化罪。故判觀行屬於化也。今意不同。對治教
念。雖屬化教。律制須修。不修違制。如前引示。義豈不明。


問。疏云。教行即是。依教奉行之義。何以鈔云。教謂律
教。行謂對治。與疏不同。未知何意。


答作者隨時。兩皆
合法。鈔云。教者。即收教行。記約眾共兩行。衣鉢行護
[003-0753c]
等釋之。行謂對治。正召心用。記約衣食四儀。常爾一
心等釋之疏中。具明心用教行。收教出義。二種無濫。
鈔中不分二種之別。故以教行二字。兼而收之。各有
意也。推此鈔文。一可證上。謂心用教行。並約行相。有
違有順。二可證上。謂常爾一心。與於對治。其義是一
也。又如戒疏三輪判教。正取於憶念。判於律藏。蓋取
律中佛制比丘。常爾憶持之義。亦可證前。對治常爾。
並通一切。違皆結犯也。


問。憶持之制。通於經論。如善
思念之作是觀等是也。若然則乃通被道俗之教。若
比丘有犯。則應俗眾。亦有犯耶。


答。勸憶之語。雖通經
論。然俗在事亂。犯非力分。推佛所制。正為內眾。況對
治常爾。及當思惟。是莫思惟。是當念。是莫念。是等明
載律文。正制內眾。既是正制。違則有罪。俗非正制。違
與不違。一切無過。故得疏云道則反俗。常有時功。近遣
塵欲遠清諸惑。若不念持。何能通會。疏文此明制內。違
則有犯。義又明矣。


問。對治觀念。為事為理。


答。凡佛設
教。為存出離。然恐極鈍之機。未達空理。但以有作之
心。憶持攝念。止成事行。縱以空慧憶持。亦未稱佛本
志。要須圓機上達。真正出家菩薩。以唯識妙觀。照於
舉心動念。無非究竟。一實境界。是為域心於處。方見
常爾之妙也。


問。失念結罪三宗何分。


答。如釋五例。及
答芿師文中。略巳辨明。無惜一見。嘉熈庚子歲。佛忌
日誌。


辨二止并八九名義


[003-0754a]


止犯一位。準疏鈔文。標名有二。一不學止犯。二事法
并句分八九。罪列本枝。顯持犯重輕。廣識心之明昧。
文義雖然。詳委講學。寡於討論。今略申明。大科分二。
初明二止犯。次辨八九句。初中又三。初標據。次略釋。
三決疑初中鈔云。止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
造房不乞是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等。記云。止犯有
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簡不學止犯。次略釋。記主正
據此文。分二止犯。記文科節。甚相顯然。初為事法者。
即一切制聽事法也。文明房長。且舉別戒。以顯止中
有作之義。若通而言之。凡作一事舉一法。持則雙持。
犯則兩犯。故違教制。即止犯。妄行造修。即作犯。而此
二犯。從一事生。止則一品吉羅。作則隨篇輕重。作歸
前位。止在此收。皆因事法而有。乃名事法此止犯即教行雙持
犯中止犯也。不學者。一下壇場。違本志願。或頓心棄善。或

漸起慢求。或懸思教行不明。或臨事造修有昧。不學
無知。二罪並得。蓋由不學。致茲成犯。召斯二罪。名不
學止犯。但不學人。智有昧明。心分漸頓。凡於事法。識。
疑。不識。三心差降。故此二罪。歷四行二九之中。彰輕
重有無之相。令知罪網難逃。俾識犯懺不濫故也。三
決疑。又二。初決事法。


問。不學止犯。名出鈔文。前引可
見。事法止犯。出何文耶。


答。鈔云。對事造去呼修。以名止
犯。疏又云。所對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等。是則據
文立號。絲毫無妄。


問對事造修。何名止犯。


答。此示教
行雙持犯義。略見前釋。廣在諸文。


問。怠而不修即止。
[003-0754b]
息不作。此止何得兼作。


答。不修之名。通作不作。此據
造作。故違教制。即是不修。如不乞不說。豈不然耶。行
宗云。事法止犯。於善事法。故違不作。亦是此義。不
可錯消。


問。可名事法作犯否。


答。作犯體通善惡事法。
雖通善惡。望作義一。故無異號。但名作犯止犯一位。
論犯義別。一於教行愚昧。二故違教制。據斯以分。乃
立二目。請究祖懷。必不徒爾。次決不學。


問。不學止犯。
通惡事法否。


答。如作婬盜犯根本。外更得不學無知
二罪。豈不通耶。


問。不學止犯。通二持否。


答。前云不學
無知歷四行二九。豈不通耶。但持有等差。義須詳示。
當知利器精持。方得名為學者。設有疑妄。並開不犯。
不學無知。唯結不學。然不學人。亦有三品。疏鈔具顯。
此不繁引。雖是不學。對境止非。本罪不犯。亦名持律。
不妨愚昧教行。自得不學無知。資持云。非謂不學一
向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伹望學心。有進有止。故
兩分之等。


問。戒疏總義云對教不學止犯。對事不學
止犯。九十。別義云。翻解止犯。翻修止犯。并及鈔中。教
行不學止犯。對事以明止犯。記主但立不學事法。二
止犯名。比對祖師。三處所標。為同為異。


答。二三雖殊。
通收無異。不學即對教。翻解事法。即對事翻修。恰然
相符在文可見。


問。事法不學二止犯。義在諸文。何獨
引鈔通塞文耶。


答。實通諸文。但記家因釋此文。立二
止號。故今特引。令知所出。


大科第二明八九句。又分三。引據。引釋決疑初且引
[003-0754c]
據。鈔云。次論止犯。或八或九。又云。言八句者。對教不
學以明。若對事明。亦有兩箇九句等。疏云。對教不學。
唯八句。對事不學九句。通有等。次引釋八九句法。欲
知其相。請以資持止犯中。可學九句。照之可見。但八
則除本列枝。九則本枝並結。鈔中又云。九句者。上品
四句者。有十六罪。中品四句。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
根本。無不學無知等十六及八罪。且舉枝不說根本此九句中。自〔含〕根條並列。尋圖
可見也。資持云。八句中。此謂隨對事法。心緣不解。結不

學無知。犯門解義。必須有罪。既無根本。下品不立。故
唯八句等。是則或八或九。雖殊。不學無知不別。當知
句法之興。為顯不學之罪。故行宗釋戒疏四行二九
位列文云。第四門中。唯明不學。無知止犯罪相。有無
輕重。隨一事法。皆須二九等。如此指明。文相無濫。苟
或未達。更詳示之。言八句對教者。此謂懸思教相。事
法冥昧。意思說戒。不曉行事。心緣製衣三如。未識籌
量。羯磨罔知四緣等九句對事者。斯乃臨事造修。不
明行相。如臨說恣。錯謬行事。造作衣鉢。不識制量。造
房愚於妨難。畜長暗於日限等。將懸思歷於八句。結
不學無知。枝條之罪。第九下品。既非造修。不犯根本。
既識事犯。又非冥昧犯門。唯據有罪無罪。此句不立。
若於造修。行事錯謬。亦先於八句。歷顯根條下品。第
九明白心犯。雖無枝條。乃有根本。故得立之。對教對
事。或八或九。其相顯明。如斯分釋。粗可知之也。


三決
疑問。


疏鈔八九句法。乃是昔解。去取如何。


答。祖師既
[003-0755a]
無斥奪。焉可私心去取。細推其義。亦是相因而用。且
如對教八句。於義自分。承用豈分今昔之殊。復於對
事九句。例分二九。豈非相因耶。


問。古今列句。同異如
何。


答。古謂惡事法上。聖不制學故。止持作犯。通可不
可。於善事法。聖制須學。無不可學。今謂善惡事法。並
是可學。臨事迷忘。非學可得。是故可不可學。遍該四
行。類通法界也。


問。上云八九句法。並顯不學無知。何
以二記。以八句屬不學止犯。九句屬事法。止犯是則
八句收不學無知。九句伹收違教耶。又乃公違疏文。
八九並云不學。


答疏文八九並云不學。正為皆顯不
學無知也。記將八九。分對二止。亦據鈔云。八句對教
不學。九句對事以明。今詳分對。不無意焉。須知止犯
位中。根本是違教罪。枝條是不學罪。八句中。唯顯枝
條。不該根本。故將八句。屬於不學。九句中。正犯根本。
傍得枝條。且從正犯。以收。故以九句。屬事法止犯此即
違教罪也。要須得意莫滯名言。如懸思教門。不曉事法此

則八通事法。又如造修事法。昏昧教制。斯乃九通不
學。是則事法及與教門。不學之與無知。並通八九。但以
懸思對八。造修對九。故為異耳。


問。疏鈔止犯八句。並
引房長。其義如何。


答。斯蓋。造房不乞。畜長不說。皆由
不學愚教。犯根本殘提之外。更得不學無知。下品一
句。既識達教行。但犯根本。無有枝條。疏鈔特舉。為顯
下品。有本無枝之義。前示可見。


問。有人見止犯位中。
房長殘提。便謂此罪。屬於止犯。其義如何。


答。不然由
[003-0755b]
彼不曉文中。為顯下品有本之義。故此妄消。殊不知
殘提。自屬作犯。根本之罪。若謂止中列殘提。便屬止
者。亦應作中。列不學無知。枝條之罪。便屬作耶。文中
所舉房長等戒。具雙持犯。隨舉無在。妄傳久矣。如拆
四難。巳為辨之。無惜一觀。


問。止中列作。莫是止犯心
邊。有作犯麼。


答。前云於止犯中。列房長殘提。乃顯下
品罪相有無如前答可見。若止犯心邊。有作犯。乃雙
持犯義。如過量造房。心故違尺量妄作。衣鉢必故違
三如之類。由妄作一事。二犯並起。違制即止。妄修即
作。由止有作。由作成止。故云止犯心邊有作犯。事鈔
通塞門。約教行心用。二種論通。義可見也。須知。持犯
一章。諸門意別。若雙持犯義。當見疏鈔持犯體狀門。
及鈔通塞。備而明之。若諸句法。約根本。歷於三心。對
顯不學無知。有無輕重之相。如此分之。粗知蹊徑。


問。
妄修一事。為得幾罪。


答。妄修作犯。違制止犯。更得不
學無知四罪具矣。又四行列罪。自有等差。兩持二九。
并止犯八句。唯顯枝條。不列根本。兩犯。二九根條。並
列。根本。據隨成輕重句。法不因此義。枝條據三心不
同分句。由此而作。識則一向無犯。疑則二皆吉羅。不
識之心。不學結吉。無知犯提。更有事開犯結。並見諸
文。可謂持犯之相實深。非積學洞微。窮幽盡理者。斯
義難見也。寶慶三[示*異]仲冬。於靈芝為客書。


重釋事鈔持犯篇通塞文



「鈔云。若就修行。解止持者。」
[003-0755c]


【對境䇿持。為修行也。此中止持。正據隨對惡境。具
緣持戒者。是也。與下心用教行中二止持。名月義
別也。】


「如止殺盜。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作持。望
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


【止殺盜即遵制持戒。修慈等即起觀對治。欲臨境
不犯於戒。須平時對治有功。治功成故。對惡不作。
故云望境不起也。是則。由作成止。止不離。作故云
止中有作止據臨境離過。作據用心對治。又復須
知。止持有二。一對善事作。無違制此止。歸下作持
論通也。二對惡境。順戒離過。正是此位。與心用作
持論通如上可見。】


「若就修行解作持者。」


【此作持。對制聽。善事善法。依教䇿修。名作持。與前
止門作持。名同義別。前約心用起觀。此據隨對事
法。依教而作也。】


「如欲誦戒羯磨。先止外緣。望離麤過。名止。後善行成
名作。即作中有止也。」


【誦戒等稟制教也。止外等。修對治也。事法乃多。且
舉誦戒。羯磨。是常行故。人事往反。懈怠作惡。並名
外緣。以平時憶本受。願有善必行。橾履既堅。故臨
眾事。能止於外緣也。望隨對事法。各有離過之止
為細。此乃平時通止名麤也。此中作據教行。乃依
教而行也。止屬心用。乃止息外緣也。假止成作。作
[003-0756a]
不離止。故云作中有止也。若細論通塞。此心用止
持。與前心用作持。自可論通。教行作持。望無違教。
即兼止持。亦止作自通。鈔家且約相成。故以心用
止持。與教行作持。論於通也。】


「作犯心邊有止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是等類也。」


【上句論通。如下釋義。作惡即作犯。翻上修行止持。
於殺盜等事。具緣成犯者。是也。不學等即止犯。翻
上止中作持。謂不修慈悲少欲等。對治行也。作犯
據違戒。止犯據心用。由止成作。故作通止也。問。此
中作犯。與下作犯。同異如何耶。答。此於惡事法。造
境為非。下於善事法。故違妄作。此二作犯。並屬根
本。隨篇輕重也。問。心用作犯。犯相如何。答。由對治
心劣故。乃隨緣動念。觸境生情。如惡覺餘思。染心
看女等。皆犯吉羅。是也。問。此中止犯。與下何異。答。
此屬心用。下據教行。此二止犯。並是違制。皆吉羅
也。但心用約心。教行據法。如前心用。結制文中。可
見也。】


「止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


【上句標通。如下釋義。畜衣過日作犯也。違不說淨
止犯也。造房作犯也。不乞止犯也。亦由止成作。故
作通止也何耶因故不說淨。致過日犯提。由故不
乞法。致房成犯殘。問。此中合云。作中有止。何云止
中有作耶。答。欲異前科。作惡與心用論通。此中教
行止作論通。隨舉無在。亦是由止成作之義也。問。
[003-0756b]
此中止犯。理合翻前。修行依持。何故前持中。以止
外緣。心用論通。今犯中。以房長教行。止作論通。又
復前舉制法。此舉聽事。未審何意。答。此作持止犯
門中。凡修事法。或違或順。具有心用教行。二種持
犯。前作持中。在文雖以教行作持。與心用止持。論
通。於義亦可教行作持。與教行止持。自論於通。心
用止持。亦可與心用作持。自論於通。今止犯中。在
文雖獨以教行止作。自論於通。約義亦可心用止
作。自論於通以凡舉一事持。則具教行心用。二種
雙持犯則具二種雙犯。所以文中。互舉也。又復教
行雙持犯。若別據戒本。止有二十六戒。具雙持犯。
若通一律藏。但是制聽善事善法。臨事造修。有違
有順。並具雙持犯。故得持中。據通舉制法。犯中據
別舉聽事。以犯照持。前後交映。顯並具也。問。止犯
有幾。答。不學事法。二種別也。此中正屬事法。教行
止犯。義兼心用。不學止犯。無兼通義。非此中論也。問。
記釋此文云。二持即心用雙持。二犯即教行雙持。
其義如何。答。此記家考文不細也。鈔中二持論通。
亦非全據心用。且如止持。止殺盜等。乃即犯戒教
上止持慈悲少欲。方屬心用。又如作持。說戒羯磨。
乃屬教行。止外緣等。方為心用。豈可一槩。云二持
據心用耶。斯蓋凡持戒淨。必假對治。故以止不犯
戒與對治。心用論通。欲行眾法。須止外緣。故以教
行作持。與心用止持論通也。二犯中。若作犯翻上
[003-0756c]
心持。文理極順。如前可見。記云作惡論犯戒。不學
據制科此釋義迂。學者難曉。余注會元雖且順記。
心實未安又止犯中。雖非翻前作持。於義兼通。亦
如前示。問。此止犯與殺盜等作犯。論通得否。答。此
事法止犯。與殺盜等作犯。無相成義。不可論通。所
以此位。獨約畜長造房等論通。蓋有相成之義故
也。由此等事法。持則雙持。犯具兩犯。不相捨也。嘉
熈己亥。日山出。】


重答欽師境想問



行宗殺戒境想句欽依止。立問作圖。刊以易之。後因
宗師答而闢之。復板如舊。今於講次。略考諸說。欽老
之作。固無可取。因師之答。亦多不明。世雖傳寫。莫詳
是非。或依文讀句。意趣冥然。故不得巳。又如答釋。并
決彼圖。激發學者。小留心哉。并境想通相。亦出於後。
幸為一覧。嘉熙巳亥。台州日山敘。


欽師問 因師答 日山又答


一問。直疑為涉幾境。若唯一境。疑起無從。且如張
作王疑。祇由張起王疑。心不涉張。如何得疑。若云
涉張。則兼二境。與後互疑。為張為非。如何分異。


答。言直疑者。謂於一境。猶預莫分。心不異緣。故言直
也。如云為張人耶。非張人耶。乃至杌木。作句例同。是
以圖中。但云。張疑非疑畜疑杌疑。斯言謂矣。由此而
知。則與互疑。逈然天別。


又答。直疑唯專一境。略如前答。或於本境起疑。或直
[003-0757a]
於異境起疑。須知此圖。諸直疑句。並就異境。起疑作
句。問家不曉。舊答不明。轉添昏暗。且如圖中。單缺張
是本境。故有王疑等句。雙缺。王是本境。故有張疑等
句。大漫雙缺。人非畜三。皆是本境。故有杌疑一句。並
就異境。此義最明。若於本境起疑。如諸戒境想。第二
句。事義分曉。不勞具出。問。單缺直疑。著張作字。雙缺
直疑。何無王作非作等語。答。著無不著。皆亦無在。但
單缺直疑。著張作者。為顯境定心差故。雙缺直疑。不
著王作等語。為表心境俱差故。必竟此疑。皆就異作。
在文可見。


二問。單缺直疑中。何故不立張。作張疑句者。若既
不立互疑中。何立張疑句互疑。既得立直疑。何不
立又單缺直疑。既不立雙缺。直疑何以立耶。


答。單缺張作王疑。心差境定。若標張姓。不應本題。由
是張疑。逈不可立。雙缺疑之語。正是俱差。若改從王
即為當境。故於二處。不可混同。又互疑作句。非獨互
張。三趣當心。應須減半。豈得却將為張之語。例同張
疑句耶。


又答。單缺直疑。不立張疑句者。蓋問家不曉。圖中直
疑。盡就異境作句。故有此疑也。互疑心涉二境。為張
等語。有何不可。雙缺直疑。張是異境。作句當然。問。單
缺直疑。若立張作張疑句。有何過耶。答。此即境想第
二句。立有何過。舊答不思。謂不可立者。非也。蓋此中
直就異論。故無此句。如前巳示。後當更說。
[003-0757b]


三問。單缺直疑中。既有王疑句。雙缺直疑中。何無
王疑句耶。


答。單缺心差境定。王疑人類無殊。乃結重夷。自成根
本。雙缺境差心轉。王疑又是相當。若起王疑。不成雙
缺。是則前為心轉。可立王疑。後是雙差。不應稱境。


又答。單缺直疑。王是異境。故可以立雙缺直疑。王是
本境。故不可立。餘如前說。舊答不明。未克再示。若爾
非畜杌中。何得立耶。答如後可見。


四問。互疑中。何以不立為張為王句耶。若不立者。
則攝境不盡。又若立者。句法則多。如何會通耶。


答。直疑則四境各辨。互疑乃四趣迭論。各辨須立。於
王四境。方足迭論。四趣參作。方得互名。若更加王。則
同人類。既非交雜。互義安成。是知直立互除。其義方
顯。若或更加王句。又是心境相當。不唯句法仍多。抑
亦不成於互。若云張王境別。殺戒悞犯錯開。既成重
夷。豈不參雜。即知此句。定不可加。


又答。互疑。中為張為王。義亦可立。但疏中列句局疏云
疑有十句。判罪定疏云。一夷。九蘭。若立為張為王。人境不殊。罪合

是夷。應改疏云。二夷八蘭耶。若更添一句。應云十一
句耶。二途有妨。故不可立。克心論境。張王自別。心緣
二境。猶豫不決。豈非互義。但疏家別有深意。是故不
立此句。記依疏出。不敢妄加。問。何為互疑。答。切詳互
義。必緣二境。交互不決。故云互疑。如圖中諸互。皆立
六句。前三就本異生疑。後三於異境起互。後三句中。
[003-0757c]
若通本境。即涉三境。又究前後諸文。及思世間事。義
多於一事不決。或緣二事不決。少有緣三而起疑者。
設或有者。自歸後三句攝。問家列句。於互疑中。牒境
重重。太成穿鑿。又無所據。復乃直疑與互相濫。並非
可取。問。單雙二缺。互疑列句。上下一同。未審何意。答。
缺心單雙雖殊。至於論互。無非四境交雜。且約本異
互涉作句。故得上下一同。無別所以。


五問。雙缺中。王境來差。不立王疑句者。何以非畜
杌來差。乃立非畜杌句耶。


答。若立王疑句。不成心境差。人類隨相應。還成究竟
罪。三趣非人類。三境正未差。前心既緣人。後轉為非
畜。不妨心境轉。方便結偷蘭。以故不立王。三趣應須
列。


又答。雙缺王差。直疑不立。王是本境。作句起異。故不
可立。互疑不立。句不可多。罪不可改。如前巳示。非畜
杌差。非疑等句。雖有與本相當。句法須爾。不可不立。
若不立者。何應疏中四十之數。又且無妨雙缺之義。
非等來差。即境缺也。為非等疑。即心缺也。是知記圖
列句。深有其意。


六問。尅心雙缺直疑中。並以張本境立句。何故大
漫雙缺直疑。不用三本境立句。大漫既不用。尅心
何得用。又大漫互疑中。亦以三本境立句。直疑何
不用耶。


答。大漫之設。其境至寬。三趣有心。杌為異境。其或三
[003-0758a]
趣。皆列直疑。正是相當。伹起杌疑。始成方便。所以圖
中。唯存一句。尅心既局。四境當前。各趣生疑。應須別
列。互疑心涉兩境。句法不可一端。直則一境獨明。互
則三趣交作。是顯上義明。若秋蟾前合後開。深有所
以。


又答。此盖不曉記圖直疑就異作句。互疑二境交涉。
故有此問。如前巳決。非不了然。大漫。雙缺。直疑。三是
本境。故唯就異。但立杌疑一句。互疑既涉二境。故立
為人為杌等句。有何不可。


七問。小漫中。疑但九句。除尅心中初句者。今若改
張為人。亦合具十。何但九耶。


答。小漫人趣皆害。前境不簡張王。若或改張為人。正
是有心當境。既云心差。境定不應。又作人疑。是則還
依記中。除初一句。


又答。若改張為人。合有人作人疑句。此句理亦應立。
正是境想第二。缺心結蘭之句。但疏家前後。辨缺文
中。恐濫心境相當。並不出此一句。欲使學者易曉。皆
就本異互涉作句。如前盜戒。疏中小漫辨疑云。為人
非人物。為人畜生物。為人無主物。下妄戒云。漫心辨
疑有六。記云。漫即小漫。疑兼有互。直有三句。記出互
中三句。並就異境論互。如云為非為畜等。上引盜戒
疏自作句。乃就本異論互。準此二文。則互具六句。并
作中三句。即疑心具九。此圖準上諸文立句。不敢妄
作。故無人疑之句。設有此疑。則準境想第二。自可知
[003-0758b]
矣。立句出沒。作者通變。豈宜偏局耶。


八問。雙缺直疑中。並立張疑者。未審此疑。相狀如
何耶。


答。相狀如初答中。既有準繩。無疑再惑。


又答。直中論疑。是張非張。其相易見。問家意欲妄作。
故有此問。無足議也。


九問。文中直疑者。單就異境而立。何故疏文。盜戒
立句。為人為非。此則本異兩兼。豈獨異境耶。若云
此是互疑者。下妄語小漫互疑。何就異境立三句
法。若或更加本境。則有六句耶。


答。直疑起心。本異俱得。異境如前王等。本境如後張
疑。但不異緣。皆通作句。盜妄兩戒。俱是互疑。盜戒但
出本境前三。妄戒唯論後三異趣。應知六句前後相
成。若加直疑。恰為九句。則知疏記出沒互彰。不曉來
由。張為妨難。


又直疑局一境起。通於本異。圖中就異作句。如前巳
明。盜妄立句。並就互論。如舊答就盜戒涉本異互論。
舊答云。盜戒但出本境者非圖中前三句是也。妄中就異境論互。
圖中後三句是也。準文立句。豈虗托乎。


十問。疏文妄戒。自有小漫句法。今此依何而立。與
後疏文不同耶。


答。妄戒句法。與此應同。但單缺互疑。通略人趣。記文
於此具足出之。下順疏家且分六句。影略互現。製作
常規。良由不曉直疑。故使作句有多有少。如前盜戒
[003-0758c]
小漫想疑雙缺。但各立三。總有九句。亦應以妄戒疑
中六句。返破祖師。不合立三。前後異同。以為無據耶。
準彼驗此。人異互彰。一代雄詮。莫不皆爾。故律中境
想。唯二十六戒。具足出文。自餘諸戒。疑想並同。但是
略之。無別所以。聖心明斷。豈得致疑。


又答。妄戒但云漫心。辨疑有六。不分大小之殊。盜戒
明云。小漫疑無直互之別。今此殺中。方標直四互六。
據文唯局克心。大小二漫。復令準作。記家考覈諸文。
詳究義理。具而出之。何有不同之疑乎。



[003-0759a]



[003-0759b]



[003-0759c]


詳上圖中。一違祖教。二乖義意。且直疑為張為王等
句。乃緣二境。互涉起疑。豈得云直。又詳互句。牒境重
重。不遵祖典。穿鑿太過。又小漫中。直疑濫互。如前巳
行。互疑二句。上半本異論互。下半就異論互。與記何
殊。豈特改作。公違師訓。又大漫中。唯立直句。據何文
義。疏云。餘大小漫。心境缺想。並准克論。句法多少。約
義斟酌。直互大槩。須準繩規。設謂疏無明文。理義亦
難偏局。如三趣通害。杌替其處。或直緣杌起疑。或緣
非杌互起。機情萬別。心念千差。如何一定。單雙二缺。
唯論互三。至於作句。又濫於互。全成戲論。記圖所立。
於教有憑。於義周足。直於一境上起。互收二境。乃至
多境。伹使心涉彼此。名名為互。豈非義足。後紹興年
中。有會稽定師。亦出圖相。大略與上欽師是同。伹於
大漫想疑。各唯一句。與上為異。今但破欽師之義。定
師所出。自然無取。學者亦不須傳從。費紙墨。請知之。


予因觀疏記具缺。初二兩緣。出義立句。無非本於諸
戒之未。境想之文。學者討論。少懷通貫。又復諸戒境
想句數。四五不定。如疏簡辨。且依轉想。皆具五句。今
先以具缺初次二緣。收於境想五句。次以境想後四
通收。缺想缺境。及單雙直互等疑。庶使枝文易知指
掌。


且依殺戒。餘戒例此。正出小漫。克心大漫。亦隨
決明。
[003-0760a]



[003-0760b]




上圖中。境想二五疑句。二就本境起。五從異境生。據
是直疑。若唯依文。詮相不了。是故疏家。更分直互。歷
境顯異。乃有多句。缺想亦爾。餘義見前答文。諸句之
下。結罪輕重。並在記中。更不細出。


㭊然夢庵持犯四難



持犯一門。義趣幽隱。非積學洞微。誠難通解。一日忽
得夢庵之文。題曰持犯四難。謂雙單難辨。止作難明。
句法難定。事法難顯。初得之寶。而藏之。近與同儔議
論持犯。因究彼文但得破他一端。全非祖意。且持犯
之難。傳來乃久。自古義學之家。知難釋難者。斯人解
矣。而夢庵乃知持犯之難。猶為達者。而於釋難。義理
偏僻。似無可取。今將疏鈔明文。對㭊彼語。使雙單止
作顯然。曲直是非昭矣。庶幾後銳。不墜於邪坑。俾同
[003-0760c]
舟善知於誠教耳。嘉定癸酉春滄洲出。


終南家業卷下
終南家業卷下


四難云。雙單難辨者。


㭊云。久聞師意。唯以制中有開法。聽中有制法。如離
衣造房等。方具二持犯。如斯立義。特捨通而執局。唯
屈祖而罔時。今乃先錄祖文。然後。立義釋疑。戒疏云。
止持對制門。可學事中。制必作者。如衣鉢體量也。言
可學法者。制必須作。如三羯磨等。又問云。此止持中。
但得守戒而巳。若有作者。便同作持。今明作者。豈非
合亂。答。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則是作犯。今
順教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鉢。法須具有。故制畜之。
豈非作也。望無犯故。名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
乃至云具二持犯。其致在茲近有同輩。指上一節之文。是明心用持犯。以下
若據教行等文。方明教行。此無稽之論。不足可道。行宗云。為欲顯示雙持犯

義。發揮云。雙持犯義。理在茲矣此二記文。並是釋上同答等文之末。疏
又云。若據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無犯。何者
是耶。且如三衣。教遣備具夢庵謂。此中明三衣等者。乃是預出離衣戒持護離
失之義。今有隨流之者。猶以為是。豈為識達耶。不敢違悔。名為止持。如教䇿

修。順行不犯。名為作持。違此二持。便成兩犯。又云。言
[003-0761a]
可學者。並制修學。事謂衣鉢等。法謂教行等。並托事
法。進用修成。而無違犯。名為作持。不敢違越。又是止
持。又云。前對惡法。無由可作。名為止持。此就善法。必
不違越。名為止持。鈔中制止門中云。如衣鉢體量等。
制作門中云。法謂教行也。教謂律藏。行謂對治。事唯
可學。衣鉢體量等是云云。觀上祖文。豈宜偏局。須知
但是制作聽作。善事善法。造境䇿修。或有違順。具二
持犯。制作事者。且如三衣。比丘道具。制必須作。其於
臨事營理。當須觀量。財體染淨。色量如非。依佛誠教
而作。即是作持。不敢違教。即是止持。違越而作。即是
作犯。不順教故。便成止犯。若一向不作。但有止犯。難
成雙義。制作法者。且如說恣結受等。欲行羯磨。應須
評量。人法事處。如非審定。綱骨緣兆是否。撿而行之。
作持成矣。望無違教。止持成矣。不撿冐為。成於作犯。
懈惰違教。成於止犯。止作兩犯。名異體一。二持亦然。
並就一事。相番乃成。祖意如此。且非臆說。制作事法。
如上可悉。不作斯論。盡成虗偽。聽中事法。疏鈔具彰。
恐有惑者。更為明之。如疏止持對聽門。則以房長淨
法等出相。作持對聽門。復以房長淨法等出相。豈非
但是聽作善事善法。皆具雙持。故發揮云。順制聽兩
教中。制作聽作邊。說有二持。反此無聖教制作聽作
者。並是單持。行宗云。是則一切作持。其必兼止。若但
止持。未必有作。自餘羯磨。依鉢等事。並見廣律。文舉
三衣。其相甚顯。此等誠言。與夫疏鈔。恰然相同。只緣
[003-0761b]
祖師。文義坦然。致此二記用與無改。何故特異反成
破斥。巧事一時之唇吻。搆裝千古之謬辭。翳昧後昆。
誰之過耶。彼之徒以為正說。此宗義士尚有隨流。稍
逢如上所錄。祖師明文。如何消遣。問。如斯立義。亦所
未安。戒疏明云。無聖教聽。並是單作。豈不然耶。答。子
迷此語。故成質礙。今為通之。自然明曉。言無聖教聽
者。聽即是許。有聖教許作者。莫非善事法乎。並是雙
持。無聖教許作者。無過惡事法矣。盡屬單持。今文云
無聖教聽。乃是婬盜殺生等。不許作者之謂也。反顯
衣鉢羯磨等。有教聽作者。皆具双也。疏云。可同殺盜。
有教開作。名作持耶。會上諸文。疑自釋矣巳上示通義。此下問
答。及㭊彼義中。用別義也


問。若依通論。則制聽二教。事法皆然。祖
師何獨。明二十六戒。具双持耶。


答。此據戒本。有開制
羯磨法者。故就法上。歷顯四行。唯二十六。有法可歷。
彰於雙義。餘並單論。戒疏隨篇精揀。數極於此。不可
妄通。故得行宗云。此據戒本。具雙持犯者。餘並單。持
豈不然耶。其於戒疏總義。通論持犯。則舉衣鉢。及諸
羯磨者。豈非雙持犯。不局戒本耶。隨篇且據有法總
義。通論律藏。故行宗云。自餘羯磨。衣鉢等事。並見廣
律者也。源流正傳。妙若於此。未裔監觴。豈宜輙議。


問。
過量房戒。事上雙持。既別無法。如何更顯。


答。祖師自
云。就房事明。何關於法。所以二十五戒。例於法上。顯
雙持犯。唯此一戒。重就事明者。乃有二義。一者。事法
相對。法就處分以明。事就度量以顯。如疏云。此則約
[003-0761c]
其度量。顯於違順。及論結犯。並據房成。是犯分齊。二
者房是聽事。就一房事。明雙持犯。則顯一切聽事。並
可雙論。


若爾。雨衣瘡衣。亦是聽事。何不具雙。


答。此之
二戒。固是聽事。戒本不列者。無法可歷故。所有尺量
之文。乃約造作邊。自成雙持。義在通論也。又如過量
佛衣。過量坐具。乃是制事。尺寸數量。自屬制中。造作
違順。明二持犯。戒本不出。亦歸通中。如發揮云。制作
聽作邊。說有二持。又資持云。教制奉行。或事或法。或
制或聽。且如三衣等。然斯二記。並約通論。文義可見。
為不了者。更略示之。二十六戒並聽中有制法。如造
房處分等。制中有聽法。如離衣羯磨等。緣有此法。故
就法上。相從歷顯。持犯四行。雨衣瘡衣等。此聽事也。
佛衣坐具。及毛綿等戒。並制事也。如是諸戒。各於制
聽。造作順違邊。論於雙義。是故戒本。唯據有法。止二
十六。餘所不出。義婦通說。


問。犯雨衣等戒。還得一罪
耶。二罪耶。


答。如上略示。諸戒推詳戒本。或因求畜違
限。或因造作乖方。既各違教制。豈無違教心犯罪耶。
是則順成二持。違得兩犯。如前巳示。可以明也。但以
無別聽法。戒本更不重出也。


若爾。過量房事。如何重
示。


答。請觀前文。具二義故。故須別顯。四難指尺量即
法。以成雙義。此由不究通論之意。故此妄釋。


問。上云
二十六戒。並就法上。歷顯雙義。至論結罪。還就事耶。
還就法耶。


答。事法相假。乃成本罪。且如雖不乞法。若
不造房。難成其犯。要須造房事成邊。全於不乞之罪。
[003-0762a]
如疏云。此之不乞。及以過量。緣雖兩望。果由房結。離
衣入聚等。可以例之。如云身違事合。名作犯等。


問。如
上立義。須於造境造作違順。方成持犯者。此領何義。


答。如疏云。若據教行。必托境生。又云。並托事法。進用
修成。又云。如造房衣鉢。達相了知等。及諸篇總義。皆
就造境違順。以明持犯。行宗釋。緣雖兩望。果由房結
二句云。既有二作。必兼兩止。並望身業。造作過量。具
兼四犯。又云。業不自有。必假行成。行即行心。無非造
作。若都不作。伹是無記。焉能成業。明文更廣。恐繫不
引。斯示文義。次㭊難辭。行宗云。自餘羯磨衣鉢等事。
並見廣律。


四難云。若此立義。敢問與二十六戒。有以異否


㭊云。亦同亦異。若二十六戒。有開制羯磨。則與衣鉢
等異。若論持犯。雙義則同。何者且二十六戒。則就羯
磨法上。以顯雙義。衣鉢羯磨。則就制作度量上。以示
雙義。豈非同耶。


四難云。今不作三衣。或體量不如。及不行一切羯
磨。具二犯否。若云須具。比前諸戒。理有不同云云
又云。今不作三衣。則有事上止犯。若望不依教邊。
結法上止犯者。二犯同名。不成雙義。


㭊云。不作三衣。及不行一切羯磨。但有止犯。不成雙
義。固不在言。須約造境營構。或三如違順。或四緣是
非。方成持犯。乃有雙義。如上立義。示相可了。云云之
[003-0762b]
文。不攻自破。


四難云。若爾。疏引衣鉢體量。一切教行。歷顯雙持。
那云不具。答。衣鉢體通。單雙須簡。故文云。若據教
行。必托境生。依教造修。作而無犯。今不作衣。是不
造境。但有事上。番修止犯。若論造作。如非。亦有商
量。且如衣鉢。體須聖制。衣以麤布。鉢須瓦鐵。今用
絹木。則是體乖聖教。正屬作犯。既無教聽。無法可
止。故無止犯。乃至云此據造作。以顯單犯。既以造
成。理須加法。今不受持。准鈔得吉。約義定之。此屬
止犯。既無造作。作犯不成。既加法巳。必謹護持。有
緣聽離。要須乞法。今既不乞。即是止犯。違教故離。
又是作犯。方成雙犯。若此以明。衣鉢行護。必具二
前註云。夢庵約持護論者。文見此也


㭊云。觀此一節。要以疏中。衣鉢體量等文。即就乞法
離衣。上明雙持犯。乃是預指離衣戒。非就造作以論
也。如此看讀。豈為上達。如此樹文。從費紙墨。戒疏明
云。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即是作犯。今順教
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鉢。法須具有。故制畜之。豈非
作也。望無犯故。名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乃至
云具二持犯。其致在茲。若依彼意。此等文相。如何消
釋。及撿離衣戒雙持犯義。但就羯磨法上。歷顯四行。
則與前文。略無相似。所言既無聽法故。無止犯者。且
無主房事上雙持。豈有法耶。可細思之。


四難云。問文云。且如三衣。教遣備具。正據造作。豈
[003-0762c]
唯行護。答文相含畜。裁斷實難。若約通論。義含造
云云


㭊云。今詳彼立。問雖符義。答又乖文。疏云。不敢違侮
名止持。彼作二意註之。一意云。如體乖佛制。不敢造
作。彼文此謂不作名止。於義甚疎。今與改云。佛制三如。
違則犯罪。今欲造作。順行不犯也。一意云。不得羯磨。
不敢擅離。彼文此又不然。此制門中。於造作邊。歷顯雙
義。妄將聽法註顯。可非雜亂耶。疏又云。依教䇿修名
作持。彼亦二意註之。一意云。如體依佛教。如法造作。
彼文此如其理。一意云。有緣欲離。從僧乞法。彼文斯由穿
鑿。全非祖意。制聽雜亂。如前巳明。又復彼謂止據不
作。作據䇿修。此論二持。名異體別。是古師義。如三十
義門巳破。今雙持犯。止據造作離過。作據依教䇿修。
名體不監。今義成矣。只由不善思文。故有胸談臆說。
如實自昧。其猶可恕。知而故違。謗法咎深。彼又云。若
約翻犯。則造作邊。單有作犯。無別止犯。是何言歟。翻
上二持。以成兩犯。四行足矣。便顯造作。自成雙義。如
何強云。無別止犯。此非謗法乎。彼文更廣。不必盡㭊。
識者觀之。自成無用。


四難云。問。離衣有聽。可云雙犯。房事過量。有何聽
法。答。量雖佛制。是佛所許。雖無現作之法。然有尺
量之文。即此律量。便是聽法。此法與離衣等戒。羯
磨不殊。


㭊云。然房之有尺量者。乃是聽中。制作度量也。豈謂
[003-0763a]
尺量。便是聽法。若便是者。聽中又聽。是何佛意。又復
尺量。若是聽法者。則與處分白二何別。若云是同。祖
師不應事法分二耶。且衣鉢亦有度量。可是聽法耶。
疏云。就房事論。何甞言法。全成戲論。略無可探。繁文
雜義。顛亂難㭊。總究彼文。則有二意。一惟約有開制
法者。屬雙持犯。局二十六戒。餘則不可。二將戒疏衣
鉢體量等。文迃曲釋。歸離衣戒。非就造作以論。其文
雖多。不過二意。如上引文立義。明如指掌。公心看讀。
可自鑒之。義假文顯。莫訝觀縷。


右㭊雙單難辨竟。


四難云。止作難明者。


㭊云。彼以教行雙持犯。隨戒本罪。屬於止犯。樹文立
義。云云久矣。隱連二師。雖詞而闢之。其奈狐疑尚擁。
再有此作。誑惑脫生。為害不少。今亦先謄祖誥。然後
立義決疑。使止作不濫。根條自分。疏云。就房事明。依
教不越止持。撿教知量作持。出於教量作犯。不順教
故止犯。次就法辨。如法無違止持。從僧乞法作持。故
違不乞作犯。即此違教止犯。止據無違。作據順教。乃
至問云。準此持犯。與前既乖。約事明作。身營可悉。故
犯僧殘。約法明作。其相如何。答。此之過量。及以不乞。
緣雖兩望。果由房結。對相思事。隨有四違。纔一舉乎。
營稱土木。即有偷吉。四罪隨生。安有過量。偏屬作犯。
若如此問。後戒無過。無作犯矣。準此誠例。身業是過。
行宗云。此約方便。二作犯兩蘭。二止犯兩吉。又云。並
[003-0763b]
望身業造作。過量具兼四犯。發揮云。四罪釋上四違。
謂作心不乞。造過量房。結二蘭與行宗同。知是妨難二處。
得二吉與行宗別。又云。知不乞罪是僧殘。鈔云。但不依戒
相。造行成辦。悉名作犯。所對事法。怠懈不學為止犯。
疏又云。如有羯磨說。麤罪是作持。不違教說名止持。
無教輙說是作犯。抑教不求止犯云云。審詳祖意。定
以教行雙持犯。隨戒本罪。結屬作犯。何者是耶。如上
所引。不乞過量。並約身業造作。違越而成。得二僧殘。
在文極顯。何事遲疑。疏中又云。出於教量。名作犯。此
戒本云。過量作者。僧殘是也。又云。故違不乞。名作犯。
此謂不乞屬作又云。由於僧殘有乞無犯反顯不乞犯殘。據此二文。
不乞屬作。犯殘明矣。正同戒本云。不將諸比丘。指受
處所。僧殘者。是也。疏又云。既從僧乞名作持。於僧殘
罪。欲犯不得。名止持。請以此文。翻持說犯。豈非犯殘。
屬作犯耶。又如離衣入聚等。不乞羯磨。不作白知。更
不離衣。又不入聚。可獨結法上止犯罪耶。由不乞不
白。擅離擅入。約身業。輒為成於本罪。事法相假。此罪
屬作。止據違教。通得吉罪。二十六戒及一切制聽事
法。皆例此明。鈔疏文義。明如皎日。記文申釋。意亦無
昧。彼何特異。強生分別。剛欲伏從。奈道理迃疎。從之
是難。斯提大略。問答㭊難。更為明之。問。鈔云。止犯心
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収作歸止。屬止
明矣。又資持云。作持止犯。但引房長。可不然耶。答。此
止犯中。列聽作事者。乃顯双持犯義。但止就離過。作
[003-0763c]
就䇿修。故為二持。犯則反之也。如上聽止中。以房長
出相。聽作中。亦以房長出相。即其義也。況引鈔文。乃
出通塞。二犯皆通。止作無在。若爾。戒疏三十義門云。
九是作持。止便成犯。據此之文。屬止又明。答。若觀大
意。文亦無害。良由此九。具雙持犯。隨舉無在。何苦執
文。又復此且一往。就䇿修奉行。名作持。違教不作。名
止犯。及下分釋。止作自明。如說淨云。故違不說。名止
犯。越於期限。名作犯。至論結戒本罪。正據違限。故戒
本云。齊十日不淨施得畜。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又
取尼衣云。番止受納名作犯。及於戒本。正約貪心受
納。結於本罪。據斯以論。教行持犯。若就持說。則以作
持為本。如云依教奉說。名作持。又十三云。撿教知量。
從僧乞法。皆名作持。若就犯說。則以作犯為本。如云
約事明作。身營可悉。故犯僧殘。又云。出於教量名作
犯。如上云。越於期限。身違事合。又疏前文。房衣財食。
作法而生。近表作持。遠防作犯等。如斯引示。作持作
犯。雖非相番。道理當然。明文朗義。屬作顯矣。問。戒疏
云。有人解。止犯位中。對教不學。則唯八句。除事法俱
識也。對事不學。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鉢。雖達相了
知。何妨不乞處分。受持加淨。皆獲殘提等罪。豈非止
犯屬於本罪鈔中止門文亦同此。答。子迷久矣。前雖㭊顯。猶乃
執文。且止犯位中所引。房長衣鉢。由屬雙持。故得止
作。皆列文中。雖云不乞。乃屬止犯。及犯僧殘。還據作
成。如前引示。文義甚明。衣不加持。長不說淨。正屬作
[003-0764a]
犯。指提顯然。何為執此。妄云止犯。當知此文所引。別
有其意。蓋由造房不乞。衣鉢及長。不加不說。皆因不
學愚教。疑及不識。犯根本殘提。更得不學無知。下品
一句。既識達教行。伹犯根本。無有枝條。疏鈔特舉。為
顯下品有本無枝之義。須知句法。為顯何事。豈可將
出相之文。便同本位結犯。只緣教眼不明。看讀多滯
文相。尚有聞義不能從者。其奈之何。如辨止犯名義
中。又為明之。


四難云。若謂作犯。且四行不乞犯殘。判歸止犯
。由此諸戒本。屬作持。正翻止犯。傍収止持。翻屬

作犯。


㭊云。疏云故違不乞。名作犯。何云歸止耶。由此諸戒。
並據依教策修為作持。違教輙作。為作犯。如上以示。
此非相翻。道理當然。


四難云。若謂止犯。且造房過量。足食杖囊等。並據
作成。何云止犯。今准行宗。定屬作犯。故釋二房偷
吉云。二吉止方便。二偷作方便。乃至云。若作此定
之向引明言教相。皆有相違。


㭊云。行宗正順明言教相即非相違何耶。疏云。約事
明作。身營可悉。故犯僧殘。乃至云不乞過量。緣雖兩
望。果由房結。亦如彼言。足食杖囊。並據作成。非誠言
耶。


四難云。故知本罪。定屬止犯。戒疏文云。翻修止犯。
挓相具九。如九十中。不作教法。輙行輙食。輙語輙
[003-0764b]
取等云云


㭊云。只由不觀疏文大體句法之作。是為何事。故有
妄消文相。誑惑學從。然不知止犯位中。番不解。得不
學無知。番不修。得違教之罪。此二止犯罪。名相監故。
須顯示。如上問答。義巳條理。今此文相。連綿重分句
音逗。文云。不作教法者。此句正得違教之罪。屬於本
位止犯。如疏云。抑教不求。名止犯。是也。輙行等四。正
犯根本。乃歸作犯。又疏云。無教輙說。是作犯。是也。由
此諸戒。不作教法輙造前事。止作雙結。止據違教。作
據身為。今位正論止犯。必須雙列四輙。故結歸云。望
不作法名止。隨作即違名作。在文自顯。何不釋然。


四難云。若爾諸戒。有法可止。故名止犯。無主房中。
過量之罪。就事論犯。犯是作成。文云。過量作者。僧
殘。准此作犯明矣。何云止犯。答。事雖在房。犯還據
法。乞法驗量。皆是作持。不乞不驗。並屬止犯。准此
不乞處分。不依教量。二犯屬止。皆結僧殘。故違不
乞。故出教量。二犯屬作。並結吉罪。


㭊云。所言事雖在房。犯還據法者。正與明言教相。實
有相違。疏云。緣雖兩望。果由房結。又云。纔一舉手。營
構土木。即有偷吉。四罪隨生。准此不乞過量。並就房
事成時雙結二犯。何言據法耶。所言。不乞處分屬止
結殘。故違不乞。屬作。得吉者。兩句不乞是同。何強分
二。又此不乞。屬作屬止。結殘結吉。如此顛亂。是何見
解。祖師明云。故違不乞名作犯。何言止耶。又云。即此
[003-0764c]
違教名止犯。何甞將不乞屬止耶。鈔云。若不乞法。便
結僧殘。誰言吉耶。彼又云。故出教量屬作得吉者。是
何言歟。此乃正就。過量房成。結作犯殘。不應得吉。文
如前示。義亦可領。後諸問答。盡是如峨投火。如蠶作
蠒。自焚自毀。自縛自纏。若得上義。不㭊自明。誠由只
攻他短。不覺巳非。祖誥明規。不肯依奉。輙乃巧生穿
鑿。樹文立義。云云極多。既非教意。盡是閑言。伏請高
達審詳祖訓。莫看人情。


右㭊止作難明竟。


四難云。句法難定者。


今㭊云。且事鈔戒疏止作句法。破古立今。分句節目。
明如皎日。資持行宗依而申釋。問答決疑。又加分曉。
如秋水映日。表裹明營。彼言難者。只由不依祖教。強
生分別。使直而却迃。明而却昧。如日之被雲。大地昏
暗。雲之過也。而言新記尚有失者。請陳失相。且莫背
後捻拳。浪稱勝負矣。


右㭊句法難定竟。


四難云。事法難顯者。


今㭊云。所言教行者。該乎事法也何耶。且制作聽作。
善事善法等。有教令作。即教。依教行之。即行。如疏云。
並托事法。進用修成。又云。莫過事法等云云


四難云。及論二房。乃云事法分二。有人准此。別立
事法。雙持犯義。乃至云。則子所立。自成無用等

[003-0765a]


今㭊云。有人之義。未知是誰。便依彼立事法雙者。亦
無大過。如上所引。可以自通。又如就房事明。次就法
論。豈非事法耶。言教行則通也。言事法則別也。収別
歸通。名於教行。從通分別。可云事法。又復應知。就稟
教行。行說名教行。若就造境。說名事法立為事法。理
之有在。何強撗攻。此門文繁。且無急要。恐費紙墨。更
不盡㭊。覽者宜詳鑒諸。


右㭊事法難顯竟。


徵顯定道二戒



定共道具。有漏無漏。總別解脫。諸文之中。或就機揀。
異。或發體有無。或約證之有聖凡。而於修之分理事。
文義交參。學者難曉。今為敘之。更不分科。廣陳由致。
但直引諸文。令知差別。略伸問答。以決異同。


業疏三下二紙云。定道二戒。約心論業。別脫一戒。從緣發
生。記云。定道二戒。不從緣受。隨入禪定斷惑證道。任
運發起。故名定共道共。亦名禪無漏。對下別脫。亦名
總脫。又疏十二紙云。八者隨心無作。入定慧心。無作常
起。如成論云。有人言。入定入道。有禪無漏律儀。出定
則無。又云。出入常有。常不為惡。善心轉勝等。記云。定
慧心中。所發無作。兩宗不同兩宗即上成實二義。事鈔中一引多
論云。木叉戒。佛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時
有。二有漏木叉。通情非情。寬故言勝。餘二局情。狹故
不如。三有漏木叉。從慈心發故勝。為佛道作因。四木
叉戒者。被及七眾。紹續三乘。三寶三道。住持功德。餘
[003-0765b]
二無能故劣。五木叉戒者。唯佛弟子有。餘禪戒者。外
道亦有。記云。定道從心為因。與定慧二心同時。故並
言共。亦名為俱。此辨名也。二別定並有漏。道共唯無
漏。別脫欲界業。定共上二界業。道共非三界業。此論
體也。三別定通凡聖。道共唯局聖。此位分也。四別脫
假緣受。定道隨心發。此明因也。五別脫但隨身。要期
盡形故。定道名隨心。生死不絕故。此示功也。又鈔引
成論云。一日之中。受七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而
本得不失。勝者受名。又戒疏一上五紙云。如論所引道戒
名解脫。事戒名別脫等。


問。定道二戒。發戒體否。若不發者。何以前諸文中。並
云發耶。若云發者。何有白衣羅漢耶。


答。所言發者。乃
於昔受體上。增發勝解。前若不受。無體可發。如白衣
羅漢者。是也。


若爾白衣羅漢。全無戒耶。若既無戒。何
生定慧。


答。必有五八之戒。為其行本。或往世曾受習
氣相連。入定道時。任運離惡。故名定道戒也。且據今
生。十具無因。故不發體。與俗是同。故名白衣也。


若爾
破結一受。何發戒。


答。此蓋前有要誓。期在證果。感發
具戒。不同定道。前無方便。復無要誓。體無從發。伹於
前受增發。勝能如前。成論云。本得不失。勝者受名。是
也。


問戒以對境防非為義。入定入道。何得名戒。


答。如
入定之心。具二義故。一者凝寂。此即是定。二離非惡。
此即是戒。體是一心。二不相捨。名定共戒。又如入道
亦具二義。一者虗無。此即是道。二離非染。此即是戒。
[003-0765c]
二不相捨。名道共戒。須知戒義。由昔曾受別脫。無作
功力。於藏識中。任運離惡故名戒也。


若爾離惡名戒。
何以前引諸文云。發無作耶。


答。前云無作發者。由昔
戒力。隨其道品。任運增發無作。非謂有心稟受。別有
體發也。如前可見。


問。何無道共定耶。


答。亦有此義。入
道之時。凝寂不散。即是定義。蓋因修三學。果上證道。
亦具三義。隨位進登。勝則俱勝。


問。言入定入道者。定
有出入。義則易見。道體平等那分出入。


答。小乘所證。
於事未融。其入觀也。人法俱亡。與道體合。故云入道。
及其出也。不無事礙。故云出道。


若爾。出觀之後。都不
合道耶。


答。既證聖位。動必合道。但不如入觀。能所俱
亡。藥病皆捨。猶如虗空。了無罣礙。正與道體合也。若
在大乘。出入皆如。故非所辨。


若爾。前引成論出入常
有。今何分異。


答。須知小乘增進果位。並於入觀。見其
深淺。戒與道俱。亦從觀判。故分出入。增發戒德。隨心
無絕。故言常有也。


問。前引鈔云。有漏木叉。通情非情。
定道局情。其義如何。


答。有漏木叉。五。八。十。具。遮性通
禁。是故戒境。通情非情。定道離惡。境局有情。以遮境
非情體非惡故。問。前引資持云。別脫欲界業。定共上
二界業。道共非三界業。此論體也。


所言體者。未審何
體。


答。乃戒之本體也。謂別脫戒。教限本體。只是散善。
依此所修。止生欲界。定體凝寂。依此而修。生上二界
道體虗融。依此所修。得證聖果。


若爾別脫。全非道耶。


答。此有二義。若據教限。戒即散善。若約機修。隨其行
[003-0766a]
力。有事有理。兩凡薄地。順戒集業。是事亂故。若登聖
位。以觀融行。戒屬無漏。前引婆論指別脫為有漏木
叉。又資持云。別定並有漏者。乃據教限判也。如戒疏
引伽論云。戒是有為有漏。世間法者。是也。


問總脫別
脫。其義若何。


答。定道二戒。入定道時。總離諸過。故云
總脫。如戒疏云。舉法類遣是也。木叉一戒。對境起持。
別別離過。故云別脫。


問。律儀據教。戒乃屬行。定道二
戒。乃據行論。可云禪無漏律儀耶。


答。律者法也。儀謂
軌式。定道二戒。由昔受戒法。無作功力。任運軌範防
非故。亦得名律儀也。


問。道共名無漏律儀。何分同異。


答。約位體則同。以義推則異何耶。道俱及別脫。名無
漏者。並據初果巳去。此位同也。皆以無漏慧為體。此
體同也。道俱乃約入觀之時。任運離非。以得其名。別
脫據位見理。雖名無漏。至論離非。還須對境。約教以
論也。如初果故遮悞性等。豈不然耶。此為義別也。


問。
行宗記一上十一以道俱戒。指同八正道中。語業命三。亦
是道戒。其義如何。


答。不同也。豈不曉語業命。即是身
口意。前引業疏定道二戒。約心論業。入定慧心中。任
運發起。而與身口意戒。天然有異。何得指同。但由初
果巳去。見真諦理。所修三學。皆得名正。亦名聖行。亦
名無漏功德。至於諸戒。不同凡地。歷事別持。約具總
論。云語業命。乃就三業。攝一切戒。即是在因所受。別
脫行與理合。持無所持。業非界繫。名無漏戒也。


問。定
道二戒。既是前受無作發現。即與別脫。體相是同。何
[003-0766b]
以前引鈔中。特分優劣。


答。推究來因。必由前受。功用
既別。教門不同。豈無優劣。如上略明。一見定道發體
無由。二知道俱與破結。及八正道。戒義無相濫。三達
道俱無漏。與別脫無漏。名監義別。會諸文之異同。顯
行相之深淺豈無益於學者乎。


略辨正用相從



正用相從者。壇上教師入眾白召一白。自恣五德。出
眾和僧一白。此二為正用。羯磨師對眾問難一白。捨
墮懺主。和僧一白。更有上闌懺主。和僧一白。此三為
相從。上之五法。僧須滿五。方堪秉行。於五人中。四正
是僧故不在言。今所論者。唯論第五秉法一人耳。正
用據全具僧能。相從約少分入數大論僧能。略有三
種。謂能秉。能量。能忍也。如教師白召。能秉一也。彼受
戒事。既與教授。必量可否。能量二也。彼既應法。事合
忍可。能忍三也。是則教師。具足諸能。正充僧用。五德
和白法是能秉。彼自恣法。亦同量可亦同忍成。三能
既具。正用亦然。


問既全僧能。身外三人。便遂前事。何
須五耶。


答。為釋疑故。如白召一法。若唯四人。則疑三
坐一立坐立既乖。僧數不滿。何秉眾法。白和一法。四
雖皆坐。恐疑五德。既是所差。何足僧數。大聖懸鑒。欲
除疑情。制此二法。五人方行。言相從者。如戒師問難。
懺主受懺。既並在眾。無宜輙作。故須作白。告僧量可。
問僧忍否。如戒師白云。聽我問難。懺主白云。聽我受
某懺悔。義可見也。伹此白法。非別人可秉。乃具能秉
[003-0766c]
一義。故得相從。入僧數攝。略述如斯。餘義具見疏鈔。
宜自尋之。


略議第七非體



第七非體。古今未定。今略出之。還對前六。次第簡顯。
方見其的。且如初非。總括四緣。第二唯據。人法俱非。
三下四位。亦唯人法。如非互作。唯第七之非。四緣無
乖。作而依教。是故經疏皆標如法也。七雖如法。至論
非體。唯據得呵人呵。止不止別也。故疏云。無問情涉
違順。緣通是非。德人吐辭。義須依住。住則是別。法不
可非。不住乖法。人法俱非。疏文法雖如法。人雖德人。想
差見別。謂是為非。臨事迷到。聖猶未免。況在凡乎。疏
文情涉違順之語。正對古義。第四師云。約人明呵。情
不同故此謂能呵情見異也。約法不止。欲同詳秉此謂眾僧執法為是。聞呵
不止也。今不問彼情之違順。既是德呵。自合依止。不止

成非。故濟緣云。然止順呵故法不非。即如法別。不止
違呵。故兼法非。同非法別。此之兩相。即非體矣。


問。
止與不止。其義自別。何得共為一體。


答。斯謂七下義
兼二種。及正論體。唯歸其一。止以如法別為體。不止
以非法為體。


問。經中伹云。呵不止羯磨。則應一種。為
體。何得兼二。


答。據文求體。乃有二種。蓋七文下。註止
不止。二義別故。所以疏記兼二為體。約非考體。只有
一種。謂非法別。故得經中。但云不止。二皆有以。


問。詳
斯二義。與前相濫。若如法別。即濫第四。非法別者。同
前第二。其義若何。


答。上以前六。次第簡顯。巳見第七。
[003-0767a]
與前非濫。子猶未達。故與此問。須知前二白。此為彼
法體。全非七本。如法德呵。不止故成非法。其義自別。
前四以白此為此為如。此七順呵即止為如相。亦無
濫。


問法之如非。其異可知。二四及七。皆云別眾。豈無
濫耶。


答。別雖有濫。對法如非。前後義殊。若就文簡。不
無少異。前之言別。具兼不來等三。七之言別。唯據德
呵一種而言也今更因簡。前。六濫非濫別


問。中間五非。人法二種。
與初非中人法何異。


答。在文所列。前後無濫。恐入捨
性。更略述之。二三法非。白此為彼。如戒場衣界。雖白
二中。事不應一法。前後各牒。白四單白。各牒亦爾。若
白二牒白四事。單白牒白二事。並初非攝。第四如法。
反前可見。五六二似誦文無差。但倒作故。此亦白二
白四。當體自倒。不通單白。若三羯磨。全法增減互倒。
並歸初非。前總後別。尋文可見。若論人非。五種並指
三別。初非中人。自論僧別。舉相與五不同。又二三兩
位。非法雖濫。人分和別。交絡出體。人法俱非。為第二
體法非人是。為第三體。法是人非。為四非體。五亦人
法俱非。六亦法非人是。


問。非法別中。德人不忍呵。則
理當。如法別中。德人何呵。


答。事法雖如。人處有異。況
呵起情見。見有萬差。是故呵相。不可一定。德人既呵。
或來或欲。不欲人乖。四準法為非法。


若爾。何名如法。


答白此為此。豈非如法。就體立名。故標如法。約緣定
法。還入非位。略辨如此。餘見疏記淳祐壬寅歲。華嚴
閣下出。
[003-0767b]


辨略教結犯



略教結犯。汶州訥庵脗師章門中。第列三家。一云。未
落廣教者。但心違三善。未犯廣教。小罪先犯。略教吉
羅。廣教有犯。則無犯略。此則但以廣略二犯。結有前
後。以出未落廣教之相。又人云。略教唯被利機。當須
常爾一心。守護三業。勿違三善。微有懈怠之心。似涉
有違之意。即結違略之罪。


又自徵云。與瞥爾何異。



云。瞥爾據初念。違略屬重緣。


又云。與律中發心心念
何異。


答。發心惡覺。乃對前惡境而起。今此違略。不約
對境。微有違心。即結其罪。此約起心對境。不對境以
出。未落廣教之相。又人云。今此略教。利鈍俱攝。不可
唯約利機以明等。未審此師。約何明於略廣之義。巳
上三師並未詳究。疏記略教。結犯之義。故此意言。皆
非可取。脗師云。違略結犯。唯就利機而論。廣教約鈍
明犯。又引四依四開為例。上根遵四依本制。中下遵
四依四開聽教。可證上利根。唯奉略不稟廣。鈍根唯
稟廣不稟略。此師雖云利鈍各稟。未明約位。復昧兼
通。又復四依開聽。通被三機。俱為道緣。廣教一制。三
根俱奉。豈有利機。唯稟略耶。道緣制法。義不相當。何
得例同。今之所立。先引疏記。後為決明。戒疏一下十八云。
未制廣前。有犯略者。心違三善不貪。不嗔。不癡。況制廣後。而
無犯耶據疏所定。犯吉羅也。行宗問云。此明犯者。犯在何時。有
云。隨犯廣制。更兼犯略。細尋諸部。及悔法中。都無此
說。未可準的。意詳心違三善。未落廣教。隨七佛偈。所
[003-0767c]
詮行相。有違即結。詳此記文。語意通漫。學者遲疑。今
依此文。更以四意。決而明之。一究七偈結犯之相。二
定稟略是何位人。三明二教被機通別。四伸問答略
決疑擁。一初佛偈。唯戒忍辱忽被他辱。應忍不嗔。起
嗔返報。即是違犯。二佛偈制離險惡。險惡有二。世間
來報分之。全身修道。二皆遠離。苟不念離。非貪即癡。
三佛偈。戒不謗嫉。知足精進。謗嫉即貪嗔。知足由貪
犯。精進多癡違。四佛偈。乞食戒多求。違則因貪癡。於
眾慎增愛。返必在貪嗔。五佛偈。戒輕縱放逸。放逸雖
通三業。以心為業主。故偏戒之。違多癡慢。六佛偈。止
惡修善。常戒觀意。苟有縱墮。無非三毒。七佛偈。戒調
三業。能調是心。於心有違。即是犯略。上且據文。以三
毒別對諸行。若論犯時。不無相兼。二者。諸文雖云略
教被利。利亦通於淺深。更以二意。定於稟略。位必內
凡。初且約義。佛成道後。五年之內。善來三語。所度之
人。非聖即凡。聖乃初果巳去。凡即內凡位人。故說略
教。普被聞修。次據文定。經中初偈。明言於忍。第五放
逸。疏判增忍舉二例餘。則七偈行相。非內凡而不可
及也。且內凡四位。煖頂於行尚有退失。業疏引多論
云。於戒不羸。始終堅固。知是內凡者。乃忍及世第一
也。前二行淺。違略起非。故佛為鈍。制廣補之。若據二
教。本制之緣。略唯被利。廣為鈍興。末世多鈍。略本無
用。但以。時雖不競。機變難倫。儒中尚云。五百年有王
者興。十室之邑。必有忠信。況佛法中。聞教開解。待時
[003-0768a]
托緣。悟入前後。豈容測量。略教末世。豈無當機之人。
故疏云。微被少機。不可不用。又云。且順別機。故須後
說。略教行在內凡。末世既稀。故云少也。間有依奉。與
鈍不同。故云別也。三者諸文或有二教通被利鈍之
語。及疏四下云。故列七法。同成一禁。又云。通有攝心之
能。理須齊奉。故曰是中應當學。雖云通被。而有當
機。不當機之異。雖云齊奉。而有結犯不結犯之殊。且
佛制並陳。意使齊奉。豈簡利鈍。況七佛偈。攝心入道
之要。前機誰不願。依但行功既淺。力分不堪。機教既
不相當。有違不名。為犯不妨。微有攝心之益。故曰齊
奉。利是當機。聞必依修。違定結犯。理當然也。若論廣
教。起雖為鈍。一制之後。聖凡利鈍。悉須稟行。違教結
犯。未見開利。阿難懺七吉羅。豈不明耶。四者。


問內凡
利器。唯稟略耶。兼奉廣耶。


答。廣略俱也。豈有上根。故
違教制。如上巳明。


問。未落廣教。其相如何。


答。鈍根之
人。略非當機。違則無犯。故不須論。利是當機。違有濫
廣。應究起心。對於二教。犯相自別。犯略之時。於廣無
違。故云未落也。或可違略縱心。自此滋慢。致後犯廣。
初違略時。未即犯廣。故云未落也。


問。利機於廣。如何
持護。


答。據事鈔持犯篇說。內凡等人。持奉別脫。名護
根戒。此但通攝六根故也。


問。約心持犯。為重緣。為瞥
爾。


答。且據教限。為重緣也。向在日山曾出。今於福源
又書。且略提利鈍廣略。相濫之義。餘見疏記。
終南家業卷下末
[003-0768b]


以洛北觀音寺之本補寫上本一卷因以彼本校
讎悉竟則亦句讀訓點畢。



寶永六秊龍集已丑無射十六日


老比丘 宗覺 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