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本四分律鈔批卷第六本
江東杭州華嚴寺沙門 大覺 撰
安居䇿修篇第十一
於第三作法不同門中分二。一者設教對緣。二者用
法分齊。兩段不同。其第一設教對緣門義。已如上釋
竟。
自此已下。第二明用法分齊。上四安法約時通三位
者。礪云。約時有三節。即前中後也。約法有四。開制不
同。故有此四。謂對首心念是制。忘成及界是開。時便
隔礙橫局謂三時各不相通。法者竪通二三。謂對首等四法。
通於前後二時。或亦通於中安。即是三時。故曰二三
也。約處通二界者。即作法自然也。今約此時處人法。
分別多種安居也。初有二種安居。即前後也。或為三
種安居。即前中後也。或為四種安居。謂前後各有對
首心念也。或為七種。即對首心念忘成及界與園。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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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足雙足。合前成七也。或為十四種。即前安居具
有上之七法。後安居亦具上七法。成十四或為十六
者。即前後二時。各有七法。唯中安居。但開對首心念
二法。合成十六或為二十一者。即上七法通三時。成
二十一或為四十二者。一時中具七種。三時成二十
一。更通作法自然二界。為四十二也。或為六十者。對
首心念二法。通三時為六也。更通二界為十二也。更
通五眾成六十也。或為一百者。忘成及界與園。有五
法。除對首心念二法。將此五法。通前後二時為十。通
二界為二十。通五眾為一百法也。或為一百二十者。
對首心念忘成及界為四。通二界為八法。更通三時。
為二十四。通五眾。則二五一十。成一百。復五人四。四
五二十。應是一百二十。或為一百六十者。前安有七
法。謂對首。心念。忘成。及界。與園。一足。二足等七也。後
安亦七。二七成十四。中安唯開對首心念也。三時成
十六法。通二界為三十二。通五眾成一百六十。或為
二百一十者。謂三時各有七法。成二十一。通二界為
四十二。通五眾。為二百一十也。立謂。雖有多種不同。
今取十六種安居。將為分明可用也。十誦佛制五眾
安居四分亦爾者。礪同佛既制五眾安居。具戒有數
歲。下三眾不數歲者何。答以大戒有。師徒位別。依止
分齊。教誡尼等。下三眾無此。故不數歲。故房舍揵度
中。下三眾等。以生年為次節也。以初二法容預作等
者。謂對首心念二法也。言故月一日結之者。深云。此
[006-0757b]
對首心念二法。從四月十六。至五月十六日。中間有
三十一日。用此二法。故言月一日結也。後二曲開者。
後二。謂忘成及界。此二法是曲開。但前後二時開用。
謂四月十六。五月十六開用。忘成及界。中間二十九
日。不開忘成等。此古師義也。故疏云。有人不許中安
居。有忘成及界也。前之二法。既聖教可通三時。忘成
及界。此之五法。作法開成。本無三說。故中安居所以
不開也。恐不及前。故損五利。恐不及後。一夏虗坐。有
斯兩意。開於二中間不開。如此約數。則一百六十種。
以前二法。歷三時兩處。及以五眾。則六十。復以五法。
依前後二時。則一百也。又有人言。忘成及界等五法。
但開後者。則唯一百一十法。又若三時並不開忘成
五者。則六十法耳。如前已明也。言一百一十法者。謂
前中二時。各有對首心念二法。成四法也。通二界成
八。通五眾成四十。後安有七法。通二界為十四。通五
眾為七十。配前四十為一百一十法也。並非聖言以
意用也者。謂上二師。所計無據也。和上云。鄧州有昭
律師。作一百餘紙文書。癈中安居法也。上釋作法不
同門竟。
已下明第四遇緣失不門也。本時婦者。疏云。斯梵難
也。凡心染愛。無始纏懷。今暫割削。遇緣還起。故有境
來。知非是淨。或因斯緣。容有犯重。說為難者。此是因
中彰果也。若已犯者。不名為難。言伏藏者。立明。伏藏
何故。說為命梵二難者。由此伏藏。若有主屬主。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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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王。比丘此住。見之生貪。致犯大盜。斯曰梵難。復為
官所投。容喪五陰。斯名命難。問無主之藏屬王。須達
何為輙取。既是聖人。經生歷死。得五不作戒。豈容行
盜。答地上屬王。地中無屬。給孤獨取者。謂是地中之
藏耳。今文中所言者。應是有主之地。地中伏藏也。有
云。此伏藏者。正有非人守護。非人能誘調比丘。令其
作惡。故今文云。皆因人來誘調等也。律中。時有比丘。
在一住處安居。時有鬼神。語比丘言。此中有伏藏。比
丘自念在此安居。必為梵行。作留難白佛。佛言應去。
礪云。婬女伏藏等。命梵二難。何故聽移夏直去。不許
受日者。以命梵二難。無定期限。故聽移夏。如下文為
和僧故。亦是無有期限。佛聽直去。二者鬼神惡賊毒
虫惡獸不得如意飲食等者。斯是命難也。律中但云。
即應以此事去。不言不得歲也。有師解云。既開無罪。用
夏何為。如明了論中。有難隨意。但不得歲也。若依律
中。二處安居。二處受衣。准知無夏不得受衣。得受明
知有夏也。又五分云。食麤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緣。
我若住者。恐失道意。及梵命。和僧聽破安居。無有罪
也。十誦命梵者無罪。不言得夏。僧祇有二難者。接界
通収。此應得夏。直去不得。以無界攝也。毗尼母中如
文所開。大如四分前解所也。明了論中。安居有難者。
住處多有愽易往還。見此生貪。致犯大重。即此為難。
但破安居。亦不失夏。夏計行功。不虧法故。安居在處。
出故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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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結成等者。立云。有難移夏。至彼不更加法。但須
勤覓處所。得即依住名為結成也。若得住處夏法隨
身者。立謂。既言移夏。即是移法。故曰法隨身也。結成
後去至及法等者。謂至彼住處。自有法起。名為結成。
從此已後。故言後去。若聞本處難靜。亦不得返來。言
須有緣及法者。既不得返來。今若有生善滅惡之緣。
即作受日之法。故曰及法也。
五分食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者。撿五分云。有一比
丘安居鬼伏藏。作是念。此藏足我一生用。若久住此。
或能失意。而世尊不聽破安居。我當云何。以此白佛。
佛言聽。以此因緣。破安居無罪。若見國王尊貴。乃至
父母親戚苦樂等。恐失道意。皆亦如是文直作此說。立云。
父母有官王賊難。被人言訴。是名苦也。非比丘力能
如何。若住為比丘難。故須去也。樂者。謂親眷聚會。追
送還往飲酒等事。婚姻吉慶。受獲官職等。能誘比丘。
破戒還俗。故須去也。四分亦爾者。立謂。四分同上十
誦見論移夏。但言無罪。不言得歲。下文將受賞勞衣。
例知准應得夏。住處多有愽易往還者。古人言。利動
君子。今處多愽易。焉不動心。
摩夷云移夏不破等者。立云。此名本母。一切諸論。能
生法相。論是義本。故曰也。準此無夏不成有受理應
得夏者。立明。證上移夏。聽二處受衣。乃至自恣處取
衣。明知成夏。以十誦律中。破安居人。不得衣分。今聽
取。分明知夏非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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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過三悔等者。立有二解。初言詺安居為坐夏也。
謂一夏中。不得過三度。忘不受日出界即破夏也。若
齊三未破。又解。忘不受日出界。至彼坐時。不得過三
度。憶不還也。後解不然。若言坐憶開三。忽若行憶。復
是開不。有何義意。坐開行閉。故知不爾。故今正解。乃
是彼文。詺安居為坐也。乃是一夏之中。聽齊三忘也。
撿彼論云。問夏中忘不受七日法。一宿出行得坐不。
齊憶即悔得。一坐中不得過三悔。過三悔不得歲。
因事出界水陸道斷等難不得返界失歲不者。羯磨
疏有此問。意云。若不受日。擬夜當來。當日出界。逢難
經宿者。律中辨失。並約經宿。必有斯緣。無文開得。昔
高齊十統盛集明德共評斯理。並懷慈濟。通僥倖故。
立云。高齊者。即北齊也。齊是國號。帝姓高也。崇敬三
寶。別立十德。號為僧統。刊定佛法。曾評此事。判不失
夏。既無佛教。終成人語。未可即依。必如其所言。亦須
據勤隨。若勤覓方便。不得還者。依汝判得。若汎爾有
難。因即不還。終歸破夏。
界外宿明相出得會夏不者。此問意。暫爾出界。迴來
至門邊。明相已出。成夏不。
戒場及餘小界者。立明。小界謂在大界之中。有別小
攝僧之界。如圍輪別住之例。若本依大界外伽藍者
立明。此是界狹藍闊。本依藍安。後乃結界。小於藍也。
雖入中。不破夏。由本依藍故。若依大界內伽藍等者。
立明。藍狹而界闊也。本依藍安。出門破夏。言小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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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者。有人云。小界還是戒場也。立謂。是圍輪之界。本
依此小界而安。後出小界之門。雖在大界內。亦破夏
也。又解云。此句是反上句也。謂上既界大藍小。依藍
結夏。出藍即破。今是界小藍大。依界結夏。出界即破。
故云小界亦爾。應言界小亦爾。若根本通依大界不
知二界相別等者。立謂。此明不論大界及戒場。但要
心依如藍大界內而坐。不知戒場及中間小界。處所
分齊。故通往彼此。不破夏。並所要之地。故勝云。不知
二界相別者。謂大界安居。不知界內有戒場。通依界
結。戒場及界。來往行處不失。立又一解。此句正是料
簡。前藍大界小。界大藍小之文。謂本依大界與藍。不
知藍與界分齊。後往彼此。但使不出本所要之處。皆
不破夏。言隨本行處不失者。立明。若本依小藍。今則
出藍。雖在界內。是一失。若本心依界不依藍。今出界
雖在藍內。又是一失。上是藍小界大。下是界小藍大。
此言但是結前文意也。又解云。若本依界安居。出界
則失。若本依房。出房又是一失。將此一解稍好。並緩
依法界急隨房處者。立明。如祇為難。結三由旬。若依
此界則緩。若依房則急。以房狹小故。護夏是難曰急。
界謂作法之界。廣狹由僧。護夏不難曰緩。
當白檀越求移者。謂檀越四事供給。於身有益。在恩
既重。故去時須白。破僧和僧律開去者。明此界眾僧。
因我故破。或彼界僧諍。須我往滅。隨有此緣。俱聽直
去。到下文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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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釋有難移夏義竟下。明得法有緣不來義也。為父
母兄弟本二私通至意留等者。立明。當時或緣父母
等病患。生善滅惡等。受日而來。限滿欲還。至意留住。
不為餘事。但信樂比丘。留之供養。滅惡生善。云師若
去者。我當即死。或能邪見。退失道心。若此相邀。聖開
且住。不名破夏。若汎然留住。住則破夏。虎狼諸難同
前得成者。同上父母至意留之得成夏也。今雖有難。
要勤覓還計。如不得還。非情過故。由本有法故。得夏
也。汎然聞難。雖復道斷。猶有餘道。得去不去。破夏須
知。
準即破夏者。佛遣和了。當日即歸。停住輕慢佛教。故
得破夏之罪。上釋第四遇緣成不義竟。已下第五明
迦提利法也。
廣如自恣後法者。立謂。到下迦絺那衣法中廣解。
人解有言破夏者。此謂古師執意云。界本是所依。人
為能依。所依之界既失。能依之人。夏亦破也。此妄引
聖言等者。此言斥古師也。南山師意云。汝道佛令安
居竟解界者。非謂夏竟。要制解界。本為異界。同受功
德衣。故令夏竟。解結共受。非本為夏進否。汝判夏未
竟解。夏亦隨破者。是妄引聖文耳。古師引律文云。安
居竟應作四事。謂解界結界。自恣受功德衣。既令夏
竟而作。今夏未竟而作。故知破夏也。鈔主難意。將自恣
來。例律自恣文中云。後安居人。夏雖未竟。可從前安
居人自恣。住待日足。律令夏竟。方作四事。後安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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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非夏竟。如何自恣。不判破夏。自恣既非破夏。解界
亦不合破夏也。言廣文十誦者。彼律第五十三云。問
曰諸比丘安居竟。眾多僧坊。共結一界。受迦絺那衣。
受已捨是大界。是諸比丘。皆名受迦絺那衣不。答一
切比丘。皆得受之。文兼二會須兩相通者。立云。取自
恣解界二文。相會以通疑執也。此明安居未竟自恣。
既不破夏。安居未竟。解界。亦不破夏。須將自恣不破。
夏之文。以會通解界不破夏之文也。故知自恣與解
界。二文俱非破夏。故曰二會也。有人云。文兼二會者。
謂夏未竟自恣。有破有不破。解界亦有破不破。自恣。
竟即出界是破。若住待日足即不破。解界亦爾。謂夏
未竟解界。若出本所依處則破。若不出所依處則不
破。既俱有破不破。故曰二會此解弱。礪羯磨疏云。自
然界中。安居中。結作法。即破安居。又云。若爾先在自
然界攝衣。忽結衣界。亦應失衣。答不類。以本受衣。不
假自然衣界。故今雖結不失受法。謂其安居無成局
界。以雙隻入界。亦成安居云云。無作法中安居亦爾。
復有古師云。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界。便失夏也。
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故文云。安居竟應解。
未竟而解故非也。又問云。在處成安居。出經宿破。何
以解界。即日便破。答出界外者。所依界在。要經宿破。
今解本界。失本所依。是以不待宿也。復有人云。夏中
雖解。但不出界。不破安也。將攝衣界。以破前師之執。
破云。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緣故須解。亦應失本所依。
[006-0759c]
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說離衣。夏亦同爾。何得即破。
若夏內解界今言無妨等者。疏云。本依自然。結夏尚
成。由人結作法。牢強於中。何得云破。以不離界故。然
立心行者。行護從急。若後結遠於自然。但依自然分
齊。既無難緣。不可從開。若結狹本有說依新意以依
處安居隨本自然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居隨
處。不要加結。有人言。隨後作法是聖教本。如依自然
護衣。後結作法。既失前界。亦隨廣護也。但結結夏情
限不同故須分別者。立明。此猶料簡上文。謂安居不
必盡依大界。或藍或房。或山巖石窟。隨處而坐。豈唯
獨依作法界耶。故知今解法界。定非破夏。無難依本
處有難準僧祇等者。結寬本為避難。有難可得從寬。
今若無難。不得出本分齊。言有難準僧祇等者。彼文
云。夏中前結安居已。忽有難起。王賊破戒。虫小灑不
得。欲至餘處。三由旬內。若彼坊寺。有比丘者。若呼來
出界已。白二羯磨結之。復欲就餘處者。當捨已更結。
如是捨後結前。隨適意處。若卒難至。即聽直去。明知
有難得三由旬開之。若狹還依本等者。立謂。狹稱可
伽藍而結也。若本於自然。藍中結夏。後若結作法。稱
藍而結者。唯得依本而坐。言若寬同前二緣者。立明。
同上祇中有難無難兩緣也。若有難得越本分齊。至
三由旬。若無難唯得依本處也。上來五段不同。並釋
第一安居䇿修義竟。
二明受日者。上既安居。是制住法。今此受日。是開去
[006-0760a]
法。對住有去。對制有開。故次明也。礪云。然受日法。若
作法時限。諸部差別。七日一法。應通諸部。羯磨受法。
五分一同此律。十祇二律羯磨少。別祇有事說。十律
有三十九夜。無半月法也。
妄自誑心至可悲之甚等者。立明。非緣稱緣。此是誑
心。對他而受。亦誑前境。言虗損信施可悲者。立明。如
有施主。施安居人。或施十夏。衣物藥食。今比丘受日
不成。在夏已破。不名安居。妄受他施。或數為歲。云我
十夏。妄得利養。名虗損也。如下善見論云。自長己夏。
受施犯重。即是其義。今受日不成。妄計為夏受利是
也。
從五眾受者。立謂。佛制五眾安居。各自相對受日。非
謂比丘。對下四眾也。羯磨疏云。計互作非所足。何得
從受。此立法通文如五眾安居例。此各從所位也。又
云。十誦今從四眾。豈是正教。文非可用。有人云。但告
四眾。知我行往。何如不告。故猶勝也。今解不然。立法
須定。安有比丘。對尼為證。義即敗也。若欲通消。但得
心念。必欲令和。口告處所。終不以此為受日法。礪云。
下三眾。雖制安居。若有緣出界。無受日法。以不數歲
故。不論受日法。去亦須白。
不同古師唯七日後方羯磨等者。立謂。昔人云。前受
七日用竟。以受十五日。後受一月。一夏之中。不得過
此三法。今不同之。礪云。昔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日。
後一月日。如此次第。若已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
[006-0760b]
以長攝短故。如功德衣五月。即攝迦提。又月望衣。開
収十日等。今解不爾。如功德衣。就時定故。又俱五利。
一月衣者。取衣為准。俱開一長。更無緣故。是以此二。
即為定開。以長収短。今此受日。約緣事別。緣既長短。
先後不定。寧得定令先短後長。故今正解。受日三品。
逐緣長短。前後所須。若有長緣。先羯磨受。或先短緣。
先受七日。三品緣事。各先各後。若爾何故。文言受過
七日法。答此謂前事不及七日還者。事過故。又復羯
磨法過故過。非謂已受七日竟。名過七日也。更問何
以不言過十五日者。答此半月一月二法。對七日。並
具二過故事過法過。若十五日一月日。相望。但有事過。無
有法過。故不言過十五日也。宣一同受一月法時。何
不言過半月者。答七日別人。餘皆眾法。但云過七日。
明知餘二俱白二也。同是眾法。故不說分也。又問今
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數之。答依律文也。
半月加法。依十五日。則不問大小。數日還返。如十誦
中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則依大小。不可數日。如律
云。住三月等。小攝在其內也。
四明相攝者。看羯磨疏此一門義。並述古師之非。云
有相攝。謂若受七日用竟。方聽羯磨受日。若受七日。
用未盡。或未用。若更羯磨受日。前七日法則謝。若前
羯磨受日用未盡。後不得受七日。以羯磨法強在故。
七日法不起也。且述彼師立義如此。今次消文。律云
不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等者。是古師執律文也。謂
[006-0760c]
若前羯磨受日用盡。方得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無
二法現故。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也。又不及七日。
還用羯磨法。然今七日未盡。何得已羯磨受。明知相
攝。鈔主解言。不無此理也。但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
二法。可如前判。今前後別緣。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
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為患事。須服蘇油。兩緣未差。口
法隨在。律列受法。三品不同。並約眾緣。不可隨受。故
不及即日。例用七日収。明知以法收緣。依緣法則隨
有也。此上是羯磨疏破如此也。
若前羯磨用盡方得受七日者。亦是上古師。一家意
也。鈔主恐濫。一緣二法同用。故下云。三十七日不許
通用。疏中明法不失約日滿。要至界宿也。言比多有
之謂受一月不足等者。鈔主通古師義也。謂汝言。不
得一身二法者。謂於一緣上。不得二法相怙。滿三十
七日用也。必是異緣。何為不得也。
善見自長己夏受施犯重者。立謂。有人將物施僧。問
覓十夏人。此比丘實有九夏。而言十夏。得物犯重。
治生造佛不應禮廣如後文者。立如。隨相中盜戒明。
立解錯也。自疑是販賣戒中明也。
準此若為大寺諸處緣者。立明。上所列佛法等緣。皆
是為己身耳。今準為寺僧家佛法等緣。受日日出界
外。理得無疑。問今時為寺家。向列縣言訴。得受日往
不。答案四分中波斯匿王邊國人民反叛。王自領軍。
往征討。王先所有供養。佛及僧衣被飲食。所須之物。
[006-0761a]
有不信樂大臣。便奪不與。諸比丘欲往白王。自念路
遠。不及即日還。佛言。有如是事。聽受日去。又波斯匿
王往征。有不信樂大臣。嫉妬惡心。欲鑿祇洹通渠。比
丘欲往白王。念路遠不及即日還。佛聽受七日去。今
準此文。故知為僧事相訴。得受日也。及自經營佛像
等者。非謂僧家造像。亦非為俗人造。但為自身求福
故造。若非法亦不得受日。由為利故。
布施聽去者。立謂。俗人欲作僧得施。不閑方法。請比
丘指示。亦云欲施比丘物。受日來取也。十誦問為誰
受七夜者。謂彼律中優波離問也。為七眾與福受日
等者。謂七眾為請主也。下文列二百四十二緣。並是
此緣。皆七日緣也。言遣使不遣使者。謂前人遣使不
遣使。俱得去也。此是十誦文。四分則不爾。要遣使喚。
方得受日故也。若中路聞死者。立謂。受日本為往彼
看病。既聞彼死緣謝却還。曰反戒者。謂前人反戒。邪
見生故不須往。又解。由聞彼死却還。曰反界也。難起
者。謂路逢八難須退還也。
父母大臣不問信樂不信樂者。謂父母恩重。生育陰
身。大臣力勢。能作損益。雖無信樂。往化使信。若先信
樂。故宜須往。
如上安居命難中說者。勝云。但此衣鉢藥艸。是命難。
准梵行難亦開。亦可指前二者。鬼神惡獸等。及不得
隨意飲食等。必為我命作留難。佛言聽去文也。准過
知足戒等者。立謂。如三十中。失三衣戒。失三唯得受
[006-0761b]
兩。失兩得受二。若過取名不知足。言知足者。礪解有
二。一在家人知足。二出家人知足。言在家知足者。謂
白衣為失故施。失三與三。隨他白衣元施之心。即此
知足。慎在家人。故曰在家人知足。言出家人知足者。
失三受二。失二受一是也。今引此文。明失三衣。尚得
受兩。何況長衣豐厚。那不且死三衣方更乞求。故不
聽受日也。言捨制取聽者。畜長是聽。三衣是制。今闕
三衣。而多畜長者是也。
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故鬪等者。立明。此界之僧。
因我在此故鬪。又或彼界之僧有鬪。須我和滅。佛聽
直去。不須受日。由前僧諍。不可計量。威之時限。今則
義約而受。不失道理。故下文云。約緣而受。不傷大理
是也。此下破僧和僧。律中有八句。分為二段。律文具
列二段。前一段有四句。明此界僧。由我故破。為和故
去。此移夏至彼。不須却來。言四句者。一見破。二聞破。
以見聞位別。各有僧尼。故合成四。後一段中。異界僧
破。亦有四句。一欲破。二者已破。各對僧尼。合成四句。
謂前二句聞異界僧尼欲破。後二句。聞已破。須我和
滅。此則亦聽直去。至彼中前和了。可中後即還。若暮
訖旦還。若停不還。經宿破夏。以其本處。元非有難。為
是不同。前段移夏彼成。故祇律若二難并前段和僧。
從初去日。即須勤覓安身處。勤勤覓處。未得隨所逕
宿處。不破夏。以非心慢故。反此破夏。若得住處。夏法
彼成。不得輙反及出界。有緣須得受日如鈔云云。此
[006-0761c]
上礪釋也。言約緣而受不傷大理者。立謂。觀前諍人。
是何等人。若是我門徒子弟。則受我和滅不假多日。
僧觀前緣而受者。不傷損大家道理也。
除餘因緣衣鉢藥艸等者。立明。其人不得倚傍上五
緣。以為飲食。若專為飲食。以倚傍上五緣者。不成受
日。若別有因緣。重病須藥等。即得受也。縱為而乞律
結正罪等者。謂乞麥得吉羅。故律中比丘。乞生種子
吉羅。言曲命別情令他請召者。謂囑俗人。令蠶熟請
貧道來。乞綿等是也。此則能所俱非。乞綿尚犯捨墮。
囑請理又不成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者。此謂依十
誦不問父母信樂不信樂。使不遣使。但是力能反彼
令信。及生善者。皆得去也。餘人者。立云。是大臣及師
僧等也。
二對事離合者。立謂。有多緣事。各各受日。名為離。眾
緣合受。一時牒緣入法。名為合也。言得合受日者。羯
磨疏云。或張王兩緣。各是七日。不可合用。作羯羯半
月受也。以事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也。如是
例諸。若俱三日。滅或復互。可同七日。彼此兼用。或張
是別緣。王是眾緣。法隨依受。亦不得合用。言如懺僧
殘多罪同法者。立明。懺殘法中。若犯十罪。同時行覆
等六夜者。名之為合也。今明受日亦爾。一時牒多緣。
共受往彼而用。亦得也。
三懸受等者。立謂。緣現故。得懸受也。言虗搆成緣者。
立謂。事既未實。懸搆為緣。或云十日。或十五日一月
[006-0762a]
等也。搆者架也。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實等者。立云。如
有俗人來言。應請比丘。行道禮懺。亦未剋時。後持比
丘。忽自受日去。名未實也。言由事虗限濫日數妄置
者。立云。見十誦受戒。老師行事如此。若安居竟。便受
七日置中。擬後有緣當用也。今不同此。由未有事。名
事虗。未委事之長短。輙受七日者。是限監也。以預前
受日。待有事來方用者。豈非妄置。又解以倚傍昔言。
即便受日。是事虗也。未知事之長短。是限監也。輙受
七日。乃至半月等。是日數妄置也。
必有本緣何爽通用者。立謂。如受七日。為僧事出界。
用三日竟廻來。本緣僧事猶在。後更去。不須受日但
用前日有何爽也。十誦白餘殘夜用者。依撿十誦云。
諸比丘受七夜到聚落。七夜未盡。所作未竟來還。比
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受餘殘夜用。我受七夜法。二
夜已過。餘若干夜。受彼出界律文如此。立云。要是本緣未
謝。今去還為本緣故也。言非謂異事等者。此言對古
師故來。古師即首疏云。既有受法屬己。但是事如法。
互用無損。今冥破此師。故曰非謂等也。
不是前緣三寶及他雜緣等者。立謂。前為張家三寶
事。後為是王家三寶事也。言及他雜緣者。立謂。布施
懺悔。生善滅惡等也。
若一家通緣准理應得者。立謂。此明元來受日。為張
家說法。并懺罪及施等。若元本知。有此眾多事。受日
來故。得通共用也。彌是生善者。上問意云。此界僧受
[006-0762b]
日。往彼界。為彼三寶等事。及為他病患受日。為往東
西求藥等為得。以不謂此是正緣。聖教開許。故云彌
善也。
律制二請者。即僧次別請。俱得受日。若准律文。又開
別請。若准諸經。不許別請。以奪十方僧利犯盜故。
僧次應得別請不合等者。此謂元本是僧次請。今受
他捨。則得受日往。由施主無簡別故。若元是別請。今
捨與我不得受日。由施主無心故也。
昔解一夏之中開於三法者。立云。古來諸師云。前受
七日。次半月後一月。過此不得。今則不然。但使前緣
若如法。皆得受也。礪律師亦破古師之執云。昔人言
要先七日。次十五日。次一月等。如此次第。若已受十
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長攝短。故如前已辨云云。
言廣有徵難如疏述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
修道為宗。緩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重受。無此理也。
故十誦中。為破僧故。聽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
受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此明文矣。有人云。修道務
急。何必制住。必有緣來。隨意開得。今以義通。并以文
證。初解通者。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後有三寶。要須經
營。何得不開。明知亦得。若爾何故十誦但聽初七。今
解。初制不可恠也。或可一事上。不重二七。豈制異事。
不許受耶。望法似重。望事望緣。前後不異。何得重也。
不如為父母得重也。又如為父母受日。往彼限滿。留
連尚開。檀越今更受往即不許者。何如彼住不受便
[006-0762c]
得。若言留住限滿得夏是難。故開父母令我更返受
日。乃至三寶經營未了。來受重往不往大損。何得不
開。又如官事須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等。爾直
去。寧勝加受。夏制本意。無事遊行。今大緣來。依法受
往。非專檀去。何得獨制。律中不及即日聽受七日。此
是通文。不專一事。豈非重也。如緣故列。父母兄姉。並
開赴彼。兄已前請。父後復召。豈不開之。律中但云佛
未聽。我如是事去。因以白佛。佛言隨聽。如四分中一
夏受日。開十八緣。或更有者。十九亦得。如非時入聚
佛制囑往。豈可前開。後者不許。若爾十誦何通。答彼
不許二七夜者。謂一時不得雙牒。二七夜。故不妨前
後去者亦得也。律中列二十餘緣者。立明。並是七日
緣。由事未現。佛未聽去。不言不得重去也。信樂父母
則有四重者。立謂。父信母不信一也。母信父不信二
也。父母俱信三也。父母俱不信四也。四句皆得受日
往也。若看律文不然。謂爾時有信樂大臣。請比丘。大
德來我欲見。比丘自念。被處遠不及即日還。佛未聽
我如是事去。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有如是受七日
去。若有益無益。及七日還。二有不信樂大臣亦爾。三
有不信父母亦爾。四有信樂父母請亦爾。
五分若有請無請乃至聽受七日者。立謂。五分與四
分還別。四分要是有請方得去也。
十請律中列多七夜者。立謂。十誦中。憂波離白佛。為
誰受七夜。佛言為七眾與福故受。即列為憂婆塞列
[006-0763a]
二十二緣。為憂婆夷列二十二緣。為沙彌亦列二十
二緣。為沙彌尼亦列二十二緣。為式叉列二十二緣。
為學悔則列二十三緣。為學悔尼列二十三緣。為比
丘列二十三緣。為尼列二十三緣。合二百四十二緣。
並是七夜事。若如法皆聽去。若准和僧似一事上不
許重者。撿十誦云。時有異界僧諍起。彼知不滅。便遣
使。往近住處僧所。請來斷是事。即應往斷。若僧先安
居。應受七夜去。若七夜盡。應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
九夜去。若三十九夜盡。應破安居。來集一處受。是事
斷。如法如毗尼。如佛教斷。鈔意云。此由和滅事是難
知。故開破夏。非謂不許重受也。觀十誦律意。似如一
事上。不開重受。文復不了。若於異事上。定知得重。義
如蘇油。為病異故雖同是七日。得加法並服也。然古
師執一夏開三法受日者。正據此十誦文也。賓云。古
師浪引十誦證。此蓋部別宗殊。未須通會也。且如僧
祇事訖。十誦三十九夜。與此四分全乖。何須引彼和
僧。此開重受。故今正解。但有緣來。重受何爽。然彼有
不請之文寬於四分者。十誦遣使不遣使。俱得受日
往四分遣使方得故曰也。言文非明了理須通明者。
謂十誦和僧。似一事上。不開重受。此則急於四分也。
又有不請之文。復寬於四分也。今則通會二文。以十
誦雖不許重受。文不明了。復有不請之文前寬。既二
文互有寬急。今則通明重受無失。
明了論中得受疏解云等者。立謂。上來昔人。不許重
[006-0763b]
受七日。謂前七日。次半月。次一月。今則不然。了論疏
中有其九句。皆是重受。撿了疏云論偈曰。七日有難
隨意行。善解三種九品類釋云。如安居時。由三義故
出界行。一有因緣請。七日出界。二有難事起出界。三
有因緣隨意出界。此三各有三。故成九品類。言九品
者。三三分之。初三者。一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更成七
日緣。二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成有難緣。三有事先成
七日緣。後成隨意緣。第二三句者。一有事先成有難
緣。後成有難緣。二有事先成有難緣。後成七日緣。三
有事先成有難緣。後成隨意緣。第三三句者。一有事
先成隨意緣。後成隨意緣。二有事先成隨意緣。後成
七日緣。三有事先成隨意緣。後成有難緣。且列句如
此。今約疏一一解釋。言初句先成七日後成七日者。
初受七日出界。為父母親戚。和上闍梨。同學善友等
病。及受施。和僧等。至第七日。須還本界。至第八日。若
更有如上緣者。更得受七日往。若先請七日出界。已
用三日。前緣若謝。應還本處。別有餘緣。但得用後三
宿出界外。此後三宿。皆成由此七日皆出宿故。謂先
請七日出界。用三宿事即竟。後更有因緣。止得用餘
三宿。不得更別受七日宿。用後三宿盡。須還本界宿。
後方得更請七日。由七日有定量故。二先七日後有
難者。先有因緣。受七日出界。事竟應還本處。其本處
有水火等八難事起。仍往餘處住者是也。三先七日
後隨意者。先受七日出界。事竟應還安居處。其安居
[006-0763c]
處。無好善友。或喧動妨修定慧。或無好藥食。四大羸
損。為此因緣。仍往有善知識等處住。名隨意行是也。
雖有此因緣。開隨意去。經一宿即破安居。由有因緣。
故不得罪。若無此緣。隨意行破安居。得吉羅。雖破安
居不失夏。夏計日月。不論安居不安居。四先成有難。
後成有難者。先為有賊難出界。未經宿。賊於此日即
去。比丘應即還來。更聞有火難起。仍往餘處住是也。
所以須就未經宿論之者。若經宿已破安居。不須復
論。此人後去悉爾。五先有難後七日者。先有難事出
界。難靜即還本處。有檀越請因緣。仍請七日往者是
也。此難緣還約當日。聞靜即返。經宿更不須言。六先
有難後隨意者。先為難事出界。後為無善友即等往
好善友處是也。七先隨意後隨意者。先為無善知識
等。隨意出界。未經宿。聞有善知識本處。即應還本處。
又為喧動因緣仍往餘處住是也。八先隨意後七日
者。先為無好善友因緣出界。後聞有善知識來本處
即還本處。仍有檀越請緣。即受七日出界是也。九先
隨意後有難者。先為無善知識因緣出界。後聞有善
知識來安居處。即還本安居處。其處忽有難起。即往
餘處住是也。今鈔唯引初一句意。取重受義也。其真
諦三藏者。記云。優禪尼國人陳梁二代至此方。譯經
論三十四部。合一百四十一卷。然真諦或鋪坐具。跏
趺水上。若乘舟而濟岸。或以荷藉水案而度之。如斯
神異其例甚多。賓云。其人愽識古今無比。遍達三藏
[006-0764a]
大小乘經論。解十八部律。唐三藏唯伏此一人。發自
西城。遠來遊化。初達楊都。值候景作亂。梁主被困餓
死。即至陳朝。陳主深相敬重。請以翻譯。始翻唯識論。
名無塵論。時有天子門師。烏瓊𡟑白瓊之。乃奏稱所
翻無塵論。於國不詳。陳主遂斥。即還西國。行至廣州。
汎舶西遊。道遇風起。吹船轉還至廣州。其刺史歐陽
顗。請就宅供養。欲令翻譯。先請示神變。弟子甞聞羅
什吞針。願師示少道術。答曰。甚易耳。針小易吞。乃索
钁頭得一車許。就而吞之。須臾於宅西園中積以為
聚。顗乃驚異。拜首稱善。三藏報曰。此之小術未足為
難。西方大人。耻之不作。乃請翻譯攝大乘論部執論
了論等各有疏也云云。通壅三千佛化者。謂佛化周
三千世界也。論云。一四天下。有一須彌山。一四大海
水。一䥫圍山遶。一日一月。名一世界。以此為數。數至
千。是小千世界。復從此數。數至千。是中千世界。又從
此數。數至千。是大千世界。一佛出世。道王其中也。
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者。此且約七日緣故也。若
有一月半月緣。並須隨此緣而受也。故礪云。縱無三
品日在。但有三品緣。須依緣而受也。三品者。謂七日。
半月。一月也。夏唯一二在。忽有緣來。或七日。半月。一
月。皆隨此三緣。而受日也。若路近得還由緣經宿等
者。立謂。雖去此安居處。三五里。當日得返界。以由檀
越請召之緣。亦開須受七日。不必要是路遠。名為不
及。即日還。方開受日去也。
[006-0764b]
但令緣至三法等者。古師濫云。七日半月一月。此三
法受日。開尼得用。但使有緣。應此三法。皆得受之。便
引難云。至如僧家。百一羯磨皆對僧開。尼並無文。今
僧尼通用。豈獨受日羯磨。頓便不許。今不同之。云未
見祇律明斷也。高云。計理用僧百一羯磨。皆通尼行。
何獨受日。頓不許用。理令通尼。不須引祇證。祇是事
訖羯磨。望我四分。大僧。亦不得依。何局尼也。故今立
義。尼用四分半月一月法。理亦無失也。言四分無文
僧祇明斷者。謂四分中無文。明尼得羯磨受日。及與
不得。但祇律中尼無羯磨受日法。此明證也。
亦濟別緣者。謂但受七日。亦濟於前佛法僧事。病患
等是別緣也。
八事訖等者。羯磨疏中。有人言。事訖不來。不破夏。如
七日藥與類同狂病差不失等例。故礪疏云。若受日
出界。事訖須還。不還得小罪。未即破夏。以有法故。如
與欲事訖。不來之類。即須作來之方便。或有諸難。不
來無過。鈔主破云。如欲法羯磨不牒事。今受日法牒
事。加之事謝法失。亦如藥法。病止無用。又不同狂解
須乞。故何以浪引也。立釋云。礪意狂差不來。不名別
眾。說欲已後。事了不來。亦不別眾。難云。狂差須乞解。
以今未解。得法在身。故非別眾。言說欲者。本不牒欲
之緣。入羯磨法。故緣謝法在。今受日則。牒緣入法。故
緣謝法亡。言所牒緣謝亦無施者。謂受日羯磨。牒前
請喚等緣。今緣既謝。則羯磨之法亦癈。故曰無施也。
[006-0764c]
十誦明文不許往等者。勝云。前引十誦遣使不遣使。
俱得受之。若中聞死返界等。不應去也。言僧祇意亦
同之者。前引祇云。和僧不得迂迴。至彼中前和了。中
後即歸。若停住失夏是也。上來多段不同。總是釋第
二對緣進否門義竟。
從此已下。正明第三加法。法即三種不同。今即是初。
十誦五種人謂獨住等者。一獨住。二蘭若。三遠行。四
長病。五飢時。依親里住。此五種人。獨人獨住。聖開受
日。若也有人不待。作法不成。違教得罪。
若有沙彌等者。以非同法。只得口告也。
相傳准羯磨白文者。立謂。諸部無受七日文。但有其
事。今則依眾法。受日羯磨中白文。而用也。故上序中
十門云。或就理有而成事。即此義也。雖諸部無文。然
理合有也。
若無法謝不同七日藥者。此明前緣若癈。羯磨法則
謝也。其緣若在。法則未失。但受日竟。要從物用日數
之。藥則不爾。伽法已後。不問服與不服。數過七日。其
法則失。由病七日一轉故。受日未用法不謝者。由緣
在故。從若爾下是更難。難云。病轉藥則失。病住藥應
在。
服之七日堅病得消者。此明病至七日則轉。故不須
更服。若至七日。病設不轉。服復無益。以藥勢分。齊七
日故。就能立法。故限七日。
不同十誦七夜等者。彼雖七夜。然與四分七日不殊。
[006-0765a]
亦須第七夜明相前及界。故知還是六夜耳。此立釋
也。賓云。彼律七夜。論日則八日也。言僧祇事訖者。謂
不論一月半月。但隨前緣長短。了日。即還。名為事訖
羯磨也。案彼律等二十七云。若事月若一月。若二月
白乃至自恣緣自恣應還。不還者越。若有難。於彼自
恣無罪。四分受日有三法。五分同之。十誦二法。謂七
夜三十九夜也。上明對首法竟。
三明眾法所為之緣同前通用者。立明。上對首中有
得一時牒多緣而受。通得隨用。今羯磨亦然。言得通
牒多緣而受也。礪云。然異界僧。得足此界僧。羯磨受
日。不同處分。義局當界僧也。不同存單人者。立謂。古
師一夏。得三法受日。名為存單。如前已辨。遂引七日
令長者謂十誦家師所執。唯開三法。差此不成。要前
七日。次半月。次一月等。不得重受。有人曾前受七日
竟。後更有七日緣來。則作半月之法。又復忽曾用半
月法竟。更有半月。及七日緣來。則作一月之法。故言
引之令長。非謂引緣令得長。但自引法長也。
今加法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見等者。第一曹
魏時曇諦所出羯磨本。第二姚秦時覺明律師所出。
此二家本。今時並闕。不見行。故言少見。意云。鈔主曾
一文度見本希更不見。故言少見。第三高齊光統律
師所出。第四即并部願律師所出也。上四師中。立云。
第三光師所出增加乞辭。謂受日既是恒情作事。故
須乞詞。諸羯磨中。若順情者。皆有乞詞故也。今則不
[006-0765b]
然。律既不安。不可輙加。是以文言不如白法作白。謂
斯人也。羯磨疏中對此大有料簡。云初人加乞羯磨
不牒。恐成增法。此古羯磨即第一師也。第二人雖差
乞詞。准乞覆藏中。兩遍牒事。時到己前。增加乞詞。忍
聽已後。略事而作。羯磨亦爾。此光師集魏世盛行也。
第三師但准六夜乞法。牒緣誦事並盡。以律文云不
如白法作故。今若增減並不成也。凡斯三集。文局義
通。有人定判。依受破夏礪判也。鈔家今解不然。但順教
故。增乞减乞。各有所憑。羯磨大途。規猷在故。依受不
失。近世諸師。不加乞詞。准律直誦。以律制斷。加乞是
增。不敢輙用。問凡受日法。為防破夏。夏是私緣。若不
乞求。何容妄與。故乞是也。答凡情所信。憑教為言。律
既缺文。不可妄著。不同杖囊。加乞是法。以彼白中。銜
乞作故。翻傳漏文。非是不合。私云。杖囊律無乞文。是
翻傳之家漏也。統通諸部律枝囊。皆是須乞。故非輙
加。受日不爾。三律無文令乞也。第四師依律文。不加
乞詞。礪師亦爾。不許加乞也。
言心可隨其綱網者。立謂。不著乞詞。但須上座告僧
言。今時盛熱。乃知徒眾疲極。今彼比丘。既有某事。從
僧受日。可為齊心。共秉聖教。故曰隨其綱網也。言順
教誦受之者。謂依律文之教。不內乞詞。依教直爾誦
羯磨也。
而羯磨大宗無失者。立明。先律雖內乞詞。但是牒緣
事。第二第三句中。以非羯磨正骨故無失也。
[006-0765c]
第四人依律出文者。即并列願師也今鈔同之。不得雙誦
十五日者。勝云。不得雙誦。兩个十五日成一月也。直
須云今受一月也。又解不得雙誦。十五日一月成四
十五日也。上明加法義竟。
已下正明料簡之相也。同緣受等者。謂眾多人。同為
事故。得三人一時加法若異緣則不得同番羯磨也。
若依界安居戒場及餘小界者。立謂。小界還是攝僧
之界。如圍輪別住是也。以本心依大界。不依此小界
故。不得於中受日也。若後結二界者。即大界戒場也。
縱入戒場不破夏而離衣者。立謂。以先要心。此地而
坐。故不破夏。由界在後結故。言離衣者。以依大界上。
稱大界。而結攝衣界。今入戒場。則非衣界。由中隔自
然。便成異界也。若不結攝衣界。雖有戒場。但依藍護
衣。雖入戒場。衣亦不失。由藍能攝衣。大界不能攝衣
也。
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者。立明。此藍大界小。本要心
依藍。不依界。今就界中。作法羯磨。受日不成。由非本
要心處故。若欲坐夏者。可指取界相。依界安居。後得
受日。此則成安。以界是強。藍是弱故。要須依界。比上
一句。鈔家義決。礪問。藍中有界。依何處結。答有二解。
初令依藍等。安居文云。依某聚落某伽藍等也。又解
須依界。所以知依界。為護夏分齊者。文云一脚入界。
受日出界等也。上來釋十一篇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先明來意者。上篇一夏安居。九旬同住。恐有𠎝過。不
自見知。故須自陳三業。恣僧糺舉。故安居後。有此文
來也。羯磨疏云同住久處。心性義開。陶治精靈。方對
正量。故陳己累。通告前緣。必事糺治。無宜杜嘿。故能
展轉。以相清淨。律中同住。受啞法者。由妄設法。因言
致諍。俱行嘿然。何事乖越。佛法不爾。義須識非。生知
者少。必假良友。豈伊不語。何能離𠎝。故呵責言同白
羊也。至死無聲。此但強戾。復作何善。故佛制之。互相
撿挍。是以安居後。有此篇來也。賓云。律中二喻。一怨
家喻。謂共住。既不共語猶若怨家。二白羊喻。以相共
住。無言自雪。故喻白羊。謂安居中。無所言說。有事不
申。似若白羊。曾見屠家。牽羊往殺。彼亦知死。淚下交
流。然不作聲。乃至屠割。倒懸在𣕧。從後割却。半身已
來。命全未死。亦不作聲。然其眾生。業報不定。何業然
也。今詳此是官人。打他百姓。非理抑伏。有理不由。故
今歲報得相似果。亦令有理不能自雪。義必然也。言
自恣者。縱宣己罪。恣僧舉過。故曰自恣。又云。恣己身
心。任僧舉罸故曰也。言宗要者。此明自恣是懺罪之
宗要也。又云。宗者尊也。由能尊此自恣之法使道風
常舉。目之為要。故曰自恣宗要也。注云迦絺那等者。
此是梵音。翻為功德衣也。以其九旬修道。坐夏有功。
僧別無𠎝。任其受利。德衣蔭大。功被行人。故此法附
也。釋名者。以坐夏有功。五利賞德。故曰功德衣也。
九旬精練身心等者。立謂。一夏之中。修習定慧。精進
[006-0766b]
懃苦。研練身心也此解恐不著。礪羯磨疏云。以其九旬修
道。迭相諳練。將欲告離。故須恣僧舉。覺彰己夏。未有
晈潔之美故也。意云。據此礪意。言精練者。謂大眾熟
相諳。委其身心也。言人多迷己不自見過者。立明。世
人但見餘人之過。不見自過。故法律三昧經云。世人
無知。但見人過。不見己過。但見己善。不見人善。即其
證也。身口托於他人者。此明造過。不出身口二業。將
恐身口所犯。三根外現自迷不見。故委托他人。舉我
之過。他人者即五德也。亦可通指大眾也。
不孤獨者。此明恐自有犯。己所不見。更不恣他舉糺。
冥目之後。生報三途失諸善法。是謂孤獨。今恣他舉
罸。依教懺蕩。恒與清淨法律。以為伴侶。是不孤獨也。
又解恐有過不見。復不恣人舉發。恐將犯大罪。不預
僧法。棄出眾外。亦是孤獨也。有人云。人若破戒。為惡
所欺。名為孤獨。今自恣懺悔。身口清淨。不為惡欺。名
不孤獨也。
將同期欵者。謂吐欵。亦云輸心曰欵。明其共要期吐
欵。同住安居也。廣疋云。欵由愛也。蒼頡篇云。欵誠重
也。說文云。欵者意有所欲也。障道過深者。既犯罪已。
不階聖果。隔在法外。於道無分。名障道惡業濁重。名
為過深也。
有無知濫行者。立謂。自恣為惡者。是濫行也。上釋序竟。
依閏安居至七月十五日自恣等者。此謂閏四月五
六月也。言依伽論中數九十日自恣者。立謂。若本知
[006-0766c]
有閏。不依者。不成安居。今此明者。據本不知有閏。如
前篇已辨也。若閏七月取前月自恣者。立明。此謂四
月十六日。後至五月一日結者。此中有十六人。但須
三月住。故得前七月自恣也。自意云。今文但是通明
大家自恣時節耳。准律應從前安人自恣。故須言取
前月自恣也。非前夏安居過閏己數滿九十日自恣
者。此謂閏七月也。明其若五月一日已前安者。至七
月三十日自恣。盡得出界。今正是五月二日。已後安
者。則至七月三十日。夏猶未滿。踏着閏月。更得過閏
月已。至八月一日竟。方得自恣。出界去也。由閏是虗
月。不得在數故也。
二因諍增减自恣如說戒中者。立說。如說戒中者。立
謂。如說戒中。若有難來入界。當令落如彼說。令此亦
爾。若知十四日來。十三日須自恣。若知十五日來。當
十四日自恣。此是减也。若已入界。可令入浴僧。即出
界外。結小界疾疾自恣。若不得如此作者。即作單白。
待後十五日。當自恣。更不去者。增至第二十五日自
恣。唯得至二。不得至三。至三必須強和而作。為入冬
分。不可更增。和上云。此中有三却兩增。一常十六日。
却取十五日。二常十五日。却取十四日。三常十四日。
却取十三日。此由因諍因難故。開此名减也。言二增
者。一若正自恣日來。增至七月三十日。二若猶在不
去。更增至八月半。只得至此二增。更不開也。為入冬
分故。
[006-0767a]
三修道安樂延日自恣者。撿四分云。有住處。眾多比
丘。結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證。諸比丘。作如是念。
我曹若今日自恣者。便移往餘處。恐不得如是樂。即
白佛。佛言。應作白。四月自恣。應云。大德僧聽。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謂是
單白和僧。待至八月半自恣也。疏云。九旬勵修。將尅
忍位。待時解脫。末代便多。若更他行。眾具難得。故白
停之。會正方作也。
言及至急施衣次第增中者。立明。𢫫度文中。但言十
四十五兩日自恣。急施衣中。則有十六日自恣。今引
此文。證有三日自恣。將十六日為定。何以得知。謂王
大臣為僧作安居中賞勞衣。夏竟擬施。有急緣遠行。
欲預將施僧。諸比丘。夏未竟不敢受。問佛。佛言。夏有
幾日在。答言十日在。佛開既有此緣。自今已去聽前
十日受之。名急施衣。即是七月六日已去。得者開受。
過此則受者犯提。言次第者。謂若七月六日得衣。過
七月十五日。夜分盡。恰得十日。至十六日旦。合犯長
罪。由入迦提月。是佛開故。越此一月。過至八月十五
日。方用說淨。若七月七日得衣。數至九日。即入迦提。
至八月十六日方用說淨。若七月八日得衣。數至八
日即入迦提。過至八月十七日。方用說淨。如是漸漸
次第。至七月十五日得衣。皆數前日數。過迦提月已。
將非時中日增之。數滿十日。即須說淨。以將迦提月
後之日。名非時之日。增迦提之前。受衣已後之日為
[006-0767b]
數。故言次第增中也。今鈔引此文來意。意顯七月十
六日。是自恣日。既七月六日。受急施衣。云去自恣。十
日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日也。尼十五日自恣此謂
相依問罪等者。立明。尼要先來僧中。自恣竟。後還尼
中自恣。今若先於尼中。自恣竟。後來僧中自恣者。一
向非法須知。言尅定一期十六日定者。立明。律雖明
三日自恣。今若計會尅定。十六日作者好。以律中令
夏竟自恣。以十六日方是夏竟。又復須知。若受賞勞
衣。及受作功德衣。要是十六日。方得受之。若十五日
受者不成。但名非時衣。是名非時僧得施也。若有難
者。如五百問一月自恣者。如從七月半。至八月半。中
間有難。日日欲自恣。為有難不得作。至八月半來。皆
不得作。故名一月自恣也。上明自恣時節竟。此已下
正論人之是非也。
住待日足者。至八月十五日方滿也。上釋緣集門義
竟。
下明自恣方法也。即三人者。立謂。五人已上。得羯磨
差五德。即僧法也。若四人僧。只得對首。名眾多人法。
若一人僧。唯得心念法。故曰三人也。
處床慢相不絕者。羯磨疏云。言離床者。捨其憍慢故
也。
乃至沙彌亦須集堂等者。賓云。今鈔中今沙彌待唱
出已。往別處共集自恣。唯淨三藏云。過午已去。眾咸
共集。大僧先自恣。後方尼眾。次即下三眾。各來對僧
[006-0767c]
自恣也。述曰計理下眾先集一處。上眾自恣竟。方喚下
眾。入僧中自恣。辭句同僧。義亦無爽。
具二五法者。謂一人身上。具兩種五德也。故羯磨疏
云差五德緣制兩德。初自恣德。取不愛等者。以眾雜
是非。染淨同住。無宜枉濫。分污僧倫。知時知法。非人
不顯。故須之也。又取舉罪五德者。眾以清淨為先。過
犯具彰。何得杜嘿。故須舉處。德人行事也。不愛者。濟
云。於親厚所見犯。不以愛故恕也。不恚者。濟云。於怨
憎所。不吹毛覓過也。不怖者。於強力有勢者之邊。亦
不怯而舉也。知自恣不自恣者。謂知有難無難廣略
之宜也。知時不以非時者。羯磨疏云。舉過靜諍。無不
和順也。濟云。前人雖有犯。若於他門徒。及俗家眷屬
前。舉他云犯者。即是不知時也。故疏云。對白衣沙彌。
淨人非具戒前。不合舉罪。又眾不滿四。亦不合舉。皆
曰不知時。反則名知時也。如實等者。有實非謬。有根
非濫也。謂有犯罪。是一實。又三根不互是一實也。利
益等者。欲令前人清淨。美德外彰故也。柔輭等者。謂
慈心尉沷無皷怒也。慈心不以嗔恚者。濟云。慈愍前
人。故舉其罪。豈得嗔恚也。意令和合無諍者。合上知
時等句也。言有罪非謬者。合上如實等句也。欲使前
人懺悔美德外彰者。合上利益等句也。故能勸喻離
於懷惱者。合上柔輭等句也。言愍物與樂者。下合上
慈心等句也。
所以差二人為五德四分文不了者。立云。四分但云
[006-0768a]
令差五德。不云一人二人。今准十誦僧祇為更互作
故也。如百千人。以眾多故。恐疲頓也。有人言。四分文
不了者。以四分文。單差一人為法。以一人無自恣處。
故言不了也。五分中二人已上乃至眾多人者。立謂。
此非一時差。牒眾多人。為五德。一時入羯磨。但為僧
多故。差或十或二十人為五德。更互息作。差白之時
唯得兩人。一時牒名入法也。三千威儀要差二人者。
以相向自恣。以五德不可對餘人舉過。緣彼無德。又
復不被僧差。故不可對之自恣也。
今行事者多有人人別差者。立明。若六人已上作法。
須一時差兩五德。令若前後羯磨者。並是非法。由此
未見諸部也。多差上座有德者。老宿若作五德眾人
肅敬也。年少反之。
下明差五德法也。此律自恣開與欲不同他部者。立
明。僧祇文中。不開說欲。諸部並開。祇意由是舉罪。事
須現前。恐倚托房中。畏僧糺治。恐有此避。故不開欲。
撿祗云。不得與欲自恣。若病應將來。若畏死。僧應就
彼作法。若病多。僧應出界自恣。礪問云。夫說欲時。不
得稱僧所秉之事。但是僧事。皆須與欲。若稱事者非
法。今自恣欲辭何故言與欲自恣者。答言不聽稱事
者。義實可爾。今言與欲自恣者。謂說己心行。恣僧舉
罪。本非稱僧家之事者。此非類也。答云自恣羯磨亦
有通別如上者。立謂。通辨羯磨中。明其答有通別也。
今若答言自恣羯磨者。即是通答。若言差五德羯磨
[006-0768b]
者。即是別答。至後五德單白時。更須問答也。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者。立謂。若依濟律師解云。
今日者。是出家法語耳。應白月某日。黑月某日等。
五分布艸而坐者。羯磨疏云。恐有損故也。其行艸勿
使五德行也。應命下座行之。至五德單白已。即須行
艸。艸置面前敷之。後移身就艸也。亦名長命艸。亦名
吉祥草也。行艸時。喚取一童子俗人。投草互跪。上座
說偈云。吉祥童子施佛艸。如來受已成正覺。我等比
丘學佛慧。如是自恣淨三業。說已比丘。受取自行。
告諸比丘各就艸座我願受歲者。依撿增一阿含云。
佛坐草座。告諸比丘。汝等盡當。各坐草座。諸比丘坐
草座已。時佛嘿然。觀諸比丘。勅諸比丘言。我欲受歲。
我無邊咎。於眾人手。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諸
比丘嘿無對者。時舍利弗從座起。白佛言。諸比丘眾。
觀如來。無身口意過。所以然者。世尊今日。不度者度。
不脫者脫。為盲者作眼目。病者作大醫王。三界獨尊。
為迷者作逕路。以此事緣如來。無[咎-人+卜]於眾人。亦無身
口意過。時舍利弗。白佛言。我今向如來。自陳。我無咎
於如來。及眾僧乎。佛告曰。汝今都無身口意過。所以
然者。汝智慧無量。無與等智。總持三昧。戒定慧解知
見成就。能降魔。伏外道。所作如法。未曾違理。如是五
百比丘。各各受歲。亦復如是云云。
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具者。立謂。五德不敷草
坐。故須敷坐具。必若敷草。不須坐具。注云此僧祇文
[006-0768c]
者。祇二十七云。若二人作自恣人者。一人受上座自
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說已。下座復說。如是展轉。至
自坐之處。受自恣。不得待僧自恣竟。然後自恣。已上
並是祇律文也。
大德一心念下。正作法也。羯磨疏云。文有五句。初言
大德者。正告五德求聽說也。小者言長老。二眾僧今
日自恣者。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應上
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四若見聞疑下。我有三根。慈
悔賜示也。五我見罪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也。所以
三說者。表仰囑之懃。非是濫託也。礪解。此詞亦五句。
初言大德者。言對五德。不問大小。成稱大德。此是褒
讚之辭。二舉十方同遵。故言眾僧今日自恣。三仰則
成規。表依僧法。故言我某甲亦自恣。四縱宣己過。請
求舉罪。願垂誨示。故曰若見聞疑等。既歎彼求舉。大
德長老。並稱無妨。五彰己見過悔除。令行皎潔。故曰
我若見罪等。表己懃懃如是至三。言大德長老者。羯
磨疏云。前單言大德者。但告五德也。後雙牒者。懃重
之至。在僧故也。何以知然。律中不得竊語自恣。疾疾
語自恣等。故是對僧。令知名目。理須清朗。擬眾通淨
也。准善見論云大為大德。小為長老。且分二人耳。義
通上下。更須論之。長老乃大。故經中長老舍利弗。賢
者阿難。律中不定。今略釋之。行解具故。名為大德。年
德高遠。名為長老謂夏歲多者是也。應作四句。一是大德非
長老。少年解行備也。二是長老非大德。年高解淺。三
[006-0769a]
俱是謂年高行解著。四俱非者。少年無知也。首疏云。
昔人云。初言大德者。喚五德人也。中間大德者。喚眾
中大於己者。次長老喚。眾中小於己者。問若如此義
者。最大上座。喚誰為大德。末下小者。喚誰為長老。若
言眾通凡聖。由唱清淨大沙門入。此義且然。意明最
大上座。望聖人名小也。末座小者。喚誰為長老。豈有
聖人小於無夏初戒僧矣。注云。此明最小下座。不下
喚聖人為長老。由聖非小也。又復小者。即喚長老。何
故九十中牽他出房戒中。十七群既小於六群。何故
語六群言。長老是我等上座。又七百結集中。離波多
喚一切去最大上座。作大德長老者。今解云。行之具
足。稱為大德。高監愍哲。道遠見遐。目為長老。今此所
稱。大德長老。初中後言。皆喚所對五德之人也。問此
義若然。但稱大德即足。何須復言長老。答得但為慇
懃求請五德。舉我罪故。恐不在意。故須重喚。若如此
者。何不言大德長老大德長老。一解亦得。但是翻譯
家。換互耳。第二解者。重言即醜。又亦義異。談德別故。
若爾何故不得初稱長老。答若初稱長老。復問何不
大德在初。難無窮故。二解所對之人。為具五德。眾中
差出。既稱五德。德是根本。故初稱德。道遠見遐。是其
緣助。非正根本。故須後曰直。問何不初作重呼。後以
單喚。答初未求請。不假重呼。中間正為求守。五德舉
罪。是以重喚也。
律開病者隨身所安者。謂復本座。非謂歸房也。
[006-0769b]
即破十誦家法者。立明。十誦文中。令待僧自恣竟。兩
个五德。自相向作。今祇不同之。至本坐處須作。
進不如四人法中說者。如下文四人對首法中。明其
進退。
從此已下。正明尼出罪法也。不須同說戒問尼有無
者。謂說戒時。問言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者。此制令
問。擬差人往教。使尼眾清淨。彼此俱益。今之自恣。直
是尼來。求僧舉過。聖不制問。來與不來。故不須問也。
餘如尼別法者。如尼眾別行篇明此義也。
僧祇教誡中本無羯磨法亦令隨緣說欲等者。此明
尼來僧中。請教誡人來。傅大僧中。上座略教。莫放逸
等。詞句。還尼眾中說。有尼不來者。還須說欲。據此亦
無羯磨。今引此文意者。明尼來僧中自恣。以請僧舉
罪。若僧隨不集者。即須說欲也。
以尼獨行出界犯重罪者。是僧殘罪。名為重也。然差
尼來僧中自恣者。但得羯磨差一了事尼。餘者口差
為伴。今時尼眾。七月十六日夜。明相未出前。來僧中
者。一向非法。以十五日夜分未盡。便夜起來者。皆破
夏離衣。何須如此。夜急去也往往曾見此事。又復夜半盡眾
來。未見所出。可白曰二三尼來。即是依教。上明尼出
罪法竟。
四明略說者。疏云。僧正作法。難緣忽生。若獨廣說。惱
亂僧眾。德人進不。作白告知。一時兩對。彼此陳露。此
謂不對五德作也。若對五德有二略。謂一說二說也。
[006-0769c]
對本五德。緩急自知。任時量事。不須和白。不對五德。
有三略說者改眾也。初一白各相對三說。則百人為
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說也。次一白各各相對二說也。
後一白各各相對一說也。和上云。此三白者。宣合為
一。礪分為三白。即羯磨疏云有人分為三白。今合為
一是也。
言不得竊語自恣者。事起六群比丘。或竊語。疾疾語
自恣。佛言非法也。
逆作次第等者。立云。從下而上也。言及行行置人如
益食法者。謂一行頭。安一五德。或二行三行頭。著一
五德是也。言并超越總唱等者。立謂。不依次第。越次
而作。如第一五德。在上座前作已。其第二五德。應向
次座前立。今則越次座。向第三座前名超越也。又言
總唱者。謂一時同說。名總唱也。鈔指十誦文錯也。事
出祇律依撿祇云。應從上座次第下。不得行行置人。
如益食法。不得超越。不得總唱。言一切大德僧。見聞
疑罪自恣說。律文直作此語。
文同前法者。謂其自恣詞。同於前也。
四分六種略說者。如前解者是也。謂對五德有二略。
初對五德二說。次一對一說是也。此鈔不出二說之
文。應合有也。就單白相對自恣。有三略。謂三說。再說。
一說也。并後難急直去。為六也。此皆約難來有遠近。
故有此差別六種不同也。
結小界圓坐自恣者。明眾僧相向坐。五德在中央。四
[006-0770a]
向受自恣。上來四段不同。總釋第一門已竟。
次明五人僧法者。問上明六人。此明五人。既等是僧
法。何故分為取段。答義有所以。為簡益故。恐不閑教
者。界有五人。一人說欲。界若六人。一說欲。餘五成僧。
得羯磨。差五德也。若五人者。一人說欲。餘四雖是僧。
但是能秉。更無別有人。可差五德也。若差一人為五
德者。三非僧故。一向不成。又復五人雖盡集。又恐一
時雙牒。二个名入法。餘三非僧。故又不成。但得前後
差也。故今立此段。簡異故也。
若界內五人索欲不開者。謂自恣四人。不得受第五
人欲。以四人集堂。不得羯磨。差五德。但得秉對首法。
對首既是別人之法。豈得受欲。然復此本眾法。今四
人集。是秉眾法對首。界猶有人。成別眾故此屬人非。
作法不成。
從此已下。正明四人僧自恣方法也。但入偷蘭說中
者。此謂犯其偷蘭罪。乃至波羅夷。舉來至僧。未及得
治。因難驚起。名入偷蘭說中。謂犯事已彰。教中說犯。
故曰入說中等也。又復但自犯罪。眾雖未知。亦名入
偷蘭說中。餘僧殘及夷亦爾。
不應礙自恣者。明其犯者。已被他舉。不合自恣。餘無
罪者。依常自恣。不可因他有犯。餘僧便止。不自恣也。
既俱是淨行眾法攝治功齊者。立謂。自恣與說戒。俱
是淨行眾法也。說戒是防未起之非。自恣是防已起
之過。防過是一。故曰俱是淨行也。說戒座上。若憶有
[006-0770b]
罪。聖令心念發露。即得聞戒。自恣亦爾。若憶有罪。亦
須發露。方得自恣。
若不實者結罪隨犯三提者。此明體實不淨。對他稱
淨。是故妄語。三說三提。不同說戒嘿妄。但得吉罪。
已下明一人法也。若犯故作吉羅以上無治罸義及
以發露則不應自恣之法等者。此中言稍似倒。欲明
若犯此故作吉者。且須心念發露。然微方可心念自
恣。謂既犯須對人懺。今無人者。只得發露也。言餘依
前者。依前心念自恣之詞也。
上明自恣法竟。下明第三難相料簡。答僧中通有治
舉之義加法容得具足者。此明僧法自恣時。舉得罪
人。或是犯重。即加擯棄。或是殘者。即得行覆六夜出
罪等。乃至蘭提惡作。皆得治之。以僧數不必盡足故。
云容得具足。具如悔重蘭須大眾。十誦謂八人也。今
唯六七人。則還是不足。別人雖有治舉攝治未能得
盡者。謂前人既少。縱舉得罪。若是提吉。可得治罸。若
夷殘重蘭者。以人數少。不得懺治。故云攝治未盡。
自恣即說戒者。說戒為知戒相。防未起之非。自恣為
除已起之罪。成皎潔之美。已未雖異。清淨義同故曰
也。
還同對首如前所明者。即上云三人大德一心念。今
日眾僧自恣等。是也。
答不得破夏離衣者。此明上十五日自恣竟。當日出
界破夏。由十五日夜分未盡。至明相出。後方得出界。
[006-0770c]
言離衣者。謂夏既不成。不獲五利。豈許離衣。受日出
界亦爾。
答僧祇不得者。此明祇與四分不同。四分別云此處
安居。受日往餘處。於餘處自恣亦得。乃至移夏令住
日多處。受衣等。令祇不示要還本處自恣。若於餘處
自恣結罪。深解。
答律令受物餘日應足者。下答意云。此云得者謂是
時中。僧得之物。若時現前物。一向不合。以時現前物。
具四義故。一者時定。即同是七月十六日受得也。二
處定。局此界安居人。三者人定。局現前同住。前安居
人。四法定。謂不須作羯磨。皆直數人分也。故知後安
居人不得此物。今言得衣分者。是時僧得施也。不簡
安居前後。彼此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分房舍臥
具亦聽為未來故受者。立云。此明後安居人。日雖未
足。得受衣也。引房舍臥具來者。明其自恣竟。分冬房
分等。後安居人。夏日未滿。亦得懸受。此房舍臥具。若
不及時受者。恐自身夏竟。不可更僧分房。故言為未
來受也。賓同此解。又釋云。為未來故受者。安居揵度
下文。夏日未了。疑不敢受臥具。佛言聽為未來故受。
謂是當來要須也。又勝云。律文中。以前安居人。夏滿
遊行。因自恣時。便分房舍。後安居人未滿。亦得分不。
佛言聽為未來故受。所以然者。現在分房。即用未滿
不得輙受。緣為冬分。於今望冬。即是未來聽受。
使授自恣者教者。立謂。詺五德為自恣者。亦得教也。
[006-0771a]
老者云何者。此明正是老弟子也。非謂別餘人也。迦
葉呵言年少者。謂汝解年少。以解少故。名為年少也。
從安居多者自恣者。隨前安居多人自恣也。
安居竟不去犯罪者。撿母論云。有諸比丘尼。檀越諸
安居。安居日滿。比丘尼為飲食美故不去。檀越心生
疲猒。諸比丘白佛。佛言安居竟。若過一日波逸提。若
大比丘。吉羅。此並據在俗處安居也。有緣不去無罪。
必在寺中。不須如此。若不作限等者。謂檀越慢心。請
比丘。不限局一夏是也。言若非受請處者。即寺內巖
中等處也。反此得五功德者。即無上恐奪戀親等之
患也。
上來多段不同。總釋第一自恣法義竟。從此已下第
二正明坐夏有功。五利賞勞門也。迦絺那衣者。此是
梵音翻為功德衣也。迦舉佉反亦上聲此方字書云。小曰葛。
大曰絺。葛即葛布是也。言衣者。唯局三衣也。先辨來
意者。由前安居進業。夏坐有功。自恣無𠎝。美響遐布。
表裏清潔。感動物心。對此時中。多招福施。聖開五利。
賞德資功。俗不云乎。有功者賞。故有此文來也。注堅
實者。立謂。受此衣竟。能令五利堅實。謂五利不壞也。
礪云。堅實者。多有施衣。簡牢勝者。搆成此衣。故曰堅
實也。又了論疏云。迦絺那。能感多衣。若人受迦絺那
衣。若有檀越施衣。皆屬此人。此人既有多衣。衣無敗
壞。故言堅實也。又當作迦絺那衣時。此衣為多所成。
故言堅。一切堅實物。皆稱迦絺那。乃至煩惱強感。亦
[006-0771b]
名迦絺。又如人嗔心欲心。執固難捨。亦詺此人。為迦
絺心人也。言衣無敗壞者。以受此五利故。得畜眾多
長衣。不犯捨墮。若無敗壞。向若不由受此衣。畜長過
限犯捨。即名為敗壞也。注又名難活者。了論疏解云。
此是貧名。貧人資生短𨷂。取活為難。故言難活。貧人
若能抽徹得一兩張物。入此迦絺那衣。功德果報。勝
以衣聚如須彌山大為施也。佛示作此衣時。貧人亦
應於中行施。為引貧人。令於中行施。故偏從貧人作
名。故稱難活衣也。注或云堅固衣者。同前堅實之義
也。以能令五个戒。得堅固也。注或名覆蔭者。立謂。十
誦中詺迦絺那衣。為覆蔭也。欲明此衣服。覆蔭於五
利也。亦名功德衣者。礪云。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
從功德彰名故曰也。然五利中。言得離三衣宿者。非
謂盡開。離其三衣。但是開離大衣。以緣起中。為大衣
重故。下二衣無開離文也。
乃至八月十五日日日亦得受衣者。立明。從七月十
六日。後至八月十五日。此三十日中。日日得受衣也。
若月一日猶是七月十六日者。立謂。佛法中但有三
時。如四月十六日是夏初。一日。今言七月十六日者。
是夏中第四月之一日也。若二日三日者即是七月
十七日十八日也。言乃至八月十五日亦爾者。中間
有越。故云乃至。謂從此七月十七八日已去。至八月
十五日來。隨日得衣。當日便受。不得經宿。故言亦爾
也。
[006-0771c]
五分受有三十日捨亦三十日彼但得四月利者。撿
五分云受迦絺那衣。有三十日。捨亦有三十日。若前
安居。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一月十五日捨。若七月十
七日。乃至八月十五日受。至十一月十六日。乃至十
二月十四日捨。若後安居。八月十六日受。十二月十
五日捨此但月日得四利也四分則不爾。受則有三十日。始從
七月十六日。終至八月十五日。日日得受。捨則有一
日。即十二月十五日也。受雖三十日不同。捨則唯齊
一日。中間日數。漸少可知也。
隨安居日數取滿則不得攝閏者。立謂。受功德衣已。
即作閏月者。但從安居滿日已後。數取五月日。不得
攝閏也。
不以相得者。謂現寒暑相得也。不以激發得者。是激
動令他施也。云張家得一段物竟。欲令他施也。作此
得物不成作功德衣。言不捨墮作淨者應法者。立謂。
若犯捨墮衣。不得作。若是說淨長衣。得作也。賓云。不
捨墮作淨者。舊相承解云。謂若曾犯捨墮。今雖作淨。
亦不堪用。今解不然。謂是不犯捨衣。及餘一切作淨
者。皆得作之。所以知者。以對下文。明非法中。不作淨
犯捨墮。故知此明如法。即是不犯捨墮及作淨也。言
五條十隔者。此且舉五條為言。餘者例知。皆須依法
也。言若過是條數者。立謂。即七條九條大衣等也。
若故爛壞覆死人身到冢取來者。濟云。如改塟冢。改
換屍上之衣是也。猶如則天死。與大帝合冢。開大帝
[006-0772a]
棺。由石棺盛水銀包之。是形白如常不改。其太平公
主。別作新衣。盡換除故者。其故者。即是此衣也。注云
四分糞掃者則非死人衣者。謂是街衢中拾得者成
也。經覆死人衣。則不成作。及曾己受作迦絺那衣不
成等者。立謂。去歲將作迦絺那衣竟。今更重將作也。
言若揲葉者。立云。即納衣是上安揲葉也。
若急施衣時衣成受者。立云。時衣即今夏末。七月十
六日已去。賞勞衣是也。今時人作者。盡是言急施衣
得作者。若本於非時中。受得此急施衣。若本受時。擬
作功德衣者。即不合也。今言得者。謂本受時。無心擬
將作。後忽與僧作功德衣故得也。
僧祇未曾受用作三衣得作者。立謂。此明比丘新作
三衣。未曾著用故得作也。若一經身者。即不得也。
若貪五利故捨五事皆不成者。立明。欲貪五利故受。
不為檀越長福心者。不成受也。
善見七眾衣得受者。問上言送功德衣來。即日須受。
不得經宿。今言僧尼得為施主。豈非在界內作衣耶。
答雖在界內由。未與僧者無過。若將出施作功德衣。
即當日須受也。濟云。七眾衣中。有俗人二眾衣。何堪
作功德衣者。謂是俗人身上。所著之疊。將裁割而作
也。若三衣中隨受一二得者。謂俗人將衣來施。隨受
一衣二衣三衣。皆受作迦絺那衣。不必要具三衣也。
若俗人云。將此衣可與守衣人。亦須隨於彼意。五眾
為生亦爾。礪云。准四分三衣中。隨上中下。科得一衣
[006-0772b]
作。不須盡作。但以一今作耳。又云。極是三衣得作。若
准十誦要是割截僧伽梨成受。若下二衣不成受。伽
論減量衣不成受也。上釋衣體是非義竟。
三簡人差別者。礪云。若受此衣。約人分別者。要是大
僧及尼。下三眾以非具足修道人。勞不重故。又無僧
伽梨可為故緣起為僧伽梨重故開也今何以知。下眾非受此衣
人。故見論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為沙彌受戒。得
足成五人。受功德衣。新受戒者。亦成受衣。一比丘四
沙彌亦爾。明知沙彌無受法。然要是具戒中。約安居
者。不安居人不得受。就安居中。要局前安居人。雖是
前安。若破安人不得受衣。又約非破安居人。有僧伽
梨。雖有伽梨。要在界內。在僧前者成受衣人故。十誦
行別住人。不得受衣也。要須五人已上得受。四人已
下不得也。四分云不僧前受。
注謂與欲人者。立云。此明若在中則不成受。謂此與
欲人不得五利。又不足僧數也。若有難若無僧伽梨
者。立謂。是十三難人不合受功德衣。亦不得五利。深
又解云。界中有難不得受功德衣也。筞云。若有八難
起則。不得受功德衣也。又解。雖是前安居。以夏中有
難破夏出界來不成受法。解恐非言。若無僧伽梨不
成受者。謂緣起中本為大衣重故。令受功德衣。開其
五利。既闕大衣。則不得利。故不成受。餘下二衣。闕與
不闕。俱非妙也。言而彼在界外者。立明。雖是前安居
人。若眾僧正受功德衣時。而比丘在界外。此人不得
[006-0772c]
五利也。
異界僧亦不得受者。立謂。異界人雖來此。為僧作法。
而此界人不得受利。十誦諸界僧。欲受衣等者。依撿
十誦云。憂波離問佛。諸比丘安居竟。眾多僧坊。共結
一界。受迦絺那衣。受衣已。捨是大界。捨已。捨迦絺那
衣。一切比丘。名捨迦絺那衣耶。答捨者。成捨。不捨者
不捨。立云。上明諸異界僧。欲同共受。不知。若為方便
得受故。佛令各捨本界共受等也。
言捨者成捨不捨者依利者。立明。既共受衣竟即解。
向者受衣大界更各自別結。各得受五利。若彼界僧。
是中自捨成捨。其餘界。未旨捨者。不成捨故言依利。
學悔沙彌者。即是犯重而學悔人也。犯殘擯等。身不
清淨故。不合受也。
上辨受衣人竟。已下正明持人。謂知得受不得受了
了分明者。立明。持衣人。須具五德。須知破夏。不安居
人。無僧伽梨等。不得受。反此得受。故曰知得受不得
受也。
餘同輕物分等者。明此衣物一同亡比丘物分處也
輕者應分。重者屬常住僧。此謂夏末。俗人多得輕重
物施僧也。深云。此據時中所得者。故有輕重兩屬。今
時多是七月十五日。得衣物者。但名非時現前。則不
問輕重。盡須現前分之。又復若施主。時中將物來施。
須問施主心。為施此界前安居人。為通施一化僧尼
耶。答言施此界安居者。即名時中現前施。正當今文
[006-0773a]
所明是也。若言弟子通施一切安居人。不問前後者。
即名時中僧得施也。要須作羯磨限約。方得分之。上
言時現前施者。不須作羯磨。以四義定故。一時定。局
七月十六日。二處定。局此界也。三人定。局前安居人
也。四法定。直數人相參墮籌分也。古師亦有須作羯
磨法。鈔主不存也。若施主言持三衣作盡與持衣人
者。立明。須隨施主意。雖然若有三衣。得隨彼意。若是
重物。定屬常住攝也。
明了論疏云於初安居時欲受等者。立明。有人於夏
中云後若有衣來。我情願持衣也。僧須量議。此人何
似等。若是惡人不得與持也。
從此已下。正明第四受衣法也。一萬六千比丘圍遶
作者。立謂。以心慇重故。共圍遶看作也。撿見論云。法
師曰。何以於迦絺那衣。如是慇懃。為佛所讚。故往昔
有佛。名蓮華如來。有聲聞弟子。名須闍多。作迦絺那
衣未成。蓮華如來。與一萬六千比丘圍遶。共作迦絺
那衣。
如是五綴等者。此明恐有解散故。須橫作四攝。兩頭
作兩綴。中央作三綴也。
上座白言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受功德衣等。引單白
是白僧。欲受功德衣。然後即作。差持衣人羯磨。如文
可尋。礪問。自恣法中。所以先差次白。此受衣中。何以
先白次差。答自恣制作故。先差後白。受衣是開。不受
無過。不知受否。故須先白後差。大德僧聽此住處僧
[006-0773b]
得可分衣等者。此是羯磨文中。先牒衣根本。是時中
賞勞衣。即是現前可分之衣也。以今將為功德衣。故
次即牒其事法。故云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
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等云云。
言於此住處持者。礪解云。為彰此人。不得衣利。為重
此衣羯磨付彼也。賓云。然作法時。要須簡取。共作法
者。舉僧中央作之。若如堂中。有眾多行床。行床作法
者。則前床人作法得成。後行床人。被前行背。故所以
不成也。又若不簡預作法人同一處坐者。為中隔異
界人。非前安居人。破夏人等。由引人非受衣人數故。
與應受人相間雜坐。脫地露地。應受衣人。各各相望。
在申手外。法即不成也。
此衣眾僧當受作功德衣此衣眾僧今受作功德衣
此衣眾僧已受作功德衣者。制令三說。律中憂波離
從此即問佛言。此中受衣九句。當受者是未來。次句
今受者是現在句。已受者是過去。三陳此句。豈非九
也。三世各三故。問何世受功德衣。佛答波離為滿足
語故。說九句。亦不以過去三句受功德衣。亦不以未
來三句受功德衣。正是現在三句。受功德衣。何以故。
過去已滅故。未來未至故。是以現在受功德衣也。彼
諸比丘應作如是言其受者已善受者。礪云。此明眾
僧領受。為彰持衣。合法故曰已善受也。此中所有功
德名稱屬我者。立明。以持衣人。不得五利。利屬於諸
比丘。故云名稱屬我也。言功德名稱者。功是功勞。德
[006-0773c]
是行德。名稱是五利也。以其得此五利故。無破戒之
事。美德光顯。故云名稱也。礪云。五利功德。既無過咎。
美響外彰。故言名稱。令我獲此五利故。名屬我也。答
言爾者。礪云。謂持衣人。發言許順也。
又廣明要心失捨者。如下文八種十種是也。
僧祇有多種捨法者。依撿祇文。有十種捨。一衣竟捨。
二受時捨。三時竟捨。四聞捨。五逆捨。六懷捨。七失捨。
八出去捨。九時過捨。十究竟捨。初言衣竟捨者。受迦
絺那衣時。作是念我作衣竟。當捨迦絺那衣。作衣成
已。即名捨故曰也。二受時捨者。作是念。受此衣時。當
捨迦絺那衣。受衣時即名捨故曰也。三時竟捨者。作
是念。爾許時。我當捨迦絺那衣。要期滿已。即名捨故
曰也。四聞捨者。作是念。我聞和上闍梨。捨迦絺那衣
時。我當捨。後聞和上闍梨。說今日僧捨迦絺那衣。爾
時即名捨故曰也。五逆捨者。作是念。我是衣與他已。
當捨迦絺那衣。後送已。即名捨故曰也。六壞捨者。受
迦絺那衣已。中間自言。我今捨迦絺那衣。作是語時。
即名捨故曰也。七失捨者。作是念。是衣中間壞敗失
不現。我當捨。後衣壞敗若失。即名捨故曰也。八出捨
者。作是念。我此中住。出去時。當捨迦絺那衣。若出時
去時。即名捨。故曰也。九時過捨者。臈月十五日不捨。
至十六日。即名捨。得越毗尼罪。故曰也。十究竟捨者。
至臈月十五日應捨。一人僧中應作是唱言。大德僧
聽。今日僧捨迦絺那衣。如是三說故曰也。餘部八種
[006-0774a]
十種者。立云。十種出祗文。如上已辨八種者。出了論
大同四分。依四分中有八種。前六是要期捨。後二是
作法捨。一去捨。二竟捨。三不竟捨。四失捨。頌曰。去竟
不竟失望聞。冥知合五望斷捨。六聞捨七冥伏捨亦云
出界捨八自來共和合捨。初言去捨者。謂無受利時。有
如是要心云。為在此作衣則受利。我若出界去則不
受利。故今不作衣。出界去時。與本心相應。即是捨也。
礪云。言要心者。或可當出界時要心。或可本受衣時
要心。但使決意去時。即失德衣故曰也。已下並是礪
約律文解也。二竟捨者。謂本無上門去捨之心。故雖
出界不捨也。謂無下二衣。以求得衣財。在此界作衣。
本要心云。我若作衣受利。若作衣竟。即不受利。後作
衣了。遂本要心。是名竟捨。所以不言無三衣。唯言無
下二衣者。謂其人必先有人大衣。若闕大衣。本不合
受功德衣也。故唯言下二衣。賓云。今雖言下二衣。且
據緣說。然亦合舉作[禾*久]也。三不竟捨者。亦謂無上來
去要之心。雖出界不捨。謂此人留下二衣財。置界內。
出界時。要心言待還當作。我若息不作衣。亦不復還
衣所。既至外已。心即思量。我亦不能作衣。妨癡道業。
既絕心不作。即不還來本處。故曰不竟捨也。由元有
此要故。不竟亦成捨也。四失捨者。謂受時要心。本為
作衣故受功德衣。今此山寺。多有賊盜。若失二衣財。
無所作為。則不受利。後界被人盜。將此物去。與本心
相應即捨。故名失捨。此人亦無上來。去竟及不竟之
[006-0774b]
要。故雖法及竟等不捨也。唯有失惡。故今遂本要。故
曰先捨。五望斷捨者。亦謂無上來去等要也。以受功
德衣時。要心云。欲作下二衣。我去某村。不得更去。今
村雖前村不成乞。未失為當時要心處多。後更去別
村。還如前不成乞即失也。律中亦云。續望失。謂本要
心云。欲往某處求衣財。若所望處。不得衣。若更有望
處續。我即不捨利。若前家望斷。後無望續。我當捨利。
後至望處。更無望續。謂今乃往乞。至前家不得是斷。
後更無望處可續。遂本要心。故名望斷捨也。六聞捨
者。亦謂本無去竟要。故去竟不捨也。但元受衣已。要
心出界外。若聞僧捨時。我亦捨衣。後聞僧捨。遂本要
心。故曰聞捨。此聞通虗實。賓曰。但使聞捨即失。不問
前人實捨。不實捨。縱使虗傳聞亦失也。問若聞僧捨。
名聞要者。僧若捨竟。何待要心。又若不要心。聞應不
失。今解聞者。謂聞僧中別人不受衣利。故名聞僧出
衣。言出者。捨失之別名。此上礪解。意明其受德衣處。
有一大德。名望可重。比丘要心云。此大德若受利時。
我則受利。此人若捨。我亦不用利也。其人既出界求
財。後聞此大德已捨利。便遂本惡心。故曰聞捨礪云。上來
六事。若無要心。有六不失。七受已出界僧和合捨者。亦云冥伏捨。
謂其人受已出界。界內比丘眾主等。為受五利。散亂
不修道業。即集僧和合捨。其人在界外。冥然自失。若
不知捨受利無罪。八和合捨。謂受已出界。無去竟不
竟要心。故後時雖去竟不竟。俱不失。以還來在界內。
[006-0774c]
不能受利。共僧和合捨。故言和合捨。礪料簡云。上六
是要心捨。下二是作法捨。言各各違本心皆成捨者。
即八種中。前六是違本心故曰也。
上來釋多種捨衣之義竟。從此已下。明其五利名相。
及時非時相攝義也。注云時非時相攝者。謂如上急
施衣。次第增中。已明也。若有功德衣。從七月半已後。
齊各未來。皆名時也。七月半前。十二月半後。名為非
時。謂其時自攝時。非時自攝非時。故云相攝。言時攝
時者。謂時中得長衣。時中盡須說淨是也。非時自攝
非時者。即急施衣次第增是也。此義到下隨相中。三
十捨墮末。釋急施衣戒。廣引首疏釋如後當明之也。
又釋時非時相攝者。濟云。為安居故。施名時衣。時中
得者。時中須說。不得將非時之日。合數也。若非時得
衣。非時自相攝。亦不得將時之日合論也。上來至此
始自標宗顯德終乎自恣宗要。有十二段文。是其眾
法。中間非無別人對首心念之法。然皆為成眾法之
行。今若舉宗往攝。皆是眾法網納之義也。
四分律鈔批卷第六本
[006-0775a]
第六末四分律鈔批卷第六末
江東杭州華嚴寺沙門 大覺 撰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上來始自標宗。終乎自恣。有十二篇。是明眾法竟。雖
稱眾法。若眾不滿。亦開別人對首心念秉之。今從根
本所攝。唯是秉於僧法。故言眾法。亦可標宗一篇。義
含眾別。集僧篇已下。方稱眾法。此篇已去。明其別人
自行之法。故序文云。上卷則攝於眾務。成用有儀。中
卷遵於戒體。持犯立懺。即此篇已下是中卷也。又云。
上卷已明作持行成。未辨止持之法。止持之相。勿先
戒本。故今欲約戒本。釋其相貌。故且先明篇聚名體。
報果不相。欲令行人。志懷折厭。有此篇來也。故慈云。
上卷辨眾行已周。復須廣明別行。理須識達持犯。廣
顯其開遮。應有精相文來。明欲顯相。先須識篇聚之
名。報果之別。故先明此篇也。釋題名者。言篇聚名報
者。篇是五篇。聚是七聚。文中廣明。篇聚名相。若對篇
聚。毀犯行成。當招苦根。故曰也。戒疏云。篇是章品之
嘉名。分段之別號也。篇是簡名。自漢以前。本未有紙。
例用竹木。兼之紈素。而用𠷰錄。後漢蔡倫。創造於紙。
用易簡素。古書簡䇿。可有一章。以韋編之。號為一篇。
今仍此義。供以名焉。所言聚者。昔人解云。眾罪非一。
[006-0775b]
聚在一處。號之為聚。解云。古人以隨名束罪故曰聚
也。故礪問云。蘭無別文。何以名聚。答聚在大聚之中。
或可集在一名之下。若舉一名往命。則無蘭而不盡
此問意破。古人解。眾罪聚在一處曰聚義也。但可云聚一名之下。不可道聚在一處也。故心疏
云。若如昔解偷蘭及惡說。聚在何處。又如夏不依人。
犯墮罪者。非戒本收。乃至如法治。其相無限。非戒本
所收。聚在何處。故不同昔。今但名收無罪不盡。義可
解也。言名者。夷殘提吉。各須品目是也。報者約犯論
報。輕重不同。犯夷則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生報
泥梨。下之四篇。來報階降。如下引目連問罪報經說。
故曰篇聚名報也。
所以為世良田寔由戒體故也者。謂由有無作戒體。
秉持無染。是世人生福之田。有能於此田行施。必獲
反報之益。由田淨故。能長善苗種子也。若無此戒。自
身諸善功德。尚自不生。豈能生他之福也。所以俗人
非福田者。良為無戒故也。以僧尼有戒故。能習生三
昧。發智斷惑。終獲道益。以三乘聖人。皆稟此戒。故經
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又梵網經云。戒如明日
月。亦如瓔珞珠。微塵菩薩眾。由是成正覺。以其離染
行成。三乘因種故曰良田也。如世福田無砂鹵芒穢
者。堪投種子。必長嘉苗也。有云。今此篇首。創言戒體。
厥意如何。謂欲明持犯名相。故先且談其體。有體可
使論犯。無體作本無違。故序宗之由致。義不徒述也。
受持禁戒為性剃染為相者。欲明性相兩備。方稱福
[006-0775c]
田。若唯取相如外道。亦有剃髮者。只為無戒。不名福
田。十輪經云披著袈裟。是一切諸佛解脫之相。亦名
大正法幢。亦是大乘解脫味幢。意云。准此幢相。若直
是稱福田。若無戒破戒。亦合名田。但福利減少。不得
稱良田耳。故下文云。福出淨田。道起少欲。今若性相
兩具。方是淨田。
今若氷潔其心等者。氷由堅也。潔由清也。以堅持禁
戒清淨。心無垢穢。能發生定慧。故曰生善種也。明今
僧尼。若行似氷霜。心同清水。乃堪為福田也。言玉潤
其德者。立明。玉則壞潤美好。人所珍貴。玉有十德。如
別記明今僧尼。戒若清潔。為物所推。如玉可貴。故曰
德也。此德可珍。如玉可貴。故曰玉潤其德也。以玉能潤
物。故借況於戒德。亦能潤物。津通萬像也。濟云。玉性
光潤。服之令身潤澤。見今作玉家。水漬玉作。冬天手
不躄也。乃能生善種號曰福田者。此結前文。成上為
世良田義也。撿智論云。佛弟子眾。戒眾具足。定眾具
足。慧眾具足。解脫解脫知見眾具足。四雙八輩。應受
供養。恭敬禮事。是世間無上福田。譬如良田。耕治調
柔。以時下種。溉灌豐沃。所獲必多。眾僧福田。亦復如
是。以智慧犁。耕出結使根。以四無量心。磨治調柔。檀
越下信施糓子。溉以念施恭敬清淨心水。若今世若
後世。得無量世間樂。及三乘果。如薄拘羅比丘。毗婆
尸佛時。以一呵梨勤菓。供養眾僧。九十一劫。天上人
中。受福樂果。常無疾病。今值釋迦牟尼佛。出家漏盡。
[006-0776a]
得成羅漢。又如二十億耳比丘。毗婆尸佛時。作一房
舍。以物覆地。供養眾僧。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樂
果。足不蹈地。生時足下。毛長二寸。後見佛聞法。得羅
漢果。於諸弟子。精進第一。如是少施。獲大果報。是故
當知。僧是無上福田。准僧祇云瞻波國有一長者子
四分名字守龍那。其家富樂。脚下生毛。作金色。長四寸。行時
以衣蓐敷地。躡上而行。後來佛所。遙見世尊。在露地
坐。見已即却衣蓐。躡地而來。佛語諸比丘此童子。九
十一劫來。足未曾躡地。今見我生恭敬故。爾以過去
世時用一白疊敷地。供養眾僧。因此果報。九十一劫。
生天上人中。未曾蹈地。佛為說法。即便出家。精懃苦
行。在尸陀林中所經行處。血流污地。如屠殺處。佛因
開著革屣。不然縱拒等者。謂不如上求潔其心。玉潤
其德。故曰不然也。但縱三毒。四倒煩惱。違拒佛教。故
曰也。縱由恣也。拒由逆也。亦云抗也。謂縱恣凡情。違
逆聖教。言自貽伊戚者。爾疋云。貽者遺也。遺者與也。
又貽者招也。伊者爾疋云。發語辭也。亦儞也。深也。戚
者憂苦也。此明違犯教者。自招其苦。非他與也。便招
六聚之之辜者。事由過咎也。謂隨作何罪。必羅其犯
網。成其犯行。在六聚之中科斷也。言報入二八之獄
者。撿長阿含經第十九云。總有八大地獄遶。言八大
者。一想地獄。二黑繩。三推[石*白-日+田/廾]。四叫喚。五大叫喚。六燒
炙。七大燒炙。八無間地獄。此大地獄。各有十六小地
獄遶之。十六小獄者。頌云。黑沸釘飢渴。銅多石膿量。
[006-0776b]
[厂@火]䥫斤犲釰。寒氷第十六。一曰黑沙。二沸屎。三五百
釘。四飢。五渴。六銅釜。七多銅釜八石磨。九膿血。十量
火。十一[厂@火]河。十二䥫丸。十三釿斧。十四犲狼。十五釰
樹。十六寒氷。想地獄。既有十六小地獄圍遶。乃至無
間地獄。亦具此十六。名字同前。合成一百三十六地
獄也。又案毗婆沙論亦然。名字大同。但初想地獄。改
名唱活地獄。復無間地獄。改名阿毗地獄。其阿毗地
獄。最在閻浮提下底。次上即是火燒炙地獄。如是最
上名唱活地獄。引七地獄。一一地獄。各有四門。是一
一門。各有四眷屬。合十六眷屬。通正及眷屬。合有十
七。阿毗既有十七。餘七地獄亦具十七。都一百三十
六也。其受苦差別不同。如別記之云云。又案觀佛三
昧經。亦同今鈔。所言二八者。且取眷屬之數耳。言地
獄者。毗婆沙論云。梵言泥梨迦。秦言無去處。謂生彼
眾生。無有去處。無有依處。無有救處。故曰也。今言地
獄者。是此方之名。宣云。地獄大約多在地下。重相有
八。圍遶各十六也。由獄在地下。故曰地獄。獄者周名
囹圄。周禮云。三王如有獄也。後亦詺為黃沙。五篇明
犯違犯持行自成者。立謂。五篇七聚名為犯法。今若
不煩此犯法。則成其持行也。故心疏云。五篇明犯者。
舉彼犯法也。違犯持行自成者。明不犯行也。違犯法
成。順聖制意。若順犯法。便成違聖制意也。七聚彰持
順持諸犯冥失者。立云。七聚之中。並彰所持之法。若
順此法。而持則二犯冥然自失也。彰由明也。顯也。
[006-0776c]
新學卛多愚魯者。爾疋云卛者動也。卛者總也。無智
曰愚。痴鈍為魯。論語云柴也愚。參也魯。孔安國云。魯
鈍也。未識條例等者。立謂。不識五篇七聚。持犯條例
也。言寧辨憲章者。爾疋云。憲訓法也。章由篇也。引約
隨相決斷。皆有法章也。隨戒昏同霧遊等者。謂新學
之流。不識戒相。夷殘提吉之名。冥然不辨。猶如霧中
遊行。故曰也。言罪報類之觀海者。立明。如遠望大海
中物。或謂是船。或謂山。謂鳥。竟莫識其偽真。明其新
學。豈識罪相。犯戒招報。輕重叵知。順流長逝等者。逝
開往也。由前不識戒相。不知罪報。故隨六塵五欲。常
往其境。躭荒染愛。不知返迷歸本也。言順須生須生
死之流。長往赴於苦海也。言貪蜜滴忘歸者。蜜喻五
欲也。如經明。丘井四虵三龍二鼠五狗等喻云云。忘
歸者。忘失正念。不知返其源也。僧尼毀犯禁戒受利
養者。撿母論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者。為施所墮。謂
食他人施食。不如法修道。心生縱逸。因此當墮三途。
若無三途受報。此身即腹壞食出。所著衣服。即應離
身也。
然業隨心結報逐心成等者。謂心能造業。皷動身口。
作善作惡。皆由心使。若無記餘緣。雖作非犯。必行心
成就。是持是犯。此約心為業因也。言報逐心成者。此
舉果酬因也。由心為善惡是因。來報有苦樂之果。必
先張因果廣明相號等者。立云。五篇並是果罪。七聚
則含因果。謂方便曰因。究竟稱果。此解不著。應是序
[006-0777a]
此篇中。有兩段之意。先解五篇七聚名相曰因後第
二門則云。二明所犯果報曰果也尋文自知。深云。先張因
果者。序此篇也。言廣明相號者。序後釋相篇也。亦恐
不然。但是序今篇中意也。謂因中亦有相號。即下引
目連問經等是也。故曰廣明相號。又解。先張因果者。
能持能犯。是其因。來報苦樂是其果。觀果知因者。謂
下文廣明毀戒招苦果者。欲使行人。觀斯惡果。不作
惡因。懃加護持也。
初中所以犯戒果報罪業極大者。釋疑故來。人或致
疑。何故犯戒罪。寧頓重而不輕者。今言但為戒能生
善。體亘塵沙。復能任持佛法。以勝多故。故使毀犯罪
亦重也。由戒護生善中最建立功強等者。戒為萬善
之基。經云。若無此戒諸善功德不生。又云戒是正順
解脫之本。又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故曰生善
中最也。言建立功強者。毗尼是佛法壽命。建立之功
勝餘二藏。故上序云。住持佛法。群藉息唱等。又論云。
以有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豈非建立功強。
故使毀者。便招重報也。
謂在心名之為護等者。賓云。新經論中名根律儀。亦
名為護。舊來經論。但有護名。所言根者。謂眼等六根。
言律儀者。是防護義。謂念智捨防護六根。名根律儀。
舊名護者。真諦解云。能隔惡事。攝善事故。能守護六
根門。令業惑不入故。能防守行人。令不墮四趣故。能
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聖位故。由斯多義。故名為護。
[006-0777b]
廣明此義。至下持犯篇中當說云云。言在身口名之
為戒者。謂外防身口七非曰戒也。有護不必有戒至
其必是護等者。了論疏離身口惡名戒。離意地惡名
護。非戒必是非護。非護未必非戒。所以爾者。若動發
身口。必起不正思惟故。非戒必是非護。若起不正思
惟。未必動發身口。若不動發身口。但是非護。不關非
戒。護亦爾。戒必是護。護未必是戒。宜作四句。一是護
非是戒。如白衣等。有念智捨等。而未流至身口防非。
賓云。舊來諸德解。有護必有戒。多將行善俗人。雖起
善心。身中無戒。但得是護。故曰有護不必有戒。出家
僧尼得戒。其必從護起。故曰有戒其必是護。今解不
然。案了論意云。念智捨等。是根律儀。由是根之律儀。
故曰根律儀。依主釋也。了論名護。此護是發業近因。
然未發業。謂雖有此護。未防身口。不得稱戒。故曰不
必有戒。若身口不造諸惡。必由前念智捨心。故曰有
戒其必是護。二是戒非是護。雖有受體。起不正思惟。
而無心護。以不動身口。未必非戒。三亦是護亦是戒。
以惡假念等方能流至身口防非。四非戒非護。若動
發身口。必起不正思惟。故此四句中。鈔但引第一第
三兩句也。上言念者。論疏云。謂正念也。念戒功德。不
起邪念也。智者謂分別戒。如浮囊脚足階陛。能感當
果。不起邪智。捨者。離憂喜等。其心平等。故名為捨。問
有何義意。捨憂喜耶。答若無捨心。而對順境喜故起
貪。復於違境憂故生嗔。貪嗔既便生二犯。由知憂喜
[006-0777c]
不起貪嗔二行。故善行得成。問此護以何為體。答若
依正量部。正念正智正捨三法為體。於緣明記曰念。
謂能憶持本所受也。簡擇功德過失曰慧。謂能簡擇
分別也。離貪憂二品。心平等性為捨也。上言離憂喜
者。憂是嗔煩惱品也。喜是貪煩惱品也。由喜故多起
貪。憂故多起嗔。貪嗔既生。何能護戒。品謂品類也。如
忿恚慊恨惱嫉等。是嗔家品類。故總名為憂。貪婬覆
憍等並名為喜也。言有戒其必是護者。立謂。比丘能
防身口七非名戒。要假內心防護身口故曰也。即上
了疏第三句是也。經中明佛讚得戒護人者。撿了論
疏。疏指諸經也。不出經名。或未翻度也。慈云。通指一
切經中。皆讚美於戒。非是的指一經。於此經中有八
喻。皆讚其戒也。一者如王生子喻。此明能以紹佛種
子。由此戒故。必定成佛。後必得聖者。謂王子為人敬
愛者。由能紹王位。得戒護者。亦當紹於佛位。故人敬
愛。二如月光明喻者。立云。既有戒護。如月光漸圓。後
得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五分法身圓滿也。三如意寶
珠喻者。謂必悕必果人也。得此珠。能感萬物。隨願必
得。得戒護者。若願生人天勝樂。三乘道果。隨願必獲。
濟云。若無價之珠。復異如意珠也。言無價者。謂人中
無人能定與價也。雖然其珠則自解作價。謂有人欲
賣此珠時。以淨物擎之都市。眾人欲買。即以衣物錢
財。而鎮珠上。珠皆透出。衣物皆散。其買者。續復將物
覆之。價若未足。珠隨復出。其價亦足。珠即不出。齊此
[006-0778a]
為價。故知珠自作價也。案觀佛海三昧經云。金翅鳥
業報。唯食諸龍。初日於閻浮提日食一龍王。及五百
小龍。次日於弗婆提食一龍王及五百小龍。次復於
西瞿耶尼食一龍王及五百小龍。第四日復於[鬱-山+止]單
越食一龍王及五百小龍。如是周而復始。經八萬歲。
此鳥乃死。死時現相。現相如何。謂諸龍吐毒。無由得
食。其鳥飢逼。周慞求食。了不能得。遊巡諸山。永不得
安。至金剛山。然後暫住。從金剛山。直下至大水際。從
大水際。至風輪際。為其風所吹。還至金剛山。如是七
反。然後命終。鳥肉散盡。唯有心在。其心直下如前七
反。然後還住金剛山頂。難陀龍王取此鳥心。以為明
珠。轉輪王得為如意珠。案智論云。真珠出魚腹中竹
中虵腦中。龍珠出龍腦中。如意珠出自佛舍利。若法
沒盡時。諸舍利等。皆變為如意珠。譬如過千歲氷。化
為頗梨珠。因此便明。虎珀者。廣疋云。虎珀珠名也。漢
書云罽賓國有虎珀也。博物志云。松柏入地千年化
為伏苓。伏苓千年化為虎珀。一名紅珠。廣物志云。虎
珀生地中。其上及傍。不生草木。深者八九尺。大如斛。
削去上皮。中生虎珀。有汁。初如桃膠。凝堅乃成。彼方
人取用為盌器也。四者如王子喻者。此明自愛惜與
第一門異。前則他人愛敬也。五如人一目喻者。立云。
有人有兩目。然亦護惜。失一猶有一在。若一目者。護
惜更甚。失則全不見道。戒護亦如一目。失則不見涅
槃之道也。六貧人愛少資糧喻者。謂粮能支計肉身
[006-0778b]
之命。戒能支計法身慧命。
二欲塵者。濟云。即宮人采女也。餘二可知。八者如病
人得好良藥者。明戒能除惡。喻藥能除其病也。上來
釋第一戒護違失之宗門義竟。
五篇七聚約義差分者。謂篇中五篇名。還是聚家之
目。為其蘭吉二罪。體含因果。雜碎難分。總作聚名。然
於吉聚。復分為兩。身犯名惡作。口犯名惡說。故言
約義差分也。言正結罪科止樹六法者。立謂。吉羅
罪雖分兩聚。不離身口。惡作懺法既同。同作吉稱。
故正結罪科。既合為一。但有六聚。故曰正樹六名
法。此上六名並無正譯等者。佛化中天。隨緣制戒。結
夷蘭提吉之名。引土先無其目。是故不可翻譯。但就
義意翻之。如言無餘僧殘捨墮等者。但約義立名。非
正翻對。然佛何不制四篇六篇。恰制五者。疏中種種
解釋。初一師云。藥有五故。故立五篇。謂犯四夷。與學
悔法。名為藥也。殘罪。與摩那埵等藥也。提對人三說
藥也。舍尼一說藥也。吉羅心念藥也。通律師。問下四
可悔。悔法稱藥。夷不可悔。如何稱藥。答犯夷無覆。學
悔是藥名。若爾有覆滅擯亦應名藥。答殺活雖殊。不
妨俱藥。學悔之法如治病藥。滅擯之法。如殺人之毒
藥。問七聚應有七藥。答聚唯六病。惡作惡說。體類同
故同責心悔。蘭又同提。共用一藥蘭提同對首悔。故雖七聚。亦但
五藥。若爾七滅應除多諍。答法相不同。應為三例。一
藥多病少。如七滅除四諍。二藥少病多。如四輪推八
[006-0778c]
難。三藥病俱等。如五篇有五藥也。言四輪八難者。且
為頌曰。三途北長壽。前後辨聰根。善處摧前五。值願
植餘三。高云。今釋迦遺法在世。不名佛前後難也。法
滅盡已。方是難也。生聾生盲合者。單聾單盲。及餘根
不具。亦非難也。以聾而不盲。不癈禮佛。盲而不聾。不
癈聽法故也。又一師解。准俗制道。如五刑法。俗有五
刑。斬絞流徒杖也。約此五刑。以立五篇。今破云。此土
近俗。立此五刑。豈可遠佛制戒。同於近俗。又梵漢懸
隔。輙便相擬。又一師解。引是如來隨機制教。宜立五
篇。即作五名。今詳。此後師最好。如人面上。兩目一手
一鼻。皆是逐便宜然。何須問其多少所以也。故婆沙
中。有脇尊者。每釋義時。皆言法爾宜立一。二三四亦
然也。上已略列六名竟。今即是初。
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者。立謂。祇律三意。釋其夷
罪。今文且標其三意。下更一一牒釋。釋中先釋後句。
次釋上二。可尋。一者退沒道果無分者。賓云。非為己
得道果。今則退失。但是應得不得。故言退沒也。立謂。
若犯此戒。定墮惡道。名為退沒。不階涅槃之果。故曰
無分。亦可道果無分。即是退沒也。引後解勝。若准前
解。望下第三意有妨。此既明退沒。是墮惡道者。不應
更有下文三者墮落義也。此是標一句竟。下更有之。
二不共住。三墮落。並是標三章門。更不入二種僧數
者。謂羯磨說戒二種也。
由與魔鬪便墮負處者。撿多論云。波羅夷者。名墮不
[006-0779a]
如意處。如二人共鬪。一勝一負。比丘受戒。欲出生死。
與四魔共鬪。若犯此戒。則墮負處。問曰。犯五篇戒。皆
墮負處。何獨此戒得名。若餘四篇戒當犯時。亦墮負
處。但尋悔滅。非永墮負處。故不得名也。如怨家以刀
割人。命根不斷。雖云得勝。非是永勝。若斷命根。名決
定勝。犯四篇戒。如命未斷。犯此四重。如命根斷故也。
四分波羅夷譬如斷人頭乃至行法非用為名等者。
立明。此舉四分文。釋成前僧祇三意中第一句也。言
此從行法非用為名者。立謂。上言斷頭。非比丘故。此
約道分無用也。故下文斷頭之喻。此望不階聖果為
言。便成引義。又言波羅夷無餘也者。立謂。此下舉四
分釋上祇中第二句也。故偈云諸作惡行者等者。此是
四分律初勸信序偈。曇無德之辭也。彼云譬如有死
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飄。棄之於岸上。諸作惡行
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不得於說
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者。釋前不入二種僧數文也。
戒之有無此入諍論者。立云。古人各執。有戒無戒之
言。故云諍論。有一師云。犯重失戒。所以知者。一戒為
提。眾戒為水。以犯一戒。眾戒焉在。復一師云。犯重不
失戒。所以知者。案律中。打謗犯重比丘。同結提罪。若
無戒者。打但小吉。又解。諍論者。如涅槃第三十一卷
中。有二十二雙諍論。其犯重比丘。有戒無戒。是彼一
雙諍論數也。故彼經二十二雙諍論。是迦葉菩薩舉
來問佛。既善知眾生根。何不定說。致人有諍論也。佛
[006-0779b]
一一答。我為緣故說不定。隨機作失不失二種說也。
有時於一名中。說無量名。於一義中。說無量名。悉為
調伏諸眾生故。我諸弟子。不解我意。便作實解。遂生
諍論云云。其第十八雙諍論云。或說比丘犯四重已。
比丘戒在。或說不在此迦葉問言。佛下文答。我於經中。作
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已。不名比丘。名破比丘。已
失比丘。不復能生善牙種子。譬如焦種不生果實。如
多羅樹斷更不復生。犯重比丘。亦復如是。我諸弟子。
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已。
失比丘戒。我復於經中。為純陀說四種比丘。一者畢
竟到道。二者示道。三者受道。四者污道。犯四重者。即
是污道。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
諸比丘犯四重已。不失禁戒。榮疏解云。初明為假說
犯重戒失。後為純陀說則是不失。畢竟到道者。阿羅
漢也。斷二障盡名畢竟到。示道者三果也。然以正示
人。令學須陀洹向已下也。領受聖道。在身中故。污道
者。犯戒人也。意疑鈔家專指此文。令涅槃疏家。解此
二十二雙諍論。專引諸部律。及諸論人數人。及十八
部執等義云。如犢子部作此說。薩婆多部作引說等。
各標不同。故曰諍論云云定義。賓云。婆沙六十六云。准陀
經中。亦作是說。沙門有四。無有第五。一者勝道沙門。
二者示道。三者命道。四者污道。當知此中勝道沙門。
謂佛世尊。自能覺故。一切獨覺應知亦然由道覺故其道最勝。
示道沙門。謂尊者舍利子無等雙故。大法將故。常能
[006-0779c]
隨佛轉法輪故。一切無學聲聞應知亦爾無學之人自行已辦
但應度人。命道沙門者。謂尊者阿難陀。雖居學地。而同無
學。多聞聞持。具淨戒禁。一切有學。應知亦爾謂有學人。身中
聖道。猶應漸長。如命增長。故云命道也污道沙門者。謂莫唱落迦苾蒭。
憙盜他財物等是莫喝落迦。此云大愚鈍者。謂都無有所識。舊云摩訶羅是。有人云。摩訶羅
此翻為伽汁。未詳出處。雜心中解有戒非無者。案雜心論偈云。
別解脫調伏。是捨於四時。若捨及命終。斷善二根生。
解云。若捨者謂捨戒也。俱舍云。與受相違故。命終者
種類滅也。俱舍云。所依捨故。斷善等者。謂善根斷。及
二形生也。俱舍云。斷善者所因斷故。二形生者所依
變故。持律者言。法沒盡時。彼說戒結界羯磨一切息
斷。毗曇者說曰。法沒盡時。先所受律儀。相續生不捨。
未曾得律儀者不得。是故說一切息。有說云。犯初篇
罪。名捨律儀。此則不然。若言犯初篇失戒者。犯根本
罪已還俗。應得更出家。已捨戒故。今正解。犯初篇罪
於別解脫戒。是比丘。於無漏戒。非比丘也上並論文。鈔云。戒之
有無。此諍論。或指此論文也。既言邪見二形出命終及捨失。不許
犯重失。唯在四捨也。案法勝阿毗曇第二卷。存其五
捨。謂加第五正法隱沒時捨。今不在之。如前已破。未
曾得者。更受不得。先受不捨。瑜伽十三。立五捨。加犯
重捨也。問雜心不存犯重捨者。何故律云犯重已非
比丘。彼論解云。佛言非比丘者。非第一義比丘也。謂
犯初篇已。於別解脫律儀。是比丘。於無漏律儀非比
丘。是犯戒。非捨戒。故曰有戒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
[006-0780a]
斷者。律云。若比丘。犯一一法。如前後犯亦爾。即其義
也。
此別解脫戒由境緣別等者。立謂。於一一境上。別別
防非。得解脫故。曰別脫戒也。以發戒時。隨境而別發。
今若犯。還隨境別犯。不得頓也。女人身上發二十一
戒者。此是多論文也。此且舉婬戒為言。約七毒歷三
瘡門。故成二十一也。言七毒者。謂約三毒煩惱。為三
單三雙一合。言男子十四者。謂七毒歷二瘡門也。直
約婬戒。若盜殺妄。下文當述。自餘諸婬至稱本受體
者。謂本受時。發無作體。遍周法界。今雖污一婬境。餘
境未污。常淨儼然。既未毀犯。故曰稱本受體。打謗犯
重比丘等者。舉律文證。犯重比丘。有戒非無。若打謗
無戒俗人。律結小吉。
答懺本清淨理當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者。立偏答
上言云是數之。非謂實堪僧用。以無人時。開秉二法。
餘法亦無開文。然此人。實是體淨。合應足數。由情過
重。不堪僧用。望其自行。是淨非穢。言來不隨意者。謂
僧作法時。不來非別眾也。
如下懺法中者。下懺六聚中。引僧祇等律云。犯重與
學悔已。比丘不淨食。彼亦不云淨食。彼不淨食。比丘
亦不淨等。既言同有不淨。豈非比丘。又引母論與白
四悔法已。名清淨持戒比丘等。惶懾者。說文云齒葉反
心服曰懾。爾疋云。懾由懼也。言常淨儼然者。儼謂恭
之容也。
[006-0780b]
若先嚴淨識托對五塵者。立謂。先興起觀行之心。後
對色聲等五。則不染者。如不淨觀成。對女人不貪色。
若慈悲少欲觀成。則不行殺盜也。即涅槃經中。無勝
長者見諸女人。猶如白骨。如刀毒虵等云云。所以舉
五塵。不舉法塵者。解云。法塵意識所得。二乘制防身
口。不禁意地。故不明也。此自意解耳。自懷藏疾等者。
立謂。犯不發露。復不懺悔。但知覆藏。如人有病。不令
人見。以衣覆蓋。故曰藏疾。傍人雖解療治。不見來由
加益。遂至於死。言財法並亡者。同一利餘。曰財。同一
說戒曰法。二俱絕分。故曰並亡。便冐受用自他俱負
者。以破戒食人信施不消。來報極苦。又令他施主福
德减少。故曰自他俱負。故五分云。能施所施二俱犯
墮。故曰冐受也。言用者。濫入僧數。塵坌清眾。自招冥
責。又誤僧家秉法。被事不成。亦是自他俱負也。此受
用二字。屬上財法並亡之言也。受屬財字。用屬法字。
如人身中四處得死等者。景云。一[腦-月+骨][骨*忽]頂。二咽喉。三
心。四腰也。婆沙論中唯明二處得死。故彼論二十七
云。問何故斷頭及腰便死。斷手足等而不死耶。答頭
腰二處是大死首。故斷便死。手足不然。復次欲界有
情。依段食住。喉通段食。腹為食依。故斷二處。命根便
斷。復次頭是眼等多根依處謂於頭中具五色根。此五色根。十二入中五入
是也。斷之便壞眼等諸根。腹是息風所依止處。斷腰腹
壞。息無所依。故斷二處。命根便斷。
出家持根本戒者。立謂。諸僧尼四重八重之戒也。案
[006-0780c]
十輪經云。佛言若有族姓男女。以深信心。歸依佛法。
或欲趣聲聞。或趣辟支佛。或趣大乘。於我法中。而得
出家。受於具戒。極有信心。護持根本四重等罪。常懃
精進。勇極不休。終不虗受人天供養。於三乘中。隨所
樂欲。何以故。志求解脫。乃至捨命。終不毀犯。又云。何
故名為根本之罪。謂若人作如是惡行。身壞命終。墮
於惡趣。作如是行。是惡道根本。故名根本罪也。
後四別所說者。此指下尼眾別行篇明也。
同名之罪則有重犯等者。謂十誦中婬殺盜妄。此四
同名夷。則有重犯。謂前作婬犯夷。後作盜亦夷。同種
無重者。如前作婬得夷。後作但吉。四分則不爾。同名
同種。俱有重犯。何故名為種。種為類義也。亦可以罪
從此生。能生罪故。故名為種。言此據初篇以言者。謂
唯初篇同種。無重犯。若下四篇同種。亦有重犯。不異
四分也。學悔犯殘等者。據犯眾多僧殘。既次第行懺。
故知是有重犯。立云。舊解非不能引也。上言犯眾多
僧殘。是同種之殘也。言餘如別部中說者。指下諸部
別行篇更明也。
明了論律中說有五部等者。謂了論說篇為部也。礪
云。部是當類之別名也。言此間為篇者。立謂。篇是此
土名。如前已釋。本是祇律名篇。以魏時嘉平年中。外
國三藏。曇摩迦羅來至雒陽。創立羯磨法受戒。出僧
祇戒心隨此土名。名為篇也。四分但立犯聚。五種犯。
五種制也。今相承章疏家云。篇者隨物來時。僧祇之
[006-0781a]
稱也。今依本義立名者。部謂了論云。解律中本名部
也。一成就根本義者。立明。前三方便罪。能成就根本
之果。此是欲作重罪不成。住前方便也。此三可懺。但
是能成根本。故曰成就根本義。二隨順根本義者。謂
覽因成果也。明其三方便罪。隨根本不可懺。故曰隨
順根本也。
夷有十六罪者。礪云。然五七之果成。本由因故。有方
便蘭吉之名也。了疏中。夷四戒。一戒各三方便。論根
本四。四四成十六也。
不成僧殘此罪對人悔者。謂若本為戲樂。而觸得殘。
今本心擬婬。雖觸但蘭。此蘭是夷家方便。非果罪也。
若為戲樂故觸得殘。此殘是果罪。非夷方便也。謂本
心只擬觸取樂。不擬進趣。故曰果也。問摩觸近重。殘
非方便。盜亦近重。而成方便者。答盜五必假四故。四
而非重。大婬不假觸。故觸非方便。故多論云。犯婬不
假他。如己三處也。又云盜有續成重。故作方便名。再
觸非大婬。如何能究竟。如律云再盜不滿五。佛言相
續夷。言此罪對人懺者。立明。謂對眾僧懺。非對一人
也。
前三方便皆為成就者。立謂。此解前成就根本義也。
濟云。願律師不許。方便中。有步步得罪也。謂不許有
進趣方便中。有蘭罪也。夫言結罪者。一待心停。二待
事畢。可有結正。進趣之中。無此二事。何得結罪。今期
心造境。事未究竟。何得於中。輙論科其犯也。但可步
[006-0781b]
步之中。得不善業。終不可結其罪名。若於方便中。即
住不作前根本。即結蘭罪。故律云。成者夷。不成者蘭
是也。願師嘆七方便。名為七不成。由作根本。即結不
成之蘭吉也。礪與宣等。名為七方便。願不許之。不許
因中輙結罪品。要待心止。結不成之蘭也。賓願意凡
言結罪。一待心停。二待事畢。進趣之中。無此二事。何
得結罪。由如須達往向佛所。步步增其順理之福。故
許犯戒步步增惡。而無罪名。此即以違理不善。為進
趣體也。今且破側曰須達見佛果無名。故許因中無福
號。今違佛制果有目。應許進趣有𠎝名又復違論文也。彼多論等
云步步有蘭也。上言由如須達等者。即涅槃中須達欲往佛
所。道過天寺。時有天神。空中告曰。假使有人。身佩瓔
珞。香象百頭。寶車百乘。鑄金為人。其數復百。持用布
施。供養。不如有人。舉足一步。詣如來所。彼師引意向
佛。有順理步步之福也。前三悉不可懺即隨順根本
義等者。解上隨順根本之義也。言餘三例此部者。謂
盜殺妄三也。
四分但言成等者。謂四分但言不成者蘭。不說遠近
方便。蘭之輕重。及有初吉。今准下了論十誦。明有遠
近方便不同。若准十誦蘭分輕重者。謂次方便是輕
蘭。近方便蘭重。遠方便是吉也。然彼十誦中。偷蘭有
三品懺。一大眾。二小眾。三一人懺。了論唯結一品者。
謂前二方便。並是吉羅。但有近方便一蘭。故言一品。
體通彼此者。立云。蘭吉名殊體一。通其律論兩文。故
[006-0781c]
言彼此。謂了論中次方便是重吉。十誦是輕蘭。然名
雖不同。罪體一等。俱是對一人懺也。上釋夷聚義竟。
二者僧殘聚者。立謂。有殘之罪。由僧除滅。故曰僧殘。
從境立名者。謂僧為能懺之境。殘是罪體之名也。應
言境體立名。僧是懺境。殘是罪體也。又應從境義作
名。境亦僧也。義謂此罪。有殘之義也。
四分中正明僧殘便成上解者。立明。四分名僧殘。同
上婆沙中解也。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絕為名者。此明
懺竟。復本僧用故曰也。
理須早救等者。濟云。即律序云。可救有十三。餘者不
須救。言強與波利婆沙等者。此云覆藏也。從所治情
過為名。明犯殘已。雖無心悔過。僧若強為加法。亦得
清淨。懺夷不爾。出彼自心。由過麤重。必洗心悔。若自
無心。僧強與法不成也。言隣者近也。摩觸麤語。婬家
氣分。苟能為之。將有犯重之事也。
尼有十七六異七同者。六配七成十三。此且約僧十
三也。就尼十七而明者。有十異七同。言十異者。頌曰。
言人度賊外解舉。四獨染食并勸他。習近違諫謗僧
違。嗔寶發諍僧違諫。一言人。二度賊女三界外輙解。
三舉人。四四獨。謂度水。獨行。獨宿。獨入村。五受染心
男子食。六勸受染心男子食。七習近住違諫。八謗僧
勸習近住違諫。九嗔捨三寶違諫。十發起四諍謗僧
違諫。言七同者。一媒。二二謗為三也。及四个違諫為
七。頌曰。媒嫁有根無根謗。破僧伴助污性違。此七配
[006-0782a]
前十。是尼十七殘也。言僧六異者。漏失摩觸二麤語
二房也。頌曰漏失并摩觸。二麤與二房。所以漏失僧
重尼輕者。多論。解云。女人煩惱染重。難拘難制。若制
與重罪。苦惱眾生故也。又云女作在屏苦乃盈流。男
子不示。隨事能示故也。摩觸一戒。尼重僧輕者。尼則
煩惑性重。既受摩捉。必被陵逼。成大過故。方便之內。
制與重名丈夫摩捉。必無陵壞。不假染防。但就限分。
制於輕也。二麤語僧重尼輕者。男則剛獷無羞。為之
義數故重。女則輭弱多耻。為之義希故輕。二房亦爾。
所以不同者。僧是多利。孤遊造房。事數故重。尼即反
前故輕。又如多論二人共造。不獨宿故。人無房量。縱
有過者。輕而非重。
僧位胝施沙等者。是僧伽婆尸沙別名也。以了論說
不同耳。梵音輕重故爾。言有五十二罪者。有三方便。
合根本成四。故有若干也。
此乃正量部名等者。謂上了論云僧伽胝施沙者。是
正量部中之名也。了論釋正量部。故云然也。言有三
義者。立明。物一義。與薩婆多部同。謂是戒見同是僧
義。不由定慧是也。第二即是救義。第三是勝義。下文
自出是也。薩婆多部稱僧伽婆沙有一義正量部同
等者。謂薩婆多部。唯有一義。與正量部中第一義同
也。
言解云由見眾人和合等者。應是了疏解云也。眾人
謂是僧也。要以同一正見故。言由見也。復同一戒。復
[006-0782b]
須和合。是名僧義。然僧具六和。且舉戒見二名。以釋
僧義。由此二不同不由定慧者。此語斥其多宗也。多
宗僧伽者。具三義。一戒見。二定。三慧。此三若同。乃名
僧伽義也。以多宗慧辨僧體。今則不然。不由定慧。但
具戒見。則成僧義。未假定慧。今言由此二不同者。謂
由戒見不同。即乖僧義。此上並是釋其僧字也。有三
義初如前解者。謂僧伽胝施沙中。有三義。初僧伽義
上已解竟。第二救義。第三勝義也。可知上釋僧殘義
竟。
偷蘭名大者。立謂。過相麤重故由大也。遮言障善道
者。立明。道是所障。罪是能障。以犯此罪。能障於道。故
曰也。礪云。夫言破戒障道者。障何等道。謂障初禪二
禪三禪四禪。空無相無願。障須陀洹。乃至阿羅漢果。
此亦是就遠說障也。既尸羅不淨。不能集生三昧。發
智斷惑。終獲道益。故說為障道也。由能成初二兩篇
之罪者。謂能為夷殘兩篇之因。是方便也。初謂初篇。
二謂僧殘篇。兩謂都結也。又翻為大罪者。有云。約破
僧出血逆等。為大罪也。
一是重罪方便者。此因罪也。有輕有重。次方便是輕。
近方便是重。二能斷善根者。此謂獨頭果。亦有輕重。
如破僧出血是逆偷蘭則重。若裸身見佛。人皮石鉢
則輕也。以破僧出血是斷善根也。所言過者不依佛戒
而行者。此是罪過也。濟云。不是罪過之過。直是過度
義也。謂越過戒律。限域之外。故名也。如下舉喻其義
[006-0782c]
自顯。如牛突籬援等者。立明。蘭為重罪之因。如前牛
破籬。為後牛之因也。後牛因前得度。亦如前犯蘭。致
後犯夷。前牛破籬。喻犯蘭。後牛得過。喻犯根本重也。
然過名亦通等者。立謂。前牛破籬名過。後牛亦名過
也。謂犯蘭犯或雖通名過。然過有輕重也。案了疏云。
然過名亦通諸罪。但此罪麤。故互過名。最初犯為過。
後去從初受名。如初牛出過界得名。後牛出隨前者
故亦得過界名今釋疏意然七聚皆是不依佛所立
戒而行。故言亦通諸罪也。言此罪最初者。約能為初
二篇之方便。由前方便故。後乃犯根本。故曰最初。罪
通正從等者。獨頭是正。礪云。如破僧伴助皮[犮/皿]露形。
名究竟蘭。亦名獨頭也。若為他方便者曰從。是因蘭。
正是果蘭也。
言體兼輕重者。如下通輕及因中。具論輕重因果之
義。至下廣有解釋也。律列七聚六聚並含偷蘭等者。
謂律明六七。雖別不同。然蘭必居一位之數也。或在
上下抑有由也者。抑云止也案也。謂蘭或居殘下曰
上。或居提舍尼下曰下。置處不定。非無所以。故曰有
由。重者則居上。輕者則居下。不可雙出。故或前或後
也。若准礪解。作因故三。為果故五。為辨成他他成故
爾。解云為他之方便者。故居第三聚。故曰為辨成他。
謂能成他夷殘方便也。為果故五者。謂獨頭果蘭。即
居第五聚。即用吉羅為此果蘭之因。故云他成故示
爾。呼吉羅為他也。
[006-0783a]
或次僧殘後是戒分所收者。謂上三聚過麤名戒。下
四聚過細曰威儀。如初二篇遠近方便等者。自意謂。
此言未正。且一往判耳。謂初二兩篇。遠近方便。罪含
輕重。其第二篇近方便。與初篇遠方便同。若第二篇
遠方便則輕也。故下文云。輕者如第二篇遠方便等。
故知此中之言。猶有餘也。蓋是且判夷殘兩篇。各二
方便。云是重也。未暇簡出。二篇遠方便云輕也。謂裸
身用髮者。謂露身見佛。用人髮為繩也。
戒與威儀通別互舉等者。謂二名雖殊。此是互彰其
目。以別別而明。作此分別。若通論者。七中通得名威
儀。如犯殺盜。豈非是非威儀。佛呵須提那云汝非威
儀。非淨行等。此即通名威儀也。就戒而言。七通名戒。
如言二百五十戒。豈得簡却下四聚耶。如犯吉羅。亦
名破戒。故下篇開通中。亦云最初未制戒等。故知戒
名是通也。故礪云。若也通論。五篇能治。皆有防非。齊
稱為戒。故下文並言。最初犯戒。與比丘結戒等。若據
身口進止威儀法式。皆名威儀。故下文言非威儀等。
令且位分為兩。前二所防過麤。能治稱戒。下三犯細。
能治名威儀也。言別者。即律文遮法中云。有人舉他
罪來。佛令窮問。破戒耶。破威儀耶。若言破戒。破何等
戒。波羅夷耶。僧伽婆尸沙耶。偷蘭耶。若言破威儀。破
何等威儀。波逸提耶。惡說耶。據此明知。前篇是戒。後
篇是威儀。此就別說也。
若就均雜往分等者。謂夷殘提。及提舍尼。此四是均。
[006-0783b]
均義有三。一名均。同名夷殘等。二體均。且如四重。罪
體無輕重。其報亦無階降。同是九百二十一億六十
千歲也。殘提等篇類。然約違教罪。其體均也。論遮性
業道。有無則別。三究竟均者。謂上四篇。非因是果罪。
故名究竟。以具此三均。故非雜也。雜則不具三均。故
心疏云。凡立篇者。必具三均。名體究竟。此是定義。且
如初篇。同號即是名均。齊須擯治。即是體均。罪非方
便。是究竟均。乃至第五三均例然。言無非正果者。謂
上四篇。非為他方便。是究竟果罪也。又是正非從。故
言無非正果。下三為雜通輕及因者。謂偷蘭惡說惡
作。此三為雜。有輕有重。故言通輕。含因含果故言及
因。以其輕重因果不均。故名為雜。然果罪有重。因罪
亦有輕重。因罪輕重者。且約蘭辨。有三品不同。若初
篇近方便是重。對大眾悔。十謂八人為大眾。四人為
小眾。四分五人為大眾。四人還是對首法。故名小眾。
初篇次方便。二篇近方便。名中品。對小眾悔。只有四
人僧。受懺之時。無有單白。但問邊人也。若第二篇。次
方便。是下品。對一人悔。果蘭者。亦名自性偷蘭。亦名
獨頭蘭。亦分三品。若破法輪僧。若盜僧食。盜十方現
前物。偷四錢。及非人重物等。皆是重。對大眾悔。若盜
三錢已下。破羯磨僧。與女互有衣相觸。名中品。對小
眾悔。剃三處毛。露身行。著外道衣。畜人皮。石[犮/皿]。食生
肉血。嗔心破塔。裂破三衣。名下品。對一人悔。吉羅有
因果者。戒本一百眾學。一向是果罪也。若為蘭提及
[006-0783c]
重吉。作初方便者。曰因。言輕重者。初方便則輕。近方
便則重。亦有三品。謂對人悔是重。責心悔是輕也。責
心復兩。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心。故有三品也。果吉
辨輕重者。就故誤明也。立云。如沙彌滅擯。吉羅是重。
由此輕重因果不同。故言通輕及因。准理應言。通輕
重及因果。但文家略部。重字果字也。然偷蘭雜中之
重故居第五者。謂下三聚是雜。蘭聚最長。居第五吉
分兩聚。次輕居六七。立問。蘭既不具三均。故准入聚。
不入篇。義容可爾。吉既入篇。義具三均。何為復在聚
攝。答吉具三均。得入篇者。唯指一百眾學。餘二不具
均者。總入聚收。由體含輕重。罪有正從故也。上釋偷
蘭義竟。
四波逸提聚義翻為墮者。非是正翻。對義翻也。十誦
云墮在燒煑覆障地獄者。撿十誦律九十中。戒戒唯
作此解。更無別釋。
若據罪體同一品懺者。三十九十雖分。若捨衣竟。但
對一人懺與舉提同也。
三十捨墮餘入別懺者。尼二百八中。離取三十。因財
起犯。制以捨墮。餘一百七十八單提。但對別人悔。故
言餘入別懺。言種相同異如別顯之者。謂尼戒本自
明指。或尼眾別行篇中釋也。
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等者。謂僧有一百二十提。用
輕重二吉。為方便。并根本成三。三个百二十三百六
十也。百尼柯者。彼喚名別。只是波逸提也。言翻為應
[006-0784a]
功用者。明此罪微細。須加功用意故也。上二篇罪過
相麤大。治行易成。不假功用也。二性罪及制罪者。謂
九十中。如毒罵兩舌。殺畜飲虫。打搏等。是性罪。如掘
地壞生。飲酒數洗浴。水中戲等。是制罪。亦曰遮罪。謂
此篇中。具含此二。是曰難持。應加功用也。因時能燋
心等者。謂初犯罪時。其心熱惱故曰也。果時能燒然
眾生者。犯此罪者。來報燒熱地獄。故曰果時能燒也。
但有三部者。兩吉為方便。并根本提。為三也。
即此律戒中具明悔過之詞者。謂我犯可呵法。所不
應為等。是悔詞也。尼有八種與僧全別者。並是索美
食。為緣起也。一謂尼無病索蘇。犯可呵法。二素油。三
蜜。四黑石蜜。五乳。六酪。七魚。八肉。
有十二罪者。二方便并根本為三。三四成十二也。
翻為應當學等者。謂式叉翻為學。迦羅尼。翻為應當。
謂學應當。梵言倒故也。謂翻譯家改異。故曰應當學。
濟云。此方言倒耳。故唐三藏云。在天竺每被彼僧詞
云。彌戾車。汝言自倒。既云喫飯。前即云喫。為喫空耶。
應須云飯喫。皆先所後能也。父汝父字向下讀者。亦
是倒也。故梵本經。文字皆橫下。亦有理致也。汝若向
下為正者。今僧中次第而坐。何不頭上著人。又汝言
竪讀為正者。汝眼何故橫耶。隨眼橫著。豈非便易。擡
眼上下。亦難乎。戒疏引多論。問何故此篇獨名應當
學者何。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引戒難持。而
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名。但言應當學。又云。若就所
[006-0784b]
防彰名。應云眾突吉羅。今隱其所防。就能治行。以立
名目故言學也。論其所學。實通上四篇。非局此篇。但
人情薄淡。重罪多持。輕便不敬。若論成行。非懃攝護。
終不可成。所以大聖觀物機緣。特加勸勉。故與學名。
又能持此戒。滿足無缺。即名學行成就。就終彰名。學
功義顯。故偏於此戒。受學稱也。言胡僧云守戒者。為
此戒。能守護於四重。由持此戒。防守前篇。便不犯也。
又云。專翫在心名為守戒也。十誦天眼見犯罪比丘
如駛雨下者。撿十誦云。時諸比丘。得天眼。見諸比丘
犯罪如雨駛下。見已便遮諸比丘說戒。以是緣故。鬪
諍事起。不得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是事白佛。佛言莫
以天眼。隨以肉眼所見應遮。出遮說戒法中也。
尼法指同大僧者。謂尼第五篇。還有一百戒。同僧多
少也。
言必有解判如疏述者。戒疏云。惡作惡說。從具得名。
母論云。身名惡作。口名惡說作義是乖名通身口。故
律下文。無問身口。皆突吉羅。善見解云。惡作者是。
明了論解非四部所攝等者。立謂。如一百眾學。並是
果罪。非是上四篇方便。故言非四部所攝。今詳此釋。
恐不應理。觀了疏意。但言非前四部所攝。不言第五
部。唯果非因。今何得言局百眾學。然了疏意云。第五
部中。或有二因。或全無因。故不同前准數為部。謂但
起心。不動身口。唯果無因。若有動業。因果具有。如欲
上樹。未動身語。是遠方便。動身或語。是近方便。上樹
[006-0784c]
過人。即名究竟。隨應准說賓述也。言所餘諸罪共學
對者。謂一百眾學。及餘一切吉罪。但非前四所攝。已
外皆名。所餘諸罪也。賓云。前四部中。雖有因吉。隨應
自攝入前四中。今辨第五。雖亦名吉。要須非是前四
部。攝取所餘罪也。言共學對者。對首心念。名之為學。
以其對治所作罪故。名為學對。今言共者。謂輕重二
吉。俱須對治懺之。故名為共。了疏云。責心及對人名。
學。以其對治所作之罪故。名學對也。解此疏云。責心
及對人。俱須解知名學也。二種各對治除滅。名對吉
也。及婆藪斗律者。此云品類律也。彼律有二百戒。多
明輕戒。謂是吉也。亦是此第五篇正果罪也。賓云舊
人皆言婆藪斗律。是二十部之內。一部之別名。今詳
不然婆藪斗者。真諦翻為品類也。故知是揵度之異
名耳。品類即是法聚義也。亦是蘊積義。故知只是揵
度耳。如揵度中。多不論殘夷重戒。唯明輕吉等。故今
文云多明輕戒是也。梵本正音。應言呧藪斗。此翻為
事也。如揵度中。說戒事。集在一處。或安居事。自恣事
聚在一處。皆名揵度。故知婆藪斗是其揵度也。言一
切皆是第五獨柯多者。此結上文也。從上非四部所
攝下。並是獨柯多部攝也。獨柯多者。吉之別名也。此
是正量部名等者。謂獨柯多部。是第五篇罪也。正量
部。呼名不同耳。了論解正量部云。此獨柯等。名出彼
部也。言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者。有人云。了
論意明。無別身口業者。謂身口所發。皆由意地。今但
[006-0785a]
是意地。流至身。亦名惡作。流至口。亦名惡作。故知身
與口。同名惡作。不得身惡作口名惡說。故曰無別身
口也。立明。正量部中。將意業。為惡作。身口但是造善
惡之具。自不能成業。如死人亦有身口。不能造業。故
知由意。方語造業。故將意業。翻惡作也。故了論疏云。
獨柯多部者。翻為惡作。正量部解。無別身口業。但故
意是業。故意能發身口。名為身口業。依此部解。唯意
是惡作也。薩婆多云等者。立明。多論用身口二業。翻
惡作也。故了論疏云。薩婆多解。身口是別。業通三業。
皆是惡作。又戒疏云。吉羅者。律本解云。惡作惡說。分
身口業。故有斯目。明了論中。二業一名。俱為惡為惡
作。身口為非。無非皷動故也。言同翻一名而義兩別
者。謂了論用意業。為惡作。多論用身口業。翻惡作。故
云兩別也。
分輕重中等者。此明了論約吉羅中。自分輕重二別。
故彼疏云。若通說。第五部中諸罪。同名獨柯。就中約
輕重分之重者。名獨柯多。輕者名學對。為分別輕重
異故。於輕中。別立此名。故名學對。又言輕名學對者。
了疏云。對首心念名之為學。以對治所作罪故名學
對也。
若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等者。立明。吉羅亦具二个
方便故。了疏云。如發心欲上樹。未動身口。未說欲為
此事。是遠方便。動身去。或口說。或手觸是近方便。上
樹即是根本吉羅。餘依此尋之。問重罪若已作根本。
[006-0785b]
故便隨根本。不可別懺。今引輕罪。已作根本。方便可
別懺不。答亦隨根本不可別懺。由方便皆成就根本
故也。
重罪重責心輕罪但云不應作等者。立謂吉羅二方
便中。自有輕重。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心也。言亦通
下用者。立明。責心懺吉通下三眾。謂式沙足沙彌尼
也。
二不定法托境以言者。立謂。托覆露兩境。為犯處也。
言通該六聚者。立謂。此二不定。覆露二境之中。容犯
六聚之罪也。以身與女在屏。或作婬事是夷。或身相
觸麤語等是殘。期行婬事是蘭。屏坐故是提。戒無病
端坐受食。是提舍尼。或無染心共坐是吉。故曰通該
六聚也。若論罪體生疑不信者。如緣起中。可信女人
舉來白佛。猶心疑故。故曰生疑。則不信比丘清白也。
由使他不信及疑故。即將此不信與疑。為罪體故。結
不應之吉。謂不應使生疑故。即首律師云。以疑似為
體。今破上解云。疑是女人。豈成過體賓述云爾。吉師亦有。
不許結吉者。謂有犯即入篇聚收。未犯理合無罪。故
首疏同。七聚之中。無二不定之名。云何結吉。答若作
此難。我反問汝。七聚之中。無不應爾。及如法治之名。
然不應爾。如法治。為有犯不。然此既是犯。亦不入聚。
我二不定聚中。雖無結吉何失。又略說戒中。亦具有
二不定。意說若不許二不定。名為戒者。十五種略說
戒中。何故含二不定。方十五種。略說戒也。既名說戒。
[006-0785c]
明知不定亦入戒門收也。十五種略。揵度具列。又戒
疏云。房室私禮。俗所常行。而比丘無侶。獨一女人。同
處麤語。令他疑恠。罪相難分。故約生疑吉羅罪。故略
䟦律云。如何此戒。作不定說。答未來中。或容有無實
犯故。賓敘古人釋此罪體云。三罪二罪為所防。離染
清淨為能治。非法自言。為所明。如法自言為能治。又
以治罪不如為所防。如法治罪為能治。相傳破云。非
法自言為所明。者尼有自言。應有不定。又復豈容要
待自言。方犯不定也。治罪不如者。過在僧眾。豈可此
戒。防治僧罪也。首律師言。疑似為體同此鈔文破也。疑在女
人。豈成過體也。礪云。以屏露二處。應須撿審。以為所
防。述曰謂二不定在於屏露。涉嫌疑處。行住坐臥。以為
所防。如人惡子。制令離過。故不聽其至可疑處。設若
至者。父母必須勘問來由。此亦然也。崇云。撿未實時。
在不定攝。勘撿實已。即定聚收。何須此明所防體。今
詳律儀。防護為義。二百五十。戒體須存。豈容此中無
所防體。故今以其在嫌疑處。為所防也。問在嫌疑處。
容犯一切。不應唯局愛染諸戒。答理實雖通犯一切
戒。然由愛染過失尤重。故立不定。以深防之。由此亦
顯尼有伴故。隱而不立不定戒也。文彰三罪二罪者。
立明文云。若波羅夷。若僧殘等者。此是略舉三二罪
名也。准理合舉五篇。景云。文中雖彰三罪二罪。然或
有或無。若生疑不信吉羅。此則定也。景問其二不定。
無別名種。何故戒本。制三問者。答舊云。今三問者。意
[006-0786a]
云。汝不與女人共坐。生他人疑心不。所以須問。非有
罪名也。今意不然。此中通問前後。不局問生疑也。
七滅諍中罪亦通有者。立明。僧尼各有七滅諍事。以
尼律中不為他滅諍。結提罪也。僧若知法。不為他滅
諍得吉。僧尼不滅諍各有罪曰通有。又解但明僧七
滅諍也。既有諍事。比丘解知。七毗尼之相。不為他殄。
四諍者犯吉。故曰罪亦通有。謂望七毗尼上。通是吉
之罪境也後解為正。而僧尼同數共成通戒者。立明。僧尼
同防身口七非故言同數也。以上五篇七聚。以僧尼
同用故言通戒也。又言。有人云。是七滅諍。以僧尼同
有此數。今言不爾。尼中雖有諍事。不為他滅。便得提
罪。僧但得吉。既此不同。何得言同數也。濟云。後解為
正。以僧尼同有七滅之名。名同數同。何癈有輕重也。
此解恐非。今正解云。據尼戒本中。亦不定。有家出尼
戒本。則無七滅。然據律文。尼戒本單墮中。唯有一戒。
若比丘尼明解聖教。不為他滅四諍者波逸提。今言
僧尼同數者。謂據尼。亦合同僧有七滅戒。故曰僧尼
同數。但尼戒本。通速七个為一戒故。故曰用成通戒
也。
五篇七聚何義差分者。立謂。問意云。篇之與聚。若為
差別故。或離或合。又復六七不同。有何殊狀。
答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明魏時曇摩迦羅初至漢
地出僧祇戒心。翻名五篇。今相承仍作此名也。即四
分下文者。立云。其六聚七聚雖別。並是吉羅。以是尼
[006-0786b]
律之文故。言四分下文今且分七五不同者。此是答
上問意也。上問五篇七聚。何義離合。今答此問也。一
名均者濟云。同名夷。同名殘。同名提吉等也。其偷蘭
家。即出頭來訢。我亦名均。以無問輕重。皆名偷蘭。可
非名均。不許我入篇篇家即報云。我夷殘提吉。非但
名均。約體復均。以無輕重不定。汝之偷蘭。或輕重不
同。或因果有異。謂有時作他方便。或復自號獨頭。據
體非均。故篇家簡出。其偷蘭聞已。即走脫便語云。阿
儞向聚中坐去。二體均者。如犯初篇。治擯及受來報
一等也。不具此三通入聚攝者。問既言篇具三均。篇
則有五。何故上云前四是均。下三為雜。答若從聚論。
前四是均。下三為雜。若從篇辨。五並是均。所以爾者。
由吉羅一聚。罪含因果。得篇名者。直指一百眾學。由
是果罪。又具三均。其餘因吉。不具三均。通收名聚。故
心疏。問曰吉羅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答簡取究
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攝。問偷蘭罪中。何
不簡除從生。取究竟者以入篇。答不同也。偷蘭究竟。
或均或雜。或前或後。難定其罪。大約且分三品。故入
聚收。此問意云。吉既在篇。復在聚。為含因果者。蘭亦
含因果。還合將果蘭入篇。因蘭作聚。何故唯聚。不得
入篇。答意可見。心疏又問。如上立義。罪位分五。各具
三均。墮罪之中。僧別兩悔。第五一罪。對首責心。無有
二悔。明如輕重。何得均耶。答今言均者。以義故。罪縱
一篇中。懺有輕重。至於名種。一向不異。何以知之。初
[006-0786c]
篇名棄。則不覆開悔。及不足數相同棄也。二篇僧治。
則行覆在別。至於本罪。出必在僧。三篇對首。而或兼
眾者。以財事難遣。對僧徵覈。及論捨罪。與別何殊。第
五一篇。雖有二懺。故誤兩心。雙捨本罪。何妨義攝。以
位通之。
六中合吉羅以體同故者。立謂。雖惡作惡說名殊。同
是吉羅罪。體體無輕重。來報修短。是同故。合為一聚。
七中離惡說以過多故者。既身口二業。造過不同。故
離成七也。戒疏云。古師解七五離分。品位不同。文極
樂廣。宣並廣敘。後即拂除言。如此云云。並是古義。今
人行誦。未能思釋。不敘謂言不知。若知復無所以。故
今解云。大聖立教。為顯時心。或立結業以收非。或立
名相以束罪。隨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陰界入。隨迷故
謂陰界入三名。開迷取悟。故此分別。達名唯是一義耳可以例曉。罪雖藂聚。大
位三階五篇六聚七聚定其重輕。取究竟者。莫不齊五。故有
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也。定其來報。年劫遠近
者。莫不齊六。故有六聚等是也。言其果由因成。自有
因不感果者。莫不齊七。故有七聚等是也。自意釋云。
離為七聚者。便取為他方便因之吉。為一聚也。
且列兩名廣如戒疏說者。彼疏釋五篇。四門分別。一
位立五篇并解名義。二置不同。翻名顯相。三但置於
五而不四六。四五篇次第等。至時可尋戒疏相因。成
宗。必觀時宜。廣略機變。不事誦文。彼此同惱。宣云。有
人不解道理者云。為我盡底道。余云。底何可盡。至佛
[006-0787a]
方知。今且大略識相。奉持還妄。彼彼[苧-丁+?]時損業。大破
正功。無任法利。余老矣。桑揄轉迴。不暇多述。願諸學
者。時復思焉。
答兩列定數約指為言者。約由限也。謂且約略。列二
百五十。及五百之名也。言蹊逕者。小道曰蹊。大道曰
逕。可指此為所防者。謂豈得唯指三百四十八戒而
防。須約萬境而防護也。言可得由豈得也。上來釋第
一篇聚義竟。
二明所犯果報者。前序中云。必先張因果。廣明相號。
即約因果。為二段文。因文已了。此下當第二正明果
之相號也。
我心為本等者。由橫執妄我。故起三毒。若修無我。觀
成毒不復起也。言如懺法中者。下懺六聚中。廣明心
業淺深之相也。起罪必約三性而生者。謂起過之來。
隨緣萬別。統明因起。不過三性。謂善惡無記。此三能
為起罪之因。故曰也。受報淺深由意業為本者。說三
業中。身口獨不能成善惡。要假意地。成善成惡。意有
重輕。故便報有淺深等。故善生經云。一切摸盡。無勝
於意。意盡煩惱。煩惱盡業。業則盡身。故有好醜之別。
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等者。即如伊鉢羅龍。過去迦葉
佛時。故壞伊蘭樹葉。死墮龍中。風動樹時。膿血流注。
釋迦出世。未記脫時。令待彌勒佛出。汝可問也。言或
由見起者。謂五見之中。此屬邪見。撥無因果。
此並慈心造罪而前境違重者。立明。由殺前生。夫是
[006-0787b]
眾生。皆惜身命。今若殺者。違前所殺境之心得重罪。
故言前境違重也。勝云。前境是人。具緣違教得重。故
曰前境違重也。
不同犯性廣如下智論中說者。下懺六聚中云。大論
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戒。雖三惡罪不除。
如比丘殺畜。業報在。三心之中解善心義竟。
已下明不善心也。由無慚愧初無改悔者。若有慚愧。
不名惡心。今言惡心犯戒。由無慚愧故也。即涅槃云。
有慚愧者。罪則非有。無慚愧者。罪則非無是也。羞於
天者曰慚。羞於人者曰愧。亦云羞自曰慚。羞他曰愧。
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者。此是善生經也。案彼經
云。業有四種。一者時定果報不定。二者報定時不必
定。三時與果報俱定。四者時果二俱不定。時定者。所
謂現在次生後世。若時不定。果報不定。是業可轉。若
果報定。應後受者。是業可轉。現世受之。何以故。善心
智慧因緣力故。惡果定者。亦可轉輕。何因緣故。名果
報定。常作無悔故。專心作故。樂喜作故。立誓願故。作
已歡喜故。是業得果報定。除是業外。悉名不定。無生
行業。有輕有重。有遠有近。隨其因緣。先後受之。如修
身戒心慧。是人能轉重業為輕輕者不受。若遭福田。
遇善知識。修道修善。是人能轉後世重罪。現世輕受。
若人具有。欲界諸業。得阿那含。乃至羅漢。能轉後業。
現在受之也。有云。若定業者。佛亦不免。即如調達推
山押佛。時有迸石。方四十里。隨逐世尊。處處走避。天
[006-0787c]
上人間。悉隨不捨。乃至傷足趺而出。佛說偈曰。非空
非海中。非在山石間。無有地方所。脫之不受業等云
云。以調達等。三个釋子。報得力故。能舉四十里石。一
佛。二調達。三阿難也。阿難為有此力。常持佛石鉢。不
以為重。准摩耶經調達使鬼捧大石。欲害於如來。則
非自報力也。今詳佛是圓德。何惡不盡。亦有業報。以
誘眾生。大乘經中。皆言示現。我觀人天。無有能破和
合僧者云云。以上釋第二惡心義竟
三無記心犯者。多論第十三云。無記語者。不修三業
食已而眠。眠起洗浴。共論世間無記之語。令身肥壯
者是也。
言妄用僧物者。立謂。屬上媒嫁淨人也。將僧財。供給
婚具。所以屬無記者。謂前有方便。及至和僧之時。不
分別善惡。但無記心。和僧而作也。
非即如上者。立謂。此是恒懷謹護。偶爾而犯。屬無記
也。不同上文。散亂不攝。及有方便。如前媒嫁淨人。非
時入俗等。並先有方便業成。雖是無記。亦亦結罪。並
如論中無記等者。立云。即下成實論也。
而實無記非記果者。謂當來還感無記之報也。又解
云。非記果也者。明我雖先有方便。方便之時。是有記
及至正作罪時。即入無記。詺此正作之時。為果故曰
非記果也。不感總報非不別受者。立云。地獄名總報。業
道名別報。若准唯識論中。總報謂是今一報身也。別報
謂後身也。然諸教中。多明三報。一現報。二生。三後言
[006-0788a]
現報者。如昔一人。入山覓薪。遇寒失道。值見一罷。一
將至穴中。以身抱之。耎觸得蘇。出外求食。將還飴之。
逕於七日。然後辭去。昔畜解語。與人無異。其人臨去。
辭熊曰。蒙鄉救護。甚生慚愧。汝求何願。熊曰我無餘
願。願汝出外。護我身命。答曰諾。言已辭去。下山見二
獵師。相慰問已。示其熊處。獵者往取。喚其相隨。其人
不骨羞見熊。故但示處所。須臾殺已。擔出。其人住待
擬索肉分。即作三分。二分與二獵者。一分過與覓此
等人。舉手欲取。兩手一時墮地。此名現報。又昔有黃
門。見人駈五百頭牛。擬刑其勢。令牛身大。黃門見之。
將錢盡贖牛。得免苦。黃門當日。男根忽生。此亦現報。
言生報者。捨此身已。入地獄也。後報者。從地獄出墮
畜生身。千生萬生。或復為人。諸根不具。邊地難處。怨
家相對是也。作噉糞鬼等者。案五百問云。昔有比丘。
為僧知事。手指挃器物。言取是用是因爾不懺。死墮餓
鬼。時有一羅漢。夜上廁。呻喚聲。問其所由云。先於寺
中。為僧執事。持不淨食。與眾僧故。墮餓鬼。問何以呻
喚聲。答飢極欲死。兼復虫噉身痛故爾。意欲食糞。而
不能得。以諸餓鬼排推。不能得前。羅漢言。我知奈何。
鬼言為我呪願。羅漢即還向僧說。眾僧為呪願已。便
得食糞。不復呻喚下文更廣說此緣。成論睡眠成業是無記
業者。立明。先作方便。後正眠時業成。名無記業。
業苦綿積者。綿由遠也。濟云。生報者。謂是入地獄也。
從地獄出受餘畜等。名後報也。若犯四重。五逆。必入
[006-0788b]
無間地獄。故由綿積莫窮言。無間者。謂常苦相續無
有間隔。故成實私頌曰無間有五種。果苦時命形。一
趣果無間。捨身生報故。二受苦無間中無樂故。三時
無間。如犯一逆定一劫故。四命無間。中不絕故。五形
間。如阿鼻縱廣八萬由旬。一人多人皆遍滿故。不相
障礙。業力不可思議此綿積義也。既無三善等者。斷
貪等三。名為三善。今不斷此。故曰三惡。由此三毒。招
於三道。貪招地獄。嗔招餓鬼。痴招畜生。即此三道。受
苦無際。故喻於輪。亦可取其生死不盡。喻輪常轉也。
上來釋料簡起業義竟。已下引文證也。四天王天一
日一夜當人間五十年者。亮云。目連問經中。可呵三
億六十歲。吉羅九百千者。此中有妨。吉合數少。令却
多也。既言九百千。乃當九億。九億豈不多於三億耶。
今欲會通。此言九百千。乃存小數。前言三億。即存大
數。即萬萬為億也。由存大數故數少也。今應將吉九
百千歲。作大數計之。則少前可呵三億也。
此謂數有大小萬萬為億者。立明。十百為千。十千為
萬。十萬為億此小數也。彼既不同。是存大數。謂百百
為千。千千為萬。萬萬為億。億億為兆也。案筭經皇帝
為數計。謂有三種。上中下。數十萬曰億。中數百萬曰
億。上數萬萬曰億。深云。涅槃存小數目連問經存其
大數也。
非失譯疑偽者。實是正經。但失却譯目。故曰失譯。言
疑偽者。經目中。有疑經。有偽經。偽者謂人造也。疑經
[006-0788c]
通真偽。但無譯目者。入疑經故。謂既不見目。經文似
真疑偽。真偽不決。故曰疑經。
鹿野初唱等者。佛初成道。在波羅柰。仙人鹿野苑中。
為拘隣等五人。說四諦法。爾時有八萬諸天。發菩提
心。故言大道。雙林告滅等者。謂涅槃之會。本明大乘。
常樂。時顯䟦等十仙外道。但證無學。此豈由教大小。
但悟之有淺深。故曰解悟在心。
三毒勃興等者。明此三心。能害人善根慧命。故稱毒
也。雜集論中自有多名。或名三株杌。對治道犁。難可
壞故。或名熾然。瑜伽云如大熱病。故名熾然。謂熱勢
增盛。燒惱身心此約當體燒惱。故名熾然。雜集云。由依貪嗔痴故
廣為非法。貪大火所燒此約貪等熾然從果為名也。或名三垢者。
以能污染淨菩提故。言教者。博疋云盛也。又云作色
也。興者起也。今先以戒捉定縛者。此成實文也。慧若
不因定發。名有漏慧。定若不依戒發名曰邪定。故三
學相假。如鼎之三足也。今言殺賊者。謂殺煩惱也。煩
惱常劫人善財。喻之如賊。故聖教偈云。殺害於父母。
王及二多聞。誅國及隨行。是名真梵志。釋曰。貪愛為
母。業煩惱為父。自恣造惡曰王。戒取見取名二多聞。
煩惱所依處曰國土。煩惱種類曰隨行也。梵志是淨
行也。不肖之人者。廣疋云。肖由似也。類文云。骨肉相
似曰小肉。今言不肖者。謂骨肉不相似類。不似其光
也。字從肉作。禮記云。其子不肖是也。此是會意字也。
小下作肉。是所生子而似父也。如人生子似父者曰
[006-0789a]
肖。謂子曰小肉也。子既似父曰肖。堯生朱子。不似父
名為不肖。今謂非法之人。不能紹繼。如子之不肖也。
妄自安托云是大乘等者。自涅槃東度。三肉罷緣。伏
膺至訓。長蔬靡倦。而反相謂。此曰小乘。自有魚肉逸
脣。稱菩薩行。蓋羅剎之業。何菩薩之謂乎。不聞楞伽
涅槃之極教乎。若依天台云。有六種菩薩。一理性菩
薩。謂一切眾生也。二名字菩薩。聞經人也謂涅槃經也。三
觀行菩薩。謂發心人也。四相似菩薩。謂三十心也。五
分真菩薩十地菩薩也。六究竟菩薩。詺佛為菩薩也。
今不肖之人。無妨是理性菩薩數也。言輕弄真經者。
慈云。三藏之教。名為真經。自重我教者。謂所學教大
乘也。即勝鬘經說毗尼大乘學者。案彼經文。盡明大
乘義也。文云。摩訶衍。能出生一切法。如阿耨池。出八
大河。如是大乘攝受一切善法。其處有六。一者正法
住。二正法滅。三波羅提木叉。四毗尼。五出家。六受具
足戒。皆為大乘故。以正法住者。為大乘住。大乘住者。
即正法住。正法滅者即大乘滅。大乘滅者即正法滅。
波羅提木叉。毗尼。此二法者。義一名異。毗尼者。即大
乘學。何以故。以依出家。而受具足。是故說大乘威儀
戒。是毗尼。是出家。是受具足戒也。八十部者。立謂。智
論明結集時。憂波離一夏八十度。昇高座。誦出律藏。名
八十部。亦名八十誦。即尸波羅蜜也。此翻為戒。即六
度中之一也。六度者。豈小乘學耶。百喻經下卷云。譬
如一師。有二弟子。其師患脚。遣二弟子。人當一脚。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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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按摩。其二弟子。常相憎嫉一弟子行。其一弟子。捉
其所當按摩之脚。以石打拆。彼既來已。忿其如是。復
捉其人所按之脚。尋復打拆。佛法學徒。亦復如是。方
等學者。非千小乘。小乘學者。復非方等。故使大聖法
典。二途兼亡上言非干小乘者謂真相非撥也。
菩薩設教乃至不染其風者。立謂菩薩。得淨心地。即
初地已上菩薩。為方便利益故。具行殺生等十惡。內
無染心。雖以和光。而不同塵。故曰不染其風。如前卷
引攝論。菩薩得淨心。雖行殺生等。自無染濁過失。即
其義也。初心大士等者。謂如上有緣而作者。是初地
已上。得行此法。若地前菩薩。名為初心大士。要同聲
聞律儀。不得逆行化也。謂未能離染。但分斷惑耳。如
我不殺則施一切眾生命者。案智論云。持戒能生檀
波羅蜜。檀有三種。一者財施。二法施。三者無畏施。以
其持戒。自撿不侵一切眾生財物。是名財施眾生也。
又見者慕其所行。又為說法。令其開悟。又持淨戒。與
一切眾生作供養福田。令諸眾生得無量福。如是種
種名法施。又一切眾生皆畏於死。持戒不害。是則無
畏施也。慈云。凡施有三種。一財施唯濟於外資。二法
施。而資其神用。三無畏施。即不殺等。而施其命。言過
其實等者。慈云。理本絕言。非言能論。離四句等。是理
體之實。其人於此理。強生分別。言戒相如虗空。持者
致迷倒。理外分別。故言過實也。余意謂不然。但是內
無實用。口言無相真理。出此言。過其心所見也。言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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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餝美也。
形儀可觀者。立謂。但有壇場受時之形儀。而不發無
作之戒體。凡所施為無非戒律等者。明釋迦一化。正
法像末。凡有軌儀。盡是聲聞之法。無菩薩僧。故彌勒
文殊。心雖菩薩。形相並同聲聞剃染持戒。逮乎今日
並祖其風。此釋迦如來。化儀如是。今若呵斥。爾稟誰
教。何佛所化。底死奮流。不識根本。若生善受利乃至
云我是大乘者。宣云。攝御門學。非戒不弘。相善任持。
非戒不立。故名利相及諍位夏而殿容師授尊摸。趍
壇場。而懃帶。豈非貪決情勇。攬戒奉以為師。行絕綱
猷。委戒填諸溝壑。專志在於本毒去取。近乎方寸。此
迷甚矣。立鳥鼠比丘之喻等者。案佛藏云。佛告舍利
弗。譬如黃門非男非女。破戒比丘。亦復如是。不名在
家。不名出家。命終之後。直入地獄。又譬如蝙蝠欲捕
鳥時。則入穴為鼠。欲捕鼠時。則飛空為鳥。而實無有
大鳥之用。其身臭穢。但樂暗冥。破戒比丘。亦復如是。
既不入於布薩自恣。亦復不入王者使[仁-二+儿/又]。不名白衣。
不名出家。如燒屍殘木。不復中用。無戒定慧品。解脫
解脫知見品。無有善聲。戒定慧聲。但出破戒弊惡音
聲。論說衣服飲食。受取布施。常於日夜。戲笑言說。身
口意業。不能清淨。樂於闇冥。如彼蝙蝠。遺教經亦云。
既非道人。又非白衣。無所名也。言驢披師子波者。案
十輪經云。佛言若有眾生。起於麤惡愚痴惡口。自謂
為智。不離邪見。貪著名稱。不能守身口意。心常念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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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愍傷。不自省己過。念譏彼闕。心無寂靜。而自稱
說是大乘人。亦讚嘆大乘。教他讀誦。自不調伏。於大
乘道。如此之人。難得人身。亦失二乘之果。常趣惡道。
不欲親近。諸有智者。而唱是言。我是大乘。譬如有驢
著師子皮。自以為師子。有人遠見。亦謂師子。驢未鳴
時。無能分別。既出聲已。遠近皆知非實師子。諸人見
已。皆悉唾言。此弊惡驢非師子也。如上等人。亦復如
是。既造十惡。燒滅人種。非諸聲聞辟支佛器。敗壞種
子。誰惑他言。我是大乘。佛因說偈。俍戾喜破戒。若聞
讚大乘。誰稱為菩薩。驢披師子皮。廣毀譏呵何俟陳
顯者。謂經中廣自譏訶。何待陳述也。
新學為彼塵蒙者。如調達破僧化五百新學等是也。
豈有先學者。隨其迷耶。上來釋十三篇竟。
四分律鈔批卷第六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