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宗十類因革論卷第三
觀法餘論下
論曰。明觀法者。必辨乎祖承。蓋本諸止觀。示觀有所
傳。則不迷宗緒故也。或問。今論觀法。而不言祖承何
邪。曰此直以例論文祖承。其文既略。無得而明也。若
欲知者。按止觀。凡明二種祖承。謂金口則本付法藏
傳。文列二十四祖。自迦葉而下。以次傳至師子尊者。
遇難而絕。法藏無傳焉。今師則始由北齊。探論悟旨。
因宗龍猛。即前第十三祖。自此推而上之。亦本金口。
推而下之。得有今九祖□。故曰云云。此其大略爾。今
原祖承。所以付法者。非直付法。付其能任持法藏者
耳。然則法藏。何以任持。必其內有實證。外通經論。德
為時宗。緣與物合。世傳一人。以掌其任。如是則可以
任持此道。至於來世。久而不失。其正使無異端澆漓
之患。故曰苟非其人。道不虗行。此之謂也。抑所當論
者。三說而巳。一曰所傳法。二曰傳法處。三曰禪教異。
論所傳法者。按止觀云。始鹿苑。中鷲頭。後[鴳-女+隹]林。法付
摩訶大迦葉。而記有以法驗證。以處顯法。即所傳之
法。正指於斯。又曰。己心所行法者。即章安密說。從大
師得所行之法。故舉所行。以顯所傳。自昔於是。有傳
教傳觀之論。或謂。三乘教外。別傳心法者。今謂所傳
之法。未易輙定。若即言教是所傳法。又何假云以法
驗證。若捨言教。別有所傳。則又不可。故知所傳言教。
[003-0163c]
無在不在。要必契悟得旨。師資道合。始可言傳。是則
傳者。傳其自心所得之妙。必與經論合者。故一代能
詮教法。莫非所傳。如其不然。則教迹行門而巳矣。世
舉知之。又安在其次第相傳邪。故知苟得其妙。謂之
別傳可也。謂之傳教傳觀亦可也。若夫教外之心。心
外之法。皆非今所謂傳也。雖然。若謂實有法有心。為
所傳者。又安得乎。唯通見者。必能訂之。傳法處者。舊
亦言之不同。云云今謂若如來異時。親傳密付迦葉
法藏。則不可得而知。所可知者。即付衣時。是付法之
時。文見西域記五。乃將涅槃時也云云。其涅槃會上。
付囑之言。對告大眾耳。迦葉不預也。若論此事。何必
親傳。然後為付。況迦葉後至。佛現雙足。自可表之。不
在苦諍也。所謂禪教異論者。其略亦有三。一則彼以
世尊拈花迦葉微笑。為付法之說。二則七佛相傳。各
有偈句。云云三則所傳人數。此伹二十四祖。彼則二
十八祖者。並出寶林傳教家評之。以謂無據。今謂苟有其
理。何必求文。若直以文而相攻者。殆無窮巳。抑彼此
皆祖也。在彼與此同。在此與彼同。又何禪教之間。而
㸦相譏毀哉。今姑以理折中之。庶兩家之難解。夫道
一而巳矣。禪教二門也。道不一。不足以為道。門不異。
不足以為門。故道非門不通。門非道不會。以一道而
統二門。禪教所以兩得。以二門而蔽一道。禪教所以
兩失。夫是則何彼何此。孰是孰非哉。但彼尚機用故。
或以花笑示。或以句偈傳。苟從之而會道。或徒傳而
[003-0164a]
無得。吾不知其果虗果實也。而此尚論實故。或以衣
法傳。或以雙足表。苟因之而契理。或徒傳而無得。吾
不知其孰當孰否也。至於列祖。或言二十四。或言二
十八。則自師子之後四祖。在所取舍之間。以今言之。
亦不必定論。使此四人者。果可以繼祖。雖絕而復傳
可也。使不足以繼祖。政令相續。謂之絕傳可也。要知
傳不傳。在乎得人可否。政不必以世系論也。但傳尚
實錄故。止於師子。遇難而絕。而寶林傳等。必於授受
相繼。乃巧為之說。至以年代論者。或以歲曆考之。則
反致譏評。見北山錄等文故莫若今論人不論世之愈也。抑
六祖之前。未唱別傳之說。猶得以經教印心。雖謂絕。
而復傳無害也。自別傳之說行。經教不得以印心。固
當授受相繼。或不得其傳。則遂絕無及矣。嗚呼其殆
哉。由是言之。凡論是非。當道之為尚。不當門之為尚。
門之為尚。則或未免以私情諍。道之為尚。則庶幾乎
以通見明。通見明。則是非得以定。亦得以絕也。或問。
凡觀必有境。故一家明觀。境有真妄。陰有立否。三科
辨揀境之要。二境分內外之殊。是皆觀境邊事。自昔
議論多矣。此特不言何邪。曰據理合明。今此不言。亦
順乎集者之意。以謂此名觀法。則觀正境傍。故所類
文略。雖有觀陰揀境及心等文。相帶來耳。非委出正
文也。自來多不知此。例汎明之。殆非集者之意。若欲
委知。則余甞著真妄十篇揀境十䇿。此不復論也。或
問。其真妄等。固巳論著。二境之說。義復如何。曰此本
[003-0164b]
無它。直以諸師各定內外法相不同。今謂得其全者。
當如四明會釋可也。如觀音玄記云。一家明境。不出
二境。四念處心。對陰色而分內外。此文心。對生佛而
分自它。荊溪特會兩處之文。立外境云。外謂託彼依
正色心等。則其義約而周。簡而當也。然則輔行有曰。
迷謂內外。悟唯一心。豈今順迷耶。曰今之內外。非彼
之內外。彼以迷情而言。則成定有內外。今約法相。乃
於非內非外。言內外耳。如曰祇一非內非外之三千。
隨乎觀慧。趣內趣外是也。故知悟一心後。不妨總別
宛然。終日同趣。終日不失。即其理也。或問。止觀初乘
不思議境。輔行有所謂三境者。云云修相可否。頗多
異論。今若何示之。曰此亦不易曉。至下二空。正出其
文。別以例論。云云或問。止觀云。天台傳南岳三種止
觀。而輔行曰。南岳唯授圓頓之理。約行須以漸不定
助。如是則果三果一耶。曰縱云三一。亦不相違。三言
其行。一言其理。一理通三行。三行顯一理。但圓理與
行為一。餘二則理與行異。故輔行。一往以圓理。對二
行言之。然言圓理。則行在其間。故知三種皆為所授。
而曰唯者。蓋對餘理而言。非從行說也。助之為言。猶
曰助顯第一義之謂也。或問。修漸次者。還解頓理否。
解則何以文曰。圓頓難解。漸次易行。故說漸爾。豈非
漸人有所不解故邪。曰非也。須知文意。一往以難解。
顯其難行。解且尚難。行尤不易。故為其人。說漸次也。
後刪定止觀。特以難至易之。深有旨哉。政恐學者。作
[003-0164c]
此疑故。云云或問。妙記云。中論四句觀法。但被末代
鈍根。此何四句耶。曰或云是因緣所生法之四句非
也。豈有一家所傳觀法但被末代鈍根者乎。正言不
自它生等四句爾。然則何以知其為彼四句。蓋本文
所自。則可知也。此因敘古釋見寶塔品。有為根見識
見之說。故曰云云。又如妙疏。釋知法常無性。作性相
二空解記。因問云。今文何故。不立斯觀。答經從利根
者開。然經為利根。不須斯觀。則知論文。性相四句。專
為鈍根明矣。此本易曉比見。人或固昧。紊亂為甚。因
得以正之。或問。山家觀門。既以龍樹為師宗。何以玄
云。天竺大論。尚非其類。震旦人師。何勞及語。曰此記
固簡之矣。如曰但承觀法。不承論所破勢。然則所破
勢者。蓋論釋般若。唯得以衍破小。故不同天台宗自
法華。徧破徧立之勢。使不以論所破勢。而妨所傳觀
法。則文不為難矣。餘有文義。𤨏𤨏疑難。苟無妨觀門
大體。雖略之可也。
二空論第六
總篇上
論曰。甚矣眾生情著之難離也。不唯著實。亦著假名。
則生與法俱執。不著於有。則著於空。則性與相俱病。
出彼入此。舍一取一。未始暫離也。惟其未始暫離。是
故不能與畢竟空理相應。矧乎末代根鈍。情執尤堅。
縱自它之轉推。猶共無而起計。觸境生著。更執名相。
故入道所以尤難也。非夫佛祖為物心切。示以破性
[003-0165a]
破相之要。其孰能使之忘情蕩執。契無生之至理哉。
抑有以見觀法之極至乎。以四性推撿。不可有加也。
苟於是又不能入。則亦巳矣。雖有深慈痛悲。亦無如
之何。故二空之道。尤切於末代修門。然不可不了。觀
相通別。教門進否。對諦破顯之旨。用觀同異之相。至
於圓論性相。兼涉三境。總彼諸文。而有餘義者。是必
待論而明。例而顯也。然則論之者。罔象也。由象罔。而
得玄珠。其在乎人而巳矣。
別例中
右二空類文。總五十有四。示性相生法觀相通別
者十八。對教明觀進否者九。約觀對諦。破顯不同
者六。圓論性相。兼涉三境者九。總明二空餘義者
十二。凡五例。
示性相生法觀相通別例七。八。十。十八。二十一。二十六。三十。三
十一。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二。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
論曰。空一而巳。言則有廣略焉。略唯二空。廣則無量。
然皆從所破。有境言之。故曰空無十八。十八自境耳。
今置其諸。姑準經論。以明二空。先別次總。別明又二。
曰性相。曰生法。性相本乎大品及中智等論。云云言
其觀相。則不自生等四句。破性也。或有無等四句。或內外等四句。其義
大同不不自等四句。破相也。性謂性實之執。相謂名字
之相。又性者情也。有也。病也。相則假也。無也。藥也。苟
為不破。皆惑也。惑不破。則理無從顯。故善修空者。是
句非句。皆離而一。無所住著。故性相所以皆空也。故
[003-0165b]
曰如前火木等云云。然則大體雖爾。而修者有利鈍
焉。利者或推一句二句得入。鈍者轉計極至無因。至
有推而不入。更約續待三假推之。兼修萬行以助之。
皆不失其為二空也。雖有利有鈍有性有相。言之次
第。而修必同時。所以離則俱離。破相必破性。破性未
必破相。若但破性。而相不破者。雖性亦未也。於是應
知。有善用不善用者。若善用性空。於觀無著。斯即相
空。無別有也。其不善用者。雖相猶性。豈真所謂相空
哉。何則蓋空非至言也。觀亦方便耳。觀可因之破惑
入理。非可守而不忘。觀而不忘。猶情而巳矣。直須此
空亦空。情無所寄。忘情則證理。此先德所以有云。無
一法當情。而吾宗則曰。境觀雙絕之處。是巳。然若實
謂有理可證。還成未忘。何由證理。故諸文處處。點示
俱時之意。政恐學者失旨於此。而或者固迷。作異時
說。其不足與議也亦明矣。抑甞深求其旨。而又得餘
意焉。所以於空見不空。而得進於中道者。由此故也。
又離相似法愛。而得入於真證者。亦其理也。是皆能
空其空。不住於觀故然爾。所謂生法者。其文本光明。
而亦兼出釋論等文。云云其言觀相。要亦不過以一
空觀。空其假實。假破即生空。實破即法空。而生空亦
曰人空我空等。推言之凡十六。我人知見。皆生空境。
實法雖局五陰。通言凡陰界入。皆法空境。此等假實
皆空。使計我我所情忘。由情忘故惑破。惑破故會理。
此則生法二空。觀成之相也。論其同異。則小教或有
[003-0165c]
前後。大教決無異時。縱有始終之言。亦非次第之觀。
餘如類文。此其大略爾。云云次總明者。然則性相生
法。觀門修相。為一向別。為亦通乎。謂通則乖於名相。
謂別則妨乎文旨。故自來所以異論。今謂。兩者既難
定一。是應從容論之。要不出二義。謂佛世被機觀門。
末代示觀用與。所以初義。則性相生法。名相不同。有
如光明大品文各異出。而不相濫也。若末代示觀用
與。則文旨互通。如光明本示生法。而疏約性相推之。
止觀元明性相。而乃推於生法。又如妙樂正釋生法。
乃引性相結顯。皆其例也。四明得是意故。會彼諸文。
合而明之。則曰觀性相二空。破生法二執。顯真俗二
諦。是則性相生法。雖各有境觀及所顯等。以相對故。
偏得其名。用文之巧也。由是言之。佛世生法。未必性
相。所以立門不同。末代觀空。必推四性。所以義必相
有。夫惟必相有。則生法之空。即性相空也。性相所執。
即生法境也。雖或異同。大率如此。故曰中論四句觀
法。但被末代鈍根。佛世當機。何勞設此。又曰。經從利
根者開。是故不立斯觀。然而佛世不無鈍根。末代非
無利者。且一往耳。不然。其於此等文相。凡興幾疑難。
如費幾答釋矣。
對教明觀進否例二。十一。十二。廿七。廿八。三十二。三十九。四十。四十三
論曰。教觀之道。未始不相符也。故教有以詮乎觀。觀
有以印乎教。兩者並明。而進否於是異焉。或以小乘
唯說性空。大唯相空。又小唯說生空。不明法空。此固
[003-0166a]
偏局之說。巳為今家所被。云云又如光明。引空有二
論。明生法二空。有同時異時者。此乃宗計之論。不在
所破。亦不須和會也。而玄文又附空有二門。約真俗。
以明生法者。此亦一往從便為言。其實二空。必須俱
得也。若復的以一家教門判者。則生法通四。性相局
衍。何者。蓋不出二義故。一以經部判。則光明通。大品
局故也。二以觀智論。則曰觀所生心。與前不別。能觀
觀知。即空為異。何以即空。四性撿故。既觀與前藏異。
則知性相唯局衍門明矣。然而輔行。有破性通四之
文。故說者於是。謂境通觀局。今謂一往通文。則可境
觀相從。則或未然。夫境觀之義。必也相從。由觀有體
析故。境有幻實。則境與觀俱異。安有性相之境通乎。
以觀從境。境既通矣。安得觀自局乎。雖文有曰觀所
生心。與前不別。但言不別而巳。然亦不云是性相境
也。其立言似徑庭。故今所不用。要之輔行之文約義。
經論未妨大途。亦猶圓論四句觀法。而曰若四句對
教。自是別途。亦其義也。所以義云者。文約所離。通言
之爾。即文曰。既破生滅。亦無自它共等三計是也。其
實還為析觀所破。破巳任運。離於性計。非謂推性破
執。故知性相局衍。本無異途也。然於衍門自論。其亦
有異旨乎。不異則何以辨三教之別。曰此固不同也。
如自昔教門。論幻有三種。所謂四性無生幻。一理隨
緣幻。以性奪修幻。云云由是言之。則今衍門。所推性
相。其言雖同。所以不自生等。則隨教旨別義。推可知
[003-0166b]
也。又如光明文句。約喻明生法體。析觀別稍異常途。
不可不知也。如常途則約小衍。以論體析。云云今約
拳指。以推生法。本是析觀。而曰通菩薩亦然。文以鏡
像。喻其體空。本似通觀。而曰別菩薩體空者。此義自
非四明記主。斷以偏圓體析。有合輔行所謂云云。則
機教異轍。殆於難明。委如彼文。尋之可了也云云。
約觀對諦破顯不同例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五
論曰。二空所以對諦者。以空必約諦。觀成則諦顯。又
觀所以破執。執破則理明。故一家二空。皆得約破顯
以明對諦義也。然則大教二空。本無前後。雖對二諦。
實匪異時。為對所破。及辨性相。故分真俗。前後說耳。
然約不分而分。諸文對之或異。按妙記云。真諦即法
空。俗諦即生空。蓋約俗假真實義便故也。及引玄文
為證。則假實殆於相互。然亦無違。但玄約所破故。一
往世諦之名屬假。假以破性。真諦之名屬實。實以破
假。則宜反對為言。而記約所顯。故法空顯即真諦。生
空顯即俗諦。故云俗假真實。然則記引以為證者。乃
以其所破。顯其所顯爾。若淨名玄云。世諦破性立假。
真諦破假即相。則破顯兼之。要之文相。隨義取與。不
必定論也。至於玄文。有曰。得人空成真諦智焰。得法
空成俗諦智焰等義。與妙記文敵反者。莫不以為對
諦之難。釋者雖多。未見其能解紛者。今為析之。斯乃
迷於名同。便謂義是之失也。曾不知玄文。法空之言。
非所謂實法空。按文本明破三我義。謂人我法我真
[003-0166c]
如我。此三次第。義當三惑。假實言之。並生空所破。然
則言法空者。文略具言。得法我空可也。假實既其不
類。難何從生乎。夫如是。正應以次對於三諦。故曰得
人空成真諦等。其義宛順。亦何反之有。以今言之。玄
文既明三種我義。而淨名記。復有法空義長之說。合
準其文。竪論三種二空。義適相當。若以之會妙記。則
玄文分而不分。記乃不分而分。假實雖分。不分三異。
分而不分。例反可見。舊說無此。學者宜知。
圓論性相兼涉三境例三。四。五。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論曰。三教俱推性相。而圓頓特異者。盖圓門性相中
實即空。該於修性。攝於自它。泯絕無寄。情智雙亡故
也。夫惟該於修性。此法華所以只一知法常無性之
言。而疏有一實理上性相二空之釋。故曰故於實道。
須閑修性。夫惟攝於自它。此止觀所以有三境之義。
故曰以三諦法。不出自它修性故也。然則修性旨如
常明。三境義當今論。夫境有修性自它之分者。始於
記主節釋爾。其實本一不思議境。柰何自昔於此強
生分別。言修不修。或俱可修者。是皆隨文生解之見。
非所以玄覽得旨之說。以今言之。苟於性境文中。善
達心具三千。不可思議。任運亡離。當下契證。雖無□
文可也。然則二境之設。特是吾祖為人心切。惟恐未
然。故以二意。更各言之。所以修德境者。以二意故。一
約修門顯性德故。二為未了恐生計故。故有修德之
文。若據性德。亡泯寂滅。祇此離計之言。亦不可得。但
[003-0167a]
今以修顯性云爾。若論本具理心。本來妙離。何必徧
推四句。然後方入。是亦為未了者。至於化它一境。亦
兼二意。一則自離亡離。若欲化它。非四不可。為示化
它之方。故須四說。二則理若專亡。還成定法。一向無
說。則又不可。況經論凡有所說。要不出四。為示即亡
而照。無說而說。故有化它一文。文雖有二。於理莫非
共成不思議觀。故並以境言。非實境有三也。故曰說
時如上次第。行時一心一切心。抑又圓論修性。未始
暫離。故性所以性修。修所以修性。若於性中。離性過
者。於性了修也。若因推撿。達性德者。以修顯性也。是
則性修修也。修性亦修也。若以所顯言之。則修性性
也。性修亦性也。雖所因入之異。而具德不殊。其致一
也。故曰又此理具。變為修具。一一修具。無非理具。此
言於性了修也。又曰。所以將理對修料揀。令識修具
全是理具。乃達理具即空即中。此言以修顯性也。今
更以一文表發之。如妙記曰。故於實道。須閑修性。□
本自二空。即是性德。推檢入空。即是修德。故知修性。
理無異途。安得於中強分修否。此既一意也。如彼又
曰。若推性者。袪滯達理。若推修者。離著行成。惟得彼
文。使今說益顯。何者。彼之推性袪滯達理。豈非今於
性了修乎。彼之推修離著行成。豈非今以修顯性乎。
然則袪滯所以離著。行成所以達理。盖其旨一也。但
彼從開說。今約合明。開合互彰。圓旨彌顯。且曰。以性
本亡。泯於修始。則彼此修性。未始不合也。又曰。兩照
[003-0167b]
同明。隻惑俱遣。則又約開言之。雖然。又何嘗果有兩
照隻惑之殊哉。學者當於非修非性非開非合非一
非三處求之。乃見此意爾。
總明二空餘義倒一。九。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三。三十四。四十一。四十四。
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五十一
論曰。二空大例。論之如上。然有異義者。則隨文用與。
約義無方之談。是皆不得不略明之。一如玄文。以三
觀而破四性者。據圓以論。一往約義對之。其實三觀
既即一心。四性應非前後而破。然非前教所得言也。
又如輔行。歷惡明性相。此亦約圓而論。故觀貪欲即
法性。達理無性。即性空義。正同妙疏實相常住。無自
性等。合是實觀。而亦曰世諦破性者。蓋世諦之言。有
通有別。對真名俗。實不乖真。如曰破性執巳。乃名世
諦。故知即俗而諦真。還是實觀也。又如法界次第明
性相之文。據所釋義。但是十八空之二耳。況本名自
相。而注以體識內外。辨其名體俱異。故知與凡性相
別也。集者槩類之誤矣。然則其文。不出性相何也。要
知性相。與十八空。俱總別廣略之異。彼但出別。故不
言總如。必以義求。亦可以內空等為性空。畢竟空等
為相空。如曰以空破諸法。若無諸法。亦無畢竟空等。
豈非相空義。餘以意配之。非無其義也。又如輔行約
中理。以明生法常無常者。若論破四句執。未必會中。
此云爾者。是亦約圓明義故也。然言離性。而云生法
空者。巳見上例。云云又如維摩疏。明二空總別相。此
[003-0167c]
異常途者二。常途不分總別。此為明菩薩化眾生邊。
故須分別假實別相。此一異也。又常途明二空聲聞。
容有前後。而菩薩一時。今則反之。為明此經。觀眾生
品。入空在前。而佛道品。入假居次。有涉通相次第。故
云雖前觀眾生入空。而猶須更起法想。此二異也。又
如光明疏。約體空明達三諦之文。此亦異上次不次
義。上約當分明空。則不言三諦。圓雖三諦。而境智非
空。至於竪論三種。則假實各有淺深。此並不然。獨於
即空境智體其三諦。所以為異也。又如光明。於圓位
約悟不悟。以明斷見。得空有前後者。疏記凡三文。要
言不出悟者。先斷見惑。得眾生空。後仍此觀。破於法
執。即斷思惑。對位如常。其未悟者。雖作上觀。未能斷
見。復度入實法計我。須於實法上作觀等。此並約不
次而次。麤惑先除。仍小以說。其實圓頓。未必常然。又
如別行玄記。釋有門人空法不空。有前後兩途之說。
全同上義。故知仍小之言。其有旨哉。至於釋二空。即
緣了種者。此亦約義對之。的顯圓論二空。若觀若智。
無非本具性德故也。由是言之。則知教無定法。人無
定機。理無定體。文無定論。惟義而巳矣。學者無得專
守。而使文理不通。然亦非無常論焉。
餘論下
論曰。觀門貴乎行用。而不在於文義。苟善用之。雖略
文義可也。然文義之不通。於觀或有壅。此餘論所以
明也。或問。考性相所自經教非無。如大品言。常性空
[003-0168a]
等。即其文也。又向明十八空等。亦其義焉。而妙記云。
若不了今家。依於智論。止云諸無可準何也。又兼言
中智二論。而曰準理準義。此又何邪。又曰。非用法相
者之所逮。且云。自有傳說此義者。來少有曉。此等將
非抑它之過乎。曰今準性相云者。非直名義而巳。葢
委明觀相。莫若中論推性四句。觀法論復委釋。是今
一家所本觀門。故曰諸無可準也。然而兼言智論。且
並準理義者。此又言二空兼三假而推故。一準中論
二空之理。一準智論三假之義。共成一家之二空也。
亦如妙樂云云。未撿又它家縱有準用多用。其法相觀
門。則未聞也。政使傳其名相。亦未若天台。以一實三
假等義。徧於諸文。推廣其說。荊溪之言。信不誣矣。或
問。若論修性。各有自它。以無明為它。必以法性為自。
何以文曰。以此兩它共推一自。則自何故一。它何故
二。曰修性各論自它。理則然矣。今此云者。蓋顯修性
自它。非一非異。故以兩它。而顯一自。則一而非一。還
以一身。而顯兩它。則二而非二。非一非二。開合之旨
彰矣。但在性。則無明為所具。法性為本有。在修則法
性為本具。無明為所起。是則法性修性恒一。無明起
具不同。故一往自唯是一。它則有二。反而言之。何往
不可。但從強耳。或問。理性境中。一念三千。巳極圓妙。
何故文云。前雖結成理性境竟。若不推撿。何殊鳥空。
安以鳥空。同妙境邪。曰若於性境。達圓具者。不當此
斥。今云鳥空。有言無旨。是約修境須推撿者言之。其
[003-0168b]
於性境。但聞具言。不識其所以具。故斥不了之人。非
言其法也。或問。世諦破性之言。為真為俗。二俱有妨。
曰自非記釋。意亦難明。如輔行云云。然則世諦之言。
名雖同俗。而實空觀。良由空觀。方能破性故也。而曰
世諦者。盖從所諦得名。一往對真。成二諦故。又言真
諦破相者。從所觀理。亦是證真諦時破相故也。或問。
向云竪論三種二空。當如何分別。曰以實從假。還約
玄文三種我義。以明三種法空。即玄文人我空故。則
二乘所證涅槃為法空。以法我空故。即菩薩恒沙佛
法為法空。以真如我空故。即佛界所證畢竟涅槃為
法空。故淨名記云。分別法者。祇是陰界入耳。亦是十
法界法。後四祇是六中空假中。故知法空義長。又輔
行云。若諸菩薩。以空涅槃恒沙佛法。名為法空是也。
然則菩薩。凡空二法何邪。此應分偏圓異故。云云或
問。據論。生法通。性相局。則三藏生法。不通性相。此為
利為鈍。鈍則不待性相。利豈勝於通邪。曰利鈍之名。
不可槩論。然則妙記。以推性四句。為被鈍者。此以佛
世滅後。須不須為利鈍也。藏通則以體析為利鈍。今
三藏雖不推性。還以析觀。復劣於通耳。或問。凡言體
觀。為須推撿故空。為不推撿故空。按文云。大乘明相。
自性是空。不須撿巳為空。又曰。此之名字。本來自空。
非撿後空。是皆不須推撿也。然則何以修性相空者。
又言推撿耶。抑本來自空之言。與圓頓所謂本自二
空。何以異耶。曰推言其情。不推言其理。何者。良以通
[003-0168c]
論。幻化當體即空。依之而修。是為體觀。據此則本來
自空。不待撿巳方空。如曰本自不生。今則無滅是也。
教理雖爾。其如情謂自它等計。非推撿不破。故須推
之。及既推破。會本性空。亦不待滅色。故對藏為異。而
本空之言。復與圓不同者。蓋圓頓。則以中實為空。乃
成性具之德。通則始末俱空。以教道言。終歸[厂@火]斷是
也。或問。性相生法。並一假實。而名次敵反何耶。曰亦
各從其輕重爾。如生法則計我為重。故假先而實後。
如曰蓋由初心。人執障道。故先對治。性相則性執為
重。故性前而相後。其理可知也。或問。今推四性。與楞
嚴所推。本非因緣及自然性。一一皆顯本如來藏。同
邪異邪。曰推性義同。通局則異。所以推性義同者。楞
嚴所謂本非因緣。即今不自等三性是巳。及自然性。
即不無因性是巳。但開合詳略耳。所以通局異者。今
四性則通衍門。彼如來藏。多從圓說。故局也。或問。楞
嚴之文。既同推性。與請觀音云。地無堅性。乃至風性
無礙。一一皆入如實之際。同異義復云何。曰大約亦
同。但如實際。與如來藏。約教門論。復通局異。如光明
記云。前之二教。以空為如實。後之二教。以中為如實。
若取圓中實際為正。則與如來藏同也。然則此特同
異之辨。若夫所謂皆如來藏。入如實際之旨。學者要
當盡心自得也。
被接論第七
總篇上
論曰。教必被機。非如來無以達物機之差會。言則有
旨。非四依無以見經旨之殊途。故天台之善申通。猶
吾佛之窮設化。可謂善巧而曲盡矣。佛乎祖乎。異世
而同道也。原夫教之始興。其本一理。機有小大。從實
出權。由能詮之教殊故。即離之斯別。其為偏圓小大
各逗之說。亦以備矣。苟唯如是。則機緣各住當教。各
致其極。何由捨偏入圓。從漸之頓。抑根性多途。所發
前後凡四。正所不攝者。則宜以餘途接之。夫接之云
者。為夫偏教菩薩之機。於法華前。次第入實。令不失
時者設也。惟其佛世。有是機教。布列諸經。故吾祖於
是。建四教之外。申以三接焉。謂別接通。圓接通別。機
應相入。接義斯在。然則以教從機。機雖有七。以機從
教。教不出四。以無過乎巳未接正能所之間故也。此
義具在玄義等文。今所不論。然所當論者。一家被接。
以含中為發源。以點示為機要。以發習為根性。以止
觀一接為關節。以涅槃七二為所憑。辨者其來尚矣。
故於是論焉。
別例中
右被接類文。總三十。通示被接有含中點示發習
義者六。言有接不接并接會同異者十一。對明玄
及止觀三接一接者九。因辨涅槃被接可否者一。
旁出被接餘義者三。凡五例。
通示接義有含中點示發習例二。七。八。九。十。三十
論曰。教以被下為言。接以承上為義。通言莫非被接
[003-0169b]
也。然今於四正之外。而有三接者。蓋其本出於含中。
其機始於發習。其應因以點示。此被接所以成也。何
謂含中。良以四教。各有詮理。唯通得有含中之義。故
稟是教。證是理者。由是深觀。得見不空故。受後教接
者。其發源於此。昔人有謂。含中為被接之本者是矣。
而或者因論。以教含理含。又曰。其所以含義者。為當
教為被接。以今言之。理教偏者非也。兼教理而不善
其說者。亦未為得也。因法舊來但中義。教權故伹。理實故中為
之說曰。教巧故含。理即故中。由教談幻化即空故。祇
一幻字。性空而相假。含在其中矣。既言即空。反而即
之中。在其中矣。若以當教被接論之。彼偏定者。亦非
也。今謂。含中雖本當教。而不專當教。以被接者。亦得
言之。故雖通被接。而接則非也。以開真出中。成顯中
故。所以諸文。或從當教說。如輔行曰。通教真諦。發二
眼二智者。含中故也。正如向約教旨示含中是也。或
約別接說。如曰體法二智。體法含中二智。體法顯中
二智。一往約名言。次第別異也。或兼二接說。如曰別
圓接通。名曰含中。此正從本而言。發源於此故也。或
通約五二諦說。則又約合而言含也。此等進否。若為
偏定乎。雖不可偏。要各有義。所以點示者。盖凡論被
接。必也機教感應。合而後成。缺一則無接也。故機以
深觀為因。而教以含中為本。以深觀故。機解將發。故
如來以點示應之。夫點示云者。即真而示中之謂也。
由即直示中。故開真所以出中。此其為被接爾。使有
[003-0169c]
是機而無是應。其發機也必失時。有是應而無是機。
其點示也必虗設。惟其機應一際。啐[口*豕]同時。故荊溪
由是。有根生待接。接候機成之說。是安得不以點示
為機要乎。但其相難明。如玄文約三法示之。謂漏無
漏。空不空。趣非趣。一一皆言雙非。而三人各解不同
是也。故記主則曰。漏無漏。本是通法。為成接義。故立
雙非。又曰。故約漏等。以示解源。即其相也。得是之意。
方知經曰。八地聞中。聞此者也。祖曰。為說真內之中。
如是而說也。然以意求。亦未必一一悉須點示。但發
端於此。即此為示爾。又在佛世為點示。則滅後謂之
印定可也。但有如是機解。即可印定。知其不謬。此點
示所以亦通滅後。而言之或異。雖有是二。若非機緣
發昔所習。亦何由因教而點示乎。故曰由根利鈍。發
習不同。故有三接之異。又有三根之殊。其所接入。則
有賢聖真似按位升進之別。並明之如常。云云此皆
由於習有淺深。根有利鈍。發有前後。故使所接差降
不同。究言根性。莫非發習人也。得是三意。則所以被
接之說盡之矣。
言接不接并接會同異例三。四。五。六。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十八。十九。二十
論曰。夫約機教。以言被接。而有接者。有不接者。接者
如上。其不接者。義復多途。如止觀及記。凡約諸義。以
明即其文也。今兼接義。率而論之。不出三義。一曰理
異教近。二曰名義兩得。三曰機別不別。所以初義理
[003-0170a]
異真者。空中之別也。教隣近者。通別交際也。然則理
異。未必教近。教近未必理異。即圓接通別是也。二義
兼之者。其唯別接通耳。如文曰。今言別接者。應具二
義是也。其次義則如輔行四義所明。有可接者。有不
可接者。有不須接者。名義兩得。即第二第四文是。義
當可接之例。故異不可不須接者。亦如別接通義是
巳。又其次義。約理論機。故唯在通別。接義方成。如曰
通教須用別接。以機別故是也。由是言之。則接者三。
理異教近機別也。不接者亦三。義皆反上。故名義於
是有得不得也。然則三義兼全者。唯別接通而巳。餘
則或得其一。不得其二。或得其二。不得其全。故在可
否之間。若乃三藏菩薩。兩教二乘。於法華前。一向不
接。雖菩薩有轉衍之機。仍成後教初心。通教二乘。有
前進之義。猶是密論。故至法華。但有會義。而非接義。
縱有云接者。名會接引之接。非交際之接也。至於文
曰。餘六是摩訶衍。亦可得去。則通當教。亦言被接者。
此復進否不同。若以教道言之。則通亦有鈍根菩薩。
不受接者。此為當教之機。如四念處明。通有三種。亦
得有因果俱通是也。而曰餘六得去者。盖二義故。一
約教門通說。如曰通是衍教初門。觀境俱巧。堪入不
空故也。二約根定必接。是故無有終至果者。如曰經
從下根。其位定故。既曰定矣。故知此外。必無有不接
者。然以勝劣論之。則接者為勝。不接為劣。而四念處。
又以接者。如土石為基。豈若從下純累金剛。則不接
[003-0170b]
為最。此亦不可槩論。如念處。則直以圓頓始終俱妙。
故形偏接如累土基。若俱圓頓。尚不如彼漸頓雙流。
況並從漸來。寧得不以接者為勝。故知教門進否。未
易一途言也。
對明玄及止觀三接一接例一。十二。十三。二十二。二十四。二
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
論曰。玄文三接。止觀一接。自昔所以論也。於此應知。
有通意別意焉。通則彼此對論。別則隨彼當文。各有
其旨。今所論者。通而非別。然以玄及止觀對明。而接
有三一。何也。抑為廣略之殊乎。開合之異乎。曰此記
主固言之數矣。但昔人莫能用。如釋籤以理觀教道
二義。對明兩文之旨。又輔行曰。玄文分於教證。行位
別故。今不云者。約證約觀故。又約教理辨云。彼約教
道。或以權教接權。今但約教所詮理故。以權理被實
理接。於義略足。此諸文義。明若皎日。何莫之用。而反
為它說邪。今總言之。通意不出三義。曰教理。曰教證。
曰觀位。觀言則屬於理行。位乃當於教。則唯二義而
巳。要知祇一教義。對乎理證。以成二別。但此二義。有
對論。有通局。對論則彼教此理。通局則彼通教證。此
唯證道。以約證故。地即是住。不須更論圓接通也。由
不約教道。則無地前三十心位故。亦不須圓接別也。
約觀等例爾。彼通而具論者可知。故三一所以異也。
此猶部旨之說。未為尅論之義。若約三一而尅論者。
又不如別接通義之全也。亦不出三義。如前論。云云
[003-0170c]
由是明之。則止觀但論一接。雖略而足。故云略足。然
足於理。而未足於教。故略足之言。施於止觀可也。若
望彼玄。仍為未足。則知二文廣略之義明矣。所以廣
略者。由向通意故。若夫別意。則隨文用與。如以教例
觀通塞之相等。文各有意。尋之自得。固宜置之。苟必
存通。而論別者。如玄文淨名。亦各有一接之文。何獨
論此。然自昔所以云云。而不能歸一。蓋皆以別而混
通意。抑不分於部旨克論之義故也。苟得今意。則止
觀一接。若履坦然。異論於是乎決矣。
因辨涅槃被接可否例十一
論曰。被接本教道之說。法華之後。宜無所施也。故曰
今前六重。仍存教道。於法華前。逗彼權機。大經既同
部類。而被接之義。猶見於二文何耶。一如輔行所引
三十六文末。即今所類是也。二如玄籤所指七二諦
之文。謂接則妨乎部旨。謂不接則如文相。何因得以
論之。曰涅槃部教。既異常途。被接之義。有可有否。夫
惟異於常途。則雖談四教。而與方等不同。雖顯圓常。
而與法華有異。以其四教。皆知常住。則餘三接。自爾
殊途。以其用偏助圓。則不可謂有正無接。況涅槃所
說。莫非追說結撮前事。故使七種二諦四正三接。獨
見斯經。而與前文。亦同亦異。有可有否。此其大旨爾。
而又須論文相焉。按疏初文。本無被接之言。直云三
乘同觀第一義諦。智解不同。有若被接。故輔行因之。
且取一生實相。二生法界之文。故曰云云。乃約義用
[003-0171a]
文。作被接釋也。然法界實相。本一圓理。同出異名。而
文分二理者。曰理固無殊。名言似異。故取其破一品
者。為接入別。破二品。為接入圓。以別證道。但有破一
品無明之義。二地巳去。仍是教道。故今二品即屬圓。
住此二理。所以分也。其次文七二諦者。按記者釋。謂
是接行。不接解也。而評者以異常途。約解論接非之。
故多所不取。今謂記亦未甚失。且有得於文焉。如釋
籤曰。涅槃解即。而行不即。豈非政以解。即知常故不
須接。由行不即故。亦得論之。但不與常途。對明同異。
為未盡善。今為圓其說。夫由向大旨言之。既有可否。
則固巳異於餘之接正。然言行接。而亦不違約解論
接之義。何則。葢解通淺深。接則從深。夫解通淺深。則
雖行證。亦可言之。故不違也。但對知常約解義便。故
偏言爾。夫接則從深。故待證真方論點示。若直聞解
之位。何接之有。如必約解者。試以解行證三位考之。
則得失可知。今於記者之說。可謂死生而骨肉也。不
猶愈於習非而勝是乎。凡於先德之義。可取則取。何
必務為已說之勝。或有所否者。蓋不得巳。非矯異也。
兼出被接餘義例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九
論曰。凡諸文義。有專指者。有不專指者。如八地聞中
七種二諦等。則專於被接。不可作餘義釋之。其不專
者。如三種意生十地如佛通教彈呵等。雖不專被接。
而亦得約接義釋之。以其徧通諸教諸位故也。故今
明被接。而有涉意生義。其義如下四土委明。今直言
[003-0171b]
通位三種意生。若接入別。則隨位接入。名十住等。而
並云地者。仍本為名。兼不接者言爾。準此以明。意生
之說。既通諸教釋義。若約被接。亦不止於別接通。而
巳。今約止觀。從別說耳。所以如佛之義。言被接者蓋
通教地位。若準常途。第十名佛地。而大品十地。又皆
菩薩地。故十地者。即如佛也。所以如佛者二義。一約
別為菩薩。立忍名者。則當教菩薩。如當教之佛。而曰
佛地邊有菩薩位者。此約同位言之。非邊際之邊也。
彼不知此。遂多曲說。若取被接者。則八地門中。九地
修。十地證。既破無明。即是後教地住。能八相化。還如
本教之佛。而曰十地者。亦仍本言之。但取八相是同。
不問能所勝劣也。又如淨名料揀通呵之文。該於接
義者。是亦機教理所當然。有正必有接故。通釋不妨
別也。且曰。今存三釋。為順接入。圓接別教者。盖自偏
入圓。圓接前教。亦部旨然也。苟不於通先存接義。何
以得有圓接別乎。而又曰。此文前後。少明接義者。則
又言當文不正明接義所以也。惟其文少明之。且得
含容而說。據此以言。通相雖通被接。而不得正。以接
義申者。由此故也。孤山盖失此意云云。
餘論下
論曰。被接出於含中。其義不可不悉。略明如上。然有
一二餘疑論之。或問。文云後之五意。義巳含三。此雖
約合言含。然亦關於接義。而云伹觀名中空。合在何
諦。斯言何也。曰言名中空者。即上三名中之空也。但
[003-0171c]
觀此空。或合在俗。則成別教空有。併名為俗。所謂複
俗是也。或合入真。則是別圓接通。真中自合。併名為
真是也。餘當可了。或問。別非含中。而亦被接何邪。曰
別既知中。故無含中之說。但於教道。隨發圓解。則受
接耳。然則與得意人。於三十心。能破無明。成十地位
者。何以異邪。曰不同也。得意不須點示。彼接則猶須
故也。故知根性不可槩論。或問。通既接真不接俗。而
曰一俗隨三真轉何也。曰接通既云待證真巳。方論
點示。豈非接真乎。但此教機緣。同觀幻有之俗。而契
真各異。故有接不接殊。此一俗所以隨三真轉也。既
隨真轉。俗亦不同。玄文所謂三人入真不同。複局照
俗亦異是也。或問。別接通人。升進入者。為以圓中點
示。為但中乎。二皆有妨。曰必也但中方名別接。由根
猛利。故破無明。然能破惑。至於初地。而不以圓者。無
它。亦機宜而巳。宿種而巳矣。或問。玄明感應妙一接
之文。與止觀一接何別。曰得向通別之意。義甚易明。
必欲言者。同其別意。不同其通意。所以別意者。玄文
為明四教感應。則二麤二妙。若別接通。則教道為麤。
證道為妙。有此進否。故明一接。正如止觀。明四教上
觀權實。若約正論。則三權一實。以別接通。亦教證有
異。故籤釋云。不云接別者。意如止觀。正會此等別文
意也。或者不曉。遂致差殊。或問。止觀明別接通。不以
地住。不以妙覺。而特以破一品無明八相之果。為能
接何邪。況此適自所接中來。何以便為能接。此皆文
[003-0172a]
義不可曉者。曰作此疑者。是猶以教。難其理證。不本
止觀接之所以。然則止觀。既約理證。續接之接。故以
十地八相為果。用接前教二觀之因。若論此果。在別
名因。仍舊名果。以在別故。名為別接。以名果故。得接
於因。亦可以空中異故。方自此分。以因果便故。還從
此接。是故不可全同常接為難也。或問。約理可爾。若
約教論別接通者。為何教佛而點示邪。曰既云別接。
還是別佛爾。然則別教果頭。有教無人何邪。曰非此
之意也。所以有教無人者。此據無行人實證云爾。若
以佛垂三迹。豈無迹佛。而說別乎。或問。文云接別地
前。自用圓教妙覺之果。或用別教妙覺之果等。且用
圓果可爾。而復用別。何無定準邪。曰據圓接別。實是
圓果。而或指別佛者。盖顯不離當教果佛。而以圓接。
豈別有圓佛。來為點示。例此以明。如圓接通等。亦應
可見。或問。四念處三通之義。以初炎焦炷言之。位在
乾慧性地。的屬何通。謂屬初義。此本利根。何以反鈍。
謂屬次義。曾未被接。況據教門。未聞初地而受接者。
固非第三。此何通邪。曰若據初地。雖非接位。然以此
人既利於真。豈不利中。是亦義當被接句攝。況初因
果俱通。教道雖有。據理實無。縱至下根亦須受接。故
知唯屬次義可也。或曰。焦炷在前。接不接在後者。此
猶存兩可之說。但得一邊耳。或問。通別通圓。即所謂
藉通開導是也。此於三教。為始終在通。為自歸別圓。
據昔說者。始藉通法。終歸別圓。而拾遺記曰。以別圓
[003-0172b]
觀。同於二乘。歷乾慧等十地何邪。曰據舊說雖爾。蓋
是相傳。唯四明之言。始為定論。意謂通教自具三通。
故有因果俱通。乃至通別通圓者。所以第三義。同歷
十地。但觀智不同耳。然則輔行有謂。但成別圓因果
人者。此亦不相違。既是始終用別圓觀。故雖在通。謂
之別圓因果可也。或問。玄文既曰接非會義。輔行又
曰名會為接。二乘在昔。本無接義。何以又曰彈斥洮
汰。此意正當別理接之。又復法華。祇應論會。止觀何
以又言於接。此皆接會多途。進否莫辨何邪。曰文各
有意。義有通別。所謂接義非會義者。別義也。又曰。名
會為接。接不妨會者。通義也。又亦不出二意。謂交際
之接名接。則一向在昔。接引之接名會。則義通今昔。
正唯在今。究而言之。理歸一致。前異後同。良有以也。
以此會文。可以意得。云云或問。文明接位。或自四地
以去。以對三根。則八九為下。如輔行或自三地以去。則
七八為下。如四教儀既同接位。而進否不齊何邪。曰通位
進否。不止一途。祇由斷見。義涉兩楹。故使諸文言之
或異。抑輔行為取經從下根者說。故自四地以去。四
教為順當途斷見之位。故以三四為上耳。
教證論第八
總篇上
論曰。從聞入道之謂教。修成自得之謂證。行也者進
此者也。說也者示此者也。是則教證為別名。說行為
通義。總之則四。別則各二焉。但教有淺深。證有權實。
[003-0172c]
故一家四教。莫不具乎教證等義。而有權實進否異
矣。故曰前之兩教。教證俱權。圓教教證。俱皆是實。別
教教權證實。故人多迷之。且教必有證。證必教所詮
理。宜無異途。何獨至於別教。教權而證實乎。此別教
證。所以難也。又約行常定。約說或不同。蓋以位次。則
有地向通局。以文相。則有三四缺具。以所說。則有圓
融隔別。此約說。所以為教證尤難者。至於初心知中。
十行橫學。十向圓修。六種性習之說。此皆涉於教證。
圓但之義。位次同異之旨。自昔雖有辨者。皆未能革
舊難。以直其說。唯相㳂襲區區文相之論。而欲夷教
門梗塞者難矣。非敢抑彼先達。誠有見其弊焉耳。是
紛紛者。何足與議得失之正乎。今直以教旨論之而
巳。
別例中
右教證類文總四十。通言教證大體者十二。別明
別教四種教證者五。言初心知中者三。言別向圓
修附橫學者八。言六種性習涉教證者一。散出諸
文明教證餘義者十一。凡六例。
教證大體例一。十一。八。九。十九。二十。廿三。廿六。廿七。廿八。廿九。三十三
論曰。夫教證者。聖人設化之始終也。故化物莫先乎
教。入理莫近乎證。言教證。則聖人能事畢矣。抑教以
化它。則為權。證以自行。則為實。為權故。非聖人。無以
極其用。為實故。非如來。無以臻其體。是故語教證之
極者唯佛。由教證之道者在機。此教證之義。所以大
[003-0173a]
有所關而不一途者也。如曰前之兩教。教證俱權等。
是教證之該乎四教也。又曰。今前六重。仍存教道。於
法花前。逗彼權機。是教證之攝乎五時也。故玄文。以
地持所謂地相地。實證權實部者。良有以也。但約五
時竪論。則前四時。雖有教證。並屬教道。今法華唯實。
則屬於證。若約四教橫論。則隨教權實不同。故通則
四教俱論。別則正唯別圓。以實證唯中故也。雖通別
圓。正約別教。以四種義備故。故曰本在別教。今則通
用是也。又文或兼行言者。開合之異也。如前三教果
佛。有教無人者。以證而奪教也。言融不融。而有先後
者。別圓地位。於是所以見也。抑言之有相反者。隨文
旨別也。故證融而教行不融者。正取登地證道言也。
教融而行證不融者。約同詮義。且與融名。其實不同
證融之融。故雖證融。從教道義。略不言耳。而文又言。
教與果皆不融者。教從所因。次第為拙故。與上同詮
義異。故曰雖說中道。因於通門。而成兩智。故不融也。
此教說果。因果隔越。義當不融。是則若果與因。皆教
道義。故曰教門之所說也。至於約教證。以言斷不斷
者。於此應知。有通論形對之義。若約通論。則教道言
斷。證道不言斷。此固理所當然。亦可約教道。則言有
斷不斷。證道為言。尚不當不斷。況言必斷乎。如文例
小乘方便論斷。證真不論斷不斷者。即其義也。然則
教證既通別圓。故斷不斷。亦各有之。但約別圓對說。
別既證道同圓。故從地前。教道唯斷。圓若對別。本唯
[003-0173b]
證道。今約真似以論故。圓具二義。雖通教證。並皆圓
實。故判權實。與別不同也。若約德障相即。兼六即義。
以論斷不斷者。此自一途。置之可也。云云又復約別
自論。教權證實。而與教權理實異者。不唯兩實義殊。
而亦教權稍別。所以兩實義殊者。理實則唯中。通於
一教。不分圓但。證實則登地。唯局圓中。抑證實之教
權。唯三十心位。理實之教權。通一教始終。所以亦異
也。苟得此意。不特同異義明。抑亦教旨斯顯。若夫所
以教權理實之說。則隨緣類已論之矣。大體略爾。豈
曰盡之。
四種教證例二。三。十。十二。十四
論曰。教以從機故可權。證必自行故須實。此別門教
權證實。所以異餘三教者。如是而巳。何則。良以別圓
同詮。而赴機有異。惟其詮與圓同故。必以中為論。雖
亦證空假。教道行位非正證也。惟其赴機自異。故有
次第之說。漸行既極。證必同圓。雖復初地圓融。而後
地隔歷。仍是約說教道。非自行也。故以行從位。則教
證局於向地。以位從說。則地上分於二途。教通始終。
證唯局終。此別所以論乎四種教證。而約說教證少
復不同。然必為地前人說。異而非異也。或謂約說。有
不同者。非實不同。擾之故異。夫約說豈它道哉。示其
約行而巳。約行且定。豈約說不同乎。請試以二文明
之。如釋籤曰。說佛自證。名為地實。且曰。約佛自行。故
云證道。得非祇佛自證。約說行以分二義又如初地
[003-0173c]
即初住句。釋籤以為約行。輔行引於約說加。故云為
異耳。故知祇是證道同圓。約機教以分說行。豈復異
指哉。然則兩種教證。既而不異。三四缺具。孰云異乎。
今得以會之。如輔行約說文下有云。入地自證。權門
自開。故云初地即是初住。入證道也。此非證道而何。
餘三故不待言。以此會彼。文相泯齊。何謂缺具邪。若
猶執迷未喻。更當驗以三文。蓋映於前文。則有豈存
隔歷之說。望於籤釋。則彼有十地巳證之言。巳音紀即今自
證是也顯於搜要。而有親證名證之語。是皆彼此照映。
文義相當。其孰曰非乎。不然反上三義。則文旨繁重。
同名異實。廣略碩乖。彰記主迷謬之失。過莫甚焉。然
必於此。申以被機判教之說。其融別之難。無自而入。
則向說行矣。何也。蓋此四者。以如來被機。設教言之。
則唯教道而巳。故曰此之玄文。凡判別義。未開顯邊。
多順教道是也。雖正用教道。亦不言其意。況說證道
乎。其約行證道。據機緣證入。則固有之。既不顯言地
即是住。雖置之可也。然則文曰。悉是權施。為引下凡。
為入地方便者。此說出教道意也。又曰。初地即是初
住。此正言約說證道也。是皆滅後判教家云爾。何關
被機之說。而以佛世所說為妨乎。使佛世言。此則權
方教道。有所不行。苟判教不言學者。又將蔽權壅實
矣。故一言一否。各有所當。豈可混而不分。又復應曉
一家所說。未必一向融別。以分教證。如寄次第。而說
圓融。謂之教道可也。若約通方。而言高下。謂之證道
[003-0174a]
可也。故輔行又曰。初地不知二地舉足下足。因有別
圓之覈云云惟其別在十地。不知所以為教道耳。又
如釋籤引華嚴。八地入無功用道。現十種身。一一互
現。離曰圓融。是亦教道而巳。以於八地始得故也。記
主於此覈示其端。不無深旨。故曰未必融別。以分教
證。良在此也。所以借云者。蓋今教證。居乎權實兩楹
之間。義頗難曉。故借彼證此。非義有所不同也。若以
之證權實部。是固約異義云爾。學者要當舉隅而反。
固不俟乎悉疏也。嗚呼使教門利害不在是則巳。果
有在也。而古今擾焉如是。豈不深可悲夫。
初心知中例四。十七。十八
論曰。教為能詮。理為所詮。則理與教。未始不同也。然
則文曰。從一實理。施出權理。權實二理。能詮教殊。故
有四種差別教起。則理二而教四何也。曰理所以二
者。然理本無二。從機設教。教有權實。故理亦二焉。但
所被之機。迷有輕重。而根有利鈍。故能詮之教。說有
即離。而門有巧拙。此教所以四也。然則中有圓但。猶
真有體析。舉一知二。不可誣也。而或者於是無它論。
獨於所謂別教初心。知中有異之之說。或言圓中。葢
據文曰。初心知中。故名亦頓。頓則是圓。但不得意。故
成別爾。或言但中。亦文有曰。二聞但中之方便。或言
直聞一中。不分圓但。云云今謂。是三說者。皆不本機
教之實。直以文義。各據一端為說。要先本其實正其
說。始得以規矩。定其文焉。何者。凡言知本於聞。聞從
[003-0174b]
於教。教分別圓。故詮有圓伹。今從教權。以聞謂知。但
中可也。故玄文引地人云。中道乃是果頭能顯。至云
此中但理。不具諸法。即其證也。而曰初心知中。故名
亦頓者。此約理論頓漸。乃真中之義。非教之頓漸也。
然則文曰。二聞但中之方便。自是涉方便入之義。今
何報定以為知中。曰要知此意。須知亦之所以。且文
言亦頓亦漸者。不出一法二義。正由所聞但中。以中
故亦頓。以但故亦漸。非謂知中之外。別有所謂涉方
便入也。若作二義離隔而說。何亦之云邪。此義頗奧。
人罕能通。如謂直聞一中者。此說理實則可。若據知
中。正從教權可也。使中不分圓但。則真亦不分體析
乎。但此考之。義當有歸耳。
圓修橫學例二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
論曰。文固有主意。義必存大體。苟善用之。雖有餘文
異義。不足惑也。如一家論橫學之說。大率不過以十
行位中。未宜出無作四門假者。而輔行有曰。若不全
兼文之元意。如何出假位中。即能授它圓教四門。此
所謂文之主意也。又如示圓修之義。亦不過以十向
教道之位。如何即能圓修三觀者。而輔行則曰。別教
回向言修中者。亦寄次第。實而言之。三觀圓修。此所
謂義之大體也。然則大體既正。主意既明。夫何論焉。
今為未明者。復申其說。如輔行橫學一文。可謂折中
之論盡矣。其所謂元意。即止觀所明。可思議等。皆為
顯於不思議。故是一文之元意。凡相待次第。教道等
[003-0174c]
元意亦然。豈非即彼元意。是今於假位。授圓門之所
以乎。不然則但中而巳矣。故曰如何等。於此應知。有
佛世滅後之異。若約佛世。十行位人。修假觀者。離則
橫學。一十六門。但教道未融。縱須無作。亦止但中而
巳。是亦約無量之無作。即今四教義等文是也。以但
中故。不妨教道。以無作故。還成徧學。此則佛世之論
也。以滅後言之。出於判教。故若圓若但。義無不可。所
以玄文。於別明四四諦。則曰。各附彼教。而為相狀。又
曰。依於證道。預說何妨。此皆判教之言。故無妨耳。反
顯佛世。言則有妨也。所以兼文元意者。即今滅後判
教之說也。假位不可以授圓門者。即今佛世但中之
義。但以此意。而曉諸文。其旨煥然。故向曰文有主意
者此也。其圓修之義。而自昔持論者是皆守於教門
一定之說。不善大體通變故也。殊不知位極則通。久
習成巧。即寂而照。智轉行融。三觀所以一心。初地於
是圓證。本不由教門所示也。若據佛世教道之說。直
次第而巳。機緣至此自爾圓修。所以四念處云。別向
圓修者。正示此修也。而輔行則曰。以二觀心。修於中
道。四明乃云。方便既立。圓觀可修。此皆行極智融。自
應爾也。不於此位而論圓修。更何所修乎。無修則無
證。又何由登地證此中道乎。故曰。言修中者。亦寄次
第。實而言之。三觀圓修。祇此一文。亦足見圓修之大
體也。所以亦寄次第者。佛世教道之說也。實言圓修
者。約機通變而示也。由是言之。凡諸文於此。或云次
[003-0175a]
第。或云但中。或云無量。或縱云無作。非圓教之無作
者。此皆教道之義。對證道言之。或帶前位而說。或約
初心所期而言。非智轉行融而修之謂也。言其位則
進退不同。通則十向皆修。別則極於第十。無不圓者。
亦猶下根。無不被接。但不可與被接同耳。而自昔或
論以教證真緣所屬者。今謂二道二修。是教門一往
之定者也。圓修實道。則大體通變之不定者也。故不
可以彼此致妨。然以通變言之。而真緣教證。亦何局
乎。昔人有謂。證道之先容者。蓋亦無方通變之論。然
此二義。霅川有謂。十向圓修。可由實道。止不應以實
難權以它妨自。舊莫不以為然。以今言之。烏得為然
哉。但以今說考之。必有高明自知是否。不待詳論也。
六種性習文涉教證例二十四
論曰。瓔珞明六種性。次第對位。本無難者。唯戒疏有
所謂引例教證及性習生佛之文。若有妨者三焉。何
者。且教證二道。本約真似分之。此性習則住行相對。
位既前後。安得引例。一也。又約行教證灼然前後。此
云據行同時。抑若性習同時。則於別教修性體用之
義。巨有所違。二也。又約體用。而論教證。此於一家二
種教證。若何判屬。或同或異。皆所未可。三也。今釋之
曰。一往引例。未必泯齊。但取據位前後義同。不問位
次淺深之異。是則初妨。不足通也。所以據行同時。有
異常途者。今謂。雖俱約行。所對義別。是以不同。何則。
彼以約行對約說。則以行從位。乃約真似而分教證。
[003-0175b]
此以約行對位。則據行自論。不妨對位前後。約不定
云同時。非必一時之同時也。而科家節之為二。非也。
不然。何云性習同時。故前後不定。則故之言何謂乎。
夫既約體用。而論教證。又據約行。而說同時。此則通
於始終。故與以行從位。局分教證者。不可同日而語。
通局既殊。二種教證。自不須會。亦猶義例。所謂教證。
本在別教。今則通用是也。豈必強以二種。而會同乎。
故知祖意常通。人情自局。㳂襲之弊。致有斯疑。今既
釋通。無勞定執也。其次生佛之難者。云云還是以位。
而妨行也。然約位竪論。雖則如常。今據行橫辨。故約
性習。以論生佛。而對義如彼者。以體用修性義便故
也。故文曰。盡三十心。皆名解行。就解行中。復有四種。
一名解行。二名發心。三名回向。四名道種。此釋道種
之文。故云當分之中。如觀道立。故名為道。望後佛果。
能生曰種。習種性。能生報佛。性種性。能生法佛。豈非
約行橫辨乎。而科者。於此節之。便見文旨斷絕。竝由
不尋文相源流。祖意用與。徒以教相局促。竟何益於
大體乎。學者苟能通變其說。盖不止了此一端而巳。
散出諸文明教證餘義例五。六。七。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二。二十
五。三十。三十一。三十二
論曰。教門進否。信不一途。約機異解。彌復難曉。況名
同義異。淺深懸殊。約位約觀之分。開教開理之別。至
於義涉兩楹。文非一槩。此餘義所以不可不論。而論
之尤難者也。如一別教。而具三諦。約始終而言也。或
[003-0175c]
用空假兩觀攝。則地前伏惑教道之意也。或純假觀
攝。則四教對論。別教義當假名句故。亦約證道。奪言
之也。或屬中觀攝。據佛本意。約得意者言也。或前三
教。併屬於俗。則偏圓對論。約隨情智。以分真俗也。如
向明教證二道。本通別圓。今以說有情無情為教道。
不分二別為證道。則有偏圓之義也。故曰教門進否。
信不一途。然則教門如是。巳自難明。況約機解。尤為
不易。故有得意不得意者。則不可以位次定其前後
也。又如十住位一。而有發中空二般若者。其發中解。
即名一品相似中道。論其所斷。還是界內通惑。故知
祗是上根。被接機也。至於三根出假。二種傍修。十向
修中。此等機緣。尤難定論。故曰約機異解。彌復難曉。
又如明善財入法界。皆破無明。而名下惑異。若所參
知識。唯是別聖。據云我唯知此法門。則所破之惑。但
是無知。若所參圓聖。則破障中。微細無明也。又如等
覺邊際智滿之言。亦復不同。在別則以居妙覺邊名
之。在圓則以觀達無始無明源底名之。故曰名同義
異。深淺懸殊。苟非一家教門。何以判其同異。至於地
論師。明真緣之義。約位言之。義當今家教證二道。而
又約觀明者。緣修位在空假。真修屬中。則不局於向
地。如淨名疏。明別教意。或伹開教。而不開理。約理實
言也。或亦開理。以示圓中。約教權言也。故曰約位約
觀之分。開教開理之別。其玄文曰。別教菩薩。約修中
道者。期心說也。行次第觀者。則如常所明。不然義涉
[003-0176a]
兩楹。頗亦難曉。然且據見文。略論如此。其所不集。如
地前非不圓修。登地非無有別等文。是皆教證綱格
之義。類推可知。不可槩論也。
餘論下
論曰。明大節者。無俟於名相。昧名相者。或壅乎大節。
故今不得不以名相為餘論焉。或問。四種通義。正名
約說約行。釋籤何云。兩番意者。約行約教。而義例又
曰。乃分兩意。約證約說。何名言之各異邪。曰此有通
別。通言說亦名教。行亦名證。無不可者。伹言教證。復
濫別名。故不可耳。然於釋籤。不言約說。而言約教者。
盖帖玄文教門方便之義。故以教名之。其義例文者。
意則全別。按文既云準義用例。則在止觀用之。準證
道。而有約證。準教道。而有約說。非所謂教證之說證
也。亦如準望三觀。立三止等。皆其例也。人不見此。遂
多鑿說。或問教道本在地前。而又約說。復通地上。何
通局之不齊邪。曰若據教道之說。本通一教始終。而
或局地前者。兼行言之。故少殊也。或問。今既以初地。
即初住句。便為約說證道。則止於登地而巳。而釋籤
何以通指十地。為證道邪。曰各有所以。彼以巳證而
言。故通指十地。此以後地猶帶教道。故止初地而巳。
或問。十地巳證之言。與釋籤所引。輔行所指。何以異
邪。曰政自不同。故以巳證言之。若今所引。華嚴十地
之文。正如釋籤所謂依教道義。以四悉檀。說登地法。
故與巳證者不同。然巳證之法。復如何說邪。曰無別
[003-0176b]
它說。但言此等法門。證於十地。一證一切證。不容前
後者。斯即巳證耳。或問。玄云初心學者。仰信此理。如
藕絲懸山。此為但中。為圓中乎。若曰圓中。非彼所聞。
若曰但中。正適其宜。何謂其難信之如是邪。曰亦但
中而巳。既曰仰信此理。非不信之謂也。但以別人望
此中道。修於後地。顯在果頭。於初心望崖。故喻云爾。
故輔行曰。解但知於頓理而巳。行必經歷恒沙劫數。
要必由空假。方能進此中也。或問。玄文傍修之說。信
如觀法所明。而文又曰。十向始正修中。此中但理。不
具諸法。將非十向所修但中邪。曰非也。此特帶前望
後言之。如曰十住正修空傍修假中等。文帶此中。必
以但中為言可也。又曰。登地智。破無明。為妙。則望後
證道。故一往教道。成但中耳。或問。輔行曰。若不曉者。
初心明理。兩說不同。乃至云。教相不說。推與何邪。然
則文何所屬而云乎。或云。破古者。其說然否。曰不然
也。所以言者。祇由教證二道。在諸經論。不易理曉。故
有初心明理。兩途之說。如云初心知理即是。或云。理
有不用諸法。此一途也。或云。理具萬德待行。或云。解
圓行須漸次。此雖該二意。而實歸一途。凡如此例。若
不以教權證實。或教權理實申之。則固非藏通。而亦
非別圓。何者。蓋若直別圓。則各一途而巳。今既該二
途。故知義兼教證故也。反覈之意。良在於此。或問。四
教義。明別十向正修中觀。有云從無量四諦。學無作
四諦。義云無作其實無量。雖約得果名為無作。亦非
[003-0176c]
圓教之無作。是則始終。皆約別教。言無量何邪。曰此
恐以四四諦。竪對四教。故無量義。當別教故也。或約
一教始終。並以教道言之。則自一途之說。並未詳更檢或
問。輔行明別教滅諦。位在初地。祇一滅理而巳。至明
道諦。乃具迃直二通。因以料揀。答中。乃以教證二道
為說。文頗難明。且無作四諦。即所期中道。而四念處。
特異其說何邪。又文雖以教證為答。而猶未見其意。
請試言之。曰所以初意者。若論果不通因。何但不緣
無作。雖中理亦不可緣之。若遠期中理。雖無作亦緣
可也。但中道是理之緣。無量無作。是行之緣。今約別
教。正從行說。故曰正意是緣無量發心。至於初地無
作。由之而得。非所緣之正者。雖然其如教證。一答猶
自未明。故云若爾等。意言。在教道時。但云地上。則迂
通寶所也。若入證道。地前即成。住前諸位。則直通寶
所也。不作此釋。幾乎難曉。或問。籤釋無作四諦。有云
發心來等。此謂教道非無作四諦也。又云。但此教意
等。則是無作諦。意言其位次。則回向薄知。登地少證。
而與上四教義文。進退不同何邪。曰此正別教常途
之說。以此驗彼。知自一途。而曰但此教意者。則又約
佛本意。取證道言之。正如輔行。有曰事不獲巳。施設
教道。權接物機。非佛本意。意在初地中道實相。由是
言之。惟其有所其進。必有所其退。惟其有所進退。必
有處中之說。是則諸文。雖各一途。同歸大體。故知教
門。誠難槩論。或問。妙樂釋佛慧之文。是固涉一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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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之說。義如別論。今見此類。意彰何旨。曰文本非正。
特以三教果頭。相帶來爾。其實此文所謂果頭。與止
觀別。學者宜知云云。
台宗十類因革論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