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f0007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清-允祿 (master)


[019-1a]
  欽定四庫全書


  世宗憲皇帝上諭旗務議覆卷六


  上諭聞得兵丁等於京通二倉支領米石時每因脚價之
費賣米充用致有不善謀生之人竝不計其米之接續
輙以賤價糶賣及至缺乏又以貴價糴買此甚無益於
兵丁者也現今旗下俱有官房或按八旗設立八局或
按滿洲蒙古漢軍旗分設立二十四局將兵丁欲賣之
米以時價買貯及其欲買則以平價賣給如此似於兵
[019-1b]
丁大有裨益至於應𣲖何等人員管理需銀若干萬兩
及所得利息作何利濟兵丁之處著管理旗務王大臣
等公同詳議具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將八旗設立米局及𣲖官管理
之處議奏奉


  旨朕以八旗兵丁不善為生每至領米之後即賤價賣與
販米之人及至乏米又以貴價糴買徒令貿易之人得
利故特交管理旗務大臣等令將如何有益兵丁生計
[019-2a]
之處詳悉議奏乃遲至兩三月之久始行具奏而所議
之事又自始至末俱屬錯謬若爾等不曽以事為事徒
應虚名未經留心猶可望爾等之悛改若謂已盡其心
才識止此則朕不但深以為憂即夜寐亦不寧矣朕嘗
降旨訓諭爾等凡事朕為爾等無不悉心籌畫爾等亦
宜盡其所能仰答朕恩且此事俱係爾等職分内當辦
之事朕如此指示交與爾等尚自漫不經心草率議奏
果爾則國家事務欲誰辦理乎爾等内如有一二人盡
[019-2b]
心詳議此事亦斷不至此此皆係穆森等久染俗習之
人不以事為事互相推諉之所致爾等若不改此習仍
然如此必將數人置之於法以為臣工之戒以正爾等
之習此議甚屬錯謬著叧議具奏將㑹議此事之大臣
等所得養廉銀兩勒限兩月追回叅領係次大臣等辦
事之人伊等雖未與議此事但大臣等思慮不到之處
伊等理宜稟明乃竝不經心視國事與已無渉亦殊可
惡著將給過伊等之養廉銀兩亦行追回均匀賞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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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旗之前鋒䕶軍等嗣後若大臣官員等仍不勉力行


  走朕悉將此項銀兩賞賜兵丁欽此管理旗務王大臣
等尋議得伏惟


  皇上厪念八旗兵丁不善謀生將所領米石賤價糶賣致
或不能接續又以貴價糴買


  特命臣等詳議其宜均有禆益斯誠我


  皇上愛養兵丁之至意也等請於八旗按滿洲蒙古漢
軍旗分設立二十四局通州按左右二翼設立二局
[019-3b]
京師毎局給銀五千兩通州每局給銀八千兩其八
旗之二十四局於各旗官房内量其足用者揀用本
旗若無官房將别旗官房就近揀用其通州米局於
倉之附近處所有内務府官房揀擇二所應用八旗
米局每局揀選賢能官二員領催四名令其辦理通
州二局每翼委官四員領催八名辦理各局應用寫
算之人於兵丁内擇其能者臣等酌量𣲖委量米之
人於旗人内僱用通州所有二局每翼挨旗各承查
[019-4a]
一年設立米局以後將在他處私行糶賣者嚴行禁
止毎旗各𣲖叅領一員令其稽查如有違禁買賣者
從重治罪或被旁人拏獲將稽查之叅領及都統等
一併議處領米之時著該旗𣲖出之叅領驍騎校等
將應賣之米賣於米局其管米局之官員等如有作
弊侵漁之處令該管大臣等嚴查治罪若果生息有
方於應陞處列名或該旗大臣等怠玩不以為事致
有虧折者將所折銀兩著落𣲖出之員賠補其有不
[019-4b]
能完納者著落該管大臣賠補俟至一年將用過銀
兩及所得利銀數目算明具奏所得利銀除各項費
用外其餘銀兩作何利濟兵丁之處臣等叧議具奏
至此項銀兩從何處支領俟


  命下之日臣等欽遵施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二月十三日奉


  旨依議銀兩由户部領取


  鑲紅旗蒙古都統塞爾陳為補授


[019-5a]
  陵寢防禦帶領該處保題之觀音保引


  見奉


  上諭防禦一官竝非世職與盛京


  陵寢防禦不同盛京


  陵寢防禦㸔守


  陵寢居住年久所以有令伊子承襲者觀音保之父係由京
城驍騎校補授前往之人乃照世襲之例題補於理不
合著交八旗都統將何等官員補授承襲之處㑹議具
[019-5b]
奏特諭


  八旗都統等議覆查兵部檔案康熙二十一年奉


  聖祖仁皇帝諭旨從前㸔守


  陵寢及山海關各省城章京缺出俱令伊等子弟承襲後遂
停止此例俱由京城補授近因凱旋朕往謁


  永陵


  福陵


  昭陵所過地方細加查㸔道路遥逺往返維艱若章京缺出
[019-6a]
由京城補授搬移家口無力之員甚屬拮据且將前任章
京之房地撤囘給與新任之章京則前任章京之妻子無
所倚靠不能囘京欲在彼居住又無房産難以度日其艱
難愈甚殊屬可憫嗣後㸔守盛京


  陵寢及山海關等處章京缺出不必由京師補授著該管將
軍將伊等子弟内揀選賢能者帶領引見承襲以免來往
搬移之苦如伊等子弟内無可補授之人另行補授前往
者則另給産業不必撤囘前任章京之房産以為伊妻子
[019-6b]
養贍之資著兵部等衙門會同詳議具奏欽此兵部等衙


  門議覆遵行在案今等議得㸔守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四處之防禦俱由京師補授前往不便與


  盛京


  永陵


[019-7a]
  福陵


  昭陵之官員子弟一體世襲除將㸔守


  盛京


  陵寢之防禦員缺遵照康熙二十一年定例補授外㸔守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之防禦相距京師不逺且原無承襲之例請將伊等子
[019-7b]
弟不必令其襲替嗣後此四處


  陵寢防禦缺出該總管等於彼處人員内揀選應行補授之
人竝原官之子弟擬以正陪咨送來京該旗亦揀一
員擬陪一併帶領引


  見補授如無子弟亦無應補之人該總管將所出之缺行文
該旗於京師人員内揀選一人擬正一人擬陪帶領


  見補授


[019-8a]
  奏入於雍正六年二月十七日奉


  旨知道了


  管理旗務王大臣吏部兵部大臣等奉


  上諭旗人首重武藝即文員子弟亦不可棄而不學今鑲
白旗漢軍襲職家譜内開原任道員王希舜之子併伊
兄之子俱隨在伊任所夫有一人必需家人二三名以
供使令豢養許多家口如何能作清官不為私事所牽
罣耶且伊等子弟隨往任所亦惟圗安樂倚仗伊父伯
[019-8b]
叔聲勢妄行擾害地方習為不肖而已何得成就上進
今漢軍内不得可用之人日流而下者皆由於此若年
幼子弟理宜帶往任所其十八嵗以上之子弟習武者
宜留在京師令其披甲習馬步射効力行走習文者當
令在官學讀書成就其材若將長成之子弟帶往任所
竝不教以文學武藝任其安閒怠惰習為不肖即使捐
納得官亦一無用廢材有何益處嗣後凡旗人赴外任
者將帶往族人之處永行禁止有願將十八嵗以上之
[019-9a]
親子帶往者著將縁由呈明該都統具奏帶往再各省
驛丞典史等雜職於旗人不宜或係素有志量思竭忠
誠報効國家之人限於末員無由宣著反致遏抑或不
肖之徒規避旗差捐納雜職圗往外省其該管官以伊
係旗人故為寛容該旗大臣又因其外任不行查察兩
無管束伊得乘間久留在外甚屬無益可惜旗人徒致
廢棄著將文武雜職内幾品以上應用旗人幾品以下
應不用旗人之處議奏再漢軍旗下人丁衆多之佐領
[019-9b]
累數百人有一生不得披甲者夫人丁繁衍衆多與其
將無産業之人留在旗下並無用處都統等即應奏請
或増編佐領或著於直隸營伍為緑旗兵丁即編入民
籍在彼安置如何令其得所之處俱當詳悉議及將此
交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詳議再會同吏部兵部定議具
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會同吏部兵部議覆


  皇上愛恤旗人如同赤子屢沛


[019-10a]
  恩施優渥周至以漢軍旗分外官子弟帶至任所致妨學
業騷擾民人有累亷隅又以漢軍旗下户口繁衍欲
令咸各得所


  特降諭旨洞徹周詳臣等欽遵


  聖諭議得外任旗人無論大小文武官員永不准將族人
帶往任所若係親子十八嵗以上亦不准其帶往有
情願帶往者聲明縁由具呈該旗大臣等請


  旨具奏其未至十八嵗年幼之子願帶往任所者禀明該
[019-10b]
佐領叅領該旗大臣將年嵗註冊准其帶往俟至十
八嵗時仍送回該旗至現任外官有帶往族人及十
八嵗以上子弟者俱行文撤回俟文到日該督撫量
其路程逺近照例勒限著回京師習文者該旗送入
官學讀書習武者挑選披甲執事人令其當差行走
若另有情由願留任所者該督撫行文該旗請


  旨具奏倘有違例帶往并隠瞞年嵗留在任所不勒令回
旗者或經該旗查出或被旁人出首將隠瞞官員不
[019-11a]
行查出之該管官員交部一併治罪其滿洲䝉古旗
分之外任官員亦照此例行再外省文武雜職品級
卑㣲實不宜用旗人請將京城廵捕三營熱河等處
千把總各部院雜職官員仍照常補用外其外省文
職自縣丞以上武職自衛千總以上補用旗人其主
簿典史廵檢驛丞倉庫大使千把總等雜職除係


  特旨補用外省千總外餘俱不准補用旗人其現任者照
舊留任缺出裁削俟


[019-11b]
  命下之日交部永為定例遵行再從前漢軍旗下所有之
佐領各旗多寡不同因而當差行走不均仰䝉


  皇上諭令均齊現今當差人等甚屬均平查中樞政考漢
軍佐領下五人内挑甲一名每佐領挑至四十名爲
止以挑甲之數計之每人丁二百名編佐領一箇等
語今漢軍八旗之佐領共二百六十七分半各佐領
下所有人丁多寡不同或有閑散人丁自一百名至
三百名之多者亦有自十名至二十名之少者甚屬
[019-12a]
不均現今八旗查送漢軍佐領之另戸分戸人數共
二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名計八旗均其數目每一佐
領得閑散人丁一百零八九名現今每佐領所有馬
甲歩甲執事人數七十餘名若合算均齊毎一佐領
可得一百八十餘名不滿二百名人數不便添編佐
領現今漢軍閑散人丁有挑巡捕營馬歩兵之例仍
照定例挑選此内隻身無産業人有情願入緑旗者
該旗大臣詳細查明數目將應送者具奏咨部轉送
[019-12b]
直隸總督造入民籍挑為緑旗兵行走如此則佐領
内挑甲得人而閑散人等亦均沾


  皇上洪恩矣


  奏入於雍正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


  旨現任外官有伊等子弟在任所者不必調回其外省主
簿典史巡檢驛丞倉庫大使千把等雜職俱著回旗其
中若有該督撫提鎮等保留者行文該部准其留任著
該部行文該旗彚題餘依議


[019-13a]
  上諭凡革職留任及降級留任官員其陞轉開列及停扣
俸禄之處自有定例但此等人員既留原任職掌班次
一切照常其朝服頂帶亦應仍照本任品級准其穿戴
以肅威儀著怡親王大學士九卿會議具奏特諭


  怡親王大學士禮部等衙門議覆朝堂之冠服體統
攸關百職之威儀觀瞻所係我朝建制立法禮儀周
備凡文武大小臣工朝服朝冠各隨職掌班次俱已
畫一遵守惟是革職留任官員不穿補服其降級留
[019-13b]
任者止照降級服色今奉


  諭旨准仍照本任品級穿戴令等會議具奏仰見我


  皇上優待臣工整肅朝儀之至意臣等伏思革職降級官
員既䝉


  特恩留任職掌班次一切照舊而惟朝服頂帶與職任不
相符合則班聨未昭畫一請嗣後凡文武大小官員
革職降級奉


  旨留任者除陞轉開列及停扣俸禄之處俱照例遵行外
[019-14a]
其朝服頂帶准其仍照本任品級穿戴庻班聨之内
威儀秩然體統昭而觀瞻肅矣俟


  命下之日行文吏部兵部轉行八旗直隸各省文武衙門
永逺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吏部因議處太常寺叅奏工部一案未經議及加級
紀録抵銷自行檢舉奉


[019-14b]
  上諭凡有加級紀録之官員准其抵銷降罰者所以朂勵
官常使之以功而補其過也今吏部議處工部一案將
尚書侍郎之有加級紀録可以抵銷者竟未查明檔案
遽行議處甚屬疎忽若非朕降旨詰問竟致錯誤夫以
部院堂官朝列大臣而議處之時尚錯誤若此則各省
降罰之文武官員有可以抵銷者其被司官忽畧遺漏
或胥吏作奸髙下其手以致屈抑不問可知矣嗣後部
中議處内外文武官員如八法軍政及定例不准抵銷
[019-15a]
者著該部於本内聲明具奏其有加級紀録例應抵銷
而該部司官不行查明以致處分錯誤者若司官自行
檢舉則將司官照例處分倘司官不行檢舉許被屈之
員詳明該管上司咨部題叅將該司官嚴加議處如本
員有受屈之處隠忍不肻詳明由他處查出者除不准
抵銷外仍將該員議處如此則勸懲賞罰之例昭然畫
一可以杜司官胥吏疎忽䝉混之弊其如何詳悉定例
之處著吏兵二部議奏特諭


[019-15b]
  續於四月初七日奉


  上諭官員等罰俸案件有紀録者例准抵銷無紀録者雖
有加級不准抵銷但紀録既可抵罰俸之案則所加之
級亦可改為紀録抵銷罰俸嗣後在京八旗武職官員
於罰俸案件如有情願將議叙所加之級改為紀録抵
銷罰俸者准其改抵惟特恩賞加之級不准改抵特諭


  吏部兵部議覆等恭聆


  聖諭仰見我


[019-16a]
  皇上體恤臣下鼓勵官常之至意查定例京察大計軍政
濫薦匪人越銜保題謊報開墾承造海船違例失察
礦犯隠匿偷礦及盜犯脫逃僉差不慎關廂失事限
滿不獲雖有加級薦紀俱不准抵銷又錢糧未完非
有軍功錢糧及


  恩詔加級紀録及武官降級戴罪圗功非有軍功薦紀俱
不准抵銷等語其餘降級罰俸俱准以加級紀録抵
銷但從前議處内外文武各官部等部於不准抵
[019-16b]
銷者雖援引定例並未將該員不准抵銷縁由於本
内聲明其例應抵銷而該司官忽畧遺漏不行檢舉
及受屈之員隠忍不行詳明者亦未定有處分之例
以致司官漫不經心遺漏錯誤或奸胥猾吏髙下其
手希圗䝉混亦未可定請嗣後議處内外文武官員
凡定例所載不准抵銷者俱於本内將該員原有加
級紀録與例載不准抵銷之處一併聲明其餘例應
抵銷者查明該員加級紀録槩行抵銷又等欽遵
[019-17a]
本年四月初七日


  諭旨請將在京八旗武職官員如遇議處罰俸案件除


  特恩加級不准改抵外有情願將議叙所加之級改為紀
録抵銷罰俸者俱准其改抵至降級留任之例原係
虚降乃必俟三年無過開復不准以加級紀録抵銷
似屬未協嗣後凡係虛降之員除戴罪承追督催督
運完納賠補賠修及限年承緝督緝等案必俟本案
完結之日方准開復外其因公罣誤者查有加級紀
[019-17b]
録俱應准其抵銷又雍正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奉


  上諭嗣後降級留任官員遇有恩詔及議叙加級者俱准
以加一級抵銷降一級至降級後捐納加級者不准抵
銷前案欽此欽遵凡官員降級留任以後除捐納加級
不准抵銷遇有


  恩詔加級及議叙加級俱行抵銷倘被議之員有加級紀
録應行抵銷而該司官遺漏失於抵銷者自行查出
檢舉應仍照定例罰俸兩個月如明知遺漏不自行
[019-18a]
檢舉被該堂官查出或本員詳報上司咨叅者將該
司官照不行詳查例罰俸六箇月若司官遺漏抵銷
而本員明知受屈隱忍不行詳明被科道糾𠫭或該
管上司查明咨叅者將本員加級紀録不准於本案
抵銷仍照議處司官之例處分如此則各官咸知儆
惕而處分不致有疎忽遺漏之虞矣請以奉


  旨之日為始載入例冊通行直隸各省督撫提鎮一體遵
奉施行


[019-18b]
  奏入於雍正六年五月初八日奉


  旨依議


  上諭䕶軍呉正額於三月初三日毆斃人命比時即應行
文提督捕緝今經十日該旗始具奏行文怠玩已極魏
臘著交部察議仍令開具逸犯形貌行文直隸總督及
提督衙門嚴行盤緝務獲嗣後凡係奉旨捕緝人犯及
此等毆斃人命或關繋要案人犯内如有脫逃著即行
文八旗竝提督衙門及五城察院令各竭力緝獲併諭
[019-19a]
直𨽻總督行文附近京畿之涿州良鄉通州昌平河間
等處州縣官員將緝捕人等𣲖定預備倘各旗有應捕
人犯部文到日即行捕緝一面申報該督若有應捕人
犯俟行文總督而總督轉行屬員躭延時日必至有誤
著即行文刑部都察院一面轉行附近州縣嚴行盤緝
其獲犯藏匿何地及容隠情由一經審出該旗及地方
各官作何處分其緝獲之大臣官員作何議叙之處該
部議奏特諭


[019-19b]
  兵部等衙門議覆緝捕人犯務期迅速始能拏獲如
有逃逸必嚴行盤緝始不致逺颺向來附近京畿之
涿州良鄉通州昌平河間等處州縣衙門雖設有捕
役但未有專司難免承緝不力且應緝人犯行文直
督轉行所屬州縣又致需滯時日應行令直督轉飭
附近京畿之涿州等處州縣官員毎處揀選幹役四
名專管緝捕之事嗣後凡係奉


  旨捕緝人犯及毆斃人命并關繫要案人犯該管衙門即
[019-20a]
行文八旗歩軍統領及五城察院轉行所屬地方嚴
行緝拏并牌行附近京畿之涿州等處一體盤緝該
州縣即令捕役嚴行查訪另行申報總督再在京人
犯脫逃經管應捕地方文武各官俱照城内失事例
住俸勒限一年緝拏如限内不獲俱降一級調用仍
令接管官照案緝拏如一月之内有能拏獲者免其
議處若非經管之文武各官并該管上司大臣有能
將奉


[019-20b]
  旨捕緝人犯及毆斃人命并關繋要案之人犯於一月之
内拏獲者拏獲一名紀録二次於一月之外拏獲者
拏獲一名紀録一次其緝獲之捕役令該管地方官
分别賞給以示獎勵若遇此等人犯行文到日地方
各官不即行捕緝者或經告發或被糾叅將地方官
照不能察緝奸民例降二級調用如拏獲之犯審出
在何地藏匿不知情者將該旗佐領驍騎校并地方
官照兇犯不知情不行查出例降一級留任如係知
[019-21a]
情容隠者將該旗佐領驍騎校并地方官照諱盜不
報例革職該管叅領上司降二級調用如此嚴定賞
罰捕緝必勤一應緊要人犯自不致於逃匿矣俟


  命下之日載入例冊通行八旗歩軍統領都察院大宛二
縣直隸各省一體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六月初五日奉


  旨依議


  正白旗漢軍都統李國權將侵用入官銀兩之佐領
[019-21b]
王羲叅劾具奏奉


  上諭八旗乃各省之表率所關甚為重要其叅領佐領驍
騎校領催内之不肖者至將關係正項錢糧公處存貯
之銀及催追交庫銀兩往往侵蝕入已蔑視法紀是何
道理此等銀兩皆係伊等承辦之事乃敢自行偷用情
殊可惡在伊等之意必以事不發覺則可肥巳即或敗
露罪不至傷身命是以毫無畏懼而為之耳前於滿洲
致死滿洲之案另定法律兇惡之人俱知警戒似此侵


[019-22a]
  盜在官銀兩之人亦不可不叧定法律相應如何定罪
之處著管理旗務王大臣公同詳議具奏再定法後曉
諭八旗或自今年某月奉行或自明年奉行之處一併
議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凡旗下在官交官銀兩該
叅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俱有承管承追之責乃敢
自行侵用不法實甚若不嚴定法律則不肖匪類莫
知戒懼惡習何由悛改嗣後凡一應應交官銀兩關
[019-22b]
係錢糧公貯銀兩若侵蝕三百兩以上者即處斬侵
蝕一百兩以上者即絞侵蝕四十兩以上者枷號三
個月鞭一百發黒龍江侵蝕十兩以上者枷號三個
月鞭一百侵蝕十兩以下者枷號兩個月鞭八十侵
蝕銀兩著落犯人家産嚴查變價勒限半年全完逾
限不完者將家産照例入官若無家産不能賠補者
將罪犯之妻子入辛者庫至侵蝕銀兩而該管官不
行查出者將都統副都統降二級罰俸二年將不能
[019-23a]
管束又不能查出之上司官員革職其罪犯應賠銀
兩若不能全完即著落大臣等賠補如此庶不肖匪
𩔖皆知畏懼不敢干犯法紀而該管大臣官員亦各
謹慎職守矣俟


  命下之日載入律内通行曉諭八旗於本年九月起一體
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七月十一日奉


  旨依議


[019-23b]
  鑲藍旗䝉古都統秦布將拏獲賭博一案具奏奉


  上諭拏獲此等違禁之人及拏獲逃人者俱當獎賞爾等
旗下拏獲賭博之時移取刑部刑具在爾各該旗衙門
將伊等賭具紙牌係從何人購買根由審訊若供出賣
牌之人爾等毋以所供為實輕率捉拏倘伊不將實賣
之人供出誣賴素有仇隙者則事至煩擾爾等另行詳
細訪明賣牌情實再行拏審著八旗王大臣會同内務
府王大臣將拏獲逃人賭博偷賣賭具及違禁之人量


[019-24a]
  其事之大小輕重作何分析等第獎賞之處詳悉議奏
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及管理内務府事務王大臣等議
覆該等議得嗣後凡拏獲奉部傳拏之人為首編
造謡言煽惑衆心之人銷毁制錢之人容留犯法之
人在家不行出首之人偷取官銀官物之人將拏獲
之兵賞銀二十兩官員紀録一次


  拏獲作紙牌骰子之人所賣之牌至一千張以上骰
[019-24b]
子至五十個以上及職官賭博坐地虎光棍隱匿入
官財物之人將拏獲之兵賞銀十兩拏獲二次者官
員紀録一次


  拏獲從發遣處逃回之人殺牛賣肉之人僭越職銜
放引馬之人兵丁閑㪚賭博之人當典軍器之人藏
賣牌骰之人將拏獲之兵賞銀五兩


  拏獲賣牛肉之人婚喪違禁過用之人違禁擅用黄
銅之人頑鵪鶉鬭鷄蟋蟀賭錢之人民人旗奴賭博
[019-25a]
將拏獲之兵賞銀三兩


  拏獲逃人至五次者其原拏獲之兵賞銀三兩以上
各欵之獎賞俱賞給為首拏獲之官兵其賞給官員
之紀録著奏


  聞由兵部照例賞給其賞給兵之銀兩著將各旗収貯之
公銀賞給其賞給銀兩數目於嵗底入冊奏銷如有
不肖官兵借此詐賴好人或將犯法之人拏獲賄縱
等弊該管大臣嚴查叅奏將詐賴平人者照誣告例
[019-25b]
治罪將犯法之人拏獲賄縱者照枉法受贓例治罪如
各該大臣不將此等情弊查叅或被旁人告出或被廵
查侍衛叅領御史等叅劾將該管大臣等罰俸一年


  奏入於雍正六年七月二十日奉


  旨依議


  上諭初九日城内徹夜放爆竹而兩翼之大臣不下百員
竝無一人奏聞朕因降旨都統髙其佩奏稱臣聞放爆
竹欲傳本旗之兵柵欄不肻開放而臣處又未備有兵
[019-26a]
丁竊思或有捕緝使令之事傳集兵丁如何方能速赴
無誤臣再三籌度茫無所見等語朕思八旗都統及所
管兵丁俱各分處如有𦂳急事倉猝之間傳集斷然不
能無誤朕欲嗣後八旗無論前鋒䕶軍馬甲内府佐領
下官兵有與某大臣同街居住者將附近居住之官員
兵丁即編給某大臣逐人寫一名牌為記令其収貯遇
有傳集之事官員兵丁各携名牌齊集編給之大臣處
呈遞若有無大臣居住之街著於䕶軍叅領或叅領内
[019-26b]
立一街長照此編給再火班處附近居住之官員兵丁
即令齊集該火班之大臣處呈遞名牌聽其指示遵行
内府佐領之官兵亦照此編給有不將名牌呈遞者即
為違誤至九門雖有官兵㸔守俱在城内居住其城外
竝無㸔守之官兵城外亦甚緊要或於弔橋附近空閒
之處修造營房派兵數百名居住㸔守甚屬嚴𦂳有益
著議政王大臣管理旗務王大臣會同詳議具奏特諭


  議政王大臣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嗣後八旗及
[019-27a]
内府佐領之官兵不論旗分不論滿洲䝉古漢軍有
與某大臣同街居住者即編給某大臣逐人編寫名
牌至僻街小巷所居之官兵視與某街相近即編給
某街居住之大臣著編給之大臣街長分給名牌畫
押為記令其収貯其編給之數目著各大臣家記檔
備查夜間遇有傳集之事各將名牌呈與編給之大
臣若檔案有名之人不呈名牌者即為違誤其火班
處附近居住之官兵照此編給該火班之大臣内府
[019-27b]
佐領之官兵亦照此編給如有無大臣居住之街於
前鋒䕶軍驍騎叅領内立一街長照此編給若無前
鋒叅領等官於武員内視其人去得者立一街長再
大臣等所編給人内或大臣或官員擇其人去得能
管轄者一人令為副街長若遇該大臣街長奉差他
往即令副街長承辦將此交八旗都統副都統等將
某街係某大臣某官員某旗之人或係兵丁居住之
處詳察各該旗街道繪圗合編備造清冊各旗存貯
[019-28a]
徧諭所屬如編給之大臣街長内有外任陞轉降革
移居等故將編給官兵之名冊送至本地方之管旗
務大臣另行派人管理如官兵内有移居等故稟知
原編給之大臣削去名牌報明新移居處之大臣街
長編給管理如遇緝拏賊盜等事㸔守堆子之步兵
有所聞知即稟明章京報於該處之大臣若事有可
疑該處大臣差屬下人探聽的實酌量施行至㸔守
九門之滿洲兵丁俱在城門之内㸔守今城外添兵
[019-28b]
㸔守甚屬有益除正陽門外有巡捕營官兵㸔守不
必令旗兵㸔守外崇文門等八門外於沿河空閒處
修造房屋各滿洲䝉古漢軍三旗派章京四員驍騎
校四員馬甲二百名挈家移住所派之章京四員該
旗帶領引


  見揀選一員管總其馬甲著大臣等挑選於二十人内令
一人為長將旗下拴養之官馬每旗分出二匹給伊
等拴養以備巡查等事騎用至出場時將此馬入於
[019-29a]
佐領下餵養數内其房屋章京八間驍騎校五間兵
丁二間於城門附近修造堆子八間令官兵等輪替
該班毎班章京驍騎校共二員兵五十名其兵丁等
不該班之日於附郭等處不時巡查賊盜與園居之
匪𩔖如有為盜作惡者報知該管官拏送本旗都統
衙門處分仍著各旗都統副都統等𣲖叅領等不時
出城巡查如有虚報妄拏借端誣賴等弊將該兵丁
送部嚴究重處其該管官指名題叅交部嚴加議處
[019-29b]
若以該班不到等情題叅者仍照例治罪


  奏入於雍正六年八月初四日奉


  旨依議


  上諭逃人狗兒沈國良既自行投回而該旗送部發遣部
内即議以發遣均屬錯誤似此自行投回之逃人仍擬
以發遣則在逃人等孰肻自行投回嗣後將逃人在外
曽否為非并伊在逃月日次數之多寡應如何酌量分
别治罪之處著刑部會同旗下大臣定例議奏特諭


[019-30a]
  刑部會同八旗大臣等議覆前將出逃自行投回之
閒散滿洲狗兒閒散壯丁沈國良該旗送部發遣經
部分别擬以發遣具奏仰䝉


  皇上睿慮周詳立法務期明允


  特頒諭旨令等將逃人在外曽否為非并伊逃走次數
月日之多寡分别治罪之處詳議定例具奏查定例
逃人初次逃走者左面刺字鞭一百二次逃走者右
面刺字鞭一百三次逃人發往寧古塔烏拉給披甲
[019-30b]
人為奴若另戸著當差内務府所管另户人發遣打
牲烏拉為打牲人又定例凡逃人逃走十日内拏獲
者免刺字鞭一百不算逃走次數過十日者鞭刺另
戸䕶軍兵丁及閒散人逃走者免刺字鞭一百又逃
人自行投回者免其鞭刺等語除拏獲之逃人其初
次及三次逃走者仍照定例遵行外其二次逃走拏
獲者除右面刺字鞭一百外再加枷號一個月其自
行投回之逃人有犯强竊盜案致死人命誘騙人口
[019-31a]
等罪及在外為匪者雖自行投囘刑部究審明白仍
照本律科斷外自己酉年正月起凡叧户及旗下家
人初次逃走一年以内投囘者免罪至一年以外投
囘者鞭六十二次逃走若六個月内投囘者免罪至
六個月以外投囘者鞭八十三次逃走若三個月内
投囘者免罪至三個月以外投囘者鞭一百均免刺
字三次後逃走是無改悔之念若仍不究治終無以
止其逃走之心嗣後三次後仍復逃走者雖自行投
[019-31b]
囘即比照初次拏獲逃人例治罪若有竊騎馬騾持
帶器械逃走者其投囘時刑部審明雖無為匪之處
無論年月多寡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免刺其有經刑
部發落之後復在該旗吃酒行兇者仍行送部發遣
再該旗圈銷逃檔文内務將投囘逃犯在外有無為
匪及逃走次數月日多寡之處聲明咨部再定例以
前逃走者應令八旗順天府直隸各省等處地方官
遍行曉諭勒限一年之内或向地方官出首或自行
[019-32a]
投回准其仍照舊例免罪倘一年之外始行首告者
照例分别治罪如此則法紀明允寛嚴得中而逃人
亦不敢久覊在外矣俟


  命下之日通行八旗并各省將軍駐防處一體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八月初五日奉


  旨依議


  上諭致祭


  陵寢𣲖舁桌張之官兵係自何年𣲖起毎次需用官兵若干
[019-32b]
著八旗都統等會同該部查明具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查祭


  陵寢𣲖舁桌張之官兵其始自何年之處厯年既久俱無檔
案可查至現今𣲖舁桌張之官兵係禮部擬定桌張
數目交光禄寺預備兵部據光禄寺擬定舁桌官兵
之數轉行八旗𣲖往查光禄寺檔案毎次應用舁桌
之章京十三員領催二十三名馬甲三百六名
將此咨查


[019-33a]
  陵寢處總管衙門據回稱


  陵寢處所有禮部之執事人及馬甲在執事人處行走者於
舁桌張敷用竝不乏人等語請嗣後將由京城𣲖官
兵前往之處應請停止


  奏入於雍正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奉


  旨依議


  上諭大閱兵丁當鼔令前進時與其徒然聲喊而前莫如
人各攜帶骲頭或五枝或十枝射箭以進似壯軍容將
[019-33b]
此著八旗都統前鋒統領䕶軍統領公同㑹議具奏特


  八旗都統等議覆大閱兵丁當鼓噪前進時因其馬
有馴劣之不同恐或不甚整齊是以未令射箭但馬
步箭乃滿洲人之要務等欽遵


  皇上指授操演兵丁於騎射之道俱可嫻習請嗣後毎逄
大閱鼓噪前進時令其射箭以進如此則操演有法
而軍容益加整肅矣


[019-34a]
  奏入於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奉


  旨著操演試㸔







[019-34b]









  世宗憲皇帝上諭旗務議覆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