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o0019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唐-慧沼 (master)




No. 1842 [cf. No. 1630]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淄洲大雲寺沙門慧沼集


依此論標五釋之中。第一解者。明但是教。即
五明之總名。因即生了。是一明之別稱。復含
言生之與智義。今此正理。即二因之少分取
義非餘。因明生了達解正理。名之為入。由明
[001-0158c]
此二因。入解諸法之真性。即入屬正理。彼因
與明能生此入。入於正理故。因及明屬正理
之入。故云亦入正理之因明。又入正理。不約
立敵以分。汎明因此詮因之教。入解正理。雖
復此論亦名因教。亦詮二因故。然是通名。唯
正理入。是此別目。第二第三解。細思取別。
第四五解。又約人屬教。立者言生。敵者智了。
並名為因。各望果故。了即照解所宗。言即顯
彰所立。俱復稱明。各顯了故。餘文自顯。今
於第三解下。更助二解。一云。或因明者。並立
論者詮因喻。言能生敵論者了宗之智。復能
明顯自所立宗。論體離復不殊。望義別故。因
明兩別。亦因亦明。故持業釋。入者敵論者之
智。因立論言為因為明。能有證入。正理者即
所立宗義。由彼因明能生敵智。入此正理。正
理之入。入亦因明。並依主釋。二云。因明與
入並通立敵。敵者之智能照所宗。名之為明
宗果義彰。復賴敵智故名為因。因即是明。持
業釋也。宗義顯邊名明。能證解邊名入。因明
即入。亦持業釋。由立者言。正能為因生於明
入。明入之因亦名明入。因從果名。如菩提因
亦名菩提。正理如前。於第五解下更助一解。
或因明正理。並佛本經之名。入者即天主論
稱。以能入彼根本佛說因明正理。或因明者。
通內外道之名。正理者根本佛說之號。入乃
此論之目。天主欲令趣入於佛所說正理故。
或因明者。佛根本名。入正理者。天主論稱。應
云正理入。能入因明正理故。依結略中正
理。加二正理佛根本名。或天主論稱。總成七
[001-0159a]
釋。以歷於前五解因明。成三十五釋。若細分
別總解因明。有十一釋。此以正理歷而明之。
成七十七。若綺互單重。數即更廣。


解妨難中第六。助為一釋。宗既是義。義生了
因。復由因喻證宗令明。亦正因明。又宗言生
敵智因也。顯了所立宗義明也。


有解。能立有四。一真能立。二真似能立。三似
能立。四似似能立。以相違決定。為真似能立。
四不定因為似似能立。今謂不爾。何者如真
似能立。只是似立。何須言真似能立。若如此
解。即有自語相違之失。又若似中有似似。亦
應真中有真真。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但言
真似。即攝義周。設真似及似似言。深為無
用。


疏解能破。定非似立似破。真似異故。今謂或
有。且如能立既對似破。云何能破不對似立。
如聲顯論對勝論。立聲是常住。彼復成立聲
是無常。豈非能破。自義不定。何得非似立。若
不能破他。彼應真立故。又復能立能破置與
字。顯彼相違。似立能破無文正障。又云。能
立似破。俱句中釋無此句。其理決然。云但
似破。恐義未盡。何者。或隨聲勝先立。自宗隨
應為敵。豈非似立。此意或據他破。非約自立
義故。


問瑜伽對法。俱以自性差別為所立。宗為能
立。何故理門入理。皆共宗為所立耶。答先
解古解。次述今明。古有解云。以諸法自性
差別。總為一聚。為所成立。於中。別隨自意所
許。取一自性及一差別。合之為宗。宗既合彼
[001-0159b]
總中別法。合非別故。故是能立。且詳此意。理
應不爾。若無簡別。總以諸法自性差別。總為
一聚。為所立者。如別立聲為無常宗。既云能
立。立彼總聚。總聚之中。有常無常。立常為無
常。違自教過等。立無常宗。非遍不許。有相符
過。若言諸法但取無常。猶有一分相符之
過。若云但別自意所許。一自性差別。別為所
立。合為能立。即不應言以諸法自性差別。總
為一聚為所成立。慈恩唯識法師。亦有三釋。
初後無違。中釋似過。且隨應言。簡無為法。就
有為中。猶有似一分相符之過。如立聲無常。
雖總聚中隨應有法。此聲自性差別。總別合
之并名為宗。則彼總聚更無有聲。以立為宗
故。復以此別宗立彼總者。若立所餘可有無
常。非彼一切不許無常。故有似一分相符之
過。既云隨應。並已簡訖。隨應對彼所不許者。
以量立之。故實無過。今又解云。所成立義有
二種。一者唯理非教。教名為宗。或可。立宗之
言。立彼教理。教隨詮彼。亦名自性及以差別。
立宗之言。或亦并教名之為宗。是所尊故。二
謂自性及於差別。非唯說聲為常無常。名自
性差別。亦以先陳後說。言顯意許。如次為之。
非欲合二以為宗依。此但所爭之義。或爭有
法。或爭於法。或爭言顯。或爭意許。或二俱
爭。由此得有四相違因。故瑜伽等言所立自
性者。謂有立為有。無立為無。此直有法為
有無。不爭有法之上餘差別名為自性。如立
我有及以非有等。所立差別者。謂有上立有
上。無上立無上。常立為常。無常立無常等。此
[001-0159c]
爭有法之上別法。如立於聲常無常等。隨爭
於此自性差別。或破於他。或立自義。所有言
教。或除於教。對敵所立。皆名為宗。故瑜伽
云。問何故先立宗耶。答為先顯示自所愛樂
宗義。故對能立言。則名為義。義即道理。教隨
於理。立論言詮。亦名為義。能成名法。謂立
論言。或可即教法。法望理為能立。或立論言。
雙望教理俱為能立。然因等七。不唯望彼自
性差別。兼望宗言。或正望宗言。故瑜伽云。辨
因者。謂為成就所立宗義。必依所引喻等。解
喻亦云。為成就所立宗義故。瑜伽等宗望自
性差別。因等望二。諸所有言皆名能立。陳那
天主。但以因喻望於宗言。宗為所立。因等多
言名為能立。理實相似。但說宗名為所立。因
喻等言名為能立者。為此多言生敵智勝。故
理門等皆云。多言開示諸有問者。何以得知。
勝但取言。雜集論云。謂以所應成自許義。宣
示於他。瑜伽解因云。順益道理言論。喻言
比況言論。故並取言。實兼於義。所詮亦名宗
因喻故。故顯揚論。皆不云言論。言生智勝。瑜
伽偏說所詮。先有智不能生。今藉立言方憶
因喻。故言生勝。顯揚據兼。若無其義言何所
詮。敵等了何。故兼取也。


問既言所成有二。為並俱成。為隨成一。答
隨所爭成。問若爾何名所成有二。答所爭之
義不過此二。問若爭於差別。可說法與有法。
和合為宗。若爭自性。如爭我有無。說與誰和
合。答雖但爭自性。如先舉我即為有法。立為
有無。即名為法。亦得說和合。問如爭我有。有
[001-0160a]
與我和合以俱有。若立我無何法和合。答無
與無和合。因明理不違。問若爾還爭於法。何
名爭有法。答舉宗成立。即須加言說為成法。
望不加言本意所爭。即爭有法。問若爾云何
諸宗皆云。為簡古師或但有法。或但成法。
或二俱爭不約和合。答雖言簡古。不即無著
等師。但古餘師不解因明之者。有難古師以
宗為能立。與作相違決定量云。宗非能立。以
不詮因相故。今云不爾。不要詮因方為能立。
現比二量智非詮故。若云二量非能立者。是
何所攝。若云陳那不許二量在能立因非不
定者。終有違教。犯宗中過。陳那天主。為顯瑜
伽。何得與作相違決定。若云破餘古師。亦不
定失。


問古師能立皆說三量。今者陳那量何唯二。
答論一切法不過二相。一自二共。得自相心
名為現量。得共相心名為比量。定心緣教。即
得自相。散心緣教即得共相。陳那約此能緣
之心量但立二。故理門云。由此能了自共相
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
古立三者。有云。古師以緣聖教及所餘心故
分三量。緣於聖教所生現比名聖教量。緣於
所餘現比心得名現比量。今助一解。即能詮
教名聖教量。何以故。成唯識云。聖教正理為
定量故。豈以小乘不信第八。取信大乘緣教
之智。以為量耶。又顯揚第十一云。聖言所攝
者。所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經教。展轉流布
傳來至今。名不違正法正義。不言所生之智。
如立量言名為量故。量即有二量具。得此量
[001-0160b]
名能生量故。故理門云。彼處亦應於其現因
說為現量。俱不遮止。古師心境別明。陳那隱
境從心不越二量。故不違也。問所言至教取
何教耶。為但佛說。亦通弟子。答通弟子說。如
顯揚說前已引訖。若爾如唯識論。諸師互非。
大小二乘亦更相斥。何成定量。答說與正理
不相違背。展轉傳來名為至教。非諸弟子所
可說言。皆為定量。又大小乘各自信受。說不
違理。名為聖教。非約遍許。不爾大乘小乘
不信。豈大乘經不名至教。諸外道等自為許
教。亦彼至教各自宗故。


釋諸有問者。有云。不對證人但為敵人。即
宗未了重問因喻。通舉量敵故說諸言。今謂
不爾。論云問者。舉量為諸。何預問者。今謂立
宗非唯擬一。但諸不許。對彼即為問者。立為
悟彼。故說諸言。又疏辨釋。


有釋極成有法能別中云。西方二釋。一云。聲
上別不極成。餘總極成。以總合別可極成。今
謂不爾。以總合別。為當為現。若別聲上。敵許
極成。何假因喻。立已成過。若當極成。現未
獲者闕宗依過。第二師云。以立宗時。雖未
極成。當可極成。依當說現故說極成。此釋同
前闕所依過。二釋俱非。今云能別所別。但約
自他宗中有無。為極不極。彼此宗有即名極
成。攬作宗依。令不相離。復順自宗。不爾雖有
非有法法。立不相離。有諸過起。名似立宗。故
彼此宗不許有者。以何為依。故須共許有法
及法。方名極成。此據共量。不要他許法依。有
法方名極成。若許相符。不假量立。彼許餘
[001-0160c]
有。亦即名極成。若自他量。隨自他教。或至理
有總名極成。


有云。剋實所別之法。立量之時。得更互許有。
各容極成。能別之法。必兩教同許方名極成。
不約立者暫許名成。如對數論說神我體生
滅無常。敵者不許。本非能別。故自他及共。三
種比量。能別之法。必須同許方名極成。今謂
不爾。若其共量能所。皆須兩許。自他二量能
所。何假共成。若要爾。如佛法說諸行滅壞無
常。豈彼數論不許。宗義不成。名為似立。如論
所明。是共比量故滅無常能別非極。若准
論定。所別亦須兩許。何但能別。立我是思。
所別非極。此據共量。若自他量不要共許。設
共比量。他雖不許。以言簡略。亦彼無過。論文
但據不簡為過。如真性有為空。以簡別故說
無為宗。如因必須共許。若置言簡。設他不許。
亦得成因。如唯識論成大乘經真是佛說。樂
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因等。
故准宗依簡即無過。自他亦爾。如唯識論等
皆悉具有。


問宗過有九。何但簡三。有云。五違一順。原非
是宗。設約有法及法。不相離宗。仍須極成。故
但簡三不拂餘過。今謂不爾。若違順非宗故
不須簡。俱不極成。豈可是宗而須簡耶。故知。
且約辨宗所依簡此三種。非不簡餘。或與理
門影顯。互簡九過皆盡。餘有云云繁不能
述。


謂極成有法等。有云。三釋不同。一隨義別門
釋。二簡過不同釋。三展轉除疑釋。簡過釋中
[001-0161a]
云。明宗義即簡九過。初簡所別。次簡能別。合
二即簡俱不極成。


言隨自者。即簡相符。言樂為者。即簡現比等
五違。及似因喻並非樂為者。今謂。餘解無違。
簡樂有失。有樂成立猶違現量等。故下論云。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故
知。樂為非簡彼五。釋疑同失。雖自問言。若樂
為簡。何故九過亦云樂為。答初雖樂為。被破
已後不樂為故。雖作此解。樂為言濫有不定
失。復違理門論。彼樂為言。簡於似因喻。故彼
論云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若異此
者。說所成立。似因似喻。應亦名宗。又云。為
顯離餘立宗過失故。言非彼相違義能遣。故
知。樂為不簡九過。若以義釋。理即無違。


有言。差別性故者。非如青花更相差別。但別
他宗。故言差別。以違他順己成宗義故。今謂
不爾。差別他何。若言別他常。別何常耶若別
聲常。不異先釋。若不別他聲常等宗。不成差
別。問辨依之中。何故能別唯在於法。出體之
內。互為能所別。答先皆釋云。辨依約對敵故。
法為能別。明宗據體義。即互為能別。問此中
唯明法體義。可互辨於能所。但為對敵出於
宗。何須體義互差別。今解云。非唯體義互相
差別。若望對敵。後同於前。若據體義。前同於
後。又解。前約增勝。後名能別。此具足明互相
差別。有問云。大乘經部。許能所相無異體者。
可不違自云相差別不相離性。薩婆多宗。既
許異體。何不違自。答薩婆多宗。雖復異體。能
所相屬。故立五蘊同名無常。蘊外無為是常
[001-0161b]
住攝。故對敵申亦無違自。


今謂。通難粗雖可爾。究理未然。何者。今薩婆
多言無常宗。為十六行無常耶。為四相耶。若
是四相。既許能相離所相法。今云互不相離。
何不違宗。不言互相屬故。然談本宗。但說體
異而不言離。既不相離。差別性故。此有何違。
須言相屬。改動論文。若言十六行之無常。此
是其理。何以得知。作諦觀者名理觀故。理不
離事。言不即者。據事理別。復通餘故。非體相
離。亦名共相。共相與自。亦不相離。故唯識
說。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舉
如薩婆多故言不離。亦不相違。以無彼常故。
故名無常。非唯四相。問若爾二皆有過。若約
四相滅相無常。言聲無常。是違宗過。以彼法
體非滅相故。若理無常。應過類中成無別過。
答且一解。應云聲有無常。若爾違論。論示法
云。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答論據大乘。不約有
部四相以說。或總示則不細簡之。若爾亦過。
以許別有無常之性與聲相隨。常有無常。即
是常義。常無常雜。陳那菩薩。釋此難云。不別
立有無常性故。今別立有。豈非過耶。此亦非
過。外難意云。應別有一恒法。能令聲無常。此
滅體不恒故亦非過。若爾。恒有此滅體。何非
雜一過。此亦不爾。性遷流故。墮三世故。彼意
難云。應有一常滅。與此聲和雜。由此不然故
為此難。是過類攝。上據事釋。約理無常立無
常者。如何遣過。答過類中言無異者。同是無
常。陳那菩薩釋云。以無常取滅義。所作取生
義。此事亦得。約理取有滅義為宗。取有生義
[001-0161c]
為因。義既有殊。不成無異。大乘准釋。有云。
親生因者。唯取敵論了因之智。能親生彼了
宗智。故自難言。若取言為親生因者。亦應說
為親了因。理門說名為了因。相從而說。又云。
於所比審觀察智。從現量生。或比量生。又敵
無解智。三相義不成。故解因智為親智生。今
謂不爾。理門云。從現量生。或比量生。是所緣
境。比量之具。非說了宗智從彼二智生。又此
論說。生因之者據增上緣。不約親辨自體。若
據親因。現從種起。現非現生。何須說從現比
智生。又自比量。了宗之智。從自了因二智而
生。今據對敵為生彼智。故立論言正彼生因。
故理門云。餘所說因生。釋云。從如所說能立
因生。是緣彼義。又論前云。令彼憶念本極成
故。又云。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
義故等。故立論言正是生因。若云約智生因
說。此是言生者。何故自舉言生為難。又若智
生。即立論者智故。瑜伽等皆說三量為能立。
故理門亦云。亦不離此得成能立。亦不得
言。雖由他智起因等言。自緣因智親為生因。
緣因之時智猶未起。舉喻解生。解生之時即
兼了宗。由此。陳那除合結支。又緣因喻念力
能故。故理門云。令彼憶念本極成故。又云。及
憶此因與所立宗不相離念由是成。前舉所
說力不說智。故當知此中。據增上力說。立者
智名為智生因。不爾據自應說種故。


釋因三相。陳那釋云。即取義相。破古諸師。或
外道師。或內古師。有云。先解古師三相。謂具
三體。如如實論等。云詳彼說意。決定不然。謂
[001-0162a]
彼意取聲上所作為初相。瓶上所作為第二
相。虛空上無為第三相。非即取彼瓶等有法。
今謂古解指如如實論。取瓶空體為同異喻。
可如所非。若云無古取瓶空體為二相者。即
違理門。故彼論云。云何別法於別處轉。此古
師難。由彼相似不說異名。論主答。若不說異。
云何此因說名宗法。外難。此中但說定是宗
法。不欲說言唯是宗法。論主解。故知。古有三
相即體。又下云。若爾喻言應非異分。顯因義
故。此古師難。難意欲令同異二喻但總名因。
是因相故。論主答云。事雖實爾。然此因言。唯
為顯了是宗法性此即初相非為顯了同品異品。
有性無性。故須別說同異喻言。外人復難。若
唯因言所詮表義說名為因。斯有何失。此難
意云。若唯因言詮遍宗法。不取餘二名為因
相。即二喻體斯有何失。論主詰云復有何德。
意云。因言唯詮初相。餘二即喻復有何德。外
答云。別說喻云是名為德已上論文既云別說喻
分是名為德。明知古師。立餘二相即二喻體。
亦不應云喻體雖復取瓶。亦為顯二相。何以
故。彼論次云。所類同法。不說能立所成立義。
若顯因相云何難言不說能立。復云。非異品
中不顯無性。有所簡別。此意難云。若異品中
不顯無性。非能簡了。若顯無者何須此難。叉
復若取彼二上作與非作。及於聲有以為因
者。何故復云。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
應亦成因。明知。不取瓶上所作亦為因也。若
取為因。過非因故。又不應言若唯宗法是因
性也。故知。古師言三相者。即體相也。因唯取
[001-0162b]
宗上法。二喻別體。又即此文證知。陳那因
體。不唯取於聲上一所作性。若言義於彼相
有遍彼成過。古師救義應亦同然。故三相因。
陳那總取聲瓶上諸所作性。及異無性三種
義相。然立宗時言所作者。唯顯初相。故理門
云。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
且說為因。


言遍是宗法性。理門論云。有法不成於有法
及法。此非成有法。若以有法成有法。兩俱所
依不成過。及有法成法。亦犯兩俱不成。及相
違過。何者。彼中先敘難云。如以烟立火。以火
立觸。以烟立火。有法成有法。以火立觸。有
法成法。陳那為釋。但為成立此相應物。不言
烟下有火。火下有觸。若不爾者。依烟立火等
牒難意云。彼烟下定有火。烟為有法。火為其
法。既合名宗。還取有法一分為因。此有法一
分。亦名為宗。如遍宗法言。此即取宗有法為
因。既取為因。闕宗有法。因無所依故。論云。
依烟立火。應成立宗一分為因。以火立觸。云
火為有法。定有熱觸。是法以是火。故因亦取
有法以為其因。還闕所依。亦犯相符。故理門
云。非欲成立火觸有性。烟下之火。依火有觸。
共知有故。故亦不得以有法成有法等。


問彼立如何。答陳那釋云。彼意立云。彼山等
處定是有火。以現烟故。彼鑪等中定有熱觸。
以有火故。故彼論云。此中非以成立火觸為
宗。但為成立此相應物。問若以法成有法者。
何過非耶。答若以法成有法。即闕同喻。及因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即成有法自相相違過。
[001-0162c]
如薩婆多對大乘。立眼識所緣定是離色實
色。以五境中隨一攝故。如香味等。取五境別
香非是色。闕同喻故。因此遍轉故成相違。或
取能別為因。云以是色故。還是宗義一分為
因。宗闕能立。宗闕支過。由此。不得有法成有
法等。設爭有法。他不許有。因成於此闕初相
過。問如立最勝無。云何名為有法為所立。設
立有法無。復有何過。如唯識論破同異性云。
勿此亦非實德業性。此意同異性。異實句等。
外別有體。然是彼性故。破云。同異性應非同
異性。以異實等故。如德業。答理門論中所難
意。別非正為難。但以法成法。不得成有法等。
乘便兼難。前宗之法唯依有法。有法若無。因
無所依。故難彼立最勝無云。若許有體。不可
言無。自語相違。若其無體。因無所依。豈不亦
是成立有法。論主意云。若成有法有體。及是
此法。故有前過。及因有體表而亦遮。必依有
體有法。今立最勝無。亦假安立不可得法為
因。其因無體。但遮非表。以無為依故。非無依
及成有法過。不障立他所立有法體性為無
為破他故。不爾不得與他宗。作有法自相相
違因過等。是故唯識難非彼性。若即直難。理
亦無違。但因明法。不得直以有法。成有法有
及是此法等。以犯過故。問若不得成有法為
有。如何瑜伽云。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謂自性。
二謂差別。立自性者。有立為有。無立為無。如
立我有無等。立差別者。如立有上無上等。如
何言法不成有法。答已釋訖。不得立有法為
有。破他立無無過。若爾如何言有立為有。答
[001-0163a]
有立為有。方便成立。義即無妨。直成有法。即
有前過。如立他方佛有。方便立云。他方是有
法。定應有佛是法。以有機欲及修行者故。如
此世界。又如烟立火等量陳那正釋。將為法
成法。若望比量成立。即名為法。瑜伽談其法
體。名自性差別。故理門云。觀所成故立法有
法。非德有德故無有過。問若不得直成有法。
如何得有四種相違耶。如翻法自相差別相
違。得有正量。應翻有法自相相違差別相違。
亦有正量。若云如立火有。豈非有法自相者。
陳那既將山處為有法。火即當法。何名立有
法之量耶。答取山處為有法。取現烟義為因。
取有火義為法。不即取所有火也。如是資益
成得火有有法。問法及有法不定。如何定說
火為有法。答此文且約體義一門。為難及釋。
若如成立我是有無。我是其有法。有無為法。
意不直爭有之與無。爭彼我體。此類即是成
彼先陳。立聲常等。即爭後說。但不得將宗中
有法。及宗能別為因。成此二所爭者。不障別
以餘理。成立有法及法。此即隨應。先陳後說。
名有法法。有正不正。得有四違。問遍是宗
法性。說因依宗有法之上。何故不依能別法
耶。答先有三解。一云。宗中能別他不許故。
因非遍彼。今難云。若爾應犯能別不成。若云
許無常於別法有。而不在聲故。無此過者。即
是許有無常。云何不許因遍在彼。若云無常
與聲合者。彼不許之。今言宗者。取此為宗。故
因不依。若依彼者。即彼隨一所依不成。若爾
亦應聲與無常不相離者。他亦不許。說因依
[001-0163b]
聲。應隨一過。一云滅法是無因不依彼。若許
因依。闕所依過。今亦難云。如立無常宗。滅無
非因依。立聲為常等。非無應為依。若言許有
即依。無體即有過。為此不許因依能別者。
豈可為無非依遮有為依故。不許依於能別。
今者解云。本欲成法依有法。不欲成有法依
法。故因不得在能別上。如舉其喻。顯有所作
處。無常必隨逐故。所作在聲。無常隨在聲。若
因在能別。便顯無常有所作。聲在於無常。乃
別爭於聲。非爭本無常。又以法成法。因在有
法上。不得以法成有法。故不在法上。遍是宗
法性。先云四句。或三二句。且四句云。有是遍
而非宗法性。言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業所
引聲必是異熟。以大造故。因雖遍聲。然是體
異。非是宗法。是故雖遍而非宗法。此釋不然。
且問云。以大造故。因為詮以大種所造故。名
以大造。為詮聲體是大種故。名以大造。若云
以大種所造故。名以大造。與所作因。義有何
別。彼亦取所生義。所造所生義俱遍宗。何得
云遍而非宗法。若云是大種故。名以大造。此
俱不成。何得名遍。若云不取所造。亦不說聲
名為大造。但別說言以大造。故不相關帶。何
得名遍。若云雖取大種所造之義。猶有大種
別體故。遍非宗法。此亦不爾。取所造義。不說
大種故。又如薩婆多對聲論。云聲是無常。以
所作性故。豈得言雖取所生義。猶有生別體
故。遍非宗法。問因云所作性。取聲是所作義。
不取能作。如立山等處定應有火。以現烟故。
取能現烟義。不取所現之烟。云何得有比量
[001-0163c]
之智。從現量生。以現烟義。非現量得故。答有
二解。一云。取能所現。合名為因。若爾豈非有
法成有法。答因明不許將宗有法。還成有法。
不障以餘。成此有法。故理門云。若為烟立火。
以火立觸。便成宗義一分為因。如云彼烟
下定有火。復云以現烟故。即取宗中有法為
因。故是宗義一分為因。若云彼山等處決定
有火。以現烟故。既以山處為有法。取能所現
為因。即無其過。故比量智從現量生。二云。即
現烟義亦現量得。不爾見烟依於山處。有烟
之義更須比耶。故火雖不見。以其現量知烟
之智。能生比知有火之智。問自比知火可如
所說。對敵申言。立彼有火。敵證解起。彼智
從何。若現量生。待言方解。散緣名言非現
量故。若亦緣彼現烟義等立言是何。答遠從
於現。近立言生。故了宗智從現比起。故理門
云。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二釋後勝。問准所作
性因。應云山處定有火。所現烟故。答言論方
便說不一途。隨義便說。若云所現烟故。義不
相關。何成因法。或立二句云。無是宗法而非
遍。如立一切聲是無常。勤發因望內聲上。遍
是宗法。若望外聲。非遍非宗法。此亦不然。總
立內外一切聲宗。勤勇發因。不可別望內外
聲。分為是為非。故勤勇發。必是無常。得名宗
法。但非遍故。


問言同品定有性。何法名同品。因於何有。
且答初問。舊有數釋。一云。以瓶等體名為同
品。以瓶與聲同常無常之品類故。名為同
品。一云。除聲已外為品。有無常者為同。與初
[001-0164a]
解同。一云。如立聲無常。除聲一切無常為同
品。一云。以宗既取和合為宗。同品亦取瓶無
常合。以為同品。然既說其因。皆依別瓶。非依
無常。如宗法故。依宗有法。非法故也。今者不
爾。先明同品。後明定有性。即以瓶上無常。與
聲無常。法法相似。名為同品。故論云。同品
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理門亦云。
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說名同品。以
一切義皆名品故。問聲上無常。敵論不許。何得
瓶上無常。名為同品。答若敵同許。即立已成。
但除宗外所有無常。與所爭同即名同品。又
彼此同。有此所立法。不要同許宗有法有。方
可說同。問前之四釋。其義云何。答若以無常
為同品者。知見共同。因依義異。次下當說。
若以瓶等為同品。及瓶無常合以為同品。皆
悉未可。亦難以瓶為同品者。若言以瓶等有
法。同有無常。名為同品。違論所說。謂所立法
均等義品。說名同品。此即正取瓶上無常。與
所立法相似名同。不言有所立法。名為同品。
論指法云。如說無常。瓶等無常。若以瓶同於
聲。有無常性。名為同品。應云如說聲有無常。
瓶等有無常。名為同品。又所立相似名之為
同。聲瓶有法。豈是所立耶。雖指法中。云
瓶等無常。舉瓶為同品依。意取無常名為同
品。如指瓶等以為喻依。又與理門所說相違。
文如前引。難云。聲及無常。和合不相離。名為
同品者。豈可二合為所立。若俱所立。一切同
品。皆有一分所立不成。又准喻中所立不成。
皆約能別。不并有法。論云如立無常。瓶等無
[001-0164b]
常。不言如立聲無常。雖和合名宗。意立無常
不離於聲。不欲成立聲在無常。又法成法。若
二和合俱名所立。即雙成有法及法。違理門
論。又復同異品。即二喻一分。喻既不取瓶
空等體。云何同異品。則取瓶空體耶。若云非
同異喻體之一分者。如何理門約辨於因。故
彼頌云。於因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
違。所餘皆不定。由此故知。宗之同品。即取與
宗能別法同。名為同品。若云陳那亦取瓶空
等體。為二喻者。不然。廣如理門所破繁不具
引。


次釋定有性。問其能立因。為依瓶等有法之
上。名定有性。為依無常等。名定有性。答有二
解。一云。依瓶等有法。義如常解。第二又解。
依無常上。名同品定有性。以瓶等體非同品
故。又理門云。以所作性。於無常見故。於常不
見故。不言於瓶上見。故知同品。無常之上有
所作性。問若言因依同品無常。無常即喻。如
何說言瓶有所作性。瓶體是無常。當知聲有
所作性。聲體是無常。准此。所作即依瓶等。答
此古師合非陳那義。陳那立云。諸所作者皆
是無常。譬如瓶等。瓶等喻依。非因依也。問何
故宗上無常。非因所依。同品無常。即為因依。
答宗中敵不許。能別非因依。同品兩俱成故。
得為因依。有立量云。瓶上無常非因依。所立
法故。如聲上無常。此是似破。因隨一故。或俱
不成。誰許瓶無常是所立法。復是違教。喻名
能立。若爾何故。同無能別。名闕所立。答喻上
無常。似所立法。從似為名。如所作因。問若無
[001-0164c]
常同品。定有所作。此是滅法。云何得言定有
所作。滅非因生故。答有二解。一云。言無常者。
非唯滅相。無彼常故名為無常。即住異等俱
名無常依此何過。二云。無常即是滅相。定有
性者。定曾有性也。觀果知因。非當有性。雖
不因生。因生始滅故不有違。問何故宗同品
中所作。即言曾有。因同品中無常。不言曾
有。答因為順成宗。瓶有所作。當無常生非滅
相起。不言瓶生曾有滅。問若同定有。是曾非
現。應隨一攝等因現非有。答不言唯定曾有因
性。隨一現有定義何違。二解無常。後解為勝。
問云何因望宗上。言遍是宗法性。不言遍是
宗品性。同異二喻俱言品耶。答因即宗法。體
義分故。更無別聚。故云宗法。同異二喻。別聚
類法。故得名品。又解。因為成宗云宗法性。不
成二喻。故二言品。問但云同品。何須定有性
等耶。答若不言定有性。即喻有能立不成過。
不顯因第二相故。若言定有性。不言同品。亦
非正顯因第二相。即有不定相違過。今為明
因第二相故。雙言同品定有性也。何者是也。
欲作此句。先敘陳那九句之義。方可於中而
自聊簡。九句義者。彼次頌言。宗法於同品。謂
有非有俱。於異品各三。有非有及二。此解因
法。於同異品。謂於同品。有非有有非有各有
三句。於異法中。亦各有三句。何者是因望於
何宗。彼理門云。常無常勤勇恒住堅牢性非
勤遷不變。由所量等九。此即宗也。由者第三
囀於聲。由以因法。為能成之具。故宗有九。所
量作無常作性聞勇發無常勇無觸。依常性
[001-0165a]
等九。此即因也。依者第五囀從聲。以從所依
此常等九宗有九因。以此九因。如次配釋前
之九宗。成立比量。為九句義。立量云。聲常是
所量性故。同喻如空等。異喻如瓶等。此所量
性同異俱有。即此論中共不定也。立聲無常。
所作性故。同品如瓶等。異品如空等。此即正
因也。立聲是其勤勇所發無常性故。同品瓶
等。異品電空等。此無常因。於同品遍有。於異
品分無。以於電有。於空是無。即此論中。同品
遍有。異品一分轉。立聲為常。所作性故。同品
空等。異品如瓶等。此所作因。於同品無。異品
遍有。即此論中。法自相相違也。立聲為常。所
聞性故。同品空等。此因遍無。異品瓶等。亦遍
非有。即此論中。不共不定也。立聲為常。勤勇
所發。同品空等無。異品瓶有。於電是無。亦即
此論。法自相相違也。立聲非勤勇所發。無常
性故。同品電等有。空等是無。異品瓶等。此因
遍有。即此論中。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立聲
無常。勤勇發性。同品瓶有。電等是無。於異品
空。因遍非有。此即正因。立聲為常。無質礙故。
同品空有。極微上無。以立極微有質礙故。異
品樂有。瓶等因無。即此論中。俱品分轉。問何
以得知。第二第八等是正因等。答即理門引
云。故本頌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
名相違。所餘皆不定。本頌者。或足目所造因
明論。或世親所造論軌等中。故知二八句而
為正。第四翻第二。第六翻第八。故說為相違。
餘因通同異。第五俱非有。故說為不定。故作
頌云。二八為正因。四六相違攝。所餘皆不定。
[001-0165b]
正似應當知。然此九句狹於天主。闕無相違
決定過也。故釋及無三相違。然准論中。具有
此過。又復唯依有體法說。不依無體。云依無
體者。四六無別。何以故。以第六同品非有。異
品有非有。今第四句。若取兔角等。為異品者。
亦是同非有異有非有也。作四句者。一者是
同品而非定有性。即中三句同品。皆言遍非
有故。若取分無。并後三句。以空電極微俱無
因故。雖是同品而非有性。若中三句。因有相
違不共不定。若後三句除第二句。因有不定。
喻闕一支。無能立故。問何不言遍有性。答若
言遍有性。即九句中第八非正。彼既是正。故
不言遍。二是定有非同品者。三三句中。各除
中句。若取全有。即第一第四。及第七句。若取
分有。并第三第六第九句。是四六兩句顯因
相違。所餘不定。三亦同品亦定有性。即除中
三句。若取全初三句。若取分及後三。若簡喻
中無能立過。俱是正喻。若簡因過。猶有邪。以
遍異品是不定因。除其二八。二八即正因。四
非同品非定有性。即三三句中各中句是。若
取分者。三三句中各取第二。若取正因。初後
三中各中句是。餘皆不正。今此四句。非全
明因具足三相。但明第二相。故雖四句無
有唯正顯第二相。第三句是。問所作即是宗
之別法。云何所作於餘處轉。答理門云。由彼
相似不說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此意以
喻與宗所作無別故說相似。非說聲上所作
在瓶上。故無有失。問既於喻有。云何但說為
宗法耶。答此中但說定是宗法。不欲說言唯
[001-0165c]
是宗法。故亦無妨。故理門論亦作是說。


論云異品遍無性者。解如疏述。問何故異品
言遍無性。答若不言遍無性。即有相違不定。
及異喻能立不遣。故言遍無性。亦作四句聊
簡。一是異品非遍無。若言無者簡分轉不得。
故言遍無。即三三句中各除中句。第一第三
第七第九是不定過。異喻有能立不遣。若第
四第六因有相違。異有能立。二是遍無非異
喻。即中三句同法喻。是三亦異品亦遍無。即
二八也。四非異品非遍無。即除中三初後三
句同法喻。是今取初第三。故云異品遍無性
也。問此四句簡得正因不。答非但簡得第三
相。雖亦異品亦遍無。而不簡得不共不定。問
同品但與因同。不與宗同。得名同喻不。答不
得。但名同品。以品類故不與宗同。說喻於誰。
若與宗同不與因同。亦只名同品。若但因同
無所立故。亦異品故。非同品也。然與宗同。
雖亦名喻。而亦非真。無能立故。問異法喻與
宗同。不與因同。得名異不。答不得。若言得
者。同喻無能立。亦得名異品。此既不爾彼云
何然。問異無宗有因。得名異品不。答非也。由
此又作四句分別。一有異品而有宗無因。即
所立不遣過也。二有是異品有因無宗。即九
句中各除中句。即能立不遣過也。三是異品
有宗因。即俱不遣過也。四是異品無宗因。即
三三句中各各中句。是正喻也。又復以因望
宗同喻。作四句分別。一有遍是宗法性。而非
同品定有性。即九句中中三句。及後三句中
初後二句。兼取分全說。若取全者。中三句是。
[001-0166a]
二有同品定有性。而非遍是宗法性。即九句
中佛法所說第九句是。以許聲等有質礙故。
三亦同品定有。亦遍是宗法。即初後三句。四
有非同品定有。非遍是宗法。約聲顯論。第四
句是。於中過性思之可知。以因望宗及異法
喻。亦有四句。有遍是宗法性。而非異品遍無
性。即三三句中各除中句。有是異品遍無性。
而非遍是宗法性。約九句闕。通約法作亦得
有之。如小乘立聲無常所見性故。異品空無
而於宗不有。有亦遍是宗法性。亦異品遍無
性。即二八是。有非遍是宗法性。非異品遍無。
即聲顯論第四句是。若佛法立第九句是。聲
顯相違因。佛法不定攝。又復以因望同異品。
而作四句。有是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初後
三句中各除中句。有是異無非同定有。即中
三中句是不定因。三有同定有亦異遍無。即
初後三句中各除初後。此是正因。四俱非有。
即中三句取其初後。即相違因。若取分說等
准此可知。然別作法。不可依此九句而作。問
此論之中因後二相。於理門論何句所收耶。
有答云。此之二相。唯是第二第八二收。今謂。
此對理未必然。若總問因。此之二因唯彼二
八。若約相辨同有異無。即後二相何唯二八。
若第二相初後各三。若第三相三三各中。皆
是同有異品無故。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
三相違。答誰言不攝餘三相違。准文如是立
聲為常。所作勤勇二法為因。唯法自相豈名
為餘。若不明四。次下攝頌何故云耶。證法有
法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因。長行既無別解。
[001-0166b]
總攝於上。故知九因亦有攝四。若云九句
有攝四違。如何說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
法。又彼九因。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法。
如何攝四。答雖云違有法。實唯成法。如難有
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
故唯成法。此意即顯。理門望為量。成立必須
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實等有。更無同喻。有
一實等因於同異有。即唯異轉違彼後陳。總
名相違。不分自相及與差別攝。頌中云。耶
證法有法。及此論中立四違者。望不加言本
意所爭。言陳意許故有四種。問若違意許離
實有。即違言陳不無有。此乃雙違。如何但言
違有法自相。答不爾。何以故。如法差別。言陳
他用他有真假。二各有體。違真成假仍不違
他。但名差別。今此不無無即離二。彼意許者。
即此言陳不無之有。不別有彼意許大有。故
違所諍。正違言顯。故但名違有法自相。問
以更無別名違自相。作有緣性亦應同然。答
夫論差別。要有二等方名差別。如立他用意
許他中。有其真假名法差別。今此有中無即
離二。故違所爭。即名違自相。以作有緣性。作
非有緣性。各有別體。雖違作有緣性。作非有
緣性存。無彼即離二有。違有更無別有。故名
違有法自相。以斯研究深契幽微。後哲若披
可為龜鏡。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答理門
頌中據別而說。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
因。故九中無故。彼中難所聞性因。若對許
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共不定。准此
故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宗
[001-0166c]
對故。有相違決定。然正釋文准釋異品。同於
同品應言。同品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
同品。若有所作見彼無常。解異品中。亦應
云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說名異品。此
即論主。欲詞約理繁互顯故爾。有問云。若是
正因要具三相耶。若言具者。如掌珍論立真
性有為空。以緣生故如幻。此無異品應非正
因。即自解云。具三相者必是正因。自有正因
不必具三相。此釋全非。誰言此因不具三相。
既無異品有法。即因不濫行。豈非異品遍無
之相。若闕此相是真因者。諸不定因皆闕此
相。亦應名正。又若具三。皆正因者。決定相違
應正因攝。又復此量亦非正因。成唯識說為
似量故。出此量非如唯識抄。


解喻。問詮喻之言。及此喻體。為俱喻耶。答准
宗義言既為宗者。喻言及喻俱喻何失。問若
爾何者為言生因體。若云詮因者為言生因
體。詮喻言非。即喻應非因第二相。既第二相
亦應言因。答有二解。一云。詮宗因喻言。皆言
生因。皆能令敵。者了宗智起。故此論云。由宗
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若爾即
應無宗喻別。答望義有別。言生他智名言生
因。故三皆是為他所成。名為宗支。正助成宗
說名因喻。由喻助因曉宗義故。故三言別。二
云。除詮宗言。非因相故。因喻果故。唯詮因喻
言為生因。正生他智此解為正。問因亦曉宗
應名為喻。答因雖正為成宗。未舉共許已顯
了義。曉宗未明。舉有此因定有所立。方為比
類。故因非喻。問舉因宗未顯。因不得喻名。陳
[001-0167a]
因智未生。非言生因攝。答爾。言因必對果。無
果是誰因。故敵智未生。非是言生攝。


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有云。顯因同品決定
有性。是顯因第二同品定有性。顯因於宗同
品中。決定有此所作因性。本意舉喻為顯因
故。今謂不爾應云顯因同品。即除因餘所作。
決定有性。即所立無常性。如解宗同品。舉餘
無常。為同品故。若不爾者。何故。前解宗同品。
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應解喻中
言。謂若所作。瓶等中見彼所作。或應謂。若無
常見彼所作。云何乃言。謂若所作。見彼無常。
又解因中即舉宗同品。以瓶等無常。說名同
品。言定有性。即有所作性。故知解喻言同品
者。以瓶所作。為因同品。決定有性。即有所立
無常。若解喻中言同品。是宗同品者。此即改
動數處論文。即喻文言顯因同法。又下解不
定中。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又云。以電瓶
等。為同法故。若不有因同品者。如何說言。以
樂以空等。又云。謂若所作。見彼無常。又理門
論。解同喻等為同法耶。然雖品法宗殊。俱是
因類。云第一說因。宗所隨逐。第二說宗無因
不有。准此即違多教。又因順成宗。即云宗同
品中。有所作性。喻既順因。亦應云因同品中。
有無常性。又若同喻。唯同因法。即名同喻。喻
闕所立。應非過收。異不離宗。亦應非過。准此
即違理。故舊解是。又引理門云。由如是說。能
顯示因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故知。言顯
因同品決定有性者。是顯因第二相。於宗同
品中。定有性也。此亦不爾。彼文意別。此是彼
[001-0167b]
答詞。彼有難言。復以何緣。第一說因宗所隨
逐。第二說宗無因不有。不說因無宗不有耶。
言第一者。喻有二種。第一即同喻。何故同喻。
即先明因。顯所立隨逐。即此論中。謂若所作。
見彼無常。第二類此可知。此牒論主宗。不
說因無宗不有者。申難影顯。難同喻何。不說
有無常故所作。答云。由如是說。能顯示因同
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說。此意同品有所
作。欲將所作成無常。於無常上。見有所作故。
聲上有所作。明非是常。於餘常上。不見所作。
故於同喻。舉有所作。無常隨故。若云以無常
故所作者。便以無常。成其所作。非本所爭。是
故同喻等作如是說。但知偏引局文。不解遠
尋深意其類猶執指求兔。於自豈不誤哉。又
有解云。言說因宗所隨者。立喻宣說次第。非
正明體。故同於前。顯第二相。此亦不然。理門
論云。如是已辨。因及似因。喻今當說。說因
宗所隨。宗無因不有。此二名譬喻。餘皆此相
似。此正出體。豈依立說。若依者說。應云此二
說譬喻。又明喻體是非。豈直明其言說。又正
明喻。喻具二立。方名正喻。若唯明因第二者。
豈唯一立。即為正喻。又云。既言顯因同品。同
品即宗相對。若所作相類。應名同法定有性。
故下云。此因以樂以瓶。為同法故。此亦不爾。
若言同法。唯因相望者。云何理門。及此論中。
俱云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豈可二
喻唯望因耶。


喻者。西方云烏播磨。此譯為喻。今因明中後
同異支。准西方云達利瑟致案多。此云見邊。
[001-0167c]
為順此方故義言喻。問同異二喻。為即因耶。
為當有別。答設爾何失。二俱有失。若即是因。
因唯所作。喻中何故兼說無常。若與因別。理
門論中。不應難古於因分外。別立二喻。他不
應難。若爾喻言。應非異分。顯因義故。又復論
主。不應答言。事雖實爾。如前廣引。答應言二
喻體。即是因後之二相。如前道理。問後難善
釋。前難何通。答因言所作。體含無常。非離所
作唯在餘法。然所作言。無常義隱。故舉喻體
及於喻依。雙顯因中作無常義。以瓶之上有其
所作。即無常隨。故此因言所作。明無常隨。是
故成宗。聲既即所作。明無常亦隨。又解因唯
初相。二喻即後二相。故理門云。雖一切分皆
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說為因。但以
初相顯因猶隱。故約二品有無不同。及二品
依。重彰因義。故此二品。即是同有異無。二相
方得成因。二喻之中。顯因有處必有果。隨無
果不成能立。果若無處。因即不有。明因有無
有果。即不成離別。即前因相。雙顯有無即是
二喻。理門說即因約二相說故。二解任情。問
因中二品有之與無。與此二喻。體性何別。答
即此二喻。前總因體具顯三相。及分因喻。且
說初相。以之為因。復有無相即同異喻。理
門云。然唯一分且為因故。更有異釋。繁不能
敘。當知言喻與因體別。准論知非。不可依信。
問因與二喻所依各別。云何因喻即名為一。
答所依雖殊。所作無常其義相似。故合為一。
因言含故。不同別指瓶空喻依。約依言別。故
理門云。云何別法於別亦轉。此難意。云何
[001-0168a]
聲上所作。於別瓶上轉。論主答云。由彼相似
不說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問同喻即因
相。因同於瓶作無常。異喻亦因相。因同於空
常非作。答同喻順成因。所作故因。同瓶作無
常異。喻反顯以明因。因不同空常非作。問
因言所作亦無常。因喻相似可言一。異空是
常非所作。不同於因體性殊。答第三因相異
遍無。取遮於宗因。不有異喻常空非所作。取
遮非表故即因。問同喻作無常。異喻常非作。
俱不取彼所依。彼二何收。答隨二能依亦同
二攝。若爾即應取彼瓶體為同喻耶。答依無
常門。瓶無別體。故亦同喻。瓶依別門故非同
喻。義別不可一准。異喻所依亦同此解。有言
陳那。不以相似及異為異喻。如何舉空常非
作。解云。通有無體舉空非作。非據體說。此解
問答不相應也。論文自釋。何繁異計。


是隨同品言者。有云。同法喻言。顯因隨逐同
品處有。名隨同品。以於此言能顯因相第二
相故。異品准此。此釋亦非。准破解喻中顯因
同品決定有性。類此可悉。


言唯此三分說名能立。問為要具三方成能立。
為闕亦是。答設爾何失。二俱有過。若闕亦能
何說唯。違廣百論無異成過。若要具者。如大
乘立聲無常宗。既無虛空。能依喻闕。豈似能
立。如實義者異喻既遮。設無虛空。然非所作
及非無常遮義得立。故亦具支。若無異喻言
為過者。據因濫說故不相違。此解極妙。問何
理得知。無其異喻遮義亦成得成能立。答准
理門論云。云何得說彼處此無。此問意如立
[001-0168b]
無常。既一無常空可為異喻。云何可說常上
因無。答言。若彼無有於彼不轉。全無有疑。故
無此過。答意。若彼常空無有。此因於彼全不
轉故。故無有疑。又云。前是遮詮。後唯止濫。
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大
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有依
此論及廣百文。判無性攝論。證第七有不共
無明。所立量非。以無同喻但異喻顯。缺減性
故。又異法喻有倒離過。此亦不爾。不了彼文
漫推求故。何理得知彼無同喻。答彼若有者。
何故但云不共無明。於五識中無容得有宗。
無能對治故。而不舉同類耶。而便舉異喻
云。若處有能治。必定有所作耶。此亦不爾。論
略不舉此之同喻。誰謂無同喻異喻顯耶。所
以者何。此為設遮。諸小乘執五識中有不共
無明。彼自許第六識有能治。即有所治。今約
有見道難。不爾大乘五八識中有無漏俱。應
有不共。今大乘難。意識起善時不有不共無
明。有應成染。不可有無明。設遮彼轉計云。在
五識故。立量成眼等識無同喻。如色等後方
返顯。必在第七。不得說量。以有過故。若言第
七識。必有不共無明。他所別不成。若言不共
無明必在第七。他能別不成。此共量故。復設
遮云。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
故者。約起善時或諸識為難。設遮彼執在第
六識故。約起善時非染識難。謂若與俱由彼。
此應成染性故者。此意云。由彼無明。與起善
時意識俱故。應當成染。意云。應成不善。與不
共俱故。彼既不許故不與俱。五識前遮。故令
[001-0168c]
信有此第七識。可為彼依。由自大乘許自見
道平等智生。為能對治。故得令有。若准此義。
第七亦能為對治道。唯說第六有離染者。據
三乘通說。不爾前量有不定失。為如色等無
能治道。眼等識無不共無明。為如汝許。第七
無能治道。得與俱耶。然異法喻亦無次第。阿
毘達磨性相。為文非次第求。如唯識論中。此
例非一。


比量相違亦有自共他。有難餘疏云。解違自
比不應正理。應言如小乘。立現在諸法離因
扶助。獨有力用取等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
宗。准自於他共比量中。皆加離因扶助獨五
字。方成不正。違大小乘因緣扶助取果之義。
故是比量相違所攝。今謂此難非。彼雖成能
破。自量還有過失。如實有非實有及世攝因。
皆於異品轉。如何名正因。言宗違正因耶。問
何名比量相違。答一釋云。以立於宗違正量
因。由自共因正故。立量正違此量。云比量
相違。問若宗違因立為宗過。如何理門不許
立耶。答理門云。諸有說。言宗因相違名宗違
者。此非宗過。此意不是宗違於因過。是因喻
過約立量破。不遮一切言無宗違因過。舉量
云。如立聲常非一切故。約此量辨。古名宗過。
陳那云。此量是因喻過。非是宗因相違。又復
陳那。不障宗違因過。立比量相違故。但遮古
立宗相違。釋義如前。問此立聲常不名宗過
者。立瓶為常。應非宗過。俱無常故。答不言立
聲常。非比量相違。但對因別。理門望非一
切因。因過非宗。以彼不許聲所作故。入理
[001-0169a]
約所作因。宗非因過。對彼許聲是所作故。又
解對一切宗瓶常宗過。聲常。非過。有不許
聲是所作故。若爾亦有不許於瓶是所作故。
即從緣顯了宗。是故前釋勝。


解俱不極成云。我為有法和合因緣為法
故以佛法中因緣雖有。為舉和合。取此因緣。
故亦不成。今問此釋。云何以和合。標取此因
緣。若以和合與他作因緣。因緣是法和合成
有法。言我何為。若以和合因緣俱為法者。此
即一分能別不成。亦非全分。因緣佛法共許
有故。應言我是有法。能與和合為因緣是法。
若言因緣。非自不許。由言神我能與和合為
因緣。即佛法不許。如言釋迦菩薩實不善聲。
實不善聲。非大乘不許。約人立有。即是不成。
大乘不許釋迦菩薩有不善聲。此因緣亦爾。
又和合亦無。故十句論云。我云何。覺樂等。和
合因緣起智故為相。此即由與和合作因
緣。和合始能。令覺樂等。與我和合。故全名俱
不極成。


有解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云初五為他之所
違遣故。如理門說。今謂不爾。彼言非彼相違
義遣。即非為他相違義所遣。故理門論云。為
此極成現量比量相違義遣。此論云。是遣諸
法自相門。即說為能遣。豈以形似之文。皆同
一判。今解二論各據一義。理門據現量等力
勝。故能遣彼。故離五過方成立宗。此約所立
欲強違彼現量等故。以不正能違遣彼故。立
此五過名似立宗。


問宗中既有九過。因皆有立不。答初之五違。
[001-0169b]
及能別不成。即兩俱隨一二不成收。如言聲
常眼所見故。即違現量自教。及世間等。有云。
雖違於此而非因過。此亦不爾。若非因過。何
故不成所別不成。即第四不成。相符極成因
中不立。宗須互返立擬果生。若兩俱成虛功
為失。所以宗中違過。因必共許。證不極成。許
即能成。不許為失。故無相符。問因十四過。宗
何不立。答因寬宗狹。過不相攝。望義各別。又
設解九過。亦攝因十四過。其五相違。及所別
不極成。攝四不成過。又比量相違。攝五不成。
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義顯可悉。如所量因。
成立常宗。無常宗有。成無常宗。常宗亦有兩
互返故。亦攝四相違。如立聲常。所作故因。雖
是違宗。亦違所作及以無常。故攝此九。前
解為正。


問同異二喻合有十過。因何故不立。答同喻
前三。因第二相過。能立不成所立及俱。即四
句中。除第三句亦同品亦定有性。是偏句過。
所立不成。或即四相違。能立不成。即四不成。
俱不成即合二過。無合倒合義立。無體因過
依體。故無彼二。異中前三。即是因中第三相
過。所立不遣。即是遍無性非異品。以有所立
故。能立不遣。及俱不遣。即是相違。及不定
過。不離倒離。亦是義立更無別體。因無彼過。
問因十四過。二喻十過。亦攝彼不。答有攝不
攝。准前可悉。問宗中何故不立彼十。答同喻
所立不成。即宗能別不成。能立不成。即宗現
比量。及自教違。非二量教。於彼喻中可知
許故。俱不成合前二過。合如因說。異喻疎遠。
[001-0169c]
宗中不立。以隔於初因二相故。又異於宗。宗
中不立。又釋。宗因喻三。各各別明。不必一切
皆須共同。相望而立。此釋為勝。問如論所說
為宗九過。一一別明。是因喻中何等過耶。答
現量相符。無違因義。隨所舉因當辨其過。比
量相違少分。即因四相違。及決定相違攝。同
喻能立不成。異喻能立不遣。自教大同比量
違說。若世間相違。因不定過。為如肉等。眾生
分故。是不淨耶。准理而言。同喻無所立。以不
必許貝等是淨。若爾即法自相相違。具等為
異。眾生分因於彼轉故。即異喻能立不遣。若
說懷兔非月。有故如日等。因喻無過。若云月
非懷兔。有故如日等。此亦不定。以兔非無。而
復懷兔。故為異喻。有因遍轉。異喻之中。能立
不遣。自語相違。後違於前。因中所依不成過。
前違於後。無同喻過。隨應舉因。或不定及相
違。能別不極成。隨其何因。即四相違。及所餘
不定。二喻可知。所別不極成。隨其何因。定有
所依不成。所餘不定。未舉因故。若俱不極成。
或隨一兩俱所依不成。餘同前二。前二之
中。亦復如是。問因懷猶豫。即墮過門。宗內生
疑。何不為失。答准理應有。略而不論。如現違
等。豈無兩俱及隨一等。故論略舉。以例餘
故。


問因為成宗。不成不定及以相違。俱不能成
宗。何故初相有過獨名不成。餘立別名。答因
之初相。正為成宗故須言遍。今若不遍即不
成宗。餘二雖亦成宗。助而非正。隨立餘名不
名不成。理實相似。然有釋云。不成宗故名不
[001-0170a]
成者。如極成有法等。豈亦成宗。故知因體不
成名不成。以自共他不許有故。云不成也。此
不應爾。若自體不成名不成。如立喻中二立
不成。豈自不成名不成耶。喻既不爾。因亦應
然。若爾宗依不成。何名不成。立宗本藉所依。
所依若無。宗便不立。故須俱極。此即明所依
故亦成宗也。救云。誰言喻上所立不成。望他
非自。若無二立體非喻故。若爾因喻本為成
宗。不望宗明。誰之因喻。若不成宗名不成者。
所餘十過亦不能成宗。應名不成。答事雖實
爾。然據義有別。於宗上無名不成。同異俱有。
或復俱無。不成自他。及各成自俱名不定。自
他及共。隨應准知。唯他非自名相違。若為成
自名不定者。如何說名相違決定。兩宗相返
各決成自。無雙是非故名不定。又三相中遍
在於宗名宗法。若闕初相不成宗法。餘有初
相。別成宗法。而有別過故。初名不成。又有助
破。非不成宗故名不成。如所聞性因。亦不成
宗。云何名成。故知因體不成名不成。云若作
此破。他救雖無同喻顯宗。而亦得作異喻顯
宗。亦得成宗故。不得言不能成宗。言若作
此救。彼義還成。故不得將而聞性難。今者
謂。此救之與難並皆不是。誰言所聞性因名
成因。夫成因者。三相具足方是成因。彼闕第
二相。何名成因。設據當體。體亦不成。又設救
云。顯成宗故。不名不成者。既能成宗。應非不
定。又云。更破之。如相違因亦不成宗。應名不
成。彼雖不成宗。由遍宗法故極成因。明知。不
成約因體也。此難亦非。誰言唯名相違。不名
[001-0170b]
不成。若遍宗法是極成。何名相違。又若許有
初相即是成因。復違聖教。理門論云。若唯宗
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應亦成因。准此明知。
有初無後亦不成因。有解云。闕初相名不成。
闕第三名不定。闕第二名相違。若其一往如
是判者。准理亦非。如第六不定。三相具足。何
名不定。如猶豫因。三相俱闕。何獨不成。如不
共不定。闕第二相。何非相違。故順疏解。


問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者。如對大乘既立虛空。以為無為。所依有不。
若其有者。大乘即非不立空。若無所依。大乘
無為不立。答大乘不立別虛空體。故說為無
依。依如及識立空無為。說因有所依。體實非
空。對經部師。無虛空體。故無所依。或可。此
因對經部及大乘立。望彼所爭。即有所依不
成。隨一不成。有法自相。及差別違。四過所
攝。有云。立我所許我是實有。即所別不成。因
有自許言。亦應不極成。此我許言。唯顯自許
敵者不許。望敵因無所依。亦不成也。此判不
爾。若是共量。可不成收。若作自量置所許言。
故亦非過。不爾因雖自許。亦是隨一不成。又
復共量因置自許。亦得成因。如唯識論。樂大
乘者。許能顯示無倒理故等。問共量因置自
許言。無隨一過。宗置自許亦應無過。且釋。亦
得無過。又釋。宗置自許。因即隨一無依故過。
因置自許。有法不無非過。問既言共量。因喻
須先共成。因言自許他無。如何自因是令共
解。且解。據至極理他宗故違。因置自許。故得
無過。即如唯識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
[001-0170c]
理。契經攝故因。是以大乘經。顯無我理等。以
彼故違言不能顯故言自許。非不極理置自
亦得。又因明理。不簡有過。置自許簡共許無
過。問四不成除兩俱不成。自餘皆有自他猶
豫所依不成。然除隨一餘二不成。頗有兩俱
不成。亦自隨一猶豫所依不成耶。亦他亦共
耶。如自問他共亦爾。答且兩俱不成。必無自
他隨一不成。以二一別故。亦非自他共猶豫。
以疑決異故。頗有兩俱不成。亦自他共所依
不成耶。答有如佛弟子對數論。立我為實有。
德所依故。此兩俱不許有德句。兩俱不成。然
佛弟子等。不許有我故。自所依不成。若不爾
者。宗有法無。豈即無過。不可是兩俱。即非彼
過故。此即亦是自所別不成。如大乘師對薩
婆多。立他方佛聲。定唯是善。德句依故。此兩
俱不成。他所依不成。以他不許有他方佛。亦
他所別不成。即對此宗立我為有。德句所依。
兩俱不成。共所依不成。俱所別不成。不得有
自所別不成。是他所依不成。他所別自所依
不成。既隨一所別不成。不得是共所依不成。
以宗異故。如是頗有自隨一不成。亦自他共。
猶豫所依不成耶。答若自隨一。必非自共猶
豫。他自二別故。疑決異故。餘者可有。且自隨
一不成。是他猶豫者。如大乘人對外道。立無
餘滅人當得作佛。以有種姓故。此無餘人一
切皆無。言有種姓自隨一不成。外道不知。無
餘皆無。但疑種姓。為有無耶。亦自所依不成。
并自能別不成。自隨一不成。亦自所依不
成。如經部師對勝論。立虛空實有。德所依故。
[001-0171a]
虛空德句自皆無故。唯彼宗有自隨一不成。
亦他所依不成者。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他
方佛聲定不離識。以是不善故。他許佛有如
罵提婆。但自不許。他不許有他方佛故。聲亦
是無他無所依。自隨一不成。共所依不成者。
如大乘人對外道。立石女聲定是實有。我所
知故。彼宗有我。有法聲無。大乘無我。故自隨
一是俱無所依。問有自猶豫不成。亦自他共
所依不成耶。答有不於有法猶豫。於有法猶
豫。即非所依不成。疑決異故。又釋亦因猶豫。
亦猶豫所依不成。如因猶豫得名不成。有法
猶豫。何非因中猶豫所依不成。且據決定所
依不成。相對以明。但於因疑。非疑有法即是
此過。如大乘人對薩婆多。立已入無餘人。應
得作佛。佛為說法故。然彼滅無。兩非因依。但
自疑佛為說法不。薩婆多師。決定知不說故。
自猶豫不成。自猶豫不成。亦自所依不成者。
如薩婆多對大乘。立他方佛聲定有不善。彼
大乘者耳所聞故。然疑彼人為聞未聞故生
猶豫。復不許有他方佛聲。故自無依自疑他
無依者。如大乘人對薩婆多。立他方佛聲定
唯是善。即取前因亦生疑故。他猶豫自所依
不成共疑。及共所依不成。此四約因。雖有法。
決定作此分別。於中有分有全。及有法雖疑
復相對辨。亦有分全。皆准思之。問何理得知。
復有此等過耶。答理門論中說不成已結云。
如是所說一切品類所有言詞。皆非能立。若
非如前有此分別。更說何法名為品類。故應
如前差別分別。
[001-0171b]


解不定過。有自他共。一一各三。有自比量自
不定。自比於他不定。自比於共不定。他共准
之。然自比於自及共不定為過。於他非過。共
量亦然。就他破他。於他及共自不定皆為過。
有云。於自非過。故唯識第一破他我量。器色
同處和雜等亦不為過此亦不爾。器色同處
非彼類故。非雜體一。以若例同。應例成假。故
不得類作不定過。若破他於自不定非者。如
毀他非他引同於自。豈非是過。為量亦爾。又
云。共量於他有不定。亦得是過。此義不然。既
云共量。即共因喻。於他不定。喻非已許。故非
為過。或得為過。


解共不定中言。如大乘立離六識。外更有餘
識。許所知故。如色等量。犯自共不定。無共異
喻有自異喻。以總八識為異喻。所知因轉故。
今謂不爾。且空花等為同異收。若是同品者
有二過。一云。離自體外更有餘識。云何為離
自。自體無故。故為一過。二云。設為同喻。便
無喻依。以有義因成有義宗。便取有義同喻。
有義同喻。依無義所依。此亦不可。因通於二。
可得通依。喻不通無。故空花等非為同喻。若
非同喻。便成異喻。所知之因共許異轉。何成
自共不定。故此量非。或可為通。此量亦得。以
空花等第六識緣離第六無。今者空花亦有
法收。不離第六故。


解共品一分轉。問如立聲常。無質礙故。此因
應隨一不成。何名不定。有云。取不障往來名
無礙。今謂不爾。如山石等。不礙通人得往來
故。應名無礙。今此就他宗。是俱品轉。若對佛
[001-0171c]
法。亦隨一過。或聲論對勝論立聲為常。無質
礙因。兩俱許故。但於同異。俱一分轉故。不定
收。非隨一過。


解真故極成色。非定離眼識。自許初三攝者。
有云。三藏為遮相違量。相違量云。真故極成
色。應非即識之色。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如眼識。為遮此量與作不定云。為如眼識。自
許初三攝。非即識之色。為如我宗他方佛色。
自許初三攝故是即識之色耶。今謂不爾。凡
相違決定量。如常無常相違。今言離識不離
識。可是相違決定。言應非即識之色。即非
返初量。何成相違。若取此量即名相違。即一
切量皆有此過。如立聲無常。應非無常聲。所
作性故。如瓶等喻。故又相違決定。因喻共許。
既云自許。即是自因。何得與他作相違量。若
此成相違。一切無正量。又云。但言初三攝
眼所不攝故。亦得與他作不定過。何須自許
言耶。解云。若不言自許。有他不定。為如眼識
不離識。為如我釋迦菩薩實不善色。定離於
眼識。今謂不爾。若為簡此。即諸比量多有此
過。如大乘破小乘。極微應非實有。有質礙故。
如瓶盆等。此亦不定。為如瓶盆假非實有。
為如我宗青黃等色是實有耶。又有釋言。此
非立自。與他作相違決定。以他立云定是離
眼識。是初三所攝眼識不攝故。如眼根。此亦
不爾。量無不定等過。與作相違。因有不定。何
須與作相違決定。以彼同喻有同分彼同分
眼不許同分眼根定離識故。設彼改云如彼
同分眼根。即有同分還為不定。又設若作。何
[001-0172a]
須自許言。又有解云。因云共許初三攝。此即
無過。若改因者。元非本量。別自成立。何須解
彼。設云共許。亦有不定。同分彼同分。俱共許
故。今謂設若彼。立云。是初三中眼識。及同分
眼所不攝故。如彼同分眼。此因簡略無不定
過。可與彼作相違決定。然復不假因自許言。
置自許言。明不作前諸異分別。又有解言。真
故極成色。不簡八六總為有法。義亦不然。有
違自過。豈八六識所變之色。亦令不離眼識。
令不離眼識。應不變相依眼識能親取。又
云。此但遮他執定離。言非定離眼識。猶此不
簡。八六俱得。不欲成定非離眼識。依此雖無
宗過。然因自許。此即自因與他作相違決定。
理亦不可。是故應如疏述。今者立宗。成自唯
識不離於眼識。然云。為簡不定。及法自相
相違決定過故。云初三攝眼所不攝。簡不定
可爾。簡法自相相違決定。理未必然。以若無
過可是相違。彼立量云。非不離眼識。初三攝
故。猶如眼根。此有不定。何名決定。以同分根
非定離故。但可遮餘同遍異分之不定過。然
法師意。據不定不離。與作決定。非據不定因
復作決定過。又自許言。但簡有法差別。不言
簡餘。亦未盡理。有違宗過。或可不定。豈可六
緣及非眼識正所緣色。亦令不離耶。今言亦
簡向所辨色。然第六識。與眼同時親所緣者。
及眼非緣之所有色。皆初三攝。唯望根境。六
所緣者不名初三。然法處中。不攝第六與五
同緣稱實之色。由此亦是初色境收。成不離
眼識故。有違自失。若在異喻中。即有不定過。
[001-0172b]
故置自許。意云。是眼識自許所緣之色初三
攝。非非所緣初三攝。若爾宗中有違自過。何
不簡略。答此簡訖何謂為簡。第八所緣他不
許有。五同緣意有部不成。若獨散意緣色非
實。故極成言並以簡訖。


解四相違中言。如大乘對他立聲無常。意許
是識變無常。以八六耳三識同取故。據別違
一識故。唯違意許不失言顯。故成差別。今謂
不爾。如成他用。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不失言
顯。言無常者。無共許有。非是識變無常。替處
亦失言顯。何名差別。若云以三識別。言耳識
取無常。唯違耳識變。非三識故成差別者亦
非。若准下解有法自相相違。此亦正法自相
相違。違意許有。言顯亦失故。若爭無常復是
意許。是識變無常。亦所爭者即違二。因何獨
名差別。今疏解令准法師云。若立真我受用
眼等。即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俱不成明前
所立。兩俱不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俱不
成不必有法唯定有。問如立大有非實等。何
得是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今取同異以為同
喻。望彼宗中非實等法。即正能成。今亦成有
性。此同異性便作異喻。此有一實因。於彼遍
轉。彼但同異。不是有性。故反成宗令作非有。
故成相違。正成立有。以實德業和合同異。皆
證為異喻。皆非大有故。今望所成宗中有性。
令離實等有有自性。故有一實因。於同異有
此有一實因不無能有。亦遍有法。故因無隨
一兩俱不成。故為相違。即九句中第六句也。
問若以同異。雖非不無。而不名有。有一實因。
[001-0172c]
云何彼轉。解云雖體不名有。而體不無之義
共許。今取此不無之義。為能有故。云有一實
等。然同異等上不無之義。即不名為有。故望
有句即為異喻。喻如空中有鳥。空雖不名有。
而得說空能有於鳥。同異亦爾。故因遍轉故
違所立。問實等五句。得名不無之有不。答曰
雖言不無。然不名有。若爾成唯識。云實等應
非實有。應是相符。彼量若成。明實等五是不
無之有。解云。雖立量破云應非實有。意破非
假名實。以彼立實有實體故。然不名有。故論
破意。應非有實自性。何故不無而不名有。
彼計如此。如以實體不無。皆由大有有。同異
和合非有有。云何體不無故。雖不無而不名
有。若不爾者。即不得成有法自相相違。以言
中說不無之有。而為有法。同異亦不無之有。
何得違彼有法。若云由同異非大有。違意許大
有。意許大有無。即言所顯不無之有。亦復不
立。以實等不無。由大有有故。成有法自相相
違者。此亦不爾。言中說有為有法。不唯取離
實等上之有。但總相言不無之有。即同異上
不無亦有。今喻雖違意許大有。不以意許大
有無。言中之有不立。以同喻力證令非實等。
復是不無之有。同喻力勝。不無有存。何名相
違。若云同異雖不無。而不名有。故成相違者。
即實等體雖復不無。亦不名有。俱不無故。若
云實等大有有不無之義得名有。同異非有
有。不無不名有者。亦應實由有有體不無。彼
非有有應非有。若言彼本許爾。何故不許本
許實等不無。而非名有。名有之者。即大有性。
[001-0173a]
疏問若難離實之大有性。所別所依。犯自不
成。亦犯違宗隨一不成。若難不離實等大有。
而非有性。即犯相符。亦違自教。彼寧非有。答
彼先總說。今亦總難。彼既成立離實之有。故
今難彼離實大有。令非此有。言同意別故無
諸過。今謂。總難離實之有令非有。即應弟子
正難離實之大有性。即有前過。若云不欲唯
難離實之大有性。但總難者還有後過。今謂。
法師此意言有假敘。如是若論弟子。唯難離
實之大有性。以破他宗不要有有法而為所
別。故無宗過。如破他我。應亦同此。若許有
我。違自宗過。若言無我。闕因所別。彼既成
量。此亦應然。由此應知。相違因者。若對敵
論。不唯一過。望彼意許。亦有所別不極成因
無所依過。如法差別不唯一故。此即立者望
敵。是他所別所依不成。今破他有。即自所別
所依不成。若共自量。此是即過。為破於他。就
他宗立。雖有所別所依不成。而不為過。又自
共量有法無義有義因依。此即為過。有法有
義無義因依。亦即為過。意云有義宗必有遮
表。因若無義。唯遮無表。故亦為過。問如立我
常。因云非作故此無義。因成立有法。如何言
過。誰言非作唯遮非表。而是無義。此言非作
詮非作體。如虛空喻故。若爾立我無云非作
故。應有義因依無義宗。何不為過。答雖俱
言非作。而取義別。此即唯遮故。是無義不欲
詮有非作體故。以龜毛等而為喻故。古亦有
解。宗因喻有義無義依有無。有義但依有。而
不分別自他共量。何者有義因依無義宗者。
[001-0173b]
又若有義因。必依有義宗者。如薩婆多師破
他。我應不作業受果。以周遍故因。如空為喻。
彼我自無因體共有。如何依無。若分自他共。
即無過也。若大乘師破他。即就他作量。俱他
有體自皆無體。可如所說。有解言。同異有一
實等。非離實有。故例破師主離實有。同異有
一實等。非即實有。例破弟子即實有耶。解云。
夫相違因。以立論之因。違立者之義故。唯難
師主之有。不將立者因違敵者義故。不得破
弟子之有也。問若爾有一實等因。為弟子共
許。為師主獨成。師主獨成因犯隨一。若是共
許。便兩宗因。何獨名為立者之因。若云成即
實有。不用此因。更有何因。設成皆過。又云不
將立者因。違敵者之義者。立者之因上明。破
敵者之義。何故不得違敵者之義。以共許因
故。又凡立量。必違他順己。舉因立宗。本意違
他。何非破他。又如勝論對聲論。立聲無常所
作性。即聲論立聲常將所聞性。既非立者之
因。云何敵者破立者義。若云共許。彼此俱然。
云何偏責。若云只可敵者之因違立者義。如
何不許立者之因。違敵者義。彼此異因不可
得故。今解師主己義但欲令他信。對彼成立
離實有。因違所立是相違。弟子之義。不欲令
師信。不對成立即實有故。師主不得返破。不
是即實有。若成實等不是有者。便壞己義。令
彼弟子無所承受。便不信故。又復弟子。計同
異性體既不無。亦是不無之有。無共同喻體
雖是有。而非不無故。不得難即實之有也。此
解極妙。無煩異求。古疏解。有一實因。何非隨
[001-0173c]
一不成。如立覺慧非思。以無常故因。有隨一
過。今此有一實因。以即離本非有一實故。因
不是隨一過者。亦不然。如無常。不離隱顯及
壞滅故。成於隨一。有一實因。亦不異即離故。
應是隨一。今解。如立大有為有法。不是有法
不成收。因言有一實。何故即為隨一攝故。今
因者亦望實等之上不無之義。能有一實非
即有句以為其因。取此不無以為因故。又此
有一實因同異之句。然離實等有一實義。俱
共成故何須分別。為是即離不成隨一。此若
分別。一切因皆有此過。如大乘對小乘。立過
去未來體非實有。現在無為所不攝故。亦應
分別現不攝因。為識變現不攝。為非識變現
不攝。此因既不分別。彼因亦然。若爾數論對
佛弟子。成立覺慧非思。以無常故。因亦不分
別。答亦不應分別。但爭覺慧是思非思。若爾
此量是無過者。便違自義思是覺慧。解云。此
宗有過。以不簡故。有相符極成。許除思餘諸
心所法。雖亦是覺慧。而不是思。或慧非總心
心所名。但是慧故。亦非是思。又因亦過。成法
差別相違。故彼意覺慧非思。意許是餘心心
所法。即非心所。以為異喻。無常故因於彼遍
轉。又無同喻。以彼覺慧是心心所總聚之名。
意許是心心所。更無別心心所為同喻故。因
但異有故成相違。設若非爭是餘心所。猶有
前過。故是似量。然現在無為所不攝因。或共
或他俱亦無過。又云。後三相違。既約臥具同
異喻中為難。此是喻過。何故乃說相違因耶。
答約義為過。是相違因。不約言為難。故非喻
[001-0174a]
過也。此解亦非。何以故。今此二喻。望所爭宗
皆為異喻。因於彼轉。即異喻中能立不遣。自
有能立不遣非相違過。即不定是。何非喻過。
以此中解似因體故。不言喻過。故不辨之。非
非喻過。如宗過中所別不極成。豈唯宗過而
無因過耶。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有記云纂主大諱惠玄為忌三藏改為惠沼
云云


正治二年庚申六月二十日書畢執筆
信西於超昇寺東別所寫之



點本奧記云。


本奧記云。


興福寺沙門齊順敬發願書寫一切大小乘
經律論章疏等依其勸誘同寺覺詮寫了。


于時久安四年歲次戊辰八月八日。


傳得大法師藏後雇誂同法勤慶奉移點了。


永萬二年春正月二十九日記。


點本奧記云元興明詮天長八年略勘了。


 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講興福寺僧定寂以
安和三年歲次庚午二月己午晦日尋借明詮僧
都點本書云云


嘉應二年庚寅八月二十一日書寫了執筆
沙門澄惠同九月二日寫裏書了。


同年同月同日亥刻於燈下寫噵了。


同九月十三日戌刻許於燈下寫點了。


同月二十一二三四都四ケ日之間加愚見
比校之餘緣相交其功惟遲□裏噵點皆加
[001-0174b]
校了其間專澡漱著法衣此書一卷三十八
紙書寫及移點誂僧澄惠令終其功於比校
者愚僧之功也以此善根敬報四恩愚僧遂
出生死之游泥群生速登菩提之彼岸而已


末學沙門釋覺憲記之


正治二年夏六月之比語超昇寺沙門信西
十郎房終寫功了寫本永尊得業書也


同年七月上旬三日移點書寫噵了點噵本寶積院書也
抑當年者世間飢饉人力衰微也而分活命
遂寫功勵微力移噵點志趣所之聊有二願
當寺伽藍造功速成繼隆佛法惠命長遠
往生內院面奉慈尊心不退轉發得菩提

是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