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56 成唯識寶生論-唐-護法菩薩 (master)




《成唯識寶生論》卷第四一名二十唯識順釋論


護法菩薩造
大唐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論曰。識從自種生者。以因性同故。非有質礙。
所依所緣五識身境識之相故。猶如意識。或
不離心心所體性。彼眼等識同共作業。能生
因故。猶如意處法處。此說表示蘇呾羅意。經
但說意。不立宗故。彼所破者亦不成立斯之
所立。唯少分義若立此義。不應更說廣造眾
論。此云何知。猶密意等說成立果及以境
界。入人無性說十二處亦復如是。若離眼等
色自性已。即能趣入人無我性。何以故。此從
二六內外差別。謂即眼等色等六境。如是轉
生。亦不從彼差別見者。乃至眼觸眼等作用。
離此自性不應別更有其作者。若依眼等而
作事業。自在受用斯說為我我執所縛。今於
此中唯內外處和合自在。眼等作用有生滅
故。斯亦非我眼等為因。無觸對故。常與有情
不相捨離但說為因。然能作者。於眼等處義
亦如前。是故從彼別類不生。由是能悟人無
性理。若人無性能調伏者。趣寂之人此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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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何以故。由於生死見眾苦逼。以苦無常。於
生死中心生厭離。無我見力頓能棄捨。怖我
斷者。次第因盡故。猶如薪盡火即滅故。是故
佛言。為斯等類說十二處。有說是中不為人
無性理說十二處。此之二相等無差別。有物
性故。我見顛倒。以對治故。此說如理。如以顛
倒對治顛倒。此非所許亦不善了。我之所立
此之處等。寧無差別。心及心所體相差別。若
此志樂心心所時。然彼眼處非耳等處。由是
此說相差別故。此亦如是同時非一識生於
彼。是眼等處自性樂欲。然而色等住金性時。
非銀等性。相無差別。此之金等離色等已。不
能異說有其別物。如是道理。此無差別。不於
體性說有色等。若如所說相顛倒故。不能對
治。此與前執有情性同。如彼有情於無我處
而見我者。是顛倒性。斯見顛倒。此能除遣如
色等處。除我倒故。若心相續不斷無顛倒者。
此亦非理。是中自性樂欲相似不顛倒者。斯
亦不善了前後故。若有說云。方便悟入人無
自性。說色等處有其體性。猶如意處法處。若
心心所我之自性。彼愛樂者。便無諍論。若離
心心所別有我體實無有喻。此之言論如所
分別。總相類故。非第一義。若說方便趣我無
性。是亦不然。如應觀察。安立此之巧妙方便。
說色等處。然佛所說。但有如斯所應作事。謂
欲令入我無自性。何煩更別說唯有心。此既
非有。如何得云說十二處是密意耶。此亦非
理。由其更說法無自性。是極重事欲令悟入。
世尊遂說色等諸法而無自性。欲使諸餘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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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菩薩得彼如來殊勝妙位。周遍生界為大
勝益。此如何作。謂色等諸法相似現前。但唯
是心。除識已外曾無片物為色等性。是可見
事。由是故知。色等諸法無有自性。斯言意顯
諸事自性由自識力變現生起。理成決定。隨
其所知所有諸事。並皆離識無別可取。但唯
是此而現相狀。是以故知。實無自性。便能悟
入法無性理。


有說若為悟入法無性者。此據能勝作是說
耶。所見之境唯是錯亂。據勝義理本性空無。
作此宣揚善符中觀。所見境無識非有故。斯
固未閑。作何意趣。且說如是心心所法所見
之境不稱其事。妄為領納取不實相。名為錯
亂。豈非但說而唯有識。若言諸法一亦無者。
爾復如何有所宣說。境既是無。識非有故。將
夢等喻善為曉之。如上所陳。無勞致惑。不得
外境。但唯識現。此復云何。識義非理。若是
具義。由於業邊親益果故。即以此言便成答
難。亦復不由體有別故。能成方異有說能持
自體。此中復云是自性義。此亦同前已分析
訖。此義不然。離其作具要有別事。方為作用。
猶如自己。還持自身。故不應也。為欲令生悟
法無性。說唯有識。將為契當。若言總無一切
諸法。皆無有我。由此名為我無自性。斯即共
許我之自性。悉皆非有。如是便成法無自性。
諸法非有。由是故知。識亦同爾。性既非有。如
何於此欲為安立為彼諸法並非有者。猶如
假我更連趣性。無自體者。此是所許。更連趣
體全無性也。此則便成法無性者。謂一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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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無性故。是故應知。識亦同爾。此既非有。如
何依此欲使迷人入法無性。由無有我遂令
證入諸法無性。共許如斯為善方便。爾者如
何欲為建立。成彼方便說十二處。證人無性。
實非全無一切諸法。方始名為法無自性。是
故應知。法無性聲非詮。諸法皆無自體。更
連趣言。亦同於此。不欲總詮一切非有。然而
意說。諸緣生法無有我性。彼即是有。此我無
性。其相云何。謂喚我作無自性故。是故名為
人無自性。非是全無諸法自性。色等諸法隨
據一分。說無自性非謂全無。是故應知。言法
無性非全無體。若言諸法事皆無者。即不應
名法無自性。理應云說諸法總無。爾者但由
所執法無自性緣有功能獲得差別。離他自
性簡別彼之實我自體。恒時不有所詮之相。
此謂諸法無自性義非是豁脫總撥為空。然
所執者是何言耶。所謂無明倒見迷執。從其
自心種子成熟。由他而轉現相不同。執於外
境有別自性。由如倒見作外相解。於自所見
生定執時此則名為所執之事。


此復云何。謂無一物。如何無物名所執耶。由
此故然。


若於此執有片實物體不虛者。即不應名是
情所執。然由於此義有相應。由其計執實事
自體不相忓故。若有實物不名計執。由此分
齊近見之境。此則悉皆說為所執。假使用識
以為斯境。作所量時。此亦還成所執之義。是
故應知所執之識。亦是無性。即唯識性。是能
悟入所有諸法。皆無自體微妙方便。但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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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隨處現相。然無外境少許可得。從色至識
悉皆如是。非是能現相分之識。體亦無也。若
言異此。但遣遮色。說此唯聲唯識之言。便不
成就緣識之識。有其境故。復更便成緣色之
識。是為有境。何者是其體離於彼不可說事。
諸佛世尊方能了察。云何了察此義。後時我
當宣釋。此即是其心心生法有真實事。越言
詮道是有性故。亦不便成一切諸法悉皆非
有同豁脫空。是故應知證悟真理。善入方便
說唯識教。斯為稱理。由其次第漸能爴烈諸
分別網所有正緣。為生因性故。爾者若許安
立。離言詮處。是實有事。此即還成。於彼色等
亦同荷負。有真自性。猶如於識。若爾還應
問彼何處得有如斯道理。見他許有非所詮
識。亦令色等同遣如斯未曾見有如是之事。
以由愛蜜酪亦令貪。若復轉計。言彼有斯不
相離性事同芽者。能有隨生果之因用。彼若
言有不相離性。幸示方隅。以理推徵定無共
許。若言如識將為境時。由所執體名為所執。
實事相貌作彼生因。色亦同斯。是執性故。亦
應合有緣生之事。與作因緣猶如識者。此乃
便成無片非愛。於彼五聚皆依他起。是所許
故。遍計分別法性之義。可由於此理同於彼。
現有如斯正教言故。若言其色亦有離識。實
依他起。猶如受等。如斯意趣有不定𠎝所執
之分亦有識故。即此受等緣生之分。斯則是
為四聚體性。然此現其影相之分。即是依於
心心生聚而施設故。由斯道理其喻必成。而
於所立無隨合義。亦復更有立已成過。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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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色亦是受等自性性故。因此遂令而於因
處置差別言。冀蠲其過而云於識。現所執相
差別生故。此即除其不定之過。仍在相中然
共所許。受等自體是自證性。境無有故。既有
斯理。實可依憑。然色別有無別因由。以義推
尋。固非齊致。若爾一切諸識皆悉無有所知
境者。此如何知。又云若有餘識得與餘識而
為境耶。亦如有云。諸佛境界其法是有并餘
識境。若於佛境不以自心取為境者。斯即無
容能有宣說。如此說者。並成妄設。如有思度
發言詮故。由其言義所表之相。即是唯識現
多種相。雖無外境似觸其事而識得生。此即
是為言論因也。如云生已即滅之聲。假令息
教博士絕聲應聽其響。固非於彼情有所得。
然即於中共申言論。但可許業能為造作。領
納是受。彼即便成。許有實我。豈復當時別有
真我而可得耶。不許同時二識生者。餘識無
間體是滅壞。如斯切難亦不相應。餘識領此
不相應故。亦以此言兼遮後難。如彼說云。如
知境有。何以得知。此亦於其共相之境而為
構畫。說之為知。復亦與彼同招詰責。如彼所
說。詮表如來有諸勝德。汝亦應成證知勝德。
由此便非是佛之境。固亦不同如食米齋。此
之共相是實有物。是故定知。不由外境現前
力故。方能了察。此中但由心聚構畫而便生
起。既有斯理。於佛境界為難不成。此則因論
生論傍義且周。然密意果其因應說。此之密
意有其二因。一謂餘教相違。二於正理有害。
說唯識教即是相違。此阿笈摩不言成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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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於彼幻網經中。如佛為於色。等境處生分
別者。作如是說。即此眼識所知之色。不見實
有及以定住。但於妄情起邪分別。作決定解
而生言論。唯斯是實。餘義成非。如是廣陳。
乃至於法次第說云。多聞聖弟子應如是學。
我觀過去未來現在眼識觀彼所有諸色。然
於彼處無有常定。無妄無異實事可得。或如
所有。或無倒性。悉皆非有。唯除聖者。出過世
間斯成真實。世尊。說此皆虛妄等。違阿笈摩。
正理相違。宜且為說方興問緒發起疑情。如
何復知如是說者。此非是實。猶如說識。是
如言義。說十二處。由其一性及非一性。思
察之時。將以為境。無堪能故。是故定知。不如
所說。即是其義故於今者試作商量。此色聲
等所應生處。各隨自體。由於其識作生相貌。
色等事相是識之境。色識名色。聲識名聲。餘
皆准此。此色聲等應無支分。體是其一。如
有分色。由此便於自所依處無支分性故。然
此色等是有事物。體是質礙。有所斷割。於其
同類多處性故。能生識等不同處故。此中闕極微義
量力故。決斷有無。於諸量中現量為勝。若無
外境如何能起如是覺情。此事是我別根之
所知也。


別根如夢等。雖無外境。然亦得有。此已如前。
細為分別。


此若後緣時所見境已亡。如何許現量。於諸
量為最者。若其當時生現量覺。此是我之別
根所了。爾時於境遂無所見。唯是意識所刊
定故眼識當時已謝滅故。義既如是。如何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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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許成現量耶。況復是為殊異論者。許一切
法剎那不住。此覺起時。色等諸境亦皆已滅。
現量之理。斯何得成。雖復如前善開釋已。仍
為於斯甚深法義不能窺測。更設難言。由量
力故斷為有者。或復此由違比量故。於色等
處遮使成無。縱實由量。刊定有無。然由於彼
別根比知及正教等諸量之中別根最勝。由親
證境是果性故。要於此處無違害已。方於餘
量而成立之。此即別根於色等處既親證會。
豈能令彼比量相違。輒欲遮其色等有性。如
何外色成別根境。由若無境不能於此生如
是覺。此事是我別根知也。此言意道。各別自
證領受相生。重起心緣而宣說故。猶如曾領
苦樂染等。此固不然。於餘亦爾。別根如夢等
見有如斯前已具說。於夢等位。亦有現見色
等諸境。即如所言。覆察之心是有故者。顯此
立因有不定過。然由夢瞖及罪逆心之所損
故。如似別根現前明見。雖無實境而有見事。
復亦不越識之體性。於所領事現前納受。為
斷割故。由斯道理意欲成立色等實境是離
識者。有相違過。徒事慢心。此復更有因不成
過。此覺後緣時。所見境已亡。如何許現量。
眼等諸識見色等時。彼實不能生斯斷割。此
但由其各別內證相分性故。因此為先意識
隨後取其定相。總集思構方能決斷。又復當
時識不俱起。設爾有其色等諸境眼等識滅
後何能見。能見非有。所鑒豈成。正於此時何
所悕望。從其滅識寧能有見。況於色等共識
同亡。是故應知。此不能見色等諸境。藉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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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重審之心。觀於色等。如何許成別根量性。
復於彼時意識斷割。不共許為現量性故。由
無能見及俱謝故。有餘師云。於此最初領受
其境。非分別垢之所染故。彼定緣於外色實
境。此亦非理。是不成故。由非他許離於言詮。
色等外境是識所知。然由內有自證之事。當
爾之時不起思構。便緣諸境相貌差別。彼但
許有如斯內緣。此亦隨其相貌現時。但依於
識。猶如共成。苦樂染等。然由將彼色等外境
為別根量。此但是為虛妄情執。猶如彼此數
量業等。還將此難用拓餘疑。於夢見事。從夢
覺已後覆緣想。雖復當時無境。然有上心之
知。現量亦爾。由因此故。後時意識決了非無。
彼亦尤無撥別根量。於自內證心心所生。不
離自證而有現量。是所許故。然於外境將為
現量斯妄增益。即是所遮。如前為出不成之
過。未見解詞。但事空言。寔無的當。彼全不許
有外色等。更欲仗之明有現量。然所成立。不
能遠離所斥之過。故若也不曾領受前境意
識。不能生憶念也。決定應許。於彼外境曾領
受之。由斯能見於色等境許別根性。斯乃不
成。曾領受境方能憶者。所以云何。由有理
故。


已說如相識者。雖無外境如境相現。眼等諸
識遂得生起。如前已說。次復云何從此生憶
念者。從此識後與念相應。即於此相分別意
識而生起也。由領其境念方起故。其義不成。
若爾於色等處。以現量性決定了知。所有相
貌生憶念性故。猶如樂等。於憶念上安置形
[004-0092c]
像而領取之。決斷前相內自證解。然非不領。
猶如石等。有其焰等。生意識時。亦不能生此
之憶念。由斯決定依比量力於色等境。應必
定有親領受之。若異此者。所許憶念便成非
有。復由於此受領之境成現量故。世間言論。
名之為見。若於色等是憶念性。如共成者。可
有斯過。即由於此外色等處領受憶念。理不
許成。由有理故。如離於境得有其見。憶念同
然。為其能立。不共成故。宗及於喻欲曉悟他。
於境領受全無力用。
《成唯識寶生論》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