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43 成唯識論俗詮-明-明昱俗 (master)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四
天親菩薩造頌
護法等菩薩造論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明西蜀沙門 明昱 俗詮


【前引理章中。正釋引理分十。一引持種心。二引異
熟心。三界趣生體。四有色根身。五壽煖識三。六生
死時心。七引緣起依。巳上七科。三卷中釋竟。此中
第八引識食體分二。一正釋識食。】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引經推義。以證第八為識食體。識食者。以識為食。
食是資益義。任持義。謂第八識。資益任持有色根
身。無色界中。任持種子。復引經中說四種食。食有
形段。或食有時。故名段食。唯欲界有。以香味觸三
塵為體。以上二界。無此三故。於變壞時。能為資益
[004-0560c]
任持食事。故此段食。變壞為相。問。色聲二塵。何不
為體。答。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聲二塵。不與根合。
不能資益諸根大種。故不為體。鼻舌身三。合中取
境。香味觸三。境與根合。故能資益諸根大種。所以
唯取三塵為段食體。大論云。此中段食。當言香味
觸處所攝。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
變。乃為損減。色等餘法。既無長養。損減消變。是故
說彼。非段食性。諸可食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
根悅豫。但名觸食。若受用巳。增長喜樂。安隱消變。
乃名段食。若諸段物。於吞咽時。無上二義。都不名
食。由此色處者。即十二處中一處也。此明三科中
色類。不攝段食義。以色蘊色界。同色處故。】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觸謂觸對。乃六識中相應觸數。所對前境色等諸
塵。柔輭細滑。冷煖等觸。而生喜樂。俱能資益諸根
大種。正受用時。名為觸食。設有問云。觸徧八識。何
以觸食。唯通前六。答云。此觸雖與八識相應。今取
食義偏勝。謂前六識。相應觸所。行相麤顯。以能攝
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
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
不為損。而非益故。故七八俱觸。及餘識俱憂苦受。
非順益捨。即非食體。不資養故。如有男女。相對為
觸。觸能資身。故得食名。】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004-0561a]


【思是徧。行心所。在有漏位。與別境欲俱。於境起愛。
能為資益任持食事。故說思食。希望為相。如言懸
砂充饑。望梅止渴。其思食之謂與。問。既與欲俱轉。
欲何非食耶。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問。思通諸識。
何唯第六。答。思與欲俱。方有食義。意識於境。希望
既勝。故此思食。唯屬意識。】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識是心王。有漏位中。或由段觸思食勢力。能為資
養任持食事。故說識食。執持為相。問。諸識識義既
同。何獨第八名為識食。答云。此第八識執持義勝。
獨名識食。】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於持身命非徧非恒。」


【此引集論。證有四食。於三蘊五處。十一界攝。三蘊
攝四食者。謂除色蘊。及想蘊故。段食變時。色無用
故。想於觸思。義各別故。故段觸食。攝屬受蘊。觸食
亦通識蘊所攝。論說觸食。屬六識故。於行識蘊當
攝思食。以思於行。為主勝故。論說思食。屬意識故。
於識蘊中。容攝識食。識蘊識食。識義同故。又云五
處攝四食者。於十二處。簡去七處。前五根處。及色
聲處。無食義故。唯香味觸。攝段觸食。法塵處攝。意
思食故。又意根處。是第七識。宜與識食。定相屬故。
十一界攝四種食者。亦除七界。同前七處。段觸二
食。亦香味觸。三界所攝。觸食復能通六識界。以論
明言屬六識故。思食亦與法塵界攝。及意識界。論
[004-0561b]
說思食。屬意識故。識食總攝七種心界。謂意根界。
及六識界。諸識自證分。通第八體故。此四下。結成
食義。段食下。簡前三食。不能該於一切有情。故於
三界。有徧不徧。眼等下。簡別轉識。於有心無心位
中。俱有間轉。於持身命。非徧非恒。不可為食。
△一
正釋識食竟。下二牒執難破。】


「諸有執無第八識者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此破外執。顯唯第八。是識食體。言過去者。未入定
時也。未來者。巳出定時也。彼執無心定位。兩頭有
心。即為無心位者之食。破云。過去巳滅非常。未來
未生非現。猶如空華。豈為食性。復恐轉計。能引定
心。與入定者。作持身食。破云。住無心時。能引定心。
巳滅非有。將何為食。既屬過去。前巳破故。亦恐轉
計。無想滅盡二定。是不相應行。即為入二定者之
食。破云。段等四食。不說無想等食。不相應行。既非
實有。無能持用。不可為食。】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引彼執詞。總斥非理。後當廣破者。第九章中。廣明
滅盡定義。上二界者。色界無色界也。彼二界身。皆
有漏故。若執無第八。唯有第六者。六起無漏時。無
有有漏識執持有漏身。故云。無漏識等。破壞有故。
不可為食。恐彼轉計。無漏六識。有有漏種。以有漏
種。能為彼食。破云。無漏如涅槃。不持有漏種。故持
有漏種。唯許第八識。又恐轉計。上界有情。以身持
[004-0561c]
命。以命持身。即互為食。破云。彼四食中。不說身食。
及與命食。又無色界。既無色身命無能持。以何為
食。眾同分等。無實體者。總破不相應行。俱非食義。】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結顯第八有恒持用。故能為食。恐彼難云。佛亦依
食。應是有情。釋云。唯依有漏五取蘊故。建立有情。
佛無有漏非有情攝。佛說有情依食住者。示現而
說。非佛依食住。亦實是有情。既前所說。異諸轉識。
有異熟識。恒持身命。是識食性。勝前三食。應知彼
識。是第八識。
△二牒執難破竟。通上八引識食體
竟。下九引滅定心分二。一引經正破。】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引經推義。證第八識。決不離身。謂入滅定人。身語
心行。無不皆滅。出入息是身加行。尋伺是語加行。
受想是心加行。與前六識相應。在滅定中。皆悉滅
故。而壽不滅者。即第八識。種上有連持果報色心
不斷功能。名壽。亦不離煖者。煖觸是第八識相分。
即此二法。皆不離第八識。既在滅定中。六識身語
心加行。皆悉不行。而有壽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
識。與壽煖為依。謂眼等下。釋成入滅定者。為滅眼
等識故。故此位中。轉識皆滅。若不許下。謂彼執無
第八識者。彼契經中。依何義說。識不離身。
△一引
經正破竟。下二牒計辨破分三。一牒計總破。】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004-0562a]


【縱彼轉計。謂入定時。滅第六識。後出定時。第六識
起。如瘧暫愈。瘧不離身。此識亦爾。名不離身。破云。
若後還起。名不離身。契經不應。說心行滅。心與心
行。起滅同故。既曰巳滅。云何不離。壽煖諸根。滅不
復起。如識還起。便成大過。故壽煖等。在滅定位。皆
不離身。識亦如壽煖。實不離身。不同轉識。滅巳還
起。又此下。縱彼轉計。此位無識。既全無識。非是有
情。彼經何說。住滅定者。說住滅定。必有情故。又異
熟識下。謂前執無識。諸識皆無。故以瓦礫為破。此
執無識。但無異熟。顯有第六。出定還起。復以無識
執持諸根壽煖為破。既如死屍。識不還生。若謂此
位識滅還生。是有間斷。彼經何說。識不離身。然異
熟識。捨離此身。投託餘身。無復重來。生此身理。】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重破彼執滅巳還起。故云無識持種。後識不生。過
去未來下。總簡巳滅未生諸法。無持壽煖不離身
義。然滅定等。結顯此位。識不離身。必是此中第八
識體。】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縱彼轉計。滅盡定中。有第六識。故彼經中。名不離
身。破云。亦不應理。此定立名無心定者。是無第六。
豈有第六。又名無心。又轉計云。名無心者。唯無五
識。非無第六。難云。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何則。凡入
定時。眼等五識。必不生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者。
[004-0562b]
展轉破第六。謂無五識。意識亦無。以第六識。同轉
識故。或此位下。謂此位識。行相微隱。故不可知。如
壽煖等。不離身故。非第六識。有如是義。若有第六。
行相所緣。即可知故。復恐轉計。此位有識。行相可
知。破云。應如餘位。非此無心定位所攝。何以故。本
為止息麤動想心。入此定故。豈入定巳。猶有此心。


△一牒計總破竟。下二有識有所。】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問此定中。心所有無。然後難破。心行。即受想。受想
即心所。經既說滅。何執為有。若有心所。豈不違經。
此定加行下。執者辯救。諸心所中。獨以受想說名
心行故滅定中。唯滅受想。有餘心所。原不相違。論
主例破云。若但厭受想。名滅彼定者。無想定中。唯
厭麤想。應唯想滅。有六識在。然汝不許。又能資助
心所既滅。所資助心理亦應滅。何執此位。有第六
識。如身。行下。執者轉救。謂如身中。出入息滅。而身
不滅。寧責心王同心行滅。例難云。若謂身。行滅時。
其身不滅。例心。行滅。心亦不滅。亦應語行尋伺滅
時。語亦不滅。未有不起尋伺能言語者。故云。而非
所許。然行於法下。論主正明加行有徧非徧。勿互
相例。違害正理。三種行中。身行非徧。語行心行。皆
名徧行。故云。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滅時。語定
無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意
顯無則俱無也。以是徧行。應同滅故。】
[004-0562c]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復明轉展皆無。以破有餘心所之計。思等者。思與
欲俱。等於欲等五所。以他處言。徧行別境十所。是
大地法。信等十一。是大善地法。貪等二十六所。是
大染地法。故難破云。又許思等是大地法。受想二
法滅時。餘大地法應滅。既滅大地法。信等大善地
法亦無。非大地法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說唯受想
滅。有餘心所。既許下。復以有則俱有為難。又此下。
釋成有則俱有義。觸所既與諸法為緣。若有思等。
必應有觸。觸既緣受。應有受生。受想不離。想應不
滅。豈有餘法在。而受想滅耶。】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執者轉救。謂受緣愛。由樂受生。若緣苦受。愛不生
故。喻如觸緣受。有不生受者。論主質云。有差別故。
謂佛下。釋成有差別義。謂佛經中。自有簡別。唯簡
受緣愛。有不愛者。曾未有處。簡觸生受。有不受者。
又言無明觸者。是生受之緣。故若有觸。必有受生。
受想不離。其理決定。或彼轉計。餘有心位。受想不
滅。執滅定位。亦有思等諸心所故。破云。許有心所。
違害經說。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二有
識有所竟。下三有識無所。】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若許滅定無心所者。勿執此中有第六識。心與心
所。不相離故。徧行心所滅。心法隨滅故。若謂有心。
[004-0563a]
無受等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以大地法。攝十心
所。若無心所。應無大地受等法故。此識應非相應
法故者。以無心所。無相應故。若許有識。必無心所。
此識應無所依緣等。以三和時。必觸為依。若無觸
所。三不和合。又心生時。作意為緣。若無作意。識不
生故。若許此心。無所依緣。應如色法。亦非心故。復
引經證。有心位中。必有心所。若此下。釋成經意。責
彼妄執。】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縱彼轉計。餘時根境識三。和合有力。成觸生觸。能
起受等。定中不然。何則。由此定前。加行厭患麤動
心所。在定位時。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故
此定中。無諸心所。論主難云。若由定前厭患心所。
故此定中無心所者。應名滅心所定。如何契經。但
說此定。滅受想耶。又縱轉計。定前厭時。唯厭受想
是故立名。滅受想定。餘心所法。是隨滅故。故不立
名。復難云。既厭受想。餘法隨滅。心亦應滅。以餘心
所。隨受想滅。心王如餘所。亦隨受想滅。若不滅心。
如何此位。名無心定。】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先問定中意識於三性中。為是何性。復牒破云。定
中意識。不應是染。及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染與
無記事故。染無記心。必有心所。違汝前執。無心所
義。又在定前。厭染散亂。豈在定中。翻起不善染心
[004-0563b]
所耶。攝論云。又此定中。不離身識。決非意識。以善
不善。及無記性。皆不成故。若此定心。是善心者。應
與善位心所相應。亦違汝執無心所義。又云。善根
既有。想受二種。何不現行。若有想受又不應名滅
受想定。此心下。恐彼轉計。故先抑之。自性善是信
等十一法。勝義善。是真如涅槃。自宗。是彼所執善
心無心所。既修滅定。自無心所。應非善根等心所
相應。尚在因位故非涅槃。攝論釋云。又非此心。是
自性善。以自性善。唯善根等入其數故。又此善心。
非勝義善。唯有解脫。是決定故。既在因位。不名解
脫。若謂此心是等起善者。謂果中聖人。以加行善
根發起神通等事。名等起善。違自宗者。彼執滅定
有心無心所為宗。既許有心。如餘善心無間而起
無貪等三性善根。如何善心。而無心所。由前等起
故心是善。亦由善根力故。如何有心。獨無心所。】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結成此位無諸轉識。唯第八識。契當彼經不離身
識。入滅定下。釋成滅定唯止息彼散動轉識。不為
止息行相微隱。極成寂靜。執持識故。滅定既爾。無
想等位。類此應知。
△三有識無所竟。通上九引滅
定心竟。下十引染淨心。】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諸巳斷者皆應起故。」


【引經推義。證有第八。名染淨心。謂染淨下。釋成經
中義。染淨法者。即諸世間。有為無為。善不善等。皆
[004-0563c]
以第八為本。因第八而生。前七現行。依第八住。第
八識體。即受彼熏。持彼前七三性種子。故此第八。
名染淨心。復舉雜染。略開三種即惑業苦三。煩惱
即惑。是十二緣中。無明愛取三支。業即是業。即行
有二支。果即是苦。即識等五支。并生等二支。由惑
發業。由業感果。故惑業苦。種類別故。種為現行之
因。現行為種之果。若無第八持煩惱種。有情三界
九地往還。煩惱現行盡時。復起煩惱。皆應無因。如
鬱頭藍弗。生非非想。巳無染心。命終之後。墮飛貍
身。上食林鳥。下瞰淵魚此等煩惱現行。豈無因種。
餘法不持種者。去來心等。非實有體。無持種義。若
諸下。謂三乘聖果。永斷煩惱。方得證故。若諸煩惱。
無因而生。聖果永絕。以彼煩惱。無因生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諸業果者。三界九地善惡業感異熟果也。若無此
識持業果種。前業果盡。後業果起。亦應無因。餘法
因種。前巳遮故。異類法者。六道三途善惡果也。三
界業果。盡盡無餘。名無餘依。既許業果。無因常生
煩惱亦應。無因常起。亦復永無。三乘聖果。又行緣
下。以十二緣義。難破。謂無明緣。行行緣識等。若無
此識。行非為緣。行即是業。由熏習成。識是所熏。故
說為緣。若無此識。何者受熏。轉識受熏。前以遮故。
結惑引生第八趣果。名結生染識。亦名行感識。若
無此識。亦非行感。以行緣識。識緣名色。若無此識。
[004-0564a]
應說名色與行為緣。復難云。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既無緣義。不成因緣。此不成故。後諸因緣。亦不得
成。】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舉清淨法。亦開三種。謂世間淨道。出世淨道。轉依
斷果。三種別故。以修道者。從異類中來。滅異類心。
方起淨法。若無此識持二道種。彼二淨法。起即無
因。餘法持種。前巳遮故。淨道是因。涅槃是果。因行
永盡。果德圓滿。若無因生。二道盡巳。還復應生。能
依淨道。既無因生。所依煩惱等。亦應無因生。既有
煩惱。何名涅槃。以證涅槃。無煩惱故。出世間道。必
從本有無漏種生。若無此識。持法爾種。則出世道。
初不應生。有漏無漏。二類各別。非彼因故。無因而
生。非識種故。以出世道。必從種生。無漏法種。定有
識持。豈執無因。生出世道。出世道因。初既不生。後
所證果。亦不應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轉依斷果。因斷煩惱。方得成滿。若無此識持煩惱
種。斷果無因。何得成就。謂道下。釋成無識持種。則
無煩惱現行。意謂對治道起。煩惱種現俱永斷盡。
方得轉依斷果。既無煩惱。斷果不成。染淨下。簡別
諸法無持種義。謂第六識。於修道時。與道相應。自
名為淨。不得為染。亦不得持煩惱種子。淨心寂靜。
猶如涅槃。煩惱散動。豈不相違。去來之心。不相應
[004-0564b]
行。非實有故。餘法持種。理亦不成。所斷是煩惱。能
斷是正智。若無此識持煩惱種是無所斷。無所斷
故。能斷亦無。依誰所斷。由誰能斷。而立轉依清淨
斷果。若彼轉計。由對治道。有勢力故。後惑不生。即
立斷果。破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初見道時。名初
道起。此時唯斷分別現種。剛入聖流。直至九地。俱
生斷盡。方成無學。豈入聖流。即立斷果。若於初果
即證無學。應無藏識含藏雜染。後九地中。諸煩惱
種。皆巳無因。永不生故。既永不生。如何經說。九地
煩惱。各有九品。若許有此第八識者。一切因果。無
不皆成。唯此第八能持種故。
△十引染淨心竟。通
上二引正理竟。下三勸信受。】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此是第三結勸信受。通上初能變竟。下二能變
分三。一結前標問。】


「如是巳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初能變相。即前所說含藏自相。異熟果相。持種因
相。了境細相。相應所相。任運捨相。無覆淨相。乃至
如暴流等。非斷非常。種種諸相。如前巳說。復問第
二能變。所有相狀。云何開示。
△一結前標問竟。下
二舉頌總答。】


「頌曰次第二能變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者單頌名。梵語末那此
云意。以有恒審思量義。故名為意。依彼轉者。頌所
[004-0564c]
依根。以第七識。依彼第八。而得生故。緣彼者。頌所
緣境。以第七識。恒緣第八。執為我故。思量為性相
者。頌自性行相。第七自性。及了境行相。皆思量故。
四煩惱常俱者頌與根本四種煩惱相應。謂我癡
我見。并我慢我愛者。頌四種名。義於論中自釋。及
餘觸等俱者頌與餘十四心所相應。餘名餘義。論
中自釋。有覆無記攝者。頌四性中。唯是有覆無記
性。隨所生所繫者。頌界地。隨第八所生何界。即於
彼界所繫。繫者。不離義。以念念執為我故。阿羅漢
滅定。出世道無有者。頌此三位。無末那。阿羅漢位。
不執我故。滅定位中。伏現行故。出世道中。初轉智
故。因此三位。皆無末那。
△二舉頌總答竟。下三解
釋頌意分三。一總釋頌意分八。一總釋名。】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釋前二句頌。謂初能變識後。理應進辯第二能變
識相。謂此第二能變識。聖教別名末那者。以有恒
審思量業用勝餘七種識故。第八恒而非審。第六
審而非恒。前五非恒非審。以有間斷。無分別故。唯
此第七。亦恒亦審。故勝餘識。此名下。問此名意識。
第六亦名意識。有何分別。答云。謂此第七。是持業
釋。以識體上親持恒審思量用故。如藏識名者。謂
第八識。親持三種含藏業用。亦名體持業用持業
釋。故此識體。即是意故。彼第六識。名依主釋。意根
為主。是識所依。如眼為主。眼識所依。俱名能所依
[004-0565a]
彰依主釋。故彼識體。異於意故。然諸下。釋聖教立
名。無相濫義。又標下。釋立名有簡別義。謂第八名
心。有積集義。前六名識。有了別義。唯此第七劣於
前後。故但名意。或顯此識。與第六為近所依根。此
但名意。彼名意識。
△一總釋名竟。下二釋所依分
三。一正釋所依。】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彼字。即第八。聖教說第七。依彼藏識故。有義唯依
識種者未正。謂此第七。以彼第八識種為依。不依
現行。此無間斷。不假彼現。亦得生故。有義種現俱
依者正理。謂此第七。俱以第八種子現行為俱有
依。既名轉識。有轉易故。必假現識。方得生故。流轉
者謂第八識。隨善惡業。流轉諸趣。此第七識。恒依
第八。取為所緣境。執為自內我。
△一正釋所依竟。
下二傍通餘論分二。一略釋三種。】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謂八種識。及諸心所。生必有依。然依義別。開為三
種。因即是緣。以因為緣。故名因緣。因是種子。緣是
生義。對現行果。故名為因。以能生現。復名為緣。謂
從種子。生現行故。是故現行望自親種。有因緣義。
有為法者。即色心等有作用法。必託因緣。而得生
故。問。因緣依。與因緣何別。答。依狹緣寬。緣具種生
種種生現。現熏種。三義故寬。依唯種生現一義故
狹。此種生現一義。是因隱果現。不同現行熏種。以
[004-0565b]
現行之因非隱。熏成種果非現。又因緣依。因果同
時。不同種子生種。因果各別。增上緣者。相助增長
義。或不為損義。或順或違。有力無力。皆是增上。因
此增上。有親有踈。故增上緣。寬而不狹。增上緣依。
狹而不寬。唯取有力。親能引生。即內六處。內六處
者即俱有根。以心心所。依彼轉故。等無間緣者。等
者。齊等。前後識生。行相齊故。中間無隔。故名無間。
前識滅時。能引後識。故名為緣。又名意者。以第七
意。念念思量。恒無間斷。故等無間。名前滅意。又名
開導者。以有開闢引導義故。問。等無間緣。與依何
別。答。若論緣義。總收心王心所故寬。若論依體。唯
取心王故狹。是為別義。問。此三依中。言生轉起。別
相云何。答生約依種。現果方生。轉約隨順與力令
轉。起約前開令後得起。是三別相。問。何故三緣別
立為依。唯所緣緣。不立依耶。答。三緣各有常義為
緣。主義為依。所緣緣者。唯有常義。無主義故。唯心
心所下。結顯三種所依。唯心法有。非餘色法。具足
三故。
△一略釋三種竟。下二廣釋三種分三。一釋
種子依。】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說者未正。謂要種子滅巳。現行果法方生。集論二
卷有二十四種巳生。十二有種巳生。十三無種巳
生。說者取十三巳生。為種滅現生之證。種與芽等
不俱起者。亦引外種證所立義。有義下正理。破前
[004-0565c]
執義。謂彼引集論。為證不成。彼集論說。無種巳生。
是依引生後種說故。以種生種。不同時故。種生芽
等。說糓麥等。非內種故。焰炷下。論主明正義。焰喻
現行。炷喻種子。炷能生焰。焰燒燋炷。以喻種生現
行。現行熏種。故互為因。然而種生自類後種。因果
不俱。種子現行互生。決定俱有。故瑜伽下。引證前
義。無常法者。即是種子。有轉變故。雖引自他二義。
此中唯取他性種現。證因緣依也。攝大乘下。復引
證前種現同時義。染法。即前七識。與第八識作能
所熏。互為因緣。又說種子。與現行果。不相離故。設
有下。釋他處說種子與果有前後者。是隨流轉道
理。非勝義說。是故心心所法。決定各有種子是因
緣義。
△一釋種子依竟。下二釋俱有依分二。一三
師辯破。】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俱有依者。識為能依。根為所依。俱時而有。名俱有
也。有作下。此說未正。謂前五識。唯以意識為俱有
依。無別眼等。為此所依。以眼等根。是識種故。所引
之頌。宗鏡六十三卷有釋。前二句。是論主假將五
識種為依。答經部師。以彼許有種子故。又謂眼等
識生。似色等境相而轉。後二句。是佛密意破外道
執身為一合相我故。遂於無言之法。強以言分別。
說有根塵十處。令彼一一觀察。悟入我空耳。今說
者不知論主假說。及佛密意。引此以證自所執義。
[004-0566a]
豈以識種為色根耶。彼頌意下。執者自釋頌意。謂
識種為根。相分為境。以證無別眼等為根。觀所緣
緣論中。陳那菩薩自釋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
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
亦不違理。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
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
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彼頌意下。執
者自釋頌意。以辯前五識。無眼等五根。為俱有依。
唯許能生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根義。又七八
識。不許有依。唯許第六。末那為依。通上皆第一師
執義。】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此第二師。破前師義。理教相違。有九章。謂六根塵。
及六種識。成十八界。各別有種。生各現行。豈以識
種為五根耶。若五色下。破違理。然十八下。破違教。
此違理教一也。二以五識相見二分問定難破。若
執見種為五根者。應識蘊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
皆是色蘊。若執相種為五根者。應外處攝。以汝自
釋頌云。五識相分為色等境豈非外耶。若爾。又違
聖教是內處攝。此違理教二也。三以緣義難破。種
是因緣。根名增上。若根是種。應無增上。豈不違經。
此違理教三也。四以界地無定難破。謂識種子。皆
通三界。識之現行。有起不起。既執識種為根。以有
根處。即應發識。難云。則應鼻舌。唯欲界繫。以根種
[004-0566b]
隨現識。不得通三界。或應二識通色界繫。以現識
隨根種。亦得通三界。聖說二識。唯欲界繫。豈不相
違。眼耳下。根種現識。同前。難意。故曰亦然。此違理
教四也。五難根識性無差別。識種為根。根非無記。
此其違理五也。六謂根有執受。識無執受。若以識
種為根。則應五根非有執受。此違正理六也。七謂
末那與意識為根。以同五根引生五識之法。既執
五根是五識種。第六識種。應是末那。若爾。八識種
現。各少一數。識種即末那。應少第六種。末那即識
種。應無第七識。此亦違理七也。八引論說具三依
破。依但應二者。唯有因緣依。及等無間緣依。無增
上緣依。以根即種故。此違理教八也。九引根通種
現難破。根既唯識種。根應無現行。若種起現行。又
名現行識。不得名為根。豈不違理。又違教耶。此違
理教九也。】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感五識業是增上緣。不同因緣。生五識種。今以業
種為五色根。妙符前引二頌。善順瑜伽三依。】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論主破。業通善惡。根唯無記。若以業種為根。根亦
理應善惡。何名無記。此亦違理。同前第五。又彼下。
應非二字。貫下三義。既執業種為五色根。執受。色
蘊。內處。三義皆無。此違理教。同前第六。無執受。及
第二章。非色蘊非內處義。鼻舌下。既以業種為五
[004-0566c]
色根。業力有定。可許五根各有定地。以免第四章
中理教相違不定之過。然感五識業為五根。應感
意識業是末那。此中違理。同前第七。八識種現各
少一數。眼等不應通現種者。謂既以業種為五色
根。不但無眼等現行。亦無眼等種子。以彼原是業
種故。此亦同前第九。唯種無現。理教相違也。又應
眼等非色根者謂業非色法。又不可名五色根故。
單破業種非色根義。眼等五識。必通三性。若是業
感。應唯無記性。以無記性。能招業故。三性五識。既
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彼執業種為五色根。
若非業感。不得為根。同前第八無增上緣依。故彼
所言。非為善救者。結破轉救非理。彼以業種轉救
第八增上緣依。而犯一切違理教者豈為善救。】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總結教理俱違也。又諸下。責彼違教。許眼下。責彼
違理。故復責云。如斯迷謬。深違教理。然伽陀下。釋
前師引證義。種子是前頌中義。功能是後頌中義。
為破外道。執離識外。實有色根。故於識變。似眼根
等五勝義根。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
功能。非謂色根。即五識種。及與業種。】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牒破前師執意。以為自立前案。謂前五識。既以意
識為依。意識亦應前五為依。故云。彼此相依。勢力
等故。又第七下。破前師不立第七有俱有依。今以
[004-0567a]
轉識例同。必應許現。行第八。為彼依故。如瑜伽下。
引證。彼論下。推釋。兼破前執識種為俱有依。不爾
者。反上。意牒前師不許第七有俱有依。故云。應說
有藏識故。第六意識得轉。由此下。結破。】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第二師立義。巳上破詞雖正。立俱有依。猶未盡理。】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此第三師。破第二師執第八無有俱有依義。許現
起下。意雖破彼。亦為自義前案。謂現行既依種子。
種子亦依現行。以種子初生時。依能熏識。既熏習
巳。即依所熏。故云。能熏前七識。及所熏異熟識。為
生長住故。又異熟下。復明第八亦依色根。如契經
下。引經證依色根義。瑜伽下。復引論證異熟識。決
定依止有色根身。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立量云。
異熟識是有法。決定執受有色諸根是宗。因云不
徧依止故。同喻如六識。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
諸根。則是因於宗上不轉。引喻不齊。故有不定失
也。是故下。第三師立義。猶未盡理。
△一三師辯破
竟。下二正義破前。】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此義正理。破前不知能依所依有差別故。依謂下
總明能所依義。故以王臣為喻。王喻所依。臣喻能
依。若法下。單明所依具四義故。一者決定。正簡前
五識。與第六為依。夫為所依者。須決定有故。今有
[004-0567b]
第六時。不定有前五。亦簡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
是不決定。如生無色界。即無色根故。又簡將能熏
七現。與種子為生長住依。此能熏現識。必有間斷
故。豈有決定義。二者有境。所言有境者。即內六處。
是有境義根是能照。境是所照。故說能照。有所照境此簡四大種。及命
根。五塵。并一切種子。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不
得為所依以彼非能照。故無所照境三者為主。言為主者。亦是
心王。及五色根。決定有境。而為主故。此簡徧行五
心所法。雖具決定有境二義。闕主義故。亦非所依。
四者令心心所取自所緣。言取自所緣者。謂取所
依。與能依法。為所緣故。此簡第八現行。不得與識
中種子為俱有依。以彼種子。無緣慮故。不能自取
第八現行為所緣。唯第八現。亦具決定有境為主
三義。唯與心心所為所依。以心心所。是能緣故。故
取八現為所緣也。故諸下。引證能依唯是心法。以
色法等。非能緣故。雖說能依唯是心法。而心法中。
亦通能所。大約心王互通能所。心所唯能。以非主
故。然有下。釋餘處說能所依。未了差別。皆是假說。
都無實義。】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護法師。自立正義。謂前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
一五色根。與識同境故。二第六識。是分別依。三第
七識。是染淨依。四第八識。是根本依。故云。所依別
故。聖教下。釋教意。以五識。與五根近而相順。又是
[004-0567c]
不共所依之根。故唯說五根為依。不說餘三依也。
第六意識。有俱有依。唯二種者。謂第七識。與第八
識。雖五下。破第二師執前五為第六之俱有依。以
非定有。故非所依。聖教唯說依第七者。唯取同轉
識攝。及近順義。第七識有俱有所依。唯有一種。謂
第八識。如伽陀下。引證第七以第八為俱有依。唯
前二句。後二句。亦顯七八二識定與前六為俱有
依。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餘即前六。】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第八識有俱有所依。亦唯一種。謂第七識。復引論
證。唯以第七為俱有依義。而說下。釋成末那有無。
言三位者。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也。論說此三位
無末那者但無染污。非無第七識體。以此三位。有
覆煩惱不起故。如言四位者。阿羅漢。獨覺。菩薩。如
來。此四位中。但無含藏雜染之名。非無第八識體。
此亦應爾。前第三師。執第八亦依色根。以有色界。
根義有用。無色界中。定無色根。故非所依。又執識
種。以現。行識為俱有依。故此破云。識種無能緣。不
取自現境。唯依持種識。故可有能依。不取異熟果。
而云無所依第四義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不說
種子。心所所依。隨自心王。有所依義復各加自相
應之心。則前五心所有五所依。第六心所。有三所
依。七八二識相應心所。各二所依。若作是說。妙符
理教者。結顯正義。理教不違。
△二正義破前竟。通
[004-0568a]
上二釋俱有依竟。下三釋開導依分二。一舉執辯
破。】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開導依者。即各識前念開闢。引導後念生故。有義
下。難陀立義未正。謂前五識中。以一識為自。餘識
為他。巳生未滅為前。巳滅未生為後。名不相續。五
識自類既不相續。必由第六引生。故唯第六為開
導依。又謂第六意識。雖是前念引生後念。自能相
續。亦由五識所引。故以前滅前六種識。為後第六
一識之開導依。七八二識。自類開導。乃正理也。唯
前六識。義有過失。】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此是安慧總破難陀前六識義。先破前五轉識云。
謂前五識。未轉依時。遇非勝境。可許汝說不相續
義。若自在位。諸根互用。不假尋求。寧不相續。等流
五識者謂緣境時。有五種心。一率爾心。二尋求心。
三決定心。四染淨心。五等流心。率爾等流二心。通
前六識。尋求決定染淨三心。唯通意識。如說諸字
時。有率爾尋求二心。然未定知諸字所屬。故無決
定。次說行字。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起。謂率
爾。尋求。決定。以決定知諸字所屬一切行故。聞諸
行字。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義。復說無字。亦
但二心。謂率爾尋求。未有決定。以未定知無字所
屬。後說常字。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如是
[004-0568b]
諸行無常。四字圓滿。方能解義。今言等流五識者。
是舉前五為等流心。以同類故。故曰等流。既為下。
破難陀許意識引生五識義。決定染淨。是第六識
之二種心。及作意緣。引生五識。若引生巳。專注於
所緣境上。頃刻未捨。故知意識。與前五識。有多念
相續義。如何不許。故瑜伽下。引證意識與前五識。
未能捨頃義。謂於意識決定心後。有染淨心。染淨
心後。有等流心之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
別力者。證眼識於境未能捨頃。乃至此意不趣餘
境者。證意識於境亦未捨頃。經爾所時下。釋眼意
二識。於善染境。有相續義。如眼下。結成五識生起
義同。彼意下。釋瑜伽中意。顯眼意二識自生起來。
俱相續轉。無前後義。既眼下。牒瑜伽中。說眼識生。
必有意識。以破難陀執前六識互開導義。識若前
後。許互引生。既必同時。豈互開導。】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此顯五識遇增盛境有相續義。如熱地獄戲忘天
等者。喻上境增盛義。熱地獄中。乃不善增盛境也
戲忘天乃善道增盛境也。二境增盛。於五根門。應
接不暇。豈有間斷。不相續耶。故瑜伽下。引證開導
依正義。彼論意言若此現在六識滅時。各各為彼
當生六識作等無間緣者。即施設此前滅六識。名
為意根。施設者。假名也。意根者。意有不斷義。故以
此緣。假名意根。若五識下。牒前師執義難破。若執
[004-0568c]
五識。前滅後生。定有意識。為開導者。彼論應言。若
此前滅一識。為彼後生六識作等無間緣。即施設
此名為意根。或彼應言。若此前滅六識。為彼後生
一識作等無間緣。亦名意根。既彼論中。不如是說
故知五識。有自相續義。五識起時下。以難陀執第
六識。亦由五識導引。故此破云。五識起時。既有意
識。即此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用五識為開
導依。】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此中例難。為後自義前案。謂第六識。於無心等五
位斷巳。而後起時。第七八識。既恒相續。亦應與第
六為開導依。若彼第六。用前自類為開導者。五識
自類。何不許然。謂第六識。既不許七八二識為開
導依。此前五識。云何以第六為開導依也。平等下。
次破第七識。亦為自義。前案。謂第七識。初轉依時。
必由第六入二空觀導引彼智現前。故應第六。為
開導依。圓鏡智下。次破第八。亦為自義前案。謂第
八識。初轉依時。必由妙平二智方便引生。未轉依
位。恒依第七染意為根。或依悲願相應第六善心。
故第八識。宜以六七二識為開導依。由此下。結破
難陀理未究竟。亦顯自義方為盡理。應說下。安慧
立義。猶未盡理。由前說故者。謂前破難陀。巳有自
立之義。前無心睡眠。平等性智。圓鏡智俱三節。即
此自立之義耳。
△一舉執辯破竟。下二總破前非。】
[004-0569a]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護法論師。總破前義。先明開導依。具三義。即有緣
法為主是也。一者有義。簡不相應行。其體是無。二
者緣法。即是能緣。此簡色及無為。非能緣故。三者
為主。主是心王。簡諸心所。非主義故。具上三義。是
故能作等無間緣。此於下。釋開導依名。此但屬心。
非心所等者。謂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諸無為
法。皆非此依義故。唯八心王。有此依義。若總收心
所即是等無間緣。依但心王。緣兼心所。是二別義。
若此下。縱彼執意。一身下。以理縱破。謂八種識。若
不俱起。說此巳起。與彼未起。有開道力。為開道依。
若容八識。有時俱起。理非前後。何執異類。為開導
依。若許八識。互為開導。應八種識。不容俱起。既不
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異部。即小乘部也。】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恐彼轉計。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即將巳起。引生未
起。故容互作等無間緣。此牒計也。若容下。難云。色
等應爾。以色等五塵。亦多少不定俱起故。若許色
等有此緣者。便違聖說唯心心所。有此緣義。恐彼
質云。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釋云。然攝大
乘。謂經部師。作如是執。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
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彼相應法。無間
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容復計阿賴耶識。是
諸法因。即前初能變下持種章中執詞。為遮此執。
[004-0569b]
故大乘論師。以縱奪言破之。縱云。汝謂色心自類
無間。前為後種。縱許汝作等無間緣奪云。若無異
熟持彼種子。無因緣故。不爾者牒彼不許色心等
無間緣是假縱。必執諸識多少不定。應互開導。所
以難云。等言應成無用。以立等言。是齊等義。若許
異類引生。是則前後力用不齊。何名等無間緣。復
恐轉計。所立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難云。便遮
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以立等字。有二義故。一
遮異類。二表同類。若依遮義。遮前異類。若依表義。
表顯同類。如何汝執異類開導。是故下。結顯自立
正義。深契教理。復明心所無主義故。非開導依。隨
識開導。說為依故。此下展轉難破。有四章。設有難
云。心所既與諸識相應。同前異類俱起之義。何故
復說異類為開導依。下文答釋。】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一釋諸識相應難。謂心心所。雖是異類俱起並生。
而互相應。和合似一。若生若滅。亦必同時。言事業
者。事即體事。業即業用。謂心與所。既同體事。於所
緣境。業用亦同。由此一心得開導時。餘心所法。亦
得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前滅後生。
各為主故。不應為例。設又難云。心所亦有生滅。應
各為緣。何不自類開導。而隨識耶。下文答釋。】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二釋應各為緣難。謂諸心所。雖有生滅。於所引生
[004-0569c]
無主義故。何得自類為開導依。以開導依。必是主
故。主得開導。心所隨之。何必心所。自類開導。若謂
心王自類開導。便執心所亦唯自類。則第七八識。
初轉依時。相應信等十一心所。此自類緣。便應闕
少。以彼因中。無信等故。何得自類為開導依。若闕
此緣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以闕等無間
緣。唯有因。境。增上。三種緣故。設又難云。前六轉識。
入無心時。必有七八二識相應。後起定時。何不由
他二識為依。下文答釋。】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三釋後起由他難。無心睡眠下。釋正義。無異類下。
釋無間義。彼先下。釋開導依。何煩下。封彼執情。謂
前五第六。雖有間斷。無問遠近。唯各自類。為開導
依。以彼轉識。俱是心王。各為主故。無異類心異字。
原是自字。宗鏡釋云。無有自類心。於中亦有隔者。
既無隔礙。故名無間。今改異類者。謂彼滅巳。無異
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亦不害義。文理且暢。故
兩存其釋。又若彼定中有第七八識。於出定時。即
此二識。以為開導。故又釋云。彼先滅時等。謂彼前
念心王臨欲滅時。即作能引後念令生起力用巳。
然後方滅。此乃現在一念。即有引後功能為法體。
非取過去巳滅無體法為依。故云。彼先滅時。巳有
力用。何煩七八異類。為開導依也。設有難云。諸經
論中。皆說諸識。互相引起。汝若不許。便與聖教相
[004-0570a]
違。下文答釋。】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四釋聖教相違難。謂諸聖教。說引生者。是增上緣。
非等無間。既有緣義。原不相違。但為執者錯解緣
義。瑜伽論說。此識無間。諸識定生。又此六識。為彼
六識等無間緣。皆是言總意別。言總者。是總言六
識也。意別者。是許六識。各各前念將欲滅時。巳與
各各後生起識。有開導方。令彼得生。故說此緣。不
假他力。唯自類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者。結顯此
緣唯以自類為開導依。不違理教。
△二總破前非
竟。通上二傍通餘論竟。下三正釋頌意。】


「傍論巳了應辯正論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結前傍論三種依竟。應辯頌中依彼轉言。唯詮二
種。故曰正論。能變識者。第七識也。三所依者即前
親因緣依。增上緣依。等無間緣依也。依彼轉言。但
顯前二者。頌意唯說因緣。及增上緣。為顯此識。依
緣同故者。釋上頌中所顯之義。依即增上。緣即因。
以第八識是真實種緣擊便生轉識波浪。故說依
緣。同第八識。又前二依。有勝用故者。謂因緣依。有
親生勝用。增上緣依。有引生勝用。是故頌中。正顯
此二。或開導依。易了知者。以前滅後生之義。人易
了知。故前頌言。不顯彼義。
△三正釋頌意竟。通上
二釋所依竟。下三釋所緣分二。一問答正釋。】


「如是巳說此識所依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004-0570b]


【結前巳說所依根種二緣。復申問答。以明第七。即
緣所依彼藏識故。
△一問答正釋竟。下二舉執辯
破分二。一三師辯破。】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難陀立義未正。謂此第七。緣彼第八。及彼心所。執
我我所。論說下。釋上執我我所義。謂緣心王。執之
為我。緣心所時。執為我所。故說如次。然諸下。釋成
心所不離心王。以言心王。必有心所。如說唯識。必
攝諸法。故於聖教。無相違失。】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火辨破難陀。執緣心所義。謂曾無有處。說第七識。
緣觸等五應言下。火辨立義。猶未盡理。謂緣見分。
執之為我。緣相分時執為我所。相見下。釋成相見
不離識體。以緣識時。即緣相見執我我所。理不相
違。】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安慧總破火辨執相分義。五色根境。非識蘊者。彼
執相分。即色根境。非是識蘊。謂第七識。以心緣心
是識蘊攝。豈得又緣色。相為境。若執第七緣相分
境。應同五識緣外境相。便違聖說。第七內緣。若執
第七緣相分色。應同第六。與前五識。緣共相境。何
名第七。一向內緣。若緣相分為我所者。無色界中。
無色相分。應無我所。設問云。生無色界。何無色相。
答云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應說下。安慧立義。亦不
[004-0570c]
應理。謂緣藏識。執之為我。及緣種子。執為我所。以
種下。釋成種子是識功能。與識不離。故緣識時。即
緣種子。執我我所。無違教失。
△一三師辯破竟。下
二正義破前。】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護法論主。總破前義。復牒安慧執緣種子難破。若
色種子。非識蘊攝。以第七識。唯緣識故。執種非實。
又違論說。種子實有。種子若假。又非因緣。故彼所
說。皆不應理。又此下。總難三師同執我我所義。薩
迦耶見。即身見也。以第七識。俱此身見。任運恒緣。
無轉變義何容別執。我及我所。無一下。釋成。謂斷
常見。雖依身見。起不同時。故無一心。別執常我。及
斷我所。而俱轉義。若謂前執為我。後執我所。亦不
應理。以此第七。一味恒轉。無有前後。應知下。論主
自立正義。唯緣見分。執之為我。非前三師。執餘心
所。相分。種子。為我所也。彼無始下。釋成第八。無始
相續。恒與諸識為所依緣。此唯執彼下。釋成第七
唯執為我。不執我所。論說我所者。是乘語勢故。或
此下。又解。謂能執第七為我。所執第八亦我。故於
一我見。說二義言。若作下。結成立義。理教不違。】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明第七識。轉與未轉。所緣別義。平等下。釋成轉依
位中。緣諸法義。十種平等性者。一增上喜愛平等。
二領受緣起平等。三遠離異相非相平等。四弘濟
[004-0571a]
大慈平等。五無待大悲平等。六隨諸眾生所樂示
現平等。七一切眾生敬受所說平等。八世間寂靜
皆同一味平等。九苦樂一味平等。十功德究竟平
等。謂第七識。證此十種平等性巳。現身說法。能緣
一切。此中下。釋頌中言緣彼者。依未轉位說。故但
緣藏識。設問云。同一末那。何未轉依。唯緣藏識。得
轉依巳。能緣餘法。答云。悟時無我。通而不局。故能
徧緣。迷時執我。局而不通。所緣不徧。理必應爾。如
何此識。緣自所依者。問第七識。依第八生。何故即
緣第八為境。如有下。引喻答。謂等無間意。即為後
念所緣。此亦應爾。
△二正義破前竟。通上三釋所
緣竟。下四釋性相。】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牒前頌詞。標舉正義。明以一思量。釋三種名也。唯
一思量。釋性。釋相。兼釋末那。故知第七識。名恒審
思量。又明轉與未轉。皆共思量。因此思量。為性為
相。
△四釋性相竟。下五釋相應分三。一根本煩惱
分二。一問答正釋。】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言且與者。以有餘心所故。故且說與四種根本煩
惱常俱。此中下。釋答詞中。四種煩惱常俱義。謂第
七識。在有漏位。與彼相應。恒緣藏識。執之為我。其
四者何。問於六根本中。是何四種。謂我下。答四種
名。復釋四種義云我癡者。即無明。以不明了第八
[004-0571b]
之體。本無我故。而恒執我。迷無我理。謂之我癡。我
見者。即我執。執者。封著義。妄取義。由於非我。妄取
為我。謂之我見。我慢者。即倨傲。憍倨自傲。是為慢
義。以恃我故。心自高舉。謂之我慢。我愛者。即我貪。
以貪著我。恒不捨故。謂之我愛。并表下。釋頌中并
字義。謂此并字。表顯見慢。與愛俱起。以遮薩婆多
部。執見慢愛三。不俱起義。此四下。釋四種名煩惱
義。內心。第七識也。外轉識。前六識也。謂我癡等。四
種常起。則內外心。恒成雜染。故於輪迴。不能出離
立煩惱名。
△一問答正釋竟。下二問答簡別。】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問此煩惱。原有十種謂貪瞋癡慢疑。并餘五見。此
第七識。何唯四種。答云。謂此第七。有我見故。餘見
不生者。以見即慧。故無一心。多慧俱起。如何此識
要有我見者。復問也。答詞在後。二取下。釋上餘見
不生之義。二取。即見取。戒取也。及邪見三。但分別
生。唯見所斷。此第七俱。我見煩惱。唯是俱生。修所
斷故。此明生斷不同也。我見所有邊執見等。依我
見生。此第七識相應我見。不依彼之邊執見起。故
有我見。餘見不生言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者。
答上如何要有我見之問。由見審決下。答上此何
唯四之問。見慢愛三。如何俱起者。問也。由薩婆多
部。執見慢愛。不俱起故。故有此問。行相無違。俱起
何失者。答也。行相無違。釋義在後。執者復引論文
[004-0571c]
難問云。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
論主釋行相無違。併答二問。謂見有分別俱生。貪
有內境外境。慢有所陵所恃。三者麤細。俱各有殊。
是彼行相不相違義。故彼瑜伽。與此論文。義無乖
反。
△二問答簡別竟。通上一根本煩惱竟。下二餘
及觸等分二。一問答總標。】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問答以明第七相應諸心所法。不唯我癡等四。亦
有餘及觸等俱故。
△一問答總標竟。下二偏正互
辯分五。一執唯九所分二。一正明執義。】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此義未全。然此意俱心所十八。今但九俱。闕餘九
故。即觸下。釋觸等五所名。顯與第七決定相應。前
說下。釋頌中餘字義。理亦未正。謂此觸等。與異熟
俱。是無覆性。今俱第七。同有覆性。故置餘言。顯此
異彼。復釋頌中及字。義同聚集。前四煩惱。與觸等
五。聚集相應。故唯九所。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者問
也。謂欲下。別簡別境五所。俱不與第七相應。唯簡
慧不相應。猶未盡理。以第七識。必與慧俱。方起我
執。善是淨故。非此識俱者。總簡善位十一心所。不
與相應。隨煩惱下。簡小中大隨。俱不相應。理猶未
止。以第七識。必與八大隨俱。惡作下。通簡不定位
中四種心所。不與相應。
△一正明執義竟。下二牒
破餘義。】
[004-0572a]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此中正義。破前餘義非理。謂此餘言。不是簡無覆。
以有覆言頌別說故。故此餘字。顯隨煩惱。以根煩
惱。必有隨故。
△二牒破餘義竟。通上一執唯九所
竟。下二執十五所。】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說隨煩惱。唯五相應。餘互相違。義猶未盡。如集論
下。引證此五相應染心。若離下。復以理推。明此五
所必與染心相應。無堪任性。即惛沉性。等者等餘
掉舉。不信。懈怠。放逸。謂若離惛沉等五所。染污性
成。無是處故。又推貪等煩惱障起。心必染污。故染
污位。必有五所。何以故。煩惱若起。必由惛沉等五
所故。言囂動者。即掉舉也。設問云。掉舉一法。徧諸
染心。何唯四煩惱中俱。掉舉下答。復引喻明。三性
心者。即貪瞋癡也。謂眠與悔。雖徧三心。而癡位增。
說癡相應。以喻掉舉雖徧諸染心。但說貪分。設問
云。餘處所說隨惑相應。何不同此。下文答釋。】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謂有說六說十徧者。俱依別義。非同集論。說五實
徧。謂依下。釋上說六隨煩惱徧染心義。解通下。簡
不徧。謂小隨十麤。第七識細。第七無記性。中隨二
是不善性。大隨中掉舉障定。惛沉障慧。第七於定
慧中。亦恒執我。故於十四隨煩惱中。麤細等相顯。
唯與大隨六種相應。依二下。釋上說十相應義。二
[004-0572b]
十二者。於前二十。復加邪欲。及邪勝解。麤細同前。
簡去小十。二性同前。簡去中二。唯說十隨。第七相
應。故此彼說。非互相違者。結成此五。彼六及十。各
具一義。互不相違。然此下。結顯相應。唯十五所。前
九同前。五隨者。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增別境
中慧。成十五數。設問云。我見即慧。何又慧俱。答云。
我見雖是等。義差別者。我見唯染。慧通善染。故宜
別開。】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問第七識。以何緣故。唯與十五心所相應。而無餘
三十六諸心所法。謂忿等下。簡小隨十所。無慚下。
簡中隨二所。散亂下。簡大隨餘三。今唯簡二者。闕
簡忘念。以彼要緣曾受。發起忘念。此唯現緣。無曾
受故。非彼相應。無餘心所。義如前說者。即別境五
中前四。及不定位中四所。并根惑瞋疑信等十一
前師巳簡。故云義如前說。
△二執十五所竟。下三
執十九所。】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說隨煩惱。唯六相應染污第七。義猶未盡。即前說
六依別義者。瑜伽下。引證此六。決定恒與染心相
應。忘念下。復以理推。明六隨煩惱。必與染心俱。唯
言忘念等三。不言不信懈怠放逸三者。以此三所。
前師不取。故特釋之。要緣下。釋上忘念等三所。定
相應義。曾受境。即忘念所緣境也。惡慧。即不正知。
[004-0572c]
故名邪簡擇。貪等煩惱。即根本惑。彼起。必由忘念
惡慧故。又心流蕩。皆由散亂。故此三所。必與染心
相應。惛沉下。簡彼二法。不徧染心。惛沉靜義。掉舉
動義。以動違靜。靜復違動。故互相違。】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簡前後二師。說五說十徧染心者。俱依別義。麤
細簡小隨。義如前釋。違唯善者。中隨不善唯與善
法相違。忘念散亂不正知。通不善有覆二性。名純
隨煩惱。不與第七無記相應。說十徧言。如前釋義。
然此下。結顯相應。有十九所。前九同前。六隨煩惱
者。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并念定慧。及加
惛沉。成十九數。設問云。念即忘念。何更相應。又定
惛沉。復加何意。論主答云。此別說念。準前慧釋者。
忘念唯染。念亦通淨。故如慧所。別開為二。餘文可
知。無掉舉下。此相違者。此即惛沉。以惛沉時。無掉
舉故。無餘心所者。即根本十煩惱中餘六心所。別
境位中。欲及勝解。隨煩惱中。小及中二。不定中四。
前師巳簡。故云如上應知。
△三執十九所竟。下四
二十四所。】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謂隨煩惱。十種相應。義猶未正。即前說十依別義
者。瑜伽下。引證此十。決定恒與染心相應。言邪念
者。即忘念也。若無下。復以理推。明此邪欲。及邪勝
解決定恒與染心相應。要樂合離。即邪欲也。印持
[004-0573a]
事相。邪勝解也。以有此二。貪等煩惱。方得起故。由
起煩惱。心染污故。故染污心。必有此二。諸疑理下。
謂第七俱。根本煩惱。雖唯四種。或餘所執。不止於
四。今以此節觀之。即此論師。必執第七。與疑相應。
以前論文。不取餘執。故闕此文。謂疑理者。心極精
察。故於麤淺。必無猶豫。理無猶豫。名正勝解。事無
猶豫。是邪勝解。今第七是疑相應心。正解自無。然
邪勝解。決定相應。於所緣事。亦猶豫者。問也。非煩
惱疑。如疑人杌者。答也。以煩惱疑。必疑理故。既能
疑理。於事必決。今以事疑。如疑人杌。非疑理也。杌
者木短出貌木短無枝。即疑為人。麤淺可知矣。問。
餘處不說邪欲勝解徧諸染心。此何說徧。答云。餘
處不說此二徧者等。緣者。因也。因非愛疑相應。謂
非愛相應心。無邪欲。非疑相應心。無邪勝解。故於
餘處。不說此徧。今說徧者。是貪與疑。相應染心。故
云。邪欲勝解。非麤煩故。餘互有無。義如前說者。總
結前義。一一巳辯。此意下。結顯相應心所有二十
四。無餘心所。釋義同前。
△四二十四所竟。下五正
十八所。】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此義正理。總破前非。且疑他世。為有為無者。破第
四論師。所執邪欲。及邪勝解。從分別起。有生滅故。
義通三世。以現在為此世。去來二世為他世。故難
云。為有為無。謂過去巳滅。未來未生。於他二世。有
[004-0573b]
何邪欲。及邪勝解。執與第七恒相應轉。煩惱起位
下謂惛沉掉舉二心所。前第三師不許相應故此
辯破。若染心中下。謂散亂失念不正知。此三心所。
前第二師不許相應。此亦辯破。不辯不信懈怠放
逸三所者。以前第二第三第四三師。互許故。故染
污下。論主立八大隨。決定恒與染心相應。復釋忘
念及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為二性者。不徧
染心。以染污心。任運現緣。無曾受故。一類執我。無
簡擇故。又念與慧。亦通淨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
徧染心起。前說無明。徧染心故。然此下。論主正義
唯十八所。餘互相違。前九同前。八隨亦爾。并別境
慧。成十八數。論三文者。第二師引集論。第三第四
師。俱引瑜伽。故有三文。俱如前釋。若作是說不違
理教者。論主總結自立正義。教理無違。
△五正十
八所竟。通上二餘及觸等竟。】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四
[004-057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