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m0016 廣百論疏卷第一-唐-文軌 (master)




No. 2800 [cf. No. 1571]


廣百論疏卷第一




凡佛品章文理復隱末學凝滯尚困蒙泉爰
有軌辨才樂□義窟之祕嵩巖之穴未方言阿
犇瀉龍門之箭非喻碧鷄振翼青目愧其連環
白馬飛翰平赤髭著其半棰既耽翫而先覺思
硌迪于後昆遂握管□毫述為論疏約文申義
十卷勒成辨志離經達□明白歷覽則思過其
半。研吟則目擊道存。而今而後學無學人始可
與論實矣位師昔上京講肆僕已資訓淹中今
流沙播遷走復從遊瀨下師則老氏嘉遁喜葱
嶺之非遙。僕乃無姓窮塗愴瓜州之寔遠昧法
師之釋論。銷旅客之繁憂。讚天人之德音。託語
[001-0782c]
懷於一序耳。



廣百論疏卷第一


西明寺沙門文軌撰


破常品第一。聖天菩薩本造。護法菩薩釋。


夫以述曰。聖天本論有二百頌。二十五頌製
為一品。合有八品。大分為二。前之七品廣破
耶宗。後之一品廣立正義。破邪宗中。前之兩
品破常。後之五品破無常。破常中。前之一品
總破諸常。後之一品別破我常。今此破常品
者即是先總破諸常也。護法釋論有三千餘
頌。解釋本文分為三分。初兩行頌文致敬聖
天即為序分。次論曰為顯下。解釋頌本即為
正宗。後諸有大心下。勸學發願即為流通。


論云。稽首妙慧至我當釋 述曰。此致敬聖
天即序分也。護法菩薩將欲解釋聖天菩薩
所製論本。先申歸敬表盡誠也。上三句申敬。
下一句釋敬。妙慧者。聖天菩薩通真達俗故
云妙慧。此即直讚也。如日輪垂光破闇開淨
眼者。喻況也。如世日輪有其二用。一舒光破
闇。二照色開眼。遠布微言廣百論者。合說也。
聖天妙慧亦爾。一布微言破無明闇。二照真
俗開發慧眼。言遠布者。提婆所製之論是佛
去後八百年時流至一千後故言遠布也。微
言者。此論非直破有亦復遣無。有執皆除發
言無當故曰微言。廣百論者。提婆造論凡有
百部皆名百論。並以百聖依隨而行無越此
[001-0783a]
路。此則言百論。為欲顯多非謂數唯有百。其
猶百王不易百味食等。然此百論之上並置
別名。如舊百論名經百論。以長行直說名修
多羅故。故彼論云修始路。修始路者即是經
也。舊云。論有百偈故以百為名。此論有二十
品品各五偈。後十品無益此立故不翻者此
謬也。檢尋梵本但有十品。又此論有八品。品
二十五頌合二百頌。何得云論有百偈故以
百為名耶。又如舊百字論應名字百論。提婆
臨終血書名字。此論字唯一百。復是百聖之
所隨行故云字百論也。又為國王太子哭喪
悲泣不已作論喻之因名教化百論也。今此
百論顯理既周破執又廣。故言廣百論也。百
聖隨行我當釋者。釋申敬意也。提婆所製所
百聖隨行廣百之論我當解釋。故申歸敬也。


論云。論曰為顯至故造論斯 述曰。此下解
釋頌本即是正宗有三。一敘論起意。二彰品
次第三舉頌別解。敘論起意中。初標後釋。此
即標也。人法二執皆有我及我所。總攝一切
遍計所執皆盡。此遍計所執體性及其相貌
並悉非有故曰皆空。因此空理顯三脫門故
曰方便開示。聖天造論由此意也。


論云。執見事性至即二非有 述曰。此釋也。
由執人法二種事性為方便故。即起男女色
聲香等十相分別。隨取二執事性十相分別
為依止故。生邪願樂願作天王或人王等。既
顯人法二事性空即顯空解脫門。十相分別
亦即隨滅即顯無相解脫門。事相既為何所
求願。即顯無願解脫門。故云既顯事空二即
[001-0783b]
非有。二執 解脫門義廣如餘處。


論云。其我所事至先破常事 述曰。此彰品
次第也。生欣樂者難除。起厭離者易捨。故今
論初先破難除所執常也。前云我我所事。今
云其我所事者。前據執見我及我所有殊。今
就略文去我但云我所。問。既云略。何不云我
而言我所。答。我所名寬通內及外。我名是狹
不通於外。故不云我也。


論云。故說頌曰至如實號如來 述曰。此下
舉頌別解也。有二十五頌。初五頌總相破常。
後二十頌別指破常。總相破中一頌為五。第
一頌約生果破。第二一頌約有性破。第三一
頌約無因破。第四一頌約闕喻破。第五一頌
約愚智破。生果即正破有性即助破。無因即
顯邪宗不立。闕喻即顯因有相違。愚智即破
貶責外人。生果破中初舉頌後解釋。此即舉
頌也。上半立到二量。下半讚美一人。二量者
謂比量聖言量。一人者謂如來也。一切為果
生者。此立比量正破勝論等生果常法。彼立
宗六句義。一實有九法。謂地水火風空時方
意我。二德有二十餘法。謂色聲香味觸苦樂
貪嗔癡數量合離愚智勤惰好醜等。三業謂
往來遲速屈申俯仰等。四有謂實德業。自體
非無名之為有。如此性有非實德業。別有體
性遍一切法也。五同異。如實望實為同。望德
等為異。如此同異亦非前實等。別有體性。如
是一一法上各別有也。舊云總相諦別相諦
者。即此大有同異二句也。六和合謂我與法
合即有和合性生。如薩婆多僧和合性也。實
[001-0783c]
德兩句通常無常。謂實句中虛空時方意我
五實一向是常。地水火風通四大通常無常。
謂空劫中有四極微散在處處。後劫成時有
情業力令諸極微兩兩和合各各生一細果。
其一細果量等二微。如此細果復兩兩合更
生麁果。如此漸增乃至和合生器世界。後劫
壞時極麁大果先為災壞。漸漸壞至最初細
果。麁細之果悉皆壞盡。最細極微不為災壞。
此則四大極微是常。所生之果並是無常。德
句之中謂數體周遍一切實德業上。又如極
微之上有微德亦是其常。自餘苦樂色聲香
等即是無常。大有同異一向是常。業及和合
一向無常。今所破者但破其常。於此常中有
生果常不生果常。如四大極微能生細果。空
生聲德。我生思德。時生芽德等名生果常。如
大有同異及微德圓德并數等。但依實等上
顯不能生他名不生果常。又薩婆多等立虛
空涅槃樂等亦是不生果常也。今言一切者。
如生果微等。此即有法也。生者。此生果極微
應從他生。此即宗法也。合是立宗。為果者。為
此極微果從生故。此意兼取宗之生字助成
因也。頌文簡略不言兩喻。或可一切生三字
是立宗。為一字是立因。謂為此一切果從生
故。此意並取宗生喻果助成因也。果一字是
同喻。謂從二微已去所生之果能生他故。即
從他生以為喻也。頌文存略不言異喻。一切
生果常法皆從緣生能生果故諸能生果
者皆從緣生猶如麁果同喻若非緣生皆不生
果如空花等異喻以此比量生果常法必從緣
[001-0784a]
生生已歸滅。定言無常也。所以無常性者。此
引聖言量成上比量也。比量道理諸法既是
無常。佛智無常。所以稱理而說。何但聖言成
比量。亦比量成聖言也。故除佛無有如實號
如來者。此讚美一人也。佛證無常說無常理
非不如說獨號如來。除佛已外諸外道師所
說乖理非如來也。問。佛既五眼圓明六通具
足見境無礙獨號如來。何不頌初先美乃在
比量後讚。答。若對自宗讚佛然後論法。今對
外道立理然後美人。良由理無獨論人有偏
信故。先立道理然後美人也。


論云。論曰諸有至比量安立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釋頌後通難。釋頌中有三。初釋第一
句。次釋第二句。後釋下兩句。釋第一句中。
初正釋。次反破。後顯意。正釋即令生之法從
生。返破即令非生之法非有。顯意即令從生
之法歸滅。正釋中初敘計即釋一切兩字。後
正破相釋為果生三字。世間者虛妄也。鄙執
者惡見也。他論者諸外道小乘也。常住句義
者極微等也。謂勝論等虛妄惡見異大乘宗
他論所說常極微等。多分非是五根五識現
量所取。如極微虛空時方意我微圓德等。並
非色根現量所取。其大有同異若依色等可
見等者即現量取。若依極微不可見等者非
現量取。故云多越現量所行境界也。其極微
等既非現量所取。何以有智得者。以能生果
比量安立也。謂世間現見瓶等麁果無不依
彼細凡等生。故知第三細果亦依初二極微
生也。又若無意及神我。苦樂善惡由誰而生。
[001-0784b]
若無虛空聲從何起。若無時者芽等豈生。立
比量云。第三細果苦樂聲等定有所因以是
果故猶如麁果又極微空等體定是有
能生果故猶如麁果


論云。既能生果至如麁色等 述曰。此正破
也。既能生果者。即是立因。亦應比度從緣而
生者。即是立宗。如麁色等者。即是同喻。


論云。若非緣生至如空花等 述曰。此反破
也。若汝圓執生果常法不從緣生者。生果常
法無勝體用非緣生故如空花等生果
常法不能生果非緣生故無體用故
空花等或可以此反破之文為前量。異喻如
前釋頌作之。外人本以能生果因證極微等
決定是有。此則極微等是有法宗有是法宗
於法宗中有是言顯即是法自相。然意許此
有不從緣生即是法差別。今論主還用彼因
難極微等從緣而生。即與外因作法差別相
違過也。


論云。若許彼義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顯意。
頌文成立從生意欲令即歸滅也。汝若為理
所逼許極微等從緣生者。此則應如所生麁
果生必歸滅理數然也。


論云。所以佛說至如苦樂等 述曰。此釋第
二句頌也。比量道理既成。明知聖言非謬。佛
既有此誠說。汝等何所致疑。苦樂緣起必定
無常。勝論同前故引為喻。


論云。是故唯佛至無罣礙故 述曰。此釋下
兩句也。唯佛獨有如理如量二智能見真俗
二境無有罣礙。如見而說得名如來。
[001-0784c]


論云。若爾所餘至從緣生故 述曰。此下通
外難。先難後通。此難也。外人云。若以極微等
能生果故。如麁果等從緣而生是無常。爾者
我宗之中所餘大有及同異等既不生果。此
應是常。以大有等既不生果。不可以如麁果
比度從緣生故。此難意云。極微能生果可使
是無常。大有不生果此則應是常。此當因明
義唯難也。又薩婆多等難云。勝論極微能生
果可使是無常。我宗虛空涅槃不生果此應
即是常。


論云。雖爾既無至應比非有 述曰。此通宗
也。雖汝宗中有不生果大有性等。薩婆多等
虛空涅槃應是常。爾然有等既無能生果用。
如兔角等永無過去滅無。應比非有也。大有
性等及虛空等並悉非有無生果用故
永滅無


論云。為顯此言至故復頌曰 述曰。此下第
二頌約有性破。即助前頌破生果常。又兼破
不生果常也。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此生起
也。恐外人猶執有常生果有無常生果。何得
以無常例常。又有常生果有常不生果。雖破
生果之常。不生果者此不可破。今為顯此前
頌破生果常言決定。又為兼顯此破不生果
常言決定。復說此頌也。


論云。無有時方物至有性而常住 述曰。此
舉頌也。上半令有法從緣生。下半令生者必
歸滅。時謂春夏等四時過去等三時。方謂東
西等十方。物謂根塵色心等諸物。此言無有
三世四時十方根塵色心一切諸物體是其有
[001-0785a]
而非緣生也。故知無有時方物類從緣所生
竟不歸滅而常住也。


論云。論曰諸有至應從緣生 述曰。此下解
釋也。有四。一釋頌文。二結頌義 三顯頌成。
四引頌證。釋頌文中有兩釋。初以有性證緣
生。後以緣生證有性。初中初釋上半。後釋下
半。此即釋上半也。西方二釋。一釋云。比量有
三種。一共相。二自。三他。有法喻因立敵俱許
名共比量。有法因喻唯自所許非他所許名
自比量。有法因喻唯他所許非自所許名他
比量。今文中初三句約依他起性立其比量。
次三句約遍計所執性立他比量。後兩句牒
宗結破。初三句立共比量者。謂彼所立時方
物類皆是識心所現相分是他依起性。今立
此等並從緣生是共比量。時方物等定從緣
以有性故諸有性者皆從緣生如苦樂
同喻若非緣生即非有性如空花等異喻次三
句立他比量者。謂就外人。非依他起時方物
上橫計實有常。時方物是遍計所執性。今立
此等皆無有性是他比量。時方物等定無有
非緣生故諸非緣生皆無有性如空花
同喻若有性者即從緣生如苦樂等異喻後兩
句牒宗結破者。此時方物若依他起是有性
者。應從緣生也。略不結他比量宗也。二釋云。
此中但破外人妄執一切常法。亦不勞律以
依他遍計二性。別破文中初三句是同喻。次
三句是異喻。次一句是立因。後一句是立宗。
如前釋中破依他性比量作之。


論云。若從緣生至無容常住 述曰。此釋下
[001-0785b]
半也。時方物類既從緣生。當知必有滅壞隨
逐。無容有生有滅而是常住也。此中有二比
量。滅必隨逐者破聲論外道等計。彼計聲從
脣舌眾緣而生。生已常住竟無壞滅。故立量
破云。聲定滅壞從緣生故如苦樂等
容常住者破勝論等計。彼計。如器世界一生
已後經劫而住無有滅相。唯至劫盡三災壞
時方有滅相。此世界雖有初生後滅。兩相中
間一劫但有住相而無生滅。即是常住。故立
量破云。世界決定念念無常有生滅故
苦樂等


論云。如是說已至如未來法 述曰。此第二
釋也。前釋以有性證緣生既竟故云如是說
已。今釋以緣生證有性故言或復也。欲知諸
法是有。必須觀從緣生。如現在色心等是也。
若觀彼法非從緣生即非有性。如未來色心
等是也。此但指事非立比量。此意云。法若有
性即從緣生。若非緣生即非有性。此時方物
若是有性不離緣生。若非緣生即非有性。何
得妄執有性非生。


論云。為辨此言至時方等言 述曰。此結頌
義也。聖天菩薩為欲辨此若有性從緣生。依
緣生知有性。非緣生非有性。義決定無著故
說此頌云。


論云。此顯所說至皆無諍論 述曰。此結頌
成。聖天此頌所說道理決定成就。謂生果常
不生果常。若是有性即從緣生。又依緣生方
知有性。若非緣生即非有性。如此道理若三
世四時十方處所內外色心物類差別遍九十
[001-0785c]
六道一切宗處皆無諍論。以理決成不可破
故。


論云。如說菩薩至出生緣外 述曰。此引頌
證也。比量既爾。聖語亦真。言理符契。故引為
證。如經所說是諸菩薩以後得智遍修諸法
如實觀察。不見少物如微塵許體是其有出
緣生外。是故當知但是有性必從緣生。生定
歸滅是無常性。此義成立。


論云。又彼非處方便慇懃 述曰。此下一頌
約無因破。即顯邪宗不立也。初正釋頌文。後
因破異執。釋文中初一句正破。第二句縱破。
下兩句結破。正破有四。一直非。二徵問。三舉
頌。四解釋。此直非也。非處者無理之所也。方
便者矯陳所以也。慇懃者自強不息也。謂汝
雖自強不息欲於無理處矯陳所以。成已妄
立徒自劬勞也。


論云。何以故 述曰。此徵問也。


論云。頌曰非無因有性 述曰。此舉頌也。勝
論等立常云。空等是常非所作故諸非作
者皆悉是常此無同喻若非是常即有所作猶如瓶
異喻論主云。夫為正因須具三相。今此非
作。一則非遍宗法。所遍有性無故。二非同品
定有。更無共許常故。但有第三異品無相。以
瓶等無常有所作故。三中闕二與無不殊。因
既是無。宗豈得立。問。空非所作立敵同知。何
故乃言非遍宗法。答。勝論空有非作不無。大
乘空無非作不有。問。兔角體無。非作仍有。虛
空不有。非作寧無。答。非作之言有遮有表。勝
論兼表。大乘但遮。故非作因非遍宗法。此則
[001-0786a]
隨一所依不成過攝。


論云。論曰彼雖至說有道理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云。如是句義至不極成故 述曰。此下別
破也。初顯宗因過。後顯同喻過。此即初也。如
是汝立比量句義有所立一分不極成過。能
立所依不極成過。故無道理也。謂宗有二分。
一有法分。二法分。此二分合方名為宗。若隨
闕一即非宗也。謂有法必須共許。不許即非
法。依法即要須違敵。不違即無簡別。今勝論
宗云虛空是常者。常違大乘容有簡別。虛空
非有豈是宗依。故是所立宗中一分有法不
極成也。因有三相。一遍是宗法。二同品定有。
三異品遍無。其遍是宗法須有所遍有如為
依。今勝論因云非所作者。空既非有非作無
依。故是能立所作不極成也。


論云。既不許有至比量不成 述曰。此顯同
喻過也。論主云。我大乘中除汝自宗常外更
無共許常物可為同喻。故汝比量不得成就。


論云。設復強說終成非理 述曰。此下縱破
也。一直非。二徵問。三舉頌。四解釋。此即直
非也。設汝強以方便說云。虛空是有餘無
性法所不攝故諸無性法所不攝者皆悉是
有如色心等同喻若非是有即非餘無性法之
所不攝如空花等異喻雖有此說終成非理也。


論云。何以故 述曰。此徵問也。


論云。頌曰有因即非常 述曰。此舉頌也。此
頌意云。汝立常法。為當有因。為當無因。若無
因者。如空花等體即非有。若有因者。如心心
[001-0786b]
法即非是常。


論云。論曰縱彼至相應所生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正釋頌文。後因破異執。初中初正破。
次結過後通難。此即正破也。空等非常
有因故諸有因者皆悉非常如苦相應詐如
苦受相應心心法也同喻如熾火所生灰炭等
同喻為成文故離合論之。


論云。此因便能違害根本 述曰。此結過也。
即是法差別相違過也。外人比量以虛空為
有法自相。是有為法自相。法自相中有常無
常意但取常不取無常。此常是法差別。今外
人立因為成其常。論主今難。空既有因即成
無常。此之無常與常乖反名曰相違。故是法
差別相違因過。其法自相等四宗並是所立
皆名根本。由因破本故名違害根本。


論云。雖無生因至即為極成 述曰。此通難
也。外伏難云。論主既以從因所生心心法等
為其同喻。則空等上無彼生因。所言有因有
不成過。論主今通云。因有二種。一生。如種生
芽等。二了。如燈了物等。其心心法等如彼芽
等從因而生。其虛空等如闇中物由因顯了。
雖空等上無彼生因而有了因。以有因之言
總攝生了故極成也。如聲言所作但是咽喉
等作。瓶言所作但是泥輪等作。兩作雖殊總
言所作。得是正因。今此亦爾。


論云。復次有執至比量不成 述曰。此下因
破異執也。初敘難。後正破。此敘難也。非但前
破勝論。亦復因破數論。故言復次也。數論師
難言。我立諸法性皆是常。汝立諸法皆無常
[001-0786c]
性。由汝所立一切無常我立常宗。遂無同喻。
亦由我立一切常住故汝立無常。喻亦不成。
此則過失是同。何偏難我乃云無常理是常
義非耶。


論云。此亦不然過同前過故 述曰。此下正
破也。初同前破。後顯異破。此同前三破也。一
同前能生果不生果常破。二同前若有性從
緣生非緣生非有性破。三同前無因非有有
因非常破。


論云。又彼雖立至及非有故 述曰。此下顯
異破。此明我無常宗有同法喻。汝執常宗無
同法喻。故有異也。有三。一顯內喻成。二破外
救義。三結宗顯異。此即顯內喻成也。先敘外
計。次顯喻成。後引外證。數論師立苦樂癡三
德體是其常為二十三諦。自性名之為隱。大
我慢等相有生滅名之為顯。此敘外計也。由
此顯相有生滅故。足能顯汝宗中有無常。有
性以為同喻。破汝宗中三德常性也。苦樂癡
三定是無常以有性故如所生果問。佛
法義中不立隱性。何故論主以之為宗。答。此
之三德本是佛法三毒三受種子伏在阿賴耶
識中生滅相續。外道不了謂為隱性體是其
常。論主取此以之為宗。故無過也。又釋。此
令外人自立比量。縱非所許亦得為宗。此顯
喻成也。即彼數論金七十論中自遮破顯相
是常。由大慢等相改易故。及遮非有。由大慢
等用苦樂癡為其體故。故此顯相證無常喻
理得成就。此引外證也。


論云。若說顯相至何所造耶 述曰。此下破
[001-0787a]
外救義也。有三。初破相無生滅。次破相有
隱顯。後破體無位有。此破相無生滅也。若汝
說言相雖隱顯以用三德為其體故。二無生
滅者。此牒救也。前位無等者正破也。謂若無
生滅者。大等前位生我慢等。後位之時應當
無減也。我慢等後位從大等前位正生之時
應亦無增也。若無增減者。汝師劫比羅等諸
造論者為誰造耶。以弟子等不可轉愚成智
無增益故。何所造耶。以所造論是聲唯量所
攝亦不增故。此難意言。弟子若無所益。不勞
為之造論。既其轉愚成智即是前減後增。又
論若本來自有。何須汝師更造。如其先無今
有亦是前減後增。增減顯然理有生滅也。


論云。若謂諸法至有何隱顯 述曰。此破相
有隱顯也。外人救云。弟子捨愚成智。此是智
顯愚隱。我師製造諸論。此亦本隱今顯。隱顯
自可有殊。而體無生滅者。此亦不然也。下論
主正破云。若無生滅者。即前位不滅後位不
生。生滅既無便無差別。若無差別即無增減。
增減既無有何隱顯。


論云。又離體外至體應然 述曰。此下破體
無位有也。初破體無隱顯。後破體無生滅。此
即初破也。外人救云。二十四諦前後諸位有
隱有顯。體皆三德而無隱顯。論主破云。位
依體立離體無位。位有隱顯。體亦應爾也。三
德之體有隱有顯不異位故如位又前
後之位應無隱顯不異體故如體


論云。汝雖不欲至必應信受 述曰。此破體
無生滅也。三德之體應有生滅不異位故
[001-0787b]
如位又前後之位應無生滅不異體故
如體此以前文成位隱顯。是生滅故得為喻
也。


論云。如是所立至定非有故 述曰。此結宗
顯異也。文中先顯我有。後顯他無。故有異喻
也。


論云。又所立義至即可成立 述曰。此下半
頌結破也。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此生起
也。


論云。故次頌曰至真見說非有 述曰。此舉
頌也。若因具有三相。比量始可得成。如其隨
有所闕比量必無成理。故能立者總名因也。
今外道立因既闕三相。雖欲成立空等常宗。
如來真見說非有也。或可世間智人照實理
者名真見也。


論云。論曰諸有至乃名能立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依頌解釋。後因破異執。前中初示正
立。次非邪立。後破救立。此示正立也。如因明
中。聲論許瓶無常。然不許聲無常。故佛法立
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此所作性具有三相。
能成聲論所不許義。名能立也。


論云。若離正因至終不得成 述曰。此非邪
立也。若汝離此三相。正因但有虛言義終不
立。


論云。有言無因義得成者 述曰。此破救立
也。一外救。二內破。三外責。四內通。此外救
也。外人意云。法若無常。不由因轉為常。法若
是常。不由因變無常。此則法性楷定非人所
為。何要須因方成宗義。故空等常住無因自
[001-0787c]
成也。


論云。諸有所立一切應成 述曰。此內破也。
常無常法雖實楷定。但由妄執不與法同故。
須約因方顯宗義。若汝無因義得成者。諸有
所立一切應成也。謂大乘經部立空有名無
體。薩婆多等立空有體有名。數論師等立空
三德為性。勝論師宗九實所攝。如此等宗若
不立因並應成就也。


論云。縱一切成仁今何悋 述曰。此外責也。
縱一切成於仁何損。仁今不許一何悋耶。


論云。我亦無悋至汝亦不許 述曰。此內通
也。彼一切宗立自不成。非是我心有所悋惜。
此無因立一切皆成。非我獨遮。汝亦不許。何
偏責我有悋惜耶。


論云。復次有餘至曾不差違 述曰。此下因
破異執也。初敘執。次總非。後正破。敘執中初
敘述邪宗。後敘非正義。此敘述邪宗也。舊云
夷陀或云皮陀或云毘陀並訛也。應云吠陀。
此云明也。諸婆羅門計四明。聲體是常住。尋
本無始故初不待緣。窮末無終故後無壞滅。
雖梵王等說但是誦者而非造者。此之常聲
性能詮顯五色諸根所不取義。謂虛空極微
諸常住法及五色根心心法等其色聲等色根
取者不言可知。故言性自能顯越諸根義也。
此云常聲詮顯諸法。云善決定善。云惡定惡
終不改易。故云為決定量曾不差違也。


論云。現比等量至皆難信受 述曰。此敘非
正義也。現量依士夫。謂依士夫五根證境起
現量也。比量依見。如見烟比火等。聞嘶比
[001-0788a]
馬等。嗅香比沈等。嘗甘比蜜等。觸重比金等。
如所作比無常等。此則六識了境俱名為見。
依此諸見起比量也。等者等聲量也。比量通
依士夫及見故。言現比量等依士夫見也。此
即牒正義也。士夫有失等者。外人非也。士夫。
有失者。如乘舟東逝則謂河岸西移。指按一
目便見兩日。幻事謂為象馬。旋火謂之為輪。
故知士夫五根有多過失也。見是疑因者。如
人苦寒遠見霧等謂之為烟。遂立比量云彼
處有火以現烟故如厨等處住彼求火
被凍而死。又如盲人欲有所至。以杖尋路得
知數步無有坑坎。便立量言。未行之處皆悉
平坦是所行處故如已行處去杖前行
墮嶮而死。故知依彼六識之見而起比量。未
可指的乃是疑為誤因故也。能依士夫現量。
能依見比量。能依士夫及見聲量。皆難信受
也。


論云此亦不然 述曰。此總非也。


論云。與前所說非愛過咎不不相離故 述
曰。此下正破也。初破述己宗。次破非正義。後
總結破。此即初也。汝今所執聲常之宗。與前
生果即非常。不生即非有。有性從緣生。非生
非有性。有因即非常。無因即非有。如此過咎
所不愛義不相離故。故汝述宗理不然也。


論云。若所依止至便成自害 述曰。此下破
非正義也。但隨救即破復科數。若言所依士
夫及見有過。即云能依現比聲量亦有失者。
汝吠陀弟子及汝吠陀本師亦是士夫。心中
比度亦是其見。依此士夫及見所起現比及
[001-0788b]
聲常言亦是之量。皆有過失。亦不可信。云何
獨言他不可信。汝今所發士夫見言有過失
故不可信者。非但破他亦自害也。


論云。若汝意謂至所立宗義 述曰。此破轉
救也。外人轉救云。非但吠陀聲為定量。我及
我師所發言詞亦是定量。自餘言聲非是定
量論主破云。此無成立比量道理。但汝實愛
自宗有此妄執也。汝本宗立吠陀聲常為決
定量。今為難逼便言我及我師所發之言亦
是定量。此則自違所立宗義。即是自教相違
過也。


論云。又以比量至則為自害 述曰。此破常
聲所立因喻也。外人量云。此明論聲非士夫
能造者名不可知故諸能造者名不可
知者皆非士夫造如虛空等同喻又此明論聲
體是常住能造之人不可得故如虛空等
論主破云。汝初因云能造者名不可知者。
此明論如聲。為如空等能造者名不可知故
非夫造耶。為曠野中丘并能造者名不可為
知是士造耶。此則汝因有不定過。又汝自許
此明論聲無有造者。然佛弟子不許此義。此
則復因有隨一不成過。又此二量以空為喻。
大乘不許。喻亦不得成。故汝因喻應更須立
也。設復強為方便立聲常因。因若得成則為
自害。謂本為成常須立因喻。因喻若有便即
非常。以有因法皆非常故。


論云。又明論聲至餘聲無常 述曰。此又立
量破也。此明論聲定是無常是聲性故
所餘聲
[001-0788c]


論云。亦不可說至成常無常 述曰。此破遮
救也。


論云。不可說言至非道理故 述曰。此又破
轉救也。


論云。若法隨人至取所餘見 述曰。此又重
破也。若法隨人情計而轉。謂情計其常法即
常。情計無常法即無常者。應捨自宗所執聲
常。取所餘見立聲無常。何為因執聲是常耶。


論云又立常者至或捨自意 述曰。此又責
無同喻立義不成。謂外人立云。明論聲常
無造緣故諸無造緣者皆悉是常如虛空等
同喻若是無常即有造緣如瓶盆等異喻然大乘
宗中不許空常故無同喻。但有異喻宗不成
也。言或捨自意者。設汝方便強立量云明論
常言決定是實餘不實言所不攝故如餘
實言既汝期心強立常因。因若成翻失常
性。常性既失則違本心。故云或捨自意也。


論云。是故彼宗至都無實義 述曰。此總結
破也。


論云。復次有餘至即名能立 述曰。此下頌
約闕喻破也即顯因有相違。初生起。次舉頌。
後解釋。生起中初破唯異能立。後顯因有相
違。初中有四。一敘計。二總非。三徵問。四正
破。敘計中有四。一標宗。二釋義。三舉法。四
結定。此即標宗也。諸外道等為立常宗既無
同喻。迷情不息遂云。宗成但須異喻。不必要
藉同喻方成。


論云。異法遍故 述曰。此下釋義也。三義為
三。此第一義也。立同為表。立異為遮。同法喻
[001-0789a]
言諸所作者但表瓶之所作。皆無常者但表
瓶之無常。其異法喻言若是其常者即遮瓶
之無常。見非所作者即遮瓶之所作。所以同
法不表異喻力劣不成能立。異喻能遮同法
用勝獨得立宗。此則異喻外遮勢力遍其同
法。同法直能內表為用不至異中。故言異法
遍故唯能立也。有人釋言。異法遍故者。凡所
立宗皆有異喻。若內法喻或有或無。既異法
喻遍一切宗。故唯異喻名能立者。此亦不然
也。准下破文云若無同喻何所遍耶者。此以
同喻為其所遍。何得以宗為所遍耶。有人破
此釋云。如掌珍論中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
故者。此無異喻。以一切法無非空故。又如數
論立一切常亦無異喻。以一切法無非常故。
此則諸宗不必皆有。何得釋言遍一切宗者。
此不然也。如掌珍云。為遮異品立異法喻。異
品無故遮義已成。是故頌中不說異喻者。此
釋喻中不說於異喻所以不言。此宗雖無異
喻。即次文云。辨釋時假立比量亦無有過者。
此明有異喻也。辨釋時者對敵立論時也。謂
眼等是空以緣生故諸緣生者皆悉是空
猶如幻事同喻若非是空即非緣生猶如兔角
異喻本立空宗為破有執。外人不執兔角為
有。論主不可立之為空故。此兔角非所立。空
名為不空。此之不空即非緣生故成異喻。問。
外人亦不然。為無執幻事為有。論云亦不可
立之為空。幻事二言同成異。今答以事。然空
元來共許耶。為同今體故言假立得成異喻
故無有過。又數論顯相亦許無常所作異喻
[001-0789b]
也。立常宗即有異喻。故得破言異喻不遍一
切宗耶。


論云。比量本為遮餘義故 述曰。此第二義
也。夫立比量之意為遮餘義。謂若立無常比
量本為遮常。若立常比量為遮無常。立異法
喻本亦為遮。順比量勝其同法故唯異喻名
能立也。


論云。現見遮相所雜糅緣能顯義故 述曰。
此第三義也。立比量言及比量智並遮相所
雜糅故方成比量也。如青有二相。一自相。二
共相比量。名言但詮青之共相不詮自相。以
青自相離名言故。若詮青共相之時。要遮黃
等方顯此青。謂非非青故名之為青。若不遮
非青喚青。應目黃等比量。意識亦爾。不能
緣青自相但取共相。取共相時亦遮餘取此。
故此青言青智要有遮相雜糅方能詮青及緣
青也。異喻亦爾。要有遮相所雜糅方成異
喻。此既義同比量故唯異喻名能立也。


論云。為定此義至理應常住 述曰。此舉法
也。外人唯立異喻之法。此比量言。空等是常
非所作故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
異喻文中但覆成云。瓶等是所作決定是無常。
空等既非作理應即是常。此則舉瓶所作無
常反證空非所作是常住。故知異法勝因法
喻。


論云。此言為顯異法決定 述曰。此結定也。


論云。此亦不然至顯正理故 述曰。此總非
也。


論云。所以者何 述曰。此徵問也。所以非汝
[001-0789c]
唯異能立不然者何。


論云。唯顯異義所遮事境名為同喻 述曰。
此下正破也。破三義為三。破初義中。初示
意。次正破。後遮救。此即示意。即示立同喻之
意令外人了知擬生正破也。如立聲無常
作性故諸所作者皆無常譬如瓶等同喻
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異喻此異喻云若
是其常者遮同喻無常也。見非所作者遮同
喻所作也。此則瓶事是異喻義。所遮之境名
同法喻。此意云。得成異喻要有所遮。所遮若
無異喻不立。何得立異而無同喻。


論云。其異法喻至何所遍耶 述曰。此正破
也。夫言遍者行自分及他分有能遍有所遍
可名為遍。既不立有同法喻。是則異喻但行
自分不行他分。既無所遍能遍不成。何名為
遍。


論云。不可說言自體自遍 述曰。此遮救也。
汝不可救言。異喻向自異喻之中名之為遍。
以同法喻亦得遍。自同法喻中不名遍故。


論云。又諸比量至然後方成 述曰。此下破
第二義也。初示意。次正破。後遮救。此則示意
也。如意聲無常比量欲遮餘常義。要有同喻
助因證成無常。然後方能遮餘常義。若闕同
喻因即無力。無常不成。何能更遮餘常住義。


論云。同法若是無異法應非有 述曰。此正
破也。夫宗不能自立必須以因證成。然彼因
力復尚羸。更引同喻相助。同喻既其成就方
以異喻簡之。今既內喻是無因即無扶助宗
義。既自不立異喻。何所簡耶。簡義既其不
[001-0790a]
成。異喻理應非有。


論云 離其同異至餘同類義故 述曰。此遮
救也。外人救云。離其同異二聚法外別有非
同非異聚法。如兔角等非常無常能助拾因
成立宗義。何必要須同喻助耶。今論主遮云。
依因法如立聲無常。其兔角等非無常故即
異品。若立聲常其兔角等非是常故亦異品。
既離二品之外更無別法。何得救云別有非
同非異聚法能助因耶。


論云。由此即破至能顯於義 述曰。此破第
三義也。由此破第二義即亦破第三義也。謂
若有所遮同法。能遮可有雜糅。所遮同法既
無。異喻竟何所雜。此之二義同以有遮故類
破也。


論云。又以不見至未曾見有 述曰。此顯因
有相違也。外人量云。空等是常以不見所
作故若是無常見有所作猶如瓶等異喻
主破云。若以不見所作為因欲成虛空有
有法自相法自相終無此義。以一切兔角等處未曾
見有。以非依因成有常故。但成非有非常故。


論云。故說頌曰至應言常性無 述曰。此舉
頌也。上半牒計。下半例破。此頌同舊百論
中。汝以作不作相違故。作法既是無常。不作
法即是常。我以作不作相違故。作法既是有。
不作法應是無文也。


論云。論曰見所至皆是常住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釋頌。後通難。釋頌中有四。一牒計。
二例破。三釋成。四結意。此即牒計也。空等是
以非作故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色
[001-0790b]
異喻文但覆云汝見所作無常。即言非作常
住者即釋上半。


論云。既見所作至應許無體 述曰。此例破
也。一例破常二例破有。既見所作等例破常
也。諸所作者等例破有也。


論云。以非作因至皆可得故 述曰。此釋成
也。何以例破常及有者。以非作因於同品樂
等遍無。異品龜毛等有故也。謂空等非常
非所作故諸非所作皆悉非常如龜毛等
同喻若非常即有所作如苦樂等異喻空等是無
非所作故諸非所作皆悉是無如兔角等
同喻若非是無即有所作如苦樂等異喻文中但
釋成破有故。故以非作因於苦樂等有曾所
未見龜毛等無皆可得也。不釋成破常。以除
非常宗外無是常法可為異喻。其苦樂等即
同龜毛同品所攝。其非作因於此同品一分
轉故。亦是正因。若作此釋。非常比量則無
異喻。然因無所濫比量得成思之。


論云。如是非作至非正能立 述曰。此結意
也。此非作因既於異品定有同品遍無故。違
能立因之所依。謂虛空等有法自相非正能
立也。問。准前例破之文。非但破空等是有。亦
復破空等是常。何故今結但言違害有法自
相。答。外執空等有體遂即妄立為常。提婆意
拔有根常條自然隨破。故但言害所依自相。


論云。為不爾耶至自相差別 述曰。此下通
難也。有四。一外人進退難。二論主破進通。三
外人約退難。四論主破退通。外人進退難中。
初述道理。次正設難。後結難成。此述道理
[001-0790c]
也。將欲說難先述相違因理以爾論主也。為
不爾耶者。先定論主語也。據相違因道理為
不如此耶。相違因有三。一違他許。二違自許。
三違共許。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聲常。
立因云所作性故。佛弟子若作相違難云。聲
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同喻此違他
許也。若作相違難云。聲非耳識所變所作
性故猶如瓶等此違自許也。若作相違
難云。聲應非聲所作性故猶如瓶等同喻
此違共許也。此諸三種相違因中。若不遮礙
自所許宗共所許宗唯違他許。如此一因乃
於自宗境上方作相違。於相違中有自相差
別。廣如因明疏述。若違自許及違共許非相
違也。


論云。今此所依至競常無常 述曰。此正破
設難也。此非作因所依空等非但我許。汝亦
許之。何得例破作相違。云空等非有此則違
共許。故非相違也。此即進難不退。非作因所
依空等唯我獨許汝不許者。空等既無因不
成就。無容依此不成之因競虛空等常及無
常也。


論云。故非作因至所依自相 述曰。此結難
成也。


論云。有釋此言至無自害失 述曰。此下論
主破退通也。初非古通。後自正通。初中初敘。
後非。此即敘也。有舊注百論師通此難言。我
言不許依他緣生也。俗諦中聚極微外別有
散住常性極微。此頌中言常性無者。但言無
聚微之外散住常微。此則唯違於他無自害
[001-0791a]
失。


論云。此釋不然至聚散有無 述曰。此非也。
彼諸外道但依總相。以非作故建立一切虛
空神我及極微等常法為有。但應破云。空等
一切常法是無。以非作故。如龜毛等。何勞偏
就極微分別聚有散無以通外難耶。


論云。如是釋者至不可為難 述曰。此下自
正通也。初正通難。次去伏疑後引頌證。此即
通難也。但諸外道所立虛空及神我等無為
常法並是遍計所執自性我。百論宗都不許
有。故作相違無自害失。汝不可難言。今此所
依空等常法共許為有非相違也。


論云。色等極微至亦不得成 述曰。此去伏
疑。伏疑曰。空等唯他有容可作相違。極微
既因立。豈非遮共許。今去此疑云。我大乘宗
色等極微雖依世俗依他起性非有似有假許
為有。而是所作。汝若立此共許極微以為宗
者。汝非作因既不成就。我若於此不成因上
作相違者亦不成也。汝因既言非作。我又用
作相違。明知所破極微非是兩宗共許。共許
微者不入宗中。何得引此以為疑難。


論云。頌中應言至常住性無 述曰。此引頌
證也。頌中應言常性無者。謂常性所依空等
性無也。頌意正破所依有法。空等之體是有
法自相相違因過。兼破能依宗法。常性是法
自相相違因過。何故於此引頌釋者。恐不解
頌意者。但謂正破能依常性。若深悟頌者。方
知正破空等有法。故我通難云。空等無為都
不許有。此則正約有法破也。
[001-0791b]


論云。若言空等至有法自相 述曰。此外人
約退難也。若論主言虛空神我及極微等並
是遍計所執性自體非實有。今所設難唯違
他者。此則所依空等無故。能依非作亦即不
成。但應與我作不成過。何得妄作相違難
耶。


論云。此亦不然 述曰。此下論主破退通也。
初非後釋。此即初非也。


論云。但說遮遣餘有類物為此因故 述曰。
此下釋也。初略釋。後廣釋。此略釋也所作依
瓶等有法是有體物之流類。復在非作之外
名餘有類物也。遮遣者此非所遮遣所作餘
物類也。此中意言。立非所作者但說遮遣。餘
有類所作性不別詮顯非所作性。如此非所
作汝我因許空等上有。即是極成。故能違害
有法自相。


論云。因有三種至如所知等 述曰。此下廣
釋也。初舉因例。次顯因成。後結因用。此舉因
例也。一所作者。謂聲瓶等為咽喉泥輪等所
作。此所作法是有義故。依有體辯名有體法
也。二非作者。謂龜毛等不為咽喉泥輪等所
作。此非作法是無義故。依無體辯名無體法
也。三所知者。謂瓶聲龜毛等並為心識之所
了名無體法也。知此所知法義遍有無通依
有體無體辯故名通二法法也。若有體法必
須依彼有體有法。有法若無即不成就。若無
體法若通二法通依有體無體有法。有法縱
無並因成。外就此義可如因明疏述。


論云。今所立因至非作自性 述曰。此顯因
[001-0791c]
成也。今立宗云空等是無。因云以非作故者。
於空等上但遮眾緣所作之義。不欲別詮非
作自性。如此非作我汝因許。豈非極成。


論云。此因同類至有法自相 述曰。此法因
用也。外人宗云空等是常者。意立空等是有。
此有即以色等有法為其同品。龜毛等無為其
異品。此非作因既於同品色等上無。於其異
品龜毛等有。是故汝因正能違害有法自相。


論云。又說頌曰至謂空等為常 述曰。此下
一頌約愚智破也。即責外人。愚夫即外道。智
者即小乘。雖復愚智有殊。執常並皆乖理。故
今論主貶黜責之。上半破外道。下半破小乘。
破外道中。初舉頌。後解釋。此即舉頌也。


論云。論曰隨有至故名愚夫 述曰。此下解
釋也。此釋愚夫。


論云。於尋思地至所緣皆妄 述曰。此釋妄
分別也。文中初總舉推求。次別舉利智後合
明虛妄。


論云。非如夢智至而可信依 述曰。此釋下
句也。


論云。復次有餘至實有常住 述曰。此下半
頌破小乘也。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生起
中初廣破常執。後正生下頌。廣破常執中。初
敘執。後非破。敘執中初敘立宗。後敘引證。此
立宗也。有釋迦弟子薩婆多等諸小乘師。執
虛空等體是實有常住湛然。


論云。故契經說至虛空顯了 述曰。此下敘
引證也。即引聖言以證虛空實有常住也 初
引經文。後釋經義。即引經文即引成立世界
[001-0792a]
經也。彼經云。比丘白佛一切草木依何而住。
佛言。依大地而住。比丘白佛。大地依何。佛
言。依金剛輪。比丘白佛。金剛輪依何。佛言。
依水輪。比丘白佛。水輪依何。佛言。依風輪。
比丘白佛。風輪依何。佛言。依虛空。比丘白
佛。虛空依何。佛言。汝問太過。言虛空者無色
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虛空顯了。今
又存略不具引也。無色者無青黃等色處也。
無見者既無有色不可見也。無對者無十色
處相對礙也。夫有色有見有對礙物可有所
依 空既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也。既言虛
空無所依。止恐人便即謂無虛空。所以復言
然藉光明虛空顯了。謂若無虛空總是障礙
光明等色則不得生。今既得生。知空是有。非
但因空生彼光明色等。亦因光明色等知有
虛空。此則空望光明是其生因。光明望空是
了因也。


論云。此經義說至因光明顯 述曰。此下釋
經義也。文有三。一以文顯意有。二以果顯因
有。三以用顯體有。此即以文顯其經意。所說
常空是實有也。


論云。或有疑難至應無體相 述曰。此下以
果顯因有也。佛恐有人疑難云。佛既不說虛
空別有所依。如風輪等依虛空等。如是虛空
應無體相也。虛空是無無所依故諸無所
依者皆悉是無如兔角等同喻若非是無即有
所依如風輪等異喻


論云。為釋此難光明等色 述曰。此為釋也。
釋此疑難故說虛空容受有對光明等色。光
[001-0792b]
明等色若無便不知虛空等色是有。


論云。以果顯因有實體相 述曰。此顯意也。
世尊為此則以光明果顯虛空因有實體相
也。


論云。又說虛空至能作所依 述曰。此以用
顯體有也。虛空實有能作所依故如風
輪等


論云。此亦不然非經義故 述曰。此下非破
也。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汝向釋經並乖
聖旨故不然也。


論云。若謂虛空至如龜毛等 述曰。此下別
破也。有三。一破以果顯因有。二破約用顯體
有。三破以文顯意空有。此即破以果顯因有
也。虛空之體應有生滅是有果法故
色心等生滅既隨。體則無常。汝等何故妄
執空常。若汝執空無生滅者。汝所執空應無
體相無生滅故如龜毛等


論云。為顯風輪至故作是說 述曰。此破約
用顯體有也。汎明輪依有其三種。一同聚依。
謂同時極微相持為依。二同類依。謂前後自
類相望為依。三異類依。謂輪依風異類為依。
今此經意為顯風輪離前念同類。況在二依
之外無別第三異類所依。如地輪等依風輪
等。所以經說風輪依空。空者無也。此言風輪
空無異類所依故言風輪依空。非謂別有虛
空之體為風輪依也。依者但遮風輪異類所
依。不遮風輪前念同類生起所依。現在同聚
生起所依。故作是說也。外人以彼虛空能為
風輪作所依用證其體有。今論主釋云。空者
[001-0792c]
無也。風輪依空即無所依。所依體無用亦非
有。何得以用而顯體耶。此即隨一不成過也。


論云。為顯虛空至非常住體相 述曰。此下
破以文顯意有也。論主云。小乘之人不了經
旨遂妄解釋顯有常空我。今釋此經正意顯
常空無也。經文有五句。初釋上三句明虛空
實無。後釋下兩句明虛空假有。釋上三句中。
初順顯經意。次引經帖成後反顯經理。此即
順顯經意也。為顯虛空無同聚同類異類三
種生起所依。如過去等無三種依。故無別實
有常住體相也。此比量云。所執常空無實體
無所依故諸無所依者皆無實體相如
過去等同喻若有實體相即有所依如色受等
異喻


論云。故復經說至當何所依 述曰。此引經
帖成也。


論云。不見實有至生起所依 述曰。此反證
經理也。不見實有而無所依。空無所依明非
實有。或可此文即是前量異法喻也。


論云。又顯虛空至實有體相 述曰。此下釋
經下兩句明虛空假有也。有四。一正釋經文。
二通經妨難。三執實違經。四立假無過。此
即正釋經文也。文中初順釋經意。次引經帖
成。後遮其外執。世俗諦中有通假實。如色等
四塵即是實有。於四塵上建立瓶等即是假
有。光明等色既是色塵二是實有。於光明等
上建立虛空故是假有。然青等實色及與假
立虛空。俱言藉諸光明而顯了者。若光明了
青等。青等先自有。光明但為眼識作見緣。不
[001-0793a]
由光明立青等故青等是實有。若光明了虛
空。虛空本自無。光明但為意識作知緣。於
上假立虛空性。故虛空是假有。論主云。今經
為顯虛空因光明等。諸無礙色依世俗諦強
假施設立有虛空。譬如因色等四塵假立瓶
等。故經說言。然藉光明虛空顯了。非謂同彼
青等實色為光明顯而是實有。此則顯了雖
通 有實有假。不可依此。因光明顯即設虛
空。離光明等實體相也。


論云。雖因影闇至假立虛空 述曰。此下通
經妨難也。初通影闇顯空難。後通佛說無空
難。此通初難也。外人伏難言。若論主言。虛空
無體依光明等無礙色上假立虛空。故經說
言。然藉光明虛空顯了者。影闇等色亦是無
礙。依影闇上應立虛空。何故不言然藉影闇
虛空顯了。論主通言。雖因影闇無礙色上得
立虛空。然影闇中眼有影闇隔礙。雖見所餘
障礙之物而不明了。或有影闇之色極大重
時。眼唯見此極重影闇。更不見餘有障礙色。
既不能了餘有礙物。焉了影闇是無礙耶。故
經不說然藉影闇虛空顯了。於光明等無礙
色中眼無障礙。對餘礙色見光明無障顯現。
即便依此光明等上假立虛空。故經說言然
藉光明虛空顯了。


論云。勿謗虛空至無有虛空 述曰。此通佛
說無空難也。外人難言。若此虛空實無體者。
佛應直說無有虛空。何須說言無色無見無
對無依然藉光明虛空顯了耶。論主通言。世
俗說有。佛亦說有。世俗說無。佛亦說無。一切
[001-0793b]
世間皆云虛空。佛若言無便違世俗。故隨世
俗言無色等依光明顯假立虛空。非謂此言
別顯實有常住虛空。


論云。又若虛空至無對無依 述曰。此明執
實違經也。文中初破執實。後顯違經。汝云
所執常有虛空應當有色有見對有依藉諸
光明而顯了故猶如青等色此破執實。既
有色等。何故經說無色等耶。此顯違經。


論云。世俗假有至不相應故 述曰。此立假
無過也。若於光明無礙色上假立虛空。即無
虛空有色等過。以所立空順無礙色與質礙
色義不應故。其無礙色雖順虛空。然是有色
等。虛空自是無色等。以假實殊義用別故。


論云。又此虛空至之所了知 述曰。此下正
生下頌也。初明虛空唯散心知。後明散心不
緣實境。此即初也。汝宗虛空四諦不攝。十智
之中非九智知。謂非苦集滅道法。非盡及無
生八無漏智現量境界。既非心法亦非他心
現量境界。唯為世俗一智所知。於世俗智中
有定有散。汝必應許唯分別散心所緣之境。
非是定心現量境也。若外人言空處等至緣
於虛空即是定心現量境者。此中文意立量
破云。汝所執空非定心境四諦不攝故
非擇滅


論云。除五識身至緣實有境 述曰。此明散
心不緣實境也。於散心意識中。有是現量。有
非現量。五識所引。或隣次意識。或同時意識。
諸部論師有許是現量。故今除之唯取其餘
散心意識。言有漏者簡無漏。不定者簡定心。
[001-0793c]
外門者簡自證分。分別意識者簡五識。即正
指有法體也。謂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有
漏不定外門分別意識有法決定不能緣實有
宗法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有漏不定外
門分別意識之所攝故因也如緣兔角龜毛等
同喻


論云。故說頌曰至亦不見此義 述曰。此舉
頌也。諸有智慧之人依世間真正道理尋求
推度。亦不見此實有常住虛空之義。


論云。論曰諸有至種種影像 述曰。此解釋
也。文中初明實無後明假有。


論云。復次為破至故說頌曰 述曰。此下二
十頌別指破常也。有六。第一一頌破虛空。第
二三頌破常時。第三一頌破自然。第四兩頌
破常因。第五七頌破極微。第六六頌破涅槃。
第一一頌破虛空中。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
此生起也。小乘外道立宗云空等是常。立因
云由遍滿故。此無同喻。今論主為破彼執故
說此頌。


論云。非唯有一分至各別有有分 述曰。此
舉頌也。上半正破。下半結破。


論云。論曰時方至故名有分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釋頌文。次結過失。後破救義。釋頌文
中。初釋分有分。次別釋上半頌。後別釋下半
頌。此總釋分有分也。時謂三世四時。方謂
東西等十方。物謂內外色心等物。類謂時方
及物各有流類也。差別謂自類中種種不同
也。如此時方物類差別不同故名為分。虛空
體一遍合多分故名有分。如人有子謂之有
[001-0794a]
子。子但名子。母名有子也。


論云。非有一分至周遍相應 述曰。此下釋
上半頌即正破也。初須責後例破。此須責也。
論主責云。非一空體常遍實有名為有分。能
與一切時方物類一一別分周遍相應。此中
應總作比量云。有分虛空成無量分與無
量分不相離故猶如諸分又應別作比量
言。春時一分所合虛空有分與秋等時分必無
合義與春時分不相離故如春時分
時方等唯作可知。


論云。勿復令此至一切相應 述曰。此例破
也。汝若固執一有分空與一切分遍相應者。
即復令此所相應分一一遍與一切相應也。
謂一一諸分應成有分與有分空不相離故
如有分空又應別作此比量。謂春時一
分與餘三時應不相離與有分空不相離故
如有空分餘時方等唯此應作之。


論云。故此有分至成無量分 述曰。此釋下
半頌即結破也。初結後釋。此結也。由隨諸分
故此有分成無量分。


論云。即此諸分至成餘物類 述曰。此釋也。
即此虛空既成多分。一一別分自名虛空。更
不待餘時方物類名虛空也。或餘物類者。即
神我等諸名字也。若一一別分名為虛空及
名神我等者。即違汝宗空及我等是遍是常
也。或可釋云。即此多分虛空但隨自所依立
名。不待餘時方立名也。如與春時合空但依
春時無障礙義以立其名。更不待餘秋冬等
時分立其名也。餘時方等亦爾。此既虛空隨
[001-0794b]
自所依各別立名。故知虛空成無量分也。或
餘物類者。非但於時此方物上無障礙義說
名虛空。亦於時方物上畢竟無義說名龜毛
兔角。然兔之與角。龜之與毛並是物類故
言物類。然角不在兔。毛不在龜故。兔角龜
毛表其無義也。此則虛空兔角並是約義立
名。不可依名執有實體。問。虛空許假有不可
謗言無。兔角本表無。何得引來類。答。約義
有無異。虛空兔角殊。窮體並皆無。故得引為
例。


論云。故汝所執至因義不成 述曰。此結過
失也。故汝所立虛空常住以遍滿為因。此不
成也。以此虛空成無量分非遍滿故。即是隨
一不成過失。


論云。若言空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此下破
救義也。初牒救總非。後以理逐破。此牒救總
非也。若汝救言。空等體一遍周法界。然由分
別之心隨其諸分差別假說虛空有其方分。
然虛空體實無方分故。遍滿因無不成過者。
此不然也。


論云。實無方分不離如前所說過故 述曰。
此下以理逐破也。有四。一同前過失破二顯
因相違破。三別立比量破。四宗因不成破。
此同前過失破也。空等既無實無方分。遍一
切分隨所遍分成無量分。如此等過汝不離
也。


論云。瓶等亦應至與義相違 述曰。此顯因
相違破也。依第一義瓶等之應實無方分
立方分故如虛空等瓶等既其實無方分。
[001-0794c]
便同空等有遍滿因。汝立空常竟無同品。但
以瓶等為其異品。此遍滿因無同可有於異
有之。四相違中違法自相也。


論云。又虛空等至境界而立 述曰。此別立
比量破也。初兩句有法。次兩句宗法。次兩句
立因。次四句同喻。後四句顯意。顯意云。此虛
空等名言之聲。唯依世俗所知境界和合法
上而假建立。不可依此假立名言即執所詮
空等以為實有。


論云。又若可說至所依不成 述曰。此宗因
不成破也。空等有法非常宗法非遍宗法非實
有。虛空等性宗法可說有方分故猶如青等
外人宗云空等是遍。因云可說有方分故。
今論主即以此因在於異品青等之上。反破
外人成相違過。謂空等非常是法差別相違。
空等非遍是法自相相違。空等非實有空等
是有法自相相違。然以前文已作相違因
難。今此但約宗因顯不成過。虛空等性既非
常遍。即是所立一分能別不成。又此空等既
非實有。虛空等性此即可說有方分因無所
依處。即是能立所依不成。


論云。復次或有至知實有時 述曰。此下三
頌破常時。初一頌破時作用。即約用隨緣緣
轉破。第二一頌破時功能。即約因不離果破。
第三一頌破時常住。即約因必變異破。第一
破時作用中。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生起
中初敘外執情。後明頌所為。敘執情中。證時
有。後立時常。此證時有也。或有執時真實常
住者。此立宗也。以見種等至隨其榮顇者。此
[001-0795a]
立因也。此所說因至如實有時者。此立喻也。
此文意云。時體實有。以現見種子水土人功
眾緣和合。然於春時即生。秋時不生。故知其
時有卷舒作用。謂於春時有舒作用故。種子
緣合則生令枝條榮茂。秋時有卷作用。雖種
等緣合則不生令枝條枯顇。此所說因具有離
合者。離即異喻。合即同喻也。此比量云。時體
實有有作用故諸有作用悉皆實有猶如
色等同喻若非實有即無作用如龜毛等異喻


論云。時所待因至故復言常 述曰。此立時
常也。時體無生不見因故如虛空等
體無滅以無生故如虛空等時體是常
無生滅故如虛空等


論云。為破彼執故說頌曰 述曰。此明頌所
為也。


論云。若法體實有至故成所生果 述曰 此
舉頌也。上半牒計。下半正破。


論云。論曰時用至隨緣而轉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釋頌文。次顯頌意。後示正義。釋文中
初破時用即正釋文。後破時體即遮救義。此
即破時用正釋文也。如春時舒用要待種子
水土人功日等眾緣和合方立。若無種子水
土等緣。時之舒用必不得有。卷用亦然。要待
風寒霜等眾緣和合方立。若無風寒霜等眾
緣。時之卷用亦不得生。此中文意有二比量。
一云。時從他生體相有故猶如色等
云。時體是果從他生故猶如色等


論云。體相若無至興廢不成 述曰。此破時
體即遮救義也。外人救云。用雖隨緣而體無
[001-0795b]
取捨。以用逐體不從他生。論主破云。時之體
相若無取卷捨舒或取舒捨卷差別者。諸有
舒興卷廢等作用不成也。謂時體應無興廢
作用無取捨故如龜毛等


論云。又時作用至定是無常 述曰。此下顯
頌意也。頌文雖令時從他生成所生果。然意
正欲令成無常也。初破時用。後破時體。此破
時用也。如光影色等依大地而轉故云地色
也。時之作因決定無常依他轉故如地色


論云。即以此事至何容常住 述曰。此破時
體也。即以此前地色喻事為後比量作同法
喻。謂用所依時定是無常為無常用為所
依故如地色等


論云。故善時者至名之為時 述曰。此下示
正義也。初示時體。後顯難知。此示時體也。有
佛世尊名善時者。作如是言。由隨眾生業力
差別。業能吹物名為業。風業風所引四大種
別自類為因展轉相續終而復始無有斷絕。
隨日月等所行道度故有冷暖所觸不同。依
此分位假立時稱。非即別有真實常時。


論云。時雖具有至言無因等 述曰。此顯難
知也。雜心論云。相似相續不知無常也。如今
河還謂昨河。昨燭還同今燭。此等並是不知
無常。


論云。復次有執至隨用生成 述曰。此第二
頌破時功能。即約因不離果破也。初生起。次
舉頌。後解釋。生起中初敘計。次總非。後別
破。此敘計也。外人執時亦常亦遍。攝藏無量
[001-0795c]
生芽莖等差別功能。然此功能欲生果時。要
待種子水土人功等外緣之所擊發。此之功
能方起作用。彼芽莖等果隨此作用而得生
成也。


論云。此亦不然 述曰。此總非也。


論云。時所依體至豈可擊發 述曰。此下別
破也。一破功能可擊。二破時有功能。三顯
用但眾緣。四責計時無用。此即破功能可擊
也。所依時體若定是常無遷變者牒計。能依
功能不離體故猶如其體亦應是常無有
遷變當可擊發宗法


論云。不見所依至芽等功能 述曰。此破時
有功能也。時定無有生芽等能體無變故
猶如種等未變位


論云。即此擊發至芽等作用 述曰。此顯用
但眾緣也。即此擊發功能因緣謂種子水土
等。即足自有生成芽等作用也。


論云。何須妄計無用時耶 述曰。此責計時
無用也。


論云。又說頌曰至皆成所生果 述曰。此舉
頌也。上半立理。下半結破。


論云。論曰諸法至能生詎有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釋上半。次釋下半。後破救義。此釋上
半也。諸是因法要待自所生果起因之勝體
勝用成立方得因名。所生之果若也未生。能
生之因作用未立詎得因名。立比量言。未生
果因不得因名無因用故猶如兔角


論云。由是所執至定是無常 述曰。此釋下
半頌也。由是汝執常時能生之因必待餘麥
[001-0796a]
等種子等法擊發成別麥等因故。猶如苦樂
待苦樂別緣成別受因。故是無常也。謂常時
之因定是無常必待餘法成別因故如苦
樂等


論云。豈不因法至名用方顯 述曰。此下破
救義也。有六。一無體後名救二能同體遍破。
三時處決定救。四遍無時處破。五引他同己
救。六示正異邪破。先體後名救中。初先體後
名救。後待後前名救也。此先體後名救也。文
中初述道理。次引喻成。後舉法合。


論云。又未生果至如稻麥種 述曰。此待後
前名救也。非但後果生已前法始得因名。縱
後果未生前法已得因稱。未生果因亦得因
待當果故如稻麥種種是因義故得
為喻。


論云。汝所立時至便成因果雜亂 述曰。此
能同體遍破也。時之功能一一遍常不異時
體故猶如時體是則起一生麥之用生一
麥果之時。於此一麥果處應生一切粟等果
也。此比量云。時之功能生一麥果時處應生
一切粟等諸果以遍常故如生粟等諸果
功能如此麥生時處既有粟等諸果同生。
此則因果成雜亂失也。


論云。我立功能至故無此失 述曰。此時處
決定救也。諸果欲生必依時託處。功能雖遍
終不異果同生。故無因果雜亂之失。


論云。汝立功能至時處決定 述曰。此遍無
時處破也。如生麥一能則遍生粟時處。生粟
一能亦遍生麥時處。一一功能既常既遍。自
[001-0796b]
應能生一切諸果。豈由時處有生不生而妄
輒許時處決定。


論云。若言論主至同斯過者 述曰。此引他
同己救也。如汝宗中阿賴耶識亦有生果種
種功能。與我時能義亦相似。此則過失。是同
不應偏難。


論云。此亦不然至有雜亂失 述曰。此下示
正異邪破也。文中初明我無過。後明汝有失
也。我宗唯立因緣容可限以時處。汝立時能
常遍何得局以處時。故我無過。汝有失也。因
緣謂現行能熏等。


論云。又說頌曰至豈得名得常 述曰。此下
一頌破時常住。即約因必變異以破也。初舉
頌。後解釋。此舉頌也。所立時因必須變異
餘法因故如麥種等此量是上半頌意也。
時必無常有變異故如麥種等此量是
下半頌意也。


論云。論曰世間至方能為因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釋頌文。後通外難。釋頌文中。初釋上
半。後釋下半。此釋上半也。文中初示道理。後
正結破。世間共許生果功能所依種子等法。
必捨前瘦小位所生果相而取後肥大位能生
因相。如是體相轉變已後方為芽等所生果
因。如是轉變已後方為因性。理無差失。此即
敘述因果道理以示外人即為同喻。所立常
因應亦同此等者。此即結破。即是宗因。比量
同前。


論云。既許轉變無容常住 述曰。此釋下半
頌也。比量同前。
[001-0796c]


論云。豈不世間至而得名因 述曰。此下通
難也。一徵問。二挑答。三設難。四為通。此即
徵問也。論主豈可不見世間亦許粟麥種等。
未生果位體之與相俱未轉變。雖無果作用
而得名因耶。粟麥種等求生果位亦得因名
待常果位故如粟麥種未生果位為果作用
而得名因耶。既未生果已後因名。何得難言
因必變異。


論云。不爾世間至必有變異 述曰。此挑答
也。論主挑答言。汝徵問不爾。果未生位體相
未變。但是世間假立因稱。若實成因。要待將
至過去臨滅之位體相轉變果正生起方是實
因。汝之時因果未生位不得因名無轉變
猶如虛空


論云。為不根塵至生諸識耶 述曰。此設難
也。為不如根塵生識之時。不至滅相正在現
在。又未變異正在生相即有作用生諸識果。
何必要待根塵轉變方生識耶。


論云。此亦將滅至故不相違 述曰。此下為
通也初論主自通。後引異部通。此即自通也。
如我大乘義宗。生相在現在。而此生相更不
經停即入過去滅相。此之現在根塵即是將
至滅位。體相轉變方能生識。故我所說義不
相違。


論云。有餘師說至便成疎遠 述曰。此引異
部通也。經部師義。一切因果法不同時。根塵
生識亦前後立。其與眼識同時根塵但與後
念眼識作因也。外人所設因不變難望此所
宗極為遼落也。前約隨自意語釋。後約隨他
[001-0797a]
意語釋也。


論云。復次有餘至生一切果 述曰。此下一
頌破自然。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生起中初
敘其外計。後顯頌所為。此敘外計也。此外道
計一切諸法皆是自然。於自然中有因有果。
若自然果即本無今有體是無常。若自然因
本有今有體是其常。其自然因任運能生無
常諸果。本來自爾不由人功。其自然果任運
從彼自然因生。法性自爾亦不由人造。為此
因果並是自然。若無自然之因。果即不得生
起。若無自然之果。焉知有彼自然。故經云。犢
子生已則能飲乳。龜鼈生已則能入水。當知
自然。又云飛鳥色異誰之所染。棗刺頭尖誰
之所削。此等並由自然常因使其如此。


論云。為破彼執故說頌曰 述曰。此顯頌所
為也。


論云。若本無今有至因則為妄立 述曰。此
舉頌也。上半牒計。下半正破。若諸果法本無
今有皆用自然常為因者。汝既許果亦是自
然。何須更立自然因體。此比量云。一切果法
不更須因是自然故如自然因若汝執
言果雖自然須因者。立量破云。自然之因應
更須因是自然故如自然果


論云。論曰若一至常住為因 述曰。此下解
釋也。一釋頌文。二立量責。三顯過失。四破救
義。釋文中初釋上半。後釋下半。此釋上半即
牒計也。


論云。法應自然至不待因故 述曰。此釋下
半也。若待因起非謂自然。既許自然不待因
[001-0797b]
起。是則果法自然而有。何用妄立自然常因。
比量同前。


論云。又體自然至因義不成 述曰。此立量
責也。若汝所計自然體常無有變易。果未生
位未有功能。於正生位亦應如是。以自然體
前後一故。此即畢竟無生。果能不成因義也。
自然之體於果生位不能生果是自然故
如未生位自然


論云。計自然常至微細常因 述曰。此顯過
失也。如麥種子及水土人功等能攝受自所
生麥果作決定因緣。汝若計有自然常因。麥
果即從自然而生。便失此攝受決定因緣能
生自果也。又汝宗成立初二細微云。第三細
果定有所因以是果故猶如麁果此則
以有所生麁果證有自宗所許微細常。此如
眼識了別安危事故知有眼根也。汝若計有
自然常因第三細果即自然生。便失極微細
常因也。故言計自然常便失二事。


論云。若謂自然至後方能生 述曰。此下破
救義也。初牒救。次總非。後別破。此牒救也。


論云。是亦不然 述曰。此總非也。


論云。自然常有至眾緣常合 述曰。此下別
破也。一破待緣方生。二破起一總用。三破緣
合能生。四破緣能資助。五破自然是常。六示
其正義。七結非邪執此破待緣方生也。汝云
自然既是常有種等眾緣並是自然之果。自
然應令常起常合。何故復言待緣方生。


論云。眾緣合時至總用可得 述曰。此破起
一總用也。眾緣雖別然共生一果。即是總用。
[001-0797c]
除此何處更有總用。


論云。又自然性至如未生位 述曰。此破緣
合能生也。汝之自然於緣合位亦不能生
未生位體無別故如未生位自然


論云。又常住法至緣何能助 述曰。此破緣
能資助也。此之自然緣不能助體相凝然不
可改轉故如虛空等


論云。若許自然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破自
然是無常也。汝之自然應是無常從緣改
轉故如所生果


論云。是故唯有至能生其果 述曰。此示其
正義也。


論云。非所立常能離前失 述曰。此結非邪
執也。


論云。復次有諸至能生於果 述曰。此下兩
頌破常因也。初頌破因有常無常但許無常
不許常。後頌破常有因非因設二許即非無
常。前頌中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生起中
初敘計。後遮破。此敘計也。即勝論等宗計虛
空極微等體是其常能生果也。或是九十五
種外道之中有立常因外道計也。用此常因
能生於果。於生果時體無改變也。


論云。此亦應以果相違因為喻遮造 述曰。
此遮破也。因有二種。一與果相違。如花生
果。果起花已。二果不相違。如眼生識。識生眼
在。如父生子。子起父存。今此應以果相違
因遮遣破計。謂汝之常因於生果時必定改
能生果故如花生果問。若以花能
生果為喻體即改。若以眼能生識為喻體即
[001-0798a]
不變。此立能生果因豈非不定。答。如前論云。
眼根將滅方能生識。此即根必變異方為因
也。父之生子義亦同此。然世間之子生父在
者。約相續道中假說。非其實也。


論云。又說頌曰至世所未曾見 述曰。此舉
頌也。上半責破。下半釋破。常與無常本不同
相。何以依常而起無常。以於世間竟無如此
從於常因生無常果。因果相故。


論云。論曰諸行至生異類果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釋上半。後釋下半。釋上半中。初
釋。次難後通。此即釋也。諸有為行謂若從因
起皆似自因。故不可言從彼常因生於無常
異類之果。


論云。豈不現見至因果異類 述曰。此難也。
月愛珠者其體堅白。十五日夜月圓滿時。月
光照燭引出清流。此豈非是世間現見因果
異類乃言果法必似因耶。


論云。我亦不說至決定相似 述曰。此通也。
我亦不說從因生果。如尼俱陀子小樹大稱
為異類。要須若體若相大小色貌一切皆同。
但說有為因果不相離相所謂無常。如此無
常通因及果決定相似。


論云。以於世間至不同相故 述曰。此釋下
半頌也。即釋破也。一明常因無同品。二明
無常有喻成。三結因果必相似。四立量重破
執。此即明常因無同品也。除汝所執極微空
等常因之外。世間阿處見此例耶。


論云。世間共見至因定無常 述曰。此明無
常有喻成也。勝論所立因有二種。一常。謂
[001-0798b]
二極微生第三果者。此名細因細果。二無
常。謂此第三彼第三共合生第七果等。此名
麁因麁果。今以麁因麁果為喻破其細果細
因也。第三細果應從無常因生是果性故
猶如麁果或可汝之細因定是無常是因
性故猶如麁因或可合說立比量云。細
因細果俱是無常是因果故如麁因果
問。細果無常自他同許立為宗法。豈不相符
合。若軍論細果實是相符。今與因合宗非成
己立。


論云。是故色等至定不相離 述曰。此結因
果必相似也。無常宗因既有同喻。故知因果
不離無常。無常既同故名相似也。然勝論宗
極微非色。色是德句。今以對心通名為色。等
者等取心等一切因果也。


論云。為決此義至所因色等 述曰。立比量
重破執也。為欲決此無常因果相似之義。復
作此比量言也。一切細果所因色等有法等取
空等諸法常因豈是無常宗法果無常故立因
如麁果所因色等同喻


論云。復次有作至根亦應知 述曰。此下一
頌破常有因非因設二俱許即非常也。初生
起。次舉頌。後解釋。生起中初敘其外計。後顯
頌所為。此敘外計也。虛空我等是遍是常。若
於一分或時或方眾緣和合。即但依此時方
之分發生音聲及苦樂等。下反解言。若言發
聲及苦樂等要遍所依虛空我者。所發聲等
既遍空等聲境。住遠近耳應聞苦樂。住遠近
身應受。既無此事。故知空等隨緣合處即發
[001-0798c]
聲等。餘不合處不發聲等。


論云。為破彼見故說頌曰 述曰。此明頌所
為也。


論云。若一分是因至種種故非常 述曰。此
舉頌也。上半牒計。下半設難。設難有二。謂
汝宗空等應成種種一分作因餘非因故
如大地等汝宗空等定是無常以種種故
猶如聲等


論云。論曰若謂至自果不生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正釋頌。後兼釋頌。正釋中初釋頌文。
後助頌意。釋頌文中初釋上半。後釋下半。此
釋上半也。


論云。空等即應至定是無常 述曰。此下釋
下半也。


論云。又此空等至可證非常 述曰。此下助
頌意也。初令空等無常。後令空等無果。此令
空等無常也。此虛空等決定非常是種種相
所依止故如錦繡等問。此與前量何異。
答。前量於空等上一分作因一分非因故成
種種。此量於空等上為眾多果依有眾多相
故成種種。此為異也。


論云。又如前說至聲等自果 述曰。此令空
等無果也。此虛空等緣合之時應不生果
與未合時體是一故猶如與緣未合空等


論云。復次有作至不變故常 述曰。此下兼
釋頌也。頌文正破吠世。兼意亦破僧佉也。初
破計生起。次指頌顯破。後依頌解釋。破計生
起中初起敘計。後非破。此敘計也。僧佉此云
數。即慧能數度諸法故名為數。從數論故名
[001-0799a]
數論 論能生數亦名數論。造數論師名劫比
羅。此云黃也。以頭面俱黃狀同金色。世間
共號為黃仙人。舊云迦毘羅者訛也。此師宗
義廣有二十五諦。謂自性大我慢五唯量五
大五知根五作業根心根知者。中有其四。一
本非變。即自性能生大等非他生故。二變非
本。即五大十一根唯從他生不生他故。三亦
本亦變。即大我慢五唯量。此從他生亦生他
故。四非本非變。即神我諦不從他生不生他
故。略有三。一自性即初諦。二變異即中間二
十四諦。三神我即最後諦。更略為二。一我
即神我諦。二我所即又此初諦名為自性。如
是二十三諦之自性故。舊云。冥諦者以冥
然未有顯相故名為冥。此義翻也。又此自性
正二十三諦之時轉名最勝。又此自性薩埵
剌闍答摩合成同一作用亦名一物。謂我思
慮欲須人天等身受用之時。此薩埵等三德
和合。欲為神我造人天身時。如從睡覺眼開
身動形貌稍大即名為大。舊云從冥生初覺
者取寤覺義也。大之後持己云我。起陵物心
即名我慢。我慢之後即變成五唯。從此五唯
一分成境即是五大。一分為根即十一根。既
成人天身已我即受用也。然此二十三諦展
轉變異差別增長名曰無常。三德自性曾無
改轉即名為常。今敘此計也。謂一時方分中
諸法起時。但從自性一物。大慢等二十三諦
諸果展轉變異差別增長。大等無常。一物是
常也。


論云。此亦不然至義相違故 述曰。此下非
[001-0799b]
破也。初略後廣破。此略破也。果因既言同
體。何得有常無常。此義相違也。


論云。大等皆用至猶如大等 述曰 此下廣
破也。初以大等例自性。後以變分例不變。此
即初也。大等變時自性有法應變不異自性
猶如大等大等變時自性應是無常
不異自性故猶如大等


論云。又此自性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以變
分例不變也。此之自性一分變時自餘量無
不變之分有法應亦隨變不異同性故
如一分變時自性此之自性應是無常
多作用故猶如大等


論云。又以前頌兼破此執 述曰。此指頌顯
破也。如前頌意正破吠世。言其兼亦破僧佉。


論云。由彼所計至轉名最勝 述曰。此下依
頌解釋也初釋上半。後釋下半。釋上半中初
法次譬後合。此即法也。第一薩埵其性明白。
第二剌闍其性躁動。第三答摩其性闇昧 舊
云貪瞋癡。或云染塵黑。或云喜憂闇。或云樂
苦捨。義皆同也。三法和合同隨於一分變成
大等轉名最勝者。若三法和同隨於一時一
處變成大等果法者即轉名最勝。若所變之
果名為大等。餘時餘處不變者即仍舊名自
性也。此即有用無用故成種種。


論云。譬如大海至駭浪奔濤 述曰。此譬也。
大海法然隨於一處一時為風等所擊變成波
浪。餘不擊時處依舊湛然。此即有用無用成
種種也。


論云。如是所執至無所轉變 述曰。此合也。
[001-0799c]


論云。是即自體至相非常住 述曰。此釋下
半頌也。初約有用無用種種破。後約多用多
體種種破。此即初也。


論云。又三自性至定是無常 述曰。此約多
用多體種種破也。文中初令自性隨作用應
成多。次須令最勝隨自性亦成多。後令自性
最勝是無常。並立比量可解。


論云。復次有執至而起諸果 述曰。此下七
頌破極微也。有四。第一一頌破極微因同處。
第二一頌破極微因異處。第三三頌破極微
無方分。第四兩頌破微體是常。初破極微因
同處中。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生起中有
五。一敘計。二責破。三外救。四重非。五徵問。
此即敘計也。勝論計云。極微體性是常是實。
若一一別住不能生果。若兩兩和合猶如夫
妻相助有力。即近能生果。遠有所成。雖果體
之起遍入因中。然因體常無所虧損也。


論云。此亦不然至定是無常 述曰。此責破
也。論主責云。汝計不然。和合解常義不成故。
如二極微共和合時。一微在東。一微在西。東
微西面西微東面共相觸對。東微東面西微
西面不相觸對。此即一微自有觸對分無觸
對分。既有方分定是無常也。所執極微必有
方分有和合故如瓶盆等所執極微定
是無常有方分故如瓶盆等


論云。若言極微遍體和合無方分者 述曰。
此外救也。二極微因欲生果時。即相涉入遍
體和合。既無東西之異焉有方分之過。


論云。此亦不然 述曰。此重非也。
[001-0800a]


論云。何以故 述曰。此徵問也。


論云。頌曰至非遍體和合 述曰。此舉頌也。
上半牒計。下半責破。勝論立因極微有二相。
一微相。二圓相。所生果有二相。一非微相。一
塵大故。二非圓相。橫長故。以二微共和生於
一果。其果量長大遍含二因故也。雖含二因
亦不越因量。論主責云。在因微圓二相。於果
既則非有。是故諸因極微非是遍體和合。以
其二因遍體相入所生一果亦入因中三實處
同微圓應等。既其一果非微非圓。當知二因
體非遍合。果括二因成廣長故。舊百論云。問
曰二微塵非一切身合果不圓故。即此義也。


論云。論曰若諸至非少分合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釋頌。次外救。後責破。釋頌中初牒
計。後正破。此牒計也。


論云。是則諸微至應亦微圓 述曰。此下正
破也 初徵次進難後結過。此徵破也。若汝
許諸極微遍體和合。理應初二因微同一處。
所生實果復不起因量。理亦應與自因遍合。
此則二因一果三物同處也。此中比量云。所
生實果應亦微圓以與因微無別處故
若因微


論云。若爾應許至餘可知故 述曰。此進難
也。前直破第三果實亦微圓。今更進難六句
並非根境也。若汝為難所逼即許果實亦微
圓等者。汝則應許一切六句皆非五根所了
知境。此中量云。所餘德等諸句並非根境
與細因果無別處故謂依細實方有色等德
行等業有同異等。並與細因果實無別處也。
[001-0800b]
如細因果由見所依餘可知故者。此釋進
難意也。由此比度之心見彼所依之實非是
根境。餘能依德等亦非根境。類可知故。此比
量云。能依德等皆非根境以其所依非根境
如細果實


論云。是則違害世間自宗 述曰。此結過也。
世間汝宗並皆許彼實德業等是其根境。今
言實等非根境者。有二宗過也。


論云。若言實果至分明可見 述曰。此外救
也。文中初救後釋。救意云。所生果實與其因
微雖遍體合無別處所應亦微圓是不可見。
然由實果之上有麁長量德可見之法積集力
故。令其果實亦可得見。下釋可知。


論云。此但有言至何事餘言 述曰。此下責
破也。有六。一責救不當。二尋救逐破。三遮其
外難。四依遮進徵。五總結救非。六許德破實。
此即責救不當也。量德與實體性不同。縱見
塵長何關細果。細果之處不異因微。應類因
微非根所見 如此之責如絕救辭。乃至見德
何成釋難。


論云。若所依實至應捨自相 述曰。此尋救
責破也。若所依實果之上有如是塵長量德
相現者。應捨所依實句之體同彼能依德句
之相。既成能依德句他相應捨所依實句自
相也。此比量云。此之果實應捨自相現他
相故諸現相者皆捨自相如花現果相


論云。亦不可說至應捨實體 述曰。此遮其
外難也。外難云。頗胝迦寶其色本白。置青等
色上即現青等色相。然不失本白色之相。此
[001-0800c]
則汝因有不定過。謂為如眾花現他相故即
失自相耶。為如頗胝迦寶現他相故不失自
相。今論主遮云。汝不了別此為難。此寶無常
前後異故。前不至後剎那別故。現青相時白
相即滅。白相生已青相已已。此之實果若同
彼寶既現他相。應捨自實體也。


論云。德依於實至誰現誰相 述曰。此依遮
進徵也。汝今既許捨自實體成他德體。既成
他體便無自體。自體既無他即非有。誰為能
現之實體。誰為所現之德相耶。


論云。故不可言至而現他相 述曰。此總結
救非也。


論云。如是即應至自所立宗 述曰。此許德
破實也。縱如汝救實果之體應令微圓是不
可見。然由量德之力是可見者。此則量德自
是可見。實果修是不可見性。此亦違汝自所
立宗。以汝宗中唯有因實是不可見。果即是
可見性故。


論云。復次有說至居處不同 述曰。此下一
頌破極微因異處也。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
生起中初敘頌正意。次敘頌兼意。後總顯頌
意。敘正意中。初敘計後責破。此敘計也。此勝
論宗中異計云。兩因極微既有形質更相障
礙。居處各殊相隣而住。共生一果。此一實果
同二因量。一果之量既同二因。故果可見因
不可見也。此計大同俱舍已前舊婆沙義。然
計生果是常不同彼也。


論云。是則極微至及有分過 述曰。此責破
也。此破有三意。一既許極微隣次別住。則見
[001-0801a]
和合共生果義。二若許極微和合一處。則違
自執更相礙義。三若許和合不同一處。則兩
因微各有觸著不觸著分。便顯極微有方分
義 應隨三意立三比量。第一量云。初二因微
定不和合居處別故如瓶盆等第二量
云。初二因微無相礙義在一處故如一
因微自望己體第三量云。初二因微必有
方分居處別故如稻麥聚


論云。有說極微至非斷非常 述曰。此下敘
頌兼意也。頌意正破勝論。兼意亦破小乘。即
破俱舍已後薩婆多義。初敘計後顯意。此敘
計也。由無間隔故得名和合。由不相觸故無
方分過。雖極微體實無方分實無流轉。然由
積集東西差別如稻麥聚似有方分。此處雖
滅隣次續生。猶若駛河似有流轉。剎那剎那
展轉相續。猶如燈焰前滅後生。後生有因所
以非常。前滅有果所以非斷。


論云。為顯破彼故復頌曰 述曰。此總顯意
也。


論云。於一極微處至許因果等量 述曰。此
舉頌也。上半通破。前兩計難令極微必有方
分。以東西二微更相觸著或相擬對故。下半
別結破 初計兩因處既各別。一果通括二因。
此則果大因小。其量不等。如何汝許因果等
耶。


論云。論曰如是至有方分失 述曰。此解釋
也。如是所說兩微相觸或相擬對。謂極微相
畢竟不能顯無方分遮有方分也。此中正釋
前頌兼亦生起後頌文。此文偏釋上半也。
[001-0801b]


論云。何以故 述曰。此下三頌極微無方分
也。有三。初一頌約果西方等破。第二頌約
行用依行者破。第三頌約初中後分破。初頌
中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此即生起也。即
徵其前文以乃言所說極微竟不能遮有方分
故。


論云。頌曰微若有東方至如何是極微 述
曰。此舉頌也。上半難令有方分。下半破令無
極微。若能照光微在東。即所照青微在西。其
所照青微即有東分。承光西分發影。故言微
若有東方必有東方分也。


論云。論曰是諸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釋上半。後釋下半。此釋上半也。所立
極微定有方分承光發影處不同故如山
壁等


論云。既有方分至造世間萬物 述曰。此釋
下半頌也。文中初順釋文。次立比量。後結過
失。立比量云。所執極微非實非常可分折
如瓶盆等


論云。復次所執至則無所行 述曰。此下一
頌約行依行者破。行依即順破。行者即反破。
上半約行依破。下半約行者破。上半中初生
起。次舉頌。後解釋。生起中初立量破。後徵所
以。此立量破也。初兩句立宗。次一句立因。次
三句同喻。後兩句異喻。謂所執極微定有方
行所依故諸行所依者皆有方分如能
行者同喻若無方分則無所行如虛空等異喻
所依者如大地。中極微是比丘。行用所依也。
又如二因微欲生果時更相趣向名之為行。
[001-0801c]
此之極微為其行用作所依也。如能行者者。
謂能行人也。即人色身假名行者。如此色身
行者有方分也。


論云。何以故 述曰此徵所以也。


論云。頌曰要取前捨後方得說為行 述曰。
此舉頌也。


論云。論曰進所欣至所未曾見 述曰。此下
解釋也。初釋頌文。後合頌意。此釋頌文也。
如人欣東厭西。東名為前。西名為後。依此前
後東西方別。取東捨西乃起行用。若離東西
前後方分欲起行用未見此事也。此舉前量
同喻道理以示外人。


論云。極微既是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合頌
意也。


論云。若無所行至行者為無 述曰。此下半
頌約行者反破也。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此
生起也。若汝不許有所行處及能行用二種
別者。是則應機行用所依色身假者亦應無
也。


論云。故說頌曰至行者應非有 述曰。此舉
頌也。


論云。論曰依前後方分至應如不動 述曰。
此下解也。有四。一示道理。二釋頌文。三結過
失。四別申難。此示道理也。依前東方後西方
處乃起取東捨西行用。東西之方非有。行用
理亦應無。若其爾者。世間之人雖復有行應
當不動也。世間行人應當不動以無方分
及行用故如虛空等


論云。若汝撥無至行者亦無 述曰。此釋頌
[001-0802a]
文也。既無所行之處又無能行之用。是則行
用所依色身行者亦應無也。


論云。執此極微便著邪見 述曰。此結過失
也。由汝妄執極微實常無有方分。便即謗無
行處行用及無行者。撥世共知成邪見也。


論云。又諸極微至句義差別 述曰。此下別
申難也。頌文之外別申破也。所執極微若無
相趣行用如虛空等。云何能造有方分果。有
方分物始可眼見。既無此物眼何所見。由有
實句可餘句義成。實句既非眼見。餘句理非
根境。云何汝立六句差別。


論云。復次若執至故說頌曰 述曰。此下一
頌約初中後分破也。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
此生起也。夫論色者無論麁細皆有三分。並
是眼見。眼中勝者無過天眼。此之極微既無
三分。理即非色。天眼又不能見。明知體無。此
比量云。所執極微都無所有無初中後分
猶如空花


論云。極微無初分至皆所不能見 述曰。此
舉頌也。准長行釋。


論云。論曰若執至都無實物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正釋此頌文。後通顯前頌意。釋文中
初釋上半。後釋下半。此釋上半也。由是常故
無生住滅三時分。由是一故無前中後分。


論云。是則極微至計為實有 述曰。此釋下
半頌也。


論云。此中正破至淨眼所見 述曰。此通顯
前頌意也。上半五頌雖復云。然本意元欲破
邪兼意亦為顯正也。
[001-0802b]


論云。復次為破至故說頌曰 述曰。此下兩
頌破極微體是常也。初頌約果壞破常。後頌
約有對破常。前中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此
生起也。為破第三實果與初二因微同居一
處及顯初二因體定是無常說此頌也。


論云。若因為果壞至二體不同處 述曰。此
舉頌也。上半進徵。下半退責。進徵兩句各有
一量。初句量云。初二因微必有變壞為餘
礙逼故如塵色等後句量云。初二因微
必定無常為他壞故如塵色等退責准
長行可解。


論云。論曰諸有至果所侵逼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釋上半。後釋下半。釋上半中。初引例
總責。次別起兩徵。後依徵逐破。此即引例總
責也。但是有礙之物來相逼時。必次移處相
避。如其不移本處。體必變壞。如是因果所侵
逼亦應爾也。比量如前。


論云。或相受入至注赤鎔銅 述曰。此別起
兩徵也。此之果實入極微因中。為是因果異
體同居不相損壞。如以細流之水溉麁沙聚
耶。為是果入因中令因轉變不守本質。如藥
汁注赤鎔銅變成金等耶。


論云。若許如前至一切麁物 述曰。此下依
徵逐破也。有二。此破依前徵有兩重。此初連。
汝之因微不共生果以支離故如水入沙
既其因微不能生果。果即非有麁物便
無也。


論云。又若同彼至體是無常 述曰。此後重
破也。汝之因微體是無常有細分故如水
[001-0802c]
沙聚


論云。若許如後至何待徵難 述曰。此破依
後徵也。若許因變其果方生如藥注銅轉為
金者。此則變壞義成。豈待徵難。


論云。若並不許至諸有礙物 述曰。此釋下
半頌也。若汝不許如前二徵。應許因微與其
果實各各別處以為礙故如非因果諸有
礙物謂瓶盆等


論云。又說頌曰至諸佛未曾說 述曰。此下
一頌約有對破常。初舉頌。後解釋。此舉頌也。
上半正破。下半引證。正破即立比量。引證
即聖言量。立比量者。極微無常以有對故
諸有對者皆悉無常猶如色等同喻若非無
常即非有對如兔角等異喻聖言量者。佛但說
言諸行無常。曾不說言極微常住也。此則先
明道理。後引佛言如品初所釋。


論云。論曰現見至云何常住 述曰。此下解
釋也。初釋上半。後釋下半。釋上半中。初護
法正釋。次破古異釋。後類破實方。此正釋也。
初立量破。後顯過失。此立量破也。如理頌中
作之。


論云。對礙與常至理所不然 述曰。此顯過
失也。此因但於異品石等上有。既無同品。即
同品無故。汝所立極微有對而是常者。此是
法自相相違過也。故言對礙與常互相違。反
而言常法與對礙法同一微體者理不然也。


論云。復有別釋至名為有對 述曰。此下破
古異釋也。有五。一敘釋。二正非。三牒救。四
責破。五通難。此敘釋也。此謂初兩因微更互
[001-0803a]
相餘。或可因是果餘兩微同處但名餘物共
合。此則以因對因名有對也。復與第三變壞
實果而作生因。此則以因對果名有對也。此
比量云。初二因微定是無常作物共合變
壞生因故如水土種子望其芽等


論云。不爾極微至其義明了 述曰。此正非
也。論主非云。汝以因對因。以因對果解有對
義以障無常。甚不明了。不如以有礙義證無
常宗分明可見。故汝釋不爾。


論云。若謂極微至是無常者 述曰。此牒救
也若汝意謂。彼外道計二因極微遍禮和合。
所生實果亦入因中。三實同處互無障礙。又
彼異計二因極微雖互相礙。而所生實果即
入因中。因果同處亦無障礙。然此極微雖有
礙他極微等義。自因果中則無障礙。此則因
微之上有礙不礙。而以有礙解有對者。他不
全許。即有隨一不成過失。故須別立餘物共
合變壞生因名為有對。以此有對證無常者。


論云。是則但應至是有礙義 述曰。此責破
也。若汝為有礙義他不全許。即以因對因以
因對果解有對義者。如此所釋是則但應如
此品初以能生果比度極微是無常義。何以
頌中乃云有對。故知此言有對之者是有障
礙義也。


論云。雖不全許至礙餘物故 述曰。此通難
也。雖彼外道計二因一果三實同處互不相
礙。而望餘因果極微即相障礙。又彼異計一
果二因雖不相礙。而二因微即自相礙。又望
餘極微因果亦相障礙。此則極微之上雖不
[001-0803b]
令許一切皆障。然許礙餘極微物。故明知有
礙亦得極成無隨一過。


論云。既破極微至方實常耶 述曰。此下類
破實方也。初約因破。後立量破。此即約因破
也。上下頌本但破諸常。然無明文正破方體。
故今護法乘便破之。彼計方有二種。一細二
麁。細者非五根境。麁者是五根境。然但是常。
由初二因微故生第三果實。此之果實有東
西南北等別。即證有麁方。由麁方故比知亦
有常細實方。如見果實知有因微也。今此既
破極微實果亦即非有。既無實果麁方即無。
依何能顯細方實有耶。


論云。又方不定至非實非常 述曰。此立量
破也。待東名西。待西名東。待遠名近。待近名
遠。待麁名細。待細名麁。如此彼兩寂非實常
也。方非是實待緣立故如此彼寂


論云。由上所說至不能歸信 述曰。此下釋
下半頌也。初釋頌。次舉疑。後析破。此釋頌
也。


論云。諸行無常至何廢常耶 述曰。此下舉
疑也。疑曰。佛說無常之言但指有為諸行。無
為非行。既非諸行。何廢自是其常。何得輒引
佛言證彼常住之法。


論云。然所立常至二無所作 述曰。此下析
破也。初折開二常。後依開責破。此折開二常
也。能生果者名有所作。不生果者名無所作。


論云。若有所作非謂無為 述曰。此下責破
也。此破有作常也。極微空等非是無為
所作故猶如瓶等
[001-0803c]


論云。若無所作但有名相 述曰。此破無常
也。初破後證。此破也。大有性等既無所作即
無所有。但是從想立名名有等也。大有性等
都無實體無所作故猶如龜毛


論云。故契經說至都無實義 述曰。此證也。
邪執既摧。信心稍發。故引佛語得作證成。
廣百論疏卷第一


神龍三年三月僧崇晃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