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5 俱舍論疏-唐-法寶 (master)




俱舍論疏卷第十四


沙門(釋)+法【乙】法寶撰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二



論。傍論已了至表無表相。上來已明二.三.
五業及傍論了。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律
儀等三。先總標三別。後依章別釋。此半頌
第一總標三也。


論曰至非不律儀。列三
名也。


論。能遮能滅至差別有幾。自此第二依章別
釋。將釋律儀。先釋名。問數。此三律儀。能
遮未來惡戒不相續起。能滅已起惡戒。得
[014-0640b]
相續故。故名律儀 非律儀翻此 俱非
雙翻 問數可知 此下半頌列三種律儀
也。


論曰至謂無漏戒。指三名體言欲
等 纏者。如纏市。別解脫戒繫屬欲界名
欲纏戒。靜慮律儀繫屬色界名色纏戒。道
生律儀不繫三界名無漏戒。


論。初律儀相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十三
段。一明別解脫相。二安立四律儀。三明律
儀眾名。四明成就。五明得三律儀。六明善.
惡戒邊際。七明近住事。九明所得處。十
明支因。十一明惡戒處中。十二明捨。十三
明處。此第一明別解脫相也。


論曰至
別解脫律儀。列八種名結歸初一 梵云
苾芻。唐名乞士等。舊云比丘訛 苾芻尼
尼是女聲 梵云式叉摩那。唐言正學。謂
學六法。六法者。一不婬。二不盜。三不殺。四
不虛誑語。五不飲酒。六不非時食 梵名
室羅摩拏路迦。唐名勤策。舊云沙彌者訛
略也 勤策女同舊名沙彌尼。是女聲。訛
也 梵云鄔波索迦。唐言近事。舊名優婆
塞者訛也。言近事者。婆沙一百二十三
云。問何故名為近事。答親近修事諸善法
故。謂彼身心狎習善法故名近事。問若爾諸
不斷善皆名近事。以彼身心皆修善故。答
不爾。此依律儀所攝妙行善法以立名故。
問若爾諸律儀皆名近事耶。以彼皆能修
律儀善故。答此以在初得名餘。律儀更
以餘緣建立故。有餘師說。親近.承事諸善
士故。復有說者親近.承事諸佛法故 梵
[014-0640c]
云鄔波斯迦。唐言近事女。斯是女聲。舊云
優婆夷者訛也 梵云鄔波婆沙。唐言近
住。婆沙一百二十四云。近阿羅漢住。受此
律儀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受戒住故。
有說。此戒近時而住故名近住 於此八
中。前五出家戒。後三在家戒。前七盡形受。
第八一晝夜。問何故此依別解脫律儀建
立。不依靜慮.無漏律儀而建立耶。答此八
種戒受心多少不同。故戒緣差別分為八種。
受學人別 言定.道律儀但為得彼定
七支頓得。不由受心戒緣差別分近事等。
然有四禪諸果差別。義各不同。不可一例。


論。雖有八名至相各別故。釋八律儀
體唯有四 八者從苾芻.苾芻尼乃至近
住 四者苾芻.苾芻尼合 正學.沙彌.沙
彌尼合 鄔波斯迦.鄔婆索迦合 近住獨
一。此四律儀體各別也。


論。所以者何。
問合所以。


論。離苾芻律儀至近事女律
儀。釋由同故唯有四也。


論。云何知然。
問同所以。


論。由形改轉至非異三體。
答同所以。既轉根位唯得捨名不得捨
體。故知是一。


論。若從近事至具足頓生。
問近事.勤策.苾芻律儀支體同.異。為先四
支後加三支如隻.雙金錢。五十.二十。即
隻上加一名之為雙。二十上加三十名五
十 為先受四支復受七支具足七支
後更頓生非足前四。


論。三種律儀至
隨其所應。答三各體別。若是苾芻身中具
有三種四支。其體各別。


論。其事云何。
[014-0641a]
問其事。


論。如如求受至遠離有異。答
其事也。以三種律儀受緣不同。戒體各別。


論。若無此事至故三各別。此反難也。既
捨一時餘二猶在。故知體別。


論。然此三
種至便非近事等。前明緣別戒異。此明不
相違故。受後不捨前。勿捨苾芻戒便非
近事等反難答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若
先不受近事律儀。便受勤策律儀。得勤策
律儀不。有說。不得。以近事律儀與此律儀
為門。為依。為加行故。有說。不定。若不了
知先受近事律儀後方受得勤策律儀。信
戒師故受此律儀。彼得律儀。戒師得罪
 若彼解了先受近事律儀。後受勤策律儀。
是正儀式。但憍慢故不欲受學近事律儀。
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憍慢纏
心。雖受不得 如說不受近事律儀。而
受勤策。如是不受勤策。而受苾芻律儀。廣
說亦爾 正理論云。若有勤策受近事律儀。
或有苾芻受前二種戒。為受得不 有作
是言。此不應責。若前已有。無更受得理。先
已得故。若前未有。則非勤策。亦非苾芻。以
先不受近事律儀。必無受得勤策戒理。若
先不受勤策律儀。亦無受得苾芻戒理。是
則不可立彼二名。以此推尋。受應不得
 有餘師說。不受前律儀。亦有即能受得後戒理。故持律者作是誦言。雖於先時不
受勤策戒。而今但受具足律儀者。亦名善
受具足律儀。由此勤策容有受得近事律
儀。苾芻容有受得勤策.近事戒理 豈不
[014-0641b]
勤策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近事。苾芻
亦爾。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前二。非離
如是自稱號言有得近事.勤策戒理 此
難非理。俱可稱故。謂可稱言我是勤策。亦
是近事。唯願證知。苾芻亦應如是而說。然
就勝戒顯彼二名。亦無有失 若爾勤策
及苾芻等。亦應受得近住律儀 如得近
事許亦何過。然由下劣無欣受者解云。前說同婆
沙前師。後說同婆沙後師。無評文。詳正理意。取後師義


論。近事近住至云何安立。已下頌。第二安
立四律儀也。


論曰至五飲諸酒。安立近
事。


論。若受離八至八食非時食。安
立近住也。


論。若受離十至以為第十。
立勤策也。


論。若受離一切至苾芻律
儀。安立苾芻也。婆沙云。離塗飾香鬘歌
舞倡伎。二種同於莊嚴處轉故。離二種。合
立一支。又正理云。為引怯怖眾多學處在
家有情。顯易受持故於八戒合二為一。
如為佛栗氏子略說學處有三述曰。准此。出家根熟不怖多
學處。故開為二也。又在家者覺事生業。亦可令彼畜金銀等。不可此一日夜戒。即捨金等後時重畜。
出家之人以乞自活。不畜金等易。及是盡形。故制不畜金銀等也


論。別解律儀名差別者。自此已下有一頌。
第三明別解律儀差別名也。


論曰至
故名尸羅。第一正名也。正理論云。以清涼
故名曰尸羅。此中尸羅是平治義。故字相處
作是釋言平治義中置尸羅。戒能平險
業故得尸羅名解云。險業是惡戒也。平治熱恨惡戒故名清淨 此
有六名。一名尸羅。二名妙行。三名為業。
四名律儀。五名別解。六名業道。


論。智
[014-0641c]
者稱揚故名妙行。釋第二名。


論。所作
自體故名為業。第三名也。


論。豈不無表
至所作自體。問也。以契經說無表律儀
名為不造。亦名不作。既名不作。如何是
業。


論。有慚恥者至得所作名。答也。以
有無表不造惡故名為不作。表思所作故。
故無表戒得所作名。


論。有餘釋言至
名作無失。敘異說也。從作生故是作果
 生後作故是作因 因取果名。果取因
名。名作無失 太法師釋云。為求無作
發起作業是作因 正起作時發起無作是
作果。


論。能防身語故名律儀。第四名也。
由此戒力防惡身.語。依法儀式故名律
儀。


論。如是應知至無差別名。此釋頌
中俱得二字。應知。尸羅.妙行.業.律儀此四
種名通初.後位。


論。唯初剎那至及業
道名。釋唯初剎那立二種名也。


論。謂
受戒時至立別解脫名。釋別解也。正理論
云。或初所應修故名別解脫。或彼初起最
能超過如獄險惡趣故名別解脫。


論。
即於爾時至立業道名。釋業道也。正理論
云。亦得名為根本業道。初防身語暢思
業故解云。由如於人遊履於道易暢諸身語。業道亦爾。思業遊暢義。同名為業道


論。故初剎那至根本業道。結名也。


論。
從第二念至名為後起。釋第二念已去不名
[014-0642a]
業道不名別解脫也。


論。誰成就何律儀。已下第四明成就也
 文中有四。一明成三律儀人。二文便明
斷律儀。三因論生論。明意根律儀。四明
成就時分。此下一頌明成就三律儀人
也。


論曰至乃至近住。此明成就別解
脫人。


論。外道無有所受戒耶。問也。


論。雖有不名至依著有故。答也。外道受
戒求三有故。不名別解脫也。


論。靜慮
生者至此亦應然。明成靜慮律儀人也。
一切得靜慮及未至者。皆得此律儀。


論。道生律儀至謂學.無學。明成道生律儀
人也。


論。於前分別至其二者何。問隨
心轉戒也。


論。謂靜慮生至非別解脫。
答。二是。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徵別解
脫非隨心轉所以。


論。異心無心亦恒
轉故。答也 異心。謂不善.無記心 無心。謂
滅定。


論。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斷
律儀。


論曰至名斷律儀。此釋律儀。以
能永斷欲纏惡戒及起彼煩惱名斷律儀。
此律儀即斷名斷律儀 婆沙一百一十七
云。有四種律儀。一別解脫。二靜慮。三無漏。
四斷律儀。謂於靜慮.無漏二律儀中。各取
少分離欲界染。九無間道中隨轉戒。乃至。問
何故唯此名斷律儀。答能與破戒及起破
戒煩惱作斷對治故。謂前八無間道中二
隨轉戒。唯與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第九
無間道中二隨轉戒。通與破戒及起破戒煩
[014-0642b]
惱作斷對治。依婆沙十七。對治有五。一捨。
二斷。三持。四遠分。五厭患。未至定初方便
道。與破戒惡作捨對治。初入定時。捨破戒
惡成就得故。前八無間道。與起破戒惡煩
惱作斷等對治。第九無間道。與破戒惡及
起彼煩惱為斷對治。上五禪地。與破戒惡
及煩惱。為厭患及持.遠分對治。無色界與
破戒惡及煩惱為遠分對治。


論。由此
或有至如應當知。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若爾世尊所說略戒。下半頌。第三因論
生論明意.根律儀。若律儀唯是無表。何
故略戒乃至云意律儀善哉。又契經說眼
根律儀。此意及根律儀。以何為自性問。


論。此二自性非無表色。答。


論。若爾
是何問也。下半行頌。答也。


論曰至顯
勿如次。釋頌文也 言正知.正念合者。合
此念.惠為意律儀。合此惠.念為根律儀
 合言顯非如次。正知為意律儀。正念
為根律儀 正知.正念能防惡故名為律
儀。


論。今應思擇表及無表。已下第四明時分也。
文中有六。一明成善.惡戒時分。二明成
中時分。三明住二戒兼處中時分。四明
表時分。五便明惡戒眾名。六四句分別。此
文初也。


論曰至恒成現在。釋成現也
 住別解脫補特伽羅。明成別解脫人
也 未捨已來恒成現世。明定成現世
也。


論。此別解脫至遍流至後。釋遍成過
去也。住別解脫人。未捨已來初剎那時唯
[014-0642c]
成現在。第二剎那後遍成過去。


論。無
散無表至勢微劣故。此釋不成未來所以。
正理論云。前生所得別解脫戒。於今受戒最
初剎那。如靜慮律儀。何不成過去 此責
非理。此戒與心非同果故。離染心等皆同
一果。故彼戒如心得過去生者 又別解脫
未曾得故。應如勝品靜慮律儀非初剎那
中得過去生者解云。離染心等者。等取一切有戒定心。皆與戒同一果故 勝品靜慮
者。謂無始曾未起者


論。如說安住至亦成過去。
釋惡戒也。同善律儀成現在世及過去
也。


論。諸有獲得至必還得彼故。此釋靜
慮律儀成過.未也。正理論云。此中應作
簡別而說。以順決擇分所攝定律儀。初剎那
中不成過去。餘生所得命終時捨。今生無
容重得彼故。又非一切有情曾起。有涅槃
法者。方可有彼故准此。有涅槃者是有解脫分善已去。解脫分前無容有。煖等
戒故應分別說。若煖等俱戒不定成過去。捨已不重得故。若餘定戒成過去故。此應簡別說


論。一切聖者至先未起故。釋道戒也。唯除
最初苦法智忍一剎那中不成過去。爾時
未有過去道故。自餘聖者乃至未入無餘
依前皆成過.未。


論。若有現住至有成
現在。釋定.道戒成現在也。正理論云。理應
但說在定.道時成現在世。定.道無表不應
言住。如住果言唯說果成。非果現起。今
但云住。云何得知定.道現前。非但成就。是
故彼說猶令生疑。不能定證成現無表。
故應但言在定.道言。雖說住言勞而無
用 今詳彼意。前文已說成就去.來。此句
正明成就中世。故知說住顯起非成。以非
[014-0643a]
唯成。證成現故。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心
現前必無彼故。


論。已辨安住善惡律儀。下半頌。第二成處中
無表。


論曰至種類所攝。此釋處中多
無無表。若有無表是善.惡類。


論。彼初
剎那至說成現在。釋成現在並頌中字。


論。初剎那後至二世無表。釋成二世。如
文可解。


論。若有安住律不律儀。自下第三一頌。明
住律儀.不律儀人成處中善.不善無表。


論曰至不善無表。此釋住律儀成不
善無表。如文可解。


論。住不律儀至諸
善無表。釋惡戒成善無表。


論。乃至
此二心至通成過現釋成兩世 此二心未
斷者。雜心云。至彼纏所纏。盡已盡。當
知此即二心止已。無表即斷。與彼不住律
不律儀有少不同。


論。已辨無表成表云何。自下第四一頌明成
表也。


論曰至恒成現表。此釋表業正作
之時恒成現表。


論。初剎那後至如無
表釋。釋成過去不成未來。


論。有覆
無覆至逆追成者。釋二無記無成過.未。
法力劣故 逆謂未來 追謂過去。


論。此法力劣誰之所為。問也。


論。是心
所為。答也。


論。若爾有覆至勿成過未。
難也。能發之心既成過.未。因何所發之
表唯成現在。


論。此責非理至成有差
別。答也。表是色法。昧鈍心故。表色依心
起故。心等不然。無記表業從劣心起。其力
[014-0643b]
倍劣彼能起心。故心成三世。表唯成現
在。


論。如前所說住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五明不
律儀眾名。


論曰至名不律儀。釋眾名
也。以五義不同故立五名也。


論。然
業道名至立餘四名。釋名通局。如文可
解。


論。或成表業非無表等。下一頌。第六明成
表非無表等四句分別。


論曰至所發
表業。明成表業非無表也。不住善.惡
戒。起下劣思造善.惡業及無記業。皆唯成
表不成無表。


論。除有依福及成業道
 除有依福及成業道。雖下劣思亦發無
表。此第一句。


論。唯成無表至或生已捨。
釋成無表非成表也。此第二句。正理論云。
豈不已得靜慮異生今表未生。先生已失。
亦成無表非表業耶。何故頌中但標於聖
非易生者理亦可然。何故釋中標易生者。


論。俱成非句如應當知。第三.四句。如
文可知。婆沙一百二十二廣。即煩不
錄。


論。說住律儀至由何而得。自下一頌。大文
第五明得三律儀也。


論曰至亦心俱
故。此釋得彼心時即得彼戒。


論。彼聲
為顯至簡取無漏。釋頌彼。聖。兩字 彼謂
前靜慮。靜慮通漏.無漏故 聖。唯簡取無
漏。有漏非聖體故。


論。六靜慮地至如
後當辨。四根本及中間.初未至無漏定。非
上三未至。如後當辨。


論。別解脫律儀
[014-0643c]
至由他教得。釋得別解脫也 從他教
者謂能教者他。非一切。然十眾別人皆是
他也 等者。等取自然得戒等也。


論。此復二種至餘五種戒二種他。謂別人及
眾 四人已上名曰僧伽。戒八眾中苾芻
等三從眾得也 補特伽羅是別人。謂餘五
種從此得故。若勤策.勤策女從二人得。若
近事.近事女近住從一人得。


論。諸毘
奈耶至復說等言。別釋等字。


論。何者
為十。問也。


論。一由自然至共集受具戒。已下答也 正理論云。自然謂智。以不
從師證此智時得具足戒。即是佛及獨覺
至盡智時得此戒也 二由入正性離生。
謂五苾芻。正理論云。由證見道得具足戒 此即憍陳那等五苾芻也 三由佛命善來苾芻爾時俱戒。謂耶舍等。耶舍此云名譽。正理論云。由本願力佛威加故 四信
受佛為大師爾時得戒。謂大迦葉等 五
由善巧酬答。謂蘇陀夷。蘇陀夷此云善施。
年始七歲善答佛問稱可佛心。雖年未滿
二十。佛令眾僧羯磨受具足戒。善巧酬答別
開一緣。非酬答時即發也 言酬答者。
佛問彼言。汝家在何處。蘇陀夷答言。三界
無家 六由敬受八尊重法。爾時得戒。謂
大生主 舊云大愛道者訛也。梵云摩訶
波闍波提。摩訶此云大。波闍此云生。波提
此云主。是大梵王千名中一名也。眾生多故
名曰大生。梵王能生一切眾生。與大生為
主。名大生主。從所乞處天神為名。大生
[014-0644a]
主是佛姨母。佛遣阿難為說八尊重法。彼
即敬受。爾時得戒。此八是尊大苾芻法。
故名八尊重法。舊云八敬。於尼眾中最
初出家。廣如律說 七由遣使。得戒。謂法
授尼。尼名法授。此尼端政。欲往僧中恐
路有難。受具戒時不對大僧。大僧遣尼
受法轉與受戒。故名由遣使得具戒也。
為護難故別開此緣 八由持律為第五
人。謂於邊國以無僧故極少猶須五人。以
和上不入眾數餘四成眾。減不成眾。於
五人中必信一人持律羯磨。故言持律第
五。減五不成。多即不遮 九由十眾。謂
於中國僧多之處。極少猶須十人。多亦不
遮 十由三說歸佛.法.僧。謂六十賢部
眾。佛遣阿羅漢為說三歸受得具戒。


論。如是所得至表業而發。論主制上得戒非
定依表發無表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若
住別解脫律儀。及住不律儀。現無身表。有
二說。一云第二剎那以後。彼初剎那必有表
故。二云彼初剎那亦是所說。有現無身表
受不律儀故。滅定中得具戒故 解云。現
無身表受不律儀者。謂受事得不律儀
 在滅定中得具戒者。謂那舍沙彌第三羯
磨入滅定等。又亦容是上法見諦得戒等
也 此兩說中後說為正。入無心定時無
表業故 婆沙云若住別解脫律儀及不
律儀現無身表者 此據現無身表。依過
去加行表發者。亦得是現無身表。不得定
是欲界無表離表而發 正理四十二云。有
[014-0644b]
餘師說。非於欲界一切無表悉依表生。如
得果時五苾芻等 准後師釋。前必應云
欲界無表定從表生。正理通餘師引證云。然
彼先時決定有表 准此論文。正理斷取欲
界無表定從表生。若無根本從加行生
 然此兩說與婆沙不同 婆沙云。若住別解
律儀現無身表。一說據後剎那。一說初容
無有。不說從加行生。亦得是住律儀
無身表業。即不得是離表而生 有人誤
釋謂為同也。此論中云如是所得別解脫律
儀非必定依表業而發 又論云。七善業
道若從受生。必皆具表.無表。受生尸羅必
依表故。佛及五苾芻別解脫戒。不從受生
故不依表。論主存也。故言非必定依表業
而發 正理論師不許此義。故云然彼五
苾芻等先時決定有表相續不斷。至得果
時從彼而發。又論主。亦言非欲界無表離
表而生。故知論主說佛及五苾芻得別解
脫時身亦有表 論師此釋前.後自違。待
重撿文會釋。不可一論同自相牟楯。


論。又此所說至要期而受。自下大文第六明
二邊際。文中有二。一明別解脫戒。二明惡
戒。此文初也。


論曰至晝夜邊際。明別解
脫戒。唯有二邊際。


論。重說晝夜為半
月等。此通伏難 難云。若唯有二分齊。何
故經中。云或半月或一月受近住戒 通
云。說半月等者。此說重受日夜戒。滿
半月等名半月等。非是一受經半月等
也。如無量壽經云。日日如是受王八戒
[014-0644c]
 即是日日受經半月等也。


論。時名
是何法。問時體也。


論。謂諸行增語至
立晝.夜名。答也。增語是名。即是有為法
光位闇位。立晝夜名。


論。二邊際中
至非亦得起。經部難也。盡壽分齊有三道理
戒後不生。一依身別故。二別依身中無加
行故。三無憶念當受時所遮防故。一晝
夜復。或五。或十晝夜等時。何法為障令
戒斷訖。


論。必應有法至一晝夜故。有部
答也。法性微細唯佛能知。經中既說唯一
晝夜。用應有法能為障礙。


論。於如
是義至一晝夜戒。經部令有部等尋思經意
 經說唯一晝夜者。以所化根難調伏故。
且說一晝夜。非謂越一晝夜戒不得生。


論依何教理作如是言。有部反問經部。


論。過此戒生不違理故。經部答理。


論。毘婆沙者至不許斯義。有部以無教故不
許。正理破云。復減於此。何理相違。謂所化
根有難調者。已許為說晝夜律儀。何不為
調漸難調者。說唯一夜一晝須史。以難
調根有多品故。由此知有近住定時。若減
若增便不發戒。世尊觀見故唯說此 是故
經部與正理師無諍理中橫興諍論。


論。依何邊際得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
惡戒邊際。


論曰。至智人所訶厭業故。
明惡戒唯有盡壽無晝夜也。以無對師
要期受故。


論。若爾亦無至得不律儀。
難。若以無對師受一日夜即無晝.夜。亦
無對師要期盡壽。應無盡壽。


論。雖
[014-0645a]
無對師至故不立有。通難。由起畢竟壞善
意樂故。得盡壽不律儀。雖起暫時壞善
意樂。不對師故不得日.夜不律儀也。雖
暫時壞惡意樂心。以對師受得近住戒。
若有對師受不律儀。亦令得惡戒。然無受
者故不立有。


論。經部師說至阿世耶
故。述經部宗。經部說。如善律儀無別實物
名為無表也。但於現思上差別防惡功能。
所熏習種子功能。假立無表 此不律儀亦應非實。即欲造惡不善意樂相應意
思。熏身.語七差別功能熏成種子假名惡
戒。由此熏習七思種子。後時善心雖起。名
為成就不律儀者。以不捨此惡意樂故
 惡意樂者。如意樂一生以殺自活中間。雖
行施等起其善業。此殺意樂而不息也
 阿世耶。此云意樂 攝大乘論。以欲及勝
解為意樂體。亦是思願。願體亦同。


論。說一晝夜近住律儀。大文第七明近住戒。
於中有三。一明受戒儀式。二明八支所
以三明受人不同。此文初也。


論曰至齋
竟亦得受。釋受時也。准此論文。先無
要期者齋後受戒不得。又准此齋前總名
晨旦。正理論云。受此律儀必須晝夜。謂至
明旦日初出時。婆沙一百二十四云。一晝.
一夜不增.不減。謂清旦時從師受得。至
明清旦律儀便捨 乃至 時分定故。光.
闇往來易了知故。


論。言下座者至不
發律儀。釋受律儀也 若不在下床等。
即不恭敬。有慢心故不得律儀。病者雖
[014-0645b]
不曲躬等。無慢心故亦得戒也。


論。
此必從師至能不違犯。釋此律儀無自誓受。
必從師也。


論。受此戒者至二俱不成。
釋從師儀式也。


論。具足受八支至近
住不成。釋具支闕不成也 正理論云。具
受八支方成近住。隨有所闕近住不成。諸
遠離支互相屬故。由是四種離殺等支。於
一身中可俱時起。以諸遠離相繫屬中或
少或多相差別故。


論。受此律儀至如新
異故。釋律儀嚴飾異也。富貴者常嚴身具
雖復精花。不生憍逸故亦得戒。


論。
受此律儀至日初出時。釋戒捨時也。


論。若不如斯至不得律儀。總釋也。一若不
且受。二若不在師下床。三若不從師受。
四若不隨師教受。五若不具八支。六若
不離嚴飾。七不盡晝夜 七中隨闕一
緣不得律儀。但得處中妙行。正理論云。然
為令招可愛果故亦應為受。廣如婆沙二
十三說。


論。又若如斯至深成有用。明
近住利益。


論。言近住者至近盡壽戒住。
釋名也。兩釋無評。正理論中兩說如前
 又云。有說此戒近時而住解云。此時促名為近住。以是婆沙第三家
釋也


論。如是律儀至說此名長養。釋異名
也。


論。何緣受此必具八支。自下第二有一頌。
明八支所以。


論曰至厭離心故。明八
戒有三種支。一尸羅支。二不放逸支。三禁
約支。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厭離能證律
儀果故。


論。何緣具受如是三支。問
[014-0645c]
 何緣要須具受尸羅等支。


論。若不具
支至諸惡業故。答受尸羅支所以。若不
受尸羅支。不能離性罪。


論。次離飲
酒至諸事業故。答。若不受不放逸支。不能
離失念故。若失念忘失應作.不應作
事心樂故遂犯尸羅。


論。後離三種
至心便離憍。答。若不受禁約支。心便憍舉
尋即毀戒。正理論云。謂香鬘等若恒受用。尚
順憍慢為犯戒緣。況受新奇曾未受者。故
一切種皆應捨離。


論。若有能持至心縱
逸故。受齋有二事。一自憶受近住戒。二於
世間深生厭離。若非時食二事俱無。


論。有餘師說至分為二故。敘異說也。太法
師云是龍樹說。此法師意說。既云齋戒故
以不非時食以為體性。除齋餘有八種
說名齋支。果塗飾香鬘為一。舞歌觀聽為
一。食節有八支 齋梵名鄔波婆婆。此
翻為齋。或名近住。


論。若作此執至隨
行隨作。論主與餘師出違經過。若謂餘戒
有八。齋為第九以為齋體。何故經說離
非時食已便作是說此第八支 既言第
八。明餘唯七。又言支故。明非別立離。
非時食以為齋體。不是齋支。


論。若
爾至名齋支。餘師反問。既齋等八事總是
齋支。別立何法以為齋體。


論。總標
[014-0646a]
齋號至應知亦爾。論主答也。如文可解。


論。毘婆沙師至支非靜慮。敘有部宗。
准上有如聲故知道支等喻釋文也。


論。如是所說至即正見等支。總責非理。如
何自體與自體為支。


論。若謂前生至
不具有八支等。破轉計也 正見等若三
摩地等。不可即此正見等為道等體。即用
此正見為道等支。亦不可說前生正見等。
與後生正見等為支。最初念時應無八支
故。正理救云。經主於此謬作是責。不可正
見等即正見等支。若謂前生正見等為後生
正見等支。則初剎那聖道等應不具有八支
等。非毘婆沙說正見等其體即是正見等支。
亦非前生正見等。為後生正見等支。然於
俱生正見等八。唯一正見有能尋求諸法相
力說名為道。以能尋求是道義故。即此正
見復能隨順正思惟等。故名為支。所餘七支
望俱生法能隨順故說名為支。非能尋求
不名為道。實義如是。若就假名。餘七皆能
長養正見。故思惟等亦得道名。見名道支
亦不違理。由此類釋齋戒八支。經主於中
何憑說過 俱舍師破云。若就實義。正見
但應言是道。是正思惟等支不應言亦道
支。既言亦道支還望於道。若就假名。餘
支亦應名道。何故但言是道支。


論。為唯近事得受近住下半行頌。第三明
受近住人別。


論曰至除不知者。釋餘
亦有。謂受近事及但受三歸等皆得戒
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誰應受此近住
[014-0646b]
律儀。如是說者。亦聖。亦異生。亦近事。亦非
近事 未受近事一日夜歸依三寶等者。
即是婆沙非近事也。若不受三歸受近住
戒不得。除不知者。正理論云。除不知者。
由意業力亦發戒故 婆沙三十四云。有
說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受之先.後。或
復忘誤不受三歸但受律儀。而授者得罪。
若有憍慢不受三歸但受律儀。必不發
戒。


論。如契經說至鄔波索迦准正理
文乘前起也。正理論云。豈不三歸即成近
事。如契經說。乃至。名曰鄔波索迦 此是
乘前問也。若有非是近事唯受三歸得
近住戒者。豈不受三歸時即名近事 外
國師說。但受三歸即名近事 薩婆多說。
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方名近事。准經所說
先歸三寶後稱近事。


論。為但受三歸
即成近事。問。為前受三歸即成近事。為
至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時方名近事。


論。外國諸師說唯此即成。外國師者是迦濕
彌羅國外健駄羅國經部諸師說。唯受三歸
即成三歸鄔波索迦。說戒相時方得五戒近
事名。


論。迦濕彌羅國至則非近事。此
是有部宗也。近事唯一要得五戒方名近
事。無唯三歸成近事也 四分律云佛為
價客。受二歸即名近事。及為婆羅門婦。
受二歸時名近事女。其宗別也。


論。若
爾應與此經相違。經部難。若無唯受三歸
名近事者。即與大名經相違。經說受三歸
已自稱云我是鄔波索迦。未說戒相未發
[014-0646c]
戒故。


論。此不相違己發戒故。有部答。
既已發戒。非是唯三歸即名鄔波索迦。


論。何時發戒。經部問。已下大文第八明近
事。文中有五。一明發戒時。二明支具闕。
三近事等成三品因。四便明三歸。五明立
支所以。此文初也。


論曰至便發律儀
故。釋發戒時也。說三歸時未得戒。自稱
近事便發戒也。


論。以經復說至令識堅
持。重引餘經證。以經自稱我是近事。後
復說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生言故。故知
前時已得五戒彼雖已得令了知故。為
說捨生等五種戒相令識堅持。


論。如
得苾芻至此亦應爾。引喻釋也。如苾芻等
於羯磨時已得具戒後說戒相。


論。
是故近事必具律儀。結有部也。若別說
戒相時得。容有不能持者不發戒。既總
受三歸自總稱我是近事即發戒故支必
具五。


論頌曰至謂約能持說。自下有三句。第二
明支具闕。上兩句問。下一句答。



曰至能學滿分。引經難也。


論。謂約能持
至說能學言。有部通經 言一分等者。先已
具得五戒後持一分.少分.多分.滿分不同
故分為四 若不爾者。不應言學一分
等。應言受一分等。婆沙一百廿三云。答
此說持位非說受位。謂於五中。持一不
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
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滿。


論。不爾
應言受一分等。反難釋也。既言學一分。不
[014-0647a]
言受一分。故知就能持說。


論。理實約
受至故名近事。有部定自宗為理實也。


論。如是所執違越契經。經部責有部違
經。


論。如何違經。有部反問。


論。謂
無經說至捨生言故。經部答違經也。大名經
中不說自稱我是近事等言。便發五戒。
此大名經不說我從今者。乃至命終捨生
言故。豈得別將餘經不釋近事相經釋
近事耶。


論。經如何說。有部問。


論。
如大名經至故違越經。解云。經不說故名
違越經。如大名經中說近事相。於此經中
不說自稱我是近事時得戒。從今捨生言。
又不是大名經說故是違越。


論。然餘
經說至捨生等言。通有部引經也。餘經中
說我從今等。是其別事。非近事相。


論。
設說亦非至已發五戒。縱有部餘經說近事
相。亦不明了。誰能准此不明了文。便信前
時已發五戒 此破有部先時發戒。


論。又約持犯至乃至廣說。破有部通經也。
正理論敘廣牒破已。乃至。且經所說我從
今時乃至命終捨生等者。何理。唯說得證
淨人非諸異生亦立此誓。諸異生類將受
律儀亦有如斯堅固意樂。乃至為救自生
命緣。終不虧違所受學處。如斯誓受世
現可得。然此文句大名經中現有受持不違
正理。故不應捨所誦正文准此。經部大名經無此文。有部大名經
有此文。設大名經無此文句。於我宗義亦無所

違。非我宗言說此文句究竟方發近事律
儀。由說自稱我是近事憶持護念便發律
[014-0647b]
儀。以自發言表為弟子。如大迦葉得具足
戒。世尊既說鄔波索迦應具受持五種學
處。彼說我是鄔波索迦。必具律儀何勞致
惑。如稱我是國大軍師。彼必具閑兵將事
業。依如是喻智者應思 又經主言約持
犯戒說 乃至具牒俱舍論文 此全無
理。唯對法宗所說理中應問答故。雖知近
事必具律儀。而未了知隨犯一種為越一
切為一非餘。由有此疑故應請問。諸部
若有未見此文。於此義中迄今猶諍諸部有諍
為犯一時捨一切。為犯一時捨一也。若異此者。佛經數言鄔波索

迦具五學處。誰有於此已善了知而復懷
疑問受多少。設許爾者疑問相違。謂彼本
疑受量多少。而問有幾能學學處。答學一
分等。豈除本所疑。故彼義中不應問答。經
主於此不正尋思。於諍理中懷朋黨執。翻
言對法所說義中問不應問。況應為答。


論。若闕律儀至此亦應爾。有部以苾芻
等戒為例難也。


論。何緣近事至支量
定爾。經部反問有部戒支不同。


論。
由佛教力施設故然。有部答也。


論。若爾
何緣至非苾芻等。經部引文不同。例釋具
支.不具支異。


論。迦濕彌羅國至得成
近事。述有部宗也。


論。此近事等一切律儀。已下一句。第三明
成三品。


論曰至或成上品。明戒由受
心成下.上品。不由依身 凡或有上
 無學有下。


論。為有但受至成近事不。
問。


論。不成近事除有不知。答。若知應
[014-0647c]
受三歸。慢心不受不得律儀。若不知須
受三歸而受者。受者得戒。戒師得罪。婆沙
三十四云。歸依有二種。一與律儀俱。二不
與律儀俱。與律儀俱者。唯在人趣三洲
非餘。不與律儀俱者。通餘趣處。問若不
受三歸而受律儀。彼得律儀不。有說。不
得。以受律儀必依三歸。以三歸為門
得律儀故。有說。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
受之先.後。或復忘誤不受三歸者。受得
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歸
但受律儀。彼必不得。問有在母胎或嬰孩
位。母等為受三歸.律儀。彼為得.不。答彼無
心故不得律儀。然與後受為其因故有此
益故先應為受。問彼前生中修何善業今
在母腹或嬰孩位。他便為受三歸.律儀。答
彼前生恒樂讚歎三歸.淨戒。亦勸無量百
千有情。歸依三寶。及受淨戒。或復施他受
持三歸.律儀資具。今身獲得如是善利。如
契經說。歸依佛者不墮惡趣。生人.天中
受諸快樂。問現見世間歸依佛者。亦墮惡
趣。或受眾苦。何故世尊作如是說。答若增
上心不顧命身歸依佛者得此善利。不
說一切故不相違有餘師說。此依已得證
淨者說。不說一切。


論。諸有歸依已下一頌。第四便明三歸 此
明所歸三寶體性。


論曰至能覺一切。
釋所歸依體。佛有無記色身。及有漏功德.
無漏功德等。此三種中唯歸成佛無學法。即
是唯歸無漏法也。


論。何等名為佛無學
[014-0648a]
法。問。


論。謂盡智等至前後等故。答。此
唯取盡智.無生智。無學正見智。色身等
法。與前未成佛時等故。隨行可知。


論。為歸一佛一切佛耶。問。為歸釋迦一佛。
為歸一切諸佛。


論。理實應言至相無
異故。答。一切諸佛無學道相更是平等。理合
總歸。婆沙三十四云。若歸依一切佛者。如
說我是勝觀弟子云何通。答隨依彼佛
出家見諦。即說我為彼佛弟子。此說依止
不說歸依 又云。佛依法生。法勝於佛。
何故先說歸依佛耶。答佛為教主。若佛不
說法。不顯現故。先歸佛 復次。如有病
者。先訪良醫。次求妙藥。後覓看者。佛如
良醫。法如妙藥。僧如善巧看執藥人。故說
三歸依如是次第。


論。歸依僧者至不可
破故。明歸僧。唯歸學.無學法。此亦唯無漏。


論。為歸一佛僧一切佛僧耶。問通局
也。


論。理實通歸至相無異故。答通歸也。


論。然契經說至現見僧寶。釋通經也。佛
初成道未有僧寶。為商人受三歸法。佛
法現歸。僧指當成。四分律云受二歸
 若歸一切僧者。爾時亦有七生預流.不還
果等。何不說歸指當來僧令歸依耶。


論。彼經但為至現見僧寶。通也。當來五俱
隣等。是現見僧。餘七生.及過.未等非現見僧。故不相違 顯宗二十云。僧有多種
謂有情人.聲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內
非聲聞僧。可是餘僧自然覺故。今所歸者
是聲聞僧中除異生。聖僧除佛。福〔田〕-【甲】【乙】田僧除異生.佛田僧
[014-0648b]
除異生.佛 准此論文。福田僧通三。聲聞。
兼凡。聖僧竝佛。佛非聲聞僧是福田.及聖
僧攝。


論。歸依法者至故通歸依。明歸
依法。此論文毘婆沙意也。三十四云。問歸
依法者。為歸依自相續諸蘊滅。為歸依他
相續諸蘊滅。為歸依無情數諸蘊滅耶。設
爾何失。若但歸依自相續諸蘊滅者。如何
不是少分歸依。若亦歸依他相續等。諸蘊滅者。如何但言我歸依法不言一切。又如
何說救護義是歸依義。他相續等諸蘊滅。於
我無救護義故。答應作是說。歸依自.他
相續.及無情數等一切蘊滅。問他相續等諸
蘊滅。於我無救護義如何歸依。答彼雖於
我無救護義。而彼於他有救護義。救護
相等故亦歸依。此依得說。若依自性隨有
漏法有爾所故。自.他所得滅無有異。我於
一切有漏蘊中得離繫故。一切滅於我皆
有救護義。


論。若唯無學法至成無間
罪。外人難有部也。


論。毘婆沙者至彼
隨壞故。引婆沙通難。以破所依能依無
漏法壞故。所以損生身。望無漏法得罪。


論。然尋本論至不容前難。論主不信婆
沙通自通難也。本論但言無學法能成於
佛。不言生身非佛身。既是佛出血。於佛
得罪。故不容前難。


論。若異此者至非
憎非佛。反難有部。若佛.僧身非僧。非佛。唯
無漏法是佛.僧者。若佛及僧住世俗心爾時
無無漏法。應非僧非佛。


論。又應唯
執至成佛無學法。重反難也。現見。飲食等供
[014-0648c]
養比丘身。歸禮生身佛。若謂生身非僧.
佛者。飲食等應供養苾芻戒。歸禮佛應唯歸禮佛無學法。不應歸禮佛生身也。


正理論云。今詳經主於本論義未甚研尋。
能成佛言已遮佛體攝依身故。謂佛名言
依佛義立。唯此所目是真佛體。若佛名言
就依身立。於未證得無學法時已有依
身應亦名佛。故知佛號不目依身由此依
身。非能成佛。故本論說能成佛言。已遮依
身亦是佛體已顯佛體唯無學法 乃至
 毘婆沙者作是釋言。壞彼所依彼隨壞
故。如是釋難深為應理 正理又云。經主
乃至爾時學.無學法不現前故。此難不然。
非所許故。謂我不許學.無學法唯現在位
方成佛.僧。唯言佛.僧得彼法故。得於諸
位曾無間斷。寧住世俗心。便非僧非佛。設
許現在方成佛.僧。亦無有過。以許彼得
其體亦是學.無學故。得一切時常現前故。
經主復言。又應唯執成苾芻戒即是苾芻。
是我所宗。豈成過失。以得戒故假說依
身亦名苾芻。與前義等。是故經主於對法
宗不善了知所說文義 婆雌子部作如
是言。補特伽羅是所歸佛。此非應理。所以
者何。彼無差別不成歸故。謂歸離繫補特
伽羅。與歸世尊。有何差別 准上。經部
歸生身。有部歸無學法。婆雌子部歸補特
伽羅。


論。有餘部說至不共法。敘異說
也。此意歸佛身中有漏.無漏有為功德。與
上三說不同。大眾部等佛無有漏。與大乘
[014-0649a]
同。上明所歸三寶體也。正理論云。所歸依
者謂滅諦全。道諦一分。除獨覺乘菩薩學位
無漏功德。何緣彼法非所歸依彼不能救
生死怖故。謂諸獨覺不能說法教誡諸有
情令離生死怖。菩薩學位不起期心。故
亦無能教誡他義。故彼身中學.無學法不
能救護。非所歸依。有餘師言。不和合故。
不顯了故。如其次第。獨覺.菩薩非所歸
依。


論。此能歸依何法為體。問也。


論。語表為體。答也。此出能歸依體。正理論
云。此中能歸語表為體。自立誓限為自性
故。若并眷屬五蘊為體。以能歸依所有言
說。由心等起非離於心。婆沙三十四云。能
歸依者。有說名等。有說是語業。有說亦身業。
有說是信。應作是說謂是身.語業。及能
起心心所法。并諸隨行。如是善五蘊是能
歸依體 俱舍同第二師。正理不同婆沙諸
師。諸師中無取語業.及心等為體者。應
作是說是正義。因何兩論皆不同婆沙
正義 有人云。論主故述婆沙不正義。試
後學徒為覺不覺。眾賢尊者不覺斯文還
依此釋。若依正解同婆沙評家 此釋非
理。論主大有與婆沙不同義。豈皆試後
學耶。又但讀婆沙者即覺。何為眾賢不覺。
又眾賢兼有隨行能起與俱舍異。如何是
同 今詳。三論不同。所以者。有別意也。
婆沙通說能歸。所以取身.語等。俱舍言此
能歸依者。即此律儀中能歸體也。正理言
此中能歸者。亦是律儀中能歸也。皆有別
[014-0649b]
意。此由論乘明受律儀後釋三歸故。
此中受律儀三歸能歸以語表為體。以能
教先稱受者隨教稱故。若身禮亦不成
隨教歸依之法 由此兩論唯取語表業。俱
舍據顯略不說心等。正理具述兼明心等。
若謂意別合有是非。既無是非。大意
是同。據義別也 婆沙通明歸依通身.語
等。


論。如是歸依至一切苦故。釋歸依
義。歸依救濟為義。由此三寶為依能永解
脫一切苦故。以餘不能永解脫一切苦故。


論。如是世尊言至能解脫眾苦。下引五
行頌證。前兩頌證耶不脫眾苦。後三
行證正歸依能脫眾苦 制多者。外道塔
廟。


論。是故歸依至為方便門。結也。八
眾受律儀必以三歸為門。正理論云。如
是歸依救濟為義。他身聖法及善無為。如
何能為自身救濟。以歸依彼能息無邊生
死苦輪大怖畏故。非如牧竪防護諸牛。提
婆達多守餘人等。但令不散。非所歸依。不
能令息生死畏故。雖復亦有歸佛.法.
僧。然彼不蒙現救濟者。以彼違越佛教理
故。如有依王為違王勅王不救濟。此亦
應然 有餘師說。彼亦能與後邊善根為
種子故。歸依但作正行種子。非即由此能
息苦輪。故有歸依未蒙救者 有餘師說。
彼雖歸依。未能奉行歸所為故。歸依所為
其體是何。謂見四諦。故伽他說。伽他即俱舍
五行頌中後三行頌諸有歸依佛等 又云。
又佛譬如能示導者。法如安隱所趣方域。
[014-0649c]
僧如同涉正道伴侶 又云。三所歸依有
差別者。佛唯無學。法二俱非 二俱非者
非學非無學也 僧體貫通學與無學
 又佛體是十根少分謂信等五根。喜.樂.捨.意.具知根也。僧通十
加未知當知根。及已知根也。法體非根。擇滅.涅槃非根
攝故 又歸依佛。謂但歸依一有為沙門
佛亦名羅漢故。歸依法者。謂通歸依四無為沙門
果。歸依僧者謂通歸依四有為沙門果。及
四果能趣向。


論。何緣世尊於律儀處。已下。第四明立支
所以。文中有三。一明離耶行所以。二明
離虛誑語所以。三明離飲酒所以。半頌
即初文也 論曰至非非梵行。此有三因
此即初文准此非梵行不感惡趣。


論。
又欲耶行至離非梵行。第二因也。


論。
又諸聖者至謂定不作。第三因也。正理論云。
經生聖者亦不行故。離非梵行則不如是。
若異此者經生有學應不能持近事性戒
非梵行應是性罪。應不能持性罪。理實亦能持遮罪。謂不飲酒。況性罪也 又解。以是性戒名性罪非五
種不作皆是性罪 於欲邪行一切聖人定得不作

名為律儀此不作律儀無有別體。前戒已
捨。今生未受故。但是前身曾受五戒。雖復
經生更不受戒。欲邪行等必定不作。非
梵行即不如是。雖有學曾受具戒。經生
捨戒更未受戒。即犯非梵行也 正理論
云。若諸近事後復從師要期更受。離非梵
行得未曾得此律儀不 有餘師說。得此
律儀 有說不得未得律儀。然獲最勝杜
多功德名獲最勝遠離法者。謂能遠離婬
[014-0650a]
欲法故 今詳。後解為勝。不得律儀應
得別遠離無表。所以者何。離非梵行律儀
無獨受者。必以五.十.二百五十.五百等
同受得故。此等闕支不發律儀故。


論。諸有先受至得律儀不。問。


論。理實應
得至得別解律儀。答。


論。若爾云何後
非犯戒。難。自下半頌答也。


論曰至非
毀犯前戒。釋頌。如文可解。


論。何緣但制至近事律儀。下半頌。第二明
離虛誑語所以。


論。亦由前說至得不
作故。答。


論。復有別因。此重問也。


論曰至能防後犯釋頌文也。如文可解。婆
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說。離虛誑語易
可訪護。非離餘三。謂處在家御僮僕等。
難可遠離離間等三。復有說者。作虛誑
語業道最重餘三少輕。是故不立。有餘師
說。唯虛誑語能破壞僧故立學處。餘三不
爾有餘復說。若諸聖者經生不犯立近事
戒。聖者經生必定遠離虛誑語業。非餘
語業所以者何。餘語有三。謂從貪.嗔.癡
生。經生聖者雖不犯從癡所生。癡見品攝
故。聖者已斷。而犯貪.嗔所生。是故不立
 更釋如此論。


論。復以何緣至近事律儀立餘飲酒為性
罪家問。


論。誰言此中不離遮罪。立飲
酒為遮罪家答。


論。離何遮罪。重問。


論。謂離飲酒。重答也。


論。何緣於彼至
唯遮飲酒。縱是遮罪重問。自下半頌。第三
明離飲酒所以。


論曰至令離飲酒。釋
[014-0650b]
所以也。


論。寧知飲酒遮罪攝耶。問。


論。由此中無至能無染心。答。夫性罪者
必染心行。為療病時分限飲酒。無染心故
非是性罪。


論。豈不先知至即是染心。
難也。


論。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
知性多飲。自節力飲。豈非知量。染心寧
有。


論。諸持律者言至彼飲酒故。敘異
說也。佛既唯除性罪。皆開供病比丘。既
復有病佛不開酒。故知飲酒是性罪攝。第
一證也。


論。又契經說至是性罪攝。第二
證也。


論。又諸聖者至如殺生等。第三證
也。既殺生聖不犯殺等是性罪。飲酒聖不犯
故亦是性罪。


論。又經說是身惡行故
第四證也。


論。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立對
法宗。


論。然為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
一證。


論。又令醉亂至所霑量。通第二
證。不能飲者。乃至。茅端所霑量酒。亦醉亂
故。若開能者此類亂故。所以總遮。


論。又一切聖至量無定故。通第三證。


論。又經說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證。五戒
唯此一戒言放逸處餘四不言放逸處者。
是性罪故。正理云。何緣此皆性罪。乃至。如
為除病知量服毒能令無損。豈是罪耶。
故非飲酒皆惡行攝。若為憍逸。或為歡娛。
或知醉亂而貪故飲。此等皆託染污心生。
約此經中說身惡行。應知此是性罪所攝
 准此論文。若染心飲酒是性罪。又准此。染
心斷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論。然說數習墮惡趣者。牒別文也。


論。
[014-0650c]
顯數飲酒至轉增盛故。通別文。有三因。如
文可解。


論。如契經說至依何義說。此
問。經中依何義名窣羅酒.迷麗耶酒。復
皆言末陀及是放逸處耶。


論。醞食成
酒至所依處故。已下釋也 醞餘物成者。
蒲桃等。所以經說三名 酒是放逸處言
窣羅.迷麗耶。簡檳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飲
也 言末陀者。簡醞食為酒及醞餘成
變壞。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飲醞食及餘
物酒末陀者。無問多少。是放逸所依
處。故制令不飲也。
俱舍論疏卷第十四


興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賢
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於東南院點了
今日依中宮御惱於大佛殿有千僧御讀
經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