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5 俱舍論疏-唐-法寶 (master)



俱舍論疏卷第五


沙門(釋)+法【乙】法寶撰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三



論。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
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
為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
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
此同因故名同分。論既此釋。徒煩異解
 亦名眾同分。同法非一名為眾同。與彼為
因名之為分。


論曰至名眾同分。就長
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經部難 就
述有部宗中。先總。復別。此名總也 有別
實物。舉其體也 名為同分。述其名也
 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會異名也。


論。此
復二種至各等有故。於中二。一有情同分。二
法同分 就有情同分中復分為二。一無差
別。二有差別。此文釋無差別 謂一切有情
平等皆有。唯簡無情。名無差別。


論。有
差別者至各等有故。此釋差別。故正理論云。
一趣等生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
飲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
同分。如鮮淨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
形等非唯因業。現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
果。諸根業用.及飲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
業有差別故此差別者。理不應然。或有身
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以眾同分有差別
故業用等別。若身形等唯業果者。隨其樂欲
[005-0541b] 。業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得有。此中身
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
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
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說。非草.木等。故契經
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就界.
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分。復有
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准上論文差別之
因非唯業力兼同分也。品類差別種種不
同。一一之類皆有同分。與無差別覺為境
界。蘊.處.界同其義亦爾。即有情類蘊.界.處
同。相狀相似亦有同分。


論。復有法同
分謂隨蘊處界。此釋法同分也。此法同分
與蘊.界.處無差別覺以為其因。亦與彼法
為無差別因也。


論。若無實物至如理
應知。舉同分果證有同因。


論。頗有死
生至謂除前相。此明得.捨。如文可解。


論。若別有實物至別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經
部難也 於中有六。一別立異生性難。二
無量難。三無用難。四無情同分難。五同分無
同分難。六同外道難。此初難也 既有異
生同分何用別立異生性耶 正理釋云。豈
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
故由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為同
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
性。入離生時於眾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
性捨而不得。


論。又非世間至無別用故。
第二難也。


論。世雖不了至亦何所用。第
三難也。正理釋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
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
[005-0541c]
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業
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論。又何因不許至
互相似故。第四難也。正理釋云。何不許有
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大過失故。汝
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許菴
羅等趣。綠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說故。但
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有情說有同分非
於草等。復云何知。如是同分別有實物。
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無有展
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說別有同
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
說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
於彼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
事證有實物。又木.素.漆.雕.畫等像。及彼
真形。雖有色形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
非唯見彼相似即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
物類方起實言。故知實有此差別法。此實
言說由此法生 木等無同分不得言實。
人等有同分。故言實也。


論。又諸同分至
覺施設耶。第五難也。正理釋云。如何於彼更
無同分。而起無別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
同類事等因性故。即為同類展轉相似覺施
設因。如眼.耳等由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
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成。


論。又應顯
成至由此發生。第六難也。無差別同分如總
同句義。差別同分如同異句義 或唯如同
異句義。


論。毘婆沙師至於多轉故。論主
引婆沙答。正理釋云。此應顯同勝論所執
總同句義.同異句義。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
[005-0542a]
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
令同彼亦無多過。非勝論者執眼等根能
行色等。即令釋子捨如是見別作餘解。故
彼所難是朋黨言。求正理人不應收採
 述曰。若如勝論。一法遍於多法。其體是常
依和合諦。是為有過。若彼外道計二句義其
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
令同彼亦無多過。論。又縱於彼至乃至廣
說。有部第二引經證也。


論。雖有是說至
名為同分。此經部通經也。如經部釋此經
文。是假非實。


論。若爾所說同分是何。
有部徵也。


論。即如是類至違我宗故。經
部答也。餘文可解。


論。已辨同分無想者何。自下第三明無想異
熟。


論曰至是異熟果。此釋無想處用
等也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明依處也 有
法能令心.心所滅。寄用顯體 名為無想。立
其名也 是實有物。明假.實也 能遮未
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明滅世時 如堰江
河。舉喻顯也 此法一向是異熟果。明五類
也。


論。誰之異熟謂無想定。辨其因也。
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師釋。初師釋云。無想定
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眾同分是彼有心
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
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
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
感無想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
若有心時亦感無心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
感有心諸蘊異熟。評曰應作是說。無想異
[005-0542b]
熟唯無想定感。一切命根.及眾同分等眼
等色根。皆是業感。餘蘊俱感 正理論云。
此法一向是無想定所感異熟。由彼無想有
情天中無想.及色。唯是無想定所感異熟故。
此定無力引眾同分.及與命根。以眾同分.
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靜慮所感果故。彼
處餘蘊是共異熟 准正理文同初師義。
非評家義 此論云。誰之異熟。謂無想定
 准此論文。唯與第四說別。前三師說.及評
家義。皆說無想是無想定果。唯第四說通有
心果。


論。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此釋
無想有情天處。


論。彼為恒無想為亦有
想耶。已下明無想天亦有想也。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答
也。謂初生彼天多時有想。將欲命終位亦
多時有想。於其中間長時無想。以此義故
名為無想。非是彼天全無想也。婆沙一百
五十四評家云。如是說者。此事不定。或前多
後少。或前少後多。隨彼意樂有差別故
 又婆沙評家云。出無想心通生得善.有覆
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斷。幾隨眠隨增者。
色界有漏緣。謂第四定有漏緣隨眠。問何故
無漏緣隨眠。於彼無想不隨增耶。答彼計
無想為涅槃。無想定為真道。乃至。生彼及
從彼沒。唯如是執還復隨轉。於真滅道不
謗為無。故無漏緣爾時不起。問彼無想位三
食亦滅。云何說有食。答食有二種。一先時
能引。二現在任持。彼位雖無現任持食。而
有先時能引食。故名為有食 問入無想
[005-0542c]
心為通幾性。幾部所斷 有人釋云。雖未
見文准彼出心入心亦爾 今詳入心多分
唯是異熟生心。以順滅故。趣異熟故。前心
雖非等無間緣。然正理論云。彼以宿業等
無間緣為任持食。謂由宿業引眾同分.及
命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
引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為任持食。無
心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為食。現在都無。有心
位中二種俱有。已上論文同婆沙意。



從彼沒已至力盡便墮。此明後報處也。彼諸
外道初修定時。必有色界善心。厭生死苦
求解脫處。求師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
師先聞邪教說無想處以為涅槃。起上緣
見取執為出離。又起戒取非因計因。執無
想定能得涅槃。即於欲界造後報業。隨其
勝劣生五趣異。為求無想起下諸定以
為加行。自餘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
非定業由無想定力生無想天。從無想出
更不入定。無想定因勢力既盡便墮欲界。不
生上界無定力故。


論。若諸有情至生
天之業。第二釋也。此明生處法爾相繫。婆沙
一百五十四云。有說若造無想順次生受業
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受業 又云。問定生
何處。答有說生地獄。有說生惡趣。如是說
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或生惡趣或天.或
人。


論。已辨無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釋二定也。
先釋無想定也。


論曰至名無想定。類
無想異熟釋無想定也。別有二十一.或二
[005-0543a]
十二。非色非心不相應行。能令二十二心.心
所滅名無想定。


論。無想者定至名無
想定。此釋名也。前是屬主。後是持業。無想
假者有此定故名無想定。屬主釋也。即定
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論。說如是聲
至與無想同。釋頌如是聲也。頌言如是者。
唯顯無想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不同
無想性類體數問何故名定。正理論云。由
正成辨.或極成辨故名為定。有餘師說如
理等行故名為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應名等至。隨言便故名之
為定。言等者有三義。一正義。二極義。二如
理平等行義。前釋取前二義。餘師取後義
也。即釋等至名也。成辨義是至義也。定三
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無心。散心無正成
辨.及極成辨故。


論。此在何地至靜慮非
餘。第二明依地也。


論。修無想定至修
無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論。前說無想
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攝也。


論。此是
善故至五蘊異熟。第五明果通局。


論。
既是善性至正性離生。第六明順受也 今
詳。此定既許有退今身還得 復云。唯是
決定生受非後.不定 准此故知。若先入
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無
想。劫數定故。或可得招餘蘊異熟。或此重
入無想定等。感彼報時或入報出果。或
入果出報。


論。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
第七明修人異也。先起見取執無想處以
為涅槃。後起戒取執無想定以為真道方
[005-0543b]
能入故。聖已斷二取所以不入。


論。若
諸聖者至無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
二。一問。二答。此問。


論。餘亦不得。此略
答也。非唯聖者不成未來。餘凡夫人亦不
得也。


論。所以者何。徵不得所以也。


論。彼雖曾習至方便修得。此廣答也。


論。故初得時至無未來修。便釋成就世通
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無想定心
俱是.第四靜慮有漏善心。廣如彼述。


論。次滅盡定其相云何。第四明滅盡定也。


論曰至滅定亦然。如無想定例釋滅
定。


論。此亦然聲為例何義。問也。


論。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答也 此亦然者。
但例滅心.心所非同例餘也。婆沙一百
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幾物為體。有說此定
一物為體。若滅現前即名無心故。問云何
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答如一受剎那現
前即名有受。一想剎那現前即名有想。一
識剎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一滅剎那現前
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說此定十一物為
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說此定二十
一物為體。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滅
故。如是說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
所物現前為此定體 此與第三師別者。
評家兼取欣.厭。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
准義無想有二十二謂加欣。滅定有二十
二謂加厭也。二定既唯滅心.心所為數。故
知無想亦唯滅心.心所。四相准同 又婆沙
一百五十三云。問入滅定時滅何等心.心
[005-0543c]
所法。為過去。為未來。為現在。若過去者。過
去已滅復何所滅。若未來者。未來未生云何
所滅。若現在者。現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
定力亦自滅故。答應作是說。滅於未來。問
未來未至云何可滅。答住於現在遮於未
來心.心所法。令不相續故說為滅。如斷
城路閉門竪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
此亦如是。有說通滅未來.現在。問現必不
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先現
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緣法續起而滅。今現
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緣法續起而滅。此
由誰力所謂定力 上二說中應取前釋。
順餘文故 有人云。以是有說不是正者。
即違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評曰應說。此
入定心緣未來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
緣何剎那。以未來定有多剎那。未有先
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說。此出定心
緣過去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
那。以過去定有多剎那相雜住故 准上
論文既相雜住。不可別說。即是總緣過.未
定也。然味定即緣次前淨定。以味定是貪
相應心緣別相惑。所以別緣次前定心而
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總緣前定不別
取也。


論。如是二定至作意為先。第一作
意差別也。


論。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第
二依地差別。婆沙一百五十二。問何故下無
無想定。一說云。下諸地有歡戚受。行相麁動
難可除滅。第四靜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
細易可斷滅故。問何故無色無此定耶。
[005-0544a]
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為能證無想涅
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
定於彼亦無 正理論云。前無想定在色界
邊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 以在非想
非非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說
名有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說
名樹頂。唯此地中有滅盡定 何緣下地
無此定耶 厭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
得此勝解脫故謂由二緣立此解脫。一者
厭背一切心故。二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
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厭背一切種心。以未
能厭上地心故。亦不名為邊際心斷。以
上地心猶未斷故。應名厭背少分諸心。亦
復應名中際心斷。


論。此同前定至善等
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論。前無想定至
四蘊異熟。第四明招果別。文中有二。前明
受別。後依地別。


論。前無想定至勝解入
故。第五明修者別。有其三因非異生得。一
怖斷滅故。二唯聖道力所能引故。三現法
涅槃勝解入故。遠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
止息想。


論。此亦如前至方證得故。第六
初得同也。


論。又初得時至亦成過去。第
七明成世同也。


論。世尊亦以至皆離染
得。第八明世尊唯離染得。


論。世尊曾
未至俱分解脫。已下第九對他部辨同.異
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論。
於起滅定至成俱解脫。答也。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何故世尊盡智起已名俱解脫。答已得
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脫。非得定體。則由
[005-0544b]
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論。西方師說至後得菩提。述異部也。此師意
說。菩薩學位已起滅定。後得菩提。


論。
云何此中不許彼說。此責有部不許所以。


論。若許彼說至後生盡智。西方師證自義
順論說也。西方師是健馱羅國師。鄔波毱多
此云近藏。佛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
師。


論。迦濕彌羅國至後方生盡智。此述
婆沙宗也。


論。所以者何。西方師徵。


論。傳說菩薩至成三十四。釋。以三十四心成
菩提不入滅盡定也。


論。一切菩薩至
起滅盡定。釋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論。外國諸師至斯有何過。外國反問也。


論。若爾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過也。


論。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西方師釋。不越期
心。與婆沙異。


論。若爾期心如何不越。
毘婆沙師破西方釋。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論。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西方重釋。不
越期心。正理論云。豈不由斯已成違越欲
起無漏聖道期心。如何菩薩為盡諸漏修
未曾得見.修二道。欲拔有頂見斷惑根。及
除有頂修惑怨敵。立誓要期結加趺坐。事
未究竟而於其中。捨所要期無漏治道。
貴重無始能為誑惑世間定類。為獲共有
易得滅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
得菩提故。


論。前說為善我所宗故。結歸本
宗。


論。雖已說二定至滅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頌
第五重明二定同.異。


論曰至而得現
[005-0544c]
起。第一明二定起處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定非無色
界。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此定無心
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其心雖
斷而命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依
心轉。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無命根無
依故亦應斷。是應名死。非謂入定。是故
生彼界不起。


論。若有不許至是名同
相。引證明起處同也 言。若有不許至非五
行。若不許色界起二定者即違本論 或
有是色有者。謂色界有也 此有非五行者。
五行謂五蘊。迦葉佛時以行名同蘊。婆
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說。過去
如來應正等覺說蘊名行。今釋迦如來說行
為蘊。此阿毘達磨中說五行者。欲顯今佛
所說五蘊則是先佛所說五行。已上論文
 非五行者。謂有色界身不具五蘊也 言。
謂色纏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論釋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者。是起異界心
及無漏心。此心非色界故 若入無想定若
入滅盡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 或生
無想天已得入無想者。生無想天中已入無
想異熟 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結成
非五行也。此上所說唯有色.行二蘊無餘
蘊也 言。由此證知至是名同相。結證同
相。


論。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第二明
異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何故生色
界中能初起靜慮。無色而非滅定。答靜慮
由三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三法爾力。
[005-0545a]
無色由二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滅定
由一緣故初起。謂由說力。唯欲界有佛說
故能起現前。不由因力以餘生中未曾起
滅定故。不由業力以此定非業性故。不
由法爾力以無色中無世界壞故 正理
論云。謂滅盡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說者.釋
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


論。此滅盡定至
斯有是處。明滅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
於色界起 鄔馱夷。是阿難共住弟子。


論。應如是知至亦有是處。正引經證退也。


論。應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結證所以也。
若不退起色界煩惱。即不得生意成天中。
已離無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經說生彼故
知有退。


論。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述異
釋。無退義得成也。離第三定染得第四定。
即第四定處亦名意成天。滅定不退亦得
生彼。


論。第四靜慮至契經說故。破異
說也。


論。此若必然至超越定義。異執
難也。


論。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釋外
難也 言次第者。據初修說。


論。如是
二定至有頂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別也。此
第一依地異也。


論。加行有異至作意為
先故。第二異也。


論。相續有異至相續起
故。第三異也。


論。異熟有異至異熟果故。
第四異也。


論。順受有異至生二受故。第
五異也。


論。初起有異至最初起故。第六
異也。


論。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問定名
也。


論。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舉喻釋也
 正理論云。何緣唯說滅受想定。厭逆彼
[005-0545b]
二生此定故。謂想與受能為見.愛雜染所
依。故先厭逆如是二法多諸過患。如立蘊
中已廣分別。故偏厭逆入滅盡定。


論。今
二定中至心復得生。問心重生因也。


論。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緣。引婆沙釋。由過
去世等無間緣力能生也。正理廣明在滅定
位總無有心。故彼論云。無心有情理必應
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心非決定
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無心亦應
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隨
一。引契經說識不離身。於定無心亦無
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言
不離。謂一相續眾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竟
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
離 乃至 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
等無間緣所引發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
引發故。


論。有餘師言至非由心起。述
經部宗。彼宗色.心互為因起。


論。故彼
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經部宗古師證也。


論。尊者世友至故無有失。敘異計通難也。


論。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述妙音師破
也。


論。若謂如經至故有差別。反遮通
難。


論。由此道理至諸心皆滅。結歸婆沙
宗也。


論。若都無心如何名定。外難。定
是心所。若都無心如何名定。


論。此令
大種至故名為定。述有部兩釋也。定即等至
異名。散無此能。故等至名唯目於定。二定
無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論。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實有。若
[005-0545c]
假即無有體。如何能遮礙心令不生也。


論。有說此證至無別實體。釋經部假體
也。


論。此唯不轉至是有為攝。釋。雖無
體而名有為。


論或即所依至假立為定。
第二釋也。即無心位所依色身假名為定。


論。應知無想至餘說如前。類滅盡定釋
無想定。


論。此非善說違我宗故。可解。
正理論云。又執滅定體唯是假。未知何法
為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
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無亦
無瓶等 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
是有為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
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為攝。但有虛言
都無有義。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
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為定。是則此定
應無記攝。非無記法可說為善 述曰。若
身為所依即是無記。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
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礙餘心。
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法能遮礙心。
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因而心不
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為。實而非
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所引發
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遮礙
用。意.法為緣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想
定.及與無想 述曰。亦同實有。


論。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頌述命
根也。


論曰至謂三界壽。此引對法會
二名也。


論。此復未了何法名壽。問體
性也。


論。謂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答壽
[005-0546a]
體也。


論。故世尊說至如木無思覺。引
經證也。


論。故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結
體用也。


論。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問也。


論。即煖及識還能持壽。答也。


論。若
爾至應常無謝。難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
必無先滅。應常不謝。


論。既爾此壽至
相續轉故。有部被難轉計。


論。若爾至
而須壽耶。經部難也。經部宗六處住時勢分
名壽。大乘本識上假立。有部別有實物。故
經部言。何緣不許唯業能持煗.識而須壽
耶。


論。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有部出
過。若一切識唯是異熟可說唯業能持。有
情或起善.染之心。及異地無漏諸識互起。如
何得說唯業持識。


論。既爾至何須此
壽。經部轉計。


論。如是識在至彼無煖故。
有部出過。彼既無煖。誰持於識。


論。應
言彼識業為能持。經部又轉計也。


論。豈
得隨情至唯業持識。有部責經部數轉計也
 論。又前已說。有部述前破也。


論。前
說者何。經部問也。


論。謂前說言至皆是
異熟。有部述前說也。


論。是故定應至
說名為壽。有部結自宗也。


論。今亦不
言至非別實物。經部敘自宗也。


論。若爾
至說名為壽。有部問壽體也。


論。謂三
界業至說名為壽。經部答。


論。如穀種
等至住時勢分。舉喻顯也 正理論云。於此
但應徵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內五
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
長時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
[005-0546b]
中。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說何為壽。若於是
處有業異熟。從生剎那至命終位恒無間
轉。可說是處有業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
定說為命根。此既無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
恒無間轉。云何可說此有命根。其理既然。
為說何法名業所引住時勢分。既無所引
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於誰。既無如是
相續決定。由何義說隨應住時爾所時住
說為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專搆多言
都無所表。又所引喻於證無能。如種所引
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箭所引相
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可有乃
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時相
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喻於
證無能 准上論文。正理破經部義。論主
既下不存經部之義。不勞更釋。故下文云。
別有實物是說為善 有人雖作俱舍師
釋。未為當理。


論。有謂有行至恒行不
息。論主因其義便兼破勝論。此敘計也。彼
計德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
言是德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
轉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墮落時。其行。
猶如鳥銜其果。持其箭也。


論。彼體
一故至無墮落時。論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
持箭。初發.將墮其體是一。後無別障往趣
餘方先急.後緩至時分位不同應不得有。
又應畢竟無墮落時。初發.將墮其行一故。


論。若謂由風至無差別故。破轉計也。
[005-0546c]
若風能障初即應墮。若初不能障後亦應
然。即應畢竟無墮落時。障風一故。


論。
有別實物至是說為善。論主結歸有部宗也。


論。為壽盡故死為更有餘因。自此已下
述傍論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施
設論說至捨壽行故。引論四句答也 第一
句者感壽異熟業力盡故者。此通二義。一
任業自力盡故不能招果。二由邊際定等
損其業力不能招果。捨壽行復有二義。
一亦得同其外緣損壽。二亦得同其壽盡
故死。與外緣損義不全同。外緣損壽非令
業力不招異熟。但緣強於業壽隨緣損。捨
壽行義轉其業力令招富果。與壽業盡亦
不全同。壽業力盡非是他緣。捨壽行力是別
緣令盡。各有片同。正理將同業盡。此論謂
同橫緣。兩師各據一途。互無全是亦不全
非。正理先彈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壽盡故死。
第二句即福盡故死。第三句是俱盡故死。第
四句是俱不盡死。但由抂橫緣死 又亦
應言捨壽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
此中。故正理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
攝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義故。
廣如前釋。


論。壽盡位中至俱盡故死。
釋伏難也。能感二種業俱盡時此死。由感
壽業盡死。豈由福盡令命死耶 解云福
盡於死雖無功力。以死之時二俱時盡。由
斯但言俱盡故死。此俱盡言不欲說由福
盡力也。


論。發智論說至一起便住。又引
發智釋傍論也。


論。彼言何義至一起
[005-0547a]
便住。論主釋發智論。或是發智自釋。正理論
云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害。是名第一
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如起而住。
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論云。有說色身
名為相續。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身損壞壽
則中夭。


論。迦濕彌羅至有非時死。引
婆沙釋。隨相續轉是有障非時死也。不
隨相續轉。一起便住是無障非是非時死
也。


論。故契經說至輪王胎時。已下引
四得自體證前義也。前三句證隨相續轉。
第四句證一起便住。戲忘念天由喜增忘念
便死。意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
九問此二天云。如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說
住妙高層級。有說彼是三十三天 今詳。此
天雖二說不同。皆可得與修羅相害。准此
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應
說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攝。婆沙
論一百五十一於此句中云。復有一類或龍.
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為自害非他
害者 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
 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勝業感故 那落
迦。上品惡業感故 北俱盧洲。壽分定故
 見道.慈定.滅定.及無想定。定力勝故 王仙。
謂輪王或捨國習仙。或初受位時先習仙
道名為王仙。此亦由勝業力俱非害也
 佛使。謂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時縛迦此云
活命。舊云耆婆。或云耆域訛也。佛遣入火
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明。舊云樹提伽訛
也。此涅槃經說。外道記女。佛記為男。母死
[005-0547b]
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俱火不燒。活命
佛使。有明佛記。俱不死也 達弭。此云有
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邊乞取從所乞神
為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羅。此云上勝。亦
是長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
憐子與子立名殑耆攝受。女聲呼名耆。男
聲呼為伽。舊云恒河訛也 長者子耶舍。
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
然無損 鳩摩羅時婆。鳩摩羅此云童子。時
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後身菩薩。
謂是王宮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 問
若爾何故與上不隨相續轉不同 答廣
略異耳。如婆沙四句與此不同。如上所引
論師意爾。


論。若爾至受生有情。外人難
也。若謂上所說是俱非害。何故契經唯說非
想處受生有情。


論。傳說至俱非可害。論
主答也。無自地聖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
俱非害。餘地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聖道害
故。不名非自他害。


論。豈不有頂至應
名他害外。人重難。既為下地聖道所害如
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釋故言傳說。此
難無救。


論。如是應說至舉後顯初。論主
更引正解也。理實色.無色界一切有情俱非
二害。經說非想非非想。舉後顯初引例也。


論。云何有處至第一樂生天。第一樂生
天有三。梵眾是初舉其梵眾兼顯上二。


論。云何有處至第二樂生天。第二樂生天
有三天。極光淨天是最上天。舉極光淨以
顯下二。


論。彼經如聲至不可例彼。外人
[005-0547c]
難也。前文云謂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
非想也。後文言如梵眾天。如聲是顯譬喻
義也。如梵眾天餘天亦爾。可言舉初顯
後。彼無如聲。何得言舉後顯初。


論。
若顯喻義至亦有如聲。論主破前難也。若
謂要有譬喻方得有如聲者。如人一分
天是第一識住。此之如聲欲喻何法。故知
無喻亦有如聲。如梵眾言亦非譬喻。但是
舉其梵眾兼顯上天。


論。已辨命根諸相者何。已下有一頌半第六
明四有為相。於中有三。初半頌明相體。次
半頌明小相。後半頌明四相待因緣。


論曰至是無為法。總釋四相名也 正理論
云。如是四種是有為相。顯彼性故得彼相
名 述曰此四種相顯諸有為性是無常。從
其所顯名有為相。無此相者表是無為。婆
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論。有執諸有為相皆
是無為。如分別論者。或復有執三相是有為。
滅相是無為。如法密部。或復有執相與所
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續沙門。彼作是說
色法生.老.住.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亦爾。
顯有為唯是有為唯不相應行蘊所攝。或
復有執色等五蘊出胎時名生。相續時名住。
衰變時名異。命終時名滅。如經部師。為遮
彼計顯彼唯是眾同分相非有為相。有為
相者諸有為法一一剎那皆具四相 婆沙
三十九云。謂或有執三有為相非一剎那。如
譬喻者。彼作是說若一剎那有三相者。則
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理。互
[005-0548a]
相違故。應說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滅。中
熟名老。為遮彼執顯一剎那具有三相。問
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
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
滅時老時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
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剎那。故無有失。
或生.滅位非一剎那。然一剎那具有三體。故
說三相同一剎那。由此因緣故作斯論
 准上兩釋。相用皆是異時。前釋三相同一剎
那。後釋生.滅異剎那也。然異.滅相用。同.異
時文不決定。問四相為是共相。為是自相。
一說自相。一說共相。評曰應作是說。此是共
相。然共相有二種。一者自體共相。謂一一有
為法自體各有生等四義。二者和合共相謂
一一有為法各與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
和合共相。復作是釋。剎那住相微細難知難
可施設。故說不住。謂剎那量是佛所知。非
諸聲聞.獨覺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頃
從此處沒至色究竟。於其中間非不相續
可有從此往至彼義。亦非一法移轉至彼。
又無從此越至彼義。是故決定剎那剎那
生滅相續從此至彼。於其中間諸剎那量
最極微細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諸行有住。一
說無住。評曰既不能通應信有住。由有
住相力。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緣。由
異.滅力一剎那後無復作用。若無住相諸
行應無因果相續。心.心所法應無所緣。故
必有住。


論。此中於法至能壞名滅。釋
別名也。正理論云。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
[005-0548b]
生位無障勝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
攝者。謂彼生時此法能為彼勝緣性。雖諸行
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
障勝因而立。住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
自果無障勝因。異謂前法是行相續後異
前因。滅謂別法是俱生行滅壞勝因。


論。
性是體義。此釋頌中第十字也。


論。豈
不經說至之有為相。問也。經說有三。因何
說四。答中有二。一不說住相。二住.異合
說。


論。於此經中至所謂住相。此初答也。
應合說四。不說住故但說有三。


論。
然經說住異至異名住異。通伏難也。難云若
經不說住相何故彼經云住異相。通云經
說住異即是此中異別名也。引例可知。


論。若法令行至有為相中。釋經不說住相
所以。於中有二。一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
不說。二以住相濫無為故不說。此即初也。
如文可知。


論。又無為法至故經不說。
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論。有謂此經至
名住異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經不說也。即
是敘異說也。


論。何用如是總合說為。
問合說所以也。


論。住是有情至與吉祥
俱。答合說所以也。如文可知。


論。是故
定有四有為相。結也。


論。此生等相。已下半頌第二明隨相也。此四
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隨相隨本相故。或名
小相對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
故。


論曰至四種本相。此釋頌中此字。即
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釋云。此中有言兼顯
[005-0548c]
定義。意顯此有唯四非餘。此謂前說四種
本相 述曰。釋此同此論。釋有此論無。


論。生生等者至滅滅。此釋本相所有隨相。正
理論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


論。諸行有為至由四隨相。此釋諸行有為。有
其二義。一法體生滅由四本相。二得有為
名由四本相。本相有為亦准此釋 正理論
云。世尊何處說隨相耶。豈不此經亦說隨
相。謂生等相亦是有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
性故。契經既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有為之
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如何此中
不攝隨相。又於諸相皆有亦言。故此經中
亦說隨相。言有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
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住異亦可知言。
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者何用亦言。
故契經中於無為法說尚無有起等可知。
此說意言諸無為法尚無生等本相可知。況
生生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說無起
等可知。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中
說諸有為相復有相。故契經說色有起盡
此復應知亦有起盡。乃至廣說。又契經說老
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復有相。


論。豈不
本相至展轉無窮。此釋有無窮.過。先問。後
答。此即問也。


論。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
答也。


論。何謂功能至或謂士用。釋功
能也。作用是業用名。士用就喻以顯。正理
論云。為親緣用名曰功能。


論。四種本
相至一法有用。此釋功能別也。


論。其義
云何。問也。


論。謂法生時至唯生本生。此
[005-0549a]
廣答也。


論。謂如雌鷄至其力亦爾。此顯
喻也。正理論云。生性既無異。功能何有別。
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益功
能。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識.意識境
有少多。


論。本相中住至隨應亦爾。此後
三相准前釋也。


論。是故生等至無無窮
失。此總結也。


論。經部師說至如所分別。
經部師宗四相無體。與大乘同。故作此商
略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論。
無定量故至證體實有。經部出所以也。既
無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論云。又此諸相豈
如瓶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
遮實有。故彼定應許生等相體是假有。第
三計有理必無故。


論。若爾何故至亦可
了知。有部救也。既經言有三有為之有為相。
即是屬主之名。前是本法。後是其相。故知法
外別有四相。


論。天愛至義是所依。經
部答也。


論。何謂此經所說實義。有部問
也。


論。謂愚夫類至之有為相。自下經部
釋也 於中有五。一明經說意。二明經不
說剎那四相。三釋經重說有為相言。四敘
經部所立。五引教證。此文初也。


論。非
顯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經所說非剎那
也。凡言相者表其體性令人了知。經言亦
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剎那中生等四相
既不可知。定是非經所說。


論。然經重
說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經重說有為意也。
經言有為之有為相。前言示三相體。後言表
前三相是有為也。非是如有白鷺鳥處知
[005-0549b]
其水有。亦非欲表有為善.惡。如童女有髮
細且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麁臂煩
等是惡相。


論。諸行相續至名為住異。此
即第四述經部宗。此說一期三相是假非實。
非一剎那是實非假。


論。世尊依此至衰
異壞滅。已下第五引教證也 於中有五。
一引佛為難陀說經。二引三頌。三引本
論。四會本論。五即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
實。此即初也。佛弟難陀性重欲染。欲染之
本為貪其受。佛令難陀觀受生.住.異.滅。
難陀得道。佛於眾中說難陀言。是善男子
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
 准此經文。一類樂受初起名生。終盡名
滅。非一剎那觀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
得言現在之心不得觀現在受。


論。故
說頌言至相續說住。第二引三頌證經部義
也。前二頌證一期四相非一剎那。後一頌破
有住想也。


論。由斯對法至名剎那法
性。此即第三引本論證。


論。雖發智論至
非一剎那。此第四會本論文也 言。一心者。
非一剎那名一心也。依眾同分一相續心
說一心也。


論。又一一剎那至四相亦
成。第五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實。於中有
二。一標宗。二問答。此即初也。


論。云何
得成。問也。


論。謂一一念至非無差別。答
也。謂一一念本無今有生。准此生在現世
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現故 有已
還無名滅。准此亦同大乘。法無名滅。至滅
相時法已過去 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之
[005-0549c]
為住。此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住表此法
暫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續不斷義名
為住也 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為住異。
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
此亦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異表此法非
凝然故。


論。彼差別相云何應知。有部問
也。如金剛等前後異相云何得知。


論。
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經部答也。如金剛等
極堅之物。前後相同而有擲.未擲異。及強力
擲去速墮遲。弱力擲去遲墮速。時不同也。
雖有不同金剛本相前後相似。大種雖復
前後相似。轉變差別其義亦成。亦餘諸行例
亦如是。相雖相似轉變義成。


論。若爾
至應不遍有為。有部難也。最後聲.光。及涅
槃時最後六處。既無後可異。應無住.異。有
部師難住.異相也。既無住.異。即汝所立住.
異二相不遍有為。


論。此不說住為有
為相。經部答也。我第三言住異相者。不欲
說住為有為相。但欲說異為有為相。


論。其義云何。有部徵也。


論。謂住之異至
無不遍失。經部答也。謂住之異故。若有住必
有異也。謂最後聲.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
即名住最後聲.光異其前念名為住異。
即住名異故名住異也。非是待後剎那前
方名異。亦非待後剎那前方名住。理必應
然。只可後異前故名之為異。不可前異
於後名之為異。若異於前異由於自。若
異於後異乃由他。


論。然此經中至生
等別物。經部述經意也。即有為法本無今有
[005-0550a]
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名住。即此前念
後念不同名異。已顯有為之無常相。何用
離其所相別有生等。


論。云何所相法
即立為能相。有部難也。若說色等本無今有
等是有為相。即是所相立為能相。云何所相
法即立為能相。


論。如何大士相至理亦
應然。經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異大
士等。故知有為之相不異有為。


論。雖
了有為至有生等實物。經部述經生等四相。
雖不離有為然不即彼。雖了有為色等自
性。而不能了先無今有生。今有後大滅。相
續之住相。差別之住異。仍未知彼體是有
為。故非色等即有為相。然非離彼色等生
有生等實物。


論。若離有為至復何非理。
有部却問。我立生等別有體性異其所相。
有何非理。


論。一法一時至許俱有故。
經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時具有生等
四相。即法生時應即滅等。同有體故。


論。此難不然至而不相違。有部通也。雖體俱
有用有前後。謂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現
在。現在已生。豈須生相。由此生時非即是
住.衰異.壞滅。


論。且應思擇至有用無
用。經部難也。未來法體未得為有。即生等
相體亦非有。如何得說生相有用三相無
用。


論。設許至現在相。經部縱有未來
難也。生相有用時不得是未來。生相已用
時不得名現在。有部之宗約其作用辨三
世故。正理論云。謂有為法若能為因引攝
自果名為作用。若能為緣攝助異類是謂
[005-0550b]
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現在皆能為因引攝
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為緣攝明異類。謂闇
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能
為緣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
為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
於同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
為作用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
能為緣攝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準婆沙問四大生等五因。為是因為
是緣。一說是因。一說是緣 准此論意因是
因緣。緣是增上。其因緣定有取果。取果作用
定在現在。其增上緣攝助異類。於中有取
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諸有為
法住現在世。於增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
來法.及生相法功能雖是攝助。而非是取.
與准正理論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現在。此
中說取自類果者據顯說也。一切法體住
現在時。定能取果故無能障也。若因與果
及增上緣攝助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
障眼識不依根也。又餘一切有為住現在
時。皆能取其自果名為作用。無力能遮
不取果故。一切有為法住現在時。攝助異
類即不決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
故。如眼識等。此釋自類果者。即因緣所取
皆是自類。


論。又住等三至為名壞滅。經
部宗難三相同時用也。


論。諸說住等至
剎那滅義。經部難也。若用前後。諸法生已經
住.時異.時滅時。三時既別。應三剎那時之
極少名剎那故。即違教說剎那滅義。
[005-0550c]


論。若言至非異非滅。經部難。住先用過也。住
異.滅相同時而生。因何住相先餘二用。


論。若住力強至所衰壞耶又難。住力若強因
何被其異滅。并其本法俱遭衰壞。


論。
若言住相至令無再用。又遮難也。若言住相
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
更生生相無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
住相不令再住。


論。又誰障住用至何
不於先用。又遮此住用暫有還無也。若異.滅
為障即力合強住應先住用。若力弱住故
於後用。即不合能障於住也。


論。又住
用息至更無所為。又遮難也。若住不由有
障暫用自息。即應法自然壞滅。何用異.滅
二相。


論。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又縱
許有滅而破其異也。


論。所以者何。有
部徵也。所以一法不許有異。


論。異謂
前後至立異終不成。經部出所以也。若前一
法說異不成。無所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
法。是故一法立異不成。正理論云。諸對法
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
自體。謂有為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
名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
自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
住.異相。於斯正理何不忍歟 又云。非正
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由
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
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
生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
果剎那復由俱起異相為緣令衰損故。復能
[005-0551a]
為後果漸劣緣。如是一切有為相續。剎那
剎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
成應為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
剎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增長時應無異
相。不見異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
緣助。勢力增強摧伏異故。


論。雖餘部
說。已下破正量部。彼執色法有二緣滅。一
內滅想。二外滅緣。心法唯內滅相。不待外
緣。剎那即滅 先破色。後破心法。


論。雖餘部說至有滅相為。初破色法待二
緣滅。既現見薪由火緣滅。如何更說別
有內滅。服寫藥痢豈是由天。


論。又心.心
所至不應正理。次破心。剎那滅不待外緣。
一法之上同時既有住.滅二相。應於一時
亦住.亦滅。相違同時不應正理。


論。故
依相續至善順契經。經部師破他宗已結自
宗順經合理。


論。若生在未來至何不俱生。已下半頌第三
明生相待因緣合方能生法。


論曰至
非皆頓起。就長行中有二。一釋頌文述有
部義。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論。若爾至
因緣力起。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師
問。


論。豈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
答中有三。一以細故雖有實體汝不知也。
二反難。若無生體。因何得有生覺。三反難。
若法外無生。如何得有第六轉聲 此即
初也。豈得以汝但見因緣不見生相。即
謂唯有因緣無生相也。豈諸有法皆汝所
知。此之生相雖現有體而不可知。以法性
[005-0551b]
幽微甚難知故。


論。生相若無應無生覺。
反難也。心法託境必不自起。生相若無應
無生覺。


論。又第六轉至色之色言。反
難第六轉也。若生異色。可得說言色之生
等。第六轉聲既名屬主。非即一法。若於一
法有屬主言。應有說言色之色等。


論。如責無生至隨其所應。類釋三相別有體
也。


論。若爾至有等別性。自下經部反難
通也 於中有二。一破生覺。二破屬主。此
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內法無破。二
同外道有破。為成空.無我覺法外應有
空.無我性。此就內法無破。謂無我觀時觀
一切法皆無有我。應於法外別立空.無
我性。若於法外無其空.無我性。如何得
有空.無我覺。既有空.無我覺。法外無空.
無我性故。唯有生覺。法外無生性 言。為
成一二至有等別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
生覺。即離法外別有生相。即應一.二覺。大.
小覺。各別。合.離。彼.此。有性等覺。應如外
道法外執有數.量.各別.合.離.彼.此.有等
別性。外道計如前述。


論。又為成立至言
何得成第二反難。破第六轉。如文可知。


論。是故生等至無別實物。結成經部宗也。


論。為了諸行至隨應當知。經部通經。離
法之外無別生等。經說第六轉聲。色之生
言。先法說後喻顯。如文可知。


論。若行
離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難經部也。有為.無
為俱無生相。有為既生。無為何為不生。


論。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經部通也
[005-0551c]
 於中有三。一無為不得名生。二將有部
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將有部一切有
為同有生相。因緣或有能無能例。此即初
也。本無今有可得名生。無為體常如何名
生。


論。又如法爾至皆可生。此第二也。
如汝有部唯有為有其生相。無為之法無其
生相。我經部宗亦爾。有為可生。無為不可
生也。


論。又如有為至一無生用。第三釋
也。如汝有部一切有為皆有生相。而許因
緣望有為法於一有用。於一無用。即如
眼根於生眼識有用。於生耳識無用。我
經部有為.無為同無生相。而彼因緣望有
為有用。無為無用。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辨至其義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頌
明名.句.文身。


論曰至句身文身。釋頌
等也。


論。應知此中至壹伊等字。會異
名也 名謂作想者。由於色等念色等名。
令於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為作想。
此是因取果名說名為想。論既不言想謂
作名。不可釋言從因受稱。因取果名者。
即是名之異目。亦不可別為一釋或是名之
異目 亦可名如作想詮法相狀。義與
想同故名為想 梵云那去聲摩此云名。是
歸義。赴義。隨義。趣義。謂隨音聲歸赴於法
趣其自相。㘝有異求表呼專一即歸之
義。由斯呼召能引自體 梵云僧若日何反
此云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
之義 梵云鉢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
足跡。亦如一頌總四句成。今就義翻名之
[005-0552a] 為句 梵云縛迦去何反此云章。是詮辨終
竟義。如說諸行無常等章。直言諸行是名
非句。直言諸行義未究竟。更云無常方
成究竟。故名詮義究竟名之為章。如立蘊
章詮蘊究竟 若爾何故外典章.句義別
 答詮義究竟名之為章。詮義之中有廣有
狹。極狹名.句。廣名為章。即於章中分其
二義。一句義。二章義。即句同章。故名為章
 或能辨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者。如說善
能招愛果。刀能割物等。此是業用。寂滅為
樂此是德也。三無數劫此是時也。相應謂詮
諸法相隨順也。差別謂詮諸法義不同也。
或差別是其總義。即是對其自性名差別
也。如說諸行是其自性。無常是其差別。對
法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其義同也
 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顯義。西方俗
呼醬酢.鹽.扇等物為便社那。以醬.酢.鹽
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社那。舊譯
為味誤也。以文顯故與名.句為依。故對
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
顯異餘處。即依此顯安布以為龍.鳳。又合
龍.鳳以作錦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
如其聲。文如其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
壹.伊等字顯在聲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
別更生名目差別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
依於文。


論。豈不此字至亦書分名。此
問答分別也 豈不此字即是紙上屈曲色
名為字。問也 答云非為顯書分色字製
造諸不相應字。但為顯不相應字製造色
[005-0552b]
書字。依此色字記持不相應字。及將色字
傳流異方及於後代。是故不相應諸字非
同書字。


論。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
釋名等身 云何名等身者。問也。梵云迦
耶此云身 謂想等總說已下答也。梵云
三木訖底此云總說。總說釋身義也。即
是二三等名總說為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
云合集。總說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
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由合集義中
置嗢遮字界。後字緣助成總說義。即以總
說釋於身也。二名為身。三名已上名為多
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謂迦佉伽等。
皆至三數釋者。一不名身。二單名身。三名
已上皆多名身。至於多身不減三也。四.
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須至四.五也 前釋
文中。即以十二音中𧙃.阿.壹.伊釋。今釋
身中即以字體迦.佉.伽釋者。欲顯此二皆
得是文。故倚互明。


論。豈不此三至心
不相應行。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問也。


論。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有部答也。


論。云何令了經部問也 論。謂語發名至
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作
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
自性攝。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非
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
云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
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說
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為
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
[005-0552c]
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言應以善說文
句讀誦正法。惡說文句讀誦正法義即難
解。又說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說彼
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由此等教證知別
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加語聲。實而非
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
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
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
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
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
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
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
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了達所
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
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有
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
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
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
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
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
由此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顯義。
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能說。文
是所說。義謂非二。如是則為無亂建立。


論。非但音聲至方攝語故。此是經部敘
自宗義。


論。何等音聲令義可了。有部
問經部也。如我所釋有名之聲方能了義。
汝言即聲了義。何等音聲令義可了。


論。謂能說者至智者立瞿聲。經部釋也。於一
瞿聲詮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義。
[005-0553a]


論諸有執名至能詮定量。准聲共立定量。名
亦如之。


論。若此句義至別有實名。自此
已下經部師難有別名也。但由假音聲顯
用已辨。因何計有離聲實名。


論。又
未了此名至為由語生。經部定有部宗兩
關進退難也。


論。若由語生至何待別
名。難語生名也。


論。若由語顯至何待
別名。難聲顯名。


論。又諸念聲至可由
語發。難無生理。一念之聲未能詮表。多念
之聲乃能呼召。故知多念之聲乃有名也。前
後念聲剎那已滅不可聚集。又不可說一
字之名分分漸生。進退徵難無其生理。如
何可說由語發耶。


論。云何待至能生
無表。有部反難經部成自義也。由多念表
色念念漸生入於過去。最後表剎那無表
方生。聲生於名義亦准此。


論。若爾至
應能了義。經部難也。既唯最後聲能生名者。
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何須要待前念之
聲。


論。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難異執
也。若語生文文復生名亦同前難。前後念
文不可集故。


論。語顯名過應例如生。
前難語生名。復准難語顯名也。生謂名由
聲生。顯謂名先有體但由語顯。已上破有
部離語有名。自下破離語有文。


論。又
異語文至莫辨其相。諸明慧者現量知無
也。


論。又文由語至皆不應理。若生若顯
二關破斥。准語於名生顯之過也 正理
論云。此難違害自所稟宗。彼說去來皆無
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
[005-0553b]
成句。若前前念傳傳相資最後剎那成文.
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無相資去.
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無相資前
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如初應
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詮理不
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能生
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能
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
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
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


論。又
若有執至而不應許。破異計也。若名與所
詮義俱時而生。由如生相與義俱生者。即
有三過。一名在現在義在過.未。二子名與
子俱生。父母不合隨意立名。三無為無生
應無有名。


論。然世尊說至安布差別。
通有部難。難云。若謂離聲無別名者。因
何經說頌依於名。答云。即聲安布假說為
名。


論。執有實物至及心次第。總非有
部別立實名。如樹等行離樹無行。心之次
第離心無體。名亦如是。離聲無體。


論。或唯應執至便為無用。經部縱文破有
名也。


論。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此迷
有部宗也。正理論云。毘婆沙說名.句.文三
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
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
字生。一字生者說一字時但可有名。說二
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
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
二字生者說二字時但可有名。說四字時
[005-0553c]
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六字時即謂多名
身。或作是說。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
生中三字生者。說三字時但可有名。說六
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九字時即謂
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
身。此為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
說。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
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
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
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已上生名初
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若減六字
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
中句辨三種。說八字時但可有句。說十
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說。說二十四字
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說。說三十二字時
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說一字
時但可有文。說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
說說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說。說四
字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說。
說一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
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
身。說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
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說四字
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說八
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有文等三。說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
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三十二字
時。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為門餘如理
說 准上論文多念聲生一文。前念聲無
[005-0554a]
文 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即一念聲
三法同起。謂文.名.句。若二字名已去於前
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後字成名.句位方
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
非一一念聲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
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
句。或無一字句。句必須二字。其二字已上
生名者皆於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
 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於前字即得生
解。此由聞者串習於前解義。非謂於前
位中有二字名等於先已生。如言諸行二
字名。於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
餘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說二字名時。一人
聞諸。一人聞行。各生一解故。若聞一兼二
即是串習。若作此釋。善順名之極少謂一
字也。又如說諸行無常等句。諸行是自性。
無常是差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無常二
字或有名起或無名起。義則未定。如說無
常可厭。無常即是自性。可厭即是差別。此
無常二字理合有名。若為差別即無名起。
如實說者若為自性。若為差別。皆悉有名。
如人說諸行無常句。有人唯聞無字。或唯
聞常字。或聞無.常二字。或具聞四字。若唯
聞無字者謂唯說無。若聞常字者謂唯
說常。若合聞者謂詮無常。然此無常未屬
何法。故知此上所聞皆不了句。若有聞說
諸行無常。此方了句。知此無常諸行差別
故。以此准知。諸行無常四字之邊。一一皆
有一字名也。於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
[005-0554b]
也。至第三字有一字名及三字句。如有但
聞諸行無三字。此即謂詮諸行無也。諸行
為自性。無為差別。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
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於中加.
減如理應思 又釋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
名。發語遠加行心多緣此故。如說諸行兩
字。必須先緣詮諸詮行一一別名。方可合
成二字名故 正理.婆沙說名.句.文各有
三種。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爾。名
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婆
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
字.三十二字。准此論據位相倍及極一頌。
作如是說。然實以論非無三字.五字.七
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論云一字生名.
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
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語法。說二名身
有合集義故。說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說
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
生名者。說一字時但名名。說二字時有
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釋。或作是說。說三
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
即謂多名身 有人云。問多名身中。一
云說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說四字時
名多名身。其義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
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為一身。第一.第三
字復為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為一身。依聲
明法言三已去方說為多。若四字生名名
多名身者。隣次相合即為三身名多名身。
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身。又
[005-0554c]
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准上三釋自相
牟楯。但遍說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論
所明。但說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謂一.二.
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
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因何
說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
其數即說是身。若於此中以身多故名多
名身。即是第三說其身數。於中亦合說身
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隣次相對應名
身身 又自引聲明說三已上方得名多。
因何復說身上加身名為多身。若爾三字
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應
亦得名多名身也。雖一解但約名多故名
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 此
中所說。一.二.多三皆約名說。不據身論。
婆沙更有明文。應撿錄之 又牒文云。三
字生名名多名身者。謬。三字生名者唯有
一三字名故。此中兩說不同。一據成多即
名多身。謂三已上。二據位相倍。謂四名
已上倍於前也。兼依二釋義皆無違。故
論雙舉。然唯有字.名.句體而無頌體者。其
字.名.句。五趣.諸方愚.智不同。但能語者皆
聲發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說自
性.差別。故。皆令解自性.差別。故其頌唯是
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句。更無
別物 問如說一名.一字。對諸方名各生
異解。為有多名。為有一名為有一字。為
有多字 答字唯是一諸方通用更無差
別。名即不同。若為此方語唯有此方名無
[005-0555a]
諸方名。所以知然。若不爾者。即應唯說一
字生名應有多名。論既不說多名。故知唯
有一名。又當發語遠方便心唯緣一方名
故 問若爾何故生其多解 答此如絲竹
之聲亦生名解似而非實。


論。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已下半頌第二義
門分別。


論曰至然不可說。第一界地門也。
於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無色界。
然不可說。二說之中前說為正。就前說中
有其二說。一云唯隨語繫。謂唯二地。謂欲界.
初定。二云隨身繫。謂通五地。謂欲.四禪。舊
婆沙有四說兩重評文。初二說一云隨語。一
云隨身。評取隨語。後兩說一云欲.色界。二
云通無色。評取前說。深法師云。一論不
可有二評故。隨語繫者是後評。但說不
許無色有名。非是欲許隨身繫也。法師
此釋深有理趣 准正理論等解名.句.文.
身。皆依聲有文。依文有名。又此論云有情
名聲謂語表業。故知餘聲無有名也。所依語
業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於五地。若謂
正理等論雙舉二故則容兩是。亦不應理。
此論亦舉無色界名而不是非。豈亦兼取。
故知名隨語繫義決定也 問若爾何故但法
無礙解通其五地。而無論文說唯二地
 答准論所說。名繫地中即敘二說。法無礙解
繫地之中即唯說通五地。故知法無礙解據
能緣說。若隨語.隨身。皆容五地心能緣故。
由此無文敘二說也。法無礙解是了法慧。
如何即令與所解名定同地也。詞無礙解
[005-0555b]
是其能作諸方語慧。由此唯於發語地有
不通餘地 有人自作問答云。問發語通
果心不緣三界。如何名等能詮三界。解云
雖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然通果加行遠能
發心能緣三界故。所發名能詮三界 詳
此問答未達一切發語心也。一切近因等
起發業之心。皆緣色聲為境。因何偏問通
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緣其名。未必定緣所
詮義也。如多人不識摩尼寶等。豈不得有
此寶與名。


論。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
第二情.非情分別也。婆沙五十云。問誰成
就名等。為能說者。為所說耶。設爾何失。若
能說者則阿羅漢應成染污法等。以阿羅漢
等亦說染污法故。若所說者則外事.無為亦
應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說法故 答唯
能說者成就名等 問若爾後難善通。前難
云何通 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污等名。而
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無覆無
記法故。十五又云。問名等為善.不善.無記
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種。
已上論文 然發業時近因等起唯緣於聲。
遠因等起亦通緣名。不從遠因判性。餘處
說業.心二緣名者。據遠而說。


論。又名
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類分別。非色法故
非是長養。隨欲生故非是異熟。是有為故
非實。從同類因生故非是剎那是等流性。


論。又唯無覆無記性攝。第四三性分別
門。


論。如上所說。已下一頌大門第二。總釋餘
[005-0555c]
義。


論曰。至無覆無記。釋頌第一句也。
如文可解。


論。并無色言至類通二義。
釋頌第二句也。上句說一分同。下句說一
分異。名身等。界唯欲.色。類唯等流。同分。界
即通三。類通於二。是謂異也。正理論云。
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
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性.族類.沙門.梵志.
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說諸同分中有
先業所引生者。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


論。得及諸相至非異熟等。釋
下兩句。如文可解。


論。已說如是至隨應
准知。已下指當。如文了知。
俱舍論疏卷第五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點了依維摩會□
角壽   一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