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5 俱舍論疏-唐-法寶 (master)




俱舍論疏卷第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論曰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此品大文第二。
有二十七頌明俱生法。文中有二。一問。二
答。此即問也 問何故作此論耶。正理論云。
何緣思擇諸法俱生。為破邪宗顯正理故。
謂或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
由一因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
不平等因而生諸行 為對此執故作斯
論。此論問意意云。一切有為如其體相色.
心等法種種不同。此法生時亦各別起。為有
諸法決定俱生。


論。有定俱生。答也。答中
有三。一即略答。二開章門。三依章別釋。此
略答也。


論。謂一切法至此中不說。第二
[004-0525a]
開章門也。雖標五法唯釋四章。無為不生。
此中不說。


論。今先辨色決定俱生已下第三依章別釋。
此一頌第一釋色定俱生。


論曰至細於
此者。此釋頌微聚也。極微非聚。微是七微。
聚色之中微聚最細。此文亦顯色等極微。自
類聚集成其微聚 又釋。同正理。正理云。
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一剎那名
時極少。更不可折為半剎那。如是眾微展
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 准此論文。
微是極微。聚是八.九微等。二釋之中後釋為
善。


論。此在欲界至色香味觸。此釋欲界
無聲無根。


論。無聲有根至身為第九。此
釋無聲有身根也。


論。有餘根聚至處
各別故。釋有餘根處各別也。


論。於前
諸聚至大種因起。釋有聲也。婆沙九十云。
身.色.聲.觸界。欲.色界定成就。無色界不成
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云何恒時成
就。有作是說。大種離合必生聲界。有情若
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
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
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
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
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
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
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
聲起。非諸身分皆悉發聲 又此論等云
無聲八等。准此等文。定成聲者據一有情。
於一身中定成聲故非定遍有 有聲九等。
[004-0525b]
據相隣近。二文意別互不相違 詳諸論意
有眼等根定有身根。及有餘八。有身根處
亦定有八。雖根四境定不相離必定俱生。
亦有內四境。有定俱生。有不定者。定者如
有感眼必感身等。有唯不離根非俱生.滅。
如有表色.聲。及造表.無表大。變化色等。此
等與根雖有.無不定。依總處說云定不相
離。雖聲不定。然聲起時必擊色等大種方
生。色與香等必定俱起。由此有聲定有八
事。有餘八事非定有聲。有香味境定有
色觸。有欲色觸非定有香.味。有一師說。
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不化香味。此非正
義。此即外境決定有八。造道.定戒四大種
等。雖依身等。不定俱生。若取必相依有。即
無四大起而無色等。容有無聲 舊毘婆
沙有二師說。第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離
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第二師云。
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色不必有
香.味 念法師云。兩師竝非正義。各取少
分方可為正。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
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故雜
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
八。謂是有香地 泰法師云。念法師意。以雜
心論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泰法
師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也。發智論云
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心云。無想
眾生十入性 聲既恒成。故知婆沙初師一
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
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俱舍頌不說聲者。
[004-0525c]
以聲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香等恒時有
故。其聲此論別加。雜心略而不說。泰法師意
說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


今詳。念法師釋深得論意。一切四大不必
有聲。與婆沙評家義同。一切欲.色界定
成就聲者。據一身說。一切欲界色必不離
香.味。同婆沙一百四十五評家。身在色界
作欲界化。亦化香.味而不成就 泰法師
解。若言定成就聲。此說即是。若言一切四
大必不離色.聲者。此即非也。只可言不
離色。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
四大種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說言
一切四大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
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 又言。一切
欲界色必不離香.味。還同念法師。准念法
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者。此同
婆沙評家所說。擊發四大方名有聲。自餘
四大不名有聲。非是一身不必有聲名為
不定。若說同在一身即合必有聲也。應定
九.十等 今詳婆沙二說。前師欲界必不
離香.味者。是色界亦化香.味。如莊嚴具
而不成就。後師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
者。是身在色界唯化欲界色.觸二境。泰師.
光師妄解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說有聲。明
知此聲非恒成就。此即謬釋法師意也。念
法師既講迦延。豈不知發智云誰成就聲
持。答曰欲.色界。又豈不知無想十入。念法
師以非是一切四大恒有聲故不必有聲。
非謂一身全無聲也。如此論等云無聲八.
[004-0526a]
九.十。有聲九.十.十一等。此同雜心。此言
無聲。豈說不成就聲耶。法師既取此文
意亦如是。


泰法師復引發智等論。破念法師為大謬
也。又自釋云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
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正義
也。此更大謬。即違婆沙有四大無聲。此
論.雜心無聲八等。念法師義既順論文。泰.
光二師即謬破耳。


論。若四大種至可得
非餘。此明四大體.用增.減。此是問也。


論。於彼聚中至與[麩-夫+少]合味。此以用增答也。
婆沙一百三十一有其兩說。一云體增。二
云用增。此論是後師。正理是前師。正理救
前師云。豈不色法亦見用增。如酢和水。良
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而用有異。
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
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
故酢味勝還是體增。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
增強故。謂是用增。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
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
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或
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說增。就
體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釋曰。色.心依一依多不同。用增.體增亦
非一例。詳其兩說。竝是婆沙之文。正理論
師此中不合彈斥論主為非。然詳體增.用
增。未為盡理。如若干水具有六味。如有
六人同食此水。先覺不同。何者體增。何者
用增。故知法性隨緣不定非體.用。


論。
[004-0526b]
云何於彼知亦有餘。問也。


論。由有攝熟
長持業故答也 於中有二。此第一答。以
業有故知體有也。


論。有說遇緣至用有
勝劣。此第二答。以後有相知前有體。遇火
等緣蘇.臈.鐵等物便流動。如冬水中由極
冷故有煖等相。及由先觸極冷水故後觸
次冷覺中有煖。雖四大種體不相離。以用
勝故唯一相顯。如多境相雜勝者先受。多
聲同發唯聞勝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
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
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
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
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
若無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又火若無
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動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 於濕聚中水界
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
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水。又地若無船等
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
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
增長 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焰
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
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焰不應聚。若無
風界應不動搖。又若無風應不增長 於
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
此聚中若無地界觸牆等障應不折迴。又
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
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
[004-0526c]
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論。有餘師說至界
謂種子。此是經部也。唯有種子無其體相。
大乘不言種子。然許或有一大乃至四大。
許一造色乃至五境。然同處不相離。非和
雜也。經部大意亦同。


論。如何風中知有
顯色問也。若言外境定有八微如外風中
無塵埃者。長等形色共許定無。如何得知
風中有顯色。若無顯色即唯有觸。孰有八
微。


論。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答也。風中
顯色但可依教信有。不可比知 或所合
香現可取者。雖不可見而香可嗅。香.顯必
俱定有顯也。


論。前說色界至故不別說。
類釋色界。可知。


論。此中言事至為依
處說。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是問也。


論。若爾何過。此反問也。


論。二俱有過至
有太少過。此責依體有太.少過。


論。若
依處說至有太多失。此明依處太多失也。


論。二俱無過至能依造色。答二難也。


論。若爾大種至四大種故。此就異類大種為
難。


論。應知此中至類無別故。此以類
同合說答也 然正理論更有二說。故彼論
云。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說定俱生
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
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謗故別說大
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
謂譬喻部及覺天等。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室利邏多說許
餘色。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經部諸師或有總無四大。或復謗言數不決定。別

說大種此謗皆除經部諸師同大乘說或言定有大種不必具四
[004-0527a]


論。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此論主止諍也。


論。如是已辨至今次當說。此下半頌釋餘俱
生。


論曰至餘則不起。釋心.心所必定
俱也。無有心王起時不兼心所。心所起時
不兼心王。故言必俱。非謂心王而與一切
種類心所俱也。


論。諸行即是至四相俱
起 言。諸行相者。謂一切有為與四種相必
定俱起。上句必俱二字流至下句。諸行.相
必俱也。


論。言或得者至是故言或。釋頌
或得二字。於諸行中或與得俱起謂有情
法。或與得不俱謂無情法。故言或也。


論。向言心所何者是耶。此下乘便廣明心
所 言心所者是心所有。正理論云。四有
為中廣辨色.心如前品說。心所等法猶未
廣辨 自下有十一頌半廣明心所。文中有
四。一述名體。二述俱生。三述簡濫。四述
眾名 就述名體中復分為二。一開章列
名。二牒章別釋。此下半頌開章列名。


論曰至五小煩惱地法。列五地名。可知。依
婆沙四十二。五地法外更有大有覆無記地。
謂有覆無記心.心所法。大無覆無記地法。謂
即一切無覆無記。此二地法無別心所。故此
不說。


論。地謂行處至為彼法地。總釋
五地名也。


論。大法地故名為大地。別
釋大法地也。謂地是心王。大法是心所。


論。此中若法至名大地法。別釋大地法也。
謂即心所。此是兩重屬主釋也。


論。謂
法怛於一切心有。示大地法體也。


論。彼法是何。此重問也 自下別釋五大地
[004-0527b]
法。即為五段。此下第一一頌別釋大地法
也 將釋名體先釋總名。如前所述 正
理論云。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大地。此中
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與一切品
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法。非心
俱生故 准上論文。受等十法。遍一切心
故名為大。心王。與大為所依故名為大地。
受等十法。與心俱生名大地法。心。與心王
不俱生故非大地法 婆沙十六。問大地
法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
大之地故名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
說心名為大。體.用勝故。即大是地故名大
地。是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
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說受等十法。遍諸
心品故名為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
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 前之二釋與二
論異。後之一釋與二論同。自古諸師或以
三義。或以五義。簡五地別。恐煩不敘 今
此論主。唯以一義簡地法別。勝於三義五
義簡也。即以遍於一切心簡自餘心所。皆
不能遍一切心也。


論曰至和合遍有。
先總釋遍有。謂傳婆沙師說故言傳說。


論。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准釋受蘊。言
領隨觸。及於此中正理不破。故知此言即
謂領順苦.樂等觸。非謂領順苦.樂等境
 有人定為領納前境。非決定也。故正理
云。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愛.非
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准此論文領同
時觸。


論。想謂於境取差別相。即是取男.
[004-0527c]
女等差別之相。正理論云。安立執取男.女
等境差別相因說名為想 述曰。謂能為
因。令心.心所安立男.女等相而執取故。


論。思謂能令心有造作 正理論云。令
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
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
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論。觸謂根
境至能有觸對 正理論云。由根.境.識和
合而生。能為受因有所觸對說名為觸。


論。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正理論云。希
求取境說名為欲。


論慧謂於法能有簡
擇 正理論云。簡擇所緣邪.正等相說名為
慧 簡擇未決亦得疑俱。


論。念謂於
緣明記不忘 正理論。於境明記不忘失因
說名為念 述曰。由念力故於緣境明記。
顯了能為後時不忘失因。非謂但據緣過
去境。


論。作意謂能令心警覺 正理論
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
作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 述曰。諸心.心所
沈沒不行。由作意力警令發覺。策之令
造能屬於境。即世間言留心於此。


論。
勝解謂能於境印可 正理論云。於境印可
說名勝解。有餘師言。勝謂增勝。解謂解脫。
此能令心於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
 述曰於境分明印可。審定是事如是非
不如是。殊勝之解名為勝解 問若然者。
與疑相應。云何有勝解耶 解云有耶無耶
於二心中一一皆能印可取相故有勝解
 言餘師者。雜心等師。彼說令心於境自
[004-0528a]
在為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解 解謂
解脫。故舊雜心謂名解脫。言勝戒等等取
勝定.勝慧。如說由觸故心屬於境。由勝
解故心離於境。即其義也。


論。三摩地
謂心一境性 正理論云。令心無亂取所緣
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 述曰。由定力故
當剎那中。令心.心所同屬一境。至此非餘。
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於一境
住。上釋諸心所。言於心者亦兼心所。諸相
相違而俱起者如理思之。恐煩不述。略舉
兩論辨其體相。欲述多文恐繁不敘。


論。諸心.心所至唯覺慧取。此難心.心所法
微細難知。有部之宗十法遍行。大乘之中唯
五遍行。正理中云。彼上坐言但有三種。謂
受.想.思。此即唯三名為遍行。亦有不立心
所。唯心差別說名受等。應錄之。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二一頌釋
大善地法。先釋大善地。彼善地法兩重屬
主。如前可知。


論曰至唯遍善心。此釋
大善法名諸心所中有唯是善不遍善心。
謂欣.厭也。有遍善心非唯是善。謂大地法。
有唯是善亦遍善心。謂信等十。有不遍善
心及非唯是善。謂尋伺二。睡眠.惡作。唯染
心所非善性故善言已簡。


論。此中信
者至故名為信 正理論云。心濁相違現前
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屬。為欲所依能資
勝解。說名為信 入阿毘達磨云。是能除遣
心濁穢法。如水清珠置於池內。令濁穢水
皆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諸濁穢皆
[004-0528b]
悉除遣。


論。不放逸者至名不放逸 正
理論云。專於己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
不放逸 述曰。己利即是三乘涅槃.及世愛
果。是己所專。舉所依也。防身.語.意舉作
用。放逸相違明所治。


論。輕安者謂心
堪任性 正理論云。正作意轉。身.心輕利安
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 述曰。正作意
轉。明所依位。即如理作意正現起時。能為
身心輕利.安適之因。舉作用也。心堪任性。
指其體也。


論。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
耶。經部問也。既有經說有身輕安。如何
唯是心堪任性。


論。雖無非說至應知亦
爾。有部釋也。此如身受非是色身。即
是五識相應受也。輕安亦爾。


論。如何可立此
為覺支。經部難也。若五識相應有輕安者。如
何可說此為覺支。此難絕也 今詳此難
非為切當。即心輕安當非皆是覺支。如何
五識輕安令是覺支。


論。應知此中至身
堪任性。此文經部釋經與有部不同。經說
身輕安性。即是色身有堪任性。身中輕觸。


論。復如何說此為覺支。有部難也。覺
支是心所。輕安是色法。如何可說此為覺
支。


論。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經部通
也。由入定時身輕安性。隨順定中心輕安
故。名為覺支。


論。於餘亦見有是說耶。
有部問也。於餘亦有如是相從立名耶。


論。有如經說至得名無失。引經例釋。亦見
餘處嗔及嗔因緣名嗔恚蓋。見.思惟.及勤
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
[004-0528c]
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經部亦
許有心輕安。而無別體即思差別。唯定心
有於散即無。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身輕安者
即是輕觸。身輕利因。正理論云。有作是言。
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說名輕安。
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故。然五識身
相應諸受說名身受。有作是說。設有輕安
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應說彼。
以能隨順覺支體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
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嗔.及嗔因名
嗔恚蓋。見.思惟.勤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
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
亦應爾 今詳此正理。既言有作是說敘
兩師說。有人所釋似不得意。亦見餘處已
下似通述彼計。非是欲說五識輕安名覺
支也。婆沙上下無說身輕安名覺支故。設
有此說是引證自宗。即是別有經說身輕
安名覺支也。


論。心平等性至說名為捨
 正理論云。心平等性說名為捨。掉舉相違
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為捨義 述曰。心平
等性即指其體。對治沈掉不平等性故名
平等。掉舉相違舉所治也。掉行麁動違捨
義強。所以偏說。如理所引等者釋捨義。謂
捨是善性是如理心引生。能調伏心令不
越所作。此論無警覺性者。即是無掉舉也。


論。如何可說至二相應起。難也。通中作
意是有警覺。善中行捨是無警覺。如何同一
剎那二相應起。


論。豈不前說至難可了
知。論主答也。


論。有雖難了至而不乖反。
[004-0529a]
外重難也。


論。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答
也。作意有警覺。捨即無警覺。二體既殊有何
乖反。


論 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外重難
也。一有警覺。一無警覺。二既有殊如何同
緣一境。又若有警覺與無警覺二得相應。
亦應一切貪.無貪等皆互相應。


論。如
是種類至應知亦爾。答也。如是體別用殊。種
類所餘諸法。此中應皆引來為例。如彼用
別。同一心起。今於此中捨.及作意。同一心
起應知亦爾。


論。慚愧二種如後當釋。
指下釋也。


論。二根者謂至大善地法。
正理論云。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無
愛染心名為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
愍種子說名無嗔。


論。言不害者謂無損
惱 正理論云。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
善性說名不害。


論。勤謂令心勇悍為性
 正理論云。於諸已生功德.過失.守護.棄
捨。於諸未生功德.過失令生.不生。心無
墮性說名為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
作事業堅進不息 依正理論。於善法中
更立欣.厭。然不遍於一切善心。故彼論云。
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觀無量
過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順無貪心厭背
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希求過
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其證修心欣
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行故非
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相更互相
違。故一心中無容竝起。是故此中不正顯
說。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俱
[004-0529b]
轉。定無有欣.厭行俱轉。為表此二定不俱
行。說二及言。行相違故 又阿毘達磨論云。
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見功德已。令心欣慕
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與此相應
名欣作意。厭謂厭患。於流轉品見過失已。
令心厭離隨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
與此相應名厭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云。評
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
與心相應。此說在復有所餘如是類諸心
所法與心相應。然見蘊說。苦.集.忍智名能
厭者。由彼忍智與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
自性 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說有厭
體。與前文同。此厭唯善通漏.無漏 又婆
沙一百四十三。亦別立欣.厭。然諸小論多不
說者以非恒起不遍善心。不說以為大
善地法 諸心.心所有相應起非自力起。
有二十八。通中除慧。善大地十。煩惱地除
無明一。不善地二。不定取二謂尋.伺 有
自力起非相應起。有十六法。謂小惑十。不
定中六。謂貪.嗔.慢.悔.睡眠.及疑 其睡眠
所以是自力起者。由於睡位起貪.嗔等.
及諸善心。此是貪等.善等隨眠而起。非是
眠睡隨貪等起。故婆沙五十云。睡眠.惡作
雖亦獨立。而不離二不立結中 問若爾
貪等應是亦自力起亦隨從起 答於睡眠
中若自力起。若他力起。或皆隨眠故相無
差別。所以不說。又雖隨眠起性不隨彼
成不善等。故不別說 亦相應起亦自力
起。謂有二法。謂大惑中無明.及通中慧。若
[004-0529c]
作五見則自力起。餘即相應無明。若與九
種隨眠十種小惑.及與悔俱則是相應。不共
無明則是自力 非相應起非自力起。謂
有一法。即是心王。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三明大煩
惱地法。兩重依主如文可知 此有四句。
有唯染非遍。謂忿.覆等。及貪.嗔等。并無慚
等 有遍染非唯。謂通中十 有遍亦唯。謂
大惑地 非唯非遍謂即尋.伺.睡眠.惡作。
唯善心所非染性故。染言已簡。


論曰至
無智無顯。此釋無明相也。正理論云。癡謂
愚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即是
無明。無智.無顯故說名愚。


論。逸謂放
逸至所對治法 正理論云。於專己利棄捨
縱情名為放逸 述曰。專己利者。如不放
逸中釋。


論。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 正
理論云。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業順
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為懈怠。由此說為鄙劣
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


論。不信者
謂至信所對治 正理論云。心不澄淨。邪見
等流。於諸諦.寶.靜慮.等至。現前輕毀。於
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為不信。


論。惛謂惛沈至是名惛沈。此引對法釋也。


論。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問也。既是心所。
如何對法說身重等。


論。如身受言故亦
無失。答也。如言身受非即是身而是心所
言身惛沈義亦應爾。正理論云𧄼瞢不樂等
所生心重性說名惛沈。由斯覆蔽心便惛
昧無所堪任瞢憒性故。由是說為輕安所
[004-0530a]
治。


論。掉謂掉舉令心不靜 正理論
云。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寧靜性說名掉
舉。心與此合越路而行。


論。唯有如是至
煩惱地法。總結數也。


論。豈不根本至掉
舉放逸。此舉本論難也。本論六中不說惛
沈。大地法中復取其五合成十數名大煩
惱地法。今將本論難唯有六。


論。天愛
汝今至不閑意旨。總非難也。汝但知本論
說十之言。而不知彼後五即是大地法也。
惛沈就勝雖障等持。明其體性誰無掉舉。既同唯遍染心。如何非是煩惱地法也。


論。意旨者何。此却問也。


論。謂失
念至及邪勝解。廣答意旨。如文可解 問
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及非理作意。何
故本論說此五法。而許通入大煩惱地。受
等五法而不入耶 答仰測論意由此五
法。於善品中所起業用順自名體。於染分
中所起業用違自名體故。染位名失念.不
正知.邪勝解.心亂.非理作意等相違名也。
受.想.思.觸.欲。於染.淨位中所起業用。不
失本名故不重說。論主將為有過。不勞
廣釋。


論。故說若是至謂除前相。廣作
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有執邪等持
至與此不同。敘異說四句也。


論。又許
惛沈至於誰有過。通惛沈入大煩惱地與
本論說不同難也。共許惛沈與餘掉舉等。
通與一切煩惱相應其義是同。而不說在
大煩惱地。於誰有過。此即乃是不立者過。
非我有過。與餘同故。


論。有作是言至
[004-0530b]
非至掉舉行。此敘異釋惛沈不入大煩惱地
所以。此是雜心等釋。正理論釋本論意云。
然此惛沈無明覆故。本論不說為大煩惱地
法。有言彼論說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
故。無明性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說而成
 准上論文。此云本論十煩惱地說無明
者即是惛沈。惛沈相似無明。所以不說無
明者。無明與一切染心相應不說而成故。
正理有說此名總目二義。已上論文。此說本
論大煩惱地法中。說無明者名一所目通
二。謂無明.惛沈。


論。誰惛沈行至不俱行
故。論主難雜心等釋。誰有惛沈而無掉舉。
誰有掉舉而無惛沈。此二未嘗不俱行故。
何得有惛沈行順等持也。


論。雖爾應
知隨增說行。外人答論主也。雖掉舉.惛沈
二常俱行。而惛沈偏增者名惛沈行。


論。
雖知說行至建立地法。此縱奪外人也。


論。故此地法至俱起非餘故。總結成也。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已下半頌第四釋
不善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頌云唯遍
不善心者。此有四句。有不善非遍不善。謂
忿等七。及不定中嗔。有遍不善非唯不善。
謂大地十。大煩惱六。不定中尋.伺。有遍不
善亦唯不善。謂不善地二法。有非唯不善
非遍不善。謂小惑三。不定之中睡眠.惡作.
貪.慢.疑等。唯善心所不善已簡。不勞唯.
遍。


論曰至如後當辨。指下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五有一頌
釋小煩惱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謂以
[004-0530c]
小分染污心俱故名為小。


論曰至煩
惱地法。釋小義也。一唯修所斷。二唯意識
地起。三唯無明相應。四各別現行 大善地
法不與一切染心相應。煩惱之名以簡此
法 尋.伺雖通染心闕四義故。不名為
小煩惱地法 大煩惱地。大不善地。雖復唯
與無明相應。闕三義故不得名小 慢.
疑二種雖唯意地起。唯無明相應。各別頭起。
非唯修斷。闕一義故不得名小 惡作一
種雖唯修斷。唯意地起。以非唯與無明相
應。雖別頭起。不名為小 睡眠一種雖唯
意地。闕三義故不名為小 貪.嗔二種雖
復唯與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闕二義故不
名為小 前之四地皆名為大。此之一地不
得大名者。通大地法以遍一切心故名大。
大善地法以遍一切善心名大。大煩惱地
以遍一切染心名大。大不善地以遍一切
不善心故名為大 又上四地法皆竝頭起
故名為大。


論。此法如後至當廣分別。
指後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尋伺等法。已
下第六明不定也。言不定者謂不定入餘
五地故。故言不定 惡作.睡眠.尋.伺等法
者。此舉四法等餘貪.瞋.慢.疑。婆沙四十五
云睡眠.惡作.怖.尋伺.心。又七十五云評曰
應作是說。此心所中應別說怖。所以者何。
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自性。此即說在
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心所法內。
非諸煩惱。復說怖唯欲界。上界言怖於厭
說怖。又云。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別。答尊者
[004-0531a]
世友作如是說。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
是說。怖在煩惱品。厭在善品。復作是說。怖
染污.無覆無記。厭唯是善准上。怖不通善。厭唯善性。正理
論云。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 准
此論文不忍等法既是小煩惱類。亦是少分
染心相應。各別頭起。唯修所斷。在意識地。
唯無明相應。又此忿等大乘中說謂嗔分等。
故是假法。此宗皆是實有性。故正理論云。如
前所說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有。所以
者何。非一品類所緣義中種種行相俱時起
故。一體同時。如所緣義。差別行相無容有
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變異而
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相續
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已上論文 然諸
心所差別功能難可了知。且如睡眠.惡作。
非唯不善。而取一分入十纏中。尋亦雖通
無漏而為道障。勝解.定.慧雖通三性而
立五分法身。一種五根。三是通攝二是善
地。如是等類法性難知。心所相翻義亦如
是。古來相傳廢立。依此論有四十六種。謂
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如大
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或通
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餘三十二中總
有二類。一淨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有二
十二。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
惱地十。及貪.嗔.慢.疑。若於染中通五斷。
遍六識者。即正翻入淨。若不通五斷。不
遍六識者。但可傍翻 總有十法。謂大
煩惱地法六。不善地法二。及與貪.嗔。大煩惱
[004-0531b]
地法六中翻癡為無癡。無癡即是大地慧
故。故於善中不立無癡。翻放逸為不放
逸。翻懈怠為精進。翻不信為信。翻惛沈
為輕安。翻掉舉為行捨。不善地法二中翻
無慚為慚。翻無愧為愧。不定中翻貪為
無貪。翻瞋為無瞋。於小惑中害雖不通
五斷。非遍六識。而亦翻者以過重故。惱亂
菩薩。障趣菩提。菩薩將證無上菩提仍起
欲.恚.害覺。所以別翻 餘九。及與慢.疑。二
義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謂餘九及疑。
非通五斷。非遍六識。慢雖通五斷。而不
遍六識。故不翻也 此十一種但可傍翻
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門翻。二約行相相
似門翻。言等流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忿.
恨.嫉是嗔等流果翻入無嗔。惱是見等流
翻見取為正見。正見即是大地中慧。所以
善中不可別立。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
或是癡等流翻入無癡。無癡是慧故於善中
不別立也。慳.誑.憍.欲貪等流翻入無貪。
諂是諸見等流。翻入正見。正見還是慧數故
善不立 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
非等流。故。二種不可翻也。害雖是嗔等
流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言約行相相似
翻者。如忿.恨.嫉.惱。與嗔行相相似翻入
無嗔。覆若貪等流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
若是癡等流與癡行相相似翻入無癡。即是
慧攝。慳.誑二種。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
諂謂諂曲。翻曲即為正直。正直是捨。品類
足第三云。身正直。心正直 憍之與慢。憍
[004-0531c]
自傲逸。慢陵蔑他不恭敬師。若不憍.慢
心便恭敬。敬即是慚翻入無慚。疑謂猶豫不
決行相。若能正決即是智慧翻入慧中。害雖
似瞋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論。此中應說至決定俱生。上來五頌辨大地
法等。自下有四頌。大文第二辨心.心所決
定俱生。於中有二。初三頌辨欲界俱生。後
一頌明上界俱生。此三頌釋欲界俱生。


論曰至無覆無記。此即總分欲界心可為
五類也。下釋五品即為五數。


論。然
欲界心至至二十三。此第一釋善心起數。如
文可解。


論。惡作者何。自下便釋惡作。
此問起也。


論。惡所作體名為惡作。略釋
名體。


論。應知此中至心追悔性。廣釋體
也。謂不稱情所作事業名為惡作。非是不
如理事名為惡作如不善悔緣善所作。能追
悔心緣其惡作從境為名。即是有惡作故
名為惡作。是多財釋。准下三喻有三義釋。
一從所緣得名。二從所依得名。三從因
受稱也。


論。如緣空解脫門至說為不
淨。從所緣境立此名也。


論。又見世間
至說為惡作。從其所依立此名也。


論。
又於果體至名宿作業。此是從因受其稱
也。


論。若緣未作事云何名惡作。問也。謂
若有所作此可說為從境等故名為惡
作。若有追悔不作之事。何得相從名惡作
耶。


論。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答也。謂
即不作亦名惡作。如有人言我於今日不
施此物是我惡作。此即是作此之不作亦
[004-0532a]
名惡作。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惡作總有四
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有惡作
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處
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起。


論。
何等惡作說名為善。問也。


論。謂於善惡
至二處而起。答也。謂於善不作於惡作中。
心追悔性名之為善。於惡不作。於善作中
心追悔者不善。惡作皆悉依於善.及不善
二處而起 或皆依作.不作二處而起。


論。若於不善至謂尋與伺。此第二釋不共心
品。


論。何等名為不共心品。此問不共心
品法也。


論。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答
也。謂不共心者。不與貪等煩惱相應名為
不共。婆沙三十八有二說云。第一師說。唯
見所斷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
為不共。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不
名不共。第二師云通見.修斷。不與貪等本
惑相應皆名不共。忿等相應非自力起皆
是不共 准此論文。第二師釋。不與隨眠
相應起故。名為不共。此中俱起。依前師
說。唯是見道 問此中所說不共無明於何
位起 答若諸異生由勝解力。發起正見。
或起邪見。心勞倦時數數間起迷四諦理
不共無明。謂緣四諦不欲.不忍.不了行相。
准正理論釋頌唯字。即不共通二十一也。
正理釋頌中見俱唯二十云。頌唯言者是簡
別義。謂唯見俱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
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
非餘煩惱。貪慢二種欣行轉故。惡作然慼
[004-0532b]
行相轉故。嗔外門轉行相麁故。惡作行〔細〕-【甲】【乙】細
內門轉故細
內門轉故。疑非惡作俱。疑不決定。惡作決
定。故不俱起。有身見等欣行轉故。極猛利
故。惡作不爾。然此惡作依善.惡行事處轉
故。諸見不爾。故不相應。邪見一分雖慼行
轉。而二因故非惡作俱。言二因者。謂極猛利。理處轉故。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
 詳其惡作具六義。一愁慼行。違情方起
故。二內門轉。審察是非故。三行相細。諦思
方起故。四決定故。解知方悔故。五不猛利。
追戀心昧故。六但緣事。緣善.惡行故。邪見
雖有四義無二義故非惡作俱。正理但云
或惡作俱有二十一。即是不共無明通修所
斷。故知亦取後師義也。


論。於不善見至
說為見故。釋不善見同不共品有二十也。
如文可解 論言不善見至或戒禁取。釋
三不善見也。


論。於四不善至貪等隨一。
此第二釋貪等俱起。


論。於前所說至加
忿等隨一。第三釋忿等也。


論。不善惡
作至第二十一。此第四釋不善惡作相應品
也。


論。略說不善至有二十一。總結上
也。


論。別於無記至謂尋與伺。第四釋
有覆無記相應品也。性是染污能有隱覆名
為有覆。體非巧便無果記故名為無記。


論。欲界無記至應知如前釋。此出有覆
無記體也。


論於餘無記至并不定尋伺。
此第五釋無覆無記。體非染污不障聖道。
無果記故。名無覆無記。


論。外方諸師
至心所俱起敘異師說。異師意云。憂如喜
[004-0532c]
根非唯有記。由此惡作亦通三性。此相應
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正理論云。然此惡作
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
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
戀。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
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
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
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
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名省察誤
 論。應知睡眠至如例應知。此述睡眠遍前
一切心品中故皆悉無遮。睡眠無夢。性唯
無記。據有夢說故通三性。即不定中總有
四例。一貪.瞋.慢.疑唯自力起。二惡作善及
不共俱起通二。不善自力。善即共起。三睡眠
有時亦容與一切心品俱起。四尋.伺定與
欲界一切心品俱起。


論已說欲界至當說上界。自此已下一頌第
三明上界也。


論曰至如欲界說。文中
有三。一明初定。二明中間。三明二禪已上。
此文第一明初定也。不定除瞋.惡作.睡眠。
小惑除七。不善地二。餘皆同欲。以於上界
無不善法。眠.惡作故。


論。中間靜慮至
餘皆具有。此第二明中間禪也。此地除尋
與初禪異。自餘心所皆同初定。


論。第
二靜慮至如前具有。此第三明二定已上。文
中有二。一正釋。二引證。此文初也。二定已
上如前所除兼伺.諂.誑。自餘皆與中間定
同。


論。經說諂誑至令還問佛。第二引證。
如文可解。梵王不知四大。若無漏定依六
[004-0533a]
禪地皆容可盡。皆悉能斷第四靜慮修煩
惱故。若有漏定唯空處近分。唯此近分能盡
色故。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兩
頌。大文第三簡相濫也。


論曰至所敵對
法。此釋第一對中無慚相也 於諸功德。謂
尸羅等 及有德者。謂親教等。此二是無慚
境故言於也。於此二境不尊敬故名為無
敬。不崇重故名無崇也 或如次第各屬
其一。於德不敬。於人不重。於諸功德無
所忌難。於有德者無所隨屬。此無慚相
 即是恭敬所敵對者。明能治也。


論。為
諸善士至能生怖故。此釋第二無愧相也
 為諸善士所訶厭法說名為罪者。出罪體也。
即不善法無愧境也 於此罪中不見怖畏者。
明無愧行相也 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
怖故者。釋怖名也。此之怖言因受果名。以
不善果能生怖故。故名為怖。即是無愧不
見惡果名不見怖。惡果有二。一是現果譏
毀謫罰等。二異熟果三惡道等。


論。不見
怖言至名不見怖外問。無愧行相名不見怖。
為見怖果而不生怖名不見怖。為不見
怖果名不見怖。


論。若爾何失。反問。


論。二俱有過至應顯無明外出過也。若見而
不怖應顯智慧。正理論意慧是邪見。慧為
體故名為智慧。邪見雖見三惡道等。而撥
因果相屬之理故無怖也 若不見彼怖應
顯無明者。無明無智。不了因果名不見也。


論。此意不顯見與不見。論主答也。不見
[004-0533b]
怖言不顯見與不見。


論。何所顯耶。外
人問也。既不離二。更何所顯。


論。此
顯有法至說名無愧。論主答也。此顯無愧別
有體性。非是無明。亦非邪見。與二為因名
為無愧。即是無愧與邪見無明為因。令雖
見不怖。或不見彼怖。


論。有餘師說
至說名無愧。述異說也。此師意說造罪之
時。觀自無恥是無慚相。觀他無恥是無愧
相。無恥是同。就自.他別。


論。若爾此
二至云何俱起。外人難。觀自即緣自。觀他
即緣他。此二境別。云何俱起。


論。不說
此二至說名無愧。餘師答也。就勝而說。非
是別緣。


論。慚愧差別至說名為愧。翻第
一釋。可知。


論。翻第二釋至說名為愧。
翻第二釋。可知。正理論云。趣向如理。自.法
二種增上所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說名為
慚 述曰慚以不作惡為義。聖道.涅槃皆
名如理。善心趣彼舉所依也 自增上者。
即恐自落三塗 法增上者。即恐廢傳法。
二增上力所生舉其因也 愛等流即無慚。
違無慚即明對治 由此不為惡法所牽
名自在 性指其體也 正理又云。愛樂
修習功德為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說
名為愧。有說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說
名為愧 述曰愧以滅諸惡為義 愛樂
功德為先舉所依也 癡等流即無愧。違
無愧者即明對治 劣法謂諸有過失法。於
中生惡即作用也 有說已下。敘有別釋
 現遭屈辱為讁罰 當來三惡為惡
[004-0533c]
趣 己遭塵點為自謗 令他受謗為他
謗。此四法因。謂諸煩惱於如是因生怖畏
亦舉作用。


論。已說無慚至謂除前三
相。釋第二對愛.敬相別。與忻相應信名之
為愛。即是愛樂可忻尚法。貪染前境亦名
為愛。即是染著愛也。由此愛妻子等是染
著愛。愛師長等是信愛也。緣滅.道諦忻相
應故亦信.亦愛。緣苦.集諦厭相應故是信
非愛。染愛貪故是愛非信。


論。有說信
者至謂有敬等。述異說也。此師意說。信是
忍許有德。由此為先方生愛樂。故信非愛。
信因愛果故。敬謂敬重。以慚為體。


論。
有慚非敬至謂緣滅道慚。此第二師成兩句
也。於忻上境名敬名慚。於厭劣境是慚非
敬。故成兩句。


論。有說敬者至故敬非
慚。此第三師釋慚.敬。此師意說。敬是有所
崇重。由此為先方生慚.恥。即敬為慚因
也。


論。望所緣境至謂除前三相。四句分
別。如文可知。


論 如是愛敬至無色界
無。此明界通局也。無色界中無色身故不
能緣他起敬愛也。亦不緣下佛世尊等
故無有敬。


論。豈不信慚至無色亦有。
問也。論愛敬有二至無色界無。答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已下一頌第二明
尋.伺慢.憍別也。


論曰至細性名伺。此
釋尋.伺二別相也。


論。云何此二一心
相應。經部問也。麁.細相違如何許二一心
俱起。


論。有作是釋至俱有作用有部答。
如文可解。


論。若爾尋伺至體非凝釋。
[004-0534a]
此是麁.細之因。體非麁.細。第一難也。


論又麁細性至應有尋伺。第二難也。此即應
至上地亦有。如何唯至初定有耶。


論。
又麁細性至以別尋伺。第三難也。麁.細無
體。何得有實尋.伺體耶。


論。復有釋言
至於理何違。敘異釋也。


論。若有別體
至俱時起故。難也。麁.細一法上下不同。如
何俱起。此經部宗不許有別體性。


論。
若言體類至別相云何。縱釋徵也。


論此
二體類至顯其別相答也。


論。非由上下
至有上下故。此重難也。


論。由是應知至
一心相應。總結難也。


論。若爾云何至具
足五支有部難經部也。


論。具五支言至
故無有過。經部答也。正理論云若爾麁.細性
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俱生。雖一心中二
體可得用增時別故不相違。如水與酢等
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增。麁心品中尋用
增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細心品中伺用增
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謂酢用一切時增
故非喻者。此言非理。我不定說以酢喻尋
伺喻於水。但有用增者。即說如酢故若心
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增者即說如酢。微便
喻水。由是尋.伺雖 心中體俱可得。用時
別故。而無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雖竝
現行而得說心為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
用增。由此為門總標心品。


論。如是已
說至故名為慢。自此下釋慢.憍差別。此即
慢相。正理論云。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
自.他德類勝.劣若實不實。心自舉恃陵蔑
[004-0534b]
於他故名為慢。


論。憍謂染著至無所
顧性釋憍相也。正理論云。憍謂染著自法
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於自勇健.財.
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心生傲逸。
於諸善本無所顧盻故名為憍。於諸善
本無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欣
修習。是謂憍.慢差別之相。


論。有餘師
說至差別之相。自此已下敘異說也。如文
可解 准上論文。慢謂方他。憍唯自傲。是
謂慢.憍二相差別。


論。如是已說至名義差別。自此已下有一
頌。大文第四明心.心所眾名義也。



曰至故名識。就長行中有二。初唯釋心王
眾名。後通釋心.心所眾名。此釋心王。以三
義別立三種名 梵云質多此言心。是集
起義。謂由心力引諸心所.及諸一切所作
事業。如樹界之心集起皮膚及枝葉等
 梵云末那此言意。是思量義。以心能思
量故名為意也 梵云毘毘必反 若南此言
識。是了別之義。謂心於境能了別故謂之
為識。


論。復有釋言至而體是一。述異說
也。界是性義.因義。淨.不淨品緣境差別作
種種因差別不同故名為心。如一樹心與
大小枝葉種種不同而為界性。餘文易了。


論。如心意識至而體是一。類釋心所。於
中有二。一結前引後。二釋心.心所眾名。
此即初也。


論。謂心.心所至等和合故
者。第二釋眾名也。即心.心所五義。然心王
三義別故立三種名依訓詞釋。心.心所五
[004-0534c]
義亦訓詞釋。以託依根故名有所依等
 又所依等三亦可說名就多財釋。相應一種
唯訓詞釋。等和合故。名相應故。有所依.有
所緣。如文可解。有行相者。即於所緣品類
差別起行相故。准此論文即是能緣心
法。於所緣境品類不同。行解心上起品類
相。如鏡照物如其物類於鏡面上。有種
種像差別之相。與其心法不即不離。非如
像色與鏡不同 問諸心.心所名有行相
者。何故十六行相中但言唯慧 答准正理
有三解。一解意云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
不同十六行相亦以慧為體。但是心.心所。
等於所緣品類相中。有能取義名有行相
 又解諸心.心所亦是有慧行相。名有行
相。若爾慧不自有。如何得說慧有行相
 答此中行相亦以慧為體。而言諸心.心
所者。與行相等。行相於所緣起必俱時。
相從總名行相。猶如諸漏同時諸法。體非
是漏。以同對治總得漏名。此亦如是 又
解或依無間亦說有聲。如有所依。故無有
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諸
心.所法。與所依識亦俱時生。識之所依唯
無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 泰法師云。
依婆沙影像相非蘊.處.界攝。亦非所緣緣
然心.心所皆同取慧所現行相名同行相
 瑜師又云不同行相違諸處文 詳泰
法師云非蘊.界.處攝。恐非盡理。若非三科
攝即是無法。不得言其同.異。若是有法不
合不攝。既云是慧之相。理合攝入行蘊。
[004-0535a]
若通諸心.心所。即合攝屬四蘊。如何說
全不攝耶。故相應法名同行相。言行相者。
行解之相名為行相。或名相應。等和合故。


論。依何義故名等和合。問等和合義。


論。有五義故至皆平等故。釋和合義。可
知 論事平等者至各各亦爾逐難釋也
 有人云。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
識.及相應法有一種依。謂無間滅意根。五
識.及相應法各有二依。一同時依止根。二
無間滅意根。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
攝二種所依。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諸論中
說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說六
識.及相應法名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
此顯六識.及相應法 各同一依。故解相應
因中云。此中同言顯所依一。雖復五識亦
依意根。此文且據同時依說。二所緣平等。
謂必同所緣。於所緣中或時緣一。或復緣
多。隨應皆是所緣平等。諸論中說心.心所
法同一緣者。且據別緣一法說也。若不爾
者。如無我觀除自相應.俱有通緣一切。此
豈同一所緣 又解所緣平等此顯六識.及
相應法各同一緣。故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
一所緣。雖復亦有緣多境者。此文且據
緣一境說。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
淨。隨緣何境各起行相或緣一法各一行
相。或緣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
別。隨應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
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諸論中說心.心所法
同一行相者。且據緣一境相似義同。理實
[004-0535b]
皆別 又解行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緣
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諸論說心.心所法同
一行相。雖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
言同一行相。雖復亦有緣多境時多行相
現。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緣一境
說 詳其此釋同一所依。同一所緣。同一行
相。不得論意。論言同一所依者。非謂所
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是心.心所法雖多
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依。若一.若二。皆
名同一。如何得說所依雖二且據一說。
同一所緣者。謂心.心所雖復不同。若想緣
青。受等亦緣青等。由此故說同一所緣。即
心.心所法共緣無量百千多法。雖復不同。
所緣共故。皆名同一所緣。如何將無我觀
難一所緣。即自解云且據一說。同一行相
者心王起一青行相時。諸心所等亦同起
此相。如心王緣多境時起多行相。心所亦
爾。名同一行相。如何得言且據一說。


論。已說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自下大文第二
有十四頌。明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初一頌
列不相應總別名。後十三頌一一牒釋。此文
初也。


論曰至不相應行 如是諸法者。
總舉不相應法。心不相應者。簡心.心所
 非色等性行蘊所攝者。簡色.及無為法
 是故名心不相應行。略結名也 廣應言非
色非心不相應行。今但言不相應行亦得
簡諸法盡 言不相應簡一切心.心所
 言行。行是行蘊。簡色.無為。由此諸論多存
略名 有人自釋頌云。等謂等取句身.文
[004-0535c]
身。類謂流類即是得等。今案此論。心不相應
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
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 詳光師以
二說不同廣為問答。此論雖不別說和合
亦不述無。正理釋此論頌言等和合。故知
不是兩論相違。若謂不說即是無者。此論
頌中不說怖等應無其怖。怖等既不定無。
和合寧知非有 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
非是所明之外更無心所。心所既爾和合應
同。不依論文信自胸襟問答往還徒煩
紙墨 自云品類足論不說非得。說有十
三同俱舍論 又云。彼論云復有所餘如
是類法與心不相應。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
足 彼論既言所餘如是類法。焉知唯有
非得。此論不說更無。正理不彈俱舍。六足
言有所餘。正理說有和合。餘文皆通兩解。
正理更無異端。教既分明。理須依釋。故知
十四之外更有不相應行。婆沙說言類者。
顯是餘師所計度法。正理云類者。顯餘所
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
得等性。與婆沙少同也。


論於中且辨得非得相。自下有十三頌。別釋
不相應也。前五頌明得.非得。就中。前一頌
明得.非得自性。後四頌明得.非得差別。此
文初也。


論曰至與此相違此明得.非得
相。然此得名有總。有別。總名得者。得.及
成就皆名為得。非得亦爾。捨.及不成皆名
非得 別名得者。曾來未得及得已失。將
成就法得至生相。初獲名得。二者得已不
[004-0536a]
失。得至現在名為成就。即是先不屬己。
初獲屬己名之為得。此謂生時決定屬己
故名之為得。未在身故不名成就。成就謂
得現在於身 捨.及不成亦准於得。若望
同類。即唯初剎那生相名得。最後剎那滅
相名捨。爾時非得至生相故。於其中間雖
後後念至其生相。然此類法恒名成就。非
今獲故。此類之得現在身故。若別望剎那
三相前後者。生相定獲此時名得。至住.異
相時總名成就。至滅相位方名為捨。落謝
過去名不成就。於諸論中依總類說。不
約剎那。故婆沙.正理四通行等。皆約初剎
那生相名得非於後念。若就諸法具得.成
就。及捨.不成。四種差別即有不同。如非想
見惑。唯有成就.及捨.不成。無有得也。以
無始來恒成就故。後雖容斷必無退故。若
利根無學諸無漏法。有得.成就.及不成就。
在凡位時名不成就。金剛心時名之為得。
盡智已去名為成就。無其捨也。至無學位
更無退故。涅槃捨時無非得故。若有得.捨
定有成就.不成就。所以最初得至生時不
名成就。以彼身中成就非得故。最初非得
生時不名不成。以彼身中成彼法故。於生
位中正得.捨故名為得.捨。正理論云。得.獲.
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說差別名。得有
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說名
為獲。先已得得說名成就。應知非得與此
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說名
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說異生性名
[004-0536b]
不獲聖法 今詳正理。文雖少異其義亦
同。先未得說名為獲者有二種。一曾來未
得如無漏道等。二得已失如生上地生下地等。先未得得說名為獲者。即是於二
位初得至生相時。先已得得說名成就者
有二。一無始已來恒成就者。二初得已後第
二念去皆名先已得得 應知非得與此相
違者。非得有二種。一無始已來曾未得者名
為不獲通其前後名為不獲。二謂已得後捨。於初念生相名為不獲。第二念去名不
成就。


論。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自此已
下明得所依。於中有二。先問後答。此即問
也。


論。於自相續至決定如是。此即答
也。總明得等所依有二。一有為法謂自相
續。二無為法謂即二滅。此即初也。若成他
身即趣雜亂。若成非情即共成有為過。及
無情不定過。壞法性故。


論。無為法中
至有得非得。此釋無為得所依也。


論。
一切有情至謂一切有情。此以一切有情無
始已來必有無邊闕緣不生法故。故引對法
中云。誰成無漏法。謂一切有情者即是非擇
滅也。


論。除初剎那至皆成擇滅。釋定
成擇滅 除初剎那者。謂苦法忍 具縛聖
者。簡先離染 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者。簡
具縛異生未成擇滅。未斷惑故 諸餘有
情者。舉成擇滅人也。已斷惑故。


論。
決定無有至相翻而立故。此釋虛空無得.非
得。非是礙法不生故。非是道力引故。


論。諸有得者至故不別釋准釋非得可知。
[004-0536c]


論。何緣知有別物名得。自下經部破薩
婆多得實有也。此文即是經部師問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有部引經答也
 十無學法。謂八道支.及正解脫.正智 五支
五順上分結 成就十無學法。明有得也
 已斷五支。明捨得也。


論。若爾非情至
乃至廣說經部難也。於輪寶等無情之物。於
馬寶等他相續中。應亦有得。經說成就七
寶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實。


論。此中自
在至隨樂轉故。有部答也。


論。此既自在
至知有別物。經部徵。


論。許有別物有何
非理。有部反問。


論。如是非理至是為非
理。經部責無如色.聲等為其眼.耳現量
可知。如貪.瞋等他心智知。如眼.耳等比
量可知。以有見.聞用故。故知別有體性。
其得既無現量可知。復無用故比量可知。
故無體也。既無二量可知是為非理。


論。若謂此得至理不成立。經部縱計為生
因破。若得是法生因名為有用。無為無生。
應無有得。又所得法未得。及已捨。及界地轉易。及離染。彼皆無有法前之得。如
何後法得生 又縱計云。若以俱得為生
因者。大生.小生復何所作。得能生故。又無
情法無俱生得。應定不生。又具縛者下.中.
上惑煩惱現起差別應無。得用無別故。若
謂由餘境界同類因等有差別者。即應由
彼餘因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
法生因。理不成立。


論。誰言此得作法
生因。有部反拒。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汝輒
[004-0537a]
為斯難也。


論。若爾此得有何作用。經
部徵也。


論。謂於諸法至建立差別。有部
反難答也。


論。豈不煩惱至應有差別。經
部釋也。


論。若執無得至離未離故。有部
反難。


論。此由所依至未斷義成。此經部
總釋也 所依。謂身。所依身中種子。斷.未斷
別分其凡.聖。不由其得。


論。謂諸聖者
至但假非實。下別釋也。謂諸聖者見修道力。
令所依身種子能生之力。轉變無力異本現
起。乃至如是二種但假非實。如文可解。


論。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經部敘自宗
也。此明成就.不成就也。此當大乘若生得
善種子成就亦名不成就。若加行善自在現
行名自在成就。竝假非實。生得善種被邪
見損。善不得生名不成就。不畢竟斷種子
成就。此當大乘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
就 要由功力修得者。即加行善 彼法已
起生彼功能自在無損說名成就。此當大乘
自在成就。餘文可解。


論。故所依中至無
有別物。總結可知。


論。此中何法名為
種子。有部問。


論。謂名與色至轉變差別。
經部答也。此即經部有二師執。一色持種。
二心持種。此中合說色.心持種。


論。何
名轉變。有部問也。


論。謂相續中前後異
性。經部答也。此是將生果時前色.心上力
用起也。


論。何名相續。有部徵也。


論。
謂因果性三世諸行。經部答也。


論。何名
差別。有部徵也。


論。謂有無間生果功能。
經部答也。


論。然有處說至必不能修。此
[004-0537b]
經部通經也 經部上文云。若有種子即
有隣近生果功能 又云。一切異生。二道
未起皆成就惑。經說若成就貪即不能
修四念住故。此即聖法無由得起。故通
經云。彼說耽著貪煩惱者。不能厭捨故
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時分於四念住必
不能修。此說增盛貪位名為成就。非謂
但是有種子者不能修也。


論。如是成
就至亦假非實。經部結宗義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破經部種子云。且執何法名為
種子 有部徵也 謂名與色於生自果。
所有展轉隣近功能。此由相續轉變差別。
經部答也名色者何徵也謂即五蘊答也如何執此為種
子性 問也 能為善等諸法生因 答也 為總。為別。為自種類問也。為總一身五蘊為異熟等別。為自類
為種。若言是總。種體應假。假為實因不應

正理若合諸色。心總為種子 即是假法。假法如無。非種子也。若言是別。如何
可執無記色種為善.不善諸法生因若身中別取色
法為種子者。色是無記。如何與善不善為因。若自種類善法無間不善

法生。或復相違以何為種 已上三義徵
破。已下經部異師釋種子也 天愛非汝
解種子性。前心俱生思差別故。後心功能差
別而起。即後心上功能差別說為種子。由此
相續轉變差別當來果生。此中意說。不善心
中。有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為種
子。從此無間善法得生。或善心中。不善所
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為種子。從此無間
不善法生 已上經部異師立種子也。自下
正理破也 今汝所執功能差別種子。與彼
[004-0537c]
善.不善心。為有別體。為無別體。此無別
體。豈不許善為不善種。及許不善為善種
耶。誰有心者。執煖與火無有別體。而復執
言唯煖能燒。火不能燒。云何能感那落迦
等諸異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愛異
熟。善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復云何感
末奴沙人也等諸異熟果。淨善心中。安置能
感非愛異熟。惡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
 乃至廣說。具如彼也。


論。毘婆沙師至
實而非假。結有部示宗義也。


論。如是
二途至我所宗故。評薄兩宗說也。


論。已辨自性差別云何。自下明得.非得差
別。


論。且應辨得者。辨差別中先明得。
後明非得。故言且也 自此已下有兩頌
半明得差別。此一頌半五門分別。


論曰
至各有三得。此明三世門也 言三得者。有
其二義。一三世得不據在法前後。雖是法
前仍名未來。雖是法後仍名過去。二法
前.法後.法俱三得不據世別。雖是過去仍
名法後。雖是未來仍名法前 今此中言
三世各三者。是據三世分得為三。不據
法前後也 過去法有三世得者。如過去
世有一善心。橫望今日。已前所有得起。若
在法前.法俱.法後皆名過去。即如今日現
起剎那名現在得。此現在剎那後所有得名
未來得。其過去世法於未來無前得。得無
決定隨起說前.後故 若現世法得。即法
前名過去。法俱名現在。法後名未來 若
未來世法得法前通三得。法後.法俱唯未來
[004-0538a]
 婆沙一百五十八明法前.法俱.法後得不
同。此文明三世得 然就法辨得即有四
種。謂法前.法俱.法後。非法前.法俱.法後
 若能得辨法即有六種。一唯有法俱得。如
異熟生等。由力劣故。二唯有法前得。謂如
見道三類智邊修世俗智。畢竟不生故。三唯
有法俱得.及法後得。如別解脫戒等。無逆
得故。四唯有俱得.及法前得。如道類忍等。
即此剎那時捨故。五具有法前.法俱.法後三
得。如所餘善.不善等。有逆得追成行三
世故。六有非法前.法後.法俱得謂得二
滅。所得法無三世故 必無有法唯有法
後得以可得法至現在時必有得故 如
道類忍唯有法前.法俱者。以不定故。若現
起者若未來者皆容有二得。不應言各有
一得及定有二得。若爾同四行相隨從義
過 若定法俱過如後述。


論。又善等法
至無記三得。此三性分別也。三性法得與所
得法雖定同性。然得起時所由即異。諸有
為法由所得法。擇滅由道。非擇滅由命根.
眾同分。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何故得與所
得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有三種。一
有為。二擇滅。三非擇滅得。有為法得隨所
得法性類差別。以有為法能有作用引自
得故。擇滅得隨能證道性類差別。以諸擇
滅自無作用。但由道力求證彼時引彼得
故。非擇滅得隨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
滅自無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眾
同分而現前故 由此三性之法各自性
[004-0538b]
得得。雖得擇滅不由所得。得非擇滅依
眾同分等。道與擇滅同性。同分與非擇滅
同性。由此二種雖不由所得。而與所得
必定同性。由此三性必同性得。


論。又
有繫法至得有四種。此繫不繫門也。其所得
法有其四種。謂三界繫為三。及不繫法為
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種。亦如上說 又所
得法有其二種。一者有為。謂三界法.及道聖
諦。二者無為。謂二種滅。能得之得唯是有為
 所得之法又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繫法。
二無漏。謂道聖諦二滅 能得得亦有二種。
一有漏。謂三界繫。二無漏。謂道聖諦。三界繫
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其所得唯三界
繫。不繫之法通無為故。非擇滅得從依身
繫。其擇滅得從能斷道。道通有漏.及無漏
故。若有漏道色無色繫。若無漏道從道不繫。
非擇滅得以隨身故通三界繫。所以有繫法
得唯有三種。無繫法得通四種也。


論。
又有學法至得即無學。此明三學門也。學.
無學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所得法是學.
無學得。非學非無學通無為故三種得得。有
為有漏.及非擇滅。非學非無學得得。擇滅三
種得得。若有學道引得是有學。若無學道引
得是無學。若有漏道引得是非學非無學。


論。又見修所斷法至皆非所斷。此明三斷門
也。見斷.修斷法是有為故。得從所得法通
二斷也。非所斷法即通三種。謂有為無漏.
擇滅.非擇滅。有為無漏得從所得法唯非所
斷。擇滅得從道故通漏.及無漏。有漏修道
[004-0538c]
斷。無漏得不斷。非擇滅得從眾同分.命根
故唯修道斷。餘文可解。故不牒釋。


論。前雖總釋至其中差別相。自下有一頌。
就法辨得差別。


論曰至得亦現在。此
明無覆無記勢力劣故唯引法俱得。即在三
世各自世得。


論。一切無覆至不爾云何。
重問差別。


論。除眼耳通至及俱起得。
答也。二通.變化二緣故通前.後得。一以勢
力勝故。二以加行所引起故。有三世得。


論。若工巧處至得亦許爾。此明威儀.工
巧極善數習。亦許有前.後俱得。此說心不
說色。有覆無記色當無前.後得。況無覆無
記色。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處者。謂色.聲
香.味.觸五處為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
意法二處為體 准婆沙一百五十七解
欲界威儀.工巧四蘊。即云善習者三世得。
解色界威儀即無簡別 復云。一切有覆
無記無覆無記。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
世不雜。隨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 准此
故知。色界二無記心無前.後得 識身足論
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
界無覆無記心 准此文定有無覆無記心
有三世得。


論。唯有無覆至法前後得。
此明有覆無記色也。如文可解。此即初禪.
中間靜慮染心所起身.語表。故自餘諸地更
無此業。欲界唯身.邊二見有覆無記不能
發業。上地無發業心。


論。如無記法至
及後起得。此明欲界善.不善色無法前得。
唯法俱。法後。勢力不能引前得故。此色若
[004-0539a]
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現在得。
若至過去三世得。初無漏心.及加行善最初
起者。若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
現在得。若至過去有三世得。餘法不同思
之可解。


論。非得如得至不爾云何。自下有一頌半
明非得差別。


論曰至無記性攝。第一三
性門也。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非得隨何
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不得法。以相違
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但依命根.眾同
分轉故。隨所依性類差別。問若諸非得.非
擇滅得。俱隨所依性類別者。所依或異熟。
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差別。答隨等流
性以義遍故。異熟非遍故不隨立。問非得
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有何過耶。答斷
善根者應成就善。已離欲染者應成就不
善。諸無學者應成就染。異生應成三乘無
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成向。二滅非
得應是無為。由此等過非得不可隨所不
得。


論。世差別者至三世非得。第二三世
門也。過去.未來各有三世與前得同。現在
唯二無法俱非得。有情之法住現在時必成
就故。若現在法法前為過去。法後為未來。若
過去法前唯過去。法後通三世。若未來法後
唯未來。法前通三世。故婆沙一百五十八解
非得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
二在彼法後。三非彼法前.法後.及俱。所不
得法亦有三種。一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情
數等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
[004-0539b]
心等。二有法通有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
所應有情數法。三有法無彼前後俱非得
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必無非得可與
法俱。以法現在前時。是所得法必有得故。
非所得法無非得故。亦無唯有彼法後非
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
故。然諸非得性羸劣故唯成現在。一一剎那
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有此
非得應知 今詳有部畢竟無涅槃法。以時
遠故名為畢竟。若不爾即合有一類法唯
有得無非得。謂無涅槃法非想地惑。有一
類法唯有非得而無有得。謂無涅槃法三
乘聖人道。即違有得必有非得相翻而立
若謂無涅槃法三乘聖道亦無非得。即應
此人非是異生。無異生性故。又世親菩薩
佛性論釋有部無涅槃法。就位建立。非法爾
定言一闡提犯重禁等無涅槃法。故聲聞
地中說法爾者寄客說本。如唯識論釋攝
論云聞熏習為無漏因寄客說本 又婆沙
論簡唯法前非得云。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
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 言未來
者。簡過.現也。言情數者。簡非情也。言畢
竟不生者。簡暫不生法也。如眼識等闕緣
不生。皆亦得名畢竟不生。得非擇滅故。此
論云。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即此不生
眼亦是未來情數畢竟不生。如何此文即表
定是唯見道邊俗智。若言此唯世俗智者。
即是婆沙闕字。若通取餘不生諸法。雖無所
闕即與非想過去見惑義同 今解婆沙應
[004-0539c]
改竟字為其定字。定者即是始.末不生。此
即無過。以餘五識等法不是始.末不生法。
見道俗智始.末不生名唯法前若得非擇
已去即俱名畢竟也。此字應是抄寫者
錯耳。又准俱有因。有對造色非俱有因。而
名必定俱起。得即或前.或後不說定俱。若
總說者。何不言法俱得雖定俱生而非因
也。前.後.俱得若言決定。如何論言或前.或
後。亦不可言總同類說。於此類中有定俱
者應須簡故。故知言有法前.後.俱皆是
不定。據容有說。非得准此 又婆沙釋無
唯法後非得云。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
必起彼類盡故。准此文意。所不得法約法
種類說有非得。有頂見惑種類眾多。已入
過去。雖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來者即
有法前非得。然此文是被難之後重改婆
沙。然此不順得中六句。應云。以不定故
容有二種非得。以非想地過去見道煩惱。
於過去世中煩惱未起之前皆容入聖。若
未起煩惱即斷見惑。即此煩惱即有法前
非得。由此說過去煩惱不得名為唯法後
非得。若作此釋。即順得中六句。即同自餘
通二非得。由不得此意。被將過去見惑唯
法後難應成四句通難不得。遂改婆沙
以為四句。見今長安多本流行。猶作四句。
於後數年重改論文云唯有三句。遂加文
遮難云非無始等。一十六字通此妨難。
由未得婆沙意故由未盡理。


論。界
差別者至是無漏者。第三界繫門也。非得隨
[004-0540a]
身繫故。故三界法各各皆有三界非得。身
在下界欲界非得。非得三界。色.無色界義
亦准此。欲界繫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
義亦准此。非得隨身不隨法故。所以非得
不通無漏。無漏非得亦通三界。三界異生
皆不成故。


論。所以者何。自此已下明
異生性。婆沙四十五云。犢子部執。異生性是
欲界見苦斷十隨眠 瑜伽五十二云。復次
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
害量名異生性 今詳。唯未永害言即是
世第一法已前。非是無間道已後。即是害見
所斷惑故。既言唯未永害量。即是不取一
分害量名異生性。唯言所遮故。今時人
釋云二障種子上建立異生性。聲聞之人
斷煩惱障名非異生。有所知障故名為異
生。若爾二障通其見.修。唯佛能盡二障種
子。即合唯佛一人名為聖人。自餘皆是亦
凡亦聖。以障種有斷不斷故。譬喻者說其
異生性無有實體。


論。由許聖道至是
無漏應理引文證也。異生既非聖人。非無
漏性。應道理也。


論。不獲何聖法名異
生性。問也。


論。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
答也。謂總不獲一切聖法也。此不獲言表
離於獲故。若隨獲少多。即應言有簡別。
既無簡別。但言不獲。故知此言表離於獲。
此若不表離於獲者。此即諸佛亦不成就
二乘聖法應名異生。


論。若爾彼論應
說純言。問也。彼本論中。應言純不獲聖法
名異生性。隨獲一.二即非純也。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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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須說至食水食風。答也。立一句言不
獲聖法。即是純義。隨獲少多是雜。非純
不名不獲如說蟬食於風。蚊食於水。即
顯蟬唯食風。蚊唯食水。不要須言純食
風.水 有人云。如魚食水。如龜食風。以
釋純義。不得意也。魚不純食水。龜不純
食風故。


論。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敘異
說也。謂不得三乘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
異生性。文外伏難。難云若爾至道類智捨
前向故。捨苦忍等爾時亦名不得苦忍應
名異生。由遮此難故。言前已永害彼非
得故。謂前不獲一切苦忍名異生性。此
之非得已被永害。入於過去至道類智時
更起非得。非是未曾得苦法忍故非異生。


論。若爾此性至唐捐其功。難也。既若同
前何須重說唐捐其功。


論。如經師所
說為善。論主意信經部故云所說為善。


論。經部所說其義云何。問經部宗。


論。謂曾未生至名異生性。答經部義。


論。如是非得何時當捨。自此已下第四明捨
時。此即問也。


論。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
答捨時也。捨有二種。一有雖不易地得
此法時捨此非得。二有雖非新得此法
由易地故。捨此地非得。得彼地非得。


論。若非得得斷至捨於非得。釋捨非得相
也。即非得上得斷名捨非得。


論。得與
非得至得與非得。問也。


論。應言此二
至得及非得。答也。


論若爾至有無窮過。
難也。


論。無無窮過至無無窮過。此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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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雖雙問得與非得。然二不同。得有大
得小得同時相得。非得不爾。以於現在無
非得故。故知非得不如其得有小非得。就
其別義亦有大小非得不同。謂翻大得名
大非得。即非得大得所得之法本法及大小相故。翻於小得名小非得。此唯非得大得
及四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說者。法
與生等同一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
此善通色蘊.行蘊一得得等 已上論文
 得與非得相翻而立。不可不同。雖無大小
非得更互非得。以得非無窮故非得亦非
無窮。故答無窮唯釋於得。即顯非得無
無窮也。翻得立故。


論。如是若善至有
無邊得。釋增數也。如第一剎那善心起時
 唯說善心不說相應。即此剎那本法為一。
大得為二。小得為三。第二剎那有六法起。
不說第二剎那所起善心。但說前剎那法後
得有六法起。謂前本法大得小得。即此三
法法後之得大小各三故有六得。第三剎那
即此六法。謂三大得。及三小得。及初剎那
法大小得。此之九法法後得起有九大得。
有九小得。合成十八。如是後後漸增有無
邊得。


論。旦一有情至況第二等。此顯
諸得極多無對礙故得相容受。如文可解。
俱舍論疏卷第四


保延三年十月二日朝南新屋點了
角 樹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教俊 一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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