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4 俱舍論記-唐-普光 (master)




俱舍論記卷第二十九


沙門釋光述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如是已說至所起功德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能依功德。就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脫。
三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
[029-0433a]
明起定緣此下即第一明四無量。就頌前
中。一總結生下。二別起頌文 此即總結
生下。


諸功德中先辨無量者。此即別起
頌文。


頌曰至人起定成三者。就此頌
中。初句標名舉數。次一句顯唯有四。次兩
句出體。次三句明行相。次一句明所緣。次
兩句明所依。次一句明不斷惑。後一句明
處及成。


論曰至感無量果故者。釋初
句。標名舉數。及與列名釋名 言無量者
無量有情為所緣故。從境為名 引無量福
故。從等流果為名 感無量果故。從異
熟果為名。


此何緣故唯有四種者。釋
第二句。此即問也。


對治四種多行障故
者。答。由治四障故唯四種。


何謂四障
者。問。


謂諸瞋害至建立慈等者。答。不欣
慰以嫉為體。正理云。如契經說。慈能斷瞋。
悲能斷害。喜斷不欣慰。捨斷欲.貪.瞋。


不淨與捨至斯有何別者。問。


毘婆沙說
至捨能對治者。答。毘婆沙說。欲貪有二。一
色。色謂顯.形。二婬。婬謂婬欲。若不淨觀能
治色貪。由觀不淨色貪不起。若捨無量能
治婬貪由觀平等婬貪不起 論主解云。
理實不淨觀能治婬貪。由觀不淨婬貪不
起餘親友貪捨能對治。由觀平等怨親。貪
不起。


四中初.二至悲是不害者。釋第三
句。四中慈.悲體是無瞋。正理云。性雖無別。
然慈能治殺有情瞋。歡行相轉。悲能對治
惱有情瞋。慼行相轉。是謂差別 問若悲
無瞋為體能治瞋者。何故前說悲能治害。
[029-0433b]


解云以實而言悲正除瞋。害是瞋家等流
果故。悲亦治害 或悲治害。述論主義。論
主解云。理實應言悲是不害 問雖順長行
悲能治害。如何頌說悲是無瞋 解云不害
似無瞋以無瞋名說。故正理云。有作是言。
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但害似瞋
以瞋名說。悲之行相亦似無瞋。立無瞋名
實是不害已上論文 又解頌文是前師義。



即喜受。釋第四句中喜喜。此論喜無量以
喜受為體 又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喜謂慶
慰作意相應喜根為性。有餘師說。以善心所
中欣為自性然無評家 若依正理七十九。出
喜體性三說不同。一以喜受為體二以欣
為體。三以無貪為體。然彼論意。破初說
存後兩家。故彼論云。諸古師說喜即喜受。
何緣觀行者爾時喜受生。若緣與樂與慈無
異。若緣拔苦應與悲同。又契經言欣故
生喜。喜即喜受。如先已說。此喜行相與彼
欣同。喜故生喜義有何異。若言下.上義有
異者。輕安與樂義亦應然。差別因緣不可
得故。又違本論云何名喜。謂喜喜相應受.
想.行.識等。此中意顯喜俱品法喜增上故。
總立喜名。非受受俱其理決定。若喜即喜
受。何言與受俱。若言對法以理為量應
知無過誦本論文。此亦不然。理為量論。
要有經證方可定文。若與經違理必可壞。
不應隨意輒改論文。是故此喜定非喜受
 以欣為體 或即無貪。謂別有貪是惡心
所。於有情類作是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
[029-0433c]
樂。彼不能得皆屬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
貪。此與喜根必俱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
俱。喜亦無貪。分明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
著。於他獲得深生欣慰。心熱對治說名為
喜。故知此喜亦無貪性以上論文 問諸論不同。
何者為正 解云正理既有立破。即以彼為
正 又解俱舍為正。無異說故。又當婆沙
初師說故。說喜為欣乃當婆沙餘師義故。
與樂拔苦俱是無瞋。喜是喜受。體性各別。如
何此中舉以為難又喜與欣名義俱別。寧言
喜行與彼欣同。說喜喜受。名.義.行相皆
順契經。本論非經。無勞會釋。若必須釋。
自有明文故婆沙八十一通品類足云。彼
文應說。謂喜及喜相應想.行.識。不應言
受。而言受者是誦者謬。復次彼論。總說五
蘊為喜無量自性。雖喜受與受不相應。
而餘心.心所法。與受相應故作是說。亦不
違理已上論文 若言前解改論文故我已破者。
此乃自破毘婆沙義。雖欲意違俱舍。何故
返害自師婆沙。後釋不改論文足通品
類。何故隱而將不通釋。又言無貪為喜無
量。此亦非理。一即無文可證。二即名義全
殊曲解順情將為未可。如悔憂俱。二唯欲
界。無貪.喜俱三地可得。此無貪性應不通
上。喜唯三地本由喜根。非喜為性。言無
貪者有何意趣。良恐臆度無真理教。


捨即無貪至五蘊為體者。釋捨無貪。上來剋
性出體。若并眷屬五蘊為體。


若捨無
貪性如何能治瞋者。問。若捨無量無貪為性。
[029-0434a]
但應治貪。如何前說亦能治瞋。


此所
治瞋貪所引故者。答。此捨無量所治瞋恚。貪
所引故。貪是其本。瞋是其末。若貪不起瞋亦
不生。故捨無貪性亦能兼治瞋。謂於親友
起三品貪。次緣怨家恐害親友起三品瞋。
此瞋由貪引起。此捨無量最初修時。於處
中起不貪.瞋故。欲令怨.親與處中等。是
故最初於處中起。應知。初捨怨三品。瞋末
易捨故。次捨親三品。貪本難捨故。由如是
理。捨雖無貪亦能治瞋 問若捨亦能治
瞋。如何頌本言捨無貪 解云正能治貪。
故前頌文無貪為體。兼能治瞋。故後長行
亦言治瞋。又正理云。若捨無量亦能治瞋。
寧唯無貪。與慈何異。且捨與慈有差別者。
慈能對治瞋所引瞋。無瞋為體。捨能對治
貪所引瞋。無貪為體。豈不如捨無貪為性。
亦能對治貪所引瞋。如是許慈無瞋為性
亦應能治瞋所引貪。此難不然。行相違故。
謂捨行相雙違貪.瞋。捨親.非親差別相
故。從此愛.恚俱不生故。即由此故。捨唯
無貪正能治貪。兼治瞋故。慈之行相違瞋
非貪。於諸有情與樂轉故。由此慈捨雖俱
違瞋。而慈順貪。捨能違害。是故此二極有
差別。或修捨者治非處瞋。慈治處瞋。故有
差別。


理實應用二法為體者。論主意解。
此捨無量能治貪.瞋。理實應用無貪.無瞋
二法為體 問若捨無量二法為體。如何頌
文不言無瞋 解云理實此捨二法為體。
頌言無貪。且從強說。或頌無貪是前師義。
[029-0434b]


此四無量至入捨等至者。釋第五.第六.
第七句。明四行相。慈謂與樂。悲謂拔苦。喜
謂喜慰。捨謂平等。


此四無量至寧非顛
倒者。問。


願欲令彼至治瞋等故者。答。
雖實未得。願欲令彼得樂等故。非是顛
倒 阿世耶。此云意樂。雖實未得。由善意
樂無顛倒故。雖實未得。與勝解想相應起
故。非執真實故非顛倒 設是顛倒復有
何失抑外道出過。若言顛倒應非善者。
理則不然。此與善根相應起故。若言顛倒
應引惡者。理亦不然。由此力能治瞋等
故。


此緣欲界至以顯器中者。釋第八
句。此緣欲界一切有情。不緣上界。能治緣
彼瞋等障故。故正理云。皆緣欲界有情為
境。能治緣彼瞋等障故。謂於欲界有怨.
親.中三聚有情能生瞋等。於中有捨怨.親
等相。便能伏除瞋等煩惱。是故此境唯欲有
情。必不能緣色.無色界。大悲體是無癡善
根。由此力能通緣三界已上論文 又通經云。
然契經說。修習慈等思惟一方一切世界
 此經舉器以顯器中一切有情。故無有
失。


第三但依至皆無量攝者。釋第九.
第十句。依地分別。第三喜無量但依初.二靜
慮喜受攝故。餘定地中無此喜故。所餘慈.
悲.捨三無量。通依六地。此師唯約定地以
說。或有欲令唯依五地。謂除未至。是容
豫功德。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未至定是未離
欲道。設已離欲亦不能起。此師但約容豫
位明。或有欲令此四無量隨其所應。喜
[029-0434c]
在三地謂欲.初.二。三通十地。謂欲.四根
本.四近分.中間。總而言之。通依十地。此意
欲令定不定地根本加行皆無量攝。又正理
云。若悲亦依下三靜慮。如何得與喜.樂相
應。悲緣苦有情。慼行相轉故。此如無漏厭
作意生。是故通依下三靜慮。彼真實作意能
順生欣。喜.樂相應可無有過。此勝解作意
不順生欣。如何可言與彼相似。疑是慼性
不順生欣。如何許疑.喜.樂俱起勝解作意
應與彼同。然此於欣極相隨順。力能引生
真實作意故。疑則不爾極違真故。彼尚相
應。此寧不許。此勝解作意理應違欣。有歡.
慼處中行相別故。悲既慼行相轉。應非
喜.樂相應。勿二行相俱時轉故。若爾應不
許與捨受相應。捨受處中行相轉故。既非
不許捨受相應。與喜.樂俱。理定應許。勿
全不與受相應故已上論文 前雖說此至有情
境故者。釋第十一句。明非斷惑。前雖說
此能治四障。而不能令諸惑得斷。有漏根
本靜慮攝故。雖復亦有近分攝者。且簡根
本。以得根本下惑必斷。有漏根本尚不斷
惑。中間不斷理在絕言。故不別簡。或影顯
彼中間不斷 勝解作意相應起故。真實作
意方能斷惑 過緣一切有情境故。緣法作
意方能斷惑。


此加行位至能治四障者。
會釋前文開二章門。一此加行位制伏瞋
等。二或此能令已斷更遠。由此二義故前
說此能治四障 或通伏難。伏難意云若
非斷惑如何前說能治四障。


謂欲未
[029-0435a]
至至能治諸惑者。釋初章。謂欲未至加行
位中。亦有慈等。似所修成根本靜慮四種
無量。由此加行位中制伏瞋等障已。能引
未至斷治道生。能斷諸惑。約伏及引說能
治障。


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者。釋第二
章。由未至定。九無間道諸惑斷已。離染位中
方得根本四種無量。於此離染後位之中。雖
遇起惑強緣。而非瞋等之所蔽伏。以此能
令已斷更遠。說能治障。應知無量。若據加
行似修。在欲.未至。若據根本修成。在四
本定。


初習業位云何修慈者。因治障
便問初修。


謂先思惟至現可見故者。
答。若惑非增盛。但起與樂。若惑增盛。作七
品修。乃至修習慈無量成。若於有情樂求
德者。能修慈定令速疾成。以於斷善者
有德可錄。先福業果貌端正等。現可見故。
非於有情樂求失者。以於麟喻獨覺有
失可取。先罪業果貌黑疲等現可見故 若
依正理。修四無量各分九品。中復開三。故
彼論云。初欲引起四無量時。先於有情
分為三品。所謂親友.處中.怨讐。三各分
三。謂上.中.下。上親友者。謂生法身賴彼
重恩。捨便難住。中親友者。謂財.法交極相
親愛。下親友者。謂唯財交亦相親愛。上處中
者。謂於自昔曾不見聞。中處中者。謂雖見
聞而不交往。下處中者。謂雖交往而離恩.
怨。上怨讐者。謂奪名譽.命及親友。中怨
讐者。謂奪己身命緣資具。下怨讐者。謂
奪親友命緣資具已上論文 或可。俱舍中亦有
[029-0435b]
三。以處中故。且合為一。


修悲喜法至
實為樂哉者。類釋悲.喜。皆准前慈。復略釋
悲。謂觀有情沒眾苦海。便願令彼皆得解
脫。復略釋喜。謂想有情得樂離苦。便深欣
慰實為樂哉。


修捨最初至與處中等者。
此別釋捨。修捨最初從處中起。處中非
怨.親不起瞋.貪。易捨初起。次捨下.中.上
怨。次捨下.中.上親。起平等心與處中等。
怨瞋易捨故先捨怨。親愛難除故後捨親。
故正理云。初修捨者先捨處中。非先捨怨.
親。恚.愛難捨故。又處中品順捨力增。於中
如前先捨上品。次捨中.下及與怨.親。從下
至中。從中至上。先捨怨者。以親難捨故。
如契經說。貪難斷非瞋。如是漸次修習於
捨至上親友等上處中。普於有情捨差別
相。齊此名曰修捨成滿唯處中開三。與俱舍不同。或可俱舍處中亦三。
以處中故合為一此四無量至唯不成喜故者。釋第十

二句。此四無量人中現起非於餘處。此即現
起分別。隨得一時。必成慈.悲.及捨三種
 生第三定等唯不成喜故。此即成就分別。
此四無量廣如婆沙八十一八十二解


已辨無量至非擇滅虛空者。此即第二明八
解脫。結前生起及與頌釋。就中。初句總標。
次兩句別明前三解脫。第四句別明次四解
脫。第二頌別明第八解脫。後一頌總明所
緣。


論曰至為第八解脫者。釋初句。一
於內色身有色想貪。為除想貪觀外不淨
青瘀等色。而方內身令貪不起。名初解脫
 二於內色身無色想貪。雖已除貪為堅
[029-0435c]
牢故。觀於外不淨青瘀等色令貪不起。名
第二解脫 三觀淨色令貪不起名淨解
脫。顯觀轉勝。此淨解脫。彼觀行者身中證得
名身作證。具足圓滿得住此定名具足住
 空無邊等四無色定。各能解脫下地貪故
為次四解脫 滅受想定棄背受等名第
八解脫。故婆沙八十四云。棄背義是解脫義。
問若棄背故名解脫者。何等解脫棄背何
心。答初.二解脫棄背色貪心。第三解脫棄背
不淨觀心。四無色處解脫各自棄背次下地
心。想受滅解脫棄背一切所緣心。故棄背
義是解脫義廣如婆沙


八中前三至皆五蘊
性者。釋第二句。八解脫中前三解脫。無貪為
性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言。想觀者。於貪聚
中想增言想。於無貪聚中觀增言觀。故言
想觀。三中初.二不淨相轉。作青瘀等諸行相
故。第三解脫清淨相轉。作淨光鮮行相轉
故。俱治於貪故以無貪為體。若并助伴
皆五蘊性 問何故婆沙云。欲界者以四蘊
為自性。色界者以五蘊為自性 解云此
論據勝。婆沙兼據似說 問婆沙明依界.依
地中。何故不言依欲界地 解云出體強.
弱兼論。故言四蘊。界.地唯約勝說。不言
欲界。


初二解脫至非增上故者。釋第三
句。初二解脫一一通依初.二靜慮。初.二亦
攝近分.中間。能治欲界眼識所引顯色貪
故。能治初定眼識所引顯色貪故。故初.二解
脫但依初.二定。此釋二.二定。又正理云。
何緣此中厭逆色想。可得說與喜受相應。
[029-0436a]
地力使然。如苦.集智已上論文 第三解脫唯觀
淨色令貪不起。此極為難。要依勝定方可
得成。故依第四。以第四定離八災患心澄
淨故。此釋一一定。餘三.四定。及欲界地。亦
有初.二相似解脫。餘初.二.三定。及欲界地。
亦有第三相似解脫。而不建立。非增上故。
故正理云。初.二解脫一一通依初.二靜慮。
能治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初.二通攝
近分中間。五地皆能起初.二故。欲及初定
有顯色貪。由眼識身所引起故。為解脫
彼。初.二定中建立初.二不淨解脫。二.三定
中眼識無故。亦無所引緣顯色貪。復三.四
定中無不淨解脫。初.二解脫相似善根。雖欲
界中亦容得有。而為欲界貪所凌雜。故不
建立二解脫名。三.四定中雖亦得有。去所
治遠。勢力微劣。又樂淨伏故。不得名第
三解脫。依後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第
四并近分。立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雖
有。非增上故不名解脫。欲界欲貪所凌
雜故。初.二定中不淨伏故。第三定中樂所
迷故。又並八災所擾亂故已上論文 次四解
脫至非全分故者。釋第四句。次四解脫如其
次第。以四無色定善為性。非無記.染非
解脫故。亦非散善性微劣故。彼無色界有
散善者。如命終善心。有說不但命終有善。
餘時亦有生得散善。但無聞.思。無色近分
諸解脫道。亦得解脫名。無間道不然以緣
下故。彼要背下地方名解脫故。然於餘
處多分唯說彼根本地名解脫者。以近分
[029-0436b]
中非全分是解脫故。所以但說根本地也。
正理兩說。一說同此論。又一說云。諸近分地
九無間道.八解脫道。亦非解脫不背下地
故。緣下道雜故。又未令全脫下地染。故
契經說彼超過下故已上論文 第八解脫至
無漏心出者。釋第二頌。第八解脫即滅盡定。
彼自性等如先根品不相應中已具說故。厭
背受.想起此定故。此滅盡定得解脫名。或
總厭背諸有所緣心.心所故。此滅盡定得
解脫名。有說由此滅定解脫不染無知定
障故名解脫。於滅定前有三種心。一想心。
二微細心。三微微心。從此第三微微心後。
此滅盡定方現在前。第二心對前第一想心
已名微細。此第三心轉更微細故名微微。
次如是微微心後入滅盡定。入心緣彼滅定
寂靜方能入故故。唯有漏。出心不必反緣滅
定故通二種。


八中前三至為所緣境
者。釋第三頌。明解脫緣境。八中前三。唯以
欲界色處為境。有差別者。二境可憎緣不
淨故。一境可愛緣淨色故 問色界色淨
觀欲不淨。如何能離色界色貪 解云此
非正能斷。令暫遠離故。次四無色解脫。各
以自.上苦.集.滅諦。及一切地類智品道。彼
自.上地苦.集非擇滅。及彼一切類智品道非
擇滅。及與虛空。為所緣境。又婆沙八十四
云。所緣者。初三解脫緣欲界色處。第四解脫
緣四無色。及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若四
無色。及類智品。非擇滅。并虛空。若謂一物。
若謂多物。一切皆緣第五.第六解脫。准釋可知第七解脫
[029-0436c]
緣非想非非想處。及彼因。彼滅。一切類智
品。若非想非非想處。及類智品非擇滅。并虛
空。若謂一物。若謂多物。一切皆緣。想受滅解
脫無所緣。有作是說。空無邊處解脫亦緣
第四靜慮非擇滅。餘所緣如前所說。乃至非
想非非想處解脫。亦緣無所有處非擇滅。餘
所緣如前說准彼婆沙兩說。皆許緣下非擇滅


第三靜慮寧
無解脫者。明第三定無解脫所以。此即問
也。


第二定中至所動亂故者。答。第二
定中無眼識所引顯色貪故。故第三靜慮不
立解脫。又自地妙樂所動亂故。


行者
何緣修淨解脫者。明修淨解脫。此即問也。


為欲令心至彼方成故者。答。一為策心令
欣。二為審知成滿。


由二緣故至種種
作用者。此明修意。等謂等取勝處.遍處。餘
文可知。


何故經中至非餘六耶者。舉妨
別問。


以於八中至各在邊故者。答。一以
勝故。二在邊故。偏名身證。又婆沙一百五
十二云。有說淨解脫。雖取淨相。而不起煩
惱。以殊勝故。世尊安立身作證名。想受滅
解脫。以無心故。在身非心。身力所起。非
心力起。是故世尊說為身證廣如彼說又正理云。
唯第三.八說身證者。舉二邊際類顯所餘。
色解脫中淨為邊際。於諸無色滅定為邊。
有說第三初於身色以勝解力取清淨相。
後漸遣除解脫成滿。緣身解脫此為究竟。
故偏於此立身證名。滅定無心唯依身住
故。亦於彼立身證名就勝故然。理實皆爾
依通有理。有契經言。何名身證。謂八解脫。
[029-0437a]
此八解脫諸門分別。廣如婆沙八十四解


已辨解脫至後四如第三者。此即第三明八
勝處。初句標名舉數。下三句指同解脫。


論曰至足前成八者。釋初句。勝處有八。
一於內色身有色想貪。為對治彼。觀外
少色作青瘀等。二於內色身有色想貪。為
對除彼。觀外多色作青瘀等。三於內色
身無色想貪。但為堅牢。觀外少色作青瘀
等。令貪不起。四於內色身無色想貪。但
為堅牢。觀外多色作青瘀等。令貪不起。
又於內身無色想貪。但為策心或試煩
惱。觀外青.黃.赤.白四色。令貪不起。此四
足前總成八種。


八中初.二至如第三解
脫者。釋下三句。八勝處中初二勝處自性地
等。如初解脫。是初解脫果故。次二勝處自性
地等。如第二解脫。是第二解脫果故。後四勝
處自性地等。如第三解脫。是第三解脫果
故。


若爾八勝處何殊三解脫者。問。


前修解脫至惑終不起者。答。前修解脫。唯
能棄背彼貪不起。不能制境。後修勝處。
能制所緣。隨所樂觀。惑終不起。能制伏
境心勝境處。故名勝處 或勝煩惱故名
勝處 或此善根即名為處。處能勝故立勝
處名 此八勝處諸門分別。廣如婆沙八十
五解。


已辨勝處至緣自地四蘊者。此即第四明十
遍處。結前生起頌答。


論曰至故名遍處
者。此釋初句。如文可知。


十中前八至
欲可見色者。釋第二句。實緣色處假想地
[029-0437b]
等。故正理云。如何地等亦名色處。地地界等
有差別故。顯.形名地等。如先已說故。說
地等遍處。不言地界等。故前八種但緣色
處。風與風界既無差別。如何可言亦緣色
處。此難非理。以諸世間亦說黑風.團風等
故。由此前八緣色理成已上論文 有餘師說
至風界為境者。敘異說。唯風遍處緣所觸中
實風界為境。風即風界。餘七同前。



二遍處至四蘊為境者。釋下兩句。後二遍處。
如次空.識二淨無色為其自性。前八正治
於貪。故自性以無貪為體。後二但觀空.識。
故以無色為其自性。各緣自地四蘊為境。
假想思惟作無邊空解。作無邊識解。又正理
云。何故唯十得遍處名。此上更無遍行相
故。唯第四定.空.識無邊。可得說有無邊行
相。


應知此中至勝前前故者。對簡差
別。由前引後故後勝前。故婆沙八十五云。
此中解脫唯於所緣總取淨相。未能分別
青.黃.赤.白。後四勝處雖能分別青.黃.赤.
白。而未能作無邊行相。前四遍處非唯分
別青.黃.赤.白。而亦能作無邊行相。謂觀青
等一一無邊後。復思青等為何所依。知依
大種故。次觀地等一一無邊。復思此所覺
色由何廣大。知由虛空故。次起空無邊處。
復思此能覺誰為所依起。知依廣識故。
次復起識無邊處。此所依識無別所依。故更
不立上為遍處。此十遍處諸門分別。廣如
婆沙八十五解。


此解脫等至餘唯人趣起者。此即第五明得.
[029-0437c]
依身。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後問。


論曰至未曾習故者。釋初兩句。第八解脫如
先根品已辨。以即是前滅盡定故。佛唯離染
得。餘皆加行得。唯依欲.色二界身起。唯聖
者起。餘七解脫.八勝處.十遍處。通由二得。
若曾習者。由離染得。未曾習者。由加行得。


四無色解脫至皆能現起者。釋下兩句。
四無色解脫二無色遍處。非由教力。一一通
依三界身起。餘前三解脫。及八勝處。前八
遍處。唯人三洲能起。由教力故不通餘處
此七解脫.八勝處.十遍處 異生及聖皆能現
起滅盡定指前故不別說。


諸有生在至亦由法爾力者。此即第六明起
定緣。問。生上二界起上二定。既不由教
由何等緣。頌答可知。


論曰至皆增盛故
者。此即總釋。生上二界總由三緣起二界
定。一由因力。謂於先時。隨在何界。前生近
起。及數修習。為今現起同類因故。二由業
力。謂先曾造感上地生順後受業。業果將
現前。勢力令起定。以必離下方生上故。三
法爾力。世界將壞。法爾能得上界定故。


諸有生在至之所壞故者。別明生上二界
由因.業力。起無色定非法爾力災不壞
故。


生在色界至及法爾力者。別明生色
界具由三緣起色界定。


若生欲界至
加由教力者。義便兼明若生欲界起上定
時。不但由上三緣。一一應知加由教力。正
理云。由教力者。謂人三州。天亦聞教。微故
不說。
[029-0438a]


前來分別至當住幾時者。此下當品大文第
二明正法住世時。標前說意以為二問。若.
序.正.流通三分依前一解。從此已下至破
我品末一部之中。大文第三名流通分 又
依前一解。從此已下至定品末。就前八品
之中。大文第三名流通分。


頌曰至此便
住世間者。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後問。


論曰至菩提分法者。釋上兩句。世尊正
法體有二種。一者教法。二者證法。教法者。
謂三藏法。一素咀纜藏。此云契經。二毘奈耶
藏。此云謂伏。身.語律儀調伏行者。教詮調
伏。從所詮為名。三阿毘達磨藏。此云對
法。廣如前釋 證法者。謂聲聞.獨覺.如來
三乘菩提分法。


有能受持至唯住千載
者。釋下兩句 有能受持。謂能誦持三藏
教法。即誦教者。此釋有持者 及正說者。
謂能正說三藏教法。即說法師。此釋有說
者。由此二人佛正教法便住世間。有能依
教正能修行三乘菩提分法者。佛正證法便
住世間。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住
爾所時。聖教總言唯住千載。


有釋證法
至復過於此者。敘異說。有釋證法唯住千年。
過千年已不得入聖。教法住時復過於此。
千年已後雖無得聖。亦有受持.及說法者。


此論依攝至釋對法耶者。此即第三明造論
宗旨。牒前問起。前界品中說。此藏論依阿
毘達磨。攝阿毘達磨。論主造論。諸部之中。
為依何理釋對法耶。


頌曰至在牟尼
者。初兩句正答。後兩句謙讓。


論曰至大
[029-0438b]
聖弟子者。就長行中。一正釋頌本。二傷歎
勸學。此即正釋頌本。迦濕彌羅國。五百大阿
羅漢毘婆沙師。相共相議論阿毘達磨理
善成立。我多依彼釋對法宗。於中時以經
部義宗。少有貶量為我過失。然亦未敢即
為指南。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
聖弟子舍利子等。


大師世眼久已閉堪為證者多散滅者。此下
第二傷歎勸學。就中。一傷歎人。二勸學
法 就傷歎人中。一正傷歎人。二重釋傷
歎 就正傷歎人中。一傷歎有德。二傷歎
起失 此即第一傷歎有德。上句傷歎如
來。下句傷歎弟子。三界大師為世眼目
 入寂多時。名久已閉 諸聖弟子舍利
子等。堪為證得佛正法者。亦入涅槃。多分
散滅。


不見真理無制人由鄙尋思亂聖
教者。此即第二傷歎起失 凡夫愚癡無
有慧眼。不能觀見四真諦理 起惑任
情無法自制。名無制人 由起鄙惡尋思。
獨途橫計惑亂聖教。


自覺已歸勝寂
靜持彼教者多隨滅者。此下第二重釋傷歎。
就中。一重釋有德。二重釋起失。此即第一
重釋有德 無師自悟名為自覺。簡異二
乘。有此覺者名曰大師 于今已歸最勝
寂靜常樂涅槃。釋前世眼久已閉 持彼
教者。諸大聲聞舍利子等多分隨滅。釋前
堪為證者多散滅。


世無依怙喪眾德無
釣制惑隨意轉者。此即第二重釋起失
 世間有情由喪如來及諸弟子眾德故。無
[029-0438c]
所歸依。無所恃怙。所以不見真理名無
制人。此即釋前不見真理無制人 無有
正法之鉤制諸惑象。隨意起執。釋由鄙尋
思亂聖教 又解世無依怙喪眾德。雙結釋
前傷歎有德兩句。由佛及弟子滅故名喪
眾德。一切世間無依。無怙 無鉤制惑隨
意轉。釋前傷歎起失兩句。無鉤制惑釋不
見真理無制人。隨意轉。釋由鄙尋思亂聖
教 後解似勝。


既知如來正法壽至應
求解脫勿放逸者。此即第二勸學法。既知
如來正法壽命漸次淪亡。如人欲終氣臨
至喉即便斷滅。於此時中。是諸煩惱勢力
增盛。應速欣求解脫涅槃。而勿放逸起諸
煩惱。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破執我品者我體實無。諸有橫執。此品廣
破執我。所以次明破我品者。此論一部。
釋佛契經三法印中諸法無我。前八品明諸
法事。後一品明無我理。事麁先辨。理細後
明。或事是所依。是故前說。理是能依。故後
明也。


越此依餘豈無解脫者。就此品中
大文有二。一廣破異執。二勸學流通 就
廣破中。一總破。二別破 此下第一總破
中。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責。六破。此即
問也 問越此佛法。依餘法中。豈無解脫。
何故前言應求解脫。此即乘前起問。依
前一解判釋三分。就破我品中。此初兩句名
為序分。


理必無有者。此即答也。以理
推尋。必定無有。應知。破我品中所有立破。
[029-0439a]
論主多敘經部宗也。若依前一解三分。就
破我品中。此下名曰正宗。


所以者何
者。此即徵也。


虛妄我執至無容解脫者。
此即釋也。虛妄我執所迷亂故。謂此佛法外
勝論師等所執我。非即於五蘊相續法上
假立為我。別執有真實離蘊我故。由此
橫計我執勢力。為根本故諸煩惱生。由煩惱生。感異熟果。於三有中輪迴不息。故依
外法無容解脫。


以何為證至非別目
我體者。此即嘖也。以何為證。知彼諸我能
詮之名。唯名五蘊相續法。非離蘊外別
目我體。


於彼所計至無真我體者。此
即破也。於彼外道諸有所計離蘊我中。無
有真實現比量故。於三量中。所以不約
聖言量證者。內外二道各謂自師所說聖
教。以聖教證。互不稟承。故三量中但約
現量比量以破。謂若我體離五蘊外別有
實物。如餘有體法。若無障礙因緣。應現量
得十二處中如六境意。謂色等五境。眼等五
識現量證得。於法境中。諸心.心所法。及與
意處。為他心智現量證得 謂若我體離
五蘊外別有實物。如餘有體法。若無障礙
因緣。應比量得如五色根 言五色根比
量得者。如世間現見。雖有水土人功眾
緣。由闕種子別緣。芽果即便非有。不闕
種子別緣。芽果便有。如種生芽。見芽比知
有種。此舉外喻如是亦見。雖有色等現境
作意等緣。等取明空。若眼識。由色.作意.
明.空四緣。若耳識。由聲.作意.空三緣。若鼻.
[029-0439b]
舌.身三識。由作意及香.味.觸二緣。而諸盲.
聾等識不起。以闕眼等別緣故。不盲.聾等
識起。以有眼等別緣。定知別緣有闕之時。
識不得起。不闕之時。識便得起。此別緣者。
即眼等根。作意等是共緣。眼等是別緣。五識
是果。由能發識。比知有根。如是名為色
根比量。於離蘊我二量都無。非如六境意
根現量得故。非如眼等五根比量得故。由
此證知。無真我體。此約現.比總破諸我。
文中既不別標。明知總破。


然犢子部執至不一不異者。此下第二別破。
就別中一破犢子部。二破數論師。三破勝
論師 此下第一破犢子部。就中。一敘宗。
二正破。三通難 此即第一敘宗。言犢子
部者。十八部中之一稱也。佛在世時有犢子
外道計有實我。計同外道故以標名。如來
弟子不應執我。而橫計我故先破也。犢子
部執。有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我之異名。
數取五趣其體實有。與彼五蘊不一不異。
彼計我體非斷非常。若與蘊一。蘊滅我滅
我等應斷。不可言一。若與蘊異。蘊滅我不
滅我應是常。不可言異。


此應思擇為實為假者。此下第二正破。就中。
一以理破。二以教破 就以理破中。一約
假實破。二約依徵破。三約五法藏破。四
約所託破。五約所識破 此下第一約假
實破。論主勸思此應思擇。汝所執我為實
為假。


實有假有相別云何者犢子部問。
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勸我思擇。


別有事
[029-0439c]
物至如乳酪等者。論主答。如色聲等是實
有相。如乳.酪等。是假有相多法成故。


許實許假各有何失者。犢子又問。許我
實假各有何失。


體若是實至便同我說
者。論主出過。我體若是實。破云。汝所執我
應與蘊異。有別性故。如色異受等。若與
蘊異。便違汝宗我蘊不異。又所執我必應
有因。有實體故。猶如色等。若從因生即
是無常。然彼計我非是無常。若是無常即
三世攝。彼宗說我必非是三世法藏所收。
若言不從因生。汝所執我應是無為。非因
生故。猶如虛空。若是無為便同外道見。又
違自宗。五法藏中我非無為。復言我體非
是常故。又若是無為應無有用。既無有
用。徒執實有竟何所為。我體若是假。如
乳.酪等。便同我說。違汝本宗。


非我
所立至立補特伽羅者。此下第二約依徵
破。先述犢子部宗。非我所立補特伽羅。如
仁所徵實有假有 但可。依內。簡外山等
 現在。簡過.未 有執受。簡內身中不淨等
物無執受者。依此諸蘊立補特伽羅。


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者。論主正破。如是
謬言於義未顯。我猶未了。如何名依。若
攬諸蘊是此我依義。既攬諸蘊成補特伽
羅。則補特伽羅應成假有。如乳酪等攬色
等成體是假故。若言不攬諸蘊。但因諸
蘊。是此我依義。既因諸蘊立補特伽羅。蘊
從因生。我復因蘊而有。則補特伽羅亦同
諸蘊從因而生。若我因生。此我成失。以汝
[029-0440a]
執我非因生故 又解既因諸蘊聚集立
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亦同諸蘊體是假
有。以經部家許蘊假故。若我是假。此我
成失以汝執我體實有故。


不如是立
者。犢子部云不如是立。


所立云何者。
論主徵。


此如世間依薪立火者。犢子部
答。


如何立火可說依薪者。論主復問。


謂非離薪至體應成斷者。犢子部答。謂
非離薪可立有火。而薪與火非異非一。
自設難云。若火異薪。薪應不熱。既薪有
熱。不得言異。若火與薪一。應所燒即能
燒。既能.所別不得言一。舉法同喻云。如
是不離蘊立補特伽羅然補特伽羅與蘊
非異.一。若與蘊異。體應是常。不可言異。
若與蘊一。體應成斷。不可言一。以彼計
我非斷非常。


仁今於此至火依薪義者。
論主復責。


何所應說至能燒是火者。
犢子部答。


此復應說至名薪名火者。論
主復問。此復應說。何者所燒名薪。何者能
燒名火。


且世共了至依薪有火者。犢
子復答。且世共了。諸不炎熾所然之物
名所燒薪。諸有光明極熱炎熾名能燒火。此
能燒然彼物相續。令其後後色變體微異
前前故。此火彼薪。雖俱四大.色.香.味.觸八
事為體。而緣前薪故後火方得生。如緣前
乳生於後酪。如緣前酒生後酢。乳.酒.酪.
酢雖俱八事。而緣乳.酒生於酪.酢。由此
理故。故世共說依薪有火。


若依此理
至理不成立者。論主破。若依此理。火則異
[029-0440b]
薪。後火前薪。時各別故 又汝計我如火
依薪。依諸蘊者。則定應說緣蘊我生。體
異諸蘊。成無常性。如何汝言我非異蘊。而
非無常 又牒轉計破。汝若謂即於炎熾
木等八事之中。煖觸名火。餘七事名薪。破
云。則是火.薪俱時而起。應成異體。相有異
故 又破云。應說依義。此既俱生如牛兩
角。如何可言依薪立火。謂非此火用薪
為因。所以者何。火之與薪。各從過去自同
類因俱時生故。亦非此火名因薪立。以立火名因煗觸故。非依彼薪。又牒轉
計破。汝若謂所說火依薪言。為顯俱生。或
依止義者。破云。是則應許補特伽羅與蘊
俱生。或依止蘊。已分明許體與蘊異。此即
約喻難法 又理則應許若諸蘊無。我亦
非有。如薪非有。火體亦無。而不許然。彼
部不許蘊無。我無。以入無餘蘊無。我有。
彼宗所計。我在生死。與蘊不一不異。若
入無餘。與涅槃不一不異。既違己宗。故
釋非理 然彼犢子。於此不異。前文之中自
設難言。若火異薪。薪應不熱。明知不異
 論主徵云。彼應定說。熱體謂何 若彼釋
云熱謂煗觸。餘七名薪 破云則薪非熱
體相異故。何得設難薪應不熱 若復釋
言薪名熱。與煗合故薪名熱。破云。則應
七事異於煗體亦得熱名。以實道理。火名
唯目煗觸。餘七事與煗合皆得熱名。是則
分明許七事薪亦名為熱。雖薪.火異。而過
不成。如何此中舉以為難。若火異薪。薪應
[029-0440c]
不熱。然薪異火薪亦名熱 又汝轉計。若
謂水等遍炎熾時。說名為薪亦名為火。一
體義說 破云。既薪火一是則應說。依義
謂何。我與色等蘊定應是一。無理能遮。故
彼所言如依薪立火。如是依蘊立補特伽
羅。進退推徵理不成立。


又彼若許至
非第五故者。此即第三約五法藏破 爾
焰。此云所知。舊云知母不然 彼犢子部
立所知法藏。總有五種。謂三世為三。無為
第四。不可說第五。即補特伽羅是不可說攝。
彼宗立我。若在生死中。與三世五蘊不
可定說一.異。若捨生死入無餘涅槃。又
與無為不可定說一.異。故說此我為其
第五不可說法藏。故牒破云。又彼若許我
與五蘊若一若異俱不可說。則彼所許五種
所知。亦應不可說具有五種。以我與前
四法藏不可說為異故。不可說為第五
法藏。以與前四法藏不可說為一故。不
可說為非第五 非第五者。即是前四法
藏。既第五.非第五。俱不可說。但應建
立前四法藏。不應別立第五法藏 又真諦
師云。神我若異前四。則是可言。不應立
第五為不可言。若不異前四。則唯有四。
無第五不可言 故不可說第五及非第
五。


又彼施設至應言依眼等者。此即第
四約所託破。又施設我應更確陳。為何
所託。汝若言託蘊。破云。假義已成。以施
設我不託我故 汝若言此我託我。破
云。如何上言依諸蘊立。理則但應說依補
[029-0441a]
特伽羅。既汝不許我依於我。故唯託蘊
 汝若謂有蘊。此我則可知故。我上言此依
蘊立者。破云。是則諸色境有眼等緣。方可
了知彼色等故。應言色等依眼等立。然
五色境雖由根知。不說依根。我亦應
爾。雖依蘊知。不應依蘊。


又且應說至
何識所識者。此下第五約所識破。此即
問也。


六識所識者。犢子部答。


所以
者何者。論主徵。


若於一時至與法一.異
者。犢子部答。若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
有我。言是某甲。說此名為眼識所識。而不
可說與色一.異。乃至意識知法等。准此
可知。


若爾所計至是假非實者。論主例
破。若爾計我。應同乳等唯假施設。攬四
境成無有別體。謂如眼識識諸色時。因
此若能知有乳等。便說乳等眼識所識。以
假不離實色之時。亦言識乳等。而不可
說乳等與色一.異。乃至身識識諸觸時。
因此若能知有乳等。便說乳等身識所
識。而不可說乳等與觸一.異。乳等若與
色等一者。勿乳等成四。乳等若與色等異
者。勿乳等非四所成。故說乳等與彼色等。
不可說言定一定異。由此應成總依諸
蘊。假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依色
等。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若依成實論。總
有四假。一相續假。如身.語業以色.聲成。
一念色.聲不成身.語業。要色.聲相續方成
身.語業。二相待假。如長.短等相待故立。三
緣成假。如攬五蘊成人。攬四境成乳等。
[029-0441b]
四因生假。一切有為法從因所生。皆無自
性 今此文中以緣成假例破緣成假。


又彼所說至徵難亦然者。論主又牒徵破
 又彼所說若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
我此言何義。兩關徵定。若說諸色是了此
我因。然不可言此我異色者。牒先初關。
破云。是則諸色。以眼.及明.作意等緣為了
色因。故應不可說色異眼等 若了色
時此我亦可了者。牒後關。又作兩關徵定。
為色能了識即了此我耶。為於此中別有
能了識 若言色能了即能了此我者。破
云。則應許此我體即是色。以了色時亦了
我故。或唯於色假立此我。以無別有能了
別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
如是類是此我。無別體故。若無如是色.我
分別。如何可立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
立故 若於此中別有能了了此我者。破
云色.我二了既不並生。了時別故。此我應
異色。如黃異青。別有能了體各不同
 前異後等能了亦別。體亦不同。如色即爾
乃至。於法徵難亦然。


若彼救言至便壞
自宗者。又牒救破。若彼救云。如此我與色
不可定說是一是異。二種能了相望亦
然。色之能了我之能了。亦不可說定一定
異。以所了不定一.異。能了亦非一.異。何
得責言為一為異 論主破云。如我與色
不可定說是一是異。此我即非是有為攝。
是第五不可說法藏收。我之能了與色能了。
亦不可說是一.是異。能了不應是有為
[029-0441c]
攝。應是第五不可說法藏收。若許爾者。便
壞自宗。自宗能了是三世法藏有為攝故
 又若實有至皆無有我者。此下就正破中。第
二以教破犢子。經言無我。汝言有我豈不
相違。此引初經牒破。


又彼既許至由二
緣故者。論主又引第二經牒計徵破。又既
許我眼識所得。如是眼識。於色境。於此我。
於色.我.俱。此三中為緣何起。若緣色起。
則不應說眼識了我。此我非眼識緣。如聲
處等故。汝所執我非眼識緣。非色處故。如
聲處等 謂若救云。有一類識。泛緣此青
等境起。即用此青等境為所緣緣。破云。補
特伽羅非眼識緣者。如何前說我為眼識
所緣。由此定非眼識所了 或者已上總是
牒救。若眼識起。唯緣此我。或緣色.我.俱。
便違經說識二緣生。若唯緣我便闕色緣。
若緣色.我應由三緣。以經唯說二緣生
故。


又契經說至眼色故者。論主又引
第三經。證識二緣生。非由我起。


又若
爾者至便壞自宗者。論主又引第四經破。
又若此我是眼識緣。能生眼識。我應無常。
經說因緣能生識者皆無常故。犢子不許
我是無常 若彼轉救我非識緣。破云。應
非所識。若非所識應非所知。若非所知
如何立有我。若不立有我便壞自宗。自宗
立我第五不可說法藏中攝。


又若許為
至有違宗過者。論主又引第五經破。將顯
違經。先立量言。我異六境。又若許我六識
所識。汝所執我應異聲。眼識識故。猶如色。
[029-0442a]
汝所執我應異色等。耳識識故。譬如聲。餘
識所識一一比量為難准此。此即難令我
異六境。如何乃言我與六境非定一.異。定
訖顯違。又立此我六識所識。便違經說。經
言梵志。五根行處各別境界各別。各唯受用
自所行處。及自境界。或前約處明。後約界
辨。非有異色.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及異
境界。意兼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以彼
五識亦依意故。所以意根正能受用十三
界。兼能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 又解
以彼意識依意根故。所以意根與能依識
同緣諸法。正緣十三。兼緣五根行處。五根
境界。前解為勝 汝意一我六識同取。是則
五根亦能兼取異根行處。異根境界。此經復
言五根行處.境界各別。豈不違經。既違經過 或不應執我是五根境。若非五根
境。如是便非五識所識。若非五識所識。雖
不違經。又違宗過。以汝宗說我五識所
識故。


若爾意根至及自境界者。犢子部
難。言若五根取別境不許取於我。第六
意根境亦應別。六生喻契經中言。如是六
根行處.境界各有差別。乃至自境界。此中
意說。六生喻經六根行處.境界各別。理實意
根兼能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何妨前經
五根行處.境界各別。而能兼取異根我境。經
言五根取各別境。未是盡理之言。言六生
喻經者。彼經說以繩繫鳥.蛇.猪.鼉.野干.
彌猴。令不得隨意。鳥飛空中喻眼根遠
見。蛇多住穴喻耳根在深孔內。猪受糞穢
[029-0442b]
臭物。喻鼻著香。鼉樂水中喻舌著味。味
必因津液通之舌方得味。野干樂住山林
草庵喻身著觸。彌猴性[跳-兆+參]動不停喻意
多緣慮。以六眾生喻彼六根。名六生喻經。


非此中說至無違前失者。論主為彼通
六生經。非此中說眼等六根。此經意說第
六意識。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五識。無
有勢力樂見等故。經言樂求。故知不約
彼說。但說眼等五根增上勢力。所引意識
緣色等境。從因為名名眼等根。獨行意根
增上勢力。所引意識緣十三界。亦從因為
名名為意根。彼眼等既不因所引。不能
樂求眼等五根所引境界。故此六生喻經義。
無違前說梵志經失。前梵志經據六根體。
故說眼等五根境界各別。意根若由眼等引
者。亦兼能緣五根行處及彼境界。六生喻經
但據六根增上勢力。所引意識名為六根。
隨六根引各別緣境。以彼意識隨根說六。
故說六根名樂求也。前後兩經明義各別。
故此後經無違前失。


又世尊說至境
必同故者。論主又引第六經破 所達謂無
間道 所知謂解脫道 或所達謂慧所達。
所知謂智所知 皆是智慧所達知法。眼目
異名。此經既說所達.知法。唯有爾所。無
有我體。故知我體亦非所識。雖達與智是
慧非識。以慧與識境必同故。我非所識。


諸謂眼見至不應異釋者。論主又引第七
經破。先敘妄計。後引經非。諸犢子部謂眼
見我。破云。應知眼根見所有色。於見非
[029-0442c]
我妄謂見我。故彼便顛墜惡見深坑。故佛
經中自決此義。謂唯於蘊假說為我。如人
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俱
起受.想.思。於中後四所謂眼識.及受.想.
思。是無色蘊。觸攬三成無別體故。故不別
數。論主以經部義破。不同說一切有宗觸
有別體。初眼及色名為色蘊。唯由五蘊量。
假說名為人。契經即於此假名人中。隨義
差別假立名相。或謂有情。有情識故。或
名不悅。劫初時人見地味等沒心不悅故。
從此為名。或名意生。從意受生故。或名
儒童善童子故。或名能養者。或名所養者。
或名有命者。或名生者。是生數故。或是能
生者。或是所生者。或名補特伽羅。謂數取
諸趣故。亦自稱言我眼見色。復隨世俗說
此具壽。謂具足壽命故。有如是天授等名。
有如是婆羅門等種族。有如是迦葉波等
姓類。乃至世尊恒勅依了義經。此經了義。
不應異釋。


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說者。論
主又引第八經破。又薄伽梵告梵志言。我
說一切有唯是十二處攝法皆盡。十二處外
更無有法。若數取趣非是處攝。無體理成。
若是處攝。汝不應言是不可說第五法藏
以十二處是可說故。


彼部所誦至此有
實體者。論主又引第九經破。彼犢子部所誦
契經亦言。諸所有眼。諸所有色。廣說乃至。
諸所有意。諸所有法。廣說乃至。如來齊此
施設一切。建立一切有自體法。此中無我。
如何可說我有實體。


頻毘娑羅至乃
[029-0443a]
至廣說者。論主又引第十經證無有我
體。如文可知 頻毘。此云圓。娑羅。此云
貞實。


有阿羅漢至應知攬諸蘊者。論主
第十一引羅漢說證無有我。如文可知
 世羅。此云小山。


世尊於雜至亦都不
可得者。論主又引第十二經證無有我 婆
拕梨。是西方小棗名。父母憐子以此標名
 就十六句中。初兩句先聽欲說。後十四
句正為解釋 就正釋中。前兩句標章。後
十二句別釋 就別釋中。前兩句釋依心
染。後十句釋依心淨 就後十句中。前兩
句總標。後八句別釋 結。謂蟠結難義 從
因生法名有因法。餘文可知 頌言無我。
明無我體。


經說執我至不能清淨者。
論主又引第十三經顯我無有。經說。執我
有五種失。一謂起我見。二有情見。三墮惡
見趣。四同諸外道。五越路而行 於空性中
心不悟入。釋起我見 不能淨信。釋有情
見 不能安住。釋墮惡見趣 不得解脫。
釋同諸外道 聖法於彼不能清淨。釋越
路而行 又解言五失者。一謂起我見及有
情見墮惡趣。二同諸外道執我。三越正
路而行。四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不能淨
信三寶。不能安住四諦。不得解脫涅槃。五
聖法於彼執我身中由惑覆障不能清淨。


此皆非量者。犢子部非。


所以者何
者。論主徵。


於我部中曾不誦故者。犢子
部答。


汝宗許是至如何非量者。論主兩
關徵責。


彼謂此說皆非真佛言者。犢子
[029-0443b]
部答。


所以者何。論主復徵。


我部不
誦故者。犢子部答。


此極非理者。論主
非。


非理者何者。犢子部問。


如是經
文至故極非理者。論主答。顯彼非理。


又於彼部至經決判故者。論主復徵。又於彼
部豈無此經謂一切法皆非我性。若彼犢子
意。謂此我與所依法不一不異故。說一切
所依五蘊法皆非我。破云。既爾應非意識
所識。二緣生識經決判故。若我生意識。應
從三緣生。


又於餘經至想心見倒者。
論主舉經徵責犢子。


計我成倒至何煩
會釋者。犢子部答。計我成倒。說於非我
橫計為我不言於我計我。何煩會釋。


非我者何。論主問。


謂蘊處界者。犢子部
答。


便違前說至不一不異者。論主出過。
便違前說我與色等蘊不一不異。若言蘊.
處.界體非我者。如何言我不異蘊耶。


又餘經說至妄分別為我者。論主又出過。
經言計我於取蘊起。不言於我。故無
依我起於我見。但非我法妄分別為我。何
得說言不言於我。


又餘經言至補特伽
羅者。論主又出過。經言唯於五取蘊起。
不言於我起。故定無我。


若爾何緣至有如是色等者。此下大文第三
通難。犢子難云。若言無我。何緣此經復作
是說。我於過去世。有如是色等。


此經
為顯至如聚如流者。論主通難。此經為顯
能憶宿生一相續身中假說於我有種種
事。若見實我於過去生能有色等。如何
[029-0443c]
非墮起有身見失。然聖知過去非是有身
見 作斯徵責。汝或應非撥言無此經。是
故此經依總五蘊相續假我。言有色等 如
聚。緣成假 如流。相續假。無有別體。假立
其名。


若爾世尊至可能遍知者。犢子部
難。若無我者。世尊應非是一切智。無心.心
所能知一切法。乃至。無我觀亦不知自性.
相應.俱有法。剎那.剎那前後不同異生滅
故。若許有我不剎那滅。多時經停可能遍
知。


補特伽羅至非由頓遍知者。論主通
難。將通彼難。先破云。我應常住。許心滅
時我不滅故。我若不滅。如是便越汝所許
宗我非常故。復正通云。我等不言佛於一
切。一剎那中能頓遍知故。名一切智者。但
約前後相續多時有堪能故。謂得佛名。諸
蘊相續成就如是殊勝堪能一切智德。纔作
意時。於所欲知境。無倒智起。名一切智。
非於一念能頓遍知名一切智。故於相續
中有如是頌 由約前後相續有能
 如火漸能燒諸物非一剎那 如是一切
智相續遍知 非由剎那頓遍知也 若
依宗輪論。大眾部等。一剎那心相應般若。
知一切法。


如何得知至非我遍知者。犢
子部問。如何得知約相續智說知一切法。
非我遍知。


說佛世尊有三世故者。論主
答。說佛世尊有三世故。明知約相續說
知一切法。非我遍知 彼計世尊以我為
體。是第五不可說法藏攝。非三世法藏。
故論主答。說佛世尊是三世法藏。約智相
[029-0444a]
續遍知一切。非我遍知。


於何處說
者。犢子部問。於何處說佛世尊有三世耶。


如有頌言至故定應爾者。許論主答。
如經頌言。三世諸佛滅眾生憂 故約相
續名佛遍知。汝宗唯許蘊有三世非數取
趣。以數取趣是第五不可說法藏收故 故
定應爾。謂定應說約三世法。許約相續
說。三世諸佛。約智相續遍知一切。非數取
趣。若數取趣。是世尊體。遍知一切。不應說
佛有其三世。
俱舍論記卷第二十九


交了
保延元年七月二十八日
京都宿處故入道大相國舊居點了
破我品頗有文字不審。
權少僧都覺樹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