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宗會元卷下
諸文戒行門第六
依體起修名為戒行
事鈔上一云。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
修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聖。持
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故經云。雖非觸對。善修
方便。可得清淨。文誠驗矣。記云。方便有二。即教行也。
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巳修。由本興心。
[003-0046c]
稟教期行以為受體。今還如體而學而修。文明撿察。
似偏約行。然離過對治。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
含。撿察即心心即行體。準疏具三。能憶能持能防。一
心三用。無非順受。方成隨行。
約喻顯明受隨二戒
又中一云。三者戒行。謂受隨二戒。遮約外非。方便善成。
故名戒行。然則受是要期思願。隨是稱願修行。譬如
築營宮宅。先立院墻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便隨
處營構。盡於一生。謂受後隨行。若伹有受無隨。直是
空願之院。不免寒露之弊。若但有隨無受。此行或隨
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同無院室宇。不免怨賊之穿
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受巳示持壇上說相。須先誦此一段
事鈔上三云。善男子。汝受戒巳。必謹奉持。若但有受無
持心者。受戒不得。空願無益。寧起行用。不須願求。經
論如此。但佛世難值。正法難聞。人身難得。奉戒者難。
故上品高達。能受能持。修道會聖。下品小人。能受能
破。心無慚愧。現世惡名。不消利養。死入惡道。中品之
徒。善不自發。望上而學。可準下流耶。若遂鄙懷。毀破
佛戒。不如不受。必須依佛正教順受隨學。五夏巳來。
專於律部。若達持犯。辦比丘事。修定習慧。會正可期。
自此巳外。雜學言說。汙染淨戒。定慧無由生者。佛則
不許。故律云。若師闕教授。當餘處學。為長益沙門果
故接羯磨經說相文去。
[003-0047a]
受隨二能趣果優劣
又云。問。今受具戒。招生樂果。為受為隨。答。受是緣助。
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至得聖果。
不雜受體。故知一受巳後。盡壽巳來。方便正念。護本
所受。流入行心。三善為體。則明戒行。隨相可修。若但
有受無隨行者。反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
可違。是故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為濫述。
業疏三下問曰。何名受隨。答。言受戒者。創發要期。緣集
成具。納法在心。名之為受。即此受體。能防非義。故名
於諸過境。能憶能持能防。隨心動用。還熏本識。如是
展轉。能靜妄源。若不勤察。微縱妄心。還熏本妄。更增
深重。濟緣云。能憶謂時中不忘。能持謂執守不失。能
防謂塵緣不侵。由憶故持。由持故防。一心三用。無前
無後。隨心動用。語該始終。熏本識者。此隨行中熏。通
作無作展轉有四。一對境差別。二起心前後。三來報
相續。四入位階差。靜妄源者。語通因果。準下修顯。圓
證三身。則究竟永盡。故云靜也。問。瞥爾增妄。即應有
犯。若有犯者。則與菩薩戒何異耶。答。制業分之。即無
有濫。問。熏有幾種。答。初受作戒熏。熏成無作。次則無
作熏。熏起隨行。三則隨中作無作熏。還資本體。若論
所熏。通熏心識。問。如起信說。內外二熏。此屬何收。答。
彼以真如為內熏。師友教法為外熏。今以一識本真。
則為內熏。作無作戒。並外熏耳制業分者。圓教微縱。犯制結吉。大戒瞥爾。
犯名化業。問。若據四分。乃約重緣。微縱犯吉。依何律判。若不依律。那名制罪。答。亦依律也。因涅槃扶談。即成了
[003-0047b]
義。此經有云。出家菩薩遮性等持。羅剎乞囊。菩薩一塵不與。一塵喻微縱犯吉。斯即明據。問。大戒是佛所制。有
違亦結制罪。何止化業耶。答。資持云。大乘三藏。制不制別。則大戒是制明矣。但通被道俗。故名化業耳。
以圓融會即小是大
業疏云。是故行人召受具人。常思此行指篇聚律儀也。即此一即字貫下
二聚攝律儀。用為法佛律儀體本真淨。即用此為法身佛。清淨心也即律
儀體。亦法身之體也。以妄覆真。不令明淨。故須修顯。名法身佛。
以妄覆真。絕於智用。故勤觀察。大智由生。即攝善法。
名報身佛。以妄覆真。妄緣憎愛。故有彼我。生死輪轉。
今反妄源。知生心起。不妄違惱。將護前生。是則名為
攝眾生戒。生通無量。心護亦爾能。熏藏本。為化身佛。
隨彼心起。無往不應。猶如水月。任機大小。
記釋上文先示來意
以圓決小。小無不大。白四所受。即納三聚。凡持一戒。三聚圓修。先明來致。
濟緣云。先知來意。眾生識體。本自清淨。離諸塵染。由
妄想故。翻成煩惱。又復本來自在。具足方便智慧。威
神德用。由妄想故。翻成結業。又復本來平等。無有彼
此愛憎差別。由妄想故。翻成生死。今欲反本。故立三
誓。一者立斷惡誓。受攝律儀戒。修離染行。趣無作解
脫門。復本清淨。證法身佛。名為斷德。二者立修善誓。
受攝善法戒。修方便行。趣空解脫門。復本自在。證報
身佛。名為智德。三者立度眾生誓。受攝眾生戒。修慈
悲行。趣無相解脫門。復本平等。證應身佛。名為恩德。
然此三誓三戒。三行三脫。三佛三德。隨舉一誓。三誓
具足。乃至三身三德。一一皆爾。言有前後。理無各別。
[003-0047c]
如是心受。即發圓體。如是心持。即成圓行。華嚴云。戒
為無上菩提本。淨名云。能如此者。是名奉律。涅槃云。
欲見佛性。證大涅槃。當須淨戒等。皆此意也。
重點即字的顯祖懷
濟緣又云。即之一字。點小即大。乃是圓宗融會之意。
智論以八十誦。即尸羅波羅密。勝鬘謂毗尼即大乘
學。須得此意。可通彼文。
重決一異顯無偏局
前雖巳示。意猶未盡。故又微釋。顯通圓旨。
濟緣又云。問。三聚三身。為同為別。答。語異義一。隨舉
一戒。三聚具足。隨舉一聚。互具亦然。故知初受圓發
三誓。隨中奉持。圓修三行。成因感果。圓證三身。三誓
即是三聚三身。三聚。亦即三身三誓。三身亦即三誓
三聚。心佛無差。因果不二。能如此者。始名圓戒。是波
羅密。即究竟木叉也。是知行人。若發此心。若獲此體。
當知即是三佛之種。如何自輕。不加珍敬。然雖三戒。
彼此互具。至於修奉。恒用攝生。則能任運含攝一切。
豈止餘聚耶。問。教有分齊。何須此示。答。為成本宗。分
通義故。何以然耶。如前善戒。五十具等。迭為方便。是
故受五習十。受十習具。受具習大。故前三戒。並名方
便。假宗知權。不住方便。符通深之部意。為稟大之先
容。所以鈔敘發心。為成三聚。此明隨行。次對三身。願
行相扶。彼此交映。彼則期心後受。此乃即行前修。方
見圓宗。深有來致。若爾。既顯分通。何須別立。答。義雖
[003-0048a]
通大。教終局小。不可濫通。故須別立。隨意盡理。不亂
宗途。請觀前明實宗。無一心字。次述假宗。無一種字。
始見聖師。深體權實。自餘凡愚。未足擬議也。
囑以惠持為成出離
業疏云。今行學者。多依隨戒。忪𠙦守護。不知戰兢。本
有何意。若不為出。空奉外儀此中明出須論究盡二種生死。或以汙
心。為名為利。諂誑無慚。詐現持戒。心為業本。終墜生
死。不如不受。無犯持也。但順故業。減損集因。故百論
中罪福俱捨。為天持戒。名不淨也。又成論云。行者深
心。不樂為罪。名淨持戒。持世佛藏云。若不為除我倒。
而持戒者。名破戒人。廣訶如彼。記引百論云。有漏淨
福即人天也無常故尚應捨。何況雜罪福。又云。持戒有二。
一者不淨。二者淨。何等不淨。謂持戒求樂報。一者生
天。二者人中富貴。何等為淨。行者作念。一切善法。戒
為根本。持戒則心不悔。心不悔則歡喜。歡喜則心樂。
心樂則得一心得定。得一心則生實智發慧。智生則得厭。
得厭則離欲。得解脫。解脫則得涅槃。是名淨持戒。又
準事鈔持犯篇四種分齊。可括諸文。一賊分齊。即上
名利諂詐等。二罪分齊。即成論不樂為罪。三福分齊。
即百論為天持戒。四道分齊。道通三乘。無非出離。前
令反妄。下誡域心。必指佛乘。是今分齊。
唯修事福非出離道
又云。凡出家者。出有為家。為解脫者。謂脫纏縛。此為
本也。如五分說。不為解脫出家。不得名僧。次不受供。
[003-0048b]
今有行者。伹知持戒。無心在道。道在虗通。達累為本。
此而不思。但持戒善。自餘講解。修習觀務。悉為非道。
內多瞋忿。久汙淨心。此戒取結。謂為最勝。文是見取。
體是欲界。增生下業。若修世禪。緣色緣心。雖經上界。
終還生死。未有出期。如鬱頭藍。上極非想。還沉阿鼻。
後作飛貍。佛記無出。若修多聞講誦經典。不為解脫。
並增欲有。未成無漏。若營世事。供養三寶。塔寺等相。
心無欣道。最是我所。或沉下趣。由善造時。自愛憎他。
行諂行誑。雜惑成樹。故受鬼趣。相似果報。以心非實。
生在惡道。以福事成。故受勝處。
立圓指據教有所憑
決顯體行。囑勸奉持。故有此文。重提四科。引經示據。
業疏又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矣前緣
等語。通決法體行相也。故經云。十方佛土。唯有一乘。除佛方便
假名字說。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也。故文云。我
為弟子結戒巳。寧死不犯。又如涅槃中羅剎之喻。記
云。識前緣者。塵沙萬境。無邊制法。無始顛倒。迷為外
物。故受輪轉。今知唯識。無有外塵上伸決戒法意。故正受時。
徧緣法界。勇發三誓。翻昔三障。由心業力。結成種子。
自為戒體。應知能緣所緣。能發所發。能熏所熏。無非
心性。心無邊故。體亦無邊。心無盡故。戒亦無盡上伸決戒
體意。巳下通伸行相。有云。文引二經。但在勸修。然不知立圓。通圓法體行相勸修。後引通證四科也。當
知即是發菩提心。修大慈行。求無上果。此名實道。此
即大乘。三世如來十方諸佛。示生唱滅。頓開漸誘。百
[003-0048c]
千方便無量法門。種種施為。莫不由此。故曰。雖說種
種道。其實為佛乘。此即行人域心之處。然而濁世障
深。慣習難斷。初心怯懦。容退菩提。故須期生彌陀淨
土。況復圓宗三聚。即是上品三心。律儀斷惡。即志誠
心。攝善修智。即是深心。攝生利物。即迴向發願心。既
具三心。必登上品。得無生忍。不待多生。成佛菩提。了
無退屈。此又行人究竟域心之處矣。故下引證。即法
華開顯文也。經云。我此九部法。隨順眾生說。入大乘
為本十二部中。九部屬小乘。同歸一佛乘故也又云。聲聞若菩薩。聞我所
說法。乃至於一偈。皆成佛無疑。十方佛土中。唯有一
乘法十方皆爾不獨釋迦。無二亦無三大小相對為二。三乘相對為三。除佛方
便說。但以假名字。引導於眾生。說佛智慧故餘乘修證因果
色非色等。皆方便假名耳。既知等者。躡上開悟。由識前緣。若起毀
犯。即是犯自心故。增妄業故。淪生死故。汙佛種故。退
菩提故。失功德利故。大小經論廣勸奉持。雖不顯彰。
聖意在此。若不知此。得失尚微。既知此巳。所護既深。
所失亦大。理須謹攝。不可微縱。命與浮囊。世人所重。
且舉為喻。諸經論說。鵝珠草繫。海板比丘。皆忘生護
戒。則壽命浮囊。亦未足為重也。
立圓濫宗釋疑防難
業疏問云。如上所斥。須識宗途。律是小乘。豈懷大解。
矛盾自扣。如何會通。答。大小俱心教門大小。機見乃殊。以大決小。無非
一心。即前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是也。律儀不異上句窮體。此句會行。上顯
根本一源。下顯枝條無異。或法或體。既俱唯心。若教若行。豈有異制。如瓔珞明。律儀一聚。通指在家出家一切
[003-0049a]
諸戒。地持又云。〔毛〕眾所受。在家出家隨其所應。是名律儀戒。此約大小通收。論不異也。又疏前云。大乘三聚不
異諸律。此約防非是同。論不異也。在小各執。小不通大。今以大決。即小是大。如疏云。常思此行即攝律儀。此約
開顯融會。明不異也。又記云。十方諸佛。唯有一乘圓極妙戒。此約克體無別。佛佛道同。論不異也。有斯諸義。故
略引之。卿不見前出家學本見本篇初疏二下。列出家宗致。七門中聖道行。及大
小相決二門也。令以唯識妙觀。融一切行。則達即小是大。即事是理。一切出家行相。皆一佛乘。是為出家學本。
故興此難。非矛盾也。何況四分。通明佛乘。故沓婆
厭無學。知非牢固也。施生成佛道。知餘非向也。相召
為佛子。知無異乘也。捨財用非重。知心虗通也。塵境
非根曉。知識了義也。略引成證。全乖小道。何得不思。
致虧發足。記云。何況等者。意謂。縱是小教。於理自融。
何況本部非局小耶。初沓婆厭無學者。見僧殘無根
謗戒。彼云。沓婆摩羅子得阿羅漢。在靜處思惟。心自
念言。此身不堅固無常生滅終歸空寂。我今當以何方便求堅
固法謂厭無常求常住。厭生滅求不生滅諸佛法身也。我今宜以力供養。分
僧臥具。差次受請飯食修利他行福業莊嚴。白佛。因令白二。差
為知事等。部主引此。由知小道。非究竟故。二施生成
佛。即是戒本迴向之詞。文云。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
道。一切成佛之言。乃華嚴法華。圓頓了義。可驗部主。
知餘二乘。非歸向處。三相召成佛子。梵網大戒。乃稱
佛子。小乘戒本。但名比丘。而律序云。如是諸佛子。佛
子亦如是等。此即部主。令歸佛乘。四捨財用非重。謂
捨墮求悔。先須捨財。捨巳僧用不還。止犯吉羅。而不
成盜。知心虗通者。鈔云。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虗通無
係。故發誠言。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巳後。無反還
[003-0049b]
求。任僧處斷是也。五塵境非根曉。如小妄戒釋見聞
觸知云見者。眼識能見。耳識能聞。鼻舌身識能觸。意
識能知。識即是心。不同有部。但云根見。又如戒序中。
稽首諸佛。又後序云。三世諸佛皆尊敬戒。又云。若有
自為身。欲求佛道。又破僧戒。提婆害佛。諸比丘。執杖
右遶佛大喚。佛安慰言。諸佛常法。無所復護。何以故。
巳勝諸怨故。此皆大乘之義。則知分通非唯前五如上
所引。諸分通義。雖通佛乘。猶是小教密談。故別立圓宗。扶成決顯。釋諸疑情。直從大道也乃至云。
今立圓宗。會小歸大。不由小徑。直造大方。乃為成佛
菩提發足之始。有得聞者。合生忻遇。反加詰難。強生
荊棘。惡業所障。豈非自虧耶。今多此徒。是可憐愍。資
持中下一云。明圓修者。既知受體。當發心時。為成三聚。
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
即攝善法。無非將護。即攝眾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
由受起隨。從因至果。斯實行者出家學本。方契如來。
設教本懷。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三聚等。
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既知此意。當護
如命如浮囊。略提大綱。餘廣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
詳。且五濁深纏。四蛇未脫。與鬼畜而同處。為苦惱之
交煎。豈得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
徒務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無邊之
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者。唯戒一門。最為
要術。諸佛稱嘆。偏在群經。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
深信。勿自遲疑。當以受體為雙眸。以隨行為兩足。受
[003-0049c]
隨相副。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
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天。
辨燒身指大小相違
資持中一下云。義淨三藏寄歸傳。廣斥世人燒身然指。
意謂。菩薩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古來章記。相
傳引誡。講者寡聞。用為口實。此由不知機有淺深。教
分化制。律明自殺。方便偷蘭。燒指然香。違制得吉。梵
網所制。若不燒身臂指。非出家菩薩。犯輕垢罪。此蓋
小機急於自行。期盡報以起生。大士專在利他。歷塵
劫而弘濟。是以小律結其大過。大教歎其深功。況大
小兩教。俱是聖言。一抑一揚。豈容乖異。且經明出家
菩薩。那云不許比丘彼云捨身非沙門所為等。傳列苦行遺身。豈
是專在道俗彼云經中所明事存通俗。荊溪所謂依小不燒則易。
依大燒之則難。保命貪生。物情皆爾。今以義判。且為
三例。一若本白衣。不在言限。或全不受戒。依此經中。
足指供養。勝施國城。若依梵網。直受大戒。順體奉持。
然之彌善。二若單受小戒。位局比丘。不燒則順本成
持。燒之則依篇結犯。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薩。燒
則成持。不燒則成犯。若先小後大。或先大後小。並從
大判。不犯律儀。若此以明。粗分進否。豈得雷同。一槩
頓斥為非。然有勇暴之夫。情存矯誑邀人利養。規世
聲名。故壞法門。乃佛教之大賊。自殘形體。實儒宗之
逆人。直是惡因。終無善報。今時頗盛。聾俗豈知。則義
淨之誡。亦有取矣。
[003-0050a]
持之則益毀之則損
事鈔上一云。凡廁玄門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
水者。慕存出要。無染於世。故能得益於時。迹起塵網。
良由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德。而澆薄淺
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緇服。學非經遠。行不依律。何善
之有。情見疎野。寧究真要。封懷守株。志絕通望。局之
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道。不异於俗。與世同流。事乖
真趣。研習積年。猶迷闇托。況談世論。孰能體之。是以
容致濫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尅。尚非俗節
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要絕於
覊祕。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故知興替在人也。
深崇護法者。何患佛日不再曜。法輪不再轉乎。
身是法聚可得自輕
又云。知自身心。懷佩聖法。下為六道福田。上則三乘
因種。自餘紹隆佛種。興見法幢。功德不可思議。豈唯
言論能盡。直引聖說成證。令持法高士。詳而鏡諸此篇
廣引經律。以示戒德。文長不錄。
又上三云。薩婆多云。新受戒人。與佛齊德也。以此而推。
出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
不論受而具持。功德難數。若毀破者。猶利無邊。故十
輪云。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能示於人天
道行。猶如牛黃麝香燒香等喻。佛因說偈。瞻蔔花雖
萎。勝於一切花。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道。是故行者。
破戒之人。功德無量。遠有出期。不受戒者。隨流苦海。
[003-0050b]
永無解脫。智論說言。寧受戒而破。初入地獄。後得解
脫。不受戒者。輪轉三界。涅槃亦云。雖復得受梵天之
身。乃至非想。命終還入三惡道中。良由無戒。故致往
返。記云。凡戒因行。佛戒果德。凡聖優劣。實非相擬。一
往且望。清淨義同。故云齊德。善法聚者。攬無邊戒法。
歸無盡識藏。成善種子。作聖道基。翻無始惡緣。俱為
戒善。變有漏苦報。即成法身。我等云何不自珍敬。佛
恩深重。粉骨難酬。苦海導師。朽宅慈父。願從今日。盡
於未來。竭力亡身。常贊三寶。廣度群品。少答聖慈。不
論等者。舉毀破較量。有毀戒者。見此言相似順愚情。
妄自矜誇。謂犯猶勝。此乃一途引接隨時之義。聖制
令受。意在成持。即下文云。寧起行用。不順願求。又云。
若毀佛戒。不如不受。教旨甚明。慎勿錯會。
憶體攝持須先秉志
鈔中一云。出俗五眾。所以為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是以智論云。受持禁戒為性。剃髮染衣為相。今若氷
潔其心。玉潤其德者。乃能生善種。號良福田。不然縱
拒。自貽伊戚。又云。故同法之儔。理須明察。若先嚴淨
識。托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方便。若元非攝慮。對境
不能不犯。
記云。末世凡流。沉溺滋久。攝念離染。未見其人。自非
宿善資熏。明師訓匠。勤求聖教。精擇良朋。志慕孤高。
行希清卓。時時不懈。日日如新。或體達前塵。反求欲
本。或冥心所受。專意通持。故得對境蕭然。遇緣確爾。
[003-0050c]
翔而後集。默而識之。其猶揮手於空。了無滯矣。著鎧
入陣。何所畏乎。然惑業未消。死生可懼。豈唯言說。即
是請昇。在欲遠塵。良恐非爾所及。居凡學聖故。且抑
而為之。勿事悠悠。宜應切切。因茲言及。一為深思。
誡觀六難自慶修道淨心誡觀。吾祖南山。為弟子慈忍作。
淨心誡觀云。一者萬類之中。人身難得。如提謂經說。
今得人身。難於龜木。二者雖得人身。中國難生。此土
即當邊地之中。具足大乘。正法經律。三者雖有正法。
信樂復難。今隨力信。不敢疑謗。四者人身難具。今受
男形。根無殘缺。相貌成就。五者雖具男形。六根無缺。
五欲纏染。出家甚難。今得割愛。出家修道。披著佛衣。
受佛淨戒。六者雖受禁戒。隨戒甚難。汝可於戒律中。
尊重愛樂。慙愧慎護。於此六事若不觀察。即便放逸。
深障聖道。既超六難。常應喜慶。難得巳得。得巳莫失。
如是思量。名為淨心。
出家過惡與俗不同
業疏二下云。據論罪本皆由事縛。不思厭背。師心妄造。
如大寶積經。出家二縛。謂諸見利養也。如律緣制由
名利故。便生有漏。因制諸戒。為防罪業。障三塗也。今
世出家。翻種苦本。不畏沉溺。多起下業。故彼文云。又
有二癕。謂求見他過。自覆巳罪。又十誦云。未來世中。
出家人入地獄。白衣生天者。以俗人無法在身。但專
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犯。妄受
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故四分中。為說
[003-0051a]
利養難消。六十比丘。得無學也。六十比丘。熱血從面
孔而出。六十比丘。畏佛語故。便退還俗。
起過之本應先觀察
又云。夫欲修道。於三業中。先斷財色二種。若不貪財。
即無諂諍。若不貪色。即無熱惱。經云。背捨離欲。順菩
提分。當修身觀。精勤一心。除世貪愛。制伏煩惱。令心
清淨。以斷財色。成無漏善根。熏本識中成無貪種子。
漸盡惑染。入賢聖位。經云。既非道人。又非白衣。無所
名也。多求利故。專習唇吻。莊補華綺。戲論諍訟。遞相
謗嫉。三毒轉強。煩惱增長。
又云。一切苦因果。財色為本。一切樂因果。戒定為本。
然此因果。悉在眾生心微塵中。何故不禁。經云。八萬
四千障道罪業。悉因財色。以為根本。何以故。十方眾
生。無始巳來。為財相殺者。過微塵數。為色相殺者。數
復過是。若有斷者。名菩薩行。名真持戒。名為賢士。名
佛弟子。財色二事。相雖似輕。感罪尤重。河沙誑惑。由
財色起。能壞君目。師徒夫婦等。亦壞內外親族朋友
知識。若離財色。更無世間。人天脫苦。聖凡同贊。諸漏
滅盡。進至佛果。為此先誡財色二種。因色生憍。因財
生恡。憍而且恡。雖有餘德。亦不足觀。先斷財色。使功
行成立。後聽經論。即是入道次第也。偈曰。鄙夫愛財
色。誡汝斷貪著。由財二世苦。因色入火鑊。色能障聖
道。財能令行薄。審諦自看心。知貪是狂錯。智避如火
坑。頑愚不嫌惡。若犯當悔除。除巳更勿作。一切有形
[003-0051b]
類。終歸填溝壑。持戒禁情苦。後受大安樂。
五人持律佛法住世
資持上一下云。所以唯據五人者。能辨受戒等眾法故。
所以約五千年者。論問善見。千年巳佛法為都滅耶。答。
不都滅。於千年中。得三達智通達三世。復千年中。得愛盡
羅漢。無三達智。復千年中。得阿那含。復千年中。得斯
陀含。復千年中。得須陀洹。學法五千歲得道。後五千
年。學而不得道。萬歲後。經書文字滅盡。但現剃頭有
袈裟而巳。
戒即是佛體德同故
鈔引五百問論云。佛言。我不滅度。半月一來。又言。佛
有二身。肉身雖去。法身在世。若敬法者。便敬佛念佛。
若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者。便為護佛。如飲水殺
虫之喻。又如半月說戒。即見我也。記云。三段並指戒
即是佛。所以然者。佛有生法二身。法身復二。一理法
身。即所證理顯。二事法身。即五分功圓。生身有生滅。
此二法身。即是常住。故馬鳴釋於我滅後珍敬木叉
云。示現不盡滅法身。常住世間。作究竟度故。是知佛
本無身。全是積功修成。功德之聚。還以巳德。開示群
生。故名為戒。當知此戒。即是如來。故云若我在世無
異此也。苟迷此旨。佛語何通。後學至此。宜切法意。
律制雜學以妨正業
鈔又引五分云。為知差會等學書知事差僧及法食會集等。不得
為好癈業。不聽卜相。及問他吉㐫。四分開學誦文書。
[003-0051c]
及學世論。為伏外道。雜法中。新學比丘。開學筭法。十
誦。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是可怖畏。不得作。毗尼母論。
佛言。吾教汝一句一偈。乃至後世應行者。即行之。不
應行者。亦莫行之。後世比丘所說亦爾。記云。以書筭
卜術。俗典文頌。俱是世法。非出家業。為因緣故。時復
開之。今時釋子。名實俱喪。能書寫則稱為草聖。通俗
典則自號文章。擇地則名為山水。卜術則呼為三命。
豈意捨家事佛。隨順俗流之名。本圓厭世超昇。翻集
生死之業。故智論云。學習外典。如以力割泥。泥無所
成。而刀自損。文如視日光。令人眼暗。然往古高僧。亦
多異學。或精草𨽻。或善篇章。或醫術馳名。或陰陽顯
譽。皆謂精窮。傍涉餘宗。無非志在護持。助通佛化。故
善戒云。若為論議。破於邪見。若二分經。一分外書。不
犯。四分開誦。此其意耳。今或沽名邀利。附勢矜能。形
廁方袍。心染浮俗。畢身虗度。良可哀哉。
解行無實反輕戒律
又鈔中一云。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巳身位地。妄自安託。
云是大乘。輕弄真經。自重我教。即勝鬘經說。毗尼者
即大乘學。智論云。八十誦者即尸波羅密。如此經論。
不入其耳。豈不為悲。故摩耶經云。若年少比丘。親於
眾中。毀訾毗尼。當知是為法滅之相。涅槃又云。若言
如來。說突吉羅。如上歲數入地獄者。並是如來。方便
怖人。如是說者。當知決定是魔經律。非佛所說。以此
文證。如來懸知。未來有此。故先說示。以定邪正。不令
[003-0052a]
有濫。而有同前群黨。可謂即是魔民。又遺教等經。並
指毗尼。以為大師。若我住世。無異此也。是故違逆。自
陷深殃。故百喻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一脚。
隨時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其所當之脚。
彼又嫌。又折大者所當之脚。譬今方等學者。非於
小乘。小乘學者又非方等。故使大聖法典。二途兼亡。
以此證知。今日目覩。且菩薩設教。通道濟俗。有緣而
作。不染其風。初心大士。同聲聞律儀。護譏嫌戒。性重
無別。即涅槃經中。羅剎乞微塵浮囊。菩薩不與。譬護
突吉羅戒也。又智論云。出家菩薩。守護戒故。不畜財
物。以戒之功德。勝於布施。如我不殺。則施一切眾生
之命等。以此文證。今濫學大乘者。雖非可釆。言過其
實。耻巳毀犯。謬自裒揚。余曾語云。戒是小法。可宜捨
之。便即不肯。可宜持之。又復不肯。豈非與煩惱合。卒
難陳喻。又可悲乎。
資持上上一云。十誦中。律制比丘。五夏巳前。專精律部。
若達持犯。辨比丘事。然後乃可學習經論。今越次而
學。行既失序。入道無由。大聖呵責。終非徒爾。又彼律
云。佛見諸比丘。不學毗尼。遂贊歎毗尼。面前贊歎波
離持律第一。後諸上座長老比丘。從波離學律也。今
時纔霑戒品。僧乃聽教參禪。為僧行儀。一無所曉。況
復輕陵戒撿。毀呰毗尼。貶學律為小乘。忽持戒為執
相。於是荒迷塵俗。肆恣兇頑。嗜柸臠自謂通方。行婬
怒言稱達道。未窮聖旨。錯解真乘。且戒必可輕。汝何
[003-0052b]
登壇而受。律必可毀。汝何削髮染衣。是則輕戒全是
自輕。毀律還成自毀。妄情易習。正道難聞。拔俗超群。
萬中無一。請詳聖訓。能無從乎。
又云。即今學者。專攻章記。爭馳講論。以為巳能。身作
重夷。口護輕吉。自謂精明盜相。反侵損於四方。善達
婬科。更荒迷於三道。昏飡饜飫。尚說過中。夕飲酕醄
猶談酒制。人前歛相。詐現威容。屏處為非。略無畏忌。
此徒目擊。豈是誣言。良由章記之乖訛。復是師承之
庸鄙。不令教於不令。一盲引於眾盲。皇祖真宗。於茲
殆絕。一尋此意。不覺嗟呼。因筆斯文。益增哽痛。自非
聖鑒。孰見余心。悲夫。
心未涉道濫倚聖言
鈔又云。今則心未涉道。行違大小二乘。口說無罪無
懺。淫欲是道。記云。罪福性空。出普賢行法。婬欲是道。
出無行經。乃大乘之通說。非止一經。為顯業相皆如
幻故。復示業性不可得故。復示染淨同一源故。復示
諸法唯一心故。復令眾生於諸惡中。得解脫故。非謂
使汝作不淨行。今時為惡。傍倚此語。用飾巳非。取適
愚情。實乖聖意。楞嚴云。先斷淫心。是名如來先佛世
尊。第一決定清淨明誨。又梵網經云。菩薩應生孝順
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淫。乃
至無慈悲心。是菩薩波羅夷罪。若專彼語。此復云何。
悲夫悲夫。
五邪四邪並非正命
鈔又云。言五邪者。一謂為求利養。改常威儀。詐現異
相。二謂說巳功德。三者高聲現威。四者說巳所得利
養激動令施。五者為求利故。強占他吉㐫。言四邪者。
一方邪者。通使四方。為求衣食。二仰邪者。謂上觀星
像乃虗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種殖種種下業。四者
四維口食。習小小呪術。以邀利活命。此智論解也。律
中非法說法。法說非法等。
八財不淨長貪壞道
鈔中二云。一田宅園林二種植生種。三貯積糓帛。四畜
養人僕。五養繫禽獸。六錢寶貴物。七氈褥金鑊。八象
金飾床。及諸重物。此之八名。經論及律盛列通數。顯
過不應。又律經言。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
定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種。皆長貪壞道。汙染梵行。
有得穢果。故名不淨也。乃至云。律中在事小機意狹。
故多開畜。又涅槃云。若諸弟子無人供須。時世饑饉。
飲食難得。為欲護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畜金銀。
車乘田宅糓米。貿易所須。雖聽受畜如是等物。要須
淨施篤信檀越。記云。上明大乘。機教俱急。下明小乘。
機教俱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違理
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乘。堪任故重。世人
反謂小乘須戒。大教通方。幾許悞哉。
資持引律云。日月有四患故。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
亦無威神。謂阿修羅烟雲塵霧。沙門有四大患。飲酒。
婬欲。持金銀。邪命。能令沙門。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
[003-0053a]
亦無威神。今謂沙門行淨。則佛法光輝。行既鄙穢。則
能障蔽。故如烟也。又云。善戒經云。菩薩為利眾生故。
聽畜憍奢耶。金銀等。愚人據此。輙擬同倫。是不思也。
況菩薩語通在家出家。如涅槃經中。出家菩薩。遮性
等持縱云開畜。涅槃地持俱令淨施。縱依善戒本為
利生。今乃順巳貪愛。諂詐追求。為聚積則多索無厭。
見貧病則一毫不給。豈與大士不分高下耶。乃至云。
原憲居于環堵。蓬戶不掩。顏淵處於陋巷。簞食瓢飲。
晉宋高賢。齊梁達士視富貴如糞土。慕儉約為高尚。
徧于史藉。豈不聞乎。
鈔又云。佛世尊。欲增尚弟子。令棄鄙業。遠超三界。近
為世範。今乃反自墜陷。自畜自捉。劇城市之商賈。信
佛法之煙雲。反自誇陣。妄排法律。云但無貪心。豈有
罪失。出此言者。妄自矜持。不思位是下凡。輕撥大聖
一分之利。尚計不及俗士高逸。何異螳蜋拒輪之智。
不殊飛蛾赴火之能。豈唯畜促長貪。方生重盜之始。
故涅槃云。若能遠離八毒蛇法。是名清淨聖眾福田
應為人天供養。清淨果報非肉眼所能分別。
食是道緣制無自局
又云。然食為大患。人誰不須。世尊一化。多先陳此故
慰問言。乞食可得否等。古云。寺是攝十方眾僧。修道
境界。經遊來往。無彼無此無主無客。僧理平等。同護
佛法。飲食眾具十方同有。鳴鐘作法普集眾僧同與
檀越。作生福之田。
[003-0053b]
勸廣開懷利隨道擁
又云上並出僧綱篇。真誠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厭三界之
無常。辭六親之至愛。捨五欲之深著。良由虗妄之俗
可棄。真實之道應歸。是宜開廓遠意。降蕩鄙懷。不吝
身財。護持正法。況僧食十方普同。彼取自分理應隨
喜而人情忌陿。用心不等。或有閉門。限礙客僧者。不
亦蚩乎鳴鐘本意。豈其然哉出家捨著。尤不應爾。但
以危脆之身。不能堅護正法。浮假之命。不肯遠通僧
食違諸佛之教。損檀越之福。傷一時眾情。塞十方僧
路。傳謬後生。所敗遠矣。改前迷而復道。不亦善哉慳食
獨啖。餓鬼之業。是謂大迷。或問僧事有限。外客無窮。以有限之食。
供無窮之僧事必不立答曰。此乃鄙俗之淺度。𤨏人
之短懷。豈謂清智之深識。達士之高見。夫四輩之供
養。三寶之福田。猶天地之生長。山海之受用。何有盡
哉故佛藏經言。當一心行道。隨順法行。勿念衣食。所
須者。如來白毫相中。一分供諸一切出家弟子。亦不
能盡。由此言之。勤修戒行至誠護法。由道得利。以道
通用。乃至云。俗教尚謂憂道不憂貧。況出家之士高
超俗表。不憂護法。而憂飲食。其失大甚也。
惡行汙家破戒廢道世中多然引示令改
鈔中二引僧祇云。若俗人先有信心供養眾僧。造立寺
舍。令彼退減。是名汙家。多論云。若作種種惡業。破他
信敬善心名汙家也。作不清淨穢汙垢濁。又得惡果。
名為惡行。又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種種信施物。為三
[003-0053c]
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汙。家。何
以故。凡出家人。無為無欲。清淨自守以修道為心。若
為俗人。信使往來。廢亂正業非出離故。由以信施物
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喜愛樂。
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田。
凡在家俗人。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肉血以種善
根。今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人
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小物贈遺白衣。因此起七寶塔。
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亦不如靜坐。清淨持
戒。即是供養真實法身。
諸文戒行門第六
諸文戒相文第七
約行明相
鈔上一標宗云。四明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
美德光顯故名戒相。記問云。釋相篇中以戒本為相
與此異者。答。此約行明。彼就法辨。然則行必循法。法
必軌行。文云。動則稱法。豈不明乎。
約法列相先敘列意
鈔中一釋相云。依之修行善識其種相者。便發生定慧。克
翦煩惱。若暗於所緣記云。所緣即境。或可即指教相。隨流染惑。豈能
反流生死。方更沉輪苦趣。所以依教出相。具顯持犯。
必準此行之庶無禍害焉害即三塗。不唯免害。能生定慧。記云。問。何
者為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境。二成犯相。
三開不犯。總為相矣。更以義求亦為三別。一犯與不
[003-0054a]
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
相。不出心境。如不更解。
正明列相
又云。四明戒相。語相而言。有境斯是。緣則綿亘。攝心
通慢。今約戒本。人並誦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濫。自餘
萬境。豈得漏言。準例相承。薄知綱領。
記云。相有形狀。覧而可別。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
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
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
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於
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大略而言。即
二百五十。篇聚不同。一一篇中。名種差別名即夷殘□墮提吉。
種即婬盜殺妄摩觸等。一一種內。有犯不犯。一一犯中。因果輕
重三種方便為因。五篇正罪為果。重即夷。輕即吉。中間相望。犯緣通別通緣七種。一出家五
眾。二無重病。三心相當。四無命難。五無梵難。六稱本境。七趣正果。別緣據諸戒不同。如婬具。四盜具。五成犯等。
舉要示相。不出列緣。緣雖少多。不出心境列緣即上別緣。境即
前境。心即犯心。罪無自體。必假緣搆緣總通別非境不起。非心不
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
次決篇聚五七不同
鈔又中一篇聚云。今且分七五不同。具有三義則入五中
一者名均五篇各定無上中下之异。二則體均犯夷同報三者究竟均
不為諸篇作方便故不具此三。通入聚攝。而六七差分者。亦有
義意。六中合突吉羅。以同體故同是果罪。七中離惡說。以
過多故比篇罪多。且據身口兩分。身造名惡作。口造名惡說。問。上具張六聚名
[003-0054b]
體。請知五篇七聚。名相如何。答。言五篇者。一波羅夷。
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言七聚者。一
夷。二殘。三偷蘭遮。乃至第七惡說。記云。篇聚名通不
必偏對。唯約五七以分均雜。故疏云。縱使聚從五位。
義具三均。篇名在七。本因雜攝是也問。若約戒本自
有八篇。今分五七。如何相對。答。今言篇聚。不局戒本。
但是立名。統収眾罪。若以五數。以對戒本。三十九十。
合之為一。不定滅諍。總歸吉羅。然本立。名不逐文相。
但使律儀所制境徧塵沙。因果重輕。統歸五七。但五
収根本。七雜本因耳。
示僧尼戒相廣略
又云。問。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則五百
此言虗實五百之言。乃出智論。與律不同。故問決之。答。兩列定數約指為
言約即略也。故諸部通言。不必依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
約境明相。乃量塵沙。且指二百五十。以為持犯蹊徑
耳。律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為所防。今
準智論云。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則八萬。僧則略有
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
更推三性為列相本
性即心體。體唯即一。隨緣逐念。乃有萬差緣念雖多。無非三種。以體召用。故云三性。
又云。一者善心犯戒雖非麤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謂如僧祇
中。知事比丘。闇於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波
羅夷或見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
使苦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前境違重不以無知。便開
[003-0054c]
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即律文云愚癡波羅夷乃
至吉羅亦爾。又如薩婆多云。年少比丘。不知戒相。塔
上拔草。罪福俱得。若論來報。受罪則輕。由本善念。更
不增若。不免地獄。由違受體。若犯性。戒具受三罪。謂
業道也。及以違制。若犯遮戒。如壞草木。但得一罪。以
化教中本不制故。無情可惱。若後懺洗。復本清淨。不
同犯性。如智論云。十善戒雖懺三惡道不除等。二不
善心者由三毒所起也。謂識知戒相或復闇學即學不學。輕慢教
網。毀呰佛語。如明了論云。有四種麤惡意犯罪。一者
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受戒。四
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以此文證。由無慚
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故成論云。害心殺蟻重於慈
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定受報。縱懺墮罪。業道不除。
如十誦調達破僧。犯偷蘭巳。佛令僧中悔之。而於業
道。尚墮阿鼻故地獄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諸佛
威神。所不能轉三無記心犯者。謂元非攝護隨流任
性。意非善惡。汎爾而造。如比丘。方坐高談虗論費時
損業縱放身口或手足損傷草木地土。和僧媒娶。妄
用僧物。長衣過限。非時入俗。手觸僧器。壞身口儀。如
是眾例。並通攝犯。唯除恒懷護持。誤妄而造。此非心
使。不感來業。記云。無記多別初無情局無記。有情通
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無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
三心局無記。行心通三性。
戒疏二上云。托善緣以興教者。如坐禪讀誦講導開悟。
[003-0055a]
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
自居。相雖是善。反成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
大聖興教防之。言不善緣以興教者。如十惡等。體是
不善。能廣三塗增惱障道故聖因過制教防之。言托
無記緣以興教者。如草木等體雖無記。數作不巳。外
彰譏醜。內增亂心。故制防約。作者犯墮疏約所犯境明無記。鈔據
能犯心。以明無記。問。鈔疏何以兩异。答。疏據興教。教由境緣而制。故就境緣。以明三性。鈔明行者犯由心起。心
雖萬差。無出三種。故就能犯心。以明三性。問。何以並引於此。答。教行雖异。無非示相。故並引之。
諸文戒相門第七
諸文持犯門第八
律行雖廣持犯為宗
事鈔中四云。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寔深。非夫積學
洞微。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故歷代相遵。更無
異術音遂路也雖少多分徑。而大旨無違。但後進雜學教
網未諳。時過學肆詎知始末。若覈持犯。何由可識。然
持犯之文。貫通一部。就境彰名。巳在隨相。今試約義
總論。指其綱要。舉事以顯令披尋者易矣。資持云。言
其唯者此有二釋。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
機緣非一。制等塵沙。攝為能詮號毗尼藏。考其本制。
非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僧尼
戒本。是止持。飜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是作持。違則
止犯。且據大約為言。若論相兼。則一部始終。四行皆
備。此別就部文釋也。
止作持犯先釋其名
巳下文義。疏鈔多同。今之所引。隨義去取。二記亦然。
鈔云。言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
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
曰持。持由止成。號止持戒。如初篇之類上示上持。下引疏示作持。
戒疏云。此對不作惡法為宗。惡既巳離。事須修善。必
以䇿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作。持由作
成。故號作持如衣食四緣。威儀雜行作意防擬方成
戒淨。此對修習善法為宗所以先後者。論百論云。戒相
止。行相作。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
鈔又云。言作犯者。出家五眾。內具三毒。我倒在懷。皷
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為作。作而有違。污本所受。名
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此對作惡法為宗。惡既
作矣。必不修善。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
癡心怠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為止。
止而有違。反彼受願。故名為犯。此對不修善法為宗。
行宗云。然須先了並依受體而立。由本受時不出二
心。一者斷惡二者修善所發業性。即本願體。隨中守
護。對分二持。反違本受。即成兩犯。
示持犯體先出古義
戒疏云。如昔解云。離身三邪。離口四過。意地不起。三
不善根。名止持體。屈身禮拜。行檀放生。讚歎三寶。讀
誦經教。意修三善對治三毒。各修諸觀。乃至離染淨
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體。起十不善名作犯體。止不
禮拜。布施修慈。乃至觀行名止犯體引古難破。有人問曰。
[003-0055c]
止不行施。禮拜讀誦悉為犯者。出在何律何聚所収。
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應制也。乃至智論云。不行十
二頭陀。四無量心。不名犯戒但是於戒闕莊嚴。耳。
次立今義先示能體
疏又云。今更依教。立持犯體能所分別依教謂唯據律也。言
能持者。即心為體。身口是具。不名為業。若不思慮。不
成持犯。故成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
身口業。又云身口者。乃是造善惡具。非善惡業體。以
此文證。故知意思為能持犯體資持云如律結犯。並
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
此即心王。那得上定意思為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
耳。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從用
說。若爾何不如論。從體明者。答。體通四陰。用局行心。
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體
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意思則體用齊収。義無乖異。
問。受中作戒。色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何但取
心。而不兼色。又問。唯心造業。何異大乘。又問。既簡身
口。何以後成就門。復通三業。此恐文繁。如別所顯。
所持犯體先示制聽正論體相。即善惡事法。先明二教為攝法
分齊
疏云。就制聽兩教。交絡互明。先出二教之意。言制教
者。禁諸出家。有惡皆斷。名制止也。有善斯集。名制作
也。又鈔云。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則無愆。不順有罪二。
制止。作則有過。止則無違言聽教者。作與不作。一切
[003-0056a]
無罪。何故須二者。若唯制無開。中下絕分。進道莫由。
若唯開無制上行慢求。息於自勵。故須二教。攝生義
足資持云。古師出體。化行不分。今局律宗。專依行教。
律藏雖廣。行相極繁。制聽二門。攝無不盡。以對機不
等。立教有殊。若不兩分。體狀交雜。先標二教。其意在
茲。
○正出體狀
止持制門善惡事法
止持本唯收惡。由善事法。具雙持犯。約離過邊。屬止持門。就進修邊。歸後作持。
疏云。一者可學事制止。何者是耶。如婬通三境人非人畜
生也盜分四主上三外更如三寶物。既是惡事。不可妄行。故須止
也且舉初篇二戒自餘篇聚所禁一切惡事並屬此。門二者可學法制止。如五
邪即謂達五邪法七非即非法等具見羯磨經。體乖聖教。明了其相。必
不得行。故同止也。不可學事者。由心迷倒。隨境不了。
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心不了。
是不可學迷忘忍生非學可得名不可學。二者不可學法。如四依即乞
食等行四依也五邪七非如上三法心念對首眾法三羯磨。是非相濫。忘
思不了雖未依行。故名止持。非學所知。名不可學問。
如此生迷與愚教者。復有何異。答。愚教之徒。生來不
學。故隨所壞。並結無知壞即犯也。今此不爾。素並明練。忽
然迷忘。非學所知。故於教相無罪可結上明惡事法。下示善事法。
二就止持對制門。可學事中。制必作者。如衣鉢體量
也。言可學法者。制必須作。如三羯磨等。問此止持中。
但得守戒而巳。若有作者便同作持。今明作者豈非
[003-0056b]
合亂答。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則是作犯。今
順教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鉢。法須具有。故制畜之。
豈非作也望無犯故。名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
問。與後作持。復何別耶。答。義同意別。具二持犯。其致
在茲。
止持聽門唯善事法此門不通惡事法
疏云。言可學事法者。謂房舍尺量。長衣廣狹。指授白
二。加說淨法是也。於此事法亦聽作聽止。必有房財。
理須加法。故聽作也。若有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
故聽止也。言不可學事法者。謂房財大小迷忘互生。
作法是非。昏昧雜起。望不違教。名為止持。迷非可學。
故不制犯。
作持制門亦唯據善
言可學者。並制修學。事謂衣鉢行護也。法謂一切教
行也。並托事法進用修成而無違犯。名為作持。不敢
違越。又是止持。問。此止持與前制門止持。復有何異。
答。前對惡法。無由可作。名為止持。此就善法。必不違
越名為止持。各有意致。可通解否。又鈔云。法謂教行
也。教謂律藏。行謂對治。記云。言律藏者。復分二類。一
者總収制作。三種羯磨。眾法如受結說恣。治諫懺擯
等處分枚囊等在所門。對首即安居依止。持衣加藥之類衣藥說淨
等屬听門。心念如六念責心等。二者總収眾共兩行。除羯
磨外。律諸犍度。所制行法。如師資僧網。衣鉢行護之
類。通有制聽具如上下兩卷。行謂對治者。如衣食房
[003-0056c]
藥隨時起觀。行住坐臥。常爾一心之類。
作持聽門事法局善
疏云。就聽門中亦對法事。事謂長財房舍法謂處分
說淨。亦有聽作聽止。如前所言前止持聽門今作持聽門。並以房長出體
者由。具雙持犯。故止據離過作。據策修故也。
通明止作容皆迷忘
疏云。如昔解云。作持門中事法。唯可學。無不可學者。
非此所明。亦非進修。聖不制學。不同止持。通不可學。
以唯離過。故得明也。今解不然。不可學迷。非學能了。
乃至四果。猶有事迷何況下凡。而能通辨。故於事法。
無問止作。皆有迷忘。而非罪攝。何以明之。如律。長財。
開忘不染。房舍指授。亦開想疑。既不結正。明知不犯。
二犯體狀飜持可明
疏云。三明作犯其狀如何。此犯所立。飜對止持。但不
依戒行。事法有違。皆名作犯。第四止犯。以對作持所
對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此二犯中亦有可學。及
不可學。類上持中。彼此交映。衢術歷然。
斥古定體妄濫無歸
資持云。昔人有立制聽二教為體。今謂二教。乃是攝
法總科。所攝事法乃是其體故知非也。又有章門。以
四行無作為體。謂與受體不別。今謂受隨前後。發業
不同。云何持犯。與受不別。況兩犯無作體是不善。豈
同受體。是亦不然。又有人立萬境為體。今謂萬境乃
持犯之緣。非是其體。又諸戒列緣。境專一種若唯立
[003-0057a]
境。不攝諸緣。則成局故。又婬觸麁媒。說法同宿。行坐
乘舡。止一女境。若唯立境。則迷諸相。又如一女。六十
三戒。若唯立境。不顯多戒。若爾母論云。犯必托境。豈
非誠據。答。論云托境豈非犯緣。至論所犯。須云犯戒。
豈得犯境。問如上三家。為有何失。答前巳略示更為
明之舉要為言都違祖訓。且文中自云。制聽二教以
明顯是約教明體。那云二教即是體耶。又體狀一門。
未見一言。談及無作及與萬境。那得於外各自強立。
又諸章記。並科前段明二教文。以為立體。今分巳下。
正出體處自論四行□用此求有何關涉。自餘謬妄。
何足論之。問。今。此所立指何為體。答。一教大宗豈容
檀立。況在文昭顯。何假別求一準鈔文。如前委釋。恐
有未悟。更略提示。如文前出二教名義。後分二教。各
顯事法事法即體。豈復疑乎。乃至宜須研究。方見資
深。況是一宗宏綱。萬行根本。苟迷斯旨。餘復何言。縱
欲攝修直恐投心無所。雖云講習。終為枉費時功。聖
意極詳。凡情罔測。棄文考體。何殊緣木求魚。強立異
端。豈异為蛇添足。幸負反隅之識。勿封是昔之迷。搜
括古今。決擇可否。則吾祖之道。何惠於喪乎。
大論持犯通別分二
資持上一上云。通別持犯先知名相。然後釋文謂學知
戒相。明達持犯。於一切時護本所受。通望受體。一無
所犯。不隨緣別。名為通持。不學無知。制通篇聚隨所
不了無非結罪。故云通犯。隨對一境。方便遮防。行順
[003-0057b]
本受。名為別持。違受起非。則名別犯言別有三。一制
法別。篇聚重輕種類異故。二對境別。情與非情。三趣
男女。道俗不同故。三犯緣別。隨戒多少。不相濫故。又
復通別二持。俱通止作。通犯唯止犯。別犯兼兩犯。
心用教行二双持犯
疏云。若據心用。以明持犯。一切諸戒。並二持犯。何者
是耶。且如婬戒順戒禁防。即止持義。觀厭現前。無思
染穢縱有境逼三時不樂。名為作持違作止犯違止
作犯。記云。凡持一戒。必起護心望離過邊。即成止持。
望起護邊。復是作持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必無對治。
文約婬戒示相可解。此謂二持兩犯。各自相通。非謂
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上明心用訖。疏又
云。若據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無犯。何者是
耶。且如三衣教遣備具不敢違侮。名為止持。如教䇿
修順行不犯。名為作持。違此二持便成兩犯。可同殺
盜有教開作。名作持耶。記云。二十六戒。此約戒本。具
雙持者。餘並單持。是則一切作持。其必兼止。若伹止
持。未必有作。自餘羯磨衣鉢等事。則見廣律。文舉三
衣其相甚顯資持云。二據教行即諸戒中或有教制
奉行之者若制若聽或事或法且如三衣。依教而作
為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又問云。教行雙持。別就戒
本為有幾戒答。今為括之僧殘有二二房制量有處分故。三十
有九長衣月望長鉢長藥急施。此五有淨法。二離減六年。皆有法開。畜[狂-王+?]寶說淨付俗。九十
有十二說麤教尼羯磨。開皆別德。衣開二入聚。制白足勸。有餘食法。殘宿不受。七日盡形。口法真
[003-0057c]
實。淨問主僧斷事與欲。提舍有二尼拍從訶止蘭若制語知。眾學有一杖囊有羯
磨開。總二十六戒。皆二持犯。餘並單持犯耳。
止作持犯成就處所
疏云。若無染汙。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謂識
想受此之三心。非業非記流入行心。方成別業。故分
四陰。以為二分。豈非本有戒體。外無染汙。光潔純淨。
名之為持。三心非記受體是記故得成持也三心中止持。此
科可見。行心中止持。如下自明記云。據此非持。取本受體。說名為持。
古人因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運成故。又問云。三
心何分。答了別所緣境名識通指六識。取所領之相名想
領納所緣名受六觸因緣生。六受一一各有苦樂。不苦不樂。三受之异皆從違順。非違非
順而生。造作之心能趣於果名為行六受之後。各起善不善不動等業。亦
名六思。思即是業。若大乘經。則受想行識列次不同由受生想。從想
起行。由行成識今依小論。則識受想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別
之心名識。次起相像名想。次領納名受。後起思業造
作名行。
次示行心成就四行
疏云鈔同不錄。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
前之三心。不名為持。善性便有。惡無記無此謂行心。自通三性。
持局善性。犯局惡性如欲離過。作意遮約或對境防。或起心護。
豈彼無記。而得成持。若據作持。例同後止。既就境論。
三心非分。若據二犯。行心成就前三亦無局不善性。
善無記無二持不貪等三善為行。二犯即貪等三毒為行。資持云。註分善惡
者以行心語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
[003-0058a]
相別。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嗔。止犯率由癡慢。一往
大判。非不互兼。
疏又云。今解持犯之生。皆從法起違順教相故有持
犯。據房為言。事法分二。各具二持。名體須顯。安有端
坐不修為持。如殺盜等。隨境制禦。識達業相。方成前
行。號曰止持。豈有臥地。我不殺□□□□□□□□
戒戒隨三善。緣境而生。前立義中。約行明持。無問止
作。前之三心。不名持犯。
又明三業成就四行
疏又云。言身口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
身作持。離語四過。名口止持。知淨語等名口作持。身
口二犯。反上可知。
上對身口次就意論
問。前約行心。此文論意。二並心業。成就義一。何以分異。答。行是總相。意乃別配。欲顯持犯。何戒是身成。何
戒是口成。何戒是意成。雖三業成異。必由行心造作。若據前明能持犯。以意思為體。今云。行心成就。是知
行心意思其體是一。但配諸戒。成犯分齊。故分其異。又復前約行。心但對四位。今約三業。別配諸戒。行意
雖同。於義乃別。問。諸戒之中。何是意成。答。律云。發心作心念作者。是也。上收諸篇遠方便。下是惡覺不攝
意。默妄自覆。染心看女等皆果罪也。問。意成諸戒。三宗何異。答。有宗犯非制意。心念等罪。還依身口判成。
鈔云。動身口思。記云。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雖未動相。即屬身口。問。記云有宗動色成犯。律云心念乃是
動心。何得會同。答。於一心念。兩宗判殊。空宗重緣。正據動心。有宗心念。即屬身口。豈非動色。鈔云。動身口
思。豈不然乎。空宗約重。緣心圓宗。即瞥爾犯。問。前二結犯。據律可知。圓宗結犯。約何教義。答。前戒行門中
已辨。可反尋之。
疏云。單意業中。不名持犯。故律云。單意者不名犯也。
單意不犯。此通兩計。有宗動身口思。空宗乃約重緣。如上可見若爾何故律云。發心
[003-0058b]
作。心念作皆名犯者。答。此謂發心將由身口雖未動
相。即名為犯此答且順有宗。有人言制聲聞戒。於可制者言
之。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
覺。而不制約。故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也。任情兩
取。後為正義正符四分。記問云。意巳成就何以。前約身口
明成就耶。答。就意辨成皆遠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
之大論趣果須至身口。問。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
制耶。答此由不辨假實兩宗制限深淺故也小乘實
宗。定不制意。動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約重緣簡非瞥
爾。三宗歷然。大小無濫。學者至此。宜須精究。
止作二心有通有塞此門四科。今但錄第二。餘見鈔中
鈔云。將心望境。有通有塞。言塞者持犯不相有。言通
者。持犯自相通。如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中有止持二
犯亦爾塞者以止持之心。對惡境起作持之心。對善境起。通者對惡處。止時必作對治。此屬心用
二持。對善起。作時必止離過。此屬教行二持。若為取別。答。止中有作。收作
成止此約心用。作中亦爾通約心用教行。舉宗歷然豈容通漫舉宗
之義。即如前以善惡事法并對冶離過等。分之可見。一止作持心別止心離過。分心進修。
二止作持境別止境是惡。作境是善。三止心對作境上犯。四作心
對止境作犯。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殺盜先修慈悲。
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為作持。望境不起。名止持。即
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作持者。如欲誦戒羯磨。先
止外緣。望離麁過名止。後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
也。記云。前明二持。即心用双持。通一切戒修觀止緣。
通約化業。並非制教。慈悲愍物行。治殺。少欲知足行
[003-0058c]
治盜。離染淨行。治婬。如實語行治妄。又云。一切諸戒。
皆雙持犯。以凡持一戒。必起對治禁惡名止。起持名
作。兩犯亦爾凡所造惡。必無治故。
鈔又云。作犯心邊有止犯此約教行。對善事法。作犯止犯。並據犯戒。作犯。隨篇
輕重。止犯二品。吉羅異於心用。止犯但約化業。如人作惡。先不學善。是等類
也作惡語通此。謂於善事法。懈怠妄行。為作惡也。不學善者。妄行羯磨。先不學四緣。妄作木鉢先不學
三如等法。止犯心中有作犯此立犯與前作犯中止犯同。名違教事法止犯也。如
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不說不乞是止。畜過妄造是作。若望不學
止犯即不學無知止犯也。無作犯。不即相成。非無後習也。記云
後明二犯。即約教行双持。然作犯中。作惡須論犯戒。
義見前註不學亦據制科亦見前註。此雖教行。乃約通論。後止
犯中。所舉房長即是別戒由教行雙持犯有通有別。通則通於制所一切善行。
別則別在戒本二十六戒。
心行持犯有漸有頓
鈔又云。若作心總斷惡意。名止持心頓。若一切諸惡
並欲造。名作犯心頓。若諸善並修。名作持心頓若息
修者。名止犯心頓。若論心漸。以類可知。莫非與受。體
有違順。故持犯兩分記云。此論持犯。但望起心。與體
違順。不同次科。對事造作。應知二持心頓。即約通持。
望本受體塵沙事法。發無邊善。兩犯亦爾。若論作犯。
對緣正作。自隨前犯。此中止是泛爾起心可望本受
通犯吉罪。止犯漸頓。如下別解。
鈔又云。二對行說。唯漸非頓。以一行中。不得備修。餘
行故作持名漸也。止持漸者。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
[003-0059a]
對治也。作犯唯漸。不可頓犯一切戒故。
止犯一位別明漸頓止犯有二事法。止犯唯慚非頓。此門唯明
不學。無知止犯
鈔又云。不學無知。相對解漸頓。不學之罪元起。無知
之罪。緣而不了後生故漸。文云。五歲不誦戒羯磨。方
得罪故此證漸犯。不學之罪。通有漸頓。如要心可學境上
作不學意。於一一法上。頓得不學罪。以初受時皆發
得故。今違願體。頓得多罪。云何為漸。若要心不學羯
磨。於餘悉學。望羯磨邊。犯一止罪名漸。若論無知唯
漸者。謂緣不了。方結無知罪。一心不備緣唯漸。記云。
不學約心。無知隨事。心有總別。故通漸頓。事不並修。
故唯局漸。又不學罪。凡經兩結。若初起心。漸頓隨犯。
如此所明。至後無知。隨事復結。如下句法。
不學無知罪有輕重
鈔又問云。此不學無知。二罪是何。答。有人言並是吉
羅。今解言。不學吉羅。無知有二。若全根本無知得重
故律云。重增無知波逸提見不攝耳戒也。若疑者得輕。是吉
羅也。記問云。不學罪為出何處。答。受戒說相。即制依
師。今違此教。故結吉罪。
不學無知約教行根
鈔又云。言就教者。學據始終此開學人。不學即結此結不學人。
無知之罪。五夏後結。記云。上明不學。學謂持奉。必無
中廢。故言始終。始據初受。終約盡形。下明無知限五
夏者。受戒法中。制五夏學。有所未知。未即結罪。五夏
[003-0059b]
巳後。於事不了。顯是懈慢。故隨結犯。
對行者。恐心逸蕩。自恃小解。望齊賢聖。故學通一形。
優劣相降。文云。五歲智慧比丘。從十歲知慧比丘受
依止。乃至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止。記云。五夏離師。
此據教限。若約成行。至聖乃巳。雖非違教。非不違行。
逸蕩是縱放。齊聖即貢高。優劣不限夏數。但優於巳。
遞互相師。故云相降。
約根者。若根利易悟。始終二罪。以不學故。有無知也。
若鈍根難悟。始終不學。無無知罪。非力分故。故律云。
愚癡比丘。盡形依止。記云。若論不學。通據始終。三根
無異。無知之罪。位分三別。上根不待五夏。故云始終
二罪問。既云利根。即是學人。如何結罪。答。根雖上科。志惰不學。故結犯也。中根五夏後
結義見前〔利〕故不復出。下根一向不結制須盡形依止。文明利鈍。不顯
中根。義取前科。則三根備矣。
持犯優劣約法位論此門甚廣。今乃略引
鈔又云。約法而言。四種不同。一威儀戒。二護根戒。三
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名僧戒。中二內凡。和
合僧戒。後一聖人。真實僧戒。德行優劣。三品殊異。持
威儀戒弱。護根持勝。以制心故。乃至道共為勝。記云。
威儀者。隨境別護。禁身口故。護根者。通攝六根。制於
心故。定共與禪定俱發故。道共斷惑證道同時得故。
上二散業。三是定故。四無漏業。據戒唯有三位。上二
並得別脫。但約內外兩凡。麁細分之。威儀通凡聖。道
共唯局聖。中二相望。通局可知。又云。以四戒配對三
[003-0059c]
位。外凡散修事觀。未緣諦理。無實德故。名為假名。即
五停心。總別相念。及薄地凡夫也。內凡多在定心。緣
四諦境。分見真理。名為和合。即煖頂忍世第一也。初
果巳去。證真諦理。號真實僧。
鈔又云。二就位。無學人德圓。故戒行勝。三果謂三位果人也
企求未息。戒行為劣。內凡外凡。相望漸弱。記問云。二
門並明人法。如何取別。答。前是約位顯法。後即就位
細分□□□下示犯。
鈔又云。初約位分。無學悞犯故輕。三果故犯為重。三
果無漏力強。雖犯亦輕兩云三果。即指初二三三位也。犯之言通合遮性。如記可
見。對凡是重。故云亦輕。內凡道劣故重。乃至外凡相比可知。記
云。初門為三。初學無學相望。無學見思巳盡。故無故
犯。事習未忘。故容有悞。三果殘思未盡。容有故心上二
俱犯遮戒。初二兩果。欲惑未盡。故心犯性。但不造他。復不
結業。不受總報。與凡為異須斯二尼。怨逼受樂。如受戒引。次約聖凡
相望。聖人見理。業不集故。內凡未證。惑全在故。三約
內外相望。乃至者。合云內凡分見真理。定慧力強故
輕。外凡未緣諦理。事行道劣故重。上約四位相望。總
而為言。無學最劣。五停最優。中間互通。準前可解。文
中且舉行位。故至外凡。更通薄地。極為優矣此門〔卜〕科。今且
略引凡聖行位。以顯優劣。
不學無知對學不學人有開有結
鈔又云。不學無知者其相微隱初且敘結。然後例開。
言其犯相者。謂受戒巳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妄。遇緣
[003-0060a]
而造者。隨相境想具之律中諸戒之後。皆有境想句法根本枝條並開。若由
來不學事法無知。觸便違犯者。佛言。隨所作結根本。
更增無知罪。
學不學人各有三品并詳示不學無知開
結之異
資持問云。何名為學。答。凡學有二。一教二行。教以照
□。行以踐教。非但尋文即名為學。故䟽云。佛立教相。
□為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如戒名眾學。豈得讀
又耶。又若徒行。復不名學。縱令持奉。猶不免過。疏云。
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名為福。故知學者。
止是稱教修行。教行相循。方名為學。至如顏淵好學
不遷怒。不二過。楊雄談學。行之為上。言之為次。在儒
尚然。況超世拔俗之教。而專以文字為學耶。今時學
律。解無所曉。行不可觀。放情造過。殊無慚耻。輙謂我
是學人。免無知罪。此乃自欺。罪何可免。又復矜持。吾
縱犯過。業亦非重。猶如鐵鉢。入水能浮。此又不聞。淨
心誡觀云。知而故違。重不知者。今欲曉不句法。必須
準律分相。但取下壇巳來。期心持戒。專依師範。咨稟
法訓。兢兢守護。不敢妄違。則名為學。此分三種。一者
久學。解行成立。如文所敘。二者初學。雖學未通。如漸
頓說上二依三學次第學。三者未學。謂勤求道果。期後習律。如
毀毗尼。不犯所開此開不次第學。如上三人。一向不結不學
無知。次明不學。亦分三種。一者始下壇場。或亦混流
俗。或越學餘宗。或禮誦等業。忽慢戒律。都無知者。如
[003-0060b]
文所序。二者雖復學習。不專持奉。目矚耳聽。心背行
違。知而故犯。末世多然。準上疏文。不名為學。三者先
曾秉持。守心不固。中道而廢。還為不學。此等三科。一
切事法。隨有不了。若持若犯。皆結二罪。如此格量。粗
分途徑矣。問。下開句法。為是學人。為不學人。答。此科
正論不學無知。結犯分齊。學人一向無罪。何用句法
揀之。古來章記。例以學不學人。相參而說。傳迷來久。
見此好為一悟。
二九句法略示總義
資持又云。此二九句。即能所體狀。相對而論。所體有
二。即事與法。事法之下各帶犯相。能體有三。一識。二
疑。三不識。以此三心。歷事歷犯。各有三心。交絡互織。
則成九句法中亦爾。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復為九句。此之
二九。披括心境。用歷一切塵沙事法。撿察心行。無不
通達。事法無量。二九遍該。楷模一定。故云方軌。
復示事法及犯名義
資持又云。止作二門。一切事法。隨一事法。必兼於犯。
且如婬戒。犯不淨。共畜生等。即是事也。波羅夷者。即
名犯也。乃至眾學齊整着內衣。是事應當學。即犯。此
就總論。若約別說。一婬戒中。自造怨逼。方便輕重。境
想差別。種種別相。皆名為事。法亦如之。是知事法乃
有無窮。犯則不出六聚。
不學無知事開犯結
資持準疏云。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彼則具
[003-0060c]
明犯結。又云。由不識事。境非可學事開。不妨於犯。是可
學故犯結。有斯明據。復何所疑。問。一等是迷。何有開結
不同。答。事是現對造修。心想容生遺忘。犯是冥緣教
相。有迷還是無知。縱令先巳學通。還制後心惰怠。細
詳聖意。諒不徒然。
遮性二戒二難否
若是性戒。一向不開。豈得殺他誑他。而自活命。唯婬
一戒。開與境合。三時無染。以不損境。餘則唯制。文云。
我為弟子結戒巳。寧死不犯。若論遮戒。有開不開。道
力既成。至死不毀。如草繫海板等例。記云。上根不開。
非教不開。但上根之士法。輕生護遮。同性故也。
諸文持犯門第八
諸文懺悔門第九
有犯雖懺無宜自拒
業疏四下云。但以五濁澆風。皷扇塵境。不能制割。遂與
犯同。若不清蕩。未曰智人。覆藏瑕疵。終歸顯露。故當
及時早懺。不可後世悔之。今多憍伐自矜。謂能拒抗
前惡。深須量度。是何位人。然後自高。可得度世。不然
縱毒。知何不經。生後苦楚。孰難遭遇。故論說言。地獄
中陰身。猶如鎔鐵聚。熱惱燒然苦。不可得譬喻。宜當
除懈怠。晝夜不休息。精勤修聖道。必使盡苦際。斯聖
言量也。同舟各審知之。
濟緣釋云。時數漸減為劫濁。邪執堅固為見濁。催年
促壽為命濁。三毒猛盛為煩惱濁。分別妄計為眾生
[003-0061a]
濁。皆非清淨。故並名濁。亦名五滓。即是有情無情二
種世間。劫減情浮。逐境造業。又事鈔中四云。夫結成罪
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法故。
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暫惡便永棄
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責毀禁之人。令彼自
責。護持禁戒。說三惡道。為修善故。然遂古之師。並施
悔法。增減隱顯。臆課者多。照教無文。撿行違律。故佛
言。有犯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是為愚人。聖教極明。
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綱位。格其心境。使是非鏡其耳
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則何患妄業不除。妄心無託。則
為聖歎矣。故文云。有二種智。一者有犯能見。二見罪
能如法懺也。
推罪因起生媿興治
業疏云。凡罪生也。托因從緣。因即妄心。非有謂有。隨
有興我。便計彼此。即起集業。故經說言。一切諸法。自
本來今。性相空寂。而眾生虗妄橫計得失彼我。起不
善念。造眾惡業。輪回五道。億劫不出。二者妄緣境有
色心。由之造業。不知心徧。妄謂他有。還緣自心。故反
纏褁。如說三界上下法。我說皆是心。向造諸業。但知
唯心。則無分別。是彼此也。既識起因。能感後習。一感
種類。相續而起。二招苦報。生後當受。今改前非。將修
後是。從緣生滅。斯苦世法。於彼惡業。特生厭賤。發重
慚愧。立對治過。洗心懺悔。懺者梵語。本曰懺摩。唐言
悔往。亦云卑敬。存二方言。故曰懺悔。懺字後立。非此
[003-0061b]
書也。取其義意。謂不造新。則此懺謂止斷未來非。悔
謂恥心於往犯。由斯善故。巳起無緣。當生無續。雙礙
緣讀。說名行除。又由斯善。來感樂報。差彼苦緣。名為
報除。若欲懺者。略知此意。
又云。犯從妄起。罪假緣生。妄體本空。緣生無性。了知
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緣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
所犯。深恨前非。仰對勝緣。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
心亡。既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
事鈔云。初中起業。要托三毒而生。然毒之所起。我心
為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中。具明業相。今略
述起罪。必三約性而生三性文見戒相中。受報淺深。並由意
業為本。記云。業無自性。必假緣生。緣雖眾多不出心
境。由境發毒。構造成業。境是外緣。毒從內發。故明起
業。唯推三毒。毒從我生。我即妄計。即斯妄計。是業之
本。故名妄業。經云。一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諦求妄
本。畢竟無依。但是一心。隨緣不覺。以不覺故。硜然計
我。由我起毒。因毒生業。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即生
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莫知所止。從本至
末。就果推因。略識妄源。粗知苦本。諸賢覽此。豈不自
思。悲夫。
定不定業可不可懺
業疏又云。然雖開懺。經論不同。如十地中十地論也。作業
定故。則不可轉。如涅槃中。有慚愧者罪則非有。無慚
[003-0061c]
愧者罪則非無。斯是了義。定業難絕。故有解言。所有
重業。三時中定未作正作作巳三時有心。故云定也。報不定者雖三時有心。猶
含輕重。故報不定也。遇緣可轉遇緣即懺悔也。則有相除。如造重惡定
生報受。以報可轉。便加懺悔。由此懺善。亦居生報。奪
惡不受。一差永定。故名報除。由行善故。亦是行除。若
時報俱定未作正作作巳三心俱重。為時定。三心既重。報不可差。故名報定。不可不
受。則轉重令輕。如闍王之懺。亦名報行兩除。若時不
定報定此句謂三時中用心。重輕不定。雖是輕心。亦有罪報。故云報定。若是重心。報定可知也。
及時報俱不定者此句謂三時中用心。有無不定。有心有報。無心無報。故報不定。此
造業微。易懺伏也凡起心造罪。初中後心有無輕重。各有八句。如資持中四下持犯篇。
有圖可見。今疏云。三時中定。即有無中第一俱有句也。又云。時報俱不定。即有無中間六句也。疏缺第八俱無
一句。又疏云。若時報俱定。即輕重中第一俱重句也。又云。若時不定。報定即輕重中間六句也。疏缺第八俱輕
一句。
化制業惑理事伏滅
又云。問。上明懺者。為斷為伏。答。經說為滅即上涅槃。論說
為伏即上十地。據實為言。懺不滅惑。但易奪抑伏耳。要得
無我。方伏不起內凡巳上。分見無我。方伏不起。爾前尚起。比丘犯戒。依律
懺者。性罪正業隨至治際性對遮為言。正對化為言。比丘犯性惡之戒。一有正
業名化罪。一違禁律名制罪。制罪依律懺。化罪須待破惑。故云治際也。遮罪非情。依法
滅也。又解云。解惑以脅破惑。故云解惑。即下涯懺空行等是與事即下事滅等。
名實不同。何者是耶。事滅有行以事滅事故云有行。迭相抑伏。
後勝相遣。若上品惡業。下品懺者。非其敵對故。強者
先牽。故惡不滅。要須還起。上品善業抑伏惡也。中下
相對。餘可準知。理懺空行。達理為先。下解斷上惑下解
[003-0062a]
即見道。上惑即見惑。上解斷下惑也上解即修道。下惑即思惑。何以知然。如
諸見等。無始名重。誰謂是非。作意窮尋。一見永見。如
析石喻也。但思擇我。畢竟無從。於此生忍。則無生解。
貪瞋等惑。緣翳事深。人竝知非。無由卒捨。故至七學。
三果四向名七學人猶被纏之。要須方便聖智乃斷。如藕絲喻。
羯磨經注引律云。有二種人。一者愚癡。謂不見犯。雖
見犯。不能如法懺悔。二者智人。即反上句。未曾有經
云。前心作惡。如雲覆日。後心起善。如炬消闇。故知經
律。俱明懺悔。然懺法多種。若作事懺。但能伏業易奪。
若作理懺。則能燋業滅業。先論利根。依理斷業。如涅
槃經云。若有修習身戒心慧。能觀諸法。同如虗空。設
作惡業。思惟觀察。能轉地獄重報。現世輕受。若於小
罪。不能自出。心初無悔。不能修善。覆藏瑕疵。雖有善
業。為罪垢汙。現世輕報。轉為地獄極重惡果。是謂愚
癡。若犯四重五逆謗法。名為破戒。有因緣故。則可拔
濟。若披法服。常懷慚愧。生護法心。建立正法。我說是
人。不名破戒。成實論云。有我心者。則業煩惱集。若無
我愛。則諸業不能得報。以不具故。未曾有經云。夫人
修福離罪。須近明師。修習智慧。悔重惡業。華嚴經云。
譬如幻師。能幻人目。諸業如是。若如是知。是名清淨
真實悔過。二者鈍根依事懺者。若依大乘。則佛名方
等。具列行儀。依法懺悔。要須相現。準教驗心。若依律
宗。必須識於罪名種相。隨有牒懺。若疑不識。不合加
法。唯除不學者。隨犯結根本。此但滅犯戒罪也。故智
[003-0062b]
度論云。戒律中雖復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戒雖懺。
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犯諸性戒等是。
鈔引明了論解云。破戒得罪。輕重不定。有重心破輕
戒。得罪重。無慚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
或由不信生。謂非佛制等。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
若不由如此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
窮究罪源理事行懺
業疏又云。初依理者。要識心本。是大乘理。其體清淨。
妙用虗通。妄想故垢。知垢是心。意言不生。外塵自遣。
何以故。本不了心。妄取塵境。隨境起業。業生妄受。今
達本妄。體虗不實。自恥往業。妄搆所造。如蚕作蠒。非
他所纏。深生慚愧。誓斷妄習。如斯念念不妄境緣。無
量罪垢。自然除靜。二者事懺。如世常行。或依堂塔。或
依繕造。佛名經教。禮誦諸業。皆緣事起。依此運心。隨
所興起。計功分課。稱情愛戀。違意憎嫌。此不淨心。未
足除罪。要先折伏人我貪𥪰。衘悲自咎。曲身退迹。推
舉於他。以事抑故。由我惑壯。不解思微。屈苦低抑。猶
不可伏。何況特懺。用以為功。所以大聖。布此良規。正
治我等麤重人也。萬五千佛。日須一徧。阿彌陀佛。日
十萬徧。如是讀誦。營事諸業。並定頭數。計功自勵。若
有不至。此即懈怠。何名畏罪。即地獄人。如是鞭心。如
是立志。雖名麤業。世中罕有。縱或行者。多著名利。諂
誑自高。復是輭賊。羅剎妻也。若欲行時。須具五緣。一
請十方諸佛菩薩等。為明證人。以我心微。假強緣故。
[003-0062c]
如諸佛等。常在目前。伹罪垢故。如盲不見。動心緣事。
佛巳先知。何況淨眼對面行罪。深可慚也。故諸行人。
若微起惡。常思佛前。則愧息也。二誦經呪。為妙藥也。
隨經能治。但不至心。若不專緣。情則馳散。故制束心。
在於口也。三說巳罪名。如涅槃說。為惡不善等。四立
誓言。從今巳往。福始罪終。乃至成佛。懺悔本宗。斯為
要也。故雖行懺。後出懺場。還尋故惡者。由本結心。不
牢固耳。所以諸習。還相圍繞。可不見耶。五如教明證。
當緣塵境。或夢或覺。非是妄心之所變耶。又非魔鬼
之所惑耶。若是魔者。我之所行未出魔境。魔何由來。
將非我業之妄現耶。令我心著重起倒耶。若知唯心。
境不滅者。將是我心之所妄耶。如是覆疎。本即非本。
何由靜妄。知妄非真。即此非真。還傳妄耳。如斯反識。
分了妄因。又識此了還知從妄。不爾欣慶。隨妄不返。
深須早練。不容自誑。俗中識者。年至五十。知四十九
非。何況學道。而懷習著。則不可也。記引莊子云。遽瑗
年五十。知四十九年非。又論語云。加我數年五十以
學易。可以無大過。則知爾前未達天命。動成非也。
又事鈔云。懺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
此之二懺通道含俗。若論律懺。唯局道眾。由犯託受
生。汙本須淨。還依初受。次第治之。篇聚立儀。悔法準
此。若據通懺。理事二別。理據智利。觀彼罪性。由妄覆
心。便結妄業。還須識妄。本性無生。念念分心。業隨迷
遣。若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翳
[003-0063a]
心。隨境纏附。動必起行。行纏三有。為說真觀。心昏智
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䖍仰。或因禮拜。或假誦持。旋
繞竭誠。心緣勝境。則業有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
或有輕受。並如佛名方等諸經所明。言理懺者。既在
智人。則多方便。隨所施為。恒觀無性。以無性故。妄我
無托。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滅。如人
醒覺。則不眠醉三種無生理觀。及五乘犯罪等文。並入觀法門中。為顯理觀。通於受懺故
也。又云。然則事懺罪業。福是順生。理懺妄本。道則逆
流。一出一入。條然自分。愚智兩明。虗實雙顯。故諸行
者。並識自心。若樂罪時。須修事懺。若樂福時。須修理
觀。理通深淺。如上所明性相唯識三種無生。並在前明。
理事相須行者正要
濟緣又云。問。修理懺人。須禮誦否。答。愚智兩分。事理
無二。上智達理。不礙修行。中下昧空。故存漸誘。應為
四句。總攝群機。一得理失事。一心禪觀。外闕莊嚴。如
有目無足。不能前進。二逐事迷理。計功分課。不了緣
生。如有足無目。不知所從。三理事雙運。目足相資。萬
行圓修。必至彼岸。四理事俱昧。盲而無足。愚癡惰慢。
終無出期。是知理事各立。未免偏邪。空有一如。是真
修習。故曰實際理地。不受一塵。佛事門中不捨一法。
諸佛菩薩。歷劫熏修。華竺祖師。終身苦行。此理深密。
何可盡言。略示大途。粗分緇素耳。
斥世行懺棄制取化
事鈔又云。佛法東流。行此法者亦少。縱有行悔。則棄
[003-0063b]
小取大。依佛名方等而懺者。余意所未安。由心懷厭
欣。未合大道。但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皆嫌
發露可羞。而業由羞故結。此正藥病相治。不得不行。
大小所明滅否之相
業疏又云。有人言。大乘懺者。得滅業也。一者理深藥
妙。二發悟悔過。起治行勝。三多身修業。非一形證故
也。今解云。經雖說滅。不了義也。望後理觀。遠通說耳。
但地前故業分段所攝。用以招生。若據小乘。增上忍
中相似無漏。惡道女業方得不受。故成實云。得世上
見。雖來往生死。乃至百千世。終不墮惡道。若論別報。
無學未免。故有貫惱之苦。碎身之痛。地獄燒身。飢餓
切體。復何可論。一思至此。業之善惡。俱不可作。古人
有言。慎莫作善。斯有遠旨。如造世善。生極有頂。娑婆
三界。更增苦諦。如燒金丸。不可觸也。記云。大乘地前
三賢。尚有分段生死。則知不滅。小乘忍位。方免惡道。
則知爾前。業亦未滅。成論世上見。即世第一。又過忍
位。則知內凡以上。將隣聖位。無漏慧勝。方能滅業。
犯重開懺不足僧數
鈔引十誦云。若犯重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
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
白衣沙彌過二夜。得為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得
足數。母論云。與白四悔法巳。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
不得超生離死。然障不入地獄。業疏云。又就律中懺
重之相。雖非即數。有可收理。盡形行學。障地獄故。
[003-0063c]
資持又云。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答。戒德劣故。不任
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為。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
僧須滅擯。由懺淨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
獄報。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獄之苦。頓然清淨。
豈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律中。
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來報。若望體
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懺。故云無耳。非謂不
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
懺。罪無不遣。若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
得滅。如佛名方等。虗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若依理事懺巳。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教判。化
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得相驗淨。可足
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
不相涉。那得致疑。古德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
僧數也。欲辨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
業不滅。三俱滅。四俱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虗
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又鈔中一云。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淨。理當
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過深厚。不任
僧用。故云。來不隨意。斷頭之論。此望不階聖果為言。
記云。十誦開作說恣羯磨不開餘法。亦聽眾中誦律無堪能處。
既容秉御。身預淨僧。義同足數。故曰理當。律云。僧說
戒及羯磨時。來不隨意。故知雖懺。必無足理。縱聽秉
法。身不足數。但望二擯。財法永亡。不參眾務。以為優
[003-0064a]
耳。上云理足。文含二意。一為救無知。謂失例犯。二為
救犯者。抱過不悔。故此諸文。委曲提示。
論犯重罪有戒無戒
事鈔又云。問。上言若犯此法。名為斷頭。準此而言。必
無重犯。戒亦非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
有戒非無。記云。入諍論者。涅槃諍論品云。善男子。我
於經中。作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巳。不名比丘。不
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果實等。我諸弟子。
聞是說巳。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巳。
失比丘戒此執無也。善男子。我於經中。為純陀說四種比
丘。一者畢竟到道無學中。二者示道初二三果也。三者受道。
通內外凡也四者汙道薄地。犯四重者。即是汙道。我諸弟子。
聞是說巳。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四重巳。
不失禁戒此執有也。問。經中但云。不解我意。佛意云何。答。
尚非菩薩二乘境界。況凡鄙乎。然雖叵測。亦須略示。
當知佛說。有則必有。無則定無。何以然耶。如來如實。
見諸眾生。善惡業性。隨宜而說。如實不虗。雜心解者。
彼云。有說犯初眾罪眾即是篇。名捨律儀。此則不然。若捨
律儀者。犯根本罪巳還俗。應得更出家。巳捨律儀故。
又云。於別解脫律儀是比丘。於無漏律儀非比丘。又
云。但是犯戒非捨戒。問。此還計有。應成諍論。答。在彼
為諍。於今非諍。何以故。知時合宜。深解佛意。非執計
故。是以僧網明畜猫犬。及隨相中畜八不淨。並斷失
戒。人不見此。故多遲疑。
[003-0064b]
因明重犯空有計異
鈔又云。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波羅夷。
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婬。眾多重犯。餘殺盜妄。
重犯亦爾。此說別脫戒。由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
時。還隨別犯。如薩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
一時犯一切戒。記云。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
互望。二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上通十誦。不局本宗。
文約四戒。各別論重。即明本宗同種之義。
諸文懺悔法第九
諸文三歸門第十
歸敬興意
歸敬儀敬本篇一云。然則熏習日久。取會無由。事須立敬
設儀。開其信首之法。附情約相。顯於成化之功。然後
肝膽塗地。形骸摧折。知宇宙之極尊。則敬逾天屬天屬
即父母也。曉教儀之遠大。則道越常迷即七略經史。乃至云。小
乘論云。敬者以漸為體也。由我德薄。前境尊高。故行
敬也。今反無慚不耻。深可笑也。大乘論云。由信及智。
故敬於彼。信故非邪。智故興敬。故引誠教。信智及漸。
敬之本矣。又引論云。歸依者。回轉之語。由昔背正從
邪。流蕩生趣。今佛出世。興言極尊。遂即回彼邪心。轉
從正道故也。於是乃立歸法。有五等之差。始於背俗
之初。終於入道之極。皆歸三寶。以為心師之迹也。所
師極矣。所為大矣。故增一阿含經云。無恭敬心於佛
者。當生龍虵中。以過去從中來。今猶無敬。多睡癡等。
[003-0064c]
斯為良證。大悲經云。佛過去時。行菩薩道。見三寶舍
利塔像師僧父母。[厂-一+孛-子@工/日]季善友。外道諸仙。沙門波羅門。
無不傾側。謙下敬讓。由是報故。成佛巳來。山林人畜。
無不傾側。以敬於佛。又俗禮云。無不敬。儼若思。安定
詞。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志不可滿。是也。
述情歸敬
又齋緣云。但以慢山上聳。俯視於人物。我室四蒙。包藏
於見愛。慢無納法之實。經明覆器之賓妄語覆心。道法不入。喻如
器覆。水注不入。我有懷著之功。論顯納煙之義包藏見愛。喻如納煙。並出
智論。器仰無思不服。有服必拔慢根。室壞便歸太虗。見
愛安形無地。然則封迷長劫。佛世有退席之人。不識
分量。季俗豐輕生之士。此並不思之徒也。當知我身
屬於他緣。冥冥不知來處。我神屬於惑業。怱怱莫測
何心。經云。命如風中燈。不知滅時節。今日復明日。不
覺死時至。冥冥隨業緣。不知生何道。此至言也。乾豆
莫于其慮。吁可悲哉涅槃喻豌豆乾時。雖剌不入。固當立像表儀。
傾塵聚而頂禮。寄緣引領。蕩煩慮於新心。是則情異
牛羊。乘明智而弘道。身如木石。假彫琢而成器。可不
然乎。所以大聖知時通化陶誘。立正三寶。導濁識之
所歸。開明四印。示迷生之不昧。固得法住萬載。功由
歸敬之勛。神升四天。諒藉傳揚之力。固須識三寶有
數種之權謀。解七眾無二師之希向。言唯質露。意在
修行。
示受歸意
業疏引論云。以三寶為所歸。所歸以救護為義。如人
獲罪於王。投向他國。以求救護。彼王敕言。汝求無畏。
以投我者。莫出我境。莫違我教。必當救護。眾生亦爾。
繫屬於魔。有生死過。歸向三寶。魔無如之何。論云。我
境即四念處。他境即五欲也。我教謂心師也。他教謂
師心也。魔者。梵本具彰云魔訶羅。此方略之。但置上
字。後人加鬼。不入字書。依唐譯之。則云殺者能損眾
生法身慧命也。彼論又云。如昔有鴿為鷹所逐。移入
佛影泰然安樂。在身子影戰怖如初。乃至如來。習氣
盡故。久修慈悲。能為物護。
三寶被世之益
戒疏云。此三益世。近拔三有。遠清二死。希世獨達。可
重名寶。故寶性論。喻分六義。一希有義。世寶貧窮所
無。三寶薄福不遇。二離垢義。世寶體無瑕穢。三寶絕
離諸漏。三勢力義。世寶除貧去毒。三寶六通難思。四
莊嚴義。世寶嚴身令好。三寶能嚴法身。五最勝義。世
寶諸物中最。三寶諸有無上。六不改義。世寶磨煉不
變。三寶八法不動。上雖六解。同舉喻成。覈其寶字。同
訓珍美。如常所引。
求歸本意
戒疏云。約義以論。六種差別。一荷恩故。佛設法藥。僧
是弘傳。為拔毒箭。興顯於世。皆於我益。何得不敬。二
加護故。濁世障深。將欲傳通。多感魔業。作諸留難。若
不威加。無由遠離。三生信故。謂妄意言不承宗緒。故
[003-0065b]
前列敬。知稟有由。四表敬儀。五眾所歸。並宗三寶。今
欲通法。必先興請近行世供。遠住法故。五顯勝相。如
成論云三。寶最吉祥。故我今初列。六開眾生佛法僧
念故。以三寶大利惠益無邊。微沾希向。歷劫不朽。故
前列之。
求歸功益
敬儀云。是知初心後進必須憑師善友。今依止三寶。
常樂親近。故大智論云。若菩薩未入法位。遠離諸佛。
壞諸善根。沒在煩惱。自不能度。安能度人。是故不應。
遠離諸佛。譬如嬰兒不離其母。行道不離。根食熱時
不離涼風。寒時不欲離火。度水不離好舡。病苦不離
良醫。是故菩薩常不離佛。何以故。父母親友。人天王
等。不能益我。度諸苦海。唯佛世尊令我出苦。是故常
念。不離諸佛。又如善生經云。若人受三自歸。所得果
報。不可窮盡。如四大寶藏。舉國人民。七年之中。運出
不盡。受三歸者。其福過彼。不可稱計。又校量功德經
云。四有洲中滿二乘果。有人盡形供養。乃至起塔。不
如男子女人。作如是言。我某甲歸依佛法僧。所得功
德不可思議。以諸福中。三寶勝故。又處胎經云。佛告
彌勒偈曰。汝所三會人。是吾先所化。九十六億人。受
吾五戒者。次是三歸人。九十二億者。一稱南無佛。餘
廣如正念經。受歸果報。生天樂相。
三歸所發業體
業䟽二下引多論云。言三歸者。以何為性記云性即體也。有論
[003-0065c]
者言。教無教性。此就所發教之業。從體明性故。若淳
重心有無教也。無教者。此明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緣
辨。無由教示方有成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
教。又云三業為性。謂從初發業者為名。故云。互跪合
掌。口說三歸。是身口教。因具而發。能存於有。故名為
性。又云善五陰為性者。色身恭敬。識想受中緣。
注。並是善本。便生善行。無貪等三。攝御斯法能生後
有故因得名也。由諸眾生。依法受歸。隨其心力。有善
業起。扶助形命。若輕浮心。體是無記。不發無作。
別解三寶名義
戒疏一上云。言佛者梵云佛陀。或云浮陀。佛駄步他浮
圖浮頭。蓋傳音之訛耳。此無其人。以義翻之。名為覺
者具二義故言覺察者。對煩惱障。四住如賊。唯聖覺
知。言覺悟者。對所知障。無明如睡。唯聖獨悟。無明有
二。一迷事無明。善覺三趣。二迷理無明。覺法定性。通
而獨悟。並名為覺。行宗云。覺察義中。煩惱障。不出十
使總為見思。三界見惑。麤故易斷。合為一住三界思
惑。微細難破。離之為三。故為四住。此障凡夫不覺。二
乘同斷。覺悟義中。無明一住通號無明。別分事理。初
迷事者。障俗諦故世出世法。唯佛通達。名如量智。故
能開覺。一切眾生。故云三趣。謂人非畜。總收六道。並
是所覺。此謂覺他也。二迷理者。障真諦故法性真理
唯佛盡證。境智相冥。名如理智。此則自覺也。然此二
覺二乘不覺菩薩分覺。唯局果人。覺行滿足也。佛地
[003-0066a]
論云。具一切智。一切種智二智對疏二覺。離煩惱障及所知
障對疏二障。於一切法。一切種相真俗二諦。能自開覺。亦能開。
覺一切有情自他二利。如夢睡覺。如蓮華開夢喻迷事蓮喻迷理。故
名為佛慎因人也。更欲委辨。非宗且略
所言法者。此土方言。大夏梵音。即云達磨。或云曇無
曇摩之異傳耳。未解聲明。故言多僻法有二義。一自
體解法。如三聚等一色。二心。三非色心。此三體性差別。不相混濫。故云自體也。二
軌模解法。今據後義。至聖演教。意在成行。如車從轍。
如器從模。法非目覩。以喻成也。又如行必從道。道不
從人。道即行之。所依法式無越此也。
僧者天音。此無其人。以相翻之號為眾也。或有舊解。
言和合眾。即體相為名。言斯等人。同具六和。四人非
一。崇成眾法故也。然諸經中。但單眾翻。不兼體說。廣
如羯磨疏解。
列示三寶名相
歸敬儀威容篇云。然三寶為敬謁之尊。是以明其相狀。
行者云。歸命常住法身。所謂如來。成就十力。四無所
畏。五眼六通。十八不共法。大慈大悲三念處等。一切
種智。無上調御。功德智慧微妙清淨。廣大如法界。究
竟如虗空。安慰世間。普覆一切。無障無礙。無所分別。
不可以智知。不可以識識。而能示現。三十二相八十
種好。常舉右手。安接眾生。放大光明。除無明暗。百福
莊嚴。萬德圓滿。雨甘露雨。轉正法輪。濟益眾生。出生
死海。是故號佛。眾聖中尊。無上法王。
[003-0066b]
十二部經上中下善。義味清淨。自然具足。開現梵行。
最上第一。度於彼岸。甚深實相。平等大慧。自性清淨。
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而此正法。境界無礙。為眾生說。
不違實義。由是無上出世良藥。破滅眾生。無始煩惱。
三乘淨僧。所行三惠聞思修也。是菩薩道。披弘誓鎧。䇿精
進馬。執忍辱弓。放智惠箭煞煩惱賊。直心深心。決定
正趣。無上第一。平等正道。不離念佛念法念僧。受行
諸佛一切言教。常以六度。度諸眾生。常以四攝。攝諸
含識。為尊為導。為依為救。安置眾生佛菩提道。是故
號僧。法朋善友。常以方便。利益世間。是良福田。真供
養者。
略示四種體相
戒疏云。四種三寶。一理體者。如五分法身。為佛寶滅
理無為是法寶聲聞學無學是。僧寶。二化相者。如釋
迦道王三千為佛寶演布諦教為法寶法門雖多。而以首者言之。
又四諦統攝凡聖因果大小教門廣略。略宜無出此四爾。拘鄰等五為僧寶。三住
持者。形像塔廟為佛寶。紙素所傳為法寶。戒法儀相。
為僧寶。四一體者。如常所論。唯約心體。義分三相。如
涅槃說。三寶同性等。
行宗釋理體
初明理寶文出多論。五分者戒定慧從因受名解脫。
解脫知見。從果彰號。由慧斷惑。惑無之處名解脫。出
纏破障。反照觀心。名解脫知見。滅理四諦滅諦涅槃。
學無學者。初果巳去。同見真諦名理和僧。然此理寶。
[003-0066c]
亦即同體。但望佛僧。證理邊為別。故多論云。佛亦是
法法亦是佛。僧亦是法止是一法。相有差別。故分三
寶。
揀境勝劣
戒疏云。四寶為言。理寶為勝。由常住故為世所歸。餘
三隨設。體是有法。行宗云。理寶勝者理通大小生空
真如是小乘理。清淨心本即大乘理今須約大。以論
勝劣。歸敬儀云。理謂至理。天真常住。還是心體。若爾。
與一體何異。答。一體在迷專據凡說。理寶約證。唯從
聖論故分二矣。是故理寶。獨勝餘三。
廣列四種體相
敬儀濟時云。一體三寶者。一是非二之名體。謂本識之
謂。但目無始心體。性淨如空。妄想客塵。封迷隨染。致
使相從。至于今日。經生歷死。無由厭曉。故經云。諸法
本來性相空寂。眾生妄計。彼此得失。輪回生死。不得
解脫。經云。一切眾生。並有佛性。即我本識。出障嘉名。
迷故曰凡。悟便名聖。所以貧女寶藏力士額珠。性常
清淨有而無用。為惑所覆。無由光顯。如經深叢覆寶
移流雜味。然其本性。光淳無玷。所以前修聞此勵力
勤觀。日故劫新。遂證斯德。及成妙覺。轉依法身。身非
始生。寄緣修顯。後進聞此。興大志求彼去巳還。我云
何住。遵途進德。還登位極。自昔巳來。此乘無權。皆成
正覺。逈出樊籠。俯應群生。興悲赴感。我之與佛。無始
實同。彼以先覺。故先出有。我獨不悟。盤桓下凡。一思
[003-0067a]
此事。悔熱何及。今若不修。後生何據。
又云。言一體三寶者。行者既知。心性本淨。悟解無邪。
名為正覺。覺即佛也。性淨無染法也。性淨無壅僧也。
今覺於本。名始覺也。本實體淨。名先覺也。如此安心。
如此練身。俯仰因循。無念不尅。俗云。惟狂克念作聖。
惟聖罔念作狂。彼沈俗士。尚此放言。豈惟出道。翻無
此致。都不可也。問。卿發斯言。欲何標據。念念總是識
心。言言都非智略。如何依準。得一舉而騰九萬耶。答
曰。夫以聖道遠而難希。淨心近而易惑。為山基於一
簣。為佛起於初念。故萬里之尅。離初步而不登。三劫
之功。非始心而罔就。是知行人發足。常步此心。開示
不由外來。悟入誠因內起。迷時謂禮外境。悟巳還禮
自心。故經云。心想佛時。是心是佛。如是歛念。會必精
勤。積熏不巳。自然清淨。忘此外求。甫當行道。徒役身
心。終為世福。故身子不思。經劫而居退忘。難陀整慮。
終朝而拔其神。
又云。二明緣理三寶者。理謂至理。天真常住。還是心
體。且從染說。無始有終。但為惑網。不能出障。今以三
學。尅剪纏結。惑業既傾。心性光顯。始終性淨。無垢無
終。由法成立。隨境分相。即号此相。為五分法身。謂戒
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也。前之三學。從因受名。由戒護
助。果成法身。故云戒身。定慧準此。可以類知。後二從
果。次第受名。解脫身者。由慧尅惑。惑無之處。名解脫
身。解脫知見。以乃出纏破障。返照觀心。故云知見也。
[003-0067b]
唯佛法中。三乘聖者。具此五分。能為六道。作大歸依。
故論云。歸依於佛者。謂一切智五分法身也。歸依於
法者。謂滅諦涅槃也。歸依於僧者。謂諸賢聖學無學
功德。自身他身盡處也。
明理寶功高歸之益大
又云。由此三寶。常住於世。不為世法之所凌慢。故稱
寶也。如世珍寶。為世所重。今此三寶為諸群生。三乘
七眾之所歸仰。故云正歸。若無專信。雜事邪神。雖受
歸戒。不得聖法。故經云。歸依於佛者。真名清信士。終
不妄歸依其餘諸天神。斯何故耶。以真三寶。性相常
住。堪為物依。自餘天帝。身心苦惱。有為有漏。無力無
能。自救無暇。何能救物。唯出世寶。有力能持。言歸依
者。如憑王力。得無侵害。今憑正寶。威福無涯。故使神
龍免金翅之誅。信士超夜叉之難。五種三歸皆歸此
寶。或即名之同相三寶。由理通三世。義盡十方。常生
三寶。此為至極。經云。若人得聞常住二字。是人生生
不墮惡趣。斯何故耶。以知法佛本性常故。一時聞解
熏本識心。業種既成。淨信無失。況能立願歸依。奉為
師範。固當累劫清勝。義無陷沒。如經有人。受三歸依。
彌勒初會解脫生死。此乃出苦海之津梁。入佛法之
階位。
理寶常住隨相皆是
又云。此理三寶。能生化相。弘道利生罪福通感。調達
出血。業成劫罪。耆域出血。業成梵福。以化佛無心。猶
[003-0067c]
如光𦦨。儀像非情。體唯無記。所感罪福。還約法身。由
顯相狀。法身依故。以法本非形。無漏無色。不以相顯。
群有何依。故立像表真。厥趣斯矣。
理寶常故滅而復興
又云。伹以澆濁在數。倚伏赴機。故列三法。限於萬載。
所以金河西竭。玉關東騖。代出八九。年逾六百。三遭
殄除。終還興顯。有何致斯。曆數末也。澆風不追。固無
傳授。天祿終也。由慈氏運開。緣生道會。淳源將發。交
謝應期。不虗設也。
又云。三明化相三寶者。謂釋迦如來為佛寶也。所說
滅諦為法寶也。先智苦盡為僧寶也。此化相三寶。或
名別相。體是無常。四相所迁。滅過千載。但可追遠。用
增翹敬。以賢劫中。三佛巳往。無我第四。群生何依。長
淪苦海。解脫無路。是以能仁。膺期出世。說法度人。開
八正之妙門。示一真之平道。近出人天之欲泥。遠登
賢聖之津筏。
四明住持三寶者。人能弘道。萬載之所流慈。道假人
弘。三法於斯開位。遂使代代興樹。處處傳弘。匪假僧
揚。佛法潛沒。至如漢武崇盛。初聞佛名。既絕僧傳。開
緒斯竭。及顯宗開法。遠訪華胥。致有迦竺來儀。演布
聲教。開俗成務。發信歸心。實假敷說之勞。誠資相狀
之力。名僧寶也。所說名句。表理為先。理非來言。無由
取悟。故得名教。說聽之緣。名法寶也。此理幽奧。非聖
莫知。聖雖云亡。影像斯立。名佛寶也。但以群生福淺。
[003-0068a]
不及化源。薄有餘資。猶逢遺法。此之三寶。體□有為。
具足漏染。不足陳敬。然是理寶之所依持。有能遵重
相從出有。如俗王使。巡歷方隅。不以形徵。故敬齊一。
經云。如世有銀。金為上寶。無銀有鍮。亦稱無價。故末
三寶。敬亦齊真。今不加敬。更無尊重之方。投心何所。
起歸何寄。故當形敬靈儀。心存真理。導緣設化。義極
於斯。經云。造像如麥。獲福無量。以是法身之器也。論
云。金木土石。體是非情。以造像故。敬毀之人。自獲罪
福。莫不表顯法身。致令功用無極。故使有心行者。對
此靈儀。莫不涕泣橫流。不覺加敬。但以真形巳謝。□
見遺蹤。如臨清廟自然悲肅。舉目摧感。如在不疑。□
我亦爾。慈尊久謝。唯留影像。導我慢幢。是須傾屈接
足。而行禮敬。如對真儀。而為說法。今不見聞。心□由
無信。何以知耶。但用心所擬。三界尚成。豈此一堂。頑
癡不動。大論云。諸佛常放光說法。眾生罪故。對面不
見。是須一像既爾。餘像例然。樹石山林。隨相標立。導
我心路。無越聖儀。
諸文三歸門第十
律宗會元卷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