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220 律宗會元-宋-守一 (master)



律宗會元卷下


諸文戒行門第六



依體起修名為戒行



事鈔上一云。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
修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聖。持
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故經云。雖非觸對。善修
方便。可得清淨。文誠驗矣。記云。方便有二。即教行也。
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巳修。由本興心。
[003-0046c]
稟教期行以為受體。今還如體而學而修。文明撿察。
似偏約行。然離過對治。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
含。撿察即心心即行體。準疏具三。能憶能持能防。一
心三用。無非順受。方成隨行。


約喻顯明受隨二戒



中一云。三者戒行。謂受隨二戒。遮約外非。方便善成。
故名戒行。然則受是要期思願。隨是稱願修行。譬如
築營宮宅。先立院墻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便隨
處營構。盡於一生。謂受後隨行。若伹有受無隨。直是
空願之院。不免寒露之弊。若但有隨無受。此行或隨
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同無院室宇。不免怨賊之穿
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受巳示持壇上說相。須先誦此一段



事鈔上三云。善男子。汝受戒巳。必謹奉持。若但有受無
持心者。受戒不得。空願無益。寧起行用。不須願求。經
論如此。但佛世難值。正法難聞。人身難得。奉戒者難。
故上品高達。能受能持。修道會聖。下品小人。能受能
破。心無慚愧。現世惡名。不消利養。死入惡道。中品之
徒。善不自發。望上而學。可準下流耶。若遂鄙懷。毀破
佛戒。不如不受。必須依佛正教順受隨學。五夏巳來。
專於律部。若達持犯。辦比丘事。修定習慧。會正可期。
自此巳外。雜學言說。汙染淨戒。定慧無由生者。佛則
不許。故律云。若師闕教授。當餘處學。為長益沙門果
接羯磨經說相文去
[003-0047a]


受隨二能趣果優劣



又云。問。今受具戒。招生樂果。為受為隨。答。受是緣助。
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至得聖果。
不雜受體。故知一受巳後。盡壽巳來。方便正念。護本
所受。流入行心。三善為體。則明戒行。隨相可修。若但
有受無隨行者。反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
可違。是故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為濫述。


業疏三下問曰。何名受隨。答。言受戒者。創發要期。緣集
成具。納法在心。名之為受。即此受體。能防非義。故名
於諸過境。能憶能持能防。隨心動用。還熏本識。如是
展轉。能靜妄源。若不勤察。微縱妄心。還熏本妄。更增
深重。濟緣云。能憶謂時中不忘。能持謂執守不失。能
防謂塵緣不侵。由憶故持。由持故防。一心三用。無前
無後。隨心動用。語該始終。熏本識者。此隨行中熏。通
作無作展轉有四。一對境差別。二起心前後。三來報
相續。四入位階差。靜妄源者。語通因果。準下修顯。圓
證三身。則究竟永盡。故云靜也。問。瞥爾增妄。即應有
犯。若有犯者。則與菩薩戒何異耶。答。制業分之。即無
有濫。問。熏有幾種。答。初受作戒熏。熏成無作。次則無
作熏。熏起隨行。三則隨中作無作熏。還資本體。若論
所熏。通熏心識。問。如起信說。內外二熏。此屬何收。答。
彼以真如為內熏。師友教法為外熏。今以一識本真。
則為內熏。作無作戒。並外熏耳制業分者。圓教微縱。犯制結吉。大戒瞥爾。
犯名化業。問。若據四分。乃約重緣。微縱犯吉。依何律判。若不依律。那名制罪。答。亦依律也。因涅槃扶談。即成了
[003-0047b]
義。此經有云。出家菩薩遮性等持。羅剎乞囊。菩薩一塵不與。一塵喻微縱犯吉。斯即明據。問。大戒是佛所制。有
違亦結制罪。何止化業耶。答。資持云。大乘三藏。制不制別。則大戒是制明矣。但通被道俗。故名化業耳


以圓融會即小是大



業疏云。是故行人召受具人。常思此行指篇聚律儀也。即此一即字貫下
二聚攝律儀。用為法佛律儀體本真淨。即用此為法身佛。清淨心也即律
儀體。亦法身之體也。以妄覆真。不令明淨。故須修顯。名法身佛。

以妄覆真。絕於智用。故勤觀察。大智由生。即攝善法。
名報身佛。以妄覆真。妄緣憎愛。故有彼我。生死輪轉。
今反妄源。知生心起。不妄違惱。將護前生。是則名為
攝眾生戒。生通無量。心護亦爾能。熏藏本。為化身佛。
隨彼心起。無往不應。猶如水月。任機大小。


記釋上文先示來意



以圓決小。小無不大。白四所受。即納三聚。凡持一戒。三聚圓修。先明來致


濟緣云。先知來意。眾生識體。本自清淨。離諸塵染。由
妄想故。翻成煩惱。又復本來自在。具足方便智慧。威
神德用。由妄想故。翻成結業。又復本來平等。無有彼
此愛憎差別。由妄想故。翻成生死。今欲反本。故立三
誓。一者立斷惡誓。受攝律儀戒。修離染行。趣無作解
脫門。復本清淨。證法身佛。名為斷德。二者立修善誓。
受攝善法戒。修方便行。趣空解脫門。復本自在。證報
身佛。名為智德。三者立度眾生誓。受攝眾生戒。修慈
悲行。趣無相解脫門。復本平等。證應身佛。名為恩德。
然此三誓三戒。三行三脫。三佛三德。隨舉一誓。三誓
具足。乃至三身三德。一一皆爾。言有前後。理無各別。
[003-0047c]
如是心受。即發圓體。如是心持。即成圓行。華嚴云。戒
為無上菩提本。淨名云。能如此者。是名奉律。涅槃云。
欲見佛性。證大涅槃。當須淨戒等。皆此意也。


重點即字的顯祖懷



濟緣又云。即之一字。點小即大。乃是圓宗融會之意。
智論以八十誦。即尸羅波羅密。勝鬘謂毗尼即大乘
學。須得此意。可通彼文。


重決一異顯無偏局



前雖巳示。意猶未盡。故又微釋。顯通圓旨


濟緣又云。問。三聚三身。為同為別。答。語異義一。隨舉
一戒。三聚具足。隨舉一聚。互具亦然。故知初受圓發
三誓。隨中奉持。圓修三行。成因感果。圓證三身。三誓
即是三聚三身。三聚。亦即三身三誓。三身亦即三誓
三聚。心佛無差。因果不二。能如此者。始名圓戒。是波
羅密。即究竟木叉也。是知行人。若發此心。若獲此體。
當知即是三佛之種。如何自輕。不加珍敬。然雖三戒。
彼此互具。至於修奉。恒用攝生。則能任運含攝一切。
豈止餘聚耶。問。教有分齊。何須此示。答。為成本宗。分
通義故。何以然耶。如前善戒。五十具等。迭為方便。是
故受五習十。受十習具。受具習大。故前三戒。並名方
便。假宗知權。不住方便。符通深之部意。為稟大之先
容。所以鈔敘發心。為成三聚。此明隨行。次對三身。願
行相扶。彼此交映。彼則期心後受。此乃即行前修。方
見圓宗。深有來致。若爾。既顯分通。何須別立。答。義雖
[003-0048a]
通大。教終局小。不可濫通。故須別立。隨意盡理。不亂
宗途。請觀前明實宗。無一心字。次述假宗。無一種字。
始見聖師。深體權實。自餘凡愚。未足擬議也。


囑以惠持為成出離



業疏云。今行學者。多依隨戒。忪𠙦守護。不知戰兢。本
有何意。若不為出。空奉外儀此中明出須論究盡二種生死。或以汙
心。為名為利。諂誑無慚。詐現持戒。心為業本。終墜生
死。不如不受。無犯持也。但順故業。減損集因。故百論
中罪福俱捨。為天持戒。名不淨也。又成論云。行者深
心。不樂為罪。名淨持戒。持世佛藏云。若不為除我倒。
而持戒者。名破戒人。廣訶如彼。記引百論云。有漏淨
即人天也無常故尚應捨。何況雜罪福。又云。持戒有二。
一者不淨。二者淨。何等不淨。謂持戒求樂報。一者生
天。二者人中富貴。何等為淨。行者作念。一切善法。戒
為根本。持戒則心不悔。心不悔則歡喜。歡喜則心樂。
心樂則得一心得定。得一心則生實智發慧。智生則得厭。
得厭則離欲。得解脫。解脫則得涅槃。是名淨持戒。又
準事鈔持犯篇四種分齊。可括諸文。一賊分齊。即上
名利諂詐等。二罪分齊。即成論不樂為罪。三福分齊。
即百論為天持戒。四道分齊。道通三乘。無非出離。前
令反妄。下誡域心。必指佛乘。是今分齊。


唯修事福非出離道



又云。凡出家者。出有為家。為解脫者。謂脫纏縛。此為
本也。如五分說。不為解脫出家。不得名僧。次不受供。
[003-0048b]
今有行者。伹知持戒。無心在道。道在虗通。達累為本。
此而不思。但持戒善。自餘講解。修習觀務。悉為非道。
內多瞋忿。久汙淨心。此戒取結。謂為最勝。文是見取。
體是欲界。增生下業。若修世禪。緣色緣心。雖經上界。
終還生死。未有出期。如鬱頭藍。上極非想。還沉阿鼻。
後作飛貍。佛記無出。若修多聞講誦經典。不為解脫。
並增欲有。未成無漏。若營世事。供養三寶。塔寺等相。
心無欣道。最是我所。或沉下趣。由善造時。自愛憎他。
行諂行誑。雜惑成樹。故受鬼趣。相似果報。以心非實。
生在惡道。以福事成。故受勝處。


立圓指據教有所憑



決顯體行。囑勸奉持。故有此文。重提四科。引經示據


業疏又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矣前緣
等語。通決法體行相也。故經云。十方佛土。唯有一乘。除佛方便

假名字說。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也。故文云。我
為弟子結戒巳。寧死不犯。又如涅槃中羅剎之喻。記
云。識前緣者。塵沙萬境。無邊制法。無始顛倒。迷為外
物。故受輪轉。今知唯識。無有外塵上伸決戒法意。故正受時。
徧緣法界。勇發三誓。翻昔三障。由心業力。結成種子。
自為戒體。應知能緣所緣。能發所發。能熏所熏。無非
心性。心無邊故。體亦無邊。心無盡故。戒亦無盡上伸決戒
體意。巳下通伸行相。有云。文引二經。但在勸修。然不知立圓。通圓法體行相勸修。後引通證四科也。當

知即是發菩提心。修大慈行。求無上果。此名實道。此
即大乘。三世如來十方諸佛。示生唱滅。頓開漸誘。百
[003-0048c]
千方便無量法門。種種施為。莫不由此。故曰。雖說種
種道。其實為佛乘。此即行人域心之處。然而濁世障
深。慣習難斷。初心怯懦。容退菩提。故須期生彌陀淨
土。況復圓宗三聚。即是上品三心。律儀斷惡。即志誠
心。攝善修智。即是深心。攝生利物。即迴向發願心。既
具三心。必登上品。得無生忍。不待多生。成佛菩提。了
無退屈。此又行人究竟域心之處矣。故下引證。即法
華開顯文也。經云。我此九部法。隨順眾生說。入大乘
為本十二部中。九部屬小乘。同歸一佛乘故也又云。聲聞若菩薩。聞我所
說法。乃至於一偈。皆成佛無疑。十方佛土中。唯有一
乘法十方皆爾不獨釋迦。無二亦無三大小相對為二。三乘相對為三。除佛方
便說。但以假名字。引導於眾生。說佛智慧故餘乘修證因果
色非色等。皆方便假名耳。既知等者。躡上開悟。由識前緣。若起毀

犯。即是犯自心故。增妄業故。淪生死故。汙佛種故。退
菩提故。失功德利故。大小經論廣勸奉持。雖不顯彰。
聖意在此。若不知此。得失尚微。既知此巳。所護既深。
所失亦大。理須謹攝。不可微縱。命與浮囊。世人所重。
且舉為喻。諸經論說。鵝珠草繫。海板比丘。皆忘生護
戒。則壽命浮囊。亦未足為重也。


立圓濫宗釋疑防難



業疏問云。如上所斥。須識宗途。律是小乘。豈懷大解。
矛盾自扣。如何會通。答。大小俱心教門大小。機見乃殊。以大決小。無非
一心。即前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是也。律儀不異上句窮體。此句會行。上顯
根本一源。下顯枝條無異。或法或體。既俱唯心。若教若行。豈有異制。如瓔珞明。律儀一聚。通指在家出家一切
[003-0049a]
諸戒。地持又云。〔毛〕眾所受。在家出家隨其所應。是名律儀戒。此約大小通收。論不異也。又疏前云。大乘三聚不
異諸律。此約防非是同。論不異也。在小各執。小不通大。今以大決。即小是大。如疏云。常思此行即攝律儀。此約
開顯融會。明不異也。又記云。十方諸佛。唯有一乘圓極妙戒。此約克體無別。佛佛道同。論不異也。有斯諸義。故
略引之。卿不見前出家學本見本篇初疏二下。列出家宗致。七門中聖道行。及大
小相決二門也。令以唯識妙觀。融一切行。則達即小是大。即事是理。一切出家行相。皆一佛乘。是為出家學本

故興此難。非矛盾也。何況四分。通明佛乘。故沓婆
厭無學。知非牢固也。施生成佛道。知餘非向也。相召
為佛子。知無異乘也。捨財用非重。知心虗通也。塵境
非根曉。知識了義也。略引成證。全乖小道。何得不思。
致虧發足。記云。何況等者。意謂。縱是小教。於理自融。
何況本部非局小耶。初沓婆厭無學者。見僧殘無根
謗戒。彼云。沓婆摩羅子得阿羅漢。在靜處思惟。心自
念言。此身不堅固無常生滅終歸空寂。我今當以何方便求堅
固法謂厭無常求常住。厭生滅求不生滅諸佛法身也。我今宜以力供養。分
僧臥具。差次受請飯食修利他行福業莊嚴。白佛。因令白二。差
為知事等。部主引此。由知小道。非究竟故。二施生成
佛。即是戒本迴向之詞。文云。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
道。一切成佛之言。乃華嚴法華。圓頓了義。可驗部主。
知餘二乘。非歸向處。三相召成佛子。梵網大戒。乃稱
佛子。小乘戒本。但名比丘。而律序云。如是諸佛子。佛
子亦如是等。此即部主。令歸佛乘。四捨財用非重。謂
捨墮求悔。先須捨財。捨巳僧用不還。止犯吉羅。而不
成盜。知心虗通者。鈔云。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虗通無
係。故發誠言。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巳後。無反還
[003-0049b]
求。任僧處斷是也。五塵境非根曉。如小妄戒釋見聞
觸知云見者。眼識能見。耳識能聞。鼻舌身識能觸。意
識能知。識即是心。不同有部。但云根見。又如戒序中。
稽首諸佛。又後序云。三世諸佛皆尊敬戒。又云。若有
自為身。欲求佛道。又破僧戒。提婆害佛。諸比丘。執杖
右遶佛大喚。佛安慰言。諸佛常法。無所復護。何以故。
巳勝諸怨故。此皆大乘之義。則知分通非唯前五如上
所引。諸分通義。雖通佛乘。猶是小教密談。故別立圓宗。扶成決顯。釋諸疑情。直從大道也乃至云。

今立圓宗。會小歸大。不由小徑。直造大方。乃為成佛
菩提發足之始。有得聞者。合生忻遇。反加詰難。強生
荊棘。惡業所障。豈非自虧耶。今多此徒。是可憐愍。資
中下一云。明圓修者。既知受體。當發心時。為成三聚。
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
即攝善法。無非將護。即攝眾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
由受起隨。從因至果。斯實行者出家學本。方契如來。
設教本懷。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三聚等。
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既知此意。當護
如命如浮囊。略提大綱。餘廣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
詳。且五濁深纏。四蛇未脫。與鬼畜而同處。為苦惱之
交煎。豈得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
徒務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無邊之
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者。唯戒一門。最為
要術。諸佛稱嘆。偏在群經。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
深信。勿自遲疑。當以受體為雙眸。以隨行為兩足。受
[003-0049c]
隨相副。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
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天。


辨燒身指大小相違



資持中一下云。義淨三藏寄歸傳。廣斥世人燒身然指。
意謂。菩薩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古來章記。相
傳引誡。講者寡聞。用為口實。此由不知機有淺深。教
分化制。律明自殺。方便偷蘭。燒指然香。違制得吉。梵
網所制。若不燒身臂指。非出家菩薩。犯輕垢罪。此蓋
小機急於自行。期盡報以起生。大士專在利他。歷塵
劫而弘濟。是以小律結其大過。大教歎其深功。況大
小兩教。俱是聖言。一抑一揚。豈容乖異。且經明出家
菩薩。那云不許比丘彼云捨身非沙門所為等。傳列苦行遺身。豈
是專在道俗彼云經中所明事存通俗。荊溪所謂依小不燒則易。
依大燒之則難。保命貪生。物情皆爾。今以義判。且為
三例。一若本白衣。不在言限。或全不受戒。依此經中。
足指供養。勝施國城。若依梵網。直受大戒。順體奉持。
然之彌善。二若單受小戒。位局比丘。不燒則順本成
持。燒之則依篇結犯。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薩。燒
則成持。不燒則成犯。若先小後大。或先大後小。並從
大判。不犯律儀。若此以明。粗分進否。豈得雷同。一槩
頓斥為非。然有勇暴之夫。情存矯誑邀人利養。規世
聲名。故壞法門。乃佛教之大賊。自殘形體。實儒宗之
逆人。直是惡因。終無善報。今時頗盛。聾俗豈知。則義
淨之誡。亦有取矣。
[003-0050a]


持之則益毀之則損



事鈔上一云。凡廁玄門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
水者。慕存出要。無染於世。故能得益於時。迹起塵網。
良由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德。而澆薄淺
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緇服。學非經遠。行不依律。何善
之有。情見疎野。寧究真要。封懷守株。志絕通望。局之
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道。不异於俗。與世同流。事乖
真趣。研習積年。猶迷闇托。況談世論。孰能體之。是以
容致濫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尅。尚非俗節
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要絕於
覊祕。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故知興替在人也。
深崇護法者。何患佛日不再曜。法輪不再轉乎。


身是法聚可得自輕



又云。知自身心。懷佩聖法。下為六道福田。上則三乘
因種。自餘紹隆佛種。興見法幢。功德不可思議。豈唯
言論能盡。直引聖說成證。令持法高士。詳而鏡諸此篇
廣引經律。以示戒德。文長不錄


上三云。薩婆多云。新受戒人。與佛齊德也。以此而推。
出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
不論受而具持。功德難數。若毀破者。猶利無邊。故十
輪云。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能示於人天
道行。猶如牛黃麝香燒香等喻。佛因說偈。瞻蔔花雖
萎。勝於一切花。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道。是故行者。
破戒之人。功德無量。遠有出期。不受戒者。隨流苦海。
[003-0050b]
永無解脫。智論說言。寧受戒而破。初入地獄。後得解
脫。不受戒者。輪轉三界。涅槃亦云。雖復得受梵天之
身。乃至非想。命終還入三惡道中。良由無戒。故致往
返。記云。凡戒因行。佛戒果德。凡聖優劣。實非相擬。一
往且望。清淨義同。故云齊德。善法聚者。攬無邊戒法。
歸無盡識藏。成善種子。作聖道基。翻無始惡緣。俱為
戒善。變有漏苦報。即成法身。我等云何不自珍敬。佛
恩深重。粉骨難酬。苦海導師。朽宅慈父。願從今日。盡
於未來。竭力亡身。常贊三寶。廣度群品。少答聖慈。不
論等者。舉毀破較量。有毀戒者。見此言相似順愚情。
妄自矜誇。謂犯猶勝。此乃一途引接隨時之義。聖制
令受。意在成持。即下文云。寧起行用。不順願求。又云。
若毀佛戒。不如不受。教旨甚明。慎勿錯會。


憶體攝持須先秉志



中一云。出俗五眾。所以為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是以智論云。受持禁戒為性。剃髮染衣為相。今若氷
潔其心。玉潤其德者。乃能生善種。號良福田。不然縱
拒。自貽伊戚。又云。故同法之儔。理須明察。若先嚴淨
識。托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方便。若元非攝慮。對境
不能不犯。


記云。末世凡流。沉溺滋久。攝念離染。未見其人。自非
宿善資熏。明師訓匠。勤求聖教。精擇良朋。志慕孤高。
行希清卓。時時不懈。日日如新。或體達前塵。反求欲
本。或冥心所受。專意通持。故得對境蕭然。遇緣確爾。
[003-0050c]
翔而後集。默而識之。其猶揮手於空。了無滯矣。著鎧
入陣。何所畏乎。然惑業未消。死生可懼。豈唯言說。即
是請昇。在欲遠塵。良恐非爾所及。居凡學聖故。且抑
而為之。勿事悠悠。宜應切切。因茲言及。一為深思。


誡觀六難自慶修道淨心誡觀。吾祖南山。為弟子慈忍作


淨心誡觀云。一者萬類之中。人身難得。如提謂經說。
今得人身。難於龜木。二者雖得人身。中國難生。此土
即當邊地之中。具足大乘。正法經律。三者雖有正法。
信樂復難。今隨力信。不敢疑謗。四者人身難具。今受
男形。根無殘缺。相貌成就。五者雖具男形。六根無缺。
五欲纏染。出家甚難。今得割愛。出家修道。披著佛衣。
受佛淨戒。六者雖受禁戒。隨戒甚難。汝可於戒律中。
尊重愛樂。慙愧慎護。於此六事若不觀察。即便放逸。
深障聖道。既超六難。常應喜慶。難得巳得。得巳莫失。
如是思量。名為淨心。


出家過惡與俗不同



業疏二下云。據論罪本皆由事縛。不思厭背。師心妄造。
如大寶積經。出家二縛。謂諸見利養也。如律緣制由
名利故。便生有漏。因制諸戒。為防罪業。障三塗也。今
世出家。翻種苦本。不畏沉溺。多起下業。故彼文云。又
有二癕。謂求見他過。自覆巳罪。又十誦云。未來世中。
出家人入地獄。白衣生天者。以俗人無法在身。但專
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犯。妄受
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故四分中。為說
[003-0051a]
利養難消。六十比丘。得無學也。六十比丘。熱血從面
孔而出。六十比丘。畏佛語故。便退還俗。


起過之本應先觀察



又云。夫欲修道。於三業中。先斷財色二種。若不貪財。
即無諂諍。若不貪色。即無熱惱。經云。背捨離欲。順菩
提分。當修身觀。精勤一心。除世貪愛。制伏煩惱。令心
清淨。以斷財色。成無漏善根。熏本識中成無貪種子。
漸盡惑染。入賢聖位。經云。既非道人。又非白衣。無所
名也。多求利故。專習唇吻。莊補華綺。戲論諍訟。遞相
謗嫉。三毒轉強。煩惱增長。


又云。一切苦因果。財色為本。一切樂因果。戒定為本。
然此因果。悉在眾生心微塵中。何故不禁。經云。八萬
四千障道罪業。悉因財色。以為根本。何以故。十方眾
生。無始巳來。為財相殺者。過微塵數。為色相殺者。數
復過是。若有斷者。名菩薩行。名真持戒。名為賢士。名
佛弟子。財色二事。相雖似輕。感罪尤重。河沙誑惑。由
財色起。能壞君目。師徒夫婦等。亦壞內外親族朋友
知識。若離財色。更無世間。人天脫苦。聖凡同贊。諸漏
滅盡。進至佛果。為此先誡財色二種。因色生憍。因財
生恡。憍而且恡。雖有餘德。亦不足觀。先斷財色。使功
行成立。後聽經論。即是入道次第也。偈曰。鄙夫愛財
色。誡汝斷貪著。由財二世苦。因色入火鑊。色能障聖
道。財能令行薄。審諦自看心。知貪是狂錯。智避如火
坑。頑愚不嫌惡。若犯當悔除。除巳更勿作。一切有形
[003-0051b]
類。終歸填溝壑。持戒禁情苦。後受大安樂。


五人持律佛法住世



資持上一下云。所以唯據五人者。能辨受戒等眾法故。
所以約五千年者。論問善見。千年巳佛法為都滅耶。答。
不都滅。於千年中。得三達智通達三世。復千年中。得愛盡
羅漢。無三達智。復千年中。得阿那含。復千年中。得斯
陀含。復千年中。得須陀洹。學法五千歲得道。後五千
年。學而不得道。萬歲後。經書文字滅盡。但現剃頭有
袈裟而巳。


戒即是佛體德同故



鈔引五百問論云。佛言。我不滅度。半月一來。又言。佛
有二身。肉身雖去。法身在世。若敬法者。便敬佛念佛。
若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者。便為護佛。如飲水殺
虫之喻。又如半月說戒。即見我也。記云。三段並指戒
即是佛。所以然者。佛有生法二身。法身復二。一理法
身。即所證理顯。二事法身。即五分功圓。生身有生滅。
此二法身。即是常住。故馬鳴釋於我滅後珍敬木叉
云。示現不盡滅法身。常住世間。作究竟度故。是知佛
本無身。全是積功修成。功德之聚。還以巳德。開示群
生。故名為戒。當知此戒。即是如來。故云若我在世無
異此也。苟迷此旨。佛語何通。後學至此。宜切法意。


律制雜學以妨正業



鈔又引五分云。為知差會等學書知事差僧及法食會集等。不得
為好癈業。不聽卜相。及問他吉㐫。四分開學誦文書。
[003-0051c]
及學世論。為伏外道。雜法中。新學比丘。開學筭法。十
誦。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是可怖畏。不得作。毗尼母論。
佛言。吾教汝一句一偈。乃至後世應行者。即行之。不
應行者。亦莫行之。後世比丘所說亦爾。記云。以書筭
卜術。俗典文頌。俱是世法。非出家業。為因緣故。時復
開之。今時釋子。名實俱喪。能書寫則稱為草聖。通俗
典則自號文章。擇地則名為山水。卜術則呼為三命。
豈意捨家事佛。隨順俗流之名。本圓厭世超昇。翻集
生死之業。故智論云。學習外典。如以力割泥。泥無所
成。而刀自損。文如視日光。令人眼暗。然往古高僧。亦
多異學。或精草𨽻。或善篇章。或醫術馳名。或陰陽顯
譽。皆謂精窮。傍涉餘宗。無非志在護持。助通佛化。故
善戒云。若為論議。破於邪見。若二分經。一分外書。不
犯。四分開誦。此其意耳。今或沽名邀利。附勢矜能。形
廁方袍。心染浮俗。畢身虗度。良可哀哉。


解行無實反輕戒律



又鈔中一云。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巳身位地。妄自安託。
云是大乘。輕弄真經。自重我教。即勝鬘經說。毗尼者
即大乘學。智論云。八十誦者即尸波羅密。如此經論。
不入其耳。豈不為悲。故摩耶經云。若年少比丘。親於
眾中。毀訾毗尼。當知是為法滅之相。涅槃又云。若言
如來。說突吉羅。如上歲數入地獄者。並是如來。方便
怖人。如是說者。當知決定是魔經律。非佛所說。以此
文證。如來懸知。未來有此。故先說示。以定邪正。不令
[003-0052a]
有濫。而有同前群黨。可謂即是魔民。又遺教等經。並
指毗尼。以為大師。若我住世。無異此也。是故違逆。自
陷深殃。故百喻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一脚。
隨時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其所當之脚。
彼又嫌󳲱。又折大者所當之脚。譬今方等學者。非於
小乘。小乘學者又非方等。故使大聖法典。二途兼亡。
以此證知。今日目覩。且菩薩設教。通道濟俗。有緣而
作。不染其風。初心大士。同聲聞律儀。護譏嫌戒。性重
無別。即涅槃經中。羅剎乞微塵浮囊。菩薩不與。譬護
突吉羅戒也。又智論云。出家菩薩。守護戒故。不畜財
物。以戒之功德。勝於布施。如我不殺。則施一切眾生
之命等。以此文證。今濫學大乘者。雖非可釆。言過其
實。耻巳毀犯。謬自裒揚。余曾語云。戒是小法。可宜捨
之。便即不肯。可宜持之。又復不肯。豈非與煩惱合。卒
難陳喻。又可悲乎。


資持上上一云。十誦中。律制比丘。五夏巳前。專精律部。
若達持犯。辨比丘事。然後乃可學習經論。今越次而
學。行既失序。入道無由。大聖呵責。終非徒爾。又彼律
云。佛見諸比丘。不學毗尼。遂贊歎毗尼。面前贊歎波
離持律第一。後諸上座長老比丘。從波離學律也。今
時纔霑戒品。僧乃聽教參禪。為僧行儀。一無所曉。況
復輕陵戒撿。毀呰毗尼。貶學律為小乘。忽持戒為執
相。於是荒迷塵俗。肆恣兇頑。嗜柸臠自謂通方。行婬
怒言稱達道。未窮聖旨。錯解真乘。且戒必可輕。汝何
[003-0052b]
登壇而受。律必可毀。汝何削髮染衣。是則輕戒全是
自輕。毀律還成自毀。妄情易習。正道難聞。拔俗超群。
萬中無一。請詳聖訓。能無從乎。


又云。即今學者。專攻章記。爭馳講論。以為巳能。身作
重夷。口護輕吉。自謂精明盜相。反侵損於四方。善達
婬科。更荒迷於三道。昏飡饜飫。尚說過中。夕飲酕醄
猶談酒制。人前歛相。詐現威容。屏處為非。略無畏忌。
此徒目擊。豈是誣言。良由章記之乖訛。復是師承之
庸鄙。不令教於不令。一盲引於眾盲。皇祖真宗。於茲
殆絕。一尋此意。不覺嗟呼。因筆斯文。益增哽痛。自非
聖鑒。孰見余心。悲夫。


心未涉道濫倚聖言



鈔又云。今則心未涉道。行違大小二乘。口說無罪無
懺。淫欲是道。記云。罪福性空。出普賢行法。婬欲是道。
出無行經。乃大乘之通說。非止一經。為顯業相皆如
幻故。復示業性不可得故。復示染淨同一源故。復示
諸法唯一心故。復令眾生於諸惡中。得解脫故。非謂
使汝作不淨行。今時為惡。傍倚此語。用飾巳非。取適
愚情。實乖聖意。楞嚴云。先斷淫心。是名如來先佛世
尊。第一決定清淨明誨。又梵網經云。菩薩應生孝順
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淫。乃
至無慈悲心。是菩薩波羅夷罪。若專彼語。此復云何。
悲夫悲夫。


五邪四邪並非正命


[003-0052c]


鈔又云。言五邪者。一謂為求利養。改常威儀。詐現異
相。二謂說巳功德。三者高聲現威。四者說巳所得利
養激動令施。五者為求利故。強占他吉㐫。言四邪者。
一方邪者。通使四方。為求衣食。二仰邪者。謂上觀星
像乃虗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種殖種種下業。四者
四維口食。習小小呪術。以邀利活命。此智論解也。律
中非法說法。法說非法等。


八財不淨長貪壞道



中二云。一田宅園林二種植生種。三貯積糓帛。四畜
養人僕。五養繫禽獸。六錢寶貴物。七氈褥金鑊。八象
金飾床。及諸重物。此之八名。經論及律盛列通數。顯
過不應。又律經言。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
定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種。皆長貪壞道。汙染梵行。
有得穢果。故名不淨也。乃至云。律中在事小機意狹。
故多開畜。又涅槃云。若諸弟子無人供須。時世饑饉。
飲食難得。為欲護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畜金銀。
車乘田宅糓米。貿易所須。雖聽受畜如是等物。要須
淨施篤信檀越。記云。上明大乘。機教俱急。下明小乘。
機教俱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違理
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乘。堪任故重。世人
反謂小乘須戒。大教通方。幾許悞哉。


資持引律云。日月有四患故。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
亦無威神。謂阿修羅烟雲塵霧。沙門有四大患。飲酒。
婬欲。持金銀。邪命。能令沙門。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
[003-0053a]
亦無威神。今謂沙門行淨。則佛法光輝。行既鄙穢。則
能障蔽。故如烟也。又云。善戒經云。菩薩為利眾生故。
聽畜憍奢耶。金銀等。愚人據此。輙擬同倫。是不思也。
況菩薩語通在家出家。如涅槃經中。出家菩薩。遮性
等持縱云開畜。涅槃地持俱令淨施。縱依善戒本為
利生。今乃順巳貪愛。諂詐追求。為聚積則多索無厭。
見貧病則一毫不給。豈與大士不分高下耶。乃至云。
原憲居于環堵。蓬戶不掩。顏淵處於陋巷。簞食瓢飲。
晉宋高賢。齊梁達士視富貴如糞土。慕儉約為高尚。
徧于史藉。豈不聞乎。


鈔又云。佛世尊。欲增尚弟子。令棄鄙業。遠超三界。近
為世範。今乃反自墜陷。自畜自捉。劇城市之商賈。信
佛法之煙雲。反自誇陣。妄排法律。云但無貪心。豈有
罪失。出此言者。妄自矜持。不思位是下凡。輕撥大聖
一分之利。尚計不及俗士高逸。何異螳蜋拒輪之智。
不殊飛蛾赴火之能。豈唯畜促長貪。方生重盜之始。
故涅槃云。若能遠離八毒蛇法。是名清淨聖眾福田
應為人天供養。清淨果報非肉眼所能分別。


食是道緣制無自局



又云。然食為大患。人誰不須。世尊一化。多先陳此故
慰問言。乞食可得否等。古云。寺是攝十方眾僧。修道
境界。經遊來往。無彼無此無主無客。僧理平等。同護
佛法。飲食眾具十方同有。鳴鐘作法普集眾僧同與
檀越。作生福之田。
[003-0053b]


勸廣開懷利隨道擁



又云上並出僧綱篇。真誠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厭三界之
無常。辭六親之至愛。捨五欲之深著。良由虗妄之俗
可棄。真實之道應歸。是宜開廓遠意。降蕩鄙懷。不吝
身財。護持正法。況僧食十方普同。彼取自分理應隨
喜而人情忌陿。用心不等。或有閉門。限礙客僧者。不
亦蚩乎鳴鐘本意。豈其然哉出家捨著。尤不應爾。但
以危脆之身。不能堅護正法。浮假之命。不肯遠通僧
食違諸佛之教。損檀越之福。傷一時眾情。塞十方僧
路。傳謬後生。所敗遠矣。改前迷而復道。不亦善哉慳食
獨啖。餓鬼之業。是謂大迷。或問僧事有限。外客無窮。以有限之食。

供無窮之僧事必不立答曰。此乃鄙俗之淺度。𤨏人
之短懷。豈謂清智之深識。達士之高見。夫四輩之供
養。三寶之福田。猶天地之生長。山海之受用。何有盡
哉故佛藏經言。當一心行道。隨順法行。勿念衣食。所
須者。如來白毫相中。一分供諸一切出家弟子。亦不
能盡。由此言之。勤修戒行至誠護法。由道得利。以道
通用。乃至云。俗教尚謂憂道不憂貧。況出家之士高
超俗表。不憂護法。而憂飲食。其失大甚也。


惡行汙家破戒廢道世中多然引示令改



中二引僧祇云。若俗人先有信心供養眾僧。造立寺
舍。令彼退減。是名汙家。多論云。若作種種惡業。破他
信敬善心名汙家也。作不清淨穢汙垢濁。又得惡果。
名為惡行。又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種種信施物。為三
[003-0053c]
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汙。家。何
以故。凡出家人。無為無欲。清淨自守以修道為心。若
為俗人。信使往來。廢亂正業非出離故。由以信施物
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喜愛樂。
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田。
凡在家俗人。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肉血以種善
根。今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人
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小物贈遺白衣。因此起七寶塔。
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亦不如靜坐。清淨持
戒。即是供養真實法身。


諸文戒行門第六


諸文戒相文第七



約行明相



上一標宗云。四明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
美德光顯故名戒相。記問云。釋相篇中以戒本為相
與此異者。答。此約行明。彼就法辨。然則行必循法。法
必軌行。文云。動則稱法。豈不明乎。


約法列相先敘列意



中一釋相云。依之修行善識其種相者。便發生定慧。克
翦煩惱。若暗於所緣記云。所緣即境。或可即指教相。隨流染惑。豈能
反流生死。方更沉輪苦趣。所以依教出相。具顯持犯。
必準此行之庶無禍害焉害即三塗。不唯免害。能生定慧。記云。問。何
者為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境。二成犯相。
三開不犯。總為相矣。更以義求亦為三別。一犯與不
[003-0054a]
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
相。不出心境。如不更解。


正明列相



又云。四明戒相。語相而言。有境斯是。緣則綿亘。攝心
通慢。今約戒本。人並誦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濫。自餘
萬境。豈得漏言。準例相承。薄知綱領。


記云。相有形狀。覧而可別。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
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
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
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於
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大略而言。即
二百五十。篇聚不同。一一篇中。名種差別名即夷殘□墮提吉。
種即婬盜殺妄摩觸等。一一種內。有犯不犯。一一犯中。因果輕

三種方便為因。五篇正罪為果。重即夷。輕即吉。中間相望。犯緣通別通緣七種。一出家五
眾。二無重病。三心相當。四無命難。五無梵難。六稱本境。七趣正果。別緣據諸戒不同。如婬具。四盜具。五成犯等

舉要示相。不出列緣。緣雖少多。不出心境列緣即上別緣。境即
前境。心即犯心。罪無自體。必假緣搆緣總通別非境不起。非心不

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


次決篇聚五七不同



鈔又中一篇聚云。今且分七五不同。具有三義則入五中
一者名均五篇各定無上中下之异。二則體均犯夷同報三者究竟均
不為諸篇作方便故不具此三。通入聚攝。而六七差分者。亦有
義意。六中合突吉羅。以同體故同是果罪。七中離惡說。以
過多故比篇罪多。且據身口兩分。身造名惡作。口造名惡說。問。上具張六聚名
[003-0054b]
體。請知五篇七聚。名相如何。答。言五篇者。一波羅夷。
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言七聚者。一
夷。二殘。三偷蘭遮。乃至第七惡說。記云。篇聚名通不
必偏對。唯約五七以分均雜。故疏云。縱使聚從五位。
義具三均。篇名在七。本因雜攝是也問。若約戒本自
有八篇。今分五七。如何相對。答。今言篇聚。不局戒本。
但是立名。統収眾罪。若以五數。以對戒本。三十九十。
合之為一。不定滅諍。總歸吉羅。然本立。名不逐文相。
但使律儀所制境徧塵沙。因果重輕。統歸五七。但五
収根本。七雜本因耳。


示僧尼戒相廣略



又云。問。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則五百
此言虗實五百之言。乃出智論。與律不同。故問決之。答。兩列定數約指為
約即略也。故諸部通言。不必依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
約境明相。乃量塵沙。且指二百五十。以為持犯蹊徑
耳。律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為所防。今
準智論云。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則八萬。僧則略有
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


更推三性為列相本



性即心體。體唯即一。隨緣逐念。乃有萬差緣念雖多。無非三種。以體召用。故云三性


又云。一者善心犯戒雖非麤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謂如僧祇
中。知事比丘。闇於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波
羅夷或見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
使苦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前境違重不以無知。便開
[003-0054c]
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即律文云愚癡波羅夷乃
至吉羅亦爾。又如薩婆多云。年少比丘。不知戒相。塔
上拔草。罪福俱得。若論來報。受罪則輕。由本善念。更
不增若。不免地獄。由違受體。若犯性。戒具受三罪。謂
業道也。及以違制。若犯遮戒。如壞草木。但得一罪。以
化教中本不制故。無情可惱。若後懺洗。復本清淨。不
同犯性。如智論云。十善戒雖懺三惡道不除等。二不
善心者由三毒所起也。謂識知戒相或復闇學即學不學。輕慢教
網。毀呰佛語。如明了論云。有四種麤惡意犯罪。一者
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受戒。四
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以此文證。由無慚
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故成論云。害心殺蟻重於慈
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定受報。縱懺墮罪。業道不除。
如十誦調達破僧。犯偷蘭巳。佛令僧中悔之。而於業
道。尚墮阿鼻故地獄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諸佛
威神。所不能轉三無記心犯者。謂元非攝護隨流任
性。意非善惡。汎爾而造。如比丘。方坐高談虗論費時
損業縱放身口或手足損傷草木地土。和僧媒娶。妄
用僧物。長衣過限。非時入俗。手觸僧器。壞身口儀。如
是眾例。並通攝犯。唯除恒懷護持。誤妄而造。此非心
使。不感來業。記云。無記多別初無情局無記。有情通
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無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
三心局無記。行心通三性。


戒疏二上云。托善緣以興教者。如坐禪讀誦講導開悟。
[003-0055a]
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
自居。相雖是善。反成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
大聖興教防之。言不善緣以興教者。如十惡等。體是
不善。能廣三塗增惱障道故聖因過制教防之。言托
無記緣以興教者。如草木等體雖無記。數作不巳。外
彰譏醜。內增亂心。故制防約。作者犯墮疏約所犯境明無記。鈔據
能犯心。以明無記。問。鈔疏何以兩异。答。疏據興教。教由境緣而制。故就境緣。以明三性。鈔明行者犯由心起。心
雖萬差。無出三種。故就能犯心。以明三性。問。何以並引於此。答。教行雖异。無非示相。故並引之


諸文戒相門第七


諸文持犯門第八



律行雖廣持犯為宗



事鈔中四云。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寔深。非夫積學
洞微。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故歷代相遵。更無
異術音遂路也雖少多分徑。而大旨無違。但後進雜學教
網未諳。時過學肆詎知始末。若覈持犯。何由可識。然
持犯之文。貫通一部。就境彰名。巳在隨相。今試約義
總論。指其綱要。舉事以顯令披尋者易矣。資持云。言
其唯者此有二釋。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
機緣非一。制等塵沙。攝為能詮號毗尼藏。考其本制。
非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僧尼
戒本。是止持。飜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是作持。違則
止犯。且據大約為言。若論相兼。則一部始終。四行皆
備。此別就部文釋也。


止作持犯先釋其名


[003-0055b]


巳下文義。疏鈔多同。今之所引。隨義去取。二記亦然


鈔云。言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
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
曰持。持由止成。號止持戒。如初篇之類上示上持。下引疏示作持


戒疏云。此對不作惡法為宗。惡既巳離。事須修善。必
以䇿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作。持由作
成。故號作持如衣食四緣。威儀雜行作意防擬方成
戒淨。此對修習善法為宗所以先後者。論百論云。戒相
止。行相作。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


鈔又云。言作犯者。出家五眾。內具三毒。我倒在懷。皷
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為作。作而有違。污本所受。名
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此對作惡法為宗。惡既
作矣。必不修善。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
癡心怠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為止。
止而有違。反彼受願。故名為犯。此對不修善法為宗。
行宗云。然須先了並依受體而立。由本受時不出二
心。一者斷惡二者修善所發業性。即本願體。隨中守
護。對分二持。反違本受。即成兩犯。


示持犯體先出古義



戒疏云。如昔解云。離身三邪。離口四過。意地不起。三
不善根。名止持體。屈身禮拜。行檀放生。讚歎三寶。讀
誦經教。意修三善對治三毒。各修諸觀。乃至離染淨
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體。起十不善名作犯體。止不
禮拜。布施修慈。乃至觀行名止犯體引古難破。有人問曰。
[003-0055c]
止不行施。禮拜讀誦悉為犯者。出在何律何聚所収。
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應制也。乃至智論云。不行十
二頭陀。四無量心。不名犯戒但是於戒闕莊嚴。耳。


次立今義先示能體



疏又云。今更依教。立持犯體能所分別依教謂唯據律也。言
能持者。即心為體。身口是具。不名為業。若不思慮。不
成持犯。故成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
身口業。又云身口者。乃是造善惡具。非善惡業體。以
此文證。故知意思為能持犯體資持云如律結犯。並
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
此即心王。那得上定意思為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
耳。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從用
說。若爾何不如論。從體明者。答。體通四陰。用局行心。
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體
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意思則體用齊収。義無乖異。
問。受中作戒。色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何但取
心。而不兼色。又問。唯心造業。何異大乘。又問。既簡身
口。何以後成就門。復通三業。此恐文繁。如別所顯。


所持犯體先示制聽正論體相。即善惡事法。先明二教為攝法


分齊


疏云。就制聽兩教。交絡互明。先出二教之意。言制教
者。禁諸出家。有惡皆斷。名制止也。有善斯集。名制作
也。又鈔云。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則無愆。不順有罪二。
制止。作則有過。止則無違言聽教者。作與不作。一切
[003-0056a]
無罪。何故須二者。若唯制無開。中下絕分。進道莫由。
若唯開無制上行慢求。息於自勵。故須二教。攝生義
足資持云。古師出體。化行不分。今局律宗。專依行教。
律藏雖廣。行相極繁。制聽二門。攝無不盡。以對機不
等。立教有殊。若不兩分。體狀交雜。先標二教。其意在
茲。


○正出體狀



止持制門善惡事法



止持本唯收惡。由善事法。具雙持犯。約離過邊。屬止持門。就進修邊。歸後作持


疏云。一者可學事制止。何者是耶。如婬通三境人非人畜
生也盜分四主上三外更如三寶物。既是惡事。不可妄行。故須止

且舉初篇二戒自餘篇聚所禁一切惡事並屬此。門二者可學法制止。如五
即謂達五邪法七非即非法等具見羯磨經。體乖聖教。明了其相。必
不得行。故同止也。不可學事者。由心迷倒。隨境不了。
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心不了。
是不可學迷忘忍生非學可得名不可學。二者不可學法。如四依即乞
食等行四依也五邪七非如上三法心念對首眾法三羯磨。是非相濫。忘

思不了雖未依行。故名止持。非學所知。名不可學問。
如此生迷與愚教者。復有何異。答。愚教之徒。生來不
學。故隨所壞。並結無知壞即犯也。今此不爾。素並明練。忽
然迷忘。非學所知。故於教相無罪可結上明惡事法。下示善事法
二就止持對制門。可學事中。制必作者。如衣鉢體量
也。言可學法者。制必須作。如三羯磨等。問此止持中。
但得守戒而巳。若有作者便同作持。今明作者豈非
[003-0056b]
合亂答。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則是作犯。今
順教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鉢。法須具有。故制畜之。
豈非作也望無犯故。名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
問。與後作持。復何別耶。答。義同意別。具二持犯。其致
在茲。


止持聽門唯善事法此門不通惡事法



疏云。言可學事法者。謂房舍尺量。長衣廣狹。指授白
二。加說淨法是也。於此事法亦聽作聽止。必有房財。
理須加法。故聽作也。若有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
故聽止也。言不可學事法者。謂房財大小迷忘互生。
作法是非。昏昧雜起。望不違教。名為止持。迷非可學。
故不制犯。


作持制門亦唯據善



言可學者。並制修學。事謂衣鉢行護也。法謂一切教
行也。並托事法進用修成而無違犯。名為作持。不敢
違越。又是止持。問。此止持與前制門止持。復有何異。
答。前對惡法。無由可作。名為止持。此就善法。必不違
越名為止持。各有意致。可通解否。又鈔云。法謂教行
也。教謂律藏。行謂對治。記云。言律藏者。復分二類。一
者總収制作。三種羯磨。眾法如受結說恣。治諫懺擯
處分枚囊等在所門。對首即安居依止。持衣加藥之類衣藥說淨
等屬听門。心念如六念責心等。二者總収眾共兩行。除羯

磨外。律諸犍度。所制行法。如師資僧網。衣鉢行護之
類。通有制聽具如上下兩卷。行謂對治者。如衣食房
[003-0056c]
藥隨時起觀。行住坐臥。常爾一心之類。


作持聽門事法局善



疏云。就聽門中亦對法事。事謂長財房舍法謂處分
說淨。亦有聽作聽止。如前所言前止持聽門今作持聽門。並以房長出體
者由。具雙持犯。故止據離過作。據策修故也


通明止作容皆迷忘



疏云。如昔解云。作持門中事法。唯可學。無不可學者。
非此所明。亦非進修。聖不制學。不同止持。通不可學。
以唯離過。故得明也。今解不然。不可學迷。非學能了。
乃至四果。猶有事迷何況下凡。而能通辨。故於事法。
無問止作。皆有迷忘。而非罪攝。何以明之。如律。長財。
開忘不染。房舍指授。亦開想疑。既不結正。明知不犯。


二犯體狀飜持可明



疏云。三明作犯其狀如何。此犯所立。飜對止持。但不
依戒行。事法有違。皆名作犯。第四止犯。以對作持所
對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此二犯中亦有可學。及
不可學。類上持中。彼此交映。衢術歷然。


斥古定體妄濫無歸



資持云。昔人有立制聽二教為體。今謂二教。乃是攝
法總科。所攝事法乃是其體故知非也。又有章門。以
四行無作為體。謂與受體不別。今謂受隨前後。發業
不同。云何持犯。與受不別。況兩犯無作體是不善。豈
同受體。是亦不然。又有人立萬境為體。今謂萬境乃
持犯之緣。非是其體。又諸戒列緣。境專一種若唯立
[003-0057a]
境。不攝諸緣。則成局故。又婬觸麁媒。說法同宿。行坐
乘舡。止一女境。若唯立境。則迷諸相。又如一女。六十
三戒。若唯立境。不顯多戒。若爾母論云。犯必托境。豈
非誠據。答。論云托境豈非犯緣。至論所犯。須云犯戒。
豈得犯境。問如上三家。為有何失。答前巳略示更為
明之舉要為言都違祖訓。且文中自云。制聽二教以
明顯是約教明體。那云二教即是體耶。又體狀一門。
未見一言。談及無作及與萬境。那得於外各自強立。
又諸章記。並科前段明二教文。以為立體。今分巳下。
正出體處自論四行□用此求有何關涉。自餘謬妄。
何足論之。問。今。此所立指何為體。答。一教大宗豈容
檀立。況在文昭顯。何假別求一準鈔文。如前委釋。恐
有未悟。更略提示。如文前出二教名義。後分二教。各
顯事法事法即體。豈復疑乎。乃至宜須研究。方見資
深。況是一宗宏綱。萬行根本。苟迷斯旨。餘復何言。縱
欲攝修直恐投心無所。雖云講習。終為枉費時功。聖
意極詳。凡情罔測。棄文考體。何殊緣木求魚。強立異
端。豈异為蛇添足。幸負反隅之識。勿封是昔之迷。搜
括古今。決擇可否。則吾祖之道。何惠於喪乎。


大論持犯通別分二



資持上一上云。通別持犯先知名相。然後釋文謂學知
戒相。明達持犯。於一切時護本所受。通望受體。一無
所犯。不隨緣別。名為通持。不學無知。制通篇聚隨所
不了無非結罪。故云通犯。隨對一境。方便遮防。行順
[003-0057b]
本受。名為別持。違受起非。則名別犯言別有三。一制
法別。篇聚重輕種類異故。二對境別。情與非情。三趣
男女。道俗不同故。三犯緣別。隨戒多少。不相濫故。又
復通別二持。俱通止作。通犯唯止犯。別犯兼兩犯。


心用教行二双持犯



疏云。若據心用。以明持犯。一切諸戒。並二持犯。何者
是耶。且如婬戒順戒禁防。即止持義。觀厭現前。無思
染穢縱有境逼三時不樂。名為作持違作止犯違止
作犯。記云。凡持一戒。必起護心望離過邊。即成止持。
望起護邊。復是作持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必無對治。
文約婬戒示相可解。此謂二持兩犯。各自相通。非謂
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上明心用訖。疏又
云。若據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無犯。何者是
耶。且如三衣教遣備具不敢違侮。名為止持。如教䇿
修順行不犯。名為作持。違此二持便成兩犯。可同殺
盜有教開作。名作持耶。記云。二十六戒。此約戒本。具
雙持者。餘並單持。是則一切作持。其必兼止。若伹止
持。未必有作。自餘羯磨衣鉢等事。則見廣律。文舉三
衣其相甚顯資持云。二據教行即諸戒中或有教制
奉行之者若制若聽或事或法且如三衣。依教而作
為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又問云。教行雙持。別就戒
本為有幾戒答。今為括之僧殘有二二房制量有處分故。三十
有九長衣月望長鉢長藥急施。此五有淨法。二離減六年。皆有法開。畜[狂-王+?]寶說淨付俗。九十
有十二說麤教尼羯磨。開皆別德。衣開二入聚。制白足勸。有餘食法。殘宿不受。七日盡形。口法真
[003-0057c]
實。淨問主僧斷事與欲。提舍有二尼拍從訶止蘭若制語知。眾學有一杖囊有羯
磨開。總二十六戒。皆二持犯。餘並單持犯耳。


止作持犯成就處所



疏云。若無染汙。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謂識
想受此之三心。非業非記流入行心。方成別業。故分
四陰。以為二分。豈非本有戒體。外無染汙。光潔純淨。
名之為持。三心非記受體是記故得成持也三心中止持。此
科可見。行心中止持。如下自明記云。據此非持。取本受體。說名為持。

古人因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運成故。又問云。三
心何分。答了別所緣境名識通指六識。取所領之相名想
領納所緣名受六觸因緣生。六受一一各有苦樂。不苦不樂。三受之异皆從違順。非違非
順而生。造作之心能趣於果名為行六受之後。各起善不善不動等業。亦
名六思。思即是業。若大乘經。則受想行識列次不同由受生想。從想
起行。由行成識今依小論。則識受想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別

之心名識。次起相像名想。次領納名受。後起思業造
作名行。


次示行心成就四行



疏云鈔同不錄。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
前之三心。不名為持。善性便有。惡無記無此謂行心。自通三性。
持局善性。犯局惡性如欲離過。作意遮約或對境防。或起心護。

豈彼無記。而得成持。若據作持。例同後止。既就境論。
三心非分。若據二犯。行心成就前三亦無局不善性。
善無記無二持不貪等三善為行。二犯即貪等三毒為行。資持云。註分善惡
者以行心語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
[003-0058a]
相別。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嗔。止犯率由癡慢。一往
大判。非不互兼。


疏又云。今解持犯之生。皆從法起違順教相故有持
犯。據房為言。事法分二。各具二持。名體須顯。安有端
坐不修為持。如殺盜等。隨境制禦。識達業相。方成前
行。號曰止持。豈有臥地。我不殺□□□□□□□□
戒戒隨三善。緣境而生。前立義中。約行明持。無問止
作。前之三心。不名持犯。


又明三業成就四行



疏又云。言身口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
身作持。離語四過。名口止持。知淨語等名口作持。身
口二犯。反上可知。


上對身口次就意論



問。前約行心。此文論意。二並心業。成就義一。何以分異。答。行是總相。意乃別配。欲顯持犯。何戒是身成。何
戒是口成。何戒是意成。雖三業成異。必由行心造作。若據前明能持犯。以意思為體。今云。行心成就。是知
行心意思其體是一。但配諸戒。成犯分齊。故分其異。又復前約行。心但對四位。今約三業。別配諸戒。行意
雖同。於義乃別。問。諸戒之中。何是意成。答。律云。發心作心念作者。是也。上收諸篇遠方便。下是惡覺不攝
意。默妄自覆。染心看女等皆果罪也。問。意成諸戒。三宗何異。答。有宗犯非制意。心念等罪。還依身口判成。
鈔云。動身口思。記云。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雖未動相。即屬身口。問。記云有宗動色成犯。律云心念乃是
動心。何得會同。答。於一心念。兩宗判殊。空宗重緣。正據動心。有宗心念。即屬身口。豈非動色。鈔云。動身口
思。豈不然乎。空宗約重。緣心圓宗。即瞥爾犯。問。前二結犯。據律可知。圓宗結犯。約何教義。答。前戒行門中
已辨。可反尋之


疏云。單意業中。不名持犯。故律云。單意者不名犯也。
單意不犯。此通兩計。有宗動身口思。空宗乃約重緣。如上可見若爾何故律云。發心
[003-0058b]
作。心念作皆名犯者。答。此謂發心將由身口雖未動
相。即名為犯此答且順有宗。有人言制聲聞戒。於可制者言
之。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
覺。而不制約。故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也。任情兩
取。後為正義正符四分。記問云。意巳成就何以。前約身口
明成就耶。答。就意辨成皆遠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
之大論趣果須至身口。問。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
制耶。答此由不辨假實兩宗制限深淺故也小乘實
宗。定不制意。動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約重緣簡非瞥
爾。三宗歷然。大小無濫。學者至此。宜須精究。


止作二心有通有塞此門四科。今但錄第二。餘見鈔中



鈔云。將心望境。有通有塞。言塞者持犯不相有。言通
者。持犯自相通。如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中有止持二
犯亦爾塞者以止持之心。對惡境起作持之心。對善境起。通者對惡處。止時必作對治。此屬心用
二持。對善起。作時必止離過。此屬教行二持。若為取別。答。止中有作。收作

成止此約心用。作中亦爾通約心用教行。舉宗歷然豈容通漫舉宗
之義。即如前以善惡事法并對冶離過等。分之可見。一止作持心別止心離過。分心進修

二止作持境別止境是惡。作境是善。三止心對作境上犯。四作心
對止境作犯。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殺盜先修慈悲。
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為作持。望境不起。名止持。即
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作持者。如欲誦戒羯磨。先
止外緣。望離麁過名止。後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
也。記云。前明二持。即心用双持。通一切戒修觀止緣。
通約化業。並非制教。慈悲愍物行。治殺。少欲知足行
[003-0058c]
治盜。離染淨行。治婬。如實語行治妄。又云。一切諸戒。
皆雙持犯。以凡持一戒。必起對治禁惡名止。起持名
作。兩犯亦爾凡所造惡。必無治故。


鈔又云。作犯心邊有止犯此約教行。對善事法。作犯止犯。並據犯戒。作犯。隨篇
輕重。止犯二品。吉羅異於心用。止犯但約化業。如人作惡。先不學善。是等類

作惡語通此。謂於善事法。懈怠妄行。為作惡也。不學善者。妄行羯磨。先不學四緣。妄作木鉢先不學
三如等法。止犯心中有作犯此立犯與前作犯中止犯同。名違教事法止犯也。如

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不說不乞是止。畜過妄造是作。若望不學
止犯即不學無知止犯也。無作犯。不即相成。非無後習也。記云
後明二犯。即約教行双持。然作犯中。作惡須論犯戒。
義見前註不學亦據制科亦見前註。此雖教行。乃約通論。後止
犯中。所舉房長即是別戒由教行雙持犯有通有別。通則通於制所一切善行。
別則別在戒本二十六戒


心行持犯有漸有頓



鈔又云。若作心總斷惡意。名止持心頓。若一切諸惡
並欲造。名作犯心頓。若諸善並修。名作持心頓若息
修者。名止犯心頓。若論心漸。以類可知。莫非與受。體
有違順。故持犯兩分記云。此論持犯。但望起心。與體
違順。不同次科。對事造作。應知二持心頓。即約通持。
望本受體塵沙事法。發無邊善。兩犯亦爾。若論作犯。
對緣正作。自隨前犯。此中止是泛爾起心可望本受
通犯吉罪。止犯漸頓。如下別解。


鈔又云。二對行說。唯漸非頓。以一行中。不得備修。餘
行故作持名漸也。止持漸者。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
[003-0059a]
對治也。作犯唯漸。不可頓犯一切戒故。


止犯一位別明漸頓止犯有二事法。止犯唯慚非頓。此門唯明


不學。無知止犯


鈔又云。不學無知。相對解漸頓。不學之罪元起。無知
之罪。緣而不了後生故漸。文云。五歲不誦戒羯磨。方
得罪故此證漸犯。不學之罪。通有漸頓。如要心可學境上
作不學意。於一一法上。頓得不學罪。以初受時皆發
得故。今違願體。頓得多罪。云何為漸。若要心不學羯
磨。於餘悉學。望羯磨邊。犯一止罪名漸。若論無知唯
漸者。謂緣不了。方結無知罪。一心不備緣唯漸。記云。
不學約心。無知隨事。心有總別。故通漸頓。事不並修。
故唯局漸。又不學罪。凡經兩結。若初起心。漸頓隨犯。
如此所明。至後無知。隨事復結。如下句法。


不學無知罪有輕重



鈔又問云。此不學無知。二罪是何。答。有人言並是吉
羅。今解言。不學吉羅。無知有二。若全根本無知得重
故律云。重增無知波逸提見不攝耳戒也。若疑者得輕。是吉
羅也。記問云。不學罪為出何處。答。受戒說相。即制依
師。今違此教。故結吉罪。


不學無知約教行根



鈔又云。言就教者。學據始終此開學人。不學即結此結不學人
無知之罪。五夏後結。記云。上明不學。學謂持奉。必無
中廢。故言始終。始據初受。終約盡形。下明無知限五
夏者。受戒法中。制五夏學。有所未知。未即結罪。五夏
[003-0059b]
巳後。於事不了。顯是懈慢。故隨結犯。


對行者。恐心逸蕩。自恃小解。望齊賢聖。故學通一形。
優劣相降。文云。五歲智慧比丘。從十歲知慧比丘受
依止。乃至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止。記云。五夏離師。
此據教限。若約成行。至聖乃巳。雖非違教。非不違行。
逸蕩是縱放。齊聖即貢高。優劣不限夏數。但優於巳。
遞互相師。故云相降。


約根者。若根利易悟。始終二罪。以不學故。有無知也。
若鈍根難悟。始終不學。無無知罪。非力分故。故律云。
愚癡比丘。盡形依止。記云。若論不學。通據始終。三根
無異。無知之罪。位分三別。上根不待五夏。故云始終
二罪問。既云利根。即是學人。如何結罪。答。根雖上科。志惰不學。故結犯也。中根五夏後
義見前〔利〕故不復出。下根一向不結制須盡形依止。文明利鈍。不顯
中根。義取前科。則三根備矣。


持犯優劣約法位論此門甚廣。今乃略引



鈔又云。約法而言。四種不同。一威儀戒。二護根戒。三
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名僧戒。中二內凡。和
合僧戒。後一聖人。真實僧戒。德行優劣。三品殊異。持
威儀戒弱。護根持勝。以制心故。乃至道共為勝。記云。
威儀者。隨境別護。禁身口故。護根者。通攝六根。制於
心故。定共與禪定俱發故。道共斷惑證道同時得故。
上二散業。三是定故。四無漏業。據戒唯有三位。上二
並得別脫。但約內外兩凡。麁細分之。威儀通凡聖。道
共唯局聖。中二相望。通局可知。又云。以四戒配對三
[003-0059c]
位。外凡散修事觀。未緣諦理。無實德故。名為假名。即
五停心。總別相念。及薄地凡夫也。內凡多在定心。緣
四諦境。分見真理。名為和合。即煖頂忍世第一也。初
果巳去。證真諦理。號真實僧。


鈔又云。二就位。無學人德圓。故戒行勝。三果謂三位果人也
企求未息。戒行為劣。內凡外凡。相望漸弱。記問云。二
門並明人法。如何取別。答。前是約位顯法。後即就位
細分□□□下示犯


鈔又云。初約位分。無學悞犯故輕。三果故犯為重。三
果無漏力強。雖犯亦輕兩云三果。即指初二三三位也。犯之言通合遮性。如記可
見。對凡是重。故云亦輕。內凡道劣故重。乃至外凡相比可知。記

云。初門為三。初學無學相望。無學見思巳盡。故無故
犯。事習未忘。故容有悞。三果殘思未盡。容有故心上二
俱犯遮戒。初二兩果。欲惑未盡。故心犯性。但不造他。復不

結業。不受總報。與凡為異須斯二尼。怨逼受樂。如受戒引。次約聖凡
相望。聖人見理。業不集故。內凡未證。惑全在故。三約
內外相望。乃至者。合云內凡分見真理。定慧力強故
輕。外凡未緣諦理。事行道劣故重。上約四位相望。總
而為言。無學最劣。五停最優。中間互通。準前可解。文
中且舉行位。故至外凡。更通薄地。極為優矣此門〔卜〕科。今且
略引凡聖行位。以顯優劣


不學無知對學不學人有開有結



鈔又云。不學無知者其相微隱初且敘結。然後例開。
言其犯相者。謂受戒巳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妄。遇緣
[003-0060a]
而造者。隨相境想具之律中諸戒之後。皆有境想句法根本枝條並開。若由
來不學事法無知。觸便違犯者。佛言。隨所作結根本。
更增無知罪。


學不學人各有三品并詳示不學無知開


結之異


資持問云。何名為學。答。凡學有二。一教二行。教以照
□。行以踐教。非但尋文即名為學。故䟽云。佛立教相。
□為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如戒名眾學。豈得讀
又耶。又若徒行。復不名學。縱令持奉。猶不免過。疏云。
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名為福。故知學者。
止是稱教修行。教行相循。方名為學。至如顏淵好學
不遷怒。不二過。楊雄談學。行之為上。言之為次。在儒
尚然。況超世拔俗之教。而專以文字為學耶。今時學
律。解無所曉。行不可觀。放情造過。殊無慚耻。輙謂我
是學人。免無知罪。此乃自欺。罪何可免。又復矜持。吾
縱犯過。業亦非重。猶如鐵鉢。入水能浮。此又不聞。淨
心誡觀云。知而故違。重不知者。今欲曉不句法。必須
準律分相。但取下壇巳來。期心持戒。專依師範。咨稟
法訓。兢兢守護。不敢妄違。則名為學。此分三種。一者
久學。解行成立。如文所敘。二者初學。雖學未通。如漸
頓說上二依三學次第學。三者未學。謂勤求道果。期後習律。如
毀毗尼。不犯所開此開不次第學。如上三人。一向不結不學
無知。次明不學。亦分三種。一者始下壇場。或亦混流
俗。或越學餘宗。或禮誦等業。忽慢戒律。都無知者。如
[003-0060b]
文所序。二者雖復學習。不專持奉。目矚耳聽。心背行
違。知而故犯。末世多然。準上疏文。不名為學。三者先
曾秉持。守心不固。中道而廢。還為不學。此等三科。一
切事法。隨有不了。若持若犯。皆結二罪。如此格量。粗
分途徑矣。問。下開句法。為是學人。為不學人。答。此科
正論不學無知。結犯分齊。學人一向無罪。何用句法
揀之。古來章記。例以學不學人。相參而說。傳迷來久。
見此好為一悟。


二九句法略示總義



資持又云。此二九句。即能所體狀。相對而論。所體有
二。即事與法。事法之下各帶犯相。能體有三。一識。二
疑。三不識。以此三心。歷事歷犯。各有三心。交絡互織。
則成九句法中亦爾。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復為九句。此之
二九。披括心境。用歷一切塵沙事法。撿察心行。無不
通達。事法無量。二九遍該。楷模一定。故云方軌。


復示事法及犯名義



資持又云。止作二門。一切事法。隨一事法。必兼於犯。
且如婬戒。犯不淨。共畜生等。即是事也。波羅夷者。即
名犯也。乃至眾學齊整着內衣。是事應當學。即犯。此
就總論。若約別說。一婬戒中。自造怨逼。方便輕重。境
想差別。種種別相。皆名為事。法亦如之。是知事法乃
有無窮。犯則不出六聚。


不學無知事開犯結



資持準疏云。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彼則具
[003-0060c]
明犯結。又云。由不識事。境非可學事開。不妨於犯。是可
學故犯結。有斯明據。復何所疑。問。一等是迷。何有開結
不同。答。事是現對造修。心想容生遺忘。犯是冥緣教
相。有迷還是無知。縱令先巳學通。還制後心惰怠。細
詳聖意。諒不徒然。


遮性二戒二難否



若是性戒。一向不開。豈得殺他誑他。而自活命。唯婬
一戒。開與境合。三時無染。以不損境。餘則唯制。文云。
我為弟子結戒巳。寧死不犯。若論遮戒。有開不開。道
力既成。至死不毀。如草繫海板等例。記云。上根不開。
非教不開。但上根之士法。輕生護遮。同性故也。


諸文持犯門第八


諸文懺悔門第九



有犯雖懺無宜自拒



業疏四下云。但以五濁澆風。皷扇塵境。不能制割。遂與
犯同。若不清蕩。未曰智人。覆藏瑕疵。終歸顯露。故當
及時早懺。不可後世悔之。今多憍伐自矜。謂能拒抗
前惡。深須量度。是何位人。然後自高。可得度世。不然
縱毒。知何不經。生後苦楚。孰難遭遇。故論說言。地獄
中陰身。猶如鎔鐵聚。熱惱燒然苦。不可得譬喻。宜當
除懈怠。晝夜不休息。精勤修聖道。必使盡苦際。斯聖
言量也。同舟各審知之。


濟緣釋云。時數漸減為劫濁。邪執堅固為見濁。催年
促壽為命濁。三毒猛盛為煩惱濁。分別妄計為眾生
[003-0061a]
濁。皆非清淨。故並名濁。亦名五滓。即是有情無情二
種世間。劫減情浮。逐境造業。又事鈔中四云。夫結成罪
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法故。


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暫惡便永棄
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責毀禁之人。令彼自
責。護持禁戒。說三惡道。為修善故。然遂古之師。並施
悔法。增減隱顯。臆課者多。照教無文。撿行違律。故佛
言。有犯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是為愚人。聖教極明。
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綱位。格其心境。使是非鏡其耳
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則何患妄業不除。妄心無託。則
為聖歎矣。故文云。有二種智。一者有犯能見。二見罪
能如法懺也。


推罪因起生媿興治



業疏云。凡罪生也。托因從緣。因即妄心。非有謂有。隨
有興我。便計彼此。即起集業。故經說言。一切諸法。自
本來今。性相空寂。而眾生虗妄橫計得失彼我。起不
善念。造眾惡業。輪回五道。億劫不出。二者妄緣境有
色心。由之造業。不知心徧。妄謂他有。還緣自心。故反
纏褁。如說三界上下法。我說皆是心。向造諸業。但知
唯心。則無分別。是彼此也。既識起因。能感後習。一感
種類。相續而起。二招苦報。生後當受。今改前非。將修
後是。從緣生滅。斯苦世法。於彼惡業。特生厭賤。發重
慚愧。立對治過。洗心懺悔。懺者梵語。本曰懺摩。唐言
悔往。亦云卑敬。存二方言。故曰懺悔。懺字後立。非此
[003-0061b]
書也。取其義意。謂不造新。則此懺謂止斷未來非。悔
謂恥心於往犯。由斯善故。巳起無緣。當生無續。雙礙
緣讀。說名行除。又由斯善。來感樂報。差彼苦緣。名為
報除。若欲懺者。略知此意。


又云。犯從妄起。罪假緣生。妄體本空。緣生無性。了知
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緣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
所犯。深恨前非。仰對勝緣。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
心亡。既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


事鈔云。初中起業。要托三毒而生。然毒之所起。我心
為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中。具明業相。今略
述起罪。必三約性而生三性文見戒相中。受報淺深。並由意
業為本。記云。業無自性。必假緣生。緣雖眾多不出心
境。由境發毒。構造成業。境是外緣。毒從內發。故明起
業。唯推三毒。毒從我生。我即妄計。即斯妄計。是業之
本。故名妄業。經云。一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諦求妄
本。畢竟無依。但是一心。隨緣不覺。以不覺故。硜然計
我。由我起毒。因毒生業。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即生
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莫知所止。從本至
末。就果推因。略識妄源。粗知苦本。諸賢覽此。豈不自
思。悲夫。


定不定業可不可懺



業疏又云。然雖開懺。經論不同。如十地中十地論也。作業
定故。則不可轉。如涅槃中。有慚愧者罪則非有。無慚
[003-0061c]
愧者罪則非無。斯是了義。定業難絕。故有解言。所有
重業。三時中定未作正作作巳三時有心。故云定也。報不定者雖三時有心。猶
含輕重。故報不定也。遇緣可轉遇緣即懺悔也。則有相除。如造重惡定

生報受。以報可轉。便加懺悔。由此懺善。亦居生報。奪
惡不受。一差永定。故名報除。由行善故。亦是行除。若
時報俱定未作正作作巳三心俱重。為時定。三心既重。報不可差。故名報定。不可不
受。則轉重令輕。如闍王之懺。亦名報行兩除。若時不
定報定此句謂三時中用心。重輕不定。雖是輕心。亦有罪報。故云報定。若是重心。報定可知也
及時報俱不定者此句謂三時中用心。有無不定。有心有報。無心無報。故報不定。此
造業微。易懺伏也凡起心造罪。初中後心有無輕重。各有八句。如資持中四下持犯篇。
有圖可見。今疏云。三時中定。即有無中第一俱有句也。又云。時報俱不定。即有無中間六句也。疏缺第八俱無
一句。又疏云。若時報俱定。即輕重中第一俱重句也。又云。若時不定。報定即輕重中間六句也。疏缺第八俱輕
一句


化制業惑理事伏滅



又云。問。上明懺者。為斷為伏。答。經說為滅即上涅槃。論說
為伏即上十地。據實為言。懺不滅惑。但易奪抑伏耳。要得
無我。方伏不起內凡巳上。分見無我。方伏不起。爾前尚起。比丘犯戒。依律
懺者。性罪正業隨至治際性對遮為言。正對化為言。比丘犯性惡之戒。一有正
業名化罪。一違禁律名制罪。制罪依律懺。化罪須待破惑。故云治際也。遮罪非情。依法

滅也。又解云。解惑以脅破惑。故云解惑。即下涯懺空行等是與事即下事滅等
名實不同。何者是耶。事滅有行以事滅事故云有行。迭相抑伏。
後勝相遣。若上品惡業。下品懺者。非其敵對故。強者
先牽。故惡不滅。要須還起。上品善業抑伏惡也。中下
相對。餘可準知。理懺空行。達理為先。下解斷上惑下解
[003-0062a]
即見道。上惑即見惑。上解斷下惑也上解即修道。下惑即思惑。何以知然。如

諸見等。無始名重。誰謂是非。作意窮尋。一見永見。如
析石喻也。但思擇我。畢竟無從。於此生忍。則無生解。
貪瞋等惑。緣翳事深。人竝知非。無由卒捨。故至七學。
三果四向名七學人猶被纏之。要須方便聖智乃斷。如藕絲喻。
羯磨經注引律云。有二種人。一者愚癡。謂不見犯。雖
見犯。不能如法懺悔。二者智人。即反上句。未曾有經
云。前心作惡。如雲覆日。後心起善。如炬消闇。故知經
律。俱明懺悔。然懺法多種。若作事懺。但能伏業易奪。
若作理懺。則能燋業滅業。先論利根。依理斷業。如涅
槃經云。若有修習身戒心慧。能觀諸法。同如虗空。設
作惡業。思惟觀察。能轉地獄重報。現世輕受。若於小
罪。不能自出。心初無悔。不能修善。覆藏瑕疵。雖有善
業。為罪垢汙。現世輕報。轉為地獄極重惡果。是謂愚
癡。若犯四重五逆謗法。名為破戒。有因緣故。則可拔
濟。若披法服。常懷慚愧。生護法心。建立正法。我說是
人。不名破戒。成實論云。有我心者。則業煩惱集。若無
我愛。則諸業不能得報。以不具故。未曾有經云。夫人
修福離罪。須近明師。修習智慧。悔重惡業。華嚴經云。
譬如幻師。能幻人目。諸業如是。若如是知。是名清淨
真實悔過。二者鈍根依事懺者。若依大乘。則佛名方
等。具列行儀。依法懺悔。要須相現。準教驗心。若依律
宗。必須識於罪名種相。隨有牒懺。若疑不識。不合加
法。唯除不學者。隨犯結根本。此但滅犯戒罪也。故智
[003-0062b]
度論云。戒律中雖復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戒雖懺。
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犯諸性戒等是。


鈔引明了論解云。破戒得罪。輕重不定。有重心破輕
戒。得罪重。無慚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
或由不信生。謂非佛制等。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
若不由如此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


窮究罪源理事行懺



業疏又云。初依理者。要識心本。是大乘理。其體清淨。
妙用虗通。妄想故垢。知垢是心。意言不生。外塵自遣。
何以故。本不了心。妄取塵境。隨境起業。業生妄受。今
達本妄。體虗不實。自恥往業。妄搆所造。如蚕作蠒。非
他所纏。深生慚愧。誓斷妄習。如斯念念不妄境緣。無
量罪垢。自然除靜。二者事懺。如世常行。或依堂塔。或
依繕造。佛名經教。禮誦諸業。皆緣事起。依此運心。隨
所興起。計功分課。稱情愛戀。違意憎嫌。此不淨心。未
足除罪。要先折伏人我貪𥪰。衘悲自咎。曲身退迹。推
舉於他。以事抑故。由我惑壯。不解思微。屈苦低抑。猶
不可伏。何況特懺。用以為功。所以大聖。布此良規。正
治我等麤重人也。萬五千佛。日須一徧。阿彌陀佛。日
十萬徧。如是讀誦。營事諸業。並定頭數。計功自勵。若
有不至。此即懈怠。何名畏罪。即地獄人。如是鞭心。如
是立志。雖名麤業。世中罕有。縱或行者。多著名利。諂
誑自高。復是輭賊。羅剎妻也。若欲行時。須具五緣。一
請十方諸佛菩薩等。為明證人。以我心微。假強緣故。
[003-0062c]
如諸佛等。常在目前。伹罪垢故。如盲不見。動心緣事。
佛巳先知。何況淨眼對面行罪。深可慚也。故諸行人。
若微起惡。常思佛前。則愧息也。二誦經呪。為妙藥也。
隨經能治。但不至心。若不專緣。情則馳散。故制束心。
在於口也。三說巳罪名。如涅槃說。為惡不善等。四立
誓言。從今巳往。福始罪終。乃至成佛。懺悔本宗。斯為
要也。故雖行懺。後出懺場。還尋故惡者。由本結心。不
牢固耳。所以諸習。還相圍繞。可不見耶。五如教明證。
當緣塵境。或夢或覺。非是妄心之所變耶。又非魔鬼
之所惑耶。若是魔者。我之所行未出魔境。魔何由來。
將非我業之妄現耶。令我心著重起倒耶。若知唯心。
境不滅者。將是我心之所妄耶。如是覆疎。本即非本。
何由靜妄。知妄非真。即此非真。還傳妄耳。如斯反識。
分了妄因。又識此了還知從妄。不爾欣慶。隨妄不返。
深須早練。不容自誑。俗中識者。年至五十。知四十九
非。何況學道。而懷習著。則不可也。記引莊子云。遽瑗
年五十。知四十九年非。又論語云。加我數年五十以
學易。可以無大過。則知爾前未達天命。動成非也。


又事鈔云。懺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
此之二懺通道含俗。若論律懺。唯局道眾。由犯託受
生。汙本須淨。還依初受。次第治之。篇聚立儀。悔法準
此。若據通懺。理事二別。理據智利。觀彼罪性。由妄覆
心。便結妄業。還須識妄。本性無生。念念分心。業隨迷
遣。若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翳
[003-0063a]
心。隨境纏附。動必起行。行纏三有。為說真觀。心昏智
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䖍仰。或因禮拜。或假誦持。旋
繞竭誠。心緣勝境。則業有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
或有輕受。並如佛名方等諸經所明。言理懺者。既在
智人。則多方便。隨所施為。恒觀無性。以無性故。妄我
無托。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滅。如人
醒覺。則不眠醉三種無生理觀。及五乘犯罪等文。並入觀法門中。為顯理觀。通於受懺故
。又云。然則事懺罪業。福是順生。理懺妄本。道則逆

流。一出一入。條然自分。愚智兩明。虗實雙顯。故諸行
者。並識自心。若樂罪時。須修事懺。若樂福時。須修理
觀。理通深淺。如上所明性相唯識三種無生。並在前明


理事相須行者正要



濟緣又云。問。修理懺人。須禮誦否。答。愚智兩分。事理
無二。上智達理。不礙修行。中下昧空。故存漸誘。應為
四句。總攝群機。一得理失事。一心禪觀。外闕莊嚴。如
有目無足。不能前進。二逐事迷理。計功分課。不了緣
生。如有足無目。不知所從。三理事雙運。目足相資。萬
行圓修。必至彼岸。四理事俱昧。盲而無足。愚癡惰慢。
終無出期。是知理事各立。未免偏邪。空有一如。是真
修習。故曰實際理地。不受一塵。佛事門中不捨一法。
諸佛菩薩。歷劫熏修。華竺祖師。終身苦行。此理深密。
何可盡言。略示大途。粗分緇素耳。


斥世行懺棄制取化



事鈔又云。佛法東流。行此法者亦少。縱有行悔。則棄
[003-0063b]
小取大。依佛名方等而懺者。余意所未安。由心懷厭
欣。未合大道。但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皆嫌
發露可羞。而業由羞故結。此正藥病相治。不得不行。


大小所明滅否之相



業疏又云。有人言。大乘懺者。得滅業也。一者理深藥
妙。二發悟悔過。起治行勝。三多身修業。非一形證故
也。今解云。經雖說滅。不了義也。望後理觀。遠通說耳。
但地前故業分段所攝。用以招生。若據小乘。增上忍
中相似無漏。惡道女業方得不受。故成實云。得世上
見。雖來往生死。乃至百千世。終不墮惡道。若論別報。
無學未免。故有貫惱之苦。碎身之痛。地獄燒身。飢餓
切體。復何可論。一思至此。業之善惡。俱不可作。古人
有言。慎莫作善。斯有遠旨。如造世善。生極有頂。娑婆
三界。更增苦諦。如燒金丸。不可觸也。記云。大乘地前
三賢。尚有分段生死。則知不滅。小乘忍位。方免惡道。
則知爾前。業亦未滅。成論世上見。即世第一。又過忍
位。則知內凡以上。將隣聖位。無漏慧勝。方能滅業。


犯重開懺不足僧數



鈔引十誦云。若犯重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
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
白衣沙彌過二夜。得為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得
足數。母論云。與白四悔法巳。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
不得超生離死。然障不入地獄。業疏云。又就律中懺
重之相。雖非即數。有可收理。盡形行學。障地獄故。
[003-0063c]


資持又云。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答。戒德劣故。不任
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為。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
僧須滅擯。由懺淨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
獄報。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獄之苦。頓然清淨。
豈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律中。
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來報。若望體
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懺。故云無耳。非謂不
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
懺。罪無不遣。若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
得滅。如佛名方等。虗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若依理事懺巳。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教判。化
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得相驗淨。可足
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
不相涉。那得致疑。古德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
僧數也。欲辨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
業不滅。三俱滅。四俱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虗
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又鈔中一云。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淨。理當
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過深厚。不任
僧用。故云。來不隨意。斷頭之論。此望不階聖果為言。
記云。十誦開作說恣羯磨不開餘法。亦聽眾中誦律無堪能處
既容秉御。身預淨僧。義同足數。故曰理當。律云。僧說
戒及羯磨時。來不隨意。故知雖懺。必無足理。縱聽秉
法。身不足數。但望二擯。財法永亡。不參眾務。以為優
[003-0064a]
耳。上云理足。文含二意。一為救無知。謂失例犯。二為
救犯者。抱過不悔。故此諸文。委曲提示。


論犯重罪有戒無戒



事鈔又云。問。上言若犯此法。名為斷頭。準此而言。必
無重犯。戒亦非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
有戒非無。記云。入諍論者。涅槃諍論品云。善男子。我
於經中。作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巳。不名比丘。不
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果實等。我諸弟子。
聞是說巳。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巳。
失比丘戒此執無也。善男子。我於經中。為純陀說四種比
丘。一者畢竟到道無學中。二者示道初二三果也。三者受道。
通內外凡也四者汙道薄地。犯四重者。即是汙道。我諸弟子。
聞是說巳。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四重巳。
不失禁戒此執有也。問。經中但云。不解我意。佛意云何。答。
尚非菩薩二乘境界。況凡鄙乎。然雖叵測。亦須略示。
當知佛說。有則必有。無則定無。何以然耶。如來如實。
見諸眾生。善惡業性。隨宜而說。如實不虗。雜心解者。
彼云。有說犯初眾罪眾即是篇。名捨律儀。此則不然。若捨
律儀者。犯根本罪巳還俗。應得更出家。巳捨律儀故。
又云。於別解脫律儀是比丘。於無漏律儀非比丘。又
云。但是犯戒非捨戒。問。此還計有。應成諍論。答。在彼
為諍。於今非諍。何以故。知時合宜。深解佛意。非執計
故。是以僧網明畜猫犬。及隨相中畜八不淨。並斷失
戒。人不見此。故多遲疑。
[003-0064b]


因明重犯空有計異



鈔又云。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波羅夷。
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婬。眾多重犯。餘殺盜妄。
重犯亦爾。此說別脫戒。由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
時。還隨別犯。如薩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
一時犯一切戒。記云。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
互望。二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上通十誦。不局本宗。
文約四戒。各別論重。即明本宗同種之義。


諸文懺悔法第九


諸文三歸門第十



歸敬興意



歸敬儀敬本篇一云。然則熏習日久。取會無由。事須立敬
設儀。開其信首之法。附情約相。顯於成化之功。然後
肝膽塗地。形骸摧折。知宇宙之極尊。則敬逾天屬天屬
即父母也。曉教儀之遠大。則道越常迷即七略經史。乃至云。小

乘論云。敬者以漸為體也。由我德薄。前境尊高。故行
敬也。今反無慚不耻。深可笑也。大乘論云。由信及智。
故敬於彼。信故非邪。智故興敬。故引誠教。信智及漸。
敬之本矣。又引論云。歸依者。回轉之語。由昔背正從
邪。流蕩生趣。今佛出世。興言極尊。遂即回彼邪心。轉
從正道故也。於是乃立歸法。有五等之差。始於背俗
之初。終於入道之極。皆歸三寶。以為心師之迹也。所
師極矣。所為大矣。故增一阿含經云。無恭敬心於佛
者。當生龍虵中。以過去從中來。今猶無敬。多睡癡等。
[003-0064c]
斯為良證。大悲經云。佛過去時。行菩薩道。見三寶舍
利塔像師僧父母。[厂-一+孛-子@工/日]季善友。外道諸仙。沙門波羅門。
無不傾側。謙下敬讓。由是報故。成佛巳來。山林人畜。
無不傾側。以敬於佛。又俗禮云。無不敬。儼若思。安定
詞。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志不可滿。是也。


述情歸敬



齋緣云。但以慢山上聳。俯視於人物。我室四蒙。包藏
於見愛。慢無納法之實。經明覆器之賓妄語覆心。道法不入。喻如
器覆。水注不入。我有懷著之功。論顯納煙之義包藏見愛。喻如納煙。並出
智論。器仰無思不服。有服必拔慢根。室壞便歸太虗。見

愛安形無地。然則封迷長劫。佛世有退席之人。不識
分量。季俗豐輕生之士。此並不思之徒也。當知我身
屬於他緣。冥冥不知來處。我神屬於惑業。怱怱莫測
何心。經云。命如風中燈。不知滅時節。今日復明日。不
覺死時至。冥冥隨業緣。不知生何道。此至言也。乾豆
莫于其慮。吁可悲哉涅槃喻豌豆乾時。雖剌不入。固當立像表儀。
傾塵聚而頂禮。寄緣引領。蕩煩慮於新心。是則情異
牛羊。乘明智而弘道。身如木石。假彫琢而成器。可不
然乎。所以大聖知時通化陶誘。立正三寶。導濁識之
所歸。開明四印。示迷生之不昧。固得法住萬載。功由
歸敬之勛。神升四天。諒藉傳揚之力。固須識三寶有
數種之權謀。解七眾無二師之希向。言唯質露。意在
修行。


示受歸意


[003-0065a]


業疏引論云。以三寶為所歸。所歸以救護為義。如人
獲罪於王。投向他國。以求救護。彼王敕言。汝求無畏。
以投我者。莫出我境。莫違我教。必當救護。眾生亦爾。
繫屬於魔。有生死過。歸向三寶。魔無如之何。論云。我
境即四念處。他境即五欲也。我教謂心師也。他教謂
師心也。魔者。梵本具彰云魔訶羅。此方略之。但置上
字。後人加鬼。不入字書。依唐譯之。則云殺者能損眾
生法身慧命也。彼論又云。如昔有鴿為鷹所逐。移入
佛影泰然安樂。在身子影戰怖如初。乃至如來。習氣
盡故。久修慈悲。能為物護。


三寶被世之益



戒疏云。此三益世。近拔三有。遠清二死。希世獨達。可
重名寶。故寶性論。喻分六義。一希有義。世寶貧窮所
無。三寶薄福不遇。二離垢義。世寶體無瑕穢。三寶絕
離諸漏。三勢力義。世寶除貧去毒。三寶六通難思。四
莊嚴義。世寶嚴身令好。三寶能嚴法身。五最勝義。世
寶諸物中最。三寶諸有無上。六不改義。世寶磨煉不
變。三寶八法不動。上雖六解。同舉喻成。覈其寶字。同
訓珍美。如常所引。


求歸本意



戒疏云。約義以論。六種差別。一荷恩故。佛設法藥。僧
是弘傳。為拔毒箭。興顯於世。皆於我益。何得不敬。二
加護故。濁世障深。將欲傳通。多感魔業。作諸留難。若
不威加。無由遠離。三生信故。謂妄意言不承宗緒。故
[003-0065b]
前列敬。知稟有由。四表敬儀。五眾所歸。並宗三寶。今
欲通法。必先興請近行世供。遠住法故。五顯勝相。如
成論云三。寶最吉祥。故我今初列。六開眾生佛法僧
念故。以三寶大利惠益無邊。微沾希向。歷劫不朽。故
前列之。


求歸功益



敬儀云。是知初心後進必須憑師善友。今依止三寶。
常樂親近。故大智論云。若菩薩未入法位。遠離諸佛。
壞諸善根。沒在煩惱。自不能度。安能度人。是故不應。
遠離諸佛。譬如嬰兒不離其母。行道不離。根食熱時
不離涼風。寒時不欲離火。度水不離好舡。病苦不離
良醫。是故菩薩常不離佛。何以故。父母親友。人天王
等。不能益我。度諸苦海。唯佛世尊令我出苦。是故常
念。不離諸佛。又如善生經云。若人受三自歸。所得果
報。不可窮盡。如四大寶藏。舉國人民。七年之中。運出
不盡。受三歸者。其福過彼。不可稱計。又校量功德經
云。四有洲中滿二乘果。有人盡形供養。乃至起塔。不
如男子女人。作如是言。我某甲歸依佛法僧。所得功
德不可思議。以諸福中。三寶勝故。又處胎經云。佛告
彌勒偈曰。汝所三會人。是吾先所化。九十六億人。受
吾五戒者。次是三歸人。九十二億者。一稱南無佛。餘
廣如正念經。受歸果報。生天樂相。


三歸所發業體



業䟽二下引多論云。言三歸者。以何為性記云性即體也。有論
[003-0065c]
者言。教無教性。此就所發教之業。從體明性故。若淳
重心有無教也。無教者。此明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緣
辨。無由教示方有成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
教。又云三業為性。謂從初發業者為名。故云。互跪合
掌。口說三歸。是身口教。因具而發。能存於有。故名為
性。又云善五陰為性者。色身恭敬。識想受中緣。


注。並是善本。便生善行。無貪等三。攝御斯法能生後
有故因得名也。由諸眾生。依法受歸。隨其心力。有善
業起。扶助形命。若輕浮心。體是無記。不發無作。


別解三寶名義



戒疏一上云。言佛者梵云佛陀。或云浮陀。佛駄步他浮
圖浮頭。蓋傳音之訛耳。此無其人。以義翻之。名為覺
者具二義故言覺察者。對煩惱障。四住如賊。唯聖覺
知。言覺悟者。對所知障。無明如睡。唯聖獨悟。無明有
二。一迷事無明。善覺三趣。二迷理無明。覺法定性。通
而獨悟。並名為覺。行宗云。覺察義中。煩惱障。不出十
使總為見思。三界見惑。麤故易斷。合為一住三界思
惑。微細難破。離之為三。故為四住。此障凡夫不覺。二
乘同斷。覺悟義中。無明一住通號無明。別分事理。初
迷事者。障俗諦故世出世法。唯佛通達。名如量智。故
能開覺。一切眾生。故云三趣。謂人非畜。總收六道。並
是所覺。此謂覺他也。二迷理者。障真諦故法性真理
唯佛盡證。境智相冥。名如理智。此則自覺也。然此二
覺二乘不覺菩薩分覺。唯局果人。覺行滿足也。佛地
[003-0066a]
論云。具一切智。一切種智二智對疏二覺。離煩惱障及所知
對疏二障。於一切法。一切種相真俗二諦。能自開覺。亦能開。
覺一切有情自他二利。如夢睡覺。如蓮華開夢喻迷事蓮喻迷理。故
名為佛慎因人也。更欲委辨。非宗且略
所言法者。此土方言。大夏梵音。即云達磨。或云曇無
曇摩之異傳耳。未解聲明。故言多僻法有二義。一自
體解法。如三聚等一色。二心。三非色心。此三體性差別。不相混濫。故云自體也。二
軌模解法。今據後義。至聖演教。意在成行。如車從轍。
如器從模。法非目覩。以喻成也。又如行必從道。道不
從人。道即行之。所依法式無越此也。


僧者天音。此無其人。以相翻之號為眾也。或有舊解。
言和合眾。即體相為名。言斯等人。同具六和。四人非
一。崇成眾法故也。然諸經中。但單眾翻。不兼體說。廣
如羯磨疏解。


列示三寶名相



歸敬儀威容篇云。然三寶為敬謁之尊。是以明其相狀。
行者云。歸命常住法身。所謂如來。成就十力。四無所
畏。五眼六通。十八不共法。大慈大悲三念處等。一切
種智。無上調御。功德智慧微妙清淨。廣大如法界。究
竟如虗空。安慰世間。普覆一切。無障無礙。無所分別。
不可以智知。不可以識識。而能示現。三十二相八十
種好。常舉右手。安接眾生。放大光明。除無明暗。百福
莊嚴。萬德圓滿。雨甘露雨。轉正法輪。濟益眾生。出生
死海。是故號佛。眾聖中尊。無上法王。
[003-0066b]


十二部經上中下善。義味清淨。自然具足。開現梵行。
最上第一。度於彼岸。甚深實相。平等大慧。自性清淨。
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而此正法。境界無礙。為眾生說。
不違實義。由是無上出世良藥。破滅眾生。無始煩惱。
三乘淨僧。所行三惠聞思修也。是菩薩道。披弘誓鎧。䇿精
進馬。執忍辱弓。放智惠箭煞煩惱賊。直心深心。決定
正趣。無上第一。平等正道。不離念佛念法念僧。受行
諸佛一切言教。常以六度。度諸眾生。常以四攝。攝諸
含識。為尊為導。為依為救。安置眾生佛菩提道。是故
號僧。法朋善友。常以方便。利益世間。是良福田。真供
養者。


略示四種體相



戒疏云。四種三寶。一理體者。如五分法身。為佛寶滅
理無為是法寶聲聞學無學是。僧寶。二化相者。如釋
迦道王三千為佛寶演布諦教為法寶法門雖多。而以首者言之。
又四諦統攝凡聖因果大小教門廣略。略宜無出此四爾。拘鄰等五為僧寶。三住

持者。形像塔廟為佛寶。紙素所傳為法寶。戒法儀相。
為僧寶。四一體者。如常所論。唯約心體。義分三相。如
涅槃說。三寶同性等。


行宗釋理體



初明理寶文出多論。五分者戒定慧從因受名解脫。
解脫知見。從果彰號。由慧斷惑。惑無之處名解脫。出
纏破障。反照觀心。名解脫知見。滅理四諦滅諦涅槃。
學無學者。初果巳去。同見真諦名理和僧。然此理寶。
[003-0066c]
亦即同體。但望佛僧。證理邊為別。故多論云。佛亦是
法法亦是佛。僧亦是法止是一法。相有差別。故分三
寶。


揀境勝劣



戒疏云。四寶為言。理寶為勝。由常住故為世所歸。餘
三隨設。體是有法。行宗云。理寶勝者理通大小生空
真如是小乘理。清淨心本即大乘理今須約大。以論
勝劣。歸敬儀云。理謂至理。天真常住。還是心體。若爾。
與一體何異。答。一體在迷專據凡說。理寶約證。唯從
聖論故分二矣。是故理寶。獨勝餘三。


廣列四種體相



敬儀濟時云。一體三寶者。一是非二之名體。謂本識之
謂。但目無始心體。性淨如空。妄想客塵。封迷隨染。致
使相從。至于今日。經生歷死。無由厭曉。故經云。諸法
本來性相空寂。眾生妄計。彼此得失。輪回生死。不得
解脫。經云。一切眾生。並有佛性。即我本識。出障嘉名。
迷故曰凡。悟便名聖。所以貧女寶藏力士額珠。性常
清淨有而無用。為惑所覆。無由光顯。如經深叢覆寶
移流雜味。然其本性。光淳無玷。所以前修聞此勵力
勤觀。日故劫新。遂證斯德。及成妙覺。轉依法身。身非
始生。寄緣修顯。後進聞此。興大志求彼去巳還。我云
何住。遵途進德。還登位極。自昔巳來。此乘無權。皆成
正覺。逈出樊籠。俯應群生。興悲赴感。我之與佛。無始
實同。彼以先覺。故先出有。我獨不悟。盤桓下凡。一思
[003-0067a]
此事。悔熱何及。今若不修。後生何據。


又云。言一體三寶者。行者既知。心性本淨。悟解無邪。
名為正覺。覺即佛也。性淨無染法也。性淨無壅僧也。
今覺於本。名始覺也。本實體淨。名先覺也。如此安心。
如此練身。俯仰因循。無念不尅。俗云。惟狂克念作聖。
惟聖罔念作狂。彼沈俗士。尚此放言。豈惟出道。翻無
此致。都不可也。問。卿發斯言。欲何標據。念念總是識
心。言言都非智略。如何依準。得一舉而騰九萬耶。答
曰。夫以聖道遠而難希。淨心近而易惑。為山基於一
簣。為佛起於初念。故萬里之尅。離初步而不登。三劫
之功。非始心而罔就。是知行人發足。常步此心。開示
不由外來。悟入誠因內起。迷時謂禮外境。悟巳還禮
自心。故經云。心想佛時。是心是佛。如是歛念。會必精
勤。積熏不巳。自然清淨。忘此外求。甫當行道。徒役身
心。終為世福。故身子不思。經劫而居退忘。難陀整慮。
終朝而拔其神。


又云。二明緣理三寶者。理謂至理。天真常住。還是心
體。且從染說。無始有終。但為惑網。不能出障。今以三
學。尅剪纏結。惑業既傾。心性光顯。始終性淨。無垢無
終。由法成立。隨境分相。即号此相。為五分法身。謂戒
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也。前之三學。從因受名。由戒護
助。果成法身。故云戒身。定慧準此。可以類知。後二從
果。次第受名。解脫身者。由慧尅惑。惑無之處。名解脫
身。解脫知見。以乃出纏破障。返照觀心。故云知見也。
[003-0067b]
唯佛法中。三乘聖者。具此五分。能為六道。作大歸依。
故論云。歸依於佛者。謂一切智五分法身也。歸依於
法者。謂滅諦涅槃也。歸依於僧者。謂諸賢聖學無學
功德。自身他身盡處也。


明理寶功高歸之益大



又云。由此三寶。常住於世。不為世法之所凌慢。故稱
寶也。如世珍寶。為世所重。今此三寶為諸群生。三乘
七眾之所歸仰。故云正歸。若無專信。雜事邪神。雖受
歸戒。不得聖法。故經云。歸依於佛者。真名清信士。終
不妄歸依其餘諸天神。斯何故耶。以真三寶。性相常
住。堪為物依。自餘天帝。身心苦惱。有為有漏。無力無
能。自救無暇。何能救物。唯出世寶。有力能持。言歸依
者。如憑王力。得無侵害。今憑正寶。威福無涯。故使神
龍免金翅之誅。信士超夜叉之難。五種三歸皆歸此
寶。或即名之同相三寶。由理通三世。義盡十方。常生
三寶。此為至極。經云。若人得聞常住二字。是人生生
不墮惡趣。斯何故耶。以知法佛本性常故。一時聞解
熏本識心。業種既成。淨信無失。況能立願歸依。奉為
師範。固當累劫清勝。義無陷沒。如經有人。受三歸依。
彌勒初會解脫生死。此乃出苦海之津梁。入佛法之
階位。


理寶常住隨相皆是



又云。此理三寶。能生化相。弘道利生罪福通感。調達
出血。業成劫罪。耆域出血。業成梵福。以化佛無心。猶
[003-0067c]
如光𦦨。儀像非情。體唯無記。所感罪福。還約法身。由
顯相狀。法身依故。以法本非形。無漏無色。不以相顯。
群有何依。故立像表真。厥趣斯矣。


理寶常故滅而復興



又云。伹以澆濁在數。倚伏赴機。故列三法。限於萬載。
所以金河西竭。玉關東騖。代出八九。年逾六百。三遭
殄除。終還興顯。有何致斯。曆數末也。澆風不追。固無
傳授。天祿終也。由慈氏運開。緣生道會。淳源將發。交
謝應期。不虗設也。


又云。三明化相三寶者。謂釋迦如來為佛寶也。所說
滅諦為法寶也。先智苦盡為僧寶也。此化相三寶。或
名別相。體是無常。四相所迁。滅過千載。但可追遠。用
增翹敬。以賢劫中。三佛巳往。無我第四。群生何依。長
淪苦海。解脫無路。是以能仁。膺期出世。說法度人。開
八正之妙門。示一真之平道。近出人天之欲泥。遠登
賢聖之津筏。


四明住持三寶者。人能弘道。萬載之所流慈。道假人
弘。三法於斯開位。遂使代代興樹。處處傳弘。匪假僧
揚。佛法潛沒。至如漢武崇盛。初聞佛名。既絕僧傳。開
緒斯竭。及顯宗開法。遠訪華胥。致有迦竺來儀。演布
聲教。開俗成務。發信歸心。實假敷說之勞。誠資相狀
之力。名僧寶也。所說名句。表理為先。理非來言。無由
取悟。故得名教。說聽之緣。名法寶也。此理幽奧。非聖
莫知。聖雖云亡。影像斯立。名佛寶也。但以群生福淺。
[003-0068a]
不及化源。薄有餘資。猶逢遺法。此之三寶。體□有為。
具足漏染。不足陳敬。然是理寶之所依持。有能遵重
相從出有。如俗王使。巡歷方隅。不以形徵。故敬齊一。
經云。如世有銀。金為上寶。無銀有鍮。亦稱無價。故末
三寶。敬亦齊真。今不加敬。更無尊重之方。投心何所。
起歸何寄。故當形敬靈儀。心存真理。導緣設化。義極
於斯。經云。造像如麥。獲福無量。以是法身之器也。論
云。金木土石。體是非情。以造像故。敬毀之人。自獲罪
福。莫不表顯法身。致令功用無極。故使有心行者。對
此靈儀。莫不涕泣橫流。不覺加敬。但以真形巳謝。□
見遺蹤。如臨清廟自然悲肅。舉目摧感。如在不疑。□
我亦爾。慈尊久謝。唯留影像。導我慢幢。是須傾屈接
足。而行禮敬。如對真儀。而為說法。今不見聞。心□由
無信。何以知耶。但用心所擬。三界尚成。豈此一堂。頑
癡不動。大論云。諸佛常放光說法。眾生罪故。對面不
見。是須一像既爾。餘像例然。樹石山林。隨相標立。導
我心路。無越聖儀。


諸文三歸門第十


律宗會元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