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5 四分律開宗記-唐-懷素 (master)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四從九十初至七滅竟。合有三萬七千二百言
西太原寺沙門 懷素 撰


●次明九十波逸提。


先總解七門分別。第一配屬
身語。第二自作教人。第三遮性差別。第四持犯方軌。
第五違制不同。第二六部有異。第七下眾任運。


初門身語位分為三。初有三十一戒身業成犯。次有
二十戒語業招𠎝。後有三十九戒身語合犯。初身三
十一者。二宿強腕覆作屏施別三非宿不外請三坐
及三軍酒水擊半白二隨打搏宮。次語二十者。妄毀
兩同說得女嫌輙譏日悕疑發欲勸毀悔同謗。次身
語合。復分為三。一有兩戒身語止作業共身犯。謂屏
露二敷。若自敷者。是身作業。若教人敷。是語作業。去
時不自舉身止業。不教人舉語止業。出門界犯。豈非
結身。二有七戒。語家止業共身犯。謂覆麤背足二入
聚落輙著不與欲。如覆麤罪。止不露發。名止語業。經
明相結罪。豈非共身犯。餘皆類然。不能繁具。三有三
十戒。語作共身犯。此中位四。一有十九戒。自語作業
假他身犯。若論自作。唯局身犯。今者且就教人義說。
謂掘壞牽用勸然藏煞駈飲使與尼衣投高牀下有
七如教人掘地。雖復言子所教不掘。能未犯罪。要假
所教掘地。方結教罪。故名自語假他身犯。餘皆類然。
[004-0414b]
不能具述。第二有四戒。自身假他語犯。謂讚食減年
不攝屏聽。以尼不讚。食本無𠎝。以假讚故。食方成罪。
此一既爾。餘類亦然。第三有五戒。自身語假他身犯。
如四期索美食。第四有兩戒。自身語假他語。謂異語
惱他及不受諫。異語假僧作白。及須喚問。諫中所諫
之事。通於七犯。即自身語假他語犯。


第二門位分為四。一有一戒。唯教人犯。謂勸足食。二
有十一戒。自他俱犯。謂掘壞牽二蟲恐火藏煞謗捉
寶第十一。第三有十戒。教人有同不同。謂屏露二敷
持衣與尼高牀下七教人潤巳。是則不同犯。直教無
益。但得輕𠎝。此等二十一戒。勸足唯教他。餘通自他
作。第四餘六十八戒中。六十七自重教輕。足食一戒
唯自作業。


第三門。三十是性。謂妄毀兩麤異嫌強牽用譏駈諫
恐煞飲疑覆起說隨擯拒毀同欲悔聽打搏謗。餘六
十戒並悉是遮。


第四門。位分為四。一有十戒。具二持犯。謂說麤輙教
背別二入聚落作餘食法不犯足食勸足淨施問主
無其輙罪。知麤發露僧事與欲。此等二犯名異體同。
論其二持階之兩位。准上應知。不能繁具。次有二戒。
殘宿不受。謂七日盡形。加口法竟不犯。二罪非時無。
不受時藥。唯是身作。以此義殊。故須別說。三有一戒。
唯是作持止犯。謂不攝耳聽戒。四餘七十六戒止持
作犯。亦可不攝耳聽戒唯作持止犯。及前十三小分。
[004-0414c]
亦有作持止犯義。又餘七十六戒。止持作犯。及十三
少分。據別體邊。亦有止持作犯義。


第五門。通而言之。並違佛制。若望成罪。位分為二。但
諸羯磨要須僧秉。僧不秉法。違而無罪。謂異語說欲
及以二隨。故此四戒違僧制犯。自餘諸戒並違佛制。


第六門。有二十一戒。不同此中位三。一有三戒。僧有
尼無。謂輙教日暮譏教。所以可知。二有十三戒。輙重
不同。謂食三衣五坐一行三互角針筒。大僧數故重。
尼為稀故輕。言食三者。謂讚勸索美。衣五者。謂與尼
衣作衣及三過量。餘者可知。三有五戒。犯同緣異。且
背請足食。開緣不同。或可離合不同。與外道食戒。與
緣不同。減年受戒。受緣不同。過量浴衣。用緣不同。或
可名字不同。此等俱得提罪。若為犯同。以緣異故。尼
律別制。制緣別義。至下更門。餘六十九。同戒尼律。直
列戒本。此據位言。細論亦有異者。如覆藏僧寬尼挾。
或有境界翻倒。如毀兩二宿過五六語等。此隨義別。
可以思之。


第七門。前教人犯四位之中。取第二第三兩位教人。
二十一戒除屏露二敷。餘十九戒有任運義。餘無可
知。


故妄語戒 所以制者。懷道之人。言須稱實。今反違
想背心。欺誑前境。令他虗解。自失聖利。過中之甚。是
以故制。言釋名者。了心不實。名之為知。求犯不虗。稱
之為故。言不稱實名妄。陳彰在口名語。是名故妄語。
[004-0415a]
別緣有六。一人。二作人想。三違想說。四知違想說。五
言彰了了。六前人知解。闕緣比知。具七方便。犯相可
解。戒本三句。廣文具解。初句可知。二知而妄語下合
解二三兩句。於中文二。初解妄語方法。二於大眾中
下明輕重相。前文復二。初至逸提對外事明違。二所
見異下約內心辯妄。前文有四。一列八種不淨語境。
二解八種差別離合。三若不見下誑人犯義。四本作
是念下前後方便。前文先列不見等四。次列見等四。
次釋先解後四。見聞觸知。見者。具五緣故。名之為見。
一眼根不壞。二有色境。三假空。四須明。五作發識意
耳聞四緣。一耳根清淨。二有聲境。三假空。四作發識
意。觸具三緣。一三根不壞。二有觸境至根。三作發識
意。意知一切。不假具緣。問所以六根三合三離。答多
論第六云。三根性利。力用偏多。各分為名。三根性鈍。
力用處少。總名為覺。復次三根能遠取境界。各分為
名。三根近取境界。故合為名。次却解前不見等四。言
不見除眼識者。除猶無也。謂無眼識。名為不見。既言
餘五識是。明知以五識所得誑他。亦是不見。下三釋
相。准此應知。如是解時。不見等四。以無為境。所違境
寬。如似直爾不見。是名不見。餘五識所得亦是不見。
論其所稱即狹。謂對不見言見。見唯眼識。是故言狹。
此一既爾。下三亦然。下四見等以有為境。所違境狹。
謂唯眼識。所稱體寬。謂不見等。次明妄語。先解不見
等六心。約義具明。應作二十四句。今據位說。故總為
[004-0415b]
六。釋此六心。二門分別。第一定心名字。第二問答分
別。初定心者。位有其四。一無想心。二有想心。三有疑
心。四無疑心。今言六者。無想唯俱違。有想單違心。有
疑無疑中。各出單違心。是則初三五俱違句。二四六
單違心。第二門。問所以無想心中伹有俱違句。有想
心中唯單違句。不同有疑及無疑中。各有單違及俱
違句。答想是徹不得同疑。所以爾者。以想一向知無。
不得言有。言有即是初句。心境俱違。想若實有。說實
不犯。違此想說。方名犯者。此是違心。望境是順。即是
第二境順心違。以斯義故。無想唯俱違。不得有單違
句。以單違心。即是第二。有想唯單違。不得有俱違句
以若俱違。即是初句。疑是兩緣。得有隱沒。是故疑中
單俱並具。問所以此無妄心不同謗者。答謗取虗心。
要必須妄。若不妄者。心實豈成。此取違心。必不得妄。
若當妄者。心實豈成。次隨文釋。初句實不見等。答言
見等。此是無想心中心境俱違句。第二實不見等。謂
有見等。誑言不見等。即是有想心中境順違心句。第
三實不見等。內生疑心。不知為見為不見等。誑言無
疑。我有見等。即是有疑中俱違句。第四實不見等。生
疑同前。誑他無疑。我不見等。即是有疑中單違心句。
第五實不見等。復無疑心。便言有疑。我有見等。即是
無疑中俱違句。第六實不見等。亦無疑心。便言有疑
我不見等。即是無疑中單違心句。此應廣說者。謂舉
後四見聞觸知作法同前。不能重述。次前後方便者。
[004-0415c]
具應有八。為取成提。但有四句。初一句三時有心。次
有二句。二時有心。一時無心。後有一句。根本有心。前
後無心。餘有四句。皆不成提。謂根本無心。前後有心。
前一有心。後二無心。後一有心。前二無心。此三吉羅。
三時俱無心。不犯。次約內心者。行心見虎狼。口言見
佛像。答他異本所見。故曰所見異。行心忍苦。誑他得
樂。行心之中。希於財色名欲。答他欲得聞法。心得冷
觸。言得熱觸。實作怨想。言有親想。行心緣此。答言緣
彼。次輕重文二。一當宗結提。二默妄結吉。多論。若先
無心妄語。誤亂失口。盡吉羅。若說法議論。若傳人語。
若凡說一切是非。莫自稱為是。常令推寄有本。則無
過也。次下明開不見等四。開前六中。初三五見等四。
開後六中。初三五意有見想。便說開前六。第二句理
應更有意有不見想。便說開後六中第二句。復應更
有疑。疑便說開。前二六各第四句。復應更言意有無
疑。便說開前二六。各第六句。又解不見等四翻前六。
見等四翻後六。意有見想者。翻所見異等。


次毀呰戒 出家理應遞相讚美。令彼歡喜。不癈正
修。今以鄙語傷人。過於劒割。惱處不輕。故所以制。別
緣具六。一大比丘。二作毀呰語。三知是毀。四作折辱
心。五言彰了了。六前人知聞。戒本三句。釋中初一別
解下二合明。合明文二。第一惡法毀呰。第二若以說
下善法毀呰。前文有三。初列七種惡法。先列章。次解
釋。二若比丘下行罵方法。亦先列章。次解釋。三若比
[004-0416a]
丘下結犯。次善法行罵有三。一列。二釋。三結。餘文可
知。


次兩舌戒 出家理應同心和合。今傳屏言。破壞彼
此。故諍未有令生。巳有不滅。惱壞不輕。是以聖制。別
緣有六。一大比丘。除破僧伴助。二說鄙惡事。三傳於
彼此。四作離別意。五言章了了。六前境知聞。多論四
句。或有兩舌。非妄語。非惡口。傳語實說。故非妄語。以
耎語說。故非惡口。以離分心。故名兩舌。或有兩舌。是
妄語非惡口。以作別離心故是兩舌。以妄說故是妄
語。以耎語說故非惡口。或有兩舌。是惡口非妄語。以
作別離心故是兩舌。以麤語說故是惡口。當實說故。
非妄語。或有兩舌。是妄語是惡口。以作別離心故是
兩舌。以妄說故是妄語。以惡聲說故是惡口。妄語惡
口四句亦爾。戒本三句。廣中具釋。兩舌者下釋第二
句。此中有二。初列所鬪亂境。境有十眾。道俗各五。互
歷為頭。總成百句。次鬪亂下出所傳言。若比丘下釋
第三結罪句。此鬪亂境。雖列十眾。論成提者。局大比
丘。問所以毀呰有善法。此無者何。答此以屏傳善法
無惱。前為對面。故有輕𠎝。


次與女人同室宿戒 男女形殊。理須別處。至於宿
止。須避嫌疑。今輕同宿。容生穢染。為患不輕。是以聖
制。下諸染戒。制意同此。別緣具五。一人是女。但是人
女。不簡道俗親疎。人別餘趣。女簡異男。二室相成就。
三共同室宿。四知共同宿。五隨臥轉側。緣中似犯。寄
[004-0416b]
緣制戒。以愛盡人無心故違。文中有三。初則寄緣似
犯。第二彼婬女下顯實無違。第三婬女見下悔過獲
益。舊解。以羅漢具二解脫。呵無癡言。此解不然。羅漢
亦得言癡。如上明訖。又同行戒中有多種漏語。又足
食戒非時戒中。呵無癡漏之言。犯此二戒之人。豈是
羅漢。又諸尼戒呵處。亦無癡言。戒本四句。廣釋可知。
多論第八。若房中有一女一提。有十女十提。此戒亦
身教成罪。亦人上成罪。一臥一提。十臥十提。是名身
教成罪。若一臥一女一提。若一臥十女十提。是名人
上得罪。五分云。若同覆異隔。若大會說法。若母姉妹
近親疾患。有有知男子自伴不臥。皆不犯。開文除自
病不犯。下戒亦爾。


次與未受具人同宿過三夜戒 多論第八。與諸比
丘結戒者。為佛法尊重故。為息誹謗故。所以聽二宿
者。以都不聽。或有失命因緣。又有種種惱事因緣。以
憐愍故得共二宿。以護佛法故不聽三宿。別緣具五。
一未受具男子。簡去女人。女不開二。何有過三。二室
相成就。三共同室宿。四知共同室。五過三夜犯。問諸
比丘違羅云出。正順佛教。如何呵言癡人無慈。答夫
為弟子之法。每事須諮。今輙駈遣。豈非失儀。佛因事
故制。因事故開。是故呵言癡無慈耳。滿戒四句。一犯
人。二未受具人。三共宿。四過三結罪。然前開中。若墮
三宿。明相未出時。應起避去。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
未受具人去。是則三四具明應不。戒本直結過三夜
[004-0416c]
罪。廣釋但論第四夜𠎝。以言隨脇犯。明知即是第三
夜避明相人。釋相可知。


次與未受具人同誦戒 多論。四義故制。一為異外
道故。二為師與弟子差別故。三為分別言語。令分了
故。四為依實義不貴音聲故。別緣具五。一是佛所說
法。二是字句味。二未受具人。四齊聲同誦。五言說了
了。戒本四句可知。解中上二別釋句義。下釋第三句。
此中文二。一解同誦。二出法體。前中復二。一列。二釋。
釋中句義者。二人齊聲。同誦句義。表行理周。名為句
義。非句義者。前說未終。後人抄誦。表行不周。名非句
義。此亦獲提。為令教義表行不周。何以非犯。下二釋
相。准例應知。但阿羅波遮那者。是名欲顯名表體周
是字義也。法者。見論云。若佛涅槃後。迦葉為上座。五
百羅漢所集三藏。同誦此法。得波逸提。准此末代菩
薩聲聞造諸論者。誦皆不犯。此中聲聞等說者。謂得
佛印可。以成經也。次若比丘下。釋第四結罪句。一說
者舉前句義。二說者句味。三說者字義。亦可隨誦句
味字中有一二三。了了皆犯。且舉三為法。餘亦類然。
若口授者。誦被抄言。若書授者。寫被截句。餘相可解。


次說麤罪戒 多論第六。與比丘結戒者。為大護佛
法故。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
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未受具人說比丘過惡。若說
過罪。則破法身。別緣具七。一是比丘。二犯麤罪。三知
麤罪。四向未受具人說。五無因緣。除被差者。六言彰
[004-0417a]
了了。七前人聞知。滿戒五句。一犯人。二知麤罪。三向
未受具人說。四除差不犯。五結罪。釋中先解第三。却
解第二為異。此定麤罪。但初二犯文中除僧羯磨者。
藉說調達為緣。理實結罪。唯初二犯。故多論云。若說
出佛身血壞僧輪。對首偷蘭。若說四事邊十三事邊。
一切偷蘭。得突吉羅。解第五句。文開為四。一說他。他
中有二。二自說。問所以自說麤罪輕者。答他數自稀
故。又解說他過多。一自壞。二惱他。三壞俗。自說𨷂無
惱他。是以但吉。三餘眾。四境想。


次實得道向未受具人說戒 所以制者。多論二義。
一為大人法故。若稱德行。覆藏過罪。是小人法。二為
平等法故。若自稱聖德。則賢愚各異。前人於眾僧。無
平等心。別緣具五。一內有實德蠲上慢。二自言巳證。
三向未受具人說。四言彰了了。五前境知聞。此無別
緣。取大妄中實者制。舊解云。此聖人制竟。不復更犯。
謂制聖遮凡。此義不然。如學人猶有故犯。此非性戒。
何廢有違。以此義惟。還是制聖。凡得不淨觀等。亦成
其犯。戒本五句。一人。二所向說境。三說過人法。四自
說巳證。五結罪。釋中具解。若彼下解第五句。文四可
知。


次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戒 說法開生。理無強授。
事不應時。反增奢慢。然雖染境亦須接引。若全不開。
永絕出路。故復開聽齊五六語。過則招譏。是以制犯。
別緣具六。一是女人。二知是。三不請。四無俗男。五言
[004-0417b]
了。六過五六語犯。若請隨說。設過不犯。滿戒五句可
知。釋中相顯。有知男子者。多論云。謂解人情語言意
趣。可作證明。若方類不同。一切不聽。男子必是白衣。
一切出家人不得。以相同故。縱使眾僧集會。亦不得
為說。為尼說者聽。以得教誡故。五分。比丘為女人說
五六語竟。語言。姉妹法正齊此。從坐起去。更有因緣。
還復來坐。為說不犯。若說五六語竟。更有女人來。為
後女人說。如是相因。為無量女人說。皆不犯。若自誦
經。女人來聽。若女人問義。要使得解。過五六語。不犯。


次掘地戒 多論。此戒及壞生戒。制有三益。一為不
惱眾生故。二止誹謗故。三為大護佛法故。若不制者。
一切國王當使比丘。種種作伇。有此戒故。帝王國主
一切息心。別緣具五。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
四使人掘時不作知淨語。五隨傷結犯。立戒有三。一
對自掘略立。二以教掘不作淨語。制相未圓。更明隨
結。三制滿足。滿足五句。一犯人。二自作業。三所傷地。
四教人業。五結提罪。釋中初三別解。若用鋤下。合解
二四五三句。然釋地中。初總分二。伹未掘地為一即
定。巳掘地中更分為二。是則地體開合為三。不問覆
露。壞者皆墮。僧祇十九。地有二種。謂生及作。生者大
地。作有二種。一者基。二者上。基作者。露地墻壁。上作
者。重閣屋上覆土。此等地體。壞者皆提。見論。地有二
種。一者真地。無有沙石瓦礫純土。二者非真地。應取
少土以水洮看。若四分石一分土可得掘。若掘真地。
[004-0417c]
掘掘提罪。次下合解文中有五。第一損地結罪。僧祇
云。自手者。若身身分身方便。身者。舉身跳擲走來走
去。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膝若肘若指示。身方便者。若
鍬钁斧釿竹木自手掘地。若遙擲欲令壞者。波夜提。
又云。若比丘欲使平。作方便掃地。越毗尼罪。若傷如
蚊脚。波夜提。不作方便無罪。若方便曳木。若駈牛馬
等。亦如是。若河邊坎上以脚蹹。隨蹹夜提。若池坎岸
邊行土崩無罪。若土塊一人不勝。破者提。破減一人
重者無罪。若死土被雨。巳不得自取。使淨人取。盡雨
所霑際。然後自取無罪。若新雨後。比丘不得自抒井。
應使淨人抒。若淨人小不能者。當先令淨人擾濁。然
後自抒。若池水潦水。新雨後。比丘不得自抒。若牛馬
先涉。得自抒。若瓨瓶水等諸物於露地雨後。比丘不
得自取。使淨人知。第二打杙入地。僧祇云。若地打橛
越毗尼。傷如蚊脚提。拔橛亦爾。第三地上然火損地
故提。見論。若把火燒手。擲地不犯。第四境想可知。第
五失法罪。見論十五。若比丘語淨人言。汝為眾僧掘
地及斫木不犯。若指示教掘是斫是提。今准此文。但
不作淨語。不問現不皆提。下眾無事自掘者吉。若為
三寶利益。開掘無罪。故下藥法中云。僧得菓園。不知
誰撩理。佛言。僧伽藍人若沙彌。壞生義亦同此。開文。
直許除土。不得損地。見論十一云。若人放燒火來近
寺。為護住處故。比丘得鏟草掘土以斷火不犯。下文
祇洹外火燒蔓筵來至。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聽逆
[004-0418a]
除中間草。若作坑塹斷。若以土滅。若逆燒。文中不言
遣淨人作。計有此事。亦開無罪。


次壞生戒 制意具緣同上。無別犯相。是房舍戒緣。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壞業。三所傷境。四結罪。釋中初
句可知。次略釋第三句。一切草木為非人所依故。十
誦。第十村者。謂生草木眾生依住。眾生者樹神等。乃
至都道神。蚊䗈蛣𧏙蛱蝶等。乃至蟻子是。眾生以草
水為舍。亦以為村聚落城邑。若斫截下釋第二句。若
一葉壞。多生隨壞。獲多罪。故十云。若比丘一時燒五
種子。一時犯五提。一一燒一一提。村者村有五種下
廣解第三。此文有三。一舉。二列。三釋。列中有五。義合
為三。謂根枝子。文分五者。根中不假節生者。作根種
之名。假節生者。作覆羅之稱。枝種分二。義亦如之。子
子種中當體為一。始末差分。離成五種。僧祇十四。對
此五種。明其淨法。根莖二種。若刀中㭊淨。節種刀中
㭊淨㭊。若甲摘却互目淨。心種羅勒蓼藍。若平揉
[打-丁+修]淨。子種者。十七種穀。脫皮淨。火淨通五種。又云若
僧中行豆胡麻苷蔗等。上座應問作淨未。若言未作。
應使作淨。若言巳作應食。若在一器中有眾多菓。若
一菓處作淨。餘者亦通得為淨。若在異器者。別須一
一器作法。若苷蔗着葉者。當莖莖別作淨。若無葉者。
得合束如菓總淨。又摩摩帝有倉穀未淨。畏年少比
丘不知法。使淨人火淨。至倉穀盡。比丘恒得語言舂
去不犯。僧祇三十一云。菓欲食核者。火淨巳聽食。若
[004-0418b]
皮淨不火淨食核者提。若火淨不皮淨。皮核俱得食。
若不火淨不皮淨食者。一提一越。若俱作無罪。夫作
淨者。不欲令永不生。但為息外道謗。故言沙門淨法。
次下翻釋並見論第十五。呵梨陀者黃薑。文中唐梵
並彰。憂尸羅是香菜。貿他致咤是雀頭香。盧犍者黃
連。陀樓者外國草名。柳者可知。舍摩羅是菩提樹。婆羅醘
陀者貝多樹此二種樹唯見交廣有。餘方不見。蘇蔓那華者。其華香
氣與末利相似廣洲有其華藤生。蘇羅婆者不得此草名。菩醯那
外國草名。餘相可解。若生下釋第四句。亦是結業輕重文。
文中七句。第一境想。據壞生種。一提四吉。僧祇云。以
五生種。擲池水中。若井中。若大小便中。糞掃中。得越
毗尼。若種爛壞者波夜提。若比丘欲使草不生故在
中經行。行時越毗尼。傷草如蚊脚許。得波夜提。如是
立坐臥亦如是。若斷生青耎葉波夜提。若斷長足堅
強葉波夜提。若葉巳衰黃者越毗尼。若風吹三種葉
落。取用無罪。若摘生華提。半熟者越毗尼。熟者無罪。
第二草木下約生相明壞。餘文可解。淨語者。五分第
六。比丘一一所須。語淨人言汝知是。若不解。復語言
汝看是。若不解。復語言我須是。若不解。復語言與我
是。僧祇云。若為僧作知事人。一切不得作不淨語。截
是。破是。碎是。燒是。剝是。皆應言知是淨是無罪。多論。
三眾是淨人。故不犯。開中皆無損心。僧祇。若山中住。
泥雨滑。行欲倒地。捉草挽斷。挽斷復捉。如是無罪。若
為水漂。捉草隨斷。斷亦無罪。
[004-0418c]


次異語惱僧戒 出家理應清心守道。有所言說。須
合軌儀。今乃棄實懷虗。矯言綺說。業雖是微。惱僧至
極。是以眾僧立法呵制。違法重作。故獲提𠎝。別緣具
五。一身語互綺。二數作不止。三僧立制法。四如法喚
問。五重作結犯。若僧未作法前。違者吉罪。若作法巳
即獲提𠎝。但語業綺者。作異語之名。身業綺者。作觸
惱之稱。此則二結同為一戒。以不隨問答惱僧不殊。
下戒亦以知事一故。二結合制。故九十中唯此二戒
合制。前語綺文四。一起過。二呵責。三作法。四立戒。次
結身綺亦四如前。戒本三句。釋中。初一別解。下二合
明。五分。不隨問答。問問皆提。此言一切盡提。同彼問
問。若上座喚者。汎明應不。五分開云。若誤取他語而
答。及先相恨不共語故不答。不犯。


次嫌罵戒 凡僧務事廣。處之寔難。故簡德人。如法
撩理。理應知勞讚德。翻乃俠情嫌罵。事既不輕。故須
聖制。釋名者。見而不聞處。說有愛等名嫌。聞而不見
處說名罵。前後二結。合為一戒。別緣有六。一是知僧
事人羯磨差者。二知是。三如法經勞無有愛等。四說
嫌罵語。五言章了了。六在前人見而不聞。聞而不見
內。結犯嫌。制文三。一起過。二呵責。三立戒。罵亦同爾。
戒本三句。釋相可解。


次露處敷僧臥具戒 多論。三義故制。一為行道安
樂。二為長養信敬。三為令檀越善根成就。故母經第
四。所以教諸比丘。護敷具者。見五種過。一不令風吹。
[004-0419a]
二不令日暴。三不令得天雨。四不令塵土分土土分
土之。五不令虫鳥敷具上放不淨。別緣具七。一是眾
僧臥具。二知是。三露處。四為巳受用。五自敷教人敷。
六去時不自舉不教人舉。七出門便犯。戒本四句。一
犯人。二是僧物。三露處下為巳敷用。四捨去下結罪。
辨相具解。初句可知。釋處第二句中列三種僧物。與
前迴僧物戒同。文雖是同。迴收義別。故此三中詳其
文意。初三獲提。第二小罪。亦可此三同是僧物。齊皆
犯提。五分。有諸比丘見僧臥具敷在露地。以不自敷。
不使人敷。巳不坐臥。而不收舉。佛言。若見僧臥具敷
在露地。而不舉者波逸提。有諸白衣來入僧坊。索僧
臥具。在露地敷。佛言。伺候去時舉不波逸提。復有白
衣請僧。借僧臥具。於家敷之。諸比丘坐去不舉。波逸
提。比丘到尼僧坊。露地敷尼僧臥具。謂非僧臥具。而
不舉者。亦波逸提。若比丘下解第三句。去後下解第
四句。此中文二。先解舉法示不犯相。次若比丘下違
法結犯。文四可知。


次屏處敷僧臥具戒 制意具緣等如前。戒本四句。
一犯人。二於屏處敷臥具。三若自等者為巳受用。四
去時下結犯。釋中前三可知。若去時下解第四句。此
中文二。初明永去。文二可知。次辯蹔行亦二如上。開
中亦二。初開永去。次若時還下開蹔。


次強敷臥具戒 先自施功。求得住處。後來理應籌
量進不。今乃強逼。事爽物情。過狀不輕。故須聖制。別
[004-0419b]
緣具五。一先住巳定。二知住巳定。三強敷故惱。四無
因緣。謂無親友人許及病二難。五隨臥犯。滿戒四句。
一犯人。二知先住處。三後來下強敷逼惱。四作如是
下結犯。文言作如是因緣者。謂作逼惱因緣。非餘者
非餘不犯病等諸緣。非威儀者。彰過結犯。釋中。初三
別解。若比丘下合解。二四句。


次牽。他出房戒 僧房屬眾。非局別人。輙以嗔心。駈
逐前住。然先住者。居止巳定。反被後駈。傷情太甚。多
論。結戒者為不苦惱眾生故。為滅鬪諍故。別緣具六。
一春冬僧房。二先止巳定。三住惱彼意。四嗔心牽出。
五無因緣。謂被舉等隨。六出門犯。問前房開親不論
淨穢。此何局淨而不除親。答前是私處。不簡淨穢。屬
先借者。親則無𠎝。此是僧房。淨者得住。不得開親。穢
駈不犯。戒本四句。辯釋可知。五分。若於後屋牽至前
屋。若於前屋牽出戶外。若於戶外牽至𨓍中。若於𨓍
中牽出𨓍外。皆波逸提。若牽無慚愧人。若欲降伏弟
子牽出。不犯。


次重屋上坐脫脚床戒 比丘作事。理宜審諦。危險
之處。特須安庠。今於重屋薄覆之上。恣心受用脫脚
之床。墜墮傷人。惱他故制。餘相可解。


次用蟲水戒 出家理應慈心愍物。傷生造作。豈是
悲人。別緣有四。一是蟲水。二知。三不作漉法。四隨用
結犯。滿戒五句。一人。二知有蟲。三自洗泥草。四使人。
五結罪。釋中。初一別解。下四合明。合中。物三一蟲水。
[004-0419c]
二蟲漿。三境想。多論第六云。此煞生戒凡有四戒。此
戒最是先結。既不得用有蟲水澆草和泥。便取有蟲
水飲。既不得用一切有蟲水。便故奪畜生命。既制不
得奪畜生命。便奪人命。凡奪物命。有四結戒。以事異
故。盡名先作。若比丘取有蟲水澆草和泥。隨用多少。
用了波逸捉。若欲作住處。先應看水。用上細疊一肘。
作漉水囊。令持戒審悉者。漉竟著器中。向日諦看。若
故有蟲。應三重作囊。若故有蟲者。此處不應住。餘如
雜法中明。見論。自澆隨息。一一得提。教他澆。隨語語
得提。


次看覆屋過三節戒 縱貪重覆。令屋崩摧。損業喪
功。招譏故制。別緣具四。一為巳作屋。二使人覆。三三
節未竟不離見聞處。四第三節竟便犯。餘相可解。此
戒事稀。不能繁釋。然三節相難識。如緣中說。以草三
重覆故。名為三節。五分。若至第四重。若草若瓦若板
覆。一一草瓦板。皆波逸提。


次不被僧差輙教授尼戒 此有三意。一尼請教授
意。女人出家。本以遵崇敬法。今既入道。理應䖍奉修
行。若不半月請示行儀。觸途未明。豈能修進。第二須
教授意。女人在道。不可安然。理須進修。階其出益。祇
欲修進。𨷂於遊方。故藉大僧示修軌則。第三須差意
者。教授事難。須備德行。由此委眾量遣德人。既不蒙
遣。輙往宣揚。於教有遣安能利物。


別緣具五。一不被僧差。二往尼處。三集尼眾。四說八
[004-0420a]
敬及法。五隨說言了。犯相文二。一開聽教授。二因聽
起過。前文有三。一明尼請教授。二爾時下依請差遣。
三爾時尊者不依差進詣。前文有五。一列尼所依眾。
文列十二人。等者等取五百。為須諮決疑滯。故依大
僧。二列能衣尼眾。十五人等。亦等取五百。三明愛道
請僧教授。問何不請佛而請僧耶。答以順敬教。故不
請佛。爾者敬教巳有半月請言。何不直來求僧。而更
白佛。答敬教雖有此言。比丘未蒙。佛遣愛道。懸知不
得。故更白佛。教誡說法者。謂理行法也。四佛告下依
請聽許。多論第七云。所以令諸弟子教誡尼者。答有
四義。一以現無恡法故。二師與弟子知見同故。三欲
現槃特比丘功德智慧故。四為諸比丘於尼眾各有
因緣應受化故。五既蒙遂請致敬還退。次差遣文三。
一告令差遣。二奉命差遣。三預生譏毀。為明教授師
難。要須具位。又為生下二種教化。為有信人說法教
化。為譏毀者神足教化。次進詣教授文中有二。一說
法方便。二爾時愛道下正明說法。前文有四。一將伴
進詣。二尼眾迎逆。三尊者就坐。四尼眾起集。若不來
者。應須與欲。故尼律云。三寶瞻病事。聽屬授教授師。
於尼應如女想。尼於教授師。應如佛想。次正說法。先
為信人。次為無信。前文有三。謂三請三說三中各四。
一愛道請。二正為說。三說巳入禪。四尼眾譏敬。唯第
二文闕無。第四前正說中所說偈者。即是般陀得道
之偈。偈中分三。初二句證法。次四句舉喻。後兩句顯
[004-0420b]
勝。前文證得無漏。鑒理分明。故曰入寂等安樂。次喻
為兩對。舉事樂來況。皆以後句釋。前世中為最。次顯
勝者。非直慢除。餘惑亦盡。此惑盡證滅。稱云第一亦
可。次前四句是有漏樂。此下兩句是無漏樂。無漏勝
有漏。更無過此。故曰第一。次入禪譏敬如文。但以渴
法情殷。樂聞無厭故。復二三重重請說。次為無信人
神足教化。十誦十一。種種現神力巳還坐本處。諸比
丘尼見巳輕心滅盡。生信敬心。尊重淨心。拆伏憍慢。
即隨比丘尼所憙樂法。所應解法。而為演說。眾中有
得須陀洹果乃至阿羅漢果。有種聲聞道因緣者。有
種辟支佛道因緣者。有發無上道因緣者。爾時眾中
得如是種種大利益故次起過。文二。初口差起過。二
界外自差。此二文中各三。謂起過呵制。前過文二。初
告尼眾令知當他。問可不時。次進詣教授文中復二。
前進詣集尼。即是說法方便。第二正明說法。說法文
四。一明六羣所不說法。且舉三科。類餘亦爾。二但說
下出所說法。反前正法。三或㗛下非法威儀。反前神
足。四明尼眾歎默。反前譏敬。次呵責立制如文。次過
三中。初文有四。一界外自差。二遣尼白眾。三比丘間
呵。四尼為白眾。次二眾白佛呵責。次立制法。要具十
德。方堪教授。此中文三。先標。次列。後結。戒律具足者。
奉持戒行。毫釐不虧。防護律儀。心無退屈。多聞者。博
考經論。問無不和。採摘群言。庶事能決。誦戒者。兩眾
木叉。善持不忘。決斷無疑者。非直誦文。亦能裁義。善
[004-0420c]
能者。開導應法。與理無差。族姓者。生處高門。人標望
美。顏貌等者。色相端嚴。覩者發欹。堪任等者。說法開
生。稱機愜欲。問此與前善能說法何別。答前說稱法。
無顛倒過。未必即能。應機愜欲。此為稱機。與前有異。
不為佛等者。謂壞異見出家者。故言不為佛。出家而
被法服。犯重法。准此即應云為佛出家而被法服。不
犯重法者。堪教授尼。問何為重法。答准善見論。即是
汙尼三眾摩觸二麤者。以為重法。以作此事。縱悔清
淨。尼見猶慢。不聽教授。又解犯一切殘。名為重法。縱
使悔巳。亦不聽教授。類知提等懺竟。即得教授。問此
與初德何別。答犯殘悔竟。具初𨷂九。犯餘未悔。具九
𨷂初。餘若悔竟。九初俱具。殘若不悔。九初俱𨷂。滿二
十歲者。見云。持法堅固。少有退敗。年少輕躁。易可退
敗。問未知差無德人羯磨成不。答今古諸師咸言。下
至具五。差得成就。為簡全無德人。永無教授之義云
云。成立不能具張此等。釋者不了緣法如非。今解得
成所以成者。以不牒德入羯磨中。如餘恣等。差人亦
須其德。彼然𨷂德。謂成不疑。此與彼同。何繁致惑。無
德度人其類亦爾。爾者何以人衣互非。無緣受日。妨
難處房。除村衣界邊等受人。總不成就。答比以牒緣。
入羯磨法。以事非故。法並不成。此則類餘一切羯磨。
羯磨文中牒事者。事非不成。文中不牒事者。縱非法
得成就。爾者如何。下文云。下至具五德。應教授尼。答
文中但言具五應教授。不言要五。差得成差。又問如
[004-0421a]
結大界不牒道。遠隔河若也。道遠隔河。作法應就。答
道遠隔河。文雖不牒標相。入羯磨中。以若道遠隔河。
不成安唱。安唱既非。羯磨焉得。又以文稱同一住說。
若有此礙者。不成住說也。


戒本三句。一人。二不差。三教誡下結罪。釋中初句可
知。次合解二三兩句。於中文二。先解被差人教授儀
軌。次若僧下解不差結罪。前文復二。一解僧差可知。
二解教授儀軌。此中復二。一解教授所說法體。二於
說戒下釋教授儀軌。前說法體是八不可過法。文中
有三。謂標徵列。義如下辯。次儀軌文四。一對僧請時。
二眾為差時。三尅定期往時。四迎供教授時。定文雖
爾。釋義四門。一約時。二約處。三約人。四約法。一約時
者。時總有六。一尼眾差請人時。二屬授比丘時。此上
二時在尼法中。三為尼對僧請時。四眾為差遣時。五
尅定期往時。六迎供教授時。此之四時。並隨文解。然
教授時。母黑白月。除去前三。及以後二。故僧祇云。白
月一日至三日。是名時未。至十四十五日。是名時巳
過。中間十日。任取一日。往要與此時相應。方免日非
之罪。第二處者。處唯作法。作法之中大界非小。此大
非小。通於六時。第三人者。僧尼二眾咸須滿五。數雖
滿五。但是四人僧攝。然尼使人明須解法。愚訥不了
者。不堪為使人。比丘受屬者。理亦須然。僧祇二十七
云。從今巳後。比丘尼與欲應受。除五人。一上座。二教
授尼人。三誦木叉人。此三應各自說不應受。四守房
[004-0421b]
人。五病人。此二應言我不至。僧中更與餘人。若言我
是乞食。阿練若糞掃衣。大德不取者越。眾既滿和。非
病理合差遣。然所差者。具德如前。第四法者。白二非
餘。彼此二眾。差法並然。復應更有屬授法及對眾請
法。此文但有廣法。而無略法。五分二十九。有略法。彼
云。有諸比丘尼與比丘共布薩。見比丘犯罪。便欲舉
之。以是白佛。佛言。比丘尼不得共比丘布薩。應半月
請。一比丘令從比丘僧。乞教誡人。諸比丘不肯為乞。
佛言。聽尼為作供養。鉢囊漉水囊。腰繩香油。前食後
食。或未布薩為白。或巳布薩。乃白佛言。不應爾。應唱
不來。諸比丘說。欲清淨時。從坐起。在僧前立。白言。大
德僧聽。其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頂禮和合。比丘僧足
乞教誡人不言三說。若無教誡人者。上座應答云。此無教
誡人。又無能說法者。汝等莫放逸。此比丘明日尼來
時。應如是傳上座語語。釋文可知。


次解不差結罪。文分為二。一結不差日非。二明不問
計。先解初文。古舊釋云。若僧不差說八敬吉。以八敬
文。定生患義微。故犯輕罪。說法寬慢。耶正難分。容說
耶法壞尼心行。生患義多。故犯提罪。若日非說二。同
犯吉羅。以俱日非不聽教授。更無餘過。故同小罪。通
對被差人。可為四句。不差有二。若不差非日。即得四
罪。三吉一提。是日二罪。一提一吉。若被差人日非犯。
二吉羅。是日往者。輕重無犯。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
說八敬吉者。一得不差說敬吉羅。二犯日非吉羅。並
[004-0421c]
得二吉。是以雙結。容是日往。所以言。或次明不差說
法提。問所以說法但舉不差。不牒日非耶。答前說八
敬不差日非。同犯吉羅。以一罪名。括二罪種。故須並
牒。此中不差說法。罪重日非。便輕非但種別罪。名亦
異濫。故不牒非。謂說法無日非吉。今解不然。說八敬
亦得提罪。言僧不差或非教授日往說八敬吉者。舉
敬結日非罪。非是說八敬𠎝說敬得提。戒本巳結。如
戒本云。教誡者提。釋中教誡者。八不可違法。又五分
云。教誡者說八敬法。若不差教誡。比丘尼語。語波逸
提。伽論第二云。何教誡尼。答說八重是名教誡。故此
二戒合制還同異語嫌罵說敬得提。戒本中結說法
獲墮。廣釋中明。又解脫敬及法同得一提。若說敬不
說法。或說法不說敬。各獲一提。若俱說二。共得一罪。
以同一業。如俱過房。文中結罪。綺年不同。舉八敬結
日非。陳說法論輙罪。日非亦然。同結一罪。心業不異。
豈獲兩𠎝。十誦教誡。一尼一提。乃至四尼四提。次不
問訊。結業如文。尼及沙彌等吉者。皆由不得僧命輙
互往來。為使者是。


次說法至日暮戒 書一日詳聚。尚避嫌疑。況暮交
參。不招譏謗。別緣具六。一是僧差。二集尼眾。三教誡
說法。四日暮。五日暮想。六隨說不絕。戒本三句一人。
二為僧所差。三教授結罪。釋中上二可知。教授者下
釋第三句。文四。應知以緣起是比丘住處故。開文。開
比丘尼寺。伽論第二問云。頗有比丘。日沒時。教誡比
[004-0422a]
丘尼。不犯耶。答有若比丘尼寺中聚落中近聚落寺
中白衣家不犯。聚落外犯。次譏呵。教授師戒僧差德
人教授尼眾。本情為法。不希飲食。見他得利。嫉妬譏
呵。惱亂德人。故須聖制。別緣具六。一是僧差。二情為
法。三得供養。四生嫉妬。五譏言了。六前聞知。戒本兩
句。解釋如文。尼等三眾稀故吉羅。


次與非親里尼衣戒 意如前明。別緣具五。一是大
尼除下二眾。二非親里。三非親想。四與應量衣。五除
貿易。五領受犯。滿戒五句。一人。二非親尼。三所與衣
體。四除貿易。五結罪。多論。應量衣鉢俱提。不應者吉。
解釋可知。


次與非親里尼作衣戒 不能自尊。輙為尼作。非直
招譏不輕。亦乃於道為耻。別緣具六。一是大尼除下
二眾。二非親里。三非親想。四故心為作。五除因緣。開
文為借。六隨作結犯。滿戒四句。及釋可解。問所以作
衣針針結罪。答以過失多。復妨修道。故隨作結。不待
全成。如尼在僧寺中造塔。亦為過多。博博結罪。


次與尼屏坐戒 意如前明。別緣有四。一是大尼簡
異下眾諸師皆准五分。多論尼下二眾亦俱犯提。此
不同彼。雖復譏染不殊。然以下眾各有師屬。縱與俱
坐。稀故犯輕。然諸師浣故取衣即除下眾。此等餘戒
便即通取。豈非尋文不審。令義乖張。今不同彼俱除
下眾。二是屏處。諸師云。緣是露處。戒本明屏。故知俱
犯。此亦不然。俱是屏處緣中云。門外坐者。謂是院內。
[004-0422b]
門外猶是屏處。故廣解中。具彰見聞。二屏。乃至不聞
常語聲者。亦是屏處。五分。始終皆言屏處。三無第三
人。四共坐便犯。戒本四句。解釋可知。多論。與尼屏坐。
隨起還坐。隨得爾所。波逸提。十誦亦爾。所以尼罪輕
者。答僧是上尊。尼每遵奉。制不由巳。故獲輕𠎝。不盲
不聾。開前盲而不聾句。不聾不盲開前聾。而不盲句
所對異故。有期兩句。餘戒文。咸同茲釋。


次與尼期同道行戒 別意如上。別緣具六。一是大
尼亦除下眾。二與尼期除遇相逢。三同一道除去異
路。四在見聞內。五無因緣除與估容大伴。若疑怖處
力勢所持。六隨越界犯。多論。水陸期行。悉屬此戒。謂
僧與尼各別乘船。同水路行。越界得罪。若同一船落
在後戒。滿戒五句。一人。二與尼共期。三同一道行。四
除異時。五結罪異時者下誦第四句。釋中上二句可
知。有疑者下釋第四句。道者下劫釋第三句。若比丘
下解第五句。文二可知。尼假伴授。過微故輕。


次與尼期同乘船戒 別意如上。別緣具六。一是大
尼。二與尼期。三同一船。四作順流上下之意。除去真
海及船失濟。五無因緣。除命命梵行。力勢所持。六雙
脚入般犯。共俗女同船亦是犯限。此略不明。下房舍
文。共女人上船。疑佛言聽直渡。若准此義。第一緣應
言人女。滿戒五句如前。釋中上三別解。下二合明。十
誦。隨共一二三等同船。亦得示許。提罪。


次食尼教化食戒 尼以偏心。曲歎無德。現有別情。
[004-0422c]
招譏損道。又讚無德。定毀賢良。情過不輕。故須聖制。
別緣具四。一是尼讚歎。二知讚歎。三受得。四食之咽
咽結罪。問所以不開病者。答但使不讚一切得食。何
須對病開使讚歎。若其開讚病人。高德。猶毀賢善。是
以不許。又別眾食七緣對此無益。亦不得以此七緣
來開。滿戒六句。一犯人。二知。三讚歎。四得食。五除開
緣。六結罪。此六之中。第五除開緣。不解餘句。具明一
二四。別解。僧祇十五云。尼語檀越言。某甲徒眾多聞
精進。當須通讚一切名讚歎食。若言。某甲眾主多聞
精進。為是比丘。通請女人。一人是讚。餘人非讚。若有
如是讚食。當展轉相貿食。不得捨食而去。若比座垢
穢不淨。不憙貿者。當作是念。此鉢中食。是某甲許我
當食。無罪。若尼語優婆夷言。尊者某甲。可長請供養。
此即名讚歎。若言。尊者某甲。可常乞食。不名讚歎。彼
比丘下合解二六兩句。此中文三。一正結提。二以外
用讚稀故吉。三境想四句。大僧讚尼。亦以稀故吉羅。


次與婦女共期同道行戒 制具釋相同前。與尼期
行戒。但此中俗女為別。又此但使共期不。問第三人
多小皆犯。以非同法不類於尼。開多伴不犯。


次施一食處過受戒 施主標心。限期一食。理應節
量。隨施而受。今乃久延。過受他食。過損不輕。是以聖
制。別緣具五。一施限一食。二知限一食。三無病及無
請住等緣。四過限而受。五食則成𠎝。滿戒五句。一出
施標期。二無病者反定開緣。三比丘者犯人。四應一
[004-0423a]
食者食之分齊。五若過下結犯。辯相具解文中不次。
初先解第三句人。次解初句。次食者下解第四句。次
病者下順釋開緣。次若無病下解第五句。文二可解。
但以食資要急。憙過故重。餘過不數。所以故輕。


次展轉食戒 設供延僧。情祈福利。希存赴納。畢以
施功。今先受巳。輙便後違非直。六味徒施。亦令二益
蠲備。受前請巳。復受後請。互背彼此。稱為展轉。別緣
具五。一先受前家五正食請。二體淨堪足。三更受後
家五正食請。四無因緣。謂除有病等緣。五隨食結罪。
今將前請對後請。可為三對四句。初四句者。一前後
俱正背得提罪。次二差互及俱不正但吉。次足不足
為四者。初前後俱足背犯提罪。次三差互等並吉。次
淨不淨為四者。前後俱淨及以前淨。此二背提。餘二
背吉。次下釋文。文中分二。初食稠粥背請。第二爾時
下食五正背請。前文復二。一明犯相。二爾時少信下
可責。犯相文四。一是施粥緣。二爾時下正聽食粥。三
種藥粥者。一是時藥。謂胡麻乳。二七日藥。謂蘇及油。
三盡形藥。謂薑椒畢鉢。佛讚食粥有五事。善五事可
知。僧祇二十九。有十利。即持戒清淨等偈。三時阿那
下慶得修福。四犯如文。次呵責文三。一發覺得實。二
時少信下譏巳白佛。佛為說法。令得道果果。三爾時
下呵責立制。以畫不合。即是正食。若先受請而食此
者即犯。背請故曰如法治。亦可先食。稠粥後成。足緣
一結。通收背足。故言如法治。次食五正背請犯。呵如
[004-0423b]
前。立戒文三。滿足五句。一人。二展轉。三食。四除開緣。
第五結罪。餘時者下誦前第四句。問所以。不言衣巳
竟等。應解云。除餘時者。是以此文中先舉其犯。後除
不犯。前長衣等者。先除不犯。以取犯時。以其專不專
故。所以語異。亦可此等三戒。時與施衣合。故對下解。
便所以語異。今解不然。但為長等三戒衣。若不竟不
可結。其長離之𠎝。為結長離𠎝。須言衣巳竟。迦絺那
出者。相由舉也。此等三戒體與衣殊。豈得同彼。言衣巳
竟。為無衣竟。迦絺亦無。然驗開緣。理應有三。謂更加
一衣時不犯。以受迦絺那衣不犯五事。緣在下文。不
在此戒。以無緣故。本中不除。准下合有廣文便解。故
言自恣。一五月等。以此故知定得時利。縱於時利分
中有病及施衣緣者。伹為時開不以病等。即是病及
施衣局非時分不同。舊釋云。病人施主體知不生譏
惱。非情所欣。十二月常。開不局時限。施衣開者。衣利
既重。或長貪結故。以時開之。非一切時故。文言一月
五月。若復有餘施食及衣者。前言一月五月。是時捉
時望衣食衣食是時家之餘。單時無開。要假施食及
衣故。言若復有餘施食及衣。此釋不然。違害正理。但
以餘屬非時分。即是時家之餘。次下廣釋。釋中前三
可知。病者下釋第四開緣句。但以病人苦惱。開無譏
過。施衣等者。即案此文。二緣具顯。以一月五月是時
分利。若復有餘即非時分。若今日下解第五句。文中
有二。初教捨請。次若比丘下結背請罪。然案此文。必
[004-0423c]
須捨與同類一人。令彼代去。方得免罪。不同餘文心
念捨得。諸師對此解。僧祇。六念計與此文。不果快會。
其六念義至下文解。次結背罪者。且如一日受十家
請。若赴最後請者犯一提八吉。以初一是前餘八是
後。若背後九獲九吉羅中間。多少義准應知。又解前
後並據赴者。論云且如十請。赴第五者。即前四為前。
犯四提罪。後五為後得五吉羅。如是類知。餘請前後。
若赴初者。下九為後。若受後者。上九為前。尼以緣異。
且結吉羅。開文非食者。不正食也。或食不足者。食雖
是正。少故不足。或無請處者。元無有請。隨食不犯。或
食巳更得食者。受前家食巳。然後受後家食。容或有
足。不犯背罪。若先食後家食。即犯背罪。或一處有前
後食者。謂一施主再設五正。亦或犯足。而無背𠎝。


次別眾食戒 別意者。出家理應共遵和合。今結私
眾別食惱僧。又令施主供此別人。失於僧田反報之
福。故上文言。有二事故制。又十誦十三云。語諸比丘。
從今以二利因緣。故遮別眾食。一利者隨護檀越。以
憐愍故二利者破諸惡欲比丘力勢故。莫令惡欲人
別作眾別作法。與僧共諍。次釋別名。古舊諸師。皆將
別眾。對於破僧。以辯同異。故今尋思。理恐不爾。伹知
別眾者。能別之處。四巳上以眾別他。名為別眾。所別
之處。不簡多少。下至一人。亦成所別。故此同別。唯約
情說。其別眾羯磨者。以人不集。彼此情乖。事不共同。
名為別眾。所以知者。如秉對首心念法。亦非是眾。但
[004-0424a]
望應須集者。不集名別。其破僧者。望失和合。彼此無
益。名之為破。別緣具十。一有施主。二在時中。三別請
別乞。四食要。五正五必須體淨。六食請須足。七食處
成眾。八界內不集。九無因緣。十食便犯。初緣所以須
施主者。以四方僧食。及自巳食不犯別故。故多論第
七云。若僧祈食時。應作四相。一打楗槌。二吹貝。三打
鼓。四喝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相必使有。常限不得。
或時打楗槌。或復打皷。或復次具。令事相亂。無有定
則。不成僧法。若不作四相而食。僧祈食者。不清淨。名
為盜食僧祈。若使有遮。雖打楗槌不清淨。名盜僧祈。
又論云。若四人巳上雖在界內。各自有物。共作食不
犯。別眾以此故。須別有施主。其施主者。通道及俗。故
論云。若四人中。一人出食。三人無食。共一處食。波夜
提。此文復言。沙門食者。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
及從外道出家者。是故知內道沙門亦成犯限。前言
慈愍白衣家者。且就緣說。次第二緣。須在時中。若在
非時分中。即無同味義。故假別無𠎝。故要時分。次第三
緣。雖有施主。若僧次請者。亦無別過。故須別請別乞。
故見論云。別眾食有二種。一者請。二者乞。云何請成。
別眾有一優婆塞。往至四比丘所。以正食請比丘。願
大德受之。是名請成。別眾云何從乞得罪。有四乞食
比丘。或坐或立。見優婆塞語言。與我等四人飯。或一
一人乞言。與我飯亦如是。或俱去。或各去。一時受食。
得是名從乞得罪。此文乞者。提婆達多別將四人。通
[004-0424b]
巳為五。家家乞食。佛因故制。其別請有二。一題名別
標。理是別請。二以法取人。亦則成別請。如言禪師若
干。即簡律師法師。餘亦類然。明非僧次故。五分云。若
於眾中。別請四人巳上。是名別請眾食。設雖別請。有
僧次者。亦是不犯。以僧次人破其合計。興謀義故。其
僧次有二。一直言僧。次是名僧。次二從上座次第若
干人。亦成僧次。然檀越請。在於界外者。隨何僧次。即
是不犯。若在界內者。必須請本界內。布薩處僧方免
別眾故。多論云。若有檀越。請四人巳上。在僧布薩界
內。食應布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分食。若不請一人
不送一分食者波逸提。若二處三處亦如是。若各至
布薩處。僧中取一人。若送一分食。則清淨自處。不須
展轉。取人送食。設請一人送一分食。外有異處比丘
來。若遮乃至不與一人食者波逸提。若僧食竟。有客
比丘來。檀越與四人巳上無罪。次第四緣。正食者若
非正食資身義微。故須正食充軀成犯。是以文言。食
者飯[麩-夫+少]等。次第五緣。雖是正食。必須體淨。以不淨食
無同味義。舊問答云。若爾非法羯磨。不合同遵。應不
犯別眾。答非法詳聚。容可翻非為如。故制有別眾。食
巳不淨。設往不能迴令作淨。往而無益。是以不犯。故
下文言。非法別眾。此難及解。俱不應理。然非法詳遵。
名為如法。食猶不淨。可為問答。設使同遵。不成如法。
何須對食。問答釋妨。又此非法羯磨。本謂為如。及至
秉作。落非不成。故言非法別眾。次第六緣。要須足者。
[004-0424c]
以食不足。𨷂無資身。故多論云。若別房波演此云大。檀
越別與小食四人巳上。非足食故無罪。次第七緣。能
別食處。必須成眾。故文言。四人若過。分作二部。更互
食。又多論云。若各別食。食不成眾不犯。又云。三比丘
一比丘尼。三比丘尼一比丘。乃至三比丘一沙彌尼
不犯。若三比丘在界外。一比丘在界內。若三比丘在
界內。一在界外。若三比丘在地。一在空。若三在空。一
一在地不犯。若狂心亂心病壞心滅擯人。為四亦爾。
次第八緣。界內不盡。下至一人。不集成犯。故多論云
若同伴四人巳上。在聚落界內。受一檀越食。先雖無
僧。但知有一比丘在中。不請共食者波逸提。若生疑
心。不問有無食者吉羅。若欲如法者。應好隱悉聚落。
有比丘無比丘。不生疑心食者。無過。若不爾者。應打
楗槌。則清淨如法。九十二緣。至文當釋。次下釋文犯
相等可知。


次滿戒五句同前展轉食戒。對此釋開緣句。五門分
別。第一定緣多少。第二定時非時。第三定緣共別。第
四相攝強弱。第五通塞同異。初定緣者。准此開緣。但
有其七。取下功德衣利。便有其八。此為無緣。不除義
如前辯。其作衣時者。本以迦提月中作衣故開。問此
迦提月自得別眾如何乃云以作衣開。答望本迦提
月中未有功德衣。緣要作。方開不作。不得後有功德
衣。緣設不作衣。於迦提月中。開別眾食。據斯道理。應
立衣時。然言作衣時者。猶是標初別開望後總緣。即
[004-0425a]
是衣時。是以廣釋之中。兩緣並顯。故言作衣時者。自
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五月。乃至衣上作馬齒一
縫。爾者衣時既自得。別不假作衣者。所以乃言。衣上
作馬齒一縫。答此文為舉受利者。不以此文證。要作
衣得別。又解。若後安不安人不合受利。此於迦提月
中。亦須作衣。此假作衣。方開不作。不許由此。二人亦
合作衣。故於時外有作衣開。又准五分。亦有八緣。彼
戒先開病時。次開衣時施衣時緣云。如數數食戒說。
其數數食戒云。世尊聽諸比丘。受迦絺那衣。不犯五
事。諸比丘作念為衣時。不犯。數食衣。竟亦不犯。佛言。
衣時不犯。過衣時犯。次施衣緣云。有諸白衣。知比丘
不得數食作念。我當作方便。為諸比丘。作衣比丘來
受。并得供養。即便作衣。請諸比丘。諸比丘言。我等不
得食。但與我衣。諸白衣言。大德。若受我食。乃當與衣。
諸比丘作念。世尊。若聽我以施衣。故數食者。可不之
衣。以是白佛。佛聽數食。次始別開。作衣不犯。文言。有
諸比丘欲作衣為乞食。故衣不即成。妨癈行道。作念
若作衣時。佛聽我受別請眾食者。衣乃速成。不癈行
道。以是白佛。佛便聽許。次明道行等都合八緣。以彼
證此。俱有八緣。次定時非時者。唯衣時是時利。餘七
是非時開。雖於功德衣月有餘七緣。然以時利故開。
不以餘緣故許。故不受德衣人。設於時分位中。有餘
緣者。亦非時攝此。謂約人受利為定不得。局於時限。
定時非時。雖復當他時分月利。望巳不合受。即是非
[004-0425b]
時。次共別者。施衣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此三共
有。以施衣沙門。緣非別屬。開在前境。故咸共有。大眾
集者。相假為也。獨望不成。亦共緣攝。故此三開。但有
必共。自餘諸緣咸皆是別。或有各帶別緣。名為共者。
此之共別。不同前位。次相攝強弱者。若望受利人。時
利月中。不得更有餘緣來開。設有餘緣。但時利攝。名
之為強。若以餘緣。互相望者。但有前三共緣。即共緣
攝本。以共緣故開。不以餘緣故許。以無餘緣。自得別
故。餘緣縱雜。各自緣收。次同異者。船行大眾。沙門唯
局。此戒道行通於浴戒。少有同異。義可准知。衣時等
開。通在展轉。及食前食後戒病緣少寬。然有差別。不
同□□之義。隨相應知。


次下釋相。伹前三可知。病者巳下解開緣句。但以病
人共惱。開聽別眾。又無異計。破僧之義。見論。病者脚
破。沙土入中。不能行故。得受別眾食。作衣時者。謂一
月五月為作衣故。求食作衣。恐事難成。開別眾食。若
開此文為二緣者。相亦可顯。如上義明。但以衣時一
開。受利時定。作衣即是時利之外故。後安等人於迦
提月。為作衣開者。亦非時攝。施衣時者。衣利雖重。二
義故開。一益施主。二利比丘。然准此文。施通二時。時
中自得別眾。不由施衣。但以施衣開者。即是非時。以
餘即是時家之外。次道行者。要是即日。下至半由句。
有來去者聽。十云。昨日行來今日食。或明日欲行。今
日食皆提。以時過及未至故。船行亦爾。次大眾集者。
[004-0425c]
五分云。諸佛常法。歲二大會。春夏末月。諸方比丘皆
來問訊。以眾多故。次請甚疎。乞食難得。諸比丘作念。
若世尊聽我等大會時受別請眾食者。不致此苦。以
是白佛。佛便開受別請眾食。此開緣云。爾時眾多比
丘。從拘薩羅國遊行。詣一小村。諸居士念言。眾僧多
而村落小。我等寧可與眾僧作食耶。勿令眾僧疲苦。
即來請僧。佛便聽許。詳此皆巳。眾大難供。佛愍比丘。
開別眾食。此言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者。昔解云。謂
四人中長一人。非謂四外。別有一人乃至百人長一
人者。應云長九十七人為患。但以同名。長處義齊。故
云一人吉。釋云。大眾集者。唯此處有食。餘處無食故
開。言四人長一人為患者。以食易得。是患制犯。若食
難得。開患不犯。下至長一人為患。多不待言。乃至百
人長一人亦爾。今解。多論云。或以法事。或以餘緣眾
僧集會極少。舊比丘四人。容比丘四人。名為大眾。雖
大眾集食。不難得者。不聽別眾。以難開許。准此即是
食難得時。所別雖一。不名為患。若食易得。所別下一。
能即犯別。名之為患。此則舉患以開不患。乃至百人
長一亦爾。患者犯別眾也。次沙門施食者。多云。是外
道沙門。除佛五眾。一切外道出家皆名沙門。但為外
道異見。蹔生信心。屈請比丘。益彼故許。文言。在此沙
門釋子外諸出家者。謂是舊沙門。及從外道出家者。
是始欲出家者。次解結罪句。文中分二。初教比丘食
之方軌。二若比丘下違而結罪。初文四句。初旬無緣
[004-0426a]
須白出者。此釋眾外疑。故以餘食。人皆悉有。緣咸非
僧。次不能益我。此謂有緣無緣。共雜一處。故我無緣
白出。餘無緣者。勿入次句。眾以聽隨意食。次句眾多
分。二眾食後句有緣。須白入者。此除眾內疑故。為顯
我非。僧次不能益他。餘無緣者。理須白出。次結罪可
知。


次取歸婦食賈客道粮過三鉢戒 歸婦賈客。內懷
信心。故持食粮。奉施僧眾。受須籌量。過則罄竭。故作
限約。越則成𠎝。別緣具五。一是歸客。二粮二知是。三
無因緣除病不犯。四取過三鉢。五出門便犯。文中二
緣具顯。伽若那此云瞎眼。故五分云。不復用汝瞎女。
僧祇云。此女端正。恐王強取。我當為作不吉之名。王
於後時。果然欲取。以名不吉。遂適餘人。滿戒三句。第
一若比丘等請施二食。第二若比丘等開受及食。第
三若比丘等除病結罪。提𠎝過受故結。不以不分。文
中乘便。故言不分與餘比丘食者。此之三文各有其
二。一者牒人。二明儀軌。次下廣釋。釋比丘。義通三位
中人次釋白衣家。次除病緣。次若比丘下廣釋。第二
開受及食。次若比丘下無病結罪。文有五句。一提四
吉。此第四鉢犯。准論。義當下鉢過受出門獲提。不分
獨食但吉。故知戒本文中乘信言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四本
[004-0426b]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四末



次足食戒 凡食資身令修梵行。少則虧道。多則增
食貪。故佛隨根。將補有四。謂從一搏至作餘法。今第
四人不作殘法。貪心重食。違教成𠎝。


別緣具五。一是足食。二足食想。三捨威儀。四無因緣。
謂除病及作法。五更食犯提。


次下釋文。犯相文五。一為上行人說一食法。二時諸
病比丘下開病無足。三時諸病比丘下開病人殘。四
爾時諸比丘下非殘制法。五時舍衛國下違法起過。
初文有三。一說一食法。第二爾時下了前一食之制。
第三諸比丘下了前飽足之言。初對上行人。故說一
食法。然修一食。必能省緣修道。故言讚歎一食法。第
二文四。一謬解聖教服下當法。既𨷂食資致身損瘦。
二佛慈檢問。三阿難具答。四了前一食。雖復一食。要
須飽滿。次第三文亦四如前。第二開病。第三除殘。各
四如前。不能繁具。第四餘法文二。初約僧食。作餘食
法。文四同前。然作餘法須具十緣。一是食足比丘。除
未足者。二在時中。非儉午後。三是時食除去非時。四
須體淨除去。宿觸病殘見等。故多論第七云。若以不
淨食不淨肉受不。名受殘食法。不淨食者。殘宿惡捉
[004-0426c]
共宿。不淨肉者。狗肉惡鳥肉等者。第五手受露持在
舒手肉。第六言說謂言我巳足食等。第七所對比丘
未曾成足。第八自持取食。第九說言我止汝取食之。
第十還本食主。准文可解。然僧祇十六云。有五非法。
不名作殘食。何等五。離處。離食。離境界。離申手。離語。
初離處者。若為作殘食。比丘行時與噉食住坐臥時。
說殘食法。是不名作。餘三威儀。互對亦爾。二離食者。
不與噉作殘。食即便說。與不名作。三離境界。食放地
作。殘非手中。四離申手。申手外作。非申手內。五離語
者。如不作是。言我手中。鉢中食我。今一切不須是。殘
食與長老。是五非法不成。反上五離。即五不離其成
就。其五不離翻。上應知。五分第八云。佛言。應在食未
竟比丘邊。作殘食法食。若無應在未食比丘邊作。若
眾中無未食比丘。應近處不見。若近處復不得者。與
應受具足戒。沙彌疾與受戒。然後於是人邊。作諸比
丘。不知作殘食法。白佛。佛言。持食著鉢中手擎。偏袒
右肩。右膝著地。作是言。長老一心念。我某甲食巳足。
為我作殘食法。彼比丘為。取鉢問言。是食與我耶。答
言。與便為食。少許餘殘還之。若都不食。但取巳還之。
語言。此是我殘。與汝亦名殘食。多論又云。若比丘行
洗口時。有檀越與五種食。比丘應食。應行受殘食法。
不應住坐臥。若住坐臥。當知壞威儀不名受。若以此
為受者。皆波逸提。十誦亦爾。問未知作餘食法竟得
通。餘比丘食不解。但經作結成。殘餘人得食無犯。故
[004-0427a]
僧祇第十六云。從今聽一人作殘食。餘人盡得食。爾
者如何。多論第七云。若一人受殘食法。餘人食不成
解。多論。法局對人。餘人無法不得食。僧祇。直據成殘。
所以通餘得食。次檀越食同前。第五起過不知正食
成足。非正不成。故云不知足食。不足食又不知具幾
緣作法成。𨷂幾不成。故言不知餘食不餘食。


戒本三句。一人。二食竟者彰巳成足。三或時下且舉
食檀越食違。而結罪。次釋文二。一解戒本三句。二爾
時尊者下問決足緣。前文釋初可解。次食者下釋第
二句。於中復二。一者釋食。二明其竟。其食五者。飯肉
各二。[麩-夫+少]獨為一。據此合離。故有其五。然論實體。伹有
其三。謂飯[麩-夫+少]及肉。如五生種。次明其竟。文中有二。初
釋飽足。次明足緣。飽足有二。謂自恣及境界。自恣足
者。要須飽滿。境界足者。受得多食。望境堪足。設食一
口。離處成足。故觸惱戒。開文云。若不作餘食法。不起
不犯。故知以境多。故亦名為足。若不爾者。隨起隨食。
何須佛開。


次足緣有五。一知是飯者。謂知飯是正食成足。二知
持來者。了他持來自作飯想。三知遮者。知多堪足遮
後再食。四知威儀者。知行等四儀。五知捨威儀。謂離
行至住等。對飯既爾。餘四類然。故五分云。於此五食。
一一食中有五事。名為足食。一者有食。二者授與。三
者授噉。四者不復受益。五者身離本處須足食。巳釋
第三句。文言。足食巳捨威儀者。彰足事畢。不作等者。
[004-0427b]
違開結罪。次問決文二。一正明問答。二明作法成不。
前文有二。初約食五正犯足。二佉闍尼下食不正犯
足。前文復二。初約行威儀廣辨。二約餘三類易。前文
有五。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結。第四釋中。五食文五。
初飯有二句。一約食飯犯足。二約雜食。餘四食犯。飯
既作頭有二。餘四亦然。此則成其五對十句。其行既
爾。餘三類然。此四十句。計理亦足。次約九佉闍尼食。
以彰犯相。磨細末者。謂非正食。不正之末。此佉闍尼
食。若未食五正。不成足緣。隨食無罪。若食五正捨威
儀。巳更食不正。亦成其犯。然油蜜犯者。謂與時食雜
也。若其獨食。是則無𠎝。如十非中立和。問言云何和。
答謂足食巳捨威儀。以蘇蜜等和酪。一處得食不。離
波多言不得。問言何處制。答舍衛國不作餘食法中
制。以此證知。犯者是和。若其不和。所以指同此制。五
分亦言。以蘇等和酪。次明作法成不文中四對八句。
初二愚闇相對。次二恭慢。次二道俗。次二慳貪。此中
第六句。在淨人前作法者成而有罪。伹以應對比丘
故成就。不應在淨人前失法故獲罪。餘之七句不成
獲罪失法故吉。不成故提。次境想者。但有四句。初之
二句就正食上作。初句心境想應過量提。次句旦食
稠粥。而生疑心懷疑故食。心輕獲吉。問所以無第三
句足食非足想。答情迷無罪。落在開文。故開文言。食
作非食想不犯。又解轉想容犯。文無者略。次之二句
非正食上作。初句久停薄粥見稠。謂正以謂得吉。非
[004-0427c]
正無提。次句生疑為異。尼吉羅者。同於多論。論云。此
戒不共三眾不犯。又解。准五分云。尼亦如是。明則與
僧同犯。爾所以。此文結吉羅耶。答為彰離合不同。且
結小罪。次開云。食作非食想等者。然雖是食。一向作
非食想。故不受作餘法。次非食者。以體非食故。不作
餘法自取作者。開前第五使淨人句。若不置地者。開
前置地。既不置地。應在手及處。若與他開。前自捉他。
與巳開前。盡持去前。八句中略翻其四。餘開可知。


次勸足食戒 別意者。出家守行。理益自他。今伺不
周。使惡勸彼。前既受勸。人我俱損。彼此無益。故所以
制。問所以足離為兩戒。答以自勸他兩緣別故。又應
解云。多義差殊一起業不同。謂足食貪心起勸足。嗔
心生二業。具有異足。食口止共身犯。勸足口止作業。
假他身犯。三開緣別足食。病緣開勸足則無。四食不
食異足食要食犯。勸足自身不食犯。有斯別狀。故不
得合。次緣有四。一知他食竟。二不作殘法。三俠惡勸
彼。四前食成犯。滿戒三句。一人。二知他食竟。三若受
請下違而結罪。釋中。初句別解。餘二合明。合中先出
食體。次正明犯。八句之中。初句情重。二俱逸提下七
緣差。所以並吉。尼為稀故。且結吉羅。開中餘句。並悉
反之。唯前病句。略而不反。


次非時食戒 志食應時。增其業行。過時食者。患累
道門。既不順法。損道招譏。為過不輕。故須聖制。次釋
名時者。從旦至中。食不生罪。故名為時。過午巳去。食
[004-0428a]
生罪累。故曰非時。是以處處經云。中後不食。有其神
五福。一者少婬。二者少臥。三者得一心。四者無有下
風。五者身安穩。亦不作病。是故沙門道士知福不食。
翻成五過。故是非時。別緣具四。一是非時。二非時想。
三是時食。四食便犯。緣中。難陀䟦難陀因觀伎樂。非
時噉食。逼暮方還。迦留陀夷夜巡門。乞驚恐主人。乃
損胎命。戒本四句。一人。二非時。三食。四結。釋中具解。
前三可知。釋第四結罪句有四。一時食。二約非時。三
七日。四盡形。然盡形壽藥。無失受分齊。故約無病。以
解非時。次境想五句。開文者。麥令皮不破者。以是清
汁。無麤相故開。五分第八云。有比丘服吐下藥。不及
時食。腹中空悶。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以
蘇塗身。猶故不差。佛言以[麩-夫+少]塗身。猶故不差。佛言蘇
和[麩-夫+少]塗身。猶故不差。佛言以煖湯澡洗。猶故不差。佛
言與煖湯飲。猶故不差。佛言。以瓫盛肥肉汁坐著中。
以如此等。足以至曉。一切不得過時食。唯中哯出為
無麤相不犯。見論。若食吐未出咽喉。還咽不犯。若出
咽喉入口還咽。犯波逸提。


次殘宿食戒 飲食長貪。令人不節。曰求濟命。是曰
沙門。今乃故貯。擬充後食。所為垢穢。立制防之。釋名
者。今所食者。乃是作餘。餘故名殘。經夜為宿。是中四
句。一者殘而非宿。謂此食餘。貯充後食。宿非同界。但
得吉羅。二者宿而非殘。貯宿非餘。獲內宿吉。三者亦
殘亦宿。謂得提吉。殘宿故提。內宿故吉。四者非殘非
[004-0428b]
宿。謂清淨食。別緣有三。一殘宿食。二知是。三食即犯。
戒本四句。一人。二殘宿。三食。四結。解釋可知。結中亦
四。同前殘食。永棄無心。重食後遇。緣得不名為殘。五
分二十二云。有住處比丘。大得菴羅菓食飽。以餘與
淨人。淨人明日持作羮與比丘。比丘不敢食。白佛言。
本不作還食意。皆聽食無犯。又僧祇云。昨日殘食。棄
在石上。及草葉上。明日復入聚落乞食。都無所得。空
鉢而出。不作意還。從本道來。見本石上。飯聚故在。若
有淨人。當使淨人。授巳得食。若無淨人者。有烏鳥食
處。當淨洗却。得自取食。又云。比丘晨起。應淨洗手。不
得直麤洗五指頭。復不得齊腋。當齊腕巳前令淨。不
得粗魯。洗不得揩令血出。當以臣磨草未灰。若灰土
淨洗。手揩令作聲。淨洗手巳。若更相揩者。便名不淨。
應更洗。若洗鉢巳。濕時重磨。拭者名不淨。當停使𤍜。
比丘食前時。當護淨手。若磨頭。若捉泥洹僧草屣。若
捉盛蘇油囊。當更淨洗如前。若捉僧伽梨等。餘衣亦
當更洗。十誦五十六。比丘新勳。鉢蘇著鉢。二三過洗。
膩氣不淨。便白佛。佛言。若一心三者洗。是鉢名淨。


次不受食戒 所以制者。五分第八云。世尊未制。比
丘受食。食諸比丘。各於知識。家不受食。食白衣譏云。
我等不憙見。此惡人身。著割截壞色衣者不受食。食
是為不與取。又多論第八。有五義故。一為斷竊盜因
緣故。二為作證明故。從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證
明。所以聽非人邊受食者。曠野之處。無人故聽。若在
[004-0428c]
人中。非人畜生。及無知小兒。一切不聽。三止誹謗故。
四為少欲知足故。五生他信敬心故。謂以衣器等。領
納四藥。故名為受。


別緣具四。一是應可食物。二不受。三知不受。四食成
犯。


滿戒五句。一人。二不受。三食體。四除開緣。五結罪。


釋中具解。第二句中文二。初明不受。次明受法。對此
解義。三門分別。一明手受。二明口受。三二受差別。初
門有四。第一所受食境。第二所受食體。第三受者業
心。第四受巳失不。初門境者。通有其四。故五分第八
云。舍利弗患風。目連從龍取藕根。與舍利。舍利不敢
食。佛言。聽從龍受食。又聽猨猴授食。又帝釋作一貧
女。與迦葉食。迦葉觀知不敢食。白佛。佛言。從今聽諸
比丘從天受食。又因鬼神請。佛及僧手自下食。比丘
不敢食。佛言。聽從鬼受食。又十誦五十八。佛言。從今
日聽從非人受食食。次食體者。伹應食者。皆須受之。
故文言食者。謂佉闍尼等。又了論云。物者有五種。一
依時量。二依更量。三依七日量。四依一期量。五依大
開量。此五攝一切物盡。謂有噉食。不生譏過。又非自
力遮防者。聽不受食。故十誦五十七。佛言。從今日聽
五塵不應受食。米塵。糓塵。水塵。衣塵。風塵。爾者如何。
僧祇云。若風吹塵坌草葉及食者。一切更受。答此文
為淨人易得。故須更受。若淨人難得處。亦開不受。所
以知者。即僧祇十七云。比丘欲食處。當從淨人受。若
[004-0429a]
無淨人者。當洗手令淨。自取食。氷雹亦如是。又見論
十六云。若塵大可除去食不犯。若塵細落不可除者。
應使人度。若急病因緣大小便及灰土。得自取服。又
十誦五十六。佛言。從今日聽擔食藏。莫使人見。若食
當出道取一搦。不受得食。以經曠澤故。次業心者。要
須具受儀軌。舉器離地。心境相應。淨手仰受。下文錯
受不成者。以無心故。然心有其錯誤。剋漫對境藥等。
思而可解。又此文中受業有十。前九據制。後一約開。
單心成受者。如五分云。有諸長老比丘眼闇。佛言。應
受草葉敷之。以手案邊。令食著上。此亦名受。又有白
衣惡賤比丘。不肯親授。以食著比丘前地。語令自取。
佛言。亦聽以彼語取為受食。母經第八。有國人。惡賤
道人。持食著地。不過手中。比丘白佛。佛言。雖非手受。
施心巳竟。可取食之。十誦五十六。有看馬人信佛法。
辨種種飲食。入著僧前。是人聞馬屋失火。是人言。大
德自食。我等有急事。留食便去。比丘白佛。佛言。信佛
法人一心與。若捨去。便應食。又了論云。至邊有三。一
至身邊。謂以食置比丘手中。名至身邊。二至物邊。謂
施至捉食。或擔令比丘自取。比丘手至食邊。自取食。
名至食邊。三至器邊。以器貯食。授與比丘。比丘手不
至食邊。但捉器名至器邊。僧祇十六。明受法。先列章
本。謂食上樹上。井中屋上。淨厨器受。非器受。床船乘
心念。受道路粮。次依章解。食上者。若比丘食時風吹
塵來。坌鉢下草。不坌食者得食。草葉當受。若坌草葉
[004-0429b]
及食者。一切更受。若牛馳等。塵坌亦爾。若畜生振身
塵來。若作意受者。得名為受。若眾鳥塵。女人行衣曳。
地塵亦爾。若淨人行草葉時。應語言懸放。行餘亦爾。
若行菓墮草上。即轉去者。不名為受。少停者。得名為
受。若大會時。淨人難得。比丘應到菜聚邊受行鹽。[麩-夫+少]
飯亦爾。若淨人舉不離地。得名為受。但非威儀。比丘
應語淨人。汝舉離地授我。若淨人小不能舉者。應言。
汝稍稍分授我。受羮餅等亦爾。若受蘇瓮時。繩著地
者。應語合是繩舉。若淨人小不能舉者。應教稍稍減。
授我如是一切。若鐺鑊熱不得受者。當以兩木橫置
地。比丘脚躡上。當作是言受。受是名食上。樹上者。淨
人樹上食菓。比丘言。與我菓。淨人即搖樹落菓。墮比
丘鉢中者。得名為受。但非威儀。若以手脚等下菓時。
菓觸枝葉。比丘當更生心言受受。得名為受。淨人食
[麩-夫+少]豆時。比丘欲得。即從索。作是言。與我[麩-夫+少]豆。淨人
不與。比丘擗淨人。手寫著衣裓中。言受受。得名為受。
但非威儀。是名樹上。井中者。諫若比丘住處。井水滿
無淨人。比丘自抒井。欲井中食。淨人應盛飲食。著一
器中。以繩紐繫下。食時井底比丘應語淨人言。下繩
手捉。若井股邊有生草木者。應教令避下至井底巳。
比丘應一手挽繩。一手承捉。作是言受受。是名受。若
井水清者。自得取飲。若濁者。語淨人言。持新淨瓮。紐
繫下水。如上說。是名井中。屋上者。諫若無淨人。比丘
自覆屋。上下難癈作。即屋上食者。持食著器中。上比
[004-0429c]
丘下長竿拘。語淨人著是拘上。作是言受受。是名受
下。繩亦如是。是名屋上。餘相准知。不能繁具。次失受
不者。然失受有三。一任運失。謂受食時至過午後。即
任運失餘。二越分齊。盡形壽藥。雖無分齊。然約無病。
以結不應。二遇緣觸失。如受食巳。為淨人觸。即失受
法。准明了論。不住自性人。亦成觸食。不住自性者。謂
十三難。三舉滅擯。應滅及學悔人。三者變生作。熟失
可解。


次明口受。此部無文。准義應有。以非時等。藥許經時
服。若不如法。豈得久延。故十誦二十六。波離問佛時
分藥七日藥盡形藥。是三種藥舉宿惡捉得口受不。
佛言不得。是三種藥手受口受不病得不。佛言不得。
若病得服不。佛言得。以此證知。為加口法。故須問淨
及病。若直手受。豈問病不。又復多論。前七日藥戒。亦
云口受。文如上引。既准文義。知有口受。釋此口受。四
門分別。第一所對受境。第二所受藥體。第三受者心
業。第四受巳失不。初門境者。是道非俗道有具非具
形報等可知。次明藥者。藥雖有四。論其口法。局下三
藥。既下三藥。加其口法。藥體必須清淨無過。謂無二
內自煑惡觸等諸罪。及受巳停過須臾。復體變改者
皆不成受。問所以時藥不加口法。答時藥唯聽時中
服用。時中是近不失。手受既不失。手不須口防。但以
非時等。藥服許長時。故加口受。以延手受。次明心業。
心有尅漫錯誤。且心尅漫者。標名作法。要尅方成。於
[004-0430a]
同藥中。漫亦通得。論其錯誤者。是則誤成錯。不成同
異之藥。准義應知。業者。對藥加法。差別各殊。具緣如
非。思而可解。次受失不者。若被淨人觸。受法即失。故
多論云。觸巳更受。故知失受。問觸既失受。何用口為。
答口防任運。不防遇緣。以遇緣強。故不防也。又以時
藥無任運。即不加口法。明知防任運。不防遇緣。又解
遇緣無過。口法不防。


次明差別。五門分別。謂境藥防生及強弱。言約境者。
手是異類。不通同類。以同類中。宿觸緣等。口唯同類。
不通異類。以秉法故。異類不成。又復口具二境。謂同
異類。手但一境。謂唯異類。次約藥者。藥有淨穢。手受
皆成。口受持開。故唯局淨。如功德衣。要即日來應法。
又時藥一種。唯手非口。餘之三藥通手及口。次約防
者。手但防兩。謂不受惡觸手。後即失。不防二宿及非
時。論其二煑。復非對除。以此手受。但二故少。口法通
下三藥。對三說者。非時亦防二罪。謂不受惡觸。此防
任運。失受惡觸。不同手受防。一往不受惡觸。此義通
下二藥。但至明相。故無二宿。二煑亦非對除。故不防
也。七日防四。以經宿故。更加二宿。盡形准此。亦防四
罪。或防二煑。至下文明。次約生者。時藥唯手。受手正
生。殘義兼惡觸。以任運失受。便有惡觸。過生下之三
藥。由口生者。正是非時長及無緣服吉。故言非時過
非時。七日過七日。盡形壽藥。無緣吉羅。亦義兼明相
出時殘宿惡觸。雖明相出。後更有餘罪。然並不由口
[004-0430b]
法而生。次強弱者。具二義故。手強於口。一若不手受。
不合加口。二以手受。是根本故。又解口受。亦具二義。
得名為強。一若無口法加。延手受。過時即失。不得長
時。二以口受防過多故。此則二受互為強弱。次下釋
文可知。結中四句同前。


次索美食戒 出家理應捨諸美味。躭求好食。惱物
增貪。別緣具四。一是美食。二自為巳。三無因緣。四食
便犯。滿戒四句。一出四種美食。二能犯人。三如是下
無病。四自為下索而結罪。釋文可知。尼乞義稀。故犯
可呵。此之吉羅結方便罪。五分第八開云。若為病比
丘索。若從親里家。若知識家索比不犯。


次與外道食戒 異學精疎。不知恩分。雖得飲食。反
生誹謗。又此邪人輙自與食。謂是勝田比丘不如。故
五分白衣云。沙門釋子尚供養外道。我等何為而不
奉事。別緣具六。一是在家外道。古舊釋云。是出家外
道。甄去在家外道白衣。犯輕故爾。所以然者。出家名
同。真偽難分。容生惑倒。故制得重。在家白衣道俗位
別。不生人惑。所以犯輕。此釋不然。詳其文意。唯是在
家。故言時彼乞兒眾中。有一露形外道。家女顏端正。
又次緣云。時彼會中有一梵志。既在乞兒會中。定非
出家者。由緣如此。故戒本中云。外道男。外道女。以此
故知唯在家者。然廣釋中云。波私波羅闍者。在此眾
外出家者是。准此即通出家外道。然以此名懸牒。解
釋緣起戒本二處俱無不以此。故證是出家者。若准
[004-0430c]
此義對尼別者。此唯在家尼。通出家及在家白衣。僧
祇三十八亦云。在家俗人及出家外道。又解准廣解
文。亦通出家者。故多論第八云。若自手與。一切九十
五種。異見人食。不問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
准此但是外道皆犯。不問在家出家尼。若據文唯是
出家外道及白衣。以此故是緣異。亦可義通。在家外
道以與白衣亦犯。故是緣異。二知是。三非親除父母。
四是食除衣。衣犯小罪。五自手與。除置地遣人。六領
受即犯。緣中不呵者。以無情過。五分中佛亦種種呵
責。滿戒四句。一人。二外道男女。三自手與食。四結罪。
解釋可知。尼是犯同緣異。且結方便吉羅。


次先受請巳前食後食詣餘家戒 既受他請。赴須
及時。輙別經過往不齊。集僧既未盡。不得設食。稽留
大眾。食不得足。惱眾不輕。所以聖制。別緣具五。一先
受他請。二不屬授。三向白衣家。四除因緣。五入門犯。
戒本有三。一略結前食。二次明隨然隨有兩。一者隨
結。二者隨開。隨開有四。一開屬授。二開病時。三作衣。
四施衣。或可更加衣時。為五癈立開合。如別眾明。三
滿戒五句。一是比丘先受他請。二食前食後詣餘家。
三不屬授。四除開緣。五結罪。餘時者下誦前第四句。
釋中具解餘比丘下釋第三。屬授句凡屬授者。要屬
界內。同受請者。不同非時。展轉相白。故母經第七云。
若無檀越。請不語比坐。得入聚落。乞食無過。若受請
者。不語比坐。去則有過後。食時亦如是。若比丘下解
[004-0431a]
第五句。於中文二。一失屬分齊。二若比丘結罪。前失
屬授細分有七。一欲詣村中道還失。二不至所屬處。
更詣餘家失。三至庫藏失。四至聚落失。前第二句欲
入村。更詣餘家失。此句至白衣家。更入聚落。義是相
似。綺文而巳。五至邊房。謂是零居之所。六至比丘尼
寺。七若即白衣家。還出失此等失者。謂在中前時。促
存護眾僧。故佛制隨白處直往。或別經過。即失前屬。
若更往者。應須重白。不同非時入聚落中。以時長遠。
不須護僧。雖更經過。不失前屬。次結可知。作白法。僧
祇第二十云。長老憶念。我某甲離同食行至餘家。答
言爾。開中若無比丘不屬。開至庫藏等五處所屬白
衣家。謂是本所屬處。若眾多家敷座具者。謂多家共
作一會。隨所至家。皆是請處。是故不犯。


次食家中有寶強安坐戒 在家俗人躭欲之所。比
丘不應在中久住。今輙居此。妨彼邪心。傷情不輕。故
須聖制。別緣具五。一是食家甄去斷婬家及俱受齊。
二是夫婦常所居屏處。三無第四人。四無因緣。五申
手不及戶處坐。戒本四句。一人。二食家。三有寶。四結
罪。解釋可知。


次食家中有寶在屏處坐戒 餘義同前。唯是屏處。
有第三人為異。


次與俗女露處坐戒 餘義亦如前。但此犯及戒本
彰其露處。廣釋言屏。理實非重物障。故名露。為離見
聞。名屏。對前二戒。受名不同。十誦十二云。隨起還坐。
[004-0431b]
隨得爾所。波逸提。若相去半尋。坐一尋坐提。相去一
尋半坐吉。不犯者。相去二尋。若過二尋坐。


次駈比丘出聚落戒 出家出家理應存信守道。先
許後違。惡心駈逐。時節巳過。令不得食。惱損不輕。是
故聖制。別緣具六。一是大比丘。二先許他食。三後違
不與。四無因緣。謂有舉擯命梵等難。五惡心駈出。六
相離見聞。戒本四句。一人。二共至聚落期許與食。三
彼比丘下方便逐駈。四以此下結罪。以此因緣者。謂
以時過。令不得食。緣非餘者。非餘不犯等緣。廣釋可
解。


次過受四月藥請戒 居士雖復辦藥延僧。然有分
限。理隨施心。今輙過受。長貪惱物。敗善增惡。故所以
制。別緣具六。一是藥請。二作限定。三知限定。四過限
受。五無因緣。六食結犯。緣中彰索。是制之緣。論其正
犯。要須過限。問未知四藥之中過受何藥成犯。答釋
中但言藥者。毉所教服。理實通於三藥。除非時。以非
時藥體賤。除患義微。過受義稀。故吉。如施一食處。過
受尚犯。況過四月。不得提 。滿戒六句。一人。二請四
月與藥。三無病下明受分齊。四明過受。五除開緣。第
六結罪。釋中不次。前二可知。病者下解開緣句。請者
下却解第三句。此中文四。一者舉數。二列。四名。三云
何下解釋。四請各有舉釋結。四是中巳下料簡四請。
謂初三兩請應四月受二四兩請。應隨施受。次彼比
丘無病下合解四六兩句。餘文可知。
[004-0431c]


次觀軍陣戒 凡軍陣者。丘刃相交。實則敗損不輕。
戲則令心蕩逸。故多論三義故制。一為佛法尊重故。
二為滅誹謗故。三為息諸惡法。增長善法故。下之二
戒制意同此。別緣具四。一是軍陣。二故往觀。三無因
緣。四見便犯。滿戒四句。一人。二觀軍陣。三除開緣。四
結罪。釋中略不解開緣句。餘者。具明初句可知。次所
觀中。先解其陣。次釋其軍。軍中文二。初列本數四軍。
故曰一二三四。次一軍下解釋。釋中四軍。即為四段。
一軍之中有四箇一。僧祇十八云。四人護象足。是名
象軍。八人護馬足。是名馬軍。車軍十六人護。是名車
軍。步軍三十二人。執持兵仗。是名步軍。次明純軍。亦
四箇純。此為一數統收。唯純無雜。下之三軍。以數非
一。故悉具有。純之與雜。此有八軍。一純各一二軍中
純四雜六。三軍中純四雜三。此中應可更有一句。謂
或有象車步。文無者略。或可亦得不須此句。四軍中
純四雜一。都合總計有三十軍。次彼比丘下解結罪
句。


次有緣至軍宿過三夜戒 前戒一往無事。直見成
犯。此戒有緣。聽至軍中。開無直見。過三夜犯。別緣具
四。一至軍中巳經二宿。二第三宿不離見聞。三無因
緣。四明相出。戒本三句。反釋可知。


次有緣至軍二宿復觀軍陣戒 既也有緣。聽至軍
中。宜應靜坐。而復往觀。過同於初。是以須制。五緣成
犯。一先在軍中宿。二軍陣合戰。三方便往觀。四無因
[004-0432a]
緣。五見成犯。戒本四句。釋中不解第二句。餘者。具明
解第三句中文四。一解𩰖。二釋軍。三明力勢。四論陣
相。次彼比丘下釋結罪句。


次飲酒戒 酒性惛人。猶如狂藥。既失本志。廣造𠎝
違。故多論第九云。飲之者能作四逆。唯除破僧。三緣
成犯。一者是酒。二無重病。三飲之即犯。犯中文二。初
至遶巳而去。神力伏龍。為施酒緣。二明日下飲酒成
犯。佛呵文三。一失本了心。呵世間毒龍。害人宍身。損
處輕微。名為小龍。三毒煩惱害人。法身毒中之極。名
為大龍。今娑伽陀為酒所困。不能入定發通。降此小
龍。況能發無漏慧。降彼三毒大龍。若依僧祇。以蝦蟇
為小龍。故彼文云。佛語比丘。是善來比丘。本能降伏
惡龍。今者能降蝦蟇不。答言不能。此律准彼。以眾鳥
為小龍。次佛語下顯酒多過呵。次佛告下明師不攝
呵。戒本三句可知。釋中酒者巳下解第二句。於中文
二。初列五酒如文。第二木酒者下偏舉木酒。料簡是
非。於中文四。一列木酒差別有六。二梨汁酒下雜醞
方法。三雜酒者下四句以是無醞成酒。假無酒色香
味。亦不應飲。四非酒。酒色下四句假有酒色。香味以
非元醞成酒。是故應飲。良以木酒有濫。偏牒解釋。餘
四無疑。故不料簡。次彼比丘下解結罪句。五分。有咽
咽言。此文略無。十誦。酒糟甜酒酢酒亦咽咽提。不同
此文。食麴者。多論云。此麴以麥及藥草。酒和臥之。後
乾持行和水。飲令人醉也。餘麴無犯。
[004-0432b]


次水中嬉戲戒 多論。四義故制。一為佛法尊重故。
二為長敬信故。三不癈正業故。四為修正念故。次具
緣釋相可解。


次擊歷他比丘戒 比丘縱逸。輙相擊歷。事微惱重。
故須聖制。五緣成犯。一大比丘。二作惱亂意。三手脚
十指。四無因緣。五觸著便犯。文相可解。


次不受諫戒 人多迷巳。不自見過。要籍良緣。共相
訓導。然比丘此將欲作罪。不從他諫。損壞不輕。別緣
具五。一欲作七犯事。二他如法諫。三自知所作非明
前諫者是。四拒而不從。五隨作犯根本。不隨語波逸
提。戒本三句可知。釋中先解其輕。謂自知所作是明
他諫者。非故作犯根本。違諫突吉羅。次明其重。謂自
知所作非明他諫者。是故作犯根本。違諫波逸提。此
中違諫並以識事。隨作七犯。皆獲根本。


次恐怖他比丘戒 比丘理應遞相安慰。今伺不周。
更相恐怖。非直長惡。亦癈修善。損敗不輕。故須聖制。
五緣成犯。一大比丘。二作恐怖彼意。三以六塵等事。
一一顯爾。四言詞了了。五前人見聞觸知便犯。不待前
人怖以不怖。犯相文三。初怖佛起過佛。顯三業俱惡。
此人反被拘執。作其惡色。是身業不善。云我是鬼。復
作惡聲。是語業不善。此二惡業本由心起。故佛呵言。
心亦是惡。次帝釋護持三寶。常謂僧中純善。忽遇斯
惡。故驚訝云。眾中亦有如是人耶。佛彰此人耶。佛彰
此人。現生漏盡。故言此生得清淨法。天帝讚佛。佛顯
[004-0432c]
無怖如文。然此怖佛為過云然不須。更問自言。故直
立戒。戒本三句可知。釋亦有三解。第二怖法文二。初
列六事。二一一解釋。凡欲怖者。要先言告。然後方以
六事示之。餘文可知。


次過半月洗浴戒 所以須洗者。十誦三十七。洗浴
有五功德。一者除垢。二者身清淨。三者除去身中寒
冷病。四者除風。五者得安穩。凡洗身垢。事須應法。故
限半月。過則成犯。四緣成犯。一曾前洗浴。二未滿半
月。三無因緣。四洗半身犯。滿戒四句。一人。二明半月
一洗。三除開緣。四結罪。餘時下誦前第三句。釋中不
解第二句。餘者具明可解。伽論第三云。頗有半月內
浴不犯耶。答有著雨衣浴。若迷悶時浴。不犯。入水舉
木因浴不。若渡水舉浮時浴。不犯。若結安居巳。一月
數數浴。不犯。過一月巳。半月應浴。次無事露地。然火
戒火性焚燒事變無定。既有斯損。不可不慎。又復然
火。詳聚多著俗話。癈修正業。是以聖制。別緣具四。一
是露處。二無因緣。三然草木等火。除炭。然炭患微。但
犯小罪。四燒便犯。此中但制無事。然火若壞地。及生
種上。巳制竟。戒本六句。一人。二無因緣。三自為身。四
在露地。五教人業。六結罪。釋相可解。


次藏他比丘衣鉢戒 輙藏他物。容生盜心。臨危事
險。可懼之甚。又若被謗。清白難分。過損不輕。是以聖
制。別緣具四。一是大比丘衣鉢等。二作驚動意。三無
因緣。或物主慢藏為誡勅故。或借他許。或因此物。有
[004-0433a]
於二難。四藏舉便犯。戒本五句。一人。二出所藏之物。
三自作業。四教人業。五結罪。下戲猶猶。上惱亡言。解
釋可解。


次輙取真實淨施衣戒 凡有受畜。不應封著。故作
淨法令遣滯。精物在彼邊。取與須問不問。輙取驚動
非輕。別緣具四。一是巳物。二作真實淨法。三不問淨
主。四取即成犯。戒本四句。一人。二作淨法。三不問淨
主。四輙取結罪。釋中初句可知。次解第二句因。即便
明淨施差別。釋淨施義。五門分別。第一淨施之意。第
二淨施之人。第三所淨之物。第四明淨施法。第五淨
法失不。初門意者。凡淨施法。為遣滯情。常有屬他之
心。巳無貯畜之過。又異外道。故多論第四云。一切九
十六種。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淨施。是
方便施。非是真實。次人有三。一是施主。謂通五眾。故
此文中備列如此。又五分第九云。諸比丘作念。佛聽
我等淨施便淨施。父母兄弟姉妹。以是白佛。佛言。不
應淨施白衣。應淨施五眾。於五眾中。取一人作。多論
云。若淨主死。遠出異國。應更求淨主。除錢及寶一切
長財盡。五眾邊作淨。應求持戒多聞。有德者而作施
主。後設得物。於一比丘邊。說淨主名。而說淨法。除不
見擯惡耶。不捨擯六罪人。一出佛身血。二破僧并犯。
四重。於六罪中。但犯一事。亦不得作淨主。伹簡非如
此人者。作不論大小。又五分云。告諸比丘。不應淨施。
與五種人。一者不相識。二者未相請悉。三者未相狎
[004-0433b]
習。四者非親友同師。五者非時類。無此五法。然後可
以淨施與之。復有二法。不應淨施。一者不能讚歎人。
二者不能與人。作好名稱。僧祇第八。波離問長衣。何
等人邊作淨。佛言。於比丘等五眾邊作淨。又問相離
近遠。得從作淨。佛言。齊三由旬。知其存亡。又問沙彌
邊作淨。是沙彌受具云何。佛言。稱無歲比丘名作淨。
又問若死云何。佛言。得停十日。於餘知識邊作淨。問
此中淨主乃列五眾。未知五眾互為得不。答論其展
轉。物不付彼。不生譏過。互為皆得。雖有此義。論其大
理。不如當眾三二。自為其真實淨。必須同類。以物付
彼。不同展轉。又僧與尼無有互對作法。爾者此是真
實淨戒。如何列其五眾。以此故知二淨通五。釋此是
同戒通舉五眾。據理真實。必須同類。又解下列二淨
顯有輙不故使。戒本通言五眾。二能作淨人者。謂比
丘等五眾以內教攝故。三所對作法人者。若展轉淨。
各對同類。若真實淨。對施主作。次約物者。謂衣藥鉢
及尼十六牧器寶亦合淨主。非五眾為。是以義中簡
別而說。然古師云。如綾羅錦綺等。一切重物不須說
淨。此義不然。比尋諸文。皆無開處。若以重物即不說
淨。如十六牧藥。豈是輕耶。論量應不如上明訖。次約
法者。一是請施主法。大者須具威儀。後申請意。小者
直請。不須威儀。論說淨法對物及境。如常應知。然作
展轉淨法。不得對施主面。僧祗十九云。不得對面前
說淨施。當餘人邊說淨施。十誦十六云。有比丘現前
[004-0433c]
作淨。與他衣巳。便不肯還。即生鬪諍。是事白佛。佛言。
不應現前與。又有比丘受他衣巳。便不肯還。佛言。是
施不名真實。為清淨因緣故與。即時是比丘應還索
取。若得者好。若不得應強奪取。應教彼作吉羅悔過。
此是對首法。餘文亦有心念法。故五分第九云。有諸
比丘。獨在房中有長衣。不知云何作淨施。以是白佛。
佛言。應作遙示淨法。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捉衣。
心生口言。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彼受用。至十一日。
復應如前法。次淨法失不者。准祇。但三由旬外。即合
失十。多二文云。出國休道。擯舉命終。咸失淨法。次下
釋文。文中有四。一舉。二列物即付彼取與。須問名為
真實作法轉施。物不付彼。稱云展轉。並是絕貪惠施。
名為淨施。三解差別。四是中下料簡。次若比丘下釋
三四兩句。


次白色三衣戒 凡衣壞色。應於道服。復能內遣貪
情。外增信敬。今著白色。內外俱壞。過損不輕。故須聖
制。別緣具四。一是三衣。二是巳物。三是白色。四著成
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示壞色儀軌。三若比丘下以不
壞故。違教結罪。釋中具解。五分第九云。若得新衣。應
三種色作識。若不作識。若著著提。若不著。宿宿提。輕
重衣不作淨者。謂是點淨法。僧祇十八。若得青黑木
蘭新僧伽梨等乃至覆瘡尼師壇不作淨。波夜提。作
淨時不得大不得小。極大齊四指。極小者如豌豆。若
持呵梨勒。[酉*白-日+田/廾]醘勒。阿摩勒。䥫上研取汁作點。淨不得
[004-0434a]
並作。或一三五七九不得。如華形作淨。若染㲲時有
泥墮上。若烏鳥泥足踏上。即名為淨。若得眾多雜碎
物。合補一處者。一處作淨。若各各別補者。一一作淨。
一切衣乃至新紐。揲亦作淨。


次故煞畜生戒 多論。三義故制。一為憐愍故。二為
斷罪惡故。三為長敬信心故。別緣具五。准上應知。滿
戒四句。一人。二故煞通自他業。三所煞境。四結罪。釋
中。初三別解。二四合解。合中初列十九章。次作如是
下結罪。


次飲蟲水戒 制意具緣。並悉同上。前據外用。此約
內用。滿戒及釋可知。僧祇十八。比丘受具足巳。要當
畜漉水囊。應法澡灌行時。應持漉水囊。若無者。下至
受持鬱多羅僧一角頭。看水時。不應以天眼。亦不得
使眼闇人看。下至能見掌中細文者。得使看水。看時
不得厭課。當至心看。不得大速。不得大久。當如大象
一迴頃。若載竹車一迴頃。無虫應用。若有虫者。應漉
水用。多論第八。器中粟無邊無量。見巳斷食。經二三
日。佛勑令食。凡制有蟲水齊。肉眼所見。漉水囊所得
耳。


次故惱他比丘戒 夫出家者。應護物情忽。以生年
等六。惱他比丘。非直觸惱。情深幾許。不能祟道。五緣
成犯。一是大比丘。二作疑惱意。三於六事中隨有顯
示。四言詞了了。五前境知聞。伹使聞知即犯。不不待
惱與非惱。戒本言。少時不樂者。此就惱者之意。非待
[004-0434b]
前人。不樂方犯。戒本三句。一人。二故惱他。三結罪。釋
中解第二句文二。一列生年等六章。二次第舉章解
釋。次若比丘下解結罪句。開中六事。還次第開前五。
皆云其事實爾者。謂前人實有此事。復作實心。利益
彼意。有復不開。第六文言。若彼為性麁疎。不知言語
者。謂前問法人便語言等。顯如汝言非我惱也。或戲
㗛等者。通開前六。


次覆藏麤罪戒 出家理應遞相發露。今覆他罪。令
心不淨。復令前人造罪滋漫。彼此無益。故須聖制。別
緣具七。一是大比丘。二犯麤罪謂夷殘。三知麤罪。四
作覆心。五不發露。六無因緣。下文無人可向說。及有
命梵二難。七明相出。滿戒三句可知。釋中初二如文。
彼比丘下釋第三句。文中有四。一覆大比丘結罪。二
別二自覆藏。七罪並吉。三覆餘眾。四境想四句。麤罪
非麤罪想。謂向非罪迷故。是以入開。


次減年受具戒 年滿二十。志幹成立。堪能持戒。及
耐眾苦。未滿與受。損道不輕。𨷂其進修。故須聖制。別
緣具五。一年未滿。二知未滿。三與受具。四作和上。五
羯磨竟。文中有四。初度年未滿人。二時諸童子下索
食發覺。三如來撿問。四制不聽度。此戒之中𨷂無呵
者。謂此巳前未制年限。為無情過。是以不呵。滿戒三
句。一出年限應受分齊。二出犯人。三知年巳下明違
結犯。問所以言可呵癈故者。答知年不滿。不合為受。勞
僧設法。愚教之甚。故曰可呵癈也。釋中初句略而不
[004-0434c]
解。第二犯人可知。其受戒人下釋結罪句。此中文二。
初約四心定犯不犯。二彼比丘下明輕重分齊。前文
有十六句。伹和上有四心。知謂疑不知。知者了知。不
滿謂者。雖年不滿。覩相作滿想。疑者猶豫不決。不知
都無所知。僧緣彼境。亦有四心。今將和上四心。一一
歷僧四心。四四故成十六。此四四句中。初三兩四。和
上犯提。二四兩四。和上不犯。僧四四句。各初三犯吉。
二四不犯。但以和上是主。知疑得提。眾僧非主。知疑
犯吉。餘想可解。不犯中聽數胎閏等者。此謂元受之
時。計俗年滿。後以日月。不足生疑。故開。若其元受。俗
年亦少者。即是知年不滿。無有開理。故多論第九云。
要數日滿為年。下不滿得戒者。以母胎足也。准此如
似一人十二月三十日生。至年二十正月一日。受戒
者。計實日月。始十八年餘。有二日猶少。七百一十八
日。不滿二十。然開胎者。胎中有九月。計胎九月日。須
滿足為有四箇小月。欠四日。更加四日。即是九月四
日實日。但二百七十。次開閏者。依俗歷法。十九年為
一章。章有七閏。今十八年。閏不滿七。但得六月。餘十
九日。其中有三箇月小。欠三日。實日有一百九十六。
次開十四日說戒者。一年減得十八日。計十八年。總
得三百二十四日。此之三位。猶未重除小月。及開十
四日。說戒巳得七百九十日。於中除小計。用七百六
日。足前得滿二十餘。有八十四日在。若將此日。更向
前開。是則俗年不滿。受戒不得。或可當受之時。俗年
[004-0435a]
亦不滿。但覩形相。迷作滿想。更取前日。向前開得。復
應重計。前七百九十日中小月及閏十四日。說戒除
之。諸德計數各異不同。文省義周。勿過於此。


次發起諍事戒 凡諍乖理。眾巳殄除。輙便發起。令
更增熾。此則自懷惱僧。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是四
諍事。二僧伽法殄滅。三知如法滅。四輙發起。五言章
了發起。文言。不善觀者。言僧不識。諍起因本。故曰不
善觀。觀謂觀察。若作如是觀者。不成正觀。不善解者。
言僧不識七藥是非。故曰不善解。解謂決了。若作如
是解者。不成正解。不善滅者。言僧不識。以藥對病。殄
滅儀軌。故曰不善滅。滅謂除殄。若作如是滅者。不成
正滅。故曰不成滅。此之三句發起皆提。滿戒四句。一
人。二知是四諍事。三如法滅巳。四發起結罪。釋中具
解。然二三兩句不次。彼比丘下釋第四句。文中有五。
一發四諍提罪。二起餘諍。五分第六。若僧不白。二白
四羯磨。斷事而發起者吉。若發起私事吉。三自諍。四
餘眾。五境想。此之境想若對七藥及藥病相對。各合
有四句。文無餘二者略也。


次與賊期行戒 盜賊傷人。王法所禁。輙與同行。還
同賊相。此則清白難分。醜累佛法。敗損不輕。是以聖
制。別緣具七。一是賊。二知是。三共期。四同一道行。五
不離見聞處。六無因緣。七越界便犯。滿戒五句。一人。
二知是賊。三結要。四同道。五結罪。解釋可知。


次惡見違諫戒 欲是生死之源。障道之本。不應說
[004-0435b]
是非障道法。然此比丘耶心倒說。倚傍有濫。須僧設
諫。故五分第八。諸比丘復問。汝云何作是解。答言此
聞有質多須達多二長者。及諸優婆塞皆在。五欲為
欲所吞。為欲所燒。今得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道。又
諸外道不捨本見。於正法出家。亦得四沙門果。以是
故我作是解。所作違理。名之為惡。耶心穴徹。目之為
見。固執拒僧。名為違諫。別緣具四。一耶心正說。二僧
如法諫。三拒而不從。四三羯磨竟。科解同前。不能重
述。然阿利吒。耶心矯說。望人生信。故言此是真實。餘
皆虗妄。


次隨順惡見被舉比丘戒 制意有二。一須舉意者。
欲性違理。於道為灾。今以耶心。說言不障。此則自壞
損他增長生死。於正法中。無所任用。故須眾僧舉棄
眾外。令使思𠎝。改過從道。次不聽隨順意者。然此比
丘生耶謗佛僧。本舉云。令絕化導。理應同僧。勿與來
往。今輙隨順。令彼惡僧。復自壞行。不能長道。情過不
輕。故制提罪。別緣具四。一是惡見舉人。第二知是。三
無因緣。四隨順同事。一一結罪。犯相文四。一舉惡見
比丘。是所隨順者。二呵不捨。三作法治舉。四隨順起
過。滿戒五句。一人。二知是惡見舉人。三未作法者。謂
未與解舉。四如是下牒惡見人隨順同事。五結罪。釋
中前三可知。第四句文四。一解惡見。二明不捨。三供
給。四止宿。此中四句顯成室相。開中九句。不成室相。
餘戒定室。皆不及此。若比丘下釋第五句。五分。隨久
[004-0435c]
近共語。語語波逸提。共坐坐坐提。共宿宿宿提。共事
事事提。


次隨順被檳沙彌戒 制意具緣並同前戒。問所以
沙彌作擯名者。答夫欲入道。要須有信。今以耶說。懷
其信心。若不重加。擯名無以。怖之從道。又須共行不
淨。情過不輕。然行不淨者。謂是漏失非婬。若是婬者。
應須永擯。何有設諫。不聽隨耶。又伽論第二云。彼若
懺悔者。還當攝受。犯相文四。一違諫不捨。二呵所不
應。三作法治擯。四隨順起過。初文復四。一說欲不障
為諫所為事。二呵責。三設諫。四拒諫。滿戒五句。一犯
人。二明沙彌說欲不障違諫儀軌。三彼比丘應語下
正明治擯言。三宿者。謂第三宿明相未出。無上二三
同宿事故。曰無如是事。汝出去等者。結成其擯。四若
比丘下隨順起過。五結罪。釋中除第二句。餘者具明。


次拒勸學戒 凡欲起行。不能自成。要藉良緣。方能
進業。今既良緣勸進。理應順從。意欲為非。拒而不受。
故作是言。我今不學此戒。當問餘智慧持律比丘。即
是輕篾勝人。無心進善。於道無益。故須聖制。別緣具
五。一作不學意。二前人如法勸學。三作不受意。四無
因緣。五言了犯。戒本四句。一人。二前人如法勸學。三
如是語下不受結罪。四開不犯。若為知為學。應反難
問。又下開云。彼比丘癡不解。又云。其事實爾。事實者
謂前勸人非理。更須諮問勝德。釋中不解開句。前三
具明。
[004-0436a]


次毀毗尼戒 戒為滅惡之源。眾善之本。理應讚歎。
令法興顯。今反毀呰。癈人誦習。敗損不輕。是以聖制。
故多論第六云。與諸比丘結戒者。為尊重波羅提木
叉故。為長養戒故。為滅惡法故。別緣具五。一是毗尼。
二前正誦時除去未誦誦竟。三作滅法之意。四發言
輕呵。五言了便犯。戒本三句。一人。二前人誦時。三作
是語下舉其呵意結罪。所以須呵者。以說此戒時令
人惱。令人媿。令人懷疑也。次釋具明。然說有自他。誦
亦應爾。文中據總。但言誦時。問何以呵戒。罪重餘二
輕耶。答多論有五義。故罪重一戒。是佛法平地。萬善
由之而生。二一切佛弟子。皆依而住。若無戒者。則無
所依。三一切眾生由戒而有。四入佛法之初門。若無
戒者。則無由入泥洹城也。五戒是佛法之纓珞。莊嚴
佛法。是故罪重。


次不攝耳聽戒 夫論解者。不能自生。要假說聽。方
能開悟。今乃癡心怠法。不肯聽受。不知耶正。豈達是
非事等面墻無由進道。失利處深。故次聖制。別緣具
四。一是廣說戒時。二者身在眾坐。三作不聽之意。四
說竟便犯。隨其中間。一一戒不聽者吉。戒本四句。一
人。二將說戒時自言始知。三餘比丘下證其久知。若
實久知而言始知者。犯妄語提罪。若實本來無知無
解。無妄語罪。有不聽法𠎝。四彼比丘下結罪。屬彼由
不聽故。不識戒相。故曰無知無解。雖無知解。以識事
故。隨作犯根本。故曰若犯罪。應如法治。五分。若比丘
[004-0436b]
與比丘受戒。即應教為廣說。若二若三。於說戒中坐。
若知若不知。作是語。波逸提。於根本罪。緣而不了。復
有無知之𠎝。故曰重增無知罪。語言下顯不聽過。辯
相具解。謂犯根本及無知罪外。復有不攝耳罪。故言
重。與不與者吉。謂是秉眾比丘。亦可得名以不用心
聽法無知。波逸提。


次同羯磨賞物巳後悔謗僧戒 多論云。與諸比丘
結戒者。為滅鬪諍故。為滅苦惱故。為得安樂行道故。
別緣具四。一是僧物。此是僧得施物。非是常住。常住
物者。不合賞知事人。故祇云。僧物者僧伽梨等。一切
應分物。二同作羯磨。賞知事巳。三悔反謗僧。四言詞
了了。戒本三句。一人。二同作羯磨賞僧知事。三後如
是言下謗僧結罪釋中不解第二句。釋第三句中文
三。一親友。二僧物。三結罪。


次不欲起去戒 如法僧事。理應詳遵。今輙捨去令。
不知合。惱眾不輕。是以聖制。別緣具五。一如法僧事。
簡非法。二知如法。三不與欲。四輙起去。五霍脚出門。
五分第八云。僧斷事者。白羯磨白二白四羯磨。若屋
下羯磨。隨幾過出。一一皆提。若露地羯磨。出去面一
尋。波逸提。若神通人去。離地四指提。若僧不羯磨。斷
事出去吉羅。若私房斷事來而去吉羅。滿戒三句。一
人。二僧作法。三不與欲下去而結罪。釋相可知。


次與欲巳後悔戒 先知僧事。如法巳與欲訖。後以
偏私之情。輙便悔反。同惡相朋。增長生死。惱眾不輕。
[004-0436c]
是以聖制。別緣具四。一是如法僧事。二巳與欲。三輙
悔反。四言章了。戒本三句。一人。二如法與欲巳。三後
悔結罪。釋中具明。


次屏聽四諍戒 凡是屏言。多隨情欲。意在鬪亂。輙
往盜聽。過是不輕。是以聖制。別緣具五。一是先起四
諍事。二前人平量。三作鬪亂意。四輙往盜聽不令彼
覺。五聞語便犯。問盜聽結罪。既在聞時。何以戒本云。
聽此語向彼說。答此就聽者。本意欲向彼說。理實聽
時得罪。不待彼說。若向彼說。便是兩舌戒收。又問何
以此戒聽時即犯。前兩舌中要向彼說。解前戒先未
有諍。聽時不犯。以聽之時。未定生諍。此戒先有諍事
往聽即犯。以聽之時。必生諍故。戒本三句。及釋可知。


次嗔心打比丘戒 出家理應齊修忍行。和合相得。
不癈正業。今以嗔心打他具戒。逼惱情深。故須聖制。
別緣具四。一是比丘。二起嗔恚。三作打意。四著結犯。
問此打比丘獲以提罪。如何大集經云。打罵出家人。
過出一萬億佛身血。答經據違理故重。律就違教故
輕。又解律據同類相打制以提名。經就俗打上尊。所
以罪重。猶如凡人相打即輕。打文即重。故此亦然。結
意異故。餘相可解。


次手愽比丘。或前戒 限分中制。著始成犯。此戒深
防中制愽擬獲𠎝。祇律十八云。六部比丘以側掌刀。
疑十六群。作是言。我以掌刀。斫墮汝面。彼恐怖故。即
便大啼。文相可解。
[004-0437a]


次無根僧殘謗戒 制意等。同前大謗。戒本五句。一
人。二嗔心。三無根。四舉殘謗。五結犯。辯相之中。略不
解第二句。餘者具明。謂初三別解。四五合明。亦應具
舉六心防巧及書使手印。並同其前假根理犯。文中
略無。


次突入王宮戒 王者自在。婚會無時。輙入宮中共
相逼斥。彼此懷媿。殊非所宜。情過不輕。是以聖制。過
如下辯。別緣具五。一是剎利王。二王與夫人同在一
處。三未出未藏寶。四無因緣。謂有奏白被請難等。五
入宮門內犯。五分。雙脚過提。隨遠近步步提。犯相文
四。一以施佛飯故。獲得現報為夫人。二在高樓上下
報恩致敬。三還至宮下化王生信。聽諸比丘入出宮
中。第四時加留下正明其犯。第二致敬文中。有其三
句。初因致敬。便問因果。四句疑事。第二爾時世尊下
廣為解釋。今生信樂。如是末利下一一結示。三爾時
末利下聞法領悟。受道獲益。乃至二三歸三寶者。但
是增其善心。戒不重發。餘文可知。戒本四句。一人。剎
利王甄餘小者。三王與夫人同是一處。四而入下結
罪。釋中具解。多論第九云。其進御時。所著寶衣。輕明
照徹。內身外現。以發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寶。又女
為男寶。夫人未以餘衣覆身。亦名未藏寶。五分云。寶
者所重之物。及諸女色。皆名為寶。未出者。女在宮中
未出。未藏者。女在此宮。未使藏隱。


次捉寶戒 前三十中為畜故捉。此不為畜直捉故
[004-0437b]
犯。制意同前。然遺落者。好惡難知。雖為還主。終招譏
謗。又取此物容生盜心。禁微防著。故須聖制。別緣具
三。一是寶物。二除藍中及寄宿處。三捉便犯。古舊諸
師皆云。若非遺落捉。犯小罪者。不知依何理教。故作
此言。理實此戒。且寄遺落為緣。一禁巳後是寶皆斷。
然非遺落。即許捉者。何因對事。別開藍等。以此例餘。
同該禁限。然餘文中正以他寶為緣。又多論第八云。
若僧㰚墻外。復非白衣住處不應取。又第五云。若捉
他寶。自說淨寶。得波逸提。一切錢若他錢。若說淨錢
捉得吉羅。十誦第十五云。是中犯者。若比丘捉舉他
錢金銀車𤦲馬碯瑠璃真珠。波逸提。若比丘有似寶
物。作男子莊嚴具。女人莊嚴具。器杖鬪具。捉舉是物。
波逸提。捉為珠突吉羅。彼文若非他物。卅戒收。前戒
金銀獲提。錢但得吉。滿戒五句。一人。二所捉寶體。三
自他捉業。四除開不犯。五結罪。次若比尼下誦前不
犯句。作如是緣者。謂是開緣。非餘者唯藍內及宿處
不犯。餘者總犯。故云非餘。釋中不解三五二句。餘者
具明。僧祇十八云。若塔園內見寶淨者自取。若不淨
者使人取舉。作念有主求當與。作如是念。不異佛生
時等。大會諸人忘嚴具。種種諸物。比丘見者當取。應
唱令問。此是誰物。若是主者與。若無識者。應懸著柱
上顯露處。令人見之。若有人言。此是我物。應問言汝
何處失。答相應者與。若無人識者。應停至三年巳。若
塔園中得者。即作塔用。若僧園中得者。當作四方僧
[004-0437c]
物用。若是貴重物。寶瓔珞金銀者。不得露現。唱令得
寶。比丘應審諦數看。有何相貌。然後乃舉。若有人問。
我忘寶物。有見者不。比丘應問。汝何處忘汝寶。有何
相貌。若不相應者。語言此僧伽藍廣大。汝可廣求。若
相應者。出寶示言。長壽。此是汝物不。若言是。不得於
一人前與。應集眾多人。教言汝歸依佛法僧。若世尊
不制戒者。汝眼看猶不可得。乃至廣說。若無有人來
者。至三年。如上隨所得處。當界用之。


次非時入聚落戒 時為資身事。須往返非時遊散。
妨癈正修。此則招譏不輕。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是
非時分。二往白衣村。三無因緣。謂有啟白請。喚難等
不犯。四不屬授。五入便犯。滿戒五句。一人。二非時。三
入聚落。四不屬授。五結罪。釋相可知。若有三寶等事。
無比丘白者。直去不犯。多論第九。入聚落內時。若總
白入聚落。後到隨意所至。若別相白。若先不白。隨見
異寺。比丘白無犯。五分第十云。若行路經聚落。若暮
須往宿。若八難起不犯。此文除道由村過。


次過量牀戒 坐臥高牀。增貪長慢。既乖法式。制不
聽為。別緣具五。一牀。二為巳。三自作使人作。四過量。
五作成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示作法。三截竟下結。釋
相可知。多論云。八指者。一指二寸也。所以不入捨墮
者。以截斷故。截使應量。入僧中悔。五分亦云。應先截
然後悔過。僧祇二十。開福德舍中。牀高無罪。


次兜羅綿紵牀戒 多論第九云。兜羅綿者。草木華
[004-0438a]
綿之總稱也。以是貴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憙生蟲
故。又若臥耎暖上。後得寒及麤。鞕時不堪忍故。別緣
具四。一是兜羅綿。二為巳貯牀。三自作使人作。四成
結犯。戒本及解可知。五分第十云。若不壞。坐坐波逸
提。若臥若臥波逸提。若他與受波逸提。要先棄。然後
悔過。若不爾。罪益深。


次骨牙角作鍼筒戒 物小費功。招譏損業。長貪違
教。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是牙角。二作鍼筒。三為巳。
四自作使人作。五作成結犯。戒本及釋可知。五分云。
亦應先壞。然後悔過。尼多在寺。不憙遊行。作之義稀。
故犯小罪。


次過量尼師壇戒 此下四戒。制等並同。寔以信施
之物。用須節量趣得。資身長道而巳。今作過量。患累
處深。壞行不輕。故須聖制。五分第十。居士呵云。大德
何不稱身作之。雖不出家財。豈應不惜。釋子常說。少
欲知足。而今如此。無沙門行。破沙門法。別緣具五。一
是尼師檀。二為巳。三自作使人。四過量。五作成犯。尼
師檀者。是梵言。故言自今巳去。聽諸比丘為障身障
衣障臥具。故作尼師檀。若其從用。名為坐具。五分又
云。不應不敷坐具坐僧牀蓐。犯者突吉羅。十誦五十
八。佛聽畜尼師檀。為愛護臥具。故無尼師檀。不應生
僧臥具。伽論第六亦爾。又十誦五十九云。師檀法者。
比丘不應受單尼師檀。先受尼師檀。不應離。若離得
吉羅。母經第七。尼師檀不得裹木土。護尼師檀法。如
[004-0438b]
護身皮。戒本三句。一人。二出量之分齊。三量過結罪。
磔手大小如上明訖。坐具作者。有師云。必須先依小
量。後更別增半磔。若不爾者。即同䟦闍。不割截淨。今
釋不然。先本小者不可棄之。故須舊上別增半磔。若
更別為。即須通計不勞。先依小作。後更增新。爾者。如
何成割截淨。答䟦闍過量。不截不淨。截却始淨。名割
截淨故。五分三十立非云。作坐具隨意大小淨。又復
三衣割截。聖教示有軌儀。此若割截同衣。何不顯其
修數。又此割截坐具。皆無至教可憑。若以不截。即同
䟦闍。所以彼殄非中。指同此制。此制過量不論割截。
故文六群便多作廣長尼師檀。戒云。若過裁竟提。餘
相可解。


次過量覆瘡衣戒 五分亦云。今聽諸比丘護身護
衣護僧坐蓐。故畜覆瘡衣。用細滑物作。餘相可知。


次過量雨浴衣戒 此衣障身浴。多論云。昔有羅漢
比丘。浴有一比丘。見其身體鮮淨細耎。便欲心生。後
不久男根墮落。即有女根。則休道為俗生子。後還遇
見。即便識之。知本所因。即歸情求。及羅漢教令悔過。
用心純至。還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


次過量三衣戒 多論第九云。佛身丈六。常人半之。
衣量廣長。皆應半也。佛弟難陀短佛四指。衣應減長
中一尺。廣中四寸。佛衣色如金。詰施氈色亦爾。故難
陀衣。宜當覆沙。覆沙者。言壞色也。令同比丘衣色。問
前三戒量依佛磔手所。以三衣隨巳身量。答前三非
[004-0438c]
是道服正標。故隨大小。皆得受用。是以即定量之分
限。三衣為是。道服正標。以磔手定。皆不稱體故。各隨
巳身量為限。又以衣量不定。故有等過。前三定故即。
無等過。問衣制等過鉢亦應爾。答衣以體同。謂量亦
爾。鉢體全異。故無等過。上來九十戒竟。


●次明四提舍尼法。


先總解五門分別。第一置四
所以。第二次第之相。第三持犯方軌。第四違制不同。
第五二部同異。


初門。凡起譏過託。二眷屬。一內二
外。內中復二。謂在私屏及以眾中。初戒屏處尼邊受
食。容生染穢。故在第一。次戒眾中偏情與食。同受不
呵故制。第二外中二者。聚蘭有異。聚中學家過受。令
他財物罄竭。招譏不輕故制。第三蘭中安坐受食。賊
逼送食。女人亦過不輕。制此。第四是則首末差分。有
斯四損。翻損成益。故立四戒。


第二門。內眾情親。兼
是師位。憙起此過。故在前明。俗人外眾。墨服不同。致
犯義稀故。次居後然。在內中屏處為數。眾中作稀。故
有先後。外中起過。亦為聚數蘭稀。次第應爾。


第三
門。此中二四兩戒具二持犯。若論二犯。體一名別。二
持具含兩義。准上應知。不能繁述。初三兩戒。止持作
犯。或可二四兩戒據別體邊。是則四戒俱成。止持作
犯。


第四門。唯學家戒。是違僧制。以僧秉此。學家羯
磨。由無法時。受食無犯。作法巳後方成罪故。理實得
罪。亦違佛制。以佛不秉羯磨法故。餘之三戒並違佛
制。以無僧命眾法可違。


第五門。尼以稀故。並獲吉
[004-0439a]
羅。僧為作數。咸得提舍。


在白衣舍自手從非親里尼受食戒 制意同前。取
衣戒說。別緣具五。一在俗人家。二非親里尼。三無因
緣除親及病。問所以此中除親上同行宿坐中無。答
前為外相不練。故不除親。此在俗家知委故許。病為
苦惱。無譏故聽。四自手取除置地。使人表敬不絕。五
食成犯。滿戒五句。一人。二是村非親里尼。三無病除
去開緣。四自手受食。五是比丘下明違。廣解具明。


次在白衣家食尼偏心指授食戒 凡是眾聚。清謐
髣髴。給園之儔。容止寂寥。依希鷲嶺之會。然此弊尼
公然壞法越。次指授狀涉曲私。穢迹既彰。不可容忍。
眾默同受。並犯可呵。別緣具五。一白衣舍。二比丘尼。
三偏指授。四眾不呵。五食方犯。戒本五句。一人。二在
白衣家內食。三是中下偏心指授。四比丘下教呵方
法。五若無一下不呵犯也。解釋可知。


次違制學家受食戒 今此學家以見諦迹。誠心供
養。觸事無餘。以施無餘。財物竭盡。今僧立法。使絕受
取。而諸比丘貪無慈愍。故違受食。結以可呵。緣具五。
一夫妻俱得見諦。二僧與作法。三無因緣除病及請。
四自手取除置地使人。五食成犯與作法者。五分第
十云。不聽處處與。餘家作學家羯磨。若婦是聖人。聟
是凡夫。或婦是凡夫。聟是聖人。皆不應作。若夫婦俱
是聖人。無慳貪心。財物竭盡。然後乃與。作學家羯磨。
滿戒四句。一先明學家僧作羯磨。二出能犯人。三於
[004-0439b]
如是下無緣自手受食食。四是比丘下辯違。釋中初
二不次。餘相可解。僧祇二十一。噉者餅菓等。食者五
正五雜。正食不犯中。財物還多乞解。學家羯磨。十誦
十九云。僧應籌量可捨不可捨。若財損減不增長。爾
時若乞不乞。不應捨。若財物增長。若乞不乞皆應捨。
若財物不增不減。爾時若乞應捨。不乞不應捨。若作
法竟。五眾俱不得取。若捨羯磨竟。五眾隨意取。


次蘭若受食戒 凡是蘭若之處。多有盜賊所依。理
應翹勤。出外受食。今以安坐。諸女送食。因彼賊掠。招
譏故制。別緣具五。一是蘭若嶮難之處。二先不語檀
越。三無因緣。四自手受。五食成犯。滿戒四句。一人。二
是蘭若難處。三若比丘安坐受食。四應向下結違然。
第三句云。先不語檀越者。謂先不語莫來而忽來者。
在藍外受不犯。藍內即犯。故言在僧伽藍內無病自
手受食。問唯在藍內是犯。藍外道路不犯者。何故緣
中語諸女云。莫出道路。有賊恐怖。若巳出城。應語言。
莫至僧伽藍中。道路有賊恐怖。答此恐諸女來至藍
中。故復語言。道路有賊。不以此言。證道路犯。詳其戒
本及釋。並皆藍內成犯。餘相可解。上來提舍尼竟。


●次明眾學戒法。


言眾學者。以上四犯所防過麤。
故舉數限。標以別名。此中所防微細。乃有無量不可
定數。故名眾也。爾者如何。文彰一百。答此就所防憙
犯者說。餘並攝在雜行法中。又言式叉迦羅尼者。見
論十六云。尸沙者學也。迦羅尼者。應當作此言。是到
[004-0439c]
順日。應當學。多論第九。問曰。餘篇不言應當學。而此
戒獨爾。答曰。餘戒易持而罪重。犯則成罪。或眾中悔
或對手悔。此戒難持而罪輕脫爾有犯心悔念學罪
即滅也。以戒難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學。不結罪名。直
言應當學也。此就所防。即是吉羅。今應學者。勸學名
也。以此所防。威儀微細。自非專持。無由行立。以行立
故。顯學功成。是故獨名應當學也。於此有作義門釋
者。便是無義強立。不繁須設。然古舊諸師分戒為四
者。初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行。所以明者。以其威
儀服飾行住。往來食請違失。便自壞行。復令眾生不
重僧寶。為此須以敬僧居首。第二不恭敬人不得為
說法下有八戒。明敬法威儀行。所以明者。法是濟溺。
喪之玄律。超昇彼岸。趣涅槃之正躅。實相嘉謀。敬而
行之。永離眾苦。慢而毀犯。長沒愛河。第三不得止宿
佛塔下有二十六戒。明敬佛威儀行。所以爾者。佛為
導主利益群生。開化之功莫過於佛。其恩既深。其德
彌廣。事須殞命。亡身虔心供養。第四人坐巳立下有
十五戒。收前不盡能敬之儀。故更雜明四威儀行。就
前敬僧之中。復分為四。初有二戒。教諸比丘。著衣裳
法。使齊愸端嚴。應法無失。第二從不得反抄衣下有
二十三戒。入村受請行來進止。第三從不用意受食
下有二十三戒。食上方軌。第四生草菜上大小便下
有三戒。便利進不此非順理。不假須然。


先解初戒 十誦十九云。爾時諸比丘極高著泥洹
[004-0440a]
僧。極下著。參差著。不周齊著。佛見巳作是念。我當觀
過去諸佛。云何著泥洹僧。空中淨居天言。世尊。過去
諸佛周齊著泥洹僧。佛亦自憶。知過諸佛周齊著泥
洹僧。佛復念。我當觀未來諸佛云何著泥洹僧。天告
等同前。佛復作是念。我當看淨居天云何著泥洹僧。
天告等同前。


次至三衣戒 觀亦同此。多論第九。問曰。五篇戒中。
佛何以止制著泥洹僧。著三衣。觀去來佛。及淨居天
耶。答曰。佛結五篇戒。皆應觀三世諸佛及淨居天。伹
年歲久遠。文字漏落。餘篇盡無。此中獨有。復次結五
篇戒。此最在初結。後集藏者。詮次在後。以此篇貫初。
故餘篇不說。復次此戒於餘篇是輕者。將來弟子不
生重心。是故如來以佛眼。觀去來諸佛及淨居天。而
後結也。使來世眾生。不生慢罪。復次三世諸佛結戒
有同不同。於五篇戒中。不必盡同。此著泥洹僧袈裟。
三世諸佛一切盡同。是故此戒觀諸佛及淨居天。餘
篇不觀也。又云極高著泥洹僧者。非是五比丘。非是
優為迦葉等。又非善來比丘。多是白四羯磨受具戒
者。如釋種千人。同時出家者。此諸人等多壞威儀。如
釋種比丘。本出豪族。以先習故。下著泥洹僧。諸婆羅
門外道在佛法中出家。高著泥洹僧。諸六群比丘參
差著泥洹僧。言故作犯應懺突吉羅者。謂犯根本罪。
以故作故。犯非威儀者。復得失威儀罪。以此例餘。諸
戒並爾。又如謂上座收攝臥具。出門獲提。復得非儀
[004-0440b]
吉羅。若不故作者。謂不作故違聖教心。識事故。直犯。
根本吉羅。此之三罪根條雖異。論其懺者。咸並責心。
然母經云。對手一說懺者。極與此文相違。不可依用。
此一既爾。下戒同然。


次三衣戒 僧祇二十一云。齊愸披衣時。不得如纏
軸。應當通肩披著。紐齊兩角。左手捉時。不得手中出
角頭如羊耳。又著衣時。須現福田。及供養相。故舍利
弗問經。舍利問云。云何於訓戒中。令弟子偏袒右肩。
又為迦葉村人說城喻經云。我諸弟子當正披袈裟。
俱覆兩肩。勿露肌宍。使上下齊平。現福田相。行步庠
序。又言勿現胸臆。於此二言。云何奉持。佛言。修供養
時。應使偏袒。巳便依事。作福田時。應覆兩肩。現田文
相。云何修供養時。如見佛時。問訊師僧時。應隨事相。
若拂牀等諸作事。云何作福田時。國王請食。入里乞
食坐禪誦經。巡行樹下。人見端嚴。有可觀也。餘戒釋
相並應類知。義既不難。豈勞廣辯。上來眾學戒竟。


●次明七悔過法。


此之七藥。能除四諍。文義包富。
非此略論。若欲廣明。至下當辨。然直遣文。可分為四。
第一標宗。此七毗尼能除四諍。以能除諍。名悔過法。
第二顯本。謂此不離半月說中。以不離故。名戒經中
來。第三舉功。若欲殄除巳起四諍。必用七藥。故曰應
滅。第四明用。正示用藥滅諍儀軌。文言應與者。謂有
德人。與此七藥令諍除滅。名為應與。若其不與。明即
有違是上式叉迦羅尼義。前據自行以彰應學。此約
[004-0440c]
眾法勸令應與。二文並無所防之過。直言應學應與。
明是一類。但以眾別不同。開為二問。理實總収為第
五犯。又復應與。即須與之。不與犯者。是突吉羅。故尼
律中尼提僧吉。即是離合不同。亦是輕重有異。釋所
以者至下當辯。


此釋悔過法巳。總是比丘犯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四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