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1 四分律疏-唐-法礪 (master)



四分律疏卷第十本
沙門 法礪 撰述
[010-0804a]


●尼楗度第十七


次四楗度。眾行之餘。收上示盡者。與大僧同。巳如上
辨。不同之法。更須別件。是故次明。若就法為名。應言
受戒法。今隱法從人。故言尼楗度。於中分二。第一至
受二根者戒。明受戒法。第二諸比丘尼聚在一處巳
下尼之雜行。


受文分二。初至即是受戒。正明啟請受戒方便。二何
等八巳下正明受戒。前文分二。初至遶巳而去。自請
不許。二爾時釋翅瘦巳下阿難為請。前文分三。先頭
面致請。二佛言且止巳下抑而弗許。三爾時摩訶巳
下不蒙允許。致敬而退。


次阿難請中文二。初訖為往佛所求請。請之端序。於
中文二。初明愛道涕泣流淚。阿難請由。二爾時阿難
巳下許欲為請。第二正為祈請。於中分三。初至則令
佛不久。舉事直請。聖彰女人有過。抑而不許。二阿難
白佛言訖入正道亦如是。舉思養請。佛言報竟。三阿
難白佛言巳下舉因齊果等請。就第一請中分三。先
明直請。二佛告阿難巳下抑止不聽。三何以故巳下
釋不許意。有其兩喻。前喻為彰女人自行不立。故言
女多其家衰微。後喻顯能壞他不輕。故如霜雹。次舉
思請。先請。次答。答有四種。一因我故。知有三寶。二因
我故。於三寶生信。三因我故。得受三歸五戒。四因我
故。所以得道。此非世間思養衣食能報。彰巳報竟。次
因齊果等請中。先請。次佛言巳下。如來許可。以其功
[010-0804b]
齊證等。理在難違。義無不許故也。


第二正受文二。初至遶巳而去。以敬度女。二時有餘
女人巳下羯磨受戒。八敬文四。初至如上說。正是受
戒。於中有二。先明如來說八敬及喻。以付阿難。二爾
時阿難巳下。傳授愛道。八敬之義。前巳解竟。二摩訶
言巳下歡憘頂受。說喻自慶。不同五十唯愛道一人
得戒。祇律。愛道五百並羯磨受。三時阿難巳下傳授
使了還來啟佛。四佛告巳下彰度女之損。五分。愛道
復白阿難。願更為我入白世尊云。我今巳頂受八法。
於八法中。欲乞一願。願聽比丘尼。隨大小禮比丘。如
何百歲尼。禮新受戒比丘。阿難復為白佛。佛告阿難。
若我聽尼隨大小禮比丘者。無有是處。女人五礙。不
得作天帝釋。魔王。梵天王。轉輪聖王。三界法王。若不
聽女人出家。佛之正法。住世千年。今聽出家。減五百
歲。若女人不於我法中出家受具戒者。我涅槃後。諸
憂婆塞。當持四供。隨比丘後。愍我故受。若出門見。當
牽臂言。大德於我有恩。乞蹔過坐。使我獲安。若道路
相逢。解髮比丘足。布令蹈上。今聽出家。此事殆盡。阿
難悲恨。我先不聞不知。若我先知。豈當三請。佛告阿
難。勿復啼哭。魔蔽汝心。是故爾也。母論。迦葉因請度
女人。罸摘阿難十事。一女人不出家者。檀越器盛食。
路側胡跪授與沙門。二以衣臥具求沙門受用。三儻
應乘車馬。以五體投地。求沙門蹈上。四常於路中。以
髮布地求。沙門蹈上。五敬心請至家供養。六脫衣布
[010-0804c]
地令沙門坐。七脫體上衣。拂比丘足上塵。八常舒髮
拂比丘足。九沙門威德。外道不能正觀。十不度女人。
正法千年。今減五百年。


羯磨受戒二文。初餘女受法。二舍夷拘梨巳下顏貌
端正。開遣信受。前文復二。初明受戒。前文復二初明
受戒。二拂去疑事。初文有三。第一至不應犯度沙彌
尼法。第二聽童女十八巳下。至除為比丘尼過食。受
二歲六法。第三應求和上巳下。進以道法。受具足戒。
於中有三。第一至如是持。正辨受體。二善女人諦聽
巳下。為說於戒行相。第三汝巳受戒竟巳下。結勸受
持。初文復二。初明尼中。作其本法。二詣大僧。正明受
法。於本法中。亦有九文。第一先請和上。二次安離聞
處中。及前二歲。並牒二女。謂十八十二。此謂出法家
語。故下問遮難中。父母夫主聽汝不者。對前二女。若
行事時。應局隨所問。不得一切總問。從度沙彌尼。至
此受具。委細法式。如尼律中釋。若至此中具解。理亦
無嫌。佛為除疑愛道及舍夷諸尼亦得戒。故通五百
也。


遣信文三。初遣信受。二世尊有如是教巳下料簡進
否。初文有三。第一至白佛。舉事啟尊。二佛言巳下為
避難故。開為遣使。三聽一巳下正為遣使。本法中事。
如恒既異。故不煩舉。直明詣大僧中。法事應有七。一
量前淨穢。二眾中應差下白二差使。口為差體。三受
使比丘尼下為彼三乞。四應戒師作白。文略不辨。五
[010-0805a]
對眾檢校文中。但問字及和上。尼學戒等。餘亦皆略。
六正為受戒文。但白四說相。下事皆略不明。七彼使
巳下。直報令知。不同三律。計准餘律。要須具說。大僧
羯磨。方發得戒。


次辨雜行等法。蘭若住處。聽與白衣貿。聚落住處者。
為僧故聽。若房舍中。不聽賣買等者。非為僧故。尼以
不禮羯磨治比丘者。不違八敬。以佛聽故。若過不豫
尼者。義則不合。文言打罵及詭語。此詭者違也。謂違
理惡語。十律。尼得與比丘作四羯磨。不禮拜。不共語。
不供養。不問訊。比丘得與尼作三羯磨。受戒半月出
罪也。或尼有過。為捨教授羯磨者。謂不教授故。不待
更作羯磨捨之。今解不爾。又言應與作捨教授羯磨。
既稱應作。明須白二立制治尼。若言不須更作直捨。
而不教授名捨者。眾犯可爾。或治一二三人。豈可餘
尼全。不聽教授。豈因一二三等造過。乘治他眾耶。故
應作法治之。若沙彌沙彌尼等。互過惱亂二眾者。直
治不改者。尊亦與二師。互治如上。十律。尼不得罵謗
比丘。及出比丘罪得語言。莫近惡知識。惡伴類等。又
言有比丘比丘尼。二人共戲咲言語。惱亂諸比丘。佛
言僧與是二人作惱亂僧不清淨白二羯磨。與作羯
磨巳。是比丘有所噉食如偷盜。若是二人向僧懺悔
乞解者。從僧三乞。僧與白四。解捨不清淨羯磨。所噉
食莫如偷盜。五分。尼從受經。經中有麤惡語。聽書授。
若不知書。聽隔鄣授。若無鄣。聽相背授。不應共比丘
[010-0805b]
布薩。應半月請一比丘。令從乞教戒人。諸比丘不肯
為乞。佛言聽尼為作供養鉢囊腰帶香油前後食。或
未布薩為白。或巳布薩乃白。佛言不應爾。應於唱說
不來諸比丘欲清淨時。從起立僧前立。白言大德僧
聽。其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頂禮和合比丘僧足。乞教
戒人。若僧巳差教戒人。上坐應答。從某甲比丘受。若
無所差人有能說者。應答往某甲邊受。若復無者。應
答言此無教戒人。又無能說法者。汝等莫放逸。明日
尼問可否。還以此言答之。又尼聚落無比丘。阿蘭若
處有比丘。比丘尼。或道遠諸難不造。或彼比丘不為
和合。遂不得請自恣者。佛言聽練若比丘。為比丘尼。
來聚落中。和合自恣。後比丘尼請自恣也。又受戒中。
為尼說八相竟。總說四喻。次說八不可越法。次說四
依法。尼廁極深。捲手一肘小作口。尼沽酒偷蘭遮。尼
出息蘭。押油賣蘭。尼不唱隨意食食者。口口犯提。


●法楗度第十八


然威儀軌則。行之正要。能內攝心行。外生物善。因之
為法。此中廣明七種行法非一。集在一處。故稱法楗
度。通相而言。無非是法。所以此得法名。餘不稱法者
解言。為彰法相差別故。餘楗度。隱其通名。隨事立稱。
此中隱別就通。故名為法。就中文七。初至如法治。正
明客比丘法。所以先明者。然出家之士。是三界之賓。
宜閑容禮稱法而行。使內心清淨。外長信敬。行之要
勝。故須先明。第二自今巳去為舊比丘巳下。教舊比
[010-0805c]
丘。瞻客之方。第三佛在王舍城巳下。正明大小便利
儀式。祇廁不得在東方。北方應作。而孔三孔。廣一舒
手。長一肘半。第四爾時佛在舍衛巳下。亦諸比丘乞
食之軌。第五佛在王舍城巳下。蘭若之法。第六佛在
王舍城巳下。受請行來。進止威儀。食上軌則。此律應
唱等。得然後食。祇律。上坐不得隨食。應待遍唱等得
巳食五十伽論並言。行食巳高聲。唱僧䟦。十律又言。
待得遍聞等。共聲乃食。第七佛在王舍城巳下。染衣
等法。


自下第四分。


房舍楗度第十九


前明威儀法式造趣之行。行不自成。假資以立。資道
要用。勿過房舍。故次辨之。於中文二。初至畜枕巳來。
為上行人。說樹下露坐等法。稱彼性根。馮而修道。生
聖之緣。名為聖之緣。名為聖種。第二爾時世尊在王
舍城巳下為次下人開畜房舍。陰覆所居。即四依中。
若得長利。小房石室得受等。


第二段中文分為六。第一至隨意。正明開受長利房
舍之法。第二爾時世尊在王舍城巳下之相。珍敬推
年。長宿應受。上好房舍臥具等人。第三時有居士巳
下至聽畜來。雜明房等諸法。第四羅睺羅巳下前施
是施。後施非法。第五佛在迦尸巳下四方僧物不應
分等。第六佛在舍衛巳下賞營事者。房分之法。


初文分四。初訖禮佛而去。瓶沙王竹園。施佛及四方
[010-0806a]
僧。二時諸比丘清且巳下訖作種種房。佛言聽作。正
明檀趣作別房施諸比丘。三時諸比丘欲作房巳下
至聽與水器。共安一處。廣時因房。所須諸事。四爾時
世尊在王舍城舍衛須達長者巳下給孤獨食。為佛
營構精舍。第二文受長者房施以偈勸喻。初一偈半。
房之功能。弊潔總緣。二持戒巳下一行顯房。所資行
者。成三學行。三有半偈。聖所嘉讚。校量彰勝。五分。諸
白衣。以田宅店肆。布施比丘。不受譏呵言。此諸比丘
不堪受供養。佛言聽僧受。使淨人知。第三文房中。安
隔著小沙彌佛言聽。以斯文故。似如同宿多房。一戶
無犯。彼共女人上船疑。佛言除直度。若坐立若臥。准
此文說上同船戒。似當尼女合制。第四文所以布施
之福。不向佛聽法。一步之福。十六不及一者何。答布
施之業。是福分善。詣佛聽法。開曉心壞。令生第一解。
斷除生死。是道分之善。理不相並。故言十六不及一
分。發心將聽。猶生此福。何況聞而信解。如說修行。對
須達長者。偈分三。初有二句。修道證滅。故得安眠。次
有四句。斷集除苦。故得安眠。三有二句。結成安眠。以
此義故。我則異於是。


第二互相珍敬文四。初至白佛。舉過緣啟佛。二爾時
世尊以此因緣巳下審比丘意解。三佛告比丘巳下。
訖可得流布舉下況上。似如□況呵。四自今巳下辨
應彰不應彰文二。先舉其緣。二汝等巳下明應禮不
禮。於中先明不應禮有四。白衣女人道俗位別故。二
[010-0806b]
後受戒者。大小異故。三犯邊罪等。淨穢殊故。四一切
非法語。耶正不同故。次何等巳下次明應禮文有五。
頭少沙彌尼。禮人塔各六故。十二種應禮。次小沙彌
尼。次少式叉應禮有八。謂人塔各四。次小比丘尼。作
頭應禮有六。謂人塔各三故。少比丘應禮有四。人塔
各二故。次亦應有五大者。各作頭辨應禮。皆除當作
小故。所禮境狹。文略不辨。如大比丘應禮人塔有二。
謂佛及佛塔。乃至大沙彌尼。應禮有十。謂人塔各五。
除當類故。餘可准此知。


第三雜明房事文三。初羯磨檀越房。與比丘斷理。二
比丘作房。訖一切所須之。具明為房。所須一切法事。
三爾時世尊從毗舍離巳下。明給孤長者。以園施佛
及僧。并伽藍中。諸所須資具。五分。不應溫室。講堂中
剃髮。除老病。聽溫室中剃髮。


第四前施是施中。初至若身汙舉緣。二世尊以此因
緣巳下。正辨前施是施。言非法施者。然舊信居士。割
捨房舍。施僧受用。要須三業清淨。如法受畜。若三業
不淨見。有可呵轉施於後。不名非法。若不見。可呵轉
施於後。即是非法。是以佛不定判。要遣羅侯。間前施
主。不見羅侯三業可呵。佛方始判。名為非法。是中先
立非如二章門。二云何巳下先釋非法文三。謂舉釋
結。釋中有五章門。一一人。二眾多人。三僧。四巳所同
部。立異部。此五若依文一門下。各作四句。合二十句。
若以義求一門之下各五句合二十五句。始施一人。
[010-0806c]
後施一人。乃至第五亦爾。伹文略無。次釋如法施受
住門。如文亦三。釋中五句可知。


第五四方僧物。不應分等者。於中三。初至具白世尊。
舉過白佛。二世尊以此巳下。總言僧物。廣制不應。三
何等四巳下舉上四分。料簡不應。第二又四。初總舉
四方。僧物不應。為四種事。謂不應分不應。自入不應。
置不應賣。以向但言不應。作四種事。為是誰耶故。次
第二非僧乃至一人。此三種人。皆不應作四。又未知
成否故。次第三此三種人。若各作此分自入等。皆不
成此。謂不成分買等。故言不應以不成故。次第四者
結罪謂是惡心。礙僧受。故犯偷蘭。通結三人。此但蹔
分故。求則得重。若爾分。蹔爾賣買。豈蹔亦言得簡。答
此等謂是惡比丘輩。假作四法。礙客受用故。此賣豈
並。亦非永定成重也。第三料簡中。別舉四分。各對前
四文。以料簡不成。而結犯可知。十律。畏客比丘來。以
僧房臥具園林華分。作四分羯磨。與四比丘乃至與
一人。佛言不成。分不成與突吉羅。


第六文二。初至佛言聽移。正彰營事。人有勞須賞。二
有五法巳下約德以辨應否。若無營構之功。又無德
行可嘉。不合賞勞。有比丘僧地中。造私房護不與僧。
應索取地。應語言還僧地。更無有理。以僧地入巳。准
此於僧地中。私種所得。是非可知。祇比丘僧地中。作
草屋時。上坐來次第付房。此比丘不與諸比丘。白佛
言吉羅。若不爾者。應持草木業。更餘處去。又營事人
[010-0807a]
甚苦。先作求聽。次白三與之。得五年住自所作房。復
應次第得僧房。若上坐來。次得者。與羯磨得者。不應
與。若遠行俱付僧。若還當取。足前日滿。五分。經營王
言。我斷理。反不得住。佛言。應量功多少。極多聽至十
二年。隨意樂住。白二與之。十律。若治壞房舍者六年
住。若作新房舍十二歲。母伽二論。俱十二年住。後隨
僧處分。伽乞物不作房蘭。從僧乞巳不作蘭。成他房
自住蘭。若作未成自煞。若自言我沙彌。黃門二根。廣
說如捨戒蘭。就德中二。初至亦如是應。差不應差。文
列分粥。一小食。二法闍尼。三差請會。四敷臥具。五分
俗衣。六分。七可取。八可與。九差比丘使。十差沙彌使。
十一既言分衣具五法應差。明須差法也。十律。分衣
人具五德知衣財。一色。二價。三頭數。四與未與。五者
白二。差復有五法。謂不愛等。乃至知巳分未分。又祇
林中。無比丘知時限唱時。打楗推。掃地灑塗。治講堂
食處。既人次第相續。敷牀榆無人。教淨菓菜。無人者
苦酒中虫。飲食時無人行水。眾散亂時無人。彈指白
佛。佛言具五法。不愛等。應立維那白二差之。隨有大
德高明比丘不應作使。第二有五法分粥入地獄巳
下。約德有無。以彰損益。釋前須差。具德人故。


●雜揵度第二十


資道之緣。乃有無量。不可別彰。統名為雜。故曰雜法。
就中文二。第一至藏舉巳來正明雜法。應畜用。不應
畜用第二爾時佛在拘時睒彌巳下正明大小持戒
[010-0807b]
行法。於前文中。雜無宗緒。具約為二。初至應以腰帶
繫龍牙材上宗。明鉢法兼明餘物。第二世尊王舍城
菴羅薗巳下雜明諸事。前中文四。初至聽洗巳用食。
辨其鉢法。五比丘問佛聽持。迦羅鉢者黑色鉢。舍羅
鉢者赤色鉢。第二時諸比丘髮長巳下至彼著指印
不應爾。雜明資具。言長一違應剪者。非謂齊一麥。得
留此聽長一麥一剪故。如髮長極。至兩指一剃。時至
兩月。第三爾時世尊王舍城外道六師巳下還明鉢
法。於中文二。初訖作眼藥巳來。為賓頭盧。現神通力
取木鉢故。如來制犯不得輙現也。木鉢非法外道儀
式。現通取者。無益故制。十律佛呵嘖巳。語言盡形擯。
汝不應住閻浮提。乃往西瞿耶尼。又作佛事因。即制
戒不畜八種鉢。金銀瑠璃摩尼銅白臈木石鉢畜者
吉羅。五分。木鉢畜偷蘭遮。餘同十律。第二時諸外道
聞巳下田制賓頭盧故。外道請捔神力。正明如來廣
示神變化度之事。以有益故。及前立制。於中文四。初
至轉增一倍。明說外道執。制具念請佛捔試。二時王
舍城其地廣博巳下訖從坐起去。正明外道檀越。調
伏受記。三爾時諸外道巳下訖從一日至十五日。遍
六大城。度集外道王。及廣眾。所度之境。四爾時世尊
東面者巳下廣現化度。正反前制。第四日據佛水一
把棄之。前地即成大池。其水清冷。無諸塵穢。飲之無
患者。謂現八功德水。言八者。謂輕。冷。𣽈。美。清淨。不臰。
飲之無患。飲巳調適。八中前六。是其水體。以不過四
[010-0807c]
塵故。謂初三觸塵。美者是味。清淨是色。不臰謂香。七
八二德水功能。文中伹四。請一冷。二無塵穢。三無患
者。四門餘四也。第十一日神足教化。十二日心念說
法是應念等。十三日教授說法一切熾燃等。即是三
輪第四世尊王舍城瓶沙王聽比丘入宮巳下還辨
鉢如非尼揵始𦿔惡罵梨奢被石打煞。佛言有五法
攝言。得自申理。不被若責。一善說。二法說。三愛言。四
實言。五利益。言說偈有五。初一偈總誦五法。次下四
行釋上總門。初行釋善言。次行釋憂言。次行釋實言。
次半說言。次半利益言。


第二自下雜明應不。不應無漉水囊。行半由旬。若無
以僧伽冠角漉水。應如句形。若三角。若作客墎。若作
漉瓶。若患細虫。應安沙囊中。彼以雜虫水棄陸地。佛
言聽還著水中。祇燃[虫*然]不得九十燃。持入當唱言。諸
大德燈。欲入唱巳。燃唱巳入。滅燈亦如是。若滅者不
得口吹。當以手扇衣扇。其佛前燈者。如目連五百問
中說。五分不聽。以佛語作外書語犯蘭。十律。作盡聲
誦經犯吉羅。母論。比丘白佛。比丘種種姓。種種國土。
出家用不正音。壞佛經義。願佛聽我。用闡提之論。正
佛經義。佛言。我法中不貴浮華之言語。雖朴質不失
其義。令人受解為要。十律。六群貸白衣債時。要索倍
者突吉羅。若生物令投最。若自投竄吉羅。尼僧不聽
債僧房若尼債私房舍吉羅。尼自作酒吉羅。供養舍
利目連塔食。不知誰應食。佛言。比丘若沙彌若優婆
[010-0808a]
塞若經營者應食。次佛塔食。佛言。塔作者應食覆鉢
治。


白衣文四。初如上說巳受教行謗。二時沓婆巳下如
來呵責。第三佛告諸比丘巳下作法治俗。於中有二。
初明作法治罸。有三稱量。一有五法者。稱量白衣。次
有十法巳下稱量犯事。第三如是作巳下稱量羯磨
第二差使告知。第四彼即言大得阿難如是。便為煞
我巳下隨順為解。十律。治時覆鉢白二解時。名乞仰
鉢白四羯磨。伽論。覆仰俱單白法。母論白四。祇律法
豫。優婆塞。以解法故。數共比丘論義得勝。輕咲諸比
丘。佛言。與作覆鉢白四羯磨。佛遣問一比丘鹽義。不
解輕咲。此是羅漢。更問一比丘。甚解名義。而是凡夫。
佛言。是故不解義者。不得輕咲。法豫懺悔。佛言。與白
四羯磨。解杖囊羯磨。三律並有乞訶所詞。所以須此
嘿然者。凡論眾法任持之本。僧法既行和合為先。若
僧作非。或如僧非等。理宜呵詰。但能呵者。亦須進否。
若言不鑒物。或無善伴雖。見其非義。應寢嘿。是以文
言。舍利見眾僧。非法羯磨。無同意者。欲嘿然任之。佛
言。聽何以故。恐僧別異故。又有應呵。以言鑒物。又有
善伴。理必須呵。故下文言。阿泥樓䭾。弟子眾中斷事
捨不教呵。佛言。阿泥樓駄。何能教呵。豈非汝等舍利
弗目連事耶。今此三五。前十嘿然。次五和合。所以然
者。心見是非。寢不彰口。故曰嘿然。境心相稱。可之崇
忍。故稱和合。母論。諸比丘。集作法事。不如法眾中。有
[010-0808b]
見眾僧。作法不成。此人若有二三伴。可得諫之。若獨
不須諫。何以故。大眾力大。或能擯出。於法無益。自得
苦惱。以是義嘿。


次隨文釋者。若嘿非嘿別。前十嘿然。下五和合。若如
非簡異。初五非法。下二五如法。此明非法。就心以辨。
不約於境。所以知者。以其初五作法成就中。三非法
境有是非。而名為五非。故知就心也。初句見他如法。
宜嘿情和。而心不同。自巳得罪。名為非法。次句是他
非法。有同意伴。宜呵改非。嘿任為非。第三句偷蘭小
罪。不合羯磨懺。除嘿任不呵。故說為非。第四句人不
盡集。隱嘿不呵故非。第五句說戒自恣。戒塲不集。獨
知不告。成而說非。次五境有是非。而心如故。初句客
有善伴。但言不鑒物。呵成乖破為和故嘿。是以心如。
次句言堪鑒物。伹無良伴。呵亦無益故。亦聽嘿下三。
准說如故可知。次五和合。初句如法應和合者。法事
稱理。故曰如法。口勸助成。故曰和合。二嘿然住之者。
謂巳心同。現相表和。三與欲者。形雖不往。遙表請和
故。四若從可信人聞者。上來三種。心達是非。所以成
和合。此第四心雖不曉。以從可信人聞。事如稱愜。理
須和合。故亦趣集。第五先無在眾中。嘿然而坐者。前
所明四。集眾時和合。此第五。先在眾嘿忍僧所作故
爾。然此五中。第三情和。餘四身心俱和。亦可初曰即
是應來者來。二五兩嘿。便成應呵不呵。第三應與欲
者。與欲此五成。故所以名。如第二五者心和故。如前
[010-0808c]
境有成不成。檢此和合。正是僧集。更無別狀。不得妄
引正文。以證耶義。增三中。三種嘿然。一如而嘿然。二
不知而嘿然。三癡而嘿然。對此寬狹者。此之三十五。
並三中初攝。故知彼寬此狹。廣說可知。


自下第二人解不同。又說上來僧尼二部戒本明止
持行。受戒巳下至此明作持行。止作行成。必咸其果。
是以自下明大小二果。謂尅三明五種勝法等。今解
不然。此中不欲明果報為宗。以文不言果報揵度。正
明大小持戒為旨。是以文中為諸比丘。說大小持戒
楗度故爾。上二部戒本。舉十利果報。勸修止持。此中
雖明其果。亦舉以勸。修作持戒也。分文有二。初至諸
比丘白佛巳來先明不受八不淨財。展轉白佛。彰少
欲行。成持戒緣起。第二佛爾時以此因緣巳下因前
乘說大小持戒行法。緣中文五。初失王位因緣。就中
有二。第一至沙門語虗王。受比丘迎。逆失位之因。第
二便與諸婇女巳下至往前取象失位之緣。第二時守
象人巳下失王位巳。至拘睒彌難中析願。第三即至
夫人巳下申者願情。籌量許請。第四時優陀王巳下
正明請而許受。然不受八物。第五還至寺內巳下舉
以啟佛。第二文二。初先制名為大小持戒。二如來出
世巳下正明大小行法。言制名者。受無優劣。持有增
微。說為大小也。亦可位別聖凡具不具異。故言大小。
若就相無相分。相心持戒。解未圓滿。行未究竟清淨。
名之為小。無相巳去。得真空無漏。理解資成。戒品窂
[010-0809a]
固。名之為大。若就內外二凡。外凡未有理解資成。行
體未固。稱之為小。內凡巳去。片有理解資成。戒品次
勝。名之為大。若約人辨具不具。別沙彌愴入佛法。受
體未圓。行未滿足者。名小比丘。受體既圓。持行亦滿。
故稱為大。故曰大小持戒揵度。


自下廣辨。於中文三。初至行大曠野正明大小持戒
法。行尸羅既淨。集生三昧。是以第二自見未斷巳下
正明修禪。第三彼得定意巳下正明定有作用三明
五通。前文復二。初至妨道法來先明凡夫小持戒法。
第二彼於此事中巳下聖人大持戒法。前文又二。初
至諸不善事沙彌小持戒法。第二行則知時巳下明
大比丘大持戒法。


沙彌中三。初訖開現淨行先明教主德備十號三輪
生信之境。二若居士居士子聞巳下訖入非家道。明
得信之士念欲出家。三彼於異時巳下如前所念行
出家之事。第二念中其文有四。第一先舉人生信。敬
因而起念。二我令在居家巳下念彼所厭。三我今寧
可巳下顯念所忻。四以信巳下總結前三。若居士居
士子等者。謂汎舉能信之人。欲明此等諸人。聞佛說
法。崇心欽重。渴法情愍。故曰彼聞正法。而生信樂。體
佛說意。深知在家迫迮。猶如窂獄。出家寬廓。事等虗
空。故曰以信樂心。而作是念。念雖如是。次彰其事故。
我今在家等者。謂前所猒。又言我今寧可巳下等者。
出前所忻。下結中以信結前初句。捨家結前猒文。入
[010-0809b]
非家結前欣文。


次行出家事中文二。初至入非家道。與出家人。同除
捨錺。好形同出家。二與諸比丘同戒巳下法同出家。
就前文中。謂非生念時故。故曰彼於異時。其文分三。
初至皆亦捨離舉念中。第二所猒以捨。捨有二種。一
捨珍賂。無常散境。三毒因之。以生擔累。行人理宜輕
棄。二眷屬巳下。捨其眷屬。非良伴故。羈繫行者。故須
捨割。第二剃除巳下舉念中。第三所忻。謂剃鬚毀其
形好。應法眼故。以彰形同如文。第三捨家巳下結。結
中三句。言捨家結前行猒。言入非家道。結前行故。欣
言與出家同巳下。總結上兩。自下法同略不顯受法
直列隨行。其文有二。初列十戒。明不得作。謂止持之
行。第二不取妻妾巳下遠離嫌不聽。畜貯諸物。十中
前種姓惡。後六遮𠎝。初戒文中。一往舉制。故曰不煞
生。此不煞者。要離煞因。故曰放捨刀杖。謂離受畜田。
又起對治離。故曰常有慈心等。言慈念者。嗔善根。言
蹔愧者。無瞋相應數。故由此不煞。故曰不煞生。略無
果行。離盜中。初不與不取等。果行離其心清淨巳下
對治離婬中。捨婬不淨。行果行離。修梵行巳下對治。
離。此二三對治。皆是無貪。第四戒中有四。謂具離口
四過故來。必具有七支之戒。今文列者。為成離妄語。
是以人解此等十戒巳下通具非具說故。口中具四
或可如此。今且存初解。成離妄語故。但無七支。餘文
可知。大比丘持戒者。若事順應法。不生罪累。名之為
[010-0809c]
時。故曰行則知時。若事不應法多生𠎝各者。故曰非
時不行衣之與食。是資道之緣。儉則形苦。豐則長貪。
理宜節量。趣得資身。充軀長道。故曰量腹而食。度身
而衣。資道要故。外內須充。許無蹔離。稱曰隨身。若有
貯積。則妨脩替業。言如餘沙門者。謂外道沙門。雖飽
食終日。無所用心。廣費信施。竟何所補。為彰比丘。有
法自居。心悕出離。若有為作。如前便成。無異於彼故。
下十七事者。廣彰過緣。以明離行。


次釋第二大持戒法。告為七文者非。今分為五。尋文
可悉。言文五者。初訖善學止息守攝根門行。第二彼
有如是聖戒巳下訖亦復如是內資知足行。第三比
丘有如是聖戒巳下訖念除諸盖精進覺悟行。第四
比丘有如是聖戒巳下訖常爾一心脩。由念止觀行。
第五比丘有如是聖戒巳下斷除五蓋行。所以知為
五文者。咸以牒前起後故。如文可知。又此五行當分
成就。漸次未窮故。下文自見未斷諸蓋。令心染汙慧
力不明。又前斷蓋。示斷方法。自見巳下正明斷蓋得
禪。又可斷故。次下得禪。


初文分三。初總舉宗彰心之所忻。二眼雖視色巳下
對根別釋。三於如是巳下總結對根。善學成就。止觀
而行。初文四句。彼於此事中者。謂能守攝根門人。於
根塵事中。二修集聖戒者。明心忻習。謂於根塵事中。
方便守護。不合有染故稱修集。三彰心離染。達空無
性。不取前相。故曰內無所著。四行成資適。故曰安樂。
[010-0810a]
第二別對六根。先約眼說。於中分四。初眼對於色。故
曰眼雖視色。釋前初句此事中。二而不取相巳下釋
前第三內無所著。謂念捨智等。禁守根門。雖緣塵境。
不別違順。境之義惡故。稱而不取相。不為彼染故。名
不為眼色所染。究竟對治。不為緣壞。故曰堅固而住。
第三無所貪欲巳下明行成資益。此第四安樂句。於
順緣不生樂愛。故無貪欲。於違境不生苦受。故曰而
無憂患煩惱。既無業身不生。故曰不漏等。第四竪持
戒品巳下正指護眼行體。釋前第二修集聖戒。對下
五根。文列四句。釋上不異。類前略舉。故曰耳鼻等亦
如是。總結對根中。分文有三。謂法喻合。法中四句。第
一於如是。六觸入中。舉根塵相對。內外二法。通名為
入。然內六根心心法等。託根而生。名入處亦觸入處。
外六塵者。心心法等雖緣塵而起。不託彼塵。故外入
處。非觸入處。今據總故。言六觸入舉此六根識。緣於
六塵。名之為中。第二句。正明假名行者。謂是初文中。
彼也能秉六根之識。不起染業。名為善學。第三護
持調伏。正明所學止行。外防身口七支曰護。既離七
非順本所受名持。復離意地三不善根。名曰調伏。雖
復離惡。若不脩善。無以趣道是。第四正明止息脩禪
習慧。第一明其觀行。次解喻文有四。初至象馬車。與
上六觸入。根塵相對喻。二善調御者。與上善學作喻。
三左執控。與上護持調伏止行為喻。四右持鞕。與上
止息觀行為喻。次釋文。平地交道。喻於六塵。不取四
[010-0810b]
為。喻世間交道。象馬所遊之處。喻於六塵。是六根識
所遊之處。如似交道。假名行者。秉於六根識等。六塵
境界中。行義同駕象馬車。假名行人。能調根識。象馬
如似御者。念捨智等。控制六根。不起諸惡。離馳騁餘
道。破輪析軸。脩禪慧等觀行資。止能有所成。如右持
鞕至所趣指下合中。初至亦復如是。總以合前二。次
第別合言。於六觸入中。合前初句。三个善學。合前第
二。善調御者。護持調伏。合上第三左執控也。合得止
息。合第四右持鞕也。


第二行門。先牒前行。成故曰彼有如是。乃至諸根。二
食知止足巳下正彰行體。於中分二。初法說。次喻說。
法說中二。初舉其行體。謂知足行。故曰食知止足。二
亦不巳下彰受資人食時。觀行方軌。於中文二。初至
淨行教欲食興觀。第二。故苦消滅下釋立觀。三中下
之二門。就明觀中。凡行者欲受食。先起三種觀門。第
一應離觀者。於中一離貪味。二離令身充壯。三離貢
高憍慢。謂意直身力強悅。陵蔑他人故。凡欲食時。先
須離如是意。故曰應離觀。二正事觀者。思巳所以須
食。食者為除飢渴。趣得充軀。僧離太少太多。以降飢
渴故不少。趣得充身故不多。第三正事功德觀者。思
巳食食。一為令身久住。以揣食身。無食支持散壞故。
二以身存故。得脩清淨梵行。此是受資之益。次持此
法科釋下文。文中還三。第一亦不貪味。至憍慢來。是
初應離觀門。第二取自支身。令無苦患。謂離多少苦
[010-0810c]
患。即第二觀門。第三明修淨行者。即第三觀門。觀法
如上說。次故苦巳下第二總攝上受資等。意舍利弗。
阿毗曇。云何斷故受。不生新受。若人飢渴。能生身心
苦受。是名故受。若食過度。即生身心苦受。是名新受。
若知足而食。得免舊飢。名斷故受。無過分苦。名不生
新受。今此文言。故苦消滅者。是斷故受。新苦不生。謂
不生新受。既不多少。故言無有增減。言有力者。謂以
自支身故。言無事者。謂無增減多少苦事故。言令身
安樂者。謂身不壞散。得脩清淨梵行故。第三喻中分
二。先與第二觀門。得自支身。合無苦患作喻。二與第
三觀門得脩淨行作喻。但順此二門。即總釋初門。彰
有所離。初文中。先喻四句。一男子女人。喻僧尼行者。
二喻飢渴故。名身患瘡。三以食資養故。喻以藥之塗。
四除飢渴故。喻瘡差。次法合可知。第二喻文。先喻四
句。一喻僧尼受資行人。故曰譬如有人。二喻內資之
食。故曰膏油。三喻報身。故說為車。四喻為求大果。積
行方臻故。稱為財物故。從凡入聖故。言欲令轉載有
所至到。法合可知。


第三行門。先牒前二行如文。二初夜巳下彰第三行
體。初舉四時分齊。以明䇿進。略無晝日中二時。二若
於晝日巳下次第牒其四時。以釋精進。文相可知。


第四行門。先牒舉前三。如文所列。次常爾一心巳下
正彰第四行體。於中先開二門。一明動靜常攝。故曰
一心門。二修四念處觀。與法無差。故稱心無錯亂門。
[010-0811a]
二云何巳下。牒門解釋。先解第二四念處門。謂身受
心法。此是四念處觀。觀五陰故。觀身不淨。觀受是苦。
觀心無常。觀法無我。遣四到故。慧為正體。從境受名。
故有此四。又言念者。從伴念數受稱。故曰四念處。身
念廣文。言內身者自身也。自觀此身。三十六物。九孔
常流。甚可厭患。淨相不可得。故舉身念處。自非精進
善修對治。無由能成。故曰精進不懈。正觀既成。離於
淨倒。故曰念無錯亂。貪欲對治。故偏彰名。調伏慳貪
世間憂惱。若觀巳身不淨。或著他身。又須俱觀內外。
皆令不淨。觀行方成。觀身既有內外等別。餘三類然。
故曰亦如是。二却釋初門常示一心。於中文三。先法。
次譬如巳下喻說。次比丘亦復如是巳下合喻。


第五行門。先牒舉前四如文。二樂在巳下彰第五行
體。於中文二。初至水堓間。先出修道處所。二彼乞食
還巳下託處斷蓋。其文復二。初至繫念在前斷蓋方
便。二斷除巳下正彰斷蓋。文有其三。初法。次喻。後合。
法中五蓋者。謂貪蓋一。瞋二。睡眠三。掉悔四。疑五。一
先辨離合。貪瞋疑三是使性。故獨為蓋。餘二是纏輕
微。故二二合。亦以對治同故。次辨體性。合用三十煩
惱以蓋體。謂總有七煩惱。貪嗔睡眠掉。此五通五種。
謂見諦脩道。即成二十五。疑唯見諦故四。悔局修道
故一。此之四一。復是其五。以五并前。豈非三十。次辨
所蓋。此五覆彰。故名為蓋。謂三行貪瞋鄣戒。掉悔障
定。睡眠鄣慧。疑一通蓋三學行。次釋其文。對色貪故。
[010-0811b]
修不淨觀。對財貪故。修少欲知足行。此行既成。不為
貪蓋所縛。故曰斷除慳貪。能治之行。不與所治同體。
故曰不與俱。慈悲觀成。斷除嗔恚等。餘次可知。次喻
亦五。初喻貪蓋。假名行者。為貪心䇿伇。不得自在。義
同於奴。貪能駈馳行人。有自在之義。如似大葉。厭貪
修道。斷蓋斯盡。不為貪心䇿役。義同與姓。對治之行。
由厭貪而生。如以大家與姓。安隱脫奴。彼作是念者。
出觀之心塵巳得度。不復從彼貪欲。第二喻瞋。瞋心
劫人善財。如以債主。又如有人喻假名行者。厭嗔修
道。義同舉他財物。精進道。故曰而行治生。善根增長。
故曰能得息利。無得道正除瞋蓋。不復劫人善財。故
曰還本既畢。解脫道累外而起。故曰復有餘在。假名
行者。以法自娛。故曰足以養活妻子。下出觀自慶。其
文可知。第三喻者。定除掉悔。故曰從病得差。定味資
神。內心怡悅。如似食飲消汜。心悅形暉。故曰身有色
力。第四喻者。眠蓋所纏如窂獄。慧解一興。斷睡蓋斯
盡。故曰從獄得出。第五喻疑。假名行者。修三學行善
財以自資養。義同多持財寶。生死無岸。稱為曠野。慧
解一興。斷疑蓋斯蓋。故曰不遭賊劫。


第二修禪。初文三。一除鄣得禪有三。謂法喻合。第二
此是最初巳下約數次以結。第三何以故巳下釋得
所由。餘三應三應亦名爾。但二三兩文。少釋得所由。
又第四禪中二。喻二合二別也。


第三五種勝法。及以三明五勝法者。身通分三。第一
[010-0811c]
從實報四大色身。化作化身四大。以定心清淨。見能
所四大各異。次辨化色無化心。次廣明身通輕舉自
在。次天耳。次他心。此五文中。初勝法有三。一牒前定
心。依定得法文三。謂法喻合。喻中有三。鞘篋廉喻。實
報身。刀虵及衣。喻於化身。第二是名巳下約數次以
結。第三何以故。釋得所由。次無化心文三。如前化色
無別心。依於實報色心。以定心。見彼化身四大殊。依
於實報心誕。了了分明。此心在此身。依身此者。謂在
依於實報故。繫此身者。謂化身四大繫心誕。次下三
勝法。文亦應三。略無第三釋得所由。第三勝法喻。有
四重。同喻自在。次辨三明文三。如五勝法五百結集
法毗尼。


自下第三流通分。所以知者。如來出世隨根施化。利
潤塵沙。今感盡應遷。將歸泥越。委囑迦葉。憂婆阿難。
欲使採佛成言。載傳竹帛。利益末代。元付之意。為其
流通。故所以知。於中文二。初五百七百。後代結集。以
明流通。條部巳下。佛現在時。付囑流通。所以後代之
事反在前明。佛現在事。迴於後說耶。蓋是集法者意。
情見不同。如五分說。此五百者。律未而明。為表末代。
方有此故。十請名之為序。為表由結集故。三分之文。
於茲流演。有發起義故。稱之為序本。此律置在正宗
之下。佛流通上。為表結法。上收正宗。下攝流通。義勢
之便。故在此說。前中先明五百。次辨七百。此二何殊。
略有六異。一者意別。五百為止謗等。七百為檀行滅
[010-0812a]
淨。二所集之法寬狹。五百通集三藏。七百局集毗尼。
三時節有異。五百佛去世後。當年結集。論其七百佛
去世後。一百年後。為䟦闍子彌諍方興。四處所復殊。
五百在王舍城迦蘭陀竹薗。賓鉢羅窟。其七百者在。
毗舍。五集人不同。數有多少。五百者。大迦葉。憂婆。阿
難等。七百一劫去。離波等。六重不重異。五百重集故。
前後合有一千人。七百無重也。先解五百結集。法毗
尼者。能集人數。集佛所結。載之竹帛。故稱結集。理行
二教。俱是行之軌則。滅惡之能。是故總稱。名法毗尼。
所以須此結集者。略有五義。一順舍利弗請故。二不
違佛酬請故。三順佛付囑意故。四為止謗故。是以下文。
句令外道以致餘言。沙門釋子法律若烟。五為遮惡
比丘。以成善故。如文為䟦難故可知。文中分二。初至
不燒自然正明俗人殯塟闍維。崇修福業。是結集緣
起。第二時大迦葉巳下恐法隱沒。結集法藏。修行智
業。次釋初文。諸善比丘。聞佛涅槃。傷失法益。諮參靡
所。念法情慇。不覺自投於地。惡比丘輩。聞佛涅槃。轉
生歡喜。慶巳得脫。無人遮制。彼佛在時制御我等。是
應爾。謂止持戒當修。是不應。謂止犯戒應棄。是應作。
謂作持戒當脩。是不應作。謂作犯戒莫犯也。今既去
世。任我所作。何斯快哉。起下結集之緣。迦葉至世尊
舍利所。棺槨自開現足者。如付法藏云。迦葉說四偈。
超哉三界乘。永渡生死海。寂然無相願。微妙難思議。
佛日甚明淨。能除癡闇冥。積劫脩苦行。誓渡諸苦人。
[010-0812b]
云何於今日。棄捨本慈悲。全身處金棺。寂然安不動。
唯願天人尊。顯現金色身。普令一切眾。興起無量願。
迦葉請巳。方現雙足者。為今五百比丘。覩變致敬。以
得道故。又今依足跡。尋求故也。女人汙足者。為表滅
法之相也。佛事巳訖。迦葉又說三偈。如來足踝滿。千
輻相輪現。指纖長柔輭。合網縵成就。大悲濟眾生。斷
世眾疑結。是故於今日。頂禮最勝足。我證四真諦。說
佛功德聚。巳讚嘆供養。宜還𣫍足入。說如是巳然始
闍維。十律。舉佛舍利入拘尸城。新論義堂上。諸八國
王。集兵圍遶。奪取舍利。姓烟婆羅門。語諸王言。如來
大悲。何有戰鬪。諍佛舍利。因分八分與八國王。即為
八塔。盛舍利金瓶。九為瓶塔。闍維之炭。十為炭塔。


第二文三。第一至令在數中恐法將滅。蘭集智慧。結
集人數。第二諸比丘皆作是念巳下料理房舍。資道
之緣。第三時大迦葉巳下正明結集。第三文中。䟦闍
子比丘說偈生阿難厭離心。上三句示所應求有三。
初句所託靜緣。次句示所求滅果。次依禪獲道。第四
一句譏其所作。次因生厭離。頭未至枕。證第四果。復
說一偈。上半自言證果非難。為給侍佛故。寄居覺地。
下半絕離生死。得安隱眠。


第三結集文三。第一至白如是單白和僧。第二時阿
難巳下刊定是非。滅諍除罪。第三時大迦葉巳下正
明結集。五分。大迦葉為第六上坐。


第二文二。初滅諍。諍者謂諍雜碎戒。然諸比丘言各
[010-0812c]
不定。迦葉秉宗之人。將欲結集。恐廢大事。理須刊正。
故曰自今巳後共立如是制限。佛所制者集。佛所不
制者不集。如眼輙入見佛波逸提者是。問何等是雜
碎戒耶。答大迦葉猶作如前立制。不曾刊正。今所請
立。恐不當理。第二次除罪者。母論。若外道聞諸比丘
捨雜碎戒。便謂巳制微細戒相與俱捨。謗言如來弟
子。悉捨微細戒。但學四重。猶如火烟忽生巳滅。何名
沙門。以是義故。尊者迦葉。罸阿難七突吉羅。為顯不
捨微細息謗故爾。問五篇之內。不具此七。何名巳制。
答篇自雖無。事巳有故。又問迦葉立制。佛所不制。共
不應制。今者七罪豈非擅行耶。答一以事先有故。不
名擅制。又可二大士共為影響。為示不捨離碎而不
集。在篇限故。不乖前制。大德迦葉。總據教相。威儀違
失。結過遣懺。阿難實自不犯。以得果故。為是常就內
心。自省無過。信於迦葉教相有違。尋即悔過。為顯不
捨雜碎故爾。七事如文。祇。先結集。次罸七越毗尼。並
是憂婆離罰。一請佛度女人。二不請佛住世。三脚䠱
佛僧伽梨。四佛索水不與。五不請微細戒。六以陰藏
示比丘尼。七諸力士母啼哭淚墮佛足不遮。爾時阿
難。不受二罪。一請度女人。三世諸佛皆有四眾故。二
不請佛住世者。我是學人。為魔所蔽故。是中五罪長
老如法作。五分。先集三藏竟。次迦葉罸阿難六吉。一
不問小小戒。二脚指押佛僧伽梨。三請度女人。四不
請佛住世。佛索水不與。六女人先禮佛舍利。恐其日
[010-0813a]
暮不得入城故。十律六吉。一不請微細戒。二不請佛
住世。三足躡佛足衣。以大風卒起更無人。是故躡。四
佛索水不與。五請度女人。言三世諸佛。皆有四眾。何
獨今無。六以陰藏相示女人。令女人厭女身。後得男
子故。大智論。迦葉言汝更有六罪。一請佛度女人。滅
正法五百年。二佛索水不與。三不請佛住世。令法滅
度。四足躡佛僧伽梨。阿難言。爾時大風吹來。墮我脚
所。非不恭敬法故。五佛陰藏示女人。而不遮者。欲令
女恥女人形。脩佛相故。而總言汝自六吉罪。今當懺
悔。且就四律。若據四分。七罪之中。五罪貫通四部。謂
除侍者。一罪不同三律。三律無故。女人汙足。不同十
五二律。五分。於五同罪上加一。聽女人先禮舍利。十
亦五同。第六加一。以陰藏示女人。祇則六同。唯無侍
者。加一以佛陰藏示比丘尼。故成五七。同異如是。


正結集中文二。初大迦葉五百人。先對憂婆離集毗
尼藏。次對阿難集餘二藏。十律。集一法竟。迦葉次第
問五百比丘言爾。答言爾。文言如初分說等者。非謂
佛現在等時。有是分名可指。蓋應律主。譯律之家不
能繁文略指之。毗尼有五。一比丘律。二比丘尼律。三
一切揵度。四條部。五毗尼僧。一故曰都。曰都為毗尼
藏。修多羅藏五者。謂四阿含并雜藏。合為修多羅藏。
阿毗曇有五。一有難。二無難。三繫。四相應。五作處。合
為五。是阿毗曇藏。


第二更為富羅那等五百人重集。前後千人。七百結
[010-0813b]
集。於中文三。第一至分之正明㕹闍耶說十事。言是
清淨。第二時有耶舍伽那子下為欲刊正是非。久招
治罰。廣生諍訟。第三伽那子作是念巳下簡集智慧。
詳定是非。斷滅諍事。刊定律教。正是結集。使正法久
住。


第二被治中。初作遮不至。治差八德。送懺謝白衣。因
令彼信。謂引受寶戒緣。佛說四過四喻等。若持金銀。
決定知非沙門法耶。我作是說。聽為行第草木故。求
乞金銀。終不應。自受取金銀。此是為餘眾事。營福得
求故。言我作是說等。五分。我雖常說。須車求車。須人
求人。隨所須物。皆聽求之。而終不得受畜金銀珠寶。
下有五偈。誦前過喻等。於中分三。初兩行三句誦沙
門四過。於中分二。初兩行誦前沙門作前二過。二次
三句誦耶命一過。第二次有三句。如是巳下誦前日
月為四事所曀喻。第三一行半舉前法中鄣過。於中
分三。初三句具癡貪所役。造上四業。次有一句非伹
造業。亦不能進道。末下二句𠎝招來報。


次復重被不見舉治斷諍文二。初至不得和合。佛法
事重。廣集智人。刊定是非。使耶法不行。正法興顯。就
此門方解十非。三門分別。一定十非倚傍之相。制成
非故。此之十非。皆倚傍聖教。說相似文句。言佛聽可
故。一言二指抄食者。謂巳是其少欲。非是一揣食等。
四種多食。言不犯之足。以其文無制二指故也。制言
亦犯。所以爾者。凡食制後坐。若欲更食。開餘食法。即
[010-0813c]
是餘法。本為對治再食之貪。今既再食。不加餘法。明
是犯限。誰問多少。是以文言。足食巳捨威儀。不作餘
食法提。故言乃至不作餘食法。以是故制。二村間者。
本制僧食。及以聚落。須作餘法。村間非是得食之處。
文中不對村間合制。我今村間食者。應不犯足。制言
亦犯。以是後坐。亦開餘法。餘法對治再食之貪。但是
再食。誰問村之內外。是以文言。足食巳捨威儀。不作
餘食法。咽咽犯提。故曰乃至以是故制。三寺內者。以
見僧破巳後。耶正既分。各作法成類。如滅言諍中。駈
出三人。不足斷淨人數。應同破僧。現簡數外。別此三
人。應不犯別。故言寺內。答不同正耶。今此犯別。所以
爾者。以闕德故。不在斷諍人數。是比丘故。別之犯別。前
滅諍中略故。不言取欲。今此七百文言。應羯磨差二
三比丘。取諸比丘欲。又以說欲文中。不除被簡人故。
又言六群別房說戒。佛言不應。應和合一處說戒。故
曰乃至如布薩中制。四後聽可者。執前與欲。後作羯
磨得成。我今先作羯磨。後與欲者。為表於和。先後何
殊。明知亦成。故曰後聽可制。言前和合後作法。義順
無疑。前作後和者。以作法時情隔。是故不成。是以文
言寂靜。眾僧有事異。比丘白佛。病比丘不來。佛言。應
與欲。以彼先與欲故。故曰如布薩中制。五常法者。如儉
開八事。此非常開。計以為恒。故曰常法。制言非恒。應
觀脩多羅。檢校法律。知應不應。是以文言。佛告阿難。
我以糓貴時。慈愍諸比丘故。聽內宿等八事。今故食
[010-0814a]
耶。答言故食。佛言。不應食。若食如法治。此義如藥法
中制。六得和者。以見蘇油得食不犯足。謂其酪者是
蘇蘇種類。和蘇而食。應不犯足。亦可見罽尼和成石
蜜。體壞不犯。謂酪和蘇。亦應不犯足。答言。如不作餘
食法中制。此既指彼文。將知法闍尼等。須作餘法中。
油蘇等與時食雜故。即是此和也。七共宿鹽得食者。
以見盡故。形壽藥於鹽。不犯宿觸故。制不得者如文。
時六群以共宿鹽合食食。佛言。不應共宿塔食合食。
故曰如藥揵度中制。又復文中。唯開盡形壽藥。故五
分云。鹽薑合共宿。八飲闍羅酒者。五分。謂之未熱酒
也。今言得飲者。以見木汁。元無不醞釀。又時役未變
漿故聽飲。即說元醞時。久變成等者。還是木汁不異。
何不得飲。故曰得飲闍樓酒。制言不得飲。若漿所攝。
聖者聽飲食。若也元醞或得變成。是酒所攝。聖不聽
飲。是以上文八中。前四假無似酒之狀。並不聽飲。故
曰乃至如婆伽制。如雜揵度。得奄婆羅菓漿。佛言聽
飲。若未成酒。聽非時飲。成酒不應飲。若飲如法治十
律。貧住處淨我等住處。貧作酒飲。九得畜不截坐具
者。准益縷之相。不截不犯。過量坐具。不截而畜。亦應
無罪。若准不褋。亦得起非。制言不得畜。要須截令應
量。是以文中。量者長佛二搩手。廣一搩手半。更增廣
長各半搩手。以佛言制量故。故曰乃至六群比丘制。
十得畜金銀執受寶巳。捨而付俗。俗還付我。聽為彼
故掌。我令雖受。一法即作彼人物意受。明知不犯制
[010-0814b]
言。若寶在彼邊。可容不犯。一往即作彼人物意受者。
寶在我邊。與䟦難自受。置肆上何殊。故曰也。第二須
知攝諍。謂二指等八諍犯不犯。寺內後聽可。二諍成
不成。並是事同見異故。又下滅中。簡集智人。五法現
前滅。故知並是言諍所攝。假許被治羯磨者。言諍中
事作也。


第三定其名種。是中事十種七。犯名有二。謂唯逸提
吉羅。言種七者。初二及第六和。此三是足食種。三四
兩事別眾種。福是內宿。過量坐具。飲酒受寶。常法一
事。若言常法執俗時所作者。駈教是非。不驗得吉。還
是種七故。今解常法。謂令開八事種自四。謂不受惡
觸。自內二煑。合前便有十也。


第二正滅中分三。初訖諸上坐皆集。明作自簡人取
欲。第二時一切去上坐至令眾人皆知。明在那梨林
中屏處。斷理滅之方法。第三彼諸長老皆往巳下對
大眾及諍比丘前。五法現前滅。欲令大眾。咸知其非。
辨非從是故。五分。離波多問一切去上坐言。鹽薑合
共宿淨。答不淨。問何處制。答王舍城。因練若比丘制。
問犯何等。答犯宿食提。又問兩指抄食食淨。答不淨。
乃至犯不作餘食法提。後坐食淨。越聚落食淨。亦如
是。又蘇油蜜石蜜。和酪淨不。答不淨。問云何答非時
飲之。答不淨。乃至犯何事。犯非時食提。又問餘闍樓
羅酒淨不。上坐問云何。答言釀酒未熟者。答不淨。乃
至犯飲酒提。又問作坐具隨大小淨不。答不淨。乃至
[010-0814c]
言犯提。又問習先所習淨不。上坐問言云何。答習白
衣時所作。上坐言。或有可習。或不可習。又問求聽淨
不。上坐云何。答別作羯磨。然後來求餘人聽。答不淨。
乃至言犯。何隨羯磨事。又問受金銀及錢淨不。答乃
至犯尼薩耆。謂下十非籌問竟。共還都集。後於大眾
中。更一一如上問答。下一籌巳作是。離波多唱言。我
等巳論毗尼竟。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巳制不得
違。爾時眾中一切去上坐。百三十臈。離波多第二百
二十臈。三浮陀第三百一十臈。合有七百。祇律。單汙
一非。謂布薩時教化。金銀寶物受巳各分。耶舍共之
起諍。得舉羯磨巳。求眾多聖德集。結毗尼藏巳。驗巳
驗無斯理。方制受金銀。


為非條部巳下明佛現在時流通。於中分二。初條部
者。正明憂婆是傳持之主。諮問犯等決疑却滯。第二
增一巳下。就數限約迭相屬著。以明流通。言條部者。
條牒上部所有疑事。一一諮決。使識相傳持。故曰條
部。問諸經之中。皆問名巳。然後流通。此律所以不問
名者何。答脩多羅化相之教。明理淺深。得名不同。乃
有無量。故須問名。定其宗方。此律行教。局毗尼藏。更
無諸名之濫。故不須問。於中廣問初四戒。第二篇中。
但問其六。自餘悉略。不淨行戒。有烏鵄。揄完女人。索
而不還。不犯者。主作捨心。成屬飛禽。復無盜人物心。
是以不犯。不同鼠盜胡桃。主既不知。無捨心故。後作
人桃想取。是以犯重。又解他脇子獨子等。皆無盜損
[010-0815a]
之意。唯有慈愍之心。故亦不犯。後有心故。是以後犯
盜戒。第二若作女想。取男物等犯者。此於男女上心
差。恒有盜人物心不差。故所以犯。此女作彼女想等。
此亦緣女。名想差人。心不差故。佛言。遮者偷蘭遮。謂
善心息偷蘭。雖此不直五。以本損處滿五。故成重夷。
至此直五者。亦以本損減五故蘭。至此分之人不滿
五。通作一分者。以教他葉中滿五故。又但損主滿五
故。不須約人得滿不滿。如燒埋等。但成損五故。盜輕
重者。義如上釋。欲盜他衣。錯得巳衣蘭者。謂是境差
蘭也。巳衣全無罪。以非生罪境。無別損故。并得巳衣
蘭者。謂欲取他二衣。但得一衣犯重。并錯得巳衣。由
巳衣故。不得他衣。亦是境差蘭也。再盜不滿五者。以
前後合制犯重。謂是一主。又又心續不斷。故合成重。
如其異主。或可心斷。但犯輕蘭。以二業各不滿五故。
時有比丘犯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羅夷。
執此文四分制義。一入賊手。並不得奪賊。此義料簡
如前盜戒中說。盜心倒易他外分籌。佛言舉籌下三
句須定便波羅夷。如分物共他記數。物先我邊。若盜
取訖數籌。欺他取物故夷。非謂墮籌分物舉。分物舉
則未犯也。又言倒易者。若受犯物移巳得。入未得數。
若付他物移未得。入巳得數坎。次盜他分物籌者。如
記數多取。令使少者。是轉側他籌者。即上二事未離
故蘭。守視及則與比食得受者。自盜屬巳。便是巳物。
是故比丘取之無犯。但莫教他。無根取他食疑。佛言
[010-0815b]
夷者。師不遣取。故曰無根檀越邊作盜心故犯重。亦
可師不遣取。故曰無根。檀越施與師竟。於師處心取
以犯重。無根取他食得提者。他不遣取。是曰無根。所
稱人邊。作親友意。故不犯重。誑檀越取妄語故提。以
慈心憐愍小兒意。無盜損之心。是故不犯。凡人或難
高勝比丘者。為彰無盜損意故。五分。阿難逕六年。不
共布薩。祇律。七年妄語戒。第四時有檀越。比丘語言。
常為汝說法者。阿羅漢巳下有二十句。並結蘭偷。前
之十句。稱阿羅漢。後之十句。稱佛弟子。𥹢聞為異。前
十句中。初四句比丘語檀越言。為汝說法。是羅漢。次
數至汝家。次數坐汝坐。次數受汝食。不了了故。得偷
蘭。次有六句。檀越語比丘是羅漢者。脫衣著衣。坐起
上下等。比丘即現相不語疑偷蘭。次後十句顏亦如
前。此二十中。各前四句。闕了了知解二緣。比丘疑犯
不犯。佛言偷蘭。各下六句。現相不語。前人生疑。未知
比丘為我故現相。為當不爾。同闕二緣。亦得偷蘭。無
皮宍骨血。是女不產者。謂是化人。


第二篇漏失。若乳間腋下。乃至若持口中。如是一切。
若道想。若疑偷蘭。若非道想。不疑僧殘。驗斯文說。亦
須境想。以階輕重。此中四句如上麤語說者。第一句
不能一切供養。不了了蘭。第二句女人知意云。一切
能供養僧殘。第三句汝一切能供養。唯此不能供養。
女人不解故蘭。第四句女人解意。答言此亦能供養。
僧殘。毗尼增一。言毗尼者。謂舉一部之都名。欲該收
[010-0815c]
大教。約數法連持。使法相無遺。以彰付屬。以一為本。
一上加一。故云增一。如是乃至二十二。然文中越十
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等七門。不能煩多。故
所以略。謂以一接一切一法。二接一切二法。三法巳
下乃至二十二類亦同然。有人亦有科文生起者。此
是數法。與一法門相當者。集在一處。豈有次第。故知
此難。今就大文。約增數制。為十五段。先就增一中。分
文解釋。於中文二。第一初至給孤獨薗正明其序。第
二世尊告諸比丘巳下指出所聞耶正之法。汝等應
信。捨惡行善。此即是所信如是之法。前中文二。初如
是我聞證信別序。第二一時巳下發起通序。所以如
是名別。一時下通。以其如是。唯望弟子稱說。但是證
信經後事故。一時巳下經前事故。若望當時。即有發
起之義。今傳法者引來。復成證信。義有兩兼。故名通
序。


先解如是等言。五門分別。第一有之所由。第二須有
之意。第三置之廣略。第四置之處所。第五正釋文。


一有所由者。何緣得有此言。大智論云。佛是一切智
人。自然而出。不隨他語。不從他聞而說法。何故言如
是我聞。答曰是阿難等。諸大弟子輩說。何緣說者。以
佛教故。佛何由教。阿難請故。復何緣請。由阿泥樓駄
教故。彼何緣教。由見阿難心憂惱故。阿難比丘。何故
憂惱。由見如來般涅槃故。佛將涅槃。在雙樹間。北首
而臥。是時阿難親屬。恩愛未除。心沒憂海。不能自勝。
[010-0816a]
阿泥樓駄遂開覺阿難。汝是守佛法藏人。不應如凡
夫人。自沒憂海。一切有為法。是無常相。汝莫愁憂。又
佛互付汝法。汝今愁悶。失所受事。汝當問佛涅槃後
事。我曹云何行道。誰當作師。惡口車匿云何共住。佛
經初首作何等語。如是未來世事。應問於佛。聞斯語
巳。悶心小醒。得念道力助。於佛末後牀邊。以事問佛。
佛言我過去後。自依止法。謂四念處。莫依止餘。從今
巳去。解脫戒經。即是汝大師。車匿比丘。如梵檀治。若
心𣽈善。復應為說法。即可得道。我三僧祇劫。所集法
藏。是法門初。云如是我聞。故今相傳將宣佛經。同有
如是我聞。


二須有意者。佛本何緣。教置此言。為生
物信。如是等言。云何生信。阿難等。自巳信順佛語。道
佛語是佛語。是故令他眾生。同巳生信。我聞之言云
生信。阿難等。自是不足之人。若言此生。是巳所說。人
多不信。由言此法從佛聞故。人皆同信。生信如是。信
有何義。而為生信。信者乃是入佛法初門。接法上首。
凡入佛法。要先起信。故經論中說為信手。如人有手。
至寶聚所。隨意採取。若當無手。空無所獲。如是入佛
法者。有信心手。隨意採取道法之寶。若當無信空無
所得。故為生信。此謂信正。恐是傳者之言故。今置如
是等言。為此人說。若也信耶不信正者。以如是言。勸
信不足。要須廣現神通。為說因果道理。方可生信。


三廣略者。問一切經首。有一如是。以證一部。以人時
處事。但是一故。或一部中。置多如是。如人時處事。各
[010-0816b]
各異故。如阿含經等。今此律禁。婉於一代。復人處事
別。所以不說隨戒立多如是。但有一者何。一義解言。
凡言如是。證信為趣。若多如是者。謂表方不等。故但
立一。若以人時處事別故立多者。即有前濫故。又可
依如大毗尼藏。及以別傳。皆戒戒有如是之證。但恐
文煩。後代略去。


第四。問所以至此方。言如是言者。
答以增一初攝法斯盡。勸信義具。文則省要。大化得
通。如是故略。問所以得在增一攝義方具者。答增一
中云。見眾過失者。總收一部。乃至二十戒行所防。違
相斯盡。以一義故者。亦總舉一部制戒之意。元為十
益。功德亦同。以此一言。該收一部。但增一是佛所說。
即信一部。文省勸要。是以在此置之。


次釋語辭。憂
婆離云。佛語為如是指出所聞之法。說當宗方無顛
倒過。曰如。如說者是。故曰如是。此約法釋。若就傳持
解者。憂婆離所傳。不異佛說曰如。如說者是。故曰如
是。此如是之教。親飡聖說。故曰我聞。問佛法中。一切
法空無有吾我。云何而言我聞耶。答佛弟子輩。深知
無我。隨俗法說我非實也。如以金錢貿易餘物。人無
咄𢗞。法應爾故。我亦如是。於無我法中。而說於我。所
言聞者。從緣和合故聞。謂耳根清淨等聞。而言我聞
者。由假名行者康耳根等能聞。故云我聞。


自下通序有三。一時。二化主。三處所。言一時者。之爾
時之別。反指往昔說聞之時。故曰爾時。次佛者化主。
能說法者。亦是能付法人。佛義如前說。次列處所。故
[010-0816c]
曰舍衛乃至獨園。准下文中。為諸比丘說耶正法。亦
有從眾。略而不集。


自下正出所聞法體。於中文二。初先勑聽審思聽。若
不審心。有謬聞之失。錯傳之過。是以將說。故先約勑
端意。專心聽法。故曰諦聽。言善思者。勑其意地。以其
學而不思則同知。為使思量簡擇故也。言念之者。勸
慍古知新。令翫習在心。使不忘失。如說修行故。第二
比丘巳下正辨耶之法。分文有三。第一至受持正明
耶正之法。欲使識耶合棄曉是使修故。第二告諸比
丘巳下明佛說法。元為十益。汝等但能背耶修正。必
獲十利持者之益。若不能背耶修正。唐損道法。不如
捨戒還家。以禮自處。是以第三告諸比丘巳下捨戒
之相。初文分二。第一至受持總說耶正。勸修勸捨。第
二佛言若比丘巳下離明法毗尼等非之相。就總明
法毗尼中。文有其四。第一至以滅正法倒說者非。彰
過勸捨。第二若比丘隨順巳下至正法久住順說者
是。令法興顯。舉是合欣。第三是故巳下舉益勸修。第
四佛說如是巳下聞法欣慶。頂載奉行。


先釋初文四句。一舉耶說主。謂若比丘。二明說耶乖
正。故曰說相似文句。謂言同意異等。如調達五法人
法中。容可憶不憶等。如二三眾多和上。七非羯磨。七
百中十事之類等是。三彰邪法礙正。故曰遮法毗尼。
法毗尼者。義有多種。所謂修多羅理教為法。行善為
毗尼。二就行善中。自行有軌名法。眾法滅惡稱為毗
[010-0817a]
尼。三就眾中法所秉羯磨。不為除罪滅諍。判以為法。
能除罪滅諍者。字曰毗尼。今且寄第二對論之。調達
五非耶法興顯。令四依正法隱曀不行。名為遮法。七
非羯磨。不能滅惡生善。執以為是。令法和合不行。名
遮毗尼。四此比丘巳下彰耶說之損。損中有二。一者
損人。謂耶說人。搆巳耶心。外化群品。故曰令多人不
得利益。人我俱壞。迷墜生死。故曰作諸苦業。二障滅
法。謂耶法曀真。隱沒不行。故曰以滅正法。二順說者。
是亦有四句如上。謂說四依為是。五耶為非。稱法如
談。無顛到過。故曰隨順文句。以順說四依。故曰同一
和合。不乖眾行法相。故曰不違法毗尼。第四彰正說
者益。益有二種。一者益人。以巳所得益潤群品。故曰
利益多人。同登出離。故曰不作苦業。二能顯正法。使
正教被時。光顯於世。千載不墜。稱為久住。是故巳下
結勸。是其上來耶說者有損。順說者有益。故汝等冥
各稱法如非。勿令增減。舉益勸修。就第二離明耶正
中有三。第一至受持離明法非法耶正。第二佛告巳
下離明毗尼非毗尼如非。第三佛告巳下離明制非
制。於此三中。各四如前類而說之。不煩更辨。


就第二大段中文二。第一先舉制戒之意。一一舉未
即是十个一。第二爾時佛告巳下將斯制意。約戒別
以辨。次將其父出家。僧尼起業。自纏流轉生死。故稱
過去。上違略作罪者。是自類制戒之意。故曰以一義
故制戒。戒者如下所辨。即是上文。然後為諸比丘結
[010-0817b]
戒。欲令斷彼有漏法故。次約戒曆明事實無量。如一
部重輕。眾行之法。咸招十利。今且略舉。事未必盡。謂
呵責羯磨巳下至出罪有三十。雜明眾行。二次四波
羅夷巳下即是大僧戒本。并前合彰二百八十戒。舉
前十利。一一各有十个一法。然呵責一法。廣說其相。
故曰乃至受持。第二乃至巳下並是略舉。亦上如巳
言。撿挍法律所制者。謂聞他說巳。尋撿三藏教法。驗
其是非故也。言制梵罸者。謂梵檀治人嘿擯也。言制
戒者。謂一卷戒制。說戒者。謂是眾法說之識則。布薩
者。謂二三人說也。制布薩羯磨者。謂僧說戒也。自恣
亦爾。制白白羯磨者。謂單白法也。所以重言白白者。
為簡白而非羯磨。今此單白。即表宣邊。稱之為白。能
有成辦之功。復名羯磨。故曰白白羯磨也。


次辨捨戒。有十九个一法也。亦可十九事中。各有十
个一法。謂由教比丘捨戒之方。得使去來有益。亦招
十利故。文無者略。增一之中。大文有九。第一至受持
耶正之解。第二佛告比丘破戒墮二道巳下耶正果
報。第三告諸比丘有二種謗如來巳下明謗非謗。第
四有二眾巳下是非二眾。第五有二法疾滅正法巳
下明正法住滅。第六比丘有二法舉巳下明上來耶
解之人。作法舉治。第七有二法增長有漏巳下辨有
增不增。第八有二語巳下捨戒之相。第九如來出世
見眾巳下正明制戒持戒等益。


初文有六。第一至得作羯磨。總明邪正之境。即是二
[010-0817c]
處。第二復有二事巳下離明邪正之境。謂是二事。第
三佛告比丘有二見巳下正明倒說上二。以成其邪。
起於罪諍。第四有二毗尼巳下滅上罪諍對治之藥。
第五告諸比丘有二種人巳下雜煩惱人。彼此想惱。
第六有學比丘巳下正明三學進修之方。先釋初文。
犯有眾多。以輕重往攝。無不統故。舉一輕二重。謂夷
罪為重。殘等為輕。或究竟是重。方便為輕。或約性遮。
若順說此二。名為正見。倒說斯兩。即成其邪。以其緣
生邪正之解。故說為境也。下言二處者。謂指此文。舉
其輕重。為彰屏露二處。其輕重不出屏露。屏多生重。
露多生輕。但舉二處之是重輕故爾。亦可指此輕重
二法。生輕重二行之所。故曰二處也。輕而有餘者。謂
自行中。非一生永彰故。其中有二。一得善果有餘。二
離惡果有餘。由非彰故。復應眾法。故言輕者。得作羯
磨。相對應言。復有二事。一重而無餘。二重者不得作
羯磨。但文略。次二事中。夷二事相對有六句。殘有五
句。次下各漸少一汁。有二十一對二也。既多少不約。
何故言亦如是者。解言。非謂數齊。蓋是二二相對不
殊。故言亦如是。次二見者。到說上二。以成耶見。見心
乖理。障道之重。故言有二見不應行也。可為三分。初
約十八法以起見。釋不異上。舊法非舊法者。猶是常
行非常行也。次酒見非酒巳下十七對。以起二見。八
漿停留逕久。飲則醉人名酒。未變是非酒。今說巳變
為非酒。說初未變以為酒。故曰酒見非。非見酒漿。未
[010-0818a]
變時非時。受用得飲。說為非飲。巳變故不得。非得受
用。是非飲說為得飲。食者。飯等五正佉闍尼等。是非
正之說可知。聖教開聽。雖作無罪。故名為時。如功德
衣。儉開八事等。是聖教不聽。作則有罪名非時。如過
五月及豐時等。是即說可知。衣藥等物應法受畜。不
生罪過。名之為淨見。作非淨畜。不應法理。是不淨見。
以為淨亡人物。重輕之說故。難見非難者。八難事起。
能損身害命。於道有礙。名之為難。無因緣故。名為非
難。有說可知。破見不破者。謂不見罪人。不破見破者。
謂不識罪人種。見非種五生種等。有說。故巳解義。見
未解等者。此明前人實未解義。而言以解。前人未解。
言巳解竟。親非親者。七世是親理。今說七世為非親。
非七世以為親也。世間五欲。能羈纏行人。永淪生死。
實是可怖。反生欣樂。不以為怖故。怖見不怖。精進修
道。有出世之益。名不可怖。反生畏忘。故言不怖見怖。
八正是道。五邪非道。互說可知。行不行。亦對道非道
互說。道慧性情昇有資成之益。名為出離。煩惱沈弱。
是非出離。亦互說之。難彰處深。實是可棄。遮容得戒。
實不可棄。互說可知。次約斷常以辨。見世間光者。是
離陰計我陰我存。是名常見也。即陰計我陰滅我云。
故曰世間無有是斷見。此據現在世。見世界有際是
斷見。無際是常見。此二據未來。是身是命。名斷見。身
異命異名光見。此二是斷常之本。有如來滅度是斷
見。無如來滅度是常見。此就過去為言。有無如來滅
[010-0818b]
度者。斷常今計。麤我自滅。細我常存。非有無如來滅
度。是其空見。次二毗尼者。犯諍等毗尼。就所滅以標
其因。故曰犯毗尼諍毗尼。下之三對。約就煩惱人。毗
尼等。類說可知。次雜煩惱人。有十二對。觸緣易忿。名
曰喜瞋。含毒畜怒。執根在心。因曰懷怨。有斯二法。自
壞惱他。人我俱損。故曰住不安樂。所為卒暴。名為急
性。執見自固。名曰難捨。恡護財法。名之為慳。見他得
利。心生熱惱。曰嫉。耻彼內德勝巳。曰妬。意在害彼。而
口悅物情。名為欺詐。心存名利。而身相附人。名諍曲
情慠陵物。名為自高。數起鉾楯。稱為憙淨。染著色身。
營以華彩。名為好飾。縱誕六情。馳蕩諸緣。故云放逸。
於等計增。名慢。於勝境上。起陵越之心。曰增上慢。多
欲無厭。曰貪。匿怨而發其人。名恚。過分讚巳。稱曰自
舉。譏他過短。名曰毀他。謗無三寶四諦。故言邪見。斷
常差中。稱曰邊見。雖聞教戒。妄相解捍。故曰難教。聞
誨不行。稱為不受訓道。次辨三學。初明戒學二法利
益。次明修定二法。後明慧學二法。戒學有三。第一至
善能除犯。正彰二法利益之相。第二如是巳下舉益
勸修。第三佛說巳下頂戴受持。有學比丘者。三果巳
還。乃至凡夫。未至無學者。未得第四果故。但能修習
二法。令戒品清淨。發生三昧。尅理觀在心。故云未得
令得。謂得生空解也。悟達法空。理解轉深。故曰未入
令入。心冥無相。乃至具二解脫。故曰未證令證。此先
彰二法之遠益。何等二法者。出二法體。言善犯者。善
[010-0818c]
識犯相。輕重分明。方能弃非從是。如人識怨。不為怨
害。此明有解。解而不行。無以尅益。故次明行。善行除
犯者。是行也。一防未起之非。二除巳起惡業。離此二
過。令戒清淨。故曰善能除犯。次下結益等可知。如釋
定學。善人定者。從麤至細。善出定者。從細至麤。亦如
是者。謂善修斯二。亦護三益。文不異前。故曰亦如是。
以慧學一法。苦集二諦。體是滓穢。障道根本。名為可
厭處。觀過興厭。故曰生厭。巳厭修道。解興惑喪。故曰
正念斷。偈中。前偈誦前可厭處生厭。彰人是聖。下偈
誦上能會聖故。尅滅道二諦。顯法是聖法。假名行者。
伯有智慧。名曰明者。在厭處者。謂在過地之時。覺過
情背。故曰能生厭離心。覺巳須斷。能無集因。名無畏。
苦果不續。名不恐怖。既無苦集。明是聖人。故曰能斷
者得聖。次一行偈。上半修道。下半證滅。


第二大文果報。於中文四。一總舉善惡因果。二有二
法巳下法明善果得不得。三縛不縛巳下明因果成
不成。四二種清淨巳下偏舉如人得脫。初文有三。一
時破二果。二以持破對屏露。彰其二果。三邪正二果。
第二文言佛聖弟子者。現得聖法。謂戒法是修行聖
法故。法在巳故。位尊人天。而煩或未盡。遇緣起業。犯
不能見。見不懺洗。由斯羈繫。故不得脫。及前以說。即
便得脫。各二法如文。第三文。言縛不縛者。因累成故。
名為被縛。若除因累。便不被縛。三文同前。故言縛亦
如是。第四文。偏舉清淨二法者。謂舉前脫。不縛一邊。
[010-0819a]
以彰清淨。略不舉不脫。被縛一邊。以解二種不淨也。


四分律疏卷第十本
四分律疏卷第十末



大文第三謗不謗者。文有七對。一謗不謗。二不受善
教。三違如來。四堅持與如來淨。五不奉如來。六不值
如來。七於如來所麤鐄無慈心。謗不謗中有五。一總
明謗不謗。彰謗佛罪重。二約十八法。三約二處。四約
二事。五約二見。此後四對。各舉初文以說。一不信樂。
謂增嫉。謂搆巳耶心。專執自見。說不稱法。故名為謗。
二信樂不解受持故為。曰為謗者。然佛法理深。非情
所測。解若豪露自謂窮盡。情無分齊談於聖說。故名
為謗。若也自識分齊。解唯及此。且依情量。隨分而說。
諸餘深義。唯聖乃知。反增福慧。何有過哉。今言謗者
自謂窮極故。是故告汝。謗如來得大重罪等者。為彰
謗佛罪重。餘不得比。第二十八法中分二。初舉增一
三對六。次舉增二中九。對十八法。合名十八法。次二
處。次二事。次二見。此等若總說者。謂到說增一三對
六。增二四對八。名為謗。順說增一三對六。增二四對
八。名不謗。今言增二四對八者。謂法非法等即二見。
[010-0819b]
初十八法者是二處。增二初輕重二是也。二事者。波
羅夷等二十一對是也。二見者。酒見非酒等是。作文
不異前。故曰亦如是。初文又總解二謗。下之判說。即
前二謗。謂執巳耶解。誣聖說故。第二門執巳耶心拒
違聖說。故曰不受善教。第三門見乖聖方。故曰違如
來。第四門執見為是。難可曉示。故曰堅持與如來諍。
第五門自師巳心。不依聖教稟。故曰不奉如來。第六
門耶解差脩去聖彌隔。故曰不值如來。第七門執見
既成。慢瞋自恃。故曰於如來麤錯無慈心。此六門各
有總別。三對六四對八等。作文廣說。不異於前故。並
云亦如是。


大文第四二眾文四。先列二眾。第二佛告巳下能舉
所舉。各自觀過。淨得消殄。是名如法眾。不自觀過。淨
轉增熾。是名非法眾。第三二種癡巳下。二種癡故。是
名非法眾。二種智故。是名如法眾。第四佛告巳下。能
滅諍是如。來不滅為非。二眾中二。初就法明二眾。第
二國法巳下對法喻以明二眾。前二眾分三。初明等
眾。次明不等眾。末明等不等眾。此言等者。純如非故
也。等眾五句。第一舉數。二列兩眾名。三何等巳下釋。
四此二眾中巳下讚歎。五奉行。第三釋二眾中。不用
法毗尼者。說乖行眾二軌。故使犯下四篇。應教懺悔。
不教懺悔。而便共住。若犯夷罪。應滅不滅而住。是非
法眾。反說即是如法眾。不等眾中亦五。如前列名。解
釋交絡。如前釋中。先非後如。非法眾中。初有兩對。彰
[010-0819c]
人力不等。次有三對。舉前非法人。所行之法。興耶隱
正。次釋如法眾處分亦爾。三等不等眾中。人言有六
種等不等。一頭數齊名等。力伴有無名為不齊名不
等。四數力俱有名等。對伴有無名不等。五數伴俱齊。
對力有無。六力伴俱齊。對數多少。各對三句。法有行
滅。故得別其是非二眾也。解其如非同前。故曰亦如
是。喻中有二。初與非法比丘強盛喻。次如法比丘有
力喻。有五子句。第一法王力弱。如法比丘無力喻。二
眾賊熾盛。與非法比丘有力自在喻。三法王不得安
樂出入者。與如法比丘為破戒所嬈。入出不安喻。四
邊國小王不順教令者。與諸小比丘。不順如法比丘
教令。如說脩行喻。五國界人民產業休廢者。與優婆
塞等。不得純脩五戒十善。產業休廢喻。次合非法有
力者。合上第二眾賊熾盛喻。是法比丘無力。反合初
句法王力弱喻。如法比丘不得安樂者。合上第三法
王不得安樂喻。若在眾中不得語。合上入。若在空處
巳下至是法不行。合上出。彼不懃行巳下合上第四
邊國小王喻。則合諸天人民巳下合第五喻。第二喻
中亦五。第一王力強。與如法比丘有力喻。二眾賊力
弱巳下乃至迯竄。非法比丘力強喻。三時法王巳下
與如法比丘出入安樂喻。四邊國小王巳下諸小比
丘順從教令。如說脩行喻。五境內巳下與諸俗人。得
脩三歸五戒十善自恣喻。次合如法比丘有力。合上
第一王力強。非法比丘巳下乃至眾惡。合上第二喻。
[010-0820a]
於中言非法無力者。合上合賊力弱人。前非法比丘。
來隨教令者。合上皆來歸伏言。若當迯竄不作惡者。
合上迯竄。爾時如法比丘巳下至非法不行。合上第
三法王安樂喻。懃行巳下合上第四。則令諸天人巳
下合第五。此如非兩喻。總喻於上一切二眾。第二觀
過文三。初至不得安樂兩競故損。第二若比丘共諍
舉他比丘巳下各觀過益。第三佛說巳下歡喜受持。
各觀中文三。初總能所二人各觀過益。第二諸比丘
云何巳下別教能所。觀過之方。被舉人自觀過者。應
作是念。由我犯非故。致來他舉。若我不犯。使不見舉。
彼深愍我。我應懺洗去來。能舉人自觀過者。以彼犯
非。致我見舉。若瞋心舉他。過逾於彼。何能濟他。為是
應起好心善意。必令罪除諍息。第三若比丘有諍巳
下總結觀益。第三愚智二人者。即舉脫不脫文。准前
巳說。第四制斷諍法文三。舉制斷諍之利。且彰一門。
餘利略無。二鄣能所內須具德。亦略舉一門。


第五正法住滅者。上來是非相番合說。今此文中。如
非離辨。光明先明疾滅。二辨正法久住。初文七門。一
疾滅正法。二不能生善。三自破壞。四犯罪。五智者呵。
六多得眾罪。七墮地獄如箭射。此七位分為三。初之
一門。所明其疾滅正法。次有五門。彰於人有損。末下
一門。以前因成𠎝招重根。第二人損五中。不生善法
者。以到說八故。見不依理。即便未生善法。不能得生
言自破壞者。巳生之善不復續起。故曰破壞。言犯罪
[010-0820b]
者。隨見起非故也。聖說其過。故曰智者所呵。觸緣起
犯。故曰多得眾罪。此之七門。各是對說。增二中二法
二處二事二犯四對八。有上七損。磨別應七。伹今文
中。初二第七。各各別明。餘四合辨。此云二犯。猶上二
見。犯據境說。見謂解心。次辨久住亦有七門。各有四
對。反說即是六。


第六作法治舉是非中文三。初明合遮舉等。是謂對
所舉。彰是過合舉。故名為應。二如法舉巳下對事明
遮舉。如法。謂對能信法人。施藥當病。故曰如法。三復
有二法應與呵責巳下。有病藥正行治罸。初中有六
種。一舉。二憶念。三自言。四遮阿㝹波陀。五遮說戒。六
遮自恣。初就舉中。到說二法憶念等五義同。故曰亦
如是。次以第二二處三二事四二犯。俱通前六。故曰
亦如是。次如法遮舉中六門。各有四對。文中先彰其
舉。有其四對。次作憶念巳下餘五門各有四對也。又
此二文前應舉等者。彰四到說是過合治。故以四過
為位。各應須加舉等六治。即是四个六也。今如法舉
中。僧秉稱法。故以舉等六治為位。各治四過。即成六
个四也。次七羯磨治中。呵責四對。廣列其相。次擯巳
下略而亦前。謂若對眾僧前。到說此四功。然無慚鬪
亂上下。與作呵責。若對俗前到說此四。壞時人之信。
須與擯治。若到說此四。數作不止。志無因立。與依止
治。若到說此四。罵謗違惱白衣者。理須悔謝。與遮不
至治。因到說此四。有罪。問言不見。或見而不懺。或說
[010-0820c]
欲不鄣等患生者。與三眾治。


第七漏增不增中。且約七對略明。謂慚無慚淨不淨。
猶二見文。犯不犯重輕餘無餘。猶是殘無殘也。法非
法制非制也。廣舉二見等文。乃至有多種。


第八捨戒二二為法可知。


第九戒利文二。先舉其利。有九个二。初四二可知。於
二世漏中。離為五對之怨者。對境逼惱為言。下言怖
者。據情懼境為因。言漏者。義通因果故。言不善法者。
現在業因。言重罪者。未來惡果。第二次舉戒。謂約二
百八十戒法。各九个二法。於中呵責廣文。餘皆略指
也。


增三巳下。戒之利益。各含多三四五等。咸准斯說。增
三中文五。第一至破威儀羯磨。明三羯磨除罪滅諍。
調伏之法。第二有三學巳下正明三學進脩功德。第
三復有三聚巳下離明眾行。違順之相。第四捨戒。第
五持益。


初文有二。第一辨羯磨如非。并明師德。第二有三事
挊失巳下廣約諸戒犯不犯差。前文復二。初以三羯
磨者。以體攝用隨用差分百一之殊。依此律一百四
十五等。三體往收。無不統攝。故言攝一切也。二廣就
遂事隨用。以辨如非。如法憶念中。彼廣憶念者。謂被
舉受能氣者。言廣尋自巳有犯事。以不故言廣憶念
也。言犯小罪。如法懺悔從僧乞。憶念名如法者。此諍
輕重。生覓諍也。三種調法者。謂是治人調伏之法。三
[010-0821a]
三法故。七中略舉前三治法也。三種滅法者。謂彌四
諍究竟處故也。有三法作羯磨者。一喚比丘現前。二
作白。三作三羯磨故也。比丘憙鬪諍。與作三羯磨。以
鬪亂僧眾。故與呵責。於聚落中。鬪亂俗人。令他失信。
故與擯治。即以鬪亂憙諍者。便是無知數犯過故。與
依止治之。次辨受戒師德可知。言破戒作呵責者。謂
犯殘罪。以此重事互相加誣。鬪亂僧眾。犯第二篇。是
名破戒。合與呵責。若犯夷戒。覆藏之人。理須𢷤治。若
不覆者。自可學悔。非此所明也。若在聚落。與女人同
床坐起。說麤惡語犯殘。與擯治之。若以犯殘事故。罵
謗白衣。遮不至治。以破戒故。志不自立。須與依止破
戒。故言不見。或言不懺。或因犯殘故。說欲不鄣等。須
以三舉治之。破見破威儀。咸須七法。治罸類說可知。
有三法應為解。舉應見而見。應懺而懺。應捨而捨。既
言應見。見見巳為解。故知應懺。懺懺巳為解。理亦非
妨。以其教懺。正違本見。何有隨𠎝故也。文言應信不
信。與舉治者。謂到說十八等故。此亦是耶。寬通諸法。
然非第三舉中設。或隨此舉者。理同前二。以其不局
順情數作事。故言稱量比丘者。若是好人忽爾。罵謗
白衣。尋生慚愧。不應為治。若無愧恥。自不治罸。無由
息過。故曰稱量比丘。稱量白衣者。若篤信隆愍。具於
五法。合治比丘。若五法有鬪。不須為治。稱量事者。若
為利益故呵罵此不合治。若作損減意。是則須治故。
法和合應作。故言稱量羯磨。稱量犯者。若犯初篇。治
[010-0821b]
則無益。即有不須治。若犯下四。即須治故。實不實。辨
三根有無。作不作。謂犯之虗實。第三稱量白衣同上。


次釋第二就戒相辨中三。初略就殘夷二相。第二有
三種人犯巳下。寄人能所如不如。第三有三種正語
巳下。約舉罪根境。以明如非。初中約大妄語辨不得。
言得者。謂出妄語所攝。聖法境界犯不孤起。要藉身
口。是以次下。有五个三句。正辨身口犯之差別。業不
自成。由或而發故。次三句明三煩惱也。身欲害巳下
有三正明暢思成業。一身犯者。謂身業作書表巳得。聖
口業可解。身口犯者。兩業並為第二句。三種相者。身現
者。如脫著僧伽梨等。口現相者。謂語白衣言。明日至
汝家說法。是聖人也。明曰造彼為其說法。令他知解
者。是身口俱易知。第三句三種呪者。一身光者。一身
呪謂作符書厭禱。表巳得聖。令他知解。口況者。謂口
說呪辭呪。令變動。顯巳得聖。身口俱者。兩業並為也。
第四句三非威儀。身非威儀者。謂千針投體服氣斷
穀等。表巳得聖。口非威儀者。謂口誦自然。經書言。從
佛出身。口非威儀者。兩業並為也。第五句三耶命者。
一身耶命。謂現佛相。端坐不動。作為聖也。口耶命者。
說巳在嶮難處。師子虎狼。所不能害。及諸神亦恒來
供養我。表巳有聖也。身口俱者。二業並為也。自下約
人。初有三三對單提巳下明之。次有三犯者。對尼
薩耆說三嘿然者。約人有愚智等故。知而嘿者。謂善
解是非。嘿然忍述。不知嘿者。謂未學比丘。不達如非。
[010-0821c]
嘿然忍可癡而嘿然者。謂學而不解。愚心嘿可也。語
生空巳去。資成戒品。不為緣壞。故曰戒住。得真空無
漏。圓解明白。堅固不退。名為見住。善解諸法。稱教而
作。呵不能壞。故曰羯磨住。離下三篇微細之過。名威
儀住。絕去五耶正命自居。名為命住。有三種人諍巳
下有七个三句。位以為四。初三三句。對能諍人說。次
第四一三能所相對。次有二三對能斷諍人說。末下
一三舉上起諍三人。令得除殄。委細如文。四諍三人。
起但覔諍。局對僧滅。餘之三諍。通三人殄。差別思知。
若據秉藥七中。現前自言通三人秉。餘之五藥。局在
僧用。差別可以思而准說。次下第三初一三正語。謂
所覓之境。次有一三覓所依根。次有三將破戒等。對
覆露如非。次有一三。若不發露自心。懺除者。正行治
罸。謂作三羯磨。治三種放逸人。故名三種放逸羯磨。
三法門故。且言三放逸也。


大段第二三學進脩。其文有四。第一至學此三學略
辨除得。第二阿難巳下為三人別說三學。第三爾時
佛告諸比丘有三學巳下廣明三學除得。第四復有
三學巳下三學體相。初文有二。第二舉三學體。謂所
學法。二爾時眾多比丘巳下寄興問答彰學除得。前
中復二。初彰三學體。次復有三學。於戒學中。約行以
辨。初就體者。始於外凡專加護持。悟達生空。資成窂
固。踰勝於前。故曰增戒學四現理靜。絕去紛動。定品
成就之始。故曰增心學入無相巳去。證真空無漏。決
[010-0822a]
定明白。故曰增慧學。次行辨者。習下三篇。對治之行。
身口進止。各有法式。故曰增威儀學。善脩上二。對治
行成。絕去違染。名增淨行學善識戒相。輕重分明。故
曰增波羅提木叉學。第二文二。初比丘請佛。佛答比
丘略彰所除。第二佛審比丘。比丘對佛。略顯所得。前
比丘問中三。初比丘問佛。故言云何為學。二佛告巳
下佛答所學。明其所除。初至是故言學教脩三學。三
學是學戒者。為彰二學不出止作。並戒門收故。二彼
增戒學。增心學。彰有所初除。至愚癡盡者。謂除煩惱。
次彼得貪等盡巳下。不造不善。明不起業不作。謂諸
惡苦果隨巳。第三歡喜受持。第二佛審比丘。初為二
問。一云何學者。問諸比丘學之方軌。言何為學者。問
汝比丘。為求何等果報。先對初問。如世尊所說。我等
如說脩行。是名為學。此答修學方法。復有三學巳下
對第二問。我等為祈四果。學此三學。不求世報。


第二別為三人者。初明阿難。為波羅門。舉行三學。顯
如來制意。二為迦葉懺人讚毀以明明三體。三為䟦
闍。略說三學也。第二迦葉文四。初至數恐我等愚癡
不信。謗而獲罪。二於是世尊移住王舍巳下求哀悔
謝。第三佛告比丘言汝自懺悔巳下佛受懺悔。第四
時迦葉禮佛足巳下對比丘讚毀。以彰損益。是中約
人如非兩个三。謂各上中下坐也。次約喻以彰三學。
如非對前人。說破戒比丘。比丘威儀不同。行步亦異
故。喻如驢持戒比丘進止應法出言成軌喻牛也。二
[010-0822b]
種眾法。俱集一所。故稱共行。自言我是比丘者。謂我
是好比丘毛。喻於戒。淨穢兩殊。全不相似故。毛不似
牛脚。喻於定。靜亂不同故。脚不似牛音聲喻慧。愚智
有異故。聲不似牛。如是癡人。合驢隨逐。如法比丘。合
上共行。自言我是比丘。合上自言。是牛無有僧戒合
毛。增心合脚。增慧合聲。


第三文二。初明純脩滿學除得。第二復有三學巳下
兼脩滿學除得。前文有三。初佛告諸比丘有三學者。
舉所學法體。第一何等巳下別列三人以彰除得。第
三滿足行者巳下結前純滿。第二別明三人者。初人
純脩戒。第二人脩戒兼定。第三人具修三學。初人五
句。一微問。二舉其心求。不脩餘二。以隨力故。三彼於
此戒巳下正明學戒。四彼斷下五使者。顯所除。五於
上涅槃巳下彰其所得。第三學戒。若犯輕者。謂下四
篇。以非一生永鄣。故曰為輕。得有從緣除遣。故言懺悔
文。喻可知。若是重戒。謂是夷罪。犯則永鄣。如破器破
石。故稱為重。理合專精。故曰竪持。文言善住於戒者。
凡言戒法。是起定慧之根跱。趣菩提之正路。是以論
言。道品樓觀。以戒為柱。禪定心城。以戒為墎。入善人
眾。要佩戒印。是以持須尊重。勿贊於心。稱法而修與
五支相。可名為善持於戒。言五支者。一根本業清淨
戒。二前後眷屬餘清淨戒。三非諸惡覺。覺清淨戒。四
護持正念念清淨戒。五迴向阿耨菩提戒。支者因也。
別也。五中位二。前四是行。後一發心迴向。就前四中。
[010-0822c]
初三是止惡。第四生善。前止中復二。初二止業惡。第
三折伏煩惱。惡就前業。一離根本業道惡。如離煞生
斷命惡。盜舉離處惡等。二離方便業惡。如煞生時。牽
來繫縛。一打二打等。是前方便。於後彼皮剝切割等。
是後方便。此二成前根本。故名餘。今持戒善業道。捨
前根本有根本淨。捨前後方便。有方便淨此之業。所
以得成。由無惡覺。折伏煩惱。或本既無故。不起業。云
何離覺。功由正念。謂念戒體功能。及三寶生善。境界
功德。以為對治。故無惡覺。上來行成。若不迴向。或招
三有。是以第五迴向菩提。是以心論。根本眷屬。淨不
為覺所壞。攝受於正念。隨順涅槃道。一一諸戒。咸具
斯五。今此律文。略舉前二。言應親近行者。方便持戒
之善。治彼業道前方便。惡不染汙行。謂善隨喜心。治
彼後方便惡業。此二合是眷屬。餘清淨戒。第二不毀
𨷂行。正捨根本業道之惡。即是善業道根本。故曰不
毀𨷂行。餘三略無。總結學戒。故曰常修如是此。次第
四斷彼下五使者。是所除。問戒但伏業。何以今言斷
下五使耶。答據本說故理實不斷。言五下使者。謂身
見戒取疑貪瞋是也。言下使者。三義故下一下人心
中起謂。前三是三界見諦或。凡夫心中。起貪瞋二結。
是欲界脩道或。故下二果心中。起二潤下生。前三閏
三界凡夫生。後二閏下二果。欲界下生三鄣下果。前
三鄣初果。後二鄣斯陀阿那二果。故言下使。若得那
含。必須除此。故言斷下五使。五於上等者。明其所得。
[010-0823a]
既斷下使。謂證那含不還欲界故。第二人如上。第三
人三句。一具脩三學。二彼得漏盡是其所除。三得無
漏心解脫巳下明其所得。結中滿足行者。結第三人。
不滿足行者。結前二人為彰行因必也感果。但隨因
具否。果有勝劣。必不虗設。故曰無有虗指。


上來所明純脩滿學。隨分所行。不了教說。自下兼修
滿學。了教之唱。於中文二。第一先舉所學法體。故曰
乃至增慧學。第二何等巳下別列三人。初人中三句。
即是三重。謂約三果。果說力分不堪故。以行不滿故。
不得第四果也。先望那含有三。一列戒具兼脩二行。
二彼斷下五使彰其所除。便於上涅槃下。辨有所得。
二却望斯陀含。文亦應。三略不舉行。但彰除得。以力
分劣故。故曰若不能等。謂薄三結等。是所除。得斯陀
含是所得。三却望初果。能斷三結。是所除得。須陀洹
是所得也。問三結是何。謂身見戒取疑等是。問須陀
洹人。斷八十八結。何故但言斷三結也。答以十使為
根本。十中六使。唯見道斷。三轉隨轉三三轉者。謂向
三者。是三隨轉。謂身見斷邊見。隨戒取斷見取。隨疑
斷耶見。隨巳說轉。當知巳說隨轉也。即是八十八也。
論云。又一種二種四種故。此三使亦攝盡也。一種者。
謂身見唯在下故。二種謂戒取通苦道故。四種者。隨
疑通四諦故。第二人如上者。如前兩處。各如初人。第
三人如上者。如上第三人。


第四文二。初明三學體。二復有三學巳下偏廣慧學。
[010-0823b]
前文復二。初舉三學名數。二何等巳下次第廣辨。具
持木叉者。正彰戒行。舉果名因。是初二篇。能治行也。
成就威儀者。不犯下三故也。持輕若重。故曰乃至金
剛。將輕齊重故。言等學也。定慧二學。如文可知。偏明
慧學文三。初對五蓋。次對六根。次七覺意。就五蓋中。
先約貪蓋。有六句三對。第一對觀貪欲有無。次對觀
貪生不生。三對脩二正勤。下四同然。合成三十。故曰
亦如是。次對根者。文中伹舉貪恚二蓋。對根各六。一
根有十二。合總作兩个三十六句。餘三蓋中。悔疑眠
三。局在意地。恐濫故不舉。若以睡掉比貪。俱通六識。
亦有二三十六。為與悔眼合故。所以不說也。次七覺
意者。略無憙覺意。文伹有六。六中初念覺意。但五句
略無。第五應云未生念。當令早生也。第三大毗尼有
三答者。未必有言。即相答對。但迷於律藏。恒欲求解。
義同於聞。因見此文。豁然生解。除疑却滯。名為見答。
從聞生解。故名聞答。靜心思量。忽爾生解。能決疑情。
名為忍答。三使謂傳師化行教法。三子者。辨行優劣
也。偈誦中。初半偈勸求二子。下半偈勸捨不等子。次
一偈半。顯勸求二子意。初病或重垢深。若得教授。不
得教授。俱墮生死。其若福命俱盡人。第二病者。積行
曩久。患累輕微。教戒教授。若得不得。俱能出離。第三
人事是不定。得蒙教授。便即出離。不得便墮。必須得
法。方能補閏。以合前機。不可識故。此三種人並須教
授。故說三病也。知而作布薩者。謂善明說戒事故。不
[010-0823c]
知而作者。謂學而未善了故。見而作者。謂先自無心。
見他布薩。始學他作故。通知不知也。癡而作者。一向
不學人等。愚於布薩事。亦作說戒。故曰癡而作也。身
作者。謂身現相表巳清淨。戒說戒事故。或口者。謂口
唱和。及與欲等。身口可知。評斷事者。序謂隨戒中序。
制謂戒本重制。謂隨結等。凡斷事人。應撿此三處。宜
善知之。若違此三制之入犯。如其不違開。令清淨三
種。淨不淨者。謂行有違順。若與前三犯法相應。名三
不淨。與前不犯法相應。名為三淨也。若順三善法無
過者聽。故曰三聽。若順三不善法有過者制。故曰三
不聽。


次釋其文。或有犯序。不犯制重制。謂與尼露坐是。或
有犯制重。制不犯序者。如過後畜戒是。或有犯重制。
不犯前二。謂死尸上行悲也。言比丘辨者。外凡夫比
丘。淨持戒行。事中無違。未有勝行。可彰就人受稱故。
言不放逸者。內凡巳去。理解資成。禁守根門。離諸染
著。故曰不放逸。辨得道共無作。名清淨行。辨自恣知
不知等。准同說戒。


第四捨戒。第五持益。含有多三。准說可知。


增四文五。第一明四大教驗說耶正。第二眾僧四種
斷事人巳下明斷事人德。優劣差殊。第三此中䩭連
有四比丘巳下雜明眾行。即所斷事。第四四語巳下
捨戒。第五以四義巳下明制戒持戒等益。然初文有
五。一舉數勅聽比丘樂聞。二何等為四者假間微數
[010-0824a]
第三若比丘巳下列四說之別。四是為下結。五歡喜
受持。先解初文。此四廣者。為彰驗人耶正。和法是非
故。十律。問何故佛說是四嘿印。答欲說真實佛法故。
未來比丘當了。了知是佛說。是非佛說。是故說四嘿
印。何故說四大印。為成就大事。不令諸比丘錯謬故。
母論。四大廣說者。所說事多故。若廣說。我今教授大
法。故名大也。我今說大法大毗尼。故名大廣說。亦言
大人所說。名之為大。言大人者。謂佛世尊。次釋此文
中者。教亦無二。隨人分四。一是其師。三是弟子。此四
人所說。成其教詮故。言四種廣說也。然理不自斑。藉
教以顯。教詮理本。是契方之要文。持須善達詮。方明
閑取捨雖。聞此說。皆須廣尋三藏。驗人所說。若不與
三藏相應。不成教詮。速捨勿行。過愚之甚。若與三藏
相應。方成教詮。宜嘆所說。受持忽忘也。然此四非廣
以聞。斯四廣尋三藏。故曰四廣說。第二次明微數故。言
何等四三。若比丘巳下隨人分教。即以為四。謂初從
佛聞。次從和合僧聞。次從眾多大德聞。次從一三藏
聞。從佛聞中分四。初親從佛聞流通傳授。二若聞比
丘說巳下具須稟領。三應尋究下正是廣說。驗知耶。
正是非。四是為下結。尋究中二。初總彰所准三藏應
驗。二若聽彼比丘說巳下推究知其是非。於中分二。
第一驗巳知非勸捨勿行有五。初推尋究驗。二若不
巳下驗巳知非。三語彼比丘言巳下告彼彰過。四何
以故下。釋說過所以。五長老不須以下勸須自捨。亦
[010-0824b]
勿行化。自他有損故。次若彼比丘說巳下驗巳知是
勸使同脩。亦有五句。一推尋究驗。二若與巳下驗巳
知是。三語彼比丘巳下告彼顯是。四何以故下。釋顯
是所以。五勸令自行化物。第四數次結者可知。次三
准說下結。及受持。如文可知。


第二斷事人。其位有五。但初位有兩四句。初四句。辨
德優劣。次四句。為彰失之多少。內無慚耻情過須呵。
不闍經文。非巳力分。無其情過。故不言可。次以破戒
不破戒。配闇經文。不闇經文。四句類前。下三同爾故。
有五个四也。


第三雜明眾行文四。一雜明眾行。二有四四受戒師
德。三次四四持律諍巳下。還是雜明。先解初文。前非
法起事者。謂舉罪雖有三根。內不備德。舉不知時。生
忿諍。故曰前非法起事。後非法作者。謂眾僧見他舉
得犯。下四篇不教呵懺悔而共住。或舉夷罪。不擯而
住。故曰後非法作下三准說四種利法。先列四章。次
依章釋。初章門中分二。初至利養明非法求。二有所
偏為巳下。明非法與求不應軌。廣生罪累。故言非法
求。匪直求時。乖法施時。復生𠎝咎。是故次明非法。而
就中分二。初有所偏為者。總明施主屏處。情逐意量
籌人物。三取是巳下別明非法。與初至莫與爾許。簡
好惡多少。二彼可與巳下一句量人。好惡合不合義。
前中有三對六句。初至莫取爾許。一對兩句。屏簡好
惡多少。二取是來巳下一對兩句正明索將詣僧時。
[010-0824c]
簡好惡多少。三與此巳下一對兩句。正行施時。簡物
好惡多少。餘句類說可知。次第二有四个四受。戒師
德可知。次第三四四持律如文。自下雜辨四犯畏中
分四。初犯畏中文三。初明犯。二智人巳下。喻能畏人。
三此是下結。犯中文三。初玉持力與犯作喻。二玉大
眾中等者。自言引羅為喻。三時諸大眾巳下。治罸為
喻。犯中言男子。喻犯戒人。被拔著黑衣者。喻三根。外
彰眾法中。不淨故也。持刀者。喻犯夷罪。能喪法身。絕
於慧命。故喻如刀也。至大眾中。喻至眾僧中也。正明
白言。故曰乃至斷顯罪。受僧殯默。故曰隨汝所喜。我
當作。正治罸中。取彼自言。堅執不捨。如似提縛詳聲
唱殯故。喻打惡聲鼓也。結過屬彼。故曰為現死相。穢
嚮盈流。咸知其惡故。喻順路唱令將指治罸門。故曰
從右出。右者是陰。陰其煞。故曰右門。至秉法淨眾人。
喻至煞處。正與擯法故。喻煞之喻。能畏中分二。初喻
說彰畏。二如是比丘下合也。喻中分三。先明智人有
能畏者。二見巳下舉前犯是所畏事。我今巳下正喻
畏自禁勸人終巳下不犯法。合中三。初比丘比丘尼
者。合別知人。二前波羅夷法者。合前所畏。生大巳下
合前畏。一專精不作。二犯無覆心。次結中是名第一
犯畏。言犯者結初段。言畏者結第二段。下三犯畏。准
斯以釋。但第二次死。即未傷人。如合鞘刀打。喻覆藏
罸。第三輕微。如杖打人。第四物一柱。如似合掌也。清
淨布薩者。心念說戒波羅提木者。謂僧廣說。自恣之
[010-0825a]
法。亦顯心淨故。贊布薩阿毗波羅妄語者。謂是輕心
雜碎戲咲。不實語也。四損法者。由內有明慧。能分別
是非。名之為智能。唯是一。隨位分四。忍是聞慧。親者
思慧。能解者脩慧。能斷者。無相無漏慧。以此法能除
煩果。故曰四損。言四信者。初至令信。正明息教他令
信。二彼比丘語言巳下一比丘勸令教他生信。三汝
若不能隨順巳下眾多人勸令教他生信。若復不能
巳下僧勸教他生信。亦可又釋前。二如向能。三汝若
不能巳下對住處與奪怖。令教他生信。四對三十五
事。與奪怖。令教化生信。下之二種。同是僧勸。第四捨
戒。第五利益。


增五文四。初明三師德行。弟子淨穢。隨行如非。第二
五種與欲巳下雜明眾行違順之相。第三有五語巳
下辨捨戒法。第四如來出世巳下彰其利益。就初文
中。有五十九个五法。位以為二。第三十一个五。對師
弟子。約受門以說。第二有五法與人依止巳下有二
十八个五。約就隨行如非以辨。前文復二。初有二十
六五正明和上。兼餘二師。謂依止教誡尼人也。是中
第二十一五。一不持戒。二不多聞。三不能教弟子增
戒學。四弟子有疑不能解釋。五不能決定諍事。如是
增心巳下更有五个五。於前五中。餘四恒定。常援第
三。謂以增心等五。頓增戒學。廣說可知。故曰如是五。
五為句如上。是中不教僧戒學者。對增心增惠。總言
增戒學。又可通學漏無漏戒。不增威儀者。不教習下
[010-0825b]
三篇行也。不增淨行者。謂不教脩上二。對治行也。不
增木叉者。謂不識輕重等相也。上來所辨增數。故有
一百三十。究其正體人。言三十二依者。不然細檢比
校。應有五十七也。又且十四十七十八十九。及與未
下增心等五。略合九个五全同。餘尋可知。備上眾德。
其心柔輭故調順也。情無怯憚。故無畏也。能有宣吐。
故曰堪能語言也。自有此事者。謂內具斯德也。復能
誘導故。得攝受二眾也。第二有五種人不得受戒下
五个弟子淨穢。如文可知。


第二隨行中二。初有十八个五依止如非。第二有十
个五二師對過呵責之方。初依止中三。初有二五。攝
受弟子法也。次有五法。不得無依止而住。下有十个
五。明依止須不須。增數五十。體有二十七。尋文可知。
毗尼阿毗曇。恒為二法也。第八文少。一法謂少。一不
知諍者。謂不識四諍體相。簡定是非等。二不知諍起
者。謂不了知。諍根三性等由。三不知諍滅者。謂不善
知藥病相對。正滅之方。如七藥中。毗尼現前是。四不
知向滅諍道。謂不知趣滅方便。如諧和進否等法是。
五不滿五歲三有。六五失依止義。於前受戒法。八五
中除弟子命終。休道二五故但六五。第三二師呵責
攝受中二。初有二五能呵之藥。次有八五所呵之病。
體數可知。


第二雜染法。五法失欲中。乘別六法。為彰更有多五
故。四種和上中。二種和上。應以五法懺謝而去。所以
[010-0825c]
爾者。凡出家人無心為法。不悕衣食師。既無德不能
悔。以道法乳養心神。令生解行。虗明攝受。𨷂於匠益。
故須辭謝。巳去受學。請有德諮稟流訓故也。如法不
知者。謂請教白事等法。不解悔鄉。師弟子之方。不如
法不知者。謂不行上法。不知以時教示。三若我犯戒
捨不教呵。謂任行非法。四若犯亦不知者。謂不識犯
相重輕。亦不知除罪之法故也。毗尼有五答者。或先
自恒有求解之心。未得決了。義同於問。尋斯五處。豁
然生解。以釋巳心故。名為答。或對事須決義亦同問。亦
准此五處。稱彼決了。亦名為答。何等是五。如如發起
大律名序。大僧戒本。禁止違緣名制。比丘尼伴。名為
重制。受戒巳下盡七百來受隨二行。是戒之宗本。名
脩多羅。條部巳下解釋。脩多羅中。犯相輕重。名隨順
脩多羅。若就一戒亦有五答。謂須提那犯戒緣起。是
制戒由致。名之為序。結戒禁防。稱之為制。前制未圓。
防過不用。故須隨結。是以跋闍下文。是其重制。滿足
我本。名攝多羅。廣分別者。隨順修多羅。謂尋此五決
了疑情。故曰毗尼五答也。有五法名為持律。有五个
五。合二十五體。但十一。謂上一有五。次三各一。下五
上三。故十一也。是五五中。前對四者。康宗律師。下之
一五格文。律師觀此文時。廣誦三十事者。即似略中
之廣。大僧春秋冬。不依文中上四持律吉羅。夏不依
第五犯提。若論尼者。不簡前五。但使憂中。不依比丘。
皆無犯提罪。持律。五功德數離有五。義分為三。初一
[010-0826a]
自行。次三匡眾之行。二行善成便能秉法被時。千載
不墮。是故未一是興建正法行也。念捨智等。令戒清
淨不為緣壞。故曰堅牢破戒之人。與持者相違。義同
於怨。內心清淨。超勝於彼。故曰善勝諸怨。既無瑕舋。
處眾斷理。情無懼憚。故曰決斷無畏。曉了持犯。能決
人疑滯故。稱善能開能。第五可知。業煩惱等。能劫人
善財。害法身慧命。名之為賊。隨緣彰五。故曰五種賊
心。前三煩惱賊。後二業滅無明迷理。愚於所緣。故曰
黑闇心。貪心違理。隨塵妾。名為耶心。志火燒心。能喪
慈善。名曲戾心。從此三根。發生思業。名為不善心。思
心籌慮。復暢身口。假斯他物。故曰常有盜他物心。言
五犯者。緣具違教壞行行受。名之為犯重輕之差。故
言五犯。一犯合多種類。皆稱名五犯。聚禁勤離犯。名
五種制舉人。對前緣而不了。故曰愚癡五犯等。次以
愚於前三。因興七患。理須治罰。略舉呵責也。


自下對藥以辨。或有犯心念懺者。謂第五篇。或有犯
小罪。從犯懺者。謂第四篇也。具有犯中。罪亦從他懺
者。謂第三有犯重罪。從他懺者。謂第二有犯。不可悔
者。謂初篇有五法。作七羯磨者。謂以重有相誣謗。鬪
亂眾僧。犯於僧殘。故曰破戒與呵責。若在聚落。麤語。
摩觸。破戒與領。若數作不止作依止治。因斯罵謗。惱
亂白衣。遮不至治。若以破戒不見不肯懺悔說欲不
彰三舉治之下破見等四類亦同爾。被舉人有五法。
不應為解一。罵謗比丘。二千比丘作損減者。謂先有
[010-0826b]
之利。合損秏故。三無別者。謂未得之閏。應得不得故。
又可於比丘作惡名聞故。四無住處者。破壞處所故。
五若在界外巳下總名界外。違於七五中。事故有五。
應解反上說被舉人。五法自觀者。一不共說戒自恣。
明法事不同。三不一房宿。三不同牀坐起。四不隨大
小。次第五不得禮拜。亦可一不羯磨二不說戒。此三
不自恣。四門一房巳下合名不同事。五不執手迎逆
巳下明不共言語也。事通三舉。舉他比丘以此五。觀
察可知。初一五者。稱量白衣。次有四个五句。並是稱
量比丘犯戒人有五事損。一未得物不得。二巳得不
能護。三若隨所在眾巳下於諸眾中慚者。四無數由
句稱說其惡。五犯死隨惡道。五事留僧伽梨。一恐怖。
二兩。三作未成。四說染。五深藏舉也。五事留兩衣。一
受界外清渡水。二若病飽食。三未成。四院染。五深藏
也。五法差教授尼。於十中。初二來三也。五種滅法分
二。上三法主有過。下二受學者不是。法主三者。一不
諦受忘語教人不具。謂粗略學問人學不師受等故。
二雖可文義具足放捨戒行。三恡巳所得故。受學過
者。一不受學善言。二喜鬬諍亦求長短故。


自下有六五損益相對。言損滅者。有五惡法。能損滅
善法故。一有犯者。惡業起時。燒人善根。使不現起。名
為損減。二為聖呵責。彰無益之失。三門得罪無量巳
下從罪生罪。染汙於人。不作無犯。四受彼自言巳下
正明不如。自言法治。故罪不得。脫善互不生。五不知
[010-0826c]
言說。遠近損減。謂應見不見等。名不知言說也。作法
治罸。折勤形心。名近損減。未復有三塗之惱。名遠損
減。下二五可知。下言六經。如上說。謂損此文。但此對
自行。下約眾法。以此為別也。下坐對上坐。懺具五法。
初列五法可知。謂悔前方便法。次應說罪名種巳下
正是懺法。非五法之理也。禮上坐有五法如文。五分。
佛塔前禮比丘犯墮。世賊有五長。一壽住無定處。二
有好伴黨。三若大富巳下行貨求故。四若有大人巳
下勝人為友。五遠處作賊。惡比丘亦五長壽。一無寺
舍難可治罸。二有伴巳下有好伴黨多聞有智。三若
能得巳下多以衣物貨賄智人。四若有大人巳下勝
人為友。五若在空處巳下明處遠難知故也。內有五
法。得舉他者。一身不清淨。不得舉他。要身淨聽舉。生
他善故。二言不清淨。三命不清淨。此二句若作經文。
如身口無異故。言亦如是。四不知脩多羅。不得舉解。
脩多羅應舉。五不知毗尼不應舉。善解毗尼應舉有
五。滅法分二。初一是滅下四弟子滅也。然法之興癈。
寔在於人。是以弘法之士。特須敦祟。善住威儀。敬法
傳通。情存為法。勿怖名利。即是行紹聖蹤。有嗣隆之
益。是名至心說法也。若輕心薄法。專祈名利。不敬而
說者。故曰不能心說法。法不在心。名之為滅也。且彰
其一善生經十六者。如彼文具說。二經者亦爾。三設
後豎持巳下明不能內心思量。簡擇是非。迷於耶正
故也。四不能如說脩行巳下既不知義。何能如說脩
[010-0827a]
行。謂無自利行也。第五以前行不立。焉能化物。故曰
亦不利人。明無利他行也。受學之人。有斯四損。名為
咸法。此且彰四也。善生經弟子聽法。亦有十六事。謂
時聽等。如彼具說也。時有異比丘巳下請知是非教
誡。脩捨分二。初明出離行。對業名為。次明離過行。對
三根煩惱名為。初言出離行。謂善脩對治離於財色。
斷除三受。就中有三。初至不放逸。正明清法。二佛告
巳下正說五種法相是非。三時彼比丘巳下如說脩
行獲其果證。


王說文中。先明五非彰過令棄。次明五如顯是令脩。
五非者。一汝知世法不能出離者。謂世財色。能羈礙
行人。縛在三有。故曰非出離。此就境緣說過。二汝知
有受不能越度者。謂趣於識想取。第三心緣於財色。
起於三想。因於三想而生三受。妄納違順。繫在三有。
故曰非越度。三從樂受。後起於重貪。纏累行人。故曰
有欲非無欲也。四因餘二受起瞋癡。二使拘繫行者。
故曰是有結非無結。此二因於財色。起煩惱染也。五
正明因前三根。發生思業。業是牽生正種。故曰是親
近生死。不得無親近。若行此之五非。不合出世真軌。
故曰非法亦不能滅惡生善。名非毗尼。不稱聖說。故
非佛教。五如者。一道性清昇。不為五塵所羈。故曰是
出離非世法。二離於三受。忘納違順。超昇彼岸。故曰
是越度非受法。三真慧既興貪結斯亡。故曰是離欲
非有欲。四解喪嗔癡。逍然無礙。故曰是無結非有結。
[010-0827b]
五患或既巳業種。自然不能牽起來報。故曰不近生
死非親近。次令出離真執名法。能滅惡生善名毗尼。
稱聖說故。名如佛教。次離過行文三。如上第二教授
中。先非後如也。五非者。欲明因於財色。起三相煩惱。
以為過也。貪中分二。瞋亦分二。癡一故致為五。一於
未得之財。廣生馳之心。故言多欲。言多欲非少欲。二
於巳得之財。受用無能。故曰令無厭不知足。又云於
外資生貪名多欲。於內資多求。名不知足也。於眾生
起瞋名難護。於非眾生起瞋名難養。又可緣於外資。
違境行心。起瞋燒人善。心使不現起。名難護不易。護
於內資。違境行心。起瞋喪人善財。無資身義。故曰令
難養。五從第三受。復起無明八使。闇於所緣。故曰愚
癡無智慧也。五如法者。於未得之財。不生馳求。故曰
是少欲於巳得物節量自濟。故曰是知足非無欲。反
第二解可知。三於眾生處所。違瞋不瞋。故曰易護於
非眾生。不起不忍。故曰易養。反第二解可知。五種觀
分明。絕於闇障。故曰是智慧非愚癡。次有四个五句。
正明說法教相。是非違順之義。第一五句。正說無過
者聽。第二五句。正明有過者制。第三五句。於上制法
有違。事須遮止。第四五句。於上聽法慎而行之。無過
不遮。初四相對明是。二三相對顯非也。初五順善法。
得句字說。成其教詮。此是善法。汝等應行說。以為體
聽。第一句總舉法體。是善無過。故曰是我所聽。次有
三句。離明所聽。第二句波陀舍者。此是偈也。謂談善
[010-0827c]
法偈。何㝹波陀舍者。順善法偈說也。第三便闇那者。
謂談善法句也。阿㝹便闍那者。謂順善法句說也。第
四句惡叉羅者。謂談善法字阿㝹。惡叉羅者。謂惧善
法字說。五應如是作者。勸如說行也。第二五初句。總
舉不善法。此是惡法。有過須制。故曰如我所不聽下
三離明。第二波陀舍者。謂談不善法偈。阿㝹波陀舍
者。順不善法偈說。第三便闍那。謂談不善法句。阿㝹
便闍那者。謂順不善法句說。第四惡叉羅者。談不法
字。阿㝹等者。謂慎不善法字說。五應呵巳下勸惡法
應。故曰應可不應隨順。次下二五。准說可知。


入眾五法者。凡欲入眾之法。要備五法者。善調心志
動成物軌。和合相得。猶若水乳。出離之要。勿過於此。
一脩慈愍物。離於瞋垢故。二卑下意。折伏貢高故。三
善知坐起。離於諂慢故。四說於法言。離無義語。五見
過脩嘿息諍訟。次釋文。凡欲入眾。先脩慈愍物與樂。
故曰應以慈心也。然拭塵巾體攬穢。歸巳顯物。令淨
入眾之心。亦宜収過。向巳推直於人。故曰如拭塵巾
也。見上坐不應安坐。謂離慢也。見下坐不應起立。謂
離諂也。然眾法事。重持宜謹意。何得雜說世言。自壞
惱眾。宜法宣言。以曉群心。故曰不得雜說世言。乃至
為人說法也。然眾無容穢。見過須呵。所以嘿者。或是
非時。或言不鑒物。若當斷理。必成敗損。宜須忍嘿。以
息諍訟。故曰應作嘿。然此中有六種。如上自損滅中
說。謂損增五中。文不異前。故言如上。以此文言五法。
[010-0828a]
在僧中應語。故知此中對僧中明也。文言如上自損
減說。明知上文對自行。辨有斯別狀故。此復明初五。
一有犯。二智者呵責。三得罪無量。乃至不作無犯。四
取彼自言。不如自言法治。五不知言說。遠近有損減。
此五僧中。不應語。反上應語。是非相反二經竟。第一
不解所此可言。二不善識彼語。三應難不難。四有難
不能解。五不持木叉。有此五非。不應反上。是如應語
四經竟。一喜瞋恚。二不放捨。三增益他語。四受不善
語。五離善語。有此五非。不應語反上。應語六經竟。


應舉德中。初有二五。一具持二百五十。二多聞。三善
於言語。四有憶念。五有智慧。第二五者。一有意愍心。
二有欲利益。三令增長。四懺悔。五清淨。次欲舉他罪
巳下指遮中七種五法。慰喻呵責。次有五法。非法舉
巳下有五德五。德舉非彰過。不應舉是則應舉。初五
廣辨。次不善善等四常換。第五以不善顯前第五。瞋
恚不以慈心。為五不應舉。以善𨲙前慈心。不以瞋恚
為五應舉。


自下非毗尼是毗尼。乃至損減利益。恒次第展轉。顯
第五句。是非相反。以為五對。類說可知。第三損減。據
前所舉人。此第五損減。對能舉人說也。若作此解。合
十四个五。文釋爾。謂不善善等。釋前五德損益。若使
不具德。而舉他者。違理損物。名不善。具德舉者。順理
益物。名之為善。不具德舉者。不能滅惡生善。名非毗
尼。具德舉他。能滅惡生善。稱為毗尼。次以世間損減。
[010-0828b]
釋不具德。以出世間利益。釋前具德。類亦同爾。故曰
亦如是。若如此者。但有十个五法也。問舉罪之德。通
論上下。或有十一个五。及下增十及十七。有何異狀
耶。解言。位為三。一上文身清淨五。及此初五二五。專
望能舉。遠離嫌呵。須此二五。於中身清淨。一五是本。
此中初五。謂前五中差別。如初五持戒即身淨。善言
即口淨。多聞即知二藏智慧。知毗曇藏多聞之類。憶
念者。謂慧之伴數也。第二有慈悲心下有其九五。並
望所舉損益。故須此等。但時非時。一五是本。餘盡是
時非時。五中差別。初一五者。一慈悲心即五中慈心。
下之四法。總是利益。不以損減中收故也。第三增十。
及七十二門。通望僧別。能所以離故也。時與非時。此
句無第三者。謂無利益。不以損減。則不應舉。實不實。
無第三者。謂無柔濡。不以麤鑛。下三作頭。展轉除三。
皆不冷舉。且言無第三。若約二四五等除之類。亦俱
得作此解者。單釋闕德不成舉也。又可更釋時與非
時。無第三者。謂但得有時非時相對。更無第三亦時
亦非時句。故云無第三。下皆類然。此義合理。斯謂釋
如。非謂時等一邊。具德應舉。非時一邊。闕不應舉。更
無亦應不應。是故須稱無第三句言等以簡之。


第三捨戒。第四持益。此三四中。義合多五。准前以說。


增六之中。文有七六。分文為三。初有一六。辨遮如非。
次有一六。教誡尼德。下有五六約業具境緣所稱法
等六。犯所起者。如明了論。八緣所生諸罪。令具約彼。
[010-0828c]
以定此文。一由身非心口者。如不明戶臥及共非大
戒眠等。二起口不以身心。如善心為女人說法。過五
六語。三從身口不以心者。如善心為男女行媒便等。
四從身心非口者。如故心出不淨等。五口心非身者。
如染汙心。對女人說。顯示婬欲語等。六從身口心。如
有染汙心。為男女行媒使等。盜業一六。次盜心一六
須准此文。以釋盜戒者。善略無捨戒持益二門。


增七合有十四个七。於中分五。初有四七雜明眾行。
二有七持律秉宗之德。十律。有七大律師。謂七佛是。
三有一七離慢如非行。四有一位捨戒。五有一位持
益。四五二門。義合多七也。


增八之中。有其八个八。位分為五。初有一八辨遮如
非。次有一八教誡尼德。次有一八尼之受緣。次有四
八互治如非使伴之德。次瞻波城巳下教僧撿校罪
實。有八馬八人。及損益八喻。若離此總。合有十个八
也。就撿罪實中分三。初至信樂受持。制舉罪返增瞋
恚。第二爾時佛告比丘巳下因前瞋故。遂舉八種惡
人。如八惡馬。第三爾時世尊在拘薩羅巳下對前惡
人。彰其損益。勸棄損就益。前文有三。一明其德人依
根舉罪。二當舉罪時彼比丘巳下諱犯瞋恚。三佛告
巳下教僧觀察。於中有二。初即對此人。以彰撿審。故
言應審定問此人無狂也。二譬如巳下教以四親近
行。久時觀察。於中分二。初長行喻三。即為三文。初農
夫。與共住久處二行作喻。次當鳳竹從揚。與智慧作
[010-0829a]
喻。第三井蘭。與深觀察作喻。初喻文二。先喻後合。喻
中有四。一譬如農夫者。與眾主比丘能斷理人作喻。
二田苗巳下至而為妨害。與所斷理眾持破相似不
可別喻。三乃至秀實巳下正明共住久處。驗得罪實
過彰露喻。過既彰顯宜治罸。是以第四既知非𥼆巳
下滅擯除棄喻。第二難分中。言田苗稊稗參生者。
謂持破共住。苗葉相類。不別者。善惡相濫也。而為
妨害者。彰惡能損善故。次合中比丘亦復如是。合上
農夫。有惡比丘巳下乃至不出罪時。合上第二相似
難分喻。既出其罪巳下合上第三方知非𥼆喻。四既
知其異一為作滅擯巳下。合上既知非𥼆芸除根本
喻。第二喻四。一農夫喻眾主。二治𥼆喻所斷理僧眾。
淨穢相濫。猶若𥼆粃難分喻。二當風一從揚。正明與
智慧風。驗其罪實。善惡兩分喻。四好𥼆巳下滅擯除
棄喻。下合中略不合初喻。餘三比說。第三喻亦四。譬
如有人。與眾主作喻。二從須木巳下至如貞實者不
異。正明雖須好木。而淨穢相似難分喻。三至於叩時
巳下明深觀察。驗得罪實喻。四既知內空巳下與治
罸為喻。第二喻中清淨眾。有律潤之義。如似於井。治
罸簡取。共授佛法。故曰須木作井蘭。戒法防非。如似
於城。舉罪善心。從律內而起。義同從城中出。秉明慧
在心。名手執利斧。往彼林中。喻入僧眾。井中遍叩諸
樹者。喻與智慧深觀察之人。人各取自言。若是實中
者。喻持戒比丘。言行相覆。空中虗犀者。喻破戒比丘。
[010-0829b]
言行相反。而彼空樹乃至不異者。明惡人監善。難可
分別。第三喻中。至於叩時方知內空者。因撿自言。虗
實殊分也。第四喻中。既知內空。總舉其過。即便巳下
正明行治。若獲夷罪。理合滅擯。故曰斫伐。如大虗犀。
不任用故。僧殘可救。與波利阿浮呵那。故曰截落枝
落枝葉。第三次輕三說而遣。故曰先去麤朴。提舍尼
罪一說懺洗。義同釿剗麤重。既無吉罪。心悔稱細治。
自離罪垢。名為內淨。除見聞之醜。字為外淨。既是第
二白法。堪為僧用。共護佛法。故曰以作井蘭。下合中
略不合初句。餘可准知。


就偈中有三。初有一偈半。總誦上合喻中第三段。以
四親近行。驗得罪實文二。次有半偈。總誦上喻說中
第四段治罸文。第三有二偈。總誦上合中第四段治
罸經文。就初段中。初一偈誦共住久處二親近行。驗
得罪實文。次半偈。誦上智慧觀察。驗得罪實義也。


第二惡馬文三。初先總舉二惡八數舉汝曹諦聽。二
何等八巳下別別列八馬八人。三我巳說八種巳下
總以結勸。第二文二。第一先列八種惡馬。第二法喻
相對。明惡人惡馬也。兩文之中。各有其三。一者假徵。
故曰何等八。二各別列八相。三是為下結。列中惡馬
者。喻惡比丘。難可禁制故也。此是因前被舉增瞋恚
故果別。餘七併合有八。謂第五惡馬者。𠄎是初緣被
舉解推增瞋恚人故也。以䩛切勒。控制惡馬。不得動
轉。喻以三根。證彼前犯。不得違返。義同授勒也。言與
[010-0829c]
鞭者。喻與彼罪遠情□總。義言與鞭也。欲令其去者。
謂怖令懺悔。有長道之益故也。觝躓不去者。喻惡比
丘。不肯引過懺悔滅也。下列八人中。一一有三。初舉
法說。二猶如巳下以喻況顯。三我說此人者。合就初
法中。言或有惡比丘者。似惡馬也。見聞疑者。如控勒
也。罪者如與鞭令去也。而彼言我不憶者。狀似觝躓
不知去也。次猶如巳下喻言惡馬者。喻惡比丘。授勒
者。喻舉三根。言與鞭者。喻前言罪。言欲令去者。喻令
懺清淨。言而更等者。喻合不須也。我說此人亦如是
者。亦如惡馬也。自下同者不須釋隨。異者須解也。二
惡馬中倚傍。犯不犯兩轅。三惡中顛厥足者。喻自壞。
及折轅軸。喻惱他。四惡中而更却行者。喻惡比丘反
呵五德。不受教訓。長老亦自癡者。合却行也。五惡中
趣非道者。喻惡比丘作餘語答僧。不引本罪也。折軸
者。喻惡比丘。反生嗔恚。惱亂眾僧。合喻可知。六中不
畏御者。喻惡比丘不畏眾僧也。亦不畏鞭。喻不畏所
犯罪也。嚙銜不可制者。喻不受五德語。以座具肩上
而去。七惡中。雙脚人立坐吐沫者。喻惡比丘反抄衣。
舉手大語不可制也。八惡中。蹲臥者。喻惡比丘得他
舉故。反捨戒休道也。


第三彰損益中文二。初審諸比丘彰其損益。二世尊
說時巳下人有利鈍。獲益不同。進退四階也。前文損
益。事雖有八。義約為三。初一火聚。舉違順二憶。以彰
損益。勸捨順行違。第二次有二文。熱戟及斧。破戒人
[010-0830a]
受人恭敬。以明違順。舉益勸持。第三以鐵衣巳下五
事對衣食粥房牀。受人供給。以辨損益。勸持亦略。無
捨戒持益多八之文。


增九四位。初一九法。對白衣家信有淳微。次一九法。
辨遮如非。次捨戒。次位持益下二得有多九。謂十。


十中。有二十个十法。位分為三。初有十二个十。就資
緣眾行。雜明應不應。第二有十法不應授大戒巳下
五个十。就受戒師德。斷諍應否。第三阿難從座起巳
下有三个十。生諍不生諍。諍根非諍根。破不破義。初
文十二中。分之為七。初有兩个十。衣物資緣。次有兩
个十。辨遮如非。次有一十。教戒尼德。次一舉德。次捉
籌如非。次一戒宗之利。次不應犯巳下四个十法雜
明。就第四舉德中。如上五五法中說者。解有二種。一
釋。此中更有三个增十。今依文者。一身清淨。二口清
淨。三命清淨。四不多聞不應舉。多聞應舉。五不誦二
部毗尼不應舉。誦應舉。此一五竟。又第二五十。一四
常定。以廣誦毗尼顯前第五。有第二五。復以堅住毗
尼。顯前第五。為第三五。復以善能滅諍。顯前第五。為
第四五。故言如上五五法中說。下復以常五德。配前
四五。有四个增十。又解不爾。上增五中。伹有初五。餘
者悉無。何容謬指。下三五如上。今言此中總指料簡
五德。應舉不應義。如前增五無異。故言如上五五法
中說也。非別更有三五下。以常五德配故。但成一个
十也。准此文時。凡言舉罪。自須遠離嫌呵復利益所
[010-0830b]
舉。言具十應舉也。第二師德等中。初有兩个十。受戒
師德。第二十法。一不持戒。二不多聞。三不教毗曇。四
不教毗尼。五不能教捨惡見。六不知木叉者。謂不能
戒相輕重持犯等相。七不知木叉說者。謂不能眾法
說之儀則。不知布薩者。不知自行除罪。不知布薩羯
磨者。不識眾法除罪也。十不滿十歲。次三斷諍之德。
有十法不應斷事者。一不持戒。二不多聞。三不廣誦
毗尼。四不善巧言語令人易解。五不能問答教呵。令
彼歡喜。六有諍不善滅者。謂不解四諍。用藥多少進
否之儀。七不知木叉。八不知木叉說。九不知布薩。十
不知布薩羯磨。又作第二十時。前六常定。更以四句
配之。一不解斷了鬪諍事。二不知諍起。三不知諍滅。
四不知趣滅諍道。是為十。又以不愛等四顯前四。即
第三十。第三生諍不生諍等如文。


增十一。但有捨戒。如文。


增十二。有二。初就覓諍有兩增十二。或可有三。下就
言諍。有一个十二。覓諍中。初十二者。初諍根有三。滅
中有四。以身清淨等。五德配之。是為十二。初諍根非
諍根中。先總舉列數。二何等巳下依數辨相。三是故
巳下結辨中。先非後如。言三法疾滅者。謂三善根疾
滅也。言三法增長者。謂三不善根增長也。三疾滅中。
念出離者。無貪善根。清淨無染。故曰念出離也。念無
嫉姤者。是無癡善根也。三法增長。反前可知。總結中
二。初是巳下者。謂舉諍過以結損。第二是故巳下者。
[010-0830c]
總結應知。三法疾滅。三法增長。損益義也。次若比丘
巳下以如反非。三不善根滅。三善根增。即是和合。次
滅諍四者。一一是非。合說四對。初彼此不忍。諍唯增
熾。各懷忍嘿。諍則消殄。二不以七滅。一一而滅故。增
用則除滅。三三不共上中下坐。評宜不可除殄。共評
則滅。四不與持法摩夷。共評為異。下以五德配之。一
身不清淨。二口不清淨。此合明。三命不清淨。四寡聞。
此二合辨。五不知毗尼言不辨了。此五不應舉。反前
應舉。此五足前七法。合有十二。又有說者。上來事諍。
以其文言。以七滅諍一一滅之故知也。若爾以用七
故。是事諍者。理即謗三。不專覓中事作。何須五德身
清淨等。今言以七滅滅者。此謂總舉七藥。若當滅者。
十滅之中。隨滅滅之。意取憶念等也。


次第二十二。第一若此比丘有愛恭敬巳下至信樂
受持。有六句。量宜應舉不應舉。合以為一。第一有愛
恭敬。二無愛有恭敬。三有恭敬無愛。此句文錯。應言
無恭敬有愛。乃言有恭敬無愛。此是到言也。四無愛
無恭敬。能令捨惡行善應舉。五若無愛恭敬然常中。
有所重比丘應舉。第六全𨷂無益。正明捨棄惡馬治
之。次憂波問巳下有三。謂初一問答。破戒見破威儀。
是所舉事。復一問答有三。謂舉所依根。次一問答。謂
以利益。所舉五德。合成十二也。此二中五德前配遠
離嫌呵五。此配滅成善五也。次下文者。有說伹是量
宜應舉是非。不是增十二數。或若作勸學我法者。莫
[010-0831a]
數數舉他。以明十二。義亦不妨。次定文者。從䟦闍巳
下至而為說法。審撿比丘。使體解說意。即是一句。二
佛言汝等巳下至和合脩學。既詳說意。於我所說。勸
應脩學。有第二句。三若歡喜和合巳下乃至住於善
法。勸莫數舉。或若舉者制汝。能舉罪人。觀察應不。有
其七句。一不合自惱。二亦不害他。三彼犯罪者。不善
瞋恚。四不結怨嫌。五不難覺悟。六自能除罪。七能捨
不善。住於善法。并前成九。次若作如是巳下對前七
種。觀察具者大善。儻或不具。量宜應不。有其三句。第
一從初至則應舉罪。對前七。闕第一第五。具餘五故。
益物應舉。於中文二。初對制法。以明闕兩。第一彼比
丘應作是念巳下量應否。第二比丘作是念巳下至
餘如上說。闕第一第三。然具餘五益物聽舉。第三比
丘復念巳下闕一二三及以五六。雖有餘二。謂是四
七。以損物故。故不應舉。故使言於我得惱害彼喜。瞋
恚難可解悟。不疾捨罪。若我舉者。多生瞋恚。不須復
舉。以三足九。豈非十二也。前應舉中。具作兩句。若更
以一法作頭。以餘相配。二二闕之。便成多句。為成十
二。文不綺該也。次如是比丘和合歡喜巳下明言諍
十二句也。此文意勢還是傳從前佛說意來。謂汝比
丘。若和合學我所說。前勸莫舉。今勸評理。莫生鉾盾。
故文言如是比丘和合歡喜。於阿毗曇中。種種諍語。
若作是說於僧十二中。分文又為二。初兩个十二。直
就舉罪。第二跋闍巳下勸學以明兩个增十二。一勸
[010-0831b]
勿疾舉。次前文十二者。是二勿生諍。此文是也。


次解文。初說若作如是和合。評四種法。而生其諍。第
二眾僧有僧事起巳下明觀過三句。第三若作如是
諍事滅巳下明滅諍五句。合成十二。初四句者。一初
至如是語評。文義相應法。如僧尼二部。各有五篇。竪
義者言。文義相應。論義言者。既分二說。文義俱不相
應。而生言諍也。第二句復作是言巳下至如是言。其
竪義者言。文雖少異。而義是同。如用飲虫水二敷臥
具打摶等類。論義者言。文既是異。何得義同。而生諍
也。第三復作如是言。竪義者。文同義異。如前胎潤等
月。及人法了不了中。憶一不憶一等。如增十七利益
損減等。論義者言。文既是同。何得義異。而生諍也。第
四其竪義者言。文義俱異。至論義者。料以一文。漫相
比決。而生諍也。次觀過三者。初至留難。觀諍是留難。
二復問言巳下彰是可呵。三復問巳下明不能進善。
次滅諍五者。初至滅此諍事。付諍祈滅。二彼比丘應
答言巳下受諍為判。三若彼比丘聞巳下明捨諍消
滅。四比丘作如是說巳下眾主比丘謙卑下意。離於
慢高。五如是餘比丘巳下正明斷理應法。無可呵之
失。


增十三文易知。十四五六法門。此三闕。次略而不舉
增十七者。一身不清淨。文中廣辨。二口不清淨。三命
不清淨。四不多聞。五不誦毗尼。六不觀脩多羅。七言
不辨了。八於善比丘。無慈心作破壞意。不應舉。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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𠄎應舉。廣文同前。故言亦如是。九復次巳下明有實
犯應舉。十取彼自言如自言治。十一善能言泥辨了。
十二有利益。復以常者五德配之。便成十七也。問第
四不多聞。與第六不觀脩多羅。何異耶。答第四不多
聞者。謂不解二藏法相。因果耶正。不應舉。反前應舉。
不觀脩多羅者。謂不能觀經中。合舉不合舉。如各自
觀身行等。即不合舉。多聞有智。慈心愍物。發言有益。
有是合舉。問第七與十一俱言辨了。此有何異。答第
七辨了。謂直言詞流澤。音聲清妙。但可悅可。未必當
機。十一者。善巧方便。稱機授與。契快群心。故曰辨了。
又問第八慈心。與五德中慈。復有何別。前八慈心於
善眾有慈。德中慈心。愍所舉人故。又問第九實不實。
與德中真實。竟復何殊。前實望犯罪虗實。德中實者。
謂三根有無。又問十二利益。德中利益。如何取別。望
自身於巳無惱。德中利益於所舉無惱故也。


增十八九二十二十一。此門亦略。


增二十二中。初是師德生善以說。後是斷事人德滅
惡以明。師德中。初十八法。有成十八。十九不知可懺
者。謂不識下四篇。是可悔法。二十不知不可懺者。謂
不識夷等罪。是不可懺故。十一不知懺悔者。謂不識
能治之藥。成不之義。二十二不知懺悔清淨者。不識
藥病相對。滅惡生善也。若不具此。師訓不成。焉能攝
受。制不聽度人。反則為如。生善滅惡。故聽度人。滅諍
德中有二。初有十一自行善成。是其德能。下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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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離嫌涉。初十一者。一持戒。二多聞。三知阿毗曇因
果耶正。四知毗尼善解行教相差殊。五既是眾生為
前滅諍。何有反生他忿。故曰不與人諍。亦不堅住此
事者。謂不受偏辭。執以為是。六犯下四篇。應教呵。然
後共住。七若犯夷等。應滅便滅。次不愛等四。故有十
一。遠嫌十一者。一飲食。二衣鉢。三供養。四入村。五期
要。以此五事。對此彼二眾說。即成其十。并後來以坐。
故復十一。合二十二也。


四分律疏卷第十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