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1 四分律疏-唐-法礪 (master)



四分律疏卷第五本
沙門 法礪 撰述


●九十單波逸提法


祇中九十二提。五分九十一。十律九十。少有同異可
知。此律九十。總為七門料簡。第一身口。二自他兩業。
第三辨其遮性。四持犯方軌。五違制不同。六二部同
[005-0638c]
異。七下眾任運有犯不犯。


初身口者。位分為三。有二十戒口業成犯。二有三十
一戒。身業致𠎝。三有三十九戒。身口合犯。口二十者。
謂妄語。毀呰。兩舌。同誦。說麤□□□□□法過五六。
嫌罵。輙教。譏教一十。日暮。恐怖疑□□□□欲不鄣。
拒勸學。毀毗尼。同羯磨悔。與欲巳悔。無根謗二十。辨
相可知。此中亦有身業助成之義。且以宗判。身業三
十一者。二宿。強敷坐。脫[哭-犬+者]覆作衣。尼坐過受。別眾三
。非時殘宿。不受外道食藥。請三坐前二軍陣
如非時食咽咽犯者。豈非通名身業。此一既爾。餘類
可知。第三軍陣飲滴水戲。過洗擊歷。白色三衣。二隨
打博。突入一。此等身犯。口身合犯三十九者。位以
為三。第一有兩戒。身口止作業。共身犯。謂屏露二敷
具。若自敷身作業。若教人敷口作業。去時不自舉身
止業。不教人舉口止業。出門出界犯。豈非共身犯。第
二有七戒。口家止業共身犯。謂覆藏麤罪。見論身心
犯。以見聞他犯。此是通名身業。未即成罪。若發露無
過。由口止不發露故。心地覆藏。逕夜便犯。是名假口
止業。共身□□□□六戒皆有口業作法。本自無過。
由口止故。身作前□□得其罪。謂皆請足食。二入聚
落輙著。不與欲是等。假口止業。共身犯。第三有三十
戒。口作共身犯。於中位四。一有十九戒。自口作業假
他身。是中若論自作。唯身心犯。且約教人邊說。如教
壞地。言雖了了。未即犯提。要假前人身業壞他。教者
[005-0639a]
方犯。是名自口作業假他人。餘皆類然。教人壞生掘
地。牽他出房。用虫水勸足。無事燃火。藏他衣鉢。煞畜
生。駈他出聚。飲虫水。遣使持巳衣與尼。捉寶高牀下
次第七戒此等戒是。第二有四戒。自身假他口。謂讚
食減年受戒。不攝耳聽屏聽。此等是。如尼讚食戒。若
尼不讚。但爾直食。本自無犯。假尼口讚食方成犯。減
年受戒。和上得提。假羯磨竟。餘者可知。第三有五戒。
自身口假他身。如四期索美食。第四有兩戒。自身口
假他口。謂異語觸惱。身口兩業。假僧作白。又須喚問
故。假他□□□屏諫。所作之事。通於七聚。豈非身口。
要假他□□□□□犯故。


第二門勸足一戒。唯教他業。足食一戒。唯自作業。自
他兩業。分為二戒。有二十一戒。有教人同犯。而不別
立自他之異。既知斯義。位約為四。一唯教人。謂勸足
是。第二有十一戒。自他俱犯。謂掘地壞生。牽出二虫
水。恐怖然火。藏衣鉢煞畜生。無根謗捉寶。於中掘壞
捉寶。此三大護佛法故。餘總境重故。但使教人一切
同犯。第三有十戒。教人同不同。謂屏露二敷。持衣與
尼。高林下七。教人作此。於巳有潤。是以同犯。若直教
人於巳無益。但得輕𠎝。第四餘四。有六十八中。六十
七戒。自重教輕。足食一。但自作業。


第三門三十是性。餘悉輕遮。其三十者。謂妄毀兩麤。
異嫌強牽。用譏駈諫。恐煞飲疑覆起。說隨擯掘。毀同
欲悔。聽打博謗。此等性惡氣分。餘並遮𠎝。
[005-0639b]


第四門持犯之方。有十三戒。具二持犯。謂五雙三隻。
如得羯磨一隻。說麤教戒尼。受功德衣。復有一雙不
犯。背□□授一雙。二入聚落。作餘食法。得無足食。勸
足七日盡形。作口法受。不犯殘宿。不受淨施。問主無
其輙罪。知麤發露。僧事與欲。此復三隻。合十三戒。由
聖開聽。作其口法。若順聖教。作口法竟。作此十三。而
無罪過。名為作持。止不作法。而身作事有違。名為止
犯。據作事邊。復名作犯。此止作二犯。業思體一。而名
是別。若止法止事。名為止持。作持止持。名體各別。亦
可作法作事。望作法邊。即是作持。以作法故。縱作前
事而無犯。反却作犯。豈非止持。此亦體一名異。問如
功德衣。亦蔭食前食後。所以伹言背別者。以彼時外。
對非時入聚。俱開囑授。故闕不論。又背請中。時非捨
請。亦有作持。所以不論者。為對別眾。唯有時利。故且
配彼。非謂非時。無其作持。即背請食前食後。此二十
二月中。成咸作持。別眾唯五月。內是餘時。即非餘七
十。單持犯中。不攝耳一。作持止犯。餘止持作犯。如此
釋時。不攝耳一。唯作持止犯。十三少分。作持止犯。餘
七十六。及十三少分。通論八十九。止持作犯。犯持品
別。巳如上辯。


第五門異語論欲。反以二隨。此違僧制。餘違佛制。通
而言之。並一是佛制。但諸羯磨。要須僧秉。若不作此
羯磨法。作無所違。故言違僧制得罪。


第六門二部同異。三種不同。一有三戒有無同。謂輙
[005-0639c]
教日暮。譏教戒師。大僧則有。尼無可知。二有十三戒。
輕重不同。謂食三衣。五坐行三。牙角鍼筒。大僧便重。
尼眾咸輕。多以大僧。數故便重。尼□故輕。謂讚食勸
足索美。是三食。與尼衣作。及三過量。是衣五有五戒
犯同緣異。謂背請足食犯同。而開緣不同。亦可離合。
不同與外道食。犯雖是同。與緣不同。減年一戒。受緣
不同。過量浴衣。生犯緣同。用緣不同。亦可名字不同。
此等俱得提罪。名為犯。同緣有異故。下尼別制。不同
之義。至文中解。餘以同故。至尼法中。直列戒本。此是
位言。於中細論。加覆藏僧寬尼狹。戒有境界翻到。隨
義有異。如兩舌毀呰。二宿過五六語等。反說可知。


第七門。前自他四位。第二第三教人犯中二十一戒。
除屏露二敷。餘十九戒。容有任運。餘無可知。


自下隨文。自有科分。以解釋者。今且隨戒別論之。


○故妄語戒第一


所以制者。出家之人。理宜稱實。寧喪身命。許無虗謬。
今反違心背想。欺誑前人。令他虗解。自失聖利。過中
之甚。是以聖制。言不稱稱實。所以名妄。彰之在口曰
語。無心不犯。故曰故妄語戒。通緣如上。


別緣有六。一人。二作人想。三違想說。四知違想說。五
言了了。六前人聞知。𨷂緣比具七方便多少。是中四
句。戒有是妄語。非兩舌。非惡口。傳他語時。以不實故
是妄語。不分離心非兩舌。𣽈語說故非惡口。第三是
惡口非兩說。第四具有三下。毀呰兩舌。作法亦有四
[005-0640a]
句。類說可知。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故妄語。三結犯。


下具解三。初句可知。二知而妄語巳下合解二三兩
句。於中文二。初至皆是妄語。廣解妄語方法差別之
相。二於大眾中巳下辨輕重相。前文復二。初至逸提。
對於六識。違境轉心。廣釋妄語。二所見異巳下對於
想受行心所得之事。以明妄語。前文有三。一解八種
不淨語。境界差殊。離合之想。二若不見不聞下舉前
八種不淨語境界。誑人犯義。三本作是念。不解妄語。
前後方便多少。前文又兩。一列八種不淨語境界。二
見者巳下解此境界離合之相。列名中。先舉不見等
四。後列見聞等四。第二釋中。先解後四見聞觸知。却
解前四不見聞觸知。言見者。眼識能見解後四。初見
字是不淨語境。眼根五緣。能通生識。了莂名見。一眼
根淨。二有色塵。三假空。四須明。五作發識意。故名為
見。耳識能聞者。有四緣故聞。一耳根清淨。二者聲塵。
二假空。四作發識意。餘三三緣能觸。一二根不壞。二
有觸塵到根。三發識意。意知一切俱能知故。辨離合
者。三根性利。力用偏多。故還為三。三根性鈍。力用處
少。分為一覺。又復三根遠取境界。離中生知。故名為
一。三根近取境界。合中生知。故為覺。故心論云。二境
不近受。遠近境界。一餘一向近受故。又三根神通性
故雖。餘非故合。不見巳下釋前四境。言不見者。解初
句不見字。除眼識者。除猶無。謂無眼謂。名為不見。後
[005-0640b]
時言見。即是妄語。又言餘五識語是者。亦不見境。以
五識所得。誑他言見。即成妄語。亦是不見言見。下三
類爾。如是解時。不見等四。以無為境。所違境寬。如似
直爾不見。是名不見。餘五識所得。亦是不見故。文不
見者。餘眼識餘五識是。下三類然。所稱體狹。謂對不
見言見。見唯眼識。是故言狹。下三亦爾。類而可下知。
四見等。以有為境所違境狹。謂唯眼識所稱體寬。但
言不見。即是違境。若實有見。舉五識所得。答他聞等。
亦是妄語。故所以寬。若與八相違故。為非聖語。若慎
八說。即是聖語也。下正辨妄中。但對不見舉見。對見
舉不見。不廣分拆。若依此上八文。應舉不見并觸。舉
聞觸知。發言道見。次不聞并見觸知。發言道聞。次不
觸并見聞知。發言道觸。次不知并見聞觸。發言道知。
作文亦爾。但不見言含。故總說也。若舉見等。發言不
見等。亦應并言聞等以成妄。謂語亦是總言。下對聞
等三。義亦同爾。


第二就辨妄語中。初不見等。約六心作二十四句。須
作四門分別。一定心多少。二對謗六心。以辨有無。三
就有中。以解同異。四隨文辨相。


初門者。位有四心。一無想心。二有疑心。四無疑心。今
者言六者。初無想有想。當位立一。次有疑無疑。各生
單違心句。故成六心。即是無想。唯俱違有想單違心。
有疑中具二。無疑亦具二。是故初三五俱違句。二四
六單違心也。問所以初無想中。不同無疑有單違心
[005-0640c]
耶。答無疑之中。得稱有疑成妄故來。無想心中。不得
稱言有想不見等。若真言不見。便是是實語。不說心
違。故所以無。問有想心中。有單違心句。不同有疑心
立俱違者何。答亦為疑隱成妄故來。想不得隱。若言
見者。即稱心實非妄故。無如此有想。不成俱違妄語
者。豈得成謗。故謗戒中。亦無此句句。


第二門者。謗中初三五。即此初三五。心境俱違。位正
是一。彼二四六。謂三忘心義。約不得來。問所以有想
妄忘謗有此無者。答彼舉見聞往謗。若不言妄見聞
疑想。全稱心實。故須著忘成謗。無濫此戒。本實不見。
橫生見想。若忘此見想。還語他不見。則是實語。不成
虗誑。故無此忘。若爾何以不著。忘此見想。發言道見。
應成妄語。所以不論。答實成妄語。即是心境俱違。與
初句無異。又生人疑。要謂心境俱虗。方成妄語。故不
言妄見想也。有疑妄。即是無疑中兩句。故亦不有。無
疑妄。即有疑中二句。此等皆就同相故無。問有疑忘
即無疑二者。無疑忘即有疑二者。此二即是相狀云
何。答如有疑忘竟。即是無疑。若言疑見。即是初句心
境俱到。若言疑不見。即是第二單違心也。無疑忘即
有疑二者。若言見無疑。即疑中初句。若言不見無疑。
即便是單違。為此同故。故所以無。今此直舉不忘心
中。生出單違故爾。以其小忘。所稱語體。通見不見。左
右俱犯故。謗淨所稱語狹。唯有俱違故。出忘相對。坊
巧故爾。又可謗中。為取俱違等。同俱違坊巧情故。離
[005-0641a]
忘為六全。今此小妄。對單違故。攝三忘心。入三不忘
故。無三忘心也。


第三門同異者。謗中境唯不見聞等。言唯見聞疑妄。
此小妄中。境界有八。語亦有八。又望初六對謗。初三
五辨別可爾。若對後六。初三五俱虗。義同事全。翻到
兩處。二四六其相天殊。


第四隨文者。就不見境誑有六句。一不見言見。此無
想心。心境俱違□。第二不見。謂見誑言不見。此有想
心中。境順心違句。第三實不見。內生疑心。不知為見
為不見。誑言見無疑。心境俱違。第四實不見。疑心同
前。誑他不見無疑。此境順心違。第五實不見無橫疑。
發言疑見。此亦境違俱□。第六實不見無橫疑。發言
我疑不見。境順心違。下不聞觸知等三境。各為六句。
四境各六故成二十。今律文好略。舉不見等四境。一
心上并作四句。歷於六心故。成二十四句。次此應廣
說。謂舉後四。就見聞觸知。境妄語之。比前類知。三前
後多少者。正是八業差別。為取根本提罪。故但列四。
初三時有心。次有二句。二時有心。一時無心。末句根
本有心。前後無心。此四提罪。前後有心。根本無心。前
一有心。後二無心。後一有心。前二無心。此三得吉。三
時無心不犯。第二明想受行等妄語者。唯所見異者。
行心之中。見於虎狼。言見佛像。答他異本所見。故所
見異。領納違境安苦受。名之為忍。對他言樂受。異本
所忍。故曰所忍異。緣於財色悕須名欲。即得聞法。故
[005-0641b]
曰所欲異。坐禪行中。實得令觸。言得熱觸。此所觸異。
無生怨想。言有親想。故曰也。行心緣此。答言緣彼。故
云所心異。


輕重相。一當宗結提。二嘿妄吉羅。如十律對此文中。
即列五妄。不見等四。開前六中初二。五見等四。開後
廣說六。初三五此二並反妄語。意有見想。便說開前
六。第二句理更須有。意有不見想。便說開後六。第二
句復應言有疑。便說開前二六。各三四句。復應言意
無疑。便開說前二。各五六句也。亦可不見等四。反前
二十四。見等四反後二十四。意有見想。便說開所見
異等。


○毀呰戒第二


夫人之法。宜出奉言。迎相讚嘆。令彼歡喜勇進脩道。
反以下賤之言。形呰前人。令彼慚愧。癈修正業。傷切
人心。甚於劒割。惱處不輕。故所以制。


別緣有六。一大比丘。二是呰毀語。三知是毀呰語。四
作折辱意。五言彰了了。六前人聞知。此毀呰亦有四
句。此前而說。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毀呰。三結犯。初句可知。釋下兩
句文二。第一惡法毀呰。二若說善法不善法毀呰。就
惡法罵中文兩。第一惡法罵。於中文三。初列七惡法。
次列三章門。次而面罵者下行罵方法。第二若比丘
巳下結罪重輕。祇中有七事。種性業相根病。罪罵結
使。初三各有三品上中下。若以下。毀比丘及比丘父
[005-0641c]
母提。毀他和尚阿闍梨蘭。毀他比丘知識親友。越毗
尼。若中毀比丘及父母蘭。和上等越。親友等越心悔。
巳上毀比丘及父母越。和尚及知識等越心悔。後四
種悉下。無中上得罪。階降如前。下種姓說也。然此四
分七種者。悉是下品。全無中上也。善法罵中亦二。一
解罵法對前第二句。第二若比丘下結罪輕重。對前
第三。解前句中文三。一先列三罵門。二說善法者下
舉其善法十二頭陀雜行法等。三說善面罵以下行
罵方便。此犯同緣異。尼罵尼提。罵比丘提。別制一戒。
僧罵僧提。罵尼得吉。尊毀下人。總微故輕。


○兩舌語戒第三


夫出家同住。無心生別。專搆私屏。傳於彼此。令僧未
有諍事而生。巳有諍事。不可除滅。鬬亂僧眾。惱壞虗
重。是故聖制。


別緣為六。一若大比丘。除餘眾破僧助伴等。二說鄙
惡事。三傳於彼此。四作離別意。五言章了。六前人知
聞。論中鬪亂大比丘提。餘眾罪輕。以鬪比丘。容有別
部破僧事起。為斯故重。亦有四句。比前以說。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兩舌語。三結罪。解初句可知。二
兩舌者。釋第二文二。第一別出十眾。是鬪亂境界。出
家在家。在眾各分五故。十比丘犯提。餘九悉輕。比丘
作頭。鬪亂有十。餘九各爾。合有百句。第二鬪亂者下
□所傳鄙惡之法。正是虗辭。又前妄語。事順前情。故
七眾犯毀呰兩舌。違情總重□大比丘。第三若比丘
[005-0642a]
破巳下。解結罪句。前戒善法毀人。對面懷惱。故所以
列。此是屏傳。全可無惱。故不列善法兩舌語。


○女人同室宿戒第四


男女形殊。理無同居。境界交涉。容生穢染。人致譏醜。
真能自拔。患累不輕。是故須制。


緣五。一是人女。二室相成就。三共同室宿。四知共宿。
五隨臥轉側結罪。言人女者。四五二律。局取人女。人
簡餘趣。女簡異男等。伹是人女。不問道俗親疎大小。
五分。乃至初生具非具。除死女也。祇十二律。通三趣
女。謂祇中云。母女姉妹。大小道俗。咸是犯境。十律云。
三趣女共宿並犯。若駞馬牛羊。若臥若立等。鵝鴈孔
雀雞等。若一脚立頭置頂上。即名宿犯。乃至他舍有
女人。容猫子處。宿亦犯。四知共同宿者。但知宿即犯。
不同二行要須共期方犯。五分。若母女姉妹。近親病。
若有知男。自伴不臥皆不犯。此律下。開自病不犯。對
此病開。亦應立緣。除因緣也。


緣起文二。初至從坐而去。寄相起過。二還僧伽藍下
句呵嘖。前中文二。初至在前。寄相似犯。二婬女室中。
然燈燭巳下。彰實不犯。於中文三。初不犯緣。二彼婬
女初夜巳下。至本處坐來。明不犯行。三那律即下巳
下。度令得道。鄣下犯位呵責。制戒中。無癡人多種處
者。此大羅漢。具二解脫。癡愛斯盡。是以闕無藉為緣
故。


戒本四句。一犯人犯。二女人。三同室宿。四結犯。
[005-0642b]


廣解釋犯。於中文兩。初成犯相。二若天女以下。異趣
形報。以辨輕重。盡一曰婦女立。比丘臥吉者。非宿非
坐故。


○與未受具人同宿過三夜戒第五


凡道俗路乖。情事相反。始習未聞。事多相總。近則生
慢。亂道廢業。故宜別處。存道益敬。為是須制。然出家
之人。栖止無定。事有遊行。投人宿止。存形清命。又沙
彌離俗。憑蔭在此。更無所伏。事須眷接。是以開聽。限
期二宿。然禁則防其過。開開則通其益。開制之宜。理
所應然。


別緣具五。一未受具人男子。簡去女人。所以女人無
過三夜者。答佛制不聽與女人宿。隨轉側犯。本不開
二夜。何有過三之名。伽論。與女相續過三夜。但有同
室宿罪。無過三罪。若曾前與男子二夜竟。第三夜與
女人同宿。隨臥轉側。犯二提罪。又復下文天男。阿脩
羅男宿犯。明知甄去天女。故人知中。亦簡人女。無過
三夜罪。二室相成就。三共室宿。是中句人一室異。過
三夜犯。或室一人異。戒人室俱一。或人室俱異。此等
並犯。四知共同宿。五過三夜犯。十律。過二夜提。第三
夜隨脇著地提。隨臥犯。又比丘病沙彌看病。過夜不
犯。四分下開自病不犯。五分不犯中。同覆各有隔。若
病不能起居。若有諸難。若常坐不臥。若更坐更臥不
犯。若開病者立緣。應言除病緣。


戒本文三。一略制。二制牒隨開二夜三夜。佛既不聽。
[005-0642c]
與未具人宿。駈出羅云。應是順教。何以呵言。癡人無
慈。不護我意。答夫為弟子。有事之時。理須諮啟。佛因
事開。輙爾駈出。乖弟子之儀。無慈之甚。以佛呵癡人
無慈親。是佛子尚不慈念。豈況餘人。寧有存愍。五分。
佛呵責汝愚癡人。云何野狐。駈逐師子。讚嘆持戒。亦
聽共未受具人宿。若過二宿。至後夜時。以脇著牀。及
轉側皆提。


三滿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未受具人。三共宿過三。
四結罪。前開文中。若隨第三宿。明相未出。應起避去。
若至第四宿自去。若使未受人去者。若不避明相。似
應越明相。至第四日旦。即犯一提。若避明相。旦時未
犯。於第四夜。隨宿轉側。一一提罪。今戒本中。直對不
避明相。為法一邊而結。故言過二宿。至三宿提。若避
明相。過三未犯。第四夜犯。祇。若三夜犯竟。若未懺悔。
無二夜開。隨宿宿結罪。若懺竟得開二夜。問此戒初
禁其宿。後開二三夜即犯。無一夜犯。所以觀軍戒中。
初制直見犯。後開二三宿。別立戒。猶有直見戒耶。答
未具同室犯。由於宿後。開二三宿。曰宿開宿。永無一
宿犯。軍中由觀後藉緣。故開二三宿。別立過三戒。然
觀軍非宿因緣開。見軍不犯。若宿緣猶不聽觀。還犯
觀戒。是故不類。問三戒俱開二三夜。何故斯二戒本
中。除屏敷戒中。亦開二三。而不在戒本。答此二由住
故犯。去則不犯。故列二三開位定。故彼戒去。有蹔永
犯。通蹔永去故不在。戒本中除。
[005-0643a]


下辨相中。具解四句。第四句中文兩。第一對宗結犯。
此據第四宿。故言脇著地犯小轉犯。謂是避明相人。
不同戒本。二若天男下。餘趣結輕。


○與未受具誦戒第六


凡理藉言宣。教為表旨。言辨理通。辭亂隱曀。通益智
明。曀增情或。故多論。四種義故。一為異外道故。二為
師與弟子位別故。三為分別言語分了故。四為依實
義。不貴音聲故。為斯四益。是故須制。


別緣有五。一是佛所說法。二字句味。三未具人。四齊
聲同誦。五言說了了便犯。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未受具人。三同誦。四結罪。解上
二別解句義巳下。合解三四二句。於中文二。初至諸
天所說。正明所誦之法。謂字句味。二若比丘下。結犯
輕。前文復二。一出三句法體。二佛所說下是佛說等。
謂非餘人。前文復二。列三種法。謂句義等是。二句義
者巳下解此三法。句義者。二人音聲同句義。表三行
理周。名為句義犯提。論云。音聲句異吉羅。非句義者。
前人說諸惡莫作未竟。後人抄前言諸惡莫作。使前
人言教表。止行不圓。故曰非句義。亦犯提罪。以句同
聲相接故。又此正令前教。表理不成。專是過體。何以
非犯。音聲同句。表無常理。同有資神之益。名曰句味。
抄奪前言。表理不周。無資神之用。故曰非句味。音聲
同誦表名體理圓。名為字義。抄奪前言。名體不圓。故
曰非字義。二佛所說法者。見論。一切律藏。阿毗曇脩
[005-0643b]
多羅。是佛所說。後五百羅漢結集。此法同誦。悉犯提
罪。若自以巳意。撰集文字。此非佛說無罪。若聲聞諸
天佛力加說。或得佛述成。此猶佛法。同誦犯提。不得
佛力及以述成。同誦非過。第二結罪中。一說者舉前
句義。二說者舉前句未。三說者。舉前字義。亦可隨於
句義中。一二三說皆犯。故言一二三說。味字同爾。文
且舉三為法。餘亦同犯。若口提授。謂說而抄奪。若書
授。謂寫而截句。次異趣。次結失法之𠎝。


○向未受具人說他麤罪戒第七


出家僧眾。理宜清顯。美名外彰。生人信敬。以此比丘
麤惡之事。向俗人說。前人聞之。於彼僧寶。情生薄淡。
失其信敬崇重之意。損壞處深。故所以制。


具緣有七。一是比丘。二犯麤罪。三知麤罪。四向未受
具人說。五無因緣除被著故。六言辭了了。七前人聞
知。


滿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犯麤罪。除犯下。三說之
過微。初二同麤。有壞眾之義。過重故提。出血破僧。此
二偷蘭。名雖是輕。其業深重。說亦壞眾。同前犯隨。若
爾何以辨相。但彰初二。不列二蘭。答輕重若列名者。
監餘偷蘭。為此但言除僧羯磨。巳顯不得羯磨。說出
佛身血。明同是犯。不同十律。問說初二篇。罪同得提。
謗他初二。便有輕重。答謗據治罰。損有淺深。故有階
降。說他麤罪。即無治罰。就懷眾處音。同結提罪。三向
未受人說。四除羯磨不犯。五結罪辨相。


具解此五。
[005-0643c]
唯先解第三。却解第二為異。所以爾者。為將麤罪合。
除僧羯磨。偷蘭說之。以但是麤罪故。解第五中文四。
一說比丘罪文二。謂麤別可知。二自說麤所以輕者。
良由說他義數。故須重制。自說義希。故但犯輕。又說
他過多。一有自壞。二有總他。三者壞俗自說過少。𨷂
無總無他。是以伹吉。三說下三眾。四境想四句。此望
說他。以階重輕。第三麤非麤想。落在開中。以其全謂
非罪故爾。若據轉想。亦有吉羅。


○實得道向未受具人說戒第八


論云有二義。故所以制。一為大人法。理宜功德䨱藏。
諸惡發露。今自說德行。隱匿罪過。非大人之法。二自
顯聖德。即賢愚有異。前人聞之。偏心專敬。失於平等
淨善之心。是故聖制。


緣五。一有實德蠲去增上慢人。境虗不犯。二自言巳
有。三向未受具人說。四言辭了了。五前人聞知。十律。
比丘實是四果得四向。或得四禪四空。或成就慈悲
喜捨。不淨阿那波那等說者。皆犯提罪。或實見諸天
龍鬼來至我所。說者亦提。問說巳得聖罪別事提。所
以現通。但有去罪罪。答若論口說義。通凡聖事。前簡
虗實。虗則過重。實者𠎝微。故別夷提。神通聖能。更無
有濫。伹得吉羅。問夷境所對。婉七眾犯。實除二具。現
神足者。唯二俗犯。所以不同。答咸據過。有增微故。此
階降也。然復此戒。不別有緣。舉夫妄語中。或有實者。
以制斯戒。此聖人制竟。不復更犯。謂是制聖遮凡。
[005-0644a]


戒本四句。一人。二前境。三說巳所得。四結罪。


下具解四。上三可知。若彼真實下。解第四文三。當宗
以辨。二天子下異趣。三若實得向非同意下。對前境
非類非同意。以辨輕重。更無別緣。故增上慢。開通中
說。


○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戒第九


凡說法生善。事須應時。不請而說。理無強授。本無信
敬。情懷奢慢。脫因斯次。致與過非。不免世呵。又女人
形礙。福緣難遇。若全不說。無由生善。於法長隔。永淪
苦海。故復聽說齊五六語。過則制犯。


緣六。一是人女。二知是人女。三不請。四無有智俗人
二男子。五言辭了了。六過五六語便犯。若請隨說多
少。文言女人請故。聽齊五六語者。謂緣起也。


滿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所為女人。三說過五六。見
論。若過巳外說巳聲相接。不斷一罪。若句句提。四除
開。五結罪。解文可知。五分。為說五六竟。從坐起去。更
有因緣。還坐為說不犯。若五六竟。為後女人說。如是
相因。為無量女人說不犯。


○掘地戒第十


制戒意。多論。有三種益故。不聽掘地壞生。一為不總
眾生故。出家脩慈宜愍物命。制不聽掘。離惱害故。二
為止誹謗故。三為大護佛法故。若佛不制此二戒者。
一切國王。當使比丘種種作役。事務紛動。遮鄣脩道。
以制此故。國王息意。不復䇿役。得令比丘息緣脩道。
[005-0644b]
終成出益。


緣五。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四使人掘時。不
作知淨語。五隨傷便犯。


戒本文三。一自掘故略制戒本。二教人掘時下行淨。
前制未圓。更復績結。三滿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自
作業。三所傷地。四教人業。五結犯。初句第三別釋。若
用鋤下二四五句。合而釋之。第三句地者。見論。生地
者。無有沙石瓦礫純土。是名生地。若四分。沙一分土。
此非生地。自壞無罪。祇地有二種。生作也。生者大地。
作者有二種。一基作者露地壁。二上作者。重閣屋上
覆土。是悉犯提。五律須泥無淨人。淨復無𡶤坼土。聽
比丘水洗地。持草布上。踰使成泥不犯。此□文二。就
巳掘巳掘中。或二或三可知。不問覆露。但使是前二
地壞。犯提罪。除土不犯。正解第二第四第五句。壞地
犯中。第一地壞結犯。見論。教人二種。一遙教淨人。汝
為眾僧□某處。掘地斫木。身不親見。雖壞不犯。若身
親自現前。指示掘是斫是。犯提。此律教人。不作淨語。
無問現不現。悉皆犯提。若教大比丘。雖作淨語。亦未
免犯。祇律。掘地草竟。曰不止者提。若中間息一一提
也。第二境想一句。第三結教人失法罪。


○壞生種戒第十一


制意如上。犯緣亦同。此戒不別有緣。舉前房戒緣中。
斫樹以為緣起。


戒本五句。一人。二壞業。三鬼神村。四所傷之境。五結
[005-0644c]
犯。初略釋四句。初句可知。次解第三。次釋第四。次解
第二。村有五種巳下。解前村壞之。結犯文兩。初廣解
所壞境界。謂一切村。二若生生想下。自他壞之。以明
結犯。前文中三。第一舉數。第二列名。三五村生。雖有
五義合有三。第一種根生。二種枝生。三種子生。根種
分二。不假節生者。作根種之名。根中假節者。作覆羅
之稱。枝種亦二。枝中不假節生者。作枝種之名。假節
生作節生之目。子子種中。當體立一。始未差分。雖成
有五。第三出其事相。見論。呵梨陀薑者。漢云黃薑。律
文胡漢。並彰故也。憂尸羅者。香菜貿他致吒。漢云雀
頭香。蘆揵者。黃連也。陀樓外國草名。柳可知。舍摩者。
菩提樹。羅婆醯陀者。貝多樹。蘇摩那華。與末利華。相
似。其華騰生。蘇羅婆。不得其名。[卄/補]醯那。外國草名。第
二壞之結犯中二。第一五生種。就地離地。俱犯提罪。
於中約境想五句。一境心相應提。餘四句吉。二草木
七種色巳下。非是生種。就地壞提。亦五。如前離地無
犯。問打𣏾樹上。隨打多少。一一提罪。煞畜生何不隨
斫得提。要待斷命耶。答草木有多生相。故隨壞處。皆
彰一分生不起。是以隨壞得罪。畜生報者。一假名要
斷方犯。


○異語惱僧戒第十二


凡身口業綺微。而難制過。不至重惱。眾非輕事。須眾
僧作法。呵制仍作。不止違法。惱僧其過不淺。故隨得
罪。
[005-0645a]


緣五。身口業綺。二數作不止。三作白呵制。四僧如法
喚問。五更違犯。未作制前。未有僧命。眾法可違。伹犯
小𠎝。制後違者。方犯提罪。口業綺者。作異語之名。身
業綺者。作觸惱之稱。雖前後二結。違制處同。合為一
戒。口餘三過妄毀兩。惱境事重。直作即提。此之綺者。
事似輕微。惱眾不少。故制方犯提。


戒亦三。謂略及隨結。滿足戒本。辨相可知。不犯中。初
開餘語。二若欲作非法羯磨下。開前觸惱。


○嫌罵戒第十三


凡僧務事廣。處之不易。故簡備德之人。如法斷理。宜
應讚歎。令彼勤營。反懷恚忿。發言嫌罵。令彼生惱。廢
營僧事。損壞不輕。故所以制。


緣六。一羯磨僧知事人。二知是。三如法經營無愛恚
等。四說嫌罵語。五言彰了了。六前人見而不聞。聞而
不見便犯。與前罵戒何別。答前非知事人。此是事人。
又復前戒。實不實犯。此實不犯。虗方結提。


次釋名者。見而不聞處。說有愛恚名嫌。聞不見處名
罵。雖前後二結。同總知事。合為一戒。問上言面罵。此
言面嫌也。答此嫌罵之名。文之倚說。對非知事人。要
見聞內。方究竟提。若互雖見聞。但犯輕𠎝。此是僧知
事人。欲令尊敬。見聞互離。嫌罵亦提。不待但在見聞
之內。


戒本三句。辨相具解。


○露處敷僧臥具第十四
[005-0645b]


多論三義故制舉臥具。一四方僧物。皆是篤信檀越
所捨。供僧受用。利益事廓。理宜賞護。資身行道。得安
樂故。二既是施主之物。詳心愛惜。常存受用。為令增
長信敬心故。三觸即收舉。使僧物不壞。合受用功德。
反資施主。善根成就故。為茲三益。是以聖制。


別緣有六。一四方僧臥具。二知是僧物。三露處。四自
敷使人敷。為巳受用。五去時不自舉。不教人舉。六出
門便犯。十律。出門三十九。祇二十五肘犯。緣起文二。
初至不淨巳來。不舉起過。二諸比丘食還巳下呵責。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是僧物。三露地巳下正明為巳
敷僧臥具露地受用。四捨去巳下結不舉之罪。


辨相具解。初句知。二僧物者下解第二僧物等。前迴
僧物中。唯取以許僧。餘非彼境。今此二戒。亦列三物。
人言初物不舉提。第二無罪。第三句物以入僧寄。當
亦未定入僧。不舉小罪。然細觀此文。與初大監。亦可
初物吉。第三物提。文勢似到。三若比丘下。解上自為
巳用。四去時巳下解第四不舉。結犯文二。初至方便
去巳來。欲解不舉之𠎝。先反解舉之方法。二若比丘
不作上來如是舉者。名此不舉出門犯提。五分。比丘
見僧敷露地。以不自敷故。不收犯提。白衣來至僧坊。
敷僧臥具。不舉亦提。白衣請僧。借僧臥具。於家敷之。
諸比丘坐去。不舉亦提。僧尼坊中。敷僧臥具。不舉亦
提。


○屏處敷僧臥具戒第十五
[005-0645c]


制意同前。


六緣成犯。一是僧物。二知是僧物。三是
屏處。四為巳敷開五去時不舉。六過限便犯犯。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於僧房者。謂屏處。三敷僧臥具。
謂所用僧物。四若自敷下。為巳受用。五去時巳下結
不舉罪。


辨相具解。初句可知。僧物者下解第三。彼比丘下合
解二四兩句。去時巳下解第五。下舉結犯。於中文二。
初永去不犯犯。於中復二。第一從初至作而去來。付
囑舉賞。示不犯法。二若比丘下。違而結犯。第二若即
還不久二宿下。蹔去不犯犯。謂開二宿過二宿提。問
既開二宿。何故戒本不牒而除之。答去有永蹔。違而
並提。欲決一文。收二犯盡。故不牒開也。不犯還兩開。
初開先永。二若時還不久巳下。開後蹔去。


○強敷臥具戒第十六


凡物有限事局彼此情同。則我為彼有意隔。事須進
否。然知他先得住處。意不籌量。輙便於中強敷臥具。
共相逼惱。非出家之戒。故所以制。


別緣有六。一先得住處。安止巳定。二知先住。三作總
彼意。四強敷臥具。五無因緣。謂無親舊人。及病與二
難等緣。六隨臥犯提。


滿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知他先得住處。三後來下
強敷相惱。四作是下結非威儀罪。作如是因緣者。謂
作故惱因緣。非餘者。非病等諸緣故。非威儀者。彰顯
其過。昔言不解第二。今論具解。初三別解。若比丘下
[005-0646a]
合辨二四兩句。


○牽他出房戒第十七


然四方僧房。眾人共有。理無偏屬。先至斷理。安止巳
定。後來之徒。宜共受用。瞋心牽出。自壞惱他。諍競之
本。損處不輕。是以須制。


六緣成四犯。一方僧春冬房。二先至安止巳定。三作
惱亂彼意。四瞋心牽出。五無因緣。謂舉等不犯故。六
隨出門便犯。問前房開親。不簡淨穢。此戒局淨不除
親者。答前是他物。屬先借者。親則無強。非僧住處。故
不簡淨。此是僧房。淨有共住。不淨無共。駈出無犯。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內心瞋忿。三是僧房甄去私房
不犯。四若自巳下牽出結罪。昔言辨相。不解第二。今
釋具辨。謂初三別解。二四合釋。五分。若後屋牽至前
屋。前屋牽至戶外。戶外牽至𨓍中𨓍中牽至𨓍外。皆
犯提罪。


○重屋上坐脫脚慎戒第十八


凡事宜審。危險須慎。重屋薄覆脫脚之牀。放身坐臥。
容有墜墮。傷於下人。惱處不輕。是故聖制。


別緣有四。一重屋。二薄覆。三脫脚牀。四放身坐臥。戒
本四句。一人。二重屋。三脫脚牀。四坐臥結犯。下具解
四句。


○用虫水和泥戒第十九


慈濟物命。道之正要。知水有虫。而故受用。將損物命。
違其慈道。家存自營。所為無理。事是非輕。故所以制。
[005-0646b]


別緣有四。一是虫水。二知。三不作法漉。四隨所澆犯。
戒本三句可知。


辨相具解。境想四句。五分內外二用。合制一戒。虫水
者。漉囊所遮。肉眼所見。十律。眼所見漉囊所遮。自澆
草及和泥。及使人和。隨虫□一一提。境想六句。祇一
息一提。隨息多少。一一提。多論。若作住處。先應看水。
用上細氎一肘。作漉水囊。令持戒者審悉看漉水竟。
器中向日諦看。若故有虫者。應二重若三重。作漉水囊。
若故有虫。此處不中住。四分。下雜法。不得用虫水。聽
作漉水囊。佛言如杓形若三角。若作宏槨。若作漉瓶。
若患細虫出。聽安沙囊中。沙送水中。又比丘半由旬
行。不應無漉囊。若無以僧伽梨角漉水。五十同爾。


○看覆屋過三節戒第二十


凡物有限事成為要。貪不知量。重覆不巳。令屋崩倒
損喪功業。譏過不輕。是以聖制。


別緣具四。一自為巳作屋。二使人覆。三三即未竟。不
雖見聞處。四第三節竟便犯。


戒本四句。一人。二作房法戒。三指授巳下開音三節
未竟。指授無罪。四過三節犯。


辨相具解。上二可知。從覆者巳下至不聞處。解第三
句。若比丘節巳下解第四句。見聞俱不離提。見聞互
離吉。二節之相事在難識。如緣起中。草三重覆。見論
若過三節。竟在邊者。隨用草把把提。伽論。頗有過三
覆不犯耶。答有。謂用草覆者是。五分。愽繫薄疊。作於
[005-0646c]
四壁。極重覆之。覆重壁地。若至第四重。若草若凡若
机。一一草凡板皆提。准此等文。不問一切。似以三重
為三節也。


○僧不差教授比丘尼第二十一


制意有三。一尼須教授意者。尼是女弱。闕於遊方諮
未聞。迷於理行。二教宿若夜遊。故須教授。曲示行儀。
大僧丈夫。形無鄣礙。處處諮永故。不別教授。二須差
意者。教授事難。須備德行。故委任眾量。簡遣有德。慈
心訓誨。開曉心懷。令生解行。終登道益。故須差遣。三
結罪意者。今不被僧差。輙往教授。濫行風教。乖軌導
之方。失於風靡之化。輕法自尊。損處不輕。故得提罪。
專任自由。不蒙僧命。稱之為輙。宣陳化行。開曉未閑。
名為教授。故曰輙教授尼戒。通緣如上。


別緣有五。一有少德為簡。令無德者。永無教授之義。
理不合差。故無輙教尼罪。少謂極五。如增五說。有五
法。得教戒尼。謂十德中。初二八九等是。問若也無德。
佛不聽差。而差不成者。如有難妨。不聽處分。若也處
分。亦應不成。然彼既成。此亦應爾解。彼具二義故成。
一處分防不處分罪。不防難防。所防不同。二難處造
房。義容受用。為斯二義。處分得成。此戒僧差。亦防不
差。不防無德。既所防不同。理合應成。然此無德。永無
教授之益。所以不成。若竪義者。應解十德。雖備上德。
若被僧差。本自無過。故須次第二僧不差。雖不被差。
不作眾法。教誡亦自無犯。故須第三集尼眾。眾雖巳
[005-0647a]
集。若說八敬。生過義微。但得小罪。故須第四。說法除
八敬。第五隨所說法。了了結罪。


緣起文二。初至空而去開聽教授。二時六群巳下因
聖開聽。輙教起過。前文有三。一明尼眾請教授師。二
時佛告阿難巳下差教授師。既被眾差。須往教誡。是
以第三般陀巳下進詣王園。為尼教授。前文復二。初
至安居正明尼眾依僧安居。二大愛道下為尼眾故
請教授師。前中先列僧。僧十二人名。等取五百。謂是
尼眾依憑之主。次列能依十五人名。等取餘者。所以
須依比丘者。恐憂有疑滯。無諮決處。故制依安居。


第二請中文三。初進詣佛所請僧教誡。二佛告巳下
遂請聽許。三爾時巳下。既蒙佛許致敬還寺。問尼眾。
所以但請比丘。不請佛者何。答若當請佛。有二種違。
一違八敬之教。二違本要期受誡之心。有斯二過。故
不請佛。請比丘者。有二種煩。一順佛敬教。二順本受
戒之心。若爾八敬教中。巳遣半月請僧。教授愛道。何
不詣僧。自請而須白佛。請聽者何。答尼雖蒙佛。遣依
大僧。然諸比丘。未被佛遣教授尼眾。愛道懸知。請而
不得。故更白佛。佛因差遣。文言教誡說法者。請說理
行二法。說其理相因果耶正。開曉心懷。令生信解。明
其理法。雖於理信解。若無其行。不能前一除惡業故。
須說行法。行法有兩。一者教誡說其罪相。禁勒離惡。
是其止持。二者教授說其行善。授與前人。令如說行。
是其作持。二行義成。方能進道。
[005-0647b]


次解第二差教授人文三。初告令差遣。問佛所以不
自教授。而遣差上坐者何。答多有四義。一現佛無恡
法故。二師與弟子知見同故。三為顯般陀有有功德
故。四為彰比丘。於尼眾有緣。應受化故。第二奉命差
遣。初再差再拒。二言世尊差故。默然受差。第三預生
譏毀。所以然者。為明教授師難。要是具德。方生信敬。
今既呵毀。正彰般陀有宜聞之失。又復生下二種教
化。為有信人。說法教化。為預生譏人。神足教化。故所
以爾。


自下第三進詣教授文二。初至一面坐來說法方便。
二爾時愛道下正明說法。前文有四。一將伴詣尼。二
尼眾迎逆。三尊者就坐。四尼眾赴集。祇律。尼老病服
藥衣鉢等。應言我某甲與教誡欲三說。教授時應如
女想。尼於教戒人如父想。此律尼法中。三寶瞻病聽
囑授。二正教授中文二。先為信人。次為無信。現神足
教化。前文有三。謂三請三說。三中各四。一愛道請。二
說法。三說法。三說巳入禪。四尼眾譏敬。唯第二說中。
𨷂無第四。就前初說偈者。此是般陀得道之偈。就中分
二。上有半偈。正明定慧。是其能治。有為解脫體。下一
偈半。正明所治。三煩惱無處。畢竟寂滅。是無為解脫。
略不明戒義。亦可通有也。心鑒於法稱之為入。與理
靜相應。絕去紛動。目之曰家。既得法沾心。內生勇悅。
故曰勸喜。此說定法。心既澄靜。能發於智。是以次明
證。理觀在心照法。顯境智雙舉。故曰見法。理解沾心。
[005-0647c]
泯然取適。名曰安樂。自下所治三煩惱。初瞋次貪次
癡。解興或喪。瞋結斯盡。名曰無恚。不為煩惱勞亂。名
為最樂。瞋結既除。慈行成就。悲愍前生。永不加害。故
曰不害。於眾生。解除貪患。名曰無欲。以法自娛。稱之
為樂。內貪既盡。雖緣塵境。永不生染。故曰離於愛欲。
剪除無明癡心八使。故曰調伏我慢。癡慢既無。永離
勞亂之苦。名曰第一樂。次說巳入禪。次尼眾譏敬。自
下頻煩重請說向者偈。正彰得法情慇。樂聞無猒故
爾。自下為無信人。神足教化如文。十律云。諸比丘尼
□聞般陀說法。或得須陀洹。乃至羅漢。發聲聞因緣。
辟支佛因緣。又發無上道因緣。


第二起過呵制中文二。初口差起過。如來呵責。制羯
磨差。二時六群作是言巳下。界外自差起過。如來呵
責。制具十法。此二文中。各有三文。謂起過呵責立制。
就前起過文兩。第一非法教授方便。於中文三。初告
尼眾知。當他問可不義。二六群夜過巳下進詣尼所。
三集尼眾。第二六羣比丘教戒巳下。明非法教授文
四。一明六群所不說者。且舉三科法門。餘亦不說。二
伹說王者下出其所說之非。反前正法。三或咲巳下
非法威儀。反前神足。四尼眾忻敬不同。反上譏敬。次
第二愛道白佛。正彰呵責。次第三制羯磨差。


第二過中三文者。第一起過文三。初輙自相差遣告
尼眾。二比丘聞知所不應。三六群尼下為告尼眾。當
他報可否處。文無非法教授者略。亦可尼眾先和聞。
[005-0648a]
即告佛故。無教授等文。第二舉過呵中文兩。初時大
愛道聞下二眾白佛。二來呵責。第三制具十法。此十
德中。六門分別。一具德問所以。須具十法等。若不閑
三藏。闇於所緣。自迷發足。烏能導物。或雖少知。行不
依理。進止施言。動乖法式。自沒長津。何能救溺。是故
要須明經解律。行潔玉氷。辭清辨理。德備兼物。方堪
教授。故須斯十。第二列數釋名對文釋。第三辨其德
體。位合為三。初及卒此之三德。身口業色為體。二三
四五八。斯等五德。以慧為體。六七二德。無記報。五陰
為體。第四自利利他報。與脩成分別。初一自利。餘九
利他。為教戒尼。故須此等。若報與脩成六七報法。第
三一德。若取善巧。以慧為體。即是脩成。若取音聲。感
得清淨四大。由施鍾零。此是報法。若道聲非報法。亦
是脩成。自餘七德。並是脩成。第五辨同異。謂初與九。
第五與八。對說辨異。義在可知。六有德無德成差。以
不如上巳說。次釋名。具持二百五十戒。專精不犯。犯
巳能悔。令戒行光潔皎。故曰具足。母云。善解脩多羅。
阿含理教。有廣見之長。字曰多聞。善誦二部行教。字
句分明。音聲流利。言辭辨了。令人樂聞。故曰誦二部
戒利。匪直能誦。亦善解其義。犯相輕重。開曉人心。豁
然生解。故曰決斷無疑。為尼說法。初中後言。皆稱法
相。純一清白正見無耶。故曰善能說法。生處高明。人
標望美。故曰族姓出家。顏貌端正。有其二義。一諸根
豐美離於醜惡。名為端正。二威顏肅物。不生物染。覩
[005-0648b]
者發敬。故曰端正。善順人情。稱機授與。令生信解。故
曰堪任。與尼說法。勸令歡喜。前第五德。善能說法。稱
法而談。無顛倒過。未必稱機。以此為異。論云。若行尼
三眾。摩觸二麤。犯此重法竟。雖懺悔清淨。不得教授。
尼若見者。不生敬重心故。是以次明第九。終不為佛
出家竟。披三法衣。而犯此重法。以不犯故。堪能教授。
生尼敬故爾。與初德何別者。解言若曾汙尼信敬故
爾。與初德何別者。解言。若曾汙尼三眾。悔巳具初。𨷂
無外化。不具第九。犯餘罪未悔。不具於初。故須明第
九。不犯重法。及餘戒不犯。犯巳能悔。望於自行。即是
具初。望於利他。亦具第九。自他兩異。故分為二。即是
第五同異義竟。雖具上九。若夏未滿。年少輕躁。易可
敗退。不生人善。要二十夏。持法堅固。多無□壞。方生
物善故爾。


三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僧不差。三輙往教授。四結僧
不差說法之罪。應言說法提。而言教授者。以教戒尼
時。先說八敬。從初作名。故曰教授。而實教授。但得吉
罪。下有正文也。若得僧差。即無所違。應如說麤罪。戒
僧羯磨。但舉不差有犯。明知被差。反前不犯。互舉言
之。


辨相具解。第一可知。僧者巳下解第二句。戒本不差。
今廣釋中。反解僧差。應順釋言。不作如是差。故曰僧
不差。文中略爾。教授者下釋第三句文三。一牒章舉
數。謂八不可違法。五分不可越法。十見重母經師法。
[005-0648c]
了論。八尊法戒八敬等。諸文不同。有此差別。二何等
八者。假以徵問。三若百歲下廣列八事。解此八敬。五
門分別。一釋名辨敬意。二立八所由。三解次第。四違
之輕重。五約人分別。


第一釋名辨敬意。諸部同異者。此之八事。尼須欽重
不可過越。故曰不可違等。言須敬意者。體無貴賤。有
道則尊。法戒軌要出於大僧。敬法重人。事須致敬。敬
而言之。斯事皆宜。但此八法尼之偏要。故須別敬。諸
部之中。八數大同。五分。說法日暮戒云。尼曾聞八敬。
不即列八敬。其數及事。全同此律。先後不次。初列後
三。四式叉受戒。五不罵。六不舉。七悔。八禮拜。十律。一
禮拜。二受戒。三悔殘。四安。五次心。六半月從僧受八
敬法。七請聽問三藏義。八不得說比丘三根罪。無此
罵謗。謂彼雖六為二。故亦有八。祇。八者。一禮拜。若往
僧處一切應禮。尼若老者聽總禮。僧往尼處亦爾。二
文字人受戒。三不得罵說比丘罪。四不得先受衣食
房牀蓐等。若受越毗尼。第五巳下同此律。謂合二三
為一。更加先不受。故亦成八。子論八尊法。本音瞿婁
達摩。此言尊法。一受戒。二禮。三半月受尊法。四隨犯
一尊法。二部中行摩捺多。五不罵謗。六不問難比丘。
及教文子。七依僧安居。八依自恐。愛道比丘尼經卷
上說八敬。全有不同。可具解。


第二立八者。法由人弘。人能通法。理宜䖍仰。敬人之
來不出身口。初身二口。二口者。違法罵謗。當相而談
[005-0649a]
名罵。無而橫加曰謗。故立第二。順法舉。故有第三。法
是良藥。故下須敬。敬法雖眾。不過受隨。亦可生善滅
惡故。亦具兩法。生生有由。必須承請。承請有三。初則
生解。次兩起行。一者生善。二者滅惡。亦可安恣。立二
八之所由。旨在於斯。亦可化宜故。


有此八次第者。人能秉法。建初敬人。敬人三中。身敬
麤著相顯初明。口敬相微。次宜後說。罵謗總故。所以
前明。遮舉損微。是以次辨。亦可罵謗不須具德。數故
先彰。舉須具德。義希後說。法由人通。故次敬法。受為
根本。是以前明。隨行中缺。故次後列。人法既具。必須
請承。請承三中。教戒生解。次兩興行。安居時長。故在
初辨。共住九旬。須表清美。故恣第八。此即位束為三
人法。及請三事分別。


第四門初一下三。戒本結提。第三四五此三吉羅。第
二一敬義含殘提。有此三別。問所以得戒義齊違便
輕重。答須敬義第等故。得戒無優劣。違之有希數。故
致輕重殊。問等是受法。何以違敬。有其罪名。餘善來
等受。不約有違結犯耶。答即以八敬。為隨行故。餘受
異此。為斯不同。


第五門者。若就根本愛道具八。即取所戒分別。並是
具戒。如第四敬。以不與式叉。詣僧受戒。故所以吉。若
就所為分別。第四一敬為未具人。以戒具人。故下文
言巳學。於學式叉。餘七大尼。故文即言若比丘尼。問
又復懺殘愛道初受。本未有犯。如何逆制。答以有同
[005-0649b]
犯戒故。是以佛言二眾中悔。


次釋文者。敬別文三。一百臈者。舉能敬人。二對境脩
教。三盡形下舉前敬儀。約時要制。不皆類然。唯第四
教中。舉所為人也。言百臈者。尊中之極。舉尊況卑。初
受戒人卑之下。舉卑況尊。次於說戒時巳下解第四
結罪句。於中文二。初滿和無病。廣教授法。二比丘僧
病巳下減別多病問訊法。前文復二。初欲結不差。先
反解差。若僧不差下正解結差不罪。前文有三。初請
及差時。二比丘應刦時下問可否時。三若聞教授來
下迎逆教授時。定文既爾。須解其義。差法有四。一約
時分別。二約處分別。三約人分別。四就法分別。一時
者。雖時有多。總可為五。一尼眾差請人時。二囑授時。
三僧說代請。謂正說戒。及為差時。四問可否時。五迎
逆教授時。謂除前三及後二。祇律說。如白月十五日。
一日至三日是名時。未至十四日十五日是名時。巳
過中間十日。科取一日。要與此時相應。方免日非之
罪。時必託處。處唯作法。法界非餘小界。斯之處定。通
於五時。處中有人。故次辨人。人謂二眾迷須滿五。俱
是四人僧。於中分別。一滿不。二和。三病不病。復有所
囑人。謂非病非遠行。非容非愚癡等。祇律。尼囑授受。
除五人不得受尼欲。一上坐。二教戒尼人。三謂木叉
人。應各自說不應受。四字房人。五病人。此二自言我
不至僧中。更與餘人。若言我是乞食等。大德人不受
者。越毗尼。既滿和非病。理合差遣。故須第四作法。法
[005-0649c]
位有三。伹白二法。非餘可知。此彼二眾請差同爾。若
准此義文略。不出與一之二時。謂在尼法中說。若欲
釋文。舉上義門。對解可知。


二正解不差。謂不作與一來。如是差遣。是名不差。結
罪輕重。一解若僧不差者。舉不差種。或非教授日舉。
被差人日非種。說八教得吉羅者。雙結兩人。不差日
非。以同吉故。此謂不被差人。無其日非。以無是日可
對故爾。此義不然。此中文意。不差為戒本。何用差人
結日非也。又復被差日非。猶得吉罪。況不被差。復非
日往。過甚於他。寧無日非。如似非時食。豈無不受之
𠎝。此亦同爾。故今正解。但約不差人說。若僧不差說
八敬吉。以八敬文定。生患義微。故犯輕罪。說法寬慢。
耶正難分。容說耶法。壞在心行。生患義多。故犯提罪。
若日非說二同犯吉罪。以俱日非。不聽教授。更無餘
過。故同小罪。是日非日。巳如說通。對被差人。可為四
句。不差有二。若不差非日。即得四罪。三吉一提。是日
二罪一提一吉。若被差日非。犯二吉罪。是日往者。輕
重無犯。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說八敬吉者。一得不
差。說敬吉罪。二犯日此吉羅。並得二罪。是故雙結。容
是日往。所以言或。


次明不差說法提。問所以說法。但舉不差。不牒日非
耶。答前說八敬不差日非。同犯吉羅。以一罪名。括二
罪種。故須並牒。此中不差說法罪重。日非便輕。非但
種別。羅名亦異。濫故不牒。非謂說法日非吉。問此戒
[005-0650a]
差不差日非。但犯吉羅。亦可差不差。但有日暮提。答
僧差日暮。有法攝尼。尼不敢去。過在大僧。故得提罪。
不被差者。無法攝尼。尼無罪過由義微。是明犯輕。但
波逸提。不含輕重。故作異名。非之中。亦被差者重。不
差者輕。伹吉羅通輕重。同結一名。理亦階降。又解不
作日差不差。犯無重輕。不同日暮。所以爾者。日暮假
僧差不差結輕。日非不假差不差。但犯吉罪。無輕重
一。問云何日暮假僧差耶。答以不被差言即犯輙。不
待日暮。故知有日暮罪者。明差故言假差。差者罪重。
不差即輕。如以女宿。宿即隨緣脇結罪。何須就之。制
過三夜。男開二三。故制過三。明假非是女人。故立緣
言。未具人男子也。其日非教授發言即結。不是由無
不差。後結日非。故知不假差不差。是以日非犯齊也。
此律但有廣教授法。無略教授。准餘律說尼吉羅者。
謂不被差。尼輙來請教授師罪。尼下二眾。不蒙尼遣。
輙往大僧寺。禮拜問訊罪。沙彌亦是無事。住尼寺罪。


○說法至日暮戒第二十二


凡男女有別。居不同處。僧眾舉動。須避譏涉。生人信
敬。日詳沒聚。致外情疑。容自壞行。過損不輕。故所以
制。


別緣有六。一是僧差甄去不差。二集尼眾。三教授說
法。四日暮相。六說法不止便犯。五分日沒語語提。多
論。難陀好聲者。別有難陀。非是佛弟。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為僧所差。三教授下正明為尼
[005-0650b]
說法。日暮結解。上二可知。教授者下解第三。日暮結
罪。


輕重文四。一教授尼提。二餘受經等吉。三為餘女誦
經眾事吉。四境想五句。尼日暮至大僧寺。犯吉羅。下
三眾亦然。開中若至尼等寺中。說法不犯者。謂因大
會𠆩說法。非是僧差。亦可以是都教授處。非尼寺中
故。如緣譏嫌。若當尼處。無上過故。所以不犯。五分。比
丘語尼言。般陀次教授汝。汝當就彼聽受。般陀食還。
自取繩牀。於邊坐禪。尼到般陀所聽教巳。日沒捨去。
不及城門。觀此文時。似就僧寺教授。


○譏呵教授師戒第二十三


然備德之□人。蒙僧差遣。慈心教授。情存為法。不怖
飲食。而見他得利。內生嫉姤。發言譏呵。惱亂賢善。事
絕兼益。損處不輕。是故聖制。


別緣具六。一是僧差。二情存為法。不悕飲食。三生嫉
姤心。四發言譏呵。五言辭□。六前人聞知犯。文言生
嫉姤心者。若見他得利。心生熱惱。秤之為嫉。忌他有
德。恥彼勝巳。字之為姤戒。


戒本二句可知。尼吉羅者。譏呵請教授師人。得吉羅
故。亦可大僧教授師。希故吉罪。尼下二眾。譏請教授
人。沙彌呵大僧教授師罪。


○與非親里尼衣戒第二十四


凡男女形殊。理無交雜。無緣取與。事招外譏。因交致
染。容壞梵行。損敗不輕。為是聖制。
[005-0650c]


別緣具四。一是比丘尼。論與尼三眾。俱犯提罪。律雖
無文。義亦應然。不同浣衣廢業多少中制。又有希數。
五分與尼提。與下二眾吉。作衣亦爾。任雀以說。二非
親里。三虗心與衣物。除貿易不犯。四彼尼領受便犯。
多非親里親里想疑。俱犯提罪。十律。亦准彼。不須第
三非親里想。


滿足戒本五。一犯人。二非親里尼。三所與衣體。四除
貿易。五結罪。


具解五句。上二可知。第二衣者。有十種如上。竟不出
大小。多論應量衣提。不應量吉羅。鉢亦犯提。不應量
鉢鍵𨩲等吉羅。若二比丘。共與一尼衣。或一衣與二
尼。並犯吉羅。此律不問大小。應盡犯提。尼與大僧吉
羅者。若就布數。大僧與希。應犯輕罪。尼與義數。宜應
犯提。然此戒者。誡無譏無譏制。大僧上尊。與尼譏重。
故得提罪。尼是下眾。奉於上尊。生譏義微。故所以輕。
五分若為斷理功業事。若為說法。若為多誦經戒。與
衣不犯。


○與非親里尼作衣戒第二十五


制意同前。唯以作衣為異。


別緣具五。一是比丘尼。二非親里。三自送衣遣比丘
作。四無因緣。下文若借著浣染治還主無犯。五隨所
作便犯。以不待作成。而隨針針得罪者何。答是中多
過故爾。大僧上尊。為下人作衣。多生染患。又招外譏。
癈脩正業。容作非法之衣。具斯諸過故。隨作得罪。如
[005-0651a]
尼造塔塼塼得罪。此並過多。遮之義永故爾。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非親里尼。三作衣。四結罪。


○與尼屏露坐戒第二十六


過與女人同宿無異。屏坐為別。


別緣具四。一是尼三眾。五分多論。三眾俱犯。理亦應
然。譏染不殊故爾。若也俗女不犯。此是屏露處因緣露
坐。戒本明屏。故知俱犯。三無第三人。四坐便犯。多論。
戒比丘坐住。尼起巳更坐。隨坐多少。一一得提。比丘
起而更坐。一一得罪。若二人俱坐一日。正犯一罪。祇
屏坐一比丘。俱坐一尼益食。益食去時一一提。比丘
應起。不得嘿起使尼疑。應語言我起。不爾尼起也。若
通料簡。兩門分別。一離合差別。二開親非親。離合有
二。一道俗離合。二具非具。初門者。問所以觸通道俗
二女。合而總制。此中坐戒道離禁。何意如是。答觸對
結罪。義便故合。此對結罪。不便故離。以文言比丘觸
女即通解。道俗二女俱殘。下云比丘□夷者。即亦通
結二男故。隨便合制。此坐之中。僧對二女坐。俱結提
罪。實亦應合。但結尼罪不便。以尼共俗男坐提。共比
丘坐。若合制者。正欲結尼僧邊吉羅。謂俗亦犯吉。正
欲結尼俗男坐提。謂僧邊亦提。有斯不便。是以離制。
若爾尼制五衣。俱得提罪。如比丘對二女坐。大僧離
三衣提。如尼對俗男坐提。大僧離餘二衣吉。如尼對
僧坐吉。亦望比丘。結罪不便。所以尼離衣宿戒。合制
者何。答若據三五結罪。非便實雜。莫不皆對受法。以
[005-0651b]
辨離宿之義。是故合一。又對二女坐者。且就道俗有
寶無等寶故須離制。又問前同室宿。二女合制。坐及
同行。所以道俗即雜。答同室宿中。若俗別邊。應立二
戒。且就女境無殊。結尼罪便。故合為一。此屏坐中。若
以女境處齊。亦應合一。且就異相。道俗兩別。寶無寶
異。結尼罪不同。是故別制。又開緣異。僧與二女坐。盡
有教授不教授別。尼對二男。並無教授。若論同宿。俱
無義等。又行中開異不開與女無開尼有恐處故。道
俗兩別。問所以與尼同坐屏露合制。俗女之中。屏露
兩分。其義何也。答今就尼境不別。無寶別處齊合一。
就俗女境同。亦應合一。伹屏露有異別。故屏露離制。
問所以俗女屏坐。更分復兩。尼中即無。答俗女對夫。
故有常處。可言強坐。尼無可知。坐開四人。屏開三人。
有斯別狀。道女一戒。俗女制三。第二具非具觸者。及
麤宿等。過緣如上。並婉二人。與衣作衣。偏尼具戒。作
與義數。故所以制。下之眾異此。不犯亦可准。多五二
文。與衣亦同犯限。第二開親非親者。與衣作作直是
營造中。過人不同處。所以開親不犯。自餘觸宿坐行。
乘船等戒。以是處同。外人但見宿坐等事。生譏義等。
故不開親。


戒本四句可知。辨相具釋。尼所以輕者。上尊共坐。盡
容教授。志不自由。情過是微。故所以輕。不盲不聾開
前盲而不聾句。不聾不盲開前聾而不盲句。所對有
異有故兩句。自下諸戒。有如此文。咸同此釋。
[005-0651c]


四分律疏卷第五本
四分律疏卷第五末



○與尼期同道行戒第二十七


□□□□□為別。


別緣有六。一□尼三眾□□□□□□□相逢者不
□□□□□□□□□□□□□□□□□甄去異
□□□□□□□□□□□□□□□□□□□吉
□□□□□□□□□□□□□□□□□□□□
□□□□□□□□□□□□□□□□□□□□
□□□□□□□□□□□□□□□□□□□□
□□□□□□□□□□□□□□□□□□□□
□□□□□□□□□□□□□□□□□□四除
□□□□□□□□□□□□□□□□具釋上二
可知者疑巳下□□□□□□□□□□釋第三道
界分齊若比丘下。解□□□□□□□□女弱要馮
丈夫以為伴授情過是微所犯吉。五分。從此聚落。到
彼聚落。及無聚落處。番句犯提。


○與尼期同乘船戒第二十八


譏過同前止以船為異。別緣有六。一是尼三眾。共期
三同乘一船。除異船不犯此戒。四作㥧流上下之意。
[005-0652a]
為□度船失。師濟不犯。五無因緣甄□命梵力勢所
□□□□不得□□。多論。若船有多□衣期無罪。六
□□□□□□□□□□□□□隨境業多少犯爾
□□□□□□□□□□□□□□□處譏損非輕
□□□□□□□□□□□□□□□別船並去及
□□□□□□□□□□□□□□□期同乘船雙
□□□言□□□者。舉乘船之意。與俗女同船。亦□
犯□此略不彰下房舍文共女人上□□言。佛言聽
直度知上下。明亦同犯。若准此義。第一緣應言人女。


戒本五句。一人。二與尼共期。但同道船行。情各別趣
故開不期。坐無所為。同處譏重。故不假期。三同船上
下意。四除直度者。以直度非久。故聖亦開。五結罪。


辨相之中。別解上三。下兩合釋。祇律十多。並越界方
犯。不同此律。


○食尼教化食戒第二十九


有四種過故。一者遣尼歎巳德行。相美求利。長巳貪
結。懷於正命。知足心故。二偏心曲歎。現情親好。招致
外譏。損處不輕。三令施主隨言。供養無德之人。即是
損惱主。𨷂奉福田。獲反報之益。四毀呰好人。令他施
主。於勝福田。不生敬重。又是總亂賢善。具斯多過。是
故聖制。


別緣具四。一是尼歎德教化食。二知歎。三受得。四食
之咽咽犯提。不被歎者。聽食無罪。以其屏歎。不對眾
前。無應呵不可之咎。是故聽食。不同提舍。尼中對眾。
[005-0652b]
指授詳心。容隱嘿不受呵。舉眾情過。咸犯可呵。祇尼
言某甲從眾多聞。精進當須。通請一切是讚。若言眾
主多聞。為是比丘。通請二十人。一人是讚。餘人非讚。
若有如是讚。食時展轉相貿。食不得持去。若比坐不
淨。不喜貿者。當念此鉢中。是某甲許我食無罪。所以
不開病者。俱伹使不歎病與無病。得食無罪。何須開
病。若欲病者。高德必毀呰好人。猶是犯位。何有病開。
所以不開別食七緣。凡聖人制戒。開則通其益。遮則
防其過。彼施心欲令益彼。故開諸緣。此無施心。歎而
求索。惱他招譏。故不開七。又未曾成足故。不除餘食
法開。又開成損故。緣起二。初至龍巳來。毀歎求食。起
有漏過。二居士巳下呵。


滿足戒本六句。一犯人。二知。三讚歎教化。四得食。五
除開緣。六結罪。此六句中。第五除緣略而不解。一三
四句別解。彼比丘下合釋二六兩句。文三。一正釋犯
提。二外用犯輕。三境想四句。差降衣所以輕者。財物
利重。情著難捨。又是別屬理無通用。勸捨義希致受
不數。是以犯輕。食無獨食。勸辨義易。致受義數。是故
制重。燈油外用。歎勸亦希。是以犯輕。大僧歎歎尼義。
致受不數。故尼犯輕。


○與婦女期同道行戒第三十


制意同前。唯以俗女為異。


別緣具六。一是人婦女。二共期。三同一道行。四不離
見聞處行。五無難等緣。六隨所越界分齊便化。但使
[005-0652c]
共期。問第三人多少皆犯。以非同法。不類於尼。開多
伴行。昔解開第三人者。下文無故。十云。若與王夫人
等。期行不犯。祇與母姉妹。行息發去時。呼言來勿。不
及伴犯提。若言去勿伴無罪。滿足戒本五句。一犯人。
二同行之境。三共期。四同道行。五結罪。辨相具上五。


○施一食過受戒第三十一


篤信居士。割捨家珍。造立住處。樹心一食。俟他僧眾。
宜量其分。稱總而受。即彰內有廉節之心。外不總施
主。今久正不去。過受他食。長貪總物。敗善增惡。過損
不輕。故所以制。


別緣具五。一非親居士。限施一食。二知限一食。三無
病請住因緣受食。五食則便犯。別食七緣。獨開病者。
然病人苦惱。去則成損。住則有益。施主體知。不生譏
總。是故聖開。別眾食中。開施主請。與開六無損。此戒
一食。後無施心。若六緣開便成損惱。故無餘六。曾前
一食。更不聽食。餘法不治。故亦不除。


滿足戒本五句。一施一食處。二無病者。反舉開緣。三
比丘犯人。四應一食者。食之分齊。五若過下結犯。


辨相之中。先解第三人。次解初句一食處。次食者巳
下。解初句第四句中。食謂時食。除三藥輕故。次病者
巳下。順釋開緣。次若無病比丘下。解第五結犯。所以
食重衣輕。答食資最急。人喜過受。又復受用。體懷損
惱施主故。所以重施主故。所以重施主。造立福舍。安
儭身衣。聽一夜受用。不聽將去。過受義希。雖過受用。
[005-0653a]
衣體不壞。猶屬施主。損惱義微。故所以輕。燈油塗足
油等。雖體盡壞。身外受用。過受義希。是故犯輕。


○展轉食戒第三十二


然篤信居士。供辨美食。延請眾僧。怖存受用。而今許
而後違。使他飲食徒設。而巳無供僧之益。損惱施主。
其過非輕。是以聖制。受前請巳。復受後請。互背彼此。
稱為展轉。故曰展轉食戒。


別緣具五。一先受前家五正食請。二體清淨堪飽足。
三更異處受五正食請。四無因緣。謂除有病。及施衣
時。捨請因緣不犯。五隨食即犯。以初二緣。前請對第
三。後可為三對四句。一前後俱正提中。二差五。次一
俱不正下三。背吉羅。次足不足為四。初前後俱足。背
犯提罪。次三差互等。並得吉羅。次淨不淨為四。俱淨
前淨此二背提。餘二背吉羅。緣文二。初至如法治。在
阿那頻頭。食稠粥背請。二爾時世尊巳下在羅閱祇
食五正背請。前犯文二。初因沙㝹請故。聽食粥因緣。
二有少信大臣巳下食稠粥背請。前文中三。初至啟
尊巳來明施粥緣。二爾時世尊下聞聽食粥。遂受三
種藥粥。一是時藥。謂胡麻乳。二七日藥。謂蘇油。三盡
形受藥。謂薑椒畢鉢。佛歎食粥。五利如文。祇有十利。
如偈言。持戒清淨人所奉等。三時阿那巳下諸居士
等。慶得脩福。第二背請。起過中文三。一舉。二請以為
犯緣。文二。初受前請。謂是所背。二時阿那巳下送稠
粥。復受後請。第二諸比丘先受下正明食稠粥犯。三
[005-0653b]
少信大臣下呵責。於中文三。初至莫怪發覺所由。二
少信嫌之巳下呵以白佛。讚歎說法。別合悟道。三以
此因緣下呵責。立制文言。若書不合不得食。若食如
法治者。若先無請。及不更食。全自無犯。今言如法治
者或先受請。即犯背請。或後更食。但成足緣。名種未
揩。欲以一文。結前背足。但言如治。問受他請巳。請旦
自食稠粥粥。或中時不去。白食巳食。或食僧食等。犯
背請不。答應赴不赴但犯。非小不犯背請。以盡非是
請。故不名受。後背前惱。微小罪故。五分云。若食僧食
私食不犯。第二食五。正背中文三。一是犯緣謂前後。
二讚如上時諸比丘下。正彰背請。三爾時樂師巳下。
呵呵中反三如上。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展轉食。三除開緣不犯。四結
罪。時者巳下誦前第三。問戒本所以。不言衣巳竟等。
答除餘時者。是以此文中。先舉其犯。後除不犯。前長
衣等者。先除不犯。以取犯時。以其專不專不故。所以
語異。亦可此等三戒時。與施衣合故。對下解便所以
語異。


辨相中解第一可知。二從展轉下釋第二。從病者巳
下解第三。從若今日下釋第四結罪輕重。所以開病
者。病人苦惱。若不開所宜形命難立。又施主體知不
譏惱。故背無罪。非情所忻。十二月常開。不局時限。施
衣開者。有二義故。一為益比丘有待之形。假衣資養
施。則不受後須難得。恐無理求多生患。二者為利後
[005-0653c]
家。施主使衣食二施。獲得兩種。反報之福。為斯二益。
故聖開許。衣利既重。或長貪結故。以時開之罪。非一
切時故。文言一月五月。若復有餘施食及衣者。前言
一月五月。是時捉時望衣食。衣食是時家之餘□。單
時無開。要假施食及衣。故言若復有餘施食及衣。依
十律。若就時中。前家食請。作頭三句。一前家食請。後
家衣食請。德背無罪。二前家食請。後衣請取衣無犯。
還前家食。若取衣巳竟日不食。違信吉羅。三前家食
請。後亦食請。背之犯提。又若以前家衣食。作頭有三
句。一前衣食請。後亦依衣食請。背之犯提。又若以前
家衣食。作頭有三句。一前衣食請。後亦食衣請。聽背
無罪。以其後衣成可多。及脚好故。二前衣食請。後單
衣請如前。三前衣食請。後食唯請犯。依五分。第三戒
本言。若比丘數數食。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病時
依時施衣時。准此即似施衣一切時。開衣時者。一月
五月。單時無衣。亦開無背。此不同彼時。假衣食單時
不開。外亦無開。亦可同彼。細解至下別眾中釋。問別
食七中。開二餘不開者何。解言。作衣行道。船行大會。
彼以飲食難。得施主請食。比丘有益。復不惱施主。是
以須開。此中既有兩家。請食便豐。何容得因作衣等
四。開背取後。便生貪結惱前主。損而無益故。此不開
沙門施食。彼戒為欲少益。外道復無施主可惱。由是
聽許。此中若開背佛弟子。受沙門食者。損佛弟子。失
利深重。開成大損。是以須禁餘食法者。亦非對治。
[005-0654a]


次解第四文二。先教捨請不犯。二若比丘不捨前請
巳下正結背請。先釋前文。若得多請。自受一請。餘施
與人。無背請罪。要須實捨。即使前人。有得食之益。又
念施主。無徒設之惱。此理應爾。同五祇二律。作念而
捨方便開。通得防背罪。然前無實益。饌猶塵陳。五分。


阿難受長者食忘。先受請垂食。為憶言可攝食。我先
受請。長者恨言。云何受巳中悔。阿難馳往。白佛言。若
有是緣。應先心念。施作是念。我請分與某甲比丘。然
後可食。因此遂解。僧祇。六念四門解釋。一列數釋名
作。二念方法。三辨對治所防。四解妨難。


初門列名者。比丘當知日數。應施食知臈數。憶所受
持衣。別眾病不病。於此六法。繫心不忘。稱之為念。念
體無六。隨緣有別。於六生念。


第二門者。第一念彼文言。若人問今日幾不得逆。問
昨日是幾日。當一日二日。乃至十四日。及十五日。及
月大小。悉應知故。須月大日大小日。數心念口言之。
一說。第二念比丘清且。當作施食念。今日得食施某
甲。某甲於我不計我當食三說。第三念文言。日日自
憶。若干臈數者。念巳受戒。太歲所在。日月時節。夏臈
分多少一說。第四念文言。當憶受持三衣。及不受作
淨者。應念我三衣。受持長。則巳說未說淨旨念。當時
說淨一說。第五念不別眾食一說。第六念文言。若病
不病作法。應言有病念當療治。或若無病之時。冥念
依眾行道一說。
[005-0654b]


第三門辨對治者。謂正以作念法有對治。然念所為
有兩。一為生行。二為防𠎝。言生行者。念雖有六。義令
為二。第一念者。知月日大小。為識說戒時節。念遵脩
清淨行法。既識戒相。次須赴行。行要分二。初之三念。
明修自行。次下二念。成眾法行。自行復兩。二四兩念。
內外資緣節量之行。治義雖同。內異故。須分二念。第
三一念。若慢高在心。法水不住。正憶年臈。離高慢行。
眾法行中。初一揣食。不乖脩和合行。又表法食無隔。
次明榮進趣道之行。言防過者。對於五篇。准說可知。


第四門。所以第二念偏須三說餘五但一。解言。第二
念一防不作念吉。二防背請逸提。防二罪故。所以須
三。餘之五念。但防不作念吉。本不防根本之罪。𨷂此
一義。故但一說。問第四念何以不作念竟防不說淨
長。波逸提。解言。衣本別屬不得。即當說淨。是以不防。
食味是通。是以得防。若爾別眾食。亦是味通。作念竟
時。應防別眾之提。解若當聽者。致今乖破。為是不類。
上來作此。防二罪故。須三說者。謂依祇說。提吉合懺。
作念緣防。亦除提吉。故須三說。又解不爾。如第四念
作念。雖竟巳外。猶有根本。可使根本之外。別有不作
念罪。今第二念。正防根本。作念竟時。無別根本。何有
猶不作念。得提罪時。根本之外。別有不作念罪。如似
羯磨。正防離宿。若無法離宿。犯尼薩時。捨墮之外。無
別不作法罪。此亦同彼。又如六年說麤䨱藏處分說
淨等。二持犯者。類亦皆然。是第二防根本。無別不作
[005-0654c]
念罪。問但防根本。義容可爾。所以須三者。答防根本
故。根本提罪。巳起三悔。今防未非。故還須三。餘之五
念。正防不作念故。巳起之罪。一說責心。今防未非。故
還一說。若爾提寶掘地壞生同誦中。若不言者。是知
是是等。得吉羅者。豈非根本之外。別有不作法罪。答
不同。此約目背。故唯根本。無別失法之罪。捉寶等類。
並就教中人說。故使別有失法之罪。頗有作知淨語。
得目掘壞畜寶等。以不故知非類。既知三一。所以若
准祗時。不問有請無請。成須三說防提。以彼名為處
處食戒。豈可一日全無食處。但使標心定處背。皆有罪
故爾。若此律十誦。名背請戒。復存後釋。一三說者。若
也無請。此第二念。令不須如其有請。或不作念。或可
一說三說也。以對自起。或可互背前後二請故爾。所
以獨防根本者。以味通故。餘義如前。


自下正解背請結罪。旦如一日受十請。若食最後犯
一提八吉。以其初一是前。餘八是後。若背後九得九
羅。若食中間比說可知。伽論。若受前請。往至請家。坐
上未食。若更有後家送食。若食後家。犯背請罪。若先
食前食巳。即坐上更食後家食不犯。開文若請與非
請處。隨食不犯。或食巳更得食者。受前家食巳。更受
後家食。或容犯足不犯背請。或一處前食後食者。謂
一施主并設五正食。雖有二施主。一故亦無背罪。或
容犯足。


○別眾食戒第三十三
[005-0655a]


制不聽別眾食者。有二義。一慈愍白衣家故。然揣食
有限事。難普周人。劣易供多。則傾竭生總損重利淺。
故所以制。二為攝難調人故。恐目結別眾羯磨。以總
眾僧。為斯二義。故制不聽。同情別食。


次第二釋名義并解。與別眾羯磨。并同異相。言別眾
食者。能別之人。食處成眾。以眾別他。不共同味處得
罪。故曰別眾食。所別之處。豈可無眾。然下律文。別眾
食者。謂四人若過。故知就能受名。以所別中。一人亦
犯。若就所名眾者。濫別犯故。五分。若於眾中。別請四
人巳上。是名別請眾食。尼如是。若始受別請眾食。既
往而分受異請。不復成眾不犯。言其破僧。約就所者。
以彼三人不犯故爾。


次辨同異。有七不同。一諍名不同。所以別眾食中。不
言別僧。破羯磨僧中。不言破。答人雖有四。不秉法故。
但言別眾破僧。彼此並有四人。俱秉眾法。故與僧名。
若互□名者。此彼各濫。若此名僧。謂待康法。若彼名
眾。謂不秉法犯。是以伽論。此眾四人。作羯磨時。所別
之處。乃至百千。但不秉法。皆名別眾。不名破僧。故知
不秉法者。伹得名眾。即是僧名是局。眾名是通。若爾
僧伽西音。此方名眾。何得西音即局。漢名是通。故知
不爾。今解僧之與眾。梵漢之別名。彼此互彰。斯皆無
妨。此舉名。彼從梵本。細解如破僧。違諫中說。


二能
別不同。別食能別。要四人巳上。是犯位。三人不犯。文
言但請三人故。所以爾者。四人巳下。上有其兩過。一
[005-0655b]
揣食有限事難。普周人少易供。多則叵濟。恐惱施主
故制四犯。二來四人巳上。同情別食。恐合計興謀破
僧事起。為遮此二。是以制犯。三人巳下。無上二損。故
聽無過。法食無限。理宜詳遵。多則轉妙。故能別處。不
限人之多少。但使作法。皆應盡集。別則成犯。


三所
別不同。多論。食難得處。所別四人巳上。開使不犯。以
食無倍供故。若別三人巳下犯。以容兼濟故。若食易
所別之處。莫問多少能迷犯別。若依此律。村落既小。
食復難得。彼此限局。各不相通。所別之處。不問多少。
悉開不犯。法則不爾。所別之處。始於一人。乃至百千。
斯皆是犯。以法食無限。理宜詳遵。唯多為妙。為是成
犯。


第四得罪不同。又復食中。別若食若不食。或食
正非正。能別之處。一品提罪。法中不問多少。但不秉
法。能唯犯吉。設秉對手。亦但吉羅。四人巳上。秉正眾
法。方妨破蘭。為以食是事資。即惱情重故。一切犯提。
法就正非正別。所以階降。又復此二。能所各定不定。
可以思知。


五約時不同。如別眾食。時中成別。故立
具緣。言須在時中。法則不爾。謂取秉法。以辨時故。下
文言。同一界內。作羯磨時。有不來者。


六就處不同。
食中當時。以無即秉法故。自然作法二處。俱成法中
能別。三人巳上亦同。於食四人巳上。其唯作法。但除
結界。


七開緣有異。食開僧次。以是人不定故。表無
同情。又兼益施主。故須僧次。但食資食。方成益。故無
與欲。設若與欲。猶望僧無福。既無僧次。不免同情。故
[005-0655c]
無欲開。法食無限。多則轉妙。何有難濟。開僧次法。若
當差往。不免乖別。理須盡集。故無僧次。如七百結集
中。簡眾取欲。亦非僧次也。法食理資遙心。表和此彼
和。此彼獲益。故開與欲。


次解具緣通緣如上。別緣有七。一有施主。二別請別
乞。三五正食體清淨在時中。四食處成眾。五知界內
不盡集。六無因緣。七食便犯。


先釋初緣。所以須有施主者。甄去四方僧食。無別眾
罪故爾。多論。若遮護僧食犯。盜僧祇罪故。報恩經。知
事人與容惜食。九十億劫。生屎尿之中。其形似人多
手足。若現前僧。各自出食。共一處食。雖別他。不與不
犯。別眾以各自食巳食故。言施主者。論釋不同。善見
一解。要是俗人。作施主。有別眾罪。以其在家白衣儲
畜食。具容有別請。受心供養。恐人多難濟。損惱施主。
為是聖制。不聽別眾。是以律言。慈愍白衣家故。出家
之士。少欲自居。乞食濟巳。何有別請作施主之義。明
知出家施主不犯。故論言。沙門施食不犯者。或同法
沙門。或外道沙門。若依多論。道俗施主。皆犯別眾。故
論言。一比丘出食。三人無食。共一處食。餘三人犯提。
食主無犯。以自食食。無所惱損故。又此律言。沙門施
食者。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及從外道出家者。
是故知內道。沙門亦是犯限。前言慈愍白衣者。且就
俗說。


次第二緣。雖有施主。若僧次請者。情無簡別。本自無
[005-0656a]
過。是故須明別請。別乞但僧次。請有二真。言僧次請
者可知。或復若言次第。上坐若干人。亦是僧次所攝。
以人不定故。如五分說。上頭無人。即是上坐。故知不
定。別請亦兩。一若標名。以請故宜別請。二以法取人。
亦是別請。如或言禪師十人。即不攝法師。律師即有
甄簡之異。明非僧次。故律。鹿子母白佛。及別請五百
羅漢。明日食。佛嘿然受請。阿難明日與佛請食分。庶
子母先喚阿難。入舍巳閇門。往日時到五百時。人各
以神力。乃至坐上出者。然後行食。阿難先自食巳。方
送佛食分。到巳授食。阿難白佛言。今日庶子母。別請
五百羅漢食。佛知故問。僧中請一比丘不。答曰無。佛
言庶子母。別請五百羅漢食。佛知故問。僧中請一比
丘一。答曰無。佛言庶子母。無智不善不僧中。請一人。
佛語阿難。若僧中請一人者。因是後身大功德。得大
果報。得大利益。佛語阿難。若僧中請一人。得大福德
勝。別請五百羅漢。其福甚少。准斯文說。故知以法請
人。明非僧次。假雖別請。若界內有僧次者。亦是不犯。
故多論云。若大界內。有檀越。別請四人與食。不請界
內僧。不送一分食。與雖界外僧次來。猶犯別眾。要請
界內僧次一人。或送一分食不犯。若去寺道遠。不得
送此一分食者。應即取此一分食。次第行食。即是僧
次。食亦表無過。既言要須界內僧次。是中別請。僧次
相對。四句料簡。或前僧次。後當處遮。約即成別請。或
前後俱別。此二犯提。或前別請。當處無遮。後成僧次。
[005-0656b]
或復前後俱是僧次。此二無犯。若比丘於其食處。有
餘比丘。教化勿遮。若不能不遮。應教施主。次第唱臈。
而入乃至一人。入巳餘者。縱遮皆無別過。若長時請
食。於初月唱巳。乃至九十日供養。皆不須唱。若初日
不唱。須日日唱。方無別罪。若聚落中。先無僧寺有施
主。別請四人與食。應打揵推。表無情乖。不問男裏。比
丘有無。一切無過也。言別乞者。或四人一時乞。或令
別乞。各不相知。而同一主。但使食處眾滿。而共食者
犯別眾。故律文言。調達別將四人。通巳為五。家家乞
食。佛即呵制。為二事利故。多論云。若四人各自乞食。
於一處食。亦無別罪。若唯見論四句中。初及第四。是
犯可爾。第二句各去一時受食。各處食犯。以受食一
時故。此義稍難。豈可受食時犯。不約咽業故。此兩筒
四句。義不須論。


次第三緣。若非正食無有充軀。長道之義故。須五正
食。是以文言。食者飯赴等。問正食犯者者。法別眾中。
亦可眾法方犯別眾。答法中無僧。即對手等。法豈可
無僧。不成眾時。唯食非正。故非類也。若食不淨不合。
與諸比丘同味。不犯別眾。須言清淨。若爾非法羯磨。
不合同遵。應不犯別眾。答非法詳聚。容可飜非為。如
故制有別眾。食巳不淨。設往不能迴令作淨。往而無
益。是以不犯故。如文言非法別眾。若爾何故觸惱戒
不。與欲戒開中。若非法羯磨。喚來不來及否。與欲不
犯。答彼是事非。如破僧損減等。故所以開。此言非法。
[005-0656c]
謂是七非。故亦有別也。食雖是淨。若在非時。亦無同
味。假別無𠎝。故在時中也。食雖五正。若食處非眾。亦
自無罪。故須第四緣。食處成眾。謂同類好比丘。四人
巳上。一時受食。有異計義。方犯別眾。故多論云。三比
丘一尼。三比丘一沙彌。三比丘一柱心。三比丘一滅
擯。三在地一在空。三界內一在界外。尼等狂擯。不落
僧數。在空界外。復是異界。不相足數。並悉不犯。又善
見云。若四人中一人。覆鉢不食。亦不成犯。是故要須。
是同類好比丘。同界內一處食。方是食處成眾。簡上
異類。一人䨱鉢等。是中多論四句。一食主。一盡集。一
處食。大善無過。二食一處異。彼此雖別。以食味同故。
亦是不犯。若界內。更有餘人。二眾俱犯。三食別處一。
如僧盡集一處。未食僧食。有一施主。就坐上次第別
請。四比丘與食。此四比丘犯別。以有僧食可食。不落
大落。大眾開緣。四食別處別彼。此二眾。若不互請一
人。及送一分食。此彼俱犯。食雖成眾。若界內集。亦自
無罪。故須第五。界內不盡集。多論界有二種。謂自然
復二。謂蘭若拘盧舍。聚落自然。方七十三少半。此等
自然。及布薩。界內若別。一人不盡集。作有比丘想犯。
提疑心輕。無想不犯。若別狂擯。及以沙彌。不集無罪。


第六第七至文中解。𨷂緣比說。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別眾食。三除開緣。四結犯下。
言餘時者。誦前第三。不屬第四。


釋開緣中。六門分別。一定開緣及釋名。二長短。三共
[005-0657a]
別。四寬狹。五相攝強弱。六對餘同異。


先解初門釋名對文說。言定緣者。此開緣中。病及下
四。此還為五作衣施。此二義含作衣時者。謂一月五
月。為作衣故。求食作衣。事恐難成。佛開別請眾食。言
衣時者。一月五月。福饒時故。即得別食。施衣者。汎爾
施食。并施食者。亦聽別眾。即可為三。謂作衣一直衣
時。二施衣時。三通及前五。八種開緣。問所以知者。答
五分數數食戒。第一隨開除病故文。若比丘數數食。
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謂病時。第二時世尊。聽諸比
丘受迦絺衣。不犯五事。諸比丘念。為是衣時不犯。數
數食衣竟。亦不犯取。白佛佛言。衣時不犯。過衣時犯
若比丘數數食。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謂病時衣時。
第三有諸白衣。知比丘不得數食。念言。我當方便。為
諸比丘。作衣來受。并得供養。即便作衣往請比丘。比
丘言我不得食。伹與我衣。白衣言。若食我食。乃當與
比丘。念言佛聽我以施衣故。數數食者。可不乏衣。白
佛佛言。聽為施衣數數食。應如是說。若比丘數數食。
除因緣者。病時衣時。次至別眾食戒。牒制隨開中。第
一除病。次言衣時施時。如數數戒說。次作衣等。開未
下。滿足戒本。言因緣者。病時。衣時。施衣時。作衣時。行
路時。船上行時。大會時。沙門施食時。具列此八。今此
律中。總言施衣時。下廣解中。施衣時者。一月五月。及
餘所施食。及衣類。彼五分亦可為八。


二長短者。分二病及施衣道行等四合有六。開病及
[005-0657b]
道行等五。以前緣為時。緣既無准。豈得定時。婉十二
月有。則便開施衣一種。雖情所貪。以衣利重故。一益
施主。得二反報。亦利比丘施時不受。後須難得。恐無
理求索。妨癈脩道。隨施聽受故。亦時長衣一間。受利
時定故。限一月五月。不問有衣無衣。雖別不犯作衣
時。一亦唯一月五月。故律文自恐巳迦提。月中作衣。
恐比丘不得食。疲苦故請比丘。佛言聽受文中。不言
及餘時。作衣故不通。問直就時中。自得別眾。何須言
作衣耶。一解文言。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故言作衣。
又可是作衣。月中此舉受衣時。無竟本計長時故。極
至一月五月受時。最少下至作一繼衣。亦是時富饒。
故曰乃至一繼。


第三共別者。施衣大眾沙門。此三共有施衣。沙門以
據前境。又復相假。為大眾故。此三開但有必共。餘五
不定。非無共義。


四寬狹者。以斯八開。對於僧次。僧次緣寬。益自他故。
又福利施主故。餘但開緣。無僧田益。故所以狹。八自
相望前三共。緣不辨益。及自他以共有故。餘五俱狹。
但能自益。不能潤他。故下文言。無緣者。白出以餘有
緣不益我故。


五相攝強弱。若在施衣大眾沙門。此三開中。假有餘
開。但大眾等。三緣中攝。以其不以餘緣故開。以無餘
緣亦不犯故。餘五相望。縱令離緣人食。各自緣攝。或
同可知。
[005-0657c]


六同異者。七八局。此水陸兩行通。於洗浴有同不同。
衣時等三。通在德衣利戒。病緣少寬。然有差別。隨前
所說。次對戒本。唋釋開意。病人苦惱。若不開者。無以
存濟。又無異計惱僧之義。是以開許。作衣久延。恐癈
正業。故施衣者。益及道俗故。真言衣時。一月五月。是
受利時故。道行船行。此二多對。又復食難求故。大眾
集者。眾多難濟。故所以開。沙門施食者。為少益外道
故。問如外道請等無意。如何乃言。為益外道。聽別請
食益。此文不了。如五分瓶沙王第。名曰迦留。事一種
道。而年年普誦。九十六種沙門。作一大會。釋子不受。
別請眾食。而力不能廣及眾僧。以是𨷂無佛道沙門。
愁憂不樂。念言云何致沙門釋子。唯當委王。然後可
果。便以皇皇以第意白佛。佛因遂開。沙門會時。受別
請眾食。此以准餘。並是不盡故。言但請三人。明有所
別。又有人言請者。作別請之心受者。作別之意。四人
食犯。不假所別者。深違經論。上來病等。五个別緣。伹
能自益。不能潤他。若及他者。令三人不犯。所以無緣
者白出。若爾者。何故見論。病人足四一切不犯。解。彼
言病人。不謂癡狂等。病以足四。一切無過。此中病者。
輕故自益。不能及他。彼論。五種足四不犯。一不請。二
乞食。三沙彌。四鉢盂。五病人。故知彼病不同此輕。


下辨相中。前二可知。病者巳下。釋第三開緣。餘如前。
大眾集者。五分。諸佛常法。歲二大會。春未月夏未月。
諸方問訊。以眾多故。次請甚踈。乞求難得。比丘念言。
[005-0658a]
若佛聽我等。大會時。受別請眾食者。不致此苦。白佛
遂開。但大眾集者。解有二義。一大眾者。謂八人巳上。
名為大眾。食無信供。又是難得開使不犯。七人巳下
名為小眾。食雖難得。容有兼濟。故亦不開。是以律文。
將開大眾集時不犯。反解小眾是犯。故言食足四人
長。一人為患。以不開故。由此一人。令他四人得罪。名
之為患。又更一解大眾者。四人巳上。名為大眾。故下
尼律。不白大眾。令知廣解。文言大眾者。謂四人若過。
以斯文證。故知四人巳上。名為大眾。又復此文。大眾
集時者。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此是兩家聚落。東家
限與四人食。西家限與一人。彼此二家。施心限局。各
不相融。餘處乞食。復是難得。若不開者。西家一人。與
東家四人作患。由是患故。開使不犯。此謂舉患。以開
不患。如是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者。伹使食難得。悉
開不犯。是名大眾集時。


次解第四結罪文二。初先教比丘食之方軌。二若比
丘下違而結犯。前文四句。初四一對初句無緣。聽白
出。第四有緣聽白入。中二。一對人少隨意食。人多分
眾食。初四白入出者。謂有緣無緣。雜釋疑白入出。初
句無緣。須白出者。彰餘非僧次。伹是有緣故。食不能
益我。故須白而出。外人無緣不得入。此遣眾外疑故
爾。第四句有緣。須白入者。為顯我非僧次。但是有緣
故。食不能益他。若其無緣者。須出去此除眾內疑。此
二白入出者。謂對餘五說。不論三共緣白入出也。中
[005-0658b]
二句者。初句眾少隨意食。次句分二眾食。此兩純無
緣無疑可釋故。不須白入出。但使眾不成。故聽隨意。
不明純有緣者。謂三共緣及餘五。有共義等。此亦不
須白。第二違教結罪。一結別眾提。問別眾食何。不計
境多少。而言咽咽從業者何。答佛本制意。為慈愍白
衣。恐惱眾僧。制不聽別。不是專為損。於所別何須。偏
約所別。隨境結罪。又假眾方犯。貪心故食。但隨業得
罪。問所以但結緣不白不結無緣□不白耶。一解得
食不得食別故爾。亦可文略。


○取歸婦價客道粮過三鉢戒三十四


然歸婦價客。捨巳塗粮。施諸比丘。理宜將護。依限而
取。今乃過取三鉢。令食磬竭。長貪違教。損惱不輕故
以制。


別緣具五。一歸婦食價客道粮。二知是。三無因緣。除
有病緣不犯。四取過三鉢。多論。若上鉢。取一鉢無罪。
取二鉢犯。中鉢取二不犯。三則便犯。下鉢取三不犯。
四鉢方犯。文言過三鉢者。謂就下鉢為言。若一人取
一鉢。前三人不犯。以不過限故。後一人犯。以前三語
莫持來。而故往取。過在後人。又復過三。是以後犯。五
出門便犯。就緣二人二。初取歸婦食。起有漏過。伽若
乖此名瞎眼。十名睞眼。如五分不復須汝瞎女。祇中
此女端正。恐王強取。我當為作不吉之名。王果欲取。
以名不吉。遂適餘人。二波羅捺下取價客食犯。


滿足戒本三句。一犯人。二至白衣巳下開受分齊食
[005-0658c]
之方軌。文三。初施塗粮。二若比丘下教受分齊。所以
開齊三者。為令施主。獲反報之福。亦令比丘資長道。
三還僧伽灆下教食方法。第三若比丘無病巳下正
明過取違教。結犯反上。第二開受等文。此出門犯。不
分小罪。文不了故。所以別眾八緣。但開病者。病人苦
惱。若不開者。無以齊命。又施主體知。不生譏惱故。所
以開餘緣。若開或有損惱。既出門犯。何假殘法。


辨相具解第一可。第二白衣巳下。乃至三鉢來。正釋
第二教受分齊食之法□。於中文三。一解白衣家與
食。二病者戒本文略不解。今此解前除病。三若比丘
下。合解開受方法。食之儀軌文中食。及持來告知等。
文四可知。第三若比丘下解戒本。第三結犯輕重四
文一。提三吉。五分過受。及不分比丘食。俱犯提罪。祗
中亦爾。又言若女及僧客。去後不犯。


○足食戒第三十五


凡食以充軀為用。過則長貪。少復不足。事須節量。但
四大身力。報有強弱。致聖將補。有四種之差。始於一
揣。終至作餘食法。咸是節量。隨根之法。令第四人。不
作殘法。再食五正。長貪妨道。違教𠎝深。故所以制。


別緣具五。一是足食。二足食想。三捨威儀。四無因緣。
除有病。及作殘法。因緣不犯。五更食隨咽犯提。


緣中有二。初至得便食之下明不作餘法起過。第二
呵責。前文復二。初至法食。開作餘法。二舍衛巳下不
作起犯。初文有四。為上行人說。一食法。二時諸病比
[005-0659a]
丘雖得巳下病人苦惱。開聽午前數食無罪。三時諸
病比丘若得巳下病人殘食。體是可惡。不須更作餘
法。聽食無罪。四聽食巳下正明非病人殘。是其淨食。
作餘法而食。初文有三。一說一食法。二時比丘聞巳
下說一坐上飽滿了前一食之制。三諸比丘下了前
第飽滿之教。初說言一食法者。謂對上行。說一食法。
嘆譽一食法者。嘆一食功能。省緣知足。亦可嘆彼能
行。依此聖教。成知足行。第二文四。一依前聖教。服不
當法。致身損瘦。二時世尊下慈悲撿問。三阿難巳下
具以啟和。四佛告巳下了前一食。故曰於一坐上食
飽滿。第三文四。一雖依飽滿。通正非正。故猶損瘦。下
問等可知。即是了前飽滿。故曰於五種食。一一令飽
滿。


第二開病文四。如第三亦四。第四開作餘法。因制一
食故。棄餘聖者。為益施主。比丘無損。故開殘法。於中
文兩。初僧食作殘法。二復有長老下因乞食餘。謂檀
越衣。作殘食法。此二文中各四可知。昔解凡作餘食
法。應先淨人邊。手受食巳。對未足食。比丘作之列。祇
要具五法方成。謂五不離。如彼文說。有五非法。不名
作殘食法。一離處比丘行時。與敢住坐臥說殘法。是
不名作殘法。餘三威儀。亦多論。若比丘行洗口時。有
檀越與五種食。比丘應食應行受殘食法。不應住坐
臥。若住坐臥。當知壞威儀不名受。若以此為受食者
提。二離食不與。噉作殘法□便說與。是名不如法。三
[005-0659b]
離境界者。放地作殘法非手中。不名作殘法。四離申
手。申手外作殘非。申手內不名殘法。五離說口。不作
是言。我手中鉢中食我一切。不須是殘食。是不名殘
食。法中先辨非法。欲使識非有五。如法作殘注。謂反
上離以為五一不離處。謂此處受食。還此處受食。還
此處作法與。二不離食。謂少許食食之。三不離境界。
謂自手捉食與他。四不離申手。謂申手內作成。五不
離說。謂語言大德。我巳足食。巳知是者。是彼人食巳
復言。我巳食手中鉢中一切。不須作殘法。成上來法
者。但是儀式。然猶未具。若准此律。要具四如。方成殘
法。一人如法。人有其兩。一能作人有三。謂是比丘除
餘眾。又五處足。又身無病。反此名非名非法。二所對
人。謂是比丘非餘眾。又未成五處足。故文言足食巳。
為作餘法。不成吉羅。此等五者。是人如法。二時如法。
謂豐非儉。儉開無足故。又是時中除非時非時不令
更食。令前得罪。自巳𠎝有故。三食如法。一謂時食前
二五是除奢耶尼。苦酢辛鹹等。二是新食除病人殘。
三是清淨食非殘。觸見聞疑等。多論。殘宿惡捉不淨
潔。不名受殘食法。四威儀如法。又有二義。一能對威
儀。一須併手受。二顯露。謂不好䨱。好不成故。三自手
捉。非遣淨人及置地。四由手內五說。謂言我巳足食。
巳長老看是知我。是作餘食法。若反上說不成。能對
威儀。二所對具六。一不離處食。三不離境界。謂自手
捉。四不離申手。謂須申手內。五不離說。謂須言我。止
[005-0659c]
汝取食之。六還本食主。謂非盡持去。具是等法。名成
餘法。若一一互𨷂。或得失法。不免提罪。或但失法。無
根本之𠎝。唯說可知。所以足及勸足。有餘食法。開餘
之十二戒。不開餘食法何。答此之二戒。曾前成足。貪
心更食。須作殘法。息彼貪情。是其對治。藥病相當。此
二有開。自餘十二。謂讚嘆二食。背請別眾。過三鉢索
美藥。請非時殘宿。不受飲酒飲虫水。前之七戒。除過
三鉢。餘之六戒。未曾成足。一往即犯。非彼對治。故不
須開。非時等五。亦未成足。又是非時等過。體不清淨。
若開餘法。令前得罪。巳自招殃。非對故無取。過三鉢
出門即犯。餘法非治。別眾八緣。所以開病。餘亦無者。
別眾食中。未曾成足故。以七緣開之。使充軀進業。此
或曾前巳足。堪得一日。資身長道。若以七緣等開。令
更轉增貪心。非對治故。


次第二起過。文言不知足食不足食者。不知何是正
食成足。何者非正食不成足。亦復不知具幾因緣。作
餘食法成。𨷂幾不成。故言不知餘不餘。


戒本三句。一人。二正明曾前成足。三不作餘食法下
違開結犯。第二句食竟者。謂食私巳食僧食。五處成
足。或時受請者。謂食檀一越食五處戒足。此二足竟。
皆須除法。若不作犯提。非謂作餘食法。開無背請。


下辨相中文二。初至波逸提。略解戒本三句犯相。二
尊者憂彼下廣解戒本三句成犯之相。下文比丘知
行時。豈可不是解第一。若比丘句。故廣釋三。略中初
[005-0660a]
句可知。食者巳下解第二句。足食巳捨威儀下釋第
三。就釋第二。但解食竟。即是同釋受請。於食竟中。文
三。一食者解食字。二於五種食中巳下釋竟字。三有
五種足巳下辨成足之緣。食五者。見論謂。粳米穄米
粟麥等作粥。初出釜時。盡不能合者。飯所攝。日[暻-京+恭]合
燥。名為乾飯。若豆作乾[麩-夫+少]。非正食収。餘粟等[麩-夫+少]。是正
食攝。魚之與肉將作粥。若相現如芥子大。名為正食。
以容命得故。不同米粥。要書不合。此五資強。名五正
食。次解竟者。於五種食中。若食一一合飽足。飽足有
兩。一飽足。足謂自恣足。二境界足。若前境食。多堪得
足。我一日充軀。雖食一口。捨威儀竟。亦名飽足。故觸
總開文。若不作餘食法。不起不犯。故知境多。亦是其
足。次解足緣有五。一知是飯者。善知五正食犯足。非
正食不犯足。二如持來者。一解知彼持來。若多成足。
少不成足。故曰知持來。又解謂他將來時。自心了知。
飯作飯想。名知持來。三知遮者。五正食聖教所制。一
日不得。二時飽食。故曰知遮即知前坐食。多堪飽障。
於日中少食不彰。故曰知遮。祇中八遮自恣足。一義
可得同此。餘不須護。𨷂而不論。四知威儀者。行住坐
臥等。五知捨威儀者。制行至住等。故曰捨威儀。亦言
足者。具向五處。即成足緣。遂遮於後。


第三結犯。即是成犯緣。言足食巳。即上二緣足食。足
食想。二捨威儀。三不作餘法。四食之咽咽犯。五自下
廣釋。略相難知故。於中文二。初明五處足食成犯之
[005-0660b]
相。二從足食巳為他巳下正解作法成以不成輕重
之相。前又復二。初至亦如是正明五處足竟捨威儀。
巳食五正犯。二往𨷂尼食巳下先食五正。五處足巳。
食往闍尼。前文復二。初約行威儀廣辨其相。二餘三
略說。初文有一憂波請問。所以問者。以上略中。但言
知威儀知。捨威儀。未了其相。故寄行威儀。以問成足。
二佛告下總以酬答。有五處足食。所言處者。即上知
是飯等成足之所。稱之為處。三云何一句。重以徵問。
四憂波離下廣彰其相。五憂波離是為下結。就第四
廣中。約五正食。即可為五。初飯作頭有兩句。初食飯
五處成足竟。捨行威儀更食犯。還解上三。言比丘者
是人。次知行時下舉五處足。即第二食竟。次足食巳
下即解結罪成犯緣。一句既爾。餘皆類然。二於一坐
上雜食。餘四五處足。巳捨威儀。更食犯下四食各爾。
即是五對十句。餘三威儀。亦各有十。即四十句。以彰
犯相。其理亦足。然有人釋。舉飯作須有十六句。單食飯
一。以餘四食。一一和飯作四句。又以餘四。二二來和
為六。二二來和為三。以四辨和為一。下以佉闍尼和為一。
合十六句。餘四各爾。合成八十。餘三威儀。亦各八十。合三
百二十句。容可如此。今且依初說。二佉闍尼。以彰犯
中。九佉闍尼細未磨。謂麵等是。十云。磨稻大麥等。所
以須明者。此佉闍尼未食五。正不成足。隨意食無罪。
若曾食五正成足。捨威儀巳。更欲食者。亦是犯位。油
蜜等。與時食雜故。須作餘法。若獨食者。是非時藥。故
[005-0660c]
隨無過。所以知者。如檀行十事中和。問言云何和。答
謂足食巳捨威儀。以蘇蜜油生蘇石。蜜和酪一處得。
食不離波。多言不得。問言何處制。答舍衛國。不作餘
食法中。制波指此文。故知此中。須作餘法。是雜時故。
若此非雜。如何制波。而有人言此油蜜等。若加口法。
得七日服。若無口法直爾服者。但得時服。是以此文
不作餘法提者此義非。若此非雜。所以和指同。於此
第二輕重文二。初至吉羅作法成不。二足足食食想
下。境想重輕。前中八句。對別有四。初二愚闍相對。次
二恭慢。次二道俗。次二慳貪相對。若成不成分。但可
為二。第六在淨人。前對大比丘。作餘食法。成而有罪。
以不應對俗。故得小罪。餘七不成有罪。以失法故吉。
不成故提。下境想四句。就正食。上作二句。心境相當。
情過故提。第二句且起食時。實是稠粥而心疑。於中
食上。更食小罪。以心輕故。所以無第三。足食非足想
者。一解情迷無罪故。即下開文。食作非食不犯。又可
亦有轉想。如前心作正食想。臨食時。轉作非食想吉
羅。略故不彰。第三句實是。薄粥非正食。逕時稠故。作
正食想。於中食上。更犯食。以罪從心生。故犯小罪。實
非正食。故不犯提。第四句於非食。生疑為異。多論。尼
足食犯小罪。與比丘異。所以爾者。以無餘食法開。故
所以輕。此文亦輕。五分。不作殘食法口口提。尼亦如
是觀足戒。亦云尼亦如是。問尼既同犯。所以吉羅。答
以離合不同。故結小罪。以彰別義。不犯中。食作非食
[005-0661a]
想。如旦食稠粥。決作薄粥想中。食上不受。作餘食法
不犯。開前足食。想疑二句無犯。非食不作餘食法者。
開非足食足食想二句。亦可食作非食想者。如旦食
稠粥。決作出釜時薄粥想。或可□中。飢不堪耐。謂前
不足故。言不受者。明一向不食故。作餘食法者。作餘
法故。非食不作餘法者。謂前食薄粥故。自手取作餘
食法。開前第五。使淨人持食句。若置地作餘法。此脫
不字。反前置地者。二人風病。不得捉食。故聽置地。作
餘法。即是開前置地。彼無病故。是以不成作餘法。乃
至手乃處。總開不離境界等五。具故成就。總反七不
成。若與他反前第三。自捉他與巳。反前第八盡持去
一一別開中。但略反四。餘四句無。


○勸足食戒第三十六


制意有三。一不聽勸意。二解同犯意。三釋合離意。所
以不聽。勸他足者。出家之人。理須益物。迎相匠導。勸
脩眾善。今乃惡心勸彼。令他得罪。巳自招𠎝。人我俱
損。理所不應。故所以制。次同犯意者。問食有數戒。所
以此戒勸同犯者。答良由此戒有餘食法開。容可不
犯。今不犯今不作法。惡心勸他。令他喜為。又復情俠
隱沒。其事同彼。不周䨱相令犯。欺內過重。所以同犯。
餘無開緣人不喜為。故所以輕。如尼無餘法。勸人則
輕。故此亦爾。若爾勸人不受。亦有受法。開緣人之喜
為。勸應同犯。何故得輕。答勸足容不犯。是故即同犯。
以違制及開故不受。無不犯故。勸不同犯。若爾受法。
[005-0661b]
豈非是開緣。答若受非不受。自有是勸而不犯。勸故
使不類。若爾漏心衣食。亦是無不犯。何以同犯。答彼
就言中。謗佛擊㓨必受。是以同伹同犯之義。流類大
多趣約一義。不須互決。次離合意。同所以足及勸足。
離為二者。多義差珠。一起業不同。謂足食貪心起。勸
足瞋心生。二業具有異。足食口止共身犯。勸足口止
作業假他身。三開緣別。足食病緣開。勸足則無。四食
不異。足食要食犯。勸足自身不食犯。有斯別狀。不得
合。


別緣具五。一他足食竟。二知食。三惡心勸彼。欲合他
犯。四不作餘法。五前人食犯。緣起文二。初至食之。勸
足起過。二從珍食巳下呵。


滿足戒本四句。一能勸犯人。二知。三明他食二種食。
成足巳意。四不作餘法巳下勸足結罪。以是因緣者。
結能勸者。意欲使他犯故。非餘者。謂非不犯。及供養
意等。


下釋中。一三別解。二四合釋文兩。第一舉八句輕重。
初句情重二俱。二俱犯提。下七並吉。以前人不犯故。
是以能輕。第二境想四句輕重。初重三輕。尼無餘法。
勸他義稀。人受不數。假令有者。何須重制。故犯吉羅。
下開中略。不反前與病人。餘句悉反。


○非時食戒第三十七


凡食無時節。數則致患。事須限約。軌剋合定。是以始
從平旦寅。終至日午順應法。名之為時。過則非宜。長
[005-0661c]
貪妨道。招世機過。事不應法。廣生罪累。名為非時。故
所以制。多有四義。一始從日出。乃至日中其時轉盛。
名之為時。聽食無過。從中後乃至後夜分。其時滅沒。
故曰非時。二從旦至中。是作食時節。乞不生惱。是名
為時。從中至後夜分。俗人醼會遊戲。入村乞食。多所
觸惱。故名非時。三從旦至中。俗人種種事務。婬惱不
發。乞不生謗。故名為時。從中巳後。事務休息。婬戲言
□。入村乞食。或被誹謗。受諸惱辱。故名非時。四從旦
至中。是食乞時。為濟身脩道。事順應法。故名為時。從
中巳後。宜應脩道。端坐經禪。非是行來。乞食時節。故
名非時。又依毗羅王昧經。旦天食時。中法食時。午後
畜食時。夜鬼食時。出家之人。同於天法二食。名之為
時。過午巳去。非上二食。時節。名為非時。故曰非時食
戒。十律。過日中至地了是。


別緣有四。一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食便。化緣中
䟦難陀。觀看伎樂。非時噉食。逼暮方還。迦留陀夷。夜
巡家乞。驚恐主人。以彰起過。


戒本四句。一人。二非時。三食。四結罪。


辨相具解。初句可知。總決釋下三句文二。初對時食
以解三。次非時過。非時下對餘三藥。以釋下三。此謂
約二受。以分故。亦可為三。一約時時以解非時。二次
兩藥失受。以解非時。三盡形巳下無病緣以解非時。
以病為時故。或可為四。謂約四藥即為四。文以下三。
此之三釋。並通殘宿。不受俱用。斯等三法消文。迷背
[005-0662a]
有理。今且存第二。分三為勝。一就時藥解三者。一解
非時。先反解時。却而順釋。二食者巳下辨第三食。謂
上二五是。三若比丘下解結罪。第二約失受。以解三
句者。謂八種將水。逕明相巳。失於二受。過開時分。即
是非時。七日亦爾。第三盡形壽藥。無過時故不得。約
失受解。直以無緣。名為非時。次境想五句。五分。想疑
俱提。開文□麥今皮不破漉汁飲之。五分。病人不及
食。腹中空悶。聽以塗身故不差。麵塗身猶故不差。蘇
和[麩-夫+少]塗又不差。以湯洗若不差。瓫盛肉汁。坐中如是
等。足以至曉。一切不得。過食唯中。見出還咽不犯者。
開非時中。咽咽不犯。


○殘宿食戒第三十八


凡飲食繁穢。近則長貪。合人不節。又體現交盡。義無
儲畜。故宜別處。理無共宿。是故聖制。


別緣有三。一是殘宿食。二知是殘。三食即犯。今日所
食。是昨日之餘。日殘逕夜。日宿五分。殘者巳受之食。
留之逕宿。十律。舉宿者。大比丘今日。手所受食。舉至
明日也。是中四句。一是殘是宿得一提。內宿惡觸二
吉。二殘而非宿。謂以此餘食。置界外不共宿。無內宿。
有餘二罪。三宿非殘。伹犯吉羅。四非殘非宿。謂清淨
食二知是殘宿食便犯。祇不待逕宿。但一日夜。有三
十須臾。伹中後停食。逕須臾即犯。故彼言停食食。


戒本三句。一人。二殘宿。三食結犯。


辨相。先總解初句。次合釋下兩。其文亦三。一時食成
[005-0662b]
殘以解下。二言宿食者巳下。至及肉解第二句。且列
二五。應有奢耶尼文略。次解結罪。次二藥失受。以釋
殘。三盡形藥。但結無緣罪。下境想四句。十云。道行食
難得。聽自持粮。與他博聽噉。祇淨洗鉢巳。不聽以手
及物。摩拭比丘食。當護淨手。若摩頂捉三衣。一切雜
物。泥洹僧等。更以水洗。十律。沙彌持不淨鉢與師。師
白佛。佛言。若無急事。不應使持鉢。若使持應從受。伽
論。若鉢缺食餘着器。極用意三洗。膩時用食。


○不犯不受食戒第三十九


所以制者。多論五義故制。一為斷盜竊因緣故。二為
作證明故。從非人受食。得成受不成受。不成證明。謂
在曠野無人之所。為是開聽。若在人中非畜無知。小
兒悉不成受。三為止誹謗故。四為成少欲知足故。五
為坐他信敬心故。為令外道得益故爾。


別緣具四。一是食。二不受。三知不受。四食即犯。


滿足戒本五句。一人。二明不受。三食體。四除水等五。
食而結罪。


辨相先總解。初句可知。二不受者巳下。解下四句文
三。一就時藥解下四句。上二別解。下兩合釋。別解中。
先不受文兩。初正解不受。二受者巳下反解。二五受
法。顯前不受。凡受食法。舉器離處。一切受意。成受不
爾。不成置地者開。次佉闍尼巳下。解第三食體。具列
三五食體。祇云。水濁者。須受性黃者飲無罪。雪雹亦
受。若無淨人聽食。五分。若水性醎不著。聽不受飲。次
[005-0662c]
若比丘巳下。合釋四五兩句。第二約下。二藥失受。以
彰不受。第三盡形下。結無緣罪。次境想四句。五分。為
人作食得甞。但不得咽。戒本云。若比丘不受。食著口
中除甞食揚枝水波逸提。


○索美食戒第四十


出家之士。特宜廉潔。今耽著美味。求索好食。長巳貪
結。惱亂施主。招世譏過。所以須制。


別緣具五。一是美食。二隨非親居士乞。三自為巳乞。
四無因緣。五食即便犯。


滿足戒本四句。一出四種美食。二若比丘出能犯人。
三如是美下無病。四自為巳索而結犯。


辨相中先解第二。能犯人食者巳下。却解初句。病者
巳下。反解第三句。若比丘下。正釋第四。結犯尼所以
吉者。尼是女弱。求索美食。女人所諱。為之義希故犯。
可呵此云吉羅。結方便罪。大僧大夫。身報力強。喜乞
美食。取資身之益。數故得重。


○與外道食戒第四十一


與外道食。有三種過。一異學情反。恒懷疎外。難與理
親。雖夏惠施。不荷其恩。反生譏謗。二耶見乖宗。非真
福田。今以施主之食。授與外道。損他施主。不得勝田。
獲反報之福。三躬自持食。授與外道。容生或倒。謂外
道是勝。比丘不如。以斯多過。故制不許。


別緣具六。一是出家外道。甄去在家。外道白衣犯輕
故爾。所以然者。出家名同。真偽難分。容生惑。故制得
[005-0663a]
重。在家白衣。道俗位別。不生人或。所以犯輕。二知是
出家外道。三非親理甄去。與父母外道。恩重故聽。四
是食甄去。衣犯小罪。食味大錯。是是與之義數故制。
以重衣本。別屬情著。難捨與希故輕。五自手與。除置
地遣人與不犯。以食味通。理無獨食。又不生惑倒。開
使不犯。六彼領受即犯。五分。持巳食分。一揣別著。使
自取不得。持僧食與。若乞兒㺃鳥等。應量巳多少。然
後減與不得。持分外與。就緣中。明與外道女食起過。
次與外道男犯。所以不呵者。以無情過。故𨷂無呵。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外道男女。三自手與食。四結
罪。


辨相具解可知。尼亦犯提。伹是犯同。緣異戒故。結方
便吉羅。


○先受請前食後食至他家戒四十二


三過故制。一凡俗里多務。為善事難。惙其家業。專崇
福會。巳許受請。行詣他家。脫若事差。惱處不輕。二既
有食處。宜息緣脩道。無事遊散。妨廢所習。三共眾受
請背□入聚落令他施主見僧不集。竟不設食。稽留
大眾。使不得飽滿。惱眾殊深。以斯過故。是以聖禁。


別緣具五。一先受受他請。二不屬授。三向白衣家。除
向僧伽藍。不犯故爾。四無因緣除病。作衣施衣等緣
不犯。五入門便犯。


戒本有三。一略結前食。二次明隨。隨有二種。初一牒
制隨結。謂制後食。次有四文。牒制隨開。一開囑授。大
[005-0663b]
有請處。巳有請故。又可大有餘事請喚。故聽囑授。次
開病。次開作衣。次開施衣。三滿足戒本五句。一正明
是比丘先受他請。二食前食後至他家。三不囑授。四
除開緣。五結犯。餘時者巳下。誦前第四。


辨相具釋。第一可知。前食者下解第二。餘比丘者下。
解第三囑授。要囑界內。同受請者。容有不見義。不同
非時。得展轉相。白病者巳下。釋第四開緣。一病。二作
衣。三衣時。與施衣合若衣時。一月五月。即是時開。除
此巳餘時。勸化等者。謂非時分施衣故開。巳如別眾
食戒說。即是互開。謂通前囑授故。若施主先自有心。
辨食施衣。請我者得輙去。若本無心。比丘先住其家。
勸化作食。并施衣者。以利多益重故。亦聽轉去。故曰
勸化等。若比丘不解。第五文二。初失囑分齊。一中還
失。二更詣餘家失。三更往庫藏處等。一庫藏。二聚落。
三邊房。邊房者。即界內邊。遠零尼之所。四往尼寺失。
五出本白衣家失。此是中前時促存。護眾僧故。隨白
處直去。更餘逕過。即失囑授。不同非時。入聚落時。長
僧無交惱。故作白巳。雖逕餘處不失。以波文無失故。
亦可同此也。二若比丘下。結犯眾多家。敷坐具者。謂
眾多家。共成一會。各敷坐待。僧隨至何家。皆是請處。
是故不犯。


○食家中有寶強安坐戒第四十三


凡在家俗人。婚會無時。久坐不去。妨彼耶心。遂[這-言+希]相
逼適厈。理非所宜。又復出家。離穢愛染之所。事須防
[005-0663c]
違。容自懷心。行水涉醜。故所以制。


別緣有四。一是食家。甄去斷婬欲家。及二俱受齊不
犯。十律。若斷婬欲。若俱受齊不犯。若互二句。去但不
受文□提。五分。若夫婦受八戒不犯。二夫婦常所居
屏處。三無第四人。四申手不及戶處。坐便犯。戒本三
句。一人。二食家有寶。三強坐結犯。十律。隨起隨坐。隨
爾所提。辨相易知。


○與俗女屏處坐戒四十四


制意同前。唯以無第三人。為異緣成犯。一是俗女。二
屏處。三無第三人。四申手不及戶處坐。戒本四句。一
人。二食家有寶。三屏處。四結犯。


○與俗女露坐戒第四十五


制意同前。四緣成犯。一是俗女。二是露處。三無第三
人。此是離見聞屏。而非重物。鄣故稱露。故與前戒。並
開第三人。四在申手內若申手外犯輕相去一尋巳
餘不犯。十律。相去一丈犯提丈五犯吉二丈不犯。又
此戒中緣起。戒本彰露。廣解稱屏。真是離見聞屏。相
對受名。亦即屏露合制。無寶立二。有寶立二。又此三
戒。前二露屏。第三雖見聞。對二不定。伹初戒攝。以此
三戒坐是屏故。


戒本四句。一人。二女。三露處。四結犯。


辨相具解。


○駈他出聚落戒第四十六


凡出家人。理懷實忠信自居。先許他食。而竟不與。惡
心駈出。時限巳過。使他一日不得食以充軀。惱處至
[005-0664a]
重。故所以制。六緣犯。一是大比丘。二先許。三不與食。
四無因緣。謂有舉擯命梵等難不犯故爾。五惡心駈
出。六相雖見聞。或彼去巳去故。


戒本三句。一人。二語餘下。及至與汝食。正明將至聚
落。許與彼食。三彼比丘竟不巳下。不與彼食。遣去結
罪。以此因緣者。謂是惱亂因緣。非餘者。非餘不犯等
緣。如無威儀等。辨相具解。


○過受四月藥請戒第四十七


然篤信居士。供辨美藥。延請僧眾。受心供養。施心有
限。宜應將護。稱施而受。令過受他藥。長貪惱物。敗善
增惡。損處不輕。故今聖制。


別緣具六。一是藥請。二施心限定。三知期限定。四過
限而受。五無因緣。六食咽咽犯。先解初緣藥請者。四
藥之中。過受三藥。俱犯提罪故。伽論。過受時食。亦犯
提罪。七日盡形。此律下文毉所教服藥。故知是犯。如
施一食過受上犯。豈況過四月受。寧不犯提。十律。過
四月巳後。索蘇等。七日藥。及終身中。椒畢鉢薑鹽等
犯提。若索毗醯勒等三吉羅。非時藥賤。又療患義微。
過受義希。故犯小罪。問施一食中。過受蘇油犯輕。此
受蘇油。何以便重。答彼據身外。塗足燃燈。既是外用。
過受義希。故彼犯輕。此施內過受義數。故得問提罪。
又見論。若檀越。四月與油。索蘇吉羅。故知索藥罪輕。
過受重。所以爾者。解□施主先為好心四月與藥。期
限巳滿。供養心息。過受致惱損敗處深。又復乘前供
[005-0664b]
養。人善過受。故過受重。若索藥者。以其居士。先無施
心。乞任彼與。損惱義微。又以施主先無心故。乞希故
輕。與衣不同。衣資義寬。與乞過受。二俱是數。故齊犯
尼薩。緣中彰索藥過者。藉此為緣。制過四月受藥之
罪。餘緣可知。


滿足戒本六句。一人。二藥請四月。三無病下教齊。四
明過四月受。五除開無罪。六過受結犯。


下辨相中。釋不次比解二可知。從病者巳下。先解第
五除開。從請者有四巳下。却解第三。應齊四月受之
方法。從彼比丘下。合解四六二句。過受結罪。就釋第
五開緣。言常請者。師可常來。以無定限。故開無過。言
盡形者。以二人形要故爾。解第三中文四。一者舉數。
二列四請之名。三云何巳下。別解四請。各舉釋結。四
是中巳下。斷簡四請。初三兩請。應四月受。二四兩請。
應隨施受。除開中。攝藥有分齊者分請是。俱無分齊
者。常請盡形是。


○觀軍陳戒第四十八


凡軍陣凶險。兵刃交競。實則傾敗俄爾。戲便令心獲
逸。招譏損道。𠎝深過極。交違慈愍。故不聽觀。多論三
義故。一為佛法尊重故。二為滅誹謗。三為滅諸惡。增
長善法。四緣故成犯。一是軍陳。二故往觀者。三無因
緣。謂被請及軍陳。後至水陸急難等不犯故。四往見
便犯。緣中六軍者。天子六軍。諸候大國三軍。征猶行
也。討猶愸也。
[005-0664c]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觀軍陣。三除開緣。四結犯。


下略不釋。除緣句。初句可知。二解所觀軍車幕七聚。
稱軍行列。相對名陣。於中文二。先解陣。次釋其軍。軍
中兩。初約本軍數。以列四軍。故曰一二四軍也。二次
第辨釋。即為四段。一軍中兩。初舉一軍。謂今一軍。祇
書寫力最大。四人從之。成一象軍馬力。次弱八人從
之。成一馬軍車軍。次弱十六人從。成一車軍。三十二
人帶伎。成一步軍。第二解其純義。以無雜故。下二軍
等中。純雜並有。而不解純義。以討軍數。一軍中純四。
二軍中純四。雜六合十也。三軍中。純四雜三合七。四
軍中。純四雜一合五。部合二十六軍。若比丘下。解第
三結。犯輕犯重。從道至道者。觀之方便。


○有緣至軍宿過三夜戒第四十九


制意同前。五緣成犯。一有因緣。至軍中宿。二曾逕二
宿。三第三宿。不離見聞處。四無因緣。謂二道斷命梵
等難不去無罪。五過三夜明相出犯。戒本三句。下釋
可知。


○有緣至軍二宿往觀軍陳合戰戒第五十


過不異前。既有因緣。聽至軍中。宜應坐住復。方便往
觀。過同於初。故所以制。


五緣成犯。一先至軍中宿。二軍合戰。三方便往觀。四
無因緣。謂有所白。請喚二道。諸難等不犯故。五往見
即犯。


戒本五句。一人。二有緣先在軍中。三或時觀者正明
[005-0665a]
觀業。四軍陳巳下所觀之境有四。一軍。二陣。三鬪。四
勢力。五結罪。


廣釋。五中略不解第二。有緣軍中宿。謂是前戒所開。
餘四具釋。第一可知。二鬪者下解第四所觀。於中文
四。少不次比。一釋鬪。二解軍。三辨勢。四解陳之形相。
彼比丘下。合解三五。結犯輕重。


○飲酒戒第五十一


酒為毒水。飲則成患。令人志性猖狂。廣興諸惡。妨脩
癈業。損道招譏。生患之本。寧容不禁。是故聖制。


別緣具三。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之。即犯緣中文
二。初至飽滿飲酒起過。二娑竭陀。從坐起下。發覺呵
責。前文復二。初至遶巳而去。神力伏龍。施酒因緣。二
明日清且巳下。正明飲犯佛呵文。一失本了心呵。故
曰況復大龍。二告阿難下。酒有多過呵。三告阿難下。
弟子眾所不攝呵。世間毒龍。但害人無常。身命損處
輕微。名為小龍。三毒煩惱。能害人功德善財。法身慧
命。毒中之毒。名為大龍。令裟伽癡人。為酒所醉。失醒
了心。不能入定。發通降此小龍。況能發知。降彼三毒
煩惱大龍。又可依祇為酒所懷。三不能降蝦蟇小龍。
況能降伏石室大龍。此律唯波。以眾鳥為小龍。五分。
汝先能降伏惡龍。今能降伏蝦蟇不。答言不能。十失
分五。初有三失。於根為損。次有四失。瞋增報虧。以癈
產業。次一現招醜名。次一迷理彰解。次一𠎝招重報。


戒本三句。一人。二所飲之酒。三飲而結犯。
[005-0665b]


廣解中。初句可知。酒者巳下釋第二酒。於中文兩。初
列五酒。如文可知。第二木酒者巳下偏舉木酒。料簡
疑濫中文兩。第一從初至不應飲。以是酒故。制不應
飲。第二從非酒酒色香味巳下。以非酒故。所以應飲。
前文有三。初列木酒。差別有六。二梨汁酒巳下。雜醞
方法。釋向六種。成酒之義。第三雜酒者。巳下四句。以
無雜醞。則體是酒。或逕分變成。是酒所攝。假無似酒
色香。故不應飲。第二應飲四句者。以斯等木汁。元不
雜醞。體則非酒。又復時促未是變成。縱令色香味等。
有似酒之濫。但非時漿收。故並言應飲。良由木汁。有
茲濫故。所以偏餘之四種。是酒無濫。不須料簡。第三
彼比丘巳下解結罪。五分。咽咽波逸提。此律文中。略
不言咽咽。十律酒糟甜酒酢酒等。飲咽咽提。此律吉
羅食麴。吉羅者。謂酒裏之麴境想。上三究竟提罪。下
二方便。若下四酒境想。一句對初木酒。事有疑濫。故
成五也。五分。若先習酒人不得者。氣絕欲死。飲食不
消。聽嗅酒器。若不差者。以酒著餅粥中。令食不差者。
以酒與飲。漸漸斷之。


○水中嬉戲戒第五十二


多論四義故制。一佛法尊重。理宜奉敬。令入水遊戲。
損壞匪輕。二理宜威儀庠序。外長信敬。入水遊戲。動
越威儀。招世譏過。三宜息緣脩道。入水遊戲。妨癈正
業。四宜脩正念。入水遊。令心散失正念故。為斯等義。
□以聖禁。三緣成犯。一是水。二無因緣。三入中遊戲
[005-0665c]
即犯。大雲經說。王見遊戲。說偈向夫人言。吾聞諸比
丘。久巳離塵羈。戲暴泥水中。云何為人師。諸比丘遊
戲巳。即入定知心。遂以神力。鴈行而去。夫人見。而向
王說偈。吾家諸比丘。久巳離塵羈。沙彌尚如是。何況
釋迦師。王因生信。


○擊攊他比丘戒第五十三


事雖是輕。過容至重。人之喜為。特宜須禁。故所以制。
五緣成犯。一天比丘。二作惱亂意。三手脚十指。四無
因緣。若服觸令與。一見行來。誤觸等不犯故。五觸著
即犯。


○不受諫戒第五十四


凡出家之人。理宜離惡為宗。然巳迷情。將欲作過他
理諫。復不從順。苟且為非違損處。故須聖制。


別緣具五。一巳所作非法事。二他如法諫。三知巳所
作。非前人諫者。四諫不受。五隨所作。犯根本。不從語
波逸提。


戒本三句。一人。二不受諫。三結罪。


下辨相具解。但使知巳。為非知諫者。是故違情重。是
以提罪。若謂巳所作。是前諫者。非情過輕微。故得吉
羅。隨所作事邊。以識事故。作不以不知。得犯根本罪。
此違一人諫。不隨前事。結罪輕重。伹就心辨。虗故罪
重。心實故輕。文中先結心實之吉。次結心虗提。問違
僧諫中。諫竟即犯。不待作事。此中所以諫竟未犯。要
待作事。方犯違諫。其義何也。解言僧諫中。有僧命眾
[005-0666a]
法可違。情過是重故。諫竟即犯。不犯待作事。此中既
是一人。諫無僧命。眾法可違。是以諫竟未犯。要待作
事。方違諫義成。以是不類。若爾下拒勸學戒。亦是一
人。諫無眾命可違。何以諫竟即犯。與此相違耶。解言
彼諫止犯。先是不學。止犯之人。發言拒諫。道巳不學。
即是止犯。表違成故所以犯。此諫作犯。雖言拒諫。道
我作者。仍猶未作表違。未就要待作事。違諫義成。亦
非一類。更有一義。如下辨。


○恐怖戒第五十五


凡出家人。宜須將護。不相惱觸。令以六塵等事。遞相
恐怖。令彼惶悸。癈脩正業。惱殊深。故須制斷。


別緣有五。一大比丘。二作恐怖彼意。三以六塵等事。
一一說示。四言辭了了。五前人見聞。觸知便犯。不待
前人怖以不怖。以怖是難知故。又是口業分齊故。緣
起文二。初至我是鬼。反披拘執以色聲。怖佛起過。二
世尊巳下。正明呵責。既對佛恐怖。為過公顯故。無別
舉人。亦不問自言。前反披拘。執作其惡色。是身業不
善。沙門我是鬼。是口業不善。非伹二業。是惡心亦不
善。使於身口故。言心亦是惡。正彰三業。俱是過也。帝
釋常謂。僧中純善。而忽遇斯變。是故驚訝。眾中亦有。
如此人耶。佛言此人現報生身。道契無著。故言此生
得清淨法。帝釋讚佛。內心清淨。離世八法。得利譽稱
樂不以為歡。逢衰毀譏。苦未以為惱。不為此八。違慎
所轉。故曰毀譽不移動等。佛說偈者。對帝釋原意。常
[005-0666b]
謂佛有怖故爾。佛遂集僧呵制。


戒本三句。一人。二恐怖。三結犯。


辨相。初句可知。若以色巳下。合解二三兩句文三。一
列六塵章門。二云何巳下。一一行怖成犯之法。若比
丘下。結犯輕重分齊。欲怖之法。要先以言告。然後方
用色等六事。一一不爾之。舉其前言。以釋犯相。故言
若說而了了提。不犯文三。一舉色聲。二事無不欲。示
所以不犯。二若以色下。辨舉五塵。不無怖意。所以不
犯。三若有是事。不獨舉法塵。說無怖意。


○過半月洗浴戒第五十六


十律洗浴有五利。一除垢。二身清淨。事值澡除。但晈
潔過常。令身光澤。翫著色身。無心猒背。正違出離。故
須限約。半月一洗。若過即犯。


則緣具五。一曾前洗浴。二未滿半月。三更洗浴。四無
因緣。五澆身半犯。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明半月一洗不得過。三除開
緣。四結犯。


餘時者下誦前第三。此言不得過者。非謂不得半月
洗。謂於半月。不得弄洗。故曰不得過。祇云。應隨洛日
數。要滿十五日。乃應更洗。辨相中略。不解第二。時節
勢時巳下解第三。除緣不犯。天竺勢早。故從三月初。
至五月十五日。此兩月半。聽洗無罪。如此方勢脕亦
得用。此兩月半。時日滿便足。是名熱時。作時者。十律。
乃至掃僧坊。內地五尺。多論五六尺。五分乃至掃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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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若比丘下解第四。過洗結罪。


○無事然決戒五十七


凡火性焚熾。事變無恒。容有燒壞。不可不禁。又復然
火詳聚。多著俗活。癈脩正業。是以聖制。


別有四。一是無因緣。甄去因緣不犯。雖無因緣。若在
䨱鄣處。生患義微。亦是不犯。故須第二□露地。三然
草木等。甄然炭生過義微。但犯小罪。燒便犯。此中但
制。無事然火罪。不言壞地。傷五生種罪。上巳制竟故
爾。


戒本三句。一人。二明無病因緣。除有病不犯。三自為
巳然火結犯。


○藏他衣鉢戒第五十八


所以須制者。一調戲宣煩。列因事相。惱藏他衣鉢。覔
不得時。今彼惶怖。惱處匪輕。二容生盜心。臨危事險。
可懼之甚。三假無盜心。致彼言謗。清白難分。莫能自
拔。以斯諸過。故合聖制。


別緣具四。一是大比丘。衣鉢事等。二作驚動彼意。三
無因緣。或物主慢藏。為戒勅故。或借他故。或因此物。
有於二難等不犯。四取藏舉便犯。


戒本三句。一人。二出所藏衣鉢。三若自藏下。正明自
他藏而結罪。上至故惱。越取戲猶尚犯。況為故惱。故
曰下至戲咲。下辨相中。略不解第二句。餘二具釋。


四分律疏卷第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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