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0 毗尼作持續釋-唐-道宣 (master)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二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六簡眾是非


釋 簡者。簡別也。眾者。謂出家五眾並白衣人也。
上云。應法和合。應來者來。然恐來中雜其非眾。故
第六復明簡眾是非。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釋 此引第二分說戒揵度。未受具戒者。乃小三
眾。由沙彌盜聽比丘羯磨說戒同僧法事。名曰賊
住。於受具時。便成遮難。故當令出。五分律云。若布
薩時。遣沙彌著不見不聞處。應看牀下以燈火徧
照。而云等者。攝白衣人也。緣平沙王信敬三寶。差
人守僧伽藍。於布薩日。恐違王命。不敢遠去。佛言。
當方便使白衣人出者善。若不爾者。諸比丘出界
布薩。不得白衣人前作羯磨說戒。


又云。有四滿數。一者有人得滿數不應呵。若為作
[002-0364c]
呵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
是也。


釋 此引第三分呵責揵度。明滿呵四料簡也。初
句總標。向下別釋。若僧巳為作呵責羯磨者。此因
鬬諍罵詈。於眾中起諍事故。若巳為作𢷤出羯磨
者。此因依聚落住。行惡行。污他家故。若巳為作依
止羯磨者。此因癡無所知。多犯眾罪。共諸白衣雜
住親附。不順佛法故。若巳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
磨者。此因以下賤言譏罵信樂檀越故。如是四人
雖經羯磨。乃苦切治罰。容有乞解。未破根本。仍共
僧住。若與眾同集。但得滿現前之數而巳。不得遮
僧羯磨。若遮者則犯所奪事中之一。呵即遮也。故
云有人得滿不應呵。


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呵。謂若欲受大戒人也。


釋 若欲受大戒人。是謂沙彌也。故不得滿僧數。
應呵者。彼臨受戒。正秉白四時。言我不受大戒。此
即名遮。令僧羯磨不可作故。此據十誦毗尼序中。
佛言。沙彌受具戒時心悔。不用受具。作是言。我不
用受具戒。是言遮。故云有人不得滿數應呵。


三者不得滿數不得呵者。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
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足數。


釋 此第三中廣引律證。先明尼及小三眾。若大
僧界內和集。為比丘作羯磨者。多是舉過治罰等
事。其比丘尼並小三眾不得作滿數人。不得呵遮
[002-0365a]
大僧羯磨。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


釋 十三難者。一犯邊罪。二犯比丘尼。三賊心受
戒。四破內外道。五黃門。六弑父。七弑母。八弑阿羅
漢。九破羯磨轉法輪僧。十出佛身血。十一非人。十
二畜生。十三二根。若有此等事者。謂之十三難人。
儻受戒持。知有無容受戒。設有眾不知。受巳後若
知者。即當滅擯。不與共住。今言犯者。是受後有犯。
犯則非僧。故不得滿四種僧數。不得眾中遮僧羯磨。


若被三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別住。


釋 三舉者。謂不見舉。不懺舉。不捨惡見舉。若滅
擯者。絕其形跡曰滅。棄之界外曰擯。法食無分。永
不共住。由犯不可悔罪。法當如是。應滅擯者。謂事
露實犯。法應滅擯。尚未集僧秉宣白四。言別住者。
謂一界同居。和集作法。別住一邊而不現前和會。
如是之人。不得滿僧數。不得遮羯磨。


若戒場上。若神足在宣隱沒。離見聞處。若所為作
羯磨人。


釋 巳上滿呵雙明。此下唯明不滿也。戒場大界
標相各別。神足在空。非地所攝。眾中隱沒顯異無
形。離聞在見。秉白莫聽。離見在聞。自身屏障。若為
他人作法現前。僧不滿數。欲將彼等為滿數者不
得。故云若所作羯磨人。


如是等二十八種不足數。
[002-0365b]


釋 此句結上。謂尼及小三眾十三難人。三舉二
擯別住。戒塲在空隱沒。離見離聞。是二十八等人
於四種僧中。皆不得足數故。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誦云。行覆
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故。


釋 此引第三分覆藏揵度。因六羣所制。彼等自
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而與他人覆藏本日治摩。
那埵。及足二十人。與他出罪。
十誦緣起亦爾。謂
行覆藏竟。行本日治竟。還有六夜及出罪在。行六
夜竟。尚未出罪。不應作足數人。與他覆藏羯磨。乃
至出罪。本律中文闕行竟。故引十誦以補之。


十誦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閙人。入定人。瘂人。聾
人。啞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白衣。
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


釋 睡眠者。心落無記。身徒臨座。亂語者。口無禁
忌。言多擾眾。憒閙者。心亂不靜。意緣別境。入定者。
攝心反觀。問答不覺。瘂者。應成白四。言不能證。聾
者。難於察聽。是非罔諳。啞聾者。言聽雙闕。無益前
人。狂者。失却本心。知覺昏昧。亂心者。語言顛倒。坐
起乖儀。病壞心者。四大相違。自無主宰。樹上比丘。
謂樹上作安居者。託處有異。遠眾非同。白衣者。謂
雖巳剃髮。戒品未沾。此十二種人。中邊國土受戒。
不得足師僧之數。豈但受戒。即一切羯磨亦不得
滿數故。
[002-0365c]


摩得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如是等三
人不成滿眾。


釋 重病者。心緣痛苦。難候事畢。邊地者。國語有
殊。言說不解。癡鈍者。愚無所知。不誦毗尼。如是三
人亦不成受具滿眾。


僧祇律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間隔障。
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
及。


釋 若與欲人者。謂凡滿眾之人。皆為作法中證
明。一人秉白羯磨。餘眾察其是非。如法則忍可。非
法即應遮。故須本人現前。餘眾與欲則可。若以與
欲人。滿中邊授具師僧者不許。若隔障者。謂其人
雖集。復有屏風簾幔等隔障。視聽非明。故不得滿
眾。若半覆露者。謂半隱半顯。仍同異眾。非現前數。
故不聽滿眾。中間隔障者。謂人巳來集。身無遮隱。
中間復有物隔。彼此面障。各不相覩。故不得滿眾。
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者。雖無物隔。覆露仍異。故
不成滿眾。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者。雖無覆
障。坐處是一。與眾復遠。手不相及。故亦不聽滿眾
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住坐臥互
作亦爾。第四分云。我往說戒處不坐。為作別眾。佛
言非法。


釋 凡入眾為足數僧者。坐起行來。同眾不異。異
則不和。在眾非眾。而云臥者。為足四儀。不闕法數。
[002-0366a]
故下引本律。申明僧祇別眾之由。事因六羣比丘
彼於布薩日。作念云。我往說戒處不坐。恐餘比丘
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令眾羯磨。不成遮故。佛知
呵責。六羣云。如是作者非法。


五分云。病人皆羯磨說戒。


釋 彼律云。布薩日病人若來。僧中若病者。多不
能來。僧應集病人所羯磨說戒。此明別眾。病尚無
開。況餘小緣而違聖制。


佛言。別眾義如醉人等。或自語。前人不解。心境不
相稱等。並名非法。故律中受戒捨戒法內云。若眠
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


釋 初三句准律出義。下依律釋明。受戒揵度云。
時諸比丘有與眠人受具。覺巳還家。諸比丘言。止
莫還家。汝巳受戒。答云。我不受戒。有與酒醉人受
具。有與狂人受具。有與瞋恚人受具。其酒醒巳。得
本心巳。瞋恚止巳亦爾。此謂正受戒時。心境不稱。
受巳還家。非僧所攝。故云。別眾義如醉人等。初篇
捨戒法云。若於顛狂人前捨戒。亂心人前。痛惱人
前。聾啞人前。中國人在邊國人前。邊國人在中國
人前捨戒。此謂正捨戒時。自語前人不解。雖未成
捨。捨念巳決。體非比丘也。末二句總結。第三不得
滿數。不得呵者。謂如前廣引毗尼詳明。所遮等緣
並不成。應法滿數僧故。


又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臨機明練成壞
[002-0366b]
兩緣。


釋 前文唯簡滿數之僧。此復兼明別眾。故云又
復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初句謂有人不
得於受戒出罪受懺治罰等。羯磨僧中足數。以被
治罰。尚未求解。所犯之罪未曾懺悔。故餘羯磨中
得足僧數。若離見聞處。乃至申手不相及。非足數
僧。犯別眾過。此即被呵責等四種人是也。二句謂
有人於受戒。乃至一切羯磨中。皆不足數。雖在界
內。不犯別眾。此即比丘尼等四人及十三重難三
舉二滅𢷤等人是也。三句謂有人於受戒及一切
羯磨中。皆不得足數。若不來不與欲犯別眾罪。此
即瘂聾癡鈍亂心重病邊地等人是也。為彼不能
證明是非故。皆不聽足數。由本是比丘。故不來犯
別眾。四句謂有人於受戒。乃至於一切羯磨中。皆
得足數。不來不與欲犯別眾。此即清淨無過比丘
是也。若能如是一一簡之如法。是謂羯磨成也。不
能如是一一簡之非法。是謂羯磨壞也。斯乃四句
差別之義。若和集秉白。以便臨機明曉。是為善閑。
毗尼熟練成壞兩緣。


四者有人得滿數。亦得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
離見聞處。乃至語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釋 此謂如法比丘同一界住。作法來集。不離見
聞。乃至傍近羯磨人。令語可聞。是故稱名善也。由
善而無過。亦得滿僧數。亦得遮羯磨。故云如是等
[002-0366c]
人具兼二法。


△七說欲清淨


釋 前應法和合是非巳簡。若有應與欲者。與欲
來不知與說軌則為何。故第七復明說欲清淨。


律云。諸比丘不來者說欲及清淨。於中有三。謂與
欲受欲說欲等法。


釋 此中總引第二分說戒揵度。先標三法。後別
明之。俱攝但對首內與欲法屬公私也。


一明與欲法。


釋 與者。付授也。欲者。樂欲也。若在一界同居。凡
行如法僧事。此則人人樂欲。和合共辦。由被緣務
所羈。不能躬詣。故將自巳樂欲之心。對一知法比
丘。具儀說之。乞彼至時。傳向僧中。俾知心同不異。
以准現前集眾。設若有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
將何拔濟。故聽傳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辦。
緣斯故開。與欲之方便也。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並聽與欲。唯除結
界一法。


釋 此按本律。聽三寶及病事與欲。然於法病二
事。開緣未詳。今採根本部明之。彼云。若羯磨與欲。
或現有病。或恐病將生。或遇新病差。或瞻病人疲
困。或遭饑渴寒熱。或稟性多有闇睡。修餘善品。冀
遣惛沈。或於靜房自誦戒本。或於他聽受戒義。或
守文句人。繫心思義。恐其廢忘。或創始修得。妙觀
[002-0367a]
現前。為伏心故。或於覺分善品不令間雜。若雜緣
恐失正念。或時見諦得。斯皆與欲無犯。若與欲者
多。同集者少。老苾芻當廢餘善事。當赴其處。若苾
芻懈怠。及為鄙法而與欲者。得突色訖里多罪即突
吉羅。唯除結界一法者。凡作一切僧法。必具十緣。方

成。唯結界羯磨只具七緣。一者無處可託。二者無
界可約。既無界攝。故不說欲。又則結界先唱方隅。
必知縱廣創立之限。應須盡集。故亦不聽與欲。據
滅諍揵度中。用多人語及草覆地滅諍。亦不聽與
欲。恐不現前。後更發起諍事故。


有五種與欲。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
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成與欲。若不現身相不
口說者不成。應更與餘者欲。


釋 現身相者。時有病比丘。於布薩日。不能口說
清淨欲。諸比丘白佛。佛言。應與身清淨欲。若舉手。
若舉指。若搖身。若搖頭。乃至舉一眼。名與清淨欲。
若病者不現身相。若四種口說言音不明等。皆不
成與欲。應更與餘者欲。謂待病人惛沉甦惺。再現
身相。及餘四再向他人言說明了。俱成與欲。


又云。欲與清淨。一時俱說。不得單說。


釋 律中制緣。因六羣比丘與欲不與清淨。僧中
事起不得說戒。彼持欲比丘言。我持欲來。不得清
淨。而羈留羯磨說戒。以此白佛。佛言。與欲時應云
我與欲。清淨准此。謂一令告其自巳樂欲之心。一
[002-0367b]
令告其半月清淨無過。雖不現前。亦不礙於眾僧
作法。故云與欲清淨一時具說不得單說也。


若欲廣說者。應具修威儀。至可傳欲者所。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釋 具修威儀者。具謂無闕。修謂整飾。凡入僧中
及對一人作法時。應整衣肅容。三業必恭。以表至
誠也。向下具儀准此不繁。大德者。梵語娑檀陀。律
攝云。是相敬言。於苾芻若少若老不應呼名及姓
氏等。老呼小者為具壽。小稱老者云大德。而言一
心念者。是乞其慈愍注念於巳也。如法僧事者。此
是總句。律中因六羣稱事與欲言。我以此事與汝
欲。及清淨僧中事起。持欲比丘言。我持某事欲清
淨來。不持餘事欲清淨來。故所羈留僧事。諸比丘
白佛。佛言。不應稱事與欲。自今巳去。聽如法僧事
與欲清淨。此乃定制也。


佛言。若能憶姓相名類者。隨意多少受之。若不能
記者。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淨亦得。


釋 此引開緣。備用律中。因比丘受一人欲巳。疑
不受二人欲。乃至受三人欲巳。疑不受四人欲。佛
言。若能盡記識字者。隨意多少受。不能憶字者當
稱姓。不能記識姓者當稱相。不能記相貌者。但言
眾多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亦得。


續 僧祇律云。當明日布薩。今日與欲。不名與欲。
又云。時集應與清淨欲。非時集應與羯磨欲。
[002-0367c]
文唯引本律明時欲。若尋常僧事。准僧祇云。如法
僧事與欲。羯磨餘詞同上。


二明受欲法。


釋 受乃領納憶持也。若與者能廣略如法與。其
受者不善憶持。及身有犯皆不成受。


佛言。若受欲者。受欲巳便命過。若出界外去。若罷
道入外道眾別部眾。至戒場上。若明相出等七緣。
若自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三舉二滅擯。在空隱
沒離見聞處。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
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爾。應更與餘者欲。


釋 受欲巳便命過者。生死呼吸不與人期。出界
去者。倏爾緣牽。身逐事往。若罷道者。貪欲熾盛。戒
羸還家。入外道眾者。知見顛倒。棄正從邪。別部眾
者。四諍反和。部黨各分。至戒場者。異界經行。忘誤
所受。明相出者。後夜巳過時屬次朝。律中有如是
七緣。諸比丘與欲巳。一一生疑。作念為失欲不失
欲。往白世尊。佛言。皆失欲十三難人。乃至離見聞
處。義准前釋。通前命過等七種。此二十八緣並不
成受欲。如此人等受。既不成縱然持欲。若至中道。
若至僧中。皆不成就。故云亦爾。應當更與餘者欲。


僧祇云。五種失欲。如不足數中說。又云。在界外受
欲。持欲者出界外。與欲人出界。與欲巳自至僧中
還出眾。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難事驚起無一人住
者。如是等並名失欲。
[002-0368a]


釋 不足數中說五種失欲者。謂若與欲人。若隔
障。若半覆露。若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
若一切露地坐中申手不相及。是名五種失欲。在
界外受欲者。律制依界集僧。界內與欲。非界所攝。
不在集中。若布薩日先有事緣出界。界外不須與
欲。受欲持欲者出界外。此乃自為因緣。有誤他欲。
與欲人出界者。法因人開。人去法失。與欲巳。自至
僧中還出眾者。律中時有病比丘。與欲巳。聞僧中
說法毗尼。自力就聽。坐久疲苦。以先與欲。默然離
座去。若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謂持
欲人巳至僧中。與眾同遭水火賊獸等難。一齊驚
起。四散各避。界內無一比丘。如是等並名失欲。


十誦云。與覆藏等三人失欲等其本日治及摩那埵人


五分云。與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眾人。皆不
成欲。


釋 尼等四人。謂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狂等三
人。謂癡狂人。亂心人。愚鈍人。倒出眾人者。謂受欲
人欲令羯磨不成。持欲巳。至僧中。復倒出去。如是
等皆不成受欲。


十誦云。取欲清淨人。若取時若取竟。自言非比丘
者。不成清淨欲。


釋 取者索也。謂比丘正索彼人欲時。彼言。我巳
捨戒作沙彌。作優婆塞。作白衣。我巳入外道。我非
比丘。彼既自言。非僧則布薩不共。所以與時欲不
[002-0368b]
成故。若索竟。如是言亦爾。


續 僧祇律云。若上座應言。我是僧上座不應受。
若教授尼人。若誦戒人。應各自說不應受。若守房
人。若病人。應言我不至僧中更與餘人。若言我是
乞食。我是阿練。若我是糞掃衣。我是大德人。不取
欲者。越毗尼罪。


釋 上座者。夏臘超羣。德業無等。律制僧中序四
上座。凡說法開導。應供受施。一切作為。眾皆恭敬。
若教授誦戒者。具德受差巳。有其任。如是三人理
無受欲。若守房及病自尚與欲。故宜善却。若言我
是乞食等。此謂自彰頭陀。矜巳慢他。不取故犯。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僧聽轉授。與餘
比丘。應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彼
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釋 若自身緣絆。他欲在巳。則兩皆失欲。僧事羈
遲故。聖慈應機。復開轉授。今文為受多人欲。若但
受一人欲者。更眾多二字作某甲。餘詞無異。


三明說欲法。


僧祇云。不得趣爾與人欲。應與堪能持欲。僧中說
者。


釋 此明不得疾與無智者欲。應與堪能持欲者。
謂詣一往守護戒品。智憶不忘。人所具儀與之。如
是之人方知時欲非時欲。善能持至僧中。如法為
[002-0368c]
說此引僧祇者。為顯前失欲諸緣皆由與者。倉卒
不擇其人故。


若有說者。羯磨人如上問巳。彼持欲者應答是也。


釋 羯磨是總稱。凡時集誦戒者。非時集秉法者
是。如上問巳。謂如上應法和合。簡眾是非。羯磨人
問云。僧集否。和合否。未受具戒者出否。不來說欲
及清淨有否。若有者。彼持欲人於本座合掌答云。
是答巳起座。具修威儀。至羯磨者。前作禮一拜長
跪合掌。如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
欲清淨一說便止。」


【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餘詞同上。


釋 准義說竟。理無默然。諸部文闕答辭。唯根本
部百一羯磨云。凡作法了時。及隨時白事。皆應答
云。奧箅迦。此翻云好。又云爾。答云娑度。此翻云善。
若不作是說者。得越法罪故。今說竟。羯磨者答善。
彼說者答爾。一拜起巳。歸復本座。此就坐聽誦戒
之儀。若是常時立作羯磨。則出入不離本位。向下
准此為式。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並
成。若故不說。得突吉羅。若病重者。應舉至僧中。恐
病增重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作不合別眾故。若
中道逢難。界外持欲來得成。


釋 此引開緣。睡眠是五葢煩惱。入定乃剎那三
[002-0369a]
昧。暫忘由專念。善品既非有。意並成說。欲若存心。
故不說者成犯。彼如法與者無別眾過。若病重者
為不能現身相故。若中道逢難者。律云。時有受欲
比丘。遇道路隔塞賊獸及河水大漲不得至。更從
界外來至僧中。諸比丘生疑白佛。為失欲不失。佛
言。成與欲。清淨不失。此謂界寬。路遠者引據便用。


△八正陳本意


釋 陳者。敷告也。意者。心之所向也。上引律制緣
開。與欲僧無別眾。身心既集。意欲何為。故第八復
明正陳本意。


謂僧私兩緣僧中。或創立法處。則竪標唱相。或常
所集用。則行籌告白等。


釋 初句總標本意。謂所為之事無越僧私兩緣。
向下分釋。若就僧中公事。大約有二。一者或始擇
淨地。創立伽藍。以為法起。託處必結場界攝衣。此
則竪三重之標。唱四方之相。俾共住者。知其齊畔。
以便出入經行。次者或尋常集僧。作法辦事。如布
薩安居受施滅諍等。此則先須行籌。次方告白。若
餘僧事。唯以告白。不用行籌。斯陳僧中公緣之本
意也。


私事亦二。若違情治罰。則作舉乞罪。若順情請許。
多須乞詞。並至文具顯上乞音氣。與也下乞音詰。求也


釋 就私事中。亦有二種。特為一人非公。名私情
者。理也。若共眾居違理。縱意不守禁戒者。律有明
[002-0369b]
條。必依治罰。或作三舉與罪。白四羯磨作舉。唯是
七法與罪通乎篇聚。順者不逆也。若善順治罰。如
教改悔。僧中請解。羯磨伏罪。誓不更作眾愍。聽許
作法仍淨。此則多用求詞。事有巨細。並至文具顯。
斯陳一人私緣之本意也。


△九問事端緒


釋 端緒猶頭緒也。上陳本意事有僧私。凡會作
辦委僧量。宜必先對眾問其所以。故第九復明問
事端緒。


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事合通別。臨時准一通
問。


△十答所成法


釋 問則唯言端緒律教勿紊。答則當依事說法
施有據。若事未確。法亦徒宣。故第十復明答所成
法。


律云。應答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後法緣通別。說戒
自恣應在後。作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若結界捨界
理無雙答。並先須詳委。然後問答。


釋 初句正明問答。次二句總標答中之差別。下
三句隨事別釋。末二句乃叮嚀之語。然事有先後。
此但指說戒自恣二法。而言如五分律云。先作諸
羯磨。然後說戒。又如十誦律云。一切事先作竟。僧
應說戒自恣。今文符此二律所說。皆是露罪懺悔
之法。不同餘事。集僧便作。必須清淨方堪誦聽。故
[002-0369c]
先令發露。作法懺悔巳。次後方可說戒自恣。故云
事有先後也。然雖今非昔。比不能當。下作法懺。除
預期懺摩。即名先事發露無覆。亦名清淨說戒自
恣。又云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者。謂此二種答法。義
兼通別。不同餘法。唯一別名而巳。如受戒羯磨。若
在一切羯磨中。論其名各別。若但於受戒中論其
名。是通以戒有多種不同故。凡遇作法問答時。不
得伹以通名答。受戒羯磨應兼通別答云受某戒
羯磨。又如捨墮羯磨通別亦爾。倘懺第一畜長罪
者。不得以通名答。懺捨墮羯磨亦不得以別名答。
受畜長衣懺悔羯磨應兼通別答云受畜長衣波
逸提。懺悔羯磨如是。則事與罪名。兩得無遺。乃名
如法善答。故云受戒捨墮義兼通別也。又云結界
捨界理無雙答者。謂解舊結新。雖在一時。其結解
事異。豈可將兩事於一問中雙答哉。理應先答解
界作法。解巳更問。方可答結如是。隨事問答。使法
無缺。若不詳知原委。則有三過。一人非堪任。二於
事有缺。三作法不成。故復叮嚀云。並先須詳委。然
後問答。


巳上十科總明僧法前方便。凡作法時。先當稱量
即第一稱量前事。欲作僧法必有所託即第二法
起託處。臨行僧事先鳴楗槌即第三集僧方法。楗

槌既鳴盡界僧集即第四僧集約界。任羯磨人問
僧集否和合否即第五應法和合。問未受具戒者
[002-0370a]
出否即第六簡眾是非。問不來說欲及清淨有否
即第七說欲清淨。其第八正陳本意。攝稱量中。僧
今和合何所作為即第九問有端緒。僧中維那合
掌答云作某羯磨即第十答所成事。然此前方便
制有增減。非十科。一切僧法全用。若布薩時。於簡
眾下。加云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若自恣時問。改
請教誡。作請自恣。若結界及滅諍時。不問說欲。凡
後文書云。作前方便者。皆准斯義。初明僧法竟。


○中明眾多人法


釋 前列對首羯磨綱目法。有三十六種。今復申
明便於稱量。


若作但對首法。如持衣說淨等。通二界人唯是別。
若作眾法對首法。如捨墮說戒等。二界盡集人。非
別眾法。則兩異並前須明識。義無雜亂。


釋 此文將二種對首比論。令曉所託中之差別
也。若伹對首三十一法。必須別眾二人屏作。對眾
犯非。若作眾法對首五法。隨界盡集。不應別眾。別
則犯非。是謂二種對首。並通二界。法則兩異。如斯
制義無容雜亂。


○後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獨秉。若對首心念及
眾法心念。界通二處。有人不得並如前集法中列。
三相應然。不容臨機。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釋 此申明三種心念也。謂伹心念有三法。若作
[002-0370b]
此者二界俱通。不禁正制人唯自秉。對首心念有
七法。眾法心念有四法。若作此二者。論界則二處
隨依。秉法則量度現前。若果無二人三人四人。且
作心念。以辦前事。斯乃開中復開。貴乎用時善用。
並如集法中所列三種心念。名相各各分別。巳定
作法。自然不同行者。不容臨機。致有乖殊。法式不
成。


巳上略辯成法具緣。後明非法之相。


釋 篇首標云。緣通成壞教相須張故。上句結前
僧法稱量十科及對首心念五種。引制詳辯成法
之緣巳竟。此後復明非法之相。俾知緣壞。准律可
憑。


○僧法羯磨具七非


佛言。有七羯磨非法。不應作之。


釋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中所制緣。六羣比丘
發起六羣。或云六眾。謂聚集成眾。羣出隊入。作諸
非威儀事。一難陀。二䟦難陀。三迦留陀夷。四闡陀。
五馬宿。六滿宿。此之六人無法不曉。通達三藏內
教。精諳五明百藝之術。俱是豪族。共相影響。契交
為友。宣通佛教。內為法門之棟梁。外作佛教之大
護。興起制緣。建立毗尼。所謂大權示現人。各弟子
九人。共為六十。故號六羣比丘也。先標七非之名。
隨依揵度釋之。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002-0370c]


謂一人舉一人。乃至僧舉僧。一白眾多白一羯磨
眾多羯磨。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交絡互作。


釋 一人舉一人乃至僧舉僧者。此制文繁。依律
略為四句收之。初句謂一人舉一人舉二人舉三
人舉僧。
二句謂二人舉二人舉一人舉三人舉
僧。
三句謂三人舉三人舉二人舉一人舉僧。


四句謂僧舉僧此第四句以四種僧互舉作句。如上復成四句。一白眾多
白乃至交絡互作者。謂若作白二羯磨者。作一白
巳一唱說。是二羯磨。若作一白二白三白眾多白。
不作羯磨。若作一白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二白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三百
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眾多白
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一羯磨
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不作白。
若作一羯磨
二白三白眾多白。皆非法非毗尼。不應作。故云一
白眾多白一羯磨眾多羯磨。其單白白四各有七
句。唯除本法。餘句亦爾。故云單白白二白四羯磨
交互聯絡而作也。


若有病。無藥有藥。無病。有事有法。施不相當。毗尼
母云。若說羯磨。言不明了。如是等人法事相。並非
所攝也。


釋 上二句設藥病不投之喻。以明有事有法施
不相當。結顯非法非毗尼不應作之義。復引母論
者。謂羯磨一句說不明了。致人法事三相皆非。一
[002-0371a]
者人不堪任。是人相非。二者言不明了。使法相非。
三者於事無成。故事相非。所以言如是等人法事
相並非所攝也。此即一事中具人法事三非。更顯
非法非毗尼。羯磨作法不成故。


△二者非法別眾羯磨


謂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名為非法。應來者不來。
應與欲者。不與欲。來現前。得呵人呵者是名別眾。


釋 凡秉羯磨。先白僧知所作之事。次方准白牒
事羯磨。以如是法。辦如是事故。若白此事為彼事。
作羯磨者非法。若鳴槌集眾。聞聲不來。及不與欲。
雖來同集現前。然意不喜悅所為。得呵人便呵。而
不忍者。是名別眾。


△三者非法和合眾羯磨


非法同前。和合反上。


釋 此則人雖共秉信鼓。無違法。不如制。非過難
逭。


△四者如法別眾羯磨


如法反非法。別眾同前。


釋 此則法遵定制。人乖准約。事無成濟。罪有所
歸。


△五者法相似別眾羯磨


謂先作羯磨。後作白名法相似。別眾同前。


釋 羯磨問忍。據白憑僧。以後作前。理逆緣壞。名
曰相似。毗尼過在。秉法輕侮。別眾同前。無慈體以
[002-0371b]
背六和也。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法相似如上。和合同前。


△七者呵不止羯磨


謂如法羯磨。須僧同秉。今得呵人呵。若住應法違。
呵不止即名非法。


釋 初二句標定僧不同意必不可作羯磨也。今
得呵人呵者。正顯不同意之人。此人非是被治罰。
乃是無過之比丘。若彼意不忍。可遮羯磨者。眾僧
應住而莫強作。若住巳不作。則於法相應。若彼遮
而不止。縱然作竟。亦名非法。由非同意秉故。如根
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云何不和合羯磨。謂諸苾芻
同一界內。作羯磨時。眾不盡集。合與欲者不與欲。
雖然總集應遮者。遮而不止。強為羯磨。如是名為
不和合羯磨。反此即名和合羯磨。與今文呵不止
羯磨第七非一也。


○義立七非


謂律據事隨事分七。今以義求。收非斯盡。謂單白
羯磨三十九種。各有非相義同過別。白二白四類
亦同之。若不別明。成非莫顯。


釋 此明准上制義。立下七非。謂上列僧法七非。
律載瞻波揵度。據六羣所作事起故。佛隨事分七。
今以此七義。求覓一切羯磨之非。則收斯盡矣。謂
單白羯磨三十九種。各有非相。然非法之義。是同
[002-0371c]
而犯過之相。復別白二羯磨五十七種。白四羯磨
三十八種亦爾。若不一一辯別分明。臨時成非。莫
能顯了。


今且就單白說戒。具解七非。餘之二種例之可曉。


釋 上准一僧法之非。義立一切羯磨之非。此解
一單白之非。義例一切羯磨之非也。


△一人非


謂識過不懺。疑罪不露。界內別眾人非應法等。


釋 律制。犯者不得聽戒。懺悔巳聽。若誦戒時。憶
識所犯。不懺而集。於犯有疑。不露而聽。同界不來
及不與欲。不簡小眾。集離見聞。坐誦立聽。故云人
非應法等。


△二法非


謂三人以下單白說戒。顛倒錯脫。有呵不止。說不
明了等。


釋 律制四種僧。滿單白羯磨說戒。但有三人二
人。唯聽對首布薩。若三人以下單白說戒。或文句
顛倒。錯脫遺忘。或戒文生澁。說不明了。若有呵不
止。此釋同前。皆名法非。


△三事非


謂時非正教。廣略無緣。眾具有闕。界非聖制。


釋 言時非正教者。顯人尠決信作。事多任情也。
廣誦者。乃一定恒規。略誦者。因難緣故。聽難謂水
火賊獸重病非人及王等。緣謂眾多座少露濕天
[002-0372a]
雨鬬諍。巳久說法夜半等。眾具。謂座敷水器燈火
舍羅等。界非聖制。謂結小界。屋內不解。或場界之
相互亂。如是皆違律制。名曰事非。


△四人法非


謂具二非准事依法。


釋 此立人法非。不言准人而云准事。葢義用母
論事。謂人法今合顯之。則事如無過。人法准前。


△五人事非


法雖應教。人事乖越。


釋 謂法雖應教。廣略知時。秉誦文純。無諸顛脫。
唯人乖眾事越常。准如上一三。非相自曉。


△六法事非


人雖應律。二乖名壞。


釋 謂人雖清淨。法食俱同。其羯磨誦戒尚未通
諳。非界而託。眾具有闕。故云法事二乖。名曰緣壞。


△七人法事非


三相並非。如前類取。理須條貫諸緣。明曉成敗。


釋 理須條貫諸緣者。謂緣據律制。總攝人法事
三。今以此三理。須條貫合。具互顯七非。則一百三
十四種僧法。一一明曉。方能獲益離過。名善作羯
磨也。


故佛在世一事五處作之。並成非法。況今像末烏
可輕哉。義無怠慢。


釋 此引古勉今。誡其精學也。按瞻波揵度云。時
[002-0372b]
有異住處眾僧。與比丘作訶責羯磨。乃作非法別
眾。餘眾僧聞彼作非法別眾。羯磨不成。我曹當與
作訶責羯磨。即作非法和合。復有餘處僧。聞彼眾
僧作非法和合。羯磨不成。我曹當為作訶責羯磨。
即作法別眾。餘處僧聞彼眾僧作法別眾羯磨不
成。我曹當為作訶責羯磨。即作法相似別眾。餘處
僧聞彼眾僧作法相似別眾羯磨不成。我曹當為
作訶責羯磨。即作法相似和合羯磨。彼比丘作如
是念。我當云何。諸比丘白佛。佛言。諸如是羯磨不
成就。如是一切羯磨亦不成就。故云一事五處作
之並成非法。此引古也。況今像末烏可輕哉。義無
怠慢。此正勉今也。像末者。祖以唐高宗當代而言。
如前序明。謂況今像末毗尼。是住持之本。凡為比
丘。何肯輕視而不學哉。更當精攻守持。故云義無
怠慢。


○對首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分二。若但對首法。准取持衣一法。以顯非相。
餘說淨等法類解。於緣有異。


釋 但對首三十一法。今准義且取受持三衣一
法。用顯非相。俾知其成。餘說淨等三十法類解無
殊。於所犯緣。復各有異。


△一人非


謂受對之人犯重遮難。有呵者呵。或對僧俗而作
作。
[002-0372c]


釋 律制。犯者不得受他懺。懺者不得對。犯者悔
今。犯者但舉重以攝輕也。而云有呵者呵。此法界
通兩處。唯是二人別作對首。不聽三人巳上。今云
有呵者呵。則現前有多人明矣。對僧謂於界內集
眾。對俗謂向寺內淨人。皆名人非。


△二法非


謂持法錯脫。說非明曉。


釋 謂守持三衣。條相各異。如缺從長。受法名殊。
或衣相錯稱。或受法脫忘。雖知相法。說不明了等。
皆犯法非。


△三事非


謂犯捨異財。不合聖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


釋 財者。凡入所用皆曰財。異者。謂非同清淨衣
物。律制不得以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者作衣。故云
不合聖教。五大上色者。佛讖將來弟子。分律為五。
以衣表部。雖云青黃赤皂木蘭。然青非東方之青。
黃非中央之黃。須壞正色。去其愛好。又母論云。色
中上色衣不應畜。謂錦文鬘華等衣。受持不成。皆
名事非。


△四人法非。五人事非。六事法非。七人法事非。


並如上例知交絡識相。


○眾法對首。亦具七非。


今摘取捨墮一法。條然具解。餘者例同。有異也。


釋 眾法對首有五。今取捨墮一法。條謂條貫人
[002-0373a]
法事三。具解七非之義。餘者四法。例非是同。示過
有異。


△一人非


謂界內別眾人非。應法呵人。設呵置上即非。


釋 此法二界盡集人非別眾。若謂眾法對首。唯
是三人。界內有眾。不集故別。豈名和合。若集同居。
僧中捨懺。來者不來。與欲不與。容小眾見聞。不遣
白衣人。出此謂人非應法呵人。設呵置止。即非者
謂知他有事。設欲要呵。理當即呵。若覆心中。置止
不呵。便犯人非。


△二法非


捨懺還財。諸法乖正。


釋 謂捨財求懺。請乞顛倒。懺主不秉。單白小罪。
八品未悔。是五長者無緣即還。非五長者隔宿作
法。或捨巳不還。任其雜用。斯皆法非。大乖正制。


△三事非


犯過衣財。如律所斷。必非聖制。理無懺捨。並識相
而加法非。有疑而過分有違。加無知罪亦爾。


釋 謂犯過衣財。如律所斷。唯聽三九僧中捨懺。
若用雜野蠶綿作具者。自以斤斧。細斬和泥。塗其
壁埵。若自捉金寶及種種賣買者。應對俗捨。彼與
淨物。或令與僧。或還本主。此三設類餘法。決不可
為。故云必非聖制。理無懺捨。然三十捨墮罪種名
相各異。不同八品小罪全闕未定。有兼著用。復不
[002-0373b]
兼者。並皆先識種相。而後加法非容。有疑不識。而
過分加懺。斯由不學毗尼。有違正制。當於本罪。外
更加一。無知波逸提。故云亦爾。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


顯相如上。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有三。初伹心念法。唯取懺輕突吉羅罪。具解
餘異例同。


釋 謂此有三法。餘二緣異例非是同。


△一人非


謂對人懺悔。體非佛教也。


釋 此法乃正身誠意。獨秉無人。若具儀向他。則
乖制體。非佛所教。故名人非。


△二法非


謂但心念而口不言。雖言而非明了。或增減錯忘。


釋 但心念者。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以
辦前事。雖言制唯。一說便止。若音不明了。或增三
減句。錯忘犯緣。皆名法非。


△三事非


由事緣故。悞犯則輕重。或境通眾多。未了前相。


釋 由事緣故。悞者。謂作事隨緣。造業在心。如有
心故為犯則成重。失意悞作犯則成輕。若以輕為
重。將重作輕。是名事非。或境通眾多者。謂眾學百
條事非一槩。並須識相以牒名。八品隨生。故犯不
[002-0373c]
無。必當詳詰而露懺。若不明了。盡屬事非也。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顯相如上


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各具七非。人通別眾界
緣兩處。並須准例隨事曉知之。


釋 此二心念人通別眾。眾有不別界緣兩處。處
定身棲。對首心念有七眾法。心念有四。並須准上
例非。各隨事緣。明曉方稱。善知作持。堪尸律學。


巳上宣祖各取一法。類例於餘。緬思羯磨。弛廢巳
久。雖云類例。恐未能徹。今於後諸篇文中。隨法立
非。誠太瑣瑣。為便初學。閱者勿厭。
第一集法緣
成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二



音義



神足力
即五神通也。神名天心。通名慧性。天然
之心徹照無礙。故名神通。乃欲界中之五通。一足
不履地。身能飛行。二知人心命。三回眼千里。四呼
名即至。謂呼一切男女巨細眾生。聞呼即至。五石
壁無礙。


五明
一聲明。聲即聲教。明即明了。謂世間文章
筭數建立之法。悉皆明了。
二因明。因即萬法生
起之因。謂世間種種言論。及圖書印璽。地水火風
萬法之因。悉皆明了。
三醫方明。醫方即醫治之
方。謂世間種種病。乃至神鬼呪詛。皆悉明了。其因
[002-0374a]
通達對治。
四工巧明。工即工業。巧即巧妙。謂世
間文詞讚詠。乃至營造城邑。農田商賈。種種音樂
卜筭。天文地理。一切工巧等業。悉皆明了。
五內
明。內即佛法內教。謂持戒治破戒。禪定治散亂。智
慧治愚癡。乃至善修行種種染淨邪正生死涅槃
對治之法。悉皆明了。


摩得勒伽
此云智母。



此同煉煅練也。


五葢
葢即葢覆義。
一貪欲葢。貪欲者。引取無厭
曰貪。希須樂慕為欲。謂諸眾生貪愛世間男女色
聲香味觸法及財寶等物。無有厭足。
二瞋恚葢。
瞋恚者。即忿怒之心。謂諸眾生或於違情境上。或
追憶他人惱我。及惱我親而生忿怒。
三睡眠葢。
睡眠者。意識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
四掉悔
葢。掉悔者。掉動也。身無故遊行為掉。掉巳思惟。心
中憂惱為悔。
五疑葢。疑者猶豫不決之義。即癡
惑也。無明暗鈍不別真偽。猶豫之心常無決斷。諸
眾生由此五葢等惑。葢覆心識。而於正道不能明
了。禪定善法不能發生。沉滯三界不得出離。故名
為葢。


末法五百年
謂末法萬年之初五百年也。此五
百年中。比丘雖無修無證。亦有解脫禪定持戒。多
聞布施者。佛知其法漸衰。故說次第也。
第一一
百年堅固解脫。
第二一百年堅固禪定。
第三
[002-0374b]
一百年堅固持戒。
第四一百年堅固多聞。

五一百年堅固布施。


弛廢
上音始。謂不遵禮度也。



關去聲。習也。幼成若天性。習慣如自然。


瑣瑣
繁碎也。



主也。


趣爾
上音娶。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