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49 四分戒本如釋-明-弘贊 (master)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八
明 廣州沙門釋 弘贊在犙 繹


【○與尼屏坐戒第二十六】


「若比丘。與比丘尼屏處坐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迦留陀夷。至偷蘭難陀比丘尼
所。在門外共一處坐。居士譏嫌。諸比丘白佛結戒。
與者。謂一比丘獨與一尼共坐也。屏處者。謂屏障
處。如不定法中釋。是中犯者。若獨在屏處與尼坐
者。墮罪。立住者。惡作。若盲而不聾。聾而不盲。得惡
作。餘四眾惡作。不犯者。有伴。若行過卒病倒地等
按根本部。設餘威儀。亦得墮罪。薩婆多云。起巳還坐。隨得爾所墮罪。若與餘二女屏覆處坐。盡墮罪


○與尼同行戒第二十七】


「若比丘。與比丘尼期同一道行。從一村乃至一村。除
異時。波逸提。異時者。與估客行。若疑畏怖時。是謂異
時。」


【釋曰。佛在舍衛國。六群比丘與六群尼在人間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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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諸居士見。皆嫌之。佛為結戒。後諸比丘。於道路
卒相逢遇。畏慎不敢共行。佛言。不期無犯。時僧尼
二眾。俱欲至毗舍離國。以不得同行。諸尼在後。為
賊所劫。由是開聽異時也。期者。謂共結契期約。去
至某處也。同一道者。顯非異路也。道謂村間分齊
行處也。行者。謂共涉路而去也。從一村乃至一村
者。謂經涉聚落界也。除異時者。謂在難緣。有商客
同行。不犯。疑畏怖者。如三十事中釋。是中犯者。若
與尼期行。乃至村間分齊處。隨眾多。界多少。一一
墮罪。若非村空處行。乃至十里。墮罪。若減一村。若
減十里。若多村間。同一界行。若方便欲去。共期莊
嚴。一切惡作罪。餘四眾突吉羅。不犯者。為勢力所
持等薩婆多論云。若不期。而偶共同道。當使相去語言不相聞處。若相聞巳還。得惡作罪。若與
餘二女議共道同行。同尼也。尼與比丘期行。突吉羅。律攝云。凡苾芻。苾芻尼。將行之時。預先一日。應白二
師。我今有事。詣彼村坊。聽不隨師不應違逆。若無二師。應白上座。所有臥具。囑他守護。有讐隙者。不應共
行。若有因緣須共行者。應懺摩巳。與之同去。凡涉路時。應為法語。勿出惡言。或為聖默然。勿令心散亂。若
至天神祠廟之處。誦佛伽陀。彈指而進。若於路次。暫止息時。或至泉池取水之處。皆誦伽陀。其止宿處。應
誦三啟。尼食。苾芻應持。若至食時。更相授與。有病苾芻應共[臼/丌]去。若人少者。尼亦助舁。若至村落。隨病所
須。為覓醫藥。若乞食時。令人看物。持食來與。若有尼病。準此應知。伽陀述如餘處。十誦律云。若有疑處。尼
之衣食。比丘應取持去。至安隱處。應還語言。姊妹。汝等隨意。不得共行。若復共行。至一聚落。墮罪


○與尼同船戒第二十八】


「若比丘。與比丘尼共期同乘一船。上水下水。除直渡
者。波逸提。」


【釋曰。緣處同前。佛制戒不得同船。時僧尼俱欲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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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水。直至彼岸。以不得同船故。尼遂在後。值天暴
雨。江水汎漲。船不及還。尼在岸宿。夜為賊劫。故開
直渡也。期同乘一船者。謂共期約。同載一船也。上
水者。逆流也。下水者。順流也。除直中者。謂從此岸。
直至彼岸。而不犯也。是中犯者。與尼期同船。上水
下水。若入船裏。便得墮罪。若一脚上船。若方便欲
入而不入。若共期莊嚴。盡得惡作。餘四眾得罪同
前。不犯者。不共期。若直渡時。船師失濟。上水下水。
或為諸難等薩婆多論云。與餘二女共期載船。同尼也。尼與比丘議載船。突吉羅。根本
律云。若篙棹柁折。隨流而去。或避灘磧。或柁師不用其語。此皆無犯


○尼讚得食戒第二十九】


「若比丘。知比丘尼讚歎教化因緣。得食食。除檀越先
有意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城中有一居士。請舍利弗目連
飯食。偷蘭難陀尼。先至其家。向居士毀二尊者是
下賤人。讚調達五人是龍中之龍。言語之間。二尊
者至。尼即改言。龍中之龍巳至。尊者食巳。還白世
尊。世尊呵責調達部黨。遣尼勸化得食。因為結戒。
後諸比丘。不知有勸化。無勸化。佛言。不知無犯。時
王舍城有大長者。是梨師達尊者知識。念言。若尊
者來至此城。我當為尊者初至故。供養眾僧。後時
尊者至城。長者家尼。聞尊者至。便往報長者。因即
設供。請尊者及僧。時梨師達問知尼報因緣。遂不
敢受食。佛言。檀越先有意者。不犯。由是更為結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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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先有意也。讚歎教化者。謂過分讚美其德。言。此
比丘是十二頭陀。多聞。法師。持律。坐禪。若供養者
獲殊勝福。以斯稱揚勸化檀越。令生信敬。而行惠
施也。因緣者。正由教化事故得食。非為餘緣而得
也。得食食者。食。謂彼所施饌。飯[麩-夫+少]餅果酥酪羮菜
等。下食字。是噉嚼吞咽之義。除檀越先有意者。謂
施主先有念請此比丘。其尼雖後讚歎。食之無犯。
是中犯者。彼比丘知尼教化得食。食。咽咽墮罪。得
餘襯體衣燈油等。盡惡作。教化。教化想。墮罪。教化
疑。及不教化。作教化想。疑。皆惡作。餘四眾突吉羅。
不犯者。尼自作檀越。或檀越令尼料理等五分律云。若以
餘四眾讚歎因緣得食食。惡作。薩婆多論云。若不曲讚功德。但說布施沙門功德。其福甚大。食者無罪。律
攝云。依實讚德。無矯妄心。或正信家。或親族舍。設知讚歎。並皆無犯。僧祇律云。若有如是讚歎食。當展轉
貿食。不可捨食而去。若比座垢穢不淨。不喜與貿者。當作是念。此鉢中食。是某甲比丘許。我當食。無罪


○與婦女同行戒第三十】


「若比丘。與婦女共期同一道行。乃至村間。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尊者阿那律。在道路行。有婦與
姑共諍。欲還外家。便逐尊者隨去。其夫追至。謂尊
者誘婦逃去。遂打尊者幾死。尊者即下道。在靜處
趺坐。入火光三昧。其夫便生善心。俟起定巳。禮拜
懺悔。尊者為說妙法而去。還寺向諸比丘說。比丘
白佛結戒。是中犯相輕重。與尼同行戒無別。此唯
以白衣女人為異。故不重釋。餘四眾。突吉羅根本律云。
若他遣女人為引導者。或迷於道路。女人為指授。無犯。此根本部。無有男子同伴。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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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受一食施戒第三十一】


「若比丘。施一食處。無病比丘應一食。若過受者。波逸
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拘薩羅國有村。無僧住處。有居
士為僧故作住處。常供給飲食。住此中者。唯聽一
食。六群至彼住處得好美食。以貪著故。至第二宿
由復不去。意欲得數數食故。居士譏嫌。佛為結戒。
時舍利弗至彼處得病。畏犯此戒。即扶病去。病遂
增劇。由此復為結戒。更增無病之言。施者。謂供給
所須也。一食處者。謂其住處。本為周給一宿。施以
一食。所言食者。謂是時食也。無病者。謂四大調適
無諸疾苦。若身有病。不能前進。若離此處。則病患
增劇不得安隱。是為病也。應一食者。謂正當受彼
一䬸之供也。若過受者。謂受第二食。即得罪也。是
中犯者。若無病。於彼一宿處。過受食者。咽咽墮罪。
更受餘襯身衣燈油等。得惡作。比丘尼同犯。下三
眾惡作。不犯者。若居士請留。若檀越次第請食。今
日受此人食。明日受彼人食。或為諸難所阻薩婆多論
云。若過一夜不食者。惡作。若餘處宿。是中食。墮。病者乃至從一聚落來。身傷破。下至竹葉所傷。皆名為病


○展轉食戒第三十二】


「若比丘。展轉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施衣時。
是謂餘時。」


【釋曰。時佛與諸比丘遊行人間。有沙㝹婆羅門。載
五百車飲食。經冬涉夏。隨逐世尊。伺候空缺無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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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設供。而不能得空日。往語阿難為代白佛。欲以
飲食布地。令佛僧蹈過。則為受供。佛乃聽作粥餅
供僧。時頻頭國諸居士。聞佛聽僧食粥及餅。皆大
歡喜。作好餅稠粥供之。有一少信大臣。見佛僧大
得供養。知必福田。遂辦美食請僧。然僧先巳食濃
粥。不能多食。大臣嫌之。佛制不聽食稠粥。由未結
戒。稠粥者。以草畫之不合。是也。時王舍城中。有一
少信樂師。辦諸美食請佛及僧。而僧先巳食飯[麩-夫+少]
餅等。不復多食。樂師譏嫌。佛因結戒。不聽展轉食。
時諸病比丘所請食處。無隨病食及藥。若有隨病
藥食。畏慎不敢食。恐犯展轉食。佛及開病比丘聽
展轉食。時有一居士請佛及僧。復有一居士欲請
佛僧。施食及衣。諸比丘畏慎不敢受後請。往白世
尊。佛復開施衣時。聽展轉食。乃更為結戒。除餘時
也。展轉食者。亦名數數食。謂受一家請食巳。復受
餘家請食。請有二種。一僧次請。二別請。食。謂飯[麩-夫+少]
餅等。除餘時者。是佛聽許時也。病時者。謂身有病。
不能一坐食得飽足也。施衣時者。謂無功德衣一
月。有功德衣五月。若復餘時施食及衣也律攝云。謂有施
主施與浴衣。及餘帔服。或貝齒物等。以充衣直。根本律謂乃至施如拭巾裙量。無犯。是中犯

者。若今日得多請食。應自受一請。餘者當施與人。
如是施與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若不捨前
請。受後請食。咽咽墮罪。不捨後請。受前請食。咽咽
惡作。餘四眾突吉羅若比丘尼先受請。若足食巳。後食正食。墮罪。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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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若請與非食。或食不足。或無請食者。或食巳更
得食。或一處有前食後食五分律云。若僧所差。若別房食。若白衣來受八
戒。設供養。若常食。不犯。摩得勒伽論云。若先受無衣請食。後受有衣請食。不犯。彼語比丘言。就此食當為
汝覓衣食。食不犯。語比丘此間食。餘處隨意食。食不犯。除五正食。隨意食餘食。不犯。律攝云。若於一舍。或
在寺中。或阿蘭若。為求肥悅。或樂美食。而數食者。得惡作罪。若輕賤心。或懷矯詐。而不食者。亦得惡作。十
誦律云。聽諸比丘節日數數食。病比丘。不應受二請。若一請處不能飽。應受二請。不應受第三請。若受第
二處不能飽。應受三請。不應受第四請。若第三請不能飽。應受巳。漸漸食乃至日中。十誦毗尼序云。阿難
先受他請。時忘不憶。復同佛受王請食。以食著口。乃憶知有二請。不與他一請。不敢吐食。為恭敬佛故。又
不敢咽食。為持戒故。佛知阿難心悔。語令心念與他。便食。有五種人。聽心念與食。一坐禪。二獨住。三遠行。
四長病。五饑餓時。依親里住。餘悉不聽。按根本部。作時。道行時。亦聽數食


○別眾食戒第三十三】


「若比丘。別眾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
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此是
時。」


【釋曰。佛在靈鷲山中。調達教人害佛。復教阿闍世
殺父。惡名流布。利養斷絕。與五人俱。家家乞食。佛
為制戒。不得別眾食。時病比丘畏慎不敢別眾。佛
言。聽病比丘別眾食。時自恣竟。迦提月中。比丘作
衣。諸近事念眾疲苦。來請與食。比丘不受。佛言。聽
作衣時。受別眾食。時有居士欲施食及衣。來請。諸
比丘不受。佛言。聽受施衣時別眾食。時諸比丘與
多居士同行險路。居士與食。不敢受。遂入村乞食。
在後不及伴。為賊所劫。佛言。若在險道行。聽受別
眾食。與居士同船。亦爾。時眾多比丘遊行。詣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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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諸居士念言。僧多而村少。今可與僧作食。勿令
疲苦。比丘不敢受。佛言。聽大眾集時。別眾食。時瓶
沙王姊子。欲於外道沙門中出家。因為諸沙門設
食。請諸比丘。不敢受。佛言。聽沙門施食時。得別眾
食。以如是等緣。更為結戒。除餘時也。別眾食者。謂
四比丘以上。別共一處食也。食。謂正食。飯[麩-夫+少]餅等。
病者。下至脚跟躄。作衣時者。謂自恣竟一月。五月。
乃至衣上一縫。施衣時者。如上釋。道行者。下至半
由旬。若去。若來。乘船亦如是。大眾集者。眾多比丘
聚集。下至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此謂人多。食不
足故。應隨檀越分請別食。無犯薩婆多云。或以法事。或以餘緣。眾僧
集會。極少舊比丘四人。客比丘四人。名為大眾。雖眾。集食不難得。不聽別眾。沙門施食

者。沙門。此翻勤勞。亦云勤行。此中言沙門者。非釋
子沙門。原西國九十六種諸出家外道。皆名沙門。
以其亦勞身求道故。若此諸外道設供。或從彼外
道中出家者請食。俱名沙門施食也。是中犯者。若
比丘無別眾食因緣。即當起白言。我於此別眾食
中無因緣。欲求出。聽使出。若二人三人。隨意食。若
四人。若過四人。應分作二部。更互入食。若比丘有
別眾食因緣。欲入。尋即當起白言。我有別眾食因
緣欲求入。聽隨上座次入。若無因緣。別眾食者。咽
咽墮罪。若有因緣不說者。惡作。比丘尼同犯。下三
眾惡作。不犯者。不滿四人。若四人。更互食善見律云。別眾
食有二種。一請。二乞。如一居士至四比丘所。以正食請言。願大德受之。是名請。一時受。一處食。四人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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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若一時受請。各去。各受。各食。不得罪。若別請。別去。至居士家。一時受食。得罪。是名受請得罪。從乞得罪
者。如四乞食比丘。見居士語言。與我等四人食。或俱去。或各去。一時受食。得罪。是名從乞得罪。若請四人。
有一解法者。欲俱食。畏犯。即作方便。行食時。覆鉢不受。居士問言。何以不受。答言。但與三人食。我欲咒願。
三人食竟。後便受食。不犯。若請與飯。至家與粥不犯。十誦律云。以二利故。遮別眾食。一者隨護檀越。以憐
愍心故。二者破諸惡欲比丘力勢故。若三比丘別共一處食。第四人取食分。不犯。若道行。乘船。昨日來。今
日食。明日行。今日食。皆墮罪。根本律云。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三圓具。一未圓具。食皆無犯。若以食送彼。
乃至鹽一七。或草葉一握。與彼眾處。食皆無犯。或施主言。但來入者。我皆與食。或施主別造房施云。於我
房中住者。我皆與食。斯亦無犯。律攝云。若四苾芻同一界內。下至一人不共同食。並名別眾。若四人中。一
有開緣。若僧伽食。若私巳食。並皆無犯。薩婆多論云。若僧祇食時。應作四種相。一打犍椎。二吹貝。三打鼓。
四唱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相。隨定作一。勿使雜亂。不成僧法。若不作相而食僧祇食者。食不清淨。名為
丘。僧祇食。不名別眾罪。若作相食者。設使界內有比盜無比丘。若多。若少。若知有比丘。無比丘。若來不來。
但使不遮。一切無咎。若使有遮。雖打犍椎。食不清淨。名盜僧祇。若大界內。有二處。三處。各有始終僧祇。同
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犍椎。一切無遮。清淨無過。若檀越請四人巳上。在布薩界內食。應布薩處。請僧次
一人。若送一分食。不爾者。墮罪。若二處。三處。亦如是。若各至布薩處僧中請一人。若送一分食。則清淨。隨
何處不請僧中一人。不送一分食者。墮罪。設請。設送。外有異處比丘來。若遮不與食。墮罪。若聚落界內。雖
無僧界。設二檀越請四人巳上。於二處食。應打犍椎。二處互請一人。若送一分。若有異比丘。應如法入。乃
至一人。不爾者。墮罪。若僧食時。自在維那。以僧祇物。別作肥美。四人共食。四人雖在二處。無別眾食罪。但
食不清淨。凡是別眾食。盡是檀越食。若僧祇食。一切盡無別眾罪。但不如法食僧祇食者。食不清淨。多得
盜僧祇罪。若檀越舍內。請四人巳上食。雖打犍椎。若檀越遮者。知一比丘不得食者。盡得墮罪。戒因緣經
云。毗舍佉母。別請佛。及五百阿羅漢食。世尊知而故問阿難。頗有一比丘於僧中唱使行否。答言不也。佛
言。愍此毗舍佉。不獲一福。云何不食一比丘。食一比丘僧者。得大福。獲大果報。若比丘眾中不唱。私去會
者。犯墮。繹曰。按經論意。若有檀越欲別請大德知識比丘。當教兼請眾僧。若不能請眾者。下至請眾中一
人差次受請。即無別眾過也


○過三鉢受請戒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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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至白衣家。請比丘與餅[麩-夫+少]飯。若比丘欲須者。
當二三鉢受。還至僧伽藍中。應分與餘比丘食。若比
丘無病。過兩三鉢受。持至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丘
食者。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時有居士婦還外家。其夫遣
使呼歸。即辦食嚴衣。有諸比丘至其家乞。便以所
辦食施與。諸比丘盡取食之無餘。復更辦食。未還
之間。其夫巳更取婦。復有諸乞食比丘。乞他信樂
商賈路糧令盡。彼入城更糴糧食。諸伴巳去。在後
不及。道中為賊所劫。佛因制戒。時病比丘不敢過
受食。乃更為結戒。開聽病者過受。而不犯也。至者。
謂到其舍也。白衣家者。若出家五眾。隨所得衣。染
作壞色受用。若在家男女。則無有論。隨得便著。又
復其情多好潔白。故名白衣家也。請者。發言敬請
也。與者。施與也。餅者。米麵等所作也。[麩-夫+少]者。以粟麥
秔米等。磨而為[麩-夫+少]。此有二種。一散[麩-夫+少]。二以糖蜜摶
令相著也。飯者。謂秔麥粟等飯也。欲須者。謂意欲
樂得也。當二三鉢受者。是其限齊也。鉢。有大小。如
上所釋。還至僧伽藍中者。謂回至寺內也。應分與
餘比丘食者。謂與同梵行人。均分而食。所謂利和
同均。是也。無病者。如上釋。過者。謂過限齊外受。便
得罪也。是中犯者。比丘至白衣家。請與食。當問其
主。若彼言是歸婦食。商賈道路糧。即應食巳出。還
至寺中。白諸比丘。某家有歸婦食。有商賈道路糧。
[008-0258a]
若欲食者。食巳應出。若欲持食還者。可齊二三鉢。
若巳持一鉢還。共分食之。當語餘比丘言。若至彼
家。可於彼食。欲持還者。應取兩鉢。若巳持兩鉢還
共分食之。當語餘比丘言。若至彼家。可於彼食。欲
持還者。應取一鉢。若盡持三鉢還共分食之。語與
餘比丘言。若至彼家。可於彼食。慎勿持還。我巳持
三鉢來。若無病。於彼家過兩三鉢受。出彼門墮罪。
若一足在門外。方便欲去還住者。一切惡作。若不
問歸婦食。賈客路糧。而取食。若持還不分與餘比
丘食。若不語餘比丘。盡惡作罪。尼同犯。下三眾惡
作。不犯者。不違上制。若彼自送至寺中得受。若送
至尼寺中。亦得受十誦律云。若以上鉢取者。應取一鉢。不應取二。若以鉢中取者。
極多取二鉢。不應取三。若以下鉢取者。極多取三。不應取四。過取皆得墮罪。根本律云。要而言之。若苾芻
取他食時。過 升半米飯分量巳上。皆得墮罪。若施主任取多少者。無犯。律攝云。若於非人。及外道家。過
三鉢取。咸得惡作。若即於此座過三而食。或除餅[麩-夫+少]。但持餘物。或施主歡喜隨意將去者。並皆無犯


○不作餘食法戒第三十五】


「若比丘。足食竟。或時受請。不作餘食法而食者。波逸
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與諸比丘說一食法。比丘即
隨所噉根葉華果飯[麩-夫+少]。乃至飲漿服藥。便當一食。
體枯色悴。佛乃聽於一座上。食飯[麩-夫+少]餅等。令飽足。
病比丘不能一座食者。聽數數食。復聽瞻病人。足
食巳。得食病人殘食。時比丘清旦受食舉巳。入村
乞食。食巳。還取所舉食。與諸比丘。皆不敢食。佛聽
[008-0258b]
取所受食。作餘食法食之。復有比丘入村。大得飲
食共食。持殘食來還。與諸比丘。皆不敢食。佛聽從
彼處持食還。作餘食法而食之。當作如是餘食法
言。大德。我足食巳。知是看是。此作餘食法。彼應取
少許食巳。語言。我止。汝取食之。是名餘食法。時有
一貪餮比丘。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
得便食之。佛為結戒。足食竟者。謂噉正食飽足。巳
作棄捨心。發言遮止。離於本座也。此有五種因緣
足食。一知是食。謂飯[麩-夫+少]餅等正食也。二知持來。謂
有前人捨與。而從彼受得也。三知遮。謂作食竟心。
發言不須也。四知威儀。謂行住坐臥四威儀中。並
得受食也。五知捨威儀。謂壞本威儀。如行者住。或
坐。或臥。住者。行坐臥。坐者。臥住行。臥者。坐行住。異
此五緣。不名足食。或時受請者。謂足食巳。更噉餘
食。或受他人請食也。不作餘食法而食者。謂不持
食物。對彼作法而噉。便得罪也作法之詞如上。是中犯者
足食巳捨威儀。不作餘食法。而更食正食。及不正
食。咽咽皆墮罪。若自足食。為他作餘食法。或知他
足食巳。對彼作法。或自手捉食作法。或持食置地
作法。或使淨人持食作法。或對淨人前作法。或以
不好食覆好食上作法。或受他餘食法盡持去。如
是等。盡不成餘食法。皆得惡作罪。若足食。足食想。
墮罪。足食疑。及不足食。足食想。疑。皆惡作。餘四眾
突吉羅五分律尼亦同犯。不犯者。若病。若食病人殘食十誦
[008-0258c]
云。以二利故。聽受殘食法。一者看病比丘因緣故。二者比丘有因緣食不足故。律攝云。若先食根莖葉華
果五種嚼食。及乳酪菜等。後食飯[麩-夫+少]餅等五種噉食。無犯若先食五噉食更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名犯
遮足。應知有五未足之言。謂見他人授食之時。未即須者。應報彼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且待我盡。
若兼且聲。名曰未足。若無且聲。即是遮足。若未為足意。設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惡作罪。由言不稱法故。若
得餘食作法食者。自身樂住施主得福。欲作法時。先洗淨手。受得食巳。應持就一未足苾芻。或雖巳足。未
離本座。對彼作法。彼自未遮。得取兩三口食巳。而報之曰。此是汝物。隨意應食。若自足巳。便不合食。應以
手按而告之曰。斯是汝物。隨意食之。有五不成作餘食法。一身在界內。對界外人。二不相及處。三在傍邊。
四在背後。五前人離座。翻此便成。若一人作法。設餘人食。並皆無犯。僧祇律云。聽一人作殘食。餘人皆得
食。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時。即於鉢上椀中作殘者。正得椀中名作殘食。鉢中食不名作。若椀中食汁
流入鉢中。得俱名殘食。若並兩鉢求作殘。前人止食一鉢中食者。正一鉢得作殘食。若二鉢上。或餅。或菜。
通覆橫上者。二俱得名作殘食。餘種種器。亦如是。若比丘足食巳。有大檀越持種種飲食至。應問有直月
維那知事人。未足食者。從彼作殘食。若彼巳足食。當從上座未足食者作。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者。當合
坐舉上座至屏處作。若上座巳足食。有客比丘來者。應問彼。若未足。即於彼邊作。若客巳足食。僧應作方
便。不應破檀越善心。或眾中有大沙彌。將至戒場與受具足。教作殘食巳然後當食。繹曰。按五分律。作法
時。持食著鉢中。手擎。偏袒右肩。右膝著地。對彼而說。薩婆多論。若於上座邊應偏袒胡跪事事如法。若下
座邊。唯除胡跪。根本律令當前而立。律攝令蹲居。據此則立跪隨意。或可依上下座。而修威儀也


○使他犯餘食戒第三十六】


「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巳。若受請。不作餘食法。殷勤
請與食。長老取是食。以是因緣非餘。欲使他犯。波逸
提。」


【釋曰。佛處同前。貪餮比丘。為他比丘所訶。心懷恚
恨。後於異時。殷勤請與食。欲令他犯戒。返詰彼過。
諸比丘白佛結戒。殷勤請與食者。謂再三頻請。強
勸令噉嚼也。欲使他犯者。謂欲令彼比丘。因此犯
[008-0259a]
罪。心生悔惱也。餘如上釋。是中犯者。若彼比丘。即
受食之。咽咽二俱墮罪。若與彼不食。與者惡作。境
想同前。不犯者。先不知他巳足食。若無心令他犯
等。


○非時食戒第三十七】


「若比丘。非時受食。食者。波逸提。」


【釋曰。佛在靈鷲山中。時難陀。䟦難陀。往王舍城節
會處。看作伎樂。眾人與之飲食。食訖故看。向暮方
還。又迦留陀夷。日暮乞食。天闇。有一姙婦。持食出
門。值天雷電。暫見其面。謂言是鬼。怖而墮身。恚言。
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行乞食。諸比丘白佛。
佛言。觀妓樂者。突吉羅。遂與諸比丘而結此戒。時
者。謂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時者。謂日中。乃至明相
未出。此非比丘受食之時。比丘中前當行乞食。中
後宜靜端拱。坐禪誦經。各修正業。若食無度。即非
佛子又佛欲制斷六趣因故。令同三世佛食。謂晨
朝是諸天食。日中是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
神食。比丘學佛日中而食。云何佛日中食。如婆沙
論云。世尊性離非時食故。如來自誕王宮。以至涅
槃。於其中間曾無非時之餐。謂諸佛性恒處中道。
不著二邊。故離非時。以表中道。故制中食。而中前
得食者。表前方便得有證義亦令身心獲現利故。
謂中後不食。則少昏睡無宿食患。身輕安隱。心易
得定有如是義故。故令中食。所言食者有二種。謂
[008-0259b]
正食。非正食。下食字。是噉嚼吞咽之義。是中犯者。
非時受食食。咽咽墮罪。若非時藥。過非時。七日藥。
過七日。皆墮罪。盡形壽藥。無因緣服者。惡作。非時。
非時想。墮罪。非時。時想。疑。及時。非時想。疑。盡惡作。
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者。噉黑石蜜。若有病服
吐下藥。聽煑麥令皮不破。漉汁飲之。若喉中哯出
還咽內法傳云。牙中食在。舌上膩存。未將淨水重漱巳來。涎唾必須外棄。若日時過。更犯非時。
僧祇律云。日中影過一髮。一瞬。即是非時。毗尼序云。比丘病服下藥。中後心悶。佛令與熬稻華汁飲。與竟。
悶猶不止。佛令與竹笋汁。與竟。不瘥。佛令囊盛米粥。絞汁與飲。病猶不瘥。佛令將至屏處與米粥。根本尼
陀那云。有病苾芻。醫令以水和[麩-夫+少]。非時可食。佛言。有無齒牛。食噉糠麥。後時便出。其粒仍全。用此為[麩-夫+少]。非
時應服。雖服不瘥。醫令用生麥[麩-夫+少]。佛言。醫人處方令服[麩-夫+少]飲。若稠。若團。隨意應服。凡所有事。我於病人非
時開者。於病瘥後。咸不應作。繹曰。此等皆佛大悲。愍諸重病弟子。隨宜病藥。開聽服之。若非喪命因緣。決
不可託輕小疾。妄符聖意。還墮非時之咎。更加違教誣聖之愆。舍利弗問經云。舍利弗白佛言。世尊。有諸
檀越造寺。厚置資給。供來世僧。有似出家僧。非時就典食僧。索食而食。與者食者。得何等罪。其本檀越。得
何等福。佛言。非時食者。是破戒人。是犯盜人。非時與者。亦破戒人。亦犯盜人。盜檀越物。是不與取。非施主
意。施主無福。以失物故。惟有發心置立之善。舍利弗問言。時受。時食。食不盡者。非時復食。或有時受。至非
時食。復得福不。佛言。時食淨者。是即福田。是即出家。是即僧伽。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導師。其不淨者。
猶為破戒。是大劫盜。是即餓鬼。為罪窟宅。非時索者。以時非時。非時輙與。是典食者。是名退道。是名惡魔。
是名三惡道。是名破器。是癩病人。壞善果故。偷乞自活。是故諸婆羅門。不非時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況
我弟子。知法。行法。而當爾耶。凡如此者。非我弟子。是盜我法利。著無法人。盜名。盜食。非法之人。盜與盜受。
一團一撮。片鹽片酢。死墮燋膓地獄。吞熱鐵丸。從地獄出。生猪狗中。食諸不淨。又生惡鳥。人怪其聲。後生
餓鬼。還於寺中。處都圊內。噉食糞穢。並百千萬歲。更生人中。貧窮下賤。人所棄惡。所可言說。人不信用。不
如盜一人物。其罪尚輕。割奪多人故。良福田故。斷絕出世道故。文殊師利白佛言。世尊。舍利弗者。如來常
言其於聲聞中。智慧第一。不為小心。能問要義。佛言。其久種明悟。發揚我法。以徧塵剎。利眾生故

[008-0259c]


○殘宿食戒第三十八】


「若比丘。殘宿食。而食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尊者迦羅。常坐禪思惟。作如是
念。我何為日日入城乞食疲苦。寧可食先得者。後
得食。當持還。即如所言。諸比丘於大食小食時。不
見迦羅。疑是命終。遠行。休道。後見迦羅。問知其故。
白佛結戒。殘宿食者。謂今日自手受得食巳。留至
明日。擬自噉食。是名殘宿。亦名觸食。是食於一切
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食者。謂正食。非正
食也。而食者。噉嚼也。是中犯者。若舉宿食而食。咽
咽墮罪。不應故觸彼淨食。令得不淨。觸者惡作。彼
不觸者無犯。不應界內共食宿。煑食食。應在邊房
靜處。結淨廚屋。病比丘須粥。使淨人著水米。煑令
沸。洗手受。然後自煑令熟。若重煑粥。聽自煑。穀貴
時。聽界內共食宿及煑。自煑。自取食。早起受食。足
食巳。不作餘食法。得食。從食處持餘食來。及得果
等亦爾。若穀還賤不應食。宿作宿想。墮罪。宿非宿
想。疑。及非宿。宿想。疑。盡惡作。餘四眾得罪同上。不
犯者。宿受食有餘。與父母。及計直與塔作。房作人。
後時從彼人邊乞得。得食。若鉢盂有孔罅。食入中。
恐擿洗穿壞。應如法再三淨洗。餘不出者無犯。尼
宿食。與比丘為淨。比丘宿食。與尼為淨。時有居士
載種種飲食。於道路供佛及僧。行過曠野。故有餘
食。使人盡持與比丘。比丘白佛。佛聽作檀越食受。
[008-0260a]
令淨人掌舉。不應自受。若有所須。隨意索取。有居
士持食與比丘掌舉。後若自食。若持歸。若與比丘。
比丘聽受。若小沙彌持淨食過水。不自勝舉。聽扶
令過。及上岸。若有酥瓶。油瓶。應使淨人覆。若無淨
人。聽自捉葢懸置其上。不應手觸。時佛欲服三種
藥。阿難自煑巳上佛。世尊知而故問。誰煑此藥。答
言。我自煑。佛言。大比丘不應自手煑食。若自煑。如
法治十誦律云。大比丘未手受食。而共宿者。名曰內宿。瞰者惡作。巳手受舉共宿者。名殘宿食。
瞰者墮罪。若先自取果。後從淨人受而食者。惡作。有二種觸食。食無罪。一清淨持戒比丘誤觸。二破戒比
丘無慚愧觸。尼陀那云。所餘餅果持與求寂。明旦還得食之。若有希望心。與時惡作。食時犯墮。若總無希
望心不犯。目得迦云。苾芻路行。令諸求寂持路糧來。亦得為其擎舉擎下。又諸苾芻。若道行時。應持糧者。
既無俗人。又無求寂。應勸施主。施生亦無。應持自去。後見俗人。共換而食。換處亦無。分為兩分。告俗人曰。
汝取一分。彼既入手。應告彼曰。汝取我食。我取汝分。換易而食。此復難求。於第一日應須絕食。明日如有
授人。受取而食。若無授者。自取一彪拳許食之。至第三日還無授者。食二彪拳。至第四日復無授人。隨情
自取飽食無犯。於後路糧罄盡。見有熟果墮地。應取作淨。受巳而食。若淨人難得者。受巳應食。授者亦無。
應可自取。作北洲想。持心而食。樹上果熟未落地者。應自上樹[打-丁+婬-女]振令墮。自取而食。如上開者。並為難緣。
若無難時。悉皆制斷。善見律云。若眾多比丘共行。惟有一沙彌。比丘各自携糧。至食時。各自分分。沙彌得
分巳。語比丘言。今持沙彌分與大德易。得巳。復持與第二上座。如是展轉易。乃至眾多。如是食皆無罪。若
沙彌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與沙彌易。第一上座易巳。第二上座復與沙彌易。如是展轉與彌沙換得食
不犯。若比丘携米行。沙彌小。不能作食。比丘得自作。惟除不然火。食熟分分與沙彌巳。應取沙彌分。展轉
與沙彌換。得食。若食沸涌出。比丘不得用氣吹。持物攪。皆犯惡作。五分律。若無淨人。聽為病比丘然火煑
粥。淨洗器著水。令淨人著米豆。熟巳。更從淨人受。持與病人。十誦律云。食生聽更煑。若生食。聽火淨巳。得
煑。云何名火淨。乃至火一觸。律攝云。苾芻及尼各有觸宿。兩相換易者聽食。若尼所有飲食。苾芻為舉。作
彼學心。尼將施時得食。然於口中常含津觸。欲求極淨。此故無緣。應以澡豆。及瞿摩等。和水揩唇。周徧令
[008-0260b]
淨。再三水潄。飲時非犯。凡欲飲水噉食。時與非時。皆須以水再三潄口。方可飲噉。不爾。得惡作罪


○不受食戒第三十九】


「若比丘。不受食。若藥著口中。除水及楊枝。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時城中諸居士為命過父母兄
弟姊妹等。於四衢道頭。或河邊樹下廟中。設食祭
祀。有一常乞食比丘。自取食之。居士譏嫌。佛為結
戒。時諸比丘生疑。不敢自取楊枝淨水。乃更結戒。
除水及楊枝。不受無犯。不受食者。不受。謂不從比
丘尼。學法女。沙彌。沙彌尼。諸在家男女等。而受得
也。受有五種。謂手與。手受。或手與。持物受。或持物
與。持物受。或持物與。手受。或遙過物。與者受者俱
知。中間無所觸礙。得墮手中。復有五種受。若身與
身受。若衣與衣受。曲肘與曲肘受。若器與器受。若
有因緣置地與。如有行食者。卒有難事起。不及授
與。置地而去。即以此因緣。便為授食。又如有國土。
嫌惡乞者。可作小壇。置鉢於上。遙指授置鉢中。便
成受食。食者。謂正食。非正食。藥著口中者。謂非時。
七日。盡壽。乃至片丸片散。要從他受。不得自取而
吞噉也。水者。是一切河池泉井清淨之水。若鹹鹵
鹽水。猶須他授。楊枝者。謂是楊柳枝條。并諸非毒
樹幹。堪為齒木用者。極長聽一磔手。短者四指。有
云。長者尺二寸。短者六寸。大者如小指。小者如箸。
嚼一頭寸許令軟。徐揩牙齗。以水再三淨漱。棄之
勿咽。不應純嚼皮。及去皮者。不應雜葉嚼。及嚼叉
[008-0260c]
奇者。不嚼楊枝有五過失。一口氣臭。二不別味。三
增益熱廕。四不引食。五眼不明。嚼有五利益。反上
是也。不應在多人行處嚼。應在屏處。嚼訖水洗。棄
時猶須彈指。或作謦欬。棄之屏處。若難得者。截却
嚼處。餘者再用。若無齒木。當用灰土草木澡豆等。
洗漱之。若舌上多垢。聽作刮舌刀。不應用寶作。應
用骨牙角銅鐵鉛錫竹葦草木。此卒難求。當以楊
枝擘為兩片。互揩去緣。屈而刮舌。聽作擿齒物。應
用骨牙乃至竹木。聽作挑耳錍。應用骨牙等。凡此
等物。用巳水洗。晒燥舉之。無致臭穢。是中犯者。不
受食。自取著口中。咽咽墮罪。不受。不受想。墮罪。不
受疑。及受不受想。疑。皆惡作。餘四眾得罪同上。不
犯者。尼得與比丘授食。比丘得與尼授食。若乞食
時。鳥銜食墮鉢中。若風吹墮。欲除去此食。乃至一
指爪。餘者無犯五分律。聽甞食知鹹淡。但不得咽。聽從龍天鬼獼猴受食。以施主語
受食。不得受擲食食。目得迦云。正受食時未及得。遂便墮地。應更受食。授者若無。應自取巳。除去多分。方
可食之。內法傳云。每日旦朝。須嚼齒木。揩齒刮舌。務令如法。盥潄清淨。方行敬禮。若其不然。受禮。禮他。悉
皆得罪。然而牙齗宿穢。積久成堅。刮之令盡。若湯淨潄。更不腐敗。自至終身。牙痛西國逈無。良為嚼其齒
木。五天法俗嚼齒木。自是恒事。三歲童子。咸即教為。聖教流俗。俱通利益。近山生者。則柞條葛蔓為先。處
平疇者。乃楮桃槐柳隨意。預收備擬。無令闕乏。濕者即須他授。乾者許自執持。少壯者任取嚼之。耆宿者。
乃搥頭使碎。其木條以苦澀辛辢者為佳。嚼頭成絮者為最。麤胡葈根。極為精也。註曰。即蒼耳根。截入地
二寸。波離論云。出家僧尼白衣等。齋訖。不用澡豆末。巨摩等。澡口者。皆不成齋。如過去有比丘字蓮提。六
十歲持齋戒不闕。惟一日食用巨摩豆屑等。成齋。若不爾者。皆不成齋。繹曰。以過中不食名為齋也。其齒
木。若是枝生種。應以火淨巳。受而嚼之

[008-0261a]


○無病索美食戒第四十】


「若得好美飲食。乳酪魚及肉。若比丘。如此美飲食。無
病自為巳索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䟦難陀。詣一商主家索雜食。彼
問言。今有何患。報言。無所患苦。但意欲得雜食耳。
商主譏嫌。佛為結戒。時諸病比丘。皆畏慎不敢乞。
不敢為病者乞。得巳。不敢食。故更為結戒。開聽病
者。及為病者乞不犯也。好美飲食者。乳酪魚肉也。
乳酪是飲。魚肉是食。病者。乃至一坐間不堪食竟。
自為巳索者。自為巳身乞求。非為餘人也。是中犯
者。無病自為身乞美食食。咽咽墮罪。餘四眾突吉
按比丘尼律。尼犯悔過法。不犯者。若為他。他為巳。若不乞而
根本律云。無病時乞。無病而食。乞時惡作。食便墮罪。無病時乞。有病而食。乞時惡作。食時無犯。有病
時乞。無病而食。乞時無犯。食時墮罪。有病乞。有病食。無犯。若乞食時。他持飯出。欲須餘物者。勿受其飯。默
然而住。彼問曰。欲何所須。作此言時。即是表其隨情所欲。須者。即可隨覓。無犯。又施主見苾芻時語言。有
所須者。隨意當索。苾芻隨覓何物。無犯


○自手與外道食戒第四十一】


「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自手與食者。波逸提。」


【釋曰。世尊將諸弟子。從拘薩羅國遊行。至舍衛國。
諸檀越供養佛僧。大得餅食。佛令阿難分與眾僧。
分巳有餘。令分與乞人。乞人中。有一躶形外道女。
顏貌端正。阿難付餅。餅黏相著。謂是一餅。女人得
餅。轉相推問所得。彼得一者。遂生疑謗。復有一梵
志在此食巳而去。道逢一篤信相士。問從何來。彼
[008-0261b]
謂從禿頭居士邊得食來。相士乃往白諸比丘。佛
以此二事故制。不聽與外道食。時諸外道皆有怨
言。謂非我等過。佛乃聽置地與。使人與。不得自手
與。乃更為結戒。外道者。謂躶形異學之人。此亦據
其緣起。因人制戒。故言躶形。若準律旨。無問躶形。
非躶形。但餘一切外道。皆不聽自手與食。自手與
者。謂自親手授與。致令彼生憍慢。而無慚恥也。食
者。正食非正食也。是中犯者。若自手與外道男女
食。墮罪。與而不受惡作。方便欲與而不與。還悔者。
一切惡作。餘四眾得罪同上準尼律。尼亦同犯。不犯者。若
置地。若使人。若與父母。若計直與作人。若勢力強
根本律云。或欲以食因緣。除彼惡見。與亦無犯。十誦律云。若彼有病。若是親里。若求出家時與。不犯。
若自未受食。不應與他。先受巳。後當與他。若父母。若繫閉人。若急須食人。若姙身人。應正觀多少與之。畜
生應與一口。五分律云。若外道來乞。應以巳分一摶。別著一處。使其自取。不應持僧食與。若乞乞[日*儿]。乞狗。
乞烏。應量巳食多少取分。然後減以乞之。不得取分外為施。毗尼母經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為施所墮。
墮有二種。一食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縱逸。無善可記。二者與施轉施。施不如法。因此二處。當墮三塗。應
施者。若父母貧苦。應先受三歸五戒十善。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歸戒。不中施與。復有施處。治塔人。治僧
房人。計其功勞。當酬作價。若過分與。為施所墮。施病者食。當作慈心。隨所宜與之。若錯誤與食。為施所墮。
嬰兒。牢獄繫人。懷姙者。當作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報。當為佛法不作留難。如此等心。施之如法。若不爾
者。為施所墮。詣僧坊乞者。若自有糧。不須施之。若無糧食。施之無咎。若比丘不坐禪。不誦經。不營佛法僧
事。受人施。為施所墮。若前人無此三業。知而轉施與者。受施。能施。皆為施所墮。賢愚經云。目連携福增比
丘入海。行次。見一大樹。多蟲圍唼其身。乃至枝葉無有空處針頭許。大呌震動。如地獄聲。比丘問目連。目
連告曰。是營僧事比丘。用僧祇物華果飲食送與白衣。受此華報。後墮地獄。唼樹諸蟲。即是得物之人。婆
沙論云。若有孝子肩擔父母。經於百年。四事供養。猶非真實報恩。若能勸父母於佛法僧因果等法。未信
[008-0261c]
者信。信者增長。無淨戒者。勸受持戒。有慳貪者。勸行惠施。無勝慧者。勸修勝慧。令善安住。以自調伏。乃名
真實報父母恩


○詣餘家不囑授戒第四十二】


「若比丘。先受請巳。前食後食。詣餘家。不囑授餘比丘。
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是謂時。」


【釋曰。佛在舍衛國。時城中有一長者。是䟦難陀親
友。為䟦難陀故設食請僧。待䟦難陀至。乃行飲食。
而䟦難陀小食時。更詣餘家。時垂欲過方來。諸比
丘飲食不得滿足。復有一大臣。亦為䟦難陀送新
甘果至寺。待䟦難陀分與眾僧。而彼後食巳。方詣
餘家。時過乃還。使眾僧不得食新果。佛因結戒。時
諸比丘。皆畏慎不敢入城受請。佛聽相囑授入城。
時病比丘畏慎不敢入城。恐犯食後至餘家。佛聽
病比丘不囑授得入。時諸比丘作衣時到。須作具。
及施衣時到。皆不敢入城。佛乃更為結戒。除餘時
不囑授無犯。請者。謂施主家請。前食者。謂明相出
至食時也。後食者。謂從食時。至日中也。詣者。往也。
餘家者。非先請食家也。不囑授餘比丘者。謂不白
同界共住比丘也。餘如上釋。是中犯相云何。若囑
授詣村。而中道還。即失前囑。後欲去者。當更囑。若
不至所囑處。乃更詣餘家。失前囑。欲往。應更囑。若
囑至白衣家。乃更至庫藏。聚落。邊房。尼寺。若即白
衣家還出。失前囑。應更囑而往。若不囑入餘家墮
罪。若一脚在門內。一脚在門外。方便欲去而不去。
[008-0262a]
皆惡作罪。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者。不囑授至
庫藏。聚落。邊房。尼寺。若眾多家請。若為勢力所持。
或命難。梵行難五分律云。若白至東家。而至西家。不名為白。若白至一家。因此至餘
家。不犯。若無比丘可白。亦不犯。律攝云。若語施主。我設不來。應與僧食。勿令廢闕。若施主不以此人而為
先首。去並無罪


○食家強安坐戒第四十三】


「若比丘。在食家中有寶。強安坐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有齋優婆夷。顏貌端正。其夫愛敬。
未曾相離。時迦留陀夷。至其家坐。其夫問言。欲須
何等。報言。須食。即使婦與食。食巳。猶故不去。其夫
瞋言。我今出去。隨汝所作。諸比丘聞。白佛結戒。食
者。男以女為食。女以男為食。謂男女交會時。互相
受用。故名為食。家者。白衣舍也。寶者。七寶。按此中
意。亦以男女有欲心名為寶也。強安坐者。謂他不
許。而自縱巳情。故名為強。放身就座。名為安坐。謂
比丘知他男女有欲意。時須交合。故強安坐。以妨
他事。令其所欲不得隨意。致生恚恨也。是中犯者。
知是食家有寶。而強於中坐者。墮罪。若盲而不聾。
聾而不盲。立而不坐。皆惡作罪。餘四眾得罪同上。
不犯者。舒手及戶處坐。若有伴。或有客人。或為勢
力所持等薩婆多論云。若斷婬家。若受齋家。若有所尊重人在座。謂和上。阿闍梨。父母。若
此舍多人出入處。皆不犯


○食家屏處坐戒第四十四】


「若比丘。食家中有寶。在屏處坐者。波逸提。」
[008-0262b]


【釋曰。緣處同前。時迦留陀夷念言。世尊制戒。食家
中有寶。不應坐。應在舒手及戶處坐。即便在戶扇
後坐。與優婆夷共語。乃為結戒。屏處者。謂樹墻壁
籬柵。及餘物障也。前戒與夫婦露處強坐。此戒獨
與一女人屏處共坐。斯為異相。餘悉同上。


○獨與女人坐戒第四十五】


「若比丘。獨與女人露地坐。波逸提。」


【釋曰。緣處同前。獨者。一女人。一比丘也。女人者。有
知命根不斷者。露地者。非屏障處也。坐者。同一處
而坐也。是中有犯無犯。悉同前戒薩婆多論云。若相去一尋坐墮
罪。一尋半坐惡作。若二尋。過二尋。不犯。律攝云。若與非人女。半擇迦女。及未堪行婬境。若聾。騃等。共屏處
坐時。咸得惡作。繹曰。一尋八尺也


○故使他不得食戒第四十六】


「若比丘。語餘比丘如是語。大德。共至聚落。當與汝食。
彼比丘竟不教與是比丘食。語言。汝去。我與汝一處
若坐。若語。不樂。獨坐獨語樂。以此因緣非餘。方便遣
去。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䟦難陀與餘比丘共鬬。結恨在
心。後時將至無食處。周迴徧行少時。念言。彼出城
至寺中。日時巳過。即語彼言。今由汝故。并使我不
得食。可速去。乃至我獨坐獨語樂。便自至有食家
而食。彼比丘回寺日時巳過。不得食。乏極。諸比丘
白佛結戒。當與汝食者。謂欲惱他故。作此誑言。食
者。時食也。汝去者。是驅遣之詞。若坐若語不樂等
[008-0262c]
者。是重彰驅遣令生困惱義。坐。是禪思。語。是讀誦
也。以此因緣非餘者。謂正由嫌恨故。使他絕食生
惱為緣。非為餘利益事而遣去也。方便遣去者。謂
假共坐語不樂等。種種方便驅他去也。是中犯者。
若方便遣去。捨見聞處。或自捨見聞處。皆墮罪。若
他。若自。捨見處。至聞處。捨聞處。至見處。盡惡作。尼
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者。與食遣去。若病。若無威
儀。人見不喜者。語言。汝去。我當送食至寺中。若破
戒。破見。破威儀。若眾中所舉。若被擯。若應擯。若見
命難梵行難。方便遣去。不以嫌恨故遣去五分律云。若作
此惱餘四眾惡作。尼作此惱上二眾墮罪。惱下三眾惡作


○過受藥戒第四十七】


「若比丘。受四月請與藥。無病比丘應受。若過受。除常
請更請。分請。盡形壽請。波逸提。」


【釋曰。佛在釋氏國。尼拘律樹園。時釋種摩訶男居
士。供眾僧藥。六群比丘自相謂言。摩訶男供僧藥。
恭敬上座。施與好者。於我等無敬心。施與惡者。我
等當詣其家。求難得所無之藥。即往索之。居士報
言。若家中有當相與。若無當詣市買相給。六群即
訶彼有愛。及以妄語。彼因是不復供給僧藥。佛為
結戒。後以諸請緣故。更開常請等也。四月者。謂夏
四月。此據當時請緣結戒。準理應隨施主所請。或
春。或夏。或冬。或三月。兩月。事無一定。但過期限。不
得更索。病者。醫所教服藥也。應受者。佛所聽許也。
[008-0263a]
過受者。謂過限齊而索也。常請者。其人作如是言。
我常與藥。更請者。斷巳。後復更請與。分請者。自送
藥至寺中分與。盡形壽請者。其人言。我當盡形壽
與藥。請有四種。或有請夜有限齊。藥無限齊。或夜
有限齊。藥有限齊。應夏四月受。或有請夜無限齊。
藥有限齊。或夜無限齊。藥無限齊。應隨施時受。所
言夜者。由日以該夜。若其夜分未過。猶非越限也。
是中犯者。若過受。咽咽墮罪。尼同犯。下三眾惡作。
不犯者。齊限內。若病者過受僧祇律云。若期滿巳。不得更索。若言尊者。
受我前食。不得索後食。若請後食。不得索前食。藥及餘物亦爾。若言尊者。盡壽受我請。衣食臥具醫藥。爾
時得隨意索。五分律云。若人施僧藥。應白二羯磨。差成就五法。比丘。作守僧藥人。謂不隨愛恚癡畏知藥
非藥者。彼應以新器盛柯子。餘甘子。鞞醯勒。畢茇。乾薑。甘蔗糖。石蜜。不漏器。應盛酥。油。蜜。應持皮結口。題
上藥名。若病比丘須者。應歡喜與。若病者自知須此藥。應自取服。若不知。應問醫。若無醫。應問二師。我如
是如是病。應服何藥。若二師不知。應取藥再三服不差。復取餘藥服


○觀軍陣戒第四十八】


「若比丘。往觀軍陣。除時因緣。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時波斯匿王。自領六軍征伐反
叛。六群往觀。王見之不悅。遂與石蜜一裹。寄奉世
尊。佛因之呵責。而為結戒。後仙授宿舊二大臣在
軍中。渴仰欲見比丘。遣使來請。諸比丘皆畏慎不
敢往。佛乃更為結戒。除時因緣聽往。而不犯也。陣
者。若戲。若鬬。軍有四種。謂象馬車步。時因緣者。若
須有所白。若有請喚。聽往。是中犯者。若往觀軍陣。
從道至道。從道至非道。從非道至道。從下至高。從
[008-0263b]
高至下。去而見者。墮罪。不見者惡作。欲觀而不去。
路逢而不避。皆惡作。餘四眾得罪同上。不犯者。若
勢力者將去。若有諸阻難。不得僻道避僧祇律云。若軍來詣
寺。不作意看。無罪。若作意看。得越毗尼罪。下至人口諍。看越毗尼罪。根本部云。若有打鬬者。不應傍看住。
若見諍者。急須捨去。若見軍時。不應說其好惡


○軍中過三宿戒第四十九】


「若比丘。有因緣。聽至軍中二宿三宿。過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六群有因緣至軍中宿。居士譏
嫌。佛為結戒。有因緣者。謂有王臣眾庶請喚。或為
三寶有所啟白。軍中者。謂軍兵欲戰之處。二三宿
者。是止宿夜分限齊也。過者。謂越過限齊。即得罪
也。是中犯者。若有因緣至軍中。得二宿住。至第三
宿明相未出時。應離聞處見處。若不離。至明相出
時。即得墮罪。若離聞處。至見處。離見處。至聞處。皆
惡作。餘四眾同上。不犯者。有諸阻難五分律云。雖有因緣。若遣
書信得了。應遣書信。要須自往。然後得往。事訖便還。不得經宿。若不了。應一宿。一宿不了。應再宿。若復不
了。應三宿。若了不了。過三宿墮罪。若即了。不應宿。而宿。惡作


○觀軍力勢戒第五十】


「若比丘。二宿三宿軍中住。或時觀軍陣鬬戰。或觀遊
軍象馬力勢者。波逸提。」


【釋曰。緣處同前。彼有因緣在軍中宿。觀軍陣鬬戰
力勢。為箭所射。佛為結戒。軍者。四種如上。或有王
軍。賊軍。居士軍。陣者。行列布陣也。或方陣。或圓陣。
或半月形陣。或張甄陣。或函相陣。鬬戰者。兩相交
[008-0263c]
刃。或真。或戲。遊軍者。行軍也。力勢者。象馬車步之
力勢也。是中有犯無犯。悉同前戒五分律云。若觀鳥獸鬬。突吉羅。】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八


音釋



[麩-夫+少]
音炒。



虗訝切。鰕去聲。裂也。孔罅也。



補尤切。音髟。小虎也。



音昨。



音徙。


半擇迦
此云變。今生變作也。



音盤去聲。背叛也。


[麩-夫+弋]
音弋。麥[麩-夫+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