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49 四分戒本如釋-明-弘贊 (master)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六
明 廣州沙門釋 弘贊在犙 繹


【○過時畜急施衣戒第二十八】


「若比丘。十日未竟夏三月。諸比丘得急施衣。比丘知
是急施衣當受。受巳。乃至衣時應畜。若過畜者。尼薩
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毗蘭若國。夏安居竟。聽諸比丘受夏衣。
六羣即春夏冬一切時常乞衣。安居未竟亦乞衣。
[006-0238b]
亦受衣。時䟦難陀在一處安居竟。聞異處安居大
得衣利。即便往彼。處處共分衣。多得衣分持來。諸
比丘白佛。佛言。不得一切時常乞衣。及安居未竟
乞衣受衣。不得此處安居。異處受衣分。時波斯匿
王。遣仙授。宿舊。二大臣。往征反叛。大臣自念往征
未知得還不。當預為僧設食施衣。諸比丘以安居
未竟不敢受衣。以事白佛。佛言。聽受急施衣。由此
為諸比丘結戒。十日未竟夏三月者。謂前三月夏
安居未訖。尚有十日在。未至自恣時。即是七月初
六日至十五日也。急施衣者。受便得。不受便失謂
前人有急難因緣。持衣施僧為求福利。如欲行軍。
或遭重病。若臨產婦。如是等時施。若過此時。不復
更施。故名急施衣也。知是急施衣者。顯非餘衣也。
以餘一切衣。要安居竟受。設有檀越奉施。應白二
羯磨差一人為僧作掌衣人。至安居竟分之薩婆多論
云。除急施衣。一切安居衣。必須待自恣時分。若安居中分突吉羅。當受者。謂合受

衣時。如其不受。則前人便失功德利。比丘亦失衣
利。是故聽受也。受巳者。謂受得衣入手也。乃至衣
時應畜者。畜是藏舉也。謂自恣竟。不受迦絺那一
月。受迦絺那衣五月。是為衣時。於此二時中。得畜
長衣而不犯戒。故云應畜也婆沙律云。一月所以名衣時者。以安居竟。
檀越多致飲食衣服供養眾僧。兼諸比丘種種執作浣染衣服。以是因緣一月內。所有放捨。故名為衣時

若過畜者。謂過一五月也。若無功德衣。至八月十
五日。此衣應捨。或作淨施。或缺三衣將作受持。不
[006-0238c]
爾者。十六日明相出捨墮。若有功德衣。至臘月十
五日。此衣如前應作捨等。不爾者。臘月十六日明
相出捨墮。是中犯相差別云何。若去自恣前有十
日在。得急施衣。應畜至衣時。若有九日在得急施
衣。聽畜至衣時。更增一日。如是乃至有一日在。得
急施衣。畜至衣時。更增九日。如此前後得共滿十
日畜不犯。若過前十日便犯。過後增多畜乃至一
日亦犯。捨。悔。還衣同上。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
者。若為奪失燒漂衣。過前不犯。若作奪失等想。若
賊惡獸水漲嶮難王難命難梵行難。若彼受寄者
死。或出行罷道等。如是過後無犯根本律。明五種急施衣。為自病
施。為他病施。將死時施。為死亡施。將行時施。薩婆多云。若王王子夫人大官鬬將。持物施僧。以彼善心難
得。若女欲嫁。若病人施。令存亡有益。或有餘急難緣。故名急施衣。因明夏三月所

應作事。謂比丘不應一切時人間遊行。妨廢道業。
踐傷物命。無時棲止。以招世譏。應三月夏安居。無
事應前安居。住前三月。謂從四月十六日。至七月
十五日。有事聽後安居。住後三月。謂從五月十六
日。至八月十五日。欲安居時。自應籌量。若僧伽藍。
若阿蘭若。若樹下山窟等。無有恐怖。毒蟲。諸難。喧
雜之聲。可得樂住。終安居竟不。有可依人不。夏中
當依廣誦二部律師。此若無者。有解經藏論藏者
不。能慈愍常教授我令不生放逸不。又復勿致有
疑無所決處。脫有所犯。欲得除滅。無懺悔處。眾中
無有破僧好諍者不。不生破戒因緣。為梵行及命
[006-0239a]
作留難不。如是籌量得相應巳。乃白所依人言。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僧伽藍若在村內。應云某聚
落。若在別房。應云某房。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如是

三說。若後安居。應改云。後三月。餘詞並同準餘部。三說巳。
彼所依人應報言。去。莫放逸。答言受持。按羯磨本。復應問言。汝依誰持律者。答言。依某甲律師。語言。有疑
當問。答言。可爾。夏安居應依都誦毗尼律師。不依住者。墮罪。其房舍破修治之語。局在僧住處。若在檀越
家。山窟。樹下。可隨事量宜稱之。餘四眾安居法。文悉同上。唯改所稱名為異也。若無所依

人可白。應心念安居。文準如上。唯除初句所對之
此言所依人。謂住處無有比丘可依住對彼作法。非謂從彼受學之人。若彼處無可依從受學
者。或處所迮閙。如五分云。應七日得往還處。心念遙依止。時比丘無所依人白

處。自忘不心念。不知成不。佛言。若為安居故來。便
成安居。時諸比丘往安居處安居。入界便明相出。
不知成不。佛言。若為安居故來。便成安居。次入園
亦爾。次一足入界。一足入園。亦如是此據前後兩十六日夜而
言。準律文亦聽中間安居。若是中間。則從前十七日。至後十五日。隨日得結。律攝云。既至十五日。其授事
人。掃塗房舍。令清淨巳眾集之時。應告白言。明日苾芻。應作安居。夏中之事。咸應思念至十六日。授事人
應看人多少。可為辦籌。以香水洗香泥塗。安淨盤中。鮮華布上。以淨物覆之。鳴犍稚。集大眾。籌置上座前。
次應宣告夏中眾制。令知眾者巡行告白。諸大德。若同心樂欲者。應此安居。諸苾芻眾。不應夏中更相詰
罪。亦不應作非法制。令諸苾芻不安樂住。違者得越法罪。其行籌者。擎籌盤在前。其收籌者。持空盤隨後。
大師教主。先置一籌。次諸大眾。皆捨本座。蹲居詳審。受取籌巳。兩手擎籌置空盤上。若有求寂。其親教師。
或軌範師。應代取籌。次下護寺天神籌。既總行巳。應數其籌。白大眾言。今此住處。現受籌者。苾芻有爾許。
求寂爾許。施主某甲。營事人某甲。於某村坊是乞食處。時諸苾芻皆應觀察乞食之處。既觀察巳。當自念
云。我於此處。堪作安居。不令苦生。設生能遣。若有病患。有看侍人。給我醫藥。諸有所須。悉皆充濟。作是念
巳。應向屏處。對一苾芻。具修威儀。蹲居合掌三說。受安居法。若安居竟。客比丘

[006-0239b]
來。不應移。亦不應去。若於住處欲安居。應先自往
看房舍臥具。然後受房。應安居前白二羯磨差分
房分臥具人。差竟。應數比丘。數房。數臥具。數竟。至
上座前。如是言。大德。如是房舍臥具。隨意所樂便
取。與上座竟。次與第二上座。如是展轉乃至下座。
若有餘。更從上座分。乃至三轉有餘。應開客比丘
住處。若善比丘來應與。不應分僧集處。溫室。夏堂。
及經行堂。設得缺壞房舍應受。隨力當治。若欲在
靜窟安居。當先往作相。或書名字云某甲欲此安
居。去時應滅相名。若房舍窄狹不相容受。聽齊牀
分。乃至應共分得坐處。不應移此房定牀褥臥具。
置餘房中。若此房多。聽問舊住人。或塔寺主。得移。
去時應還本處。不應在露地。及樹上安居。聽在樹
下。乃至樹高過人頭。枝葉足蔭一坐處。并小屋內。
山窟中。樹空中。起不礙頭。坐得容膝。足障水雨處
安居。若依牧牛者。壓油人。斫材人。及船上安居。夏
中移徙。聽隨彼所去處應去。若在聚落。夏中聚落
分為二分。隨所供給所須具足處住。彼移徙應隨
明了論中。聽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妨修道行。三多蚊蟻。
自他兩損。四無可依人。人具五德。一未聞令聞。二巳聞令清淨。三能決斷疑網。四通達無礙。五正見。五無
施主供給藥食。凡安居人。夏中不應出界一宿。若有檀越請遠不得即日

還。聽受七日去。不應專為飲食故去。除餘因緣。若
為六物。乃至藥草去。至第七日應還。若五眾請懺
罪。下三眾請受戒。國王。大臣。近事。父母。諸親里知
[006-0239c]
識等請喚。及看病患。自求同誦人。乃至為三寶緣
事。盡聽受七日去。應如是受。具威儀對一比丘言。
長老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
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令知三說。若前事不用七日。可
隨事稱之。十誦律受七日法。無比丘。聽從四眾受。不得心念受。除五種人。謂阿蘭若。獨住人。遠行人。長病
人。饑餓時親里邊住人。無佛所聽因緣。不聽出界宿乃至一夜。聽五眾安居。五眾受日。若往赴在道。事盡
即須返界。以無法故。若處遠。不及七日還。聽受過七日法。若

半月。一月。白二羯磨。應如是作。大德僧聽。若僧時
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
為某事故。還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
丘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此中
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十五
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

忍者說。僧巳忍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
界外。為某事故。還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應知如上三種受日。並不通夜。不同餘律。若受七日出界外。為
彼所留。或水陸不通。并諸難事。至意欲還。而不及
日還。不名失歲。若安居處有梵行難命難。或為我
故破僧。或為止破僧事。或為和合彼僧。或不得隨
意飲食。醫藥。淨人。有如此事應去。若在前安居處。
聞餘處大得利養。即便往彼。此比丘不得前歲。違
本要得罪。或無事便去。或受七日法過七日。彼破
前安居。違本要得罪。及七日還。成前安居。不違本
要。無罪。末後受七日出界外。來與不來。成前安居。
[006-0240a]
無罪。後安居亦如是。若此處安居。聞異處僧大得
安居利物。而往彼住。即失此處。於彼少住巳還。復
失彼處。若受他安居請。見有命難梵行難。應往白
檀越求移去。聽者善。不聽。便應去。時諸比丘結安
居自作制。不得共語禮拜。問訊。佛言。汝等共住。如
似怨家。猶如白羊。我無數方便教諸比丘。彼此相
教。共相受語。展轉覺悟。不應如是共受瘂法。同於
外道。若行瘂法者。突吉羅僧祗律云。若行路未到住處。安居日至。即於路
側。若依樹。若車。應受安居。至明相出。趣所住處。到後安居日。對一比丘胡跪合掌三說。受後安居。若行路
前安居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罪。到住處後安居日不受後安居。二越毗尼罪。是人破安居。不得衣施。若
春冬時付房舍。有上座來。隨次第住。安居時付房舍。上座來。不應次第住。若驅他起者得罪。不聽不共語。
欲方便少事不語。得半月。至布薩日應共語。共相問訊事。答事。呪願過布薩日。續復如前。比丘

安居既竟。應作自恣。言自恣者。謂於三月中。或有
所犯而不覺知。今任僧於見聞疑罪。恣宣巳過。如
法懺除也。亦云隨意。即是隨他於三事之中。任意
舉發。說罪除𠎝之義。若住處有五人。若過五人。當
差白自恣。上座先應於小食。中食上。唱言大德僧
聽。今僧某月某日某時。集某處自恣。聽在說戒堂
自恣。應十四。十五。十六日。自恣。白二羯磨差授自
恣人。人具五德。謂無愛瞋怖癡。知自恣未自恣。和
集僧巳。應問言。汝某甲能為眾僧作授自恣人不。
答言能者。當作如是差。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
聽。僧差某甲比丘作授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聽。
僧差某甲比丘作授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差某
[006-0240b]
甲比丘作授自恣人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
差某甲比丘作授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
是持餘部聽差至二三人。不得過。若上座或五德者。應先白巳。
然後自恣。作如是白。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和合自恣。白如是。白巳。五德者。
至上座前。次第一一自恣。彼應離座。偏袒。脫屣。互
跪。合掌。對五德者作如是言。大德。眾僧今日自恣。
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大德長老
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三說。自恣竟復座。若老病
者。隨身所安。在本座自恣。若說時錯忘。應一一授之。百一羯磨。聽不能者。書紙讀之。十誦云。若作自恣人。
是上座。應偏袒曲身。語第二上座言。長老。今日自恣來。是時第二上座。偏袒胡跪捉上座足。三說自恣。若
下座作自恣人。應偏袒胡跪合掌如是語。上座。今日自恣來。上座亦應偏袒胡跪合掌三說自恣。如是次
第一切僧。及已作自恣竟。應至上座前唱言。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出。僧祗律云。作自恣人。到自座
處。應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後自恣。根本。十誦。聽僧自恣竟。為僧作自恣人。互相作自恣。律攝云。眾
若少者。應差一人為受隨意者。眾若多者。應差二三人。若差二人者。一人從上座受隨意。一人從半向下。
若差三人者。從三處起。隨意苾芻若一人者。應對巳作隨意人而為隨意。若二三人者。應自更互為隨意
。若有八難。及餘緣起。如說戒中事。聽略自恣。若

難事尚遠。容得廣說。應廣說。若難事近不得三說。
當再說。復不得再說。應一說。若不者。如法治。若難
事近。不得一說者。諸比丘即應作白。各共三說自
恣。如是白。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各各
共三語自恣。白如是。作是白巳。各各共三語自恣
謂兩兩對首而說。再說。一說亦如是。若難事近不得各三
語。亦不得白。即應以此事去。若有四人。不得作白
[006-0240c]
差授自恣人。應各各相向互為自恣。作如是言。三
大德憶念。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自恣清淨
三說。若有三人。二人。亦如上作。唯改初句。對首人數為異。不得別眾。及有犯自恣。以不應此法故。有犯應
懺悔巳。然後自恣。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乃至一人不得受第二人欲。心念自恣。若

有一人者。應心念口言。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
丘自恣清淨三說。一比丘住。自恣日應往說戒堂。作掃灑等事。如說戒中軌式。待客來
共作自恣。無來乃自為三語自恣。聽後安居人。從前安居者自恣。

自恣巳。住待日足。至八月十五日。若分夏中所得
物。并臥具等。亦聽受之。不應三月未滿便數歲。若
前後安居人雜住。應隨上座所在處自恣。上座或
前或後發居。應隨舊住者自恣。舊住者亦有先後。
隨多者應自恣。若在路行。得和合自恣者善。若不
得和合。隨同師友移異處。白二羯磨結小界。作自
恣。去時應解界而去。若有犯四棄者。應擯除巳自
恣。若犯僧殘。應與覆藏羯磨。或與意喜。或與出罪。
隨當與竟。然後自恣。若犯餘篇。應懺悔竟。方自恣。
若今日自恣。必當有諍事。或能破僧等。不應即日
自恣。應小停自恣。聽遮自恣。不應求聽。自恣即是
聽。若遮自恣人三業不清淨。無智不分明。不知問。
不能答。餘比丘應語言。止不須起此諍事。不用此
人語。便應自恣。若其人三業清淨等。應問言。以何
事遮。為以破戒。為以破見。為破威儀。為見何事。為
聞何事。為疑何事。若不能具答。隨所舉無根。與罪。
若能具答。隨彼所犯。治罪。然後僧應自恣。若有病
[006-0241a]
比丘遮病比丘。或與無病者互相遮。應語言佛如
是語。須待病瘥。應如法說。彼亦當如法說。如是作
巳。然後自恣。若有眾多比丘安居精進得增上果
證。恐今日自恣。便不得如是樂。應作單白。增益自
恣。至四月滿自恣。若有異處。比丘鬬諍不和合。欲
來此自恣。此眾若十五日自恣。減作十四日。若十
四日自恣。減作十三日。若聞今日來。便集僧疾疾
自恣。若聞巳至界內。便出界外自恣。若聞巳入寺
內。應具浴器等。令浴。乃密出界外自恣。若客喚自
恣。應答言。我曹巳自恣竟。若舊比丘自恣竟。客不
得遮。客自恣時。舊比丘得遮。能如是方便得作者
善。不能者。應作白增上自恣。白言。大德僧聽。若僧
時到。僧忍聽。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當自
恣。白如是。若客住至黑月十五日。應作白。第二增
上自恣。若客至後白月十五日仍不去。應如法。如
律。強和合自恣。若客舊多少等者。與說戒中事同。
應知。不應在比丘尼。及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自
恣。不應自恣竟。復說戒。自恣即是說戒。若比丘尼
安居竟。應白二羯磨差一尼。為尼僧故。往大僧中
說自恣。彼至僧中。禮僧巳。曲身低頭合掌言。比丘
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
事自恣。見聞疑罪。大德僧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
當如法懺悔。三說巳。上座語云。大德僧眾。不見比
丘尼眾。有見聞疑罪可舉。語比丘尼眾。如法自恣。
[006-0241b]
謹慎莫放逸使尼應禮僧而還。若僧尼二眾各不滿五人。至自恣日。尼應至比丘所禮
拜問訊而退。沙彌。應對比丘自恣。沙彌尼。學法女。應對比丘尼自恣。僧祗律云。若安居眾中有一人前安
居者。至七月十五日。舉眾應同此一人受自恣。自恣竟。坐至八月十五日。若一切後安居。一切應八月十
五日自恣。若眾一萬二萬。應集在一處。乃至明相未出。於中自恣。若大眾六萬八萬。畏不竟者。應減出界
外作自恣。根本部云。安居欲竟。去隨意日。有七八日在。應於隨近村坊。預為宣告。或書紙上。令遠近咸知。
若老若少。出家五眾。及諸施主。於供養事。咸共修營。諸年少苾芻。應掃灑莊校寺宇。并制底處。至十四日
夜。令持經者。通宵誦經。明日知時。作隨意事。勿過明相。作白二羯磨差五德者巳。五德者應行生茅與僧
為座。方為單白。爾時各各用心受得一把茅巳。顛倒橫布。移身近前。雙足俱蹈。手取少許。當前舉之。三說
而為隨意事。五分律。亦令布草在地為座。隨意既竟。出家五眾。并諸俗旅。各以刀子針線。及巾帛等。共為
解夏供現前眾。此日所以奉刀針者。意求聰明利智。時五德者。應持刀子針線。或持諸雜沙門資具等。在
上座前立。作如是言。大德。此等諸物。頗得與安居竟人作隨意布施不。若於此處。更得諸餘利物。和合僧
伽應合分不。舉眾同時答云。合分。若異此者。受差苾芻及大眾皆得越法罪。內法傳云。必須於十四夜。請
一經師昇座誦經。於時緇素雲集。然燈續明。香花供養。明朝總出。旋繞村城。各並䖍心。禮諸制底。棚車興
像。皷樂張天。幡葢縈羅。飄揚敝日。禹中始還入寺。日午方為大齊。過午咸集。作隨意事。先乃苾芻。後方尼
眾。次下三眾。隨意既訖。任各東西。即是坐夏巳周。無勞更經一宿。繹曰。此是說一切有部律意。南山釋本
部不聽出界。以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要十五日夜分訖。至十六日明相出。名坐夏竟。問曰。何為但結
三月。答曰。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開後一月。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月十六
日得成。若有差脫。便不得結。教法太急。用難常準。故如來順物。始從初十六日。至後十六日。開其一月續
結令成。摭華鈔云。諸經律中。以七月十六日。是比丘五分法身生來之歲。則七月十五日。是臘除也。比丘
出俗。不以俗年為計。乃數夏臘耳


○迦提離衣過六夜戒第二十九】


「若比丘。夏三月竟。後迦提一月。滿。在阿蘭若有疑恐
懼處住。比丘在如是處住。三衣中。欲留一一衣置舍
內。諸比丘有因緣離衣宿。乃至六夜。若過者。尼薩耆
[006-0241c]
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諸比丘安居訖。後迦提一月
在蘭若處住。多有劫賊。佛聽在如是處住。留一一
衣置舍內。時六羣即留衣舍內。囑親友比丘巳。出
行。諸比丘白佛。佛為結戒。夏三月竟者。謂七月十
五日訖。後迦提一月者。迦提。此翻昴星。謂昴星直
此月。即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是夏四月之
後一月也。滿者。謂坐後安居人要滿迦提一月住。
縱隨前安居人自恣竟。亦須滿此一月住。令足九
十日故。若有疑恐懼。聽離衣六夜宿。非謂迦提月
巳滿。而得離衣宿也。若不爾者。則與餘四部律文
相違。餘部皆云後月未滿。然此一月。是西國秋賊
興發之時。亦非前安居人。以前安居人。不受迦絺
那衣亦得一月離宿故。阿蘭若者。謂離村五里寂
靜處也。有疑者。謂疑此中有賊。欲來劫盜衣物也。
恐懼者。謂此處數有賊來劫奪。而畏失衣物也。處
者。即是阿蘭若之菴寺也。住者。謂於中作後安居
也。比丘在如是處住者。謂在有疑恐懼處住也。三
衣者。謂伽僧梨。鬱多羅僧。安陀會也。欲留一一衣
者。謂三衣中。隨留其一也。置舍內者。謂安寄衣在
村中俗家舍內也。有因緣者。謂有三寶等緣事也。
離衣宿者。謂離所寄之衣也。乃至六夜者。謂有如
上因緣。聽離衣宿。極至得齊六夜也。若過者。謂過
六夜齊限即得罪也。是中犯者。離衣六夜竟。至第
[006-0242a]
七夜明相未出前。不捨衣。不手捉衣。不至擲石所
及處住。明相出時。犯捨墮。除三衣。離餘衣突吉羅。
捨悔還衣等同上。餘四眾突吉羅。以尼無住蘭若
法故。不犯者。奪失漂燒等想。若船濟不通。及諸阻
難等毗尼毗婆沙云。從七月十六日。次第六夜。聽阿蘭若安居比丘處離衣宿。所以聽者。外國
賊盜有時。此一月中間。是賊發時。是故聽也。善見云若蘭若處眾僧多。房舍堅密。不須寄衣聚落。寄衣巳
至六夜往看。見衣巳。還阿蘭若處。僧祇律。不聽寄大衣。五衣。得寄七衣。五分律云。隨所重。寄一衣。不得寄
五衣。以著身故。不得寄二。以禮拜入僧乞食不得單著故


○迴僧物入巳戒第三十】


「若比丘。知是僧物。自求入巳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有一居士恒惠施。欲飯佛僧。
兼施好衣。時䟦難陀語言。施眾僧者多。汝今食可
施僧。衣可施我。居士可之。明日請僧至家。見諸比
丘威儀具足。發大聲言。我云何為如是嚴整眾僧
衣。而作留難。諸比丘問知其故。以事白佛。佛為結
戒。知者。或自知。或由他語知。揀非不知也。僧者。謂
佛弟子眾。物者。謂比丘資身六物。下至飲水器。僧
物者。為僧故作。巳與僧。巳許僧。自求入巳者。謂知
物屬僧。而迴以潤巳也。是中犯者。若比丘知是僧
物。自求入巳者捨墮。若以僧物轉與塔。塔物轉與
僧。若四方僧物。現前僧物。比丘僧物。比丘尼僧物。
此處物。彼處物。如是互相轉與者。盡突吉羅。由不
入巳。故得輕罪。若巳許。作巳許想。捨墮。巳許疑。惡
作。若未許。作許想。及疑。皆惡作。捨悔還物同上。比
[006-0242b]
丘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者。若不知。若巳許。作
不許想。若許少。勸令與多。若許少人。勸與多人。欲
許麤。勸令與好者。若戲笑語。誤語。獨語。夢語。欲說
此。乃錯說彼僧祇律云。若有人來欲布施。問比丘言。應施何處。答言。隨汝心所敬處便
與。復問何處果報多。答言。施僧果報多。復問何等清淨持戒有功德僧。答言。僧無有犯戒不清淨。若人持
物來施比丘。應語言。施僧者。得大果報。若言。我巳曾施僧。今正欲施尊者。受之無罪。若知物向僧。迴向巳
者捨墮。是物眾僧不應還。僧應受用。若迴與餘人。波逸提。按一切有部。迴餘人物向巳。亦得捨墮。若以餘
人物迴與餘人。或與僧。若以僧物迴與餘人。或與餘僧。迴時惡作。得時亦惡作。餘人者。一二三比丘也。薩
婆多論云。若迴此塔物向彼塔。不須還取。以福同故。但作突吉羅懺。若迴此僧祇物。向彼僧祇。不須還取。
以僧祇同故。作突吉羅懺。若迴此眾僧自恣臘。向餘眾僧。應取還。以自恣物所屬異故。作突吉羅懺。若不
還計錢成罪。面門臘。亦如是。若回他物向餘人。應還取與物主。突吉羅懺。不還計錢成罪。根本律云。迴此
寺物與彼寺。迴此房物與彼房。迴此廊物與彼廊。迴此柱間與彼柱間。迴柱間物與門處。迴門物與閣上。
乃至房。廊。柱。門。閣。更互迴與。皆得惡作。若迴此像物與餘像。迴此塔物與餘塔。若塔下基。立柱。蹋道。層級。
覆鉢。方臺。輪相。乃至寶瓶。展轉相迴。皆惡作罪。若王力使迴者無犯。若迴此貧人物。與彼貧人。迴此傍生
物與彼傍生。迴傍生物與人。迴人物與傍生。迴出家物與俗人。或復翻此。皆惡作。若覓不得者無犯。如是
男。女。黃門。及餘四眾物。互相迴與。準上應知。因明施屬。及分物法。若有人

自樂作房施一人。或施多人。或施與僧巳。復轉施
餘人。若施與多人。若施與眾僧若施與所同部。若
施與異部。盡名非法施非法受。非法住。若有人自
樂作房施一人。或施眾多人。或施僧。或施二部僧。
是為如法施。如法受。如法住。若在僧地中作私房。
有上座來應起避。若不起避。應還僧地。更無有理。
以僧地入巳。凡四方僧物。不應分。不應自入。不應
賣買。亦非僧所賣。非眾多人。乃至一人所賣。若彼
[006-0242c]
自入。若分。若賣買者。皆不成。犯偷蘭遮。何等四方
僧物。若僧伽藍。僧伽藍物。房舍。房舍物。瓮。瓨。釜。鑊。
斧。鑿。燈臺。諸雜重物。繩牀。木牀。大褥。小褥。臥具。雜
物。材木。竹。草。皆不聽分。聽分果華。若華上佛。若現
前僧得可分衣物。應計人數多少。好惡相參。使不
見者。擲籌分之。若有客比丘。未擲籌前來。應與分。
擲籌後來。不應與分。分衣時有客數數來。應白二
羯磨差一人令分。差巳。復白二羯磨付物與彼。令分
與僧差法。并付衣法等。備載大律。及羯磨本中。若但有四人。不須差付。應
直作白二羯磨分。作法巳。準人數多少。等分。若僧和
合。應與沙彌等分。若不和合。應與半分。若不聽。應
三分與一。若不與。不應分。守僧伽藍人。四分與一。若不
與。不應分。若三人。應彼此共三語分。作是言。二大
德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時衣。現前僧應分。此處
無僧。此是我分。三說。若二人亦如是。若一人。應心念口
言。文準如上。但除所對之詞。若住處有比丘。有比
丘想。及疑。欲別部分。不成分。得惡作。若有比丘。無
比丘想。不成分。無犯。無比丘。有比丘想。及疑。皆成
分。得惡作。無比丘。無比丘想。成分無犯。受衣。成不
成。犯不犯。亦如是。若僧尼二部。得可分衣物。應分
作二分。若無比丘尼。乃至唯有沙彌尼。亦應分作
二分。若無沙彌尼。比丘僧應分。若無比丘。唯有沙
彌。亦分作二分。若無沙彌。比丘尼僧應分。若比丘
亡過。所有僧伽藍。田。園。果樹。別房。屬別房物。銅瓶。
[006-0243a]
銅瓮。釜。鑊。燈臺。諸重物。牀褥。枕等。并守僧伽藍人。
車轝澡鑵。錫杖。扇。諸作器具。皆屬四方僧。不應分。
若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現前僧應分。若瞻病
人。持亡者六物至僧中。僧應白二羯磨賞與瞻病
者。若有多三衣。應以亡者常所持者與之。僧應看
此瞻病人。若能極上瞻病應與上三衣。若中。與中
三衣。若下。與下三衣。若亡者負債。聽持長衣償。或
無長衣。賣三衣償之。有餘者。與瞻病人。瞻病人。應
問病人。何者是三衣。何者是長衣。汝負誰。誰負汝。
汝應與誰。若不問。如法治。瞻病人。應具五法。一者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與。二者不惡賤病人
大小便唾吐。三者有慈愍心。不為衣食。四者能經
理湯藥。乃至瘥。若死。五者能為病人說法。令病者
歡喜。巳身於善法增益。有如是五法應取病人衣
物。隨現前有六物與之。無者不得將餘物替。若病
人臨終時言。我此眾物與佛。與法。與僧。若與塔。若
與人。若我終與。若不死還我。佛言。不應如是與。應
現前僧分。若比丘在無住處村命終。彼處若有信
樂優婆塞。若守園人。應掌錄。俟五眾出家人來者
與之。若無來者。應送與近處寺亡物現前僧應分。不應留過安居。分
亡物法。如前分衣法。若僧。若三人。乃至屬一人。應知。若比丘在異處結夏巳。

復於餘處住。應住日多處。取安居物。若二處俱等。
聽各取半。不應此處安居受衣分巳。復於餘處受
衣分。若比丘夏安居未分衣便去。應囑一人取分。
[006-0243b]
僧應與之。若不囑。若漫囑。若受囑者忘。皆非僧過。
若一比丘住處。大得夏安居衣物。彼比丘應作心
念言。此是我物。若受。若不受。更有餘比丘來。不應
得分。若僧大得衣物。後僧破為二分。應分為二分。
若未得時僧破。應問檀越。隨彼所語與之。若彼言
不知。或言俱與。應作二分。若僧得可分衣。有比丘
從此部。往彼部。不應與分。有比丘往彼部未至便
死。衣鉢與所欲往處。若比丘被舉巳命過。衣鉢與
共同羯磨舉僧。若僧破為二部。檀越請一處飲食。
并施衣施縷。應隨檀越所與。若僧得夏安居衣。僧
破為二部。應數人多少分。若未得夏衣僧破。亦應
數人分。若得夏衣。未得夏衣。往餘部。皆應與。凡有
八種施衣。若與比丘僧。若與比丘尼僧。若與二部
僧。若與四方僧。若與界內僧。若與同羯磨僧。若稱
名字與。若與一人。皆應隨所施分屬。若比丘不愛。
不恚不怖。不癡。知巳分未分。僧應差分粥。分小食。
分五正食。差請會。敷臥具。分臥具。分浴衣。分衣。可
取可與。差比丘使。差沙彌使。一切亦如是。有此五
法。為僧分物。生天如射箭。反上五法。為僧分物。入
地獄如射箭此中分物。及物所屬。若四方僧。若現前僧。若多人。一人。若時。非時事甚微
細。此難具述。不可造次。當詳檢大律。并羯磨本中。方可行事。僧祇律。沙彌死。物屬和尚。五分律。沙彌死。現
前僧應分。律攝云。若苾芻身死。有飲食利。下至一片樹葉。其衣物利。下至撚為燈炷。皆可均分。若有上好
貴價衣。不應割破。應賣取直。而分之。若苾芻來。及五時者。應與利分。一打揵椎時。二誦三啟無常經時。三
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若眾不和集。或無秉法人。應為初後法。謂取亡人少許財物。或兩錢等。與
[006-0243c]
眾首上座。及最下座。各行與之。用為定記。然後現前僧眾。如常共分。更不須作法。若作初後法竟。有人來
者。不應與分。若前四時有。後二時無。亦應與分。若作白巳。現於界內。應合得者。皆應受利。若不作白。不作
初後法者。但是世尊聲聞弟子。所有現住瞻部洲中。或住餘處。悉皆有分。所有田宅邸店臥具氈褥銅鐵
竹木器。及皮臥物剃髮之具。奴婢飲食穀麥豆等。入四方僧。若大小鉢碗。針錐刀杓。火爐諸袋。淨觸瓶。貯
油器。一切衣被。無問法衣。浴衣。若染。未染。鞋履之屬。赤白工。及下青色。現前僧應分。諸上彩色。應入佛堂。
供畵像用。雜藥草等。應安僧庫。以供病者。珍寶珠玉。分為二分。一分入法。一分入僧。法物可寫佛經。并料
理獅子座。入僧者。現前應分。所有經論。并不應分。當貯經藏四方僧伽共讀。其外道書賣之。現前應分。所
有券契之物。若能早索得者。即可分之。如未得者。其券當貯僧庫。後時充四方僧用。若有金銀。及成。未成
器。貝齒。諸錢。並分為三分。一佛。二法。三僧。佛物應修理佛堂。及塔。餘二如前應知。若苾芻病。作如是語。我
死之後。可持此物與彼人者。是俗人法。不成囑授。此物應分。對面授者。便為善與。其死屍。應焚燒供養。誦
經事了。然後分物。若亡人寄物。即於物所在處。眾共分之。若聲聞弟子塔處所獲利物。應還修營此塔。若
有餘長。現前應分


△後結問】


「諸大德。我巳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今問諸大德。
是中清淨不三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


【釋曰。是中結文如前處釋。巳上一一戒中。略釋其
相。今當總明懺法。然此懺法。事通僧別。義該三捨。
一者捨財。謂離罪緣。二者捨心。謂離罪因。三者捨
罪。謂除生死業。若財不捨。則懺法不成。心不捨。則
因流不絕。罪不捨。則污行不捐。於此三中如闕其
一。即不清淨。更得財物入手。便獲其罪。由前勢力
相染生故。故薩婆多論云。衣巳捨。罪巳悔過。求衣
心不斷。若當日。乃至一月。得本異財。盡犯捨墮。由
[006-0244a]
心次續不斷。即得衣日得罪。不須經日。若即日捨
衣。悔過。心斷。後日更生求衣心。不犯。以中間心斷
故。若衣巳捨。求心巳斷。罪未悔過。正使多日得本
異財。當捨。作突吉羅懺。凡為捨者。須決心捨之。情
無繫戀。若還本財。事同新得。或受持。或如法說淨。
得畜。今此三十捨中。除二寶。不對受大戒人捨。其
野蠶綿臥具。應須斬壞永棄。餘者隨本住處。若僧
若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捨。得惡作
罪。捨與僧時。應持往僧中。偏袒脫屣。向上座禮。互
跪合掌。作是捨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若干。眾多。若知數者。當依數稱之。若衣財
不可數者。乃云眾多長衣過十日餘故離衣。乃至故迴僧物入巳。皆隨種名事別稱之

犯捨墮。我今捨與僧一說。捨竟。然後從僧乞懺。作如是乞。大德僧聽。
我某甲比丘。故畜若干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種名事別稱之。犯
捨墮。此衣巳捨與僧。是中有若干眾多波逸提罪。今從
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愍故三說巳。即
於僧中請一清淨比丘。為懺悔主律闕請文。按諸羯磨本俱有。應具儀詣彼比丘所請言。大德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若干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別
稱之。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是中有若干眾多波逸提罪。

今請大德作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懺悔主。慈愍
三說。其懺主未得即許。應白僧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若干
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別稱之。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是

中有若干眾多波逸提罪。今從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
忍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巳。方答彼言可爾彼應
[006-0244b]
具儀。至誠懇惻慚愧。斷相續心。請乞證明。說露其罪。若泛爾輕浮。罪必不滅。應作如是懺言。大德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若干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別
稱之。犯尼薩耆波逸提。此衣巳捨與僧。是中有若干眾多

波逸提罪。今向大德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
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願大德
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說巳。受懺主。應語彼言。自責
汝心。應生厭離彼應答言。爾。若捨墮物。巳用壞盡。雖無。而罪須一一如法懺除。既懺
悔巳。僧應還此比丘物。還法有三。謂即座轉付還。經宿還。即座直還。若長衣。一月衣。急施衣過後畜。長鉢。
殘藥。此五長物。有緣者。展轉還。無緣者。要經宿還。餘者即座直還。言有緣者。謂住處僧多難集。此比丘有
因緣事欲遠行。即應問言。汝此衣物與誰。隨彼說便與。應作如是轉付與。大德僧聽。某

甲比丘。故畜爾許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別稱之。犯捨墮。巳
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衣與彼某甲
比丘。彼某甲比丘。當還此某甲比丘。白如是。大德
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爾許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稱犯捨
墮。巳捨與僧僧今持此衣。與彼某甲比丘。彼某甲
比丘。當還此某甲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
彼某甲比丘。彼某甲比丘當還此某甲比丘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與彼某甲比丘衣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僧祗律云。彼知識比丘。僧中得此衣巳。屏處分付。若非五
長。即座直還。及是五長曾經宿者。并同如是作。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

爾許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稱。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爾許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稱
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僧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
[006-0244c]
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還某甲比丘者默然。誰不
忍者說。僧巳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準餘律。一切物。須隔一宿還主。根本部。至第三日還。要須其中間全隔一日故。
若於僧中捨物竟。不還者。乃至數數著壞。盡突吉羅。若在三比丘前懺悔者。

應至三清淨比丘所。具儀。作是捨言。諸大德憶念。
我某甲比丘。故畜爾許長衣過十日。犯捨墮。我今捨
與諸大德一說。捨巳。應懺本罪。先請一懺主。請詞如上。懺主應問餘二比丘言。若二
長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二比丘應答言。可
懺主方報彼懺罪者云既許巳。然後懺悔。懺詞同上。并還衣。準上應作。若對二
比丘懺。悉同三人。更無有異。若對一人懺。唯除問
邊人。餘悉同上然此捨墮。犯時不即發露。及著用犯財。便有從生。覆藏。等罪。如𠜂補
羯磨中。具足八品突吉羅。二品根本從生。覆藏合有六品。初二品覆木墮生。中二覆著用不淨衣生。後二
覆僧說戒默然生。並經初夜二夜以去為率。若據四分羯磨本所出。總列諸罪始終位別。合有一十二位。
三罪。第一三者。謂長波逸提。及根本展轉二種覆藏。第二三者。僧說戒時告清淨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
三三者。對首說戒。自言清淨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四三者。僧自恣時告清淨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五
三者。對首自恣自言清淨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六三者。自身有罪為眾說戒突吉羅罪。及二覆藏。第七
三者。自身有犯不合聞戒突吉羅罪。及二覆藏。第八三者。僧說戒時二處三問默妄突吉羅罪。及二覆藏。
第九三者。心念說戒自言清淨突吉羅罪。及二覆藏。第十三者。心念自恣自言清淨突吉羅罪。及二覆藏。
第十一三者。自身有罪受他懺悔突吉羅罪。及二覆藏。第十二三者。著用捨墮衣突吉羅罪。及二覆藏。此
等諸罪。或有。或無。須自思察。隨有所犯多少。準文應作。今懺開三位。第一同懺二十四覆藏罪。謂本提。乃
至第十二著用捨墮衣下覆二突吉羅。以此諸罪種類同故。第二同懺不應說戒等七位突吉羅罪。亦以
此七種類同故。第三同懺長等五位波逸提罪。夫欲懺者。當首懺覆藏。從生。次懺本罪。今先懺二十四覆
藏罪。應至誠懇惻。具儀如是作。我比丘某甲。故畜爾許眾多長衣過十

餘隨種別稱之。犯爾許眾多尼薩耆波逸提罪。既犯此罪。僧
[006-0245a]
說戒時告清淨。犯爾許波逸提罪。對首說戒自言清
淨。犯爾許波逸提罪。僧自恣時告清淨。犯爾許波逸提
罪。對首自恣自言清淨。犯爾許波逸提罪。自身有罪
為眾說戒。犯爾許突吉羅罪。自身有罪不合聞戒。犯
爾許突吉羅罪。僧說戒時二處三問。犯爾許默妄突吉
羅罪。心念說戒自言清淨。犯爾許突吉羅罪。心念自
恣自言清淨。犯爾許突吉羅罪。自身有罪受他懺悔。
爾許突吉羅罪。著用捨墮衣。犯爾許突吉羅罪。此等
諸罪並悉識知。故不發露經宿。犯覆藏突吉羅罪。
不憶數知數者。當依數言之。經第二宿巳去。復犯隨展轉覆
藏突吉羅罪。不憶數知數言數。我今懺悔。不敢覆藏。懺
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
藏。我今自責心。生厭離一說。雖云責心。言陳須具三業彰顯。罪方除滅。雖是
自責。然對於他。請乞證明。不同誤作突吉羅自責心悔。若準𠜂補。及餘律。並須對他求責。下罪同此。次懺
不應說戒等。七位突吉羅罪。應具儀。如是作。我比丘某甲故畜爾許長衣

過十日餘隨種別稱之。犯爾許尼薩耆波逸提罪。既犯此罪。
為眾說戒。犯爾許突吉羅罪。又自身有罪不合聞戒。
爾許突吉羅罪。僧說戒時二處三問。犯爾許默妄突
吉羅罪。心念說戒自言清淨。犯爾許突吉羅罪。心念
自恣自言清淨。犯爾許突吉羅罪。自身有罪受他懺
悔。犯爾許突吉羅罪。著用犯捨墮衣。犯爾許突吉羅罪。
我今懺悔乃至自責心生厭離。同上。一說。懺巳。乃懺長等。五位波逸提罪。應具儀對
懺主如是作。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爾許長衣過

十日餘隨種別稱之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是中有爾許
[006-0245b]
逸提罪。既犯此罪。僧說戒時告清淨。犯爾許波逸提
罪。對首說戒自言清淨。犯爾許波逸提罪。僧自恣時
告清淨。犯爾許波逸提罪。對首自恣自言清淨。犯爾許
波逸提罪。今向大德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
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願大德
憶念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說。懺主語言。自責汝
心。應生厭離。答言若無從生覆藏等罪。準前文應作。今恐懺者卒難知故。復出此
文。然其受懺悔主。須預前委問。所有覆藏。從生。等罪。并為分別罪名種性。然後受懺。言名者。謂六聚差別。
種者。謂畜長離衣。三十事異。性者。謂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種。自性非自性。住別異。】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六



音釋



犍稚
舊曰犍椎。凡木石銅鐵打能鳴者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