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35 律戒本疏-- (master)





No. 2789
律戒本疏



戒為稱。乞求著割截衣。就如□□□□□□
□□□□□□□□□□□□一義而名同
美稱故曰為比丘。□□□□□□□□□
□□□□□□□□以少有所得故稱相似
也。□□□□□□□□□□□□□□□
□□言稱已因中遠要有為無漏□□□□□
□□□□□□□□□□□□□□□ 結使
者明具足無為功德也。□□□□□□□□
□□□□□□□□□□□餘四可知也。白
四羯磨心曰 □□□□□□□□□□□
□□□□□□具四緣與出家成軌。故曰
[001-0645a]
如□□□□□□□□□□□□□□□□
□□界內不別眾四受戒人年滿□□□□
□□□□□□□□□□□□□ 成就何
者足文足中比丘者此 □□□□□□□□
□□□□□□□□□□成就得處所。此文
即是界內 □□□□□□□□□□□□□
□□□□□□遮彰正以無彰故得戒□□
□□□□□□□□□□□□□□□□□
戒義也。一戒者無作止惡。雖眾□□□□□
□□□□□□□□□□□□□ 故曰同戒
等者上句禁身口七 □□□□□□□□□
□□□□□□□□□防三毒故明三句。云
何名不捨 □□□□□□□□□□□□□
□□□□□□ 心備物無私欲使去時如法
□□□□□□□□□□□□□□□□□□
初訖至不名捨戒已來明不成 □□□□□
□□□□□□□□□□□□□成捨中國
人邊國人不相解 □□□□□□□□□□
□□□□□□□□靜想靜作不靜想者實
足 □□□□□□□□□□□□□□□□
□□瘂者雖復解語不能出言□□□□□
□□□□□□□□□□□□□ 初訖至非
裸種子以來明直□□□□□□□□□□□
□□□□□□□兩相捨。第三從若復作餘
語以下訖至是名已來。明毀呰三寶捨就直
□□□□□□□□□□□□□□□□□□
厭道。第一從貧樂在家□□□□□□□□
□□□□□□□□□□如足語以下訖未正
[001-0645b]
明捨戒□□□□□□□□□□□□□
□□□□□以下訖畜生界二處亦如是□
□□□□□□□□□□□□□□□□□
 廣說乃至男子亦如是已來 □□□□□□
□□□□□□□□□□□□有隔無隔亦如
是已來□□□□□□□□□□□□□□□
□□□未明結罪輕重就如之
□□□□□□□□□□□□□ 境界中有
四子句。第一明總列三趣為境。第二從復有
五種以下。訖於此五處行不淨行得波羅夷
已來。明一趣中有五者。第三從復有五種以
下。訖於於三種婦以下訖三種男子。於此行
不淨行波羅夷亦如是已來。明其并列。第四
從犯人婦三處已下。訖畜生男二處亦如是
已來。明行非處所就自造境。行非中有六百
二十四句。人婦非人婦畜生婦。人同女非
人同女畜生同女。人二形非人二形畜生二
形。一箇有三創門。一創門中有裏隔四句。三
創門三四十二。九箇上九箇十二句。計合一
百八句。人黃門非人黃門畜生黃門。人男子
非人男子。人黃門上有二創門。一創門中有
裏隔四句。二創門中有八句。便有六箇八句。
合有四十八句。計前一百八句。都合有一百
五十六句。覺中有一百五十六。眠中有一百
五十六。始死一百五十六。多分未壞。一有
一百五十六。都合計有六百二十四句 就
怨家強逼中。從人婦乃至畜生二形一者。一
者九。一者上有三創門。一創門中有三時受
樂七句。三創門三七二十一句。一句上有裏
[001-0645c]
隔四句。合有八十四句。一者有八十四句 九
者有九箇八十四句。八九七十二。即是七百
二十句。四九三十六句。合計七百五十六句。
人黃門乃至畜生黃門合有六者。一者上有
二創門。一創中有三時受樂不樂七句。二創
門有二七十四句。一句上有裏隔四句。合有
十六句。六者者有五十六句。五六三十六。合
有三百三十六句。三根二根合計有一千九
十二句。覺中有一千九十二。眠中有一千
九十二。始死多分未壞。各有一千九十二句。
都合有四千三百六十八句。怨家自捉比丘
作境。比丘有二創門。一創門中有三時樂不
樂七句。二七十四句。一句上有裏隔四句。合
有五十六句。怨家強逼中都合有四千四百
二十四句。就結罪中。或有究竟方便。或有
輕重不同。如人內有愛染發。彼調慧思心欲
犯美色動威儀。未離本處。若緣差心止。即以
此思成方便突吉羅。對手三悔。若心不息離
本處。至彼身手相捉以來。若緣差心差攬前
突吉羅。成方便輕偷蘭。小眾中悔。若復心
未止。男女二形相觸未入身內。若還息心犯
方便重偷蘭。界內大眾中悔。若復心不息。二
形相偏攬前輕重偷蘭。業思成一究竟重罪。
更無所趣。稱為究竟。為他作因。稱為方便。
若非道道想。若疑。此二犯方便偷蘭。小眾中
悔。若死屍半壞以下乃至骨間。若耳鼻乃軍
持口中。若假作道想。犯究竟輕偷蘭。若心謂
是實境。若疑是實境。犯方便輕偷蘭。七聚
中偷蘭突吉羅。此二名通究竟方便但偷。雖
[001-0646a]
方便正與初二遍作因不還。與究竟偷蘭作
因。以因果名同故耳。偷蘭遮因悉是突吉羅。
何以得知。偷蘭遮不相成。第二遍四諫一戒。
一白二羯磨竟捨者。數三偷蘭遮懺。更不說
有突吉羅列須懺。若作白未竟捨者。言有
突吉羅須懺。以是驗知。成偷蘭時無突吉羅
可懺。故知相成作白二羯磨竟捨者。數三偷
蘭遮懺。故知偷蘭遮不相成也。突吉羅一名
亦通因果。何故攬因成果突吉。是極下罪。自
下更無異罪名。是故得攬因成果不犯。以下
第五開通不犯。婬戒有此五段文。自餘下一
切戒皆有此五段文。


盜戒第二 律二。劫奪盜禍不與取。此三名
者劫以強奪為名。盜竊畏覺之稱。不與取者
論主不捨結成上罪也。僧祇云。瞋心壞他物
得突吉羅。四分得重罪者欲明。僧祇但論始
心故得輕罪。此律論其終處故得重罪。皆是
二部互明有異若具解釋。二部盡應有兩罪。
僧祇云。盜三寶物皆得重罪。餘律戒犯偷蘭。
戒犯重罪。所以不同者。意謂。僧祇犯重者。
佛法物時於守護人遍得重罪。餘律盜佛法
物犯偷蘭遮者。直論佛法於物無戒所心盜
之但得偷蘭。不論守護人邊得罪。若欲廣解
二部。盡應有兩罪。盜僧物有二重。一四方僧
物 不可分盜滿五錢。諸律盡同皆應犯兩重
罪。於假名僧邊犯一重。於寺守護人邊復得
一重罪。若盜現前僧物亦犯兩罪。但於守護
人邊滿五錢得一重罪。既云現前所分物。計
一人難滿復得一偷蘭。盜戒亦有五段文。第
[001-0646b]
一從初訖正法久住已來。明起過因緣。第二
從欲說戒者以下訖不共住已來。明正制戒
本。第三從比丘義如上以下訖無主物減五
錢已來。明廣解。第四從比丘尼以下訖足謂
為犯已來。正明通結五眾。第五從不犯者以
下訖未明。開通不犯。就因緣中有三子段。第
一從初訖破戒屋持歸已來。明作草屋因緣。
第二從我今自有伎契以下訖正是其宜已
來。明作瓦屋因緣。第三從爾時摩竭國以下
訖正法久住已來。明盜王財因緣。就第三廣
解中有二段。第一從初訖不共住者如上說
已來。明略解戒本。第二從有三種不與取以
下訖無主物取減五錢已來。廣明不與取。就
第二廣明不與取中有三子段。第一從初訖
是為六種取得波羅夷已來。略明不與取。第
二從處者以下訖看者我當看道已來。廣逐
事明不與取。第三從方便求過五錢以下訖
末。明不與取剋心。就一略明不與取中有三
子句。第一三句明盜業。第二非己物想三句
明盜心。第三有三種取。他物他物想已下訖
末。明所盜物。他物他物想者。持他寄信物人。
即自盜取物屬所寄與人。故曰他物。未想他
護。他護想者。明賊人劫他得物將度開邏為
功人所逼賊即捨心棄之。本主復作失心。此
物官人不作己物。故稱為他。而守賞此物故
曰他護。比丘若盜此物。但於守護人邊得罪。
本主賊人皆作捨心故。爾有主有主想者。此
汎舉一切財物主之。以物二俱現前。假令物
不現前。主無捨心亦名現前。若盜此物於主
[001-0646c]
邊得罪。若三寶物即以三寶為主。故得盡為
有主。上來列所取物。未成盜罪。但就因說
果也。第三五句以下。正明成盜。增六中但更
舉初二五句。增一盜心足成其六得成盜罪。
後三五句以有盜心得成其罪。是故增六中
不說。從地處以下。第二明其具足盜之法用。
初列二十六章門。後還一一解釋。就一章中
皆有七句。一明其處。二列其物。三明主。四
明盜心。五明盜物滿足。六明盜物方法。七明
結罪。一章有此七句。餘下章亦然。從方便求
過五錢以下。第三要心取物。多就中有三十
六句。尋文可知。律文云。方便求過五錢者。此
明下至得十一錢。若得五錢遂本要心成其
重罪。故有六錢在。便生心取此六錢。是故
復得重罪。此是得二重罪。若得九錢得一重
罪一偷蘭罪。前五成其重罪。以定後四可足
他成罪。是故後四別得輕罪。若方便求五錢
過五錢。若不得犯。方便重偷蘭。若得四錢
不稱本要心。犯方便重偷蘭。得四錢入手邊
犯究竟重偷蘭。若得三錢已下。犯究竟輕偷
蘭。文言。方便求減五錢得過五錢。是下至
得十錢。前四遂本要心成其輕罪。後六別得
重罪。若得六錢便是過五。何待十。若得六錢
是其過五。但得二輕罪。不得成重何以知之。
尋文驗理。可以情求本要心取四離本處成
輕。後二發心取亦成輕。不可前後合成重罪。
何以故。前後要心事別。是故不得合成。方便
求減五錢得五錢。此是九錢。若廣解同上。若
剋心盜減五錢。若入手犯究竟偷蘭。若不
[001-0647a]
得犯方便突吉羅三悔。文言。受教者取五錢。
或取異物異處。取物受教者得重。教者得輕
罪者。欲明取此物。是受教者意非是教人輕
重不同。教者得輕罪。非是所得物邊得物罪
故。是本發心處得罪。異物者明其物別。異處
者人別。次下二句彼此不解語。是故互得輕
重 問曰。盜物若錯容不犯罪。殺戒雖錯亦
犯。何以故不同。答曰。所盜之物容可無主。
又復若知是錯還可歸主。殺戒不爾。人無
無命知是人。何容有錯。又復命斷知錯更無
活。理容可有誤。欲殺前人箭誤著後人。此可
不犯。是故與盜不同 問曰。財主是一。一運
盜得多錢。犯幾重罪 答曰。得一重罪 問
曰。若爾者一時殺多人亦應犯一罪 答曰。
不爾盜本損主。主是其一。殺本斷命。人各是
別。何得同一。末下八句。前四句滿五錢。後
四句減五錢。狂癡心亂應惱。此四人不犯者。
欲明此人有此重病都不自憶。是比丘是故
不犯。無主物作有主人想取五錢。犯方便重
偷蘭罪。起由心故重。有主物疑無主物。此二
得五錢。犯方便輕偷蘭。由心疑故輕。若有主
物剋心得四錢。犯究竟重偷蘭。若減四錢犯
究竟輕偷蘭。若無主作主想。取減五錢犯方
便重究竟突吉羅罪。若有主物疑。若無主物
疑。此二物取減五錢。犯方便輕突吉羅。雖輕
亦應對手三悔。若非人物作非人物想盜得
五錢。犯究竟偷蘭少輕。盜人四錢。若實是糞
掃物作非人物想取得五錢。犯方便重突吉
羅三悔。若非人物疑無主物疑。此二盜得五
[001-0647b]
錢。犯方便突吉羅少輕。若非人物作非人物
想。剋心盜得四錢。犯究竟重突吉羅一悔。取
得減四錢以下。犯輕突吉羅亦一悔。若無主
物作非人想。取減五錢。若非人物疑無主物
疑。此三悉犯方便輕突吉。若盜畜生物滿五
錢。犯究竟吉羅一悔。取減五錢亦一悔。雖
有異突吉羅是極下之罪。更無異悔法故耳。
正似盜人五錢犯滅擯。乃至一主物百千豈
可非重亦因滅擯以上。更無治罪法故。盜取
人非人畜生三種物。皆具五緣成罪得知。皆
因究竟。


殺戒第三 就此戒中亦有五段文。第一從
初訖正法久住已來。明起過因緣。第二從欲
戒者以下訖不共住已來。明正制戒本。第三
從比丘義如上以下訖非人疑偷蘭遮已來。
明廣解。第四從比丘尼以下訖足謂為犯已
來。明通結五眾。第五從不犯者以下訖未。明
開聽不犯。就因緣中有二。第一從初訖歎思
惟不淨行已來。明如來說不淨觀能除其患。
第二從諸比丘作是念以下因緣盡已來。明
諸比丘順教修行。又說不淨行者直說不淨
體狀貌。明不淨有四種。一因不淨。過去無明
行是。二種子不淨。父母精血是。三所依處不
淨者。依在生熟二藏中間是。四體不淨。三十
六物是。歎不淨行者。歎不淨理能除或到。歎
思惟不淨者。此歎能行不淨觀人。就第二順
教修行中有三。第一初說不復往返已來。明
修不淨觀因緣。第二從爾時毘舍離以下訖
住於果證已來。明眾僧集會因緣。第三從
[001-0647c]
爾時世尊已此因緣以下訖正法久住已來。
明舉過呵嘖。就第一修不淨觀中有三子句。
第一從諸比丘作是念以下訖歎死勸死講死
已來。明順教修行便生厭患身命。第二從時
有比丘字未力伽難提以下訖扙若塚間已
來。正明起過。第三從有諸居士以下訖不復
往返已來。明俗人譏嫌。因不淨觀六十人捨
身者。欲明此人過去時有其誓願。要因此觀
得道而復捨身。是故今日受其昔願。就第二
集會中有四子句。第一從初訖皆不復見已
來。明大眾集會。第二從爾時世尊知而故問
以下訖皆不見已來。明如來問眾僧所以減
少。第三從時阿難以下訖是已少耳已來。明
阿難具答如來眾少之所由。第四從唯願世尊
以下訖末。明請如來轉觀。就轉觀中有四子
句。第從唯願以下訖永無疑或已來。明請轉
觀。第二從佛告阿難以下訖願聖知時已來。
明遂其請勅眾集會講堂。第三從爾時世尊
即詣講堂以下訖歎修阿那般那三昧已來。
正明轉觀。第四從彼諸比丘以下訖住於果
證已來。明諸比丘順教修行得於果證。從初
識至後識者。始託父母時是初識。終盡一念
是後識。中間相續不斷故稱一者。斷此相續
故稱為殺。若殺天得偷蘭罪者。明天難可得
殺故不犯重。人非人想偷蘭遮者。此文悟應
得突吉羅。何以知之。此罪不於人邊得。從
非人邊取想。而不斷命。但有方便欲作殺心
得突吉羅。於人邊無殺心。不應得偷蘭遮罪。
人作非人想殺。應犯方便突吉羅。非人作人
[001-0648a]
想若殺。犯方便重偷蘭。若人非人生疑若殺。
犯方便輕偷蘭。若非人作非人想若殺。犯究
竟重偷蘭。若殺人非人畜生各具四緣。四緣
成罪得知。皆犯究竟也。


妄語戒第四 聖人身證境法境心俱實。得
作第一大實語。凡夫身不證法自知境心俱
虛。妄稱得聖得作第一妄語。可有五種料簡。
第一列妄語有五種。并配謗人犯罪作不一
類。第二明聖人有兩種實語故。則無五種妄
語之罪。第三解五種妄語中。初偏妄語并誑
非人得聖。此二妄語要是境心俱虛成妄語。
餘之三種妄語但取心虛。不驗境之虛實。第
四解妄語。誑人不待前人生信則成妄語。第
五解自稱得聖無根謗人犯重。此二戒本中。
安自言。引虛餘戒之本闕不安之。第一列妄
語有五種。并列謗人之罪配遍有不相似。初
妄語波羅夷。誑人得聖是。第二妄語僧殘。無
根謗人犯初遍是。第三妄語偷蘭。誑非人得
聖是。第四妄語波夜提。九十事初故妄語等
謗人第二遍是。第五戲咲妄語并謗人犯。下
三遍犯突吉羅是。雖同謗人犯罪輕重。配遍
不同者。各有其意旨。不得相決。謗人初遍舉
滅擯事重。是故犯罪雖復可悔。但可悔中最
重。是故即得作。第二遍謗人。第二遍罪犯
第三遍罪。雖可悔但悔過中輕重殊自不同
亦是諸他事重。是故次第列之得作第三遍。
此是次第輕重相類謗第三遍。而犯第五遍
者。即是不類但同是威儀。皆是對手懺悔治
罪。輕重不多皆降。是故不得次第即作。第
[001-0648b]
四遍依始謗上二遍。次第治罪。輕重皆降。謗
人犯第三遍。犯罪已輕不得即作第四遍正
合第五遍。若謗人第四遍洛在第五遍謗人。
第五遍更無別罪名。亦是獨頭。但犯罪雖輕
故洛在第五遍中。第二解聖人有兩種實語
故。則無五種妄語。二種實語是何。聖人身
心證法境心俱實出觀。何人說是第一實語。
第二隨心想說境。不必是如目連記七日。當
兩而竟不兩亦得作實語也。凡夫之人無其
第一身證法實語。故有五種妄語之罪。凡夫
得有隨想心實語。非是身證故不能斷其妄
語。凡夫亦有少分身心實語。如人患四大苦
痛患。內心愚鈍。常懷憂苦。但此非聖法。不能
斷五種妄語。又復此憂苦境界。或實或虛。此
憂境在內。事實易知此憂境。或在他方。雖生
憂苦不必定實。不同聖人身證法也。第三解
五種妄語中。初遍妄語并誑非人得聖。此二
妄語要取境心但虛則成妄語。所以爾者。此
二妄語境心俱在其內。驗虛實自知。是故要
取境心俱虛結成妄語。餘之三種妄語境界
在外。難可驗知虛實。是故但心虛結成妄語。
不驗境也。第四凡妄語法本欲使前人生信。
然今妄語成罪都不待前人生信。便成不信
不成。所以然者。前人信以不信難可驗知。是
故不待前人生信。第五料簡五種妄語中。自
稱得聖無根謗人犯重。此二戒本中遍安自
言引虛。餘戒本則闕。計聖人制戒。一切戒本
皆應安自言引虛。而今闕之。此二戒本所以
獨頭者量有其意若犯餘戒前境事麁顯易驗
[001-0648c]
可知。不必要假前人自言引犯。是故闕之。若
自稱得聖無根謗人犯重。此二戒若不著自
言。引已不虛。不引無根。前人境事何由可驗。
如自稱得聖境據其內。若不著自言引虛。直
取外相境驗。何由可知。所以爾者。自稱得聖。
或有實或有虛。若不著自言引虛。此二言何
由可識。是故須自言引虛。使異實得道者制
戒不謬。謗戒亦爾。前人淨穢何由可測謗。無
根有根舉罪。此二復不可知。是故戒文中言
引無根。然後結罪不謬。謗人犯第二遍。所以
不著自言引無根者。前人客有僧中自引懺
悔之義。以表知前人有根無根。故戒本中闕。
不著。自言引無根不同舉他初遍。初遍前人
無有僧中自引悔過之義是故前謗者須自言
引無根得成謗罪。若彼此都無自言清濁不
別。此戒本永不可制。是故須安自言第三故
妄語戒。境界雖復虛實難知。容有不侍前人
自言引虛直驗可知。且旨一事如有一人。先
在水惻實知水深淺。後人來問水之深淺。水
實深言淺。實淺言深。前人入水則知前人語
之虛實。何假前人自言引虛。是故戒文中闕
不著也。就此戒中有五段就因緣中三子段。
第一從初訖唯聖知時已來。明勅諸比丘集會
講堂。第二從爾時世尊即詣講堂以下訖令
眾疲苦已來。明以勅諸比丘隨所宜安居。第
三從時諸比丘聞世尊教已下訖未。明諸比
丘順其所勅安居。就第三正明安居中復有二
子句。第一從初訖至氣力充足以來。明二處
安居。第二從諸餘比丘以下訖因緣盡已來。
[001-0649a]
明二處安居。僧問訊世尊。就婆裘河安居中
有二子句。第一從時有眾多比丘以下訖不
為乞食所苦已來。明說妄語計。第二從爾時
婆裘河邊以下訖氣力充足已來。正明妄語。
就婆裘河邊諸比丘問訊世尊中有四子句。
第一從在婆裘河邊以下訖或有實或無實已
來。明三對六句。問其虛實。第二從佛告諸
比丘以下訖以盜受人飲食故已來。明如來
說二種大賊。第三時世尊已無數方便以下
訖不共住已來。明如來舉過呵嘖制戒。第四
從如是世尊以下訖增上慢人不犯以來。明
開增上慢人不犯。前三戒名小賊後戒名大
賊者。欲明前三戒但是自害。謂之小賊犯。後
戒自害害彼故曰大賊。說已修行即是自害。
前人謂實信語修行即是害彼。後復犯前三
戒。但當體有罪。自說淨行犯其二戒。說已淨
行犯妄語戒。誑他得財復犯盜戒。是故得作
大賊。增上慢者。無漏聖道為人心怖仰故曰
增。出過三有故曰上。計我者皆是自大故曰
慢也。悟其性空淨心不懷故曰有信不懷。禁
非故曰戒。悟空除貪故曰施。解心從師而
來故曰聞。照達理空故曰智慧。於理無滯謂
之辨才。人法者人是假名陰界入。此三成人
之軌故曰人法。說已所得出過陰界故曰過
人法。法悟解能過相情。除其惑倒故曰離。理
治神故曰洽。洽神轉增故曰習。轉增近理故
曰親附。文言出要成就者。無漏悟解出其相。
有最是。其勝謂之。要亦可或倒。生死能縛
行人故稱為要。無漏能除此縛故曰出。從自
[001-0649b]
言念在身以下。廣上出要成就法。初列章門。
後還一一解釋。自言念在身下至親附。此明
聞慧已上觀。修習增廣如調伏乘。明思慧觀。
從守護觀察以下明修慧已上觀。於理無疑
故曰決定。得三慧滿足故無復艱難。自下諸
句解亦如是。文言有覺有觀初禪支無覺有
觀中間禪支無覺無觀者。二禪以上空無相
無作。此三空門也。文言正受者初禪定。無
想正受者二禪定。隨法正受者三禪定。心想
正受者四禪定。除色想正受者空處觀。要
先破四禪淨色。然後得此定。故曰除色想正
受。不除色想正受者識處定。除入正受者不
同處定。一切受者非想處定。十一支道十一
定具。初始悟性空與後諸智成軌。曰法已空。
類解過去未來。斯亦是空。故曰比智。文言
善色者是善因。惡色者是惡因。善趣是樂果。
惡趣是苦果。好結前善因。配結前惡因。貴結
前樂果。賤結前苦果。比丘尼以下第四通結
五眾罪。妄語結罪輕重少異殺盜。殺盜要取
損境。結罪復容剋心。妄語不爾。但取自知內
虛。發虛語可解。即便結罪剋心。復難故隨
前境結罪。是故人作非人想就境實結偷蘭
遮。雖是實結罪猶使誑人方便。非人人想犯
方便重偷蘭。人非人疑。此二犯方便輕偷蘭。
非人人想。犯究竟輕偷蘭。若誑畜生。犯究
竟突吉羅一悔。若誑非人不解。犯方便害吉
羅 問曰。教人犯婬妄語犯偷蘭遮。為是方
便為是獨頭 答曰。使他犯重。亦得作方便。
自分止住畢竟不得。以體成他亦名究竟。不
[001-0649c]
犯以下第五明開通。戒本中云。如前後亦如
是者。如前者白衣沙彌時。是大沙門前不得
與僧足數作羯摩布薩。後作比丘犯四重禁。
亦不得惻豫請咨故曰後亦如是。又一家解。
如前者前犯婬戒得其重罪。後殺盜欺亦得
重罪。故曰後亦如是。後一解。如前初婬戒得
其重罪。後更犯婬復得重罪。如以驗知比丘
犯戒不失其戒。但業障重故現身不皆聖道。
未來復有苦對 問曰。此律言。比丘初作重
惡犯重。又更作亦犯重罪。僧祇毘婆沙第二
重犯得突吉羅。何故不同 答曰。諸律互說
一罪。隨用不同故作二名。此律言。重者比丘
雖不足僧數。由在僧中得聽說戒。異於沙彌
故言犯。餘律言。犯輕者正以不足僧數故。便
同沙彌故結突吉羅。半月說戒唯列罪事非
戒。何故言說戒。戒本對防罪事。若不列罪事
戒無由可識知差別。半月唱說罪事。五遍輕
重不同。為破欲使人識知。能防戒體差別。
從所為作名。故言說戒。亦可本說罪事為欲
持戒。由說戒而生。故言說戒。


第二遍 僧伽者重舉初遍。名為無餘。犯之
淨戒永盡故曰無餘。婆尸沙者名曰有餘。犯
之淨戒不盡。謂之有餘。後一解。僧伽者言屬。
婆尸沙者言僧。此罪要由僧滅故曰屬僧。就
此遍中。若欲料簡可有六種。第一明此僧
殘中或有是性惡者。或有是遮惡。何者是。初
四戒。後六戒。此十戒性是不善。中有三戒非
是性惡。但媒嫁和合死生。二房長其貪求。皆
是障道。是故聖教通制。第二明僧殘。是初
[001-0650a]
遍種類初五戒皆是欲心所起。是婬戒種類。
二房從貪心起。是盜戒種類。二謗從瞋心起。
是妄語種類。後四戒亦從瞋心起。是妄語種
類。第三明配三業。初二戒身業成就。次三戒
多是口業成就。亦有身業成就。二房身口業
成就。後六戒多是口業。亦容有身業。一切戒
盡有意業。第四明二部僧輕重不同。初大僧
犯重。尼波逸提。摩觸大僧輕。尼波羅夷。二
麁惡語二房。尼盡偷蘭遮。所以爾者。皆有其
意漏失。比丘所以重者。能感苦果相續。男
要由外失。是故重也。女人能感生死相續。要
由內入。不由外失。是故外所以輕也。女人生
患處深。復是志弱。以受摩觸必成大惡。是
故制重。二麁惡語是成重方便。是偷蘭遮罪。
尼本獨宿。私獨作房儀少。是故但得偷蘭。第
五料簡僧殘。自作教人犯罪輕重不同。初二
戒後四戒。此六戒自作正犯。教人自犯輕。中
間七戒自作教人容有俱犯。所以然者。凡犯
戒由於貪瞋如犯。初二戒皆由內有染情。自
作稱心與樂受相應。是故正犯。若使教人適
不在已。是故不得同犯。直以由教他為惡但
犯偷蘭。後有四戒。犯本由於瞋心。自作違
僧三諫。有稱情之義。是故犯僧殘。若教人犯
者瞋心則少。僧不設諫。是故犯輕。中間七戒
如二麁惡語犯。雖由愛心惡由前人知解。自
作教人皆得表。已有染來已知染不殊。是故
同犯。媒嫁一戒犯。由作使和合。自作教人
皆得作使。是同犯。二房犯由貪心欲自資已。
又惱亂處曠。自作教人為已作。皆是資已。又
[001-0650b]
惱處不異。是故同犯。若直教他作私房。無資
已義。是故犯輕。二謗犯由瞋心。妄壞他梵行。
成前人有惡。若自謗教人皆彰前人有惡使
知之不異。是故同犯。第六明持犯方軌。十
三戒皆是止持作犯。但二房具二持二犯止。
不作白二羯磨名為止犯。作白二羯磨處分
作房名為作持。作持有九句。可判為三品九
句。是何初句識法識罪。七種羯磨。非法不
成識法。和合羯磨成就。并房尺量大小亦識
防難二處。是為識法并識前事。此一句識法
識罪。是上品作持戒人。中品作持戒人有四
句。初句識法疑犯。第二句識法不識犯。第三
句不識法疑犯。第四句不識不識法犯。此
四句各有一無知突吉羅。併為中品。下品作
持戒人亦有四句。初句疑法疑犯。第二句疑
法不識犯。第三句不識法疑犯。第四句不識
法不識犯。此四句上各有二無知罪。併為下
品。雖同作持。然有此三品上中下。


就此遍中。故漏失本犯之在前。今列之在初。
就此故漏失中有五段文。第一從初訖夢中
失精不犯已來。明起過因緣。第二從自今已
去當如是結戒以下。正制戒本。第三從比丘
義如上以下訖一切突吉羅已來。正明廣解。
第四從比丘尼波逸提以下訖是謂為犯已
來。明通結五眾。第五不犯以下訖未。明開通
不犯。就因緣中有四。從初訖顏色光澤已來。
正明起過。第二從諸比丘以下具白世尊已
來。正明少欲白佛。第三世尊爾時以下訖
僧伽婆尸沙已來。正明呵嘖制戒。第四從如
[001-0650c]
是世尊以下訖未。開夢失不犯。就廣解中有
七子段。第一從初訖斯陀含人精已來。明七
種精。第二從爾時有婆羅門以下訖為如是
等事弄失一切僧伽婆尸沙已來。明所為有
十一事。第三從憶念弄失以下訖酪醬色亦
如是已來。明七種精。各作頭七七四十九句。
無所為作五十句。第四從若欲為樂故憶念
弄失不淨以下訖顏色和悅故亦如是已來。
明五百五十句。第五從若於內色以下訖自
空動身已來。明十種境界。第六從若於內色
弄失不淨以下訖水風空亦如是已來。明對
十種境作五千五百句。第七從憶念弄失不
淨以下訖未。明結罪輕重。


摩觸戒第二 摩觸麁惡語可有三種料簡。
一或並犯究竟方便。二或但犯究竟。三料簡
此合彼離。何者此中摩觸尼之以女合制戒。
麁惡語亦爾。九十事中共尼女人屏露處坐。
離尼女別立戒本。所以爾者。彼間隨舉罪人
異故別立戒本。此中逐犯罪境同。是女人染
心摩觸復不異。故合制一戒。若欲逐舉罪人
別亦得難之。就摩觸戒中亦有五段文。就因
緣中有四。第一從初訖捫摸呪口已來。明起
過。第二從樂者咲其所以以下訖乃作此事。
正明諸女幾嫌。第三從時諸比丘以下訖具
白世尊已來。明諸比丘舉過白佛。第四從世
尊以下訖末。明如來呵嘖制戒。解摩觸要具
四緣。犯究竟僧殘。若具四緣犯究竟偷蘭突
吉羅亦爾。若四緣闕一悉是方便偷蘭突吉
羅。下至文時當解。就廣分別中有五子段。第
[001-0651a]
一從初訖膝髀僧伽婆尸沙已來。明九種境
界。第二從若女人作女想以下訖是女疑偷
蘭已來。明對九種境。明二俱無衣互相摩觸。
作五十四句僧殘。十八句偷蘭。第三從女作
女想身觸彼以下訖若女疑突吉羅已來。明
一有衣一無衣互相摩觸。四緣具九十句偷
蘭。若四緣中闕一九十句突吉羅。第四從
若女作女想以身衣觸身衣以下訖突吉羅已
來。明二俱有衣五十四句突吉羅。第五從若
比丘以下訖末。明結罪輕重。摩觸有九事。事
上應有六句僧殘。但律文略出二句便止。九
事是何。一捉摩。二逆摩。三順摩。四牽前。五
推却。六捉舉。七抱下。八若捉。九若急捺。就
此九事上。事上二俱露身。犯六僧殘罪。二
偷蘭。所以爾者。由比丘懼罪不。雖有染心
懼罪不敢往觸女人。而女人發意來觸比丘。
犯二僧殘。一動身受樂。二不動身受樂。此二
句由受樂故犯僧殘。下有二句。一動身不受
樂。二不動身不受樂。此二句同有染心。以不
受樂故但犯二方便偷蘭。若比丘有染心。自
發心往觸彼女人。四句皆犯僧殘。由往觸女
人。觸故爾。律文中但出女人來觸二句僧殘。
比丘往觸女人。四句僧殘。女人來觸比丘。二
句偷蘭。此六句略而不出。下一有衣無衣
犯偷蘭。具足出之。上二俱無衣中。若疑犯方
便偷蘭。前女人來觸比丘不受樂。犯二方便
偷蘭。若疑就一事上犯二方便突吉羅。若
就一有衣一無衣。九事上各有十句偷蘭。前
八句。一是有衣。一是露身。文少不悉。初句應
[001-0651b]
言動身。受觸樂。第二句應言不動身。不受
觸樂。此二句是比丘往觸女人。第三第四句
同上二句。但女人來觸比丘為異耳。第五第
六句亦是比丘往觸女人。第七第八句亦是
女人來觸比丘。第九第十句。男女二俱無衣。
但女人是死形半壞。乃至盡皆犯偷蘭。并
應有九十句。盡具四緣皆犯究竟偷蘭。若生
疑犯九十句方便突吉羅。若疑各犯六句方
便突吉羅。若摩觸女人四緣闕一。悉犯方便
偷蘭。如人女作非人女想人女疑。此二各闕
內心一緣。若非人女作人女想。闕境一緣。非
人女疑闕境闕心。此四皆四緣不具。乃可輕
重有殊。皆犯方便偷蘭。若觸非人女黃門二
形。具四緣皆犯究竟偷蘭。若疑是男子或作
男子想。悉犯方便突吉羅。若於人男子畜生
女。具四緣各犯究竟突吉羅。於上更無所
趣。故稱究竟。可有與果作因故稱方便。


麁語戒第三 麁語亦具四緣犯僧殘。四緣
是何。一人女。二人想。三有欲心。四麁語可解
此。是四也。若四緣闕一犯方便偷蘭。若廣
解究竟方便同如前摩觸中無異。但從此戒
以下盡二謗有七戒。通初漏失八戒。若沙彌
時教人作方便。事究竟進受具戒。先所事今
始成敗。此比丘任運更不營助得犯僧殘罪。
所以爾者。此七戒容得教人為已作故爾。漏
失雖教人同犯。但沙彌時作方便後漏失猶
無故。爾餘之五戒不爾。無有教為已作我成
究竟也。麁麁惡惡語得僧殘者。然前人解語
故得罪。非是已解便得罪。已不解不得罪。何
[001-0651c]
以知之。律云。不以不知故得脫。是故但使內
有染心。前人解語便得其罪。不待已知是麁
惡也。下一句亦如是。第三句非麁惡已。謂麁
惡下句亦同也。


讚嘆語戒第四 作餘食。不食者明青旦食
粥。日中食飯。一坐食者。明此人一食。揣食者
一受食也。常坐者晝夜不臥。隨坐者三衣
常隨身。持三衣者三衣外無長財。若從受經
者女人就比丘誦經。而經中有歎身語不犯。
若二人共受誦者然。女比丘二人就他受誦
經。而經文有歎身語不犯。若同誦者女人比
丘共誦一部經歎身語亦不犯。


媒嫁戒第五 就此戒五段文。就因緣中有
三子段。第一從初訖可與此男已來。明起過。
第二從時諸比丘以下訖具白世尊已來。明
諸比丘舉白佛。第三從世尊爾時以下訖正
法文住已來。明舉過呵嘖。就廣解中有三段。
第一從初訖女種亦知是已來。明二十種女人
二十種男。第二從母誰女以下訖現相還報四
句亦如是已來。正明所行媒。第三從若比丘
受語往彼還報以下訖末。明結罪輕重。第二
正明媒嫁。若自受語語彼還報有十六句。自
受書作頭亦作十六句。指印現相亦皆有十
六句。都合六十四句。下復有四十八句。但
經文隱。但出自受語自持書往彼自持指印
報作十二句。自受書作頭但出四句便止。亦
應有十二句。自受書作頭但出四句便止。亦
應有十二句。何者初四。律文自有第二四句。
應言。受書自持指印往彼自持語還報。自
[001-0652a]
受書自持指印往彼遣使持語還報。自受書
遣使持指印往彼自持語還報。自受書遣使
持指印往彼遣使持語還報。第三四句自受
書自持現相往彼自持語還報。自受書自持
現相往彼遣使持語還報。自受書遣使持現
相往彼自持語還報。自受書遣使持現相往
彼遣使持語還報。指印作頭亦應作十二句。
初四句。自受指印自持現相往彼自持語還
報。自受指印自持現相往彼遣使持語還報。
自受指印遣使持現相往彼自持語還報。自
受指印遣使持現相往彼遣使持語還報。第
二四句。自受指印自持現相往彼自持書還
報。自受指印自持現相往彼遣使持書還報。
自受指印遣使持現相往彼自持書還報。自
受指印遣使持現相往彼遣使持書還報。第
三四句。自受指印自持語往彼自持書還報。
自受指印自持語往彼遣使持書還報。自受
指印遣使持語往彼自持書還報。自受指印
遣使持語往彼遣使持書還報。現相作頭亦
應有十二句。初四句現相語書是。第二四
句現相語指印是。第三四句亦現相指印書
是。通前一百一十二句。以此句數對前二
十種男女。便有二千二百四十句。第三料簡
罪之輕重有成不成。文言須申者此是所為
人。欲得暫會故曰須申。下極至此人。若為
通一返便成其罪。若聞語者聞向他說。而默
受語媒嫁媒嫁想者己身。前人皆作想媒嫁
疑者亦是自身。前人疑媒嫁作不媒嫁想但
是前人不解。不媒嫁作媒嫁想是己身。不媒
[001-0652b]
嫁疑亦己身也。


私作大房第六 私作二房過量不處分。何
故不捨犯捨。本要由財物。可隨身護己故犯
捨。過量不處分防難二處。此四罪起要由地
生。地是重物。假令護己本非捨法。六畜奴婢
亦同。是故不須捨直聽懺悔。但斷相續更
不作房。不彰懺悔。甲僧用故爾。尼戒本中別
房亦由其地。何故犯捨。彼處犯捨不由房。之
以地乃至互用。是物轉物異用時即犯捨墮。
不待作房時始犯捨。二房既非性惡。何故要
須處分。又不得過量者。一以過量。長其貪
求惱亂施主。若不處分必有惱害。多障礙僧
事。是故不得過量要須處分。又雖復處分僧
祇成文。若越年處分異界僧處分。皆不成。二
房亦皆有五段文。就因緣中有二。第一從初
訖暢然不樂已來。明起過。第二從爾時世尊
從羅閱祇以下訖末。明迦葉舉過白佛。明
如來廣障乞之過。多呵嘖制戒。就廣解中有
子段五。第一從初訖足謂妨處已來。明略解
戒本。第二從彼比丘看無防處以下訖如是
再三已來。明乞處分。第三從爾時眾僧以下
訖應與處分已來。明眾僧量宜應與不應與。
第四從應如是與以下訖泥治已來。明眾僧
與處分。第五從若不被僧處分過量以下訖
末。明結罪多少。作十五句。僧不處分作頭作
六句。四罪作一句。僧不處分過量有難無妨
作第二句。僧不處分過量無難有妨作第三
句。僧不處分不過量有難有妨作第四句。僧
不處分不過量有難無妨作第五句。僧不處
[001-0652c]
分不過量無難有妨作第六句。僧處分過量
有難有妨作第七句。僧處分過量有難無妨
作第八句。僧處分過量無難有妨第九句。僧
處分不過量有難有妨作第十句。僧處分不
過量有難無妨作第十一句。僧處分不過量
無難有妨作第十二句。僧處分過量無難無
妨作第十三句。少兩句都合有十五句。二
房皆須處分差。但後房有主辨財為作。是
故得過量無罪。教人為己作房成得僧殘。直
教他作私房不為已犯偷蘭。己為他作私房
亦得偷蘭。不成皆得突吉羅。四人以上客得
作私房。雖僧作房亦不得在防難處作。若在
防難處作者得突吉羅。作非法房從初至窓
牖來犯突吉羅。從窓牖以上未成犯偷蘭。成
僧殘。隨受用突吉羅。律文中言。處分作不處
分想者。謂羯磨不成也。不處分作處分想者。
羯磨實不成意謂成也。下疑亦如是。若沙彌
得處分作房。未成便進具戒後方作成。此比
丘更無所犯。以得僧處分羯磨無差故爾。尼
不處分過量犯二究竟偷蘭。比丘過量不處
分中有偷蘭。悉是方便難處想犯究竟突吉
羅。以下四句悉是方便妨處亦同也。有主作
大房不處分戒中有五段。如上。因緣中有二
段。從初訖至而斫材作大房屋已來。正明起
過。從時諸比丘聞中以下訖至當如是說已
來。第二諸比丘舉過白佛。就廣解有五段文。
從初至是謂無妨處已來。第一略解戒本。從
彼比丘以下訖第二第三已來。第二正明之
處分。從眾僧應觀察以下訖至應與指授已
[001-0653a]
來。第三正明眾僧量宜合與不合與。從應作
如是與以下訖至泥治訖是已來。第四正明
處分。從若僧不差指授以下訖末。明結罪多
少。作七句。


保定元年歲次辛巳三月丁未朔八日玄覺
抄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