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g0004 大般涅槃經集解-梁-寶亮 (master)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五十二



 廣釋心性本淨不與貪俱
 四句釋貪義有心共貪俱生不共
貪滅等


德王品之第八



善男子云何菩薩摩訶薩心善解脫慧善解
脫。


案。僧亮曰。凡九法聲聞。求佛次第也。
初四法。分段因果中。三法修行大乘。後二法
成佛事也。寶亮曰。九事下文。自次第釋也。五
陰為果。五見為因。因斷故。言斷陰耳。寶亮
曰。夫功德之名。是讚歎之稱。而第八功德。以
九聚法為體。始學者之所行。資涅槃之要路。
大論九聚。不出兩意。初有二聚。明其所離。後
七聚法。談其所得也。其所離者。謂除於五陰。
及於五見。若述其所得。乃有七聚。七聚之
中。復不出自行外化。故守護一事。反與四
等。通為被物。然此兩事。要於曠濟邊美。就化
他而作位。餘六念等五聚。悉據自德。而受名
也。


善男子云何菩薩除斷五事以是義故方便
令斷。


案。僧亮曰。小乘厭苦。除斷五陰也。寶
亮曰。既依六行。理以忘懷。亦無有善。不而樹故。積劫為心師。要依此理教。而得出也。
是以始學之家。先觀五陰為本。既達身是虛。
必修善而斷。故今先觀五陰為始也。受者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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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者。此是一方之數。受是三受。三受有二種。
謂淨受不淨受。就六根中作位。兩受皆然。則
一根中有六。若六根具六。便六六三十六。就
三世中往分。便成百八受。


云何菩薩遠離五事是故菩薩防護不近。


案。僧亮曰。欲滅五陰。先除五見也。寶亮曰。
第二聚也。見是推求之性。耶執之重位。因於
此五。能廣生六十二見。菩薩知此是生死之
本所以防而不起也。


云何菩薩成就六事是名菩薩成就六事。


案。僧亮曰。道見由道。次第說道也。聞修定在
死尸間。多怖畏。令修六念。以除其畏也。僧宗
曰。前三念是外念。次戒施是內行。後念無
是未來果也。寶亮曰。第三聚也。自佛出世。
便有此六矣。梵行品已廣釋也。


云何菩薩修集五事是故菩薩勤心修集。


案。僧亮曰。由念成定。初四禪後一是慧。具此
四法。則離分段苦也。僧宗曰。初知定者。謂禪
定也。以音聲刺起覺知之心下。次明諸禪也。
寂定者。二禪定堅固。不為覺觀所亂。諸識滅
為寂定也。身心快樂者三禪樂支滿是也。無
樂者。四禪以上至非想。無四受之相。因此四
定。能發首楞嚴也。寶亮曰。第四聚五事。一
謂知定。初禪定猶未免覺觀。故受知名。二寂
定者。二禪覺觀已滅。心慮轉靜。外緣難動。故
稱寂定。三受快樂定者。二禪猶為喜所漂流。
未若三禪喜踊已斷。身心怡泰。故受快樂之
名。四無樂定者。四禪滅樂。無復有分別之念。
以捨受為體。故稱無樂定也。若能得此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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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緣中忘相。稱真俗二諦。智慧解窮。名首楞
嚴定也。


云何菩薩守護一事是故菩薩守護一法。


案。僧亮曰。始發心求佛也。寶亮曰。第五
聚也。謂菩提之心。菩提名道。此行人始習心
也。一則遠求佛果。二為拔彼蒼生。若能守
護。此心必剋菩提也。


云何菩薩親近四事是故菩薩繫心親近。


案。僧亮曰。長養菩提。由四無量也。寶亮曰。
第六聚也。向雖辨發心。若不造行。則果無
由得。今明外化。以與四等三心。願彼我同
安。若習此慈。成登於初地。雖有四異。通為一
慈。但從其始學。就階級而明耳。


云何菩薩信順一實是故菩薩信順不逆。


案。僧亮曰。四等成就。得入大乘也。寶亮曰。
第七聚也。實謂大乘無相之解。菩薩知取相
為過。捨相是道理。歸一實。更無異塗也。


云何菩薩心善解脫昔所不至而今得至。


案。僧亮曰。入大乘故。然後具有二事也。寶亮
曰。餘第八第九兩聚。但義分為二心。所以不
自在。由愛著為礙。若鑒境慮明。必由無障。今
煩惱既盡。無惑可拘。闇用都除。名心解脫。
若有迷之時。於境不明。今無礙可障智。故名
慧解脫。然初學之家。必從淺之深。故先據陰
為始。成智慧為終也。


爾時光明遍照高貴德王心解脫者是義不
然。


案。僧宗曰。難前第八心不應解脫。尋初
以實法為難。廣設譬。明心無縛解也。第二難
意貪亦是有。以心本有貪性。則不可得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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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見相。然後方生者。以此證貪。不但在於
心中。境中亦有貪也。正以心中有貪。境亦有
貪。體性如之。豈可改耶。第四難。言不定也。若
於一緣。定起貪者。則定以不淨觀除之。今一
境。或時生貪。或生瞋癡也。心亦不定。或起於
貪。或起瞋癡。是則心之與境。二俱不定。既為
不定。則不可斷。既不可斷。則無解脫也。寶
亮曰。於未達之流。觸事成執。便謂心本無繫。
不應稱為解脫。故德王今者。出四家定性之
執。謂佛解釋。證耶非而顯正是也。第一家
云。六識初造緣。當於心位。然貪瞋用起。要在
行陰前識心之時。既未有貪。云何言繫下。便
引八事來。證成心無繫義。第二家執言。貪亦
是有。明貪瞋乃至解脫。悉一時竝有。事如束
竹。但用有前後。故不作二種譬來證也。第三
家執。從譬如鑽火下去。明眾緣中。各有少
註貪。如五緣生眼識。一一緣中。盡有識性
用。要聚合共生貪也。第四家執言。心亦不
定貪與解脫。為自性。悉不從因緣。


何以故心本無繫何等因緣而能得繫。


案。
僧亮曰。上說得三解脫之行。得中道空義。
將說中道。先說不會中者。有三也。先說因中
無果者。心本不繫者。如眼識取色。未有煩惱。
不為煩惱所繫也。僧宗曰。貪與淨心。一起一
滅。未曾相值。所謂諸法不相待。乃至一念不
住也。


如人搆角本無乳相云何貪結能繫於心。


案。僧亮曰。心時無貪。則非貪因。因尚不生。
何因而繫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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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尊譬如押沙油不可得云何而言心得解
脫。


案。僧亮曰。心與貪垢。淨穢不俱也。何能
污心者。設貪後起。前心已過去。一有一無。何
能污心也。


世尊貪亦是有若貪無者若心有貪云何見
相。


案。僧宗曰。第二難也。譬如人見盡女
者。此防伏釋也。他人通言。遇緣起貪。貪由於
境。何必在心。若作此通者。今復以譬遮之也。
如畫女生貪之時。此畫豈是貪耶。當知在心
也。


然後方生不見相者諸佛菩薩而不生耶。


案。僧亮曰。第二說本有貪。以貪為性。亦無解
脫也。此明不獨心有。緣中亦有也。僧宗曰。第
三文也。若境中有貪。而心復有貪性。二處相
資。其性則重。故墮惡道。


世尊心亦不定若心定者修大涅槃心得解
脫。


案。僧亮曰。第三不定門。明心定則無貪。
不定則無心。皆無解脫。下類爾也。僧宗曰。第
四難也。


爾時世尊告光明遍照一切諸法無自性故。


案。僧亮曰。上三難。求法定相。求定皆無
善。其能解也。僧宗曰。答第一難也。亦不為貪
之所繫者。實法則無繫也。亦非不繫者。假名
道有繫也。解脫非解脫。亦如是也。非有非無
者。實法當分自滅。故非有移時不滅。以其相
續。而言非無終一法也。非過去者。非過去獨
有縛解。乃至見伏。未來亦爾。言假名相續。經
移三世。得言本縛今解也。正以如假實之旨。
則初難釋也。寶亮曰。將欲非其所執故。先略
[052-0536b]
解正義。然後破其執心也。亦不為貪結繫者。
前識心未起貪。故言不繫。亦非不繫者。此語
有二種。一實錄中辯繫。二假名相續中明繫。
如先起一念貪。自未有治道來翻。得言心常
被繫縛。此是實錄繫也若相續道語用後來。
繫前乃行。心方起貪。要後心起貪。染累於前。
亦非不繫也。非是解脫者。道心起時。無惑可
斷。故非解脫也。本癡而今解。亦非不解脫也。
若因緣未會。故言非有。緣會便起。故言非無
也。非三世者。明三世中。當體即滅。過去已
無。未來未起。現在不停。云何有貪。何以故。
法無自性也。


善男子有諸外道作如是言色有著義心有
貪性。


案。寶亮曰。次非外道耶執也。先第三
家為始至第一。然後非第四家也。非第三家
言。外道無智。云眾之中。各有貪性。此悉是
耶執。


復言凡夫心有貪性雖作此說是義不然。


案。僧亮曰。成其偏見。非先所說有者之失。悉
無有果者。成說無之過也。僧宗曰。正義所明。
諸法無定。緣會則有。緣離則無。以無定故。其
二難自除也。寶亮曰。次非第二家。


有諸凡夫復作是言麁無常故果亦無常。


案。寶亮曰。非第一家執也。謂細廣則常。麁故
無常。如識心無貪。第四方有貪也。


善男子有諸凡夫復作是言輪迴六趣具受
生死。


案。寶亮曰。非第四家也。有為生滅之
法。悉從緣起。故非自然也。


善男子譬如枷犬繫之於柱從非想退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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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趣。


案。僧亮曰。細即是常。麁即無常者。微
塵合則成緣。散則歸本。塵常而緣無常。塵無
緣也。不能知心因緣者。著因果有無。不知心
因緣也。寶亮曰。以六譬總呵外道之計也。


善男子諸佛菩薩終不定說非有非無果。


案。僧亮曰。已說有無者之偏。欲明四執。皆不
會中道。答第三不定難也。僧宗曰。答第四難
也。有無不可定說。但有則眾緣故生。一境起
三乃至無量。亦復何嫌。但使識解惑之緣耳。
寶亮曰。下去解正義。將明中道。故先出耶說。
若當定作此四句。計因中有果。因中無果。半
有半無。非有非無。皆不免生死。必繫屬於魔
說。若從容稱當中途。不乖正理。心無所執。此
名中道。諸佛菩薩。雖說說法非有非無。亦
不決定有也。若是有者。可得定說有。即不有
亦無。無可無。云何決定。如五緣生眼識。若少
一緣。識則不生。然此識亦不定屬一緣。復非
中間緣具便發。而非有非無。以從因緣起。故
名為有。體無自性。便說為無。若作如此之說。
體萬法虛。離有離無。是名正義。


若言因中先定有果不知心相及以貪相。


案。僧亮曰。釋所以不說見說者之過也。寶亮
曰。既已略明因緣之法。非定有定無。下即出
惑體以對之。從緣起。所以非無也。貪無自性。
所以非有也。貪之與解脫。皆無自性也。


善男子諸佛菩薩顯示中道非有非無而不
決定。


案。僧亮曰。非無不偏。故名中也。雖復
中名是同。中義異故。言不定也。


所以者何因眼因色因明因心因念識則得生。
[052-0537a]


案。僧亮曰。識於四因非無。


是識決定不在眼中色中心中念中亦非中
間。


案。僧亮曰。識性是一。五處求之。不可得
故非有。


非有非無從緣生故說言諸法非有非無。


案。僧亮曰。稱名解義也。心於因中。非有非
無。是俗諦中道也。即論心性從因生故有。無
自生故無。是真俗中道也。若就空本而言。此
有亦無。此無亦無。是真諦中道。


善男子諸佛菩薩終不定說本無貪性故說
非有。


案。僧亮曰。已說中道。方得正論。心性
不定。


善男子從因緣故心則生貪二者隨大涅槃。


案。僧亮曰。心既不定。則縛解從緣生也。


善男子有因緣故心共貪生不共貪生不共
貪滅。


案。僧亮曰。開為四句。明於大理則通
一切心。第一句云。心共貪生。共貪俱滅者。此
言不得局取。若就文為語。似如行者起貪。經
三相謝。其生相時。有住滅。已無恐義必不然。
故一家解云。小復長取。若行人起一念貪
經。莫問其性滅。得言常癡。何故爾。既用法
性為神解。主於生死。俗諦用邊。自可三相。就
真諦邊。往取癡義恒在此。既是翻真之用。若
無解來遣。那得已無。故下文言。煩惱亦常。
斷常煩惱。故名無常。所以四時經教。未出神
明之妙體。唯就生死邊為論。但言起一念惑。
三相即謝滅。故繼之為成就。亦不道有所屬。
而唱此成就者。乃意在於真邊。今教方得現
此意。故唱煩惱常。得知起貪後。從來得治道。
[052-0537b]
來生相時亦癡。住滅時亦癡。故言共貪生。共
貪但滅也。第二句有共貪生。不共貪滅者。若
起惑已後。未得治道。常共貪俱生。今明從
四念處觀去。至得無漏。永不復與貪俱。故
後解現前。無復本癡。故不共貪滅。亦不道三
相生滅法也。第三句有不共貪生。共貪俱滅
者。若菩薩已得真解。無復有貪。而示現有貪。
為接物生。若令道心得成者。此名不共貪生。
共貪俱滅也。第四句言不共貪生。不共貪滅
者。謂諸佛菩薩不動地。自羅漢辟支之流。皆
正觀現前。皆不復與貪俱也。


云何心共貪生共貪俱滅心共貪生不共貪
滅。


案。僧亮曰。俱生俱滅者。從死也。俱生不
俱滅者。生死涅槃兩從也。


云何不共貪生共貪俱滅心性本淨性本不
淨。


案。寶亮曰。二句但涅槃也。除不動地者。
初不動地。有共貪生。而不共貪滅者。故除之
也。


善男子是心不與貪結和合亦復不與瞋癡和
合。


案。僧亮曰。上說共生。人謂。心貪一時和
合。今明不爾也。寶亮曰。定其位也。若心在
此。而貪居於彼。可使兩來共合。理既不然。云
何和合耶。亦非不和合。遇境即起。但無別合
法可得也。若淨心行緣。則名為善。不淨心行
境。便名為惡。故諸佛菩薩。破貪欲盡。無復惑
障。故心得解脫。凡夫之人。具貪欲結。煩惱所
纏。常居中也。


善男子譬如日月雖為烟塵從因緣故心得
解脫。


案。僧亮曰。人謂。不一時故。貪不能障
[052-0537c]
心。以烟雲為譬。雖遠而能障也。寶亮曰。此下
諸譬。明外道凡夫。及與魔王。俱樂生死五欲。
永無出期。下自有合。


善男子譬如雪山懸峻之處摛捕彌猴負之
歸家。


案。僧亮曰。雪山者。與縛解為譬。俱不
能行者。譬解脫也。人不能行者。譬初縛後解
也。二俱能行者。譬俱生俱滅。在生死也。


善男子譬如國王安住己界繫屬魔者心不
清淨。


案。僧亮曰。總譬不從理是縛。從理是
解。大明縛解也。


復次善男子若見諸法具足成就第八功德。


案。僧亮曰。顯見法之惑。是不從理也。說見
有三。初廣斷常見也。中但說有。後說我見
是本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