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g0004 大般涅槃經集解-梁-寶亮 (master)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九長壽品第四卷之第二



 釋長壽因義 出密迹力士殺童子事
 出諸羯磨名 出入河歸海事
 合椋牛譬 釋法性義
 釋無想天受樂事 釋一體三寶義


長壽品之第二



爾時佛讚迦葉菩薩善哉善哉。


案。僧亮曰。
上說雖顯。而義旨未周。故須明也。寶亮曰此
下先答長壽因也。開為七段。第一許說。第二
戒眾。第三總說。第四勸令外化。第五佛自引
證。第六正業體相。第七釋疑也。智秀曰。此一
品答因果兩問。即為兩別。前答因問中。有三
段。第一讚其能問。第二辨長壽因相。第三論
義也。明駿案。此下答因問也。大分為兩。第一
正答。第二迦葉諮難也。就正答中。有五翻。第
一從此訖利益眾生。先歎其能問也。有三意。
初以遠齊諸佛。次以近等大士。後稱其弘益。
以結歎也。第二從我無智力。訖深智慧故。迦
葉仰詶。歎旨也。亦有三意。初引蚊蚋為譬。不
敢仰齊諸佛。次引藏臣為喻。謂已頂奉恭敬。
或有片同菩薩。後自謙光云。所問管劣。豈能
曠益。正可自利而已也。第三從諦聽以下。訖
轉為人說。誡使至心。勸令轉教也。第四從我
[009-0415c]
以修集已下。舉現在為證也。第五正答問。有
五階。夫十地以大悲為首。五戒以不殺為先。
是以命問之端。發言在戒。故知。菩薩心戒。無
自大悲者矣。今既明壽因。是故第一先舉至
慈之譬。以明自行也。第二勸行不殺。授以十
善五戒。以顯外化也。第三俯入三塗。拔現在
之苦。廣明悲之用也。第四發四弘誓。安慰未
來廣慈之用也。第五結也。天上者。自近而言
遠耳。


善男子汝今未得如一切智問等無有異。


案。僧亮曰。此下第三答問分也。僧宗曰。此問
總一經之宏致。收萬行之樞機。仰弘聖旨。故
重稱善以讚也。爾問我答。照理是同。諸佛敷
揚。何以異此。故曰等諸佛也。寶亮曰。迦葉之
實。未易可詳。以迹而取。豈議照與佛齊。既所
問理玄。獨焉峯秀。為近見之徒。須此歎耳。


善男子我坐道場菩提樹下則能利益無量
眾生。


案。僧宗曰。非唯仰等諸佛。亦復同昔
大士也。昔七處八會。說華嚴方廣。于時十方
大士。雲集論義。亦甞作此問。


爾時迦葉菩薩復白佛言法性虛空甚深之
義。


案。僧宗曰。佛上雖歎。言過所稱。謙退未
達。德光愈著也。智慧海者。一則深廣。二則藏
寶也。法性虛空者。有二種。一則萬法本來無
性。二則涅槃亦稱法性。此非思力所及。


世尊譬如國王髻中明珠令我廣得深智慧
故。


案。僧宗曰。謂蒙答旨。頂奉恭敬。如彼藏
臣也。


爾時佛告迦葉菩薩既聽受已轉為人說。
[009-0416a]


案。僧亮曰。大乘之法。不為一人守護之。方應
無邊而流通也。僧宗曰。將答所問事。須誡而
勅之。夫宗致幽玄。非輕心所受。雖復言指迦
葉。而意在時眾也。


善男子我以修集如是業故今復為人廣說
是義。


案。僧宗曰。所明不虛。乃引我為證也。


善男子譬如王子犯罪繫獄大慈大悲大喜
大捨。


案。僧亮曰。此先譬說。後法說也。菩薩
有外行內行。慈是外行之因。八河歸海。外行
果也。群生是內行因。涅槃佛性。是內行果也。
次說三寶一體。重顯二果常也。王自迴駕者。
獄為不淨。非王行處。慈故至也。五道是苦。非
菩薩所居。亦以慈故。難至而能至也。


授不殺戒教修善法隨所壽終生於天上。


案。僧亮曰。慈本救苦。戒是救苦之本。濟慈之
行也。生於天上者。因地現報也。僧宗曰。十善
四等是要行。四弘誓是要願也。十善中略指
不殺。為長壽因者。蓋取其相似義也。餘九略
不說耳。寶亮曰。別有經明四弘誓。配四諦也。
謂未度苦者。說苦諦令度。未免縛者。說集諦
令解也。未涅槃者。說滅諦令會也。末安者。說
道諦令安也。其心曠故名弘。必能行故名誓
也。


爾時迦葉菩薩復白佛言實作子想如羅睺
羅。


案。僧宗曰。此舉事為難。謂不等也。物情
見昔往往治罪。如似傷慈。故須明也。明駿案。
此下第二迦葉難也。難意有兩。承上旨云。行
慈持戒為因。得長壽為果。今此第一先難令
無慈。而犯殺戒。使因義不立也。後第二舉現
[009-0416b]
見涅槃。無長壽果也。若有長因。果不容短。果
必不長。故知。無因反䨱。兩關以成其義也。就
前關中。有三翻。第一定子想之慈也。第二舉
事以金剛神。為成難也。第三舉理。以塗割為
類也。此即第一定慈也。三種惡人。亦作子想
不耶。有兩階。先迦葉定。後佛答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同於子想如羅睺羅。


案。僧亮曰。慈實不等。以二事為證。一以眾生
不可等。謂破戒是也。二以菩薩慈事不等。力
士所殺童子是也。承佛旨者。佛尚不等。況菩
薩乎。僧宗曰。金剛即菩薩也。既承神旨。則二
聖共殺。斯不等明矣。


佛告迦葉汝今不應同於子想如羅睺羅。


案。僧亮曰。白衣毀法。尚加苦治。況出家耶。
僧宗曰。聖人與奪。利益有時。未必待化。但迦
葉所舉之事實是化耳。明駿案。此下佛答有
五階。第一拂迹顯童子是化。第二明王法與
佛法。曲異以證不殺也。第三以小況大。若放
一光。尚與無畏。況當有殺也。第四舉三譬。明
未後行法。四眾能治。破法罪人。得福無量。第
五雙結二旨。若不治者。得無量罪。能如法治。
是我弟子也。


善男子譬如國王諸行惡之人有果報故。


案。僧亮曰。佛以三事。證平等也。一以羯磨治
罪。不斷其命。二以光照光是慈果施無畏也。
三治眾得福。不害於慈也。寶亮曰。人若猶有
信者。則不得斷命。夫生道萬端。何必苟在斯
法。比丘自可依法而立德。豈懼譏呵。而壞行
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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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男子汝今當知如來即是具有如是無量
勢力。


案。僧亮曰。得無量福者。先以事況也。
將欲滅之者。不悔則滅。能悔則止。彼王以二
事故得福。一怜愍人民。二令惡者修善。治法
比丘。一以護法。二令修善也。下以翦樹拔髮。
偏與護法。為作譬。


善男子未可見法汝欲見者即應驅遣呵責
舉處。


案。僧亮曰。此第三事引證也。明未來
護法。得福無量。以明必有深利益也。


若善比丘見壞法者是我弟子真聲聞也。


明駿案。此弟五階。雙結得失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若治毀禁是言則失。


案。僧宗曰。向以童子為化。顯無不等之失。然
猶治罪人。於慈成硋。是故引此。塗割二事。以
為問。


佛告迦葉善男子譬如國王如是教誨得福
無量。


案。僧宗曰。將欲答難。先舉譬也國王
譬佛。大臣譬通法菩薩。諸子譬四眾。端正譬
得理之解不偏也。寶亮曰。明如來以四部弟
子。付弘法之人教成就也。假令三部弟子。不
從誨喻。不盡成道。而餘有一眾。不可以少欲
而不治也。所以不得罪者。有二意。一無有惡
心。二明運慈故也。


善男子如來亦爾亦能善知宿世之事。


案。
僧宗曰。合譬以凡況聖。答難顯一子之平等
非謬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如來不應作如是言。


案。寶亮曰。將欲說果。以果難因。現果不長。
往因寧等耶。僧宗曰。雖復捉果尋因。而事在
[009-0417a]
難果。即答長壽果問也。智秀曰。猶是難因也。
因必是實。理召常果。則不應涅槃。今已果徵
因。因非實矣。以此而推故。知猶是難因。未是
答果也。有兩翻。第一難。第二答也。就難中有
三階。第一直謂不應長壽之旨。第二舉譬。第
三合譬結難。此即第一將欲為難。先領旨也。


何以故如知法人能說種種是知法人言行
相違。


案。智秀曰。此第二階舉譬也。


如來所言亦復如是得是短壽不滿百年。


案。智秀曰。第三階合譬結難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汝今何緣於諸常中最為
第一。


案。智秀曰。此第二翻佛直呵答而已。
上來所明。不應復有如此麁言。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云何如來得壽無量。


案。僧宗曰。若語其事。但八十年也。而云諸
常法中。最第一者。不應無旨。是故問言云何
常也。智秀曰。此下答第二長壽果問也。答問
不同。或須重稱問以求答。或直爾而問。或因
答前餘勢。仍為答者。此答中有三別。第一正
答長壽義。第二設難。第三改正三歸。從此訖
壽命第一。正答問也。有兩意。初迦葉問。後佛
答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如八大河及諸小河悉入
大海。


案。道生曰。所以歸海者。至下者也。其
以眾流。為海之水。水亦名為海矣。


迦葉如是一切人中天上悉入如來壽命海
中。


案。道生曰。如來何壽。以百姓為壽耳。謂
之壽海。


是故如來壽命無量。


案。法瑤曰。夫長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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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窮不殺之理。然人天之命。亦少分不殺。是
則入佛壽命少分因也。故云一切命。皆入佛
命海中也。僧宗曰。海之吞納眾流。無有增。咸
因地萬善。鍾於極果。以因滿則常也。又勝鬘
經言。如來藏即是佛性。在因為藏。在果為佛。
非始非終。隱顯為異耳。若眾生無性者。中間
亦可斷絕。以其性義不亡。必應成佛。至佛乃
常。如眾流至海。更無去處。故惑盡行周。得佛
自常也。寶亮曰。海是納流之器。如來之壽。是
眾命之極。研辨其旨。凡有三義。其兩義玄推。
一義從文。第一明眾生壽命。皆是如來壽命。
海內無有過於佛者。第二眾生壽命。雖復無
量。流轉不定。至佛方住。第三明菩薩在行地
之日。施眾生命。以此為因。得果之日。則不容
短促。然經言眾生生死。如蠶作繭。非聖所教。
而今乃言。施命為因。此實難曉。又言眾生可
害。而行道者。無有害心。即名施命。此復難
解。夫聖人出世。正欲令人斷煩惱滅生死。若
從此義。應是奪命。而言施命者何耶。夫命者。
名之為生。生於真壽。真壽者。即法性身也。是
故聖人。使眾生修道。顯真常之壽。聖意在此。
故為施命也。


復次迦葉譬如阿耨達池如來亦爾出一切
命。


案。道生曰。以百姓壽為壽。感必出矣。出
必無窮。若陂池也。法瑤曰。此明天人壽命。皆
由佛化所得。故曰從如來命出一切命也。僧
宗曰。前譬明入。今譬明出也。大品經言。一切
天人。剎利大姓。乃至居士。一切皆由菩薩所
化也。明因地之時。施一切命。化功則應還於
[009-0417c]
化主。故至佛則常也。


迦葉譬如一切諸常法中於諸常中最為第
一。


案。智秀曰。上海譬雖明形待。因時之命。
在果為極。未顯終竟不盡。故以此譬。更明無
盡如虛空。


迦葉譬如諸藥醍醐第一於眾生中壽命第
一。


案。智秀曰。讚歎常旨也。解由境生。不無
除惑之功。故擬況醍醐。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常宣妙法如注大雨。


案。僧宗曰。承機致請也。上乃明妙果是常。未
明迹須必滅。今因迦葉致請。明丈六非實。以
下況上。則本迹可知矣。寶亮曰。明理既竟。引
四事證也。第一借近況遠。第二明有常之名。
根本在佛。第三引法性為證。第四明一體三
寶。唯一極為證。此即第一也。智秀曰。答問顯
常。已明於前。此下第二。更舉三緣為證。此第
一引伏難也。既云常。則應常住。既不住。便是
無常。


迦葉汝今不應於如來所是故現捨入於涅
槃。


案。寶亮曰。外道五通。尚能延促自在。豈
況如來。具以自在。示同毒樹。


迦葉當知佛是常法既脩集已廣為人說。


案。智秀曰。此章中有兩翻。第一難。第二答。
答中有兩階。前正況答。此結勸。


爾時迦葉菩薩白佛言微塵世性亦不現故。


案。僧亮曰。將說內行因果。先難果常也。若
果不常現。云何得與世法別也。性者。異道計
云。以冥初。為世間性也。法瑤曰。前明如來常
理曉然。但據今日現入涅槃。似是虛妄。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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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所說同也。若無以辨異。則致或者眾。故
發斯問。使畫然有判也。僧宗曰。就答果中。有
四章。第一寄言行相違。顯本是常也。雖知是
常。外道亦言有常。第二釋常我之名。本在於
佛。為外道所竊。今釋其真偽。真則佛法涅槃。
其體是常。常即法性。但昔涅槃。亦言法性。二
教既同。事須洗釋。故第三簡今昔二名。同明
法性。所明不同。昔明法性。但以單滅。今明法
性。常而妙有。極果體圓。備三歸之德。是故第
四勸厲行人。使歸依也。有何異有。誠知本當。
但即事為滅也。如即外道。亦有空言。俱無事
驗。滯言之徒。無以取信。願佛為釋。使真偽有
在也。智秀曰。此下第二意。舉例重貴也。若
同不現者。則應俱是無常。


佛告迦葉譬如長者。


案。僧亮曰。果不常現。
迹不可辨。乃因譬以釋之。此譬中有四分義。
初譬佛在世。讀誦得旨。修成佛也。第二譬佛
始滅。得佛遺法。不解深義。猶得人天也。第三
譬己智慧。又無慈悲。欲求自度。不解究竟。不
成佛果也。第四求常之心。遂生耶見。見多
者。則失人天。少則不失也。長者譬佛也。寶
亮所釋。與此同。唯合第四。為第三耳。僧宗
開第四譬。為第五。


多有諸牛。


案。僧亮曰。經藏也。牛出五味。經
生五果也。


同共一群。


案。僧亮曰。歸一解脫也。僧宗
曰。雖復十二部中。理味有異。然同一佛說也。


付放牧人。


案。僧亮曰。弘通菩薩。


令逐水草。


案。僧亮曰。受學弟子。
[009-0418b]


唯為醍醐不求乳酪。


案。僧亮曰。所謂諸佛
為一大事因緣。出於世也。法瑤曰。人天為乳
酪。二乘為生蘇。菩薩為熟蘇。唯佛為醍醐耳。


彼牧牛者搆已自食。


案。僧亮曰。讀誦得旨。


長者命終。


案。僧亮曰。佛涅槃也。此下第二
譬也。


所有諸牛悉為群賊之所抄掠。


案。僧亮曰。
凡夫不從經旨取解。喻之抄掠也。法瑤曰。外
道盜竊遺餘經法。謂之抄掠也。寶亮曰。雖復
受持。捉相心強。多諸雜偽。不得真理。


賊得牛已無有婦女。


案。道生曰。作醍醐者。
本是婦女所能。若從其受。必有成理。今云無
者。譬無弘通之近。賢聖善友。所以無成。


即自搆將得已而食。


案。道生曰。凡夫橫取。
凡有三焉。此其一也。雖復無師。藉以讀誦之
善。或受人天。而計之為福。橫之一。僧亮曰。
去聖曰近。由得人天資也。法瑤曰。雖無出要。
亦得少善。譬搆將也。寶亮曰。雖無慧方便。非
不以相心受持。


爾時群賊各相謂言名為世間第一上味。


案。僧亮曰。第三譬也。知經大意。以人天漸
進。終期為佛也。何方得之者。自知無解無方
便也。僧宗曰。雖得常名。不解趣常之實。


我等無器。


案。僧亮曰。菩薩以大悲為器。忘
身濟物。自審無之法也。法瑤曰。不知求涅槃
之方也。曇濟曰。慈戒為萬行之器。自知無也。
僧宗曰。謂此身非受道器也。


設使得乳無安置處。


案。僧亮曰。謂設得人
天。非求佛之因也。僧宗曰。既云假設。則無得
[009-0418c]
理也。非唯二乘無漏不可。而辨設行地之善。
亦非所辨也。智秀曰。非唯無安涅槃極果之
處。設得微善如乳。亦無正信之器。為其本也。


復共相謂唯有皮囊可以盛之。


案。僧亮曰。
欲學聲聞受身。如皮囊受水。不盛醍醐也。法
瑤曰。雖知涅槃方便。而有讀誦之善。非正解
唯得人天。


雖有盛處不知攢搖。


案。僧亮曰。攢譬思慧。
搖譬修慧。雖自求度。而不生二慧也。僧宗曰。
正是無方便之說也。上來諸句。未若此顯。但
保著人天。不知推求。更有勝此者也。寶亮曰。
雖復欲行小乘。不知作假名法空觀行。


漿猶難得況復生蘇。


案。道生曰。精純成蘇。
餘汁為漿。二乘成道。身則是餘。苟不解常。乖
此遠矣。橫之二也。僧亮曰。向果譬漿。得果譬
蘇。既無二慧得之。與向皆不成也。法瑤曰。既
不知解說之攢搖。世俗之善。猶尚難得。況二
乘果乎。曇濟曰。聲聞向中七方便。譬漿也。僧
宗曰。初地至七地。如生蘇。八地至十地。如熟
蘇。漿非五味之限。今明既不知攢。求勝出之
善。乃至住前凡夫。有漏之善。尚不可得。豈況
上住真味。生蘇當可得耶。寶亮曰。信首五根
亦不立。


爾時諸賊以醍醐故加之以水。


案。僧亮曰。
此第四譬也。求常不已。遂生邪見也。法瑤曰。
雖知此經。能得常果。而不能知常之所在。更
說種種常法。謂加之以水也。僧宗曰。第四譬
也。醍醐為物。其質甚清。欲速得故。加水令
清。是則清色相似。其味則殊。雖知涅槃是常
[009-0419a]
樂法。欲速得故。乃計此身即是常樂。名同而
實異也。譬加以水。則損雜血之乳。若計身為
我。則損人天之善也。寶亮曰。此下第三譬。悉
起諸耶見也。


以水多故乳酪醍醐一切俱失。


案。道生曰。
又謂經得常住勝解。而不識之。更說種種耶
常之法。常耶既增。壞本常味。五時俱失。橫之
三也。僧亮曰。耶見多者。能斷善根。人天俱
失。少者由信因果也。法瑤曰。加以倒常之水。
壞真常故。五味失也。僧宗曰。第五譬。遂斷善
根。乃至人天因果頓失也。


凡夫亦爾雖有善法皆是如來正法之餘。


案。道生曰。合譬也。佛經令人得戒定智慧。斯
三法者。本是得佛之要道也。彼以取世樂故。
失本為餘也。取世樂故。為棄也。


何以故如來世尊入涅槃後如彼諸賊劫掠
群牛。


案。道生曰。本不應取。以世樂而取。謂
之為盜竊也。僧亮曰。合第二譬也。


諸凡夫人雖復得是戒定智慧無有方便不能
解脫。


案。道生曰。不解戒定智。為常住解脫
因義。故不解解說。合二橫也。


以是義故不能獲得不知方便亡失醍醐。


案。僧亮曰。合第三第四。無方便譬也。寶亮
曰。自凡夫亦爾。至此。合第二譬。


又如群賊為醍醐故如彼群賊不得醍醐。


案。僧亮曰。此別合上第三譬。上云。多水未被
合也。何者。夫耶見有輕重。重者。說無因果。
人天都失。輕者。謬計涅槃。或得人天也。僧
宗曰。此乃舉第四譬。而先合第五譬也。寶亮
[009-0419b]
曰。此合第三譬也。闕不合初耳。


是諸凡夫有少梵行如彼群賊加水之乳。


案。道生曰。雖更加常。未斷善根者。猶以少
善。生欲界天。合三橫也。


而是凡夫實不知因雖復說之而實不知。


案。道生曰。尚不知世善。故生天。豈知歸三寶
耶。僧亮曰。是加水之中。小加者也。不知因修
梵行者。人天近因。尚不能知。況出世常因。而
能知耶。僧宗曰。修少梵行。受少樂者。合自構
而食也。如彼群賊。加水之乳。更舉第四譬也。
而是凡夫。實不能知。因少梵行者。即是加水
也。因名所以。既計身為常。豈達真常所以也。
寶亮曰。此下釋教也。昔唱外道生天。謂言用
耶見為因。今釋云。非是因耶見作因。乃是
昔曰供養父母。有孝敬之善。為因故也。外道
既不知此理。豈知出生死之路。橫計顛倒。以
成大耶。


是故如來出世之後群賊退散牛無損命。


案。道生曰。後佛出世。說真常也。僧亮曰。譬
後佛出生也。凡夫橫求。理本常存。三世諸佛。
同共一道也。僧宗曰。上五譬。明外道竊得常
名。而無常實。今明常名。始終還於佛也。前
合譬已竟。此義生耳。


時轉輪王即以諸牛一切眾生無有患苦。


案。僧宗曰。明釋迦出也。還以常法。付菩薩。


法轉輪王出現世時善說世法及出生法。


案。道生曰。善說世善。所以得常住之義。況出
世乎。凡夫既捨。佛得持還也。


為眾生故令諸菩薩隨而演說。


案。道生曰
[009-0419c]
以付菩薩。使得常解。道兼天下。


菩薩摩訶薩既得醍醐所謂如來常樂我淨。


案。僧宗曰。合有二意。前合賊散。後合付菩
薩也。


以是義故善男子要是如來非是餘法。


案。
道生曰。以上來而言之。常法虛實。居然有在
也。智秀曰。結答難也。


迦葉應當如是知如來身隨我所行至我至
處。


案。智秀曰。勸受持也。


善男子若有脩習如是二字即是諸佛之法
性也。


案。道生曰。法者。無復非法之義也。性
者。真極無變之義也。即真而無變。豈有滅耶。
今言滅是法性。蓋無所滅耳。僧亮曰。菩薩通
達法性。成佛涅槃。法性無滅。涅槃常住。此說
內行果上義也。凡夫不解空。故不得涅槃。以
空證涅槃也。寶亮曰。此下第三證佛果之
地。以法性為壽命故。所以長遠也。有人解此
滅相。為斷滅之滅。謂之不然。何者。下文結句
云。即是諸佛之法性也。豈是斷滅之辭乎。今
釋云。若能安此二字為寂滅者。佛於此人。
真入伊字涅槃。應言。何以故即法性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我今云何當知是義。


案。道生曰。向云滅是法性。似若丈六猶存。
丈六若實。故是非法中出也。法性無有非法。
何有丈六哉。身與法性。不可得竝。而有身所
未了也。僧亮曰。執方便為難也。真極無變。謂
之法性。必捨身智。然後是耳。今身既不滅。復
言是性。霜炎之理。二不俱存。云何當得知是
義也。法瑤曰。向言涅槃是佛法性。似若都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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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是法性也。今欲明法性乃是法身常住
體也。夫法性者。即是法身者。若以滅盡。為法
性者。則為無所有。豈有法身乎。若有法身者。
則非滅盡。何有法性乎。二事不得並也。僧宗
曰。此第二文也。今教所明法性者。謂圓果無
非。故稱法。體不可改。故稱性。而名與昔同
事須料簡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汝今不應夫法性者無有
滅也。


案。道生曰。法性照圓。理實常存。至於
應感。豈暫癈耶。僧亮曰。推本以證末。是則有
為。橫生滅耳。法性本來非有。故無滅也。如來
亦本來非有。豈有滅也。


善男子譬如無想天非諸聲聞緣覺所知。


案。僧亮曰。凡夫受報色心。必須直以想微。二
乘不知。名為無想天耳。有漏近事。非汝境界。
況無漏乎。僧宗曰。依此經所明。乃至四空。斯
皆有色。今無想天。是等四禪中。四凡夫天
之最上。那含天之下。有此一地。雖有色身。以
其心細。而無色想。唯佛乃知。餘無能了。


善男子不應說言如來身者非諸聲聞緣覺
所及。


案。僧宗曰。豈況如來妙極。而當可知。
昔指孤滅。以為法性。權而非實。


善男子汝今不應思量種種方便不可思議。


案。智秀曰。誡勸也。


復次善男子應當脩集脩常想者則有歸處。


案。僧亮曰。佛實不滅。於涅槃後。不聞此
經。生實滅想。依異體三寶。出家受戒。不成清
淨。具足三歸。若聞經不信。雖復出家。不能成
果也。僧宗曰。此第四文也。向明法性。苟非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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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則妙有可歸。若能安心。在乎非無。則識真
果。故舉三歸令標。擬有方也。寶亮曰。唯一極
位。故是常也。明此三法。是一體而無三。故稱
無異相也。體是嶷然。故云無常相也。不為三
相所遷。故無變異相也。一體三寶者。正辨一
佛體之三義也。但以初名當於法體。萬想悉
是義名。無別體名覺義名異。是故佛寶當體。
其餘法僧。屬義名也。昔說三寶三體各別。今
牽昔日法之與僧。置於佛上。故言一佛體之
三寶。以覺察之義。為佛寶。體無非法。具眾功
德。故稱法寶。體不隔物。必與理和。號曰僧寶
也。若於此三法。為異脩者。當知此人。不成清
淨歸依。既謂佛寶未極。云何而得具足戒耶。
不言頭數咸少。正云戒非上品耳。若依憑常
住三歸。則得戒具足。夫行從信地而生。今信
既未圓。所得之戒。何容具足耶。佛昔自言。我
為二乘。今若依憑差別三寶。尚不能得如我
作聲聞緣覺之近果。況復不依常住三歸。而
入無漏真聖之位耶。故知。執教解經者。其事
必謬矣。智秀曰。此下答問中。第三大意也。以
昔明三寶。言旨未周。故歸心未正。今辨法性。
體備三寶。長存不滅。是則歸心須改。故此一
章。顯正歸依也。有三翻。第一佛自明理。勸物
歸依。第二迦葉設難。佛答。第三迦葉述旨。佛
讚成也。三寶無別體。故言無異。不流動故。非
無常也。無復改愚成智。故不變易也。


善男子譬如因樹則有樹影譬如闇中有樹
無影。


案。僧亮曰。樹譬佛。影譬歸依。無樹無
影。無佛無依也。有樹無影者。闇中有樹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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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雖在而不現。則不成歸依也。法瑤曰。明有
常理故。得有歸依義耳。如有樹則有影也。僧
宗曰。相承解云。有能歸之心。必有所歸之理。
此解迦葉之難。乃為便也。就文又有不便。舊
釋此樹譬真法身。影譬應身。於前文為便。於
難為不便也。此二釋。各參一邊。未為愜盡。並
不消文意。今云有歸依者。正言極果妙有是
常。則有歸依之德。若無此德。則有義亦壞。是
故迦葉。就影為難。欲使無歸依之德也。智秀
曰。能歸之心。終能成佛。故以樹譬歸依之心。
影譬所成之佛也。故云因樹則有影。


迦葉汝不應言有樹無影各各異故故使無
常。


案。僧亮曰。星月有光。樹有闇影。但以微
故。非肉眼見耳。法身亦爾。非汝所見也。法瑤
曰。勿謂不見。便言無也。常住法身。慧眼所
見。故歸義不無。但肉眼不見。便謂無有常住
之歸依義耳。品初勸問云若歸者。即此常住
三歸是也。又云若戒者。即前大慈大悲一子
想是也。寶亮曰。天眼資細空明。而矚色故。不
同肉眼之用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而得長壽善知宿命。


案。智秀曰。第三翻。述旨傳化有兩別。前迦葉
領解。後佛讚成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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