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e0012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唐-澄觀 (master)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第六十二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第二正說。


疏。前中論文分為四。下疏文分
四。一依論科。二依四道科。三依三心科。四
依論釋文。初一可知。


疏。又此四分即加行
無間解脫勝進。四道者。第二四道科如雜集
第九說。俱舍賢聖品云。應知一切道。略說唯
有四。謂加行無間。解脫勝進道。釋曰。加行
道者。謂引無間道前之加行也。無間道者。
謂斷惑道也。解脫道者。無間道後名解脫道。
謂已解脫所應斷障。最初所生。勝進道者。
除前三外所餘諸道。漸勝進故。即解脫道後
所起諸道也。是涅槃路。故名為道。釋曰。所
起諸道者準雜集。即為斷二障。謂煩惱所
知。有加行無間。更有異釋大意皆同。


疏。又
此四中初一下。三依三心科。具如初地。


疏。
今初因分者。第四釋文。即第一清淨對治修
行增長因分。以是次二分因故。唯牒一因
字耳。


疏。今初十法明門下。疏文有五。一單
釋門。二故論經名入者引證。論經云。當以
十法明入四地故。三明為下雙釋明門。四
故論云下舉論釋。五言證地智者下。疏釋
論。於中五。初正釋證地智光明。二亦猶下
引例釋。三故前地下引證釋。四言所說下
釋下句中所說法言。五便以下通釋下句
依彼智光入如來所說法中。論經云思惟
[062-0493c]
是今經觀察耳。疏略以三重釋之者。一總別
釋。二染淨釋。三能所依釋。依第三釋文。


疏。
因成有二者。謂人法二空。從二空所顯下。會
其三觀。言即是真如者自有二意。一者順
法相宗。二空非真如故。二成三諦。假名為
有諦二空為無諦。真如為中道第一義諦。
有三諦三觀矣。又空有不二總為空觀。不
壞假名即假觀。合上空假以為中道。下
觀二假例此成觀故。相續結云亦入二空
真實。二空真實即是真如異名。名相待假後。
結例可知。


疏。後五依此所依立能依下。於
中有二。先總明。後初三句下別釋。今初。此
識亦通二宗。若生滅識生。染淨依他亦依心
有。即法相宗。若真妄和合識亦生染淨。即法
性宗。並如前說。


疏。著欲等者。由著欲故有
於欲界。由著受故有於色界。四禪不出於
四受故。又著正受故。由著想故有無色
界。空想識想無所有想。非想非非想中。雖
欲絕想亦不出想。三界唯心總結上文。
如下六地。


疏。後二廣大下。於中三。初依論
釋。二今經下案今經釋三。又皆言下。通釋
界字。第二清淨分。


疏。初中文有三句下。疏文
有三。初案經釋。二辨家不同。三會論釋。今
初。初句十智為能生者。即下所列之十句
也。智因所觀而成十智。言得內法者。疏釋
以證性故。亦是如來教化之法故名為內。
何時得耶。論云。此法明入同時得故。應知。
若爾何異前分。而云前分為此因耶。答因
分觀十未得上品。猶在三地得上品竟。
[062-0494a]
即入四地與此同時。若遠公云。十智十入
名異體。一故得同時。而自問云。兩法相似
可得言同。明智體一何得言同。彼自釋云。
此雖體一隨門有別。是故說同。云何門別。
前就眾生世界等十。以彰法明。今此乃就
三寶等以說法智。故云別也。復應難云。所
觀既異。何名體一。故應如前鈔家之釋。復
應問云。前觀十明得入四地。此前未觀
十智云何言生。故應答言。有二義故一前
以能化觀所所化。今以所化成能化法。
為分能所。所觀沙殊能所相成。故得一
時。二者前十明門了相會性。今此十智雖
舉十相意在一性。故云內法。性相少異
分之成二。性相不離故得一時。問何以將
此教化之法為如來家。論云。如來自身所有
諸法。以是法故顯示如來。釋曰。若無此法
不名如來。故此十法佛所安住。名之為家。


疏。然如來家下第二辨家不同。準下林神
八地亦生。生無生忍家故。如來亦名究竟
生家。故云略耳。


疏。若準瑜伽下。第三會於
論釋。二論意同。言此中智契下。顯所證體
成上內法。即前地五方便中第三方便也。


疏。
謂大乘是菩薩自所住處等者。釋上名也。
然論主一時列四名已屬經竟。重復料揀
解釋。今初云自住處畢竟智。即初列名。謂
大乘下是復重釋。論具云菩薩自住處者。謂
大乘法中故。


疏。上二約行德等者。三寶是已
之上故云勝進。


疏。四餘六句明分別說智者。即論立名。謂是教智下。疏釋論分別染
[062-0494b]
淨故。是論總釋。謂初二句下。是疏釋論。


疏。
故論與經影略而說者。經云因業有生。論云。
初二句隨煩惱染故。


疏。言此順論意者。以論
云煩惱。今將經文生死就論。故云此順論
意。


疏。即不濫前因業有生者。今云觀眾生
國土業故濫前也。


疏。後二句自利行者。疏
文有五。一正釋經文。二煩惱影取生死下。
以理會經。三菩提之智下。通影取菩提難。
恐有難云。涅槃性盡。可云無所有盡。菩提
非性。何言無所有盡。故以符理全同涅槃
四。然是世諦下通。約順理解釋上難以約
理釋。濫前如智故。故通云異。異相云何。其
猶相見道中。亦觀非安立諦。而是後得。此亦
如是。雖觀於如而是教智。又後二句下。更
顯別理自有兩意。一即四出偈。謂觀前際
後際故。即本有今無本無今有。觀無所有
盡。即三世有法無有是處。第五經疏已廣分
別。後亦是下。觀緣生觀。然上十智正觀如
來教化之智。智之別相必由所觀。不觀所
觀安識佛智。佛智證彼內法。四地菩薩亦
如是證思之。第三對治修行分。


疏。大智自利異凡者。二行總有四對。一名自利利他
對。二大智大悲對。三護凡護小對。四不住生
死涅槃對。即非凡夫行非聖賢行。是菩薩
行。後結成無住。以攝前位。


疏。論主別有道
品論者。出不釋所以。今之四門亦無所不
具矣。


疏。諸乘覺因者。通三乘菩提故。俱舍
賢聖品云。覺謂盡無生智。順此故名分。釋
曰。覺者無明睡眠皆永斷故。盡無生智為此
[062-0494c]
覺體。三十七品順趣菩提。名菩提分。今順
亦因義。


疏。二顯同異者。疏文有二。先明大
小通局有異。後若準智論下。明法一心異。
於中四。一立理。二引證。三揀差別。四廣
證大義。


疏。如分別四諦下。第二引證暗引
涅槃。即第十三經。南本十二。迦葉菩薩白
佛言。世尊。佛昔一時在洹河岸尸首林中。
爾時如來取少許樹葉。告諸比丘。我今手中
葉多。一切因地草木葉多。諸比丘言。世尊。一
切因地草木葉多。不可稱計。如來所捉少
不足言。諸比丘我所覺了一切諸法。如因
大地生草木等。為諸眾生所宣說者。如
手中葉迦葉難言世尊爾時說如是言。如來所了
無量諸法。若入四諦即為已說。若不入
者應有五諦。佛讚迦葉。善哉善哉。善男
子。汝今所問則能利益安隱快樂無量眾
生。善男子。如是諸法。悉已攝在四聖諦中。
下云智有二種。一者中智。二者上智。善男
子。知諸陰苦。是名中智。分別諸陰有無量
相。悉皆是苦。非是聲聞緣覺所知。是名上
智。廣說云云又云。善男子。知愛因緣能生五
陰。是名中智。一人起愛無邊無量。聲聞緣
覺所不能知。是名上智。又云。善男子。知
滅煩惱。是名中智。分別煩惱不可稱計。
滅亦如是不可稱計。非是聲聞緣覺所知。
是名上智。又云。善男子。知是道相能離煩
惱。是名中智。分別道相無量無邊。所離煩
惱亦無量無邊。非諸聲聞緣覺所知。是名上
智。釋曰。皆明四諦有無量相。而皆攝在四
[062-0495a]
諦之中。故知三十七品。若分別之有無量
相。則三十七攝無量道品。


疏。但心行大小不同者。三揀差別下。釋文中廣見其相。


疏。
淨名下第四廣證大義。總引三經四文。一
引淨名二文。一即光嚴童子經。初已引。今但
舉其中云三十七道品是道場。捨有為法
故。下結云。善男子。菩薩若應諸波羅蜜教
化眾生。諸有所作舉足下足。當知皆從
道場來住於佛法矣。釋曰。意明得道之處
即是道場。萬行得道即為道場。即大菩提因
也。二即法身因。亦淨名方便品。由國王等皆
來問疾。因以身疾廣為說法。諸仁者。是身
無常無強無力無堅。廣訶身竟。便云。諸仁
者。此可患厭當樂佛身。佛身者即法身也。
從無量功德智慧生。從戒定慧解脫解脫知
見生。從慈悲喜捨生。從布施持戒忍辱
柔和勤行精進諸禪定解脫三昧多聞智慧諸
波羅蜜生。從六通生。從三明生。從三十
七道品生。既云能生法身。明非小矣。


疏。
大集名菩薩寶炬陀羅尼者。第三文也。寶
具諸德故。炬能破暗故。攝一切法名陀羅
尼。豈是小耶。


疏。涅槃云下。四引涅槃。即第
二十九經。南本二十七。佛言。善男子。眾生佛
性不一不二。諸佛平等猶如虛空。一切眾生
同共有之。若有能修八聖道者。當知是人
即得明見佛性。善男子。雪山有草。名曰
忍辱。牛若食之則成醍醐。眾生佛性亦復如
是。釋曰。斯為正義下。師子吼牒難亦云。
如佛所說。若有修習八聖道者。則見佛性
[062-0495b]
是義不然。下難意云。道若是一餘人無分。
故佛舉平坦之路。以況八正。明知八正能
見佛性。即非小矣。疏中義引。疏三明體性
等者。疏文有二。先正明體性。後總指宗源。前中有三。一假實出體。二五蘊出體。三諸法出體。初中有二。先標列。後辨成三十七義。今初。俱舍賢聖品亦云。此實事唯十。謂
慧勤定信念喜捨。輕安及戒尋為體。釋曰。尋
即此中思惟。輕安即除。除是智論之名。即經
猗覺分。猗者美也。即輕安義。


疏。由信二戒三下。二辨成三十七義。言信二者。即一信
根。二信力。言戒三者。即八正中正語正業
正命。言念開為四者。一念根。二念力。三七
覺中念覺四八正中正念。言精進為八者。即
四正勤為四。五精進根。六精進力。七精進覺
分。八正精進。言定有八者。謂四神足為四。
五定根。六定力。七定覺分。八正定。言慧有
八者。四念處為四。四念慧為體。隣近名念
故。五慧根。六慧力。七擇法覺分。擇法即慧
故。八正見。見即慧故。言餘四各一者。即
除喜捨思惟也。由依漸開及不開者。為二
類故不依俱舍之次。而先信次戒等。若毘
婆沙即實事有十二。以戒中分出正語及與
正業。以身語業不相離故。餘九同前。今
依瑜伽俱舍故。但有十。


疏。復束此十以為三蘊下。第二五蘊出體。曲有三義。初剋實
出體。唯有三蘊。二五類法中下。約五類出
體。由攝受行以為心所。故於五類唯有
二類。則無心王及不相應。并無無為故。三
[062-0495c]
若取助伴下。即相應出體。所必依王。必依於
想取身等相。故雜集云。助伴者。謂彼相應
心心法等。


疏。若取所緣通一切法者。第三
諸法。出體可知。疏廣顯下。第二總指宗源。
不欲繁文。令知本故。


疏。四正釋文即是行相者。疏文有五。一標章總示。二總科類
別。三明其次第。四隨文別釋。五總以喻彰。


疏。三十七品總有七類者。第二段也。即雜
集瑜伽之意。其中義旨至文當釋。


疏。此七
次者下。第三明次第。於中三。初正明次第。
二會異釋。三辨圓融。今初。即雜集意。故彼
論釋七覺云。七覺所緣即四聖諦。如實性。
釋八正云。八正所緣境者。即此後時四聖
諦如實性。由見道後所緣境界即先所見如
實性為體。釋曰。此則八正是修道矣。若準俱
舍賢聖品中。七覺即當修道故。彼論問云。
當言何位何覺分增。偈答云。初業順決擇。
及修道見位念住等。七品應知次第增。釋曰。
初業者即修別相總相念住。此初業謂能照
身等四境。慧用勝故說念住增。言順決擇
者。即煗等四位也。具煗法位中能證異品
決擇分也殊勝功德勤用勝故。說正勤增。頂法位
中能持善趣無退轉位。定用勝故說神足
增。忍法位中必不退墮善根堅固得增上
義。說五根增。世第一位中非世惑法所能
屈伏。得無屈義。說五力增。言及修見道位
者。修道位中近菩提位。助覺勝故說七覺
增。見道位中速疾而轉。通行勝故。說八正
增。有餘師說。於見道位建立覺支。如實覺
[062-0496a]
知四聖諦故。於見修二位。建立八聖道支。
以此二位俱通直往涅槃城故。釋曰。後解
正順今經見道。後說修道。見是七覺。前解
雖七覺居前而名修道。八正為見義。當約
位八正在前。智論亦云。修道用故名覺。見
道用故名道。同俱舍初意。亦是義當八正
居前。以見道後有修道故。又俱舍云。七覺
八道支一句是無漏。三四五根力皆通於二
種。則非見道之前別有修也。今疏意符雜
集及俱舍後師故。以七覺為現觀自體。八
正為現觀後起。


疏。有時八正在前下。會
異釋。即上俱舍意。


疏。然上猶寄位下。第三圓
融於中三。初句指前。是約位說隨增勝義。
次若約行者。諸教證明初心通修者。大小
乘說皆初通修。後況入地菩薩下。三況出
入證。久已證如豈不齊具。


疏。今初對治顛
倒道文前有七。一釋名。二出體。三辨相差
別。四彰所由。五辨其次第。六明倒通局。七
明觀相異同。今初釋名若云念處處唯。約
所住。若云念住。住通能所。


疏。體實是慧下。
第二出體。若準雜集具二為體。論云。念住
自體。謂慧及念。由佛經中有隨觀言及念住
言。故今疏隨增說慧為體。故俱舍云。四念
住正斷神足隨增上慧勤定為體。實法加
行。善言加行善者。即相應五蘊。即下明助
伴。正勤神足例此。念處一時辨體。而疏云
由念得住者。即婆沙意。若俱舍論云理實
由慧。令念住境如實見者。能明記故。所以但
取以慧為體。今疏依婆沙者。是其源故。
[062-0496b]
要須明記慧方住故。故具以慧由念而住。


疏。雜集云。一切菩提分法下。第三辨相差
別。亦當引證。證於前後出體等文。即第十
論。先列五名。後今初下約當科釋。一所緣
如彰四所由。二自體如上出體。三修習如
下釋文。故此三門列名而已。四破四顛倒下。
引論辨果。趣入四諦者。由身念處趣入苦
諦。所有色身皆行苦故。麁重所顯故。是故修
觀行時能治於此。輕安於身差別生故。由
受念住趣入集諦。以樂等諸受是和合愛等
所依處故。由心念住趣入滅諦。觀離我識
尚無所有。懼我斷門生涅槃怖。永遠離故。
由法念住趣入道諦。為斷所治法修能治
法故。言身等離繫者。是論文。論云。又此四
種如其次第。能證得身受心法離繫之果。由
此修習。漸能遠離身等麁重故。問上列有
五。何唯釋四。答有二義故。一經唯有四
故。上疏云文或略無二。前已總明出體中
云。若兼助伴五蘊為性故。若別說者。雜集
云。謂彼相應心心法等。彼者彼念慧二法。釋
曰。論云等者。等取心不相應行。及同時四
相。亦是助伴類非一故。


疏。此身等四前三即
三蘊。下第四彰四所由。於中有二。一者對
我。二對障。今初對蘊開合。為破我故。我
有四類故合為四。即是釋前所緣之境故。
雜集云。念住所緣即身受心法。上已略明。又
云。復有四事。謂我所依事等。今疏但列名。
論釋云。由顛倒覺愚癡凡夫。多分計我。依
止有根身故即我所依事也受用苦樂即我受用事所了境
[062-0496c]
即我自體事由貪等染污。由信等清淨即我染淨事
故最初為正觀察真實事相故。建立此四種
事。為所緣境。


疏。要此四者下。第二對障。障
有四故即是重明第五修果為治四倒。合
五為四。言治三可知者。如初句苦治樂
倒。無常治常。無我治我故。彼論云。修不治
觀故。了知諸受皆是苦故。通達諸識依緣
差別念念變異故。觀察染淨唯有諸法無
作用者。能如是知。是名修果。疏此次第下。
第五彰其次第。先正明後解妨。今初從麁至
細者。身色最麁受領外境。望身次麁。心復
為次。不約境故。法最為細。攝涅槃故。麁
者易治。故云從麁至細。教對治故。次引智
論下。證次第對治之相。後言破此四倒下。
結行功能。亦是修果。對於常等以無常等
而為正行。而非實相。由此悟實。故稱為
門。


疏。若爾下第二解妨。妨次相違。答以
義別。此約輕重前約麁細故。謂常倒最重。
由計心王而為常故。生邪見等。無因無
果無善無惡。故最為重。樂次輕前但計妄
樂不必邪見執樂受常等。生過淺故。
次於想行計有主宰。主宰不礙有修行
故。此復次輕。計身為淨但生妄貪。無大過
故。故為最輕。


疏。然此四處下。第六明倒通
局。容各起四。即是通義。如一身上計其相
續。但住為常。有身為樂。身即是我。紅輝練
色如蓮如玉。故名為淨。餘三準思。次從多
計下辨其局義。身多計淨受多計樂等。


疏。
然觀不淨等通於大小等下。第七明觀相同
[062-0497a]
異。於中有四。一正明異相。二引證成立。三
別示觀相。四顯通非局。今初。引瑜伽釋
小乘。略指大乘。具二諦修。然其世俗修多
同小乘。但知緣假不計為實。則異小耳。


疏。大集般若下。第二引證成立。於中有二。
先正證修相。後明破倒。今初。引二經一論。
明具二修。後引無行有如實修。而智論云
乃至不念身受心法者。越於世諦故云乃
至。觀身空等亦不取空真如實也。


疏。然有
二意下。第二破倒。於中有三。初正立理。二
廣引成證。三結成正義。今初二意。通前經
論。但以法性唯破四倒。多約性相雙修而
說。後意法空寂寥。唯約真實說故。中論云。
諸佛或說我。或說於非我。諸法實相中。無
我無非我。亦應云。諸佛或說常。或說於無
常。諸法實相中。無常無無常。樂淨亦爾。


疏。
勝鬘亦說下。第二廣引證成具上二意。勝鬘
云。凡夫識者二見顛倒。一切阿羅漢辟支佛
智者。則是清淨。邊見者凡夫。於五陰我見
妄想計著。生於二見。是名邊見。所謂常見
斷見。見諸行無常是斷見非正見。見涅槃
常是常見非正見。妄想見故。作如是見。於
身諸根分別思惟。現法見壞於有相續不
見續故。起於斷見。妄想見故。於心相續愚
暗不解不知。剎那間意識境界起於常見。
妄想見故。故於彼義。若過若不及。作異想
分別。若斷若常顛倒眾生。於五陰中無常
常想苦生樂想無我我想不淨淨想。一切阿
羅漢及辟支佛淨智者。於一切智境界。及如
[062-0497b]
如法身本所不見。或有眾生信佛語故。
起常想樂想我想淨想。非顛倒見。是名正
見。何以故。如來法身是常波羅蜜。於佛法
身作是見者。是名正見。正見者。是佛真子。
從佛口生。從正法生。從法化生。得法勝
財。世尊淨智者。一切阿羅漢辟支佛智波羅
蜜。此淨智者雖曰淨智。於彼滅諦尚非境
界。況四德智。釋曰。此上經文乃有數重。初
見諸行無常涅槃是常。名斷常見者。自有
二意。一以取相心見不合法體故。斯最深
玄。則常與無常。二見雙泯。方能見理。二者
見生死實有可斷。涅槃實有可證。不合
法體。不知有淨說生死。無諍說涅槃。生死
及涅槃二俱不可得故。若如此知即非二
見。二從於身諸根分別思惟現法見壞下。
唯約生死諸蘊起斷常見。三從於彼義
若過若不及下。雙結上二。以第一義起見
著故。為若過。第二義不知剎那壞為斷。
不知心相續為常。為不及故。上智妄見。
四從眾生於五陰無常常想下。明其正
見。謂破生死無常常想等。為二乘淨智見
如來法身常樂我淨。為菩薩正見。破常等
倒。廣病而略於藥。不言修無常行。以破
常等故顯如來。常但舉其藥而略其病。不
言二乘。謂法身等亦無常等故。然皆約五
蘊即是總明四念。隨一一陰。容起四倒之
義。若取言總意別。則無常常想。即屬心念。
若有樂想。即是受念。無我我想。即是法念。
不淨淨想。即是身念。既是三重破於八倒。故
[062-0497c]
云勝鬘。亦以四念能破八倒。


疏。既除八倒
下。第三結成正義例上勝鬘。亦有三意。若
約初意取著。生死無常涅槃常等。即是八
倒。無念而知生死無常涅槃常等。即是八行。
若依第二意。計於生死若常無常等。皆成
顛倒。故為八倒。則非常非無常等。而為八
行。若依第三意。謂生死常等佛無常等。即
成八倒。若謂生死無常等佛法常等。即成
八行。依第三意。即雙照常無常故。經引二
鳥喻。常與無常不相捨離。依前二意。雙遮
常無常等故。中論云。諸佛或說我。或說於
非我。諸法實相中。無我無非我。亦應云。
諸佛或說常。或說於無常。諸法實相中。無
常無非常等。餘如下說。言涅槃雙樹四雙
八隻者。引事證成如來涅槃之處。四面各
有一雙娑羅之樹。名娑羅林。娑羅此云堅
固。法瑤云。風霜不能改。四時莫能遷。以況
法身金剛之質。老死不能變。念念不能易。
常樂之相也。言四雙者。第三十經云。善男
子。東方雙者。破於無常以成於常。乃至北
方雙者。破於不淨以得於淨。釋曰。既云乃
至者。應言南方雙者。破苦得樂。西方雙者。
破於無我以得於我。又闍維經云。東方一
雙在於佛後。西方一雙在於佛前。南方一雙
在於佛足。北方一雙在於佛首。入涅槃已。
東西二雙合為一樹。南北二雙亦合於一。
二合皆悉垂覆如來。其樹慘然皆悉變白。第
一經云。爾時娑羅樹林忽然變白。猶如白
鶴。釋曰。為對前後。先舉東次舉西。前為
[062-0498a]
破四倒。右旋而轉。又首北者。增一阿含云。
表於佛法久住北天。長阿含第四云佛告
阿難。安我頭南首面向北。使佛法久住北
天者。此必譯人不善迴文。豈有首南而面
北耶。故北首為正。然彼經云。表尚順劣機。
今以意求。北方主滅表證寂滅故。兼顯履
道背苦觀於集也。然經文說樹無枯榮言。
表法之中則有常無常等。案智者之釋云。
有枯榮也。既表常等。或以義求。或別有
據。案僧亮云。樹高五丈許。上合下離。其華
甚白其實如瓶。香味具足。今以二樹鮮榮。
二樹枯悴。明法不偏。釋曰。然未知所據。理
甚昭彰。故以一枯表世間無常。一榮表涅
槃常等。人不究之。但見於事。不知如來
示此禎祥。以表人行遣此八倒。


疏。大品
明以一切種修下。第三別示觀相。然上引
證。兼此別示。具五教意。初瑜伽中聲聞地
說。即小乘教。次約大乘二諦別修。即初教
意。二引大集般若。雙明通於二意。若性相
抗行。即證成前義。若性相交徹即終教意。三
引無行經。即頓教意。今引大品一切種修。
即圓教意。疏文有三。初引經標示。二徵釋觀相。三結歎深廣。今初。言一切種修者。即
以一切種智同佛修故。三智之義已如前
引。然有三意。一者對大乘。小乘一切智。菩
薩道種智。如來。一切種智。今非此意。二者
別對三諦。亦明三智。今亦非此三者。約教。
圓教一諦三諦圓融修耳。通因通果。今當
此意。


疏。云何一切種修下。第二徵釋觀相。
[062-0498b]
先徵。後應觀下釋。於中二。一直就四境以
明三觀後雙就枯榮。以明三觀。前中二。先
別明身念。次身念既爾下例餘三念。前中亦
二。先約一多以辨三觀。後約性相以辨三
觀前中言法性緣生故。一色一切色者。謂
觀此身色。非唯但是虛妄顛倒所生之色。或
謂不淨。或謂為空。乃是迷於法性。合於
法性隨緣而生。名為性起。以性融相故。
一多自在。然即中論四諦品偈意。因緣所生
法。我說即是空。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
此偈四句。初句總顯所依。下三句皆帶此
句。謂二因緣故空。三因緣故有。四因緣故中。
今法性緣生故。一色一切色。即因緣故有也。
若三乘緣生。但各各緣生。今是法性緣生。法
性融故。令一色中一切色。大品云。一切法趣
色。則一切皆色。況十一色舉一全收。次句
云緣生即空故。一切色一色者。即論釋。緣
生故空。則差別萬殊。但一性空之色。次法性
中故。非一非一切。雙照一一切者。即論因緣
故中。雙非即是雙遮。辨中以一與一切互
即奪故。下雙照辨中。性相歷然不可壞故。


疏。亦非色非不色。雙照色不色者。即第二
約性相以明三觀。則一多相並。上之數皆
屬相攝。非色為性。文但顯中。略無空假。若
具應言法性緣生故色。緣生即空故非色。法
性即中故。非色非不色等。亦具遮照中道之
義。


疏。云何枯榮下。第二雙約枯榮以明三
觀。於中二。先別明身念。後餘三下結例。前
中亦二。先明枯榮即顯空假。後是以八倒
[062-0498c]
雙破下。辨其中間。即中道義。前中又二。先
舉所治之病。後今觀色種即空下。明能治
法藥。言假智常淨者。由假觀中分別名相。
知凡之不淨妄計為淨。二乘謂實妄。謂不
淨。今依佛慧如螺髻見。故云常淨。於中道
中二。先結前生後。即雙照辨中。後觀色本
際下。雙遮辨中。餘可知。


疏。是則對治法藥
下。第三結成深廣。於中有三。初結四念。
如常所明。身等但是所緣。觀無常等但破
常等。今是法性之四。一一皆破八倒。故云
法藥。稱性觀智方稱為念。四念之處皆具三
諦。一切圓融。二一切即空下。結上三觀。三
只一念下結歎。例餘可知。


疏。今經但云下。
第四顯通非局。於中二別。


疏。今初觀身者。
瑜伽明三。各別有體。身是聚義故。外無情
亦得名身。智論二意。前約三人修觀各別。
後約一人修觀淺深。


疏。今初觀內身者。疏
文有四。一所緣念處。所緣即身受心法。今
明內身。即別舉身中少分。以為所緣。


疏。次
循身下。二修習。先總標舉。以何尋求。瑜伽
云。即聞思修慧。此雜集意。釋論文語隱。故取
意釋。論云。云何修循身觀。由隨觀分別影
像身。與本質身平等。隨觀於身境。隨觀身
相似性故。名於身循身觀。由隨觀察分別
影像身門。審諦觀察本質身故。


疏。次勤勇
下。二別顯修儀。疏順經略。若准雜集云。又
修習者。謂欲勤策勵勇猛不息。正念正知及
不放逸。修習差別故。此有九修。一論云。欲
修習。為對治不作意隨煩惱。二勤修習。為
[062-0499a]
對治懈怠隨煩惱。三策修習。為對治沈掉
隨煩惱。四勵修習。為對治心下劣性隨煩
惱。心下劣性者。謂於下勝品所證功德。由
自輕篾心生怯弱性。五勇猛修習。為對治
疎漏疲倦隨煩惱。疎漏疲倦者。謂能引蚊虻
等處所逼惱。六不息修習。為對治得少善
法生知足喜隨煩惱。由得少生知足喜
故。止息所餘勝進善品。七正念修習。為對
治忘失尊教隨煩惱。八正知修習。為對治
毀犯追悔隨煩惱。毀犯追悔者。謂於往來等
事。不正而行。先越學處後生悔惱九不放
逸修習。為對治捨諸善軛隨煩惱。捨善軛
者。由放逸過失故。於所造修勝進善品。
捨勤方便不能究竟。釋曰。今經但有其四。
而疏文中以四收九。而文有三。初明勤意。


疏。過於世間慈父等者。智論云。離別常人
易。離別知識難。離別知識易。離別親戚
難。離別親戚易。離別自身難。親戚即父母
等。故云過也。故須勤勇。


疏。勤即欲勤下二
正釋修相。即以論四修釋一勤字。四皆勤
類故。次以五六二修釋勇。故云勇謂勇猛
不息。三念四知同論七八。疏又心若馳散下。
三重釋念知。含其第九不放逸修。言重釋
者。上釋明本念知。今釋策其退敗。準西域
法。維那秉眾。於晨朝時常誦此言。以策懈
怠。疏則能鞭心令復本觀者。即莊子意。如人
驅羊不及群者。謂之為後鞭。令及群故
云鞭後。修心如羊馳散如不及群。令復
本觀。即及群也。無常三途等。即是鞭也。


疏。
[062-0499b]
其不淨下。謂助伴自性等。疏準瑜伽等者。釋
後三念處。內等三觀。引二論明。初瑜伽意
云。如觀上內身。以自身五根為境。對之
成觸。觸故生受領不淨等。是名內受。觀
上外身及內外身生受。例然。如受既爾心
法亦然。疏智論云者。釋有小異。心唯是內
者。心是己之心王意根攝故。


疏。受法唯外者。
謂十二入中。受唯在外。法入攝故。受必受
於六塵境故。法謂想行。想取外相。行即思
惟等。觸前境故。故唯在外。言身通內外
者。觀於自身為內。妻子等為外。


疏。答受有
二下論答。疏文有三。初別明三念。內外二
義。謂此三念前二各二義。受中一約身心。二
受。五根所受名身受。六識所受名心受。第
二義就六識中自分內外。次心雖下。明心
念二義。後法雖是外下。法唯一義。謂唯心故。
初義大同瑜伽。餘皆不同。


疏。第二正勤下。
疏文有四。一來意。二出體。三釋名。四釋
文。今初攝前法喻雙辨。若瑜伽但云。如是
於四念住中慣習行故。已能除遣麁重顛
倒。已能了達善不善法。從此無間於未生
善法。為令生故等。


疏。精進為其自體者。第
二出體。即善十一中勤也。唯識云。勤謂精進。
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捍為性。對治懈怠
滿善為業。勇表勝進揀諸染法。捍表精
純揀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釋曰。勇
明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
品。皆名為退。不得名進。捍表精純不同
無覆無記之淨也。


疏。故總名勤下釋名。於
[062-0499c]
中有三。一正釋。二異名。三揀通局。今初分
二。先仍前出體。以釋總名。後前二勤斷下。
釋別名。義當辨相。於中三。初束四為二。
不出惡止善行。二二惡二善皆所緣境者。
明所緣三。前中未生下。揀四別相。未生之
惡遏令不生者。遏者止也。經云為不生故。瑜
伽云。若未和合未現前。名未生。為令不生
發起希願。我當令彼一切皆不復生。言已
生之惡斷令不續者。經云為斷故。瑜伽云。
已和合已現前名已生。先已和合為斷故發
起希願。我當於彼一切惡皆不忍受。斷滅
除遣。釋曰。只令不續即斷滅除遣故。遠公
云。已起謝往云何可除。此乃斷於已生種
類。在未來者令不相續。非謂斷於起已
滅者。


疏。後二未生善令生者。經云為生故。
瑜伽云。謂於未得未現前所有善法。為欲
令得令現在前。發心希願發起猛利。希求
獲得欲求現前。言已生令廣者。經云為令
增廣故。瑜伽云。謂已獲得已現在前所有善
法。於此善法已得不失已得不退。依是說
言。為欲令住於此善法。明了現前無暗鈍
性。依是說言。令不忘失於此善法已得
現前數數修習成滿究竟。依是說言。令修
圓滿。今經文略但云增廣。亦攝瑜伽令住明
了及圓滿言。遠公亦云。已生謝往云何可崇。
此亦崇彼已生種類。在未來者。令其續
起。上云圓滿已是種類。疏亦名四正斷下。
第二辨異名。於中五。初正明。次後二是修
下別難。三善是斷處下總釋。四正修斷下
[062-0500a]
略示所斷。五故瑜伽云下。引論正證。後二
是斷。以四皆名斷故。一律儀斷者。即已生
惡法。由於已生惡不善事應修律儀。令其
斷滅不應忍受。二斷斷者。即未生惡法為
欲令彼不現行斷為斷故斷名為斷斷。
釋曰。此意明斷絕不生。三修習斷者。即未生
善法。由於善法數數修習。先所未得能令
現前。能有所斷故名修習斷。四防護斷。即
已生一切善法。由於已得已現在前諸善法
中。遠離放逸。修不放逸。能令善法住不忘
失。修習圓滿防護已生所有善法。能有所
斷名防護斷。釋曰。上疏云善是斷處。正修
斷者。斷懈怠故。即斯意也。由修習為能斷
故。然瑜伽初釋。先明未生惡與今經次同
而說四斷。即先明已生惡不正釋所以。而
下結云復云何知此中略義。謂為顯示於黑
白品捨取事中增上意樂圓滿及加行圓滿。
是故宣說四種正斷。釋曰。意明二惡二善。各
以前義為增上意樂。後義為加行圓滿。已
生惡令斷是意樂。未生不生即是圓滿。故先
辨已生。此約修行之時。前據說時。先明未
生後辨已生。謂為物說時。應云若未生惡
莫令生。已生者即須斷除。若修行時。爾時
有惡即須斷除。莫令復生。故遠公亦云。惡
中先說未生者。此約說時非行時也。善中
先明未生者。善非本有習之方起。是以先
起未生故。釋中又云。亦可。已生是其先。成
無明住地細故。後除未生是其四住現惑麁
故先斷。


疏。然其善惡有通有別者。第三揀
[062-0500b]
通局也。疏文有二。先明於局。後約大乘下。
辨通此門兼揀權實。疏唯顯實。然瑜伽云。
云何名惡不善法。謂欲塵染污身語意惡行
所攝。及能起彼所有煩惱。云何名為一切善
法。謂若彼對治。若善對治。若結對治。釋曰。
此即疏文中別者是也。論下廣說惡不善相。
大意不出前也。疏若約大乘下。此言辨通。
此應有二。一通一切事惡。二約理說。如今
疏文。唯實相為善餘皆為惡。則取善相亦
名為惡。斯則實教修正斷意。亦應言若有
可斷不名真斷。無斷斷者則無所不斷。
無勤之勤方名為勤。故法句經云。若起諸精
進。是忘非精進。若能無有妄。精進無有
涯。疏就一一勤中文皆有四者。釋文。文中
三。初釋勤。次餘三下例餘三。若二惡下示
其果相。初中疏節經文。以為四節。初一所
緣。後二修習。第三修果。前已出體。助伴一
種念處總明五門具矣。雜集云。正斷修習
者。如經所說。欲生策勵發起正勤策心持心。
此中諸句。顯修正勤及所依止。所依止者。
謂欲樂為先發精進故。故疏云。發希願心
希願即欲。


疏。四勤精進下。即雜集云。正勤者
為策勵等。於止舉捨相作意等中。若由止等
相作意。不顧戀所緣境。純修對治。爾時名
策勵。即勤精進字。疏發心正斷者。謂策心持
心者。謂若沈沒隨煩惱生時。為欲損減彼
故。以淨妙等作意策練其心。若掉舉隨煩
惱生時。即以內證略攝門制持其心。爾時
名為發起正勤。而疏云增上意樂加行圓滿
[062-0500c]
者。即瑜伽文。故彼論結云。當知。此中由欲
故增上意樂圓滿。由自策勵發起精進策
心持心故。加行圓滿。彼瑜伽師云。唯有如
是正所應作事。謂為斷滅所應斷事。及為
獲得所應得事。先當起希願樂等。細尋上
二論文。疏文易了。若二惡下。第三顯果中。
已生未生之惡棄捨已生惡。已生未生之善
增廣已生善。雜集論云。正斷果者。謂盡棄
捨一切所治。於能治中若得若增。是名修
果。疏第三四神足。文前有五。一來意。二神
即神通下。釋名。引論中二。先喻。後由出世
下合。三神足下辨所緣。四神足下出體。五欲
勤下明助伴。即是辨相。於中有二。一標釋。
二出因。今初但標四助者。謂由此四親能
助故。若通明助伴已。見念處之初釋中言
欲者。瑜伽意云。謂能生樂欲。於諸不善自
性因緣過患對治。審正思察起心一境。念於
諸善法自性因緣功能出離。審正思察住一
境念。即由如是多修習故。觸一境性。能
害現行故名欲定。


疏。勤謂精勤無間者。意
云。謂自策自勵發勤精進。以斷二惡修二
善故。


疏。心即是定者。謂專心已生未生惡。已生未生善。守護即名為心。此是加行
得心一境性。故名為定。雜集云。心三摩地
者。謂由先修定力。觸心一境性。所以者何。
由於前生數修定力。令彼種子功能增長。
由種子力令心任運於三摩地隨順轉變。
由此速證心一境性。釋曰。此明由昔種子。
其心任運趣定。即是加行。亦有經論名為
[062-0501a]
念定。繫意住故。故能守境。


疏。由欲增上力
下。結成定名。皆從加行受名者。受別名
也。即以因名果。若四皆名定。則因從果稱。


疏。此四加行下。第二彰其所因。因前正勤
生故。故前云欲生。此名欲定前云勤精進。
此為勤定。前發心中開出策心持心故。有
心觀二定。


疏。標舉所修助伴自體者。欲為
助伴定為自體故。


疏。斷行二字總顯修相
等者。對下依止厭等。別明修相。故云總明。
對下成就神足。正明於果。故云亦修之果。


疏。八斷行者。疏文具足。瑜伽二十九釋欲勤
心觀竟云。如是修習時有八斷行。為欲永
害諸隨眠故。為令三摩地得圓滿故。差別
而轉。一欲二策勵。三信四安。五念六正知。七
思八捨。瑜伽意云。欲謂希望樂欲。我於何
時修定圓滿滅惡隨眠。二策勵不捨加行。
三於上所證深生信解。四心生歡喜漸除
麁重。五安住其心於奢摩他。六住毘鉢舍那
慧品。七心造所作能順止觀。八三世之中心
無染污。結云。由二因緣於隨眠斷分別了
知。謂由境界不現見思。及由境界現見捨
故。對文可知。雜集同此。更依彼釋論云。
如是八種略攝為四。謂一加行。二攝受。三
斷屬。四對治。一加行者。謂欲精進。信欲為
精進依信為欲因。所以者何。由欲求故。為
得此義故發勤精進。如是欲求不離於
信。有體等故。二攝受者。謂要由此輕安。攝
益身心故。三繼屬者。謂正念正知由不妄
所緣安心一境故。若有放逸生。如實了知
[062-0501b]
故。隨其次第。四對治者。謂思捨策心持心。
二加行力已生沈掉能遠離故。又能引發離
隨煩惱止等相故。與前九修亦大同也。


疏。
復顯修相兼辨所緣者。對上斷行總顯修
故。名之復顯。即修習門兼辨所緣者。緣四
諦故。即第一所緣也。


疏。緣此境時必求修習故。云迴向者。雜集之中名為棄捨義一同
此。


疏。亦是加行等四道者。即遠公意。此約
分位而釋。一加行道。為厭觀過厭背故。二
見道為離除見惑故。三修道為滅斷修惑
故。四無學道為捨得涅槃故。亦即雜集八
斷之中。攝為四義。厭即加行。離即攝受。得
輕安故。滅即繼屬。不忘所緣心一境故。迴
向於捨。即是對治捨沈掉故。何以念處正勤
無此四耶。得定成就方有此故。


疏。第四五
根文前有四。一總標舉。既屬忍位。忍可諦
理修印順定故為方便。亦即所緣故。論云。
五根所緣境者。謂四聖諦由諦現觀。方便所
攝作此行故。二增上名根下。總釋名。三五
根自體下示體性。四此五通於下別釋。五
得根名。此中有二。先明五根通望出世以
得根名。前四復能下。後明前四。復望於後
以得根名。謂信起後四進。起後三念。起
後二定。起後一。其最後慧根。唯望出世。而
有增上。即瑜伽意。疏文中先別明下正釋
文。於中五。一總科。二顯修相。三通妨。四
示體。五辨果。初文可知。


疏。今此所修下。二
顯修相。若通顯修相。即依止厭等。故下總
例云餘如前說。今但別示信等之相。於中
[062-0501c]
二。先釋信後例釋餘四。此文稍略。雜集論
中皆相躡云精進根者。既於諸諦生忍可。
已為覺悟故。起精進行修習念根。於諸諦
寶發精進已。起不忘失行。修習定根。於
諸諦寶既繫念已。起心一性行修習慧根。
已於諸諦心既得定。起揀擇行修習。疏
文雖略義已備矣。


疏。然始入佛法下。第三
通妨難云佛法大海初信能入。何以至此
方立信耶。通意可知。今由前三科者。即三
四也。故瑜伽云。由如是增上心學增上慧學
所有瑜伽故。於大師弟子所證。深生勝解。
深生勝解已深生淨信。此清淨信增上義
故。說名信根。復應問言。信由三科。信不可
拔。餘四由何復不可拔。答餘四前修至此
成根。於理何失。


疏。此中念即念處中念者。
第四別示體性。前雖總云即信等為體。未
知信等從何而來。故此示之。念進定三即
前三品。為順三品故先明念慧。即緣四諦
慧即依止厭等念已配於念處。故云慧是
緣四諦慧。理實慧根通前三科四念以慧為
體故。正勤勤觀二善故。神足有觀定故。然
後二但是助伴故。不說之。四念雖即慧是
其體現名念故。所以但云觀四諦慧。以為
慧也。又前三科。前二雖未建立依止厭等。
而義通四諦。故云緣四諦慧。


疏。若依位下。
第五辨果。於中有二。先依論辨。後就經
辨。今初。雜集云。五根修果者。謂能速發智諦現觀。由此增上力故。不久便能生見
道故。又能修治煗頂。引發忍世第一法。即
[062-0502a]
現此身已入順決擇分位故。今在四地下。
二就經辨。


疏。第五五力。疏文有二。先出體。
後魔梵下釋名。於中二。一不為地伏。二能
伏於他。二義名力。前中有二。先雜集及瑜
伽二十九云。若復了知前後所證。而有差
別。隨此能於後後所證出世間法。生深勝
解。難伏制故。說名信力。誰不能伏此清
淨信。若天若魔若諸沙門婆羅門。若餘世間
無有如法能引奪者。諸煩惱纏亦不能伏。
故名難伏。此為上首。此為前行。餘精進等
亦名為力。


疏。又能損減下。二能伏於他。引
於二論以果釋力。文中有二。先暗引雜集
論云。所說果者。謂能損減不信等障故。勝
過於前。雖與五根所緣境界自體相似。然
不可屈伏等義有差別故。別立五力。今
疏即此論文兼舍瑜伽。但明伏他。論云。由
上諸力具大威勢。摧伏一切魔軍勢力能
證。一切諸漏永盡。是故名力。二智論云下。
即明引智論以果釋力。然依雜集即現
觀親近道。義通大小。今約菩薩故得無生
法忍。若初地見道稱無生者。亦是現觀。


疏。
第六七覺支。疏文有六。一釋名。二出體。三
釋文。四辨果。五分位。六理觀。初中二。先
總釋名。二若依位下。別示覺體釋成覺
義。是釋通名故。瑜伽云。諸已證入正性離
生補特伽羅如實覺慧。用此為支。故名覺
支。即釋名意也。亦即所緣故。雜集云。七覺所
緣者。謂四聖諦如實性實性者。即勝義清淨
所緣故。故疏云覺法自性。法自性者。即四
[062-0502b]
諦如實性。覺即上如實覺慧之用。以所觀境
釋成覺義。亦以能覺顯所觀境二義相成。


疏。覺支自體下。第二出體。然上約如實總
體。今辨隨相別體。謂念擇法進喜輕安定捨。謂七各一法為性。念定擇法即別境。五
中念定慧三擇即慧故。精進猗捨即善十一
中三法所攝。精進即勤。猗即輕安。捨即行捨。
喜即受蘊。受即遍行五攝。疏文中二下。第三
釋文。於中三。初總科。二辨相。三會通相攝。


疏。然七覺分下。第二辨相兼顯分義。於中
先總明。謂七於心所各別有體。以覺統餘
故。唯擇法一支以覺為體。餘六皆分順成
覺義。後謂念是下。別示其相。全是雜集論
文。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