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1d0087 五禮通考-清-泰蕙田 (master)


[266-1a]
欽定四庫全書
 五禮通考卷二百五十六
           刑部尚書秦蕙田撰
  凶禮十一
   喪禮
儀禮喪服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無受者注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麤沽
之在疏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齊衰期為殤死降在大功/故 正大功之上義齊衰之下也不云月數者下文有
纓絰無纓絰須言七月九月彼已見月故於此略之云/無受者以傳云殤文不縟不以輕服受之斬齊皆不言
[266-1b]
布與功至此輕始言布體與大功斬衰冠六升不加灰/此七升言鍛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已言大功者用
功麤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楊氏復曰斬衰冠繩纓齊衰冠布纓齊衰以下不見/所用何纓又案雜記云緦冠繰纓注云繰當為澡麻
 帶絰之澡謂有事其布以為纓以此條推之則自/緦而上亦皆冠布纓而未澡而緦始澡其纓耳
 郝氏敬曰不言冠帶屨與疏衰同不言月數或七或/九具各條無受者七月九月即本齊衰絰終限不以
 既葬易輕/服情重也
 張氏爾岐曰此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注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為殤也 疏
[266-2a]
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于子哀痛情深故在前/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兄弟之子猶子故不言
且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是則殤有三等制服惟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殤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則大功下殤
無服矣聖人/之意然也
 敖氏繼公曰言子又言女子子以殊之是經之正例/凡言子者皆謂男子益可見矣此子之殤服不分適
 庶但俱従本服而降者以齊衰服重不宜用之于殤/也經言男女為殤之節如此則是古者男女必二十
 乃冠笄/明矣
 郝氏敬曰殤傷也夭死曰殤父母為/男女期童幼未可齊衰故降服大功
 盛氏世佐曰案小記云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二十而冠笄禮之常也其有早笄者因事而
[266-2b]
 禮之耳雜記云女子十有五年許嫁笄而字女子之/笄猶男子之冠也故注云許嫁不為殤然則古無幼
 而許嫁/者矣
 華氏學泉曰或問殤服可去乎曰如之何其可去也/夫殤服聖人之所重也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
 等以其未成人故降之也而其降有差十九至十六/為上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嵗為下殤其
 丈夫為殤之服者齊衰之殤中従上大功小功之殤/中従下其婦人為夫之黨服者齊衰之殤中従上大
 功小功之殤中従下聖人所以差而等之酌乎其情/而遞殺之若是其弗敢有所過也然而重哀之矣夫
 聖人制服其重者以漸而即輕故大功三月受以小/功小功三月受以緦麻獨于殤無受𫝊之者曰喪成
 人者其文縟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也而未盡然也/葢一降不容再降既已降其重而即輕而更受之以
[266-3a]
 輕將齊衰下殤夷于緦麻聖人之所不忍也且夫喪/莫重于三年而小功緦麻得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
 算而返聖人豈重小功緦麻之殤而輕父母之三年/哉誠以小功緦麻之殤皆従齊衰大功之親而降情
 有所不容已也是故小功卒哭可以冠娶妻而下殤/之小功則不可小功不税降而在緦小功則税之凡
 降服皆重于正服者何也緦小功之殤既皆齊衰大/功之親恩情本重故一降不容再降聖人所為權輕
 重之中使合乎人情當乎天理也夫再降且不可况/従而去之乎自周公制禮迄明洪武以前二千餘年
 莫之有改也洪武以後始去/今之制乃明洪武之制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無受也喪成人者其
文縟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故殤之絰不樛垂葢未成
[266-3b]
人也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
至八嵗為下殤不滿八嵗以下為無服之殤無服之殤
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殤殤而無服故子生三月則父
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注縟猶數也其文數者/為變除之節也不樛垂
者不絞其帶之垂者雜記曰大功以上散帶以日易月弟/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為昆
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闗適庶也 疏三等殤皆以四年為差取
法四時穀物變易故也又以八嵗已上為有服七嵗已/下為無服者案家語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齒八嵗齔齒
女子七月生齒七嵗齔齒今傳據男子而言故八嵗已/上為有服之殤也傳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
[266-4a]
月一時天氣變有所識盼人所加憐故據名為限也云/未名則不哭也者不正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當有
哭而已注云變除之節者成人之喪既𦵏以輕服受之/男子除于首婦人除于帶是也今于殤則無此變除之
節數月滿則除之云不絞帶之垂者凡喪至小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帶大功以上散帶之垂者至成服乃絞
之小功已下初而絞之今殤大功亦于小斂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絞與成人異也云生一月者哭之一
日也者若至七嵗嵗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此則唯/據父母于子不闗餘親王肅馬融以為日易月者以哭
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期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親/則以三日為制若然哭緦麻三月喪與七嵗同又此𫝊
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疎失之甚也
 通典徐整問射慈曰八嵗以上為殤者服未滿八嵗/為無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嵗十二月死此為
[266-4b]
 七嵗則無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殘八年計其日月適六嵗耳然號為八嵗日月
 甚少全七嵗者日月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嵗者獨無服則父母之恩有偏頗答曰凡制數自
 以生月計之不以嵗也問曰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于何處有位無答曰哭之無位禮塟下殤于園中
 則無服之殤亦于園也其哭之就園也者崇氏問云/舊以日易月謂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學 云以日易
 月者易服之月殤之期親者則以十三日為之制二/義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曰案傳之𤼵正于期年
 之親而見服之殤者以周親之重雖未成殤應有哭/之差大功已下及于緦麻未成殤者無復哭日也何
 以明之案長殤中殤俱在大功下殤小功無服之殤/無容有在緦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隨月多少而制
 哭日也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下殤緦麻無服之殤/則已遏絶無復服名不應制哭故傳據期親以明之
[266-5a]
 且緦麻之長殤服名已絶不應制哭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范寗與戴逵書問馬鄭二義逵答曰夫
 易者當使用日則廢月可得言易耳鄭以哭日凖平/生之月而謂之易且無服之殤非惟期親七嵗以下
 也他親長中降而不服故傳曰不滿八嵗以下皆為/無服之殤也如馬義則以此文悉闗諸服降之殤者
 若如鄭義諸降之殤當作何哭耶若復哭其生月則/緦麻之長殤決不可二百餘日哭鄭必推之于不哭
 則小功之親以志學之年成童而夭無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寗又難逵曰𫝊曰不滿八嵗為
 無服則八嵗已上不當引此也尋制名之本意父之/于子下殤小功猶有緦麻一階非謂五服已盡而不
 以緦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昆杜氏祐曰宋庾蔚/之謂漢戴徳云獨謂父母為子 弟相為當不如鄭
 以周親為斷周親七嵗以下容有緦麻之服而不以/緦麻服之者以其未及于禮故有哭日之差耳他親
[266-5b]
 有三殤之年而降在無服者此是服所不及豈得先/以日易月之例耶戴逵雖欲申馬難鄭而彌覺其躓
 范寗難之可謂當矣案束晳通論無服之殤云禮緦/麻不服長殤小功不服中殤大功不為易月哭唯齊
 衰乃備四殤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許嫁而笄二十而出並禮之大斷至于形智夙成早
 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鄭𤣥曰殤年為大夫乃不為殤為士猶殤
 之今代則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程子曰無服之殤更不祭下殤之祭父母主之終父
 母之身中殤之祭兄弟主之終兄弟之身上殤之祭
 兄弟之子主之終兄弟之子之身若成人而無後者
[266-6a]
 兄弟之孫主之亦終其身凡此皆以義起也
 劉氏敞曰以日易月者假令長子也其本服三年以/日易月則殤之二十五日餘子也其本服期以日易
 月則殤之/十三日
 黄氏榦曰此章子夏傳文通言為殤之義不専為/子女子子而言也今以其舊文在此不敢輒易
 敖氏繼公曰文謂禮文也樛當作繆檀弓曰齊衰而/繆絰正謂此也繆絞也絰謂首絰也垂者其纓也殤
 絰之有纓者不絞其纓而散之此亦異於成人者故/以證之無服之殤以日易月惟用於凡有齊斬之親
 者自大功之親以下則否葢齊斬之長殤中殤大功/下殤小功以次言之則七嵗以下猶宜有服但以其
 不入當服之限是以略之然其恩之輕重與殤之在/緦麻者相等故不可不計日而哭之若滿七嵗者哭
[266-6b]
 之八十四日則亦近于緦麻之日月矣是其差也知/大功以下之親則否者大功之下殤在緦麻則七嵗
 者自無服故不必以日易月哭之也子生三月則父/名之者三月天時一變故名子者法之未名則不哭
 者子見於父父乃名之未名則是未之見也未見則/未成父子之恩故不哭也其他親之哭與否亦以此
 為節此義與婦之未/廟見而死者相類
 郝氏敬曰繁文曰縟既葬易衰受冠乃所謂縟文也/情直禮簡故無受樛作絞猶校庠作膠庠大功以上
 小斂襲絰散帶成服後絞殤麻雖成服不絞未成人/禮簡亦不受之類以日易月應服七月者哀傷不過
 七日應服九月者哀傷不過/九日如不飲酒不作樂之類
 盛氏世佐曰案絰敖云首絰是也木下曲曰樛喪成/人者以絰圍繞髪際有餘因垂之于項後如木之下
[266-7a]
 曲然其文縟也殤服之絰僅足以繞額而已不下曲/而垂之亦簡略之一事故引以為不縟之證以日易
 月如注説則哭之日數太多如郝氏説又失之太少/劉氏之言庶得其中乎説者謂漢文短喪以日易月
 其言葢出于此然漢文以二十七月之喪更制為三/十六日之服實非以日易月之比也又案劉説原本
 于馬融王肅而惟據齊斬之親不/兼大功以下者言則勝于舊矣
欽定義疏案注以不樛垂者為要帶經雖以絰該帶然
 正言絰者必首絰也夫要帶則豈可以九月之久而
 終不絞之乎檀弓繆絰與環絰對言明非要帶彼注
 云繆當為不樛垂之樛彼此互證足以明之矣此又
[266-7b]
 引雜記何耶云繆有不繆者此殤大功之絰是已由
 此推之則敖氏謂斬齊大功之絰或以本為纓或不
 以本為纓而皆以絰為之纓也審矣 案劉氏敞所
 言即疏所駁馬氏王氏之舊説也殤服之上中下以
 長少為差則無服之殤亦當以嵗月為差而自七嵗
 以下三月既名以上不可一例視之明矣故期親而
 殤未及嵗者既名則哭之三日其嵗月遞多則哭之
 日亦遞増以至于八十四日而止論者猥疑八十四
[266-8a]
 日之過多而欲以本服之月為月夫本服之月則七
 嵗以下既名以上之所同也可無差次乎且功緦之
 殤可以無哭而哭之以九日五日三日則失之重期
 之殤至六七嵗而限以十三日之哭則失之輕既乖
 疏戚之倫又混長少之次其不然也決矣 上中下
 殤分年而立之限禮之品節不得不然然早冠早昏
 者古多有之而已冠已昏即不為殤又世爵而有臣
 早仕而服官者亦不為殤可見成法一定而變而通
[266-8b]
 之亦存乎其中矣孔子謂嬖童汪踦能執干戈以衞
 社稷可以勿殤由此推之則凡十六以上或學通一
 藝或勤効一職似皆可比于勿殤之義但此通變之
 法多在上殤而中殤以下無庸意為升降則以上殤
 之近于成人焉耳
    蕙田案以日易月之義馬鄭不同後儒亦各
    持一説如七嵗之殤哭之至八十四日似乎
    太多故徐氏乾學以為未合禮然王氏馬氏
[266-9a]
    推及緦麻之親又似太泛義疏所以舍馬而
    従鄭要此皆用于齊斬之親自大功以下則
    否則敖氏之説為得也
叔父之長殤中殤姑姊妹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中
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黄氏榦曰妾服見大功章/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條
 敖氏繼公曰小功章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則此服亦夫妻同也是章中不
 見昆弟之子女子子今以下章例之復考其尊卑親/疎之次則知亦當有此七字葢傳寫者以其文同而
[266-9b]
 脱之/耳
適孫之長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
公為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為適子之長殤中殤注公/君也
諸侯大夫不降適殤者重適也天子亦如之成疏自叔/父至大夫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皆是 人齊衰
期長殤中殤殤降一等在大功故於此總見之又皆尊/卑為前後次第作文也公為適子大夫為適子皆是正
統成人斬衰今為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適子/者天子諸侯於庶子則絶而無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
故於此不言唯言適子也若然二/適在下者亦為重出其文故也
 敖氏繼公曰公亦有為適子長殤之服則/國君之世子亦必二十而後冠如衆人矣
[266-10a]
欽定義疏適孫謂適子死而適孫應受重者大夫以上
 亦如之不言者重適之義一也不降不絶如其殤服
 服之可依適子而推耳 晉摯虞議恵帝皇太孫尚
 之喪曰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矣太孫
 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無服殤
 之義絶期故也案天子諸侯不絶正統之服成人不
 絶則殤亦不絶矣摯虞乃謂天子無服殤之義顯與
 經背古者太子生以太子生之禮舉之如春秋傳接
[266-10b]
 以太牢卜士負之之等是也不聞以成人之禮舉之
 也此經諸侯有殤服則髫齔之不可以為成人明矣
 虞意葢欲羣臣以成人之服服太孫而恵帝則不服
 耳不知臣従君服惟君服斬者臣服期若君服期則
 臣不従服况殤之降而在功緦者乎
其長殤皆九月纓絰其中殤七月不纓絰注絰有纓者/為其重也自
大功以上絰有纓以一條繩為之小功以下絰無纓也/ 疏絰之有纓所以固絰猶如冠之有纓以固冠亦結
於頥下也五服之正無十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殤有之/故禮記云九月七月之喪三時是也諸文唯有冠纓不
[266-11a]
見絰纓鄭檢此經長殤有纓法/故知成人大功已上皆有之也
 敖氏繼公曰纓絰謂纓其絰也纓即絰之垂者此大/功之纓絰亦右本在上其異于成人者散而不絞爾
 纓絰止于大功九月故此七月者亦有大功而不纓/絰所以見其差輕也此絰雖不纓猶以麻之有本者
 為之以其為/大功之服也
 郝氏敬曰長殤九月中殤七月不言下殤降在小功/也成人大功首絰不屬皆有纓結項後中殤大功七
 月首絰加環/無纓殺也
 盛氏世佐曰纓冠纓也絰要絰也喪成人者其文縟/故其著冠也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齊衰以下
 以布為之又有要絰以象大帶皆儀文之繁縟者長/殤首絰不樛垂略于成人矣而有纓有絰與成人同
[266-11b]
 中殤則并此二者而/無之不縟之甚也
欽定義疏絰以有纓無纓為重服輕服之别非藉以固
 絰也如謂以固絰而已則小功以下之無纓者其謂
 之何
          右殤大功九月七月
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
月者注受猶承也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乎大夫士
也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内喪也/ 疏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經
[266-12a]
正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云非内喪也者彼/國自以五月葬後服此諸侯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于
大夫士故云主/于大夫士也
 敖氏繼公曰齊衰以上其絰皆不言絰纓故于此成/人大功言之乃因輕以見重且明有纓者之止于此
 也受以小功衰者説大功布衰裳而以小功布衰裳/受之也即葛脱麻絰帶就葛絰帶也三月而變衰葛
 九月而除之婦人異于男子者不葛帶耳小功亦然/檀弓曰婦人不葛帶此章特著受月者以承上經無
 受之後嫌與之同亦且明受衰之止于此也此三月/受服上下同之章内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國
 君者而服問又言君主適婦之喪是諸侯雖無大功/而于其尊同者若所不可得而絶者亦服此服也其
 姑姊妹女子子之嫁于國君者為外喪君之受服固/不視其卒哭之節適婦雖内喪而其禮則比于命婦
[266-12b]
 但三月而葬故君亦/惟三月而受服也
 盛氏世佐曰案絰兼在首在要者言纓冠纓布帶象/大帶者言布于纓帶之間明是二者皆以布為之也
 即葛謂首絰要絰也去麻服葛無葛之鄉則用顈帶/本用布至是則以輕細者易之其輕重之差如衰
傳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注此受之下也以𤼵/傳者明受盡于此也
又受麻絰以葛絰間傳曰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八/疏此章有降有正有義降則衰七升冠十升正則衰
升冠亦十升義則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傳以受服不言降大功與正大功直言
義大功之受者鄭云此受之下止據受之下𤼵傳者明/受盡于此義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惟有變麻服葛因
故衰無受服之法故傳據義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絰/以葛絰者言受衰麻俱受而傳唯𤼵哀不言受麻以葛
[266-13a]
故鄭解之引間傳者證經大功既/葬變麻為葛與小功初死同也
 敖氏繼公曰大功布三等受布二等此於大功與受/布各見一等者但以其一一相當者言也觀此則其
 上二等之受/布亦可見矣
 張氏爾岐曰大功卒哭後各以其冠為受或受十升/或受十一升受十升者降小功之布受十一升者正
 小功之布也今傳據大功而言故注云受/之下引間傳者證大功葛絰大小之制也
 盛氏世佐曰案大功布七升若八升若九升傳惟云/九升舉其輕者而重者可知也小功布十升若十一
 升若十二升傳惟云十一升見大功三等之衰其受/同也初喪之衰各異而受衰同者以其冠同也冠同
 者明其情有隆殺而服則同科也斬衰受以齊衰之/下齊衰受以大功之上大功受以小功之中禮貴相
[266-13b]
 變也大功必受以中者葢欲以小功之下十二升者/為大功之受冠而然也受服至是而窮矣故小功以
 下無/受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疏此等並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敖氏繼公曰不杖期章不特著為此親在室者之服/者以此條見之葢經之例然也其他不見者放此
 郝氏敬曰姑姊妹女四者已嫁死皆大/功在室皆期可知故不杖期條不及
欽定義疏士之姑姊妹適士或大夫其服並同葢婦人
 有出降之法父族還以出降服之不得以其嫁于大
 夫而為之加服也則嫁于大夫者亦不得以己之尊
[266-14a]
 而降父族之旁親矣姑姊妹不言報者以與女子子
 連文且下經為衆昆弟姪各有正條也適人為妾者
 亦同不以其妾也而又降之
傳曰何以大功也出也注出必降之者葢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檀弓云姑姊妹之薄
也葢有受我而厚之者也夫自為/之禫杖期故于此薄為之大功
 敖氏繼公曰以出者降其/本親之服故此亦降之也
從父昆弟注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次/疏昆弟親為之期此従父昆弟降一等故
姑姊妹之下謂之従父昆弟世叔父與祖為一/體又與已父為一體縁親以致服故云従也
[266-14b]
 敖氏繼公曰世叔父之子謂之従父昆弟者言/此親従父而别也故以明之従祖之義亦然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疏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于大宗之親故抑之在從父
昆弟/之下
 敖氏繼公曰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疏案下記云/為人後者于
兄弟降一等故大功也若/然于本宗餘親皆降一等
 盛氏世佐曰不云報者於不杖期章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已言之矣故此略之
庶孫注男女皆是下殤小功章曰為姪庶孫丈夫婦人/同 疏卑于昆弟故次之庶孫従父而服祖期故
[266-15a]
祖従子而服其孫大功降一等云/男女皆是者女孫在室與男孫同
 敖氏繼公曰孫言庶者對適立文也孫于祖父母本/服大功以其至尊故加隆而為之期祖父母于庶孫
 以尊加之故不報/而以本服服之也
 陳氏銓曰自非適孫/一人皆為世孫也
 郝氏敬曰庶孫為衆孫異于無父繼祖之適孫/也孫于祖皆期祖于孫皆大功尊卑之殊也
欽定義疏有適子者無適孫則適子在者凡孫皆庶也
 義見不杖期章適孫條
適婦注適婦適子之妻舅疏疏于孫故次之其婦従夫/而服其舅姑期其 姑従子而服其婦大功降一
[266-15b]
等者/也
 蔡氏徳晉曰天子諸侯為適子之婦/亦大功唐初加為期年後代因之
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注婦言適者従夫名今/疏父母為適長三年
為適婦不降一等服期者長子本為正體于上故加至/三年婦直是適子之妻無正體之義故直加于庶婦一
等大功/而已
 敖氏繼公曰亦加隆之服為之大功非不降之謂也/婦従其夫而服舅姑期舅姑以正尊而加尊焉故例
 為之小功此異其/為適故加一等也
欽定義疏由適以之庶則庶為降由庶以之適則適為
[266-16a]
 隆二義皆可通而敖説為正
女子子適人者為衆昆弟注父在則同父殁乃為父後/者服期也 疏前云姑姊妹
女子子出適在章首者情重此女子子反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于夫氏故次在此也
 敖氏繼公曰昆弟云衆對為父後者立文也是亦主/言父殁者之禮矣禮女子子成人而未嫁或逆降其
 旁親之期服此言己適人者乃為其昆弟大功/則是其旁親之期服之不可以逆降者惟此耳
 盛氏世佐曰案衆昆弟凡不為父後者皆是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適人者為其昆弟之為父後者為父後
 者父之適長子也不云適昆弟而云為父後者容立/庶子及族人為後也此與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期
 同是應降而不降重其繼世/故也不必父没乃為之服期
[266-16b]
姪丈夫婦人報注為姪男女服同子疏姪卑于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 而言丈夫婦人者
姑與姪在室出嫁同以姪女言婦人見嫁出因此謂/姪男為丈夫亦見長大之稱是以鄭還以男女解之
 盛氏世佐曰此與上節經文亦宜合為一節言女子/子適人者為此四等之親服而此四等之親亦以是
 服報之也大夫男昆弟及姪也婦人女昆弟及姪女/也此等皆期親降在大功云婦人者明其不以女昆
 弟及姪女之出嫁而又降也姑姊妹適人者之服已/見上文於是復云報者上主為丈夫言此則兼言婦
 人故復云/報以明之
欽定義疏此亦女子子適人者為之也本與上衆昆弟
 合為一條注家離之耳章首已見為姑姊妹適人者
[266-17a]
 之服此于衆昆弟姪似不必言報以姑姪兩出或嫌
 不報故言報也姪之適人者不以兩出而兩降也姊
 妹亦然
傳曰姪者何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疏姪之名惟對姑/生稱若對世叔父
惟得言昆弟之/子不得姪名也
 朱子曰古人不謂兄弟之子為姪但云兄之子弟之
 子孫亦曰兄孫耳二程子非不知此然従俗稱姪者
 葢亦無害于義理也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猶字不
[266-17b]
 是稱呼是記禮者之辭古人無云猶子者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疏以其義服/故次在此
 敖氏繼公曰不言夫之世/父母叔父母報文略也
 郝氏敬曰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夫/為服期則妻従夫服降一等為大功
欽定義疏此亦主士之妻言之也若大夫之妻則夫之
 世叔父母為士者當従夫降為小功而世叔父母還
 以大功服之其他親小功者降而緦則不服亦如大
 夫無緦服也夫之祖父母為正尊雖大夫之妻不降
[266-18a]
 王后及侯國夫人開創始封者亦同若繼體而祖父
 曽為天子諸侯者夫服三年則従服期
傳曰何以大功也従服也
 敖氏繼公曰/此釋經意也
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㛮亦
可謂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注道猶/行也言
婦人棄姓無常秩嫁于父行則為母行嫁于子行則為/婦行謂弟之妻為婦者卑逺之故謂之婦嫂者尊嚴之
[266-18b]
稱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言不可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是為序男女之别爾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
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治猶理/也父母兄弟夫婦之理人倫之大者可不慎乎大傳曰
同姓従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㑹名著而男女有别/ 疏夫之昆弟何以無服己下總論兄弟之妻不為夫
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為兄弟妻服之事也若以弟妻/為婦即以兄妻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婦服服弟
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則兄弟反為父子亂昭穆之次序故聖人深塞亂
源使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不相為服也引大傳云/同姓従宗合族屬者謂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類屬
聚也合聚族人于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禮即繋/之以姓而勿别綴之以食而勿殊是也又云異姓主名
治際㑹者王名謂母與婦之名治正也際接也以母婦/正接之㑹聚則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婦于房是也云
[266-19a]
名著而男女有别者謂母婦之名/著則男女各有分别而無淫亂也
 何氏晏曰男女相為服不有骨肉之親則有尊卑之/異也嫂叔親非骨肉不異尊卑恐有混交之失故推
 使無/服也
 魏氏徴曰嫂叔之不服葢推而逺之也禮繼父同居/則為之服未嘗同居則不為服従母之夫舅之妻二
 人不相為服或曰同爨緦然則繼父之徒並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輕在乎異居故知制服雖繼于名
 亦縁恩之厚薄也或有長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勞/鞠養情若所生分飢共寒契闊偕老譬同居之繼父
 方他人之同爨情義之深淺寧可同日語哉在其生/也愛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則推而逺之求之本源
 深所未諭若推而逺之是為不可生而共居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其
[266-19b]
 義安在且事嫂見稱載籍非一鄭仲虞則其見必冠/孔伋則哭之于位此躬踐教義仁深孝友察其所行
 豈非先覺者歟/議小功五月
 程子語録問叔嫂古無服今有之何也曰禮記曰推
 而逺之也此説不是古之所以無服者只為無屬其
 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
 婦道也今上有父有母下有子有婦叔父伯父父之
 屬也故叔母伯母之服與叔父伯父同兄弟之子子
 之屬也故兄弟之子之婦服與兄弟之子同若兄弟
[266-20a]
 則己之屬也難以妻道屬其嫂此古者所以無服以
 義理推不行也今之有服亦是豈有同居之親而無
 服者
 朱子曰嫂叔之服先儒固謂雖制服亦可則徴議未
 為失也 又問嫂叔無服而程先生云後聖有作須
 為制服曰守禮經舊法此固是好纔説起定是那箇
 不穏然有禮之權處父道母道亦是無一節安排着
 推而逺之便是合有服但安排不得故推而逺之若
[266-20b]
 果是鞠養于嫂恩義不可已是他心自住不得又如
 何無服得
 黄氏榦曰先師朱文公親書藁本下云今案傳意本/謂弟妻不得為婦兄妻不得為母故反言以詰之曰
 若謂弟妻為婦則是兄妻亦可謂之母矣而可乎言/其不可爾非謂卑逺弟妻而正謂之婦也注疏皆誤
 今論于此而頗刋定其疏云而貞觀十四年太宗謂/侍臣曰同爨尚有緦麻之恩 叔嫂無服宜集學者
 詳議侍中魏徴等議請小功五月報制可至二十年/中書令蕭嵩奏依貞觀禮為定 今服制令為兄弟
 妻為夫之兄/弟小功五月
 敖氏繼公曰為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大功皆従夫/之期服者也夫為其昆弟亦期妻若従而服之亦當
[266-21a]
 大功今乃無服故因而發傳母道婦道謂世叔母及/昆弟之子婦之類也此據男子所謂服者而言故繼
 之曰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謂之母乎葢以當時有/謂弟妻為婦者故引而正之以言其不可也傳之意
 葢謂男子為婦人來嫁于己族者之服惟在母婦之/行者則可若尊不列于母卑不列于婦則不為之服
 以其無母婦之名也故為昆弟之妻無服經之此條/主于妻為其夫之黨傳以従服釋之是也又云夫之
 昆弟何以無服亦據妻不従夫而服其昆弟𤼵問亦/是也顧乃以男子不服昆弟之妻為答此不惟失所
 問之意又與夫之昆弟所以無服之義相違葢婦人/于夫之昆弟當従服而乃不従服其無服之義生于
 婦人而非起于男子也檀弓曰嫂叔之無服也葢/推而逺之彼似善于此矣爾雅曰弟之妻為婦
 顧氏炎武曰謂弟之妻婦者其嫂亦可謂之母乎葢/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閡
[266-21b]
 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逺記曰嫂/叔之無服也葢推而逺之也夫外親之同爨猶緦而
 獨兄弟之妻不為制服者以其分親而年相亞故聖/人嫌之嫌之故逺之而大為之坊不獨以其名也此
 又傳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斷其義于兄弟/夫聖人之所以處此者精矣嫂叔雖不制服然而曰
 無服而為位者惟叔嫂子思之哭嫂也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闕也然而鄭氏曰正言
 嫂叔尊嫂也若兄公與弟之妻則/不能也此又足以補禮記之不及
 盛氏世佐曰案弟之妻為婦文見爾雅故鄭君為之/説曰謂弟之妻為婦者卑逺之故謂之婦然非傳義
 也朱子駁/之當矣
 華氏學泉曰或問禮嫂叔無服推而逺之何也曰以/厚别也傳曰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
[266-22a]
 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以尊卑為服也兄弟之妻與/己同列無尊卑故居則不相接見死不為之制服明
 有别也或曰不嫌于塗人視之乎曰戴記無服而為/位者唯叔嫂斷之以義故無服親之以仁故袒免為
 位而哭未嘗不/情義之兼盡也
    蕙田案古嫂叔無服唐増為小功五月程朱
    亦以為是故其制至今不易徐氏乾學以為
    五代與宋初増嫂叔為大功當時亦未嘗以
    為非然嫂叔大功終不若小功之協于人心
    也
[266-22b]
大夫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注子/謂庶
子至疏大夫為此八者本期今以為士故/降 大功亦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
 敖氏繼公曰大夫于士為異爵故其喪服例降其旁/親之為士者一等雖世叔父母亦降之所以見貴貴
 之意勝也不杖期章為此親之為大夫命婦者/云大夫之子此云大夫互見其人以相備也
 華氏學泉曰或問大夫之降其期以下服何也曰先/王制服尊尊親親之義並重曰尊尊則自天子以至
 公侯卿大夫統此矣尊不敵親故雖天子不敢降其/正期親不敵尊故雖大夫得降其旁期或曰天子諸
 侯之貴其于諸父昆弟有君臣之分矣故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宜也大夫于諸父昆弟無君臣之分其
 所以必詘其親以伸其貴何也曰古者諸侯之封不/過百里大夫之仕于其國其父兄宗族之為士者皆
[266-23a]
 其所統也不使之衆著于尊尊之義不可以為治後/世士大夫之仕者離其鄉數千里故雖入為公卿出
 為牧伯而五服之親不聞有所降殺其時義宜爾也/大夫之子以大夫而降何也曰此亦従尊尊之義推
 之也國無二君家無二尊父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以尊降大夫之子及公之子以厭降公之昆
 弟即公子也以先公之餘尊降大夫/無餘尊故大夫没大夫之子不降
欽定義疏經不言報則世叔父母昆弟昆弟子為士者
 服其大夫皆如其親服而為之期矣為世叔父母則
 其祖父之為大夫者不在或在而不為大夫者也為
 昆弟則其父之為大夫者不在或在而不為大夫者
[266-23b]
 也如為大夫而在則不降之以彼為大夫之子當以
 不降相報也子非旁親亦降之者適為本庶為支猶
 之旁親也昆弟之子若為其父之適孫者雖為士不
 降之重適之義於不杖期章大夫之為適孫大夫之
 子之為昆弟之子者推之可見也不降正尊而降旁
 親不降適而降庶此降例也降例即宗法也天子諸
 侯之或絶之或不絶之也亦然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注尊/同謂
[266-24a]
亦為大夫/者親服期
欽定義疏天子諸侯君也旁親則皆其臣也故天子諸
 侯絶旁親之服君至尊也大夫士雖同為臣而服命
 殊矣燕射則有堂上堂下之班鄉飲則有齒與不齒
 之異即五服之喪而哭位别焉若喪服不為之減殺
 則他禮皆窒礙而不可行故大夫降其旁親理當然
 也君至尊則絶其旁親之服士卑則服其本服大夫
 卑于君而尊于士上比下比而求之大夫之降也不
[266-24b]
 亦適得其中乎嘗為大夫而已者猶降不杖期章大
 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為命婦無主者其例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妻昆弟注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
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公疏此並受厭/降卑于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若云 子是父在今
繼兄而言弟又公子父在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大夫之庶子繼父而言又大夫卒子為
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于適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為已母也
 汪氏琬曰戴徳喪服變除曰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其母大功哭泣飲食思慕猶三年賀循
 喪服要記凡降服既降心喪如常月劉智謂小功以/下不税乃無心喪又陳沈洙議元嘉立義心喪以二
[266-25a]
 十五月為限惟王儉古今集記終二十七月為王逡/所難何佟之儀注亦用二十五月無復心禫云云是
 則心禫可廢心喪不可廢也宋服制凡如適孫祖在/為祖母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母之類皆許解官申
 心喪三年葢猶遵用前代制也自明以來/此禮不行久當亦士大夫所宜講求者
欽定義疏案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
 為士者姑姊妹女子子在室者皆降服大功此不言
 者與不杖期章之不降者互見也大夫之適子為庶
 昆弟亦同此主為母妻言之故不别言適子耳公之
 昆弟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
[266-25b]
 之等父在則従乎父而絶之不服尊所厭也父没為
 為士者降一等服之為為大夫若公子者如其本服
 餘尊所不厭而公子之尊視大夫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疏/公
之庶昆弟以其公在為母妻厭在五服/外公辛猶為謀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
 雷氏次宗曰公羊傳云國君以國為體是以/其人雖亡其國猶存故許有餘尊以厭降之
 敖氏繼公曰厭為厭其所為服者也不得過大功謂/使服之者不得過比而伸其服也國君于旁期而下
 皆以尊厭而絶之此三人者皆君所絶者也尊者之/子必從其父而為服故君在則公子于昆弟無服而
[266-26a]
 為母若妻于五服之外君没矣其死者猶為餘/尊之所厭是以公子為此三人止于大功也
 顧氏炎武曰尊尊親親周道也諸侯有一國之尊為/宗廟社稷之主既没而餘尊猶在故公之庶子于所
 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諸侯既没則無餘尊故其庶子于父卒為其私親並
 依本服如邦人也親不敵尊故厭尊/不敵親故不厭此諸侯大夫之辨也
 姜氏兆錫曰此釋/公之庶昆弟也
大夫之庶子則従乎大夫而降也注言從乎大夫而降/則于父卒如國人也
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于厭降之義宜䝉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 疏大夫之子據父在有厭従于
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則得伸無餘尊之厭也
[266-26b]
 敖氏繼公曰大夫之子従乎大夫而降謂尊降之義/在大夫而不在已也大夫於所服者或以尊加之而
 降一等亦謂之厭此三人者皆大夫之所降者也其/子亦従其父而降之一等為大功與公子父没之禮
 同大夫没子乃得伸其服以其無餘尊也此傳言公/之昆弟大夫之庶子是服之所以同者備矣而諸侯
 大夫尊厭輕重逺近之差亦略于是乎見焉推而上/之則天子之所厭又可知矣先儒乃以天子之子同
 于公子之/禮似誤也
 張氏爾岐曰據注及疏此經文昆弟二字/舊在傳後鄭君始移在傳前與母妻合文
 姜氏兆錫曰此/釋大夫之子也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注父所不/降謂適也
[266-27a]
 姜氏兆錫曰此/因言適子也
 盛氏世佐曰案注所請適者兼適母適/子之妻適昆弟而言姜専指適子非
皆為其従父昆弟之為大夫者注皆者言其互相為服/尊同則不相降其為士
者降在小功適子為之亦如之也疏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則是上二人 以其二人為父所厭
降親今此從父昆弟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鄭云互相為服者以彼此同是從父昆弟相
為著服故云皆互/相見之義故也
 敖氏繼公曰此文承上經兩條而言則皆云者皆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也大夫公之昆弟于此親則
 尊同也大夫之子于此親則亦以其父之所不降者/也故皆服其親服春秋傳曰公子之重視大夫公之
[266-27b]
 昆弟降其昆弟之為公子者不降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則知先君餘尊之所厭止于上三人耳
 郝氏敬曰大夫之庶子以大夫之期皆降故從之也/苟父之所不降如世叔父與昆弟彼此皆大夫則皆
 大功貴同也如從父昆/弟為士則降為小功矣
 張氏爾岐曰經文皆字謂上文公庶昆弟大夫庶子/並然也注以互相為釋之恐未當注其為士者從父
 昆弟之為士者也適子為之亦如之明不特/大夫之庶子不為之降也此又依經推言之
 盛氏世佐曰案皆字之義敖説得之郝以/此句連于上節之傳故其為説如此誤
欽定義疏公子於公子敵也公子於大夫亦敵也為其
 昆弟大功尊同而相降公之餘尊所厭也為從父昆
[266-28a]
 弟之為大夫者大功尊同而不降餘尊所不厭也然
 則餘尊所厭概不及其羣従明矣經特舉從父昆弟
 以見其餘耳其為從父昆弟庶孫為士者見于小功
 章為昆弟之子為士者當大功為從祖昆弟從父昆
 弟之子及昆弟之孫為士者皆無服以公子之尊降
 之也為世叔父母如其服以彼亦公子而餘尊不厭
 之也餘尊所厭止在公妾與妾所生之子妾子之妻
 而諸孫羣従姑姊妹女子子之適人者皆不與焉葢
[266-28b]
 厭私不厭公厭内不厭外可以窺聖人制禮之意矣
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注婦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
恩疏世疏此亦重出故次従父昆弟下/此謂 叔母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
 陳氏詮曰婦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婦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適人者也此是二人皆服大功先儒皆
 以婦人子為一人此既不辭且/夫昆弟之子婦復見何許耶
 敖氏繼公曰是服夫妻同也上經不言夫為之者其/文脱與或言女子子或言婦人子互文以見其同耳
 吕氏柟曰婦人為夫之旁親上何以從夫降一等下/何以従夫不降也曰上焉者夫之所尊也下焉者夫
 之所親也夫之所尊先我而有者也我自外入也可/降也夫之所親後我而有者也彼自内出也可不降
[266-29a]
 也/
 姜氏兆錫曰婦人子注釋恐/非或曰婦人子對妾子而言
 盛氏世佐曰案此當以注説為正不云女子子而云/婦人子敖以為互文是也陳氏分婦人及子適人者
 為二亦可備/一解姜説非
欽定義疏世叔母為夫之昆弟之子婦亦大功不言者
 上經為夫之世父母叔父母雖不言報以旁親無不
 報之例己可推見故不另出也
    蕙田案婦人子適人者陳氏以為二人恐非
[266-29b]
    以婦人二字代子婦二字翻欠明白敖氏以
    為與女子子互文義疏以為旁親無不報之
    例己可推見其說尤長
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注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為此也
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自為其子期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為君之衆子亦期 疏妾為君之庶子輕于為夫之
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傳者彼傳為此經而作也在下/者鄭彼云文爛在下爾故也云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
者妾從女君服得與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人云自/為其子期異于女君也者以其女君從夫降其庶子大
功夫不厭妾故自服其子期也云士妾為君之衆/子亦期謂亦得與女君期者亦是與己子同故也
[266-30a]
 王氏肅曰大夫之妾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諸侯以上不服
 敖氏繼公曰此服亦従乎其君而服之也大夫為庶/子大功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
 自為其子期經於妾為君之黨服皆畧之惟著/大夫之妾以見其異則士之妾不言可知矣
 郝氏敬曰妾謂夫為君謂嫡為女君庶子女子子皆/夫君之血屬不言長子長子三年大夫不降適也必
 言君明非妾/親生子也
 盛氏世佐曰案庶子謂適妻所生第二以下及他妾/之子也女子子在室與嫁于大夫者亦存焉惟適長
 子及已所生/則異于是
欽定義疏公妾不為君之庶子服以庶子皆為公尊之
[266-30b]
 所厭也公在則母子不相服也况他子乎公不在亦
 無服以夫人不服庶子妾當同之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注舊讀/合大夫
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 疏此是女子子逆降旁親又是重出
故次之于此知逆降者此經云嫁者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
降而何云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馬融之輩
舊讀如此鄭以此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敖氏繼公曰此著其降之之節異于他親也在室而/逆降正言此七人者葢世父母叔父母與姑之期為
[266-31a]
 旁親之加服姊妹之期雖本服然以其外成也故并/世父以下皆于未嫁而畧従出降明其異于父母昆
 弟也此服無為妻為妾之異經惟以嫁為言者約文/以包之耳又前經見姊妹適人者及為夫之昆弟之
 婦人子適人者此世叔父母而下為凡女子子之降/服也其服唯以適人為節以此見逆降之服無報禮
 也/
 姜氏兆錫曰此章馬氏舊讀正合經傳之義/而注疏自溺其㫖遂致經義爚亂今従舊讀
 盛氏世佐曰案女子子在室為此七人皆期服其嫁/者因出降也不云適人而云嫁者見其雖貴為大夫
 妻不再降也大夫妻尊與大夫同禮宜降其旁親而/不降其世叔父者以其與己之祖若父為一體而其
 妻又與世叔父為一體皆旁親之最尊者今既以出/降在此矣若又以尊降為小功母乃太薄乎故不敢
[266-31b]
 也姑姊妹亦不降者指成人而未嫁者言也未成人/當降為殤服若適士當降為小功下文言大夫之妻
 為姑姊妹為命婦者大功則其不為命婦者降可知/矣大夫妻得以尊降其姑姊妹者婦人外成比世叔
 父為少殺也女子子未嫁者曷為亦降其旁親乎曰/逆降也逆降之義奈何曰昏姻之時男女之正王政
 之所重也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謂父/母喪也聖人權于二者之間以父母之喪較之昏姻
 之時則服重而時輕故使之遂其服以世叔父諸喪/較之昏姻之時則服輕而時重故使之遂其時此逆
 降之禮所由設也女子子所逆降者惟此七人耳以/其皆期服故也若大功以下可以無妨于時則不須
 逆降矣其不云在室而云未嫁者女子子在室與男/子同禮之常也唯其年已及笄故雖未嫁而得從出
 降之例所以通其變也傳以成/人而未嫁者釋之得經意矣
[266-32a]
欽定義疏逆降之說後人多疑之者疏謂女子子年十
 九明年二月當嫁今年遭世父以下之喪若依本服
 期過明年二月不得及時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
 以嫁子則于二月得及時而嫁或駁之以為女子子
 雖降大功其父固期未可嫁子且古人昏期未必定
 拘二月若拘以二月則過此又需一年以是為愆期
 耳服闋之後四時皆可昏何靳此三月耶論者固為
 有理然經以嫁者未嫁者連文則逆降之法未可謂
[266-32b]
 無之葢未嫁者其已許嫁者也婦道外成已許嫁則
 義繋于夫家於本宗之旁親情固殺矣古者女子將
 嫁或于公宫或于宗室教之三月喪服不可以往也
 故逆降三月以為教之之候而後其昏也乃得及時
 焉若然父母昆弟之喪既除必更閱三月而後可嫁
 也若無逆降之法則上經己著適人者為衆昆弟之
 條矣曷不與之連文而另出此乎
傳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
[266-33a]
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為世父
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注此不辭即/實為妾遂自
服其私親當言其以見之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曽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傳所云何
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疏云此不辭者謂此分别文句不是解義言辭也云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明之者此鄭欲就舊
章讀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又云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自為其
親皆言其以明之今此不言其明非妾為私親也又引/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曽祖父母經與
此同足以見之矣者彼二人為曽祖是正尊雖出嫁亦/不降此則為旁親雖未嫁亦逆降聖人作文是同足以
[266-33b]
明之明是二人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為世父以下為妾自服私親也云傳所云
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者此傳為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而𤼵應在女子子之
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簡札韋編爛斷後人錯置於下是/以舊讀遂誤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謂女子十五
以後許嫁笄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雖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親也云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者謂女子
子年十九後年二月冠子娶妻之月其女當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喪若依本服期者過後年二月不得及
時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則于二月得及時而嫁也
 黄氏榦曰先師朱文公親書槀本云傳先解嫁者未/嫁者而後通以上文君之庶子并以妾與女君同釋
 之乃云下言為世父母以下而以自服私親釋之文/勢似不誤也又批云此一條舊讀正得傳意但于經
[266-34a]
 例不合鄭注與經例合但所改傳文似亦牽强人未/見妾為己之私親本當服期者合著何服疏言十一
 字是鄭所置今詳此十一字中包為世至姊妹十字/若無上下文即無所屬未詳其説可更考之又有問
 大夫之妾章先生云此段自鄭注時已疑傳文之誤/今考女子子適人者為父母及昆弟之為父後者已
 見于齊衰期章為衆兄弟又見于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無文而獨見于此則當従鄭注之
 説無疑矣女此條内妾為君之/黨服得與 君同夫黨服通用
 敖氏繼公曰傳者以此經合於上謂皆大夫之妾為/之故其言如此何以大功怪其卑賤而服之降否如
 尊者然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釋所以大功/之意言大夫於此庶子女子子或以尊降之或以其
 尊同而不降皆在大功妻體其夫服宜如之若妾則/不體君而此服亦大功者以是三人者皆君之黨已
[266-34b]
 因君而服之故其降若否亦視君以為節而不得不/與女君同固無嫌于卑賤也然此但可以釋為君之
 庶子之文若并女子子未嫁者言之則不合于經葢/經初無為女子子未嫁者之禮且凡云嫁者皆指凡
 嫁于人者而言非必謂行于大夫而后為嫁也又謂/為世父母已下皆妾為私親之服亦不合于經葢此
 乃適人者之通禮經必不特為此妾𤼵之又此妾為/私親大功者亦不止于是也傳説俱失之詳傳者之
 意葢失于分句之不審又求其為嫁者大功之説而/不可得故强生嫁于大夫之義以自傅㑹既以女子
 子嫁者未嫁者屬于上條則為世父母以下之文無/所屬又以為亦大夫之妾為之遂使一條之意析而
 為二首尾衡决兩無所當實甚誤也考此傳文其始/葢截大夫之妾至未嫁者之經文而釋之故已釋其
 所謂本條者之㫖復以下言云云併釋下經今在此/者乃鄭氏移之爾 案注云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
[266-35a]
 嫁者未嫁者為曽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明之/矣者謂二經之文同足以明其不當如舊説也
 郝氏敬曰大夫女嫁于大夫為大功不降未嫁無屬/降期為大功君之黨即大夫庶子與女子女君同大
 夫服妾同女君服也世父母以下妾私親皆大功如/常妾不體君得自遂也 案此節文義甚明鄭謂有
 錯簡非也彼以大夫之妾為君庶子别為一條安得/不疑為錯簡乎鄭以傳為不足信世儒纂禮欲并傳
 棄之鄭始/作俑矣
 張氏爾岐曰舊讀與傳文甚協鄭君必欲破之不知/何故且女子未嫁而逆降旁親于義亦自可疑兩存
 其説/可也
 萬氏斯大曰此條言大夫之妾當服大功者在君之/家有君之庶子及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在私家有其
[266-35b]
 世叔父母姑姊妹經傳甚明而鄭氏不従其解非經/誣傳莫此為甚大凡妾為君黨之服皆従乎女君但
 大夫之庶子父母降服大功妾従女君而服此禮甚/明傳特恐人疑于女子之嫁者同于未嫁者故特著
 曰嫁于大夫者也明其因尊同而不降也又特著曰/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明其惟成人故大功否
 則又當降為殤服也更恐疑于為世叔父母姑姊妹/何以亦為君黨之服又特著曰妾自服其私親也詞
 義有何可疑而妄疑/傳為脱爛故特正之
 姜氏兆錫曰舊讀兩為字對㸔甚明而注乃拆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為一條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合下
 為世叔父母等為一條又以未嫁者例不得降故又/為逆降旁親欲其及時而嫁之説以通之其説與經
 傳殊别據引齊衰三月章女子嫁者未嫁者為曽祖/父母條以謂經例正同然考經大夫及大夫之妻為
[266-36a]
 姑姊妹嫁于大夫者大功為適士者小功則其妻服/君之黨而為其嫁于大夫者大功適士者小功經例
 亦甚明也竊謂萬氏𤼵明深切此條合従舊讀即如/鄭義亦可従互文省文之例以類推其説若必駁馬
 讀以駁原傳則非西河傳禮有誤而其論禮實固耳/朱子稱馬讀為得傳義而于注則有疑詞有以哉
欽定義疏案朱子初謂傳釋文勢似不誤又謂舊讀正
 得𫝊意但于經例不合鄭注與經例合但所改傳文
 似亦牽强既而門人有問者又答之以當従鄭注之
 説可見此經之不易讀矣小功章大夫之妾為庶子
 適人者經有明文此女子子之嫁者豈可又以大夫
[266-36b]
 之妾貫之乎即此又可證舊讀之必不然矣
    蕙田案此條馬鄭不同馬氏依傳文合全節
    皆以大夫之妾貫下鄭氏駁傳文而分大夫
    之妾為君之庶子為一條分女子子至姑姊
    妹另為一條而以未嫁為逆降朱子于親書
    槀本内則従馬氏舊讀于語録則従鄭注亦
    未畫一以致後儒罔所適従如王志長郝敬
    汪琬徐乾學張爾岐姜兆錫萬斯大則従馬
[266-37a]
    義賈疏敖繼公盛世佐
  欽定義疏則従鄭義今依義疏分節而傳文下言
    為世父母二句廿一字當是注文而傳寫者
    誤大書以連于傳爾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
嫁于大夫者疏此等姑姊妹已下應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
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親姑姊妹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當小功但嫁于大夫尊同無尊降
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為命婦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為大夫妻又降在緦麻假令
[266-37b]
彼姑姊妹亦為命婦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功科中者此/謂命婦為本親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
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于夫與/子姑姊妹之中不煩别見也
 敖氏繼公曰大夫公之昆弟為此服則尊同也大夫/之子則亦従乎大夫而為之也大夫之妻為此女子
 子其義亦然若為姑姊妹又但為本服耳葢婦人之/嫁者于其兄弟惟有出降而已姑姊妹雖不為命婦
 猶為之大功也經言大夫大夫之子為服者多矣于/是乃著大夫之妻者以惟此條可與之相通故因而
 見之也凡妻為夫之族類于其姊妹與其在父列以/上者率降于夫于其昆弟之列者又無服惟在子列
 而下乃與夫同之耳又考公之昆弟為姊妹惟在出/降之科則是先君餘尊之所厭亦不及于其嫁出之
 女也若先君于其姊妹/與其孫此不厭之固矣
[266-38a]
 盛氏世佐曰案大夫之妻為姑姊妹嫁于大夫者之/服在此則其適士者當降在小功可知矣此亦命婦
 以尊降旁親之證也章内女子子為姑姊妹之服凡/三見首云女子子適人者為衆昆弟姪丈夫婦人報
 衆昆弟婦人即姊妹也姪婦人姪女也姪婦人報之/則姑也此指皆適士者而言也次云女子子嫁者未
 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謂其嫁于大夫及/成人而未嫁者為姑姊妹之成人而未有所適者也
 嫁于大夫者禮宜降其旁親而于世叔父母仍服大/功者以世叔父母旁親之最尊者故有出降有逆降
 而無尊降也姑之尊亞于世叔父而親又殺焉姊妹/則親而不尊矣故其成人而未有所適者大夫妻猶
 為之大功若適士則降為小功此其異于世叔父母/者也至是又言其皆嫁于大夫者尊同不降之禮合
 斯三者觀之則于尊尊親親貴貴之義銖兩不爽如/是而説者多謬為之解致聖人之精意不白于天下
[266-38b]
 豈非講經/者之責哉
欽定義疏案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於姑姊妹女子
 子出適而尊同者乃不以尊降則方其在室時已降
 而大功矣此見公之姊妹不得比于公之昆弟大夫
 之女子子不得比于大夫之子雖以公女之尊不能
 視命婦與公子之重視大夫者迥異葢婦人無爵従
 夫之爵必夫尊而後妻貴父之尊不可據不可援也
 明乎此乃益著于従夫之義而不敢以貴加其夫族
[266-39a]
 矣
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國君者疏國君絶期已下今/為尊同故亦不降依
嫁服大功不云夫人公/子亦同國君不降可知
 敖氏繼公曰以上條例之則/夫人公子之服亦當然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疏問者/以諸侯
絶旁服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𤼵問也
 敖氏繼公曰尊同謂君於為夫人者大夫公之昆弟/于為命婦者也夫人命婦雖非有爵者然此三人以
 其與已敵者齊體之故亦例以尊同者祖之而如其/出嫁之服不敢絶之降之也此一節釋經之文義
[266-39b]
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
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
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
于卑者也注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則世世祖是人不得
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髙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毁其廟
爾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説此義云義疏諸侯之子/稱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廣説尊不同之 諸侯之子適
適相承而旁支庶已下並為諸侯所絶不得稱諸侯子/變名公子卑逺之也適既立廟支庶子孫不立廟是自
卑别于尊者也公子之子孫或以天子臣出封為五等/諸侯後世將此始封之君世世祖之不復祀别子是自
[266-40a]
尊别于卑也注云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者以其廟已/在適子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並立廟故也云卿大
夫已下祭其祖禰者欲見公子公孫若立為卿大夫得/立三廟若作上士得立二廟若作中士得立一廟並得
祭其祖禰既不祖禰先君當立别子以下别子不得禰/先君雖為卿大夫未有廟至子孫已後乃得立别子為
太祖不毁廟已下二廟祖禰之外次第則遷之也云公/子若在髙祖已下則如其親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
廟太祖與髙祖已下也今始封君後世乃不毁其廟為/太祖此始封君未有太祖廟惟有髙祖已下四廟故公
子若在髙祖已下則得在四廟數中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為禰廟前髙祖者為髙祖之父當遷之又至四
世之後始封君為髙祖父當遷之時轉為太祖通/四廟為五廟定制也故云後世遷之乃毁其廟也
 楊氏復曰子夏傳云自卑别于尊是以子孫之卑自/别于祖之尊此義為是自尊别于卑乃以子孫之尊
[266-40b]
 自别于祖之卑此説于理有害而鄭注遂以為因國/君以尊降其親而説此義則愈非禮意葢國君以尊
 降其親謂降其旁親其正統之服不降為祖期為曽/祖髙祖齊衰三月是未嘗降其祖也鄭注葢惑于自
 尊别卑之説乃以封君之不祖公子為以尊降其親/而不知公子為别子繼别為宗謂之大宗百世不遷
 大宗或無後則為之立後世世不絶而常以公子為/祖矣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後世子孫只
 得祖封君而不得祖公子以紊其别子之宗非是以/封君之尊别于公子之卑而不祖之也子夏之説既
 已失之鄭注沿襲謬誤愈/差愈逺葢失而又失者也
欽定義疏案楊氏所論甚正然傳注未可駁也葢自者
 従也非謂已也従卑别于尊則公子而下不得祖禰
[266-41a]
 先君矣従尊别于卑則始封君為後世之始祖而公
 子而下迄乎始封君之父皆所不祖矣此以始封君
 為立國之始宜祖之也所謂諸侯奪宗者也然不祖
 公子則與夫不禰先君不祖諸侯之不立廟而祭之
 者不同父為大夫士子為諸侯則祭當以諸侯未有
 不立五廟者但始封未有世祖則虚之耳公子若父
 也則入禰廟祖也則入祖廟曽髙也則入曽髙廟直
 至五世則祧之而不入始祖廟此為不祖公子矣逮
[266-41b]
 始封君之五世孫即位始封君親盡當祧以其始封
 也而不祧乃入始祖之廟而世世祀之以為祖自後
 世子孫視之則以為従始封君之尊别于公子之卑
 云爾非始封君之意自以為尊而卑其公子也傳因
 國君不服其旁親故推言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孫不
 得祖諸侯以見尊不服卑之義又因此推言祖封君
 不祖公子以見尊有特申之義其緒相引而言則各
 有當也若謂封君之不祖公子為以尊降其親則注
[266-42a]
 原不謂然况不祖公子者本非封君也
 敖氏繼公曰卑謂為臣者也尊謂為君者也言身為/人臣則其廟不可上及于為君者身為國君則其廟
 不可上及于為臣者是謂别之者别于尊者所以塞/僭上之原别于卑者所以明貴貴之義聖人制禮之
 意然也此言封君之後世世祖封君不祖公子則是/封君之時其祖考之廟在故家自若也不復更立而
 立一虚廟于公宫左之最東以為行禮之所及封君/没則于馬祀之謂之大廟而為百世之祖也祖封君
 而不祖公子如晉不祖桓/叔而祖武公是其事也
欽定義疏案果如敖說則封君之志荒矣良由誤解自
 字耳立虛廟于公宫左之最東求之經傳亦無證佐
[266-42b]
 郝氏敬曰諸侯之子下因以尊降親之義推廣言之/見尊尊親親並行不悖也諸侯之公子亦庶子之為
 大夫者父廟曰禰祖是人謂/子孫以始受封者為始祖也
 張氏爾岐曰凡此者皆以著尊卑之别也/自由也由其位之或卑或尊各自為别也
 盛氏世佐曰案此以下于經無所釋特因尊降之義/而推言之見聖人制禮尊卑之分截然不可亂如此
 也為子孫者無自尊而卑其祖之理當從張氏訓自/為由葢制禮者為之分别也必為之分别者以始封
 之君化家為國有功徳于人後世子孫理宜奉之以/為太祖在不祧不毁之例若仍以别子為祖則此始
 封之君反為所壓而不得伸其尊故不得不舍别子/而祖是人矣是禮也因封君之子孫尊崇其太祖而
 生不生于封君之身也自封君以及其元孫止有四/親廟而無太祖廟直至來孫封君親盡當遷乃立太
[266-43a]
 祖廟以居之太祖之廟不可以人臣居之也此皆理/之至當而不可易者楊氏非之似過矣注云國君以
 尊降其親者謂降其旁親之服耳楊云以封/君之不祖公子為以尊降其親亦非注意
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
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疏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
為君諸父是祖之一體又是父之一體其昆弟既是父/之一體又是已之一體故不臣此二者仍為之著服也
云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諸父尊故未/得臣仍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為之服封君之孫盡
臣諸父昆弟者繼世至/孫漸為貴重故盡臣之
 朱子曰始封之君所以不臣諸父昆弟者以始封君
[266-43b]
 之父未嘗臣之故始封之君不敢臣也封君之子所
 以不臣諸父而臣昆弟者以封君之子所謂諸父者
 即始封君謂之昆弟而未嘗臣之者也故封君之子
 亦不敢臣之封君之子所謂昆弟者即始封君之子
 始封君嘗臣之者也故今為封君之子者亦臣之封
 君之孫所謂諸父昆弟者即始封君之子所臣之昆
 弟及其子也故封君之孫亦臣之故下文繼之以君
 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
[266-44a]
 服也
 敖氏繼公曰此因上云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而言之也
 郝氏敬曰卑别于尊尊别于卑此見尊尊之為大也/始封不臣諸父昆弟再世不臣諸父此見親親之為
 大也封君之孫已下明尊親相/為輕重而服之升降所以生也
 盛氏世佐曰案不臣者以本服服之不絶并不降也/所不臣者為此始封之君若子服亦如之疏云當服
 斬恐非是臣之則臣/服斬而君絶服矣
欽定義疏案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謂為臣者也斬衰
 之服至重為君也為父也為夫也所謂三綱也非此
[266-44b]
 則不服君所不臣則君臣之分未定而謂之服斬則
 與夫見為之臣者何以别乎君于其所不臣者無服
 以諸侯之尊當絶其旁親也彼亦為諸侯則如其服
 服之尊同也三世而下無所不臣則為大夫士者以
 臣服為庶人者以庶人服矣此謂公子之子孫有封
 為國君者如此其王子王孫始封若繼世者所不臣
 所臣亦如之
    蕙田案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傳文自
[266-45a]
    明義理甚精疏繼世至孫漸為貴重似非經
    義其雖不臣亦服斬之說盛氏及義疏辨之
    明矣
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
敢服也
 朱子語類問喪祭之禮至周公然後備夏商而上想
 甚簡畧朱子曰然親親長長貴貴尊賢夏商而上大
 概只是親親長長之意到得周來則又添得許多貴
[266-45b]
 貴底禮數如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
 臣諸父而臣昆弟期之喪天子諸侯絶大夫降然諸
 侯大夫尊同則亦不絶不降姊妹嫁諸侯者則亦不
 絶不降此皆貴貴之義上世想皆簡畧未有許多降
 殺貴貴底禮數凡此皆天下之大經前世所未備到
 得周公搜剔出來立為定制更不可易
 敖氏繼公曰言此者以其與上文意義相類也謂公/子之服與否皆視其君而為之此専指公子之公在
 者言也若公没則曏之所謂不敢服者今則皆服之/矣但其為先君餘尊所厭者乃降之如為母妻昆弟
[266-46a]
 大功是也不敢不服之意與前/傳所謂不敢降者同後放此
 盛氏世佐曰案此言公子之服與否皆従乎公而為/之也與上文父之不臣子亦不敢臣父之所臣子亦
 臣之之意相類故引以為證前傳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亦是此意彼主為大夫故言降與不降此
 主為諸侯故言服與不服/以諸侯有絶而無降也
欽定義疏疏謂虞舜與漢髙皆庶人起為天子葢亦不
 臣諸父昆弟而有服案諸侯于所不臣者尚不為服
 况天子乎天子即創業者于正尊之外無所不臣疏
 説非也豈其有庳之君而不臣于舜乎 案天子絶
[266-46b]
 其旁親以尊也大夫之尊次于國君故為旁親率降
 一等以殊于士貴貴之義則然抑期功之喪至衆卿
 大夫國政綦重而宗廟之祭不可以屢缺若不降則
 不可以服國事與鄰國之事而祭亦屢廢矣服制以
 士為始與旁親為等夷自無所降且員多而所任者
 輕一人有喪同僚足共其職又士卑則其廟亦卑雖
 廢祭而適得其分之宜也親親長長貴貴尊賢固是
 四義以服制論之只二事耳長長附于親親尊賢附
[266-47a]
 于貴貴貴賤有定而賢不肖無定故服制不可以賢
 不肖之說意為輕重也若受誅于甸人被論于司敗
 古之人有大義滅親者旁親期功之服雖不當絶不
 當降者亦絶之可知以貴貴之義反觀之則見矣
    蕙田案臣與不臣皆指為君者言非指公子
    言似不必如敖氏分公在公没為說
         右大功九月
 
[266-47b]
 
 
 
 
 
 
 
 五禮通考卷二百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