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a]
欽定四庫全書
讀禮通考卷三 刑部尚書徐乾學撰
喪期三
表下
乾學案儀禮大功小功殤服序於成人服之
前惟緦麻雜敘今考開元政和禮皆分章各
敘較便稽覽且唐宋又有増益之殤服勢難
雜序矣其儀禮原序仍以次第識於下
[003-2a]
[003-12a]
楊信齋儀禮圖
乾學案歴代喪服之制列之為表而悟古今
之變焉先王之制禮也將以立大防明大分
别嫌明微其指逺故用意不厭深眇其慮周
故條章不厭繁曲於是有貴貴之制天子諸
侯絶旁期大夫降是也有嚴父之訓父在不
為母三年是也有尊統之制父為長子三年
大夫不降其宗子是也有從一之制婦人不
[003-12b]
二斬是也有辨分之制庶公子厭降其所生
母是也有示别之制嫂叔無服是也載在儀
禮學士𫝊之唐宋以還代有損益至明太祖
定為孝慈録而古制一變葢後世之人情薄
矣救薄莫若以厚明祖之諭羣臣曰人情之
變無窮而禮為適變之宜人心之所安即天
理之所在豈非救薄以厚之道哉由是加母
之服上齊於父使普天率土人人得伸其三
[003-13a]
年之愛而庶子亦遂其私焉子之事母既同
於父則子婦之事舅姑亦當同於子由是制
舅姑之服使同於子而家道益以嚴配偶益
以重其他諸服多所更定大約縁此為準夫
豈求異於古亦曰適其宜而已夫父母猶天
地也事地不敢同於天者義也報地不可異
於天者恩也先王欲裁夫情之不可過者而
協之於中故義勝恩後王欲引夫情之不及
[003-13b]
者而進之於厚故恩勝義二者雖殊其歸一
也若夫三殤之服自古相沿不廢朱子為家
禮則略之而贅其例於末云凡為殤服者降
一等明初編集禮及令皆仍古制至孝慈録
乃盡省焉夫殤者傷也人之喪其子女不患
乎不哀而嬰孺為尤甚羣從旁親則有恝視
如路人者矣聖人降其禮而定為適中之節
令用吾情者有所限制明祖之意葢以為俗
[003-14a]
之敝也為成人制服或不能盡同乎古而惟
殤之察抑末也苟循古人之軌迹而不得其
精微不若去之而専其愛於所重亦猶夫朱
子之略之矣
本朝創制憲章百王獨於喪服一由其舊有㫖
哉爰録信齋楊氏儀禮諸圖列於今律之前
俾後之覽者得以考焉
[003-15a]
[003-16a]
[003-16b]
案不杖期章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𫝊曰父母
長子君服斬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注云此為君
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
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今君受國於曽祖疏曰鄭意
以父祖廢疾必以今君受國於曽祖不敢受國於祖
者若今君受國於祖祖薨則羣臣為之斬何得從服
期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曽祖趙商問已為諸侯父有
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
[003-17a]
月之斷云何荅云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何疑商又
問父卒為祖後者三年已聞命矣所問者父在為祖
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宜主
喪之制未知所定荅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
朱先生因言孫為祖承重頃在朝檢此條不見
後歸家檢儀禮疏説得甚詳正與今日之事一
般乃知書多看不辨舊來有明經科便有人去
讀這般書注疏都讀過自王介甫新經出廢明
[003-17b]
經學究科人更不讀書卒有禮文之變更無人
曉得為害不細
[003-18a]
[003-18b]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不杖期𫝊曰
何以期也為其無祭主故也疏曰無主後者人之所
哀憐不忍降之
[003-19a]
[003-20a]
[003-20b]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疏云宗子母年七
十以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為宗子妻服記宗
子孤為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親則月算如邦人
詳見齊衰三月章注疏
問喪祭之禮至周公然後備夏商而上想甚簡畧
朱先生曰然親親長長貴貴尊賢夏商而上大槩
只是親親長長之意到得周來則又添得許多貴
貴的禮數如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
[003-21a]
不臣諸父而臣昆弟期之喪天子諸侯絶大夫降
然諸侯大夫尊同則亦不絶不降姊妹嫁諸侯者
則亦不絶不降此皆貴貴之義上世想甚簡略未
有許多降殺貴貴底禮數凡此皆天下之大經前
世所未備到周公搜剔出來立為定制更不可易
[003-22a]
[003-22b]
君母之父母從母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
則不服 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庶子為後者為其外
祖父母從母舅無服不為後如邦人 出妻之子為
外祖父母無服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母出則為
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 為其母之黨
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朱先生曰姊妹於兄弟未嫁期既嫁則降為大功
[003-23a]
而姊妹之身却不降也故姨母重於舅也又問從
母之夫舅之妻皆無服何也曰先王制禮父族四
故由父而上為族曽祖父緦麻姑之子姊妹之子
女子子之子皆由父而推之也母族三母之父母
之母母之兄弟恩止於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
不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
時似乎雜亂無統子細看則皆有義存焉
[003-24a]
[003-24b]
姑姊妹之子女子子及内外兄弟相報服備見前圖
女子子之子服緦即外祖父母為外孫是也 姊妹
之子服緦即舅報甥是也 姑之子服緦即舅之子
報姑之子是也 舅之子内兄弟也姑之子外兄弟
也
伊川先生曰報服若姑之子為舅之子服是也異
姓之服只是推得一重若為母而推則及舅而止
若為姑而推可以及其子故舅之子無服却為姑
[003-25a]
之子服既與姑之子為服姑之子須報之也故姑
之子舅之子其服同
[003-26a]
[003-28a]
[003-28b]
臣為君之祖父母服案鄭氏注云此謂始封之君也
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今君受國於曽
祖疏云若今君受國於祖祖薨則羣臣為之斬何得
從服期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曽祖故君服斬臣從服
期 臣為君之父服案前說亦謂始封之君也若是
繼體則其父有廢疾不立今君受國於祖故君服斬
臣從服期
[003-29a]
[003-29b]
朱先生曰儀禮不是古人預作一書如此初間只以
義起漸漸相襲行得好只管切至於情文極細密極
周緻處聖人見此意思好故録成書只看古人君臣
之際如君臨臣喪坐撫當心要絰而踊今日之事至
於死生之際恝然不相關不啻如路人所謂君臣之
義安在祖宗時於舊執政亦嘗親臨自渡江以來一
向廢此只秦檜之死髙宗臨之後來不復舉云
[003-30a]
[003-31a]
今律圖
乾學案服圖之作蓋出於議禮之家集當時
現行之律文而綴輯之期以便於觀覽也顧
律文精密非深心體究鮮不以鹵莽取誚
本朝律文有服圖蓋悉取明律而用之明律所
載圖凡七其六圖之規式一本信齋楊氏勉
齋黄氏而易以孝慈録之制體例詳審足以
垂後惟三父八母一圖則出於元典章玩律
[003-31b]
未精遂多紕漏況其中律條又經
本朝更定自宜遵改詳論於後
[003-32a]
[003-36a]
[003-36b]
陳瑚三父八母説
舊稱三父俱謂繼父而以同居為一條始同居今不
同居為一條又以原不同居為一條㑹典刪去原不
同居一條而以從繼母嫁父易之予皆不能無疑焉
夫原不同居則已無服自不當以父名之矣㑹典刪
之是也然易之以從繼母嫁父則又出於尋常思慮
之外矣蓋三父之號不知始自何時但就八母例之
既不遺其生母則三父之號亦必無遺其生父之理
[003-37a]
以予揆之或是生父嗣父繼父三條耳生父之斬衰
三年不必言若為人後則當以嗣父之存沒出嗣之
早暮為本生之隆殺嗣父存則服本生杖期心喪三
年嗣父没則仍服本生三年身未離襁褓而為人後
則服本生杖期身既成立而因通族公議理當嗣立
者則同服三年此皆酌於天理人情之至者也然更
當以宗之大小為隆殺小宗立於大宗則不當稱嗣
父而稱宗父又不必論其出嗣之早暮而一當以祖
[003-37b]
宗之統為重服宗父三年服本生杖期可也大宗立
於小宗則理當同服三年之喪而隆殺之權一準前
議可也至繼父之服自當以同居不同居為别同居
而受敎養之恩如儀禮喪服篇所云云則齊衰杖期
繼父有子則不杖期始同居今不同居則齊衰三月
若從繼母嫁父則又不幸中之不幸其受恩極重者
義服齊衰三月可也不然則無服矣八母中出毋降
服杖期亦當有辨母出而尚守居者是義與廟絶情
[003-38a]
猶未與廟絶也當加心喪三年母出而再嫁是情義
兩絶也服杖期猶疑過重當從古人三月之制
乾學案三父八母之説出於元典章詳玩其
圖多難解者夫父母一而已矣列父之名以
三而親父不與焉列母之名以八而親母齊
體者不與焉何也如曰自父之外可以父名
者有此三自母以外可以母名者有此八歟
則為人後者有所後之父母有本生之父母
[003-38b]
一則尊大宗而為之加重一則從降等而為
之杖期何其不得與於此也或又曰親父母
嗣父母皆名之重者不可與於此凡在此數
者皆名之輕於父母者也乃其中有適母繼
母矣何嘗不並重耶輾轉駁難無可解矣然
猶可曰文字之疵無關律令輕重蓋細玩之
而有必當更定者二儀禮杖期篇有父卒繼
母嫁從為之服一條蓋所服者繼母也自唐
[003-39a]
迄宋未之有改而典章圖則改之云繼母所
嫁夫由是與同居繼父不同居繼父並列而
稱三父焉明律雖用其圖刪去夫字律文則
云父卒繼母嫁而已從之者又於不杖期篇
中列母之報服云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
已者蓋已變而復古矣父減為二母益至九
而圖名如故也二百八十年莫敢議及遂成
疑案焉刑名法比之家或於刋本圖中繼母
[003-39b]
改嫁之下増一父字轉相秘授舛譌殊甚逮
本朝定制改此條律文云前夫之子從繼母改
嫁於人為改嫁繼母又降其服為不杖期煌
煌令甲昭如日星疑義始晰而律文與圖未
歸畫一急宜更定者一也以元圖較今律圖
名同服異適繼慈養四母皆齊衰三年蓋當
時服制如此而庶母則列於乳母之後服並
緦麻又釋之曰妾所生子喚曰庶母知此緦
[003-40a]
麻之服乃妾子所自服而適子衆子無服矣
此庶母之名亦妾子所自稱而適子衆子無
此稱矣夫庶子父卒為其母齊衰三年雖非
經𫝊正文實出於注疏唐宋因之安得抑之
至此明初更制庶子為所生母斬衰三年適
子衆子為庶母杖期明有兩條圖雖分列二
服而并注庶母之下深没生母之名豈非仍
元人之陋乎急宜更定者二也至於乳母之
[003-40b]
服出於儀禮玩注疏及通典諸議並無父妾
之説圖中小注既曰即奶母又曰父妾乳已
者致與慈母相混新吾吕氏嘗辨之詳見本
條夫律文無注而獨見此圖疑亦明世議禮
者所増尚當詳考緫之諸服各有律文不必
紐合為圖若欲為圖則必推窮義類不複不
漏謹附元典章本圖及依諸律訂正者附載
於後備採擇而陳氏三父之説頗與予合
[003-4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