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1d0050 內外服制通釋-宋-車垓 (master)


[005-1a]
欽定四庫全書
 内外服制通釋卷五    宋 車垓 撰
 大功九月
  正服
   為從父兄弟姊妹
         伯父   子女
    祖    父    已身
         叔父   子女
[005-1b]
     釋曰從父兄弟姊妹既親堂伯叔之子女
     所謂堂兄弟姊妹也堂兄弟與親兄弟一
     間耳既為親兄弟服期則宜為堂兄弟服
     大功也
   為衆孫男女
    祖身   子    孫女在/室者
     釋曰自嫡孫外皆謂之衆孫也身既為衆
     子服期故宜為衆孫服大功也
[005-2a]
  降服
   為女適人者
    父母身     女適人者
     釋曰女在室父母為正服不杖期既適人
     則為降服大功也
   為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伯父    姪
    祖   父  已身
[005-2b]
        叔父    姪已上皆/為人後
     釋曰已於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本
     皆不杖期親也今彼既出為人後則與已
     又踈逺矣故為之降服大功也若為親伯
     叔父後則不降
   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適人者
        長姑  兄弟  姪
    祖   父   已身
[005-3a]
        少姑   姊妹已上皆/適人者
     釋曰已于在室姑姊妹及兄弟之女本皆
     不杖期親也今既適人則為他家婦矣故
     為之降服大功也
   為人後者為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姪
    本生祖  本生父  已身為人/後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005-3b]
     釋曰已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姪本皆不
     杖期親也今已既為人後則以所後之宗
     為重矣故於此數親皆降服大功也
   女適人者為伯叔父姑姊妹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姪
    祖    父母   女身適人/者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釋曰女在室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姪本
[005-4a]
     皆不杖期親也既已適人則所重在夫家
     矣故于此數親皆降服大功也
   女適人者為嫁母出母
    母嫁母/出母     女身適人/者
     釋曰嫁女于母本降服不杖期母或為父
     弃出或父卒再嫁則又降為大功也
   嫁母出母為女適人者
    母身嫁母/出母     女適人/者
[005-4b]
     釋曰母為嫁女服大功正也母雖為父弃
     出及父卒再嫁服亦同也或曰嫁女于嫁
     母出母服有降而嫁母出母於嫁女則無
     所降者何也葢女為母服由父而推母被
     出再嫁則非父之妻而失母之道矣故先
     王特降其服若母之于女則義無所從殺
     也故不降
  義服
[005-5a]
   為衆子婦
            甲長子妻/為嫡孫
    舅姑身     乙餘皆衆/子婦
            丙
     釋曰自嫡子婦外皆衆子婦也舅姑為嫡
     婦不杖期故為衆婦服大功也周制庶婦/小功唐貞
     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衆子婦舊服小功/今請與凡弟子婦同為大功宋朝因之
   為兄弟子之婦
[005-5b]
         兄    姪婦
    父    已身
         弟    姪婦
     釋曰已為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則為其
     妻宜服大功也
   為夫祖父母
    夫祖父母  夫父母  妻身
     釋曰孫于祖父母正服齊衰不杖期而其
[005-6a]
     妻則止服大功也葢孫于祖父母親也其
     妻于夫之祖父母則義也故服不從于夫
     若夫以嫡孫承祖父母重而其妻亦從服
     者此則重嫡孫故也
   為夫伯叔父母
         夫伯父母
    夫祖   夫父母   妻身
         夫叔父母
[005-6b]
     釋曰夫為伯叔父母服不杖期矣則妻宜
     為之服大功也
   為夫兄弟之子婦
         夫兄   子婦
    夫父   妻身
         夫弟   子婦
     釋曰婦人既為夫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
     則宜為其妻服大功也此則俗所謂伯叔
[005-7a]
     母為姪婦服也
   夫為人後其妻為本生舅姑
    夫本生父母  夫為人後  妻身
     釋曰夫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
     期矣則其妻為本身舅姑宜又降為大功
     也
   為人後及女適人者為伯叔母
         伯母
[005-7b]
    祖    父母   已身為人後者/女適人者
         叔母
     釋曰已于伯叔母本不杖期親也今已既
     為人後既已適人則為伯叔母降服大功
     也
   為夫兄弟之子為人後及女適人者
         夫兄弟  子女為人後/適人者
    夫父   妻身
[005-8a]
         夫兄弟  子女為人後/適人者
     釋曰伯叔母于夫之兄弟之子女本不杖
     期親也今彼既為人後既已適人則伯叔
     母為之降服大功也
 
 
 
 
[005-8b]
 
 
 
 
 
 
 
 内外服制通釋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