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1d0050 內外服制通釋-宋-車垓 (master)


[004-1a]
欽定四庫全書
 内外服制通釋卷四    宋 車垓 撰
 齊衰杖期
  正服
   嫡孫父卒祖在為祖母
    祖母祖父/存 父先祖/而卒  嫡孫身
     釋曰嫡孫既承祖後本為祖母服齊衰三
     年祖父在則為服齊衰杖期而已
[004-1b]
  降服
   為嫁母出母
    母父卒母嫁曰嫁母/父在母出曰出母子身
     釋曰嫁母出母於吾父則義絶矣故子為
     之降服齊衰杖期葢子為母本服三年今
     以嫁出故故降之從輕也若子為父後承
     重者則不為服止申心喪謂與尊者為體
     不敢服其私親也漢石渠義問父卒母嫁
[004-2a]
     為之何服蕭太傅云當服期為父後則不
     服弟元成以為父没則母無出嫁之義王
     者不為無義制禮若服期則是子貶母也
     故不制服宣帝詔曰婦人上不養舅姑中
     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絶也故聖人不
     為制服若明子無貶母之義元成議是也
     愚竊謂所議嫁母一節若子可依而母改
     嫁宜從元成之議若子不可依母不得已
[004-2b]
     而改嫁者則為服杖期不為過也
  義服
   為父卒繼母嫁而已從之者
    甲父卒/
    乙母父先娶亡/  子身
    丙母父後娶/
     釋曰甲父先娶乙母而生已乙母亡父再
     娶丙母是為繼母後甲父卒繼母再嫁他
[004-3a]
     人而已從之以寄育焉繼母亡則已為服齊
     衰杖期義服也繼母為其子亦義服不杖
     期若繼母嫁而已不從之及繼母被出者
     皆無服也
   夫為妻
    夫身     妻
     釋曰禮云生曰妻死曰嬪妻者齊也與夫
     齊體之人雖異姓共處其義則深故妻亡
[004-3b]
     而夫義服齊衰杖期按禮父母在為妻不
     杖嬪毗/賓切
 齊衰不杖期
  正服
   為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
    祖父母  父母   男女孫身
     釋曰祖父母者父之父母也孫為祖父母
     正服不杖期孫女雖適人不降若嫡孫承
[004-4a]
     重者則加服齊斬三年
   為庶祖母
    庶祖母父所/生母父母   子孫身
     釋曰庶祖母亦祖母也故孫亦為服不杖
     期也若孫承祖父後則不服
   為伯叔父
         伯父
    祖    父
[004-4b]
         叔父
     釋曰伯父叔父謂父之親兄弟也伯叔父
     視姪猶子而為姪服不杖期故姪為伯叔
     父亦服不杖期也
   為兄弟
         兄
    父母   已身
         弟
[004-5a]
     釋曰兄弟者已之親兄弟也廣雅云兄况
     也况於父也弟悌也順于兄也故兄為弟
     弟為兄皆服不杖期也
   為衆子
    父母身  衆子
     釋曰衆子者除嫡長子外其餘若正若庶
     若男若女若養人之子皆謂之衆子父母
     並為服不杖期若妾子雖最長亦與衆子
[004-5b]
     同也
   為兄弟之子
         兄    子女在/室同
    父母   已身
         弟    子女在/室同
     釋曰或為兄之子或為弟之子皆服不杖
     期也夫為衆子則不杖期而為兄弟之子
     亦不杖期何也曰兄弟之子猶子也葢引
[004-6a]
     而進之也
   為姑姊妹女在室及適人無主者
        姑   姊
    祖   父   已身  女
        姑   妹
     釋曰徐鍇云姑故也言尊如故也姊咨也
     以其先生可咨問也説文云妹女弟也又
     謂之媦廣雅云女如也白虎通云言如人
[004-6b]
     也徐鍇云女子從父之教從夫之命故曰
     如人也謂姑姊妹女未適人而亡者則已
     為服不杖期也或已適人而喪夫無子是
     無夫與子為祭主此乃人之所哀憐故不
     忍降之大功而亦為服不杖期也
   婦人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
        兄弟  子女在/室同
    父母  女身
[004-7a]
        姊妹在室/者
     釋曰已適人之婦人於兄弟姊妹姪本降
     服大功今既無夫無子則不敢降而為服
     不杖期葢婦人有歸宗之義也
   妾為其子
    妾身  子
     釋曰妾為其子即母為子也故服不杖期
     若其子承祖父後則其母合為服齊衰三
[004-7b]
     年
  加服
   為嫡孫有嫡子/無嫡孫
    父母身 嫡子亡/嫡孫 嫡曽孫 嫡𤣥孫
     釋曰祖為孫本服大功而為承重之嫡孫
     則服不杖期也有嫡子無嫡孫者謂祖父
     若有嫡子在則更不立嫡孫也凡為後承
     嫡者雖曽孫𤣥孫亦與嫡孫同假如曽孫
[004-8a]
     與曽祖父承重玄孫與髙祖父承重其曽
     髙二祖服曽玄二孫服亦與嫡孫同也
   女適人者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兄為父/後者
    父母   女身適人/者
         弟為父/後者
     釋曰女適人者為兄弟本降服大功若兄
     弟為父後承重者則為加服不杖期也
[004-8b]
  降服
   嫁母出母為其子
    母身或父卒改嫁之母/或父在被出之母母所生親子也子/雖為人後猶服也
     釋曰父卒而母嫁與父在而母出則母於
     吾父有絶義矣故子為之降服杖期然母
     之於子則義不絶也故仍為子服不杖期
   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
    本生父母     子身為人/後者
[004-9a]
     釋曰子為父母本服三年既為人後則以
     所後為父母矣故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
     期申心喪三年
   本生父母為其子之為人後者
    本生父母身    子為人/後者
     釋曰父母為衆子本服不杖期子雖為人
     後亦服也
   女適人者為父母
[004-9b]
    父母       女身適人/者
     釋曰女在室為父母服與男子同已適人
     則降服不杖期也或降服未滿被出則仍
     為父母服重服滿三年而止或降服已除
     被出則不必更服也
   妾為其父母
    父母妾之/親也     妾身
     釋曰凡女適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故
[004-10a]
     為人妻者為其父母降服不杖期而妾于
     父母亦同
  義服
   繼母嫁為前夫之子從已者
    繼母身再嫁/者    子從繼母/嫁者
     釋曰子無母而以繼母為母矣及父卒又
     從繼母再嫁而寄育焉則繼母亦視之如
     子可也故為義服不杖期即父母為衆子
[004-10b]
     之服也
   為伯叔母
         伯母
    祖父母  父母   姪身
         叔母
     釋曰禮云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故姪呼伯父叔父之妻曰伯母叔母而亦
     為服不杖期義服也
[004-11a]
   為繼父同居者謂子無大功以上親從母適/人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者
    正父
    嫁母   子身從母再嫁與/繼父同居者
    繼父
     釋曰父卒子幼隨母適人呼所適者曰繼
     父子與繼父同居義聚故為繼父義服不
     杖期也通典云繼父同居者服期夫死妻
     稚子幼無大功之親與之俱適人馬融曰/稚者幼
[004-11b]
     小也無大功之親以收養之故母子俱行/適人鄭𤣥曰妻稚未五十也子幼十五以
     下者也大功親謂/堂兄弟同財者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
     而以其子之財貨為之築宫廟于家之門
     外嵗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若是則得繼
     父之道故同居則服齊衰三月鄭𤣥曰築/宫于門外
     神不歆外族也/此以恩報耳
   妾為女君
    女君主人之/嫡妻也   妾身
[004-12a]
     釋曰妾謂主母曰女君者尊之也故為義
     服齊衰不杖期
   妾為君之衆子
    妾身有子/者也   君之衆子
     釋曰除夫君之嫡子外無問妻妾所生皆
     謂之衆子父母於衆子正服不杖期則妾
     亦合為義服不杖期也夫妾為君之衆子
     服即庶母為衆子服也然衆子為庶母正
[004-12b]
     服緦麻而庶母為衆子則不杖期何也葢
     庶母本妾也妾則賤而子則貴矣貴賤之
     殊輕重之别也且庶母之期也一則從夫
     君與主母而服已不得而殺也一則以賤
     妾之身將終養于夫君之家故於衆子之
     服亦不得而輕也
   為夫兄弟之子
    夫兄       子女在/室同
[004-13a]
    夫    妻
    夫弟       子女在/室同
     釋曰此伯叔母為夫姪服也夫姪呼已為
     母則已視姪猶子也故為義服不杖期即
     父母為衆子之服也
   舅姑為嫡婦
         長子婦
    舅姑身
[004-13b]
         衆子婦
     釋曰嫡長子之婦謂之冡婦所以奉宗廟
     為主婦者也非衆子婦比也故舅姑為服
     不杖期而為衆子婦則大功而已周制為/嫡婦大
     功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嫡/子婦律服大功請加為期上從之
 齊衰五月
  正服
   為曽祖父母曽孫女雖/適人不降
[004-14a]
    曽祖父母 祖父母 父母 已身是為/曽孫
     釋曰曽重也謂重祖父母也曽孫于曽祖
     父母世雖稍逺義則至親故以小功之月
     數而服齊衰之重服也
 齊衰三月
  正服
   為高祖父母𤣥孫女雖/適人不降
    高祖父/母 曽祖父/母 祖父/母 父母 𤣥孫身
[004-14b]
     釋曰𤣥孫逮事髙祖父母亦慶幸事也義
     則至親世則逺矣故以緦麻之月數而服
     齊衰之重服也
  義服
   為繼父不同居
    繼父母母之/夫也 子身嫁母之/子也
     釋曰謂先同居而後不同居者也先曽同
     居則有寄育之恩相依之義矣故為繼父
[004-15a]
     義服齊衰三月也或雖同居而繼父有子
     已有大功以上親則亦與不同居例論亦
     止服不同居之服而已若原不同居則無
     服
 
 
 
 
[004-15b]
 
 
 
 
 
 
 
 内外服制通釋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