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1d0037 欽定儀禮義疏-清-高宗弘曆 (master)


[024-1a]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儀禮義疏卷二十二
 喪服第十一之一 子夏傳
正義鄭氏康成曰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



親疏隆殺之禮不忍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



若全存居於彼焉已亡之耳大戴第十七小戴第



九劉向别録第十一 敖氏繼公曰此於五禮屬



凶禮 賈氏公彥曰禮經未亡有天子諸侯卿大


[024-1b]
夫士之䘮禮其篇各别今皆亡唯士喪禮在此喪



服一篇總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喪之成服宜在



士喪始死之下今在士喪上者以喪服總包尊卑



上下不專據士故也 又曰傳不知誰作人皆云



子夏所為儀禮十七篇獨為喪服作傳者以總包



天子以下五服差降六術精麤變除之數既繁出



入正殤交互恐讀者不能悉解是以為之傳也



存疑敖氏繼公曰他篇有記者多矣未有有傳者


[024-2a]


有記而復有傳者唯此篇耳先儒以傳為子夏所



作未必然也漢藝文志言禮經之記顏師古以為



七十子後學者所記是也此傳不特釋經亦釋記



則是作傳者又在作記者之後明矣今攷傳文發



明禮意者固多而違悖經意者亦不少然則此傳



豈必皆知禮者之所為乎 又曰傳之始必自為



一編而置於記後蓋不敢與經記相雜也後儒見



其為經記作傳而别居一處憚於尋求而欲從簡


[024-2b]
便故分散傳文移之於經記每條之下焉疑亦鄭



康成為之


喪服
 正義劉氏芳曰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
 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 賈氏公彥曰死者
 既喪生人制服服之者貌以表心服以表貌故閒傳
 云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
 容貌可也凶服所以表哀哀有淺深故布有精麤不
[024-3a]
 同也喪服十有一章從斬至緦升數有異斬有正義
 不同為父三升為正為君三升半為義其冠同六升
 齊衰三年唯有正服四升冠七升繼母慈母雖是義
 以配父故亦與因母同也齊衰杖期父在為母與為
 妻同正服五升冠八升有正而已齊衰不杖期有正
 有義正則五升冠八升義則六升冠九升齊衰三月
 皆義服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是正服但正服合以
 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齊衰非本服故同義
 服也殤大功有降有義為夫之昆弟之子之長殤是
[024-3b]
 義其餘皆降降服衰七升冠十升義服衰九升冠十
 一升大功有降有正有義姑姊妹出適之等是降婦
 人為夫之族類是義其餘皆正正服衰八升冠十升
 繐衰唯有義服四升半冠八升諸侯之大夫為天子
 而已殤小功有降有義婦人為夫之族類是義其餘
 皆降降則衰冠同十升義則同十二升小功亦有降
 有正有義正服衰冠同十一升也緦麻亦有降有正
[024-4a]
 有義但衰冠同十五升抽去半而已自斬至緦升數
 少者在前升數多者在後然不得以升數為叙者一
 則正義及降升數不得同在一章又繐衰四升半在
 大功之下小功之上欲審著縷之精粗故喪服之次
 雖以升數多少為前後要取縷之精粗為次第也
 黄氏榦曰降正義服之中其取義又有不同者有從
 服有加服有名服有報服 李氏如圭曰大傳云服
 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
 長幼六曰從服喪服小記云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
[024-4b]
 有别人道之大者也此服之義也
 案齊衰三年有正有義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皆
 義服也義服五升冠八升唯子為母為正服然則繼
 母慈母亦義服與齊衰期降服四升冠七升與三年
 之正服同父在為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女子子適
 人者為其父母皆本三年而降者也正服五升冠八
 升凡為妻為出母及本宗之親皆正也義服六升冠
[024-5a]
 九升如婦人從夫而服及為同居繼父之類是也齊
 衰三月不分正義皆六升以其服輕月數少故用其
 下者爾疏言降正義服之等唯齊衰尚有未協故黄
 氏榦有自相牴牾之譏特本黄氏之意而稍訂正之
 詳見本篇記
 餘論張子曰喪服非為死者已所以致哀也記云齊
 衰不以邊坐大功不以服勤皆主在哀或以為敬喪
 服非是 朱子語類問喪服今人亦有欲用古制者
 但吉服既用今制獨喪服用古制恐徒駭俗不知當
[024-5b]
 如何曰駭俗猶小事恐考之未必是爾若果考得是
 用之亦無害又問君喪冠服答曰考政和五禮喪服
 却用古制準此而行則亦無特然改制之嫌 問喪
 禮今人平時既不用古服却獨於喪服之恐亦非宜
 曰論來固是如此但如今喪服尚存古制後世有願
 治君臣或可因此舉而行之若一向廢了恐後來者
 愈不復識矣 又曰禮時為大某嘗謂衣冠本以便
[024-6a]
 身古人未必一一有義又是逐時增添名物愈繁若
 要可行須是酌古之制去其重複使之簡易然後可
 案小宗伯辨吉凶之五服注以為王及公卿大夫士
 之服不及庶人以其與車旗宫室並言車旗宫室以
 爵為差故但由士而上也此篇庶人之服俱無異於
 士而寄公為所寄之君大夫士為其舊君且下同於
 民則庶人當為一等明矣以服等之則斬衰也齊衰
 也大功也小功也緦麻也凡五等以人等之則天子
 也諸侯也卿大夫也士也庶人也凡五等司徒三物
[024-6b]
 之教總以明倫喪服尤其大者特以與士畧同故經
 但著庶人為其君之服而他不另出耳
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衰七回反苴七於反乂子於反絰大
 結反絞戸交反又吉曉反菅古顔反屨九具反後並同
 正義鄭氏康成曰者者明為下出也賈疏經文上陳其服下列其人
 故於服下出者字明為下文子為父臣為君等所出也下諸章者字義皆如此凡服上曰衰
 下曰裳賈疏言凡者兼五服也下記云衰長六寸博四寸是綴之於心者衰也對裳言之則在上
[024-7a]
 者總號曰衰非止當心而已故諸言衰皆與裳相對至於弔服三者亦謂之衰也麻在首在
 要皆曰絰賈疏知一絰兼二者以傳文二絰俱解禮記諸文亦首要並陳故士喪禮云要絰小
 要絰象大帶賈疏玉藻天子素帶朱裏終裨諸侯素帶終裨大夫素帶裨垂士則練帶
 裨下末三尺用緇是大帶之制今此要絰傳名為帶明象吉時大帶也又有絞帶象革
 帶賈疏玉藻韠之制肩革帶博二寸吉備二帶大帶申束衣革帶以佩玉珮及事珮之等今於要絰之
 外别有絞帶明絞帶象革帶可知案士喪禮云苴絰大搹要絰小焉又云婦人之帶牡麻結本注云婦人
 亦有首絰但言帶者記其異此齊衰婦人斬衰婦人亦有苴絰以此而言則婦人喪服亦備二絰與絞帶
 齊衰以下用布賈疏下齊衰章云削杖布帶絰之言實也明孝
 子有忠實之心賈疏檀弓文 賈氏公彦曰斬衰裳者謂
[024-7b]
 斬三升布以為衰裳敖氏繼公曰此但據正服而言也正服布三升義服布三升有
 言斬者取痛甚之意雜記縣子曰三年之喪如斬
 斬衰先言斬下疏衰後言齊者以斬衰先斬布後作
 之疏衰先作之後齊之也苴絰杖者謂以苴麻為首
 絰要絰又以苴竹為杖喪服小記云苴杖竹也是竹
 杖可稱苴也冠在首不先言冠者以衰布三升冠布
 六升冠既加飾故退在帶下也齊衰冠纓用布則此
[024-8a]
 繩纓不用苴麻用枲麻矣菅屨者以菅草為屨詩白
 華篇箋云白華已漚名之為菅濡韌中用也斬衰不
 言三年者下疏衰云三年則此斬衰三年可知也
 孔氏頴逹曰苴者黯也 敖氏繼公曰苴絰杖者謂
 絰帶用苴麻杖用竹也絞帶所以束衣代革帶也齊
 衰以下用冠布則此其用牡麻與菅茅類也斬衰自
 卒哭以至練祥服有變除經皆不著之唯言初服者
 喪服之行於世久矣節文纖悉人所習見故經但舉
 大畧以記之耳後放此
[024-8b]
 案禮服以冠表衣而衣與裳從之如士冠禮玄端服
 皮弁服爵弁服及春官司服五等冕服是也喪服則
 以衰表衣而裳與冠從之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繐衰
 緦麻以及錫衰緦衰疑衰皆然蓋冠為首服必精於
 被體之服故禮服以冠表之崇飾也喪服以衰表之
 尚麤惡明哀也士之禮服有三緇布冠者冠之初服
 之下也故喪服倣之以制焉喪冠有梁有武有纓畧
[024-9a]
 如冠制若弁冕則異矣無韠亦去飾之意衰適負版
 則有所為而增之以疏衰布帶及帶緣各視其冠推
 之則絞帶不必與要絰同為苴麻敖説密矣一苴統
 二絰與杖足矣何必連絞帶乎
 存疑鄭氏康成曰首絰象緇布冠之缺項賈疏士冠禮緇布冠
 無筓著缺項圍髮際結項中隅為四綴以固冠凡喪服法吉服而為之以要絰絞帶象吉時二帶明首絰
 象缺項可知至於喪冠亦無筓其首絰與冠繩纓别材而不相綴也
 辨正敖氏繼公曰凡喪服衰裳冠帶之屬皆因吉服
 而易之若首絰則不然蓋古者未有喪服之時但加
[024-9b]
 此絰以表哀戚後世聖人因而不去且異其大小之
 制以為輕重云
 案緇布冠有缺項而纓屬之所以固冠也喪冠自有
 纓不藉絰而固則首絰與缺項不類矣春官司服職
 云凡弔事弁絰服弁亦有絰不獨冠也則首絰之不
 從冠取象又明矣五服之外尊卑弔服皆加絰則敖
 氏所云表哀者近之
[024-10a]
傳曰斬者何不緝也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釋經斬衰裳之文也不緝謂不
 齊之也
 存疑敖氏繼公曰其領袖亦有純
 案下杖期章傳謂帶緣各視其冠各者各齊衰以下
 諸服也然則斬衰及齊衰三年之服其皆不縁與初
 喪之服雖不縁虞後受服則縁之矣
苴絰者麻之有蕡者也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
以為帶蕡扶云反搹音戹又音革去起吕反下並同
[024-10b]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釋苴絰之文也麻有蕡則老而
 麤惡矣故以為斬衰之絰重服之絰以麻之有本者
 為之又有纓此絰左本而在下所以見其以本為纓
 也去五分一五分其絰之大而去其一也絰大帶小
 見輕重也閒傳曰男子重首婦人重帶絰帶大小之
 義主於男子 鄭氏康成曰盈手曰搹搹㧖也中人
 之㧖圍九寸 雷氏次宗曰搹不言寸數則各從其
[024-11a]
 人大小以為搤 賈氏公彦曰苴絰大搹左本在下
 士喪禮文與此同蕡麻子也以色言之謂之苴以實
 言之謂之蕡下言牡者對蕡為名言枲者對苴生稱
 也 朱子語類問絰帶之制曰首絰大一搤只是拇
 指與第二指一圍要絰較小絞帶又小於要絰
齊衰之絰斬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大功之絰齊
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小功之絰大功之帶也去
五分一以為帶緦麻之絰小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
齊則私反下並同
[024-11b]
 正義敖氏繼公曰傳主言斬衰之絰帶此則連言之
 耳 鄭氏康成曰以五分一為數者象五服之數也


賈氏公彦曰齊衰之絰斬衰之帶也者大小同也


 齊衰之絰七寸五分寸之一大功之絰五寸二十五
 分寸之十九小功之絰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
 六緦麻之絰與其帶亦皆以五分破寸計之凡五服
 之絰皆兩股絞之 李氏如圭曰經以絰包二者别
[024-12a]
 而言之則首絰曰絰要絰曰帶
 案緦麻之絰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
 緦麻之帶二寸三千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二千九百
 六十六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齊其心皆下本齊如字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主釋苴杖而幷及削杖也竹杖
 而謂之苴者以其不脩治故也削杖齊衰之杖也用
 桐木而又削之所以别於斬衰者杜元凱曰員削之
 象竹是已小記杖大如絰則是二杖皆如其首絰之
[024-12b]
 度矣各齊其心者謂其長短以當每人之心為節也
 皆者皆二杖也下本所以别於吉凡吉杖下末曲禮
 獻杖者執末謂吉杖也 賈氏公彦曰為母杖桐者
 桐之言同同之於父也
 案杖緣扶病而設而遂因之以為節文故為父為母
 有竹與桐之殊苴者不削削則去其皮而稍澤以是
 為斬齊之差也吉杖之長不僅齊心其本在上或刻
[024-13a]
 鏤之以為飾喪杖短其度而又倒之亦去飾之意耳
 不著尺寸而曰齊心者人之長短不同猶苴絰大搹
 之意也疏引變除謂削之使方取母象於地此因削
 字而生其枝節耳桐竹既分矣何必又方之乎方之
 則不可以如絰之圍計矣注以下本為順其性亦未
 確夫吉杖豈必逆其性乎明乎吉凶之變而斬與齊
 又自有變則禮意得矣 又案喪服小記注謂杖如
 要絰則齊衰之杖僅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似大
 細矣且曰如則宜如其顯者當從敖説
[024-13b]
杖者何爵也無爵而杖者何擔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輔
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
病也擔都甘反又侍豔反音贍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因廣言用杖不用杖之義無爵
 者謂大夫以下其子之無爵者及庶人也傳意蓋謂
 此杖初為有爵者居重喪而設所以優貴者也其後
 乃生擔主輔病之義焉 鄭氏康成曰爵謂天子諸
[024-14a]
 侯卿大夫士也擔猶假也無爵者假之以杖尊其為
 主也非主謂衆子也 賈氏公彦曰有爵之人必有
 德有德則能為父母致病深故許其以杖扶病適子
 雖無爵假取有爵之杖為之喪主故云擔主也其衆
 子雖非為主為父母致病是同故杖亦為輔病也當
 室童子則杖此不杖者庶童子也婦人不杖亦謂童
 子婦人若成人婦人正杖小記女子子在室為父母
 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注云女子子在室亦童
 子也無男昆弟使同姓為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
[024-14b]
 長女也是童女為喪主則亦杖矣童子得稱婦人者
 小功章云為姪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是未成人亦
 得稱婦人也雷氏以為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唯此一
 條其餘不為主者皆不杖此説非也
 案記云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
 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此
 哀情之甚否繫乎爵之崇卑而與德之大小相稱也
[024-15a]
 本以有爵者為喪主特為設杖以扶病既而推之凡
 為喪主者雖無爵亦杖焉以杖表主是假之器以責
 其情也衆子為父母即非喪主亦杖輔病之義逹乎
 庶人三年之喪無貴賤一矣童子婦人不杖正也其
 有杖者則亦擔主之義不能病者不責之以能病也
 其有㓜而不能執杖者若為主則抱者執之曾子問
 世子生三日見于殯袒踊襲衰杖大夫士以下可以
 類推
絞帶者繩帶也
[024-15b]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釋絞帶之文經言絞帶而傳以
 繩帶釋之者蓋絞之則為繩矣絞者糾也 雷氏次
 宗曰絞帶在要絰之下言之則要絰五分去一為絞
 帶 賈氏公彦曰絰帶至虞後變麻服葛絞帶至虞
 後雖不言所變案公士衆臣為君服布帶則絞帶於
 虞後變麻服布於義可也
 通論朱子曰吉服先繫革帶其外又有大帶以申束
[024-16a]
 衣故謂之紳凶服先繫絞帶一頭作環一頭穿之而
 反扱於要閒以象革帶絰帶則兩頭皆散垂之以象
 大帶 問大帶束衣要絰則之革帶以佩玉珮及事
 珮絞帶則之喪服無佩既有要絰矣絞帶何用曰絞
 帶象革帶革帶是正帶以束衣者不專為佩而設大
 帶乃申束之爾 問要絰交結處温公謂兩旁相綴
 白絹帶繫之廖丈則謂以二小繩綴於要絰相交處
 以紐繫要帶如大帶之紐約用組也周丈云綴小帶
 於衰服上以繫絰二説孰是曰廖説與温公之説似
[024-16b]
 是 敖氏繼公曰先儒以此絞帶象革帶則其博當
 二寸齊衰以下之布帶其博宜亦如之玉藻曰革帶
 博二寸
 存疑王氏肅曰絞帶如要絰
 案朱子答門人謂絞帶又小於要絰則雷氏五分去
 一為絞帶之説可從若然則緦麻之絞帶當二寸一
 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分寸之九千六百一十四也
[024-17a]
冠繩纓條屬右縫冠六升外畢鍛而勿灰衰三升屬音燭升
 鄭音登衆並如字鍛都喚反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主釋冠繩纓之文條屬右縫皆
 謂纓也條屬者以一條繩為纓而又屬於武也右縫
 者以纓之上端縫綴於武之右邊也必右邊縫者辟
 絰之纓也其屬之以下端向上而結於武之左邊以
 固其冠也齊衰大功布纓亦如之唯小功以下則纓
 在左而屬於右雜記云喪冠條屬以别吉凶三年之
 練冠亦條屬右縫小功以下左是也冠六升以下乃
[024-17b]
 因上文而幷言冠之布與其制又因冠布而見衰布
 也畢謂縫冠於武而畢之也外畢者别於吉也吉冠
 於武上之内縫合之凶冠於武上之外縫合之是其
 異也言鍛而勿灰者嫌當異於衣也凡五服之布皆
 不加灰雜記云加灰錫也則凶服可知矣衰三升者
 但以正服言之不及義服也記曰斬衰三升三升有
 半是斬衰有二等也 鄭氏康成曰屬猶著也布八
[024-18a]
 十縷為升升字當為登登成也今之禮家皆以登為
 升俗誤已行久矣外畢者冠前後屈而出縫於武也


賈氏公彦曰冠繩纓者用繩為纓著之冠垂之為


 纓也鍛而勿灰者冠為首飾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
 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衰三升不言裳裳與衰同也
 存疑鄭氏康成曰冠繩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
 垂下為纓著之冠也 賈氏公彦曰吉冠纓武别材
 凶冠則纓武同材將一條繩從額上約之至項後交
 過兩相各至耳於武綴之各垂於頤下結之右縫者
[024-18b]
 大功已上哀重其冠三辟積向右為之從隂也小功
 緦麻哀輕其冠三辟積向左為之從陽也外畢者冠
 廣二寸落頂前後兩頭皆在武下鄉外出反屈之縫
 於武兩頭縫畢鄉外也案曲禮厭冠不入公門注云
 厭猶伏也喪冠厭伏是五服同名由在武下出反屈
 之故得厭伏之名若吉冠則辟積無數横縫兩頭鄉
 武内反屈而縫之不得厭伏之名 孔氏穎逹曰厭
[024-19a]
 冠者厭帖無梁纚為五服喪所著也
 案凶冠纓武同材舊説相沿久矣以理揆之殊覺可
 疑蓋苴絰大搹既以極麤之繩為之絰矣又以一繩
 為之武是兩繩相累也兩繩相累則額不足以容而
 安之亦不固矣上傳言首絰要帶之度減殺極詳冠
 武而亦繩也何不著其度而聽人之或大或小乎曰
 冠六升明乎梁與武皆用此六升之布也曰繩纓明
 乎纓之為繩而武非繩也人之所尊者首故冠布倍
 衰既有絰以表哀則武當從冠而不從絰矣以繩為
[024-19b]
 纓唯一條屬於武而右縫之若吉冠則纓兩條結於
 頤下以是為異耳又疏言冠廣二寸黄氏榦亦云自
 斬至緦其冠皆廣二寸夫冠梁必正幅乃可覆頂以
 其幅廣故用辟積攝之然則所云廣二寸者非冠梁
 也冠武廣二寸則似近之鄭云免如冠狀而廣一寸
 亦其證也若廣二寸者為冠武則冠武之非繩也不
 待辨而明矣 又案冠必有梁有武若無梁則不成
[024-20a]
 冠孔謂厭冠無梁纚何也蓋吉時以纚韜髮而挽之
 為梁髮髙故冠亦髙喪則去纚而紒紒低故冠亦低
 而名之曰厭無梁纚者不以纚為梁非無冠梁也即
 輕服不去纚者其紒纚亦低矣喪冠厭伏不若吉冠
 之峩峩耳
菅屨者菅菲也外納菲扶沸反與扉通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釋菅屨之文也菲者後世喪屨
 之名 賈氏公彦曰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之菲
[024-20b]
鄭氏康成曰納收餘也


 總論敖氏繼公曰傳釋經文止此其下因言孝子居
 喪之禮
居倚廬寢苫枕塊苫失占反枕之䕃反塊苦對反本又作凷
 正義鄭氏康成曰倚廬倚木為廬在中門外東方北
 戸苫編藁也塊堛也 賈氏公彦曰喪大記婦人不
 居廬居倚廬者專據男子也 敖氏繼公曰此見其
 哀戚不敢安處也
[024-21a]
 通論賈氏公彦曰喪大記凡非適子者自未葬倚於
 隠者為廬注云不欲人屬目蓋廬於東南角若適子
 則廬於其北顯處以適子當應接弔賔故也臣為君
 亦居廬周官宫正職云大喪授廬舍辨其親疏貴賤
 之居注云親者貴者居倚廬疏者賤者居堊室又雜
 記朝廷卿大夫士居廬都邑之士居堊室見諸侯之
 臣為其君之禮
 案廬不於殯宫何也近則習習則哀心不可繼而微
 常則安安則敬心不可攝而散且親方存子之起居
[024-21b]
 飲食必異所懼其䙝也况在殯乎故無事不辟廟門
 朝夕啟門而哭所以致哀而遂敬也廬於中門之外
 哭無時所以便事而達情也
哭晝夜無時
 正義鄭氏康成曰哀至則哭非必朝夕
 案朝夕哭在入殯宫徹奠設奠時無時之哭則在次
 但不必不絶聲耳
[024-22a]
 通論敖氏繼公曰凡哭有三無時二有時始死未殯
 已前哭不絶聲一無時也既殯已後阼階下朝夕哭
 之外有次中晝夜無時之哭二無時也既練之後無
 次中朝夕之哭唯哀至則哭三無時也既殯之後卒
 哭之前朝夕哭於阼階下一有時也卒哭之後未練
 之前朝夕哭於次中二有時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歠昌悦反粥士喪禮作鬻朱郁反劉音育溢音逸
 正義賈氏公彦曰孝子遭父母之喪水漿不入口三
 日之後乃始食雖食猶節之朝夕但各一溢米而已
[024-22b]


鄭氏康成曰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


 之一 陸氏徳明曰王肅劉逵皆云滿手曰溢 敖
 氏繼公曰小爾雅一手之盛謂之溢兩手謂之掬一
 升也
 案二十兩曰溢者以溢與鎰同孟子雖萬鎰趙注云
 鎰二十兩是也滿手曰溢者以溢與搤同史記封禪
 書莫不搤捥注云滿手曰搤是也或以如鄭注則日
[024-23a]
 食米二升有竒疑於太多然古量一升當今一合五
 勺二撮有竒與滿手之盛亦差相仿耳
寢不説絰帶説音脱
 正義鄭氏康成曰哀戚不在於安 賈氏公彦曰不
 説絰帶則冠衰不説可知以絰帶在冠衰之上也既
 虞後寢有席衰絰説可知也 敖氏繼公曰喪莫重
 於絰帶非變除之時及有故則雖寢猶不敢説明其
 頃刻不忘哀也
既虞翦屛柱楣寢有席食疏食水飲朝一哭夕一哭而
[024-23b]
柱音主楣密夷反食如字疏食之食音嗣
 正義鄭氏康成曰楣謂之梁郭氏璞曰門戸上横梁柱楣所謂
 梁闇賈疏喪服四制高宗諒闇三年注云諒古作梁闇讀如䳺鶉之䳺闇謂廬也廬有梁者所謂柱
 楣也疏猶麤也 賈氏公彦曰既虞翦屛柱楣者既葬
 而虞虞畢之後乃改舊廬西鄉開戸翦去戸旁兩相
 屛之餘草楣下兩頭竪柱施梁也寢有席者閒傳芐
 翦不納注云芐今之蒲苹即此寢有席謂蒲席加於
[024-24a]
 苫上也云疏食者用麤疏米為飯明不止朝一溢夕
 一溢而已當以足為度云水飲者未虞以前渴亦飲
 水恐虞後飲漿酪等故云飲水而已 敖氏繼公曰
 屛蔽也朝一哭夕一哭於次中為之以是時既卒殯
 宫朝夕哭故也言而已者明次中之哭止於此異於
 曏之晝夜無時者也
 辨正朱子曰翦屛柱楣是兩事柱音知主反似是從
 手不從木也始者戸北鄉用草為屛不翦其餘至是
 改而西向乃翦其餘草始者無柱與楣檐著於地至
[024-24b]
 是乃施楣又施短柱以柱其楣架起其檐令稍高而
 下可作戸也
既練舍外寢始食菜果飯素食哭無時始食如字飯父返反
 正義鄭氏康成曰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為之
 不塗塈賈疏不塗塈者不泥塗塈飾也所謂堊室也賈疏閒傳期而小祥居堊室即
 此外寢素猶故也謂復平生時食也敖氏繼公曰據注云復平生時食則


傳之飯字似當作反賈疏復平生時食者專據米飯而言以天子而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魚腊練後


[024-25a]
 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飲酒也 敖氏繼公曰哭無時者既練又變
 而不朝夕哭唯哀至則哭而已此哭亦在次中
 案既殯哭晝夜無時此數而無時也既練哭無時此
 疏而無時也即朝夕亦或不哭矣蓋減殺之節當然
 故君子以子羔之泣血三年為難也喪服四制十三
 月而練冠
 存疑賈氏公彦曰練後不居舊廬還於廬處為屋士
 喪禮外位在寢門外其東壁有廬堊室若然則以寢
 門為中門也言屋下者東壁之所舊本無屋今兩下
[024-25b]
 為屋謂之屋下對初居倚廬偏加東壁非兩下也
 案傳言舎外寢則成其為寢矣注言屋下壘墼為之
 似本在屋之下者賈乃以兩下為屋釋之非其義也
 疑外寢即在外東塾其南無壁故壘墼為壁而開戸
 焉士喪禮注云斬衰倚廬齊衰堊室則齊衰者初喪
 即居之斬衰者既練乃居之與
 餘論鄭氏康成曰斬衰不書受月者天子諸侯卿大
[024-26a]
 夫士虞卒哭異數賈疏哀有盛時殺時服乃隨哀以降殺故初服麤至葬後練後大祥
 後漸細加飾是以冠為受斬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後以其冠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為
 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餘齊衰以下受服差降可知然葬後有受服有不受服如下齊衰三月章及殤大
 功章皆云無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今此斬衰章及齊衰章應言受月而不言者
 雜記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
 是月卒哭天子九虞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訖即受服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是天子已下虞卒哭異數
 喪服總包天子已下若言七月唯據天子若言五月唯據諸侯皆不該上下故經不著受服之文也
 案或云古有齊衰無斬衰父母之喪皆齊也齊有二
 名一是齊而不緝三年重衰一是齊而緝之期功輕
[024-26b]
 衰齊者齊也謂齊其麻也論語兩言見齊衰者孟子
 告滕世子以齊疏之服父喪宜斬衰而言齊疏者古
 禮然也三年之喪如斬斬焉衰絰之中皆形容孝子
 毁折之狀非謂衰也此説然乎曰斬衰括髮以麻為
 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小記之文也天子諸侯之喪
 斬衰者奠大夫之喪齊衰者奠曾子問之文也閒傳
 則凡哀之發於容體聲音言語飲食居處衣服者無
[024-27a]
 不以斬衰兩兩相對言之其為二服也明矣見齊衰
 而必變舉輕以包重也孟子齊疏之服約畧言之不
 細别耳檀弓言齊斬之情文則别也斬衰專主於三
 綱齊衰自三年遞減以至三月而皆於至親及正尊
 用之聖人之制作精矣審矣迺謂無斬齊之别何哉

 正義賈氏公彦曰此章恩義並設義由恩出忠臣出
 孝子之門故先言父也
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為于偽反下並同其異者别出之
[024-27b]
 正義賈氏公彦曰父至尊者天無二日家無二尊父
 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極故為之服斬也 敖氏繼公
 曰經云父傳云為父皆謂為父服也下文云君與為
 天子之類皆放此云何以斬衰怪其重也凡傳之為
 服而發問有怪其重者有怪其輕者讀者宜以義求
 之
 辨正王氏志長曰三年之喪逹乎天子古今之通義
[024-28a]
 也喪服首斬而父為斬中之正考其服制别無尊卑
 差降之法自後有士服大夫服之説父母之喪以爵
 之貴賤為隆殺此後世禮壊樂崩之論豈可訓哉喪
 服固周公之舊也
 案雜記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
 如士服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
 服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大夫之庶子為大夫則
 為其父母服大夫服春秋襄十七年左氏傳齊晏桓
 子卒晏嬰麤縗斬苴絰帶杖菅屨食粥居倚廬寢苫
[024-28b]
 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禮也曰唯卿為大夫據此則
 大夫喪服有與士異者矣然中庸言三年之喪逹乎
 天子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雜記亦云端衰喪車無
 等孟子謂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逹
 於庶人三代共之寜有大夫士之異等者乎如異等
 則諸侯天子必更有異是逾薄也記傳所言其起諸
 世卿執政之時而非成周之本制與
[024-29a]
 通論羊氏祜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 孔氏穎
 逹曰檀弓魯穆公之母卒使人問於曾申曾申對曰
 哭泣之哀齊斬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逹然則天子
 以下其服父母也皆同無大夫士之異也 司馬氏
 光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逹於庶人此先王禮經百世
 不易者也漢文師心不學變古壊禮絶父子之恩虧
 君臣之誼後世帝王不能篤於哀戚之情而羣臣諂
 諛莫肯釐正至於晉武獨以天性矯而行之可謂不
 世之盛舉而裴秀傅玄之徒固陋庸臣習常玩故不
[024-29b]
 能將順其美惜哉
 餘論杜氏佑曰凡適孫父在不得為祖斬父亡則為
 祖斬傳曰有適子者無適孫
 案適孫為祖後者服斬傳於不杖期章為君之父母
 妻長子祖父母下發之詳見本條
諸侯為天子
 正義賈氏公彦曰下文君中兼有天子諸侯大夫此
[024-30a]
 天子不兼餘君君中最尊故特著文於上 王氏昭
 禹曰春官司服凡喪為天王斬衰天王有父道故諸
 侯及諸臣服斬衰以王為天也若諸侯之大夫自天
 其君則為王繐衰而已
 案諸侯謂分封列國者其仕於王朝之卿大夫士為
 天子服亦同經但言諸侯為天子而王朝之卿大夫
 士為天子服斬衰則統於下文君一條内矣此另列
 諸侯為天子者以諸侯天子皆君恐疑於不必如君
 臣之服故特著之也
[024-30b]
傳曰天子至尊也
 正義賈氏公彦曰云至尊者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存疑孔氏穎逹曰天子之喪諸侯不得越境而奔脩
 服於其國卿共弔葬之禮 胡氏安國曰諸侯為天
 子服斬衰禮當以所聞先後而奔喪也或謂萬國至
 衆封疆至重天王之喪不得越境而奔而脩服於國
 禮乎康王之誥大保率西方諸侯入應門左畢公率
[024-31a]
 東方諸侯入應門右此奔成王之喪者也安得以為
 脩服於國而可乎
 案二説皆偏奔喪正也而脩服於國者亦宜有之道
 有逺近期有疏數固不能胥六服之羣辟而舉空其
 國也康王之誥之諸侯蓋適當朝覲而在京師者若
 聞喪而奔者近畿或有之稍逺則固不能如是速也
 班氏固言之善矣白虎通曰天子崩遣使者訃諸侯
 諸侯悲哀慟怛莫不欲覩君父之棺柩盡悲哀又為
 天子守藩不可頓空也故分為三部七月之閒諸侯
[024-31b]
 有在京師親共臣子之事者有號泣悲哀奔走道路
 者有居其國哭痛思慕竭盡所共以助喪事者是臣
 下若喪考妣之義也
 餘論范氏祖禹曰君喪三年古未之改漢文率情變
 禮雖欲自損以便人而不知使人入於異類也自是
 以後民不知戴君之義而嗣君遂亦不為三年之服
 唐之人主鮮能謹於禮者故有公除而議昏亮隂而
[024-32a]
 舉樂忘父子之親固不可矣然如漢文之制志寜之
 議是亦有父子而無君臣也為國家者必務革漢文
 之薄制遵三代之隆禮教天下士大夫以方喪三年
 則衆著於君臣之義矣 胡氏寅曰漢文減節喪紀
 固負萬世譏矣然遺詔所諭謂吏民耳太子嗣君豈
 吏民比而景帝冐用此文乃自短三年之制是不為
 君父服斬衰自景帝始也且天子之所以不遂服三
 年者何謂哉謂妨政事耶謂費財用耶謂防攝政之
 人耶謂妨政事孰先於國家之大憂謂費財用財用
[024-32b]
 固所以行禮也謂防攝政之人則虞夏殷周未聞有
 攝政之人奪喪君之國者揆之以禮稽之以事無一
 而可乃不法堯舜三代而以刻薄之景帝為師何哉
 寥寥千載惟晉武欲行古制而尼於裴傅之邪説獨
 魏孝文天性仁厚斷以不疑雖不盡合禮文而哀戚
 之情溢於杖絰讀史者猶惻然感動想見其為人
 劉氏攽曰漢文帝制此喪服斷自己葬之後其未葬
[024-33a]
 之前則服斬衰漢諸帝自崩至葬有百餘日者未葬
 則服不除矣翟方進傳後母終既葬三十六日起視
 事以身備漢相不敢踰國家之制此其證也説者遂
 以日易月又不通計葬之日皆大繆也文帝詔既葬
 除重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所以漸即
 吉耳 朱子曰漢文葬後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差
 賢於後世之自始遭喪便計二十七日而除者然大
 者不正其為得失不過百步五十步之閒耳孝宗服
 高宗既葬白布衣冠視朝此為甚盛之德足破千載
[024-33b]
 之繆前世人君自不為服故不能復古當時有此機
 會而儒臣禮官不能有所建明以為一代之制遂至
 君服於上臣除於下因陋踵譌深可痛恨也
 案漢文遺詔史記漢書皆云已下服大紅十五日小
 紅十四日纖七日已下者謂柩已下於壙始服大紅
 等服則三十六日在既葬之後甚明至魏武始令葬
 畢便除無所為三十六日之服者後又何代直以三
[024-34a]
 十六日為除服之期而不論葬與否至唐明皇肅宗
 之喪又降三十六日為二十七日短喪雖自漢文而
 後代之屢變而愈短如此

 正義賈氏公彦曰君者臣之天故同之於父為至尊
 此義服也
傳曰君至尊也
 正義鄭氏康成曰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
 君賈疏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則有臣也天子有公與孤諸侯大國亦有孤鄭不言者卿大
[024-34b]
 夫中含之也 敖氏繼公曰諸侯及公卿大夫士有臣者
 皆曰君此為之服者諸侯則其卿大夫士也公卿大
 夫士則其貴臣也 朱子曰古者公卿大夫與列國
 之諸侯各為天子三年喪列國之卿大夫各為其君
 三年喪止是自服其君
 案委贄事人食其食而共其職斯謂之臣其所事者
 則稱之曰君誼同於父故服其喪亦如父此指現在
[024-35a]
 居官食禄者言之其未委贄及仕焉而已者不在此
 數以下經庶人為國君幷舊君數條合觀之則臣民
 之分别而制服輕重之意見矣
 存疑賈氏公彥曰士無臣雖有地不得君稱故僕隸
 等為其長弔服加麻不服斬也
 案下經公士大夫之臣節傳云君謂有地者也此注
 蓋本此而言然古者遞相君臣則不必有地而後有
 臣矣疏謂士無臣亦本注説然特牲記私臣門東北
 面西上則士自有臣士喪禮讀賵有主人之史以别
[024-35b]
 於公史明乎主人之史之為私臣也奔喪哭天子九
 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皆言臣為君也凡士之禮事
 用私臣者不少則士亦有臣明矣既委贄為臣寜可
 不以君之服服之乎敖氏兼士言之於義為合又緦
 麻章為貴臣服緦大夫無緦服則為之服者必士也
 士卑故為其臣緦不止弔服加麻而已曾是臣之服
 之也而僅弔服加麻云爾乎或疑子疾病而子路使
[024-36a]
 門人為臣夫子曾為大夫致仕尚無臣則士似不應
 有臣曰大夫致仕而無臣者謂大夫之臣也若不為
 大夫己所自有之臣則固自若也子路蓋以夫子為
 大夫時門人如原思輩曾為之臣矣今欲使曏之曾
 為臣者以臣行事而為夫子服三年之喪以尊聖人
 而不知大夫之臣之視夫子祗為舊臣而不可以現
 為臣之禮施之此聖人所以深責之也若夫子所自
 有之臣如室老之類則不因不為大夫而遂無也
 存異鄭氏康成曰小記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與尊
[024-36b]
 者為親不敢以輕服服之雖在異國猶來為三年也
 案在國則無不臣者固三年矣若出亡在外或仕於
 他邦則人臣無二君之義恐未可概之以三年也
父為長子長知丈反後長子皆同
 正義鄭氏康成曰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適以
 長賈疏言適子唯據大夫士言世子唯據天子諸侯故言長子則通上下若冢子亦通上下内則云冢
 子則大牢鄭注冢子猶言長子是也 賈氏公彦曰適妻所生皆名適
[024-37a]
 子若第一子死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
 長子 敖氏繼公曰為之三年者異其為適加隆之
 也此適子也不云適而云長者明其適而又長故為
 之服此而不降之也疏衰三年章母為長子放此後
 凡言適者亦皆兼長言之經文互見耳
 案妾子雖長於適子亦是庶子不為後公羊傳曰立
 子以貴不以長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
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傳重丈專反
[024-37b]
 正義鄭氏康成曰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
 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賈疏
 父祖適適相承於上己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也將所傳重者謂將為宗廟主也庶子
 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賈疏兄為父後者是適子其弟則是庶子言庶者逺
 别之也賈疏庶子妾子之號適妻所生第二者是衆子今同名庶子是逺别於長子也小記
 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 雷
 氏次宗曰父子一體也而長適獨正故曰正體既為
[024-38a]
 正體又將傳重兼此二義乃加其服 譙氏周曰不
 繼祖與禰謂庶子身不繼禰故其長子為不繼祖合
 而言之也 劉氏智曰不繼祖與禰兩舉之者明父
 之重長子以其當為禰後也其所繼者於父則禰於
 子則祖也 賈氏公彦曰鄭注小記云言不繼祖禰
 則長子不必五世鄭以前馬融等注喪服謂五世之
 適父乃為之服斬言繼祖則長子不待五世也此微
 破馬融義也
 辨正問周制有大宗之禮乃有立適之義立適以為
[024-38b]
 後故父為長子三年今大宗禮廢無立適之法而子
 各得以為後則長子少子當不異庶子不得為長子
 三年者不必然也父為長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適庶
 子論也朱子曰宗子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
 亦愛禮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法
 已廢然其詔令猶存賜民當為父後者爵一級是此
 意猶在也豈可謂宗法廢而衆子皆得為父後乎
[024-39a]
 案今律猶載立適子違法之條則是適庶之别通乎
 庶人未之改也喪祭諸禮宜統於適而不得以衆子
 參之明矣
 通論賈氏公彦曰承重不得三年者有四種一則正
 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
 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
 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適孫為後是也喪服小記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注云謂夫有廢疾
 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既小功不大功則子
[024-39b]
 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存疑敖氏繼公曰祖謂别子也繼祖者大宗子也記
 曰别子為祖繼别為宗是也此云不繼祖者唯指大
 宗之庶子而言若小記所謂不繼祖與禰者則兼言
 大宗小宗之庶子也然經但云父為長子耳傳記乃
 有庶子不繼祖禰不得為長子三年之説亦似異於
 經殤小功章云大夫公之昆弟為庶子之長殤公之
[024-40a]
 昆弟為其庶子服與大夫同則為其適子服亦三年
 與大夫同明矣公之昆弟不繼祖禰者也而其服乃
 若是則所謂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者其誤矣乎
 案必繼别子大宗而後為長子三年則得服此服者
 僅矣經直云父為長子不專為大宗設也庶子不得
 為長子三年小記大傳與此傳並同為長子三年者
 以其將主祭也庶子身不主祭故不為長子三年然
 則身自主祭者皆得為長子三年可知矣繼祖者然
 繼禰者亦然傳言繼祖康成謂容祖禰共廟是也小
[024-40b]
 記兼禰言之則備矣諸家五世四世紛紛之論皆可
 廢也敖氏疑庶子亦得為長子三年揆諸重適之本
 意恐不其然
為人後者為如字下可為以為同
 正義雷氏次宗曰此當云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闕
 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或後祖父或後曾
 高祖父所後不定故闕之也 賈氏公彦曰喪服小
[024-41a]
 記繼别為大宗繼禰為小宗大宗即下文為宗子齊
 衰三月者此所後為後大宗者也 敖氏繼公曰不
 言為所後之父者義可知也禮大宗子死而無子族
 人乃以支子為之後
 案雷氏所云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父者謂以為人
 後而兼承重者也生我者父也為人後而事所後父
 如父者臨之以祖也祖者别子也繼别之宗重則生
 我之父不得不輕而稱名服制不得不殺用是見大
 宗之重矣詩云本支百世重本也夫
[024-41b]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正義馬氏融曰受人宗廟之重故三年 敖氏繼公
 曰此釋經意也重謂宗廟之屬尊服謂斬衰
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
 正義賈氏公彦曰以其大宗子當收聚族人非同宗
 則不可謂同承别子之後一宗之内者若别宗同姓
 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 敖氏繼公曰此言當以同
[024-42a]
 宗者為後也自是以下又覆言為人後之義
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
 正義賈氏公彦曰支子可者以其適子自為小宗當
 收斂五服之内亦不可闕則適子不得後他人故取
 支子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適妻第二子以下
 皆是不限妾子而已 敖氏繼公曰必支子者以其
 不繼祖禰也
 案小宗適子不為大宗後者以其繼高曾祖禰則主
 祭者不可闕而又以收高曾祖禰之子孫也兼此二
[024-42b]
 義乃賅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正義鄭氏康成曰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賈疏
 謂如死者之親子其死者祖父母則為後者之曾祖父母妻即為後者之母也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
 昆弟之子於為後者為外祖父母及舅與内兄弟皆如親子為之服也 賈氏公彦曰
 傳言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幷及外親之等不言
 期大功小功緦麻之骨肉親者傳者舉疏以見親言
[024-43a]
 外以包内為骨肉之親服如親子可知也 敖氏繼
 公曰言妻之昆弟以見從母言妻之昆弟之子以見
 從母昆弟也此於尊者唯言所後者之祖父母於親
 者唯言所後者之妻蓋各舉其一以見餘服也至於
 其妻之父母以下乃備言之者嫌受重之恩主於所
 後者而或畧於其妻黨也其妻黨之服且如是則於
 所後者之親服益可知矣經見為人後者如子之服
 僅止於父故傳為凡不見者言之又詳此傳言為人
 後者為所後者祖父母服則是所後者死而其祖父
[024-43b]
 若父或猶存於祖父若父猶存而子孫得置後者以
 其為宗子故爾蓋尊者已老使子孫代領宗事亦謂
 之宗子所謂宗子不孤者也非是則無置後之義
 案所後者之父母為後者之祖父母也經蓋以祖父
 母該之所後者若有數妻則以後之之時現在者為
 主死則喪之如母而從服其黨出則不服之亦不服
 其黨矣有繼母則服繼母而從服其黨皆與己母或
[024-44a]
 死或出有繼母無繼母同
 辨正薛氏蕙曰禮之所以立後者重大宗也何言乎
 重大宗小宗無子以為可以絶者也故不為之立後
 大宗無子不可以絶故立後以繼之小宗不可擬大
 宗故曰重大宗也曷為後大宗不後小宗重本也大
 宗者祖之正體也本也小宗者祖之旁體也支也本
 存而支亡亡而猶存也尊者存焉耳本亡而支存存
 而猶亡也存者微矣是故小宗無後祖不絶大宗無
 後祖絶矣禮之後大宗不後小宗重絶祖也雖然大
[024-44b]
 宗者卿大夫之禮也古者公子為卿大夫及始仕而
 為大夫者謂之别子繼别子者謂之大宗故曰大宗
 者卿大夫之禮也此卿大夫也而不可絶益知天子
 之不可絶矣大宗者繼别云爾曰尊之統也收同族
 云爾曰收族者也天子之統受諸太祖太祖受諸天
 不啻尊之統也内治同姓外治異姓不啻收族者也
 饗百神以為天地社稷主也育萬物以為天下君也
[024-45a]
 甚大宗也矣是故不可絶也故天子無嗣建支子以
 後天子禮也支子後天子適子不為後乎禮之正者
 支子為後禮之變者適子亦為後矣適子不為後者
 非他也傳小宗之統焉耳明小宗之統為重也益知
 大宗之統為重矣明大宗之統為重也益知天子之
 統為尤重矣故適子可以後大宗可以後大宗斯可
 以後天子矣天子者太祖之體大統之所在尊則無
 上親則本始也諸侯雖有尊焉不敢伸其尊矣雖有
 親焉不敢專其親矣伸其尊嫌於貳君專其親嫌於
[024-45b]
 貳祖故諸侯適子後天子者不敢遂其尊親也尊親
 者人之至重也然而不敢遂焉示猶有至重者也繼
 大統者知其所由來則可以事天可以保宗廟可以
 有天下是故明於為人後之義者錯諸天下無難矣
 案薛氏此篇為嘉靖初年興獻王大禮而發其言可
 謂深切著明矣無如世宗牽於私情意存豐昵而張
 璁桂蕚霍韜方獻夫諸人倡竒衺之説以逢迎而蠱
[024-46a]
 惑之乃反以不狂為狂也理有似是有眞是不折中
 於聖經則紛紛者未可定也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服
 斬以父服服之不稱為父而何稱乎居所後之喪可
 不曰父喪乎不杖期章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以
 世叔父之服服之也不稱為世叔父而何稱乎遭本
 生之喪其位則在衆兄弟之列矣其次則入衆兄弟
 之伍矣不曰世叔父之喪而乃曰父喪乎若己居所
 後之喪而本生者尚在則已為喪主而本生不得不
 從衆兄弟之班禮固然也士大夫且如此况天子諸
[024-46b]
 侯乎議者其盍審於此邪
妻為夫
 正義賈氏公彦曰妻者齊也言與夫齊也上從天子
 之后下至庶人之妻皆為夫斬衰 敖氏繼公曰此
 亦主言士妻之禮以通上下凡婦人之為服者皆放
 此
傳曰夫至尊也
[024-47a]
 正義賈氏公彦曰夫至尊者雖是體敵齊等以其在
 家天父出則天夫是男尊女卑之義故云夫至尊同
 之於君父也
 餘論黄氏榦曰小記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
 杖
 案三年之喪無不杖者以婦位與姑同處嫌姑為適
 子杖則婦不當以杖即位故小記明之耳子為父臣
 為君妻為夫此三綱也從此遞生他服而不為他服
 之所生遞殺他服而不為他服之所殺制服之本存
[024-47b]
 焉耳
妾為君
 正義鄭氏康成曰妾謂夫為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
 也賈疏妻與夫體敵得名為夫妾雖接見於夫不得體敵故加尊之而名夫為君雖士亦然


敖氏繼公曰妾與臣同故亦以所事者為君 賈


 氏公彦曰内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注云妾之言接
 聞彼有禮走而徃焉以得接見於君子是名妾之義
[024-48a]
 案妾有隨妻媵送之娣姪士昏禮雖無娣媵先是也
 有買以為妾者曲禮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是也奔
 則為妾妾中之一種賈氏專以此為言偏矣
傳曰君至尊也
女子子在室為父
 正義鄭氏康成曰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言
 在室者關已許嫁賈疏關通也通已許嫁者亦為父服斬也内則女子子十五許嫁而
  敖氏繼公曰女子猶言婦人也云女子子者見
 其有父母也在室在父之室也與不杖期章適人者
[024-48b]
 對言
 案此所謂在家天父者也注云關已許嫁者以旁親
 自期以下女子許嫁有逆降之法嫌於父亦然故言
 之也其童子婦人服父亦同但不杖不踊如童子不
 備禮耳如無男昆弟而使同姓為攝主者則童子婦
 人長者一人杖喪服小記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
 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024-49a]
布總箭筓髽衰三年總子孔反筓音雞髽側瓜反
 正義鄭氏康成曰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
 者賈疏上文冠繩纓非女子所服此布總箭筓髽等亦非男子所服總束髪謂之總
 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賈疏此只為出紒後重為飾者而言箭篠也賈疏
 尚書禹貢篠簜既敷孔傳云篠竹箭髽露紒也猶男子之括髮賈疏髽有二種
 士喪禮婦人髽于室注云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筓而纚將齊衰者骨筓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筓纚而紒
 也齊衰以上至筓猶髽髽之異於括髪者既去纚而以髪為大紒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
 著幓頭然是婦人髽之制也二種者一是未成服之髽即士喪禮所云者是也將斬衰者用麻將齊衰者
 用布一是成服之後之髽即此經注是也斬衰括髮以麻則髽亦用麻也
[024-49b]
 賈疏小記斬衰括髮以麻免而以布男子括髮與免用麻布有文婦人髽用麻布無文注以男子括髮婦
 人髽同在小斂之節明用物亦應不殊蓋以麻自項而前交於額上郤
 繞紒如著幓頭焉賈疏鄭引漢法况之小記男子冠而婦人筓
 男子免而婦人髽賈疏男冠女筓相對有二時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婦人許嫁而筓吉
 時相對也一者成服後男子喪冠婦人箭筓喪中相對也小記所云是據喪中相對而言男子齊衰以下
 用布為免婦人齊衰以下用布為髽故亦相對而言也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
 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賈疏男子殊衣裳衰綴於衣衣統名為衰故衰
[024-50a]
 裳並見婦人連裳於衣故直言衰不别言裳也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賈疏婦人
 衰亦外削幅如男子衰其裳如深衣裳六幅破為十二縫齊倍要要縫半下也深衣則衰無
 帶下賈疏下記云衣帶下尺注云要也廣尺足以掩裳際也婦人裳既縫著衣故不須用之
 無衽賈疏下記云袵二尺有五寸注云袵所以掩裳際也男子裳前三幅後四幅開兩邊露裏衣是
 以須袵屬衣兩旁垂之以掩交際之處此既下裳如深衣故不須衽以掩之也 賈氏公彦
 曰箭筓髽並終三年乃始除之小記婦人帶惡筓以
 終喪彼謂期服者帶與筓終喪此斬衰者帶既練而
 除筓則終三年 敖氏繼公曰髽者露紒之名也此
 主言成服以後之禮然當髽者自小歛之時則然矣
[024-50b]
 故士喪禮卒歛婦人髽於室自此以至終喪不變也
 此言笄總髽衰皆所以示其異於男子則與男子同
 者絰帶杖屨也士喪禮婦人牡麻絰結本是亦婦人
 斬衰要絰之異者此不見之者以經唯主言首絰故
 畧之
 案露紒謂去纚也未成服之前以麻以布既成服之
 後有總與筓其為去纚而露紒則一故皆謂之髽男
[024-51a]
 子括髪與免亦先去纚而露紒士喪禮下篇曰丈夫
 髽
傳曰總六升長六寸箭筓長尺吉筓尺二寸長並直亮反
 正義鄭氏康成曰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長六寸謂
 出紒後所垂為飾也 賈氏公彦曰此斬衰總六寸
 南宫縚之妻為姑總八寸以下雖無文大功當與齊
 衰同八寸小功緦麻同一尺吉總當尺二寸也此箭
 筓長尺吉筓尺有二寸南宫縚之妻為姑榛以為筓
 亦云一尺則大功以下不容更差降故五服略為一
[024-51b]
 節皆用一尺而已 敖氏繼公曰總六升亦但指卒
 哭以前者也其卒哭以後當與男子受冠之布同七
 升既練則八升也變服之後其長之異同則未聞當
 考
 案小記箭筓終喪三年謂妻為夫女子子在室為父
 也婦人之衰與男子無異其異者連衣裳耳裳如深
 衣則婦人之衰其非端衰與總與衰皆有變除衰之
[024-52a]
 變除人所共曉故敖但言總耳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正義馬氏融曰為犯七出還在父母之家 王氏肅
 曰嫌已嫁而反與在室不同故明之 敖氏繼公曰
 子女子子也承上經而言故但云子省文耳又云嫁
 則為女子子無嫌亦可以不必言女經於他處凡言
 子者皆謂男子也言反在父之室明其見出於父存
 之時也著之者嫌與未嫁者異也此喪父與未嫁者
 同則其為母以下亦如之可知經特於此發之也凡
[024-52b]
 女行於人其為妻者曰嫁兼為妾者言之曰適人此
 唯言嫁者省文耳自父以下凡為此女服者亦皆從
 其本服 方氏慤曰女既嫁則恩隆於夫家被出則
 恩復隆於父母
 案女子必有所繫屬故未嫁天父既嫁天夫被出而
 反則仍天父也女子被出之由如無子惡疾乃命之
 不辰非其自取若夫滛佚不孝竊盜妒忌多言則孽
[024-53a]
 由自作而父不以不肖絶之者父子主恩出於夫家
 義也歸於父家恩也恩義兩不相掩也或云反室亦
 有不關七出者如國亡子死無大宗收族之類皆是
 案此等如夫在則從其夫夫亡則彼已為夫三年矣
 不更為父三年婦人不貳斬也反室而為父三年者
 專指被出於夫者言耳疏衰不杖期章姑姊妹女子
 子適人無主者一節可以互推
 存疑鄭氏康成曰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
 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
[024-53b]
 既除喪而出則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
 庶人曰適人
 案喪服小記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
 則已康成本此而推言之以補此經之所未備非謂
 此經專指遭喪而出者也康成以行於大夫行於士
 庶人為嫁與適人之别蓋据下傳嫁者嫁於大夫之
 文耳彼傳本非的義未可以為經例也女子之嫁也
[024-54a]
 母命之豈專指大夫以上乎士昏記曰女子許嫁筓
 而醴之稱字則士妻亦曰嫁明矣
 存異賈氏公彥曰天子之女嫁於諸侯諸侯之女嫁
 於大夫出嫁為夫斬仍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
 内宗及與諸侯為兄弟者為君皆斬明女雖出嫁為
 君不降若然下傳云婦人不貳斬猶曰不貳天今若
 為夫斬又為父斬則是二天與傳違者彼不貳天者
 以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夫
 此乃尊君宜斬不可以輕服服之不得以彼決此
[024-54b]
 案婦人外成以夫為重故出嫁則為夫服斬而降其
 父服期移其所天父不之奪也父不奪之君焉得而
 奪之故雖王姬下嫁不更為父母三年子於父母不
 以父母之爵位為區别也若為父服斬不疑於被出
 乎或曰為至尊皆斬不可以期也曰此為丈夫言之
 非謂婦人也若婦人則五等之夫人公卿大夫士之
 妻皆期矣即世子衆子之婦未聞有異於舅姑之服
[024-55a]
 也何獨於出嫁之女子子而特異之乎
 餘論問妻可出乎程子曰妻不賢出之何害如子思
 亦嘗出妻今世俗乃以出妻為醜行遂不敢為古人
 不如此妻有不善便當出也人修身刑家最急才脩
 身便到刑家上也問古人有以對姑叱狗蒸梨不熟
 出妻者無甚惡而遽出之何也曰此忠厚之道也古
 人絶交不出惡聲君子不忍以大惡出其妻而以微
 罪去之以此見忠厚之至也如必彰暴其妻之惡使
 他人知之是亦淺丈夫而已君子不如此古語有之
[024-55b]
 出妻令其可嫁絶友令其可交
 案七出之法聖人之所制也古人君臣朋友夫婦皆
 有離合之道去就之義聖人蓋料人情賢否各别事
 勢順逆不同而以此周其變焉觀孔曾孟氏之家法
 可見聖人亦有不能格者則出之而已矣出之亦所
 以刑家也
公士大夫之衆臣為其君布帶繩屨
[024-56a]
 正義鄭氏康成曰士卿士也 賈氏公彦曰布帶與
 齊衰同繩屨與大功同其餘服杖冠絰則如常也貴
 臣依上經絞帶繩屨 李氏心傳曰以傳考之疑士
 即卿字傳寫誤也 敖氏繼公曰此亦以其異故著
 之且明異者之止於是也公即所謂諸公也公卿大
 夫亦仕於諸侯者也其衆臣為之布帶繩屨降於為
 君之正服所以辟貴臣而不敢與之同也蓋此君之
 尊殺於國君故其臣之為服者得以分别貴賤也為
 公卿大夫之服如此則其於士又殺可知矣
[024-56b]
 存疑鄭氏康成曰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
 衆臣布帶繩屨貴臣得伸不奪其正
 案此非厭例也天子不厭諸侯而天子諸侯乃厭公
 卿大夫乎即士庶人亦未有以君若大夫厭之者也
 蓋天子諸侯皆君道則全乎其君也公卿大夫皆臣
 道則雖有臣而不全乎其君也其臣但曰私臣而已
 故又别其衆臣而稍為之降殺焉敖氏以殺字易之
[024-57a]
 當矣敖氏謂士亦有貴臣衆臣故云於士又殺然則
 士之貴臣亦布帶繩屨與
傳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衆臣也君謂有地
者也衆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繩屨者繩菲

 正義鄭氏康成曰室老家相也賈疏左傳云臧氏老論語云趙魏老是家
 臣稱老云家相者以大夫稱家室老相家事者也曲禮大夫不名家相長妾近臣閽寺之
 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喪服無所降也賈疏為故
 君服者知是嗣君也周官閽人掌守中門之禁寺人掌外内之通令皆近君之小臣又與衆臣不同無所
[024-57b]
 降其服繩菲今時不借也賈疏謂之不借者此凶屨不得從人借亦不得借人也


敖氏繼公曰室老家臣之長者也士凡士之為家


 臣者皆是也衆臣杖不以即位亦異於貴臣也然則
 貴臣得以杖與子同即位者亦其以尊少貶故也經
 唯言公卿大夫爾而傳以有地者釋之則無地者其
 服不如是乎似失於固矣近臣君服斯服乃諸侯之
 近臣從君服者也傳言於此亦似非其類
[024-58a]
 案鄭以士為邑宰而賈引雜記大夫居廬士堊室以
 證之似不足據如季氏以冉有子路為家臣二子則
 士也視家臣之不以士者貴矣此公卿大夫爾乃曰
 嗣君一若春秋世官之局者蓋國所與立者世臣則
 固有世官矣雖或不世官未嘗不世禄承其宗祀行
 其典禮故於諸臣猶有君主之道焉然諸侯雖貴臣
 不敢以杖即位辟嗣君也此以杖即位則臣與子若
 等夷然雖曰嗣君而其尊亦少貶矣小記近臣君服
 斯服矣謂税服也服問近臣唯君所服服也謂君之
[024-58b]
 母非夫人者也非是則於君喪未有嗣君服而臣不
 服者也此其衍文與


右斬衰三年



案斬衰正服三升義服三升有半冠皆六升首絰



要帶皆苴麻絞帶則牡麻婦人首絰苴麻要帶亦



牡麻既葬受衰同六升冠七升男子首絰要帶皆



易以葛婦人易首絰以葛而要帶不易絞帶則賈


[024-59a]


氏以為變麻服布可也絰帶大小之差傳文備矣



既練衰七升冠八升男子除首絰猶存要葛婦人



除要帶猶存首葛大祥後縞冠素紕麻衣以十五



升吉布為之而布縁弃杖則男子要葛婦人首絰



悉除矣禫後纖冠閒傳孔疏云素端黄裳吉祭以



後始從吉也 又案斬衰經所未著者不杖期章



為君之父母條傳云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所



謂適孫承重者也其承曾高之重者亦如之鄭答


[024-59b]
趙商云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然則天子諸



侯之孫若曾玄皆不以孫曾之服而以臣服也小



記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嫌不以臣服而以兄弟



服故明之服問諸侯之世子不為天子服大夫之



適子為君如士服先儒以為凡卿大夫之適子為



君皆斬也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三年者疏山鳥反
 齊則私反後並同
[024-60a]
 正義鄭氏康成曰疏猶麤也 賈氏公彦曰斬衰先
 言斬以先斬其布乃作衰裳齊衰齊在下者以衰裳
 既就乃始緝之也布帶者亦象革帶以七升布為之
 即下章帶緣各視其冠是也 敖氏繼公曰此冠布
 纓亦條屬右縫又下傳云帶緣各視其冠以此推之
 則凡布纓皆當同於冠布也屨云疏者亦謂麤也以
 其為之者不一故不偏見其物而以疏言之此衰裳
 與屨皆言疏則斬衰者可知矣又經列削杖布帶皆
 在冠布纓之下與前章杖帶之次異者此杖之文無
[024-60b]
 所䝉而帶與冠纓之縷數同宜復其常處而在此也
 案上傳謂苴杖竹削杖桐經不著其物者無竹之處
 不必竹無桐之處不必桐但以削不削為齊斬之别
 而已傳則舉其並有者而指之以為常式也
傳曰齊者何緝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絰右本在上冠
者沽功也疏屨者藨蒯之菲也枲思矣反沽音古又谷烏反後同藨皮表反蒯
 苦怪反
[024-61a]
 正義鄭氏康成曰沽猶麤也麤功大功也賈疏斬冠六升不言
 功此齊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見人功麤大不精也冠尊加其麤賈疏冠在首尊
 故加飾而升數恒多也此雖據齊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齊衰不書受月者亦
 天子諸侯大夫士虞卒哭異數 賈氏公彦曰緝則
 今人謂之緶也藨草名蒯亦草類玉藻履蒯席 敖
 氏繼公曰牡麻者無實之麻也傳以枲麻釋之亦前
 後名異也牡麻比苴為善故齊衰以下之絰用之此
 絰右本而在上所以見其不以本為纓而纓亦在左
 也上言左本在下此言右本在上是其為制蓋屈一
[024-61b]
 條繩為之自額上而後交於項中一端垂於左之下
 而為纓一端止於右之上而前鄉其不纓者則左端
 不垂而在上為異耳冠布纓之制與繩纓同已見於
 前傳故此唯言冠布也不見升數者言沽功則為大
 功之首可知
 存疑朱子曰首絰右本在上者齊衰絰之制以麻根
 處著頭右邊而從額前鄉左圍鄉頭後却就右邊元
[024-62a]
 麻根處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撘在麻
 尾之上綴殺之有纓者以其加於冠外故須著纓方
 不脫落也
 案冠自有纓不待絰纓而固即絰亦不須纓而固也
 以殤大功章纓絰不纓絰推之則有纓者重無纓者
 輕是絰纓非冠纓之比明矣
父卒則為母
 正義鄭氏康成曰尊得伸也敖氏繼公曰尊得伸者謂至尊不在則無所屈
 而得伸其私尊也 敖氏繼公曰父在為母期父卒則三年
[024-62b]
 云則者對父在而立文也其女子子在室者為此服
 亦唯筓總髽衰異爾下及後章放此
 案子於父母恩無重輕而義有統繫母雖與父敵而
 母必統於父猶地雖與天配而地必統於天也故均
 之三年也而斬與齊别焉非薄於母也以三綱之道
 準之而見銖兩杪分之不可以苟也然則丈夫於家
 庭之喪蓋亦不貳斬也
[024-63a]
 存疑賈氏公彦曰父在為厭降至期今既父卒直伸
 三年之衰猶不伸斬者以天無二日家無二尊也
 案母與父為正體父無厭母之法子為母齊衰三年
 所以别於父見父之為綱而母則否也古無為婦人
 服斬之制賈氏不伸斬之説殊為贅旒
 存異賈氏公彦曰直云父卒為母足矣而云則者欲
 見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
 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則以差其義也案内則女子十
 有五而筓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若前遭父服
[024-63b]
 未闋即得為母三年則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
 十三也父服將除遭母喪猶不得伸三年况父服在
 小祥之前何得即伸三年
 案内則有故云者謂或遭父喪或父先不在而遭母
 之喪則俟三年服闋而嫁壻遭父喪若母喪亦然非
 必指兩喪相繼者也若兩喪相繼自不可以二十三
 為限矣假令女二十當嫁而壻之父死訖服除將娶
[024-64a]
 矣而女之父死亦將限以二十三而不為父服乎疏
 以此為父服未除不得為母伸三年之證是膠柱之
 見也且則者決辭非難辭也經曰父卒則為母正見
 父卒之後而遭母喪即服三年也豈必父服除而母
 卒然後行三年之服乎且子之所以不得遂其三年
 者以有父在爾父既先没矣復何所屈而不三年乎


又案士之庶子為其母如衆人為父後則否大夫


 之庶子父在為其母大功父没則三年
 餘論孔氏穎逹曰小記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
[024-64b]
 年此論適孫承重之服祖父卒者謂適孫無父而為
 祖後祖父已卒今遭祖母喪故云為祖母後也如父
 卒為母故三年若祖卒時父在已雖為祖期今父没
 後祖母亡時已亦為祖母三年也
繼母如母
 正義賈氏公彦曰繼母者謂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
 續己母也喪之如親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
[024-65a]
 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亦然下期章不言者省文也
 舉後以明前也言如母者欲見生事死事皆如己母
 也
傳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
敢殊也
 正義鄭氏康成曰因猶親也 賈氏公彦曰繼母配
 父即是牉合之義與己母無别故孝子不敢殊異之
 也 敖氏繼公曰此禮乃聖人之所為而傳謂孝子
 不敢殊者明聖人因人情以制禮
[024-65b]
 案為父也妻則為己也母此繼母所以如母也即此
 見統之可繼而不可並矣服繼母者繼母雖無出猶
 服也繼母雖有子猶長子為之主也
慈母如母
 正義賈氏公彦曰生禮死事亦皆如己母
傳曰慈母者何也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
命妾曰女以為子命子曰女以為母若是則生養之終
[024-66a]
其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女音汝養陽尚反兩
 如母句絶
 正義鄭氏康成曰此主謂大夫士之妾無子妾之子
 無母父命為母子者賈疏知非天子諸侯之妾與妾子者下記云公子為其母練冠
 麻衣縓緣既葬除之父没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為母子為之三年之事其使養之
 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賈疏小功章云
 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是妾子為父妾慈己加服小功若不慈己則緦麻矣敖氏繼公曰此謂妾或自 
 有子或子之母有他故不能自養其子是以不可命為母子但使慈之而已若是則其服唯加於庶母一
 等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
[024-66b]
 期矣賈疏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為其母是大功也大夫妾子厭降為母大功士無厭降明如衆人
 服期也父卒則皆得伸也賈疏士父在己伸矣大夫妾子父在為母大功者父卒則
 與士皆得伸三年 賈氏公彦曰傳别舉舊傳以證成己義
 也貴父之命者一非骨肉之屬二非配父之尊但惟
 貴父之命故也慈母雖如母輕於繼母小記慈母不
 世祭 敖氏繼公曰言喪之三年者以其見於此章
 故惟據父卒者言也
[024-67a]
 案繼母如母如適母也慈母如母如生已之妾母也
 大夫士有二妾其一有子而死其一無子或生子不
 育而存存者撫養此子至於成人是為妾母之慈已
 者必有父命命為母子然後生則以母事之死則為
 之服母之服也此慈母若死於父在之日士之子服
 期與父同宫者不禫不以杖即位大夫之子則大功
 若適妻所生子雖為庶母所慈不得有此服以其父
 不可命適妻之子為妾之子也庾蔚之云子不違父
 之令豈從失禮之命 又案小記云為慈母後者為
[024-67b]
 庶母可也為後云者即此命為母子為之喪主耳非
 若為人後為大宗後受重者也
 餘論劉氏智曰小記為慈母之父母無服孫宜無慈
 祖母之服矣慈母與妾母不世祭孫不祭慈祖母何
 服之有 虞氏喜曰慈母服之如母若父先亡而已
 養於祖以祖母之服服之期可也不得復傳重三年
 案慈母妾母其孫均無承重之期以其不得體君也
[024-68a]
 虞喜謂服期亦非的義父在既不從服父没又不傳
 重則亦何庸以慈母而廢一年之祭乎援同室生緦
 之義其可
母為長子長知丈反
 正義賈氏公彦曰父為長子服斬母為長子齊衰者
 以子為母服齊衰不得過於子為己也父在子為母
 期父母為長子本為先祖之正體無降屈之義故母
 為長子不問夫之在否皆三年也
 案父在子為母期者統乎父則不嫌降其母也夫在
[024-68b]
 妻為子三年者從乎夫則不嫌隆其子也
 餘論敖氏繼公曰經不著女子子為母及此服之異
 於男子者以其已於前章發之則其類皆可得而推
 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正義鄭氏康成曰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
 正體 雷氏次宗曰父之重長以居正適之胤當為
[024-69a]
 先祖之主故也母亦以此義而加崇焉
 案此母專指宗子及繼祖禰者之妻非凡為母者皆
 為長子三年也據傳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是
 母之服重從乎父也上斬衰章父為長子傳曰正體
 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注云重其繼祖禰之正體又
 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是父之服重尊乎祖也傳
 又云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小記亦曰庶
 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然則庶子之妻其
 服長子也亦從庶子而殺與為衆子不杖期同矣又
[024-69b]
 小記云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此記云妾為君之
 長子惡筓有首布總然則母之為長子同乎父妾為
 君之長子同乎女君者也
 通論李氏如圭曰小記母為長子削杖婦人為夫與
 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右齊衰三年



案齊衰三年正服衰四升冠七升義服衰五升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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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升首絰要帶皆牡麻而又布帶既葬正服受衰



七升冠八升義服受衰八升冠九升絰帶男子俱



易葛婦人易首絰不易要帶與斬衰同既練正服



衰八升冠九升義服衰九升冠十升餘與斬衰並



同 又案小記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此



適孫承重者也其承曾高祖母之重者亦如之上



斬衰章傳云為人後者為所後者之妻若子則於



所後者之繼妻亦同如為人後而兼承重則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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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祖母若曾高祖母並同也女子子反在父室者



父不在為母三年又妾為君之長子三年與女君





欽定儀禮義疏卷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