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124 大乘法苑義林章-唐-窺基 (T@YI)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五


基撰


二十七賢聖章



略以五門分別。一釋名義。二出體。三依身
地。四廢立。五問答決擇。


釋名義者。於中有二。一者列名。二者釋名。
言列名者。總有二類。一者因位。二者果位。
就因之中有其十八。果位之中有其九種。
[005-0331b]
因十八者。即四向三果即成七種。八者信解。
九者見至。十者身證。十一極七返。十二家家。
十三一間。十四中般。十五生般。十六無行般.
十七有行般。十八上流般。此即有學之中十
八名。言無學中九。一者阿羅漢。二者慧解
脫。三者俱解脫。四者退。五者思。六者護。七
者住。八者堪達。九者不動。此約大乘列名。
若約小乘其名少異。小乘之中即無信解
見至。遂立隨信行.隨法行替前二名。若無
學中無羅漢。別開不退。上來即是列名訖。
言釋名者。言初果者。名為預流。預者入
也。流者類也。即入聖之流類故名預流。言
第二果者。名一往來。即斷六品惑從人生
天名之為往。從天還人名之為來。言第
三果。名為不還。欲界九品悉皆竝盡。唯有
一生更不還生欲界。名為不還。言四向
者。即進趣之義名為向也。四向法更無別
義。言信解者。隨他言音而生信解。名為
信解。言見至者。曾見之法能至於果。名為
見至。言身證者。信解。見至二種聖人。至
不還果身中。證得滅盡定故。轉名身證。此
但轉名而不轉體。理說應云身證滅定。由
得滅定。得滅定者必具前七。故瑜伽說
得八解脫。所以者何。前七解脫共異生故。
異生唯得前七解脫。不名身證。滅定無心。
唯身證得似涅槃法。由身證得得身證名。
身謂積聚。或復依止證謂成顯。身之與證。依
主.相違二釋俱得。言七返有者。人.天七返
名為七返有。言家家者。從家至家故名
[005-0331c]
家家。於中有四。一者從人至人。二者從天
至天。三者從人至天。四者從天至人。皆
名家家。其義不定。或言初果之人不重生
二家。從張家死流生王家者。故言家家也。
言一間者。一生或半生在名為一間。即是
間隔之義。亦名一間。間者隔也。即由此生
堪能障隔聖果之道。名之為間。若斷三品
即三生在。若斷四品即二生在。若斷五品
之時必斷六品。聖道力合如此。若斷七八
品即半生在。問如何得知。答初品潤二生。
中下二品各潤一生。中上品潤一生。中下二
品共潤一生。下上品潤半生。下中.下二品
共潤半生。問何因唯有七生。不至八。不減
六。答以聖道力故。不增八不減六者業
力強故。如蛇毒損人之時。行不過七步。以
毒力勢故不減至六。七步者四大力故。言
中般者。謂處中有而般涅槃。言生般者。謂
處生有及本有中而般涅槃。言有行般者。
謂加行精勤而般涅槃。言無行般者。謂速
疾道不假加行而般涅槃。言上流者。從下
向上而往受生故名上流。問云何名般涅
槃。答言般涅槃者。謂得果義。謂般命而得
羅漢故。名般涅槃。上來有學訖。言羅漢者
即是應義。有其三種。如論廣釋。言慧解脫。
能斷慧障未斷定障。名慧解脫。言俱解
脫者。定.慧二障全俱能盡。名俱解脫。言
退者。退有二義。小乘之中退失於果。名
之為退。大乘之中退失禪定現法樂住。名
之為退。若遊散.若不遊散.若思惟.若不思
[005-0332a]
惟。皆退失故名為退言思者。若不思惟即
便退。若思惟已便不退失名之為思。言護
者。若作意防護故不退失。故名為護。言住
者。在平等位亦不練根。亦不退住平等位。
故名為住。言堪達者。即是練根堪能進達
故名堪達。不動性。是利根不進不退。名為
不動。上來即是大乘釋訖。就小乘中。隨信
行.隨法行。隨他言音而生信解。名為隨信
行。言隨法行者。是利根自能依教而生於
解。名為隨法行。


二總別出體。言總者。若有學無學。總用有
為.無為為自性。言別相。於中有二。一者
向。二者果。言向者。初預流向。即取四善根
及見道十五心已來總是向。言斯陀含向
者。總六無間道.五解脫道.六加行道。而為
體性。言那含向者。總用九無間九加行八
解脫而為自性。言羅漢向者。總用九地八
十一無間道.八十一加行道.八十解脫道。而
為自性。此約有為出體性。若取無為於
理無違。上來出向體訖。言四果體者。初
果總用八十一品無為。第二果總用見道八
十一無為。及取修道六品無為。并取六品解
脫道中頓修八智.十六行。而為體性。第三果
者總用見道八十一無為。及取修道九品無
為。并取第九品解脫道中頓修八智.十六行。
而為體性。第四果者。總用見道八十一無
為。及取修道八十一無為。并取非想第九解
脫道中頓修八智十六行。而為體性。上來即
是出體性訖。
[005-0332b]


第三依身地門者。於中有二。一者依身。二
者依地。言依身者。四果四向於三界中
何界初起。九地之中於何初起。答前之三
果.三向。唯於欲界身初證初起。第四果
通三界身。第四果向初起唯欲.色。若約地
論前之三果向唯一地起。謂欲界地。其第四
果通九地。第四果向準果應知。釋依身訖。
言依地者。前之二果唯初未至心。若那含
果初未至.及根本。若羅漢果通九地心。八根
本及初未至即九地成。即出依身地訖。


言第四廢立者。問於何果中。而立信解.見
至.及身證耶。答信解.見至。即是隨信行。隨
法行。轉至前三果中若向若果。立為信解.
見至。若第三果中為身證。問信解.見至此二
何別。答信解是鈍。見至是利。由隨信解
轉名信解。由隨法行轉成見至。故二差別。
問於幾品惑盡建立四果。答要斷三界見
所斷惑盡故立初果。謂斷欲六品建立第
二。若斷欲界九品皆盡而立第三。三界見.
修總盡而立第四。問何處建立七返。答約
業而立。謂七生之業而立七返。此約多而
言。非無四.三等生數不遮止。問於何處
而立家家。答約生約惑而立家家。言約生
者。謂二生.三生。言約惑者。若斷三.四品。
彼對治餘二.三。是說名家家。問何故但於
三生.二生而立家家。答夫論於業還皆由
惑潤。潤生之義略有二種。一者總。二者別。
言總者。前之三品以潤四生。中之三品共
潤二生。下之三品共潤一生。言別者。就初
[005-0332c]
三中。初之一品以潤二生。次有二品各潤
一生。中.上品潤一生。中.下二品共潤一生。
後下三品共潤一生。於中有異。初之一品
獨潤半生。次有二品共潤半生。約此義邊。
即有損生之義。若斷三品即有三生。即損
四生業也。餘有三生在。若斷四品即有二
生。謂第四品獨潤一生故。若約四生立家
家者。即逆流生之失。若斷三品即盡四生
之業。是故不得約於四生。若斷四品即損
五生之業。若斷五品必斷第六。問何故如
是。答以近果故更無遲住。問何故但於三.
四品而立家家。不依斷一.二品而立家
家。答惑品力等。聖道齊同。若斷二品必斷
第三。同上品故。一入斷盡無出觀義。問上之
三品齊不出即斷。中品三品齊亦應入斷。問
於何處建立一間。答那含向中斷七.八品。
唯一來生而立一間。問於何處而立五種
般。答於那含中立。問上流有幾種。答有其
三種。一者全超。二者半超。三者遍沒。言全
超者有其二類。一者樂慧上流。為初禪死
直生五淨居。是樂慧全超。二者樂定全超。為
初禪死生於非想。皆於初禪死。隨其諸地
而斷受生。言遍沒者次第而生不得超
隔名遍沒。其餘那含如釋名中述。問何故
建立羅漢。答對四果說。


問何故建立慧.俱解脫。答由除定.慧二障
亦立二種云何慧解脫。謂已能證得諸漏
永盡。於八解脫未能身證具足安住。是
名慧解脫。此義意說。障有二種。一煩惱障。
[005-0333a]
能障聖慧不得應果。二者事障。就勝而說。
唯異熟生喜.樂.捨受有下劣障。於上等至
不肯進求。所知障攝。此人唯能斷初障故
慧縛得脫。慧謂簡擇。離縛故名解脫。慧所
有脫名慧解脫。又諸阿羅漢得滅定者名
俱解脫。由慧定力解脫煩惱解脫障故。問
何故建立餘六種羅漢。答約種姓別立六
有別。


第五問答決擇。問九地之中俱有其惑。何故
但於欲界之中而立三果。答欲界具三性三
受。煩雜多生立多果。上界唯定地。無多煩
雜。不立於多果。問四果中有其二種。一取有
為。二取無為。此二何勝。答取有為勝。以彼
者是其進取之義。無為之法義何有進取。以
無為無進取故。前解為勝。問無間.解脫何
道立果。答但於解脫道中而立果。以解脫
道得果周圓而立於果。問何故但取解脫
耶。答得果捨向得勝捨劣。唯有解脫道。又
解脫道能證無為。是以取之。問向中何故不
取見道無為。果中即取斯何意。問立果之
中。云何名入八智十六行。答取上下八諦
智。言十六行者。即取苦.空.無常等問欲經
生那含將命終。得果之義不。以彼經生必
不生上。以斷惑盡。無由生欲界。答有其
二解。一解云。約那含身上必定得果。必無
命終。第二解云。問何故聖人不生中間禪。
及不依彼而得聖道。答無多勝用。不依彼
心。又多障難故不生彼。問初未至何界所
攝。問身證與俱解脫何別。答因果二殊。身
[005-0333b]
證者是因所攝。俱解脫者。是果所收。問且
如初果即是第二果向。此有何別。答雖得
初果而未進斷修所斷惑。但名住果不名
向。若得果已進斷修所斷惑。隨其所應是
向所攝。問頗有是向亦是果耶。頗有是果
亦向耶。答有其四句。有果而非向。謂中間
二果不進斷位是。有向非果。謂初果向是。
亦向亦果。謂中間二果進斷位是。非果非
向。反上應知。問潤生下上一品獨潤半生。
中下二品共潤一半生。如何斷欲第八品
而立一間。問中般那含取何中有。答但取
欲界死生於色界。取此中有不取餘者。問
何故如是。答欲界還生欲界。二性煩雜故。
色界生色界。一性無厭。色界生無色。無其
中有故。問賢聖有二十七。何故諸處但說
四果。答有五義。一者捨已曾得。二者得未
曾得。三集斷行故。謂集諸無為斷諸煩惱。
四者頓得八智。五者頓修十六行。具此五
義故立四果。亦無妨難。


大乘蘊界處義



蘊界處義。五門分別。一辨名。二出體。三廢
立。四百法相攝。五十性等分別。


釋名者。初釋新舊名。後釋義名。梵云塞建
陀。唐言蘊。舊譯名陰於禁反。此陰是蔭覆義。
若言蔭者梵本應云鉢羅婆陀。案陰音應
以於今反。陰陽之陰也。近代諸師競作異
釋。或云淡聚名淡陰。此釋不然。然依醫方
說淡飲不言陰。更有異釋不能具述。若
言陰氣是萬物所藏。即是聚義借喻為名。
[005-0333c]
粗可通途。然非正目。今名蘊。或翻為眾。
故法華云五眾之生滅。此亦不然。若言眾
者。梵本應云僧伽。或翻為聚。此亦不然。若
言聚者。梵本應云曷羅陀。又言處者。梵云
阿野怛那。舊翻為入。此亦不然。若言入者
梵云鉢羅吠舍。舊經亦有譯為處者。如空
無邊處等.阿練若處。竝與今同。梵云馱都。
唐云界。有譯為持。偏據一義非盡理也。
釋義名者。俱舍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
界義。蘊是聚義。可聚十一種義。故中邊云。
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彼論釋云。一非
一義。如契經云。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
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
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
此聚義蘊義得成。俱舍釋云。於此經中。無
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
謝名現在。自身名內。所餘名外。或約處
辨。有對名麁。無對名細。苦集染污名劣。不
染名勝。去來名遠。現在名近。乃至識蘊當
知亦然。二總略義。如經言。如是一切略為
總聚。三分段義。如經言。說名色蘊等。各別
安立色蘊等相故。由斯聚義蘊義得成。俱
舍云。和合聚義是蘊義。此依內明釋。二云
荷負重擔義。如世間說肩名蘊。物所聚
此依俗釋。三云可分段義是蘊義故。世間有言。
汝三蘊還我當與汝此依聲論釋。案俱舍三解。
與中邊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其意同也。
又釋蘊有二義。一是聚義。二是滅義。故毘曇
云。陰是聚義。舊云十二入者。是殺義。今云
[005-0334a]
處者是出生義。出生六識之門處故。十八界
者。俱舍云。種族義是界義。大乘釋名。種子
義名界。故中邊云。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
蘊。能.所取.彼取種子義名界。能受.所了境
用門義名處。


二辨體者。其五蘊性唯是有為。以積聚故。
俱舍論云。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又毘
曇云。陰是死法。唯攝有為。三性之中依他
性。談有法故非遍計所執。通無漏故亦圓
成實。五法之內。體即前四。唯除如如。十二
處.十八界。通以有為無為為體。總攝五法
及以二性。除遍計所執性。以無體故。


三廢立者。有二門。一總廢立三科。二別廢
立五十二等。總者俱舍云。愚.根.樂三故說
蘊.處.界三。彼自釋云。或愚心所總執為我。
或唯愚色。或愚色心。又根亦有三。謂利.中.
鈍。樂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故。如其次
第世尊說為蘊.處.界三。瑜伽第九廢立離
合三科頌云。隨增說我事。為依.此所行。生.
持.分廣略。無別根.所緣。以上總廢立訖。釋
此頌文下自當悉。


二別廢立者。隨增說我
事者。廢立五蘊也。對法云。何因蘊唯有五。
顯五種我事故。謂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
說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彼所依止我
自體事。如其次第配釋五蘊不減不增。
又俱舍云。隨麁.染.器.等.界別次第立。此亦
是廢立。亦是次第先後。論云。色有對故諸蘊
中麁。無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間說我手痛
言。待二想麁。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麁過
[005-0334b]
識。貪.瞋等行相易了知故。識最為細。總
取境相難分別故。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
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故。耽
愛復從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煩惱故如
是煩惱依識而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識。由
此隨染立蘊次第。或色如器。受類飲食。想
同助味。行似厨人識喻食者。故隨器等
立蘊次第。或隨界別立蘊次第。謂欲界中
有諸妙欲。色相顯了。色界靜慮有勝喜等。
受相顯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
第一有中思為最勝。行相顯了。此即識住。識
住其中。顯似世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
次第如是。由此五蘊無增減過。處界次第
頌云。


前五境唯現。四境唯所造。餘用遠.速.明。或
隨處次第恐繁不能別釋。依對法論第一廢立十八
界云。由身.具等。能持過.現六行受用性
故。釋云。身者謂內六根。具者謂外六境。過現
六行受用性者。謂六識。能持者。謂六根.境。
能持六識所依.緣故。過.現六識。能持受用
不捨自相故。當知。十八以能持義故說名
界。問何因處唯十二。答唯由身.具。能與未
來六行受用為生長門故。所言唯者簡六
識也。


第四以蘊處界。與百法相攝。於色蘊中
攝十一種色。受蘊攝遍行中受數。想蘊攝
遍行中想數。行蘊攝相應心所四十九法。
及攝不相應行二十四法。合七十三法。識蘊
唯攝心法八種。總攝九十四法。唯除六無
[005-0334c]
為。故俱舍云。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十
二處攝者。內五處外五處攝十種色。意處
攝八識。法處攝四類法。所謂色法法處所
攝色有五種。是相應法有五十一。不相應
法二十四。無為法有六。合有八十六法。十
八界攝者。唯開意處立六識界。餘竝與處
同。


第五十種蘊等分別。雖無一處具說。總究
諸論亦可具立一無漏善蘊。二加行善蘊。
三生得善蘊。四不善蘊。五有覆無記蘊。六異
熟無記蘊。七威儀無記蘊。八工巧無記蘊。九
變化無記蘊。十自性無記蘊。一無漏色蘊。有
說唯有定所生色色蘊少分。無五根等。正義
皆具涅槃經言。捨無常色獲得常色等。勝
鬘經云。如來妙色身。佛地經言有五種法
攝大覺地。唯識第十.佛地論云。如來功德
蘊.處.界攝。如是等文誠證非一。不能煩
引。下皆准知。故五蘊法皆通無漏也。於百
法總有七十法通無漏。第一心法八識是識
蘊性。第二心所法。有二十三通無漏。謂遍
行五.別境五.善十一.不定二謂尋伺。第三色
法有十一。謂五根五境.及法處攝聖所愛
戒.并定自在所生色。不相應行取二十二。
除無想定.無想事。除異生性取非得。若
取異生性唯有漏。第五無為有六。竝唯無
漏。以依真如假立故。對法云。


空.非擇
滅.勝義無記者。亦隨轉門。二加行善五蘊。
有五十二法。心有六除七八識。因中唯無
記故。至轉依位便無漏故。第二心所有法
[005-0335a]
有二十五。遍行.別境各五.善有十一。不定
有四。第三色法有三。以色.聲二表加行善
心發故。及定共戒并一分散無表。是加行善
故。第四不相應行法有十八法。除命根.同
分.無想天.并名句文身對法云。五蘊一分是
善。又云。加行善者。謂依止善丈夫聽聞正
法。修習淨善法隨法行。五十四云。威德定
色亦通有漏。此等總說因聞慧等所發身
語。定境色等為色蘊性。故通五蘊。三生
得善五蘊。總四十九法為性。色蘊中三。
謂色.聲.表.并法處散無表一分。心所法二十
四。遍行.別境.善十。除輕安。及四不定。不相
應十六。除命根.同分.三無心.及與名.句.文
身。識蘊中取六識。除七.八識。故對法云。生
得善者。即前所說發起善身語等。由先串
習感得如是報。乃至廣說。與信等俱任運
起故。此意即說。宿習為因。生得善心所發
身語為色蘊性。四不善五蘊者。以六十五
法為性。色蘊唯三。謂色聲二表.并法處不
律儀無表。心所法中四十。遍行.別境.并煩惱
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識蘊中取六識。除
七.八二識。不相應中取十六。謂得.非得.四
相并後十。五有覆無記五蘊。有五十四法。
色蘊唯二。謂身.語表。梵於釋子執手行誑
故。心法有七除第八識。餘七通有覆故。心
所有法二十九。謂遍行.別境.及根本煩惱五。
除瞋。隨惑有十一。除忿等七.及無慚.無愧
二。不定中取三唯除悔。不相應法取十六
謂得.非得.四相.及後十。對法第四云。若欲
[005-0335b]
界繫分別煩惱隨煩惱。是不善。若任運生
一切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
覆無記故。五蘊一分是有覆性。不善五蘊准
知。六異熟無記五蘊。色蘊有十。謂五根境。
唯除法處色彼非異熟故。對法云八界八
處是無記者。約全分說。今取色聲據容
有說。聲通異熟。依菩薩地。常行愛語如語
諦語故。感得大士梵音聲相。同餘相好通
異熟故。聲屬第三.第五轉者。隨轉小乘聲
非異熟故。色蘊十皆通異熟。心法通七識。
唯除末那。心所有法取十一。謂遍行.別境.
并不定中取眠除餘三。不相應法取二十
二。唯除二定。第七威儀路五蘊者。對法云。謂
懷非染非淨心所發威儀路有三十九法。
色蘊中有四。謂色.香.味.觸。心法中有五。
謂意識緣發威儀。眼.鼻.舌.身.四識緣威儀。
以聲非威儀故不說耳識。若第八識緣四
塵故得名緣威儀。薩婆多更立似威儀心。
即總有六識。為威儀路識蘊也。心所有法
有十四。遍行五.別境五.及不定四。不相應
法有十六。謂得.非得.四相.及後十。第八工
巧處五蘊者。對法云。謂懷非染非淨心所
起工巧處。是無記性法有四十二法。色蘊中
有五。身工巧四塵性。語工巧即是聲。心法
取七識。唯除末那。發工巧第六意識。緣工
巧五識及第八。心所有法取十四。遍行。別
境.及不定四。不相應取十六。得.非得.四相.
并後十。第九變化無記五蘊者。瑜伽第三說。
變化有二。一善。二無記。說定境色亦通
[005-0335c]
無漏。五十三說。若依勝定於一切色皆得
自在。諸定加行令現在前。九十八說。神通
不能變化四事。謂根等。由此。但有法處
色.聲.香.味.觸五。為色蘊性。若為利樂便
是善性。初二門攝。瑜伽雖說欲界亦有諸
變化此通三性。生得變化非是通果。設無
記者異熟生攝。此變化蘊有三十五法。色
蘊取五塵。兼取法處色。心法唯取一。謂第
六意識。心所有法有十二。謂遍行.別境.并
不定中尋伺。不相應行有十六。得.非得.四
相.并後十。第十自性無記五蘊。有四十七
法。色蘊中有五塵即外器世界。及長養五。
既非四無記。是故名自性。心法唯取二。謂
第六七兩識。心所法有十。謂遍行別境二乘
起法執不障彼果。故非染污。是自性無記。
不相應行有十六。准前應知。依瑜伽第三。
說無記有四。無此自性。唯識亦說。法執
不障二乘故異熟生攝。准瑜伽六十六。說
無記有五。初四如前。更加第五自性無記。
謂諸色根是長養者.外諸色處.非異熟等之
所攝者。皆名自性無記。除善.染.色處聲處。
案此文唯說色蘊是自性無記性。不說四
蘊通自性無記。今解四蘊亦通自性。如二
乘等所起法執。是異熟生亦名自姓。然異熟
生有二種。一是業感。二是從生。所以本地第
三說四無記已攝自性盡。六十六中開第
五者。以從生者體非異熟立為自性。前後
二文不相乖返。故五蘊法竝通自性。諸師
於此闕而不論。後學之徒遂無憑據。
[005-0336a]


極微章



略以三門解釋。一辨眼緣。二釋違難。三說
勝利。


一辨眼緣者。一肉眼。業等所生故。二天眼。
修方便起故。此二皆是色蘊眼根。三慧眼。
四法眼。此二皆是無漏慧根。五佛眼。即前四
故。下六通中當廣分別。五十四說。除肉天
眼所餘眼用一切極微為所行境。以彼天
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暗。
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思分析
而建立故。天眼尚不能。況乎肉眼。


二釋違難者。花嚴經說。菩薩能知無色宮殿
若干微塵成。第五十四云。略說極微有十
五種。五根.五塵.四大.并法處實色。如是等
教處處非一。極微無者彼如何通。雖無真
實極微體性。如慧所析彼量亦成。說知彼
極微如所析量故。五十四說。非集極微
成麁色故。成唯識說。諸識變時。隨量大小
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瑜伽亦說。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
後滅時不至極微。中間盡滅猶如水滴。此
即意顯如熱釜水煎。微滅時不至邊際諸
色頓盡。長讀上文。又翻解此。諸色頓滅
不至極微而即滅盡。非如水滴微至邊際。
諸色終滅猶不至邊。況有真實極微可見。
故但知慧之所析。又有體用中最極小者。
所謂阿拏。說此名極微。此復何失。


三說勝利者。既無極微。說有何義。五十四
有五勝利。謂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
[005-0336b]
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又能漸斷薩
迦耶見。斷諸憍慢。伏煩惱纏。及能速疾除
諸相執。此中意說。修法空觀。要析諸色。先
至極微。斷諸煩惱。後入空故。由是大義故
說極微。能析彼心何人所作。何諦所攝。皆
別思之。


勝定果色章



略以三門分別。一凡聖起。二境多小。三大
種生。


一凡聖起者。有義此色通凡聖起。五十四
言。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
如契經說。有平等心天。曾於人中薰瑩心
故。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
互不相妨礙。又阿含云。無色諸天淚下如
雨。佛邊側立。如是等證處處皆有。彼處既
說上二界天現身住此。復言此色亦通有
漏。引教如前。故知凡聖皆能現起。顯揚唯
說諸佛菩薩。據大威德勝人說故。豈二乘等
亦不能變。無色界天許雨淚故。瑜伽又說
雖非出世定之所行。然由彼定增上力故
有能現者。彼說聖者具有世間出世間智。
顯非出世智之所行。非簡異生不能現起。
故知此色定通凡聖。有義此色非異生起。顯
揚十八說法處色十二相中。唯言諸佛菩薩
等變。此瑜伽又說離非出世定之所行。然
由彼定增上力故。有一能現。尚非一切聖
者能起。況諸異生。六十五說。要具威德極
靜定心。方能為緣生此定色。亦非不具大
威德心。及不定心。所緣境界。豈異生類能
[005-0336c]
獲威德極靜定心現起諸色。又言此事不
可思議。若異生起應思議攝。由此唯聖非
凡所起。然瑜伽論三十三說。諸聖神通隨所
變事。隨所作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
成辦。無有改異。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
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
故前解是。


二境多少者。五十三說。勝定果色於一切色
皆得自在。又顯揚論第四卷說初勝處云。
若勝若劣者。謂淨不淨色.聲.香.味觸之所
攝色。由如是等諸教誠證。故知此色若假.
若實。有漏.無漏。皆具五境。八十九說。變化
不能為四事。謂業果.心.心所.及根。故餘一
切皆能變化。六十四說。勝定果色當知唯
有顯色等相。於彼香等生因闕故。及無用
者。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
變化香.味等色。設復變之無彼實用。非
諸聖者。又有漏定勢力微劣。唯能變起色.
聲.觸三。香.味無前加行因故不能變起。設
變無用非無漏心。又二乘不能變起
香.味二種。非諸菩薩。又以欲界為本質
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為本質者。無香
味二。上界地無種子.所託二種因故。又變
欲界具有五種。變色界境但唯有三。隨有
無故。設託變彼亦無實用。本質無故。若定
果色不變香.味。花嚴經說。菩薩鼻根聞無
色界宮殿之香。法花經云。持此經故。光
音.遍淨。乃至有頂。初生退沒聞香悉能知。
彼界異熟先無香.味。若非定果此是何香。
[005-0337a]
非獨變香而不變味。故知定果通香.味等。
法花論云。此是智境。鼻根知故。諸根互用。
不可說言六十五說威德定色雖不與彼
十有色處自相相應。然得似彼自性顯現。
眼等五根既無相用。香.味二法其用亦無。
色聲觸三有實用故。根為識依。所變之根
識不依止。可無實用。香味不爾。其用寧無。
香.味.色觸其類同故。似根但是色等五攝。
如前道理既廣成立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
積佛界定具五故。


三大種所造者。五十四說。勝定果色。若依此
繫定。即由此繫大種所造。又說此色勝定
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又說
此色不依大種。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
地發故。亦說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故名
為造。六十六云。問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
當言何等大種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
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
思惟色界大造亦爾。顯揚論十八說法處色
有十二相。第五色相非實大生。雖此五文
作諸異說。今詳造義莫過三種。由彼所緣
親疎大種唯二類故。一者觸處業等所生本
四大種。此通身根.身識.俱意.第八識境。二
者法處定果大種。此唯定意第八識境。通或
五識境。前通異熟長養等流。後非異熟。前
唯欲色二界所繫。或通不繫。後通色界無色
界繫及與不繫。五中初文依後大造。隨能緣
定處所繫故。此言繫者。是攝屬義。非繫縛
義。不爾無漏應非大造。隨所攝屬。何等至
[005-0337b]
中大種造故。前第二文義亦同此。謂由勝
定。先變大種。後造色生。即隨能緣定地大
造。隨定前因。及義說彼大種先起。實俱時
故。此大通造三識之境。亦許定力先起定
果本識等境大。後造生故。或此文說依初
大造。定先擊起觸處大種。後造生故。前第
三文依初大造。雖定亦變大種親生。初變
色境要託觸處。法處方起故。說本質大種
所造。定大種劣不說依起。然非本大親實
能生。親能生者.定大種故。前第四文義亦
同此。隨所思惟本大造故。顯揚意說。非實
觸處大種親生。說非大造。非定中者。若初
大種通三識境。大種皆能造後定果色。相依
而有成造義故。是疎遠造非親近造故。若
後大造通三識境。俱能為依起造色故。是
親近造。非疏遠造。若依初造。或以下大種
能造上色。或以有漏能造無漏。或以自處
能造他處。若依後造唯自類造。非他能造。
唯以有漏能造有漏。唯以無漏能造無漏。
唯以自處還造自處。皆唯自類。一切非他。
設有諸處互造不同。據理尋文未踰此
二。有義大造總應立三。亦有不依本質定
果得成造。故前初文說隨所繫定大種
造者。此依依處大種所造。如依此處入彼
定時。不杖本質。先定期心不變大種。彼所
造色豈無大造。即隨所依床座等物。或所
依身大種所造故。應別立第三依處。雖無
加行。然以理攝。即觸處大。二大種中初大種
攝。神通勢力。如瑜伽六十二說。修之方便
[005-0337c]
初起何身.異界相緣。如是等義如唯識疏別
章等說。


十因章



十因。略以十門分別。一辨名。二總別出體。
三三種十因互辨寬狹。四明廢立。五依十
五處立。六明得五果。七與四緣相攝。八
與二因相攝。九三性。十因互明通局。十問
答分別。


第一辨名中有二。初列名。二解名。別名者
故為頌曰。隨.待.牽.生.受。發.定.事.違.不。攝
受.六依生。餘各一處起。初列名可知。



釋名者。就十因中總有三類一有三个
通持業依主。二有一个唯依主。三有六个
唯持業。言三个者。謂隨說.引發.定異。若隨
是所隨是見聞等。說是能說。即是隨之說名
隨說因者。依主釋。若隨亦是能隨者。即是亦
隨亦說名隨說者。持業釋也。若言發是果
名。引者是因。發之引名引發。依主釋也。若
發亦是因者。亦引亦發故。名引發者。持業
釋也。若異是果。定者是因。異之定名定異
者。依主釋也。若二俱因亦定亦異。名定異
者。持業釋也。言一依主者。謂同事因。事是
果同是因。事之同名同事。依主釋。自餘六因
皆持業釋。亦觀亦待。乃至不相違者。皆持業
也。若言隨說因等者。十種皆持業釋。隨說
即因。乃至不相違即因故。問相違即因者。豈
滅亦有因生耶。答不然。但與黃葉為因。
不與已滅青等為因。即是能相違即因故。
名相違因。相違果者謂黃葉是。
[005-0338a]


第二出體中有二。初總。後別。謂由法故有
想。想故有名。名故所起語性能詮辨諸法。
名隨說因。以聲為性也。若所觀待有四句。
能所受性即是遍行中受數。觸.想.作意.思。
無此五位差別能故非也。觸雖有此能。而
方此受非是領納。唯此受有此五位能及
能領納。獨名領受性也。若待所受有能受。
受性唯受數。所受中通一切法也。若待能
受有所受者。即能受唯受性。所受中通有
為無為。餘有通故。若所受待所受一種。若
以能受待能受者亦相似也。其牽引因者。
種子遠有牽果之能名牽引因。即用有漏.
無漏.三性.內外.種子為體。若此種子為潤
已去。俱為生起因性。若疎緣相攝受令果
得起。唯除種子疎緣法體。其引發因者。
若種.若現.漏.無漏.三性相依。依引中等
為體。若定異因亦以此法等為體。前界寬
性狹。後界狹性寬。同事者始從觀待終至
定異。同辨一果。即以前法為體。若相違因
得有違緣為性。不相違者於生.住.成得。俱
不為障一切法為性。此中總出體也。



二別出體者。別有三種十因。所謂清淨.雜
染.無記也。且清淨者。以無漏善聲為隨說
因體。觀待因即以清淨位中受性為體。所
有種子為生起牽引二體。無漏見等疎相攝。
六依處為體。其無漏種現為引發因體。若無
漏種子及現行為定異因體。始從清淨觀待
終至定異因。竝以此法為同事因體。諸雜
染法清淨法家相違。於生.住.成.得事中。不
[005-0338b]
相障礙無漏法者。為不相違因體也。第二雜
染十因者。若薩婆多聲通三性。以是業性。
即大乘宗聲唯無記。以是報故。若依表業
性。假名善惡也。即以此不善聲為性。觀待
因者。待苦受有樂受者。或待惡知識。於是
待所受。有能受也。無明等七支名牽引因。
愛.取.有三支名生起因。由於根.境疎相攝
受名攝受因。下界引上三品相生。若種若現
為引發因體。定異因者。能招得自界等果
為體。初從觀待終至定異。俱共得果名同
事因。若無漏法等。是雜染法家相違。於生.
得成.住中不相障礙。即名不相違因也。第
三無記十因者。無記聲為隨說因性。若取
外麥等為無記法。唯有依主釋。亦持業也。
待足有往來等。名無記法觀待因。穀種
子等未潤已前名牽引因。若潤已去名生起
因。水土人功等相助名攝受因。依種生莖
等已去名引發因。若麥定生麥不生豆等
名定異。始從觀待。終至定異。同招一事果
名同事因也。其霜等是禾相違因。於生住
等不相障礙名不相違因。


第三三性互辨因果寬狹者。於十因中。且
清淨者。若清淨之隨說因者。因體通三性
有漏無漏有為。其果唯無漏有為。無為善
性也。若清淨法即隨說因。因體唯有為.無
漏.善性也。果通一切法也。觀待因者。若清
淨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有
為.無為也。果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
也。若善清淨即觀待因。因體通有為.無為。
[005-0338c]
唯無漏。定是善性也。果法通三性。有漏.無
漏.有為.無為。於中四句。若待所受有所
受者。如待前理有後理起。因果性等。若
待能受有能受者。如待見道有修道者。
因果性同也。若待所受有能受者。如緣真
如理。果因性等。因唯無為。若待能受有所
受者。依現行見方得此理。因是有為。果皆
無為。餘同也。言牽引.生起二因者。唯得清
淨法即牽引.生起因。因果性等。唯有為相無
無為。唯無漏.唯善性。無有不善.及無記。若
據有為。無漏。遠望攝無為果。彼既是疎。此
因親不取也。攝受因者。若清淨之攝受因。因
體通有漏.無漏.有為.無為。有三性。果體唯
無漏非有漏。通有無為。唯善性也。若清淨
即攝受因。因體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
也。果性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也。若
據平等智攝起染污末那。何妨果法亦通
有漏。有三性然。言引發因者。若清淨法之
引發因。因體通有漏.無漏。唯有為.唯善性。
以論言同類勝品引故。既言於勝品亦得
為因。何妨三性俱能引耶。果法唯無漏。通
有.無為。定唯善性。若清淨法即引發因。因唯
有為.無漏.善性。果唯無漏.有為.無為.唯善
性也。言定異因者。若清淨法即定異因。因
唯有為.無漏.善性。果通有為.無為等。若清
淨法之定異因。因唯有為。果是無為同事因
者。若清淨法之同事因。因體通三性.有為.
無為.有漏.無漏也。果法唯無漏。通有為.無
[005-0339a]
為.唯是善性也。若清淨法即同事因。因體唯
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也。果法唯無漏。
通有為.無為。唯善性。若能同辨相。得末
那識起。果法何妨通三性也。言相違因者。
唯得有清淨之相違因。不得有持業也。因
體通二性。不善.有覆無記故。若總言之。何
妨亦通三性耶。唯有為非無為。唯有漏
性也。果法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也。
言不相違因者。若清淨之不相違因。因寬果
狹。若清淨法即不相違因。因狹果寬。准前釋
也。第二雜染十因者。若據實義。唯得有
雜染法之隨說因。何以故者。以大乘中聲
非善惡性。若從表故假得通善惡性。由
此道理亦有二釋也。若雜染法之隨說因。
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唯有為。果法通三
性。唯有為.唯有漏。若雜染即隨說因者。因
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果法通一切皆
得。若據展轉義。亦得緣真如故。觀待因者。
若雜染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
漏.有為.無為。果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
也。若雜染即觀待因。因體通三性。唯有漏.
唯有為。果體通一切皆得。此是總說。若別
說者。此有四句。若待所受有能受。因體通
一切。果法唯有為.有漏通三性。若待能受
有所受。因體通三性唯有漏.有為也。果法
通一切皆得也。若以能受待能受者。因
果性同也。其中有別如理應思。大乘中既
無不善色等。即無所受待所受也。若據表
業。始從足骨待踝骨等。因果性通。於理
[005-0339b]
何失。其牽引.生起二因。俱是持業也。因果
性同故。若據業能引識等五果起。少有雜
染法牽引因。因體通二性。唯有為.有漏.果
唯無記.唯有漏.有為也。言攝受因者。若雜
染法之攝受因。因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
漏.無漏也。果法性同前。若雜染法即攝受
者。因體通三性。唯有漏.有為也。果性通一
切也。言引發者。若雜染法之引發因。因體
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非無為也。果性
同前也。亦可無此釋也。若雜染法即引發
因者。因體通三性。唯有為.有漏.果法通三
性。有漏.無漏.唯有為也。若據因有漏善法
斷證離繫果。何妨果法通無為耶。言定異
因者。若雜染法之定異因當須分別。若據
無記為果。果法唯無記.但有為.有漏。因體
通善.惡二性。唯有為.有漏。若三性為果者。
雜染法即定異因。因果俱通三性。唯有為.有
漏也。言同事因者。若雜染法之同事因。因
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果法通三
性。唯有為.有漏也。若雜染即同事因。因體
狹果性寬也。言相違因者。唯得有雜染之
相違因。因體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
也。其果即狹。言不相違者。若持業釋。因體
狹果體通一切。若依主釋。果狹因寬也。



三無記法十因者。若取外法名無記法。唯
得有無記之隨說因。因體可通三性。因中
表故。顯果上實無記極成。因通有漏.無漏。
唯有為也。果體唯無記。唯有漏有為。言無
記即因者。若據內聲性是無記。名隨說因
[005-0339c]
者。即有無記法即隨說因。因體唯無記.唯有
漏.唯有為。果通一切。風聲等是能詮者。
何妨外法有即因耶。言觀待者。於中有
四句。若所受待所受者。即所待為因。能待
為果。果因性等。以因顯形待水等。形等
為因果故。若能受待能受者。即因果等。性
亦同故。以俱受數為觀待因。若依此義。外
法無此句也。若依待所受有能受者。所
受是因。是無記法。即因體唯無記.唯有為.有
漏。果性通三性。唯有為非無為。通有.無漏
唯心心所法觸受數也。若待能受有所受
者。因體有為.通有漏.無漏有三性。果性唯
無記.唯有漏.有為.唯色法也。若無記之觀待
因。因體寬果性狹。若無記即觀待者。因性
狹果即寬也。其牽引.生起二因。唯得有無
記法即因。以取外麥等種子假故也。言攝
受因者。若無記法之攝受因。唯得有二依。
謂作用士用。因通三性。唯有為.有漏。果唯
無記.唯有為有漏也。若無記法即攝受因者。
因果性同也。其引發因者。唯有無記法即引
發因。因果性同。言定異因者。亦只得有
無記法即定異。果因體等。言同事因者。若
無記法之同事因。因寬果狹。准前可解。若
無記法即同事因。因狹果寬。言相違因者。
唯得有無記之相違因。因果性同也。若據
雪等是外無記。何妨亦有無記法即相違因。
因果體等也。言不相違因者。若無記之不
相違因。因體通一切。果唯極狹。若無記即
相違因。因果性等。


第四廢立者。問何故十因
[005-0340a]
耶。答略有六別。


五果義



略以十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廢立。四
十因二因得。五四緣得。六十五依處得。七三
乘因果具幾。八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分別。
九見所斷等分別。十問答分別。


三廢立者。果是成辦義。要有法是。無法非也。
因之所剋有二種果。一無為果。二有為果。
無為果名離繫果。有為果名增上果。無為
無多差別故。更不分別。有為有差別故。復
應建立。有因與威勢不障礙而得者。但
得增上之名。有因勝取與而得者。於中有
因總假者之所得。有因別法之所得。總假者
之所得名士用果。餘別法所得亦得士用
果者。以別從總相似為名。於中依總立。別
法之所得。復有二類。一者同性。二者異性。
異性者名異熟果。同性者名等流果。無為果
要斷隨眠之所得勝故。餘非擇果.六行所
得等但增上果。若非勝招致者但名增上。勝
者名士用等。是故五果不增不減。又顯因
類眾多可分十種。果眾難剋合立五果。此
依聖教。無說增上及士用果通無為處。故
作此釋。又解。因之所得不過有法。謂有為
無為。無為無多差別。唯有一性。故立一果
名離繫果。諸有為法有多差別三性不同。
其同性所得名等流果。異性所得名異熟果
同性得中。然據勝力所牽之果名等流果。
故同品與同品.勝品二俱為因。非為劣因。
異性之中因體殊勝。果相顯現名為異熟。
[005-0340b]
故無記性望善惡法。善惡法中。自互相望皆
非此果。因體非勝。果非顯現。非有異相
令可知故不立為果。是總果收。然唯識第
二卷。言習氣有二。一等流。二異熟。總攝一
切有漏盡故。顯無為無別有為有別。立
一.二果。然上所說即是無為.有為別果。此
二各有近力.遠力.勝力.劣力.親力.疎力.資
助力.不障力。有無為中。若為近.勝.親.資助
力之所得者。立為士用果。若為遠.劣.疎.不
障力之所得者。名增上果。此二即是有為無
為二法共果。皆依別法得士用名。此果即
通四法為體。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俱生
果者。即同時法故。成唯識第二卷云。種子
生現.如俱有因得士用果。或第七云。一切
法有得士用果。無間果者。次後生法。故成
唯識第七卷云。一切種者得士用果。等流果
中名士用故。第八卷云。引發等因得士用
果。隔越果者。假者春種秋獲果故。諸論俱
說此為士用。或異熟果亦是隔越。唯識七
云。於異熟果立士用故。又第八云。牽引.生
起得士用果。不生果者。謂真見依處所得
士用。故唯識云。攝受因得士用果。雖士
用作用二種依處是此因收。既引發等當得
士用。豈遮真見得士用耶。故知別法亦有
士用。士用之果亦通四種。由此五果不增
不減。六十五卷說五果義少好。與餘不同
應撿之。


法處色義林



總以五門分別。一開合廢立。二辨體性。三
[005-0340c]
釋名字。四分別假實。五影質有無。


一開合廢立者。百法論總有一。謂法處所攝
色也。五蘊論說法處色有二。一無表。二定
果。瑜伽第三說亦同彼。顯揚第一說有三
種。一律儀。二不律儀。三定自在。第五十四初
說三同此。又彼卷中。廣說極微唯覺慧折。
若非法處何處所攝。由此法處亦立四種。
對法論說五。如文自列。顯揚十八說。法處
色有十二相。一影像。二所作成熟。三無見。
四無對。五非實大生。六繫屬心相。七世間。
八不思議。九世間定果。十出世定果。十一自
他地境。十二諸佛菩薩自在轉變。百法一者
處類說故。五蘊.瑜伽各說二者。極略.極逈
體即極微。折麁實色分成此二。以假從實
以細從麁故。於諸法處更不別說。遍計所
起不明了意識。獨緣根境搆畫所生。熏種
為因後生根境。以因從果以影從質。亦
於法處不別說之。諸無表色相隱同類。總
合建立名一無表。定自在果雖通假實。俱
由定生。亦總合立故。五蘊等說二非多。顯
揚第一。瑜伽決擇各說三者。諸無表色相
類雖同。善惡性殊。分成二種。善者名律儀。
不善者名不律儀。處中無表或無不立。或有
彼類更不別開不說所餘准前應說。故顯
揚等但說有三。說有四者遍計所起可有
本質。隨質從果法處不立。極微無質故別
立之。極逈類同故不開也。此說五者。獨頭
意所緣諸色與質用殊。以根對故。法處所
攝。諸有本質皆名影像。名遍計所起。善
[005-0341a]
慧分折此有二類。一互為。二破一。唯為
所觀。極略.極逈無漏心所緣假.實竝名定
生。故分成五。顯揚十八說十二者。唯說定
果若假若實諸相各別異於餘類。更不說
餘。十二種相竝勝定果之差別義。非盡理
門。理實法處唯立三種。一者影像。諸有極
微.并獨散意搆畫根.境.鏡像.水月。如是等
類同皆無實。心之影故。同立一門。二者無
表。若定若散若善若不善。此皆不能表示
他故。相用既等。同立一門。三者定果。有漏
無漏若假若實俱由定起同立一門。故五蘊
等說後二種。若極微色以假從實以細從
麁。若遍計色以因從果以影從質。更不別
立影像色者。亦應無表以假從實。非色從
色不別說之唯說定果。彼既不爾此云何
然。故應說三非可增減。然今本論說有五
者。且有漏心獨生散意。總緣根.境.水月.鏡
像。此等皆麁。折諸根.境至極微位非麁唯
細。雖同影像麁細全殊。覺意計心能緣亦
別。故離遍計別立極微。有對色中略有二
類。一唯所礙不能礙他。即色處中明等逈
色。下第三說非能礙故。二能礙他亦為所
礙。除逈色等外諸有對色。下第三說能互
礙故。由此二類麁色不同。柝至極微細亦
差別。折前所礙以至極微名極逈色。柝後
俱礙以至極微名極略色。由此類別細分
二種。二門影顯境心有異。隨應麁細開合
亦別。麁色易知合名影像。細色難解別開
二門。故論說五不可減增。深貫諸文。的當
[005-0341b]
深理。


二辨體性者。初極略色。此論自說極微為
體。即五色根。除逈色等餘五色境.及四大
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顯揚第五.瑜伽五
十四說。建立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為
五極微。色等境五極微。四大種四極微。法處
實色有一極微。故此十五為極略色性。二極
逈色。論自說言。即此離餘之礙觸色。以空
界色極微為體。論說逈色即明.闇色。當知
光.影色極逈色收。日炎名光。餘炎名明。影.
暗翻此。豈唯明暗是逈色耶。唯說明暗但
舉小分。然空界色上下見別。分成逈色及空
一顯。故空界色攝六種色。折至極微總名
極逈。建立所以如前應知。三受所引色者。
論自說言。謂無表色。有義唯二。以律儀.不
律儀無表為體。處處皆說法處無表唯此
二故。要猛利思種便無表故。有義亦以非律
儀非不律儀無表為性。此第八等說業有
三。一律儀。二不律儀。三非律儀非不律儀。
非律儀非不律儀者。謂彼所有善不善業。
若布施等。若毆擊等。律儀.不律儀所不攝
業。皆此所收。五十四說。色用差別者。謂有
表無表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
作用。說布施等為此業故。定知此業亦有
無表。說表無表律儀等三為色作用。何緣唯
二有表無表。此處中業唯有表耶。不說三
者即二所攝善惡類故。故受所引定通三種。
律儀無表總有三種。一別解脫無表。即七眾
戒。二定俱無表。八等至俱諸有漏戒。此亦
[005-0341c]
名為靜慮律儀。色界威儀故以為名。三無
漏無表。八等至俱諸無漏戒。若別解脫無表.
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此三皆依動發思種
防發身語善惡功能增長位立。故唯識說。
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
成業論說。動發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
此熏成二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
無表。定俱無漏二種無表。依彼二位止惡現
思功能建立。故唯識說。或依定中止身語
惡現行思立。此等諸無表為受所引體。四
遍計所起色者。論自說言。謂影像色。獨生
散意識通三性心所變根塵無根等用。水
月.鏡像。此等非一。因計所變五根.五塵.
定境色等。無用影像。為此遍計所起色體。
五自在所生色者。論自說言。以解脫靜慮
境色為體。五十三說。勝定力故於一切色
皆得自在。即以定所變色.聲.香.味.觸境為
體。


三釋名字者。初極略色。極者至也。窮也。邊
也。略有二義。一者總義。總略眾色折至極
微名極略色。二者小義。折諸根境至極小
處名極略色。故稱極略不名極微。略是總
者略色之極。略是小者色即極略。或色之
極略。依士.持業二釋隨應。今此色者五種通
名。二釋雖成。持業為勝。極逈色者。逈色即
是色處。逈色離礙方顯。立以逈名。極逈即
色。逈色之極。逈之極色。二釋隨應。色既通
名。初後解勝。雖明暗等亦是所折。明等是
別。逈色是總。處所寬廣。復能為依。不名
[005-0342a]
極明等但稱極逈色。然此逈色與空一顯。
上下類殊。俱空界色。不名極空名極逈
者。恐濫虛空亦是色性。又逈色通。空色唯
上。不名極空但稱極逈。受所引色者。受
謂領受。因教因師而領受義。引謂發起。受
之所引名受所引。受所引即色名受所引
色。離合二名即成兩釋。雖定道戒得不從
師教。然方便時亦從師教。不律儀戒或自
邀期。或從他受。由此總說名受所引。又別
解脫惡戒無表。定由受起。轉不隨心。定道
相從。亦名受所引。又雖得彼不定從他。無
表類同皆名受所引。亦有受得定得道。由
此總名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者。三性意識
能遍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所起。即色
名所起色。遍計之所起色。名遍計所起色。
亦通兩釋。自在所生色者。定.通無擁名為
自在。果從彼起名彼所生。所生即色名所
生色。自在之所生色。名自在所生色。二釋如
前。


四分別假實者。下第六云。極微無體。由慧
分拆。顯揚第五云。慧拆麁色至最細邊。建
立極微。非由有體。故說極微無生無滅。
瑜伽論第三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從種
生時唯聚集起。亦非極微集成麁色。唯識亦
云。至色邊際假立極微。五十四等皆說同
此。故初二色皆是假有。成唯識云。謂依思.
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成業亦云。依二種
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此證甚
多。故受所引色亦是假有。顯揚第十八說七
[005-0342b]
事無實。三影像.四響音。故遍計色亦是假
有。五十四說。墮法處色有實有假。若有威
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
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成唯識說。阿賴耶識
變十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故定果色體
是實有。此中有義。五種色中前四假有。唯第
五實。顯揚論說七事假中。但說律儀不律
儀假。不說定果亦是假有。瑜伽但說法處
色中。威德定色是實物有。律儀不律儀皆是
假有。亦不說此定境色中通假有故。有義
第五亦通假有。菩薩二乘等。解脫勝處遍
處。諸假相色實用都無。若非此收何色所
攝。定境界故。非五境攝。性非極微。又非無
表。彼解脫等定非遍計。由此復非前四種
色。若非第五便無所屬。應此五色攝法不
盡。復不可說以影像故遍計色收。豈諸定
心皆成搆畫。無漏心等無假相耶。佛智具
能現諸影故。此論亦云。靜慮解脫所行境
色。名定所生色。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
極殊勝故。瑜伽唯說彼為定所生。以彼假
想非殊勝故。略而不說。異生所變唯令他
見不堪受用。豈非假也。顯揚第一說。定所
引色。由三品心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
所作成熟色性。初是假色。後是實色。又顯揚
第十八。七色假中說影像假有。又法處色有
十二相。第一影像。若假影像非定果者。彼
論不說無表定果外。更有法處色。彼影像
色何色所收。故知定果有假有實。後義為
善。順理.教故。
[005-0342c]


五影質有無者。唯識第七卷說。有二所緣
緣。一親。二疎。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
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
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託。應知彼
是疎所緣緣。此五種色雖多是假。彼能緣
心親所緣相決定皆有。故彼復說。親所緣緣
能緣皆有。離內所慮託必不能生。性是
依他從因所起。諸非實色即能緣等種子
所生。無色用故。或無別種成本質故。同
一種起。然無實用。若實有者。有色用故別
從種生。非與能緣同一種起。如樞要說。
或變似色。或有色用。依此二理親所緣
故。五皆名色。依集量說。疎所緣緣。一切心
生決定皆有。佛地等說。無分別智緣真如時
亦變影像。故諸心起定有本質。即依此義。
五中四色必有本質。初極略色。欲色界十有
色處。以色無色定果實色以為本質。論說
極微有十五故。次極逈色以欲色界色處
為質。無色界無別處所故。此中所說。皆
由折彼麁色所生故以為質。非有彼類
說為本質。受所引色。既非心變。非影像故。
不說本質。遍計所起。以欲色界十有色處.
及上二界中定所起色。以為本質。皆可託
彼變影像故。定所生色。以欲.色界諸根境
色以為本質。五十四說。勝定果色。然從
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說彼大造故。
用二界諸色為質。若有質色若無本境。
皆用名教以為本質。許識行相通見及影。
故知所緣定有影質。由此四色本質皆成。
[005-0343a]
故成唯識說。疎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託
亦得生故。第八第六此諸心品所杖本質。
或有或無。疎所緣緣有無不定。若依此義。
極略.極逈.遍計起色。折緣諸色因名教者
本質如前。依自尋思計諸我法.空花免角.
過去.未來.劫盡常微。不因他教皆無本
質。又定果色有變有化。有緣他起。有定力
生。若變緣他定有本質。其化定力及自在
位。不假他生。故此本質有無不定。雖說行
相通見及影。誰許彼遍一切心。正智緣如
行緣一故。若緣如智亦有影像。誰能照彼
知有真如。即本.後智亦應無別。又諸菩薩
雖入滅定。尚起威儀遊諸淨土。此由定前
意樂。擊發本識相分現諸威儀。後雖滅心
威儀不滅。由第八識持緣彼故。此位威儀
依何本質。不爾八地以上菩薩。入滅定位
無前意識發起威儀。即應不成念念入定。
亦非不起定現諸威儀。如是便違處處經
典。又梵王等變本形類。佛前聽法談論語
言。前能變心意識已滅。以非定通識。時現
在前。此所變形唯第八境。彼以何法為本
質耶。第八所緣亦定果故。由斯定果所杖本
質有無不定。故唯識說契當深宗。集量未
行。且依現教。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
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五
      
奉施入 東新談義屋
文和二年癸巳八月上旬參籠丁眾旁以有存
旨之間奉安置當室了存生之程自專契約
[005-0343b]
別紙註之矣。
            善慶花押
嘉應二年十月二十日於菩提院卯時點之
了。
時代及末佛法不重尚如瓦礫雖然為上生
內院值遇三會悟解唯識點了生年四十
三。
寬文十二年壬子十月日令修補了。
    法印權大僧都清兼六十七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