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81 量處輕重儀-唐-道宣 (T)




量處輕重儀末



第十三衣盋坐具鍼筒盛衣貯器。及俱夜羅
此方譯為隨盋器。即盋內所宬者也剃刀律並斷輕其例有三。初衣。二器。三
革履。事通五眾


一現成衣服初明出家所服。後明非出家所服謂三衣覆膊祇支
裙衫帔服坐具諸雜衣裳等其例有四


已前一件隨身所服。名雖多別莫不障形故
也。若依僧祇云。覆瘡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種
腰帶臥具入分。五分又云。劫具衣單[專*ㄆ]衣[打-丁+親]
身衣。若被即臥具之異名也。若下衣。若舍勒
四分云涅槃僧。此名內衣。即舍勒也是可分。物準上為斷。要是純
色所成。若是五納之衣律本開用。五大上色
作之。雖綺錯分明乃是山成自爾。既為聖道
標式。宜從分之。若錦綺文成之衣。並如後斷。
[002-0846c]
其下領袍[示*專-寸+舄-臼]長袖褊袒祇支加覆苦覆膊增襻
胸。如此雜類衣裳形名難具。亦並輕分。由體
相乖俗色類不同。不名白衣所服。即開隨用
之限。又偏袒裙衫震旦法衣。祇支覆膊天竺
本制。將彼例此樣貌俱非。而猶同判在輕。曾
無憚懾。若統收衣服相狀皆非本儀。故僧祇
中。覆肩祇支皆長四肘二肘。今且約道俗兩
分。故開輕重。若深取律制。裙衫亦非故律中著脫法式。
此方不委如十誦中。褊袖衣複貯衣等。並不令服

故。


二隨衣所有。謂鉤帶腰繩等用銅鐵竹木鉛
錫所成。并衣袋箱襆等。


已前一件並隨衣入輕。又如五分。針綫囊入
輕。衣袋前至齊後至腰者。亦入輕。準上諸袋
襆等。若以綺錯所成。雖無文相。而同俗中被
袋類者。不入分限。


三成衣財具謂布絹綾羅紬絁褐褺綿絮之屬。及錦綺繡斑雲霞之像等


已前一件義通重輕。若布絹乃至綿絮之財。
但非綺色分明者入分。若錦繡氍氀純同一
色。相狀減於法衣者同上輕分。若以青黃赤
白黑五大色染。并緋碧紅綠紫等上色染成
者。無問多少輕重。並從衣財入分。若補方虎
眼檳榔接正眾綵間錯者入重。故五分中。錦
綺毛𣯟若氈謂廣長量如上大者蚊厨入重故也。又不同
綾羅之財。雖衣體交錯。而色相純同故。律開
著細鵝文相衣也。義準綾羅絞梭入輕。律開
受王大價衣及種種好衣。并開大價疎衣。即
知紗葛之屬例分也。


四能成縷綫謂雜色諸綫無問絲布紵葛纑緝之類。及麻綟絲絢等
[002-0847a]


已前準斷。如善見中。針綫入輕。則不論多
少。並從分也。若有虫之繭。著芋之麻。並從重
收。


二是外道白衣之服。律無正斷。如下義分其例
自二


初是外道之衣。律本云。繡衣樹皮衣樹葉衣
珠瓔珞衣木鉢。及一切外道衣皮衣鳥毛衣
人髮馬毛猫牛尾衣等欽跋羅衣。乃至唐國
李老餘胤黃幆巾帔等。已前律制不著。義斷
重科。由是異道標相非正之服故也。若有所
施與亦開受之。若已壞其色相者。除樹皮毛
髮。餘者準下入輕分也。


二者是一切白衣所服。律無正斷。義須例準
其例自五


初常所服用謂士女袍[袖-由+十/田/舄-臼]襖子衫袴褌裳裙帔巾帽被矜氈褥靴履之屬


已前義判須分二途。謂今昔兩判也。準昔解
云。亡五眾生常服用同世軌儀者入重。故佛
言。一切白衣服不得畜。為斷惡法次第。理從
重收。今不同之。雖文令不服此非斷重也。犯
捨財食生過極多。死尚開分。故非重攝。如後
義判。若俗人奉施。僧得而未暇改正為法衣
者。準斷入輕。有多義故。一佛開受施。二聽說
淨。三聽改變如法受用。若色未改。相狀俗衣
並入重收。為絕懷俗之心也。廣如鈔中。不同
錦綺以體相同俗。必壞色相者聽分。此但相
乖而堪附道服。故開改用。若有長髮沙門。心
希名貫。衫袴隨俗都絕三衣。道在虛通。俗存
我固。既思名繫將何為道。無問死活。俱不可
分。余聞。戲女暫披法衣生生常在僧位。今則
[002-0847b]
貪名樂於俗服。義必劫劫恒居背真理路顯
然。豈在輕限。又諸律無斷重者。必緣障不許
披法服者。縱著俗衣不須入輕。雖佛開著非
久用故。如賊奪恐難之類。自餘巾帶等服
定非道用。例準重收。氈蓐二件同上所判故
也。


二御暑雨之服謂褐衣羊裝油帔梭䒾笠子障熱傘蓋等


三御寒之服謂皮裘貂瓔狐狢帽蓐耳手足諸擬宜者


四莊飾之服謂花釵纓絡環釧珮綬治身眾具。及鏡奩裝匣瑩飾


五朝宗祭服謂冠幘貂纓大袖裙褶革帶履舄等


已前五件並是俗人所服。而比丘時有得者。
須分判之。初一之中。羊裝褐衣全俗服類。如
上非輕。第二皮服律正制止無宜有開。必是
熟財。微供資下亦許分也。第三裝飾之具彌
是所制。律本具之。俗態未除。理須除遣。尚不
許捉。何得在輕。第四朝服雖非所應。然衫褶
之類堪從改換。可入輕收。冠革之徒宜從重
攝。餘者例之。


二器具資。要律斷鉢器入輕。餘者隨事附見
其例有四


初是正鉢。謂量是三斗已下斗半已上。體是
瓦鐵色。唯熏治者是如法器。


二是隨鉢。謂次鉢小鉢鍵[金*恣]鼻柰耶云小淺鐵鉢并銅鍮
盌盞大小如前量也。及以七筋等總名俱夜羅器也


三隨器所宬。謂函袋襆絡巾帊等。


已前三件。若鉢器量體色依法者。律正斷輕。
必體是竹木布帛。色是漆油棍鑒者入重。故
僧祇云。過量白鉢瓷瓦鐵等入重。以體量不
[002-0847c]
如故也。不同瓶罐等但令量如即堪從用。此
是應量彌須準正。其餘隨鉢律本斷輕。而但
云俱夜羅器。不顯其相如五正蒲闍尼五非正佉闍尼等。而有總別二名者也
若準十誦云。小鉢半鉢鍵𨩲入分。其隨器袋
襆律亦斷賞勞。理從輕限。故五分中鉢囊入
分。亦有繡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事同繡錦
之服。


四鍼筒具。謂銅瓦木鐵鳥翮所成者。律斷賞
勞。義非正重。


已前一事乃是小緣人必有之。理須分處。中
國多用牙角作者。律制打破。開畜如前。宜入
輕分。或以氈作者。或錯綵莊嚴者。或繡纈結
絡者。或作錯綺綵袋號為針線袋也並是華綺俱從重
收。若純色氈袋并所𡷫之鉢。無問銅鐵多少。
並即分也必積針擬貨亦準上通


三資下之具。謂皮革屣鞋屩鞾襪巾布裹足。
及隨有袋襆等巾帊裹束者。


已前一件正律唯明革履一色。餘者不明。依
僧祇五分斷。革屣及囊入分。必現有熟皮。準
十誦中。繫革屣韋鞾韋鹿韋熟韋裏脚指韋
應分。必有生皮理從重攝。然此神州都不服
用。嶺表劒南時有著者。若南海諸國五竺道
俗皆常所履服也。其形如此方摺屐狀。兼施
後踵。邊耳全無。多以革皮作之。若以鞾履
例準義亦開分。鞾履鞋屨時有三臺。龍鳳及
錯綫綺繡刺成者。若非純色宜入重收。或有
平鞾尖鞾。律無正斷。然五分中以靴𩍓太深
為世所譏。理非懷道者所踐。平鞾異俗可入
輕分。尖全乖道。準入重攝。若準天竺複羅形
[002-0848a]
如皮鞾。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繫。必平尖二
鞾似此相從。並準入輕。餘有短𩍓高頭類。列
亦宜從履屨同斷。


重之曰。上準律文例斷。出處的明。而神解不
同。意用難約。理須分門逞路。以義相收。然重
輕兩物罪相須知。必先究委定其綱致。則相
種曉據。便處斷懍然。譬臨深履薄。詳而後述
者。其在茲乎。然僧物乃多。或一部二部。或四
種八種。今但約位就人。四科皆盡。故隨科條
理。並如下引。


一局限常住僧物。謂約界限不通餘寺。恒供
別住。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田園房宇山
林池澤人畜等是也。若盜損斯物罪科二重。
有主望監治即主掌者無護通僧結。滿五皆擯棄。
不至須眾治。有人言。盜僧物者唯結偷蘭。由
體遍四方之僧。乃錢不滿五故也。如律中時
有比丘。盜分僧物以為四分。但結偷蘭者。文
成證也。余則謂之不然。何者律據暫遮僧也。
初為在村行惡污染俗家。僧眾往檳。故生斯
計。分物且屬四人僧。則住無安所。內財既
不有損。外跡彌復澄消。以此遮僧。可為明略。
然本非長永。故罪事不成。律據本情依情權
結。所以身子目連深鑒緣據。還依本計明判
不成。故使眾僧仍舊復用。若盜必結。正隨物
多少雖罪階二位謂滿五波羅夷。減五偷蘭遮也莫非決屬也。
若奪斯物。望主極刑。以損我故罰他。罪則究
竟。若不損故還我。罪則方便。方便故可奪。彼
此無瑕。究竟故屬他。自他同惱。出在僧祇。聖
量明乎善見婆沙。故彼律云。時有知事比丘。
[002-0848b]
以僧物為佛法兩用。佛言。波羅夷。此豈望四
方而通方便也。必若疑於四方常住交雜重
輕者。又彼文云。假使能集十方僧。共分此物
亦不得也。故知通望一僧總為一主。畢竟無
分此物也。如何約數言可分之。言可分者。謂
四方現前及四方常住物耳。律本乃云。若僧
若眾多人若一人。不應分此物賣此物。及自
入己者。此據別時因過為言。若諸部相融分
賣明顯。故律令迴易田地。論許轉𧵍房堂。開
則坦然公行。制則為遮心過。必有須微奪者。
不得不微。皆謂賊情猶豫未決也。今別屬已
定。如何還奪。若故奪者。還及坐之。故律本
云。時有奪劫者物。佛言波羅夷。是名賊復奪
賊。正教如此。奪剝彌難。既令他犯盜。必須
納現贓。贓既返收。罪便虛結。非為損物。盜則
空來。若此任法司。便推繩酷濫九橫陳之。終
古五枉更衍將來。余以凡語難依聖情易照。
可依僧祇明斷隨物重輕。必五眾亡後。入重之
財處斷或違。如下顯相。若當別主所護望主
結其二罪謹慎防守望僧結之。怠惰慢藏則望引護若現僧共分同賣。
皆望常住結之謂滿五皆須棄。減者偷蘭遮也並如大鈔隨相釋
之。此則文據㦎然。譬猶天分地裂形聲大矣。
人誰惑哉。若昏冐未悛。乃抱昔習者。良以惡
類卒而難屏故也。


二者四方常住僧物。謂義通域外。事限坊中。
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現熟僧供分噉之
物是也。若盜此物罪亦兩科。主掌自偷罪便
單結謂望四方僧人無滿。五分唯結偷蘭遮。約體分三品故也若有主守護望
別結輕重謂滿不滿故也有人云。無問生熟食具。盜者
[002-0848c]
偷蘭余亦謂之不然。謂物體通局也。前以人
被四方法均凡聖故。罪分二品。並約根本究
竟。今集僧分食。謂是可食者分之。及至撾
繫鐘磐。何曾均行米麫。但以四方僧侶望剎
為家。法食義通。臨時進飯。今若方中賦粟。理
須饋造。若待成熟限期已過。終非急濟。豈曰
當飢畫餅劇談驗之今矣。故佛令聲召八方
依時通給。受者執鉢而仰請。授者歡心而俯
施。皆即可進口。不待火成。若猶須搗炊。便應
持釜鑊五熟之器。制必畜之。此則罪漲滔天。
福流沈地。必若然者則自煮內煮纏附未央。
壞生熟生卒難逃責。今以凡心叵禁。聖制易
依。故僧祇中。時有盜將僧食還房。佛言偷蘭。
此約四方僧不滿五也。善見論中。結重罪者
為約守護為言耳。此則輕重明文。深有所以
故結也。前達通收輕重者濫委彌彰。然教有
開合。前後相融。若執現文俱須重斷。故薩婆
多云。不打鐘而噉僧食者犯盜。善見論云。至
空寺不擊磬。而食果者亦犯盜。此又正論明
判。承古彌難。而文但言盜。故盜通大小也。故
彼多見母等三論。並云隨直多少結。而不定
罪名。準例如上。約判想無差貳也。由作法集
僧但分可噉之食。則米麫穀麥不是僧分。若
本由此等熟則可分。故入輕者。則田疇六畜
園樹五行火調之器須分。百穀之糧均給。既
飯時無此。正法唯指現噉科之。故知能熟眾
具生舉儭糧。即是不分僧物。義同前段。重
物有損結之極刑。文如本鈔所明。部別照鏡。
以外五眾云歿。現成熟食宜同上律具解。通
[002-0849a]
望四方不滿。但結一品偷蘭。必供濟別住義
通事局。宜作白二羯磨分。上二物送給他寺
者。佛正開之。


三者四方現前僧物。謂情通內外。立法遮分。
即道俗七眾為僧得之施。存亡五眾入分。輕
物等是也。若據量罪相亦結兩途。主掌自偷
則望四方僧不滿五。唯結偷蘭遮。若有別主
望別結重。此謂未加法前故名僧財物。則望
三千世界一化通僧。皆獲福利。反資施主。若
盜此物望僧結之。而僧終難集。義須法約。故
聖令羯磨遮制外來。若已加白二。物局現集
之僧。而令通付一人。任其量數分給。若執掌
自盜罪望現前結之。若盜者避守護人罪便
兩結謂專守望僧法。慢藏望守護結故善生經云。亡比丘物未
羯磨前取望十方僧罪輕謂治輕。業重也若已羯磨望
現前僧罪重謂現治雖重。未來業輕也


四者當分現前僧物。謂供身眾具限分衣資
也。猶事局別人。非望僧結。罪居兩位。大如上
陳。皆望現前一身為財主。縱有多人同活通
望俱一科之。猶財事既均故淨捨俱受。律本
云。誰犯尼薩耆。佛言。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
準此一人說淨通皆不犯罪也。如僧祇云。若
眾多人分得。分已中有善毘尼人。為說淨者
一切不犯。若多人共財雖犯過限。而無有罪。
以物雖現在情乖事別必須分破。方名入已。
故彼律云。若多人共分未入手等。過日不犯
捨墮。若盜此物望護主結之即例囑授有勞仰而奪者


余以輕重難分。隨事條緒雖物名具顯判決
灼然。猶恐類聚繁多卒尋難曉。便私情斟酌。
[002-0849b]
任意驅除。迴重從輕。便招極法。轉輕從重。亦
陷刑科。或囑授未成。曲筆斷與。或負債漠
落勇意付他。或前事實虛。或在緣難練。遂私
懷賕納託勢。隨情迴換重輕。罔冒僧利。並皆
重罪。懺脫難期。故重委格言前後唱示。既位
非初果。抵債義難。必通濫始終。方可科擬。


第二次用義門收束。顯開制所由出。處斷條
緒雖與上門交映。而意在悟迷。前但約相用
分。而未通輕重深意。今隨義曲解。以類統收。
顯其聖教明文。拔其量處弘致。有殊途故分
無爽。然五眾亡物大要有三。一制令畜物。謂
不得不有。即衣鉢坐具等。此並入輕謂輕可隨身資道要
務故二不制令畜物。謂畜便妨道。故制止之。即

人畜寶物等。此斷在重謂事資任重附俗心強。雖有疎緣始益終損也
聽開畜物。謂畜不畜俱得。即供身眾具等。此
通輕重謂待緣及益。本懷據道。道在清虛。隨機開制故也


次解第一制令畜物。初引文制畜。後引文斷
輕。其例有三。


一者三衣。謂僧伽梨上衣也欝多羅僧中衣也安陀
此云下著衣律本云。自今已去畜三衣。不得過。
多論云。一切外道無此三名。佛自制立。阿含
云。此名法衣也。


二者鉢器。謂鉢多羅此單翻為鉢也律本云。自今應持
鉢行用鐵泥作應量受。僧祇云。此恒沙佛標
誌。經中名為應器也。


三者坐具。謂尼師壇也此翻為坐具。如世中所用坐者。亦名坐臥具。即三
衣總名。亦為臥具。如世敷被之總名也律本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

必畜之。僧祇云。此是隨坐衣。不得惡用也。


已前三件並入輕者。由資道正要。聖制令畜。
[002-0849c]
止令隨身。不令欠減故佛言。所行之處與衣
鉢俱無所顧戀。猶如飛鳥。以此文證所為處
重。非不如法。故入輕收。由並制受持無緣輒
捨。必有違離俱結正愆。故法衣以覆身。應器
以資養。尼師壇具用以安坐。必若乖制並制
有罪。


次解第二制不聽畜物。初引文證制不許。後
明斷在重意其例自五


初田園種植。律本中自種樹。若教他不為佛
法僧者。名為行惡行。善見云。居士施田地。別
人不得受。五分若施僧田宅聽受。使淨人知
之。


二養育人畜。律本中大小持戒犍度中云。沙
門釋子不同餘外道廣畜人畜等廣明制斷僧祇云。
施僧奴婢及諸畜生。一切別人不得自受。為
料理僧故。受已付僧。


三伎樂眾歡具。律本云。受十戒者。不應觀聽
伎樂等。善見云。若施樂器者。不得捉。得賣。


四五兵戎器。律本中不許比丘見諸兵戰乃
至戲笑等。善見云。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不
得賣。薩婆多云。若以似寶或作男子莊嚴具。
如矛矟軍器樂器。不得手投。


五錢穀七寶。律本云。有施錢寶者。付淨人掌
云。此不淨物汝當知之。餘不開。僧祇中錢寶
等入重。已成百一物者入輕。非謂金寶之器
物也。謂似寶銅鐵作者。若不爾者豈有比丘
執而受用。可上下求文。薩婆多云。若金銀
摩尼真珠珊瑚車渠碼碯七寶捉者犯墮。若
似寶銅鐵等及雜色珠。不入百一物數者。捉
[002-0850a]
取得吉羅。不取如法說淨者得。準付淨主知
之。僧祇中乃至知事人不得。捉三寶金銀錢
等及形像者皆墮。善見云。比丘不得捉生種
子。必有施者依多論。十日內說淨付俗人知
之。


已前五件通入重攝。並招譏障道之元首也。
初田園務。俗鄙儒士尚不窺臨。況復出世五
眾。理非身所監護。故智度論中云。下邪命
者。謂耕田種植取利活命。離此經營方名正
命。今親自執役。或教人裁種。污家惡行生過
妨道。染謗尤深。故入重攝。第二制者人畜生
命事待資給。比丘清舉高標濟遠。今人畜同
聚。穢亂事深。世事尚為供承。何成入道津要。
既勞斃兩用。故入僧中。留放多途如前諸判。
第三制者。伎樂蕩逸之器。本非眼心所懷。聞
音尚制有愆。何況眼觀無罪。正制不令身觸。
為遣著心。今便親自鼓持。理由耽醉故。有
涕零垂淚解體移神。俗士號為俳優。良有以
也。既道禁彌塞過濫特深。理宜焚毀用旌懲
革。然俗生歡美釋怒。除紛微有供福之緣。薄
展歸依之相。必有宜將出賣便順正論通文。
第四制者。其戎仗軍器本妨慈道。有國不獲
已。而設用擬非虞。出道本厭。今欣彌成過本
或。惡戒之數。或生刀兵之劫。現未俱損。義豈
停留。宜打破焚除用傾踵惡。第五制者。金銀
寶重。錢穀利深。能開不義之門。正塞清昇之
道。故經律同悲滅法。道俗俱知穢心。準論差
人棄之。顯強不淨之業。然律通時議。意在革
愆。生則說淨付他俗人掌護。死則收入常住
[002-0850b]
任委綱維。


次解第三聽開畜物。律本廣張例如下述。


已前一段之物名狹事寬光蓮張教釰。後方
開例。並由報優降隨務退增。聖制被機意存
據道。若心懷正觀。勵節拔群。而力志雄壯風
霜未拘。其懷者則樹下坐。但三衣以覆之。乞
食以充之。但中下之徒心同上士。而身報尫
顇有願無施。雖勵力前求而道根後退者。權
開華飾房宇綺靡衣資眾具緣。須隨機通給。
本為增道。非止養身。故中含云。我開諸弟子
畜諸衣物者。皆善法故。持世佛藏經云。若不
除我倒隨事生著者。乃至不許飲一杯之水。
服一納之衣。何況餘事。故知開意深重也。不
獲已開之。律緣人情意存道業。經約心帶事
起因。成全無貯畜。靜緣修道。故楞伽中寺內
煙起者。如實行人不應食也。十誦亦云。寺絕
淨地。涅槃經云。雖開受畜。如是之物要須淨
施篤信檀越。等正教明斷。彌須謹依。然根器
鈍羸卒難迴拔。還須隨機附教任事重輕。若
據本開義須分取。但為財物擔累在無事則
繁省閑要故。此一段類聚極多。義該二僧。事
通輕重。若據律斷通令不分。以從多為論故
也。今總收諸類。須三例分之。第一性輕性重。
第二事輕事重。第三從用輕重各分一半為三輕三重也


先定三重之物。初名性重由體相金石土木等所成重非隨道二名
事重由非道要俗務所纏三名用重體是輕物附重難隨


初性重之物有五。


一房舍所有。謂窓戶㡘幕竿架枰閣瑣鑰床
席枕蓐燈具火爐爐等。
[002-0850c]


律本云。檀越為比丘令隨作房法一切聽與。
事事具出如前猶多。阿難得別房開受。如僧
殘中開造大小房。白二加法作之。又開給住
房比丘大小繩床大小木床等。又若夜闇須
燈器鐵𣛰鐵炷火爐燈籠者開之。


二諸雜作具。律本云。時鐵作者出家。欲作鉢
佛開作之。須鑪槌鉗棑囊錯鏃器。作帒盛之。
懸杙上。亦開熏鉢調度。治鉢者給鑽鍱及木
作等器開畜。縫衣患曲者。開繩墨赤土絣治
尺度等。作桄張之。


三開畜器皿。律本聽畜大小釜及蓋四瓫及
杓并二瓶兩蓋尼開說淨。僧則隨順。終並隨
於重輕不可以說淨。非重又開。煮藥銚鐵土
三種釜瓶。煎餅𨫼釣杓銅鐏。擣藥杵臼簸箕
簁掃帚。煖水瓶。澍水筒澡罐盤斗秤等。諸裁
衣皮之具。浣衣具。供給食具。押果汁具並開。
又聽畜水瓶洗瓶盛水器。此並供給比丘。資
道要用身所憑濟事不獲已。上士頭陀衣鉢
如鳥。何用上物。大成擔累。餘有一切俗家
器皿盤梡盞合匙筋幝巾酒泉食案膾刀肉
机。凡非道用。無問大小多少。並入重收。以斷
俗懷專務出道故。自餘有異於俗而是比丘
要須者。若準十誦一切石物一切瓦物一切
銅物。不應分器受二斗已上者。一切水精物
貝物齒物角物。不應分半斗已上者律文如此。而事雜重輕
如前。約相斷中具明分不分法。必臨機正委不務籠通故也


四助身之物。律本云。若老病不堪步涉。聽作
步挽車。若輿若輦若車。隨事並給。除皮繩
髮繩。不得使比丘擔牽。若道行恐毒虫嚙。當
[002-0851a]
執錫杖搖。若筒盛碎石。若破竹作聲。若患熱
者聽作種種蓋自遮。若作大扇。若轉關扇小
扇等。又開如意唾壺。廣如四分雜房兩聚。五
廟祀諸相。律本云。開五眾並得起塔廟。俱得
致禮謂依本夏次故僧祇律云。律師法師營事比丘
德望比丘死者應起塔。相輪懸施幡蓋。在屏
處安置。不得在經行處多人行處。令僧和合
已作之。既許營塔廟。理懷薦奉。饌羞雖通凡
聖表心義一。故律本云。令上塔種種美食金
寶為器盛之。設養食訖已與比丘沙彌憂婆
塞經營塔作者。食之應使白衣伎樂供養。若
有香華羅列基上欄上杙上簷前亦得。用香
泥作輪像。乃至有餘。應泥地。增一中開比丘
以香華散死屍上。僧祇中亦爾。


已前性重之物。體是沈累根源。約事無宜。造
修詳過。義須遮斷。但為人機弱劣隨事擁心
故。曲順物情。權開通道。前事繁雜有累清神。
生則接其身資。且聽服用。死則斷入常住。約
絕踵前。又送終禮供之物。祭祀眾具所須。正
教正開。用答恩造之德。順生順俗彌旌息慢
之儀。若不具立影形。則瞻仰何寄若不薄申
微供。則殷志寧生。必斷入重輕如上。如後具
列。故第一房舍所有。律本正斷云。若多有別
房及屬別房物燈臺床蓐。並入重收。第二作
具。律本通列五種。謂鐵陶皮竹木作并斧鑿
之器。並入重中。第三器皿之屬。律本通斷瓫
瓶澡罐重物。皆在重限。未分大小量齊。可準
十誦二斗已上入重。其斗量是非如前廣述。
第四助身眾具。律本但有車輿杖扇入重。餘
[002-0851b]
全不論。但是略無。義須例顯。並如上決。第五
廟祀供養眾具。既有別屬。即非自專。還依本
處。若自造擬死後可入重收。自外不盡之文
義例自看上下。


次明事重之物。其例自六。律斷無文。準如條
顯。


初內外經籍律本中。時有比丘。盜他經卷。佛言。計紙墨得重。故知別人畜也。又開讀俗
經書。為伏俗故。又為伏外道故。開讀外經。不依彼見故也


右準斷云。其內典經書如上母論所判。其俗
中九流傳集並可重收。以久習多著樂世法
故。若有紙墨隨例重收。若本為法化須有鈔
錄者。則同輕攝。


二圖畫飾字律本開裝嚴房內。文繡裝校并餘雜色人禽獸文者。僧祇中比丘作房。欲白壁五
彩畫之。佛並開聽。唯除和合非法像。餘有山林人馬像並開


右準斷入重。其餘彩色器具雜事及離壁素
畫。並是重收。由久染耽著故也。


三皮毛重服律本邊方得敷羊鹿皮為三衣臥具。更有餘者開。不得畜師子虎豹獺皮及餘可惡
十種皮。若覆床以下馬皮不得坐上。及一切皮衣皮[幌-光+月]不得著。𣰽𣯫毛過三指。長三肘廣五肘亦入重收


右準斷𣰽𣯫成三衣相量者如前入輕。若至
中土便從重攝。皮三衣者準上可知。厚大者
入重。餘並不斷。義約云。既不許服用。便成體
重所收。然以開於俗家邊地受用。未是通遮。
故入事重中。伊梨三皮律不斷者。明是重攝。


四白衣之服律本云。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去一切白衣服不得著。若著如法
治白衣服者。襖褶袴行膝手衣等。十誦云。五大色衣一切毛皮衣褊袖衣複貯衣一切氈衣一切貫頭衣兩袖衣一
切囊衣一切衫袴禪並不得著


右準斷云。諸律斷中並無已上衣。而入重者
今以義約。如律文中。王施大價衣。佛令應
[002-0851c]
量者淨施。明知異俗王衣可同此土山龍華
蟲日月紛米之服也。余聞施於冥告云。西土
諸王多重佛教。外理國政則服俗衣。內遵法
行便懷道服。咸著僧伽梨。同比丘所服者。其
價極貴。或出萬金。故耆婆施佛一衣。價直
十萬。而諸清信士女逮及菩薩在家咸著三
衣。乃至色有諸天亦同此服。不同於王。此土
王臣士女依經亦有服者。


如梁陳時俗士等。
咸著用。今以事用徵送教至。如梁高祖親依
佛教。三衣錫杖而受持之。所以登座講說脫
於帝服著於法衣。如簡文帝集中。高祖數賜
納袈裟。表謝具明。又蕭瑀為大唐僕射。公事
既了入靜院。著三法衣禮佛讀誦。以此為常。
及薨後送衣入津梁寺。輕法羯磨。近貞觀中
太宗以所著七條納施勝光寺僧珍法師。價
直三萬。及終後還追入內。又以所著七條與
恭宣二法師。令製詩先成者與之。及作一時
成。令學士評其勝劣。俱云一等。因令市估價
直六萬。乃進衣出絹人付百段。又賜玄奘法
師一納。今現在。有買者酬十萬猶不與之。以
此諸證故知。王著貴價三衣不謬矣。所以愛
道在俗。佛出家後戀慕無已。手自成一金縷。
貴價㲲衣擬奉世尊。後以獻佛令僧中行之。
愛道不從。佛言。但僧中行具三寶。何者其人
隨順我語供養佛也。為解脫故供養法也。眾
僧受用供養僧也。若供佛者失餘二歸。便依
行之。並不敢受。次至彌勒取而服之。威儀
具足。言金縷者。非用金也。縷色同金。光綵殊
異裝飾若金。豈有比丘服於金寶。據此法衣
[002-0852a]
理充在輕。自餘一切白衣外道之服。並不許
服。俱入重攝。以斷惡法修出道標。何得仍懷
於俗事也。如瓦屋綿衣斬壞打破。絕流俗故。
息貪競故。順知足故。不同不淨財食死後通
分。食是非復畜煮。財即同諸三衣。今之僧服
體狀全俗。著即滯情。故入重攝。若已改張。壞
色失相。或異常俗如裙如襖。名雖含俗然相
有殊。並可從輕。故褊袒祇支方裙正背俱非
西梵所服。然異東華俗儀。故俯徒情事理義
可通。俱從輕限。餘並例之以定二途。


五外道之服律本云。一切外道衣不得著。謂一切草衣皮衣樹皮衣葉衣鳥毛牛馬毛等衣。今
亦有著紙衣者。此即是樹皮衣。亦有大德高望著青色千秋樹皮袈裟者。亦同外道衣也


右準斷並重由體相既非若著壞心障道。又生
世不信。必有輕服壞色相者。如白衣中分之。


六文像綺服律本云。不得著錦文衣繡衣。五分繡錦褥敷者吉羅


右準如五分律斷。錦綺是不可分物。若純色
者應分。由相類同於法衣故也。無問大小多
少。俱在輕中。其例朝霞斑布㲩𣰆之類。並入
重也。


已前六件並由事涉世譏。本非道服。宜通斷
重。而事容大小。過起遲速。貯備延促未可該
含。故隨條斷。並各如別。其俗衣兩斷義指如
前。猶存俗相者深取後文。宜從輕限。


次第三解從用重物其例有四


初以諸衣帛嚴飾房宇律本開畜地敷等。即謂幄帳床帷承塵㡘幕等


右準斷云。元作擬隨房宇。即任住處受用。要
是隨時分。房者方可留之。若自擬改換權施
受用者。可隨輕物入分。


二以諸衣帛莊嚴飾車乘律開畜車輿理有隨車衣物。前後㡙㡘覆幰調度
[002-0852b]


三以諸衣帛盛裹重物謂案帊床衣篋笥巾幞之覆


右前二件之物。若元作屬車乘案几。亡後隨
車必暫安非永。可隨事輕重兩分。


四以諸衣帛隨身所障律開畜蚊厨。五分云。敷經行處衣障壁虱衣單覆衣。
謂床垂四角蚊厨是不可分


右準斷如注入重。亦本為隨身常障。不容改
換。若如五分氈亦在重。而不分大小。若論隨
床所用無論厚大入重。必不定者準上衣量。
𣰽𣯫量任其重輕。


已前四件並是體非重分。理入輕收。但為擔
累沈積繫縛纏深故從重斷。而義分四句。句
圖度之。一以重宬重即木匱板倉土廩等宬五穀錢寶等二以重貯
謂木函柳箱用貯衣鉢三以輕貯輕即衣帛等帊收束帛絹等四以輕宬
輕重如上四條文自分矣初及第四入重。二三兩事入輕。


大段第二。次定三輕之物。


第一性輕之物其例自三


初是十種衣財律中一一列名。一者絕衣。或名失利衣。不同此方者。二者劫貝衣。
中國出之。緝花所作。如白褺之例。京師有也。三名麻衣已外諸衣。此無正翻。並皆中天之物。此方有無。
麻紵葛蕉竹蒲毛草等經緯用成諸衣財等


右準斷入輕。由體現交須即堪裁服。無問多
少厚薄。若色非色若正不正。並入分之。有人
云。真緋正紫既大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墮
罪故須入重。今不同之。由體是應法即堪改
轉。還類法衣。如律受淨。若以不許便入重者。
五大上色之衣佛並通制。何為獨在緋紫。一
開一制但出意言耶。若必擅遏不通者。如生
財絹匹綿屯及餘雜段財帛。皆未染成。亦不
許服。如何入輕。故知並由改轉可成壞色同
[002-0852c]
布絹之白色也。又不同錦繡𣰅𣰆染則可得
如法。未染體是斑文綺錯外相五彩分炳。又
佛正斷在重無宜抑例通分。


二是所成之縷。謂成前衣縷。即用糸麻毛綿
現在經緯及雜。緝榮散績者。


右準斷並輕。若麻𦃓糸絇如上已判。若雜重
物亦準前斷。


三是綿絮絓𦁲謂已離繭𪅏變成上相者


右準斷云。若現成前列者入輕。若生熟蠶繭
必害命。因隨彼屍入重。若蛾蟲自出𪅏之繭
者。準多論輕分。然蠶所出絲綿。計本深當性
制。故乞綿臥具三衣。律斷斬剉塗埵。又憍奢
耶繒綵涅槃正制不服。央掘許其轉來。且接
小機。後云。不成悲者非大乘行。故五分云。有
將綿來施者受以入僧。即非自己。四分云。若
得已成者斬剉和泥。判非所服。由本損生害
命而獲。何成慈悲法服也。正是懷道者所忌。
尤當譏過者初元。今一方禪侶並不服之。皆
以布艾為衣裳。可謂學大乘行之階漸也。余
親問西來遊僧。五竺諸蕃無著蠶絹為三衣
者。雖于闐國養之而無殺害。映前所言彌光
大矣。


已前三件號曰性輕。謂體是輕虛。資道正要。
又隨身機濟深有事勞。今從本而定。輕名非
在。多而入重也。類例並隨且斷。蹊逕炳然。而
次第三件中絲綿所作者。意猶疑妨。何者由
損害所利無宜在分。生得尚剉壞滅蹤。死後
寧開分通計。若準此義誠難決之。且順央掘
經中受者非悲。而不破戒。故在輕限。必更有
[002-0853a]
部決。亦可從之。若正心學大道者。則從重例
今西梵諸釋並不以為袈裟意可見也


次解第二事輕之物其例自四


初身所服衣律開三衣外畜覆肩祇支泥洹僧。五約衣[幌-光+月]子腰帶櫬體衣氈被覆瘡衣雨浴衣𣰽𣯫
衣。拭身拭面捫淚拭脚攝熱等巾。五分護髀膊踝頭衣針線帒。僧祇若性不忍寒苦者。斃故衣隨意重著


右律斷三衣坐具入輕。五分舍勒下衣及被
可分。應是三衣同臥具也。餘雖無文由。即用
資強可從輕限。


二宬衣之物律本開以衣安囊中幞中


三宅身之具律制畜尼師壇


右前二件之物並入輕收。初則從衣入分。後
則當體兩斷謂賞勞入輕也時有金皮絡朱絛界緣或
復角揲萬字蓮華散飾者。既律制不許畫鉢
內為萬字。明知眾具通然。必有斯緣。可從重
例。有相同跛闍之廣事。從說淨可入輕收。
如法者入賞。


四漉水袋。律令作漉水囊及漉瓶。


右諸律入輕。亦有賞勞者此律不述。可即輕
收。豫是宏槨袋覆者。亦相隨分也。


已前四件亦號事輕。由即用要機更非改貿
故也。必有文像綺飾可準上文斷之。並須前
後相衘方可斷斯途路。


次解第三從用輕物其例自六


初一隨衣之物律中。若著三衣解脫形露者。可安帶及鉤衣[金*刮]鉤衣細等。又衣無安處。
任箱函中盛之。若著內衣易脫應用腰繩繫。聽兩頭施玦紐。不得用寶作。當以銅鐵錫鑞等作之


右準例從衣同斷入輕。


二鉢器者律令有鉢如上鉢量。若得七日藥應著鍵𨩲小鉢次鉢大鉢中。不作淨畜。若應量者須
說淨。不者犯捨墮

[002-0853b]


右律但斷鉢入輕。餘諸隨鉢之器。槃子盞子
之徒。相從輕例。


三隨物所屬律中。若鉢難持作囊宬繫口絡肩上。若函盛亦開巾幞


右律斷入輕。故亡人賞勞貯器之物相擬。若
其多者。一則賞勞。隨受持者。餘則長攝。自入
輕分。必有服飾裝嚴從本入分。不同香爐寶
裝。由體自居重故也。


四屣屨之屬律開畜革屣。除錦文裝嚴者。若為補革屣故。開錐刀磨石毛縷箸綖。應以十種
衣為帒盛之。不令迸散。并開裹革屣巾囊


右律無正文斷。然資身正要準僧祇分之。自
餘靴履之像綵裝者。亦如上輕重。


五剃髮之器律開畜剃刀及鞘。應以劫貝障勿壞。并開磨刀石內囊中。鈍者刮刃刀開之。及
承髮器


右準律斷輕。剪沐常要故也。必有寶鏤莊飾
身鞘者入重。隨有木匣火皮分之。


六助身眾具律開針線刀子并線尺度用補衣也。開作針氈及筒安塞及鑷子剪爪刀刮汗篦摘齒
物桃耳箄灌鼻筒禪帶錐子之屬。十誦澡鑵釜瓶香鑪熨斗禪鎮匕巵之屬也


右並隨身要事。理斷從輕。故律制云。無針無
漉器不得遊行。明知用資常有故也。又如僧
祇云。受已制畜應法澡罐。豈非機務所須耶。
故入分也。又薩婆多云。右似寶銅鐵雜色珠
等入百一物數者得取。不須說淨。故知輕分
為審。


已前六件之事號曰隨用輕收。由物體沈重
深非服用。然隨事趣要更無過者。故從時用
例入輕收。既聖制開聽。故無定多少。律開刀
鉢及餘眾器現在僧分。外雖不論準義必有。
針縷刀尺足可成衣。鉤[金*刮]玦紐服常要具。香
[002-0853c]
鑪澡罐之屬。匙箸鋺盞之流。文或顯晦。事
義準酌並如前列。通斷在輕。時有或斯義者。
便搆難重疊。容色奮發赫然張怒。詰余云。我
聞正律明斷澡罐入重。剃刀入輕。今汝拒違。
明非聖教。余答。教有開合。文通隱顯。律張
四說。經列法依。澡罐從重大小未分。刀鉢在
輕體量通混。今為計會諸部。抑有明文。理事
含弘便定淆紊。約量據體宜如兩分。且決絕
於臨機。何遲疑於文相。試為述其二三。足為
事類聯璧。如剃刀有文入分。裁刀無文在重。
鉢便三斗入輕。瓶則半斗在重。二文兩義雙
皆俱違。情理天乖。事用同轍。何角張於正
教自負罪於將來。今以當律無制量之文。此
即未了之說。宜用外部通判便決滯於本條。
至於剃刀截刀錐針之屬餘律在輕。雖文或
左右而義類融會。自外細雜輕可隨身。即事
交須。又無譏醜。律本文事缺斷。不可經停。宜
從諸部明文並非重攝。余以亡物輕重抑斷
寔難諸師傳授指訂非據。所以博觀中表。逖
問嘉猷獲本眾多。口斷非一。覈其精瞻程節
者希。余以不敏敢援前傑。輒抽直筆隨事殺
青。言複義重。望光修撰。


量處輕重儀。


大唐貞觀十一年歲在丁酉春末。於隰州
益詞谷中撰次。余以自古至今諸有綴述
多埋名而顯相。少時代而開今。遂令披讀
悶於人世。故分明昧。用表幽心。


余自出家心存律部。經今五十餘載常懷介
然。恨以教義未周臨機多擁。雖伏膺高座而
[002-0854a]
以行事為先。涉歷炎涼亟經載紀。至於持犯
深旨彌有憲章。輕重淺相情求路絕。亦有高
彥盛德。常學律門。聞斷重輕便存緘口。目覩
斯狀。又增倒懸。貞觀初年關表求解。晉魏
中原號稱學府。即而請誨重增昔迷。獨有相
州律師。制輕重相。言雖綸綜還類古蹤。由此
意言遂出斯路。皆比擬於成教絕遲疑於古
今。而以王著貴衣同於俗服。邊方毛皮臥具
類等輕分此。則文義𨷂彰致令處斷斯咎。幸
以天人交迹意存據道。云余所斷迷。故非違
白衣諸服佛制嚴明。何得雷同如王衣例。且
王衣邊服本是三衣迷名。同於臥具。悟則更
張琴瑟。又云。諸佛大聖尚有後制過前。或復
前開賒後。及論行事並以後教廢前。故稱智
人名大覺也。昔雖立儀大存比擬。然非目驗。
故有小違可改。白衣見成之服非輕。已壞色
相全乖非重。故積念成佛。初念似是而非第
二。反觀初則全非後是。如是前後沓觀皆前
昧而後明。始自三賢終于十住。乃至彌勒大
士猶有一觀未融。及至龍華道成方等十方
妙覺。況今沈俗凡僧動恒相結結。既封執見
結彌繁然。則凡力所資堪耐在此。至於不存
心用何可而論。故知王衣邊服並是三衣。諸
俗恒服宜從重攝。又云。比丘之法少欲知足
為懷。故佛見頭陀開房同宿。諸有儲積同夏
不前。良以少欲顯入道之初門。多積為恒俗
之恥。故制白衣俗服。生絕禦之。死絕分之。令
見存者絕於著用。意存道撿。不徒設也。如
是勤勤囑累。余以其過遂敢改以後釋前。庶
[002-0854b]
見此箴幸同遺寄。又云。言非助道雖是佛說
亦違。縱是凡言雖非經文亦準。故佛言。雖非
我制於餘方為清淨者。不得不行。此則佛自
明言。何得相通輕攝。況不識王衣邊服之相。
故準而入輕。前行迷而非過。後結悟而是福。
用上諸誨。可不信歟。
量處輕重儀末



新刻輕重儀後序



有必然事。曰之死矣。西天獨尊。東域眾聖。猶
且預之。苟預之則其釋迦法中輕重之儀判。
是須臾不可離者。繇旃我法惠大師鈔疏明
文。雖勤尚為張沈文伏義。或感靈以出之輕
重儀。雖輕重雜揉之中。其文礌礌落落如日
月皎然。諸家竝珍。三國引領。良有以矣。而祖
宗中微之後此儀韜光也久矣。樂學戒之賓
銜茲于此。於戲天不喪此文。與偶於石清水
神宮律寺書庫得之。義雖若無巨害文少缺。
可謂危矣。竊惟儀主依命晚住於西明。則後
人邂逅律策。國師興正菩薩依命紹興于宮
寺。則今時邂逅此文。斯知聖賢不苟來遊。余
又恐祖教時逸有負信大士。輒寫焉。然魚魯
益以網羅。句讀不無牆壁。斯廼贅倭字于傍。
以應剖劂氏請之由耳。冀有必然事之時。判
斷立得。免假人于胡救溺之侮。


貞享五年八月十五日


石清水大乘律院小苾芻實長春謹記于摩
尼寶珠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