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36 成唯識論了義燈記-唐-智周 (CBETA)


No.812


成唯識論了義燈記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
智周 撰


第三卷


燈。約俱時難亦是相符者。此意說云。若言通難新
舊二師。故有此失。約俱前後。思准曰知。


燈。得通三世應非無常者。問。西明前文云。滅相依
過去。即云謂非。今申正理。如何乃言滅相依三世假
立耶。答。西明依無。立滅相。所以破之。今依曾有當有
義理。所以依三世立假相。或西明滅相。但在過去。不
通三世。所以破之。今通三世假立。故無違也。又云。汝
者此意宗中。言無為相著。汝言即自宗。無相違失。


燈。相似相續者。此師依義立名。所相是色。能相還是
色攝也。


燈。又如堅等地等而相者。界者性義。意云。地用堅為
性相也。


燈。非說色時此誰之色者。此意說者。而但可生。是誰
生。不得說言色是誰色。


燈。住異文中以影略故。瑜伽文中。但明生滅。通於三
[002-0205b]
世。不說住異。以舉一隅。令三反故。若不爾。前二通三
者。有何所以。


燈。如飢渴觸體。即老死亦爾。依觸分位。而假建立。無
有別體。


燈。數論相滅者。彼計法體是常不滅。相有隱顯。名轉
變滅。若通生滅差別。過去所作之因。而是其生。若無
歸其常。亦名滅寂。之與因俱是常而有別。


燈。前未破故者。論文之中。先未破他。如何得言義如
前破。


燈。今云彼量是因中相違等者。所言量者。須前要集
假敘者是。應更檢彼集所說。


燈。誰許聲體立法處等者。大乘自宗。屈曲聲體。是離
聲在於法處。故云誰許。


燈。然西明云別有法處自性者。別有名句等之自
性。此名句文法處攝故。故云別有法處自性。


燈。即長短等法處所攝等者。長短等上生等法。亦
名長等法。前法總言應異色處。別有法處。即犯相符。
此生等相。他亦許在法處攝故。


燈。在聲不在非詮等者。他意說云。別此名等不別。生
於非詮。名為差別。故今非云。但在於聲。不在非詮。餘
別知。


燈。誰言一極微二大造所等者。一極微者。極微聲。二
大造者。內大外大。不許因多果小。果多因小。彼即不
障故。為此極微助緣。名因俱聲。不說二造。方名因俱。
[002-0205c]


燈。便善那者。此云顯義。扇由扇顯得有風。二相好表
顯。此人是福德也。三根顯具足根故。表顯非不男也。
四味自解。


燈。何能自悟者。真現比非迷妄執。別言二量。而能自
悟。二似妄執。亦二量收。如何得二似二量自悟。是迷
妄故。


燈。餘二增上俱通士用者。非擇虗名為餘二。三種無
上為並通。士用名為俱通。婆多師唯立三種。故不言
餘。


燈。未有漏熏但由第六者。其第七識。為□□中。不緣
無為。未熏彼種。至無漏能緣者。用由第六引。


燈。本及真如是實者。本質即是法性真如。即是亦
八中。應更審思。


燈。或由定者。想受唯定。不動非定。不要得定。方能離
於苦樂受等。一唯是定。一非唯定。故今兩種。


燈。次或二為非染為者。依假立為通善不善。名為二
為。別通無記。名非染為。


燈。問擇何不許然者。此問意云。隨其煩惱不生之
處。而即立為擇滅。苦樂等處。於下三種立不能。何不
於此下三種中。立想受滅。要第四定。方立彼耶。


燈。答據究竟斷據顯如齊解者。此答意。下三既能
分。顯於下非擇亦合立。餘三例知。


燈。以前答他等者。即彼論中前答他雜。又言除佛別
等者。是彼答意。餘可思准。
[002-0206a]


燈。為緣故名轉者。問前問雙標引轉緣。今者何故但
漸緣縛。答影故爾。


燈。不同三相者。此遮意云。而不得亦三相為例。論文
同說因相違。於種現二故。


燈。五七不能現彼種相者。現種種相。名果能反。五七
不能現彼所熏之種相。故云非果反。


燈。此中意說種種相者。自證所現。見相二分亦種
種相。


燈。於二位等者。即染淨位。名為二位。今更釋云。我愛
執藏善惡業感。名為二位。應撿要集。


燈。故頌徧說者。彼說意云。據二位。所以頌中了細明
第八異熟。


燈。不可知即二行相者。所緣行相。二之相也。疏應可
知。


燈。云雜染亦無因緣者。彼師意云。能藏所藏。據因
緣義。約後二釋。不是緣。故不為正。應撿彼說。


燈。證阿賴耶等者。彼論對他。成立第八。由他不信。引
證而立。應撿彼論。方悉本意。


燈。經部種亦應如是者。此難意云。若以種以種子。名
賴耶者。經部亦許雜染之種子。應名賴耶。


燈。以第二句釋第一句。即第三卷攝論頌云。由攝藏
諸法。一切種子識。以彼引此以為證也。若執現識。不
應之亦者。彼師意云。若具能藏。即是種子。執藏為我。
即執現故。牒難也。
[002-0206b]


燈。不同二障者。此應意云。所知雖同一。種有多差別。
說二殊。三相既無。不可為例。餘可准知。


燈。若離如是定不可得者。唯阿賴耶與諸轉識。及
第八識。攝內外種。今生現行等。是但有因。除此外。皆
非此攝。


燈。此遍生五門有染者。四諦修道名為五。彼宗集滅
見俱有二。故集諦中。四為遍行。當撿但舍。


燈。以現貪等緣嗔等。熏成於種。後能生於餘嗔等法。
遍行因。貪等種子。而非非遍。故名遍行曰生因。因者
因明疏第一廣明。


燈。名與小同義意有別者。大乘所說。次前是大乘所
談。如何俱舍等。云辨引故。


燈。從舊因生等者。雖無異熟。從無漏生。亦名為果。為
因可知。


燈。若爾自相中果相等者。此難意云。果相是異熟。佛
果自相所攝所攝果相。從舊因生。名為果相。所以應
例。


燈。若親因生無自相故者。此難意云。果相是異熟。
佛果自相所攝果相。從舊因生。名為果相。所以應別。


燈。若離因生無自相故者。此意說云。離親因生等
是自相。


燈。定通證等者。本疏引教。意證法爾無漏種子。不欲
通證。餘說本疏。有通證言。是得借本。


燈。謂如如依止阿賴耶識者。此意說云。一切種子互
[002-0206c]
等。同依阿賴耶。云如如者。相似義。應撿大論。


燈。即熏種者。熏八識識種。而不唯熏第八識種。亦非
轉識。但熏自餘。故言熏八。


燈。影顯生現持諸熏習等者。此意說。且言持識與種
子識。而為因緣。影取轉識與現第八。亦為因緣。


燈。若至現增非剎那滅者。此難意云。若至現在業
種子增。此異熟果。應至後念。經二剎那。而方始成。何
以故。留持業種以為增故。


燈。然現善惡現以增故者。此意說云。難云善惡增
於果。種但現行業。非業種增。由現業增。故不須種。


燈。若許與力何不生現者。此是他難。他難意云。若言
現業與果種力。種如何不即生現。


燈。即增上果假立彼名者。今且釋云。十王果等。望無
分別。是增上果。而假說言無分別惑。應撿彼論。方悉
求意。


燈。若是有漏豈為對治者。要集解彼攝論文云。無分
別者。而是有漏無分別智。故為此難。


燈。由此資熏餘有漏業等者。由此無漏無分別種。資
有漏業。而方能感十王等果報。此燈主釋。


燈。不說治各言無記者。此釋前言無治道者。准此
無記。而無治道。


燈。若說隨果應非種子等者。西明意云。由論說言。
隨果轉等。所以生現。不生現時。皆名種子。若無此文。
即未生現種子。何故非果俱。故為有此文。不生現者。
[002-0207a]
亦得種名。


燈。於異熟蘊及加行別者。異熟無記名異熟蘊。但逢
於緣。而加行心各別而緣。名加行別。更撿彼論。


燈。老死位等者。即生位當死之時。或從足下論觸而
起。或從須上論觸而生。名為漸死。


燈。若二種子者。內外二種。名二種。


燈。若定如論不應說別者。若如唯識瑜伽等文。不應
論生為引因。彼等論中。不說生等者。生引故。今以義
准。而展轉他。亦無其失。


燈。漸次第作等者。此意說云。十二緣支。次第相緣。皆
得名為生引二因。


燈。熏習能詮者。意云。呼熏習名言是能詮。即是聲名
句名為能詮。既熏習言。何為所詮熏習。此論謂依彼
法。何等文自解。


燈。何為所詮等者。即是種子。名為所詮。應撿彼論。


燈。以影互明故者。顯揚攝論。即影明也。顯揚破彼小
乘五因。而非因緣。不言自宗五種因中並無因緣。攝
論據自。而異門中說通因緣。不言小乘五因之中。而
有因緣。名影顯也。


燈。評取初解者。此燈中。總是第一解意也。疏中有二
解。疏主自許取此第一解也。


燈。豈非法自相相違因者。問。准此曾。是有法自相相
違因過。如何言法。答。因緣而是所諍。心非所諍。故但
違非違有法。量云。心不能自然。因喻同前。
[002-0207b]


燈。由彼俱業等者。由初禪中有苦受俱。或彼火炎。二
三禪中喜樂俱。咸各風災。


燈。不爾餘由引此言何用者。此說意云。若非此生。自
為引因。即攝論頌枯喪。由餘引之。頌言而無用。作此
釋。應撿本疏。


燈。有相符失者。於言難應實。反為此雜穢土難。有相
符失。我已許實反故。


燈。三災可用者。反此三災。諸有情等。設來誰處。於此
三災。還得有孔穴大等用。


燈。改最珠力者。為有神珠。是於身上。令醜陋者。而得
端嚴。除累別者。


燈。法師自云初解為勝。為淄州古師。在西明邊。問。
西明疏難。西明第二解。西明法師自云。若爾初解勝
也。初解如餘抄。


燈。第八無別出生生等者。此意說云。第八無所依根
等。所以隨六。但法處如三科章。當辨此義。


燈。且說見等。此說意云。五識所變。皆是有對。文中且
舉眼識一介。例於餘識。


卷第四論第三


燈。惑汎明等者。問。此與評。有何差別。答。前約緣境。今
此後釋。但汎言緣。不汎別。


燈。又通他顯業過亦未離者。即眼業等不通於他。除
心所等。應皆准悉。


燈。問觸謂三和雙名體等者。此問意云。准論文中。
[002-0207c]
觸謂三和及其返異。此文皆以辨其名。觸境為性。此
文方是顯其體性。今此等文為總顯體。為并辨名。谷
如燈說云。若依有部。正理為正者。此法師斷。由正理
言。將入現在。影似大乘。在種子法。故正理正。


燈。即雜心同於正理者。此說意云。准雜心文。得因
正理。在於生相。又云。若即如彼者。若即加彼依於現
者。即是不正。


燈。則色等五境者。舉業其色境。等自餘境。


燈。無法無有情為障等者。無別法及無有情。以熟為
其障。名等無間。


燈。不尋因果諸可怖事等者。有此因果。顯引義邊。
方名道理。唯識如文。思惟而作。


燈。俱舍二十引教等者。此文以現應定。俱舍於二十
中。約教理。應撿俱舍。


燈。應名去來中名為現者。前前多念是過去中未來
相。以決定者。過去中現在之相。故名去來等。等已受
用因。未已受用果者。問。種子生果。既是同時。如伺言
已受用同。答。據果生之時。因義已成熟意。所以作此
說。


燈。眼智明覺親者今等者。意苦謂諦。諦下各有四。
四各通三世也。


燈。若經生即亦不退者。名得果。以而經於生。即不退
先於聖果。大眾部退亦聖果。餘部應知。


燈。不爾以外皆增者。此說意云。大悲菩薩十地滿足
[002-0208a]
已。若更增進。即不得定。經三大劫修行滿足。大悲菩
薩無成以斯。更更增進。有何最極。由此故知。除大悲
也。除此大悲。十地滿已。除皆增。


燈。本云不通果位者。此意說云。論中但說能藏及
執。以通果故。不說染熏及所藏者。不通果故。


燈。離無我執執定通故者。此釋藏也。有難云。果位
之中。如何得有我執等云云。故有此答。


燈。不爾有雜染法者。說意云。若但簡雜染。能藏及
雜染。下文何用有雜染法。


燈。若如諸釋不假別文者。除師釋賴耶三藏。別引餘
文。及以義解。今難意。本論若無別斷。爰引文既自具。
何假別文。


燈。不可取藏能藏之義者。他意。由能藏染。即此染
法。是能藏義。


燈。非捨能所藏之義者。西明白馬。俱得捨體。義者體
義。


燈。又若尋伺思惟真如者。瑜伽論說。尋伺緣。如名
思惟。如今既親緣。何欲思惟。故與論違。


燈。如見道無漏鏡智亦爾者。此例意云。雖定見道
通五地有。正起之時。唯第四定。唯第四定。餘四地中
無漏見道。必竟不起。今鏡智。雖通餘地。起唯第四。餘
地之者。亦必不起。如唯識抄。


燈。設無何失其諸地易故者。此並西明。漸遂解釋。
得佛身中。無眼耳通及定也。
[002-0208b]


燈。作他不定過如何遣者。次小乘師。就大乘宗。而作
不定。大乘是彼小他故不定。量云。第六意識。為如五
識。轉識攝故。亦有別依。為如七識。轉識攝故。六無別
依。


燈。同喻一分所立不成者。六識為喻。第六識用。七為
依故。識喻望所宗。無一分也。


燈。又亦未諍受熏等者。義雖他不許。令成差別。然但
諍依不諍熏等。非差別稍難。


燈。亦不為過理如前辨等者。相違決定。由喻共許。今
言自許。故能非緣。


燈。猶如有一不應理故。此意說云。如一時中六境
俱至。諸識各欲見聞甞等。如何得有初生一識。


燈。然四業第八者。初二第八後二知。此說意云。若
有第八。四業可具。若無第八。如何四具。


燈。又復此論總離別故。心雜染者。是總識。自餘說
等是識別義。餘思准可知。


燈。今謂是過故有法過者。此難意云。真性之中說
皆終一切皆空。如何得言真性之為法定中有。


燈。若取諸法俱違宗過者。自許皆空。今取諸法非
定。故一分違。有部唯實。不彼真性。非但自違。并諸法。
故名俱違。


燈。前宗記故者。即釋因無過。所以立空。緣生空。名符
宗無。


燈。若以實幻為喻者。中為兔等。此是似幻。而是緣生。
[002-0208c]
執為實有。此心實幻。而非緣生。


燈。諸大乘經中宗第八者。大乘同信。若依勝義。即
令一切者皆總除。何故唯破第八一也。故中心觀論
道理難。


燈。有無本自二即辨世諦等者。世俗勝義名為有
無。經說此二本自二別。不棄世諦。違諸教也。


燈。輕安大種者。由得定已。引得類四大種。能令自安
適。是故名為輕安大種。


燈。如人中得起天等生得善者。問。生便得名生得。今
既未生。如何言得。答。生便得者。不約感果。今據感報。
未生亦得。不爾。如何感天等報。


燈。二說前正如煩惱等者。此意云。如人身中煩惱。


燈。種別不說。得定此屬也。此屬於天。善亦如是。故難
起。


燈。總聚亦假者。據一慧中分三。總說與前總者而有
別。細撿前說。


燈。但舉三者。初雖說五。治但舉三。今難治也。


燈。細謂愛取有生自體名麤者。此約生果有遠近別。
分為麤細。


燈。雖觀老死未為喜足者。此意說云。雖觀老死名
為現在。觀至受受等。而為苦集。而未觀彼未來苦果。
及未來苦果集因。未以為足。


燈。謂遍逆齊識退還等者。此釋觀於未來苦。於現
身上。觀於當來識等果種。名為當苦。而更不觀未來
[002-0209a]
之集。何以故。知現苦果而是生。准當苦果。且由集起
所以不觀。但至於識及至退還。大意如是。今文中。言
集諦由誰而有苦。此文以悞。合言苦諦由誰而有。更
勘。


燈。答雖名通定等者。此答意。緣梵王等。雖是通引。同
有漏故。相隨於上。餘可准知。問。通引既同。彼食段。亦
應通於上界。答。通引雖同。漏無漏別。不可相例。或又
菩薩。實蘇酪等。於下有漏。不能為食。但為增上。引欲
有情所變香。而為其食。故不通上。如次前說。


燈。能與後後等者。撿彼論。攝受別義者。今眼定等。是
別義。


燈。既許有段食經何不說者。此難意云。定中有食。如
何次下引入定。經但說表等者。不說食耶。


燈。設兼引大亦復無違者。兼四大也。


燈。色持不遍者。無色界中。而無其色。以為能持。故不
通也。


燈。又難有部說行能感者。此難意云。識位之中。有
異熟識。色從於識。名為異熟識。位中之無異熟色。從
於誰名為異熟。說行能等感。廣如疏述。


燈。安慧既許自證分種等者。第八自證。傍生十八。又
云。若自證者。即是八識各自證。思之取前。


燈。集云感果用者。此乃要集。救西明說。感相分業
種。名感相種。餘思可知。


燈。西明云亦有所依者。彼難意云。文中正釋。俱有
[002-0209b]
取依。何故。乃以因緣為例。彼釋意云。且淨月師。以前
三師。不立種依故。今義准而令得有取。諸法救別成
三師。若今取即但三師。應撿彼說。


燈。今謂此情故非取依者。此撿意云。疏主意云。初
後五種。與前四種。而以相攝。不可決定。具其四義。即
今餘三。何須前義者。決定等四淨者。可悉。


燈。言相須等者。即三義中之一義也。就此一中。而有
其二。是瑜伽文。


燈。除轉輪王必起貪愛等者。居轉輪王。初胎時而能
自知故。放父母胎。不生貪嗔。住胎而即不智。若爾如
何言命終心而無種。答。此言中。除末心之時。彼言命
終。亦不相違。


燈。此中應有等流等者。此意說云。此論中令有等流。
而即今是心境。俱緣句中所收已。前已明等流心意。
今此等流在彼中攝。所以但在境緣句收。


燈。何要戲忘等者。此難意云。若不約受具。何法指此
妄表天。


燈。佛使等者。佛所為之事未了以來。必不自害。亦復
不為他之所害。


燈。此意以別相名與而能斷惑等者。此意說云。於生
空處起總相心。於四諦上。而通作有無常共相。如此
之智。方能斷惑除。可思准文。應撿彼及論疏。


燈。所由所依是有覆故。謂心王是有覆。心所依心王。
隨王亦有覆。
[002-0209c]


燈。問緣現可爾緣過如何者。此義稍難。若言是妄。現
是善心。若非妄念。既不能憶。而是何耶。若此稍難。故
令思惟耳。


卷第五


燈。無故不說等者。此意說云。第七八識。義誰同有。


燈。善異者。此即之苦。其無及相同者。而即不說。應撿
彼疏。


燈。法執望二乘二位中無者。菩薩二位。法執不行
名無。望定二乘非是染故。二之中為無。


燈。若不入滅者。是其初解。設入不滅者。是第三解。


燈。要集云所知障定者。此說意云。所知煩惱同種。決
定必所知定。


燈。非多心者。此說意云。言起一心義說。如異熟心。起
威儀時。即名威儀。餘三時。亦同此說。


燈。亦非第六識立第七故者。本意成立。有第七識所
以不取第六識也。如因明纂。更廣明之。


燈。生空後得故云無者。正起生空後得之時。有漏
之相。而即不起。無此正相。故亦名無。


燈。漏須須決擇分者。問。何故不說順解脫分者。答。舉
勝攝劣。應撿彼論。


燈。不爾漏俱非漏因者。答爾不許與漏俱。如何得言
是有漏因。


燈。非於定中何者者。此疏意云。若其不許定中尋
求。而後若為次。即是漸。
[002-0210a]


燈。若依正求等。即瑜伽論。名為正本。


燈。今者解云現此同失者。此即答前過非勝境。問
云。雖不定現比同等。難意如是。思之可悉。


燈。意緣聲時定為無所有者。此意說云。為同耳識熏
欲聲種。為不同耳別熏放無所有種。


燈。俱舍第七從通果心無間生等者。俱舍論說。有二
十心。而相生起。此言通果。欲界通果。


燈。當知是彼影像像類故者。相似義通果。自性是上
界法。云欲界者。似欲界故。名為欲界。


燈。初文即後二文非別者。要集意云。大論中而有二
文。即為兩釋。今非意者。後文即是釋前故。而非別六
十九文。


燈。又有欲界福果所致等者。此意云。六欲諸天。及
一分人起神通者。並由云生福德力故。而能如是。即
輕王等。是人一分。此引文略。後應更撿。


燈。據預流七返有等者。預流身中。感七返有。諸惑業
等。撿名有支。一來准知。除無漏。故云一分。


燈。不簡五義但有隨轉等者。云不發業。但簡第六識。
五識不能而為轉因。但隨第六。而轉起故。此乃釋前
不簡所以。


燈。非於此中許有二解等者。疏主以經說有樂言。且
為此例。非許有樂而為兩解。西集說云。有說二解。不
悟本意。


燈。然瑜伽是故總說故者。大論但言三受得者。文
[002-0210b]
言總故。據亦今攝應部並二。


燈。若依前會是轉者。或攝論中。惡趣文前。而有會釋。
或是初西明。或是燈中引文。或本論引。應撿。


燈。如緣外境通三性心等者。此意說云。境誰無記。而
得說說通三性心。何妨器是業感無記。而能發等流
之樂。


燈。以不生無色根者。由不生彼。以未至而無欲煩惱。
及其色類。但有所餘。


燈。二據大乘有第七識起無漏說者。大乘許依未至
定中。而現起無漏第七。而為意根。


燈。又如大乘故有喜受者。大乘入見。要依第四。初
地既名極喜地攝。故知第四。得喜相應。


燈。二云須經部師立者。彼計爾所依思分立。思是求。
舉本攝末。今者觸法。與餘為依故。於舉本攝末。


燈。此言界已自撿等者。此意云。論說言。此自撿明取
正因。即是別相。若爾者。犯熏言失。問。思能令心造為
業。若離撿相。如何作業。思等取別。引心作業。心准撿
相。由所引生。准撿相。亦能作業。又設解云。心王取撿
勝所。隱劣顯勝。但言總心造業。於理無違。心所翻此。
云亦不爾。無文說言心王取。故依前解。


燈。若強為難返例等者。小乘若強。舉前難云。大乘即
應返例。於彼言作意。令心趣異。其例可知。


燈。然等引寬等者。問。等至等引。俱通有無。何故等引
獨寬稱。答。准大論中。是總餘是別。等引等諸功德法。
[002-0210c]
故寬名。問。何以等引名。總攝功德耶。答。如名起義。由
能引得諸功德。等引而支寬稱。餘則不然。相傳釋定。
等至通有無心。等引唯有心。非也。


論六


燈。境業小異彼云者。彼雜集論。合更有漏。已如引之。
應撿彼論。定顯。


燈。業果即諦者。業果即在四諦中攝。名為即諦。攝者
即是顯揚。不開雜集。


燈。受戒者隨護他心等者。五十三又約此義。受戒人
護於心。應更撿彼。


燈。別境不定二各少分者。此二之中。有是隨惑。故言
少分。通隨惑者。是自性斷。


燈。然所緣斷或不生斷者。此意說云。所緣斷者。四斷
之中。不生斷攝。


燈。且據全說者。意捨通八。非相應皆是無漏。故不名
全者。五相應無漏所引。總名無漏。故名為全。


燈。一云得起依現身者。問。設不起。彼有何過。答。無文
定判。道理之中。可容得依。非要後起。


燈。我勝慢類中攝三種等者。此意即說。於此處起我
勝慢。非我勝慢。有其三種。


燈。二多不全依故即喻者。舉此意云。於勝計等。等
計勝。過慢具依此二而起。故名為全。我勝慢。但依一
法上生。我勝慢類。依三法起。故名為過。


燈。即四依三品生者。於前三上。更加有劣及無勝等。
[002-0211a]
故成其四。配屬思之可悉。


燈。不爾有疑者。若其不如次上釋者。即有疑生。言可
得是慧者。此即是疑。


燈。依諦少釋者。四諦門為而解釋。


燈。理已定故名不須故者。此破意云。言有無者。道理
已定。何名不定異者。二宗名為移轉。是名不須。撿彼。


燈。四分初二苦受等者。二論中分之中。但明初二。
有想等中。但明有色及苦等。而不全明。


燈。答依宗計等者。即依小乘解諸見等。執有邊者。即
常見收。執無邊者。是斷見。論文省故。但言有無。執亦
有。即是一分斷常見攝。餘可准知。


燈。據彼自界等者。據彼外道。自世界說。


燈。又遍分常一唯起一者。即是一人取一見。


燈。何種智婆沙等中。說云。諸見中。有其智。答如文。


燈。由勢分力不許無因者。全無之者。而是有心。復雖
不憶。由昔時有心勢分。不執為無。無義因禽獸等義
同默。利禽獸造業。雖非此義。仍須撿彼。


燈。貪分雖痴俱說與痴相應等者。依貪分痴而與立
俱至相續者。由現愛力。今不斷絕中有相續。


燈。云何七日方不行者。問。若爾第八。何要七日。第一
度死。答。第八總報。由其薰力。至返七日。而即便歿。前
六不然。不相例。道理猶難。思之。問。明說云。六識分行
捨色身不。答。捨俱何過。難。二俱有失。若云捨者。第六
既世之得住持。而何故捨。若不捨者。如何得言七日
[002-0211b]
一死。并中夭等。故知說非。應撿。


燈。餘五准應是何行斷者。還作下上麤靜等。相以
此五種別有功能。餘多不說。若其五不作二相。而於
或前一作意。六行之中。作初二行。其餘之惑而迷誰
斷。須知矣。


燈。觸證少分者。於勝功能。而能對觸。證得少分名觸。
證小分觸。是觸對親證之義。


燈。果煩惱斷已等者。最下品惑果煩惱。斷證可知。


燈。攝樂作意為二品解脫者。問。攝樂作意。是中道。何
故隔其觀。究竟而都取耶。答。此釋正。但由六十二中
說云。攝樂作意。通四道故。且作此釋。


燈。六十二云或為證得等者。此釋起四道取由。又
是遍滿所緣者。而能遍滿緣所境。名滿所緣。


燈。次於不來故者。此意說云。設三品不起慢謗。故執
第四而為極果。更無有由前三品許。而更有生。生三
種有中有起。何須起慢。是有生喜。名未無生。


燈。行總數別類中者。即類中隨行三八。前所指也。文
疑略。後更勘本。


燈。向至隨念計度二種者。上座部師。意依色根。彼論
破云。第六意識。應隨念計度分別。依色根故。由如五
識。無不說五。又答至即許自性分別等有。此答意云。
若其不許五有自性。亦令破六自性分別。既不破此。
舉五為俞。明有五得。


燈。五在第六計度攝故者。七除前二。餘在第六。除
[002-0211c]
前三。後四之者。是計度揚第七相應。


燈。准瑜伽釋不違第七者。後四分別。能緣行相。及
所緣境。不違第七。故通第七。


燈。瑜伽通緣世雜集唯未來者。問前前大論。無相分
別。緣於過現。如何今言通緣世。答。前約得與自性隨
念二種。相攝言通現。不無唯言。理實而定。通約三世。
故與雜集無相攝。今且錄排以寫。


燈。三於識空不通行者。今別行相諸識。皆有尋伺之
者。或有或無。若言分別。皆是尋分別。所遍識失。


燈。此皆上界及異熟心起等者。此意。通果之是上界
法。悔不通上。故不得俱。壞等者。異熟心起。是變化。單
亦不悔。上之文言言總也。道理隱稱雙單之者。如者
卷釋。


燈。若分有無色應立者。非是分有尋伺二法。名為
分有。而分有餘禪支之法。名為分有。應撿禪支義。無
色地法。即知其分。


燈。一通諸部即唯是尋等者。此通三乘。明思惟體。大
乘但約因位後得。下亦云唯約大乘因果說者。文相
可知。


燈。瑜伽二十九皆是初體等者。此論文。並證後得
為正思惟。若非後得。如何能取。起種種言論。安立慧
等。種種諸言。思惟惟性者。即計筭等。以思惟而為其
性。又言立二名。正見等者。能安立慧。及其取證。含此
三種名為正見。即如證者。是其所證。
[002-0212a]


燈。慧蘊攝等者。五分法中。慧分攝也。


燈。九十八云名為八支聖道等。此論文。並證根本。
為正思惟。若非根本。如何得言。以非安立。及無餘斷
一切煩惱。以此故知。取根本智。言除諸惑支者。惑依
於思分位假立。故除之也。


燈。當知此中皆是後八支體等者。此總結前所引
諸文。配屬二智。行相可悉。


燈。若爾及對治支。此難意云。尋伺俱依思慧上立。
如何得有麤細等別。答意云。還依思慧麤細功別。分
麤細等。


燈。表色即彼逈色者。此之表色。由依逈色而無障。
而方能動作。故以逈色。而作可依。又前言作相者。即
此表色。有形相故。名句作相。更撿三科等章。


燈。離餘礙觸方處可得者。表色即有前所餘師。而何
者無前觸餘。而故知名逈色。


燈。問若取逈色立色者。何故不立此之逈色。名取
造色。難意如是。


燈。欲令名中者。名者言更無義。


燈。漸次門故難重失者。此師意云。前文其重據四諦。
辨其王處。後文亦然。故犯重言。今加王。故無重失。


燈。今謂不爾等者。此意云。前文唯約四王所。後文亦
爾不犯重言。何者後文并具異難。及相見等。據此而
并。上前寬狹而懸殊。如何得主。犯重言失。除四可悉。


燈。本宗同中論文不說者。一切有部。俱舍論中。許有
[002-0212b]
中有。宗輪論中。即不言有。何責引彼宗輪論中所說。
以義證有中有不有。非是不許有部中有。若上本部。
所許義同。異部論中。更不別說。但假部。同為此義。


燈。雪山同彼豈有中有者。此難意云。彼宗之中。無其
中有。餘同有部。有部論尚無中有。雪山寧有。


燈。異熟定及時報者。異熟者。異熟即是其報。有言異
熟有處報。故此雙言。


燈。文慈定現受者。由以慈小。留入於定。名為慈悲。
身證俱解。地上菩薩皆總得。而言等。初見道及餘大
定。於等人而行不還及起供養。皆招現報。言執者。而
是別報。


燈。謂作業決定位定者。此即配前所言三種。又云。
作業至是不定。此即法師。釋前二種。前言作業中。通
定不定。前言定處。而是不定。言分位者。即是時也。有
處名時。有處時有處名位。故雙言。


燈。第二時定報不定者。問。如作惡業。來生令受。趣即
不定。若生人中。而逢勝修諸善業。往業而不受之。此
等即是時亦不定。如何得言時定報不定。答。若逢勝
緣。而不受。已必更於爾時重受。亦名為定。餘皆准此。


燈。[占*ㄆ]下文言有何得別說故者。此意云。若後二業。時
報俱定。即受報亦即攝持。何須別說。既別時。明非俱
定。


燈。既云感得故知是通者。要集等云。異熟決定。時
亦決定。法師意云。異熟雖時不必定。時若亦定。雜集
[002-0212c]
亦念欲時決定。彼論但言感果決定。不言時定。明心
此通定不定。又云。不爾不造惡業耶者。此意說云。
於此報定異熟。身上得道惡業。明先業時。而即不定
時難。復應更問。


燈。今謂不爾業有五種者。此非意云。顯揚既云。等
有五種。故知問不唯是報。


燈。即是前三何須別說者。五業前三。而是而何分別。
說前問耶。


燈。各當不初乖者相攝者。此非意云。各自相當。不許
相攝。乖角之者。何乃相為。故不可。


燈。據造不善言為正法者。如外道筭釋生筭。將此為
真正之法。故與此別。


燈。問何不感者。此問意云。初在人中。修得此定。後
生色界。更後重起。彼色界中。無想俱慧思。能招得彼
無想果不。又云。不可生後同招者。欲界業色界生業。
餘准先知。


燈。不爾應重生彼者。此意即說。不作此解。應生無
想。酬欲惑已。更應重生。酬欲感咸界業。既不重生。故
如前釋。


燈。若初師不得重起者。即三種。名為三釋。


燈。生無想者生重生故。如前釋。亦名後報者。初修
退。後生熏。起一生即感。彼無想天從起說。亦名後報。
欲界名下。


燈。西明云已五十一者。問。西明說云。四萬二并十千。
[002-0213a]
合之為一。其四十心并及十色。為五十一。則於理何
妨。而言不得有五十一。答。仁王般若及華嚴等。但言
三十。雖言十信。不離十住。准此諸文。無四十心。可不
成五十一。


燈。頓悟菩薩二說別故者。許初地得滅定者。即有
其十。許七地得即四。但許初七。二說別也。


燈。或四十七或四十七者。即不還人。欲界或書。上
下地各九上十二。或有斷得色界三上。即四十五。餘
可知之。今者助明。至可非初起者。此意說云。無文而
障。欲色天之中。得有身證。設無身證。即慧解脫許在
欲界。此人迴心。後定不能起於此定。問。未入初地。可
不能也。答。據說不障地。智上有得起。


燈。即是後世鄔陀夷也者。即此要集。不悉本釋。如鄔
陀夷。不悟舍利弗談。此要集。名後鄔陀夷。


燈。此論後師必為正者。無文斷此二師說故。


燈。但訶沙彌不可說意者。此中總意。若其無色非意
成天。鄔陀夷沙彌。何故起諍。明知無色是意成天。方
始起諍。不誠意者。如前可知。


燈。西明令八滅定故者。此師意云。定性二乘。不能
求於一切一切智故。深密等言。我於凡愚不開演。即
不為說阿賴耶識。今言為說。令此二乘入滅定故。


燈。今者問彼已密意說故者。此意即說。此文引文。
皆無有處。言為二乘令入滅定。說阿賴耶。涅槃經唯
說六識。亦無有說阿耶處。若論密意。即阿含等。是已
[002-0213b]
說訖。故知不可。


卷第六


又設兼亦無不定。有真觀緣。離心可得真。而為不
定。


燈。答有二義實與非實者。此之義兩家共許。無熟
他失。但取此二。以之為喻。不論鏡像實與不實。


燈。難他心智等。此舉論中外人難二釋。又云。今緣自
心。非觀緣他心者。此舉論中答二釋。


燈。非等引地亦復如是者。此從喻善惡心業。以其果
取感之命以夏影。


燈。以前相故者。以是前色境之相故。


燈。色家收。釋所以也。


燈。本識所變為所餘色者。為實五塵。不名影像。是像
色餘名所餘也。


燈。西明云安慧三釋等者。西明假敘此二師說。不斷
得失。又云。安慧故名唯識者。此並法師破不正。及
自述正述。思准可解。


燈。答緣影不極成攝云見質者。問。薩婆多師。豈許境
中還見自質。答。彼師雖許鏡中像色。而是前有。由鏡
之中。并見自質。不作此解。道理即難欲前


燈。欲界經生受變易生者。問。有何所以。經生之人。
得非擇滅變易。答。由曾經生。總厭生死。故得如是。


燈。應五那含人舊等者。此那含人。由五品熏。而生淨
居。不言直造亦熏。故取為例。
[002-0213c]


燈。或三地亦在其中者。八九十地名為三地。既言
三地處於淨居。所以第十亦在其中。既第十地在淨
土中。云唯佛覺者。佛即是意。說淨土是佛居。又云。非
得靜慮境界者。即意即說其淨土者。非得定人而得
止居。後非靜慮境界所攝。今菩薩等名靜慮。又云。想
相說土由文陰故者。此會意云。對法論中。雖定以
三佛通言。不簡何佛。文相總故。據實。菩薩得生其中。


燈。餘本不獲者。慈恩所引七十八等。皆是總文。要集
撿彼引二受別。不見顯者。故言不獲。


燈。然自在宮處所不定等者。此師釋及餘准知也。


燈。隨其所樂先善取彼行相故者。由先已能善取
上地諸心行相。復於欲界生得。能和學者。取無漏心。


燈。隣彼勝心非起生得者。上界方便。而是其勝。不可
從上界勝心。生下劣心。此釋前解好所以。


燈。自上界土生者。此明不善。自從生。次言不善。而能
他生。得等言。言從他等。皆准此知。彼從他等亦爾。


燈。從色有覆取障說者。此意即說。異熟生者。據定
性說。何以故。不定性等異熟生。據所知障者。是有覆
[002-0214a]
收。定性之人。即非有覆。為今四以。故約定性。問。不定
等人。何無此四。答。雖有四心。由定性非有覆染。故分
別明。即從色界有覆心生。得善威儀心。異熟心生。今
欲不善。


燈。不善起起雜故。此釋上二方便善。及業異熟生
不善所以。


燈。有覆同十二如第二師者。即前不善二說中。第二
師義。


燈。說一切亦無。論中有此師。


燈。此下染無間而生。問。由染污心。方始退定。即下
染心。唯與上染。無間而生。如何言善。答。此文中含退
定念而說之。退定之者。染無間生。非退定者。善無間
生。命終之心。通三性。即無其妨。


燈。從二心亦可起二者。從威儀及初染心。起上此二。
又云。工巧即學無學心者。此別十五心之名也。若有
工巧。即有十五。若無工巧。即但十四。前之九心。威儀
心及方便。為學無學二無間心。說前九心。成其十四。
故言不定。


燈。威儀生得異熟或總不得等者。此第二釋。思准可
解。


燈。無漏相好亦復如是者。此說即說。如佛之身三十
二相。名無漏相。例意可知。


燈。若有善修四神足者。此者及說此迴心者。據實。定
性亦有善修四神足者。問能近。
[002-0214b]


燈。復云無相同時義說者。據三心見道。各為無相。
疏主不許見相同時。要集謂言疏主許。


燈。傍生破斥餘者。可知。


燈。彼解世俗智初中後除等者。配前資糧加行等。而
頂第。


燈。要集以量成立者。師天說。迴心菩薩。而於地前
不起無漏生空智者。此無漏智。是彼界種性攝故。由
此迴心。而於地前。不得起彼。無有誠文。遂量成立。非
燈辨。


燈。即總相說一分別能入。彼言能入者。三根之中。
依句根總皆得入。言不能者。但依捨根。不依喜樂。以
彼不得本定故。但無近分。故無喜樂。問。論言根除樂
取意。而為八根。難詳。更撿乃問。


燈。或據隣超等者。此意說云。若依隣次。不伏樂根。入
第四定及色。若超越者。此即不通。餘皆此。


論第八卷


燈。親疎與遠近者。親者即近。疎者即遠。


燈。語依處等者。雖作二解。還取本釋。兩釋為言第釋。
初解約彼以義示。第二釋中。方胎正解。如疏。


燈。言五義六由說故者。問。前但據五解。何說六。答。
前雖標五解。兼說六。於理無違。


燈。論多依彼開聖言故者。此意即說。他受用身。是平
等智。為他說法。起言說等。而無處攝。


燈。亦約遠近即是望遠者。現生老者。名為生長。准
[002-0214c]
知下上。此名近。未生老名為餘。生此名遠。


燈。即據體類次第等者。種子現名為體類。次第并者。
宜准可知。


燈。豈相熏彼見種因緣乎者。難意云。豈此現相。熏於
見種。不名因緣。若因緣。即性決定。


燈。若闕若離是不相違者。此即說相違法闕。相違法
離。名不相違。


燈。然法士用不攝無為者。問。若爾。何故前云。若約勤
勞名士用。答。前約智證。此約其體。亦不相違。


燈。四云反相爾者。准此標中化。此解中除緣。故於
相後三相緣。皆不違相。今言見分緣。復反疎許爾。應
撿彼疏。


燈。說果緣化等者。西明意說。佛果之位。而能緣他。應
撿彼疏。


燈。豈欲界業別趣者。此意說云。豈可欲界任性之
業。不盡別緣。即別趣受。若爾。別受與定何殊。不名不
動。


燈。未潤之位分為生引者。此文三入總。應言未潤之
[002-0215a]
位。分能所引。已潤之位分能所生。


燈。言現法即前七後法即後三者。即老死三。名為三。
愛取三支而不定故。非前後攝。如疏等。


燈。雖唯說彼不感惡取三支而不定故非前後攝
如疏起故者。此意說云。雖言放逸。不感惡起。兼相說。
於實而談。得感惡趣。文言略也。但舉違文。可會之意
如是也。或但言感惡趣。故除不字。應撿經文。


燈。求當涅槃即內法異生者。外道可知。內法異生。
雖水涅槃。不攝道理。亦名為於彼對治。起對治相。


燈。由隨眠任意取捨。此意並解語。非經論文。


燈。異彼外法其非任內言意彼者。異彼內法言。是故
唯依等者。此意說云。外法意生。依於雜染。緣起次第。
不約內法。


燈。要集云不造總業者。如前卷中。此義不勞。學者
准彼應悉。


燈。准此唯有遠緣引已者。此意即說。福不動行。癡既
不俱。乃是以前遠緣引發。餘思准知。


燈。加行支中前假說色者。即身語業。而是假色。


燈。今助一解亦得為名者。問。色除五根。由有扶塵。
以為色支名謂蘊。若除其識。即無四蘊。何得相例。答
但言四蘊總是名收。不言名要具四蘊。雖無其識。何
於理何失。


燈。亦違十地子果俱時者。彼約生現。名為果時。現行
未起名果時。今未生現。即名二時。故與相。
[002-0215b]


燈。瑜伽第九如何會釋者。此論意云。由有其境。而
受遂生。即依受而生於愚。言第二者。內異熟果。而為
初。外增上果。故當第二。


燈。非緣受起愚受之因故。此會意云。不是從受而
生於愚。但愚是彼之因。名受果愚。


燈。此受支者。緣境生受。是不受支。


燈。又取受字等者。此即釋彼論言受果愚之所以。


燈。不得說先業果故。論中但言二境。是業果故。不
得說是受業果。


燈。若爾受先業果者。此意說云。論既說云。受先業
明不得受。為外境。增上果也。


燈。若爾緣事應非見惑者。此意說云。第二俗是五蘊
等。緣此之惑。應非見惑。何以緣事。故義如文。


燈。西明舊疏云者。西明云疏要集斷。加此說者。是疏
明。


燈。若上界非自他緣者。此師意說。若不約欲生惡
趣者。并據上地。即有斯失。若上界臨命終時。起下地
愛。上下遍。若還緣上。即不得定。緣於當生。自地起愛。
故知約命并已生說。


燈。俱引大論一切根相應者。許者起中而有任運貪
瞋痴三。并我等貪。即是愛。故取為證。


燈。問既有上地同彼種故者。此問意。如正無明支。
上地行。唯近分定。此近分中雖有種。而不發行。內法
異生造不動。愛心痴不用。不起隨眠。而發於行。如近
[002-0215c]
分定。要下發上。答如文說。


燈。若可云思有三非一等者。此意即不得定思。而有
三種。即多事不約色聲。觸等雖多不故。餘可准知。


燈。愛取相例等者。以愛取等生老等。而以相例。今定
愛體用等。是答也。有此別故。不同生等意。撿彼故。


燈。漸修下三禪各三者。下之三禪。亦名三品。而以熏
習。練磨其心。以為方便。第四禪中。方指滿。


燈。即為定得自在淨居者。內於定而得自在。為受
法樂。遂能有漏無漏雜修。言得自在配受者。生淨居
故受生至。


燈。四有漏資供命果者。如無學人。命長福短。於等
中。佛役於今而猒於福。福長命短。如延壽法。


燈。後一念有漏為解脫道者。問。如何無漏。為無間道。
滿而為解脫道乎。答。緣於理無漏無間。無漏解脫。今
緣事問重禪故。故得有漏為解脫道。理事別故。


燈。及以解愛等者。即四蘊之中。初愛是。


燈。正論大師者。由顛世尊能善論量一切法。遂自稱
為正論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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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自屬自故者。因我之身。名屬因。


燈。難陀如何別自等。唯一見。更無別用。不可難陀安
慧師。


燈。若見能緣有不定者。為如自體。是能緣故。更有
別用。為如見分。是能緣故。更無別用。


燈。本質不定即除無為等。言非定有無。名為不定有。
復非依他。何除之。


燈。併國外道師偈者。善要一切。是此外道所說偈。疏
言偈師。而似悞也。


燈。不爾此言空無所益亦者。此十八界種雜亂。是無
所益。


燈。答緣自證分名俗者。具自證分。前後相緣。緣他自
證。或一剎那自證緣。皆名緣俗。


燈。分為凡聖者。此師意說。據實。菩薩非親緣如為命
分。其凡聖有別。言緣如等。


燈。現比量准可知者。無明稍微。即現量。橫思度邊。即
名非量。


燈。然陳那就他為他為語者。北會陳那觀所緣論。
就他小乘及外道等。言無非所緣等。餘可知。


燈。安慧許所遍計故者。設兔角等無法。為所緣緣。
能所漸諸思之。


燈。豈見障外色者。如無汝遠隔海山等。名為障外。魚
山亦爾。是不思議。道理極難。


燈。尋聽此解理然者。此意燈主自說云。曾於本師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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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聽聞作此解。計許實。於理無違。要集據緣。言唯諦
實。此即不別緣。不成故。此文似解。或初二字後之四
字。為其兩句。義亦應。


燈。亦攝彼二者。遍計圓成是所攝二。二故唯第二。依
本疏正者。其第二釋。與本疏同。此不牒出。


燈。無願餘諦十者。集道各四。并者下二。名十二行
相。


燈。復有重作三解。狀所觀境。唯是有漏。以無漏定。是
欣聖道。所以不依下二。云空空。乃至說云。無無作重
法也。思准可知。言不體解脫。應撿俱舍。


燈。唯三洲人者。此能得人。依十二地者。此所依地。八
根本一近分。中間及欲界。未審之。


燈。但言無常無樂是空筭地者。唯取後二。名為苦
空。雖言無常。不說是空苦行。可知稍難。


燈。滅下四是空無相境者。此明如如相攝行相道
理。下四行是空所行境。此是正智。相攝行相。


燈。據餘四云等者。五除相計之四也。配屬可知。


燈。喻初三諦有非處名故者。通能所詮。非名相故。
故言少分。


燈。合之第七十二一釋前。此大似錯。若若十二事
開。合成十一。如何言十。文顯揚論與十五。同合十二。
別。合十三。不可得言十一十二。又七十四。第八復次
十二。得知開十及十一十二。而是非也。更撿。


燈。然所觀境未親證故者。其所觀境。未能證。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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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緣。復能為向。證真解脫。


燈。亦定生者。欲勤心觀四苦因。能生於定。心亦是定。
名定生者。餘相從成。


燈。以總簡別等者。行是總勝是其。


成唯識論了義燈下


批云。


大治元年四月十日興福寺西院書寫之。


沙門範經


享保十九年甲寅六月十七日書寫之功終寫本
舊書故文字之體難見分粗令推寫畢後覽之學
者正之云爾。


賢聖院法眼秀英十九臘三十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