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1 四分律疏-唐-法礪 (CBETA)




第九本四分律疏卷第九本
沙門 法礪 撰述


●呵嘖揵度第十一


上品專精無過。可罸次品。自悔不勞。折伏此七種惡。
人有過相續。理須調御。順行道法。方成護眾生救之
[009-0770a]
益。故次明之。寺內兩舌。須呵嘖治。人之喜為。從初彰
名。故曰呵嘖。七法非一。集在一處。故曰揵度。


先釋其義。八門分別。第一列數釋名。第二置七所以。
第三輕重次第。第四離合。第五足數不足數。第六隨
順有無。第七解懺先後。第八諫不諫異。


初門有二。第一釋名。第二得名。言釋呵嘖名者。此人
輕蔑僧眾。情存鬪亂。對僧倒說。破壞彼此。不受訓導。
為過處深。須加治罸□□□。故曰呵責。作羯磨法。呵
責前人。故曰呵責羯磨。五分亦爾。祇律名折伏。言擯
者。此人於白衣處。倒說佛法。汙家惡行。壞彼信心。以
非為是。作法加罸。遣出本處。為使折伏改悔。從善還
生俗信。故曰擯羯磨。涅槃名為駈遣羯磨。十律名駈
出。言依止者。此人在道雖久。自無解慧。與白衣雜住
倒說四事。隨緣起過。行不自立。須僧治罸。依伏明德。
請稟法訓。以成己益。故曰依止羯磨。涅槃名為置羯
磨。謂置在有德人所故曰也。言遮不至白衣家者。謂
於有信白衣。前倒說佛法。謗毀三寶。罵辱白衣。損壞
俗信。而便捨去。名為不至。作法加罸。差八德送懺。為
使申謝。還生俗信。遮其不至。要令自往。故曰遮不至
白衣家羯磨。涅槃名為舉罪羯磨。彰過於外。俗人前
悔。故曰舉罪十五。二律稱為下意。祇律。發喜謂發白
衣歡喜。言不見舉者。不信善惡二因。得苦樂兩報。耶
心在懷。彰於學路。宜加折伏。舉棄眾外。目之為舉。作
斯舉法。治不見人。故曰不見舉。涅槃名為未可見羯
[009-0770b]
磨。言不懺舉者。然罪無定性。既從緣而生。理有悔除。
從緣而滅。今耶見在心。不信緣能感業。垢鄣尤深。進
道無由。須僧折伏。令信懺滅罪。故曰不懺。釋舉同前。
涅槃名為滅羯磨。治罸前人。使信懺滅罪故。惡見不
捨者。見欲不鄣。耶心穴徹。名之為見。見心違理。目之
為惡。治舉惡見之人。甄在眾外。不任僧用。故曰惡見
不捨舉。涅槃名為未捨惡具舉。依明了論。合三舉為
不共住羯磨。故彼偈曰。及五依羯磨。所依事有五。能
依羯磨亦有五。若比丘高心不敬。非他大眾。為此人
作怖畏羯磨。即此可責也。若比丘未明了。律中罪非
罪。阿毗達磨中滅非滅。或離依止。或受沙彌依止。及
作大戒依學。於明了人所作。練磨羯磨。猶此依止也。
上言罪者惡業。非罪者戒。滅者涅槃。非滅者生死。不
了此者。須行練磨。若比丘於俗住處。起惡汙行。作駈
出羯磨。即此擯也。若比丘於在家人邊。謗毀佛法。作
拭除辭謝羯磨。言謗三寶者。言佛無一切智。法不能
盡苦。僧無清淨行等。須加此罸。即此遮不至也。若比
丘不見自有罪。若見不肯行對治法。或不捨耶見。作
不共住羯磨。第二次辨得名。於中位二。前四從治作
名。以治人名別故。後三約過立目。以治人名同故。若
辨舉名。從喻受稱。


第二門。三門料簡。第一應治不應治。第二攝治盡不
盡。第三立七之意。初門凡行七法。謂起過犯。若對僧
前。或對比丘。到說十八。二處二事等。惱亂大眾。與作
[009-0770c]
呵責。若說前十八等。令他白衣。失平等善心。作擯出
治。若與白衣雜住。共相親附。數作數懺。因前到說。而
生過者。與依止治。或因到說前事。惱謗白衣。遮不至
治。若因前事。有不見病生。與不見舉。又因生不信懺
悔。與不懺舉治。因到說言。欲不鄣道。與不捨舉治。故
增二文言。有二比丘。應與作呵責羯磨。非法說法。法
說非法。乃至說不說。如是𢷤依止。遮不至舉。羯磨亦
如是。二處二事二見亦如是。又增三文中。有三法僧。
應與呵責羯磨。破戒破見破威儀如是。乃至舉羯磨
亦如是。雖可實犯。要須有根。故增四文有四法。作羯
磨等。非法非毗尼。不成不得處。所謂無根。破戒。破見。
破威儀。破正命。有根成得處。所反上是。又得作須應
法。如九三說第二盡不盡者。凡治罸法多。且彰斯七。
以六義故。攝治不盡。一局在治人。不論治罪。即甄覆
等四法。第二秉行眾法。異於惡馬。第三為欲治取。不
同滅擯。第四專是治人。不為滅諍。異罪處所。第五但
為治道。亦甄覆鉢□第六僧尼二部。當眾行罸。即別
於不禮等。立治之法。據此道理。豈可不是治法眾多。
攝而未盡。第三門等不攝餘。所以七者。七中位二。前
四壞行不壞於信。後三信行俱壞。四壞行中。行雖無
量。略明二種。一內護行。謂出家人。順教脩行。眾法成
立。攝法在己。千載不墜。名為內護佛法行。二外護行。
謂在家俗人。敬信三寶。授護佛法。使不墜沒。名為外
護。內護有二。謂眾法內護。自行內護。若壞眾法內護
[009-0771a]
行者。作呵責治。若壞自行內護者。作依止治。外護亦
二。謂有違順。若順情生過。不問總別。多家一家。並須
擯治。即是護。令生於正信。若違情惱物。不問多一。皆
不至治。便是護令無惱。以罵生惱。故隨事差。分立四
治法。就後三俱壞中。行雖無量。不出二種。一者信善
惡二因。感苦樂兩報。是入道之初門。二依信起行。今
要而言。亦唯有兩。一是止持行。謂信罪懺滅者是。二
作持行。謂見欲是鄣。脩離染清淨行是。此是三脩。反
此三脩。即成三耶。對此三耶。故立三舉。又更一義言。
此三法並是。不信耶見之人。見不孤起託境而生。境
略藥病。不懺一種。對藥起耶。自餘二見。皆從病起。謂
不善業。有於二能。一能感苦。不信此者。即初舉治。二
能障道。言不障者。第三舉治。彼此合論。故有三舉。問
增三云。不信舉者。何舉所收。答凡言到說十八。並是
須舉。今言不信者。不信善招勝報。不信聖教是非者。
不過十八。咸初舉中攝。以第三舉局故。


第三門前四壞行。不壞信故。過微治淺。判之為輕。後
三俱壞。鄣於進道。自非重治。無以息過。舉無僧用。名
之為重。問所以五篇。先重後輕。此七先輕後重者。解
言五篇犯相。次第重過。先勒故在初明。此就治人次
第。先輕後重。若爾呵弟子中。何以先重。答此等亦是。
說之次第。問若此輕重者。何以行法。同奪七五。答莫
不皆是治人之法。俱非勝次故爾。如罪處所覆藏等
法。學悔之類。豈不輕重。直以並奪勝次。治人義齊。故
[009-0771b]
同七五。


第四門前四唯離。後三離合俱成。所以爾者。前四治
人名別。理無並牒四過合。加治罸唯離。方成三舉事。
雖是別。治人名同故。得並牒三過。一時舉罸離合。並
成一人三過。合在可知。假使三人各過。合亦應得一。
以人不滿眾故。二治人名處同故。是以律文。三單三
雙。一合事在於斯。


第五門前四治輕。得足僧數。後三耶故。治罸法重。不
滿僧數。


第六門隨順有無者。後三有隨。以其耶見。壞人心行
故爾。前四足數無隨順罪。二就有罪中。除師徒。尼伴
亦無隨罪。所以爾者。師徒以其共行七法。互相勸匠。
早隨順故。尼被差故。如五分憂蹉尼僧。與作不見。擯
啼泣言。願為我解我愚癡。或可更犯麤罪。佛言應白
二差。一尼為伴。共行止住。三就餘人有罪中。重輕分
別。前二犯吉。後一得提。四多少分別亦可知。若據自
違行法者。一有罪無罪者。七皆有罪。以並違行法故。
二有罪中。重輕分別。七俱吉羅。以不就希數等故。三
亦多少可知。


第七門前四無隨順過。故得無懺。後解如遮不至。先
懺白衣竟。然後方解。此七羯磨。但治其人。不治其罪。
為是懺竟。治法不謝。故要須解。以治人時。不牒罪名。
作法故爾。三舉過重。恐犯隨故。是以先解後懺。如受
戒中。說解舉已。若懺悔者。善若不悔者。更為作舉。以
[009-0771c]
斯文證。先後自明。又釋如增。三文有三種人。應為解
舉應見。見應懺。懺應捨如應見。應見已為解。故知應
懺。應懺己解。義亦不妨。若為懺悔除耶。乃是正見。何
有隨舉。故使三舉。先後俱得。


第八門前六羯磨無倚傍。無倚傍故不須設諫。後一
倚傍。倚傍聖教言說相似是非難分須僧設諫開亦
是非改過從善。


次下釋文。七種治法。即為七文。就呵責中。分文有四。
第一從初至不除滅。先明過狀。第二諸比丘已下。發
覺呵責。第三告諸比丘已下。作法治罸。調伏攝取。第
四若眾僧在小食上已下。隨順為解。下六分文。咸同
三十四。


就第三收中。分文有二。第一至應如是作。教諸比丘。
作治罸之方。第二眾僧為智慧已下。奉教治罸。舉以
白佛。廣辨三法五法。是非之相。作法文二。第一至如
是持作。羯磨之軌。文言與智慧盧醯那。二比丘作呵
責者。出法之辭。理合一一別。治不合治也。下擯阿濕
波等亦爾。又云。增罪治者。謂作惡馬治之。十律。隨此
比丘幾時。作不清淨行。惡口不止。隨爾前時。與作苦
切。羯磨七法並爾。又言增罪治者。若不調伏增其日
月令行三十五事。未得為解故。十律。若不如是法行
者。盡壽不得離。此苦切羯磨。第二僧為作呵責已下。
教奪七五。初五奪其眷屬。二五奪其智能。三五制
令隨順。四五息相續後犯。自是非人。一不應更犯此
[009-0772a]
罪。餘亦不應犯。如本為殘罪。呵責者。謂提罪為餘。若
為提罪呵責。以可呵為餘也。二若相似。若從此生。言
相似者。與本罪種類故。若從此生者。謂從根本前方
便之罪。三若復重於此者。謂提以殘為重。類說可知。
四不應嫌羯磨呵法五。及羯磨人。謂呵人。五五不得
受他供給。六五不得受他恭敬。七五不得舉罪。輙忤
他事。第二奉教行罸中。一正作法治罸。二舉以白佛。
三佛言已下。廣彰如非。如非分二。初就三法辨如
非。次約五法。三中先非二十七。初有兩个三。舉列章
門下有六个三。一一舉前。皆加非法。別眾以成六三。
未有一三。舉不現前。對非法別。通收九三。次如二十
七。九三反前而說。此是以少番多。如瞻波義中。已說
五非。五如准三。而辨多少。如前治文四。至白佛已來。
伺眾集時。改過求懺。二佛言已下應解教僧。以彼七
五量應解否。三應如是解已下自表慇懃。求僧三乞。
四眾中已下正明為解依止。治法中。以餘所稱方國
土等五。皆不定故。不得稱之。俱語言應受依止。以表
繫心憑法故。


就遮不至中文四。初至胡麻滓。罵謗起過。第二彼質
多羅已下呵責。第三告諸比丘已下治罸。第四佛言
聽差使已下正彰懺解。第三治法文三。謂三稱量。先
以五法稱量白衣。次以十法稱量比丘隨犯一一。第
三應如是集僧已下稱量羯磨。解中文二。初至即共
懺悔。先謝白衣。第二時善法比丘已下。隨順為解。前
[009-0772b]
文有四。一稱量使人之德。二佛言聽僧差阿難已下
明差使白二。三僧差使竟。至自往懺悔已來。教其悔
謝。進否之式。四如是阿難已下正明懺謝。十律。若居
士不受懺悔者。是居士。有多知識。有大力勢。有官力
賊力。能自作惡事。惱亂僧眾。若令人作僧。應語是比
丘言。是居士有如是損力。汝當離是住處去。若比丘
強住不去。眾僧無罪。次解如常不見舉。解文略無。乞
辭不懺舉可知。惡見不捨文四。如前。初文復四。一欲
說不彰諫所為事。二諸比丘聞已下呵。三告諸比丘
已下秉法設諫。四波阿利吒已下違僧三諫。耶心成
就。正是舉家所治情過。十律。三舉人皆不共中。食怛
鉢那。


●人揵度第十二


釋此揵度。治殘方法者。前七羯磨。折伏形心。雖已調
柔。猶有罪在。事須悔除。故次明之。若就行法。應名懺
悔揵度。今約能懺行者。以標其目。故名為人。度明人
懺。集在一處。故稱人揵度。


先解義門。後隨文釋。初義門者。依明了論偈曰。及上
起罪五種方。釋曰五方者。如人犯殘。求得出離。若人
欲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定應。先憶持五種上起
方。後作羯磨。一觀僧殘罪相。二為簡擇人。知藏罪不
藏罪相。三觀業聚學處。為簡擇四部等眾。四觀業相
應學處。為行白四等羯磨。五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
夜等藏不藏。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等。
[009-0772c]
斯之五方。僧須觀察。始可為人上起罪也。方猶法也。
釋此五法。即為五門。所以名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
處。故名為下罪相續。故遮隨。或無作不生。今若懺悔。
約遮相續。還受持清淨。對治護故。或法續生。稱之為
起。第二白法番前犯罪時下。故名為止。是以懺悔。總
名上起法也。知提舍那者。此名發露。謂此懺悔是發
露法。故欲行上起。須知五方。


第一方者。謂須撿定是殘非殘。即知具𨷂之義。具緣
成重。𨷂緣便輕。故論立。一觀僧殘罪相者。於故意出
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已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已制
此戒。若人不廢法。若人有欲心出不淨。若不淨已出
等。此人則犯僧殘。於餘略說相亦如是。廣說如波羅
提木叉論說。准論解律。上來即是通別二緣。謂不至
癡法已前是通緣。若人有欲心已下。是別緣具便犯
殘。𨷂或犯蘭。乃盡十三。一一別緣。以驗前犯。究竟方
便。及以不犯。恐無過加罸。成非法故。又祇律。持律比
丘。與他出罪時。有罪亦知。謂廣知五眾罪。無罪亦知。


第二方者。論曰。覆藏相者。若人於僧殘罪中。起僧殘
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露心。覆一夜於此人。此
罪已被藏。此謂憶識。不疑不發露故。若人不知不憶。
或疑或起。非罪見故。藏此罪不被藏。准識解律。須以
二門分別。第一解等就成殘惱。約位法心等。定覆非
覆。第二唯就道分位中。簡覆非覆。


初門者。若定不覆有五。一如四能道沙彌形老非覆。
[009-0773a]
二癡狂等三重病緣差三。三舉等治法差故。四發露
法者。謂作法差故。五不憶疑不識等。謂心差故。此等
五者。不合治覆故。容呵文憶者。與覆藏善。不善憶者。
與覆藏不善。應與摩那埵僧作突吉羅。懺覆成反前
非。此五差是覆須治。又此五者。位法心合也。若細分
別。前三是位。次一是法。次一心迷。言定位者。即八緣
若位。非比丘故。謂初二體非。次三體。是病壞心故。落
在非覆。次三治重僧數不收故。言次一法者。謂發露
法。正反覆藏故也。言次一心迷者。謂不憶等。無覆殘
情過故。此之五位。若具如向辨。細分說者。便十三種。
非覆不須治。十律。獨住比丘。無人可向發露。雖覆不
成覆。祇律覆亦知。謂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覆
者。不作覆心。未得發露。若忘若罷道。若入定。若命終。
是名不覆。又言知是罪。不作覆心。作是念待時。待方
待人。當如法作。是名非覆非發露。此二律儀。於此有
同有異。異者或可無用可知。


第二門道分位中。簡覆非覆。謂取前五中。下二離為
五對。一覆不覆。二憶不憶。三疑不疑。四識。五乞不乞。
所以須此等者。如發露者。即不成覆隱。即成覆故。須
覆不覆來。除發露者。却就覆中。自有憶不憶。不憶非
覆。却就憶中。有憶而生疑。有憶而不疑。疑者非覆。又
就不疑中。有識不識。不識非覆。然就識中。有乞不乞。
不乞成覆。乞不成覆。故須展轉簡取覆。憶不疑識不
乞者。是覆須治故爾。問憶識不疑。但是一法。何須辨
[009-0773b]
三者。答理實是一。所對有異。故須辨三。謂不識非疑。
疑非不憶故也。問憶不憶等。名義如何。答凡言憶者。
不妄妄故。不憶疑者。疑其輕重。謂實殘罪。向餘六疑
故。不猶預故。非疑識者。謂作殘意。不識者殘。謂餘六
故。問所以疑罪鄣說此不成覆。答重輕七聚俱鄣說。
或雖疑輕重。非全無犯故。亦鄣說唯殘治覆。餘不治
覆。故疑非覆。問所以簡覆非覆。須前五對。但便覆中
是餘文。或四或三者何。答皆以當處文意不同故。其
竪義者。懸舉以釋講對文辨。


第三方者。論曰觀業聚學處。為簡擇四部等眾者。四
部謂四僧。僧雖位四。今此懺境。前二四人僧。後一二
十眾。異此則不成。若行時假境說者前一下。至有一
人。此一局對僧出罪一席法。


第四方者。論曰觀業相應學處。為行白四等羯磨者。
以其法位雖三。此治殘法事。並上品故齊白四。就此
用法位極有四。謂波利婆沙摩那埵。本日治。何得呵
那等。欲解此四。須以六門分別。竪義者。此中懸解講
者。對文以釋。問所以第三方名業聚。第四方名業相
應。並稱學處耶。答西音羯磨。此方或稱辨事。或名所
作。或名為業。業者謂羯磨也。此指瞻波法中。辨羯磨
之處。明四種僧。故曰業聚。正辨如非等者。是羯磨法
體。故曰業相應。然後佛制。令其誦。習不習獲罪。是故
此兩。並名學處。謂舉瞻波中。辨能秉僧。及所秉法故
爾。
[009-0773c]


第五方者。論曰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㮈多等。地者處所之
名。謂波利婆沙等四位。於此四位中。若有藏。即行宿
住地。謂別住法。要須經宿。行別住法。故曰宿住。若無
藏。直行摩捺多。故言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
等。即是有覆行三法。無覆行二法。用藥分齊。病藥相
對法也。但所治之罪。藏不藏別對。病設藥位亦有兩。
謂一者治覆。二治不覆。於此二中復俱有二。各不壞
法。及壞法藥故成四別。謂覆有不壞壞。不覆亦有不
壞壞。先辨覆中。不壞及壞法者。不壞法三壞法位五。
以其別住六夜。各帶本日故。此謂新罪與本日。准異
種合行重治。本日中說。若取約時。重犯法中。新舊似
別。即成七法也。謂本覆法。一新犯覆法。二舊犯本日
治。三次六夜亦三。次合出罪故言。或七故文言。若行
覆比丘。中間犯罪。知日數覆藏。僧應隨中間犯罪。與
覆藏羯磨。與覆藏羯磨竟。與本日治。行覆本日治竟。
與摩那埵。與摩那埵竟。應為出罪。五分。有比丘故出
不淨。犯殘不覆。從僧乞六夜。於六夜中。復犯不覆白
佛。佛告比丘。今聽彼比丘。更從僧乞。行摩那埵。僧應
與六夜白四。彼比丘行摩那埵竟。應復更從僧乞。行
本摩那埵。僧應白四與之。作法云何。謂彼比丘。更從
僧乞。言我某甲比丘。先故出不淨。犯殘不覆藏。從僧
乞行摩那埵。僧與我行摩那埵。我於六夜中。更犯不
覆藏。今從僧乞。行摩那埵。願更與我摩那埵。如是三
[009-0774a]
乞。應一比丘。如乞辭白四與之。彼六夜行竟。復更從
僧乞。行本六夜摩那埵。言我某甲比丘。先故出不淨。
犯僧殘不覆藏。從僧乞行摩那埵。僧與我行摩那埵。
我於六夜中。更犯不覆藏。復僧乞行六夜摩那埵。我
已六夜行摩那埵竟。今從僧乞行六夜摩那埵。願僧
與我。行本六夜摩那埵。如是三乞。與法如前。彼行六
夜竟。應與阿將呵那。若犯覆作法亦如上。准四分五
分。此之二文。新舊罪別。行事須知。然覆不壞中。得法
差殊。位言且四。第一一罪一得法。即建首文是。第二
多罪一得覆。共行三法。如犯僧殘覆藏。一夜二夜。乃
至十夜。合乞行者是。又祇律云。憶夜不憶罪者。與無
量罪別住。第三多罪多得覆。共行三法。如第一七句
中。前四句是。第四一罪辨得法。如犯僧殘覆藏兩月
文是。亦可或二三四五六多得法也。且舉再得。亦其
軌模。廣如下辨。於此四位。位各通三。謂所治之罪。有
知日數不知日數。或知數不知數。以三對四。合十二
頭異。今者但約得法往收。且從四位以說。第二壞覆
中。位行五法。或七法。即上四位。及十二頭。具有此壞
五法等。然重犯行中。義有四時。先約對行覆時重犯。
辨壞治救方法。於四位三頭。即成四个。各二十七人。
以彰種異。即約時重犯中。總略說者是。又此三頭頭
下九人者。謂法同故言三頭。即各九人別也。或有第
二重壞當位。各更倍成二十七。各加舊新。或離合法。
或第三重。四五重犯亦可知。今且言第一。而說於下
[009-0774b]
三時中。重犯壞者亦然。故下文言行覆竟亦如是。乃
至行六夜竟亦如是。便十六个二十七人。合四百三
十二人。起犯不同。即四百三十二个。頭種別法異。或
二三重等。作法皆別也。問如一罪中品知數不知數。
此二門可爾。既言一罪。何處得亦知不和合也。解言。
得有如犯一罪。或一年覆。但百日已來。分明記憶。百
日已前。數不能定。若欲治罸。雖可記憶。少時以有不
知定數。義亦治長。故有此門。理亦非妨。此四得法位。
各合多義。廣如文中。五門四門等分別者。是竪義。對
此中說。上來十二者。對識不識。若用憶不憶門。疑不
疑門。義常無別。是故治法長短中。通約憶疑識等。三
門說也。豈可知不知得有本日。餘憶疑等。無其重犯。
故使得法。位亦各四。約法長短門。四各有三。故並十
二也。若約壞法者。於前十六二十七憶等三門。具有
斯法。據此以說。法乃無窮。如羯磨本但舉三番。依此
即欲明治周盡者。如大海一渧。須彌一塵也。


第二治不覆中。不壞壞者。不壞位三。一一罪一得法。
即略中三番是。二多罪一得法。三多罪法。此二准覆
以說。但無一罪再得法者。以其六夜不隨長短故爾。
於三位中。有有知不知等三。三三合九。又且得法位
三。同上覆法。若約知不知作法者。牒辭異故。三各有
三。而不欲分長短之別。第二壞法中。謂有二時。各有
三个二十七人。起犯治救。餘准覆說。上來所以須約
五方解者。以下文中。一一治法。咸須此五。謂皆知具
[009-0774c]
𨷂。成覆不成覆。能秉僧所秉法。及用藥分齊。是故此
中總解。若對下文。應須舉斯五方。約法一一作心加
被之。即知成否之狀。次下分文。昔解分三。初明其藥。
次所治之病。三等覆已下。藥病相對。即自釋言。前藥
有病。舉病為成其藥。病中明藥。舉藥為明其病。此義
不爾。此等上下。一一舉病。隨以藥治一文。即是一事。
當分設治。治無不周。何有初文獨舉其藥。次專彰病。
又第三文。頗有舉第二中病。乃取初文。一一設治之
處。以不故知此文與滅諍。非類不得。妄准彼文。以定
斯旨但列法。略廣雖可俱用白四。牒事差殊終不得。
以此中法。初至識不識亦如是。為簡是覆。須治廣前
初覆。第二時有互治。餘病若如所辨。皆不成故。


今解此揵度。大文有二。初至如是持。略治僧殘。第二
時有比丘犯眾多殘罪。或有覆藏。一夜乃至十夜已
下廣治僧殘。於此二中。文各有二略。文二者。前明治
覆。次治不覆藏。以其僧殘不過。但有覆異。故所以爾。
廣文亦二。第一從初至識不識亦如是。為簡是覆。須
治廣前初覆。第二時有比丘犯戒殘不覆藏已下訖
揵度未明。本無覆治之方軌。廣後不覆此。即義二文
四。所以得知諸略後。廣舉上五種方中。第五方義。驗
此前後。足知初略後廣。就前略中。先解初覆。於中四
法。文還為四。謂覆一本日治。二六夜。三出罪。四也先
解義門。此四羯磨。六門分別。第一列名番名釋義。二
所治分別。三有無長短。四先後次第。五諸部同異。六
[009-0775a]
僧尼不同。


初門者。謂波利婆沙等。乃至阿將呵那。言波利婆沙
者。此方名為覆藏。就所治。情過受稱故爾。此律。多言
覆藏故。文佛言聽僧隨覆藏。曰與覆藏羯磨。亦名別
住。如祇五十等三律。及以伽論。並名別住。明了論。名
宿住。就行悔行法得名。以其同聚。妨循廢業。制令別
住。思𠎝改過。深自悔責。因行方成。有殄業之義。言摩
那埵者。明了論名摩捺多。言此名悅眾意。或名發喜。
由作此慶己罪累。將得除殄。內心忻躍故。稱發喜。亦
名下意。由作此法。折伏貢高。卑心柔軟。故曰下意羯
磨。問覆藏摩那。俱不同宿。所以彼稱別住。此名下意。
解言。覆藏非僧中宿。又不日日白。彰下意不顯。故與
別住之名。此摩那埵。是僧中宿。復日日白。彰下意義
顯。故存具目。本日治者。復本日行罸。故曰本日治不
知。西音字。何許阿浮呵那。明了論。名阿也悔。此方或
名喚入眾法。以六夜前未清淨。今清淨已故名喚入。
亦攝拔除罪法。此律文言。出罪以作此法人。從罪出
故。或由作法罪得除滅故。此四齊名羯磨。羯磨非出
罪等。以因作此羯磨故。行別住乃至。出罪故曰也。


第二門者。覆藏一法。所治有二。一治覆藏。情過不治。
其罪以不憶疑不識等。不治覆故。是以下文言。先懺
覆藏突吉羅。然後與覆藏羯磨。二治冐涉清眾之過。
若在道分。即治其覆。如罷道等。不須治故。摩那埵者。
正治造殘情過。兼是治殘方便。本日治者。此治自違
[009-0775b]
行法。及違僧命罸。令復本其新犯。隨覆不覆治。得本
日已後行法。同前二。伽論言。本日治者。調伏故使諸
比丘知是。長老如是。煩惱熾盛犯罪。慚愧更不作故。
阿得呵那者。是摩那埵功德利。以下意調伏求清淨。
自求出罪故。諸比丘愍。而為出罪。便得清淨。正治僧
殘。又云有二本日治罸。令戒具故。


第三門。有無長短。言有無者。謂有覆無覆。先對餘篇。
以辨有無。問所以上一下三。不治覆。冐僧殘一罪。獨
治者何。解言。初篇過重。理不可悔。何須治彼枝條之
過。下之三篇。根本既輕。不假僧悔直懺覆吉。不治枝
條。此篇可悔中重。假僧而滅覆冐之𠎝。宜加苦罸。身
心折伏。因行成就故。次就四法以解有無覆。及本日
不正治罪。有無不定。有則具四。或五無或三二也。謂
兩个三唯。一个二言。長短者。覆隨曰治本。以經宿成
覆過故。摩那定六夜。以其造殘情過。不假日成故也。
本日隨前雨。


第四門先後者。十律。何以行別住為六夜故。何以本
曰治。為折伏心故。若還從本日行是事。令心折伏。何
以出罪。為戒清淨故。比丘為作當。令此人得從罪出
故。問覆治情過而吉羅。先懺次罸。情過出罪。正治僧
殘。所以先治情過。却方治罪。答以其各就先輕後重
故。又若懺吉。猶有殘在。若先治殘。即名清淨。何須六
夜。故使不類。


第五門四分五十斯之三律。若當重犯。並治本日。祇
[009-0775c]
不壞本法。但隨日補之。就此三律。四分具行覆等。乃
至出罪。二如法罪方得出。反此不成故。文言如法中。
覆藏如法。彼比丘。行覆藏竟。與六夜。如法行六夜竟。
與出罪。如法清淨。罪得出。既言行覆竟六夜竟。故知
具行也。十五二律。設覆不具滿。亦容成就。故十律言。
犯殘覆藏。不行別住。六夜但與出罪。佛言得名出罪。
諸比丘犯吉羅。次不行六夜。行餘二法。次不行別住。
行餘二法。俱名出罪。諸比丘犯吉羅。若覆具行三法。
不覆二法。得名出罪。諸比丘無罪。准如是文。覆若不
滿。或容成就。十律。又有六人懺悔殘者。彼言一上座
比丘。二大德多知識比丘。三有比丘犯殘。行別住等。
彼言我寧反戒。以羞愧故。四重病不堪胡跪。此等四
人。佛言若一心生念。從今日後。更不復作。是時即得
清淨。五有比丘外求滿二十眾中道自死。六此眾不
清淨。外求清淨僧。遇賊煞死。此二人佛言若一心生
念。如法懺悔。是清淨。不墮惡道。得生天上。彼律子注
此人者。不得妄用。及有僥倖罪亦不滅。五分。諸比丘。
或行別住摩那埵時。阿得呵那時。命過白佛。為是具。
或命遇為破戒命過。佛言皆是具戒。祇律。不壞本法
但隨犯奪夜故。彼文行別住人語比丘言我犯。問言
本罪中間罪。答中間罪。問何時犯。答別住中犯。問覆
不覆。答覆語長老。先行別住已如法行。但少一夜。令
覆者。應更乞別住合行。是名別乞波利共行。波利共
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六夜中犯覆。語言長老。先別住
[009-0776a]
已如法行六夜。已如法行但六夜少一夜。令覆者。應
更乞別住行已。更乞六夜。應合行。是名別乞別行別
住。別乞六夜共。六夜共行出罪。次句行乃至。出罪竟
言犯。問何時犯。答言別住中犯。問覆不覆。答覆應語
言。先別住已如法行。但少一夜六夜。出罪不成。就今
罪更乞覆。是名別乞別行。別住合乞。合行六夜出罪。
次句行乃至出罪竟。言有犯何處。答六夜中間犯覆。
乃至語言出罪不成。就准此行覆。要須日滿方成也。
又祇言。或罪長非夜長如竟日犯殘。知足罪向人說
者。是或夜長非罪。長者犯一殘知覆。不向人說者。是
三俱長者。竟日犯殘。知罪覆半說半。應是合前二句。
四俱非長者犯。知罪不覆心向人說。是中初三兩句。
行別住時。當少與食。多與作務。若故不止者。當使淨
人。縛手脚著牀應語言。若更犯者。僧復重治汝。是名
比舍遮脚。以數量犯。不能行法滿故。


第六門者。一有無分別。尼無別住。為遮罪續故。亦可
相番。謂由聚而生犯。令行別住。由別而致犯者。故不
行覆。二有中長短。尼行半月。以其女弱。因行難成故。
三行之法。則如常所說。五分。尼犯媒佛言聽二部僧。
白四與半月。即具出半月羯磨。已尼中順行。又將一
伴。往比丘住處。可作者作。文日欲暮。還尼住處。此律
無文。但尼中行之。問半月所以。不同受戒。作其本法。
方大僧作法也。答受須和上故。須本法屬和上。尼此
無斯義故。半月出罪。直大僧秉之。
[009-0776b]


次隨文解釋。覆中文五。第一比丘犯殘。舉以啟佛。文
言不知云何者。以見初篇。不治覆過。下三亦爾。第二
篇罪未解法式。故曰不知。云何佛下。答言乞而行覆
第二佛言聽僧已下。隨病施藥。第三應如是已下。對
眾陳情。以明乞法。第四眾中已下。正與作法。第五應
列七五行折伏等法。六夜亦爾。但今行法。總迴在下
覆法中。明為離繁文故也。下諸羯磨分齊皆同。文言
隨覆藏者。出法之言。若憶數須稱日數。若不憶覆日
數者。乞清淨已來覆藏。十律伽論。從受大戒來。為清
淨也。又復要必須言乞清淨已來。百日一年二年。乃
至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淨已來。覆藏不稱日數
者。不知竟之分齊故爾。僧與法中。亦有二法。准乞而
作本日治中。但言重犯。不舉罪種。及覆不覆。並以文
略不盡理故。又攝藥病不同故。餘文及治不覆等。准
說可知。


上來略文已竟。自下第二廣辨治殘文二。如前判。就
初廣明治覆中。略為三門。第一斷判經文。第二定文
宗意。第三釋文。


初門者。就此治覆中。文分十段。第一至如是持多罪
一得法人。短長合行法。第二時有比丘二僧殘二俱
覆藏已下七句。多罪多得法人。離合共別。是非相顯
法。第三時有比丘犯僧殘罪覆藏兩月已下七句。一
罪多得法人。離合共別。是非相顯法。第四時有比丘
二僧殘已下。至亦如是。約時緣差。重不重人。治舊新
[009-0776c]
法。第五時有行覆藏。比丘中間重犯下。訖不覆藏亦
如是。約時重犯。壞不壞人。治舊新法。第六爾時有比
丘犯僧殘。知日數不知日數已下至如是出罪。異種
合行重壞本日人。治舊新法。第七若眾僧。為彼出罪。
不如法已下。訖亦如是。為明成覆。合治人眾僧。設藥
如非法。第八个時有異住處已下訖是為不覆藏。以
人對人。簡覆非覆法。第九時比丘犯僧殘。謂是波羅
夷已下訖亦如是。通約六聚。廣釋憶寸三法覆不覆。
相設藥次第法。第十異時住處已下。局簡覆藏羯磨。
治有長短法。亦名料簡。有覆人治有長短法。若作如
此科。


釋文者。謂此揵度略廣分二。若據兩中。各有覆不覆。
別即可二往分為四文。又可長通細分十三段如略
中。第一謂是一罪一得法。人治舊新法。第二不覆已
下根本無覆。過重壞六夜。人治舊新法。第三已下十
文。名字如前所判。即成十二。第十三廣辨。無覆重犯。
壞法人治救方。此十三文中。初一第三已下。十段合
十一。分略廣治救有覆人。第二第十三。此之兩段。略
廣治救無覆人。此中上下種類。事別犯狀。治救不過。
有此十三之差。然十三中。各自含多義。不可窮言。或
可分文以為十二。謂束前十三中。初兩為一。即是十
二。第一根本覆不覆。一罪一得法人。重壞治救法。第
二犯眾多僧殘罪已下多罪一得覆法人。長短合行
法。第三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已下多罪多得覆法
[009-0777a]
人。長短合行法。第三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已下多
罪多得覆法人。離合共別。是非相顯法。第四時有比
丘犯僧殘僧罪覆藏兩月已下一罪多得覆法人。離
合共別。是非相顯法。下八名字。如前所論。此十二中
第一文者。略治有覆無覆人。餘下十一。廣治有覆無
覆人故。今若欲通科。以為十三者。或為十二者。義亦
無嫌任。從一法以釋之。皆合道理。謂令略廣為兩。或
可為四。或分三。或十二等。今者且從略廣分二。以說
之。


第二門者。此十文中。須為門四分別。定其宗意。就十
文中。第一為論簡覆不覆。二成不成分別。三壞不壞
分別。四通局分別。初門者。位可為兩。第二第三四第
八及九。此五段文。簡覆不覆治救之方。自餘五文。第
一第五第六。直是對病設藥。總別治壞法。第七專辨
如非法。第十已知是覆直是長短法。此等不論覆成
不成義也。第二又約成不成說者亦兩。第七是非等
及前五。簡覆不覆。令此六文。解其治罸。成不成法。如
文可知。自餘四文直辨。設治之軌文中。不舉成不成
也。第三壞不壞分別。四五六七此之四文。寄壞論之。
為攝。多法故。上三下。三俱明不壞。第四通局分別。第
七第九第十。此之三文。文相雖在。七九與十。義通餘
七。以其第七。廣辨如非。一切如非並攝其中。以餘諸
文。或直設治。或雖簡覆。局是事非。今此如非攝四法
現前。故知通餘。第九廣解覆不覆相。即釋一切覆不
[009-0777b]
覆義。以餘諸文。並皆不出識不識等相別故。今此廣
彰明通釋餘也。第十長短。亦是彰前行。覆長短。以餘
諸文。但總出法隨覆藏日治。不定長短。然論治覆莫
長短。將知此文。通了前義。以餘七文。文局事別。各不
相須。


第三隨釋中。先解初文。即是多罪一得法。第一明覆
文四如前。以短從長。次六夜。次出罪。合行三法。此並
如文。對此須作。五門分別。第一約種約罪。第二約時
長短。第三覆日等不對等。第四等不等覆日。各有離
合分別。第五示秉法之方。


初門者。文中但言眾多殘罪。不稱種之同異。此十罪
者。或種一十罪。或種二十罪。或種三四五六。乃至種
十十罪等。義實不定。為對第六。異種合行。併列十三。
故說此文。以為同種同名。共行三法。理應非局。可隨
前事稱之。以其文無同種故爾。次約罪者。十罪為法。
或二三四五。乃至過十等。亦並隨事。不得執文。以限
其心也。


第二門者。文中且寄十夜作法。以理論之。始從一夜
二夜。乃至一年二年多年等。皆同此法。及不憶日數。
或疑或不知數等。可通隨憶不憶等。三門各有三句。
一短二長。以為分齊。須准第十段文。治有長短中說。


第三門。文中據覆日不等。從長十日治。又復先舉短
日。却舉長日。故言或有一夜。乃至十夜。似如先短後
長。理而言之。覆十夜者。最先犯殘。覆藏十夜。第二九
[009-0777c]
夜。乃至第十犯者。覆藏一夜。此謂先長後短。從先長
十日治。或可日有隔絕如犯一殘。一夜覆已發露。逕
多日。已復犯一殘。覆二夜已發露。逕多日。已復犯一。
覆三夜。乃至逕多日。已犯一覆十夜。此便先短後長。
從後十日治故。祇律參差覆者。月一日犯一殘。知是
罪作。覆心逕二日。向他說已復犯一。乃至十日向他
說。已復犯一。知是罪作。覆心至十一日。向他說。是已
十殘。如是各一夜參差覆。應作十別住等。三法亦得
作一別住等三法。是即先後俱短。合為一治。明知文
言一夜乃至十夜。亦得先短後長也。事既不定。可隨
事以說之。又可十罪等覆。謂犯十殘。齊十夜覆。亦復
共行三法。此文中無。又復此等不等。寄十夜以說。出
法之辭。可隨憶不憶等。三門各有三句。一短二長。以
為分齊。准第十長短中說。


第四門。此第不第。各通離合。其不等者。此律合治十
夜。別住便是治短。或若積日累舒。離成五十五夜。別
住治覆遂長。故祇律別覆者。月一日犯一殘。知罪覆
心。不向人說。二日復犯一。乃十日復犯一殘。知罪覆
心。不向他說。是十罪各別。覆取最後罪一夜覆。乃至
初罪。有十夜覆。應與作十別住等。三法亦得作一別
住等三法。若言十別住等三法。即是一罪一得法。累
日長舒以治之。若言作一別住等。三法者。即多罪一
得法。斯義正當此文也。祇律復有別覆月一日犯一
殘。知是罪覆心。不向人說。乃至十日犯十殘。知是罪
[009-0778a]
覆心。不向人說。是五十五殘。各別覆取。最後一夜覆。
如是乃至初罪。十夜覆。有五十五夜覆。應與五十五。
別住等三法。亦得作一別住等三法也。亦是一罪一
得法。及多罪一得法。祇此二文約罪別覆殊。以辨說
治離合義。准此律十罪。覆日不等。就覆日卷舒。以彰
離合。合故總為十夜。一別住等三法。或各累日。離故
總作五十五夜。一別住等。三法治之。次等覆離合者。
祇律。或罪合非夜。合謂犯十殘。一切十夜覆。僧合與
百夜別住。比丘言長老我羸病。不堪與我。略行波利
婆沙不僧應語言得。然此百夜。合作十夜別住。或夜
合非罪合者。犯十殘罪。一切十夜覆。僧合與十夜別
住。比丘言。長老慚愧。欲廣行別住。廣語言得。即與百
夜別住。或俱合者犯十。十夜合。與十夜別住。或俱非
合者。十罪各各十夜別住。以斯文證。故知覆日等不
等。並有卷舒長短。然此文中。且舉不等。合為十日。一
別住等三法。治餘略不說。行事准祇也。


第五門者。文中出法。直言犯眾多殘。或一夜乃至十
夜。若秉法行時。咸須具牒種名。隨各覆日短長。稱之
不得。專執其文。還言眾多。及或一夜。乃至十夜之言。
亦有人言。一罪一夜覆者。第二日已去。白者應除。初
罪三日除二。以其行覆竟故也。今解不爾。以其總牒
所乞十罪白故。還須具牒白之。問所以須立義門以
說者。顯茲揵度文。約辭功理義苞富詮不盡。言言不
窮旨故。今解者。凡諸上下。咸寄義門以通之。述詮相
[009-0778b]
所不盡。申文意之屆滯。匪唯[懨-猒+火]廓學者之心拂遣封
文局伇之見。冀令思搆者。深達於此方諷習者。洞曉
於文旨故也。


次釋第二多罪多得法人。於中文二。初至與覆藏羯
磨已來。離合共別。當分成就。所謂彰是。第二汝曹善
聽已下根本非覆作法。不成舉非顯是。前文復二。初
有三句。當此人成。但言中有餘。不了義說生下三非
句。次有一句。作法成就。了教而說不生下非句。問所
以但四無覆不覆者。解言。為欲簡是覆者。不覆非覆。
何須相對。出覆不覆。若爾憶非覆。何以對來。答乞時
憶不憶。並覆故來。若爾乞時覆不覆示俱或覆。何以
不來。答即是乞不乞故。故但四對也。初九文五。一彰
犯。二殘罪二二俱覆藏者。犯已俱覆。三憶一不憶一
者。臨乞時對眾惶懼故。亦可臨乞意謂一罪本來不
憶。四彼比丘隨所憶已下隨憶乞得覆法。五彼比丘
行覆藏時已下續憶第二犯。佛言。隨憶與覆。此是不
了說生下初句。所以然者。若言乞覆藏時。憶一不憶。
不即是了教不生下非。以其文中。不著乞覆藏時。直
言憶一不憶一。後隨憶第二犯。佛言。聽隨憶第二犯
與覆藏。由此言濫容有犯竟。憶一不憶一亦俱從僧
乞故。生下非中初句。次釋下二句。不了濫相。離合共
別。准說可知。釋文雜竟。且對憶不憶門。加以義說。可
為五門料簡。第一定此二僧殘種。同異分別。第二憶
不憶短長分別。第三約罪多少分別。第四約得法重
[009-0778c]
數離合分別。第五對約前罪七時隨憶離合分別。初
門者。文言犯二殘罪竟。復不辨種之同異。以理言之。
或一種兩罪。或二種兩罪。乃至或容對三四多罪等
種。或同異並隨種名事別而稱不得直言二殘也。第
二門者。文中但言憶一不憶一。隨所憶。從僧乞行覆
藏時。隨憶第二犯。佛言聽僧隨所憶罪。隨覆藏日。從
僧乞覆藏羯磨。都不定二罪成。覆時之長短。總言隨
覆藏日。以理而言斯之兩罪。或可等覆俱長並短。或
不等覆。前長後短。前短後長。但隨憶與覆。義非一准。
第三門者。文舉二罪為法。若其廣說。或三四五六。乃
至多罪。謂或憶二三四五不憶一。或憶一不憶二三
四五等。或憶二三四五不憶二三四五等。參差交絡
相當之類。四句並辨得法。離合俱應非妨種。或同異
如前所說。此咸不得。執文為楷。故祇律。初約一罪。離
合共別。次約二罪一覆一不覆。次約三罪一覆。一覆
一疑。以辨共別等。此謂先罪已外。或一或二或三。故
知非必定二也。第四門者。如憶不憶。雖可多罪。但兩
得覆法以辨離合共別頗從多罪。一一隨憶。或三四
五六等重別別得覆共行三法以不答。多亦無妨。文
中略舉。再得為法。若論別得。覆法合行。無問三四五
六多等。應亦不簡。重數多少。但須作法。序牒周悉。各
各不同也。以其第二續得既不礙前佛言許別得共
行非妨。明三四重續。理復何殊故也。第五門。文言行
覆藏時。隨憶第二罪。佛言。聽隨憶第二罪。覆藏日與
[009-0779a]
覆藏。即是別得。覆藏共行。覆藏共得。六夜共行。六夜
出罪。文以此為法。次應有行覆竟。憶亦隨與覆。即別
是得。別行覆藏。共得共行。六夜行出罪。次應六夜中。
憶六夜且置隨憶與覆。便是別得別行。覆藏別得六
夜。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應六夜竟憶。謂別得別行
覆。別得別行。六夜共行出。次出罪竟。即是別得別行
覆藏。六夜出罪等。文中行覆藏時。略舉一偶以爾之。
故祇律言。本罪者。覆藏乞別住已。語比丘言。長老我
更有僧殘。問言本罪中間罪。答本罪。復問覆不覆。答
覆語言長老。先別住者。已如法行。今所論覆者。當更
乞別住已。兩罪合行。是名別乞波利婆沙。共行婆利
婆沙。共行摩那埵。共行阿得呵那。次索別住行半。更
言本罪作法。別共如上。次行別住竟亦如是。次乞六
夜已亦如是。次六夜行半中間語言。先波利婆沙六
夜已如法行。今所覆者。更乞波利婆沙行竟。更乞六
夜。二罪合行。是名別得別行。別住別乞。六夜共行。六
夜共行。出罪以六夜竟亦如是。次行乃至出罪竟。復
言有犯。乃至應語言。先波利婆沙。六夜出罪。已如法
行。今覆者。更別乞別行三法等。次乞別住。已言有二
罪。一覆一不覆。應語言不覆者。停覆者。別乞別住等。
乃至出罪竟。次乞別住已言有三罪。一覆一不覆一
疑。應語言不覆者。停疑者。當決了覆者。乞別住合行
等。乃至出罪竟亦爾。此兩位七時。共別同前說。准約
彼文。七時憶犯。以彰共別離合。此律文勢雖可略舉
[009-0779b]
行時。理亦無殊。莫非咸是多罪多得法。離合共別行。
事須知不得專執也。亦可約自律。辨如前四時。或准
祇說七時。隨憶一門既爾。次二疑不疑。識不識准知。
第四了教之文說一覆一者。唯有一人不得。更有第
二人。以言乞覆藏時。覆藏一罪。說一罪者。隨僧乞。知
明根本。二俱覆。以無根本乞故不得。有根本乞一不
乞一以生下之非濫。又復以其故心隱犯。是故文言。
慚愧心生上憶等。三句心迷謬故。不言慚愧。五分犯
二僧殘。同覆一夜。向僧說一覆一與別住一夜。行別
住竟。心生悔言。我實犯二。云何說一白。佛言。更與一
夜別住。此即約竟方乞第二犯。謂是別乞別行別住。
下六夜出罪。二法應共。但文略不說。此第四門亦須
五門通之。准前而說也。不勞更列。次不成中。三句如
文。


憶中文五。第一彰犯二罪。執相似文。迷心乞法。第二
僧與彼二罪已下。僧同謬執。故俱與覆。第三行覆藏
時已下客三藏師因白檢問。第四舊比丘言已下答
前乞法。及與行覆之狀。第五彼客比丘言已下判非
結犯教僧正軌也。初犯二罪。俱覆藏者。約情說即犯
日作隱心逕宿。俱無發露法。故曰二俱覆藏。言憶不
憶一者。就理說謂即犯日後時。一忘不忘故。雖同逕
宿。憶者成覆。不憶者非覆。故言憶一不憶一。問文中
但言憶一不憶一。所以得知犯竟憶一不憶一。答二
義故知。一以其二俱從僧乞。若乞時不憶一。如何得
[009-0779c]
言二俱從僧乞。二以容呵不憶者。不成覆故。次彼比
丘已下初執相似文。迷情乞法。問執相云何耶。答以
上文中。佛言。聽與彼比丘。隨憶第二犯。與覆藏羯磨。
前憶一不憶一。後乞得俱與覆藏。我今亦是憶一不
憶一。隨憶第二犯不異。何為不得。是故二俱從僧乞。
第二僧同謬見。故二俱與覆。第三問中有二。先問其
犯。故言此比丘何所犯。此問含二。謂問犯何罪成覆
不成覆。次問何故行覆藏者。謂問乞與及行。此問含
三。謂言云何乞。云何與。云何行耶。第四答中。初至不
憶一罪。答酬初問。二二俱從僧已下答第二問。第五
判不成中四。一判言不成。二何以故已下釋其所以。
謂本不憶故。問不憶者可爾。一憶者。為成以不。答二
俱不成。以文句增減故。若爾所以言憶者善。答此謂
設藥當病名應故。善非謂成就故。善若此成者。如一
白處作二白。初句應成不名非也。故今亦爾三結犯
四示僧作法也。釋文雖爾。須以五門分別。一者約種
分別。二約時長短。三約罪多少。四約得法重數多小
五隨憶七時分別。初門者。文中聖者。假出法言。汝曹
善聽。犯二殘罪。不列種之同異。以理言之。或種一兩
罪。或兩種二罪。可隨種十三稱之。並得生非也。第二
門文中。但言憶者。與覆藏者善。不憶不善。不知善者。
憶時長短。然長短之式。不過憶不憶等三門。如治法
長短中說。可隨長短。與覆者善。非覆與覆者不善。第
三門者。文約兩罪。對前成中兩罪故。今辨非還。寄二
[009-0780a]
罪以出非。若以理說。乃至三四五六等。論之亦得。辨
非如似憶不憶二三四五六七。或憶二三四五六七
不憶一。或憶二三四五六七不憶二三四五六七。並
亦非法。不得執文。唯局兩罪。或若多罪。即言無文者
不然。第四門文言隨憶不憶。二俱從僧乞。眾僧二俱
與者。此約一得法以辨非。若乞憶者。得法已。方憶第
二。後與法者。可不成非法。豈獨一時得法。佛判言非
前後與法。即不成非法耶。縱二三四五等。隨憶隨與
覆者。皆非此謂反前如中重得者。今非中亦爾。重以
生非也。第五門者。直約乞時。隨憶文中。是共得法。或
乞已別得法者。此亦成非法。若行時已下六時隨憶。
續乞續與等者。並成非法。不得局文。唯言乞時隨憶
也。但第四門中。依文共乞共得法者。兩俱不成。以增
減故。設成覆者。作法不成。若或別乞別得法者。後不
憶者。自不成就。前憶而別得法者成。乃至行時已後。
隨憶隨得法者。自不得成就。前所憶者皆成。以其憶
者。得法無增減故。次疑不疑。識不識。准說可知。下一
罪多得法。三非之中。憶不憶門。義准此說。小小同異。
思而可解。不能煩筆也。


第三一罪多得法中。七句分二。初對根本成覆。逕於
兩月。以明四句。二佛告已下本復一月不覆一月。以
辨三非。前四句中三句成覆。有餘濫故。生下三非。第
四成覆。了教無濫。先對初句。處分文相准可知。然須
五門料簡。一約種分別。二約時長短分別。三憶不憶
[009-0780b]
五有長短。四約法重數多少。五約前憶罪七時隨憶
分別。初門者。文中直言犯殘。略不舉種。理而言之。種
該十三也。第二門者。文以兩月為法類。餘三四五六。
乃至多月。及二年多年。及以減等。不問多小。並同此
法。五分但約二日論之。第三門者。如文中說憶與不
憶。各對一月為法。然互短長。或憶長不憶短。或不憶
長憶短等。交絡相望。不勞一均。第四門者。文彰一罪
再得覆法。共行下兩。以治情過。隨時短長故。又無相
染妨故以義而言。或可三四五六七八憶。乃至多隨
憶。皆同事並非妨。以後續得與前續無殊故。若三四
得法。即謂不成。第二續得。何獨成耶。即是一罪多得
法。離合共別也。第五門者。文舉行覆藏時。廣說乃至
七時時中。隨憶隨與。覆治莫非。一罪多得覆法。離合
共別。但前三時。隨別與覆行。或共別六夜。出罪定共
乞共與共行等。若下四時。隨憶覆之一法。定是別得
別行者。若六夜出罪。定一切共。以前六夜出罪二法
竟。方憶一月者。前亦不成。以覆未竟故。要須更行。六
夜出罪故。如祇律。不同多罪。離合共別。通於七時也。
具辨應爾。但此文中。略舉一隅也。疑識等三。並約義
門。准前以說。次舉非三句。此前不成。類而說之。又此
等三皆。須先不憶疑。不識一月。後憶不疑識一月。隨
行此不憶等。反憶不疑及識一月也。言憶一月不憶
一月中。憶一月與覆藏者善。謂藥病相稱故。不憶者
不善。謂無病浪設藥故。
[009-0780c]


第四緣差重不重人文三。初雙覆雙發露。第二隻覆
隻發露。第三明其二續等。初段雙中。但有四句。前後
道分。作隱過之心。有冐涉之𠎝。成覆須治。中間還俗。
無其冐涉。覆不成覆。故不須治。准下隻覆。從覆不
覆。乃至乞不乞。各作四句。便有二十句。初句雖同。
對下三異。得作多句。此是覆藏。前二十句如是。五
時各作二十。故有百句。乃至八種緣差。各百合八
百。問如何初句雖同。對下三異。答如覆不覆。乃至乞
不乞。此五四句。各初句同。各下三異。謂五个初句。前
後道分俱同。此是頭同謂五个。第二前同後異謂五
个。第三前異後同謂五个。第四前後但異。異故成多。
是即成覆一向同。非覆一向異。所以爾者。以憶不憶。
從覆中來。今忘故非覆。寧得同發露。疑不疑者。憶中
以辨猶豫。不成覆非忘。寧得同不憶。識不識者。不疑
中辨不識。故不成覆。非猶豫何得同於疑。乞不乞者。
就識以明乞是發露。無隱過故。體是其識。寧得同不
以識。下三異得成二十。乃至一百。前二十句二罪。得
下八十句。義須三罪。下七緣差。各百亦爾。或若執文
局二罪。辨義者。對於八人。各作行。前二十句。合成一
百六十句。今以文略故四句也。問何以唯言雙等。而
不言三覆四五覆等。答如所責實得非妨。乃可罪數
雖。多約前後。道分治法無殊。故不論之。問所以不約
一罪以釋。答就二罪者。為與覆作根本故。五分似就
一罪論之。第二雙覆之中。八種緣差。人各為百句。第
[009-0781a]
一罷道形差。自有五位。一覆藏前。二行覆時。三行覆
竟。四行六夜時。五六夜竟。位各二十句。故合有百句。
先就行前後有五對。初覆不覆四句如文。隨治前後
說之。但文言先發露。後成覆者。昔言心念發露。後覆
成覆者。不然理准說。或坐上恐成丙眾。故開心念。若
對餘時。無心念之處故也。今若正解。或有對人。或對
眾。二種發露。覆還成覆。以第五四句。乞不乞文中。亦
言治後不治前故。此義決爾。不勞致或也。次憶不憶
門。次疑不疑門。次識不識門。次乞不乞門。各有四句。
總為二十句。釋文可知。問所以不言覆一不識二三
四等。或覆二三四等不覆一。或覆二三四等。不覆二
三四五等耶。答皆得不妨以其難。可約罪多少差互。
及以俱多苦。若對前後。道分治法。無異故。亦不須此
等文也。又對此文。解其五對。簡覆方法。前義中釋訖。
或講者。對此文解。義亦無嫌。釋文雖竟。須以二門料
簡。第一初五同異。第二解發露覆藏。兩對八句。憶疑
等三。但一四句。初門者。問第五乞覆藏時。發露一罪。
覆藏一罪。與初四句。發露覆藏。有何別相。答相有二。
第一時異。初四者本覆。今第五四者乞時。覆不覆。第
二法體有異。若據五對是覆。同邊全不得。五分。今此
五對者。乃以非覆異故。謂不覆乃至乞等。差別者是
也。中三異相。義顯可知。然初五須別者。初句云發露
一者。或對一人二人三人僧發露。第五乞者。謂從僧
乞覆藏之法。既法體不同。明是時異。有斯二別得者。
[009-0781b]
為兩个四句。問若言時異者。至下八十中。已是行時。
何須更有乞覆藏時。既同是行時。並是覆一發一。但
有十六。何故亦亦有二十句耶。答此據了罪相望。以
辨乞不乞。不望所行故爾。若唯取前乞。至行覆中。言
不須乞。更不對新罪說者。其義即局。攝法不周。但寄
此五時。以彰事別。此八百句即八百人。別終不得。以
所乞之罪。傍說下時說也。又昔解彼發露一者。謂隨
僧乞覆法。覆藏一者。謂不隨僧乞罷道後。二俱不乞。
先所乞者。後難不乞。不成覆過。從前乞已來。不須計
曰治之。未乞已前。隱覆須治。今言隨後治者。謂治未
乞已前情過。行覆在後故。下句類爾。此解有妨。所以
爾者。如准覆不覆四句。初句先發露者。隨後覆曰治
後。今乃治前第二句發露者。前後俱不治。今亦知。前
第三句。先覆治前。先發治後。今俱治前第四句。一罪
治前。一罪不治。今並治前。有斯別狀。即此第五四句。
與前十六治法不等。何以文言亦如是故。今正解兩
種發露。對人對眾。緣差已後。覆還成覆。以其文亦如
是。故但今乞。要須但舉乞。覆藏時已下等言以成雙
覆雙發決定得更加九字。若增九字文者。即雙覆故。
既不得加文。與前了教。雙隻有殊。行不行別。明前了
教本不同此何因謬稱此乞不乞。即了教文也。第四
了教亦既不來。憶等之言。如徵責此無乞時憶不憶
等。故知四句并異於此。不得妄稱異同。浪相比決。但
知雙行覆者。前文中義別有乞一而未行覆。一不乞
[009-0781c]
覆。約緣差前後論者。此文中攝明四五對。並是隻覆
隻發露也。求理行者。細檢二文。其相自顯。若爾言乞
一者。乞前之覆。豈不須治。而言不得加九字耶。答乞
前覆者。明并須治。乃可作法之時。通計乞前覆日。長
短治之。今彰乞後隻覆隻發。若即現論乞前覆者。便
成雙發覆。故不須辨。是以此文。但言乞覆藏時。覆一
發一者。正合道理。豈經文錯耶。若言了義。即此文是
須加九字言者。反成錯說。問餘文並無覆不覆門。此
獨有者何。答此不覆者。以緣差後還成覆過故。不類
餘也。自下諸二十句例須以此二門通之。上來行前
二十句竟。


次下四時有八十句。先以二門料簡。第一二罪三罪
分別。第二定覆發之罪舊新分別。初門者。上二十句
人未被治罪。未得法兩罪。足今八十句。人則被治。罪
有得法未得法者。要須三罪作之者好。若兩罪者。第
二第四句亦好。謂且約行覆時。二十句中初四句。第
二第四。以辨其妨。此是破他昔義。故作是言。其昔解
者。如初覆不覆四句。若但二罪者。二四句好。初三句
妨。妨者。初句覆一不覆一。後俱覆一罪治前後。明非
行覆者。一罪先發後覆。亦非行覆者。以行覆者。覆不
成覆。故知一罪已得法行。名行發後覆。亦非行覆者。
以行覆者。覆不成覆。故知一罪。已得法行。若行覆時。
覆有二罪。覆一發一。故合須三。若當兩罪。明知是妨。
次第三句。妨同此說。言二四得者。第二句覆一發一。
[009-0782a]
罷道後一罪。先覆後覆。治前後明。非行覆者。一罪先
後俱發露。俱發露者。先後俱不治此。即是所行之罪。
以無覆義同故。即以行者。為發露一配前後俱覆一。
故言兩罪得。第四句得同此說也。若爾如望覆乞二
門。容以彼不覆及乞者。即是所行之罪。如不憶疑不
識等。皆不成覆。豈得義同所行。即以此行者替之。以
者不憶一疑一不識一等。故知此義擁而不通。是以
今解。非但初三妨。二四亦妨故。此八十齊須三罪也。
非謂以行覆六夜。第二第四妨。若二行既妨。二竟之
言。對何辨竟。故亦是妨。此定謬說。第二門者。問下四
時中覆一發一者。為舊新。答此謂四時中。重更犯新。
為彰此新。成覆不成覆。須治不須治故爾。問此何所
疑者。以行法中。奪三十五事。應無冐涉。豈可成覆
耶。答以其一有隱覆情過二來。或捨行法。非無冐涉。
理亦合治。故須此文治前治後也。是故舊人。言此覆
一發一者。是非根本犯。亦非本日治。直明犯新。成覆
不成覆。須治不須治。若壞本法者。生下二續。作本日
治也。或不犯新無壞本者。生下文中二續行也。諸下
八十類。須以此二門通之。此第一緣差竟。下七類爾。
第三以明續故。但約四時。以辨八人。各五義應有六。
以文本日治含故。五中初與第四續行。餘三續作。謂
乘接前日行。故名續行。更假作法者。稱為續作。五八
四十。此等皆謂接前行作。雖有緣差。不壞前法。不須
發始。為遣此疑。須明斯法。除本日治壞覆法者。須發
[009-0782b]
首行之。五分八時。一新別住。二本別住。三新六夜。四
本六夜。五新別住竟。六本別住竟。七新六夜竟。八本
六夜竟。此約壞法。以辨緣四行四竟故。八四行是續
行。四竟是續作。八人各爾。合六十四。


第五重犯壞不壞。人治救方法者。既言壞法。還約四
時。二行兩竟。先就行覆時。准下治根本。不覆中。位應
三人。一知日數覆藏。二不知日數覆藏。三知日數覆
藏。此三皆是根本。得覆法行。文中但言時有行覆藏
比丘。明知義通三人。且對初人行中。重犯復有三人。
一重犯覆藏。二人重犯不覆藏。三重犯覆不覆。對重
犯覆藏中。位復三人。一重犯數知。作四番羯磨。一新
犯與覆藏治。二與舊罪本日治。如此中律文。及以五
分新舊。決須別與。然五分似亦別行。如彼文言。彼比
丘六夜行竟。應復更從僧乞。本應摩那埵。據此律文。
別與羯磨。應得合行。祇律無壞法。義但乞新。罪覆已
與本罪合行也。三兩罪摩那埵。四兩罪出罪。此文中
略辨竟。次重犯不知數覆。作四番羯磨。次重犯知數。
不知數覆。作四如初。故使合有十二番也。下異種合
行。及如非中出法家語。新舊罪合作一者。以治覆同
故。亦可異種合行中。十三多小。並得合治。今新舊類
同。合亦無妨。據此律辨。似如合離。俱得雖有斯義。今
存前解。第二重犯不覆中。但作九。初重犯知數。不覆
作三。次不知數。不覆作三。次知數不知數。不覆作三。
第三重犯覆不覆作十二。初一知數覆不覆作四。次
[009-0782c]
不知數。覆不覆作四。次知數不知數。覆不覆作此四。
子罪三頭。合有三十三對。餘兩頭亦各有三十三。合
成九十九番羯磨。若作舊新罪合解者。但八十一。今
存前釋。總收始終。有二十七人。此據行覆中。起犯既
爾。下三時中。犯新亦然。又復此四時。非但位局。罪各
不通。謂出起犯之所。如但於行覆。重犯二十七人。並
治舊新。各窮出罪。不於餘時中重犯。或有覆竟中。重
犯亦不通。餘當分治救。亦窮出罪。餘二時亦然。故使
當分。咸具覆等三法。此對一重犯說。若各第二重犯。
即行覆等四位。各倍二十七人。故下文第二重犯亦
如是。乃至三四五等可知。又復四時二十七人。若以
得法。四頭來乘之。即是十六个二十七人。若第重犯
等類知。以說具辨應然。但今文中。略總舉故。直言行
覆藏比丘。新犯唯有覆藏三人。餘皆不說。又犯罪不
覆藏等文者。應是錯來。不煩多釋。次辨覆藏竟亦如
是。第二時次行摩那埵比丘下至亦如是。第三時次
行摩那埵竟下第四時等。廣說如前。此約時重犯中。
總計具法多小者。且舉一罪一得法。三頭若二行中
犯。二十七人。並有九十九番羯磨。若二竟中犯。並七
十二番。以少二十七个本日治不壞二竟法故也。餘
三得法數亦同然。


第六異種合行中文四。初與覆法。二與本日治。三摩
那埵。四出罪。前三廣列法。末一略舉。覆中四。如前初
犯。白佛中不覆藏者。謂緣著後還成覆故。等不等覆
[009-0783a]
者。曰長短故。一名者同僧殘故。多種者。謂十三之別。
自性非自性者。謂十性三遮故。住別異者。謂種類有
四。氣分不同。故言住別異也。次本日治中。兩番同是
本日治故。合以為一。次六夜次出罪可知。但上下諸
文。一事各各設藥治救即了。乃可列法。廣略為終。不
得至此。方謬稱言舉第二段。病將初十文治之。名為
藥病相對者。義全不然。所以爾者。如初文中病。第二
文中藥。欲將何用。直言互顯者。此無義語也。對此須
為五門分別。第一約種。第二重壞多少。第三約時重
壞多少。第四約人多少。第五示僧作法之軌。初門者。
文中出法。併列十三種別合治。以此為法。欲彰藥妙。
但能立心厭惡稱教。具緣不簡多少。總別俱殄。譬如
霜露見陽即晞故此亦爾。以理推之。未必要然。或五
六七八等。並悉不妨。但隨前事多少稱之。問既隨多
少。所以併舉者。答以前諸文。或一二多。離合共別收
法周。故須總列。以彰攝治盡故。第二門者。文彰第二
重犯。壞本日法治者。以前文本日未論重壞。或若本
日治中。犯新重壞治救。如何佛言聽。更與本日治。謂
此不同學悔。壞根本故。彼無量與。問所以不言第三
重壞者。答初犯是根本壞前故。須明本日治。若不言
第二重犯者。謂更重壞。不得更與本日治。故言第二
重犯。若或第三第四等者。既聽重治。理亦無異故。不
須更說。第三門者。文中但約覆中重壞。如下三時。第
二重犯新罪。亦得重與本日治不。答計理而言二行
[009-0783b]
兩竟。隨於四時。並有犯之義。於四時中。儻壞本日重
治。亦得如上約四時。壞中法。及緣差中。並約四時。以
彰重犯。故知第二重壞。亦通四時。以明重犯。但於二
行。壞本日治。若其二竟。唯須新犯。一重本日治。以無
壞於二竟法故。文據出法。且約覆時。壞以說之。不得
執之局義。第四門人多少者。略為五重多少。第一據
出法中。言但舉新犯。知數覆藏。一人為法。第二次准
如非辨者。總舉十三。對新犯。知數不知數等三。各覆
不覆等三。俱帶三非。即是九人。第三若以知數等三
頭。往分此九。即應二十七人。第四又以得法四頭乘
之。即成四个二十七人。第五以此四傍該。約於四時。
各有重壞。即是十六个二十七人。此十六个二十七
人。皆有第二重壞。第五門文中總舉異種合行。故言
等覆不等覆。覆藏不覆藏。乃至住別異等。若行法者。
並須具顯種。名覆等長短。短從長等。隨僧乞若干日
覆法等。方得成就。反此則不成。謂乃至住別異等。已
上文者。行事須除僧與。及行白等。一准於此。


第七成覆合治人。眾僧設藥如非法。所以須此文者。
前專約罪簡。是覆合治無覆非法。今此所明。雖可是
覆設藥。若非病亦不遣。須辨如非。謂約僧界法等說
也。於中文二。初至亦如是舉非合識。第二是中有比
丘已下顯是勸知。就前非中。應列本罪三頭。但今還
寄異種。合行為法。即合多義。為彰攝非盡故。今且依
文中間。重犯三頭。一重犯知日數九。二不知數九。三
[009-0783c]
知日數不知數九。初九中復有三頭。一知數覆。二知
日數不覆。三知日數覆不覆。就覆藏中三句。初三法
俱非。二覆如下二非。三覆如六夜。如出罪非。初言三
非者。先明覆非文有三番。先列根本罪非。次彼行覆
藏中間重犯已下。列一重犯覆本日治。次彼比丘行
覆時中間第二重犯已下。舉第二重犯覆本日治。此
雖有三。合是覆藏非。次覆如下二非。次覆如六夜。如
出罪非。比說可知。問但言非法。是何等非耶。答不離
前文兩个七非故。縱有時節。長短不稱。總是事非故。
問非中何以無覆非。下二亦如等。答後非不癈。前如
後如。必無前非。以牒前起後故。第二三句。第三三句
亦如是。合是初九。第二不知數九。第三知數不知數
九可知。若以三頭。即二十七句。合八十一非。第二如
中有九。初知數。次不知數。於不知數。各三故九。知數
三者。初子犯覆三如。次覆不覆三如。次覆不覆三如。
初三如者。謂覆及六夜出罪。如文中還舉異種。合行
本覆。及二本日。合是覆藏如也。次兩个三亦爾。合為
九句。若以三頭往說。亦有二十七句。即二十七如也。
又若句望句。一句反一句。以如反非。一如反三非。即
是九句反九句。如反二十七非。若以三頭說者。二十
七句反二十七句。二十七如反八十一非。但今文略
也。若以得法。四頭往乘之。即成四个二十七如。反四
个八十一非。文中略爾。


第八以人治不治法者。上來就罪及藥。以明應否。未
[009-0784a]
對人辨。今以二人辨治不治。是中四向二人。俱覆見
異。比丘便覆藏者。謂見清淨比丘慚者覆。此俱成覆。
然有治不治。次下三句。對人料簡。一人憶而無疑。逕
夜故。是以成覆。一人當日即不憶疑。雖同無發露。以
無隱心故不成覆。次疑不疑可知。次知不知者。即是
識不識也。所以但三者。以對二人情有迷了故。以餘
二對不約心故。是以但三。


第九中以理而言憶疑。亦應辨別。略對第三知不知
說。向言不知不成覆者。如何不知。故解不知。不知者。
猶是迷相之異名。是中正簡僧殘有六。殘謂餘六故。
除夷可知。兼辨餘五各六。六六三十六也。前言知故
成覆。如何是知。故次時有犯。僧殘下解知而成覆之
狀。通論故六。設藥次第者。謂先懺覆吉。後為羯磨。乃
至惡說。先悔覆後念除吉。


第十局簡覆羯磨長短者。以隨日故。覆本日治。亦同
覆說。文中分二。初同名同種罪。辨覆長短。二彼或憶
一罪已下對同名異種罪。辨覆長短。初同名種文有
三句憶中。前二以不憶日數故。與清淨已來覆。是名
治長。第三數日故治短。次二亦爾。祇律四句。一憶罪
不憶夜。二憶夜不憶罪。三俱憶。四俱不憶。初句第四
治長。第二第三治短。此律三句者略。此中已成覆竟。
直彰長短故。有此三覆乞二門。唯簡罪體。不得就之。
以辨長短。故闕不論。次同名異種。亦三類知。上來且
明治有覆殘。廣前略中初四竟。
[009-0784b]


自下第二治。先無覆殘。廣前略中後三。是中根本有
三人。一知數不覆藏。二不知數不覆藏。三知數不知
數不覆藏。各作六句。初根本中。重犯有三。一知數覆。
二不知數覆。三知數不知數覆。各作二種羯磨。初知
數覆中分二。初至與此比丘摩那埵本日治。明新舊
摩那埵。二行摩那埵本日治已已下俱與出罪。初文
有二。第一至更行摩那埵。明根本摩那埵。以其即得
法日重犯。但壞前法。未有日可奪故。但並牒舊新與
摩那埵。二若行一夜已下。以本摩那埵曾逕宿已。有
本日治義。新犯摩那埵。舊罪本日治。此文即是新舊
不合。第二次與出罪。合行二法。問新罪覆者。何不治
覆。答此言覆者。隱不發露。以不逕宿故。不言治覆。若
爾何故文言。一夜乃至六夜。答此言中間。謂六日中
間起犯。故各不逕夜。若逕夜者。故宜治覆。此六夜行
中。犯新成覆者。如隻覆中說第二重犯不知數覆。亦
行二法。第三知數不知數覆亦二。如前合是初六。第
二本犯不知數不覆亦六。第三知數不數不覆亦六
故。並言亦如是。若以中間覆不覆。亦各三六文略。准
上覆文。應有如非亦略。


●覆藏犍度第十三


前既得法。若不順行因行不成。寧能滅除往業。是以
次明奪三十五事。卑心軟意。折伏真高。故所以來。從
後彰名。應名摩那埵揵度。今就初受稱。故曰覆藏。五
分名別住法。十律順行法也。於中文三。初訖亦如是。
[009-0784c]
正明四種人。不得更互作法足數。第二彼行覆藏者
已下覆藏行法進否之式。第三佛言聽行摩那埵比
丘已下六夜行法。


初文有二。初至出罪有十六句。明四種人。自過未除。
不得亦為秉法。第二彼行覆藏者已下有十六句。四
種人不亦足數。秉法中分四。一自行覆。二自行本日
治。三自行摩那埵。四自行出罪。各互秉四句。故成十
六。次足數中亦有十六。比說可知。正以自己有縛。兼
在行法。不能緣生物善。解於他縛。故制不聽。更互足
數。不得別之。別則犯別。以斯義故。四僧中明不足數。
以其非是壞根本故。彼文不列。


覆藏行法文三。第一至不應爾。奪其七五。行折伏法。
第二彼行覆藏者共清淨比丘已下至佛言得受。謂
恭敬隨順法。第三彼行覆藏者不白已下。白等八事。
發露悔法。三十五事。前已略解。


第二恭敬中文。初制敬上。第二彼行覆藏者念言我
曹已下開受同類。及餘眾等。共相致敬。執事供給。前
恭敬給事中文二。初恭敬給事。已在未行。第二眾僧
衣物者。聽隨次第取。五分。別住比丘有三最下。最大
比丘下行。與最下臥具。最下房舍。有三事隨本。次謂
得施物時。自恣時。行鉢時。十誦。若僧差會。滿鉢水受。
雨衣自恣。此等並隨上坐次第受。應與最下房舍。下
臥具。卑下坐處等。


發露文三。初制白法。第二若大眾難集。聽白停事法。
[009-0785a]
若欲料簡。六門分別。一定捨緣。二捨辭句。三捨境多
少。四停時長短。五重捨得否。六捨及行處。初門者。為
何等緣。得停事耶。答此律云。若大眾難集。若不欲行。
若行人軟弱。多有差愧。應白停之。十律云。行別住人
六夜人。若有緣不及行。佛言應停。五分云。別住比丘
欲遠行白佛。佛言應捨竟去。見論。若行別住人。若有
人請。或與人受戒。得停行法。復還續行。准如是文。事
亦不定。住隨一緣。若行事須依此律。儻依餘文。義亦
不爽。第二門捨辭句者。五分。佛言應捨竟去。應作如
是捨。向一如法比丘言。大德聽我。今捨別住法。復更
行之。如是三說。若不捨而去。路上見比丘。應自說別
住。若捨別住。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別住。彼僧應聽
行。若不聽者突吉。見論云。捨行法者。當作如是言。我
今捨彼利婆沙。如是三說。此律云。應至清淨比丘所。
白言。大德上坐。我今捨教勑不作。若欲作時。應至清
淨比丘所。白言。我今隨所教勑當作。若欲行事。須依
自律。設用餘文。義亦應成也。第三門捨境多少者。五
分云。應向一如法比丘所。捨行法已然後行。故知一
人二人三人等亦得。不必要須對僧捨之。又復見論。
留一人對捨已入界。明一人捨成。第四長短者。十律。
憂波問行別住人六夜人。若有緣不及行。是事應捨
聽幾夜。佛言應聽二十五。應餘文不論。設若過減。乃
至當日捨當日還行等。並應不越道理。第五門為但
得一捨。為隨有緣。便隨捨耶。答文雖不論。若隨緣便
[009-0785b]
捨。理亦不妨。別住等法。一切聽續。豈況行中數捨數
行。何容不得。如見論云。將四人出界外行已。捨而入
界。至明相欲出。復與四人出赴彼。逕明相已白行已
留一人。少時復捨已入界。如是滿六夜竟。得出罪。准
如此理。豈可不是重捨重行。第六門捨行處者。此處
捨還此處行。或餘處行。或餘處捨餘處行此處行。並
皆不妨。但續計日滿。故五分云。若捨別住到餘處求
彼僧更行別住。彼僧應聽行。若不聽行者吉羅。故知
捨已。不必要須本處行之。


第三彼行覆藏者。至餘處下明失宿差別。文三。初至
吉羅。先明舉過。二有八事已下正彰失宿之損。三佛
聽半月半月下復重舉發露白法。凡論行法。祇律。行
別住人得法竟。欲於此僧中行者。即日應白僧言。大
德僧聽。乃至言。我今合行別住法。僧憶念持。三說。白
言。我隨行七事。此人應憶。數滿竟。應白僧言。大德僧
聽等。乃至我已行十夜別住竟。僧憶念持。三說。六夜
亦爾。此律直有行時白等。無向二法。行事須知。依彼
文者。善就八事。三門分別。一定其治意。第二隨事辨
釋。定其廣略。第三對前七五。壞不壞殊。失不失異。言
治意。六七二事。悔法須然。餘。之六事。是發露法。故舊
人名為白等八事發露悔法。悔法不得同宿者。遮違
治法。以違別住名故。又制別宿令思愆改過故。七言
不得無比丘處者。遮其專任。令行調伏。若更無人。何
所敬給。又復對誰行三最下。四次第等。又與僧殘名
[009-0785c]
乖。謂受三品上中下僧等殘。房舍臥具。名為僧殘。若
犯此罪。須行此殘。獨即非殘故。是以二事是其悔法。
言餘六發露者。反前覆冐故。亦可前六七二反冐。餘
六反覆。第二隨事解者。文三。謂舉釋結。若未白已前。
無宿可失。要須白行。行後方有宿可失。既是治過不
治罪。但一白便罷。不須日日白。不同六夜過犯兩。兼
須日日白。一往餘寺不白。謂不白餘寺僧。失此一夜。
不得入數。二客比丘來。謂來此處。若白客時。不須更
集主人。以是發露白故。問先此界人。或界外客數來
往者。更不須白不。答不須白。以彼已知故。不同布薩
白舊僧者。須發露故。有緣出界不白者。謂不白二界
中間道路上僧。是以五分。於路上見比丘。須白故也。
寺內徐行者不白。寺內簡寺外。徐行簡疾行者。謂逕
過此界故。病不遣信白。十律行別住人布薩時。應入
僧中。三白說罪。若病應遣使到僧中白言。其別住人
病不得來僧當知。第八半月時白可知。若廣略分別。
三五二略。病略已說。路上略去。五分。不捨行法。於路
上見比丘。廣說別住。白衣見言。此比丘有何罪而悔
過。佛言路上不應廣說。但言大德。我某甲比丘。別住
法已若干日。餘若干日。大德憶持也。餘四廣白。第三
對七五料簡者。七五中重於此更犯本事。若相似全
壞本法。餘但有罪。非正相反。不壞本法。復不失夜。今
此八事輕故。不壞本法。但違懺儀故。失宿得罪。問若
一日併犯八事。為併失八夜。唯失一夜耶。答初違一
[009-0786a]
事。即失此一夜。後更重犯。無夜可失。但可得罪。雖犯
多事。不得併奪八夜。以其同日故。若八日犯八。一一
失無夜。


第三六夜法。初至如上諸事。舉同如前。謂前三法。及
白停事法。含在其中。二行摩那埵者已下。顯異於後
過。犯兩兼故。三應如是白下。爾一不同之法。此白非
八事之限。此據本無覆人。六夜白辭。若行覆竟人。六
夜白者。須牒行覆等白之。見論。若行六夜。寺中多有
比丘來去難白者。聽晝日捨行法。明相未出前。應將
四比丘。出界自行。竟若還者。應留一比丘。明相出捨
行法竟。共還入寺。如是滿六夜竟。得出罪。尼行半月
法。要在二部中行之。五分。具出尼羯磨法。


●遮楗度第十四


若內壞慚耻。隨僧乞法。順行七五。悔除愆犯者。應於
淨法。不須遮舉。若情無愧者。不肯悔過。行有違失。不
應淨法。事須遮舉。令悔清淨。是以須明遮之儀式。廣
辨遮法如非之相。集在一處。故曰遮楗度。


於中文二。初至不應爾舉前自恣緣非法。舉罪以作
遮緣。第二佛言聽布薩時已下正制遮法。前文有四。
一以其聖教。更相受語。便舉無罪。佛制求聽。二六群
使惡求聽制須五德。三時六群已下明具五應受。四
時六群已下聽立要自言。二制遮中文二。初雖可對
眾還舉清淨重非法舉。佛制不應。第二汝曹已下廣
辨遮之如非。為使識非令棄。曉是遵脩故。
[009-0786b]


自下文二。初至便可隨時。正辨遮法如非。第二異住
處布薩時已下正行遮法。前文有三。第一至是為十
如法。辨遮法用如非之相。第二若比丘欲舉他內有
五法已下辨呵責慰喻。是非兩人。第三遮說戒比丘
至上坐前已下正能秉五法。慰喻可責之人。佛教檢
問。求聽之法。


如非文二。初相對合列如非。各有十門。二何等一非
法已下依名次釋。釋中九非門。若作者。謂實犯若不
犯。若作不作者。謂合舉二事。破戒破見破威儀。各作
此三。合有九句。若無根遮此九。即如。言十非法者。一
非夷。二不入夷說中。三非捨戒。四不入捨或四不入
捨或說中。五隨如法僧要。六如法僧要不違逆。七不
入違逆說中。八破戒無見聞等。九破見。十破威儀。以
無三根故。此之十事。以不應遮。名十非法。如法者。一
犯夷。二入夷說中。三捨或。四入捨或說中。五不隨如
法僧要。六如法僧呵說。七入呵說法中。八九十謂破
戒破見破威儀等。各有三根。此等十事。體非合遮。故
言十如。如中第五及後三。少入說中者略。且以十門
說之。所言入說者。謂舉至僧未及處斷。八難事起。名
為入說。第八破戒。謂犯殘事。不同初句。


第二慰喻呵責。七个五德分二。初之二五。立如非章
門。釋十如十非。初五法具德舉他。能生善滅惡。成上
十如法。言五者。謂無非具人。及眾滿故。名時實犯。有
根名真實欲。令此人離罪得善名流布名利益。軟言
[009-0786c]
安慰名𣽈軟。善心愍彼名慈心。第二五何以故下即
彰不具德者。不能生善滅惡之過。釋須具德意。成上
十非。不具五德反前。已說可知。下五五門釋前如非
二門。初有三五慰喻呵責。先釋非法。於中前之二五
慰喻所舉。初彼餘比丘已下勸除瞋恨。對剛強惡人
故。二若比丘被他不實舉已下勸勿愁憂。對善濡人
故。第二彼不實舉他者已下呵責能舉。先彰不具五
德以呵。二何以故已下釋呵所以。第二次下二五呵
責讚美釋第一如法初五呵責所舉。先呵次如法治。
二真實舉他者已下讚美能舉。以具德故。二何以故
已下釋讚美意。第三文者。初緣求聽。但求所舉人聽。
今者通令求僧聽許。以拘睒彌中。無其善伴。僧眾不
和故。致成乖破。為是雖得舉人聽。若不得上中下坐
聽人及善伴授護。恐成破僧。故須此求。明法周具。要
依斯理。方成舉罪。


第二正遮文四。初至不應此日說戒。所遮之事。不出
罪諍。第二佛言聽說戒時遮已下遮法時節。第三若
遮說。或比丘已下治能遮所虗實之義。第四爾時異
住處已下却遮方法。第二文二。初辨成不成。二若五
種說戒已下遮之時節。成不成中。一就人辨。二汝曹
善聽已下約犯根有無明成不成。先出法有六句。一
作三不作五作不作。此三以無根即不成。二作四不
作六作不作。有根故成。第二無根有餘已下有二六
句。舉七聚事。對前法六句。解成不成。初六對殘下六
[009-0787a]
聚。故言有餘。一作。二不作。三作不作。此三無根故不
成。即前法中。初三五次。一作。二不作。三作不作。有根
故成。即前法中二四六。是故文言。無根有餘。作不作
亦如是。文言無餘者。或夷罪等是亦為一。六辨成不
成。准前而說。故言無根無餘作不作亦如是。時節可
知。第三文二。一治能遮人謗罪。於中中四。一撿三乘
淨穢。二事之虗實。三三根有無。四不能答已下治謗
罪。第二若遮說戒比丘能答已下治所遮實罪。第四
却遮方法分二。一對病不病辨却。文亦三句。二有異
住處已下為鬪諍故。減却說戒。先減作若二三布薩
等。若不能已下對事進不。可為二却。更不得第三。恐
濫自恣故。
四分律疏卷第九本


「 依此書寫功
 願於命終時
 得見彌勒佛
 無邊功德身」



正德元辛卯年林鐘仲五日書寫終 沙彌照南


第九末四分律疏卷第九末



●破僧楗度第十五


若內無五德。舉不知時。致有忿諍。事成破僧。故明之。
分眾異軌。別行法事。名之為破。廣彰其相。故曰僧楗
[009-0787b]
度。


大文分三。初至將五百比丘眾來。現在破和。第二佛
告比丘舍利弗已下舉過去事。會其古今。第三爾時
憂婆離已下問現在破僧方軌。破和未來二果。前文
分二。初至一劫不救調達破僧。二爾時舍利弗已下
現在和僧。破中文三。初至羯磨說戒正明提婆達破
僧。二爾時眾多比丘已下舉以啟佛。三佛言已下呵
責彰過。破文分三。初至捉籌等。王舍城中。破僧行法。
十律。提婆達。對眾唱說四依非五法是。初一唱時唯
四伴。捉五法籌等。復第二唱始有二百五十比丘捉
五法籌。復第二唱復有三百五十比丘捉籌。故合五
百。不同此文。第二爾時阿難已下六十比丘不稟。即
化五百取籌。唯除阿難及一須陀洹比丘。時舍利弗
目連諸大羅漢。皆不在彼布薩會中。第三時提婆達
已下往伽耶山。破僧眾法。至此如是。信耶具足。破正
義備。第二諸比丘還舉前三具以白佛。第三呵中癡
人破僧者。是佛呵辭。二有八非正法已下彰過。分文
為二。初至一劫不救。舉破僧發業之緣。二若我見已
下所為業重彰無救方。前文有三。一先總舉彰過。此
八之事。非出離真軌。故曰非正法。為彰調達違順緣
轉。遇利譽稱樂不能不貪。逢衰毀譏苦不能不惡。情
取不捨。名為纏縛。能彰未生之善。故曰䨱曀。又令已
起善業為因。不成稱為。消滅善心。永捉三塗。故曰趣
於非道。簡餘輕處。故曰在泥梨中。顯受報時。故稱一
[009-0787c]
劫。彰無救方。故言不救。第二何等八已下別列八法。
得養曰利。無養曰衰。故名無利。過德而談名譽。過分
毀呰名無譽。餘文多名為毀譽。形心極順。悅可其意。
目之曰稱。律就前境。名為恭敬。見過嫌呵。心不祈順。
說之為譏。律名不恭敬。怨家違境。能生內惱名苦。此
就內心。律據前。故曰惡知識。情樂惡友妄以為適名
樂。一切眾生。咸不離此八。調達偏甚。第三有如是八
已下結成業緣。為此緣轉。而作破僧。故曰業緣也。第
二業重無救中。文三。謂法喻合。法說文二。謂逆順反
覆。彰無救方。救方初先反舉。若見少善不盡不記無
救。二次順說。以我但見善盡惡成故記不救。文中各
三。一人。二善盡不盡。三結記。下喻合亦三。譬如前人
喻初逆順中人。沒在屎中者喻第二善盡惡成。三有
人欲出已下喻第三無救療之方。第三今觀已下合
喻。初調達者破僧人合上譬如人。二不見已下合前
沒屎中。三是故已下合前欲出無方。次現在和僧如
文。依五分。三聞達多。以足指蹴調達。罵釋奴起。舍利
弗目連。以餘方便。將諸比丘去矣。調達驚起罵言。是
惡欲比丘有善意。如何忽生惡心。以方便將我比丘
去。便大驚懼。熱血從面孔出。即以生身。墮大地獄。十
律。調達見舍利弗目連來。即駈迦留羅提舍。安目連
舍利弗。目連化徒眾去。調達覺已。見講堂空。作是念。
我是釋種姓瞿曇。大人不可屈下從他。語四弟子言。
先有外道法。隱沒不了。我今當發起明了是法。汝等
[009-0788a]
當知。我今不復屬沙門瞿曇。當作是語時。即名捨
戒。


第二舉過去事會古今中。文三。初舉身子過去破。以
對今和。二目連白佛下舉過去法像。對今法學。三諸
比丘已下舉過去違恩。以會今背。


初文。問說戒中。小罪鄣道。何故此中犯偷蘭而得初
果。答第二故鄣初故不礙。文作偷蘭懺者。謂此五百
仗成群黨。是破僧家之伴類故。是初無過。為彰軌則
故。言令懺也。


第二法像中。四偈文四。初一行誦前過去法像。已致
苦惱。二次一行彰因不息。故曰乃至長夜氣不滅等。
三次三句。以有因故。顯今學苦惱。四有五句。廣舉其
類喻。自毀傷昔。以惡教破故。墮事海沒死。故曰沒海
而死。今以耶方便故。墮生死之海。


第三文二。初問破僧方法。二憂波問已下問破和果
報。破僧義八門分別。第一列名釋名。第二辨能所體
性。第三得名。第四具緣成犯。第五辨破時處。亦名方
便根本相別。第六對出血。辨其先後方便究竟初。第
七捨戒墮地獄時處。第八對破羯磨僧。以辨同異。


第一門者。名有二種。一者破僧。二者破輪。言僧者。一
界之內。別行法事。言破輪者。謂捨八正住於五法。故
四分文言。我今寧可破僧輪。十律云。汝當共破沙門
瞿曇和合僧。壞破法輪。又伽論。或輪壞非僧壞。捨於
八正。更說餘道。是輪壞。一界之內盡集。無別非僧壞。
[009-0788b]
二或有僧壞。非輪壞者。不捨八正。不說餘道。非輪壞。
一界之內。各自恣羯磨不成。是僧壞。三或俱非壞。四
或亦輪壞。故知有僧輪兩別。釋名者。若就僧解破。有
其二義。一就本一今別故。名為破僧。謂本一和合眾。
今提婆達。自稱為佛。違心背想。倒說耶法。誘惑愚癡。
比丘分僧耶正。故名破僧。二約從耶以解破。唯邪部
是破。故心論。答凡夫壞非聖人。若壞法輪以破者。亦
有二義。一就因緣以解壞。謂以耶眾行兩法。破如來
正眾行法。故此律言。提婆達。今日欲斷我四聖種。提
婆達。汝莫斷我四聖種。此且約行法以彰破眾。正法
者。以信受五法。故眾異軌。即破眾法二就行體所損
以解壞。謂應得不得。故名壞。是以心論言。若未超昇
離生。不超昇離生。亦無得果。亦無禪學。問思惟樂生。
由大千世界。法輪不轉。俱舍論曰。是時佛世尊法輪
已破。能鄣礙聖道生起。故名破輪。


第二辨能所能者。還約前二以說。一破僧能所。二壞
輪能所。若破僧根本業道妄語。以作無作色為能。若
依實論。無作以非色色心為能。若通方便。亦有身意
業。故善見論。此戒具三事。身口意業。若論僧壞無處
能。心論俱舍。謂不和合性不隱沒無記。是不相應行。
若壞法輪能者。能破因眾行二法之教。以色及非色
非心名句味對為能。所破因眾行二法。及教能亦同。
論其行者。以無貪善根為能。若就行法辨所損。四依
法亦同前。約人彰損。令其應得不得。以非數滅為
[009-0788c]
能。


第三得名者。從所功能得名。僧法輪是其所。破是功
能。亦可境用受名。僧法輪是境。破壞者用。


第四具緣成犯。謂望逆蘭。以解具義。通緣有三。一是
大比丘。以共佛競化故。又已犯逆蘭。餘眾即非。故律
言。亦非比丘尼等。四眾破故。二違佛僧三諫。當他餘
戒。制廣教後。以其破僧事。是最初得罪。同第二故。三
無重病壞心。若解丈比丘者。丈夫見行清淨多聞辨
才。謂簡餘眾受行破戒寡聞訥等。故十律。九清淨人
非餘眾。心論。見行增上者。見行人壞僧。惡悕望故。愛
行者。輕動故。及多聞辨才等人。方能破僧。第二別緣
有十。一已結界。故心論。未結界不成破僧。故文言。若
於一住處界內二部。各作布薩羯磨。方成破故。二佛
在世。心論言。亦非大師般涅槃。無異師故。三非初後
故。心論亦非前亦非後。以此二分中僧一味故。俱舍
論亦爾。四已立第一雙故。心論亦非未立第一雙。以
僧壞不逕宿。即日還和合故。五起惡欲立耶三寶。謂
未起惡戒惡見息。言無破故。心論息言未生時。無破
法輪故。六佛不在眾故。心論謂大師在眾。彼無威光
故。七伴具數滿。是凡非聖故。律言。此眾一比丘。彼眾
一比丘。行破僧舍羅。作羯磨。如是不能破。但令僧塵
垢。二人三人亦如是。憂婆離。若此眾四人若過。彼眾
四人若過。行破僧舍羅。作羯磨。憂婆離。齊是名為破
僧。是為破和合僧故。又復此律。年少比丘。必當信受。
[009-0789a]
又薩婆諸論。破法輪。是破俗諦。以聖人不可破故。此
律亦言。上坐比丘。恐不信受。八異見異忍。說於五法。
甄餘下六破僧主等。九行非法籌。諸比丘忍可捉籌。
十界內別作布薩羯磨。此未下二緣。謂壞行二法。故
此律言。憂婆離有二事破僧。妄語。相似語。復有二事。
破僧。作羯磨。取舍羅。辨𨷂可知。


第五門。問依此律文。王舍城說五法。五百比丘捉籌。
即往伽耶山。自作羯磨說戒。僧祇亦然。此二處內。於
何處時中。成根本業道。答謂在伽耶羯磨說戒竟時。
究竟成破。所以爾者。調達破僧。放習如來。立二種法。
一立其耶。以為行法。𨲙佛八正處。二立非法羯磨說
戒。御眾之軌𨲙佛正羯磨說戒。眾法之處。是以王舍
城。時五百捉籌。忍可五法。始信調達耶行法。反破如
來正行法竟。但是方便。後至伽耶山中。自作羯磨說
戒。五百復信耶眾法。反破如來正眾法處。始是信耶
具足。破正義備故。在伽耶山。究竟成破。故上律文。若
一切未諫前欲壞和合僧。方便受壞和合僧法堅持
不捨。一切突吉羅。若立邪說五。即成破者。應犯逆蘭
故。又復祇律。方便亦在王舍後。提婆達。遠向伽耶城。
佛語阿難。汝去語提婆達來。今日僧作布薩羯磨。阿
難即承教往喚。提婆達言。我不去從。今日後不共佛
法僧。不共布薩羯磨。今日波羅提木叉。欲學不學從
我意。阿難聞是語已。作是念。此是奇事。出是惡聲。將
無壞僧耶。阿難具以白佛。佛第二語阿難往喚。乃至
[009-0789b]
汝便去。廣說上事。如前將無壞僧耶。阿難還後。六群
比丘。自相諸言。沙門瞿曇。必當三遣使來。我等各正
意共作布薩事。我等作後世名譽。佛在世時。提婆達
多。六群比丘。共破僧。即布薩竟。佛復第三告阿難往
喚。答言我等已作布薩竟。阿難聞已。作是念。奇哉已
壞僧竟。即以白佛。佛言非法人。已作布薩竟。如法應
作布薩。以斯等文證。故知破在伽耶。不在王舍。


第六門對出血。辨先後方便究竟。初二分別。言先後
者。四分五分。及以十律。並破僧方便在前。次出佛身
血。次更起破僧。方便究竟。智論所明。先破僧輪。次出
佛身血。故彼文云。提婆達多。大得供養。而徒眾尠少。
自念我有三十相。減佛未幾。直以弟子未集。若大眾
圍遶與何異。如是思已。心生破僧。得五百弟子。舍利
目連。說法教化。僧還和合。爾時提婆達。便生惡心。推
山[序-予+申]佛。金剛力士。以金剛杵。而遙擲之。破石迸來。傷
佛足指。蓮華色比丘尼呵之。以𢮙打尼。尼即時眼出
而死。謂犯三逆罪。鼻捺耶亦爾。又又出血偷蘭是方
便。所以爾者。然調達本心。斷佛命意。今但出血。本情
不暢。所規未畢。擁思之業。故是方便。又是最初。以無
逆偷蘭。廣教可違故。問出佛身血。為是制煞人戒前。
為後耶。答調達出佛身血去雙林九年。明知是制煞
戒之後。若爾煞戒之中。已言成者夷。不成者蘭。廣教
已彰。今出佛身血是第二。如何最初。答煞戒不成蘭
者。與出血蘭。有二種不同。故別有初。一可懺不可懺。
[009-0789c]
二逆非逆異故爾。問若煞凡人方便非逆。出血是逆。
逆非逆異。別有初者。餘人對父。亦是逆非逆別。煞父
之時。應別有初。答但有逆非逆異。同不可悔。故無別
初。此義稍難。凡言初者。約於廣教。本無今有。方辨初
二。今此逆者。佛制不制。俱有逆故。不得就之以明初
二。若是蘭名。即是第二。若爾何故十律九清淨人破
僧。又心論犯戒者非增上故。答言清淨者。謂不犯夷
事故。又可更釋。縱是第二人。亦不妨破僧。經論不同。
如智論鼻捺耶。先破僧後出血。四五十等三律。先出
血後破僧。何者為定。然十律自言九清淨人。復先出
血後破僧。豈不相違。故知不得以一論言。若犯餘無
簡不得破文。以妨諸經也。破僧偷蘭。是究竟非方便。
調達本心。規奪佛位。壞僧斷法。今既破得僧徒。歸從
己見。所規事畢。思心得暢。更無進趣。故是究竟。又復
過狀既彰。違教作破故。是第二人也。是故見論。破僧
無最初。以違僧三諫故。又此言第二者。破僧是最初。
以其未有故。得罪同第二。故言第二。非謂調達前已
有破僧故。問若調達破僧。是第二者。違諫僧殘。亦應
第二。答破僧是所諫。事諫時諫。破僧違諫。作破僧故。
調達是第二諫時不諫。於違諫僧殘是最初。


第七門捨戒等時者。十律。調達講堂空。唯有四伴。時
迦留羅提舍。以右脚蹴調達令覺已。見堂空迷悶墮
牀。四伴以水灑之得醒。作是念。我是釋種姓瞿曇。大
人不可屈下。乃至言。我從今不復屬沙門瞿曇。作是
[009-0790a]
語時。即名捨戒。無入地獄時。五分。三聞達多。以足指
蹴言釋奴。乃至熱血從血孔出。即生身墮大地獄。無
捨戒語。智論。初破僧。次出血又打蓮華色尼死。與惡
耶富蘭耶外道等。為親厚。斷善根無愧悔。此是捨戒
時。復以惡毒藥著抓中。欲中傷佛。欲去未到王舍城
中。地自然破裂。火車來迎。生入地獄。四分。但言熱血
從面孔出等。並無捨戒入地獄時。


第八門。對破羯磨僧。以辨同異。多論九門。第一人不
同破法輪僧。是比丘見行等。非餘眾愛行。若破羯磨。
通詠二眾。以其二眾俱秉羯磨故。


第二假佛不假
佛。法輪僧須假一人自稱作佛。佛是法輪主故。放如
來是法輪主故。其破羯磨。不假稱佛。以佛不秉羯磨
故爾。


第三就數多少。破羯磨僧。下至八人。一界內
此彼各四。別行法事。彼此羯磨。不成僧。不得益故。下
至八人。即成破僧語。破法輪下至九人。所以爾者。然
調達。將欲破正三寶。先立耶三寶。調達稱佛。𨲙正佛
寶。所說五耶。𨲙正法寶。三聞達多等。成耶僧寶。𨲙正
僧寶。能破之中。要假一人為佛。四人成僧。下至五人。
方成能破。減則不成。所破之中下至五人。成佛僧二
寶。耶正兩分。別行法事。方成破僧。彼此通收。應是十
人。但說九人者。如來化主。不在僧數。既言破僧。佛非
是僧。故唯取四。彼此九人。別行法事。名之為破。此就
破僧因中。耶正相望。兩眾合九。若就究竟成破。要假
化得如來徒眾。下至四人。稟從耶見化。方成破僧。故
[009-0790b]
言須九。若爾何故下文此眾四若過。彼眾四若過。又
五分。要於界內八比丘。分作二部。別行僧事。乃名為
破耶。答此等文者。癈主論伴。故但言八。


第四就界
內外。破羯磨僧。要一界內眾。各秉羯磨眾法。方成破
僧。不通界外。破法輪僧。能破之人。須秉羯磨。要在界
內。所破之人。通界內外。但受耶化。俱有破義。故心論
言。調達唱五法。為是四依非時。乃至盡佛化境。但隨
其聲受從耶化。如五百之徒。不得聖解故。損通內外。
此二皆就所王之中。以辨其破故爾。問究竟成破。作
羯磨竟。所以論言。唱五法為是。即言破僧耶。答此二
相假。今論但奉行法者。為彰失解邊故爾。非謂不須
羯磨。


第五凡聖。破羯磨僧。俗諦僧。第一義諦。二俱
有破。聖人容有事或故爾。破法輪僧。唯凡非聖。以其
聖人不從耶化故爾。就凡夫有二。一有感凡夫而機
是定。於此時中。定聞如來法輪得益。獲聞思之解。雖
以五法誘化。必不可破。以感機定故。二有感凡夫而
機不定。若無耶化。即於如來法輪得益。今為調達五
法誘引。令生異見。致此凡夫。應悟理解。鄣使不得。暫
差此時。名之為破。


第六就方寬狹。破羯磨僧。通三
天下。除北方。以其三方有佛弟子。秉羯磨故。是以心
論。三方羯磨壞。破法輪僧。局在閻浮。不通餘三。以佛
不在餘三方成道。彼方比丘。自稱為佛。欲破僧輪。人
無信受。故不得破。又共誰競化。是以心論言。閻浮提
至九。是則法輪壞。


第七就時。破羯磨。現在未來。俱
[009-0790c]
有破義。破法輪僧。佛現在有。涅槃後無。故心論言。未
結界前後。牟尼已涅槃息宍未出時。及無第一雙。於
此六時中。不名破法輪。俱舍論言。初者轉法輪。言初
者轉法輪未久。後者世尊般涅槃。此二時中。大眾恭
敬。脩同一味。是故無破。心論但言。亦非前。亦非後。以
此二分中。俱僧一味故。餘四易知。即案此文。有重破
義。以餘二分中間長遠故。是以律言。若更有餘比丘。
欲破和合僧者。亦當如此。白四羯磨呵諫。又言如提
婆達此。若未出家。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應滅擯故。
明佛現在。亦有重破也。


第八得罪輕重。於中有三。
一逆異。二結逆總別。三教名輕重。初門者。破羯磨僧。
但破同徒言教。又失事中之益。唯局界內。以正破正
等。情過輕微。犯偷蘭遮。非逆可懺。破法輪僧。調達是
其弟子。秉於五耶。破師法輪。失於理解之益。損義寬
多。犯逆偷蘭。不可懺悔。第二門者。問調達破師法輪。
復損前人。不得聞思之解。今結罪時。為望斷佛法輪
邊得罪。為望損僧結逆。答此二相假。若無其僧。法輪
不轉。若無法輪。僧不得益。調達今乃以乞食等。誘導
五百。歸從己法。即斷法輪。亦失理解故。即礙法損僧。
合結一逆。無別二罪。而名破僧逆也。問調達以其五
耶。破於別人。不得理解之益。應就損別以得罪。而就
損僧結罪者何。答據其本心。欲破僧輪。若破得三人
已下。非其僧位。不稱所期。思心不遂。不成逆罪。要破
四人已上。是其僧位。稱本所期。思心得暢。又復若本
[009-0791a]
不破四別人。皆得聞思。攬四理解。共成僧寶。益利世
間。令由破此四人。不悟理解。即無所攬。不成僧益。是
故損四人別即是損僧。為斯但望損僧結罪。第三門
者。問調達破僧。得逆滅擯。所以不據主故波羅夷。伴
者罪輕。與偷蘭遮。而主伴同名偷蘭者何答破僧。事
大。非可獨成。要假主伴。方能成破。主雖業重。伴便是
輕。然破僧事一。復齊究竟。何得主伴結其異名。宜同
偷蘭。以其蘭名通含輕重故爾。問若事是一。主伴同
名者。如減年受戒。亦假主伴。受戒事一。何不同名。而
和上結提眾僧吉羅。答斯亦不類。以作受戒羯磨時。
別稱主名。即有甄簡之異。事雖是一。得結兩名。調達
破僧。作法之時。不別稱主名。無甄簡之別。事復是一
故。主伴同蘭。問相假破僧。伴非逆者。違諫何以俱得
僧殘。答秉法假伴主故結逆。俱違僧諫。並是心虗。違
諫得殘。


第九得報不同。破羯磨僧。不墮阿鼻一劫
受苦。破法輪僧。得無間獄。受罪一劫。


次釋文。初問次答。憂婆離問有三。初云何破僧者。問
於調達。行何等法。斷佛法輪。分眾異軌。弟子未委。故
言云何破僧。二齊幾者。問數多少。三誰破和合僧者。
問能破僧人。故曰誰破和合僧。次佛告已下答。於中
初至行舍羅。先答初問。就中有三。先以五耶。破正行
法。就五法中。前三相似語。後二妄語。以五耶法。誑戒
群心。令受耶化。故破法輪。謂斷四依行法。次作非法
別眾羯磨。行耶眾法。破正眾法。如文。行斯兩法。以破
[009-0791b]
眾行故。名破僧也。次憂婆離一比丘下有二釋。一解
總答下。二問謂數者至八。言人者。非餘眾等。又釋唯
答第二數。略不答第三問。故五分。問是中誰破僧。佛
言作主者是。此不如前解。以但問人。未問主伴故。


第二文中分三。第一問破僧果。第二問和僧果。第三
重問一切破僧主墮不墮義。和僧偈中。初一偈彰和
有益。下有半偈。以有益故。能和報重。第三問者。如五
分。汎問一切破僧主墮不墮義。不問四伴及以五百
也。今文中三句。一領佛前言。汎興後問。二佛語已下。
佛具總答。三憂婆離已下。重更料簡有墮不墮。從法
非法。乃至說下說。是九對中。於非法等一邊作頭。各
作十二句。若欲知僧。先以初句法。破第二句非法。改
耶從正。即是和僧。不名為破。今解破僧故。就第二句
非法作頭。行化於時。破初句法說以為非。使耶法興
頭。正法隱曀。方成破僧。此九對上。咸就第二句上。作
此十二。合有一百八句。非謂法上別有十二句也。就
第二非法作頭十二句者。初四句中。前三破主。墮於
一劫。後一破主迷非。謂是情過輕微。不墮一劫。初句
非法想破非法想說。第二句非法想破法想說。第三
句法想破非法想說。第四句法想破法想說。


先解
初句。其文有七。一若比丘者。謂能破主。二辨以非法
破正。文言非法者。謂五法不能滅惡生善。故言非法。
執耶說是。故曰言法。堅持此法者。謂行化於時。破和
合僧。通壞二法。三彼自知已下。彰心知為非。言非法
[009-0791c]
想破者。謂前方便心。了了知非故。法想說者。謂以五
法行化時。了了知非故。四如是言下。然口說為是。執
此五法能資人心軌。故言是法。又能滅惡之功。是毗
尼妄指佛說。欲規他信受。故曰是佛所教。五異見已
下。結彰前二心見知非口說。為是口說。乖心所見。故
言異見。亦心安於非口說。言是口說。乖心所安。故曰
異忍。六行破僧舍羅者。略惱損二法。並行舍羅。略不
舉行眾兩法。七憂婆離已下。結墮一劫。


第二句非
法想破法想說中。但有六句。除第五句異見異忍。釋
文如前。以其前方便心。知己五法為非。故言非法想
破。至於說時。迷五法為是。故言法想說也。亦墮泥梨
一劫受苦。問第二句前心知非。後心迷是。其過輕微。
而犯逆罪一劫苦者。如人非人想。亦應犯重。一解言
煞人者。前境是事。不可學法。又無其諫。爾語是非迷
心犯輕。此法可學。又復設諫。開示是非。離復轉想。猶
犯正罪。又可破僧事大。雖以心不稱境。以前方便心
當於境。故亦一劫。不同人作非人想者。以事輕故。從
心結蘭。不從境結。如娮酒戒等。亦以境上過多。不從
餘想結罪。若爾第四句。亦應犯逆。墮於一劫。解言。第
四句法雖可學。亦有諫法。然始從心迷。是以不墮。不
同二三方便。內心知是其非惡心故破。治心尤重。復
是可學。故不相類。問所以無第五異見等者。解言。此
第二句。以其口說。望前方便心。名為異見。望後說時
心。名不異見。若言異見不攝異見。不異見異復不收
[009-0792a]
異見。故二三兩句。闕而不論。


次第三句。正以前方
便心。迷己五法為是。故言法想破。後心說時知非。故
言非法想說。廣出其文。如前無異。故言亦如是。



四句前後方便心。迷己五法。一向謂是口說。不乖心
見。故言不異見。亦不違心所安。故不異忍。情過輕微。
不墮一劫。作第二四句。非法想上置不疑。法想上安
不疑。初句非法不疑說。第二句非法不疑。破法疑說
為異。第三句法疑破非法不疑說。第四法疑破法疑
說。消文輕重。准如前說。亦前三逆重。第四句輕。是以
文言。疑不疑作四句亦如是。若作第三四句者。非法
想上安疑。法想置不疑。初句非法疑破。非法疑說。以
其俱疑。無非法想兼。是以不墮。第二句非法疑破。法
不疑說為異。由非法起疑。無非法想兼。過輕不墮。第
三句法不疑破。非法疑說為異。此亦不墮第四句法
不疑破。法不疑說為異。是以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
如是。問第二四。初句與前句同。何以別來。答不三
異故。又問第三四中。第四與初第四同。亦何以來。答
以上三異故。然知第二四非法。同前而異後。以不疑
故。法異於上下。以法上疑故。第三四非法異前兩。以
疑故。法同初而異中。以不疑故。此就初對非法上。作
十二句。破初句法竟。自下各就第二句上。作十二句。
破於初句。故言亦如是。又解增二文。舉十八法。法言
非法。非法言法。乃至說不說。倒說成耶。又增四憂婆
問。齊幾名為破僧。誰破和合僧。佛言若比丘犯說不
[009-0792b]
犯。不犯說犯。輕言重。重輕。齊是名為破僧。和僧反說。
故知不得專取此文。若比丘非法說法。即以第二非
法說以為法。方名破僧。若說佛四依。以為非法。豈不
是倒說成耶是破。若作是說。於法上。亦有十二句。合
論更有一百八對法。十二句者。如前三个四句。各以
尾為頭。次第倒說即是。更不須廣作。然直言各以尾
為頭者濫。計理應云倒說第一四。為初四者。是倒說
第三四。為第二四。以法上不疑非法疑故。然說是為
非。故上三墮。第四不墮到說第二四。為第三四。以法
上疑非法上不疑。迷是為非故。四俱不墮。乃至第九
對。各作兩个十二。合二百一十六句。


●滅諍楗度第十六


凡鬪諍之興。乖理違和。惱亂僧眾。事成破僧。宜須殄
滅。息彼不肖。方成護法匡眾之化。故須次明也。七種
毗尼。能除殄罪諍。名之為滅。所滅是何。所謂四諍。兩
情乖背。彼此紛紜。名之為諍。能所通舉。故言滅諍。廣
彰其相。集在一處。目曰楗度。故言滅諍楗度。


就中文三。第一至草䨱地毗尼。明能治藥。既有能治
之藥。必有所對。故次第二爾時拘睒彌已下訖事諍
亦如是。正明四諍。是所治之病。既有藥病。若不相對。
藥無能治之功。諍無可殄之義。故次第三若一比丘
已下廣明藥病相對滅之方軌。


第一先解七毗尼義。九門料簡。第一列數釋名。第二
辨體。第三得名。第四總別通塞。第五法體出不出。第
[009-0792c]
六用藥對人聖凡分別。第七次第。第八能滅人多少。
第九治人滅罪殄諍分別。


第一門者。始從現前。終至草覆。中間有五。此是七藥
之名。先釋其名。言現前者。三法五法。體非過未。集而
相對。名為現前。諍情消殄。故曰毗尼。言憶念者。清人
被謗醜嚮外領。為他所舉。而致忿競。僧眾思審。知其
不犯。為作羯磨。證彼清淨。故言憶念。憶念滅諍。故曰
毗尼。言不癡者。此人病時實作。不癡來不為。亦被他
舉。而致不知。僧知此人病時雖作。不癡不犯。為作羯
磨。證其不癡。無有實犯。故名不癡。作此法時。能殄於
諍。故曰毗尼。次自言者。前人隱過。雖有三根。不取伏
罪。而行駈殯濫治清人。聖制安令自說名種。方行治
法。既引伏罪。必無忿競。故曰自言。又橫諍他犯。以生
忿競。要得前人。引過懺悔。定罪輕重。方能殄息。名曰
自言毗尼。言多人語者。謂有往䨱論義。諍理耶正。別
人現前。而未消殄。要須盡集。詳心捉籌。表多人語。故
曰多人語毗尼。罪處所者。此人實犯。為他舉覺。前引
後違而致不和。僧與作法。微其前言責罪之實處。故
曰罪處所毗尼。草覆地者。或眾僧共犯。因評致諍。或
橫評他犯。自言不滅。時已淹久。紛紜難息。若尋究善
惡。恐諍事深重。故聽二眾直乞歡喜。不說名種。迭相
懺謝。如草掩泥。諍情消滅。故稱草覆。母論。如似以草
覆泥。令人得過。不汙其足。名為草覆毗尼。


第二門定體者。若據七法。能令諍無之處。名毗尼者。
[009-0793a]
毗尼名滅。謂以非數滅。以之為體。若就此七。能得前
滅。為此七毗尼者。謂五法三法。為七之體狀。所言五
者。謂法毗尼人僧界。言三者。謂前五中。除僧界二。餘
三即是。總言五法三法。即不離五種現前。謂僧人界
法毗尼。此等僧眾和聚體。如瞻波說。言人者。起諍人
在現前。言義往返。身口二業。作無作為體。界者文言
在內制限者是。無別行者可屬。故無別法。若據緣成。
假教是聲性等為體。若就所依。規圓分局相者。是無
記色法。然是生善境界。法毗尼二。執正道理。諧和刊
定。亦以聲性等為體。今若隨相指事。以定七體者。先
解現前。須為四門。一解五法。二解三法。三五三同異。
四乘明一切具法多少。先解五法。一列數釋名。二定
體及有無。三辨廣略。初門者。謂法毗尼人僧界等是。
此之五法。各體非過未。對而殄諍。故曰五法現前。如
下名為五種現前。次定體等。言法者。謂定諍是非道
理。諧調進否者。故文言好言教語。如法如毗尼。如佛
所教。又言云何法現前。所持法滅諍者是。持謂持前
定諍是非道理也。言毗尼者。謂持前道理。勸受息諍
者。是以下文言。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汝當受是
忍是。下文。云何毗尼現前。所持毗尼滅諍者是。謂持
此道理。勸受息諍故。五分。云何謂毗尼現前。應以何
法。以何律。以何佛教得滅。而以滅之。是毗尼現前。言
人者。謂一比丘。在一比丘前者是。又文云何人現前。
言義往反者是。此能所合名為人。若就別名。唯起諍
[009-0793b]
行者為人。唯就所為故。或約能名人。故文言受懺者
是。言僧者。能斷事秉法者是。文言。云何僧現前。同羯
磨和合集一處。不來者囑授在前。應呵者不呵者是。
言界者。謂攝僧分齊。作法之所者是。文言云何界現
前。在內羯磨。作制限者是。此謂無結。在標內作法。結
成限約故。上來所辨。說之次第。若行之次第。應言僧
人界法毗尼也。次辨有無者。首解毗尼無。故無別軆。
或言以法為軆。謂持此進不是非道理。令諍滅故。又
言用上四法。能得於滅。謂以四法為軆。此盡不然。若
此毗尼是無。斯義可爾。今此毗尼是有。謂以道理正
勸受息諍。故文言。所持毗尼滅諍者是。但此五法。並
是能得毗尼。是以七中第一。通名現前毗尼。然此第
五者。據終得滅之處。偏名毗尼。非謂即以無法為體
也。問如有法時。未有毗尼。牒有毗尼時。已是無法。如
何現前。答一義以相續在現故。又可以餘四法。對起
諍人。一一皆現。故言五現。實不並起故現。第三廣略
者。准於三法。此五法中。亦要為三。謂僧與人。同是人
法。與毗尼同是法攝。加界故三。但今法分始終。人殊
能所。故廣為五法。與三法不類也。第二解。三法謂法
毗尼人。解義准前。亦有釋名定軆等。第三有無同異
者。別人滅中。不秉眾法。所以非僧。亦不假界。但有餘
三。餘三何異。五法中人。定是所為。三法中人。能所合
名為人。以不秉眾法故。五中法。通語羯磨。三中法者。
定是語法。五中毗尼。通羯磨語。法判諍無處。以為毗
[009-0793c]
尼。三中毗尼。亦定語法判滅。第四門僧秉具五三人。
下三此亦位。言就僧秉法中。若為殄諍。具五可知。非
滅諍者。或四或三或二。言二者。如結大小界等。言三
者。僧常行等。言四者。道俗位分。道者。如受懺處分。離
衣六年杖囊等。並須人現前。故具四法。為俗但三。如
學家覆鉢。以不對作故。二眾互治。義亦同此。次憶念
別相者。能舉者。執前三根。恐有謗𠎝。所舉者。自准己
心。懼被治罸。是故乖違。能舉者。憶念執其聞根。證前
犯故。所舉憶念思已清淨。僧與憶念。尋思此人是清
淨故。證其不犯。僧語能舉人言。彼先被謗。為是外有
聞根。我等共住。知實清淨。此彼無過。是以文言。云何
憶念毗尼。謂此罪更不須作舉。作憶念者是。次不癡
者。以病時作事。能舉者執三根。所舉人。准已不癡來
不作。彼此乖競。僧知清淨。不癡來不作故。僧語舉者。
此人我等共住。病時作事。不癡已來。實是清淨。此彼
無過。是以下文。云何不癡毗尼。謂此罪更不須作舉。
作憶念者是。次自言者。前人實犯。為他所舉。但使不
引。即未得治。恐濫罸清人故。是以要待自言。方得治
之。故下文。云何自言。謂說罪名罪種懺悔者是。又目
連觀察。見彼比丘去佛不遠。語言。世尊已知汝。便捉
臂牽著門外。佛言不應如是。若於異時。亦不應如是。
令彼伏罪。然後與罪。不應不自伏罪而與罪。自今已
去。為諸比丘。結自言治滅諍。應如是說自言治。又容
二人橫諍他犯。輕重未定。僧今欲滅。要取根本。犯者
[009-0794a]
引過懺悔。定罪輕重。以滅於諍。犯者非諍。自言能殄。
他諍者自言治。是故文言。自說罪名罪種懺悔者是。
次多人語者。以前別人現前。未肯伏理。僧為差白行
籌以滅。籌多表語。故名多人語。是以文言。云何多人
語。若用多人說持法。持毗尼。持摩夷故。見論。多覓毗
尼者。處處多覓知法比丘判。故名多覓毗尼。言知摩
夷者。是二部波羅提木叉。次罪處所者。為他所舉。初
引後違。而生忿競。僧與作法。微責前時所引罪覆處
故曰罪處所。凡言前引後違者。前言犯後言不犯。或
前言重後言輕者。彼此忿諍。僧今作法微其犯處重
處。是故總言罪處所也。問同自言。何以偏須責同前
引。而不信後語者何。答前引同舉者之言。是故信
前。後言違舉。是故不信。以其此人。若無實犯。初應相
違。既前言同舉。明知□違者不實。故下文言。云何罪
處所。彼比丘此罪與作舉作憶念者是。次草覆。此諸
比丘。皆共犯戒。或橫評他犯。現欲懺悔。執見相違。半
見提舍尼。半見波逸提。正欲輕懺。見重者謂不滅。正
欲重悔。見輕者復不從。即諍輕重。礙於懺悔。故聽不
說罪名種。直相悔謝。如草掩泥。不簡縱橫。故稱草覆。
五分。作白二羯磨。草布地悔過。彼諍比丘應盡來僧
中三乞。如是三說已。皆舒手脚。伏向羯磨師。一心聽
受。羯磨師唱言。大德僧聽等白二滅也。此等七法。雖
通用五法三法。而有斯別狀。


第三得名。若毗尼。總名當體受稱。以其體是非數滅
[009-0794b]
故。若就七法。能得他滅。名為滅者。從所尅立目。亦可
功能得名。若也七之別名。得名有四。現前一種。世局
得名。不癡罪處所。從境立目。不癡本對於癡。本癡不
在僧。約於前境。又復文言我今不癡。從僧乞不癡故
也。罪處所者。罪在前境。過不在僧。為他所舉。前引後
違。作法治罸。微責罪實。名當前人。故亦從境。念憶自
言多人語。此三功能立目。如沓婆被謗。聞根外彰為
他舉發。而致不和。僧知清淨。舉者非謬作法憶念。證
彼清淨。情諍即滅。滅功由僧作憶念故。故下文言。我
今不憶。從僧乞憶念。明知功能。自言者。引過懺悔。能
滅諍故。多人語者。廣集智人捉籌。表多人語。定理耶
正。能殄於諍故。草覆者。就喻受稱。


第四總別通塞者。於此七中。名有總別。謂毗尼是總。
現前等七是別。各不相收故。若其據體。體有通塞。謂
現前一法體義通六。體狀有通塞。下六體狀塞而不
通。問云何現前體義通六。體有通塞。答五法三法。義
實該下。以名攝用。含收五十八現前故。然即於中。有
別現前。專對言諍。故復體塞。問相狀如何。答現前五
三二法可知。如憶念中白。及二羯磨。皆言諸長老。不
須難詰問我。乃至第三羯磨。誰諸長老忍已前。此是
出不犯道理諧調進不。謂是法現前。第三羯磨。誰諸
長老。忍僧與某甲。作憶念者嘿然。誰不忍者說。乃盡
結竟。此是勸受息諍。即是毗尼現前。即假僧人界。豈
非五法。義通於下。不癡五法。准憶念以說。自言五者。
[009-0794c]
云何自言。謂說罪名說罪種懺悔。謂是法現前。云何
治。自責汝心生猒離。正是諍滅之處。即是毗尼現前。
亦假餘三。故五祇律。取自言者。恐未來世惡比丘。誹
謗清淨。不得自言治。便駈出故。罪處所五法者。如白
及二羯磨。乃至第三羯磨。誰諸長老忍已前。盡是微
尋。前言責罪處所。此是法現前。誰諸長老忍已後。乃
盡結竟。是諍滅之所。即是毗尼現前。餘三可知。多人
語五者。文言作如是語者。捉不破舍羅。作如是語者。
捉破舍羅。乃至十三種行舍羅。此是法現前。別處數
籌已。若如法語比丘多者。彼應白。如法比丘多。是毗
尼現前。餘三可知。草覆五法。如二眾各言。共相諮稟。
乃至和眾白等。謂是諧調進。不法現前。二眾各言。長
老我今已下。乃至作草覆懺悔。是毗尼現前。亦假餘
三法。即是五法義通下六。下六事別。各不相通。為是
僧法毗尼。及人對下六。滅非無有異。尋相似說。可以
思知。


第五法體。出不出者。先明出法不出法。謂憶念不癡
罪處所。作法竟時。諍情消殄。即出法體。餘四毗尼。作
羯磨竟時。諍事未除。但是方便。滅未究竟。故但列名。
如現前中。雖作簡眾白等。本未滅諍。自言中受懺白。
多人語中。差行舍羅人。白二草覆。和眾白等。謂作此
法。滅未究竟。故不出法。次出體不出體。不出體者。問
如現前等四。不須出法。義或可爾。此四毗尼可無諍
滅之處。而並不辨滅體者何。答以定不定故。憶念等
[009-0795a]
三。無三品流轉。如憶念者。不作不犯。不癡者。作而不
犯。人罪處所者。亦作亦犯。人用藥揩准。即出滅體。謂
即法以辨滅體故。餘四毗尼。流轉不定。如現前中。三
法五法。五法三法。乃至用多人語等。若欲具彰濫於
並用。若復隨分少列。又謂恒定。是故總言應用現前。
自言懺中。或對一二三四。又就所引犯等。輕重亦是
不定。多人語中。三種行舍羅。都辨十三。故亦無准。草
覆地中。用法應定。然所諍不定。或從自言流來。或經
行草覆故。亦不彰滅處之體。此言體者。謂責滅之究
竟處所。


第六所為人聖凡者。阿含經。要羅漢被舉。得作憶念。
凡夫不得。何以故。凡夫有故犯戒。羅漢無故犯。但有
誤犯故。見論。憶念毗尼者。為愛盡比丘下。至舥含人。
不為凡夫。諸律不分聖凡。似得清淨者。通行自餘。或
通不定。


第七次第者。此七位二凡滅之來。從下至上。是以初
四毗尼擬滅。四諍中。輕微諍者。作一憣列。即是對所
餘。除有一竟。第二下三毗尼擬滅。上品難除之諍。作
一番而列。即是對所除二竟。現前所以先者。以其現
前。眾藥之本。又復言諍四中之初。先明現前。擬滅言
諍。輕微易殄者。覓諍第二。是以次明憶念。不癡擬滅。
覓諍易除滅者。犯諍據三故。次第四明自言毗尼。據
滅輕犯之藥。事諍通用。即以此四擬滅。事諍易除之
病。對上品中。多人語所以先者。對言諍故。罪處所以
[009-0795b]
者。對覓諍故。草覆次者。除犯諍故。即用此三對事諍
難除故。次第如此。因辨總別離合戒。以二分毗尼。如
向所列二者。是對事即四也。文中隨名隨名有七。以
名攝用故。又言一切滅。滅即十四毗尼。或用相假。即
十三毗尼。以其下六。各帶現前故。對事即二十六。又
可四十四。八十八離言諍。為三十四毗尼。謂獨現前
有八十三種多人語。各帶現前故。即二十六并前八。
故三十四。餘五毗尼。各帶現前。即十通前。以為四十
四也。又對事八十八。又可為五十毗尼。及一百毗尼。
謂離犯諍中。四種自言。及草覆假用即十。通論覓六。
及言中三十四。合五十毗尼。對事諍一切滅滅。一百
毗尼。此謂隨用離明。以藥殄諍。有爾許種法。今但言
七者。舉名攝用盡故。如一現前。即攝五十八現前。更
無不盡。餘攝可知。故總言七滅隨用一百也。


第八能滅人者。現前自言。能滅之人。義通三位。餘之
五滅。局僧方秉。所以可知。人通塞故。法亦寬狹。此謂
具法多少說者。即上二滅人有三故。法通三法五法
餘五局僧故。法唯五法。若用三法五法。相對說者。五
法通七。故所以寬。三但二中不通故狹。


第九治人滅罪殄諍分別者。通而言之。七俱殄諍。言
滅罪者。自言草覆罪諍。俱滅罪處所。有罪而不滅。餘
無罪可滅。治人不者。餘之六種。但使滅諍。而不治人。
以人無過故。諍是鬪亂故。須消殄罪處所者。將治人
法。以滅於諍。以人有違罪過故。亦治人亦滅諍。以治
[009-0795c]
人故。作法竟時。奪三十五。具行折伏。令其引罪。已方
得為解。餘非治人故。不論須解祇。與作覓罪。已是比
丘。應盡壽行八事。一不得度人。二不得受具戒。三不
得受依止。四不得受僧次請。五不得作僧使。六不得
作僧說戒人。七不得與僧答說毗尼。八不得與僧作
羯磨人。十律。作實覓羯磨。亦奪三十五。五分。本言治
有二種。一可悔二不可悔。不可悔者。與作盡壽。不可
悔。白四羯磨。餘六無斯過故。不是治人。


次釋其文。即為七段。現前。自言。多人語。草覆。此四不
出法體故。但有列緣結名。餘三定故。出法藥體。其文
各三。謂列緣辨體結名。俱不癡中。略無結名也。文中
自言。總言應不應。理通七聚。下是非亦然。藥病相對
中。唯就可懺者。說如對僧懺。應攝殘罪。以見文如此。
是以立義專言。二人橫諍。自言滅之。理引通七。但為
初二。非可即了故。𨷂而不論。


第二次解所治之病。於中文二。初至呵責已。先舉諍
過白佛呵責。二告諸比丘已下廣辨四諍體相差別。
初中文二。第一起過文言。比丘共比丘尼諍者。不在
四諍之限。所以然者。若比丘尼論義。二眾既別。復無
破僧。不在言攝。又無共用藥滅故。或比丘舉尼。尼舉
比丘。亦非覓收。或比丘與尼諍二眾犯。或二比丘諍
尼犯。或二諍比丘犯。皆非犯諍中攝。或比丘與尼諍
二眾羯磨。亦非事收。或二比丘諍尼羯磨。成以不成。
此在言攝。以得破僧共用藥故。二尼諍僧羯磨亦爾。
[009-0796a]
互諍雖。非四諍之限。今文列者。彰諍過故。第二時比
丘聞已下如來呵責。


第二正辨諍中。文分為三。第一舉數。第二列四諍名。
第三云何已下廣彰其相。廣中文四。初至是為事諍
明諍境體。第二言諍以何為根已下至是為事諍根。
解其四諍起之因本。第三言諍是善不善已下至事
諍無記。約對三性通局差別。第四言言諍已下簡定
是非。所以須此四文次第者。初舉所諍之法。即是境
體。既識所諍。因何而起。故須第二。明其諍根。雖知境
因。但諍是乖背。為唯不善。為說餘二。故須第三。義通
三性。三性之諍無不乖競。恐成破損。理齊須滅。故並
諍攝。但三性之諍。義含是非。恐濫行法藥。故須第四。
舉是簡非是者。須滅非者。不須判文雖爾。先擇其義。
六門分別。一列數釋名。二辨體。三得名。四所以。五次
第。六辨諍根。三性是非諍有四種。謂言諍覓諍犯諍
事。言諍者。理不自斑。藉言以顯。詳評是非。定理耶正。
彼此諍言。遂成乖忿。名之為諍。諍由言起。故曰言諍
覓諍者。內有三根。伺覓前罪。因舉詣僧。遂生其諍。諍
由覓起。故曰覓諍。犯諍緣具作過。稱之為犯。評犯生
評。故名犯諍。事諍者。已起百四十五羯磨。相別稱事。
評事致忿。名為事。第二體者。其義有兩。一者諍體。二
者所諍境體。若論諍體。謂往復評理。舉罪輕重。乃至
評事。以成此諍。正以色法聲性。及非色非心名句味。
以為諍體。其三性心者。助業之因。非正業體也。若舉
[009-0796b]
十八所諍之法。謂境體者。對文以釋。第三得名者。諍
雖有四。得名有二。言覓二諍約因受名犯事二諍。從
境立目。前二約因者。謂由言覓而生此二。故曰約因。
次二從境者。謂評犯事。以生後兩故。第四立四者。釋
有二義。一解凡生諍之境。不出眾行二法。就行法中
有二。一犯不犯行。二輕重行。若評此二行。理相是非
犯。以不犯輕重等理。而生諍者。立為言諍。若三根舉
覓犯。以不犯舉來。詣僧不諍理相。而生諍者。判為覓
諍。若共評犯。作事不同。罪之輕重。而生諍者。名曰犯
罪諍。就眾法中亦二。若未作百四十五。理相是非。立
為言諍。若諍已起事。而生諍者。名為事諍。若評餘六
對事已未故。俱為言諍。以斯義故。故立斯四收諍斯
盡。亦可一方化相故立四諍。第五次第。但理顯由言
故。聖聽論義。因評佛法。遂生其諍。是以言諍。最在初
諍。評犯義希。故在第三。事從三起。故在第四。第六門
中。若竪義者。四文之中。先解定體。體中四諦。即為四
段。下三各四類亦同。然就初言諍有三。謂舉釋結。餘
三類爾。


正辨言諍體中文四。一起淨人文言。若比丘共比丘
諍言。簡餘眾故。二引十八事已下。舉所諍境界。三若
以如是已下往復覓理是非。四遂彼此共鬪者。因而
致諍對。第二文即辨境體之義。若汎評十八理相是
非。而生諍者。並是言諍攝。若諍已起十八。方生四諍。
於九對中。可為三分。一謂犯不犯輕重兩對。約行法
[009-0796c]
以辨。二約說不說眾法以明。三約餘六對。以說行法
復二。若諍犯不犯。正生覓諍。或生言諍。若諍輕重。正
生犯諍。或生言覓眾法中。諍說不說。但起事諍。其餘
六對。多生言諍。先解第一諍犯不犯。若事一而見異
者。即生言諍如。或為他舉或二人橫評言。不剃髮翦
抓者。有犯一人言。髮抓有命。不須剃除。不犯而生諍
者。謂迷聖教。要現前多人語。滅以藥來驗。故知言諍。
如是一切戒。但是引所作事同而諍犯不犯理者。咸
在言諍中攝云何生覓。若有三根。舉彼前犯。或復清
淨言已不犯。即含前兩戒。可前已引犯引重。後還拒
諱而生諍者。此是正生覓諍。謂須憶念等三滅故。方
是覓攝。次諍輕重生三諍者。云何生言。若評前人。所
作事同。而見有輕重者。是知如人橫諍掘地之罪。一
言得提。一言犯吉。而生諍者。是言諍攝。謂須現前等
滅故。云何生覓。若前人實不犯重。能舉有根。證前犯
重。所舉自言。我不犯重但犯輕。重罪而生諍者。用憶
念滅。或癡時犯重。不癡犯輕。即不癡滅。或前引重後
言犯輕。用罪處所。除此諍輕重。覓諍中。攝云何正生
犯諍。若二人橫評前犯。如見掘地一人。言某甲地。地
想掘犯提。一人言前人想疑犯吉。而生諍者。用自言
滅。或眾共作罪。相朋致諍。各執輕重。或可自言不能
得滅。若深重不可尋究名種者。草覆懺悔。如斯執輕
重者。正生犯諍。眾法成否。事諍可知。餘六對者。謂法
非法。毗尼非毗尼。有餘無餘。麤惡非麤惡。制非制。常
[009-0797a]
所行非常所行等。咸是事一見異故。多生言諍。若依
明了論。定此十八法。與此少異。彼論言。常行非常行。
說不說。此之二對。是阿毗達摩教中所明。細解其相。
前破僧。違諫戒已廣說。若准斯理。全不得以說。為事
諍境。又人以常行非常行制非制。為事諍境。此亦違
論文。今依論解覓犯。二境如前。判事諍境者。取毗尼
非毗尼。為事諍境。以眾法為毗尼故。釋義如前。其說
不說。迴入作餘六中。合為言諍境覓諍。


第二辨中文三。一先明起諍人。二以三舉事已下辨
所覓境界。三作如是已下正明舉罪𨷂少第四句相
違。第二境中文三。一以三舉事者。總彰所舉。二破戒
已下別列所舉境。三見聞疑者。能舉人所依三根。第
三正舉中。依如是相覓罪共語者。正出舉語不妄求
伴勢力者。求伴助己。謂舉者。有稱己伴故。安慰其意
者。以方便𣽈言慰喻開曉。若舉作憶念者。引證安此
事者。安有根作事。不安此事者。不安無根。不作事不
癡者。彰舉者。內有解慧。不脫者。為顯舉者勸辭。汝若
從我懺悔。清淨得脫。若不從我舉懺。惡業所羈。故曰
不脫犯諍。但有第二所評境界。𨷂有無餘三句之文。事
諍亦但有第二。𨷂無餘三也。言諍中事作等一釋。謂斷
言諍時。用現前多人語滅。於中有簡眾單白差人白
二。即諍此二。成不成義者。是中諍言事作。即斷覓諍時。
有三白四。即諍此三。是覓諍中事作。斷犯諍時。有受
懺悔單白。及和眾白。即諍此二。而生諍者。是犯諍中
[009-0797b]
事。作此釋者。匪直理不相當。亦是收諍不盡。又釋於
百四十五已起羯磨。但使諍成不成。理而生諍者。用
現前多人語滅。是謂言諍中事作。如似一白處作二
白。為他所舉道。此不成所舉之人。自言初白。自成後
白浪作。而生諍者。亦在言諍中事作。如瞻波作非法。
別眾羯磨。七人共諍。佛判二人是法語。餘非法語等
類。咸是言諍中事作攝。若有三根。舉彼非法羯磨不
成有罪所舉之人。或言不作非法。被謗有根。或癡狂
時作。或前引後違。而生諍者。須用憶念等。三以滅故
類。諍百四十五羯磨等。並是覓諍中事作。若二人橫
評他非法。別眾等羯磨。一人言彼惡心蘭。一人言懈
怠犯吉。事同而見異者。亦是言諍中事作。二人橫評
他作非法。別眾等羯磨。一人言此人惡心作犯蘭。一
人言此懈怠心犯吉。或一人言彼作非法。和合羯磨。
一人言彼作法。別眾羯磨。或作羯磨已眾共相朋。而
生諍者。此是事見俱不同。須用自言。草覆滅故。類餘
一切羯磨。如此起諍者。並是犯諍中事作。


次辨諍根。根者生義。四諍之興。由斯起故。所以名根。
言諍中。三不善心三善心為根者。謂內因為根故。評
四種僧義。而生此諍。諍由僧起。故曰僧為根。此就境
緣說故。諍由人起。故曰人為根。六諍所起為根者。就
業說根故。如中阿含說。一渾戾不語。二惡性憙鬪。三
諂曲。四貪嫉。五無慚愧。六邪見。十八破僧事者。以所
諍法。為根覓諍根。初貪無貪等。謂此等心中。舉而生
[009-0797c]
諍也。舉僧犯故。僧為根。僧犯由界故。就生諍遠緣說
根。舉人犯故。人為根。三舉事者。謂是所犯事。以其不
諍。理相是非故。無十八法。此覓諍者。但是犯不犯一
對故也。犯諍根。但有貪等。據犯因故。若就起諍行者。
亦應有三。善心僧等。如前說。三舉事亦如前。六犯所
起為根。約業具說。如僧六辨事諍從三准前以說。


第三三性者。言覓事三。得通三性。犯無善犯。故唯通
二。若就諍行者。應通三性。言諍三性者。若為名利。或
折辱他心。勝負之情。論理諍者。是其不善。為欲顯揚
佛法。情存覓理。不於利譽者。是言諍善非前二心。即
是無記。覓淨文二。初總舉通三。第二別釋通。三即以
為三。先解善覓。於中文三。第一總舉人善心伺覓。二
以三舉事已下別彰覓事。三以如是已下正明其舉。
言別彰者。以三舉事等者。廣前伺覓。第二內有五法
已下廣前善心也。伺覓有三。一三舉者總彰。二列破
戒等。是別列所覓事。三見聞疑見覓所依根。第二內
有五法。廣前善心者有二種。一出善心。前言善心。如
何是善。謂內有五法。第二以何知有此五法者。即出
其相。以二義故。所以知善。一為令前人。自行清淨。文
言無犯等。二欲令於眾清淨。外無見聞之譏故。文言
莫令此人有惡名流布。第三正舉文義如上。次不善
分三。初總舉不善心伺覓。二以三舉事已下別彰釋
前。三以如是已下彰非法。舉別中文二。初釋伺覓文
三。初以三舉事。總彰所舉。二破戒等。別列所舉事。三
[009-0798a]
及所依根。二內無五法。釋不善心有兩。一內無五法
正解不善心。二明不善心相有兩。第一欲令前人。自
行不清淨故。文言欲令此人有犯垢穢不清淨罪不
出。二欲令前人於眾法不清淨。外彰見聞之醜故。文
言乃至流布。第三正非法舉中。不妄求伴者。亦隨妄
情。非法求助。不安慰者。內無五法麤言呵責。作舉憶
念者。妄引證明。安此事者。安無根不犯事。不安有根
他事內無明慧故。癡不脫者。非法舉罪。俱不免羈累
故。無記比說可知。犯諍文二。初總舉章門。不通善性。
二別釋有兩。初不善者。凡夫人學人。學人者下三果
人。或以遮過故。或凡夫人犯通略廣學人犯略也。無
記犯者。謂凡人學人不故犯。及無着人犯。十律。凡夫
人三性俱犯。善心犯者。如新受戒比丘。不知戒相。自
手拔佛塔邊草等。又慈心煞人等。不善心。謂故犯戒。
無記心犯者。非上二種者。是文中不論學人。憂婆問。
羅漢三性心何心犯。佛言。所有犯者。皆是無記心。如
羅漢不憶有長衣。忘不囑授。非時入聚落。是事諍隨
三。准說可知。


第四文簡定是非。是非者靜理之言。是其言諍。餘言
餘諍。則非言諍。伺覓他罪。因生忿競。是其覓諍。餘覓
餘諍。則非覓。評犯致忿。是其犯諍。餘犯餘諍。則非犯
諍。共諍百四十五。羯磨之事。已起成否。是其事諍。餘
事餘諍。則非事諍。是非如此。先約言諍。料簡是非。餘
類可知。
[009-0798b]


就言諍中。文分為三。初言言諍等者。第一先以諍言
互對。總為四句。第二或有言。即是言諍已下對是簡
非。開分七門。第三云何已下廣釋定是簡非之相。初
文者。是中四門。一言言諍。二言諍言。三言諍。四諍言。
定文雖爾。然有人說此四句中。為簡餘言。第一第三。
以言即諍。為簡餘諍。第二第四以諍即言。然此四中。
初二以為一對。後二復為一對。此二對中。所以前對
言即言諍。言諍即言為別後故。何故後對言即單諍。
單諍即言為別前故。實理相似。為別二對。故有單複
莫不初與。第三同簡餘言。第二第四。同簡餘諍。此義
不爾。所以然者。如第二句言諍。言假簡非者。即應文
云。或有言諍非言。既云非言。若對此文。如何得稱為
簡。餘諍若簡諍者。直應言道或有諍非言也。所以將
言。乃至簡非。即棄言而獨簡簡諍。又復問云。前對何
以言即言諍。言諍即言。如何簡非直云諍非言也。故
今更解此四。前二一對。以言即言諍。以言諍即言者。
謂以通言別諍。遞相即異。為簡餘言。次二一對。以言
即諍。以諍即言者。謂以通言通遞相即異。為簡餘言。
亦簡餘諍。云何此諍及言。通別相耶。如第一言字。通
是非義故。別諍者。舉四中言諍故。第二對通言如前
云。通諍者。直舉其諍。諍通於四。今不以言等別之。故
名通諍。問此二對何異。異相有二。一者語異。如向所
定。二對之別者。是二所簡異。此二對中。各以言對諍。
同簡餘言。各以諍則對言。所簡即異故。謂第二句。以
[009-0798c]
別諍對言。使簡餘言。第四以通諍對言。方簡餘諍故。
問若據後對。已是具足。簡言簡諍。何勞初對。答若唯
有下對。但得通言通諍。簡異餘言。餘未諍未有通別
諍。專簡餘言。謂以通諍對言簡諍。以別諍對言簡言。
故須兩對。方可盡理。若但一對。簡異不周故爾。本非
對諍。始終難易。及云定諍多少等也。


第二對是簡非。開上四章。為七門者。若據前門。當相
正解。但應有四。各舉非顯。是具應成八。謂上四句。各
舉一非。故人云。第二句舉非一門。同第四門舉非。文
略不彰。故但有七。今解不爾。初一下二。此之三句。並
有舉非顯是。即成六門。第二句者。但出其是。亦應舉
非道。云或有言諍非言。非言者。非餘不生諍言。即為
八門。已云言諍。復云非言。恐濫不出故。但七門所簡。
既異本不同。第八若此同故。不出者初句。第二舉非
義。同第三簡非。何以初句。亦同舉非文。共兒語等。二
處同有。若此非妨者。第二舉非。亦何獨略。故知不爾。
其七門者。第一或有言。即是言諍。即是初句。為簡餘
言故。以言即諍。第二或有言非言諍。舉非顯是。舉彼
妨言。非是言諍。顯前執言。是其言諍。第三有言諍即
是言。即上第二句。彰其即是。應亦舉非。或有言諍非
言。簡去餘言濫故不舉。或可理不得舉。第四或有言
即諍者。正解第三門。或有言即上言字。即是諍者。即
第三句中。下諍字。為簡餘言故。將言即諍。第五或有
言非諍者。舉非顯是。還舉好言是其諍。顯向惡言。即
[009-0799a]
是其諍。第六有諍即言。正解第四門有諍。即是第四
句中上諍字。即是言。第四句未言字。為簡餘諍故。將
諍即言。第七有諍非言者。舉非顯是。謂舉餘諍不即
是言。顯示前諍。即是其言。


第三廣辨。定是簡非之相。依向七門。次第辨釋。云何
有言。即是言諍。牒問初問。次廣釋之。若比丘等者。舉
起諍人。簡餘眾故。異類相諍。非四攝故。比丘既爾。對
尼亦然。謂尼共尼諍。謂今且寄比丘以說之。云諍言
者。簡餘三諍。以十八事者。總舉所諍境界。法非法等。
別列所諍。以如是相共諍者。總顯諍相互相鬪。彼此
不和。總彰諍過。各執己見。不從他語。彼此相非共相
破毀。故曰乃至不和。是為下結。云何有言非言諍者。
牒問第二。若文共見語等。舉世間善言。類比丘善。言
非是言諍。是為下結。云何言諍。即是言者。牒問第三。
釋結同前。云何言即諍。牒問第四。釋結亦同。云何言
非諍牒問第五。釋結准前。云何諍即是言。牒釋第六。
云何諍非言。牒釋第七。


次解覓諍。亦應三門。一先以諍覓互對。總為四句。二
對是簡非。開分七門。三廣辨釋簡非之相。今此文中。
但有初總為四句。一覓覓諍。二覓諍覓。三覓諍。四諍
覓。初兩一對。通覓別諍。遞相即異。為簡餘覓。次兩一
對。通覓通諍。遞相即異。為簡餘覓。亦簡餘諍。所以須
簡者。餘覓不生諍。理不須滅餘諍。以餘藥滅故。非此
所收。若是覓是諍者。可須憶念等滅。故須簡之。次開
[009-0799b]
七門。次釋比前犯事二諍類。釋理同故。言亦如上。


自下第三病藥相對。殄滅方法。分文有三。第一至僧
亦如是。汎明現前是非。第二阿難已下訖一切滅滅。
正明藥病相對。滅諍方法。第三憂婆離已下汎問自
言如非。以現前眾藥之本故。先料簡是非。非者棄捨。
是者隨用。至於對諍。不復應彰。懸指上文。省而義要
故爾。又下須問自言是非者。以上未料簡故。初現前
中。分文有二。初至僧亦如是。汎明其非。彰過使棄。二
若比丘已下正明如法識。是遵修言諍。及言諍中。事
作此二由。評理是非。而生其諍。理為教顯。是以三藏
法師。依教而判定理是非。諍情遂息故。觸現前。即能
得滅。餘之二諍不評。理相是非。為是現前。不能獨滅。
要隨配方殄。此中現前。汎明是非。未有□當今欲解
者。且擬一法。以釋此文。非謂正滅言諍下品也。如一
白處作二白。即坐眾僧諍。此羯磨一人言。初白自成
後白浪。作此法成就。一人言。作法不成。彼此忿諍。逕
人取判定其是非。非中十六句。位分為二。初十二句。
三法非。次有四句。五法非。三法非。十二者。一比丘。二
比丘。三比丘。作頭各四句如文。故文言。若一比丘者。
謂斷諍人。次言在一比丘前者。謂起諍人能所言義
往反合是一人現前。好言教語者。謂妄定道理。諧和
彼此。總舉欲作。說非為是。故若繽者。略舉所諍之事。
非謂已治。能斷事人非法。乃至非佛教。此出所斷事。
前法理實。不成非法故也。彼作如是言已下說非為
[009-0799c]
是。故曰如是言。乃至是佛所教。此是非法。法現前當
受行。是妄勸忍領。此是非法非毗尼。現前如是。諍事
滅已下結其非法。謂前實不成。妄判為成。不合聖教。
正滅法軌。故曰非法。亦具三法。故稱相似。次有十一
類亦同然。次四五法非亦比前說。


次辨如中亦十六句。初十二句三法如。次四五法如。
一比丘為一。比丘中文四。一舉三現前。二若作如是
已下結成如故。三是中已下牒名解釋。四若比丘已
下結發起人罪。初文三法現前者。若一比丘斷諍人。
在一比丘前者。起諍人。以須人現前故。此能所合成
人現前。二好言教語已下且約一事論之。如一人持
欲忘而不說。便作羯磨。彼人言。既不說欲。別眾不成。
此人言。既至眾中。雖不說成。寄諍此法。文言好言教
語。先說是道理者。諧和彼此。故言如彼此。故言如法。
乃至如佛教者。此舉所諍羯磨實成。故曰如法能滅
惡生善故。如毗尼稱於聖教故。如佛教彼如是言已
下謂斷諍者。亦印可前法為是。故曰乃至如佛所教。
此是法現前。汝當受是忍可勸受持。流通是毗尼現
前。次結成現前。次釋現前。如文可知。四結發起之𠎝。
三人發起。一即坐斷事人。二後來人。三新受戒。謂是
初諍者。初者新也。謂對我後來等二人我不在坐望
我應同未滅之諍。故言謂是初諍佛判。但使滅竟。皆
是已滅。非謂望已不滅。故說為初。俱得提罪。次十一
同前可知。僧為一。比丘分為四。一五法現前。二若如
[009-0800a]
是已下結名成就。三牒名解釋。四彰發起之罪。初五
現前中。略無其界。三解現前者。言所持法者。持前是
非道理故。持毗尼者。持此道理。勸受息諍故。義往反
以辨人者。容通能所合以明之。僧現前者。謂和合者。
是在內羯磨。作制限者。謂作法界。簡自然界故。發起
人四謂加與欲後悔下三類爾。


次釋第二滅諍方法。對殄四諍即為四。文言諍有三。
初總問答。用藥多少。簡餘五藥故。次阿難已下別問
別答。彰彌滅方法。三五種平黨人下斷諍人優劣。前
總問答者。問意既有七藥。未知言諍。用藥多少。故曰
幾滅滅。佛亦總答。此七藥中。但用二種。謂現前多人
語。故言二滅滅。所以爾者。解曰言諍。由評理邪正。法
相是非。各言己是不能刊定。遂生其諍。然法相道理。
為教所載。是以三藏法師。依聖教道理。刊正判決。用
現前多人語。定理是非。耶正既分。諍情殄息。病藥相
當。故用斯兩。餘五非此對治。如覓中三毗尼。諍由人
起。清濁未分。是以生諍。須用憶念。不癡定人清。罪處
所定人濁。清濁既分。諍遂消殄。是彼對治。故言諍評
理而生。若用憶念等三雖。可定人清濁。理相不分。猶
自生諍。非此對治。故不須用。又犯諍之生。為諍前人
犯之輕重。又由執犯。輙治生諍故。須自言引過。定罪
輕重。若或相朋逕歷年月。自言不滅。須用草覆。言諍
評理。不諍罪事。不同犯有輕重。何用自言草覆。又復
理本清淨。何用自言。攬過歸己。理須顯彰。焉用草覆。
[009-0800b]
今此二滅。但是滅諍。不治人滅罪。


次下釋文。如昔解文三。初至僧亦如是。以單現前滅。
言諍下品。第二彼諍比丘不忍第一僧已下次以現
前滅。言諍中品。第三爾時舍衛國已下總用二藥滅。
言諍上品也。此未必然。以其細論品數。從一次第。乃
至多人語。九重流轉。此九之中若也理清當處除滅。
即為九處滅。如其不定。終訖多人語。三種互有流轉
義。故彼言行籌已自收。取於屏處。若數不如法籌多
應更令起相遠坐人人竊語。此是法語。律語佛之所
教。大德當捨。非法非律非佛教。如是語已。復更行籌
故。今解者。不須約上中下三品局釋也。


大文分二。初明獨現前滅。第二爾時舍衛已下用二
毗尼滅。前文分二。初一問答以上雖言用。二頗得獨
用。現前不用多人語。不是其別問。佛言。有即別問答。
何以不更問。佛頗有言諍。用一多人。不用現前耶。解
曰。阿難已知現前。是眾藥之本故問。單用其多人語。
不離現前。故不須問。但多人語者。唯是能斷諍僧。有
差別故。現前中僧。謂界內不盡集。唯白簡智慧者。斷
多人語者。是僧皆集。不須簡別。可界盡集。唯除與欲
者。已外斷理是非。與現前大同。故多人語。不得別行。
二問言何者是已下次一問答。佛生滅之法體。隨能
滅人。即可為八。初一比丘滅。二二比丘。三三比丘滅。
四僧為比丘訖。是中現前義如上此處僧滅。五若彼
諍比丘道路不得如法已下訖波逸提。如上異界僧
[009-0800c]
滅。六若彼諍比丘不能中道已下訖波逸提。如上異
界眾多三藏滅。七往二比丘已下至二三藏滅。八往
一比丘已下異界一三藏滅。此八能滅人中。若以界
分別。前四同界人。後四異界人。若約現前三五者。初
三後三。用三法現前滅。四五二僧。用五法現前滅。若
人多少者。初四從一至僧。後四從僧至一。今八分上
下者。不約法之三五。不專約數多少。及界同異。但約
三藏斷諍之人。行解勝劣。以為次第也。第一明一比
丘滅。亦為四文。一三寶現前滅。二是為阿難已下結
名成滅。三解現前義。四應有發起之罪文略。若一比
丘等。人現前。好言已下至是佛教。法現前。既欲刊定。
先其出諍。為諍何等。如下增十二中。文同義異義同
等四句。刊定盡得。今且寄遮性以論。如竪義者。言麤
等性惡重。媒房等遮惡輕。論義者。言既同一篇。何有
輕重。是非未分。而生其諍。逕於三藏。判定是非。好言
教語者。謂依教判是非之語。是法是毗尼者。謂汎舉
竪義者。稱理合當。能滅惡生善。故言是法是毗尼。不
乖聖說。故曰是佛所教。彼作如是言等者。謂斷諍者。
印可竪義法師。為是愜順佛意。故言如法如毗尼是
佛教。上來法現前。受是忍是者。勸彼秉納。安心勿捨。
此是毗尼現前。餘義如上。二比丘滅。三比丘滅如上。
故並言亦如是。第四僧滅分二。初說僧亦如是。對僧
判滅。二佛語阿難已下道路不對僧前滅。前三處滅。
略無道路滅。對僧前滅中。約所為境四。有先對一人
[009-0801a]
文四如上。二三僧亦爾。道路滅中文有前三。略無發
起。此雖去詣餘處。今若消殄。猶是前僧力故。第五僧
中文二。初訖波逸提。如上僧而滅。二彼諍比丘已下
道路思量。非對僧滅。前文有三。初訖捨此諍事。付諍
方法。第二此僧應語彼比丘已訖下應作如是受諍。
教僧受諍儀軌。第三受已下示僧滅諍之法。付中有
四。初至捨此諍事。說已諍起因本。總由來意。請求滅
捨。第二若長老不能如法已下正明非法滅諍。令諍
深重。怖令如法滅。第三不如法下欲明匪直生諍。容
成破僧。住止不樂。第四彼諍比丘已下結勸捨法。初
文有三。第一從初至長老所。申己來意。於中五子句。
我此諍事總舉。次說其因本。故曰如是起等。次僧作
如是滅。申前僧滅。次我不忍可者。申己不受。諍未能
息。次是故等者。結其來意。第二善哉長老已下請求
如法滅法望反前滅。第三若長老能為我等已下彰
已能捨受諍四句。第一至滅此諍事不。正明勸如實
說。我當量宜。評其如法滅。於中文四。一長老諍事者。
對起諍人。總舉其諍事。若如是已下責諍因本。三如
彼僧滅諍者。責前僧滅法。四若能如實說已下勸依
實說。量宜評滅。第二若長老諍事已下正明說不稱
實。不審得意判諍。令淨深重。怖令如法說。第三非法
非毗尼已下為彰匪唯生諍。亦容破僧。惱眾之損。釋
須實意。第四結勸受諍方法。斷諍文兩。一結前□。第
二正斷文四。初至當作是滅諍。辨正滅諍。第二若作
[009-0801b]
如是已下彰結名滅。第三現前義已下釋現前義如
上。第四明發起人罪如上。前滅中文四。初說如佛所
教安諍比丘處。二若眾僧作如是念已下訖佐助此
比丘。簡能斷事人。三若彼諍事僧不如法滅已下至
亦忍可此事。教僧進不。四僧即應語彼諍比丘已下
正明斷滅。初安置諍人如文。第二簡人文五。一者明
僧念評簡擇。二佛告阿難已下制白簡集智慧比丘。
三若比丘有十法已下制具德人。五分二語眾中各
須出四斷諍事比丘。皆二差。此律。七百事亦同彼。祇
律。當先自思量。身力。福德力。辨才力。無畏力。事知緣
起。有如是等力。前心識鬪諍事可滅。四斷事比丘中
已下作白駈遣三人。三人如文。五若斷事比丘坐中
已下具足德人。順正義者。佐成善伴。前為白駈者。雖
為簡遣。不入斷事人限。若在界內。咸須取欲。如七百
中說。道路不在僧前滅中。亦四如上。第六眾多比丘
滅中。廣明法式如上。七八二所滅者。准第六中說故。
並云亦如是。又以六望七。七望於八。略無道路滅也。


自下第二用二滅滅。文二。初至呵責已舉彰過狀。第
二告諸比丘已下制用多人語。前中文三。初訖如上
彰諍比丘。不忍八滅。於中初至不忍可。僧滅諍事。謂
比丘不可前四能滅。次聞彼住處已下不可以四能
滅。第二彼諍比丘已下。舉以白佛。三世尊已下呵。


第二正教滅中文二。初舉宗制用多人語。立二章門。
一應用多人語門。二差行舍羅人者。差人章門。
[009-0801c]


第二有五法已下。廣辨法式。於中文二。初滅方軌。二
有十不如法已下辨捉籌是非。前中文二。第一簡德
差人。廣第二差人門。二有三種已下廣前用多人語
門。於中文三。一舉數。二依數列其三名。三云何已下
廣辨三相。即為三文。第一顯露。第二覆藏。第三耳語。
初顯露中文四。初至如是諍事滅。正彰滅諍。第二是
為阿難已下總結其名。第三云何已下牒名解釋。第
四若作如是已下結發起之𠎝。滅中分二。初至諍事
滅。當處眾為滅。第二若如法比丘少已下外求他眾
滅。前文有四。一明行舍羅五種。二應作二種已下制
作二種舍羅。為表是非二法故。十律。二種籌。一長一
短。一黑一白。祇律亦爾。五分。如法籌。不如法籌。不如
法籌。三作舍羅已已下行籌白法。上來法現前。四行
舍羅已巳已下。如法唱滅。此毗尼現前。餘三現前可
知。外求他滅中。作亂已便起去。任五德人相其進不。
科作一種而去。下三段如文。


次覆藏。次耳語。此二種中。准無顯露中。第五句。以眾
中非法者多。是全非故。耳語正滅中。文應有五。加一
耳語行法。餘准前說。


次明如非。先非以如非中。一列十門。二云何已下釋
也。白二白四異。羯磨異者。謂是全非不得行籌。刊定
小犯者。或念犯罪。謂第五犯戒不故作。容對手罪。或
發心作。謂起心欲犯。此全非犯。若評此等。不合行籌。
行即非故。又言若評小罪。或言對首懺。或云何念懺。
[009-0802a]
二俱是法。若行舍羅。定一是一非。名為小犯。行舍羅
如法。反非可知。


第三斷事人如非文五。一舉數。二列名。三云何已下
牒名解釋四句身不作口作等者。如增四四斷事人。
第四俱句身現惡口語指授與同見。此言身口現惡。
謂與非法人同見。或身表同。或口表同。非好斷事人。
餘句俱互准而可知。四是中已下校量勝劣。令處眾
斷理。五是為下結。


第二覓諍文二。先總問答。用藥多少。簡餘三故。問所
以但用此四。不須餘三者何。解所論覓諍。諍從人起。
須用現前憶念不癡罪處所等。定人清濁。諍情遂息。
藥病相當故。覓不評理。非此對治。何用多人語。又復
不諍前犯重輕。焉須自言草覆。故但用四。二別問別
答。用藥法式。隨用分三。初現前憶念。次現前處所。問
所以不問。頗有獨用憶念。不用現前者。以要假現前
是眾藥之本。故無此問。憶念等三不並可知。


憶念中。先別問答。辨用之法式。多少分齊。二又問已
下正示法體。於中文四。第一正滅。第二若如是已下
總結其名。第三是中已下舉名解釋。第四結發起人
罪。正滅文三。初至難詰不止。彰其諍過。第二阿難僧
應與已下聽與憶念毗尼如上。第三有三非法已下
辨其如非。先明三法非如。次辨五法非如。如文可知。
牒名解釋此罪不作舉憶念等。亦是毗尼。現前不癡
准憶念說。次現前罪處所中。亦四如上。初正滅中三
[009-0802b]
亦如上。第三是非中。先就三法非如。先非後如。各有
九三如文。若定如非。多少相對。如瞻波中說。次五法
如非。五非中。若本不自言。即無可緣微青。故須自言。
若得自言。何得與罪處所也。答由前自言。好解諱故。
文言不清淨。謂實犯夷前已引故。不合治取。若文清
淨者好。不合治故。治是非法。以諱罪故。故言此罪更
須作舉憶念者是。


第三犯諍文二。初總問答。對餘諍故。辨用藥多少。但
用現前自言草覆等三。所以不用餘者。此中眾共犯
罪。諍其輕重。或橫評他犯緣紜長諍僧。若欲滅。要取
自言引過。即非濫治清人。又知輕重。諍情息滅。若相
朋難滅。須作草覆。藥病相當。故用此三。既不許理。焉
用多人語。又已言評犯輕重。不諍清濁。何用憶念等
三。第二阿難已下別問別答。文有其二。先問現前自
言。次問現前草覆。前中文二。初一問答辨用藥多少
分齊。次何者是已下彰用藥法能。於中約法分齊分
二。先對三境三法。現前自言。二若欲在僧中已下五
法現前自言。今對能滅人。分以為四。如文可知。先對
一人文亦有四。一現前自言滅。第二若作如是已下
結名二滅。第三是中已下解釋。第四發起罪。正滅中
此對首懺。故但得懺。從殘輕蘭。及人皮等。蘭提。提舍
尼。餘非此對。一人悔法。四如常辨。能所相對。人現前。
二從始至如是三說竟。是法現前。彼應語自責汝心
等二。是毗尼現前。次對二比丘。次對三比丘。定文如
[009-0802c]
前。各具五法。其所懺罪但得悔從。事輕從殘。重蘭尼
薩耆。破僧違方便吉羅等。餘非此除。次對僧懺。唯除
夷邊重蘭。四伴及破羯磨僧等。蘭及尼薩耆。破僧逆
近方便吉羅等。餘非此對。文位有四如上。但正懺中
五法。一乞懺。二受懺者白。三正懺。四呵責治。五領受。
𨷂無第二請懺主文。計理應六。於此四位。類皆未二
毗尼現。餘是法現前。第二現前草覆文二。初一問答
知用多少。二又問已下用之法然。文亦有四。一正滅。
二結名滅。三解釋。四支起罪。正懺文四。初訖不安樂。
彰其神諍過。第二阿難彼一眾中已下正兩眾遞相
量可求作草覆。第三阿難彼比丘已下制白羯磨和
其二眾。第四阿難是一眾中已下正制二眾。各作草
覆懺悔。以滅罪諍。母言。滅諍不滅罪。所懺者。即前自
言中。罪自言不滅相。朋難定者是。而非一切。且約如
眾共食尼讚嘆食。半見波逸提。半見指授食提舍尼。
如是各執。名種不定。不得懺者。故聽不說名種。作草
覆懺。第一眾首。應起作如是說。諸長老我今此諍事。
謂牒前諍。己所犯罪。謂所諍罪。牒重罪。謂夷殘等。屏
不可懺。又非對手滅法。遮不至白衣家。要須懺悔白
衣。非謝僧得了故。草覆不滅。亦須除之。亦可重罪上
諍。草覆不滅。故須除也。作草覆懺者。迭相辞謝。自此
已外。並草覆除。


第四事諍。以位別故。須舉總問此以然從三諍原無
別狀故。總答言一切滅滅。若更別問。不殊前三。隨種
[009-0803a]
類所對故。不勞別問。又恐濫俱用。故言隨所犯。因辨
諸部同異。五分四諍。一言諍。二教誡諍。三犯罪諍。若
比丘犯夷。乃至惡說。又若鬪諍相罵。起身口意惡。是
名犯罪諍。四事諍。其次列藥。現前為初。乃至本言治
為第七。十律四諍。一鬪諍事。二無根事。三犯罪事。四
常所行事。祇律。四諍一相言諍。二誹謗。三罪諍。四常
所行諍。若辨藥病相對者。五分。言諍以二滅滅。現前
多人。多人語行籌已。若如法多用。白二羯磨。正滅教
誡諍。以四滅滅。現前憶念不癡本言治。本言治有二
種。可悔不可悔。不可悔者。應與作盡壽不可悔。白四
羯磨犯罪。三滅滅現前。自言草布地。草布地者鬪諍
此比丘胡跪白僧言。大德僧聽。我等共鬪諍相罵。作
身口意惡業。復作是念。我等共鬪諍相罵作身口意
惡業。今寧可於僧中除罪。作草覆地悔過不。今從僧
乞草布地悔過。如是三說已。皆舒手脚。伏向羯磨師。
一心聽受。羯磨師唱言。大德僧聽等。白二正滅。何謂
草布地。彼諸比丘。不復說鬪原。僧亦不更問事根本。
事諍者。僧常所行事。一切羯磨。及諸有所作。以此致
諍故。用七滅隨事滅。十律。鬪諍二滅滅。現前及多覓。
無根諍四滅滅。現前憶念不癡實覓。犯罪諍三滅滅。
謂現前自言草布。常所行諍以一切滅滅。祇律。相言
諍用三滅滅。現前多覓草布。多覓草布中。諍通道俗。
共滅不諍事。唯道分滅滅。自言覓罪相。覓罪相與羯
磨竟。奪八事不得作。常所行事者。若僧所作事如法
[009-0803b]
如律辨。如法結集。如法捨。如法與。如世尊弟子比丘
眾。所行之事。皆於七滅諍。正一一事滅。相言諍中。拘
睒彌比丘。先諍水有無虫。草淨不淨人。有羞無羞等。
因諍是法非法。乃至律非律。先以多人論戒不止。次
以草布地。滅此諍事。若下坐有過失。應詣上坐所。頭
面禮足言。長老。我所作非法。侵犯過罪。我今懺悔不
復作。上坐應以手摩頭。扶起手抱。語言慧命。我亦有
過於汝。當見怒。若是上坐有過。應至下坐所捉手言。
我所作非法有過於汝。我懺悔不復作。下坐應起禮
上坐。如上懺悔。佛告阿難。此一切諍事。如相打搏牽
出房種類。兩舌無根謗。如是等。皆應如草布地滅也。
此應草布滅諍。似有罪不滅也。明了論偈言。了四羯
磨。及寂靜衣。釋曰。律中說羯磨依。有四種。一依諍羯
磨。二依善教羯磨。三依罪失羯磨。四依所作事羯磨。
此四依羯磨。由七種依寂靜所滅。一現前毗尼。二憶
念毗尼。三不癡毗尼。四隨誓言毗尼。五罪惡毗尼。六
隨多毗尼。七墮草毗尼。由七依寂靜。云何能滅。四依
羯磨。若依諍羯磨。此以於罪不同執為相。為二依寂
靜所滅。謂由現前毗尼。隨多毗尼。若依善教羯磨。此
以問難為相。為四依寂靜所滅。謂由現前最惡。憶念
不癡等毗尼。若依罪失羯磨起。此以牽出事次第為
相。為三依寂靜所滅。謂現前隨誓言墮草等毗尼。若
所作事羯磨起。此以一切所作事羯磨為相。如應道
理。為七依寂靜所滅。廣說如律。應知此文初列四諍。
[009-0803c]
次七藥。次以藥對病也。第三自言是非。問餘六不問。
獨問自言者何。答自餘毗尼是非。俱明如草覆中。除
重罪等。自言之中。但舉其是。憂波致疑。為如法故不
明。其非為無非故。所以不辨。佛答非一切如法。亦有
非法。於中分三。先明非法自言。二憂婆離已下明如
法自言。三時有比丘已下正明憂婆識自言得失。亦
可對餘比丘。即出自言不成之事。非法中分二。先對
不犯非法。二憂婆離是中比丘犯已下對犯辨非法。
不犯中二。初不作憶念。作四十九句。二作舉作憶念。
四十九句。以對七聚。各作頭有七。故有七七。以實不
犯。而自言犯故。說非對犯分二。初實犯不作舉。不作
憶念。作四十二句。次實犯作舉作憶念。作四十二句。
亦對七聚。雖可實犯。以各引不相當。故亦非法。各作
頭有六。故成七六。如法中。有二七句。皆實犯。初七不
作舉。不作憶念。反前各初四十二。次七作舉作憶念。
反前各第二四十九四十二。以其各引過狀相當。故
曰如法自言。對憂婆離出自言。不成之事。如文可知。


四分律疏卷第九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