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1 四分律疏-唐-法礪 (CBETA)



第八本四分律疏卷第八本
沙門 法勵 撰述


●安居犍度第三


善事故言聽也。


第二白所依人已下已列安居法。對前總文。先解義
門。第一約時。第二約處。第三就人。第四對法。


先時分別。於中復四。一結夏非春冬。第二夏分四月。
結三非四。第三夏分有閏數。第四結時不同。


初門者。問若尼無益行三時俱提。比丘並吉。有利益
事。開行無犯。所以唯結其夏不結春冬者何。答夏中
遊散。壞行義多。招譏惱重。所以結夏。春冬行者壞行
義少。譏惱復微故。不結春冬。是以文言聽諸比丘三
月夏安居。即是夏中有法住。去時為益有法去。餘時
無益。無法住有益。無法去。


次第二門。問夏分四月。但結其三非。盡結第四月耶。
答有二義。□□□開不逮之流。若無緣者結前。或有
緣者結後。若盡結四月。唯四月十六日者。成夏。十七
日後不成安居。無四月□教法太急。事難常行。開其
一月。籌量進否。三十日結夏故。律言舍利弗目連。十
七日到。佛言聽後安居。二為賞勞。若定結四月者。有
待之形無以存濟。是以但結其三。開後分一月。迦提
五利故。律文。若前安居住。前三月不受迦絺那衣一
月。


第三有閏數不數。解言。脩道慕急。多日為善。不聽數
[008-0732a]
閏足滿三月。多論云。若閏四月。前四月十六日安居。
至七月十五日。於其中間百二十日。亦得爾。所日畜
兩衣。兩衣開畜。聽含閏者安居脩道。故宜多日。若爾
既不聽數閏。便非安居中日。閏中出界。得無破夏不。
解言。本結要期許不出界。今未滿出者即非相續。界
內離要期處故。所以破。問如含閏受日。亦得四十五
日六十日在界外不。解言。安居局處。脩道慕多。故使
攝閏。受日出界有緣故開。非正脩道故。但一月十五
日也。又復安居約三時辨。故使含閏。受日數日隨日
不定。故但稱法。問夏攝潤者。五事賞勞。亦得兩月六
日利不。今且一釋。此五利寬奢。俱不攝閏。數滿一
月五月便捨。不同安居。正是脩故。既知含閏。閏五月
六月百二十日。住閏四月者。結位有三。百則增減。前
四月百二十日。後四月隨多少。五月定九十日。是中
或有安居。隔一月去時降一日。謂一人前四月三十
日結。一人五月一日結。若論去日。前人七月盡。後人
八月一日。若閏中三十日結。並與五月一日同。但可
結日有前却。去日同是八月一日。若對閏七月。結位
有三。五月一日已前十六人結。但九十日。二日已後
十四人結。百二十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時
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已後十四人結。百二十
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時隔乃一月。至安居
隔十四日。去時隔一月等。可知。伽論安居有閏聽數。
日滿便去。今不同彼。
[008-0732b]


第四結時不同。為以夏四結三。故使結時有二三之
別。若前後分別。十六日是前。十七日即後。文證可知。
若三種分別。如增三說有三安居。謂前中後。前者十
六日。若十七日已後。是中五月十六日一日名後。此分
相說。若通辨結時者。若當無閏一月中結。若閏四月
六十日結。其餘合同閏前。無閏一月結也。所以爾許
時中咸得結者。以三十日六十日。並是結時分故。不
同祇律。四月十六日五月十六日。此之二日成結前
後。故彼文行未至住處。路側即依樹車等安居。至明
相出。趣所住處。致後安居日應三說。安居安日不受
一越毗尼。又不結後二越毗尼破。亦不得衣利。又見
論。五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後安居。為以
王者改法故爾。問此文何故一月六十日皆言得成
結者。以其三月悉足故。下文言後安居者。住後三月。
隨前安居自恣不得數歲。住侍日滿。


第二約處分別者。一釋。依房藍等安居故。文言。依某
聚落某藍房等。又解依界。所以知依界為護。夏分齊
者。下文言。一脚入界。受日出界外。又背請成不成中
界外界內布薩。又移夏言此彼界僧破等。又十律。有
比丘以牀置四界內。往反不礙。後時不知何處取衣。
佛言四處各取一分。又云。眾多僧房共結一界得安
居。應住何僧房。答隨意住。祇律。因身子為饒益親里
故。往那羅聚落安居。後不欲離世尊。因以白佛。佛言
從今聽王舍竹園精舍那羅聚落。共作一布薩界。令
[008-0732c]
身子安樂住。白二法結。又身子那羅聚落安居日。日
往竹薗。不堪持衣。又有比丘祗桓精舍安居。食後欲
詣開眼坐禪。或於彼宿。佛言從今祇桓精舍乃至婆
羅門林精舍。悉同作不失衣界。竹園那羅聚落。同結
不失衣界亦爾。令身子及諸比丘得安樂住。白二羯
磨結。准斯等文。明知依界以為護夏限分齊。雖復名
牒某甲藍等。不即局此。謂舉住處以取某界。然界有
二。謂自然作法。兩處俱成。問自然安居得結界不。答
不得結。文言。安居竟應結界故。若爾。先在自然攝衣
界裏。忽爾結衣界。亦應失衣。答不類。以本受衣。不假
自然衣界故。今雖結不失受法。安居之法原來局界。
入界成安居。故結即破。問作法處安居。得解界不。答
不得解。解即破故。文言。安居竟應解界故。若爾解不
失衣界。即應失衣。解言。安居假界成。今若解者失所
依故。解而即破。受衣不假界解不失受。又以局處故。
入界園等。成安居。但解即破。受衣不局界故。故使入
界不成受衣。縱解衣界不失受法。


第三人分別者。何等人安居。謂五眾故。十律優婆問
何等人安居。佛言比丘乃至沙彌尼故。此律尼三時
遊行不安居戒。制五眾罪。以其出家位同。咸廢脩道
招譏義等故。問俱等安居具戒有數歲。下三不爾者
何。答以有師徒位別。依止分齊。教戒尼等。下三無此
故。不數歲故。房舍中。下三眾等。以生年為次第。又問
具戒數年。不同俗年者何。答功德法故。取終不據始
[008-0733a]
故。文言。聽隨前安居人一時自恣。不得數歲。


第四法分別者。汎論其義。略為四門。第一列數辨釋。
第二教行分別。第三約就前後。第四與處相應。文近
分別。此四門中。初門約文說。凡安居法。或二或三或
四。亦可四者為七。言二者。謂前後安居。四月十六日
前。十七日後故。文言。安居有二種。有前安居。有後安
居。此對賞罸。謂前安居人。得五事名賞。後不得稱罸。
若就結罪輕重。五月十五日已上是前。十六一日是
後。前吉後提。今此前後者。專約賞罸。以定前後也。言
三者。謂前中後。如增三說。此等通約三十六十。以定
前後者。方盡其理。四月十六日前。十七日已去。是中
五月十六日後。六十日同爾。


或四者。即此文是。分文為四。初對手安居。二諸比丘
住處無所依人已下心念安居。三爾時諸比丘住處
已下忘成安居。四時諸比丘往安居處入界已下四
句。總名及界安居。對手中兩。一前二後。言白所依人
者。謂所對作法人。是故下文言。無所依人聽心念安
居。五分具列威儀偏袒等。此中文略。作法文五。一言
對前人故。言長老等。二自斥己名。三明所依處故。言
依某甲聚落等隨事。以稱不勞並牒。如下依山窟空
樹斫杖人等。類可知。四正明。要期作法而結前者。為
簡於後。三月者甄第四月。夏者除春冬安居。正出要
期離遊行之損。五房舍已下斷理資緣。令四方僧有
受用之益。立要慰懃故。如是至三除。藍內安居已外
[008-0733b]
聚落山窟處等。皆不須第五斷理句。五分受安居者。
答言。我知十律。上座對下座。三說竟。下座言莫放逸。
上座言受持。下座作法亦爾。後三月亦爾。又須依持
律。夏是正脩。依第五持律。餘三時者。依於上四。僧尼
同爾。後三月亦如是者。謂十七日已去作法同前。唯
稱後三月為異。


第二心念者。以無所對故。與心念之名。准如說恣及
分衣等。要須口言。口言之法。律無正文。准對手說。上
五句中除初句即是。但下四句中。或白衣等處。又除
斷理句也。問心念成安居。受日亦應爾。十律問。得心
念受七日不。佛言不得。除五人得。謂坐禪人。阿蘭若
獨住人。遠行人。長病人。飢餓時親里邊行人等。如布
薩自恣受衣受七日七日藥與一請及淨施衣。此等
七事心念得成。此律文於上七中。但有說恣。餘五無
者。謂須牒事籌量。故無心念。受日安居局處。不牒事
量宜。故有心念。心念捨請無其實益。展轉須對真實
付彼受衣藥等。受無時限。得待對人故。此諸事並無。
心念安居有限。恐越時[仁-二+隻]。故開心念。


次第三忘成安居。先在此界。得客作法。而忘結者。此
不說忘成。今言成者。謂從外來要期求處。無人可白。
而忘不心念。但令與處相應。佛亦開成。是以文言。為
安故來便成。如說欲法忘說亦成。若忘不成罪者。如
忘不成覆。及無長罪。似有忘成。但後隨憶要須作法。
不得即當發露說淨。故不類此。如鉢衣藥受日等。尚
[008-0733c]
不開心念。何處責有忘成。故不同安居。若爾如發露
法。既有心念應有忘成。答安居局處與作法同。忘不
發露猶是覆藏。故無忘成也。餘心念說恣等。並以不
局處故。又時已過。雖不更作法。不無有罪。分衣義通
局法為正。故無忘成。心念懺吉既無時限。業累須排。
亦忘不成也。五分十五日為安居。受房舍敷臥具。雖
不發心口言結之。亦得名安居。


次第四反界成安居者。凡言入界。謂作法僧界入園。
是自然僧界。此約位辨二界也。雙脚界入兩。一脚入
園故。文列四者。即事別為四。今且從雙隻兩位。對疑
以開成。先舉雙入二句解者。前忘成等。入界經久。事
是寬容。但忘不心念。以先有求安居心。故開成安居。
今我入界園等。心實不忘。直以時促未得作法。為成
以不。佛以時中短促不同前二。又復不忘。異於第三。
汝既本有起此要期心故。入界園等及處相應。亦成
安居。次舉隻入解者。雙入成安居者。義如前判。未詳
我今始一脚入未全相應。頗亦成不。佛以轉成。忩迫
遂本要心。赴此亦成。如上所論四句悉成。故使文中
並言為安居故來。便成安居。問雙入成安居。俱出是
破。此義可爾。既一脚入成。一脚出界。是破以不。解言
為益利故。一入開成。一出非破。若爾如入淨地。亦應
一出勉宿一入是觸以不。答觸唯雙入方犯。出但一
出勉宿。亦為益故。成易破難。又如受捨。亦益行者。受
難捨易。上來總相辨法。或二或三四。但二三者是位。
[008-0734a]
謂約時分位。有二三別也。言其四者。是安居法。約前
二三時位中。開制不同故。有此四位。便隔礙橫局法
者。竪通二三。斯亦位言有不通義。可以思知。自下三
門懸說。


次教行分別者。先就教辨。三藏之中毗尼教攝。教通
制聽。聽而非制。文言。聽安居制故。若對過分別離作
過故。即名為制。今安居法對除心𠎝。何容非制。但據
位判。煞等有罪者。制今安居。本無罪者聽。聽中開
制。前二是制。順教作法故。後兩開成。並以時短故爾。
若正非正分別。一制三開。若作法不作法辨異者。前
兩作法也。一二行分別者。謂是隨行之中。其唯專精。
專精有二。此是作持。持說身口。前二通兩。後二局身。
身口二業具作無作。論其體狀如戒體中說。餘說恣
等。准同此解。故彼不更辨三前後分別。然以義求。四
中初二。通於二三。三十日六十日並用斯法。後二局
初後不通二十八五十八。以是開法。恐失前安居。慮
不及後故。所以開。若至十七日明不及前。猶有餘日
不懼失後。其間容豫。是故要須用前二法。既有位法
橫竪。須辨開合。或四或八。謂對前後故。或十。謂對三
安居以辨。前四通局故。若離及界為四。即是七種。或
七或十四十六等。亦約三安居故。四與處相應。久近
者。前二作法。義通舊新行住二人。時中寬緩並用前
二。後之二開。謂局從外來行。沒此界不獲作法者開。
故言為安居故來便成。若先在此界。假有要心局此。
[008-0734b]
即非為安居故來。前二中收。故無此開也。


第二次分房法文三。初至上座付與已來分房舍法。
第二爾時舍利弗目連已下至為未來故。受時前後
安居法。受房舍人。第三露處已下明安居所依處。隨
宜進否。前文分三。初至然後方受。舉分房緣。文言安
居竟。此謂結竟。二從今已去下差分房人。三差分房
舍人竟已下處分之軌。對差人之初義分別者。一約
分時。祇律。十二十三日分。若處近十四十五日分。五
分。佛言應於春末布薩日。分房舍臥具。於夏初一日
結安居。又云聽春末日夏初日分臥具。第二就處。一
是差人處。謂大界非餘處。二所分處。謂都集溫室等
處。不應分。第三人分別。一所差人須具五德。二所為
人除惡人沙彌等。房舍法中安。隔著小沙彌不能護。
故不與房。受戒法中能護者與。祇律亦言。不得與沙
彌房。第四約法分別。白二差之。其處分之式如文。僧
處無偏。雖言共用。不應法者。不合令住。故言惡比丘
來不應與。言定臥具者。施心局定此住處故。言不定
臥具者。施心總與。情無局礙此彼之異。故言不定。


第二前後安居文七。一者開後。二列兩安居。三自恣
前後。四數歲不數歲。五應遣不應遣。六對物進否。後
安未滿聽受夏衣。義同急施故。七臥具取否。


第三隨所宜處文二。初明隨處。二牧牛人已下隨人。
隨人有五可知。此等並謂原作逕夏住心。有緣故移。
聽隨彼去。然依人等。當所依之處。依二界護夏。若本
[008-0734c]
不定心許隨移動。決無此理。十律船上安居者。不得
隨水上下。不得繫在柱橛等。若汎石不移者得。


第三有緣出界法。文四。初至盡同上受日出法。第二
拘睒彌已下至此事應去命梵。二難聽移夏法。第三
爾時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已下眾有留難為和故。
去移夏彼成。第四爾時有比丘受七日法已下界外
緣盡不破安居。前文復二。初受七日法。第二爾時檀
越請已下羯磨受日法對羯磨受文。解義五門。第一
解受之方軌。第二釋緣如不如等。第三受有餘日。得
互用不。第四重受以不。第五夏末日少受之方法。


初門有四。一時分別。謂夏非餘二。雖復夏分結及開
成者。須受為明有法住有法去故。又假如緣。若不成
及無緣者非也。此是須受之時。若作法時。限諸部差
別七日。一法應通諸部羯磨受法。五分所明一。同此
律十五月餘。二少別祇有事訖十律三十九夜。所以
三十九夜不增減者。以有利事聽半夏去故。二處分
別者。二界可知。於作法中。應非戒場及餘小界等。以
非安居處故。故十律問。何處受七日。佛言。界內受。蓋
應是本安居處故。三人分別者。一能受人。二具非下。
三雖可脩道義通。不數歲故。不論受日去。亦須白。若
分相解者。七日通尼義在不。或尼羯磨受。如尼律說。
受七日法去。亦有立義。准比丘。羯磨義容可爾。但祇
律言。尼無求聽羯磨。受日出界准此。似無行事緣急
任依。一文。二所對境義非下。三然十律言。何處受七
[008-0735a]
日。佛言。界內從誰文受。佛言。五眾受此文。或可通說。
五眾所對故爾。僧尼之中通於僧。別四人僧攝。又能
受局。此界僧眾通餘界不同。處分義局當界僧也。第
四法分別。七日文無准羯磨說。羯磨法者。對文以辨。


第二門者。三門分別。一緣如不如。要如法緣無犯戒
事等。事雖眾多。要論為五。一三寶境界緣。波斯匿王
供佛及僧等。為受日者。佛僧二寶緣。伽論或為偷婆。
或和上闍梨病。或為法如是等緣。聽受七日出界。二
道俗病患緣。三出家五眾生。善滅惡緣。四俗人生福
緣五為求衣鉢乃至藥草緣。廣說是非可知。五眾受
戒等。是生善緣。懺悔等。名滅惡緣。俗人生福者。大臣
父母等。不問有信無信。皆得受日去。以大臣能有損
益故。父母恩重故。其餘俗人。有信方往。不同前二。誦
六十種經。如梵動經者。如祇律。若於二部木叉及脩
妬路。若未學欲學忘教我受學誦義聽去七夜。此等
法緣。若比丘自身病重不堪。受日復須為病去者。聽
直去不須受日。如病人不得隨衣食藥及看病人等
說。此或可爾。要須實然。又為衣鉢藥草等緣必須。或
為失。奪等事更無可榮。或現無衣鉢。交全廢闕者得。
若少可方便。並不合為受。受定破夏。五分云。若有請
若無請。須出界外一切皆聽七日法。佛言從今若為
佛法僧事。若私事於七日外。無更聽白二受。十五若
一月。第二辨離合者。事別定成。或多如緣。並牒合受
得如法成。其猶悔殘等。類得牒眾多一切治覆不同。
[008-0735b]
為人對難方聽。故不得多如。三舉名。同又非僧位。故
有合義。第三受日懸不懸。若望用日義得懸受。如三
品受法。受已各未即用亦得不妨。不同七日藥。以作
法日為定。即有過生故。不從服日為准。若某前緣。要
須現起。若未有緣不成受日。如年未滿。受不發戒。瞻
波浪治無。三舉病而輙治舉無覆客呵等。又復假實
事。虗陳餘事等。並不成受。若爾無村衣界何以言除。
答為彰衣界。不攝於村。謂是除村及村外界法。故言
除也。


第三門有二。初互不互二事。訖來不來。初門者如為
佛受日有殘夜在為法僧等。用一向不得。以法僧上。
先無受緣故。若爾何故。十律有殘夜在應白已餘用。
答謂同一事有殘。夜在白已得用。非謂餘事。若總有
緣受者。得法僧等用。以並有法故。十律。憂婆問尼病。
僧應與作憶念不癡。遣使請比丘應去不。佛言。應去
中道。聞是尼命終。反戒入外道。若八難起應去不。佛
言。不應去。本請憶念死不應去。故無互用。第二事訖
來不來。若受日出界事訖。須還不還有罪。未即破安
居。以有法故。如與欲事訖不來之類。要即須作來之
方便。或有諸難。不來無過。


第四門重不重。於中二門。一重不重。二先後次第。初
門者。安居立行專脩道。業何得重受。以十律。聽受一
七夜不得。受二七夜。故知無重。又文言。先受七日去。
若七日盡應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九夜盡應破安
[008-0735c]
居去。准此文意。故知不重。若得重受受日去是何因。
答言。破安居去。若更引文多緣事。別立有重受者。不
然之義。隨時以破。不煩廣說。羯磨受法。如母論說。十
五一月既有長短。得三品具受。不名為重。但當品不
重。二先後次第者。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次一月等。
如此次第。若已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長攝短
故。如功德衣。五月即攝迦提。又一月衣開收於十日
等。今解不爾。如功德衣。就時定故。又俱五利。一月衣
者。取衣為准。俱開一長。更無緣故。是以此二即為定
開。以長收短。今此受日約緣事。緣即長短先後不定。
寧得定令先短後長。今解受日三品。遂緣長短前後
所須。若有長緣先羯磨受。或先短緣先受七日三品。
隨事各先各後。若爾何故。文言過七日法。答此謂前
事不及七日。還者事過故。過又復羯磨法過故。過非
謂已受用七日竟。名過七日也。何以不言過十五日。
一解此二法對七。並具二過故。若十五一月相望。但
有事過。故不言過十五日也。亦可相望長短言過十
五日。法義亦無妨。且並舉此二對七以說故爾。


第五門夏末日少縱無。三品日在。但有三品之緣。並
加三品受法。以法爾故。如七日盡形。但須共宿者。並
加二法。何必要須七日。盡形服者。方成二法亦同爾。
若爾何故。十律。七日在受七日。去六五四三二一亦
如是。答此言夏未極七下一俱受七日。故云亦如是。
若言受六日乃至一日者。長短既殊。何成亦如是。故
[008-0736a]
知不爾。次釋文。十律。五種人得心念受七日。謂蘭。若
獨住坐禪。遠行病人飢餓時。親理行人。此律無。文。若
蹔出界不破安居。不勞受日。不及即日還者。聽受若
路近須宿亦聽受日羯磨受日諸律皆無乞辭。人者
有多釋不煩廣破。今解。直依大律文誦不得。依羯磨
本作定謂不成故。瞻波言白二羯磨如白。作白如羯
磨。作羯磨如法如毗尼。問如處分離衣六年杖絡囊
等。受戒懺悔並皆須乞此何獨無。答上所列者竝是
自。為假僧量宜。故咸須乞。論某受日事非專己。三寶
事緣差我出界假有別緣。緣不在我。設少為己相從
無乞。又復諸律盡無乞。文更無可准。直依文作得失
非我。問若牒乞而作恐成增減故。無乞者杖囊文。前
亦無乞辭何以加乞。答杖囊羯磨中先含乞辭故加
乞。無僧今受日中先不含乞。乞則成增故不同彼。


第二有難移夏無法直去。以命梵二難無定期限。故
聽移夏。初五句淨行難。於中前四約婬。第五就盜。次
有鬼神同比丘已下六句命難。


第三為和僧故亦無期限佛聽直去文有八句。前四
句明此界僧由我故破為和故去。以見聞位別各有
僧尼故合四句。此四移夏彼成故。次四句者為和他
故去。以其聞異界僧欲破已。破各對僧尼合成四句。
前二聞異界僧尼欲破。後二聞異界僧尼已破。此後
四句。若中前了中後須來。若暮訖且還。若停不還逕
宿破夏。以其本處無非有難為是不同。前四移夏彼
[008-0736b]
成故。祇律。若二難并和僧。前四句者從初去日即須
懃。懃覓安身處。若懃懃覔住處未得已還隨所逕宿
處。不破安居以非心慢故。若反前說安居即破。若得
住處夏法彼成。不得輙出界外逕宿破夏去。後雖可
本處難盡。亦不得直來。設來必須受日母論同此。移
夏彼成。五分有因緣。聽破安居無罪。見論。若安居中
有因緣。移去無罪不成安居。


第四文二。但舉作法出界法盡以明開成。文中略無。
不成反說可知。又復對後諸難。儻無法出界。亦合料
簡成否。文略可知。


第四大文背成不成。於中文二。初明背犯。二爾時有
比丘受他前安居請已下舉前移夏彰背而無罪。前
文有三。初背前起過。二時王聞已已下三人呵責。三
告諸比丘已下對緣立制背成不成夏破不破。於中
文二。初對跋難陀。不得前歲違要得罪故。文言。告諸
比丘乃至違本要得罪。第二若比丘已下廣明立法
辨背非背。於中文二。初對前安。二後安居。亦如是者
約後辨法。前之有二。初之六句至界外布薩已去。次
有五句。界內布薩已去。界外中前四句成背。是破下
二非背不破。破中初句不至請處。次三至請所欲解
此文。先知一義言界外布薩者。謂四月十五日未至
請處。彰背不背。故言界外布薩。言界內布薩者。謂四
月十五日已至請處。彰背非背。故言界內布薩。先解
初句。問此句未至請處。何以文言破前安居。一釋受
[008-0736c]
請成安居故。故言破前。若爾上列法中。何故不出受
請成安居。故知不爾。又解。背此就彼。即日後家結而
不成。故說破前。自言以受衣為妨。又以背請受食為
妨等可知。若爾下二成安居。但望前家所以不成。獨
望後家以說。又後五月十日已前背者義客可爾。十
六日背逕宿方成結者。無後可結對。何以辨不成。故
知不爾。今解非受請成安居。非不得結即是並非。二
解。今言破者。謂望前家請處應成。不成名破。故言破
前安居。違本要得罪。非謂彼結不成。次下三句至而
破者。悉是結竟。此三背前去者。破有二種。雖有心背。
若未逕宿者。未是過限。故未說破。以違要未成。故要
逕宿事隔。方破前安居。若此三人背前至後請處。但
作法結。即破前安居。如受持衣。受後捨前故。今此三
句並言破前安居者。即通收二義。或結即破。或經宿
破也。今文直欲彰背前之過。故不須列其後成。次五
六二句反前兩義。故所以成。次界內五句三破二成
准說可知。後安居亦如是者。約界內外。亦有十一。成
否如前。故言亦如是。問背前及後如文可爾。中安居
二十八人五十八人豈無背不背義耶。解言。並有背
不背義。同如文所說。但舉前後未知中間。其相云何。
答文言。後安居亦如是。中攝義盡故。如約布薩辨者。
謂四月十五日未至請處。十六日彰背不背。名界外
有六。言界內者。謂十五日已至請處布薩十六日。辨
背不背有五。後安居亦爾。若中間二十八日等如受
[008-0737a]
十七日請者。皆約安居前一日未至。即是十六日未
至請處。當他界外布薩辨背不背有六。十六日已至
請處。當他界內布薩有五。次第相望展轉同爾。乃至
五月十五日未至請處十六日背。名界外有六。十五
日已至請處名界內布薩也。通論即有三十六个十
一人辨背不背文。對前安居廣彰十一十七已去。亦
各十一。解背不背以望前安居總是其後。今此律文
合而略捐故。曰後安居亦如是。


第二非背文可知。


●自恣揵度第四


所以須者。九旬脩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見過。
理宜仰憑。清眾垂慈誨。示成晈潔之美。故次明之。是
中廣明六種自恣。非一集在一處故。稱揵度。就中文
二。初至不應與他惡而去。正明非法。舉罪自恣之緣。
第二自今已去乃至其未廣。彰自恣如非等法。初文
有二。第一至為苦已來。正明六群受行瘂法。第二作
如是制安居自恣竟已下因問自言佛即呵制。於中
文三。一自恣竟已禮覲世尊。文言自恣竟者。當時未
有自恣之事。直是逕他自恣竟時故。經家以後名前。
引證可知。第二世尊慰勞已下因問而自言。第三佛
告諸比丘癡人已下正明呵制唐行。啞法不能生善
滅惡故。實是苦耶。制禁勒反增嫌嫉。故實為患。次立
二喻不相往復。故曰如怨。假不瞋怒。無言自雪。故如
白羊。何以故者。何以如彼怨家白羊義。故謂不受行。
[008-0737b]
如來正教展轉覺悟乃受啞法而有苦患故。故言何
以故。同於外道等者。合前怨家白羊。若受啞法吉羅。
十律犯蘭。五分亦吉。第三時六群已下因佛制故。非
法舉罪文四。一非法舉佛制求聽。所以須求者。若得
聽者。必有滅惡生善。無諍訟故。二時六群已下。使惡
求聽佛制五德。三彼六群已下為彰求聽之人應受
不受。四從他求聽已去已下制立言要也。人言從他
求聽已去者。謂犯罪比丘從清淨故。求舉己罪。所以
不屏處。自懺而求舉者何。為除大眾三根見聞之咎
故爾。


次解第二大文有九。初至隨身所安明自恣方法。第
二爾時異住處已下至不得受。第二人欲心念自恣
已來廣明自恣法體是非之相。第三爾時眾僧集已
下至知識。亦如是與欲自恣法。第四眾僧自恣聞有
賊來已下至此事去。廣略自恣法。第五爾時異住處
犯僧殘已下至不應以前求聽舉他罪。正明遮自恣
法。第六爾時自恣日下。客舊雜住應不應義。第七爾
時六群已下制叛自恣法。第八爾時六群比丘尼已
下眾別形殊制簡餘眾法。第九彼自恣竟說戒坐久
已下為彰自恣說戒無並法。此九文中有三自恣。一
時。二增上自恣。三減却自恣。然增上減却寄在遮法
中辨故也。以其恐反生諍故。無非時自恣。不同說戒
時及非時。在說戒中。明減却一種落下遮法。謂說戒
中具三種說也。
[008-0737c]


先解初段文四。一制自恣時不須求聽。自恣是聽故。
二諸比丘已下差人之緣。三聽差授自恣人已下簡
德差人。四諸比丘在坐上已下自恣方法。初文聽安
居竟自恣者。如增一阿含七月十五日。佛告阿難集
僧。今是受歲之日。阿難叉手說偈。


「 淨眼無與等
 無事而不練
 知慧無染著
 何等名受歲」



佛以偈答。


「 受歲三業淨
 身口意所作
 兩兩比丘對
 自陳所作短
 還自稱名字
 今日眾受歲
 我亦淨意受
 唯願原其過」



阿難復問。


「 過去恒沙佛
 辟支及聲聞
 盡是諸佛法
 獨是釋迦文」



佛答三偈。


「 恒沙過去佛
 弟子清淨心
 皆是諸佛法
 非今釋迦文
 辟支無此法
 無歲無弟子
 獨逝無等侶
 不與他說法
 當來佛世尊
 恒沙不可計
 彼亦受此歲
 如今瞿曇法」



阿難集僧說二偈已。世尊坐於草坐告諸比丘。汝等
盡當坐於草坐。勅諸比丘。我今欲受歲我無過咎於
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如來說此語已。比丘不對。是
時三告如上說。身子即便讚佛。度未度者。等有何過
咎。嘆佛已。身子復如佛自說上語。佛讚身子。身子白
[008-0738a]
佛。是五百比丘盡當受歲。今言。安居竟聽自恣者。當
彼受歲之事。五分。日日自恣。佛言。應夏三月最後一
日自恣。若夏初恣者。逆相舉發。妨脩正業。夏未告離
不制同修。理宜請悔。除鄣道之業故也。母論。六事益
佛教自恣。一展轉相諫。二各各相憶念。三互相教授。
四彼我相恭敬。五語皆相隨。六有依非無依。


第三簡德差人差之多少。此文不論餘之三律。並二
人已上故。祇。應拜五法者。作自恣人。若一若二不得
過多。多中離合既不對難。一一差之祇出法言某甲
某甲比丘。五分。差自恣人若二若多出法。亦言。大德
僧此某甲某甲比丘能為僧作自恣人。十誦。亦言某
甲某甲比丘。


第四自恣於中文三。初有三句。自恣前後。第二竊語
已下生之上事。於中分二。初有四句。是立制緣。即制
徐了三說。二反抄衣已下彰某坐上威儀不如即制
威儀。三說恣法自恣。文有五句。一大德者言對五德。
不向大小咸稱大德。此是褒讚之辭。二舉十方同遵。
故言眾僧今日自恣。三仰則成規依於僧法。故言我
某甲比丘亦自恣。四縱宣己過請求舉罪願垂誨示。
故曰若見聞疑等。既嘆彼求大德長老並稱無妨。五
彰見過悔除令行晈潔。故曰我者見罪等。表己懃懃
如是。至第三未下一句對病料簡。五分。好泥塗地布
草於上自恣。


第二文九。初制白集眾。第二六群已下自恣是非。一
[008-0738b]
造三非。次白佛。次佛判不應。次四四種已下佛舉如
非為令行如捨非故。第三自恣前後。祇律。人前安亦
隨前也。第四時諸比丘十四日已下辨自恣時。初則
約日。二次定時。第五六群別房已下制集自恣。第六
諸比丘復不知何處已下者出自恣處所。第七眾多
比丘非時已下對難聽結小界自恣。小界之義已如
前釋。第八自恣日異住處已下自恣法體。第九若有
五人已下對三位以辨如非。


第八正辨自恣法體。四門分別。一約時者。謂安居竟
非餘時可知。位復有三。一時自恣。二增上。三減却。時
中復有十四十五十六。後安居者隨日。若前後雜者
隨上座。上座亦不定隨舊人。舊人復不定隨多。以三
義故。並前自恣。祇。一人前者亦隨前。又約日時者可
知。見論。尼十四日僧十五日與律不同。第二處者。四
人已下通於二界。五人已上某唯作法。又通小界而
非戒場。又說自界他界客來應不故。所以知。第三人
者。非下三眾。雖安居義通。以非具脩故。具中通三。謂
一人眾多僧。僧是五人攝。又所差人德具不具。差之
多少離合如上辨增減却。此二自恣多約僧說。第四
法者。位分眾別法有二。謂白及白。此謂前三自恣。若
下三略。但兩白也。文中但舉改眾一白隨文釋。分文
為三。先僧自恣法如常所辨。二三語三心念向如對
僧自恣言。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而對人心念。皆言
自恣清淨者何也。解言。僧自恣中舉治義具。故云懺
[008-0738c]
悔對人。恣中舉雖義具論治不足。為異前故。但言清
淨。謂舉夷殘及大眾小眾。蘭現無治義故。若望輕蘭
提等。亦應言悔濫對僧。故但言清淨。心念恣中既無
舉。又治罪不備。故言清淨。謂唯得治心念之罪。可呵
已去。即無治義故也。如別行羯磨。對人心念並無清
淨之言。理甚不足。違律文故。若行事時須依大本。


第九如非。若五人一人受欲自恣者。論云。此非法別
眾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是法別眾。下三
亦是法別眾。


第三與欲自恣法。於中文三。初與自恣法𨲙說戒中清
淨故。欲法如前。此不更舉。二爾時有比丘受囑已下。
牒制明開三受。一人已下廣明應不比前說戒中與
欲。闕少可知。分文解義。一同與欲。然不成持自恣人
中。但有二十五。略無神足。離見聞至僧如是事起者。
前言舉者為先德三舉治人。今言如是事起者謂先
有三。舉之病未得行罸因僧集。次尋為如治。故言如
是事起。欲雖未說。以在此人心中。故復令舉法得成
欲。雖到僧處同。然以此人得舉法故。無有傳信之義。
故使自恣不成。更須取自恣。前雖未說。以此人未得
法故。無失自恣分齊。故不類此。又前說戒者。被清淨
人非行治法。故無如是事起。若或有者釋同於此。第
三廣明應否中文五可知。但第五料簡成不文有六
句三對初不坐。次不說。各為自他。故有六句。


第四略自恣法文二。初舉八難。餘緣為略之緣。第二
[008-0739a]
諸比丘作是念已下對緣彰其廣略之法。文有七句。
初一廣自恣難由遠故。次五略恣難由遠故。次五略
恣難漸逼促。故未句難。至全不得恣直爾散去。就五
略中。前二略恣還對五德。不改眾儀。不須作自。但任
五德再一作法。此與說戒法同。後之三略差人須改
眾法。如百人作五十對。若不作白眾則不委。故須上
坐。或秉法人作白令知。又應先作和眾白訖。方作改
眾三略之白。此與說戒一向全異。


第五遮法。問說戒遮說戒分二。揵度此自恣遮自恣
所以合辨。解言。說戒防未起非遮。說戒除已起罪。已
未不同。故分為二。又說戒防未起非。故無其求聽。遮
說戒除已起罪。故有其求聽。兩異故分。今自恣遮自
恣同除已起。又復遮法當求聽時遮成。遮餘時不成。
約此同相故合而說。於中文四。初至小停明所遮之
事。二六群已下至再一。亦如是遮之時節成不義。三
遮自恣人身業不清淨已下至然後自恣治。能遮所
遮靈實之義。四病比丘已下却遮方法。初文分二。一
為罪故遮治罪。己自恣淺罪雖治客有餘犯。故。文言
與覆己自恣。二異住處已下為諍故遮。於中復二。初
犯波逸提提舍尼者對某輕諍治已自恣。謂約讚食
指授食以興諍故。二對重諍。謂約盜四方現前可分
物起諍未可即殄。故小停自恣。第二時節文二。先約
人及根遮成不成。二未說三語已下正辨時節。前中
一對人辨成不成。二若遮無根已下對根明成不成。
[008-0739b]
此二文者。以不清淨人及犯有根應遮故。說時下正
自恣時者應舉之處故名時也。約人如文。就約根中
文有六句。初三五不成遮以無根故。二四六成遮以
有根故。初句不作故不成。但不作有兩。一不作有餘
者。謂殘等二不作。無餘者。謂夷等即是初三五。第二
句但言作。作有某兩。一作有餘謂殘等二作。無餘謂
夷等即是二四六也。時節中再一亦如是者。下三無
舉故言再一亦如是。第三治能所中文二。初至然後
自恣治能遮人謗罪。二遮自恣人有知已下治所遮
實罪。前文有四。初至便應自恣。撿能遮人三業淨穢。
二自恣人三業清淨已下撿所遮事靈實。三復應更
問已下撿三根有無。四不能答已下正治謗罪。問所
治者為是五德為餘僧耶。答此多是餘僧告五德。見
聞以不實故治。若所差已簡德竟。何因於此方撿淨
穢耶。又若專五德者。何以病遮無病等。豈可差病五
德。然雖餘人要語五德令舉故。下文五德語言待差
各如法說。前所遮事中。先知即治今治。所舉謂新舉
得罪。第四却中分四。初為病故却文五三句。第二爾
時有異住處已下增上自恣。以貪脩道此彼相得故。
以夏分為限。故但一月。第三爾時有異住處已下咸
却自恣。以避破僧惡比丘。故知有早脫或減或却。亦
以夏分之。未是自恣時故唯二却。若更第三却者。入
冬分故。說戒對此。故亦二。却若或三者。恐濫自恣故。
五分。大德僧聽。今共布薩說戒。後四月黑十五日當
[008-0739c]
自恣白如是。客問何故爾。舊比丘言本不共安居不
應。問我若客復住作。第二白問答如上。若不往應如
法和合。又前所遮事。謂於此界先起之諍故唯有却。
文言小停此對當來餘界之諍。故有前却。第四爾時
自恣不識罪不不聽。以前要而舉他罪。文互三句。


第六客舊。第七第八此三段文與說戒無殊。故不煩
釋。第九如文。


●皮革犍度第五


然自恣已訖將行化物。皮革履屣。是道行要用。故次
明之。外膚為皮。筫𩊕為革。是鞹之異名。熟用稱韋。此
中廣明皮革等事。應不應義。故名皮革揵度。於中文
六。第一從初至得畜錐初緣開著革屣。第二大迦旃
延已下正開邊地畜皮臥具重革屣因明四事。第三
得皮補革屣已下雜明應不應。第四六群著欽婆羅
跂已下制不聽畜跂。第五六群著革屣共佛經行已
下相恭敬法。第六六群著革屣入聚落已下離明應
不。


初文有三。初明守籠出家成道。第三守籠那得阿羅
漢已下至禮已而去。自記得道。但說其義不云已得。
第三從去未久已下聖所讚述開著革屣。前文復三。
初至不復為道猒世出家不得方。二時佛知其心念
已下為說琴喻教等諸根稱法而脩。第三爾時守籠
已下聞佛略教脩行獲證。初文有四。初至不飲酒值
佛得道。二爾時長者會中已下至出家受大戒重法
[008-0740a]
心成猒世出家。三父母兩城已下以食奉僧自行知
足。第四往溫泉水已下脩不得方心則掉動。賢愚經
以過去世脫一欽婆羅衣與辟支佛拭足。以是福報。
常豪貴家生。足下生毛。狀如空有色。五分文與立字
名為手樓那。以有二十億錢。故時人號為二十億。亦
是過去毗婆尸佛時。會六萬八千羅漢。於家供養。人各
一坐。種種飲食已。與劫具二張革屣。一量是以九十一
劫足下生毛。不曾躡地。其身柔濡不堪騎乘。祇律。二
十億足下生毛。金色四寸。過去毗婆尸佛時。以白疊
敷地。供養八十千眾。便致九十一劫足下生毛。十律。
生時耳上各有一金環。平直純金一億。號為億耳沙
門。先有二十億金。故言二十億。文言。應等諸根者。前
以偏苦其身故致掉動。聖勸身心等筞。謂心思諦理。
故曰等於諸根。


自記得道中文二。初至亦如是。正明自記得道。二說
是語已已下正明偈誦。初文復三。初樂六處之果。二
頗有不依於信已下出六處之因。第三彼盡欲無欲
已下牒前二解脫。資成六妙行。就六處果文三。謂舉
辨結。隨事彰六。語體唯四。謂二解脫及兩涅槃慧性
清靈。能除迷遣彰。不為或[羈-馬+必]。名為出離。聖情所。欣稱
之為樂。故曰樂於出離。此是慧解脫。定心理靜。絕去
紛動。名為寂靜。亦為物欣。名之為樂。此明定解脫。總
二皆是有為解脫。三煩惱盡處。寂伯無為。即二四六
三句名為有餘涅槃。其因既無。苦果亦喪。所言樂盡
[008-0740b]
受陰者無餘涅槃。斯二不為三相所還。是無為果。次
辨三因者。謂信持戒斷利養。信為行本。是故先明依
信起行。次持淨戒。戒之大妨無過利養。須斷利養。文
中皆言不作是意者。以己所解。自答前言除疑倒故。
次明妙行文三。謂法喻合法中眼根廣文餘根類知。
就眼中初至心解脫有漏舉俱解脫人。於中初至無
癡。謂三煩惱無故是慧解脫。如是比丘下是心解脫。
舉斯二解脫以為能資。二眼見多色者根塵相對。三
慧解脫已下釋不染義。於中分三。初至俱不染汙由
有心慧。二解脫故。眼識之後。流至行心。不起煩惱。正
是妙行。故曰不染汙。二識不與色雜。轉釋不染。若識
取色相。次第緣生。三受可稱為雜。今雖見色不取色
相。而生三受。故曰識不與色雜。三住第四禪。轉釋不
雜。所以為彰此人得。第四禪絕諸受。故所不雜。眼色
既爾。耳聲等亦然。故曰亦如是。次喻亦三。初至不漏
喻二解脫。二東方已下喻第二根塵相對。三此山不
移已下喻第三不染具二解脫。彼此相資平等無二。
故曰一段等。言疾風雨者。猶若色塵得二解脫。煩惑
則盡。前塵所不能傾。故曰不移等。東方風雨來。既不
壞餘三方。風亦不能壞。故曰亦如是。略無餘根之喻。
亦可南西北方者。即喻餘塵合。中三句。初至盡於有
漏合。初喻眼見多色合上東方疾風等。慧解脫已下
合上此山不動等。耳鼻舌等合上亦如是。


第二偈中文三。初一偈半誦六處果。少有半偈誦前
[008-0740c]
三因。言當知不起者。謂信持戒斷利養等。行成對治。
不信破戒。貪利養等。三垢不起。以不起故。便尅解脫。
故言從是解脫。次下三偈誦六妙行。初一偈誦二解
脫。上半心解脫。下半慧解脫。以見脩俱盡果成無著。
故曰已得無觀。更無有作半偈誦喻。次半偈誦前法
及合中根所對塵。次半誦前二解脫俱不染汙乃至
不與色雜。次半誦法合二中住第四禪也。


五象王者。見論。一文象。領六母象名為象王。守籠那
自言我家有五象王。尚捨出家。豈貪一重革履而獨
著也。佛因開比丘十六句義。謂四諦各有四行。苦四
者。謂苦無常空無我。集四者。因集有緣。滅四者。謂滅
上妙離。道四者。道如迹乘。


此律億耳三年。五分六年。祇逕七年。母論十二年。五
事如文。第三雜法迦那富羅者。見論漫根革屣。鹿角
者剋作鹿角形也。阿羅梨者以鳥毛安革屣邊。富那
䟦陀羅以成綿及諸物合皮縫作使中央起。真逝梨
者謂編作之。編邊者以孔[少/隹]尾編邊也。並見論翻五
闍梨如文。祇律新革屣。佛言令淨人知著五六步。若
得即著吉羅。五分令著七步。十律得厚重革屣不應
壞。作一重即令主著行二三步如是。得畜多論令白
衣著五六七步即是淨。五分聽著富羅𩍓深至踝上
應開前。


●衣揵度第六


於中大文分之為二。第一至塔衣。為上品人畜糞掃
[008-0741a]
衣。第二菴婆羅女已下為中下故。開受施衣。初文有
二。第一初緣。五比丘請佛持何等衣。答言十種衣作
袈裟色持。第二塚間衣已下明糞掃衣。謂是世人所
棄。義同糞掃故曰也。亦可從取處作名故爾。論言。體
是賤物離自貪著故。二不為王賊所侵故。常資道緣
故。制畜著也。五分。塚間得衣即以塚間為界。雖得入
手。但未出界。即共後來者文故。彼文有比丘得塚間
衣。後來者索分。佛言。應共分分已各還垂欲出界。復
有比丘來索分。佛言。應分出界已。不應與此律糞掃
衣。無主屬先取者。


第二大段受施衣中大文有三。第一從初至禮佛已
下去。耆婆奉佛衣已因請。開聽比丘受施。第二世尊
以此因緣已下佛許開受。第三爾時瓶沙王已下訖
此揵度。廣明順教施受。前文又三。第一初至隨意著
正明。耆婆治術得衣奉佛。致請文中兼言重掃衣者。
為隨三品通行故。第二爾時世尊嘿可已下受衣許
請。第三耆婆童子已下蒙佛遂可致敬而還。前文之
中。博學醫道六種治病為彰。第五得貴價衣。第六治
佛信敬。淳崇奉衣致請。故有斯文。


大文第二告眾開受中遂前請。故言亦兩兼。但糞掃
衣知足行勝利他義微。若論施衣利兼自他。是故世
尊須並讚歎。


第三大文分之為六。第一從初至愛護臥具非時施
法。第二爾時有比丘異住處安居已下至不應得分
[008-0741b]
時施之法。第三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破為二部已
下至應與分耶正二部。分攝方法。亦名料簡。前兩分
受同異。第四爾時有居士已下總明攝施不過八種。
第五冬月已下如法受用淨施之軌。第六爾時有比
丘遣衣借他已下取受成否。


初文有二。第一至一切外道服不應作。正明非時現
前法。二爾時現前僧已下次明非時僧得法施。就現
前復三。初明受施聽分。第二世尊出王舍城已下至
蚊厨聽畜。正制使如法受用資益比丘福利施主。第
三世尊在䟦耆國菩提王子已下聖制不聽非法畜
用。比丘招𠎝施無福善故。初文聽分者。名現前施。以
人受為定。恐好惡不均。故擲籌分。


第二如法用中文三。初至釣紉依方作法。第二王舍
城比丘多持衣已下至更作餘衣制衣頭數。第三波
羅捺有檀越送食已下制衣重數。初文有三。一明作
衣法。二爾時六群反攝涅槃僧已下帶衣之法。三舍
利弗已下制鈎紉法。作衣文五。初教現放世因作衣
法式。問阿難等羯磨受戒豈可未有三衣。乃言教放
世事作衣者何。答已前之衣聖變成放習。恐難今放
世因為示易成故。二爾時阿難已下奉旨教作。三爾
時世尊南方已下佛嘆阿難。舉過未同今。令僧尊重
故。四力截已下割截之意示以法則。五諸比丘不知
當於幾條已下條數之軌。三衣義者。前已解說。次二
文易知。
[008-0741c]


第二頭數文二。初制頭數。二爾時異住處四方僧得
貴價僧伽梨已下雜明應不。前文有三。初見多持衣
過念許制限。第二婆闍國遊毗舍離已下受菴羅園
制衣處所。第三世尊在靜處思惟已下正制數限。第
二處中明離車等來禮覲者。為明賓耆羊㝹偈誦佛
德。離車歡喜與五百領衣。彼得衣已奉佛為受彰得
衣故來。


偈讚文三。初至香潔一偈半。以佛出世施主獲利美
響外影。第二今勸已下一行半。嘆佛相好光曜絕倫。
以薄皮子等。現受天報。而於佛邊猶如聚墨。顯佛無
比。故須讚嘆。於中文三。初今觀一句法說。二如日已
下三句喻說。三如是已下二句合。第三一偈歎佛智
德窮圓。文三。初一句法說。次一句喻。次二句舉智用
以合。前嘆外相福德。次顯內有智慧。具二莊嚴。是故
無比。


第三正制文三。初訖靜生念。第二夜過已下陳已屏
念告眾令知。三自念已去已下正禁限數。前念之中
有二。初至不得畜。自憶昔時念制兩意。二時世尊初
夜已下。准已禦塞許制比丘。第二雜明應不。初之一
句。不得用故貿而用之。蒭摩下八句。畜應不應。前三
聽畜。


第三重數文兩。初辨重數。五分。衣壞聽補以復綖却
㓨亦得直縫。第二善現下三句畜應否應。


第三得非法用中文三。初菩提王子已下至覆上衣
[008-0742a]
不得下用。二裹頭已下有其十事。白衣法故不同俗
用。三假作編髮已下有其十事。外道法故不同用外。


自下第二僧得施法文四。初至現前僧應分一部攝
法。第二有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已下至應取二部
攝法。第三爾時佛不受請已下至如法治者。病比丘
賞勞之法。第四病比丘身患瘡已下雜辨應否。就前
一部攝法中文二。初檀越物以辨僧得。二舍衛國多
知識比丘已下亡比丘物義同僧得。初檀越物文三。
第一至應與分。初緣數人墮籌分法。二比丘分衣時
客比丘來已下羯磨三語等法。三爾時有比丘已下
正明分受成不成。前文復三。第一受施聽分。二復不
知云何已下如來教以墮籌分法。三時分物時有客
比丘來已下應與不應與。文有八句。既言客來應與。
故知僧物也。欲解此文。先須釋義汎明攝物。竪義分
別。大位三門。第一定時非時。第二舉時非時各有現
前僧得。第三分攝方軌。


初時者時有二義。一佛以比丘受功德衣。五月不受。
一月開諸比丘得五利時。但是得五利時。不必於此
時中受者。即名時施。以受施義通故。二以安居勞說
之為時。如施主請比丘夏中供養。即以此安居勞為
時。如毗蘭若請者是故言為時。若為此時施。復在一
月五月時中者是名時施。以此二事元為安居故開。
若反上說不為夏勞者並名非時施故。下文為施塔
乃至為云人會者。佛言不應留。過夏安居。此是非時
[008-0742b]
衣現前僧分。故知不為夏勞。名為非時施也。


第二門者。時與非時各有二種。言時施二者。一時現
前。謂本為夏安居故。而數人分者是。如毗蘭若以三
衣奉佛比丘僧人。與兩端疊。為夏安居故。明知為夏。
隨人施者。是時現前。二僧得者。施主本意。但安居等
心奉獻而不局彼此。僧通一化。名時僧得。如下律文。
來分夏衣便去後分。夏衣不取去者分。佛言。成分應
相待。亦囑授後人受夏衣分等。三句者是。言非時二
者。一謂非時現前施心限局。人物有定。隨人而取者
是。如上律文受施。初緣現前僧太得可分衣物。佛言。
聽分應數人多少。若十乃至百人為百分。若有好惡
相參乃至墮籌分。二是非時僧得施者。謂其施主運
心彌廓。時通十二月。人及一化奉施者是。即此律言
有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比丘分衣時客來。數
數分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此等位
二事四。理通一部二部。下當說。


第三門。分攝方軌者。此四法中非時僧得。須作法分。
以不定故。加法以定之。言不定者。一時不定。除時施。
二處不定。異界得施。三人不定。蘭二現前四法不定
異。同羯磨施。為斯不定。故作法以定。餘二現前是人
定故。若時僧得以時勞定故。並數人分。亦有人釋。時
僧得者。以施心通普故。亦須法定。故下文言。有一比
丘安居。大得夏安居衣物。佛言。彼比丘應心念口言
受。既有心念。明若有人對首羯磨。故亦須法。問若言
[008-0742c]
須作法分者。所以得囑授取耶。頗有要須作法而不
及法得囑取者。用此法何為。故定不爾。心雖普及施
主得僧因之福。為止貪故。不聽異處受衣。以佛定判
局處取故。不假作法。但須消去。一比丘心念受衣文
者。非心念法。謂與念屬己可知。然解此四。或一部攝
四者。隨其二眾。各有此四。即如上辨。或二部攝物四
者。若二現前並數人分。二種僧得。分為二分。非時僧
得。義如向辨。時僧得者。義或不爾。若欲細解此四施
分攝。即為四種三門。三門者一一部分法。二二部分
法。三耶正得否。其四種者。一時現前。二非時現前。三
時僧得。四非時得。


先解二現前。此兩種三門。或一部或二部並數人分。
若耶正分別。謂請耶正二部對面行施。應問施主隨
所說受。若言不知。或言俱與。並數人分。


次第三時僧得三門者。第一一部攝法。如文三句。初句未
分夏衣比丘去。後分不取去者。佛言。成分應囑授取。
囑授取故。明不作法。次句漫囑。次句授囑人忘。咸判
成分。既聽囑取。明知餘界人假及分者。不得其分。以
聖定判局此界故。然有人消此言不聽異界取者。謂
時現前。若時僧得。界外來人及法亦得。作此釋者不
然。若不聽取是時現前者屬人。既定是人皆知。何須
佛判。故知不爾。第二二部攝法分二。第一准此律說。
義言分為二分故。以名二部僧施故。亦可以無作法。
可得言道二眾不合共作法。故須分二分。計亦數人
[008-0743a]
以取此處安居。聖判定故。第二二部互攝。如五分說。
非安居時施比丘僧。無比丘。比丘尼應分。非安居時
施比丘尼僧。無比丘尼。比丘僧應分。又云安居時得
施皆亦如是。互屬定訖。當部數人分之。第三耶正下
文六句。初三對僧以辨。謂得夏衣已破破已得物。或
得已破破已得。此三並數人分。以無作法。但是約時。
局處受人。為定故爾。次下三句約別人說。對物已得
未得從正趣耶。並與去人分故。皆以約時局處受人
為定故。此據正眾領物。以義推准更應三句。耶眾領
物。背耶歸正。彼應與去者分。復應更六各望正耶互
不與來者分。此等並略。


第四非時僧得者義分兩位。第一檀越施物。以明僧
得。第二亡比丘物。義同僧得故。此二門中先解施物。
三門者。第一一部者。有其四種。一常住。二界得。三同
羯磨。四僧得。此但僧施。前三處法局定。隨入三種。唯
僧得一種須以法定。法位有三。謂心念對首羯磨竪
義者。事須廣辨。今此寄文中說。二二部者。亦有四種。
一常住。二界得。三同羯磨。四僧得。第一常住屬處定
故。隨二部僧分為二分。第四僧得須法。以其二部。不
共作法。亦分二分。中二謂界得同羯磨。以處法定。故
數人分。亦可名二部故並分二分。義亦不妨。今且局
辨僧得有二。第一本意對面施二部文有七句。其中
五句分為二分。四七二句互無一眾攝。以其二眾俱
不盡集。不得計現人分。復無共作法義。故分二分。各
[008-0743b]
當部加法攝之。如前一部法。第二互入二部攝。五分。
非安居時施比丘。無比丘比丘尼應分。非安居時施
比丘尼僧。無比丘尼比丘僧應分。此文雖無。義亦應
爾。上來所判五入既定。各及法者得。第三耶正差互
者。如文六句。初二對僧。亦是約物得未得異。故分得
三。別已破者。應分二分。破已得物。須向施主。第三一
句得已破破已得同上二句。初句分為二分者。既僧
物耶正俱有其分。不局現在。寧得計現人分之正耶。
四方俱不盡集。須加法以定正耶。復無共作法義。故
為二分。彼此各自作法分之。下二句比說可知。次有
三句。僧先已破約物故三。此等別人從正趣耶。俱不
為去人分。以其已分二分。一屬耶到耶部中。彼有分
故。此不須與分。計理復應有三。從耶歸正應與來人
分。文無者略。此之六句。謂是正眾領物。若耶眾領物。
正耶相望反說六句。初有三句。如向初三說。次有三
句。如後三說。


第二云人衣物義同非時僧得。總為二門料簡。第一
依此律解。第二通收餘部不同。補此遺𨷂。


第一門者。依此律處分義階有五。一負債攝法。二被
舉攝法。三耶正攝法。四二部攝法。五和合一部死。所
以須迴。此義門先後者。以其一部攝中義廣多故。對
文解釋義便故。第一對負債者。依十誦。出息物等死
者有七句。佛判或隨入界書處僧。或入保處。或入捉
質物處。得等者廣如彼說。以理推究或不同彼。若白
[008-0743c]
衣家出息物在彼人邊未得者。容准十律。或依義等
債之。若物在僧住處。比丘亡後並應隨物處。所在僧
得。恐不得依界等互。攝此初在容將此僧物以屬於
彼。既不依其此彼。俱僧故寧。十律。若處分者須為兩
門。第一先明他負亡人債之法式。故文誰負汝。若佛
法別人負病者物。俱應債取。以其此物。合入僧故。若
輕重相當各隨所入。互得輕重並隨其本。若常住重
負即入常住。輕須債取入現前僧。現前僧若負。重輕
咸須債取。以其重入常住。輕須加法故爾。


第二次明償債之法。文言汝負誰。謂若病人負三寶
別人重輕物者。隨有輕重。各相當還。若無相當。互還
無妨。計其大理有債先還益王者故。還已有餘方如
常法。是以下文若有長衣應長償。若無應賣三衣償。
有餘與瞻病人。十律。有比丘屬塔物自貸私用。四方
僧物自貸私用。佛言財物還計直輸塔及四方僧。餘
殘現前僧應分。又有比丘賖沽酒未償便死。酒主從
諸比丘債。諸比丘言此比丘在時何以不債。酒主言
不償者出汝惡名聲。佛言。是比丘有衣鉢物應用償。
若主無物應取僧物償。何以故。出汝諸比丘惡名聲
故。然不別常住現前之異。計理應以現前者勝。第二
被舉者。下文佛言。隨所共同羯磨舉僧應與。一釋謂
同被舉治人。所以爾者。治舉已後財法不同。何因死
後輙容攝物。故如法僧不合得取。若爾一人被舉死
當入誰。又解入賞勞僧亦名功能僧。以如法僧治罸
[008-0744a]
功故。但令當時預舉羯磨即有物分。故言隨所共同
羯磨舉僧應與。祇律被舉比丘死。即以死衣物置床
上。曳出棄野田中。若放牛羊人持此物與僧者。即作
彼檀越物故受之。


第三耶正明如文二句。背正向耶。物入耶部。原其本
心。耶正路乖。為是衣鉢隨意所往處得亦應二句。從
耶歸正物入正部。文無者略。又直據隨身如前所判。
已外之物或可不定。又十律云。受法中被殯。往不受
法眾中求懺悔清淨。我當作不受法。若未除罪而死。
衣鉢還入受法眾。若除罪已死。衣鉢入不受法眾。若
不受法眾比丘被殯。往受法眾中求懺悔等。反說可
知。殯謂舉也。又受法比丘於不受法眾中死。其衣鉢
物喚受法比丘還。若彼不來取者。即不受法眾中作
四方僧臥具。若不受法比丘於受法比丘中死。反說
可知。此律及十律。前一所明者。謂對耶正互背互背
互歸說。第三一文者。據耶正互在死。既判定耶正。耶
正當部還如恒法也。


第四二部攝法。下文拘薩羅國無住處村到已命過。
白佛。佛言。彼處若有信樂優婆塞若守園人。彼應賞
錄。若出家五眾前來者得以物在俗處。恐用而獲罪。
故入五眾先來者得。無問重輕悉入先來。但輕不待
法即入其人。重者非屬人物故。隨先來者處分還入
常住。以其先時依二部僧得施物故。身亡已後還入
二部。若無先來送與近處二眾。唯取近處不簡僧尼。
[008-0744b]
若道路死獨住死私㽵死類如前判。若物互在僧尼
二處即同此故。十律互寄死者。有住處一比丘死。是
比丘衣鉢物寄尼精舍。佛言。若比丘死時。寄比丘尼
衣物。現前比丘僧應分。又一住處比丘尼死。是比丘
尼衣鉢物。寄比丘精舍。佛言。若比丘尼死。所寄比丘
衣物。現前比丘尼僧應分。以其二眾並知法故。不同
俗處。是以還依死處是同類分之。又以死處有比丘
故。復異於獨住死者。互寄既爾。互債應同。


第五一部者。於中位二。謂具非具別。沙彌死者。此律
無文。祇入和上。五十律。同比丘法故。五分。沙彌命過。
若生時已與人應與之。若不已與人者。現前僧應分。
十律。憍薩羅沙彌死。所著內外衣。白二與者。病人輕
物僧應分。重物不應分。唯此三眾類皆同。然行事之
時。住依一部具中淨不淨。不淨有三。犯重死一。於中
有三。第一若未殯。多論云同常判。第二已作法殯。入
親近白衣。三學沙彌。十律。入死時現前僧。第二呵責
等四罪處所等別住之類。並同清淨死判。第三被舉
已如前說。次辨清淨死者。四門分別。一辨同生共治
成不成義。二解囑授成不成。三定物輕重。四看病賞
勞。攝方軌竪義者。此中懸解。講隨文釋。


第二通收餘部不同補此遺𨷂者。此律分攝亡人衣
物差別有五。第一負債死。第二被舉死。第三耶正二
部死。第四僧尼二部死。第五一部眾和合死。餘部不
同略論有四。加前合九。五分有一。若水所漂死。其衣
[008-0744c]
鉢物挂著界內樹枝。諸比丘見入界內。謂應屬僧。佛
言。聽行糞掃衣取。十律有二。一學沙彌死。入當死處
現前僧分。二二部互寄死。各還僧尼當部。餘三律中
沙彌命過皆有處分。如上已說。此四不同他律所辨。
四分無故。准用無妨。自律有五部辨九異。從亡人物。
義同非時施者。已來講時。並隨文中解。下次釋文。


第三分衣時客來已下八句明應與不應。與前四句
應與以未分竟故。後四句不應與攝物已定故。初四
句中二三兩句。形前對後。故分二名也。若二人已上
墮籌分。故言擲籌竟來界內。但一比丘領物。知復共
誰墮籌分之。謂攝物屬己。故作歡喜受分之名。非謂
初緣心念受也。以攝物定故。客來不應與。又前二可
爾。第三有餘分竟不為者。若無餘可分如上二竟。若
有餘竟者不與。不竟者合與。即無前二。次句亦爾。又
但是僧得物下至使人亦得分故。於此四中一一不
竟。即前四中收。今且出竟。故言不與。


第二制以法定。於中文三。初制分法。略舉眾法白二。
第二次有二句。婆輸伽衣等。佛聽畜著。略出所分物
體。三有異住處已下正依法分。於中文三。初對僧羯
磨分。次三語分。次心念受。就僧法中。應須具有兩白
二法。一差分衣人法。故文言應差一人令分。又如房
舍法中舉差分粥人等中。分衣分雨浴衣具五法。生
天如前。躬如差沓婆分臥具等。何獨分衣不曾差人。
故定須差。十律分衣人五德。知衣財色價頭數與未
[008-0745a]
與者白二差。復有五法。謂不受等是。今此文無白二
差者略。行事必須。第二付衣白二。即前文中列者是。
故文言僧今與某甲比丘。彼當與僧故。問所以須付
別人者。還通四方故。須付別人。所以還與僧者。若不
與僧不得分故。昔解直以此法。即成分法。故羯磨中
直陳此白二者不然。以少差人白二故。既付衣已隨
彼處分。即是分之方軌。無別秉法。然文言持衣與一
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者。謂舉前應差一人令分。白
二羯磨之言如前。付分直爾處分。非謂此人更作分
法也。若五人已上具此二法。或但四人不得差付。以
所差所付人不滿數故。僧應直作羯磨攝局。應言大
德僧聽。此住處現前僧大德可分衣物。現前僧應分。
若僧時到僧忍聽。今現前僧分白如是。羯磨准白辭
說。所以知者。母論說。四人相應法者。五人共住。一人
終亡。四人作羯磨分者。是名四人相應法。不言轉施
一人。又言五人相應法者。五人羯磨分亡人物。四人
羯磨施一人。一人還施眾。然後共分。是名五人相應
法。至此始言轉施。明知四人但得直分此僧得。物既
因法定。須以四句料簡。一及施及法。二及施不及法。
三及法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初三得分。若全及差
分二法。故宜名及。設但及分不及差者。義亦及法。亦
可要是具及兩法。二四兩句不得分。以不下及法故
也。沙彌使人雖不共作法。但令作法時在界內者。即
當及法之限。若舉現前對顯僧得。亦為四句。一及施
[008-0745b]
及分。二及施不及分。三及分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
前二得分。以及施為定故。下二不得。不及施故。次對
手三語法。應言長老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
僧應分。此處無僧。此是我等分。三說。或有人引餘律。
此物屬我及長老受用。亦不異前。此文既不言各各
三語受。故但一人作法時。言此是我等分者。是共分。
不勞互作。不同說恐各表行淨故。次一人心念。應言
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僧。此是我
分。三說。或若僧得施物少者。五分。有住處僧分衣。客
比丘來比丘得分少。不欲分白佛。佛言。乃至得一腰
繩宜應分。若少不足。應白二與一無衣比丘。大德僧
聽。此僧得衣若非衣。今併與某甲比丘。白如是。羯磨
准白成。問此律心念可有幾種。謂二種分衣。說恐悔
吉發露安居等七。所以可知。


第三成不成有十二句。初六對羯磨成否。下六對三
語心念成否。亦可前六約羯磨對手分成不成。次六
約心念成不成。以三人二人亦有分故。於二六中。各
前三不成。下三成。又於四个三中。各前二犯。第三不
犯。


第二亡人物。義同非時僧得。其文有二。初至一切屬
僧佛判屬僧。第二諸比丘已下料簡輕重。


前文略引十三。一僧伽藍。二屬僧伽藍園田菓樹。三
別房。四屬別房物。五銅瓶瓫斧鑿燃臺。六諸重物。七
大小褥枕。八伊利延陀氍氀等。九守伽藍人。十車轝。
[008-0745c]
十一澡瀊錫杖扇。十二䥫木陶作皮竹等作器剃刀
等。十三衣鉢針筒等。言多知識者。䟦難陀。無知識者
陳如比丘。祇律文。陳如比丘祗律文陳如比丘入涅
槃。持衣鉢詣王平價。價直五錢。斷言還歸比丘。佛言
應屬僧。故曰多知識。無知識一切屬僧。此言屬僧。為
對佛法及餘俗故。所以爾者。以出家人同遵出離。身
行所為。莫不皆是僧法所攝。本依僧得。故使終後還
應入僧。施佛法比丘無分。為斯亡後不入佛法。王臣
親屬。並是道俗不同。得物不同彼。故不合入彼。廣如
十律。


第二料簡重輕者。亡人衣物一部攝法須為四門。一
定同主是非。二囑授成否。三定輕重。四賞勞分法。第
二第四二門義至下文釋。今解初門。同生等者。若師
元意終弟子衣食已與竟者得。餘未與者。師亡後屬
僧。實非同生。假冐稱同。計直犯罪。或師本情財物共
有。若死還俗及以別活。計人等分。一分屬僧乃至別
活。若不依此契者。計直犯罪。今設言同活物已分竟。
餘屬亡人。次解重輕有二。第一義門分別。第二依文
料簡。先義門者。位且為三。一佛制畜物。如六物之類。
二不聽畜物。如田宅園林奴婢六畜等。三聽畜諸物。
如長衣資物等。三物中第一。入輕。資道要故。次物入
重。以妨道故。即為輕重二門。第三物中復為三別。一
性輕重。二事輕重。三從用輕重。言性輕者。謂十種衣
布絹細綿綖縷等是。以所成衣輕。能成絲纏亦入輕
[008-0746a]
限。言性重者。一切寶物。石木田宅瓫瓶釜鑊奴婢畜
生車轝五行。乃至一切妨道物等。是入重。言事輕者。
如一切道身衣物衫裙氈坐具等是。此應入輕。言事
重者。如大氈褥大小帳步彰枕扇被等是。此應入重。
言從用輕者。盛鉢函三衣箱及受用針剃刀等是。此
應入輕。言從用重者。如戶簾屋帳床帷轝案几車前
後𢃍㡘軒幕等是。此應入重。今以性事從用三輕。攝
入初物。總收入以輕。以性事從用三重。合入第二物。
總束入重。聽畜門中。尼十六枚入重。如助身衣等入
輕餘准前說可知。


次依文料簡者。於前十三中初六合以為三。九與十
合以為一。餘五還五。總作九門判之。第二門屬別房
物者。謂房中校具遮壁㡘鄣等。若以絹布為己造房。
房主死者。未變入輕。已變成重入重。以皆屬比丘故。
以死時重輕為斷。不同捨物。為父母師僧塟埋等用。
以別屬故。又捨入佛法類亦如是。今言不應分者。同
前校具重物故。


第三門瓫瓶。不同十誦以量數為限。今此無問大小
牙角器等。十律。半斗已上重。已下輕。此雖無文有皆
入重。種種物中。几案藥草石等染汁染具之類。並不
應分。伽論四方僧共染。第八門伊梨[這-言+衣-〦]陀傳言步鄣。
耄羅者小帳。耄耄羅者大帳。氍數容堪被著者聽分。
被氈類然。若應量及減入輕。若過量入重。漫單亦爾。
不同五分旃判入重被判可分。若毛過三指雜色分
[008-0746b]
明者入重。如繡手衣錦衣不應畜故。五分。若錦若綺
若毛𣯟。若䨱創衣。是不可分物屬僧。第九門奴婢藍
民入重。所有私物。入彼私用。死人親屬。若無親屬。僧
用無咎。十二䥫作器等。謂以䥫竹皮等作器者入重。
亦可造䥫作之器。如鉗錘鞴囊等入重。餘皆類知。剃
刀是應法要用。從用為輕。其𣙥石等並隨剃刀。刀子
箭刀。十律聽分。五分截甲刀戶鈎針。是可分物。此既
無文。入重無妨。香鑪十律聽分。今此所論亦不定。入
僧應與能供養者。所有帒屬並隨香鑪。其經書章疏
隨能受持者與。不得定判。其藏道遺函篋札。帙中幞
亦隨經疏。經架從經。義亦無損。十三衣者。一切非是
比丘所著之服咸皆入重。謂同白衣外道等服。若鉢
鍵𨩲錠匙箸等盡應聽分。下文聽分俱夜羅器者是。
五分。銅多羅盛眼藥物可分。若過量白鉢入重。若爾
過量白色衣亦應入重。解言。鉢性重用輕。今既過量
白色不任受用。即非是鉢。故須入重。衣體性輕故還
入輕。餘或無文。任准他律。問漉水囊云何。答理定入
輕。祇律名隨物。十律賞看病人。五分是可分物現前
應分。祇律聽分革履。故知靴履𩋧等並亦聽分。不得
定其多少。


次二部攝法其文有三。初至送與近處伽藍二部僧
得法。第二世尊舍衛國告三月靜坐已下聽與尼非
衣二部現前攝法顯前僧得。第三諸比丘念行波利
婆沙已下料簡前二僧得現前。初文復二。以前一部
[008-0746c]
分攝。二物。今二部中亦位有二。初檀越物對前初文。
次拘薩羅已下亡比丘物對前第二文。初文七句如
上義中說。次文亦如上義門中辨。既言近處。不簡僧
尼。尼死無伴亦然。可知。若比丘寄物尼寺。十律應送
與亡者本寺。若不知處。送與隨近大僧。不得入尼寺
及以私處用。尼寄比丘亦爾。不同聚落。恐白衣損用
僧物故。互眾互得。若比丘私㽵上死。有沙彌淨人。守
護此物。近處僧不得。以有守護故。入亡者本寺。此母
論說。若無本寺復無守護。入近處大僧。尼死亦爾。


第二現前中文三。初佛告靜三月比丘立制。二和先
已下至問訊世尊識佛意故。禮覲讚可。三爾時諸比
丘聞已下。至未為欲行。同捨衣行施得與尼衣。即是
二部現前施。故不得與白衣。是中亦施佛及塔。偏對
僧言之。


第三料簡文中分二。初至借衣。對於七眾與應不應。
第二舍利弗下明取他物應不應義。別住人等與清
淨同。七羯磨人應置地與。以不自與免隨舉故。白衣
有功計直酬勞聽與。此等料簡現前施。言和合沙彌
等與分等者。人齊一還。次與半者。比丘得全。沙彌得
全中一半。言三分與。一者比丘得三。沙彌得三中之
一。此對僧得。雖順施主之心。既是僧得物。人別具不
具異。若不和者階降多少不同。現前隨施主心。隨人
定與。故不論差降。僧伽藍民雖可非僧。於僧有勞故
亦須與。道俗差故。復異沙彌故。四分與一。或都不與。
[008-0747a]
不應分。次父母恩重聽與。次舍衛國已下聽借俗人
衣。對向現前不得與白衣之言。第二舍利弗已下上
來正辨與他儀式。因辨取他物進否。親友者得。非者
不合。親友意取波利迦羅者。謂取雜碎衣者小親友
也。若取大價。或瞋小小衣不恡非至親友。故不應取。
若正須此波利迦羅。亦不應取。濫非親友。故言若不
足亦不應取。


第三賞勞法中文三。初至易看。如來愍物制看病法。
第二爾時比丘拘薩羅已下至供養我順教瞻病聖
所如讚。三彼持六比丘衣鉢已下賞勞攝法。前文復
二。初至捨去佛自瞻病。為立法故。祗律院已說法得
道。喚比房比丘令看病人。更化作一病沙彌。汝當通
看。此即福罸汝。十律。此病人即得羅漢。五分。病比丘。
佛為說法得法眼淨。如法句經。佛為報前世五□行
罸恩故。須著病人。第二爾時世尊已下制看病法。更
瞻視文三。初制看病。第二聽彼比丘和上已下辨瞻
病人七眾之著。第三病人者有五事已下舉難看之
病彰其德成。


第二看中文三。初舉聖教。二彼即便已下順教瞻病。
三爾時持亡者衣鉢已下舉以白佛佛即讚可。是為
供養我者。順教看病。是行供養故。又悲心看病與敬
心等。故使前言。若欲供養我者。當供養病人。


次第三僧行攝法文四。初訖應取病人衣物賞勞分
法。二若病人臨終已下囑授成不成。三爾時舍衛負
[008-0747b]
債已下負債償債法。四聽瞻病人問已下制問委旨。
前文分二。初彼持亡比丘衣已下至僧應分總言僧
攝。二爾時世尊告已下教僧攝法。文三。初訖子住賞
勞分法。二爾時舍衛國有多三衣已下對物料簡。三
時有比丘小小已下對德應否。就前文復三。第一至
如是與佛聽賞勞。第二時瞻病人已下至第三說教
瞻病人。對僧總捨。捨訖始可定其同生。次定囑授。次
定輕重。次至賞分竪義總說。第三僧中差已已下教
僧攝法。先明賞勞。次子注文者。正僧攝法。處分此物。
須為五門。一須賞意。二所賞人。三物分別。四德分別。
五賞分之法。初門先解須賞者。祇律看病恨我不避
寒暑。求藥除穢。其實如是。誰應得衣物。而言眾僧得
耶。佛言應與三衣鉢及所受殘藥。十律衣鉢僧分竟。
僧問誰看病。看病者言我。僧言擔是屍去。此人言。我
非旃陀羅非白癩病者。衣鉢物僧分。屍令我擔。此人
活時恭敬愛念我。我已報竟。是死人誰欲得者。任意
擔去。比丘白佛。佛言應先與六物。餘物僧應分。重不
應分。第二門瞻病通於七眾。若比丘死二眾得。若尼
死三眾得。以餘道俗及二眾。互各勞不滿故。故五分
看病人多。不知幾人應得衣。佛言。若比丘命過。應與
二人衣比丘沙彌。雖父母兄弟亦不應與。若尼命過。
應與三人衣。尼式叉沙彌尼。以義而論。餘三眾死准
前而說。有比丘分看病物。與沙彌三分之一。此比丘
謂准應分物故。佛言應等分與。十律。沙彌看病應等
[008-0747c]
大僧與。次二門義對文中說。第五門法者。復為四門。
一分衣時。謂非屍前。十律。憍薩羅國在死。屍前分衣
鉢。死比丘起言。諸大德莫分我衣鉢。白佛。佛言莫即
於屍前分。若已去。若僧在異處應分。祇律。比丘無常
不應。即閉其戶共行依止持。或可信者付戶釣。不可
信者持與。知事已供養舍利。料理竟。然出衣物作羯
磨已。應量影容來。應知在羯磨前後。或值死不值羯
磨等四句。是中值羯磨。或俱值應得。餘二不得。以斯
文故要殯舍利已。方作法分攝。二分攝物處。是大界
非戒場故。祇律。六比丘衣物戒場上。作羯磨犯越。毗
尼十律。若持僧得物出界犯吉。應與異比丘共分五
分。一住處僧得可分衣物。一比丘持至戒場上。獨取
受持。佛言不應犯吉。現前僧應分。乃可通於自。然以
對人多少故。三約人多少。謂僧眾多人。一人僧有二。
別謂五人四人異也。第四約人用法不同。若五人已
上具用三法。謂賞勞白二差分衣人。白二付衣攝物。
白二文但有兩。其四人者。直行一法。具如僧得中說。
三人已下對手。心念可知。又若四人已下隨作三法
竟。然以衣賞。次釋文者。第一賞勞。白二所牒衣鉢。此
出法語。隨有稱之非恒具牒。所以作法賞者。勞有滿
物。有好惡。既是僧物。理無專轉故。以僧法付之。第三
次義加差人。第三次付攝法。如文可知。


第二文對物者。於中五門。第一定物。十律應與六物。
謂衣即三鉢。坐具漉水帒也。准此六者。但言衣鉢坐
[008-0748a]
具針筒盛衣[袖-由+著]器。若離三衣盛衣[袖-由+著]器。隨衣鉢故。此
等是六。尼。准此說五衣八物。若合三衣盛衣[袖-由+著]器為
一。亦得是六。此僧尼俱六者好。祇律。與衣鉢所受殘
藥。五分賞看病人三衣鉢。第二有無分別。隨有賞之
無不可賞。第三有中現不現。現者須賞。或若餘處。即
屬彼僧。多論二者。三衣先寄餘寺。命過亦得索取。賞
瞻病人。餘處僧不得護看病。及德不具不應取。隨物
在處僧應分。第四現中持不持持。者與之。五不知持
不持。量看病三品。第三德者五德。一知可食不可食。
可食能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咀唾。三有慈愍心。
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若差命終。五若為病人說
法令。病者歡喜。己身善法增長。具此應取衣物。反此
不應取。祇律看病人。若蹔作。若僧差。若耶命悕聖作。
若樂福德。作此四人不得。看病者物要是。慈愍病者。
得與賞勞物。若為病人求藥。若為塔事僧事蹔去應
與。十律實為病人。故出應與。若為餘事不應與。五分
諸看病人。或為病人或為稱行去後。病人命終。餘人
得其衣鉢。佛言。不應趣與。一人應與究竟看病者。上
言具五法者是。


第二囑授文者。三門分別。第一囑授差別。一人物俱
不現。二人現。三物現。此三不可交付。故准囑知。若境
物俱現即有二別。其如衣鉢布絹等堪。即移轉者授
而不須囑。或奴婢車轝田宅六畜之類。一以不可移
轉故。又無改變。故授而須囑。即是亦囑亦授。若以第
[008-0748b]
二直授不囑。驗知餘兩。並悉成就。第二善不善分別。
囑授有善不善。若比丘自知生來貯積臨終慚愧。破
慳種子故。囑財物隨生福之。所囑授是善。恐己此物
死後。僧德即隨親近決心囑與。是名不善不囑授。有
善不善所有資生。佛有成判。入僧受用益利無邊。我
今自理心行念三寶功德。來生善處。是名不囑授善
若從來貯積未曾興福。臨終病苦有心減。惙然前念。
欲捨後心追恡。恐己還活無物資身。如是相續慳心
捨命。是名不囑非善。第三成不成分別。凡淪囑授。正
是捨財。相應善心無貪善根。以之為體。要須決意定
無變悔。斯皆成就。祇律。若決意囑言我。若死若活。其
必與。如是決意者應與。如言以爾許物。或造經像。榮
齊福可速經。始令我及見。然財物未變。或未成訖。此
皆成囑授。若言。此等諸物我死已後。造作經像齊福
與人等。此人終後追取屬僧。故下文言。病人臨終時
作如是語。我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若與塔與人。我終
後與。若不死還我。佛言。不應如是與應現前僧分。十
律。若病人語看病者言。汝能好看受念我。若我命終。
所有衣物盡當與汝。佛言無有如是。死當與法。若比
丘終後。現前僧應分。五分有諸比丘未命過處分衣
物言。我死後以此衣物施某甲。以此衣物作如是如
是用。以是白佛。佛言。犯吉羅。與不成與。用不成用。又
復假就決定囑者。祇律。初囑未與者。病人語比丘言。
看我當與長者衣鉢。無常後集眾欲分衣物。看病人
[008-0748c]
言。是人存時言與我衣鉢白佛。佛言不應與。次句與
如未說淨。還置病人邊亦不應與。次句與已即淨。佛
言應與。五分。若生時已與人。而未將去者。僧應白二
與之。此律不論無問將不將及淨不淨。若成一向與
不同。祇律但成直付。又異五分。若解重囑等成否者。
祇律。若囑與眾多人。最後人得。若授與眾多人。在前
者得計。理而論並最後者得。以皆違潔屬病人故。既
言死後與者不成。明作塜墓棺槨及衣衾等。咸悉不
得除。師徒等貿而䨱之者得。目連問經和僧得用。僧
祇。支䨱屍。五分。比丘命過。露其身突吉羅。應以衣䨱
然不知用。何衣䨱之。次下三文。一受不好三衣。二送
衣餘處。此二惡心囑授不成之氣分也。次多三衣者。
重料簡所賞物故。


第三有負債比丘已下明負者。擯債廣如義辨。


第四聽瞻病人已下制問。委旨文二。初有五句制問
之方。二若不已下違如結犯。


第四雜明應不。雖無宗序。且分八文。初至如法治。明
助身䨱創衣。第二六群作悵已下至聽畜餘。助身衣
物如不如義。第三時比丘不持三衣已下至五細衣
聽作制量及受著用餘衣等。反著僧伽梨者。五分未
入村已出村為護衣。故聽反著衣。雨時不聽到著衣。
無雨隨意到著。聽兩頭安銅釰。五分在路行不少攝
衣曳地。佛言。聽作囊盛極長使前至齊。後至要。第四
時諸比丘犯捨已下至僧祇支聽作畜用如否。文言
[008-0749a]
犯捨墮衣。謂販賣乞得迴僧等。體既有過。制不聽淨
施著用。作三衣等得罪。不敢以捨墮衣與人作被者。
謂犯長衣與人作被。即是斷績貪心不犯小罪。若三
衣失奪取著即無長過。亦無小罪。貿易為利。是以不
聽亦可前不聽著用。是未捨衣後聽著用。是已捨衣
也。又言波利迦羅不現前不犯者。同五事之疑。餘文
可知。第五異住處已下界得施物分之無法故。遣人
未應與文。第六轉易臥具已下愛護臥具。第七有住
處現前僧大得可分已下結庫藏賞物着守物人。及
所斷理事。第八時比丘著僧䨱身衣已下護僧䨱身
衣。


第二時施攝法。文五義四。言文五者。初至應與食。有
兩句。明客此對夏衣食分攝得否。以是異處聽取夏
衣。謂食亦爾。佛言。隨施應食。此時僧得物。故言取半。
若現前者。隨施主心俱取無過。第二時世尊毗蘭若
已下至如法治開受夏衣。即是時現前。於中文四。謂
開過呵制。此文開受夏衣應最在明。第三爾時有比
丘未分夏衣已下至隨施食。明舊比丘攝夏安居衣
食成否。衣中三句。初未分夏衣去。後成分者。謂時僧
得施物。施主聽分。四方安居皆有其分。為止界外多
貪過故。聽明得物。界內安居人得。直爾。而攝不須作
法。以佛定判。異處安居不得受分故。然此比丘去後
界內。盡集彼不在界。是以成分。然此處安居理合應
攝。故言。亦應待還。亦得囑取。次句漫囑。次句受囑者。
[008-0749b]
忘並判成分。若未攝身死。不合分與作亡人物。入僧
以未定屬。又復文無判與故也。此同祇律無常者。不
得安居。初釋之。若准五分。應取一分作亡人物攝。若
現前利物要索分與之。或若身亡亦應計人分。一分
入僧以定屬故也。上來以見留衣不與去人。佛判成
故。謂留食亦得。佛言。不應留。難應隨施食。第四舍利
弗已下二文舉非時僧得不得。時利反上待還囑取
言也。第五爾時一比丘已下明一比丘攝安居衣。此
僧得物非是心念法受。直是興念攝物屬己本意。施
多以無僧故。我今得已故云心念。言此是我物也。為
對界外不合受分故。言若受若不受不應得分必無
作法。若法作者。如前待囑。既不及法。何以得分。若得
囑取用法。何為更作多解。直是刀刀也。言義應為四
者。謂合初三。客主相對攝夏安居衣食之法。


第三正耶攝法亦是料簡。前兩施法。文十六句。可分
為四。初六對前非時僧得正耶攝法。次有三句對上
亡人正耶。差別二部攝法。次有一句。請正耶二部就
家攝施。次有六句。對時僧得。此初及後兩个六句。送
物至僧施二部法。言初六者。若是一和僧得已如前
辨。或若正耶僧得如何分攝如文六句。是前三對僧。
次約三別。次三句者一和合及清淨等死。已如前明。
邪正被舉死頗得同前亡人衣物以不。答曰不同。如
文說三句者。是此據一往判。屬正耶二部其當部分
攝。一同恒法還亦如前。次就家行施法則如何。次正
[008-0749c]
耶夏衣意。亦可曉此等。具解並如義說。講者。對此論
之。


第四八種施法三門解義。第一攝施盡不盡。第二列
名解義。第三施八位二。初門者此之八種攝施不盡。
若就捨財相應心。是無貪。善根性體唯是一。隨施具
彰事。乃眾多唯明外財不論內施。施境唯僧不通佛
法。且隨一方化宜。以境分心略標。八種割已惠化。名
之為施。故言八施。次第二門。一者比丘僧含有四種。
一時現前。二非時現前。三時僧得罪。時僧得分攝。如
上沙彌攝。在其中二。比丘尼僧亦含四種。及收下二
眾。三二部僧亦含四種。後二僧得分為二分。前二數
人義收下三。四四方僧謂常住。四方含有二義。一部
常住。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應分為二
分。五界內僧。見論。界有十五。一戒場施。局施戒場僧
得。餘界不得。二同布薩界施。戒場不得不失。衣界得。
三施不失界。大界僧得。除一聚落內僧不得。餘者可
知。或一部界得。及二部界得。六與羯磨僧要預羯磨
者得。餘人不得。亦有一部二部。七稱名字提。名別施。
八與一人落手付與一人。第三施八位二。前六是僧
施。有是僧用。有非僧用。後二別施。是別人用。前六中
第四一施是僧施。是僧用。施主有二種福。一得施僧
功德。二得通。三世僧受用無作。反種餘五僧施。而非
僧用。以有屬己私受用故得福處狹。


第五淨法。如上輙著戒說。
[008-0750a]


第六受取成不成文二。初對比丘。次對白衣。前有二
十四句。初十二句借人衣。初六成取不成取。初三句
不成取。以作所借衣人親友意故。下三成取。以作能
借衣人親友意故。次六句。上三不成受。所與人雖命
過。彼非衣主故。下三即成受。能借命過是主故。後十
二。遣衣乞人成不成。初六。前三不成取。次三成取。次
六句。前三不成受。下三成受。二對居士者。比丘雖無
受衣之心。以隨施主捨心決定。故佛聽受用。


四分律疏卷第八本


第八末四分律疏卷第八末



○藥揵度第七


時等四。別皆有療患之能。咸稱為藥。隱別就通。故曰
藥揵度。五分。乞食依藥。依離二犍度。今此合辨。文分
為二。初對上所明制。第二世尊在繩床已下次明中
下。前中文二。先明乞食。即第二依。俱䟦陀羅飯者。見
論。[米*祭]米飯。脩步者謂青豆美吉。吉羅者是竹笋子。第
二波羅捺已下服腐爛藥。即第四依。


就第二開次下中。分文為四。初至眾僧亦爾。辨其四
藥。第二吐下比丘已下結淨地法置藥之地。第三爾
[008-0750b]
時不淨地有樹已下護淨之方。第四六群畜升斗已
下雜明應否。初文復二。第一從初至佛言聽已來辨
四藥體。第二畢陵伽婆得銚已下彰營藥器具。藥中
文五。第一至厨屋總明四藥。第二私呵已下訖如法
治。明三種淨肉聽食。第三居士旻茶已下訖隨意索
取檀越淨法。第四阿牟多羅已下訖如法治。廣離明
八漿。第五世尊至摩羅已下雜明應否。初文有六。初
至為治明。故盡形藥法。娑梨沙婆者。見論言介子陀
婆闍那。謂是烟藥。耆羅闍那赤石也。第二爾時舍利
弗已下明時藥法。於中文三。第一作餘食法。於中有
四。一餘藕根。二僧食。三檀越食。四無夷羅母□菓。第
二有癲狂病比丘已下禁斷五不淨肉。第三耶輸伽
已下搆乳法檀越請法。第三秋月風動已下訖佛言
聽服已來七日藥法。黑石蜜者。甘蔗糖竪䩕。如石故
名石蜜也。伽尼此云蜜。烏婆陀頗尼。謂薄甘蔗糖。一
脩事者。謂三種藥粥也。第四時藥已下至作盡形壽
藥服。四藥相和從強而服。即是略辨非時藥法。第五
比丘患創唾塗已下至角作已來明其雜法。五分。比
丘為虵螫死。佛言。汝不知。八種虵名不慈心。向又不
說呪為八虵螫。八虵者。提樓賴吒虵。怛車虵。伊羅漫
虵。舍婆子虵。阿漫波虵。毗樓羅阿叉蛇。瞿曇虵。難陀
虵也。呪曰。


「 我慈諸龍王
 天上及世間
 以我此慈心
 得滅諸悉毒
 我以智慧取
 用心煞此毒
[008-0750c]
 味毒無味毒
 破滅入地去」



第六世尊患風已下禁二內內煑內宿。略辨淨處。第
四阿牟多羅已下八漿中。見論云。舍樓伽者。是優鉢
羅拘物頭華等。根舂取汁。澄清名舍樓漿。婆師者。此
似菴羅菓。一切木果得作非漿。第二營藥器具。如文
可知。


第二大文結淨地置藥處所者。其文分四。初至白佛
結淨之緣。二佛言下對緣辨開。三有四種淨地已下
明淨種差別。四諸比丘念已下釋遣疑情。


第二對緣開中文二。初則總明聽藍內結者。指其處
所。白二羯磨者。示以結法。第二應如是已下別定上
二。初應唱房等。至經行處曲指規圓以局食別僧故。
次眾中已下正舉結法。對第三文。先解其義。四門分
別。第一先定二內處所。第二既知二內。須結淨法。第
三結淨既竟。護淨方軌。第四解結淨地之意。防於二
內。然宿即犯宿者煑不犯內煑。


初門者。昔解大界有宿伽藍中無。以界久居生外譏
故。是以文言不得界內宿界內煑。又不聽界內置食
送外。後開結淨。故知界有二內。若爾何故上文僧伽
藍內結作淨地。又言。邊房靜室結作淨厨。答此謂界
上僧伽藍。故又釋藍中有宿大界中無。以藍有暎鄣。
故如祇始時院內作食。厨䊩汁蕩。器惡水流出。致外
護嫌。故知藍中有宿等。又此文言藍內結淨地故。若
爾所以復言不聽界內宿等。答此是僧伽藍界也。今
[008-0751a]
所立義並非二解。以偏執故。雙是兩釋。以俱有二過
故。所以爾者。界是久居藍有蔽鄣故。單界單藍並有
二內。互有尚爾。何況俱者引證可知。除自然露地。一
者僧久居之處。無儲聚義。二來又無譏醜。故無二內
言。然者簡別於界。言露地者。異於伽藍。問所以自然
僧界不集成別。所以自然空地無二內耶。答二內解
義。就文居譏過中制故。自然中無論其法。事不約譏
制理。須詳導故一切成別也。


第二門既知二內之所以。須結淨往防。於中五門分
別。第一結淨地意等。第二解淨種差別。第三結之方
軌。第四舉此四淨。對上界藍。以辨有無。第五辨其寬
狹。


初門。所以須辨此淨處者。寔由行者報力優劣。上根
之徒報力資強受持。乞食知足修道。本不假淨地。開
於儲畜。但次下等輩。報力微劣。不堪乞食。是以隨根
開結淨處。離於二內資神長道。初緣開病。一聽已後
三品通行。此是聖者誘恤從譏。故有斯法。准其規定
局食鄣僧伽。以羯磨故名為結。既人食有殊。無其宿
煑食。不生罪。稱之為淨。中二自然體無二內。此之四
種從處彰名。故曰淨地。


第二門者淨種有四。於中須以三門分別。第一解淨
種差別。第二自他周不周。第三定處不定處。初門者。
初四二種作法中淨。二三兩種自然中淨。其自然中。
第二以他處故淨。四句料簡。一食已處。他即第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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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食他如寄食等。是文言。作檀越物意受祇律。白衣
寄[麩-夫+少][麩-夫+并]等與比丘。即名淨。作意求者不淨。三俱他。此
三是淨。四食處俱。已有淨不淨。如送食等。是第三院
相不周。無譏過故淨。其猶同室宿中室相不成。則無
宿過。此亦如是。所以言淨。初四作法。作法何殊。第一
宿不宿別處分淨者。要未僧宿處分得成。宿已不成。
以其別人口法弱故。是以此文。作僧伽藍時分處。如
是言某處為僧作淨地。又祇律支尼耶梵志作處請
佛僧。佛言。先令優婆離為僧。處分受食厨。勿使過初
夜。若過者即名住處不得作淨。其羯磨者。隨結皆得。
第二能結人差別。謂道俗不同。眾有多少僧別有異。
廣說可知。第三約所秉法。謂此二淨結。解各依本法。
謂處分結者。處分解羯磨。結者羯磨解。第二料簡自
他周不周者。第二淨周而非自。第三而非周。初一俱
是。第四不定。第三定處不定處者。一對人分別如文。
比丘房等得作淨不等者。是二定。其局分淨。初四作
法有此彼之別。中二。自然處而不定遍。皆是淨。以其
二是他物。三無譏嫌故三定。其方所如祇律。南西二
方置僧食厨。以對北東為下。故佛塔在北東二方。以
對南西為上。故此通四淨也。


第三對二作法結之方軌。三門分別。一明結法。二辨
遙。三總別成否。初門者有二。先解諸部及此律結法
同異。第二正辨結法。言諸部者。五分。非但直有結淨
羯磨。又須臾結甄淨地。羯磨祇母亦然。今約此三文
[008-0751c]
以說。先解五分。今聽以中房。白二羯磨作安食淨處。
一比丘唱言大德僧聽。今以某房作安食淨處。若僧
時到僧忍。白聽如是。羯磨准白成。又云聽羯磨。一房
[壙-黃+土/十/回]內。一房齊屋。溜處房一角。或半房等作淨地。此等
謂淨地法。又文言有諸比丘欲通結。僧坊內作淨地。
白佛。佛言。聽應白二羯磨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共住。
共布薩。共得施。僧今結作淨地。除某處。若僧時到僧
忍聽白如是。羯磨准白可知。此應是其甄淨地法。又
言新作住處。應先指某處作淨地。便可安淨食置中。
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中。至明出此。言未羯磨者。謂
未作共得施等。除淨地羯磨。非謂未作淨地羯磨。若
淨結竟。亦不得宿何論未也。如此解時。淨地與除淨
羯磨。各有壃界。類似戒場。又即此文復似。以羯磨甄
處分也。第二次辨。祇律。若欲作新住處者。營事比丘
應繩量度作分齊。爾許作僧淨屋。爾許作僧淨住處。
應作如是說。爾許作僧淨屋受。若不受者至初夜過。
即名不淨。准此文說。爾許作僧淨屋。即是安食處。爾
許作僧淨住處者。即是甄淨法。便是處分。亦有相除。
若不須除。所以文言作僧淨住處也。此謂淨住處者。
若不相除。雖處分淨屋。但過初夜。即名不淨。故知羯
磨處分並有相甄。次第三母論言。差人先結不淨地。
次結眾僧房舍。次結大界。次結界也。當問何處作僧
厨僧所可處。結作淨厨。次結布薩處。次結不失衣界。
如此六種若欲解。先解不失衣界。乃至後解不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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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客比丘來舊比丘應語。此是不淨地。乃至不失衣
等。准此文說。第四既結淨厨。第一復云結不淨地者。
此應同五分。共得施等。除淨地羯磨。結此以為安僧
之處故。言結不淨地。若爾何故。母論卷二言。比丘食在
界內。無淨厨不得食。若眾僧初立寺。齊集先羯磨。作
法厨處。後羯磨僧坊處。若忘不羯磨淨厨處者。後若
憶還解大界。後解小界羯磨厨處結界法。先結小界
後結大界。既言解界已。先結淨處方結界。何以前言
結界已。第四結淨。答此言忘不羯磨。結淨厨處者應
言忘不羯磨除淨厨處此少除字。義是應然。如五分除某
處也。謂是除淨地法。以有此法宿無宿過。故名淨處。
復以安僧處。故名為不淨。淨不淨名所望別。故但是
一法。謂是除淨地羯磨。本非安食淨地。如此解時除
淨地法。在結界。前結結淨厨。結界後結。以六重中乃
至第三結界後故。亦順四分不得界內宿煑也。聽結
淨地。四分法中但結淨厨。無甄淨法。不須准餘三文。
若爾得免宿煑過不。答言雖同僧界。以有淨厨攝食
以鄣僧。故亦無宿煑。第二結法者。若據此律無甄淨
故。隨結多少及先後俱得。如餘三文。須作甄淨者。若
處分淨。初作住處。僧未逕宿。先作除淨後方結淨厨。
後更不得。隨時數結。其羯磨淨者。後或更結。應先解
除淨。隨所作淨。更結除淨。然後結淨厨。准於母論。似
當如是。問先除一處今後除者。先已僧宿如何得成。
答以前時除有法處宿猶得。更立淨厨不同。本來未
[008-0752b]
有除淨也。處分及結法如文可知。第二遙不遙者。但
得遙結。表人食有別。故不同衣界制令同處故。在內
結故結。文言。結某處作淨地。第三多少總別者。脫多
淨地得合秉一法。結多淨不。答一一而結。以其各處
別。故不同懺罪。罪業雖多對一行者。故總牒而悔及
持欲使命。故隨能多少義不類此。


第四門者。問界藍二所。俱有二內。今以淨防為通。以
不令解。若是淨單藍。唯有第三不周故淨。其第二他
物不似藍上故淨。初四作法故淨。明知。不是由藍故
有。故局。第三若當單界唯有。第四此謂全無院相。尚
有宿過。豈有不周淨也。初二不假界成故。使單界專
有。第四若通辨者。或界有藍相者。具三除。第三所以
如前辨。若藍無界者。有三除第四。謂初二淨地通兩
處故也。


第五門者。先對餘部。祇有處分。十律但第二。故彼因
利昌作供。非時雲起。阿難白佛。佛開房內結淨。外道
謗言禿居士。亦有庫厨與俗無別。佛即令僧坊外作
食烟起。多人索食。使僧食少白佛。佛言。從今不聽作
淨地羯磨。作者吉羅。又瓶沙王死。佛言。世王代處不
名內宿。故知但有第二。五分。初與第四分明似有。第
二他淨。如於織師屋聽置食。豈非他淨。如是通論有
三淨也。此律四淨所以須有結法淨者。識知來世篤
信難得。形命須存。資身長道。故宜結之。第二當就四
淨。以辨寬狹。初四局限。有彼此之別故。狹中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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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分限成。但不得惡觸。自煑遍。無二內。明知是寬。問
依界結淨不可界故。狹者依界以結攝衣。亦應不可
僧界。答衣界攝衣屬人。開急就緩。與大界相順。是以
相可。文稱同一住處故。淨地攝食鄣僧。界但攝僧。理
則相違。為斯大小。是以文中不稱同一住處故。即是
以食望僧。是攝是鄣。以僧望食非攝非障。又祇。優婆
問。淨地得一䨱別隔不。佛言。得如是通隔別䨱。通䨱
通隔。別䨱別隔等。佛皆言得。或一邊二邊三邊一切
盡得。五分。一房半房齊衣溜處。佛言得。明知不可大
界。故所以狹。此言狹者。事有簡異。食與人別。終不得
淨地中。逕於明相有人別。祇律子注亦得住。言此謂
得淨地宿者。大成迷亂。不達道理。彼文意言亦得住
者。謂未處分前不得先住。若處分爾許住僧淨屋。爾
許作僧淨住處竟時。於淨地外僧淨住處中得住。故
言亦得住。非謂淨地中住下之二門。隨文以說。次文
釋第三淨地。亦如是者。謂舉墻塹同前院相不周故
也。第四除疑。並對羯磨淨說。除去比丘者。非謂去人
方聽作淨。此是對前領解。除比丘。我以知竟。更問餘
人房得不故耳。不知何處是淨。佛言。解已得不更結
等者。謂羯磨法解已。更結隨結盡得故。文中治故伽
藍。佛言得不論遠近。若也處分即有時節。如祇聚落
停癈二年得處分。限內不得。五分十二年。空聽比丘
隨意受作淨屋。未滿不得。應羯磨結。


第三護淨方法。文六。第一至佛言淨護內宿有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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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群比丘不淨菓已下五生種制令作淨。第三時
諸比丘自種菜已下至餘不犯惡觸有無。第四時諸
比丘作是念已下至洗手受食。明內宿內煑。第五波
羅奈已下至如法治舉其八事。儉開豐禁。第六食厨
壞已下至亦如是明無內宿。科文既爾。先解其義。既
結淨竟。轉易不淨等物。言說如常。五分無人行食聽
比丘行。有諸木器食犯膩不淨。以瓦石楷不應爾。應
以佛[厂@火]洗。祇律。不受食戒中。若銅器者。當淨洗用。若
是木器。膩入當棄。若膩不入。得削用。於中解義三門
分別一列。罪釋名二辨體相三明通塞。


初門者。若據淨地。但防二內。為彰淨不淨處。得造多
過。又以罪名位等故。且舉四。一內宿。二內煑。三惡觸。
四自煑。比丘與食同處逕夜。名曰內宿。故伽論言。不
結淨地。食在界內宿名內宿也。在藍及界內煑食。名
為內煑。若如伽論界內不結淨熟食。名曰內熟。出家
人等不合勞作自為故觸。觸不聽食。此謂由觸得惡。
故曰惡觸。又即不受而捉。稱為惡觸。所謂具戒躬自
變生。名為自煑。祇律。病無淨人。淨人煑。聽自煑。令淨
人知著米。著已比丘不復得燃火。淨人煑沸已淨人
欲去。得受已自煑熟。慎勿令不受物落中。如是肉令
臉菜令萎。若乞食冷得自煖無罪。


第二辨體者。不辨煑觸宿等。身作業體。及以食體。以
其假論定得身業及食體者。於護戒無用故。今直約
人處。四藥生熟等。彰成過緣分齊之狀。故言辨體。內
[008-0753b]
宿體者。長足有宿類觸故爾。若護宿過。如菓菜五穀
等。須知合結不結。時節可知。餘生熟食具等俱有宿
過。除長未足。運運變改者。如此類等無宿過也。內煑
者。無問生熟長足未足。但在伽藍大界無淨處煑。悉
成內煑。故文言重煑粥。不聽界內煑。依祇律。淨菓四
句。一菓在不淨成不得食。二淨者在不淨成淨得食。
二俱不不淨不得食。四俱淨淨得食。是中初三兩句。
是內煑故。次惡觸者。義可為二。一者定體。二料簡成
不成。體者位二。不受而捉。及以失受。若細分別有三。
謂不受但一。失受有二。手口不同。口受時中失。手局
非時分。故有此二。次料簡成否者。義為二門。第一對
不受而捉。辨其成否。一惡心觸。二持戒悞觸。三懈怠
觸。前二非觸。第三是觸。是以十律有二種不壞淨。一
無著人破戒人促。二持戒人悞捉。俱淨應食。非前二
人即是。第三是觸。此律准文。義亦應爾。惡人雖觸。為
遮惱亂善比丘故。望他非觸故。文言觸者是不淨。不
觸者淨。好人悞觸無情過故。是以下文忘不受食。便
持後憶。佛言。若見淨人應置地更受。第三成觸者。以
非惡心不同初人。復非謹護。有其情過。又異第二故。
成觸緣因作四句分別。一惡而非觸。謂故觸望他不
成者是。二觸而非惡。謂持戒悞觸。又如淨人強多著
食懸置等類。三俱是。謂惡心自望。及懈怠者是。四俱
非。情淨食是。第二對上二解染不染義。即是對事分
別。謂二具戒濕膩物等。不得入淨厨處用。與淨物交
[008-0753c]
涉。廣說可知。又對戶鈎鏁[金*盎]器非器等。廣說如常。次
自煑。如自作教他。但具戒人煑。變生作熟。咸成自
煑。


第三通塞。通塞有四。謂藥時人處等。第一藥者有二。
一對四藥以辨。唯時藥。始終具有四過。以資用中強
一切常須故。餘三但令為病受者隨三分齊。俱無四
過。故文言七日。過七日非時。過非時方犯。限內無𠎝
故也。第二生熟分別。自煑。局生生相生生。熟生俱成
自煑。餘三通熟。所以爾者。變生作熟。紛殺妨脩。故使
局生犯於自煑。人食須分別。界非煑食之所。是以內
宿煑。不簡生熟。俱犯宿煑。計觸造作。應同自煑。但聖
不開觸。故亦通兩。以其生熟咸須受故。是中內煑義
通一切。其宿觸二。不通生長未足自煑。一罪局生生
盡不通於熟。第三時分別者。若望食而生過。通時非
時俱成四罪。今據成過緣時。其義即異。位可為三。第
一二煑說通。以其但非淨處身業自為。即便成彼兩
種過。緣不別時非時也。第二宿局時中以明相約故。
第三觸義不定。若不受捉觸。類同二煑通時非時。若
任運手口口同於宿。唯在時中成手局非時故。且總
判宿觸塞也。多論。直爾宿捉即犯吉羅。未待服犯。第
三人分別。人謂具不具也。宿自局具。具中說通故殘
宿戒。明相出時。一切釋子悉不清淨。他比丘煑亦成
自煑。但是同類。並不合煑。望應煑之人。齊是自煑故
爾。觸內通兩。內煑約處。誰簡人之具否。觸義不定。不
[008-0754a]
受捉觸局。具非小相染解者。義通大小。故總判之。言
解內是通。第四處分別者。於中有二。一淨不淨相望。
復分為二。第一真以兩處相對。二內局不淨以非宿
煑處。故解自通淨不淨。造作中生故爾。第二以人對
藥。就處以論。若人藥俱不淨。具成四過。若人藥俱在。
二作淨中有三。無內煑言有內宿。可為四句。一俱在
不淨。二俱在淨。三人在淨藥在不淨。此三成宿。四藥
在淨人在不淨。此淨。所以第三亦成宿者。以淨不淨
俱界淨地不攝。入食在不淨不為淨攝。故亦成宿。若
辨淨地有宿無內煑。至文中釋。第二却就四淨以辨。
若論自義通四淨。皆成二過。以造作中生故。不為淨
防。若言二內四淨俱無。以其無防二內。所以名淨。說
之為塞。然宿不定可知也。此三門義講者隨文。一一
罪中各以三門分別。亦得無妨。


次釋文。內宿有無。文有三對。初三更互相蔭。次二更
互相墮。次二更互相入。言相蔭者。從根以判。言相隨
者。長未足菓。在不淨地。運運變改。故無內宿得入淨
厨。祇有比丘不淨地使人知菜竟。問佛得入淨厨不。
佛言。若未逕初夜得入淨厨。故知未足非宿。問若生
足犯宿者。何故文言不淨地樹菓墮淨地。佛言。無人
解自墮者淨。答此人常不作與熟菓同宿取食之意。
以無情過故。使自墮者淨。以其義同。從他新得。故不
犯內。若作意欲食同宿。熟菓雖自墮鳥解。非淨不應
食。故文言若不作意欲墮。而風雨吹打鳥解墮者淨。
[008-0754b]
次句從根判淨。生熟俱淨。此二句佛俱言淨。若反前
說俱成不淨。言相入者。各隨根處是淨不淨。初句據
熟。故是不淨。次句熟生。故是淨。若反前說前生後熟。
前淨後不淨。此即二句各含淨不淨義。文中且舉一
邊。


第二淨五生種淨法二五如文。淨菓四句如上說。五
分。若食菓應作沙門五種淨。謂火刀鳥淨傷淨未成
種。若食根五種淨。剝淨截淨破淨洗淨火淨。若食莖
三淨。刀火洗等。又應總淨。但淨一即得。


第三惡觸有無。於中文八。一有二文。變故無解。二小
沙彌已下三句。扶佐淨人意。故無解。五分。無淨人聽
御飲食船。十律亦爾。傾倒得佐正。第三蘇油瓶已下
雖有所解為護僧故。五分。應用新物。䨱令手近。第
四六群敢不淨已下遇緣非解水洗連根菜。淨已水
洗。意謂水滅火淨。佛言不失。故云此洗即是淨。第五
先有嫌已下兩句故而非解。解者是不淨。五分一婆
羅門。以僧不淨米一把投車中。白佛。佛言。若可別除
去。若不可別趣去一把。又水漂鹿麞等死肉。無淨人。
比丘自入水取。白佛。佛言至岸令淨人截去比丘手
捉處。得食無犯。第六淨人強多已下為受而捉食難
得故。所以非解。第七時諸居士已下他物非解。五分。
一婆羅門持[麩-夫+少]寄比丘。比丘持着非淨地。經宿明日
來取。分與比丘。比丘以己著不淨地。不敢受食。佛言
本是白衣[麩-夫+少]。聽受食無犯。第八病比丘須粥已下受
[008-0754c]
故非解。


第四文重煑粥。不得界內煑。聽自煑煑。生犯自煑。就
故不犯。既聽自煑。應在淨地中煑。問結淨本防二內。
所以入宿即犯。宿煑便不犯。釋有多種。今一解言。淨
人難信。若不開者。檢守無以濟命。是以開看不犯內
煑。應避明相。慢故犯宿。又釋煑隨處故。所以不犯。宿
本隨人。不問淨地。但人食同處。即名共宿。是以文言
共食宿故。煑本隨處。不問比丘有無。但不淨處。即是
其煑。淨處非煑。此謂不淨處無比丘宿過也。問所以
宿偏隨人成宿緣者何。解言。比丘難信。恐有譏嫌。不
對造作無證明故。所以成宿。煑隨處故。對有營作有
證離譏。所以淨地煑及看煑不成煑緣。即解第四門
義。次錯受油等三句者。不成受故。所以有解。次忘不
受食無觸情過故。此之二句重料簡解。


第五八事。事八種五。謂二內。自煑。不受。四餘食法。義
兼惡觸等。是名則有二。其唯提吉。所以開者。二內對
外。外為持去失食。自煑不受四種。餘法並是對他損
食故爾。所以不開殘宿者。內宿先淨直宿故開。殘先
不淨食咽咽犯。故使不開。酒亦非法故亦不開。又可
八事對外失食故開。殘本對不殘。不殘者是清淨食。
清淨食名者。不是恐他持去。云何須棄淨噉殘。故非
開限。既聽自煑。明有壞生。恐濫外壞。所以不說。但為
內食煑。並自煑中攝。


第六彰無內宿。文有四句。一木柱交入。佛言非內。五
[008-0755a]
分淨地取立。不淨地起屋。佛言不淨。不淨地取立淨
地起屋。謂為不淨。佛言淨。第二次有夜移食等三句
無心非宿。墮淨不淨間者。似有甄淨地法。三次有嫌
兩句。移食解淨遮惡護善故。第四客從外來行求出
界。亦非情過。俱開成淨。故言欲遠行亦如是。


第四雜辨應否可知。五分。告諸比丘。雖是我所制。而
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比丘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
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迦絺那衣犍度第八


迦絺那衣者西音此名賞善罸惡衣。賞謂前安居人
得五利為賞。罸謂後安居人不獲五利稱罸。又名堅
實衣。多有施衣簡牢勝者稱成此衣。故曰堅實衣。亦
名功德衣。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從功能彰名。故
名功德衣。廣明受捨之方。稱為揵度。就中文三。第一
至得作五事為五利故受衣之緣。第二從僧應如是
已下至應如法受受衣方軌。第三彼六群已下捨之
儀式。緣文復三。初至疲極僧伽梨重辨其受緣。文二。
第一拘薩羅國比丘。二寒雪國比丘。第二時世尊已
下明安居竟。四事應作。為明受衣同是夏後。乘列餘
三。第三有五事已下彰此衣功能必獲五利。第二四
事中。初一通十四十五十六三日俱得。餘之三事局
十六日。第三文二。初為五故受。次受功德衣已已下
受已得作五事。


第二受衣文二。先明衣財體色。第二若住處已下正
[008-0755b]
受衣法。前文故二。初衣體如非。二六群已下衣色如
非。衣體文三。第一至受衣竟衣財體如。第二云何不
成受已下至不成受衣財體不如。故不成受。第三云
何已下舉前體如應法。合受欲解。初文先釋其義。五
門料簡。一時分別。二處分別。三人分別。四衣分別。五
法分別。時者有兩。一受衣時。二得利時。初時者。此律
專局十六。以十五日勞未滿故。是以言安居竟應受。
若十七日者。無五月故。是以下文。聽冬四月滿應捨。
設若向後取日足滿五月者。侵他春分日故。其伽見
二論。後安居人不得受衣。故知受時亦同此律。若餘
三律。並通一月受衣一月捨衣故。十律。若月一日得
衣即日受。若二日若三日乃至八月十五日得亦如
是。五分。受衣有三十日。捨衣亦三十日。若七月十六日
受至十一月十五日捨。若十七日乃至八月十五日
受至十一月十六日捨。乃至十二月十四日捨。若後安
居八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捨。第二得利時。
若依四分伽見二論。位定五月。然得利時隨八捨長
短不定。如餘三律位定四月。以前後人俱聽受衣。故
得利之時亦隨捨長短。第二處者。唯在作法。是大非
小。又局此界。若異界人不得此處受衣也。見論。餘僧
得成足數不得受利。第三人分別有三。一受衣人。二
持衣人。三僧別人。受衣人者。第一五眾分別。上二非
下三非。具足脩道人勞不重故。又無僧伽梨可為故。
見論。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為沙彌受戒得足成
[008-0755c]
五人受功德衣。新受戒人亦成受衣。一比丘四沙彌
如是。明知沙彌無受衣法。第二上二具中安不安。不
安不得受。以非安居竟故。見論。後安居破安。尚不成
受故。第三安居中前後。第四前中破不成。第五成中
有僧伽梨衣。又在界內。在僧前者。方成受衣人。十律
行別住人不得受。不論餘羯磨人。又頗有僧受衣僧
中不得者不。佛言有。謂餘處安居者是。二持衣人者。
亦取同處安居如法。少遊行人。十律具五德。謂不愛
等。知受不受者。差持衣。此雖無文義亦應然。第三僧
別者。是僧非別四人僧攝。然須五人。見論。問幾人得
受衣。下至五人。前安居人得受故。其決妨義等如四
僧中說。祇律。若大眾一萬二萬和合難者。眾多人亦
得別受功德衣。一切如大眾。但稱眾多為異。若一人
得獨受。第四衣分別者有五。一求法得分別如文。第
二上下分別。謂三衣。非餘祇支等。文言十隔故。十律。
若異於比丘等五眾衣。不名受。又言不割截僧伽梨
下二衣等亦不成受。反此成受。伽論。減量衣不成受
德衣。第三多少分。極至三衣。見論。若人持三衣來與
僧。持作德衣。作是言。若持德衣者。三衣悉屬隨施主
語。悉與持衣人。餘僧不得。若多有人送衣應受一衣。
餘應分。若與衣壞者。衣壞者多。與夏大者。第四成之
已未分別。未成須作。此律但言羯磨差人作。無差羯
磨文。五分即出白二差一二三乃至眾多。祇亦白二
拜一二三人能斷理者作。十律真言終四比丘能作
[008-0756a]
者。令起浣染割判安𥾠等六心無差法也。第五如非
分別。一體如可知。二作如。如文舒張等六。第三量如。
第四色如。第五法分別如文。


次隨文解。初文有三。一總舉應法聽受。故曰僧應如
是受功德衣。如是之法在下。二若得新衣已下別彰
如法之狀。三僧已受已下總以結成。第二文列七事。
一辨衣財斷理。二不以耶命等顯求如法。三不逕宿
時稱教故。四不捨墮衣體清淨。五即日來應法已下
明時中所造衣相。六應自浣已下六事作衣方法。七
辨僧前成受。初文有四。謂初得故。故曰若得新衣。新
含有二。謂長利糞掃。故次列二衣。三若新若故者。於
前三種各有新故。四為離着好。示納褋之方。第二謂
離五耶求衣。故言不以邪命。謂非夏着重裘等。故言
不以相得。謂不擊動人求。故曰不激發得。不逕宿者。
領衣時非十五日受也。無過清淨可知。以特開故。即
日來應法。四周已下辨衣相作時。故曰即日來等。餘
可知。第三總結竟者。謂斷理如法竟也。餘二可知。


色如者。謂袈裟色。


正受衣文四。一得功德衣已。請佛持方。故文言不知
云何。舉以啟尊。二佛言已下正示受法。第三優婆離
已下問去疑滯。第四對衣成否料簡。第二受中文四。
初明白僧知受不受。第二如是白已下差守衣人。不
簡德者。以不別有損故。依十律簡德。第三大德僧聽
已下為重此依羯磨付彼。於此住處持者。為彰此人
[008-0756b]
不得衣利故。第四彼比丘已下正明受。問曰自恣所
以先差次白。此受衣中先白次差者何。答自恣制作
先差後白。受衣是開不受無過。不知受否。故須先白
後差。正受法中文三。初持衣人。以衣橫置兩臂上。隨
諸比丘言得相了。三說受法。二彼諸比丘已下僧眾
領受。為彰持衣合法。故曰已善受也。功德名稱屬我
者。謂五利功德既無過咎。美響外彰。故曰名稱。令我獲
此。故曰稱我。三答言爾者。謂持衣人發言許順。其不
受利者。嘿然如是。乃至下坐。優婆以見受衣九句。當
者未來。次句今是現在。已是過去。三陳此句。豈非九
也。三世各三故。問何世受功德衣。佛答可知。第四料
簡已未如文。略無羯磨差辭。


第三捨衣文二。初至突吉羅。捨衣之緣。二有八因緣
已下廣辨捨法。緣文有二。初至五月制限五月。二彼
六群已下滿不出制單白捨。此二各三。一謂不捨白
佛。二佛言已下判言不應。三白今已下立制。第二三
中第三立制復三。初時滿制出。第二應如是出已下
制其出法。第三若不出已下結罪。


第二法中文二。初僧集等作法方便。人言有六。一眾
集如應來來等。二和合嘿然。說有五法應和合者是。
三簡眾故。未受戒者出。四不來者說欲。五問。六答。上
來分六。此義不爾。謂言和合即是僧集。無別和合之
體。如五法應和合者。一若如法應和合。謂法事稱理。
故名如法。口勸助成。故曰和合。二嘿然任之者。謂己
[008-0756c]
心同現相表和。三與欲者。形雖不往遙表情和故。四
從可信人聞者。上來三種心達是非。所以成和。今雖
不曉。以從可信人聞。事如稱愜。理須和合。故亦起集。
五先在眾中嘿然而坐者。前所明四。集眾時和。今此
第五。先在眾中嘿忍所作。然此五中。第三情和。餘四
身心俱和。亦可初四二法即是應來者。第二第五此
之兩嘿便成應呵者不呵。第三一法謂與欲者應與
欲。此五成故。所以名如。細觀此五已豈離僧集別有
斯五。妄引正文用證邪義者。盖穿鑿之說。今解方便
但四法。第一僧集和合。和合故名為僧集。但成一義。
如上文言。欲壞和合僧者。和合者一羯磨。僧者若四
若五。謂以和合成僧用故。無別無兩法。何因此文獨
為二法耶。第二簡示。以人有非類故。第三與欲。前僧
集中非不攝欲。然有說欲事故。於二集之外。須言不
來者說欲也。亦可僧集謂是初三。今此與欲唯心集
四。問答令和知。以其共成知眾所作故。類餘作法。咸
須此四也。第二正作白捨。五分白二法捨。


第二廣明捨中文二。初至子注亦如是中間要心依
眾和合捨。第二有二種捨已下究竟出宿捨。此二文
中位有三捨前八分二。上六要心捨。次二作法捨。下
二但一。謂持衣人出界宿。是以共出者同前義。總但
三捨。若離而別說即十。又隨事乃多。初門有二。初至
八事。根本八捨。第二復有六種已下錯互上八。有一
百一十八句。前文有四。一悉舉八數。二衣竟不竟已
[008-0757a]
下次列八名。三若比丘已下牒名解釋。四是為已下
結八中前六。論云。要心失下二眾法和合捨。德衣開
法。受時至難。失時便易。第一句要心去捨。或受時要
心。或可當出界時要心。但使決意去時。即失德衣。是
名去捨。二竟失者。本無去捨心故。出界不捨。謂無下
二衣。求得衣財。本要心作衣竟捨。後作衣遂本要心。
是名竟捨。三不竟失者。亦無去要故。出界不捨。謂此
人留下三衣財。置界內出界時要心。若言我息心不
作衣。亦不還衣所者。謂不來至留衣界內。衣雖不竟。
我捨功德衣。後時出界。亦不作衣。亦不還衣所。無有
此要故。不竟亦捨。四失者。受時要心本為作衣故受。
若失二衣失無所為。我即捨衣。本無去竟要故去。及
衣竟不捨有失要故。今失遂本。故曰失捨。五望斷捨
亦無去要。受時要心。若至望處不得衣。若更有望續
我不捨衣。前家斷後無望續。我當捨衣後生。望處更
無。後家望續。遂本要心。故曰望斷捨。六聞捨者。本無
去竟要故。故去竟不捨。但無受衣已要心出界外。若
我聞僧捨時。我亦捨衣。後聞僧捨遂本要心。故曰聞
捨。此聞通虗實。問若聞僧捨名聞要者。僧若捨竟何
待要心。又若不作要聞應不失。今解聞者。謂聞僧中
別人不受衣利。故名聞僧出衣。言出者。捨失之別名。
上來六事。若無心要有六不失。第七受已出界僧和
合捨。彼在界外寘然失衣。若不知捨受利無罪。第八
受已出界作衣竟不竟。本無要心故去竟不竟。不捨
[008-0757b]
還在界內。共僧和合捨。故名共出。


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第二有三个十五句。第三有兩
个十二句。第四有三个九句。第五二五句。先解初文。
就未得衣作二六句。初六句。除上失衣。及望斷二句。
本無二要心故是。以不捨。事須除却。餘六同上釋。前
四要心捨。次二依眾失。問既未得衣。何有竟捨。解言
受衣時未得財。下二衣故言未得。後得作衣故有竟
捨。第二六句。除去及望斷二句不失。餘六如上義准。
若以竟不竟聞。配於望斷。二二除却。復有三六合五
六句。餘二非要闕而不論。既望斷五六將去作頭。有
於四六但得。以竟不竟失聞配去。二二除之以成四
六。若以望斷配去。則不異前故也。次竟有三六。不竟
二六。次聞配失故。一六合成十五个六。謂九十句也。
次問對得衣。及得衣未得衣二門。亦應明此六捨以
不。答義似不通。謂言已得衣中。舉望斷一對可有五
六。若以去作頭。但可成四五。以其已言得衣。何有望
斷。便是除三故也。餘竟不竟等及得未得門亦爾。義
中權故。不須更對二門辨也。故使文中但約未得。略
明二六。若言三三除之四四除之。並亦無妨。准說可
知。未得衣有十五句。次已得衣有十五句。次已得未
得衣。謂受時得少許。未得者。謂受時餘所未得故。亦
十五句。上八事中。第七唯有界外失。不得有界內句。
以其若來界內共僧出。即是第八不共僧出。別眾不
成。故無界內失句。餘之七種。界外六要心。界內六要
[008-0757c]
心。界內共出。謂本不出界故。若出界外還共僧出是。
界外來共出句。即是十四。界外唯一。但十五也。初十
二句。一家起望作三四句。初四句得所望衣。次中四
句至望處不得衣。乃得非所望衣。末四句者同是望
處。得一不得一。故曰得所望衣不得所望衣。各有竟
不竟失望斷。故有十二。此四之中。餘三得衣。故於望
斷據不得。得不得合故有此四。問所以無餘者。去聞
界外共出。同不對衣故。所以無。次十二句同前。但對
多家起望為異。次三九者。初得衣九未得衣九。次得
衣未得九。初九者。界內聞。道路聞。至彼聞。各三如文
故九。此言聞眾僧捨衣者。謂僧中別人不受衣利。故
言聞眾僧。豈有聞僧欲捨方始作衣。有三要心耶。故
言聞者。謂聞僧中別人不受衣利也。所以但三者。以
對作衣。衣上有竟不竟失三故。其本欲出界作衣故。
無去失不欲求衣。無望斷聞。是位又衣上無聞。餘二
非要可知。故唯三三句。餘二類爾。次二五句者。初五
至餘方。以在餘方要心。故無去捨。本不求衣。無望斷
在餘方起要。故非共出。故但有五。次五以樂靜為異。
准此有界外者。十二中亦應有。但彼專約求衣故無。


自下第二有八揵度。明其眾法。


●拘睒彌揵度第九


五分拘瞻呵人四法。合羯磨法。若就斷理德行。應名
護法揵度。若據所斷理事。應是鬪諍揵度。今就鬪諍
起處立目。故曰拘睒彌。廣集護法德行。故稱揵度。分
[008-0758a]
文有三。初至隔一人坐。正明鬪諍所斷理事。第二世
尊往被舉比丘已下至和合布薩。佛自斷理。諧合彼
此滅諍方軌。第三佛告優婆離已下法用既興。付屬
弟子。現放成規。傳通末代。初文所以舉此諍者。一義
欲彰護法德行故。須先出所護之事。二來緣中。比丘
雖好心善念。以無善伴反成破壞。因以廣明護法德
行斷理進否。故所以爾。文中分三。初至別部羯磨。先
彰鬪諍之過。第二時舉罪比丘已下舉前諍事具以
啟佛。第三佛言已下如來呵勸示其過相。前文分三。
初至不成。對犯治舉。即是僧與作不同住。二彼即往
已下外求伴黨。即是自作不同住。三彼被舉隨舉已
下能所乖分鬪諍之損。第一文四句。一比丘犯戒。犯
戒者。科舉一事。論之盡得。見論。寄一律師法師。法師
入廁不去洗水。律師言汝犯吉羅。遂舉治以起諍兆。
今者且約不剃髮不揃抓。故言犯戒。二是中已下至
非是不犯。詳評是犯。三彼即和合舉罪者。謂以不見
舉治。四犯罪比丘言已下道僧無過。治人不肯伏罪。
即下五德中鬪無利益故爾。此諍犯不犯事一見異。
是言諍攝。反論羯磨成以不成。言事作。以佛判諍現
前毗尼驗之。故知言諍中收。


第三佛呵勸中文四。第一至同住處。如來呵勸。第二
彼被舉已下鬪諍增熾。第三時眾多比丘已下至云
何重以白佛。第四佛言已下教安置處所。初文有三。
第一至亦成就不犯。通舉呵勸立兩章門。第二何以
[008-0758b]
故已下。雙釋前二。言兩章門者。第一佛言此癡人破
僧者。通呵能所。一謂所舉不見犯比丘。求伴別部。故
言破僧。二謂能舉見犯比丘。無伴助舉。致成乖別。故
言破僧。此是呵章二門。第若彼如我所說已下通勸
能所。和合成就。文言若彼如我所說等者。是所舉不
見犯比丘。佛語被舉比丘。汝須外求善伴。順從無違。
第二汝若如我所說等者。是能舉見犯比丘。佛語能舉
比丘僧。先行治罸者。還為解舉。若能如是。彼此和合。
羯磨說戒。俱時成就。故佛勸言。彼汝若我所說。並是
成就不犯。汝等應爾。此是勸章門。何以故下釋前二
門。第一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呵。汝破僧義故。有二不
同住。釋初能所破僧義故。文中有五。一舉二數。二何
等者。假以微向。三彼比丘已下列二不同住。四云何
已下解釋二門。各三可知。前是所舉。後是能舉。五是
為以已下結。第二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勸汝。能所成
就義故。有二同住。釋後能所成就義故。文中有四。謂
少假微微言。餘比前說。五分。若僧已破。於界內別作
羯磨。如法如律者。亦名羯磨成就。恐不類此文。豈可
如來破後勸諸比丘。大好成就義故。第二鬪諍更增
者。五分。高聲罵詈吉羅。更相行擊蘭遮。三二文可知。


第二如來滅諍中文二。初至盡偈。佛勸能所。諧和彼
此。趣滅方便道。二爾時世尊已下嘿償捨去正明滅
諍。前文中二。初明屏勸能所。二尊夜過已下集其二
人。面勸能所。前文先勸不見犯被舉比丘。二時世尊
[008-0758c]
已下次勸見犯能舉比丘。初文有五。一至外道勸犯
罪者。見罪懺悔。若言不見。彼眾僧等咸是三藏。國之
所重。實是可懼。於中文二。初令見罪求悔。二何以故
下。釋勸所以。二彼犯罪比丘已下勸彼思念僧有威
勢。乃必以三舉治我。三若彼比丘已下至迎逆觀。既
作舉治。復奪三十五事。四若彼比丘已下別異住。既
不同事。必生鬪諍。令僧別異。五若比丘重此破僧事
已下汝宜息諍。詳崇無二。次勸能舉。亦五可知。


對二人勸中文二。初長行勸。次以偈勸。長行文三。謂
三勸三拒。初勸廣文。謂引俗重事。尚有捨而和合。況
汝默服。反計輕微。次汝等出家為道已下結勸應捨。


偈中分二。初十二偈。示其是非。曉喻息諍。通勸能所。
第二處處已下四偈半論教能舉比丘。諧和進否去
住之儀。前文復二。初有六偈舉事勸和。二次六偈舉
損益之理。勸以歸和。初六初一者偈彰其諍過。必成
破僧。二次一偈。誦前長生王事。次有四偈。正彰損益。
勸修忍行。奄鬪諍之塵。穢響外充。故曰眾惡聲流布。
忍辱上行。名尊上法。於斯勝法。無心欣習。故曰不求
因。於小忿遂致破僧。故曰乃至亦不以餘事。謂不由
大重事也。第三文汝曹等者。彰不忍過。更增不斷。次
種種偈者。彰忍能除怨。次以怨偈者。忍行多益。次亦不
偈者。益及自他。掩鬬諍六塵。第二六偈三對。初有二
偈。舉善惡二理。曉喻以勸。第二二偈。行有違失勸。次
有二偈。服為道標。愚智二人。有稱不稱。先解初二。先
[008-0759a]
非後是。凶惡不忍。正招生死。危朽之法名曰無堅。反
謂勝健。故言說堅牢。忍辱柔和體是勝行名曰堅窂。
反謂[儜-心+必]劣。故言說不堅。心迷非之是理不稱聖教。故
曰墮耶憶念中。此舉令棄。次偈如是知非如見。故曰
乃至知不堅等。稱法而談。故曰入於正念中。次二初
偈。行有違失。識非須棄。上半喻說。下半法合。鬪諍比
丘。秉三毒在壞。能破三善。故曰猶如人執箭。放從身
口恣意忿競。義同執緩。意欲害彼。垢從心出。反自纏
縛。受多苦楚。義同自傷手。沙門合上猶如人。不善良
合上箭執緩。增益於地獄。合上自傷手。次偈行無違
失。舉是勸修。汝等比丘。恒起三善之心。能破三毒。故
曰若能善執箭。內善調伏。懃修三善。義同執急。善因
既成。反資身受樂。故曰不傷手。沙門合上若能善。自
良合上箭執急。便得生善道。合上不傷手。此舉是勸
修。次二初偈舉服尊而德卑。宜自愧耻。德不稱服。服
是忍鎧故。出家行道無欲之人。而行瞋恚甚不可也。
譬如清令雲中。霹[靂-秝+林]起火。非所應也。是故須棄。次偈
若行忍嘿。伏於怨諍。德服相稱。顯益令修。第二勸能
舉中。初二偈半。教眾主比丘。於己無損住。有損應去。
二次兩偈。若得善伴眾可斷理應住。無伴不可斷理
應去。初偈雖無善伴。然於己無損。理宜謹意。勿與同
見。次偈半。既無良伴。於己復損。事必難處宜捨去。如
山頂野象。即上能舉。不得善伴。汝可捨去。莫與之諍。
二次二者。初偈得伴眾可斷理。宜應處眾。故曰如偈
[008-0759b]
說。次無良伴。眾難綱維。反生誹謗。宜速捨去。故曰乃
至無事。如野象言教比丘作下嘿擯捨去之由兆也。


第二滅諍文二。初至遂無有利養。嘿擯捨去。第二作
如是念。伏罪解舉。正是滅諍。前文中二。先佛嘿一捨。
因茲即作斷利養方便。二拘睒彌已下諸人嘿擯鬪
諍比丘。伏罪方便也。正滅中文四。初至具白世尊。被
舉比丘。恩𠎝伏罪。第二世尊告比丘已下以其歸伏
佛為刊定。第三若彼比丘順從已下以其伏罪教僧
解舉。第四佛言聽作白羯磨下乖替既久。制非時和
合。此等四文。反前緣說可知。前文分三。初至舍衛國。
由前斷利請佛謂滅。第二舍利弗已下請佛瞻待惡
比丘之法。第三爾時被舉比丘道路已下。自驗己非。
展轉告知。請求啟佛。


第二請中。四眾文四。比丘請有四。一知是法非法。二
請安處所。三請與利養。四請坐起。第二尼請。一請知
法非法。二請教授。五分。從如法比丘求五事。半月教
授。依安居請自恣。受大戒行半月法。三四俗眾。於中
文各二。知法非法。二明利物非時。和合文三。初作白
和合。二憂婆白佛已下。問其前後。三佛言自今已去
已下或可布薩白及布薩。此之二法。科行事。


第三付屬中文三。初至五種犯罪人。教護法人。所斷
理事。有治不治。二長老憂婆已下請斷理人。具幾德
行。佛言五德。方堪匡眾。第三憂婆已下更復重請五
德已知。未審。有何勝美。佛為具答。持戒淨等。前文有
[008-0759c]
三。第一舉數。二徵數。三列五人。五中分二。初之三人。
雖有實罪。或眾不和。或僧數不滿。若行治法。令僧鬪
諍。反成破僧。不名護法。但可慇喻語言。汝若見罪。應
當懺悔。不須斷理。即成護法之德。此第一人。正當緣
起。是不合治。治成破僧。欲令識知因列餘四。初一是
對別人罪。謂提罪已下。二是殘罪故僧中悔。三是乞
鉢故。於此僧中悔。後之二人。眾和數滿。要須治罸。方
成護法。若置而不治。非迬眾之德。初一惡馬治者。以
其此人作過無慚。輕僧解拒。理在難容。眾並見聞。犯
非虗謬。不待自言。即行治法。文中有三。謂法喻合。不
應求聽等者。屏處作過。若為舉來。必須求聽。假得自
言。方行治罸。此既對眾。公作非虗。義同自言及求聽。
故曰不應求聽如是。此即是聽。次三舉者。屏為實犯。
為他所舉。迷情謬執。故須舉治。又惡馬者。事罪俱不
引故。次三舉治者。引事不引罪故。


第二護法德中文五。一優婆離問。二佛言已下。總以
酬答。三何等五者。假以徵舉。四欲作事已下別列。五
法優婆離已下結成斷理。優婆離以見所斷理事。即
有合否。未審能斷理成就幾法。堪行迬救。故須設問。
第二佛答五法者得。第四別列。一實不實。實謂犯。不
實者清淨無過。不應作者。謂不須治。第二比丘已下
事雖是實。明有利無利。利者謂因此舉。改惡從善。不
利者。謂前人拒違不懺。反生情忿。三若知此事利益
已下明時非時。時謂僧數滿無沙彌俗人時。事順應
[008-0760a]
法故言時。非時者。謂眾咸有沙彌等。事不應法故。四
若知事時作已下明僧和破。五若比丘作事已下良
伴有無。無不應作。此即對前緣起中事。治罸鬪德。但
有實犯。無下四法。致僧令破故。


第三文中。先問下答。問中上半偈。領佛上言。嘆說利
益。下半偈問也。佛為僧說所斷理事。能迬眾德進否
之語。故曰為僧說是語。此領前說。益潤無窮。可永為
心軌。故曰義利決定故。又問此人更須者何。勝美之
相。能持上法。處眾斷理。秉法窂固。難可阻伏。故言云
何得知勝比丘得堅持。第二答中文二。初至若海眾
不駈。明持律功德。善達持犯。堪作斷理。光道益時。第
二如是人應勸已下備德之人。詳心推舉。處眾斷理。
前有十偈善持律藏。


第二五言偈已下深識持犯。初之一偈。戒品堅窂。次
怨家一偈。善勝諸怨。三有二偈。決斷無畏。四次二偈。
善能開解。五次四偈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此五之
中。初一自行。次三迬眾益物。末一自行眾法。二行善
成秉法被時。常為網統。


次釋文善修對治。離上二扁。不善業思。故曰第一等。
持下三篇。威儀無有違失。故曰自端身等。持破相違。
義同怨家。內心清淨。獨絕於彼。無能見過。呵所不應。
故言不能如法呵。彼能結得是者。謂持律人越踰彼
故。結得離彼反呵之語。故曰也。次二斷決無畏者。既
無瑕舋處斷理。情無怯憚。初偈牒人立二門。彼住如
[008-0760b]
是等者。牒持律人。得無畏說者。無畏門。無疑難者。決
斷門。次偈上句釋無畏。次句解決斷。次二善能開解
者。初偈速捷之智。故曰九十答等。次偈非但速答。亦
能廣解。故曰應答諸問心無異。第五初偈離慢。凡入
眾中。須自卑下。故言恭敬。恭敬者。身口敬相。言長老
已下。舉所敬境。母論。無夏至九夏是下坐。十夏至十
九是中坐。二十至四十九夏是上坐。五十夏已下至
是耆年長老。次一偈半。知善所斷理事。能說因本者。
謂識四諍根原故。善分別者。後解藥病相對。殄滅之
軌故。次下二句。對起諍人。以法決了。解踰於彼。故曰
乃至不能得其勝等。次下三句。德堪眾主言。初句調
伏者。解能伏物故。次句師教不虧者。言必施用。堪為
訓導。不為緣故。次莊嚴等者。宰任玄強。悅可眾心故。
次達持犯。若犯如是事。謂善識二種犯相。不犯者。謂
專精不犯。得罪除者。謂能悔人。此垢牒前犯。二牒前
不犯句。善識持犯。了了分明。故曰俱知。次下三句。亦
是所斷事。知垢句者。謂前三人直言應悔故。次句下
二人作二治罰出眾故。故曰眾所遺。次句是舉。次反
顯其非。第二如是人已下。勸僧許舉。於中初五句。勸
當處眾。應如是知。次能作不自高已下三句。彰能離
慢。次下二句結成護法。


●瞻波揵度第十


既有護人。必須所秉。是故須明。就法應言羯磨揵度。
今就說處。以標其目。故曰瞻波。就中文二。初盡呵責
[008-0760c]
已來。非法舉非以彰過緣。第二告諸比丘已下。廣明
羯磨如非之相。


過緣文二。初至施行非法治舉。情疑成否。疑念在心。
理須諮決。是故第二爾時奪比丘持衣已下舉以啟
佛。發覺呵責。前文復三。初止不供養。第二從客比丘
已下至舉此比丘者。無事被治。第三彼比丘作是念
已下情疑成否。白佛文二。第一進詣佛所。啟請上三。
佛決是非。第二時彼客比丘已下對問自言。正辨呵
責。第一請中文五。至住一面已來。進詣致䖍。第二世
尊慇勞客比丘已下至道路不疲。慇問安不。第三汝
比丘從何所來已下乃至施行問其來方。即陳上三
請決成否。第四佛告比丘已下至不成就。佛判是非。
第五汝比丘可還去已下佛與為伴。前揵度中。對諍
執情。是故不得即定是非。要待伏罪首𠎝。方為刊正。
今此文中。據本無諍。佛即判定。主是客非。佛與之為
伴。第二客比丘文五。一明禮覲。二問案否。三問言汝
從何所來已下問其來方。四問言彼頗有已下。因取
自言。五爾時已下。正明呵責。


就第二廣明如非相中者。昔來科釋文分為兩。初則
略明人法是非。第二四滿數已下廣辨人法是非。就
廣明中。復分為二。謂四僧已前廣上人是非。第二六
羣作非法非毗尼已下廣前法是非也。如此科釋者。
良謂不然。以四僧以前重秉疊法者。即是法非。何以
判言廣人是非。七非之中。及下諸文。亦有和別。第八
[008-0761a]
第九。乃至解不解。駈不駈中。咸有人是非。寧得專說
為法是非耶。故今解者。隨文義別。且從一相科約。以
為十一段文。此十一文者。或可當分自有略廣本非。
初略後廣。所辨如非。更含多種如非。不得專云人是
非法是非。將欲釋文。先小第四辨定非之體狀。


初門者。此中隨文有其十一。第一對緣舉其四非。以
為相个二法。結應不應。對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二
四滿數已下就滿呵應不應。約對白等三法。以辨如
非。第三時六群一人舉一人已下就體未成僧。或所
為是僧。亦不應相秉治。約對白等三法。單辨其非。第
四時六群重作羯磨已下寄治人罪諍。不得重秉。增
加疊法。約白等三法。單辨其非。第五爾時佛告比丘
四種僧已下用僧分齊。對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六
爾時六群作非法非毗尼已下就事法與人呵不止
等。約對白二白四。以辨如非。第七優婆問下寄問疑
滯。傍秉餘法。藥不當病。約對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
八異住處眾僧已下我曹解作。及對眾秉法。臨事難
成。約對白等三法。單辨其非。第九有住處眾僧已下
寄眾共諍非。約對白等三法。為彰是非微細。識否如
非。第十優婆已下問答疑滯。約人法解不解。以辨如
非。第十一憂波問已下對約對人法駈不駈。以辨如
非。


第二門者。前科文名字。即是當分之中。所明宗意。辨
不異前。然此十一文中。除第三第四第八已。餘之八段
[008-0761b]
具如非。謂初文中。先列四非束為二。非不應作。二如
應作。第二文中滿數即如。不足者非。不應呵者呵。不
成非。應呵者呵。成不止非。自外六文。如非相顯。可隨
義說之。凡舉非者。識非須離。明如法者。解如遵行。故
此八文。並列如非。相對而辨。以斯義故。第三第四第
八。此三段中。單出非法一邊。略不舉如者。理少不足
也。亦須准餘八文。雙彰非如者。是謂第三中如者。即
僧治一二三應秉故如。第四中如者不重故如。第八
文中。不作問者。非法稱法故如也。是即十一文中。各
具如非。便成二十二个法。相對辨之。為以略故。但有
十九法也。今據宗科文。非如相對故。唯十一段也。是
十一中。第七第十第十一。此三寄優婆問答。以顯非
如。第九眾共諍非。七見不同。佛自刊正。二是法語。五
非法語。為彰七見。識否如非。餘之七文。咸因比丘。對
事興非。致令大聖廣定如非。佛之在世。猶尚如然者。
斯亦遠表季運眾軌。或落非法之由兆也。


第三門如非多少者。上下撿勘。有十四種非也。謂第
二滿呵文中。有其二非。一不滿數非。二不滿數非。人
呵不止非。第三體未成僧。或所為是僧。不得亦秉治
非。第四重秉壘法非。第五非法非毗尼等七非。即是
十一。第十一傍秉餘法藥不當非。第十三約對人法
解不解非。第十四約對人法駈不駈非也。問七非之
中。已有呵不止非。何故初滿呵中。復明呵不止非也。
答七中呵不止者。謂善比丘等六番。前二十八人。即
[008-0761c]
此第二文中。第四俱句是个。此第二文中。第二句乃
是不滿數人。成呵不止非。不同於彼故。別為第二非
也。問下四僧中。亦有不足人等。所以此中復有不滿
數非。答下四僧中。止取少滅不足。設明二十三人者。
此中攝也。今此滿呵文中。專約二十八人。體不足者。
為此文中不言少一人。故不足也。以滿對呵應不應
義說故。明亦異於下文也。問來六文所列七種非。非
法非毗尼等。七非中無。故知七非。且從起說。收非不
盡。具論上下十四種非。今此十四然亦義中不盡。若
以四法現前驗之。此十四中。但有僧人法三種現前。
全無界現前處如非故。謂隔河道遠相接。錯涉戒場。
上說恣分衣。或結界不成。落餘非等是。若以此一加
文中十四。便成十五。謂第十五結界不成。錯涉差互
非。細論如非。不越斯也。此謂收問十一段中。七段之
文。以成十四種非。及加處之如非故。有十五也。以其
第五段文。直明用僧分齊。若也初文第八第九。文意
雖殊。論其非如體不異七。遂不更別說為如非也。如
問所論十五非。各異不同。即此揵度。收羅非如。作法
方軌略亦周具。秉眾法者。豈不須知。上代已來。但說
七非。不曾細尋此理者。斯亦失矣。然此十五。應說一
切諸法。科落一非。即所非限。所收秉法。行事甚成。難
稱一切諸法。可准而知之。又此五十種非。更作一法
數之亦好。是中兩个七非。第一七者。一非法非毗尼。
二非法別。三非法和。四法別眾。五似法別眾。六似法
[008-0762a]
和合眾。七呵不止也。第二七者。一不滿數非。二不滿
數人呵不止非。三體未成僧亦秉治非。四不得重秉
增加疊法非。五傍秉餘法藥不當病非。六約對人法
解不解非。七約對人法駈不駈非也。更加結界不成。錯
涉差互非。便成十五非如也。第四定非體者。第一七非
如下。七非中辨餘之八種。不滿數人。呵不止非者。雖
能呵人。具不具別如論非。類同前七中說也。二者不
滿數非。有二十八人。尼雖具戒。形報異類。身口業殊。
故不滿數。比丘對尼。反說亦爾。式叉等三身口之業。
鬪不具足故。十三難者。即十三難體是滅應滅。以身
口作止惡業為體。三舉者。耶見人。身口業。是神足等。
五身之業色為狀也。所為人者。即所為人身口二業
現前。是所斟量故。不得滿數。不滿數人。呵不止非。雖
能呵人。具不具別非。體同七非說也。體未成僧非者。
即三人等已下。身口業也。增加疊法。藥不當病。此之
二非。口業聲性。名句味為體。解不解駈不駈。總以論
者。用口業聲性。名句味作止業為體。謂應解不解。應
駈不駈。是口止業。不應解便解。不應駈便駈。是口作
業也。結界不成錯涉差互非者。以錯涉相接故。或落
餘非故。故不成結。即無作法。限約分齊。假有作法。限
約復差互。可應故非。


自下隨文。昔來解釋。從四滿數已下至四僧已來之
四段。次第生起。相因而興。或可如是今之解者。具從
十一段文釋之。先解初文有三。第一舉數故。言告諸
[008-0762b]
比丘四種羯磨。第二次列四名。於此四中。初一法非。
下三人法相參。言非法別者。人法俱非。次非法和者。
法非人如。次法別眾者。法如人非也。上來四句。合有
七个法也。第三定是非。應不應者。合上五非。為人法
二非。故言是中二羯磨。言非法者。收上三句中。三个
非法。言別眾者。舉上二四句中。兩个別眾。故言此二
不應作。言法羯磨者。舉第四中法。言和合者。舉第三
中和。故言此二應作也。中辨人法二非。收非義不盡。
其事非者。正當緣起。此全不明。故知略也。亦可初非。
直言非法者。亦含事非。但是總略也。釋文雖爾。須以
五門分別。第一先定非如之體。二約對白等三法。辨
相通塞。第三對僧分別。第四約處分別。第五對事分別。


初門者。所列四非。是其非體。第一非法。或容更總餘
非故。直言非法。羯磨下之三非。人法互非者。以人秉
法故。使互有如非。亦落非限。故斯四者。明知是其非
體。相對而明。都有七个法也。下束其七中。三个法非。
兩个人非。名為二非。一个法如一个人如。名為兩如
者。但是結示。上四有應作不應作。此便不是非如體
也。所以然者。如文中言是中二羯磨不應作。非法羯
磨。別眾羯磨。豈可非法。離人之所秉。若和人所秉。即
當第三非法和。若別人所秉。便是第二非法別。寧容
直言非法羯磨。不應作等者。別成二非之體。為斯昔
來說具非多少。皆云略二增四等言者不然。以無二
非別相故爾。二非既爾。兩如應作者。義比亦然。但是
[008-0762c]
合成如法也。


第二對白等三法辨者。此之四非。貫通一切白等三
法。謂百一或一百四十五法。咸悉具有也。言白中四
者。文句增減。即是初非。一白處作。二白別眾而秉。即
第二非。一白處作。二白人和秉故。即第三非如。白法
別眾秉故。是第四非也。白二白四四非者。增減及事
非。第一非也。為此作白。為彼事羯磨。名非法別眾秉
故。第二非也。非法同前人和秉故。第三非也。如法作
白作羯磨。名之為法別眾秉故。第四非也。對白等三
法。四非相別。其理既然。一切諸法。准而說之。


第三約僧辨者。四僧所秉。雖有寬狹。白等三法。咸有
四非。明此四僧。亦通有四非也。


第四處者。謂自然作法及大小等。於此位二事。四辨
隨事。十一諸界等。秉法處中。咸悉得有四非之義。即
是遍在諸處也。以其所秉之法。通一切白等。故使四
非亦貫說諸處。乃可以法對處。自有通局。如論四非
貫通諸處。


第五事者。一為情道。如憶念不癡罪處所受戒七羯
磨等。二為非情。如結諸界結淨地等。三情非情合。謂
處分離衣六年等。斯之所為。對事舉非。並得成此四
非義也。


第二段文有三。第一舉數。言四滿數者。非四皆滿。從
初受名。故曰四滿數也。第二次列四名。第三牒名解
釋。四羯磨人。情過輕微。治法亦輕。故得滿數。以行法
[008-0763a]
在己。入不呵限。文但列三。無遮不至者。略而不舉也。
欲受戒人。以未有戒故。不得滿數。根本事重。是以聽
呵。俱不得中二十八人。廣說可知。俱得之中有六。一
善比丘反上二十二人。同一界住反上二人。同一住。
謂舒手內反別住。同一界反戒場。次有三人。直相當
反六乃至語傍人。反上所為人。若不自呵。或語傍人。
此亦成呵。亦既成呵。明知非是所為之人。故五分云。
若同界比丘呵。乃至使比坐聞。是為成呵。准此文時。
雖不對秉法人語。直共比坐。評論成否。亦成呵限也。
文雖如是。須以六門分別。第一滿呵相對分別。第二
就人多少盡否分別。第三對白等三法寬狹。通塞分
別。第四對僧分別。第五就處分別。第六對事分別。


初門者。滿數故如應呵故。有呵不止非。不滿數非者。
然不應呵。呵不成呵非。此謂一往滿不滿相對如斯。
若約此中四句者。初與第四此之兩句。並是滿數有
應呵不應呵。二三兩句。俱不滿數。有應呵不應呵。又
以呵應不應。對滿不滿者。謂應呵有不滿及滿。即二
四兩句。是不應呵。有滿不滿者。初三兩句是。若欲辨
此四句非。有無多少者。第四句唯有呵不止非。第三
句單有不滿數非。第二句中。欲受戒人故。有不滿數
非。佛聽呵故。有呵不止非。第一句滿故。無不滿非。不
應呵故亦無呵不止非也。問此言呵應不應者。是何
等呵耶。答汎論呵者。含有二義。一謂情乖故呵。呵成
別眾。二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今此呵者。但據情同。
[008-0763b]
呵不止非以說之。所以知者。如第二句不滿得呵者。
得成其呵不止非。豈有別眾義耶。故知餘句。並約呵
不止說也。亦可雙望二呵。辨應不應。初句者。被治人
故。不成呵不止。得滿數故。呵成別眾。是則應呵。文對
初義。故言不應呵。第二句不滿數故。呵不成別。事重
聽呵。呵成呵不止。第三俱句。不成二呵。不滿數故。呵
不成別。不合呵故。不成呵不止。第四俱句。並成二呵。
是滿數人。呵即成別。清淨無過。呵成不止。


第二約人多少者。第三句不滿數。不得呵者二十八
人。此據體不足數。及治重者。說之故爾。若以義求。謂
更須取呵責等四。別住等四。并罪處所。合有九人。以
其並奪三十五事故。配二十八人。都有三十七人。還
對作此九事之時。即成三十七人。不得滿數。復不得
呵。故覆藏犍度云。別住等四。不得五足數也。明呵責
等五人。類亦數然。除斯九事。已外諸事。但有二十八
人。不滿不得呵。今但據餘事。不望此九。故言二十八。
以彼九人。非體不足故爾。第四句。對番二十八。故言
若善比丘等。六反即是滿而合呵。若對反三十七人
者。應加第七。謂非被治等九人。即反三十七人也。初
句應有九人。文但列三。少遮不至。及別住等四。罪處
所等六人者略也。第二句。但有欲受戒者。一人最是
狹少。以義而言。理通男女二報也。


第三約法辨者。第三句通白等三位。一百四十五法。
並是不滿數。不得呵。然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對呵責
[008-0763c]
等九个白四。若取二十八人。俱句除前九已。即是通
餘一切白等三法也。第四俱句者。若以七反前七人
者。唯九个白四。若以六句。反前二十八人。即是通餘
一切白等三法。第一句除九个白四。說餘白等三法。
第二句者。專局受戒法中。戒師之白。及白四法通男
女。不行餘法也。


第四約僧分別者。第一句通五十兩僧。四人僧中。除
八个白四。及二十人僧。已餘四人僧中。理亦通有。第
二句者十人僧全五人僧中少分。餘二僧無第三
句。但據文中二十八人。不滿不得呵者。即通四僧。
若也立義。須加九人。為三十七人俱句者。唯二十人
僧。及四人僧中。八个白四。不聖餘法。五十兩僧之中。
全不說有。又若對除此之九事。局據二十八人俱句
者。得通五十兩僧。及四人僧內。除八个白四。已得在
其餘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六反前二十八
人。俱句者。通五十兩僧。及四人僧內。除八个白四。已
得在其餘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反前二十
八人俱句者。於四僧若加義被治等九人。以七反前
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在二十人僧。及四人僧中。八个
白四。不忓餘法。五十兩僧。全不得有。若也對除此之
九事。局據二十八人。俱句得通五十兩僧。四人僧中。
除八个白四。已得在其餘法中。


第五約處。局作法說。於大小不在自然中。以其不對
結界事故。餘之三句處。說自然等一十一界。為其得
[008-0764a]
對結界事故。


第六約事者。亦通一切。准說可知。


第三體未成僧。不得互秉治中文四。一六群起非。二
比丘啟佛。三佛言已下道不得作。四若一人一已下
佛判不成也。造過之中。十三句非。謂一二三人中。各
有四句。僧中但一故爾。餘之文二。亦俱十三。除第二
啟佛之中略也。須以二門分別。一者約人。二者對法。
言對人者。以體未成僧。若據第十三句。雖體是僧。若
所為是僧。並名人非。謂一二三不得。始舉四境。及僧
舉僧等。故十三句也。略不辨如。謂得治舉一二三等
是也。文寄違情治法。若也准說一切順情。及為眾秉
作等。如處分離衣。六年杖囊。結諸界等。一二三人等。
悉不合秉也。餘之三僧。應不攝在。僧分齊中論之也。
言約法者。文寄治人似專白四准其道理。餘三僧所
秉。亦通一切白等三法。若此體未成僧。一二三人等。
秉如斯法。並悉成非故爾。五人等三僧。所秉應否。亦
在分齊中辨也。其處通局。及所為事等。可准而知之。
不更煩篌。下皆類然。


第四重秉疊法非中文三。初明造過。次舉白佛。次判
不得略無。第四判其不成也。造非中。謂七羯磨。別住
等四。七毗尼等。合有十八。謂約治人治罪彌諍等法
論之。且舉應與呵責。乃作十八重法也。一義釋時根
本呵責法者。得成以藥病相當故。就上重作擯等十
七者。並皆不成。以其藥病不相當故。乃至如單覆地。
[008-0764b]
亦各十八。合三百二十四番。重秉疊法。於中十八者。
成餘三百六。咸不成就也。又復更解根本十八。並亦
不成。以其本作呵責治之。何因呵責。法上增加疊法。
重秉十七。豈可不是呵責治。上乘增所作。故並非法。
若此成者。如一白處作。二白亦應成就。然初白稱法。
不合重故。判以為非。故此亦爾。呵責既爾。餘法亦然
理通一切。不唯十八也。二門分別。一先約法。第二對
僧。言約法者。文寄十八法辨之。計其道理。亦通白等
三法。謂一百四十五中。除三僧所秉自恣等十三个
法。餘一百三十二法。科將一法。作頭重秉餘法。乘加
疊法。並是增非。即是菩薩其根本。合成一百三十二
个重非。餘一百三十一法。亦各具此。爾許重非。便成
一百三十二个。一百三十二非。五人僧等三僧。各於
當分所。秉以重非。准說可知。言對僧者。此之四僧。皆
有重義。但是壘法。咸悉不成。且四人僧中。所秉多重
非。亦多五人等三。所秉事狹。重非遂少。可准而說之。
亦可既云重秉之非。但是重有何寬狹。四僧齊一百
四十五个。一百四十五非也。


第五用僧分齊。其文有四。一舉四數。二列四名。三是
中已下用僧分齊。四若應四人已下足數不足數。四
種僧義。四門分別。第一列數解釋。第二立四所以。第
三解除妨難。第四人法相對。


初門有三。第一總明釋名辨體。二須四五等所以。三
用僧分齊。論僧差別。略列四種。四人五人十二十等。所
[008-0764c]
言僧者。西國云僧伽。此云和合眾。但以眾名正悉於
僧和。是眾家義用故。總言和合眾。和合有二種。一者
理和非此所明。二是事和僧。事和有二種。謂羯磨說
戒。與此和法相應。同崇莫二。目之為僧。故曰四種僧。
次辨體者。若依薩婆多宗。即以四比丘五陰為體。若
成實論者。合用異本。謂四人和聚。有其假用。然用無
別體。還以實法五陰。為假用之體。若出和合體者。俱
舍論。問僧和合有何性。答不隱沒無記行陰攝。僧破
亦爾。


第二門須四人等所以者。要四人已上。作法方成。有
陰罪滅諍。始名為僧。且如說戒一人。秉說一人。上座
一人。唱白三人。秉眾下至一人聽戒。四人和合。始可
名僧。若三人已下即𨷂此義。亦可法爾。須四故。心論
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是故須四。言五人僧者。義通受
隨。隨謂自恣。舉罪治罸。若但四人。不成差治故。要五
人方成僧用。若爾受日處分。離衣六年等。亦須五人。
應五人收。答受日為別。不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若
爾功德衣為眾。應是五人僧耶。答有得利不得利。故
亦非類。今自恣者。一則為僧異受日等。二五皆自恣。
不同德衣故。是五人僧。問為差治故須五者。正差正
治。是五以不。答差治四人僧。問何時五人僧用耶。答
正自恣是。所以爾者。本為舉罪。若但四人。不成差。不
成治。舉義則𨷂故。始終須五。方成恣舉。正取白竟。受
自恣時。是五人用。以其但明三非。及遮時以說。故知
[008-0765a]
專取自恣時。為五人僧用也。邊地受戒五人者。謂以
中邊折半。如受日三等。羯磨對事。為三之類故爾。十
人僧者。凡夫因善微淺。要假十眾。善心慇篤。方發戒
品。稱彼情樂。故制十人。問邊地出罪。在十人攝不。解
云。不開所以爾者。欲明大聖見俗網羈纏。生善極難。
邊僧悕甚。若不開五人。永絕出路。開成得益。論懺不
開者。佛法難逢。秉心宜固。反以無慚。違禁興犯。若開
十人懺者。增長諸惡故。是以文中。不言十人僧者。在
中國除出罪。二十人僧者。為比丘以守悉不窂。中間
虧缺。為障處深。垢纏彌厚。可悔中。重救拔事難。自非
強緣。無以除彌。稱彼事故。制二十人也。


第三門。對文說之。第二門僧四位二。前兩法爾。後二
遂情法爾。二者四為成說。防未起之非。五為成恣。除
已起之罪。遂情為十二十者。言十人僧。為欲生善二
十人僧。無求滅惡。位事通論。離不成四僧。又約受隨
分別。五十人對受立。二邊中別故。四人二十隨中立
兩。已未不同。故但四僧。以一切法。無過受隨。攝法斯
盡。故約受隨。立四僧也。問懺重偷蘭境。須八人。所以
不立八人僧耶。答言須八人。乃餘部所論。今此律所
明大眾者。若四若過。故知若懺偷蘭之境。四人僧攝。
又此文中四人僧者。但除餘三。不甄悔蘭。五人除二。
故知更無八人僧也。又五分言。無量比丘僧者。彼直
列名。更無別用。此雖不辨。義亦同有。是以下文況復
過二十者。即是無量之一義也。第三門所以四僧。減
[008-0765b]
則不成。過則成就。羯磨教法。過成減不成。答僧和詳
集。許無乖別。若定制數。必有乖別。是以過成。不詳辨
事。是以不成法則不爾。無乖別之過。故使過減。俱不
成就。又羯磨教法。要稱聖教。佛說楷准。若過則增益
凡語。若減缺於聖說。故無過減。然制僧數定。豈非聖
教。但今集者。不是聖教過則彌善與法非類。若依祇
律。應二十眾作羯磨。十眾作不成。乃至應五人作。四
人不成應作。白二羯磨。白一不成。乃至應單白。而作
求聽。羯磨不成。若應作求聽作白成就。乃至應作白
一。乃作白三成就。應四眾羯磨。若五眾作。乃至應十。
而二十眾作成就。是名羯磨法。是即人法一類也。


第四門。所以能秉有四。所秉唯三者。解言非是一僧
不得秉其三法。四僧通用三法。但以受隨情法。故立
四僧。法中立三旨。就所作事。有上中下三品異故。對
斯三義。立三羯磨。戒自恣僧。所常行情和。則易單白
量。可即能辨事。故立單白羯磨。如受曰離衣杖囊處
分。事非常行情和。次難一白表宣一羯磨。量其可否。
方得辨事。故須白二羯磨。如受懺治人等。事當上品
情和。最難白非。一白牒事。表宣三羯磨。量其可否。何
能辨事。故須白四。若爾憶念等。三亦者為三品。俱同
白四者何。答以細分有九故。於上品中。復分三品。俱
白四也。


次釋文。是中已下彰用僧分齊。於中須以兩門分別。
第一約人。第二約人。復三。一對比丘。第二對尼。第三
[008-0765c]
二眾對否。初門對比丘者位三。謂一眾多僧有四。別
眾多一人。局在四五。所以爾者。十人二十人者。必專
僧秉無下二用。以為別人遂情故爾。四人五人。此之
二僧。以通常行制令作故。法即有三。謂心念三語羯
磨。對此三法。人有三用。四有兩眾多。五有三眾多。一
人隨前二也。於中位二。第一望三位各局者。於中自
三。第一自有局一人。如懺吉羅者。是一人法也。第二
局對眾多人。如受衣鉢藥淨施懺三四篇等是。若此
律大眾悔蘭。三階中。亦有三人也。除安居。此等法爾。
須一人二人。第三事專局僧。如結諸界處分離衣六
年癡狂。七羯磨罪處所等。第二用通三位。謂僧眾多
一人。如說戒自恣。二種分衣。及以捨墮。有人對多。無
便對少。而對一人捨者。謂以僧眾多一人。為懺罪境。
不同說恣等。四中一人者。須秉心念法也。若論別眾。
對餘得否亦可知。又復對法各作不作亦可知。雖可
四五所為通別。今局明僧僧位。已上是僧秉法。眾多
已下𨷂而不論。問如說恣等。通僧眾多一人。所為事
同。有何異相。專此明僧眾多一人。簡而不攝。答異相
眾故爾。一秉人多少。二法不同。三處有通局。四欲無
欲異。五別眾多少。謂或三二一為斯異故。且局諸僧。
問四人唯四為過得耶。餘三亦爾。答對此四僧。少非
僧用。故文言四人少。一人者非法多則成就。故文言
況復過二十。問相狀如何。答如雖五人十人二十百
千人等。但除四事減四人僧攝。文言一切應作。除於
[008-0766a]
二事。但為恣並五人收。餘二可知。此據約事取人。以
明分齊。問何以不言二十。除說恣等。答在上通下。得
為多用。下辨上故。有相望說。除四人用寬。餘次第漸
狹。第二對尼通塞。唯比丘說。第三二眾對否。以彰分
齊。受等三法。得為尼作故。教授自恣。各行僧法。片有
交涉。餘法皆無。准此行法二部。四僧俱有交涉。用之
分齊。十律。佛言。受戒等三比丘。得與尼作餘不得作
不禮不共語不供養尼為僧作。


第二就法辨分齊者。前言對說立四。乃至二十。對出
罪等為四。但說戒乃至二十。唯得出罪。為此四僧。並
得通秉三法。答此通秉一切。如四人尚秉。何況餘三。
此總相說其別相者。唯四人僧。所秉說三。體成僧故。
如說等單白。差人等白二。呵責等白四。以其所秉不
過有二。謂說戒及羯磨故爾。如上立四。且對一法。非
謂四人不秉三也。問若通秉三者。何以除恣受等者。
答此謂除事。不是除法。此謂約事。除一單白。及三白
四等。餘皆秉之。故言一切羯磨。應作五人。就通亦秉
三法。約事辨用。唯有一白白四。是五人除二白四。若
有秉者。而四人中。收十人唯一白四等。除一單白一
四白四。若有秉三法者。亦並四人中。攝二十人者。但
秉出罪。除五人十人。所秉設作諸法。餘皆四收。四人
用寬。體成僧故。餘三便狹。以就僧位中。約事須立故
爾。文如義說者。應四人羯磨已下。明不足數義。謂四
人少一人。非法毗尼故。文言少一人不得作法。便以
[008-0766b]
餘二十三人。為第四人作。是不足。不足者。尼是異眾。
故下三眾等。及十三難。非具戒故。舉擯等。五不清淨
故。所為人者。是所斟量故不足。若以足數反前。應有
其兩。一善比丘反二十。二乃至語謗人。反所為人。此
文略而不反。亦可但簡不足故爾。其不足中。十三難
者。本受不得。故滅應滅者。今犯重故。問前四滿數中。
二十八人。今此所以無餘五者。答此取在坐不足者。
說別住等。五來即數故。所以不說。若爾身若在坐。即
成呵滿。何故彼有。答欲明遙呵。不成呵故。若爾為顯
不成遙足。解言。此舉四種僧等故。對少一人中。攝上
不舉四僧等。對何辨少。所以爾者。此處專解不足數
義。何故不足。少故不足。何處去少。謂別住神足故。少
但言少一。隱餘名字故。唯列二十三人。前文通解呵
滿。若言少人者。對滿可爾。呵義不順。正是少人。豈可
由少。呵不成呵。如四人三人二人。亦有應呵別故。故
彼不得舉少一人。攝別住等。以無可攝故。廣列二十
八也。四人僧中。廣解不足。餘三類爾。故言五十人二
十人。僧亦如是。


第六就事法。與人呵不止等。以辨如非者。於中文四。
一六群造非。二舉以啟尊。三佛判不應。四云何已下
舉章廣釋。非如之相。將欲解文。先料簡義七非五門
分別。第一舉所依三法。生非多少。第二列數釋名。辨
其體相。第三名體有無。第四總別。第五攝非盡否。若
講文者。第二第三對此文解。第一下兩義須懸說。先
[008-0766c]
解初門。謂此七法總而言之。不離三法故爾。言三法
者。如白羯磨。白二白四。此三須意可知。次釋具非。昔
來釋云。單白一法。略二增三。次四廣五白二白。四略
二增四。次五廣七也。如上解初文中。說其二非者。無
別二非別體即四非者。是既有此理故。今不應更言
略為二非之言。但可言道略三。次四廣五。若白二白
四略四。次五廣至七非也。亦可白二白四。始從一非。
終盡其七問。言略三等者。且約文說。並引文可知。今
所論七。謂從白二白四兩法中來也。若欲略辨同異
者。問三非中。非法別等三。與七中非法別等三。有何
異耶。答白中非法。如為說戒。乃作自恣之白。餘二比
說可知。亦可一白處作二白。名為非法。餘二此說亦
爾。七中非法別者。為此事作白為彼羯磨。餘二比說
可知。問白二白四中。略四初非。與七初中非。並言非
法。此有何異。答四初非法。不攝下三白此事等。又可
不攝下三。一白處作兩白。餘之非等。容可初非中收。
七初便狹。以其離出下餘六非故。使七初狹於四初
也。自餘非等。互相比挍。可類而說之。若舉白等三法。
約十五非說者。如論單白四十三法中。二眾戒師。一
个單白。始生一非極。至一十三非。以無二似非故。餘
四十白。始起一非。終具十二。又除下滿數人。呵不止
非故爾。若白二白四一百二法中。除二眾受具白四
本法白四。此三白四。始從一非。終具十五。餘之九十
九法。但可乃至一十四非。又除不滿數人。呵不止非
[008-0767a]
故爾。若三法生非多少極至。如是不得。直約一个七
非說者。餘爾許非。欲置何處秉法。行事可審思之。


第二門三。第一舉列七非之。名非出妄情。事乃眾多。
或從起說。或可約略且辨七非。謂非法非毗尼羯磨。
乃至第七呵不止羯磨。羯磨通名。謂是辦事。其別名
者。作無軌則名為非法。不能滅惡生善。是非毗尼。故
言非法非毗尼羯磨。此實不能辨事。所以言羯磨。以
其非法非毗尼。作他辨事。故言辨事。餘皆類然。第二
辨體有兩。一就事法與人相對辨體。二約業性辦體。
言就事等者。其唯人法。與事呵不止等。以成七非。位
以為三。初一法事辨非。次五人法相參辨非未一。不
止以辨非。第二人法五中。非似二別。人法俱非。非似
二和法非人如法別眾。一法如人非問。若以義求法。
位有五。謂非法非毗尼。一非法。二似法。三法。四呵不
止。五以此五法。對人和別。應各為兩。便可為十。所以
但七耶。解言。法和是如。故所以無言呵者。不呵是非。
因呵以生非。既不是非。何須對呵。以分和別。又所呵
通如非。即呵前六。若對和別與前異。攝非不周故。直
言不止。初非一法。且對法事。故但七非。第二就業性
者。不離身口二業。及以事處為體。然言非法局身口
二業。二業之體。若如受隨。二種戒體作無作。唯局善
色聲以說。今此七非。亦以方便身口色聲為體。而可
義通三性。及非色非心名句味等是也。以皆得成非
法故爾。如非法別眾。別眾者不善色聲。非法和者。是
[008-0767b]
善色聲。然以非法。及似法故名非法。即此非法似法。
或亦是其善色聲。而成非故。餘非亦爾。縱善心作法。
但不應法。並落非限故。此非體義通善惡等性也。第
三辨相對文解。第四總別者。若就體以望。各不相攝。
咸是其別。非三總故。以義而論初非。或容是總以下
六非。並是不能滅惡生善故。第五盡否者。且從起說
攝非不盡。所以知者。凡法皆具四法現前。謂僧法處
事。並有如非也。一僧如非謂和別等。言僧非者。一體
非謂二十三人等。二體如別故非。三體如和合非謂
僧治僧等僧如反上說。一者體如。謂善比丘等。二體
如和故如。三應秉故。如謂僧秉治等。二法如非者有
四。一增減差互故非。謂不如白法作白等。及七十八
非等。二倒作故非。如二似等。三重秉重作。如壘法治
人。四施不相當知三百六等。第三處如非者。謂隔駃
流等。二界錯涉。相接戒場。在界外故。結法不成。及以
秉法。對處差互。如戒場說恣。分衣處分等。此謂處非
也。如反非說可知。第四事如非者。言事非者。如初緣
治人無事。或無病衣輕。差人闕德。覆鉢學家。難遮受
等。如是一切也。事如反上可知。以斯四義。觀驗七非。
明知不盡。且從起說也。又可更說如上所辨。推文及
義。理合有彼十五非如。今但論七。明從起說。文亦不
論。單白中非。不盡之事。斯亦何疑。


次下釋文。即為七段。先解初非。於中復兩。初至非毗
尼羯磨。舉非令棄。二云何已下。明是勸修。此二並三。
[008-0767c]
各舉釋結。就前釋中復二。初至不應爾法體以明非。
二是中已下二十一句。無事治人。以明非法。前非中
有二。第一就白二辨非。次約白四。所以不明單白非
者。一以白中無七非故。二以白非說恣法中。已明竟
故。就白二有兩。初有十九句。先白後羯磨。純白無羯
磨。作四句。次有十五句。初一百有三。謂羯磨僧。若一
白一羯磨。如故不來。次二白下有十二句。兩俱增合
十九句竟。次有十九句。先羯磨後白為異。即是初四
句。純羯磨無白。次有十五句。初三句羯磨一而白增
一羯磨。一白落在似法。故此不明。次十二句兩俱增。
次有一句。就增減以明非。都合三十九句。下白四亦
三十九。類而可知。第二無事治人。有三七句。初七句
者。語實無罪浪。答他不見等。尋聲行罸三單三雙一
合。故成七非。第二七句。亦實無犯。答言見等為異。第
三七句。實有罪。答言見等。無耶見過。治則非法。三舉
既非類。餘羯磨無病。皆非略而不說。第二如法中。初
就法體。明如白二白四。各有一句。反前兩个三十九。
次就事辨有過合治。次以明如法。但有七句。各反三
非。謂有罪等番前二。不見等番後兩。即反二十一非。
問所以如少非多。乃至呵責等。七法中如非。各有九
个三耶。一釋趣以一義故爾。可為三位。第一或非多
如少。如此中約事。及人滅中。所明等是。謂據教體中。
或法體增減。如此文中。白二白四非等。或隨位增減。
如人揵度中非如等。或互列增減。如自言非如等。以
[008-0768a]
其體無二故。如便一准非出妄情故。非或眾多也。第
二或如多非少。謂嘿然等。約心以辨不隨境故。第三
或如非等者。謂就作法儀式。互相反對。故齊九三也。
又解不爾。此作法如非。九个三者。上言如非等者。今
釋亦如是。非多如少也。若以如隨非。句別相反。以二
十七。對二十七。若尋究竟。推審以體及體七。如反九
非。以其餘非。並九中差別故。若就成法。以如反非。一
如反九非。亦是一如反二十七非。所以爾者。如以具
緣一揆故。總收七體。以成一如。缺一即非隨。彼九體
一一缺故。便成九非。若據隨用差互。乃至得成二十
七非。豈可不是如少非多。第二非法別者。文中先解
別眾。以其集眾在前故。昔解但有二別。一應來不來。
二應與欲不與欲。三應呵者。呵呵前二別故。今釋亦
是別眾。依十律句三別一和。第一別者。所須比丘不
和合一處。二可與欲者不與欲。三現前比丘遮成遮。
是名別眾。第二句𨷂初一句。是名別眾。第三句云所
須比丘和合一處。二可與欲者與欲。三現前比丘遮
成遮。是名別眾。第四並𨷂上三。是名和合。又復五分。
云何謂別眾羯磨。應來不來應。囑授不囑授。羯磨時。
呵人不同。而強作羯磨。是名別眾羯磨。准此二文。明
知第三應呵是別也。若爾與第七何異。答全大不同。
此情乖故。呵呵成別眾。下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也。
應與欲者。如何名應。所謂網欲。人如處同。事如體如
緣。合持人如等是也。應呵者。謂體如處同故。此三別
[008-0768b]
中。第一別眾局申手外。和通內外。以後來人告淨成
和故。第二應與欲者。別之與和。並申手外。為其在內。
即是初人成和中收故。第三一種成別成和。俱申手
內。問若使前二。要申手外。是別眾者。所以不定遠近。
但言不來不與欲耶。答以有成和義故。不得定言。餘
四非法。准說可知。第七文四。一舉章假問。二或有已
下列成不成章門。三解不成□兩門之別。於中先解
不成。有舉辨結。解成章門。亦舉辨結。即依此文。要是
如人呵非。及如成呵不止故。文中言二十八不成呵
即知非法人等。縱或是呵本。不就之以明非。以其無
不合呵。何須約之以定呵非。是以列七非名中。直言
呵不止也。又上止呵滿文中。第三句二十八不得呵。
故知即同此也。唯除第二不滿人得呵者。此一不滿
人呵呵。成呵不止。明餘非法人。本不合呵。何勞就之。
以辨非也。或有就之說非者不然也。四是謂已下。結
成章門。對此須解名體有無者。此呵不止。有名有體。
謂前六非未呵。是前呵不止收。如似非法別。非法和
用人和別。以分二非等。類而可知。及六非外呵而不
止。故知第七具有名體。不同昔解有名無體也。


第七藥不當病中。初憂波問。藥不當病。三百六非。二
佛語已下。對辨其如為十八也。前明非中。有十八頭。
先以呵責。作頭兩个十七。先舉作不相當。佛言不如
法。次不應與作呵責已下。又有十七。佛判不應。餘之
十七同爾。故曰展轉乃至草覆也。次辨如中唯一十
[008-0768c]
八。二門分別。一者約法。二者就僧。言約法者。文中且
對十八法論之。各有十七个非。藥不相當。即是十八
个十七非也。以義推之。餘亦如然。謂對一百四十五
法。各互為頭。頭別具有一百四十四个。藥不當病。遂
成一百四十五个。法成有一百四十四个。不當病非。
文且略舉三百六个非也。若對非辨如者。文中對前
略辨。即言十八个如。若反後說者。謂是一个一百四
十五種如法也。言對僧者。此之一百四十五法。總而
論之。是四僧所秉。然四人僧中。所為事多。傍非亦多。
五人等三。所為事少。傍非亦少。義准可知。


第八臨事難成中。二門分別。一者約法。二者對僧。言
約法者。昔來所說。還寄十八法論之。先對呵責。作互
非請佛。佛判不成故。言諸如是不如法不成就。下十
七頭。類亦同爾。故曰如是一切亦不成就。其中現前
自言草覆。三各三非。餘之十五。各具五非故。合八十
四非也。或可約七非說者。十五个七非。即成一百五。
餘自言等三。各五通收十八法。有一百二十非也。若
更廣辨者。法有一百四十五法。非有一十五非。若白
二白四等一百二法中。除受戒。三个白四。具十五非。
餘九十九法。各但十四非。即是一千四百三十一非。
若四十三單白者。除二部。戒師三單白。各有十三非。
除二似故。餘四十一个白。各但十二非也。又無不滿
數人。呵不止非故。遂成五百一十九非。并前總有一
千九百五十非。若臨事難成多。落爾許非也。對僧說
[008-0769a]
者。亦是四人僧。所為事多。臨事難成。落非亦多。餘三
僧等。所為事少。其非亦少。


第九段文諍非之中。為比丘作非法。別眾羯磨。七人
共諍。佛言非法別眾者。是法語也。如五分說。應言二
人如法語。謂非法別眾。及言不成者是。餘五非法語。
此亦應然。乃至已下類。諍餘四非。一人是法語。故曰
乃至法相似和合是法語。於中二門分別。一約法。二
對僧。言約法者。除二部。受戒三法。具十五非。起十七
種諍。餘九十九法。白二白四。咸有十四非義。科舉一
法。作頭寄諍一非。謂非法別眾。一个非法。即與一十
六種諍論。謂彼各執十四種非及言成不成者是。佛
若刊正判言。是中二人如法語。謂道非。法別。及言不
成者是。餘之十四種說。並非法語。一非即爾諍。餘十
三義亦同爾。一法既爾。餘九十八法等。類亦如是。單
白之中。無二似故。除二部。戒師三白。有十三非。起十
五種諍。餘之白等。又無不滿數人。呵不止非。故但十
二。唯與十四種諍。比說可知。廣說應然。今文中略也。
言對僧者。亦是四人僧中。所為事多。諍非亦多。餘之
三僧。所為事少。諍非亦少也。


第十疑解不解中。三門分別。一約人。二約法。三對四
僧。言約人者。唯十三種人。永擯無解。解不成解。即是
解而成非。餘假為人解。即成解不是永故。若不為解。
是不解非也。是故文言。或成不成云何不成。佛言十
三種人。不成解。除十三人已。餘人成解也。以義而言。
[008-0769b]
諸順情乞領為人作等。亦不須解。解即非也。問十三
人者。何等是也。言僧尼四重八重下眾滅擯是也。問
若上二眾離四八為十二。下眾四重。何不加上為十
六人耶。若更隨事十三難等。何但十三人也。今解言
十三人者。謂十三人者。謂十三難人以問。所立十三
者。並邊罪攝故。若爾十三難中。並可盡羯磨。擯耶而
言。羯磨已不成解。答如文外道故煞文等。並言應滅
擯故也。餘悉成解。言約法者。昔解無心乞領。並是須
解。有心乞領。便不須解。今解此二。各解不解。有心領
中。二同行鉢受懺僧懺。發露離衣。六年處分。差人受
日。四月還衣。罸令用舊。持新杖囊。解七羯磨學悔等。
並不須除。受戒一法。恐犯戒故。所以聽捨。捨功德衣。
寬賖故解也。無心乞領中。不問僧別。亦解不解。如擯
治者。永棄無解。闡陀兩白。雖名治罸。立制預防。亦不
須解。詣諫戒等。諫勸非治故。使此等並不須解。自餘
須解。謂解界等十一眾。須改作故有解法。約人十三。
謂七法治人罪處所癡狂覆鉢學家不禮捨教授此
俱解。所以爾者。一並無心乞領。不同離衣等。二俱無
曰限失法分齊後異受日。三交相治罸。除疑立制。不
同差人。闍陀二白二同四月及詩諫等。四為欲治取。
又殊永擯學悔等故。使此等並須解法此須等。總有
二十六法。如受戒須捨。捨功德衣。一个單白。謂解諸
界及人等。十六个日白二七羯磨罪處所等。八个白
四。此等諸法。聖制須解。自餘一切白等。三法並不須
[008-0769c]
解今文中直言十三種人。擯棄白四。是不須解。餘者
成解。如斯說者。是總言耳。第三對僧者。上來所列。理
合須解。及不須解等。并四人僧。所為之事。除受戒一
法也。若餘三僧。為眾遂情。咸在不須解中。


第十一段文駈不駈中。亦以三門。一約人。二約法。三
約僧。言約人者。局十三人。是其駈限。不駈即非。餘不
合駈。駈即非故。使文言。或成駈或不成駈。若為十三
種人。作羯磨已駈出成駈。除十三人。已為餘人。作羯
磨後解。羯磨得解。若駈出不成駈出。言對法者。唯一
个滅擯白四。是永駈之法。自餘一百四十四法。本非
駈法也。言對僧者。秉法四人。僧家所為之事非。餘三
僧。自餘法等。義通四僧。如用僧分齊中棄。亦可此白
四。亦通四僧。所秉亦如分齊說也。謂五人等。秉此駈
者。四人僧攝故。


四分律疏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