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1 四分律疏-唐-法礪 (CBETA)




第四本四分律疏卷第四本
沙門 法礪 撰述


●三十尼薩耆法


三十九十雖復文別。先後捨不捨異。罪性均等三悔
處齊故。百二十戒合作第三篇。所以先明三十。後說
九十者良以三十於此財物取濟失。方廣生罪累。若
欲洗心懺悔。要須對僧捨彼財物。相續貪心。心事既
捨。罪方除滅。作法是難。欲使僧尼先識。於難次及於
易。故列在初。九十事中。雖有因財生罪。皆不須捨。但
斷相續犯心。即得懺悔。作法是易。故須後說。尼薩耆
者西音。此方名捨。捨有三種。一捨財物。二捨相續貪
心。心事俱捨。便能除罪故。次第三捨罪波逸提者。此
方名墮。故曰三十捨墮。就三十中。第一須總解。二隨
文別釋。總中十門。一對下九十捨不捨異。二解三十
中一人盡犯同活。及僧犯之多少。三自作教人同不
同義。四身口分別。五性遮不同。六重犯不重犯。七捨
懺方法。八持犯方軌。及解二問清淨之意。九二部同
異十下眾任運有犯不犯。


初門者。凡三十入捨。咸具三義。一是屬己財物。二財
體現在生罪。受用有過。三捨己歸主。受用無𠎝。是以
入捨。須意可知。下九十中。二十五戒亦因財事。不入
[004-0611b]
捨者。三義中。闕不得入捨位可有三。一由食生罪有
十四戒。除取過三鉢。餘十三戒。謂讚一展別足勸非
殘受。美藥須虫水等。未食無罪。可捨食方生罪。復無
可捨闕第二義故。但九十收第二位。食中過三外財
淨施。此二闕於初義。如取過三鉢。雖取過有罪。然是
他食食味復通。是以佛制分而共食。即非己物故。不
入捨。若爾三十之中。生薑貿食亦是味通。何以入捨。
答自己生薑貿得此食。體是非法。無同味義。即是屬
己。為斯入捨。問若取過三鉢。不入捨者。乞得多鉢。何
以入捨。答食味是通。佛制同食。義無別屬故不入捨。
鉢本別屬。即是推己義具故捨。真實施衣。雖輙取有
罪。不失淨法。猶屬施主。即非己物故亦不捨。此三十中。
二離浣故過。前用雨衣。是別受持衣。明非淨財長衣
等五。由不淨故犯。明亦己物。五敷擔擗。及以乞縷未
成之時。不應尺量。不合淨施。若成應量即犯。復不得
淨。奪衣一我已受持衣。或可淨財捨時。失淨故亦入
捨。自餘領受等戒。明非淨施。俱不屬施主故並入捨。
問施衣輙取不失淨者。離衣宿犯。受法應在。答受許
不離。離即違要故。失而得罪。淨專離著。作淨之時。不
道須問方取。取雖有罪。淨法不失。亦可淨法離著。無
為受用。今還受用。輙雖有罪。淨法不失。可得言道本。
受持衣無為離宿。故非類也。第三位自餘十戒。闕第
三義。又可脫脚看䨱。無其捨法。白色三衣捨已。猶白
不得著用。能勝染壞故亦不捨。若爾白毛臥具。何以
[004-0611c]
入捨。答白毛制作不制受用。捨已得用。義具故捨。高
牀下七捨已受用。還有罪累。闕第三義。如牀等須截
牙角打破貯牀梚却故亦不捨。問鍼筒打破不入捨
者。綿褥斬壞。何用入捨。答即以斬為捨。若爾即用打
破為捨。答綿褥斬已聽許塗壁等用故得入捨。所破
鍼筒損功甚大。若壞已聽用。貪心叵息。不得受用故。
不入捨下。作如意等者。謂無非鍼筒者得。


第二門一人遍犯。四方僧物令是不犯。此二可知。但
同活人。及現前僧下文二。且言有三人犯尼薩耆。謂
眾僧多人一人。不定頭數。事亦難知。今以義推。同活
人者。縱四人已上。並是同活人攝。現前僧者。四人已
去汎失受畜未分等物。須定此二色。若同活人不共
犯。九戒餘者共犯。謂二離衣。宿一月衣。六年不褋。二
鉢七日。藥雨浴衣等。如二離衣。是別受持物。無共受
義。何有我離令彼得罪。鉢無共用。多論。二人共乞一
鉢吉羅故無共。餘者可解。二十一戒共犯中。亦容不
共犯者。如有長衣同生俱現。而不淨施。咸有情過。是
即共犯。若有遠行。令在家者說淨。而在家者。不作淨
法。行無情過。是以不犯。今就共邊故。言同犯。如浣故
衣。若同生人共有一領長衣。未說淨十日內。曾逕身
著。共使尼浣。二人共犯。多論。若二人共一衣。乃至多
人共衣使浣等。吉羅。若同活人在道行。遇賊打剝失
奪三衣。居士為失故。施而過知足。取受者自犯。在家
同生。不失不受豈可同犯。今言同犯者。同失同受。俱
[004-0612a]
有情過故爾。如此說時。更有六戒。亦不同犯。謂浣故
衣過知足。綿褥黑白二臥具奪衣。兼前九戒。合十五
戒。並不共犯。餘十五共犯。若現前僧。但犯二寶。如結
集說㥧增三文。餘無僧犯。問共畜尺六。多人共犯。何
以一人作淨。盡不犯長。答以屬他故。若爾一人懺竟。
餘人罪滅。答據淨屬他故。一人淨竟通益。餘人悔除
業累。各自有罪故。一人懺竟餘不即滅。若爾受衣五
利。餘亦得利。答長一向共故。有兼益德衣五利。利有
共別故。使一受不得兼餘。


第三門若論自作。唯犯二十七。謂除二浣乞縷。乞縷
但吉。二浣無犯。以佛不制故。今言一人盡犯三十戒
者。通自作使人故爾。若汎教人不為己者。盡不犯提。
教人為惡。但犯吉羅。以其利損不專己故。若為己作
者。十一戒犯。謂二浣乞縷。一向教人中犯。以假使尼
及非親織故。五敷二寶奪衣為己犯故。自餘非不為
己。事未必稱。唯可犯吉羅。此義亦難。如教人迴僧販
賣。亦應遂情。何不同犯。且依前說。


第四門身口分別。此三十中。擔用二局身。餘通身口。
於中義三。一有五戒口家止業。共身犯。謂五長是。二
有兩戒身口止作業共身犯。謂二離衣宿是。三餘二
十三口家作業共身犯。位復為三。二浣乞縷自口假
他身。五敷二寶奪衣等八自作□身。若也教人自口
假他身。餘十二領受。自身口假他身。


第五門性遮者。迴僧物性惡氣分。餘悉是遮。
[004-0612b]


第六門重犯不重犯者。有四戒重犯。謂擔用二浣。此
物現在容可更作。故得重犯。如使尼二浣染等。雨衣
數用。擔毛數過。以其失不異前浣衣擗毛等。浣上犯
染打。染打亦爾故。律文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此是異
類重比。如擔毛過。過重犯更非別毛。故知浣浣。或復
染染及打打等。同類亦重。自餘諸戒。咸不得重。謂一
奪二離五過六作十四領受等是。一奪文中。現前不
現。故有二句。理實無重。二離者。初離失受。後離無受
法可失。五過者。限內應法。聖聽說淨。越限有過。更不
合淨故。六作者。一作已竟無重作故。十四者。謂取尼
衣乞衣過知足。一居士二居士。王臣二寶。販賣乞鉢
勸織過前。求雨衣過前受。急施迴僧等是。初受屬己。
更無第二領受故。此等諸戒。並不重犯。所以須知。重
不重者。為識業累多少。


第七門捨懺方軌。二門解釋。一當宗以辨。二諸部同
異。當宗中四門分別。謂財罪還衣不還結罪。此等須
四。引文可知。


一就捨財復四。一所對境。境中位兩。一對不對分別。
綿褥獨捨。餘咸有對。對中道俗。俗中唯二寶。道專餘
戒。道中通局。局僧乞鉢。餘通僧別。又寶等三聽別眾
捨。不對道故。餘悉盡集。如文可知。二所捨財。先簡是
非。謂衣鉢藥寶尼加十六收此等入捨。捨有二別。謂
全壞不同。綿褥壞捨。餘皆全捨。三捨財處界通二位。
自然作法。但乞鉢一局唯作法。餘則通兩。二就作法。
[004-0612c]
中。大小分別。乞鉢准大界。餘通大小。三住處非住處。
鉢唯住處。勝鉢奪留。入僧庫故。餘通一切。四捨財法
者。要有其二。謂羯磨語法。羯磨一法捨財中。無以別
人行施。不由眾和故爾。若論語法。唯除綿褥。以不對
人故。無其語法。餘悉通有。有中俗道僧別辨異可知。
因此須知。具法多少。或四法如對僧等三人。或三法
如對二俗無威儀故。或可無法。謂是綿褥位為此三
也。


第二捨罪亦四。第一捨罪境。若言捨財有對不對俗
道眾。別論其捨罪。一切對道。以秉法故。道中僧別乞
鉢。害僧寶等三戒。專唯對別。餘二十八事。亦說三境。
此據假不假說。若正望除罪。其唯別人別眾義者。謂
寶等三。得別眾故。二所懺罪。須知財事。現即是有捨
無捨義。不現雖無。無不可捨。然若業累定是須除。要
必具牒根本。及著用等八。有無多少先後等。一一須
知。此義下當辨。三捨罪處寶等三戒。不簡二界大小
等別。餘二十九中。若僧秉法。鉢唯在大。餘通二作。二
十八中下之二境。同前寶等。又與捨財之處。差五亦
得。謂此處捨財。餘處懺罪。亦應無失。上來所辨位。約
為三也。第一鉢[宋-木+白-日+口]大界。第二除寶等三。餘二十八。對
僧捨邊。專在二作。第三寶等三戒。及二十八對。三人
已下處通一切。四捨罪法。法有其二。謂羯磨語法。語
法即通。以並對比丘懺故。不同捨財中法。若論羯磨。
除寶等三。餘二十九。若對僧邊。具有二法。謂有受懺
[004-0613a]
白故。二十八戒對三人下。及寶等三。亦但語法。問所
以捨罪。還衣有羯磨法。捨財中無下自當辨。因明具
法多少。對僧法六。三人下五。一人有四。四者除乞鉢
一。餘通一切。言五者。除寶等三及乞鉢。餘二十八戒
等是。六法者。二十九對僧者是。然若約戒橫分別者。
位亦為三寶。等三[宋-木+白-日+口]唯四法。乞鉢一戒。專唯六法。餘
通六五四也。


第三還財差別。三門分別。一約捨心差別。二捨之離
合。三正辨還法。


初門者。謂約捨心差別。除寶等三。不對道故。餘二十
九中。長等五戒。謂長衣一月衣。長鉢七日藥。急施過
後。𨒬宿方還二十四等。即坐聽還。良以長等。皆由𨒬
曰相續儲畜長貪之過。若欲捨財。斷彼相續。非法畜
心。所捨長等不得。即日歸主。容得小罪。故要𨒬宿。若
當有緣聽即轉付故。多論六句。第一衣已捨罪已悔。
畜心未斷。若即日更受衣。於前衣邊。染更犯捨。第二
句衣已捨罪已悔。求衣心不斷。乃至一月。若所得衣。
及得意外衣。皆染犯捨。此得罪。由非法畜心不斷故。
下曰心斷故。不犯捨墮。第三句衣已捨罪已悔。畜心
斷。即日得衣不犯。第四句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後
日更求得衣。亦不犯捨。以中間非法畜心斷故無罪。
第五句地了時。捨衣罪已悔。畜心斷。向暮更求得衣
小罪。第六句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使多日得衣小
罪。自餘戒等。非曰相續中犯故。即坐還主。
[004-0613b]


第二門者。別捨可知。儻或合捨一二三等。還法如何。
若欲辨釋。先束前五。以為三位。三長為一長。鉢為一。
七日藥一。以此三分。用為能染。除寶等三。若二十四
等。共長衣戒一二三合捨者。有其五戒。即坐歸主。謂
二離二毛乞鉢。二離受持二毛。不應尺量。鉢衣性別
益不相。及過不相損故。即坐還。雨衣過前受者可爾。
若過前用。是受持衣。或與長衣合捨亦即還。以不染
故。即六戒也。餘諸戒等若捨即還。容為長染相從逕
宿。次一長鉢與餘共捨。唯留乞鉢。次長藥共餘捨者。
餘並即還。內外資別故。上來所辨。據其重犯而說。謂
販賣等體有長過。故須經宿。若作不重犯釋者。如販
賣等體不如法。未合淨施。豈有長𠎝。若與長等合捨
者。亦須經宿。以販賣衣等。雖先無長。若捨即還者。便
是清淨之財。或恐長衣。即日畜心不斷。未經事隔。容
染前所捨故。亦相從經宿還主。或還已亦染。而今行
事多用此義。以其財物不可全別故。又人自作不重
犯釋者。唯五逕宿任情所安。又昔解言除中間五日
藥。即坐還主。以不作藥服故。此應不爾。謂是下五日
藥。非是中間又亦逕宿。若即還者。初日與守園人七
日入僧五復即日。何故乃言五長逕宿。但是四長故
知此非。


第三門者有四。一能還之境。除綿褥一。自餘諸戒還
通道俗。及以僧別一。准於捨似不得差互。別人中捨
亦容差失。僧還不別。別人等還。別眾亦得。問所以捨
[004-0613c]
不聽別還開別眾者。答詳悉滅罪故。不聽別眾。還財
行施故容別眾。若爾僧還亦是行施。答秉不秉異故
爾。二所還之財。綿褥不對。不論還事。餘諸戒中。二寶
鉢藥。不復舊用。餘同本捨。然此三十位約為四。二寶
轉體而盡還。藥不轉還。不盡鉢體。或轉不轉還。法不
盡。餘不轉而盡還。三還財處。義准捨財。通於二處。鉢
准作法。餘財通兩作法。大小乞鉢准大。餘通大小。除
寶等三。餘戒僧還。要須秉法。必也假界。界通二作三。
人已下不害彼此。四還財法。二十八戒三人已下。亦
無還法。二十九戒。若對僧者。有還財日二。然鉢不同。
如文可知。但捨有離合。若合捨者還法或二一。若各
各捨唯一白二。


第四門不還罪者。除綿褥一。餘皆有還。還中俗道眾
別有異。二俗不還如文。追索不欲虗損信施故爾。餘
若不還。且結失法。究竟損滅。盜門所收。


次辨同異者。十律畜貿二寶。及販賣得寶。少者永棄
捨。若多者捨與。同意淨人淨生當受。若無同意淨人
者捨與。僧作四方臥具。自餘綿褥七日藥等。悉對比
丘僧。捨已還主。乞鉢一戒。是入僧還主。祇律有五種
捨。一捨入無盡物中。謂二寶若無盡中。得生息利者。
得作僧房用。謂五敷具。及迴僧物入僧已隨僧。折伏
寶主貪心故。二對僧捨僧用。謂五敷具及迴僧物。入
僧已隨僧。作何等用。其中黑毛憍奢耶臥具。此二僧
不得著用。僧得作地敷。及作嚮簾帳幕等。減六年不
[004-0614a]
褋。此二僧不得作地敷。僧得著用。但不得儭身。黑白
毛臥具中。十種羊毛。謂相續羊。對羊。不具色羊。山羊。
此四雖雜。以好多故捨入僧。如純黑戒說。遊行羊。𦏌
羊。等羊。鳴羊。多耳羊。木蓮羊。此六雖雜。以不好故捨
入僧。僧得著用。如不褋戒說。餘三捨同此。五分亦五。
一入僧眾永棄捨。謂二寶捨與僧。僧差人永棄。若僧
不棄者。令淨人為僧。貿衣食用唯寶。比丘不得食。恐
遂本心故。二永捨入僧。謂五敷具因捨永入常住。僧
作敷具。唯本主不得用坐臥。三入僧俗捨唯七日藥
捨入僧。與白衣沙彌。若用燃燈塗。足唯捨藥。比丘不
得用一切。比丘不得噉。餘二捨同。明了論中。復有不
同。不煩具錄。且知如是行事懺洗。一依當部。


第八門有八戒。具二持犯。自餘諸戒。唯止持作犯。言
八者。謂五過二離。減六年等。其五過。戒若不說淨。即
是止犯。而言過限。名曰作犯。體一名別。一向不畜。是
止持。說淨屬他是作持。名各別亦可作淨故作持。以
作淨故。雖畜過限。而不犯長。反劫作犯。豈非止持。亦
是體一名別。二離衣減六年。三若解二犯。體一名別。
若論二持。亦含兩義。並如五過說故。此八戒具二持
犯。畜寶一戒。以不得自畜故。闕而不論。三十九十雖
同一篇。三十有財可捨。不得別眾。下九十不制捨財。
得別眾悔。故分二問。旨在於此。若爾前篇諫不諫別。
亦應再問。一解此別眾不別眾。故為二問。前諫不諫。
唯不聽別故一問也。又可前生罪緣別罪。唯一種故
[004-0614b]
不別問。今捨罪緣殊故須二問。


第九門二部同異。有十八戒。二人同犯。不煩解釋十
二戒異。一有九戒輕重不同。謂取浣二毛五敷具等。
僧提尼吉。前之四戒。僧作數故重。尼為希故輕。下五
比丘多利喜作故提。尼是少利為希故輕。二有兩戒。
僧有尼無雨浴衣者。僧有[宋-木+白-日+口]限。用定分齊。喜過求用。
又聽蘭若。恐成失奪。因開六夜故有過六。尼是浴衣。
聖開常用何有過。前人輕劣弱。不行蘭若。亦無過六。
三有一戒犯同緣異。謂長鉢是僧尼俱提。名為犯同。
僧開十日。尼無開限。名為緣異。所以爾者。一尼是少
利。既得一鉢。宜即受持。及以說淨。何須開十。布施人
項。二既是伴。即作淨法。何須開日。覓人作法。大僧多
利開於十日。欲使壽量。布施人項二復不制有伴。喜
獨脩道。故開十日。覓人說是以不同。若爾尼有二義。
不開十日者。尼畜長衣。亦有二義。何故同開十日。答
鉢是一用。理無多畜。未成無過。若成鉢制犯。聖制有
伴。得即說淨。故不開十。比丘無伴故開十日。論其長
衣。資用處寬。未成已來。亦有長過。料理籫縫。不可即
成。以斯義故。同開十日。問即說淨竟。然始作衣。義亦
無妨。何以要須同開十日。答初緣開時。對不說淨尼。
故開十日。得待成須一開已後。益通餘品。故齊十日。
又更一義。尼多共活。長衣同生。不得說淨。以共用故。
為須覓人。齊開十日。鉢雖同生。亦得說淨。即是有伴
故。唯當曰以無共受用故。
[004-0614c]


第十門沙彌時起心方便。進具已後。不須緣助。任運
得犯。一十四戒。五過除藥。此之四戒日任運。數滿十
日犯。餘五敷受寶奪衣二浣乞縷。此十但使事成。三
性之中。皆犯此十。餘無任運。此三十戒。戒別一文。隨
而解釋。理亦周具。又可科分。義亦無妨。前二十九別
人財犯。下一僧物生過。前文復二。前二十八常流人
犯。下一勝行人違。前文且八。初十衣財有犯。二野蠶
下七坐具臥具等差而生過。三畜寶等三。貯規畜利。
同侶成𠎝。四有二鉢器具不稱。五乞縷等二營造過
分。六奪衣一戒與受差信。七畜藥一戒療病失方。八
過前二戒受用違時。以成妨道。初十分二。初有三戒
畜用時。過違開致犯。次有七戒營求越理長惡招譏。
前三戒中。初三兩戒畜乖開法。物體有殊。故分二戒。
離衣一戒。受用資身。違制開之道。後七之中分三。取
衣浣衣二戒。取受營理同道招譏。過受一戒有。而更
受越二知足。餘之四戒求煩惱境。


○先解長衣


一制開意者。良由行者根不同。報有強弱。資須不等。
致大聖開遮始終。將補有四種之差。各有資身長道
之益。若報力資強堪耐寒苦。制畜三衣。稱彼根性。憑
之長道能會於聖。故律云。來世善男子。畜此三衣不
得。過第二人者。報力次劣。若制同上士。唯著三衣。力
分未堪。非是此長道之緣。是以如來方便。聽畜助身。
百一記識受持不須說淨。此多論說。第三人者。報力
[004-0615a]
次劣百一物外。復聽隨施而受。說淨畜之。欲便彼獲
施福。此資道緣。故所以爾。第四人者。報力最雖開輕
資。猶闕修道要。假重物方能濟身。進業有益。聖復開
畜諸重物。謂被褥杖枕等。次明制者一。因聖開聽廣
畜盈。長貪於俗利。則壞道利功德之財。二又失俗人
信敬之心。無猒貯聚。與俗不別。三又違如來四依之
教。即非節儉知足之行故。使不加淨法。制與捨墮。此
謂制下二人。


二釋名等。貯用屬己名畜。張分之餘稱長。越於期限。
故曰過十日。能所通舉。故曰畜長衣過十日戒。言離
合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畜等。俱是長衣。何以不合。
答十日一月。一財體不同。二時有長短故。所以離急
施衣者。兩戒合制。假就過後。要非時時。接與此不類。
故亦離明。問長衣所以初者。人之喜為。故在初明。非
謂有染。如是一切豈可染故在初。如販賣財等。不合
說淨長何故染。又復下文。尼薩耆衣。不應淨施。及作
三衣。故知不染。若爾何故文言尼薩耆衣不捨。更貿
餘衣一尼薩耆。答此言染者。謂五眾邊貿。或復遣人
下二眾邊貿衣。不犯販賣者染。問若不聽說淨。說淨
不成。妨難之所。何成處分。答妨難二處。無其捨法。復
有不處分罪可防。是以得成。此販賣衣。有捨法可捨。
何以不捨。已說淨本自無𠎝。今故違不捨為是不成。
又體不淨無長可防。如是解時。長衣得作三衣。有長
可防故。販賣不得。以無長可防故。
[004-0615b]


三解具緣通三如上。別緣有六。一己長衣甄去三衣。
以其三衣。三世諸佛應於之服。體無長過故。爾三衣
若受明不犯長。設若不受。多論亦無長過。無離宿罪。
故多論云。有因緣得一端疊。指作三衣即不犯長。若
爾何故一月衣。若不割截籫縫過畜犯長。答一月衣
戒先有故。壞任受持衣。是以要須作衣相已。方得免
長。不爾即犯。多論。捐疊作衣。雖未割截不犯長者。謂
先無三衣故爾。是故第一須明長衣。雖是己衣。若忘
此財。亦復無罪。是故第二知屬己物。物雖屬己。不應
尺量。畜過無犯。是故第三應量之財。財雖應量。說淨
無罪故。須第四不說淨。若有一月及起四想。被舉難
因緣。亦是不犯故。須第五無因緣。多云。初日得衣。即
被三擯。未解擯來。乃至命盡。不犯此戒。雖無因緣。畜
未過限。亦不得罪故。須第六十一日明相出犯。若竪
義者。自下諸義。並須攝在。具緣中解。見論。西音云阿
留那。此名明相。多論云。日照樹身東方色黑。照葉明
青。照空則白。三色並是明家之相。白色為正。


四闕緣比說。若自捨即是闕緣方便。若故壞及衣不
應量是境差。若有因緣受。奇遠行是緣差。忽爾說淨。
是善心息。或有想疑。謂非己物等故。或有境強。如被
逼說淨等。是文無者略。緣起之中。三時衣者。以其隨
時厚薄不同。二比丘見下呵嘖。


戒本文三。一對緣略制。二即往已下陳疑啟佛。三佛
問已下問以還期。四阿難已下開以時限。五世尊已
[004-0615c]
下讚歎少欲。依開十日。見論。此是遮戒。故依還期開
聽十日。若言一月佛亦開之。多論不爾。佛知法相。不
緩不急。不增不損。正開十日。籌量施項縫治說淨。


三滿足。戒本三門分別。一定戒本。二開緣有無。三餘
利同異。言定戒本者五句。一犯人。二衣已竟等。正明
開時。已謝謂出犯時。三畜長衣者。所畜財體等。正明
開時體。四聖開十日。五若過已下。違教結犯。第二衣
已竟者。見論。一解三衣具足竟。以未足不犯故。又云
謂迦提月。作三衣月竟。外方犯故。迦絺那衣已出者。
出者捨也。捨方犯故。又此衣已竟等。謂除不犯時節。
時節有四。謂十日一月五月等。前二非時開。後雨時
分利。非時一月別生戒本。以財體別故。餘三非時時
合在此戒。急施衣。通遮非時時利。亦別立戒。一衣體
別。又與過受合制一故。二定緣有無。直就此戒。十日
有緣可爾。迦絺那與長等五戒。何者為先。若迦絺前
開。便不得言為長等五。開受迦絺。若長等先制後開
迦絺。所以無緣。即言迦絺已出等。答長等先制絺後
開。故下律言。為長等故。開受迦絺。此戒文無者略。五
分。比丘畜衣。過一宿犯尼薩。又因那律。衣壞僧分物
與之。使一日作成何。那律言。我不敢取。恐一日不成。
犯尼薩耆。又諸比丘安居訖。十六日便進詣佛所。道
逢泥水。三衣麤重。甚大疲極。并以那律事白佛。佛言
開受迦絺。不犯五事。如律說。第二戒本。若比丘捨迦
絺那衣已。長衣過一宿犯。又因阿難。得二張劫貝為
[004-0616a]
與身子。聖開十日故。第三戒本云。若比丘三衣竟。捨
迦絺那衣已。長衣乃至十日若過。犯尼薩耆。迦提月
者。共五月前後。亦說不定可知。三對餘戒。餘利同異
者。問一月五月。所以此開得通三戒者。答洗浣衣服。
開無長𠎝。故開初三。為欲經營僧伽梨。重復聽離宿
故。使一月遍開三戒五月者。以功德衣。守人不離。益
我無𠎝。故第二戒有。又以德衣體。無長過潤蔭。餘長
復通初三。問自餘諸戒。所以不論者。答此之二戒。皆
是屬己之財。令無長離之𠎝。又無施主。可總開成有
益。自餘戒等。開則於己無益。又總施主開。則有損闕
而不論。問此三時利戒本中。除下背別等三。亦同時
利戒本。不除迦絺那已出耶。人解多種。今釋下三已
有故。彼戒本云。除餘時者。餘時作衣施衣時。問既同
一開所以語異。答此三專得時衣利故。先除不犯時。
以取犯時下三。非是專得時衣利故。先出其犯。下除
不犯為對。餘時假衣食故。亦可背別等三。亦定得時
利。為與汎爾施衣。合明對解義便。故使語異。問急施
衣。亦得非時時利。何以不言衣已竟。衣已出等。答彼
戒亦是文中有故。彼文言乃至衣時應畜。問所以不
言同者。答彼是時衣為急故。開時前非時十日與時
相接。言十日未竟。乃至時畜。若言衣已竟。衣已出者。
便非急施。


自下廣解五句。初句可知。二衣已竟已下解第二句。
衣已竟者。見云。三衣具足竟。以其未具足無長罪故。
[004-0616b]
又言謂迦提月作三衣日竟。未竟不犯故。迦絺已出
者。准下德衣八捨長短。並是己出。出者捨也。祇中即
出十捨。


法衣者已下解第三。於中文二。一辨十體解上衣義。
二量分齊釋成。其長絕衣者。憍奢耶。作劫唄衣者。以
華作欽婆羅者。毛作[卄/雪-雨+雪-雨]歷者。紵麻。作懺摩者。野麻作
麻者。麻作扇那者。白羊毛。作翅夷羅者。鳥毛作。鳩夷
羅者。絳色羊毛。懺羅鉢尼者。瓦色羊毛。次解長義。三
門分別。一定量分齊。二應量犯未犯。三亦應結未結。
初門諸文不同。十律不辨尺量。祇長二肘。廣一肘五
分。佛言三衣應受持。儭身雨衣。被衣。覆創衣。蚊蟵敷
經行處衣。障壁虱衣。單敷衣。坐具護䏶衣。護[跳-兆+專]衣。護
頭衣。拭體巾。拭手巾。針綖囊革屣囊。濂水囊。如是諸
衣。若似衣皆應受持。鍼三綖一。皆須說淨。不作淨吉。
三肘五肘長三衣。不淨犯提。見論。長二搩手。廣一搩
手。不淨過十日犯提。故律本說。我聽諸比丘。長佛八
指廣四指。此是最下衣。此律尺六八寸。十律七種衣。
不須作淨。得畜三衣。雨衣。覆創衣。坐具及餘如法所
用衣。又受助身衣者。佛言是某助身衣受用。當於五
眾邊受。第二門。問為始應量。不淨即犯。為待過邪。答
應即須淨。不淨即犯。故下文言。長衣者八指四指。若
爾房應即犯。不須待過。答與房非類。上已釋竟。若爾
但使說淨。對作法故。應即須法。若不作法即犯者。處
分解義。六搩四搩。不處分犯。答衣舉作法量。房舉未
[004-0616c]
作法量故。爾所以不同者。衣從內開向外開。即防此
過量。故出作法。房亦從內開向外開。不即防過量。若
出犯位。濫防過量。俱此舉未須處分分齊。反顯須法。
第三門。問量立應減須作淨不。答未須作淨。若爾房
五過減何以處分。答房妨難故須處分。其猶過量。恐
惱施主。衣五無過故。要應量犯。又問過減坐具等。所
以亦犯。答彼等。並為長貪無用故。問若減不須淨。亦
不犯者。何以二毛轉作淨施。答彼說應量。亦是非法。
何須致妨。


若比丘一日得衣已下合解四五二句。文二。初廣解
犯尼薩耆。二此應捨已下捨懺方法。前文復二。初畜
長過染以明犯。二若捨墮衣下染用以明犯。初文八
章門。如從得不得。終盡忘不忘。計理應有。奪衣。㵱衣。
及四想等。文無者略。且依文說。初得不得。有十个十
日。即是十章門。得衣有多少差互。日數共相間錯。有
四十六句。第一門十日都得衣。至十日一切犯。初日
衣體過故犯。下九日衣。為初日衣染相與犯長。故云
盡尼薩耆。見論。隨財段數多少。一一得罪。第二門初
十日中。九日得衣。一日不得作九句。若作初句。一日
得衣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此第一句。如是轉
降者。降空日向下得日轉使向上九番轉降即成九
句。第三門八日得。作八句如是。七日得。六日得。五日
得。四日得。三日得。二日得。乃至一日得。作一句等。以
第十門一日得。對第二門九日得。即作一十九。三二
[004-0617a]
門為二十八。四二門為三十七。五二門為四十。中間
五日得通初。十日得一句為六。即為四十六句。餘文
易知。唯第九門。二日得。八日不得。但應兩句。又有注
文轉降等者。有人存其到句。合為七十四者。此是文
誤。不煩更多。所以知非。以其注中。頭尾不似到故。


第二大門淨不淨。但有九門四十五句。闕無初門。十
日得衣並不淨。與前同故。下六同然。所以爾者。以初
對初。所犯是同。故使有無不同。齊少此一。以九對九。
為其有無不同。及法法差別。即是不犯不同。故下九
俱。有淨施之下對文說。若遣與人替前淨施不得故。
此單舉一邊。亦應言不遣與人。下皆類爾。故壞者。全
不應量故。若作非衣者。謂作三寶等。用忘去者。忘此
財體。意謂實無。雖逕多日無彼畜心。是故不犯。若後
憶時即得說淨。次染用犯者。文言不捨更貿餘衣。後
得衣犯捨墮者。此謂使人貿得戒。自五眾邊貿。不犯
販賣。此是淨財理合說淨。由前畜心相續不斷故。染
使犯長。故曰一尼薩耆。非謂染販賣財也。言吉羅者。
謂用不淨財故。著不淨財。隨著多少。一一結罪。脫則
無罪。


第二捨懺方法。文四。一捨財法。二彼捨衣下捨罪法。
三若眾僧多已下還財法。四是比丘下不還結罪。所
以爾者。本為因財生罪。若欲洗心先捨過財。過財已
捨罪。方除滅故。


次懺罪財物已捨事。便應法罪復悔。除堪消利養。為
[004-0617b]
資道緣故須還物。聖教已頌。理宜從慎。若當不還。結
受物者罪。此之四文。貫通諸戒講。及竪義並用。此法
行事之大軌也。懺境雖三且約說。於此四中。初四二
六三四。各一始終通收具十二法。捨財四者。一此捨
墮衣應捨財集制捨。二與僧等下所對境集。三捨與
僧時下。捨之威儀。四當作是語下正捨辭句。捨罪六
者。一文言彼捨衣竟當懺下義合有六。一乞懺悔。此
文略無。准自言毗尼。故知須乞。二請懺主。三受懺者。
作白和僧。四正捨罪。五當語彼人言下呵嘖治之。六
答言爾者。領受立要。還衣不還二各一者。對文可知。
此等十二須具意者。言次說之凡欲捨時。先須知己
財事。現不現覆。及著用嘿妄等。或一或二乃至十罪。
先懺𠎝然次捨財。以輕重之罪。既不合總懺。故致階
降。其位有四。一先懺著用嘿妄下。覆隨覆四吉。二次
懺着嘿二吉。三次懺提罪下。覆隨覆二吉。此之三位
懺並嘖心。第四次方懺提。不同祇律。又凡欲懺者。無
問重輕。依明了論。提舍那者。此云發露。先須了別。罪
因緣起體相過失等。已於可親信人邊。如理求受對
治護等。要作如是立心。後方懺悔。如捨墮別抄所說。
今解捨財文。言此捨墮衣者。財集應捨。所以制捨者。
為以財能資道。濟要中強故。聖慈聽受欲。使彼獲施
福。此供受用畜。若無法於道成患。為斯方便。制作淨
法。今以無慚輕蔑聖教。畜不應儀。反招罪累。若不制
捨畜心難遣。罪無滅義。是故須捨。除八不淨。及負債
[004-0617c]
未入手。自餘等物。及寄他等。悉盡集已。方可得捨。若
不集者。捨已歸主還成相染。又但制加淨法。而不淨
者。皆入此捨。又如十六枚等販賣五種。並入捨類。前
言除八不淨。此總言之。問捨財謂集。謂集捨已。方見
餘物者。為得成不。答所捨之物已說淨竟。方見遺物。
前捨已成後見遺物。續應捨之。若物在僧成如前說。
續捨所忘。若捨已未淨後見遺物。即成相染。前後俱
捨。問捨財謂無得成捨者。有比丘無想法亦應成。答
物非情故。不能礙捨。又說淨竟。是故得成。人俱有情。
彼容礙此。是故不類。二言與僧等者。須有所對。為受
施之人。受捨不易故。言與僧事。非常行教法。恐急故
開。二三乃至一人。不得別眾者。財物利重。人之喜為
須僧盡集。眾覩詳悉。欲使犯者。對眾慇愧。內心慚耻。
息過於後。非重之謂也。若不謙卑業難排抑。故須威
儀。但使對僧。不簡長雖者修五法。若對別人。事分大
小。小具四法。闕無禮足。對眾捨物。理合宣情。若不自
陳何成捨物。故須辭句。文言爾所長衣者。若憶知數
稱數作法。若不憶故。應言眾多。餘皆類然。如悔殘中
說可知。見論。若一二三眾多。乃至還道眾多。若或差
互。容可不成。律但一說。理亦應得。


次下懺罪財物。雖捨正𠎝未殄。但以惡業雖謝。感果
必然。內自思量。表求除滅。若不仰憑清眾。彼容不愍。
故須乞懺。乞懺之文。人須一一牒事周足。准而可知。
此文中略但除𠎝。藉境覩而生愧。若無所對。情不愍
[004-0618a]
重。僧眾雖多。漫無所局。宜應別請一人。緣生己善。故
請懺主。主要清淨。若自有縛能解他縛。終無是處。文
言不得。向有犯者。解罪犯者。不得受他解罪。五分。除
不同犯。又為病人同犯不得悔。遂便命終。佛開同得。
雖可別請。事既逕眾。無宜輙受。是以要須作自和僧。
白文進否牒乞。以成隨有稱之。問受他捨財。不曾作
法。受人懺罪。作白者何。答捨財現事。非排往業。又作
法非永總對。非別故不須白懺。除往業永非作法。又
對別人故。宜須白因緣既備。理宜滅罪故須正懺。懺
之辞句。如下文說。不煩懸解。雖對陳說過。若不設治。
容可慚愧。不慇故須立治。是次文言嘖汝心。謂彼自
嘖前𠎝。斷後相續。又准了論語。言汝見知罪不者。見
謂見罪。因緣起體相等。知謂知罪。有五種過失等。既
有治於前。若不領納。事乖懺儀。故須自言立要。故云
答言爾。具前十法。即悔犯清淨。自益兼物須崇道。道
籍資成。詑緣以立。若不愍接。闕脩出離故。


次還衣。還衣之法。先列其緣。畜心若斷。逕宿已羯磨
還之。若大眾難集。或比丘遠行。即日羯磨付親友。逕
宿還之即得受。還財文中。但是即坐轉付。若即坐二
還。但七中一法。若逕宿直還。自具七法。問捨財不須
作法還作法何。答捨是別人。行施出在彼心。非和能
決。何須作法。今者僧眾還彼。理無自專。若不作法事。
難濟彼故爾。問所以捨罪還衣。二法不同者。答受懺
白者。非正滅罪。更加餘緣故。單白得還衣。僧眾作法
[004-0618b]
即成故。要白二十二聖教。令還違故結犯。今結不應。
若究竟壞損。多論。計直此謂。對僧捨懺。故十二法。若
三二人。其唯十一。謂無乞故一人但十。若以此義。通
三十說者。位別五階。除褥二寶。餘二十九。對僧十二
法二十八等。眾多人十一法。一人並十法二寶具九。
謂有捨財三。還不還。各一懺罪中四。略而不出。離野
唯六。謂有捨財二懺罪四。亦略上下收攝。不過此五。
此約具法多少。以辦別相。若據物類。捨還不同位。約
亦為五別。雜野一戒。壞捨而無還。二寶對俗。全捨轉
體。而盡還乞鉢一戒。入僧還主捨。七日藥。入僧入俗
還主捨。餘二十七唯還主捨。


次不還中。若作淨施等。此應是受物人。不還等類。而
人言此謂物主。淨施受用等罪。此不應爾。若是本主
受用罪者。綿縟不可受用。彼不判犯。良以彼不對境。
即闕此文。故知此等並是受者。故取尼衣已下次第
五戒。並言若不還。轉作淨施。若遣與人等。不犯中十
日內者。番前過限。亦可此舉不犯主。謂十日有下。諸
緣可得不犯。若十日外已是犯竟。何有緣開淨施遣
與人。反上中二門。略不舉餘六。若失想等。此物實在
得財五日。橫起四想。雖逕多日。更得五日。不犯奪衣
等四。謂實奪失燒㵱。以對下三。故言取着。對初奪故。
若他與著。他與作被。他與中差別。受付命過。下緣差
等。故所以不犯。


○離衣宿戒第二
[004-0618c]


所以不聽離衣宿者。言三衣者。乃是三世諸佛應法
之服。資身長道。最為要用。理宜隨身。如鳥二翼。許無
蹔離。今置衣在此。身居異處。寒暑卒起。急須難得。又
闕守護。容成失奪。廢資身用。事總不輕。是故聖制。


二釋名者。人衣異處名離。逕夜曰宿。久則事慢。促則
致惱。限期一日過則便犯。故曰離衣宿戒。問下離衣。
六夜同是離衣。何故不合。答多義故離。一人有勝行
常流。二處不同。此戒衣人。互在十一界犯。下戒人要
簡。若衣必聚落三開緣異此戒。以病差為限。下是外
難定開六夜。


三次具緣。別緣有六。一是三衣。二加受持法。三人衣
異界。四不捨會。五無因緣。六明相出。此六須意可知。
解初緣四門。一列數釋名。二制三之意。第三衣體財
等。如不如義。四得罪輕重。


名者。謂僧伽梨等。所以作此三名差別者。多論。欲現
未曾有法九十六種。無此三名。異外道故。此方無正
翻。名僧伽利者。義名重衣。重數多故。或雜碎衣條數
多故。或從用故名入王官聚落衣。[鬱-山+止]多羅僧者。中價
衣。從用入眾等衣。安陀會者。下着衣。從用名院內道
行衣。


第二門。智論。問曰何故但有三衣。答佛聖弟子住於
中道。不着二邊。不同外道。露形無耻。復異白衣。貪過
貯積。處中之宜。故畜三衣。多論五意。一一衣不能除
寒。三衣能鄣寒故。二一衣不能除慚愧。三衣能除慚
[004-0619a]
愧故。三一衣不中入聚落制畜。三衣始從道行。乃至
得入聚落。四一衣不能生善心。三衣能生前人歡喜
之心故。五一衣威儀不清淨。三衣能令威儀清淨故。
尼制五衣者。若畜一衣威儀不清淨。為令威儀清淨。
餘如前說。


第三門四。一體如。二作如。三量如。四色如。要四如法。
方可成受。有離宿過。故所以爾。


言體如者。於中自有四重料簡。一者唯十種衣。方成
衣體故。離衣宿戒。云衣者。有十種如上。謂非外道皮
衣。乃至馬毛人髮等。故衣法云。若畜草衣。樹皮衣。樹
葉衣。外道衣。珠瓔珞衣。馬毛橫牛尾。人髮欽婆羅等。
此並外道法。若畜如法治人髮。偷蘭遮。五分云。樹皮
衣外道儀式蘭。祇云。䍧羊欽婆羅馬毛革衣。樹皮衣。
韋皮衣。佛言如是等。不得著故。此等類。明非衣體也。
二者雖十種衣。要必直文。如紬絹絕布。乃至氈等。得
作三衣也。即非羅綾綿綺。一切有文之類故。此律云。
不得着繡手衣。佛言外道法。又云不得畜錦衣。應染
作袈裟色。畜五分著斑綖劫貝白衣法吉羅。斑綖織
衣吉羅。見論云。作袈裟不得繡作文章。不得著斑綖
織衣。准如此等文。並不成衣體也。三雖是直文。必須
密緻。謂非細薄生踈故。祇律云。非生疎等故。維如此
義。但是輕薄。絹紗孝布等類。亦不成衣體。四假雖摩
斑要須清淨。謂非犯捨故。衣法云。尼薩耆財不捨。而
不應作三衣。即販賣迴僧取尼衣讚嘆等是。若如此
[004-0619b]
類有過之物。亦不成衣體也。


第二作如有四。一截不截者。下衣俱成。上二割截。若
言褋葉。三衣俱得故。下文舒張伽梨在地。安褋欲使
表裏相着。外有葉現。佛言聽五分哥休比丘得一衣。
少不足割截衣。佛言上二割截。成漫作下衣。十云。比
丘貧衣。少不得割截衣。衣上安褋。若五。若七。若九。若
十一。若十三。若過。若能得。應割截作三衣。二橫竪多
少。此律云。不知當幾條。佛言應五不應六。乃至應十
九不應二十。若過是亦應畜。准如此文。似更得多。而
不論橫葉。祇律云。五條一長一短。七至十三。二長一
短。十五等三。三長一短。多論云。下大衣二長一短。中
大衣三長一短。上大衣四長一短。若此三位。各或增
減。得成受持。着行來去吉羅。祇云。比丘橫葉相當。佛
言不應爾。又對頭縫衣。佛言不應應作葉。極狹如[麩-夫+黃]
麥。極廣如四指。五分哥休得衣財少。不知云何。佛言
聽三長一短。若不足二長一短。若不足聽一長一短。
若不足聽褋作葉。又不得綖葉着衣。准此似有四長
一短等。三重數多少。此文新衣一重。安陀[鬱-山+止]多二重。
僧伽若是故衣下二二重。伽梨四重。若糞掃衣。隨意
多少。多論。伽梨極上三重一重。新二重故。若純新衣。
伽梨二重。作尼師檀亦如是。作下二衣。但得一重。若
故極多四重。伽利二重。下二衣四重。尼師檀四絳㓨
方法。四周安緣。褋角鳥足縫等。反鈎却㓨。不得直縫。
祇律。一月衣戒。却㓨緣細等。又迦葉作衣。世尊自手
[004-0619c]
捉。阿難為截。有比丘簪縫。有為㓨短。有為㓨長。有安
細褋等。又衣宣脫聽作馬齒。縫上下破聽作緣。又如
威儀經要褋角成。又與尼作衣戒。文言下至舒張角
頭褋。故知須褋。


第三量如者。此文受小。小衣便當三衣。佛言聽長四
肘廣二肘。作安多三肘五肘。作二衣祇三衣。極足如
法。正是三肘五肘。多論。正衣量三肘五肘是。若極長
六肘廣三肘半。若極下長四肘。廣二肘半。若過若減。
成受持。以可延促故。不同於鉢。過減不成。以無截續
故。


第四色如者。謂青黑木蘭。


第四得罪重輕者。問三衣六物。同是資身。所以離三
衣失而犯提。離餘衣等輕。答三衣正制受通三品。今
差離者違制。罪重而失受法。餘衣物等。開於中下。為
資道不足。今若離者。對開有違。唯得吉羅。而不失受。
以上品人。無餘衣可離故。若爾鉢亦正制離。何以輕
不失受法。答衣資用寬。許無慚離故。違得提失。受持
法鉢但一月。月復時限有須故輕。而不失解。第二緣
受衣方法。有四。一須受意者。以其着不應法。即有無
衣之咎。故要須受。問曰不受衣罪輕。離衣便罪重者。
亦可破夏罪重。不安居罪輕。答安居有時限。受衣無
分齊。故使不安。罪重不受。但吉破夏。不廢脩道。故破
夏輕。離則闕資守護。故使罪重。二受之法式。此律有
受捨之言。略無受捨辭句。祇有總別二受。總受言大
[004-0620a]
德一心念。我某甲僧伽梨等是。我三衣數盡壽。不離
宿受持三說。別受可知。五分受衣文。此僧伽梨若干
條受三說。下二亦爾。十律。受日我某甲。此衣僧伽梨
若干條受割截。若不割截。是衣持三說。下二亦爾。尼
受餘二衣者。十律曰。此衣覆肩衣。受長四肘廣二肘
半。是覆肩衣持。三說。此厥修羅衣。受長四肘廣二肘
半。是厥修羅衣持。三說。五分。三衣應謹護。如身薄皮。
護鉢如眼。應如衣鉢法持用。不得以裏諸物。母論曰。
鉢敬之如目。護僧伽利。如自護其皮。不得敷坐。不得
儭身着。十律。不得着僧伽梨。輦石草泥等。不得脚躡
不得敷坐。不得坐上。不得臥上。不得儭身着。應如着大
衣法。餘二衣亦爾。三破與失受不失。見論曰。上二衣
廣邊八指。內穿長邊一搩手。內穿不失受餘。外穿失
受。安陀會廣邊四指。長邊一搩手。內穿不失餘處。穿
如小指甲失受。過十日犯捨。若一橫縷不斷未失。多
論。三衣破不問孔之大小。但使緣不斷絕。仍成受持。
失色不失受。復更上色亦不失受。此律一月衣戒。即
同多論第四。若更補染須受。以不答增色。增縷不須
更受。祇云。補須却㓨。十多亦爾。若淨財補者。㓨成衣
體淨法。即失非淨㓨者。成衣類前。更不犯長。若但直
縫。並不衣先淨不失。其未淨者。過十日犯。十律。補須
却㓨。若直縫者。衣主命過。擿此衣入僧。餘衣與者病
人。下四緣至文解闕緣比說。緣文有二。一離衣起過。
二受付囑下。發覺呵嘖。
[004-0620b]


戒本文三。一略明戒本。二舉制隨開文五。一身病衣
重所請之事。須遊行者。多論四義。一有緣眾生。應受
化故。二宜於遊行令病損故。三求行道所宜故。四未
降者。降已降者。令發悟故。二自思念言下念開通之
方。三即語下。仗託陳疑。四時諸比丘下為申請決。五
世尊下開不失法。法中三門分別。第一解作法成否。
若衣人互不如法。為成以不一。解要須衣。重人病方
成餘三句。互有俱無。並法不成不稱法故。又多論。假
使衣人。互不如法。前人妄語罪。作法得成。以羯磨。防
離衣宿。不防病等故。第二約時長短。五分。前安居人
九月。後安居人八月。所以非夏分者。以夏分中。別有
受日分齊故。十律。亦乃至九月。多論九月。祇十兩文。
乞羯磨離衣宿。各限一月。然祗夏分得乞法。多論。一
羯磨得九月。此律無住。依一律三。留衣多少。有三不
同。此律留僧伽梨。若依祗五分。但留[鬱-山+止]多羅僧。餘二
不許故。五分。留優多羅僧。不得羯磨。留伽梨。安多有
賊難處。三衣中割截衣最勝者。聽隨所留也。十多二
文。三衣之中。俱有離義。故十律云。如僧伽梨。次二衣
重亦爾。多論云。如僧伽梨。餘二衣亦爾。又正離一衣。
不得離二衣。文言結不失衣法者。謂得此法。賞受不
失。而無離罪。故曰不失衣法。


三滿足戒本。此前長衣亦須三門。一定戒本。二定緣
有無。三餘戒餘利同異。比說可知。下一月戒本初亦
爾。言定戒本有六句。一若比丘者人分齊。二衣已竟
[004-0620c]
等犯時分齊。三三衣中者所離衣分齊。四離一一下
人衣。互在分齊。五除下開法分齊。祇律。除僧羯磨有
兩。一乞一月法。二結衣界不犯故。並言除此律。通說
亦除二法。六尼薩下結犯分齊。第二句衣已竟等者。
除不犯時節。時節汎五。謂一夜六夜一月五月九日。
此五重中。六夜離明除之。四重合開此戒。但一夜者
唯制非開一月等。三事通開制。廣中具解但前三。第
五略而別釋。


不失者已下合解四六。於中文二。初明離宿成犯。二
此捨墮衣已下捨懺方法。前文復二。初就十界離而
成犯。二不失衣者下明蘭若處離而犯義。前文有五。
第一至倉有若干界。例十界名。二伽藍者已下解十
界體相。三僧伽藍已下十界彼此不相収攝。四僧伽
藍界已下十界勢分。五伽僧藍界已下正明離宿結
罪。


欲解此界。兩門分別。一汎列諸界定別所釋。二正辨
界相。言汎明者。謂衣食僧等三界之別。有待之形。假
資方立衣。是要用無時不須。但受畜有法。須明衣界。
攝衣屬人。令無離𠎝。衣既覆形。內資須濟。服用無法。
反招過咎。故結淨地。攝食別人使無二內衣得覆身。
食復死軀。次宜正脩。正脩之來。無過眾行。故結僧界。
攝人同法。僧食二界宗。此不明下犍度廣辨。今以衣
界。或假僧界而成。又相開洗。故總對說。


第二正解界相。於中有三。一解僧界。二釋衣界。三兩
[004-0621a]
界同異。


僧界三門。一辨自然。自然有三。謂聚落。可分不可分。
及蘭若等。二解作法。謂大小八界等。三挍量同異。同
異具五。一作法不作法。不作法二。多少不同。作法隨
事故。多自然唯為結界。事少應一。但空聚差殊。故有
三別。三寬狹同異。謂自然界昔寬今狹。本該一化。故
所以寬。以集難。故開境[宋-木+白-日+口]而結。若仍依舊集。恐不成
結故。作空聚分齊。是以今狹。作法對本開結故狹。然
望今集互有寬狹。四者強弱。若望初集亦無強弱。對
今集者自然即弱。弱故僧法事等並狹。及無欲法。以
其自然唯為結界。不得作餘故。爾作法集者。得作餘
事下至解界。然僧法事寬。該通欲等。故所以強。五勢
分有無。自然或無。無則是開。有謂是制作法。僧界開
令[宋-木+白-日+口]結。豈得更寬。


第二衣界。三門分別。一解自然。二解作法。三挍驗同
異。自然中二門。一列數解釋。彼此差分。各有壃場。故
稱為界。界別不同位且為四。一就事相辨界。如藍等
十界。二尺量為界。如依此律蘭。若八樹中間。五分面
去身七尺。三空有分齊。空界者。十云。若衣在地比丘
在空。或衣在空。比丘在地。過明相犯。以空是有界外
故。四道行界。十多二文。與和上闍梨。擔衣道行。若在
前或後。四十九尋。多論亦可縱廣內不犯外即犯。祇
師與諸伴共行。論義而去。弟子持衣。後來不及師。師
至日沒時。畏離宿故。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過不
[004-0621b]
見師。至曉相待。若是師待處。離道二十五肘。內與衣
合者不犯。外者犯。弟子持衣。在前行相待。問答亦如
上。五分。道行同異者。同界者面去身七弓。異界七弓
之外。明了論。比丘路四十九弓。所度處。露地直身。申
腎斜衣。各捉一角。若相及許不離衣也。空有道行。此
律無文。第二強弱。十界是強。蘭若是弱。十中藍村二
界強。自餘八弱。若在前二中無別有八故。藍村兩界。
村強藍弱。或可等力。以各對人辨故。不相収攝。


第二門者。作法唯一。以憑僧界。不同自然。隨事故。多
釋此作法。兩門分別。一須結不須結。二須除不須除。
初門者。二界相望有三。謂藍相狹僧界寬者。此一須
結。為可僧界。使無破離之𠎝故爾。若藍望僧界。或等
及寬。此二衣界即不須結。以其若結反成[宋-木+白-日+口]礙。非謂
衣界一切。須結而對斯兩忽有結者。不慎開意。容得
小罪。


第二門者。問作羯磨法為有村故。須言除村。為當無
村。亦言除村。多論答羯磨法爾。若有若無。一切須除。
以其村無衣界。外方有界。今者為結除村。村外方衣
界故。是以一切咸須除村。村外既一切須除然村。或
有或無。若准十誦。羯磨文中。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
界。取空地及住處故。白如是者。欲消此文應言。若現
無村。結是現結。除是懸除。取是現取。謂是現結懸。除
現取也。若即有村。村亦現結。除是現除。取是懸取。謂
是現結現除懸取。村去得置衣。村在非無界。此二言除
[004-0621c]
者。直是置衣得不得。故言除村。若依此律。但言除村。
村外本無取空等之言。與彼似別。今若准說。若即無
村義。令同十言。結不失衣者。結是現結。除是懸除。雖
無取空之言。理亦現取。或現有村。即不同彼所言。結
者非是現結。謂除外方。是衣界。即非現結。除是現除。
亦不懸取。此即村在。若去並無衣界。非但有礙。亦是
無界。問除以除皆不得置衣。何故結文要須言除。答
為遣疑。故由人礙。謂集僧時可界內村中。比丘須集
既馮僧界。亦謂衣界裏村。同一衣界。即便置衣。因形
露故。多論具五義。佛即制除。又可本未結衣界。可使
藍外之村。非衣界攝。今衣界中。村應得置衣。送取起
過。因制言除。又可異餘八界。故結法。須道除村。問僧
衣二結。所以有除不除。答俱禁緩從急。有除不除。衣
以別為過。故須除村。別而就急。僧以同界不集為𠎝故。
不除村同而就急。又可僧界開重不開。所以不除衣
界。亦是開不重開。是故須除。依明了論。通含自然作
法等故。彼偈言。善解三衣六憐愍。釋曰。律中說。佛許
六種不離三衣。利益。一僧和合同許羯磨所作。有二
種。一得加絺那衣僧和合所作。二為行路人及病人
僧和合所作。二依地所作。如布薩相應。學處中說。三
不離所作。如於皮闍延多樓及剡浮樹等。所謂帝釋
樓高二千由旬。樹高一百由旬。約此以明失不失義。
四垣墻所作。謂藍界是。五約露地所作。如比丘行路。
四十九弓度處相對。露地直身中臂斜衣。各捉一角。
[004-0622a]
若相及許離衣六住處。時節所作。於安居學處中。廣
說應知。復次小便等。所逼事中。由他加行難所作。是
名三衣六憐愍。六中分三。初一約法。次四就分齊。四
中第一作法攝衣界。餘三自然。一樓樹界。二藍界。三
道行界。末一住處時節。謂在空處聽六夜是。今准彼
說。此律具五憐愍隨配。應知闕無道行。互有寬狹。


第三自然作法同異。一作法不作法。二多少不同。自
然多作法少。三寬狹有殊。作法寬故。四者強弱。強弱
互以除村故。作法即弱。収餘八故。便即是強。五勢分
有無者。自然本故開有勢分作法更開開不重開。所
以便無。又作法假僧界相。從無勢分。自然不假界。故
不同也。又[宋-木+白-日+口]不[宋-木+白-日+口]故也。


第三衣僧同異。三門分別。一寬狹多少。二可不可。三
勢分有無。


第一多少等者。僧衣對辨約為三位。一以二自然五
句不同。二以衣自然。對僧作法有五差別。三二作法
有三不同。三位通收有十三種異。初五異者。第一僧
寬衣狹。具約二蘭若。是謂拘盧舍。八樹中間。但蘭若
有六。一盜戒。二攝僧。三攝衣。四六夜。五安坐。六頭陀。
今約第二第三。以辨僧衣二界。第二衣寬僧狹。如藍
相寬集僧八樹等是。第三僧衣俱等。如藍勢分。與八
樹齊。第四僧一衣多。如八樹內有眾多家。第五衣界
一僧界多。如大伽藍。故衣一有眾多。七十三步半。集
僧故多。第二位五者。一僧寬衣狹。如界寬藍小等。二
[004-0622b]
衣寬僧狹。藍大界小等。三俱等。如可藍勢分。結大界
是。四僧二衣一。有戒場故。五僧一衣多。無戒場故。僧
一藍有若干故衣多。第三位三者。一僧界寬衣界狹。
除村村外故。二僧界二衣界一。有戒場故。僧界二結
衣時無村故。衣界一三俱等。謂無戒場無村故。三僧
寬衣狹。有村故。除村有無故。有人作十六句者非。不
煩廣破。


第二可不可者。為釋前門寬狹多少二種。自然有四
義故。不得相可。一自然攝衣。是根本故。宜就急制。以
寬為緩。以狹為急。自然攝僧。亦是作法根本。復須急
制。以近為緩。以遠為急。各就急制緩。急飜到故不相
可。二不相假故。三定不定異。衣就所依大小不定。僧
界是定故。不相可。四勢分有無。二種作法者。具四義
故。為是相可。一作法衣界為樂靜。人開急就緩。可大
界上結。二要假大界結方成就。三二俱是定。四並無
勢分故得相可。


第三勢分有無二作相對。並無勢分。兩種自然。衣有
僧無。所以然者。咸是開急就緩。故所以爾。衣以遠為
緩。故有勢分。僧以近為緩。故無勢分。若僧從衣有。反
成難護。衣順僧無。衣成大急。故使此二有無理別。又
准十誦五分。聚落亦有勢分。若爾所以有。則僧寬。衣
便狹者。答僧本急今急有。即須寬衣本急。今急有而
便狹。問等是衣界作法。無勢分者何。答開不重開故。


次釋其文。就十界中初文中。藍裏一界若干界者。若
[004-0622c]
其衣身。同在一藍。是名一界。身衣別藍。故名若干界。
又藍相周遍房。勢分相及。是名一界。或若大無㰚鄣
彼此房別。各有勢分。身衣互在逕宿失。故曰若干。又
雖藍相周迊。若無俗來但出家人者。遍藍無別是名
一界。若有男女來入藍住。即村界起身衣。互在逕宿
失。衣便成若干。故多論云。王來入界內住。近王左右
大小行來之處。盡非衣界也。又五分云。一界者。而於
中得自在。往反故爾。若干界者。於中不得自在往返
故也。樹有一界者。身衣同在一樹之下。是名一界。身
衣別樹名若干界。或若更無俗界女來。同在樹下。是
名一界。若有俗男女來。是名若干界也。如場乃至倉
等。七界比樹而說之。


次解村界文。言村有一界者。謂如張家請我供養。即
是情無阻礙。遍於一家。皆不失衣。是名一界。或若更
有王家來住。彼此礙別。名若干界。故祇云。若一家中。
作兄分齊弟分齊。若情㝵不許互相來去者。身衣互
在名干界。若兄弟情通。任師住止。隨意往來者。身衣
互在兄弟分齊。即不失衣。是名一界。故今亦爾。遍於
一家。情無隔礙者。並名一界也。此解不然。所以爾者。
祇取情礙。故如向辨。若據此律。就其染㝵譏過。即不
同彼。故下文言。脫衣形露。佛言。除村村外界。今准此
理。縱令一家情甚相通。如似自己緣眷衣在母女姉
妹之所。寒暑率起夜。或須衣送取之間。恐相觸[枴-刀+天]。如
斯事㝵。心即致隔。若有如此阻難者。表不與衣。合即
[004-0623a]
成若干。况餘疎人男女等類。名為家界。此即轉成隔
㝵。豈得遍家。名為一界也。故今更解村有一界者。比
丘住處分齊中間。是名一界。比丘住處分齊外者。隨
房多少。是若干界也。問所以不同藍中一界者。謂無
俗來遍其藍內。名一界也。答藍是比丘住處故。若無
俗得名一界。家非我處。故不同藍。遍此一家。名為一
界。要必比丘。住處分齊內者。方名一界。住處勢分外
者。即若干界也。


第二界之體相。一一如文。


三釋界義。謂此藍非彼藍等。計有句。廣辨三十。餘句
類知。若不明如此文者。人情意。謂此藍置衣。餘藍中
宿。應當不犯。以同是藍故。雖可藍名是同。彼此處異
故。須此文。餘亦同爾。


四勢分如文。言中人者。非強非劣故。擲者非太近故。


第五結犯。亦作百句。文有二十。但對初十中文五。一
身衣互在。二明相已下教不犯法。三若不已下。不行
會捨。四明相出已下。離三衣提。五離餘衣吉。於第二
不犯法中。開之次第。應言手捉。次至石處。次應捨衣。
文中說次故。先明捨衣。言手捉者。以有若干界故。要
須手捉。方得不犯。至石處者。謂是一界入勢無犯。此
通諸界皆同。此釋捨衣者。會而不逮。即須捨衣。寧可
無衣得吉。不犯提罪。以輕奪重。故祇云。此僧伽梨。是
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捨下二亦爾。尼捨下四衣亦
爾。五分捨文。此僧伽梨若干條受。今捨三說。下二同
[004-0623b]
此。次樹十句。餘皆略無。又此二十中。准前第三。此藍
非彼藍時。應言乃在餘藍宿。文中略無故。一門但九
也。蘭若文五。一明界體八樹間者。七七四十九弓。弓
長四肘七尺二寸計。間有七弓。即是五十尺四寸。合
三百五十二尺八寸。總有五十八步半一尺八寸。并
石及處。是其界體不同。祇律。五肘弓故。僧界七十三
步半。二人衣互在。三不行捨會手捉。石處亦同前釋。
次結重提。次得輕吉。捨懺如上。不犯中別開五重。一
作羯磨摩賞度不失故不犯。二會故不犯。三捨故不
犯。四四想等失受故不犯。五若水諸難。故不失而不
犯。文言明未通。下四開並須明相未出之前。有此四
故。方可不犯。水陸諸難不失受者。心知衣在恒。但領
受之意。為是不失。如似受欲難緣出界。不失欲法。此
亦同彼二。通開可知。


○一月衣戒第三


制意者。衣為資身。隨時受用。雖先有衣。故爛弊壞。但
任受持。不堪著用。今得少財。為作三衣以換故者。而
少不足為待滿。故聖開一月過畜。長貪違教。妨道故
以制隨三衣。不任擬須換。若衣財不同。各得一月。若
衣同者。即須併作一衣。如不爾者。隨過限即犯。是以
文言。若同衣足。應割截不者過犯。不問有望無望。斷
以不斷。但同衣足犯不足隨開。不同餘律。


別緣有六。一若是新衣。現堪受用。餘財不開故。衣方
開故。第一緣故壞三衣。衣雖故壞得財。若足亦更不
[004-0623c]
開故。第二緣得少財不足。若不擬作三衣。但犯初戒。
不開一月。明須第三。為作三衣。以𨲙故者。四不說淨
作三衣。五無因緣。六過限便犯。緣起文二。初至遊行
起有漏過。二時受寄已下。發覺呵嘖。前文復兩。初開
至衣足。二時六群下。因開起過。彼有糞掃衣者。無主
物餘種衣者。檀越施衣不足者。謂是等衣中。有未得
足。言取中者。取向二中糞掃衣。料理點淨。為防吉罪。
持此等衣。寄親友已。逕久起過。起過者。不足可爾。而
有同衣足者。何不作衣。可得文言。佛開滿足。乘更久
延耶。遂興戒本極開一月。若隨足者。隨過結犯。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除開緣出犯長時節。三若比丘
下。所得衣𨲙。四受已疾疾下。足則不開。五若不足者
已下。如其不足開齊一月。六若過已下。隨違結犯。別
解上三。文顯易知。若十日中同衣足者已下。合釋下
三。就一月中位分為三。初十日以同常流令未犯。次
十日已後。若不作衣。至三十日。已來有犯。云何犯不
犯也。過三十日去一向定犯。犯不犯中分二。初至二
十九日亦如是。正明足則不開。不足便開。二同衣不
足三十日已下。無問足以不足。限滿不開。就初第十
日中分二。初至波逸提來。足則不開。釋四六二句。於
中文兩。初明教作五法。以免長罪。即解第四句。二若
不截割下。違而制犯。即解第六句。第二若同衣不足
至十一日者。釋第五句。不足蹔開。問若三衣俱故。而
並不足。各開一月。若大衣足犯染。下二衣以不答。下
[004-0624a]
二衣財。若無長本得開一月。今為他染相與同犯。問
三衣體自無長。何以得犯。答以有故衣。猶是三外。要
成衣相。始得不犯。不同令無是故。文言隨衣多少尼
薩耆。若染餘財。能染不共犯。所染同活容犯。次十一
對十二作法同前。自下諸句。開犯位同故。言乃至二
十九日亦如是。若同衣不足三十日。若足下一向定
犯。若同衣。謂十種衣中。當分自同者。各異不同。亦可
同衣。謂三衣財不同衣。謂餘長財。此等限滿。一向不
開不犯。別開中文兩。第一舉戒本第四句。足則不開
并廣中二十个足成衣。以為二十个不足蹔開。以明
不犯。第二若截想已下。舉戒本四六兩句。及廣解中。
從十日同衣足已下。二十个足則不開等者。雖不成
衣。若有四想。及奪衣等四。并受寄命終等九个。諸緣
各過。二十个分齊。以開不犯。


○取尼衣戒第四


所以制者。有三種過。一者凡為下敬上。仰奉情慇。所
有財物。思欲捨施。許無遺怯。大僧非親。多不籌量。得
便受之。令他財物竭盡。致貧遺之惱。二男女形別。理
無參涉。財物既交。思情偏親。因交致染。容壞梵行。臨
危事嶮可懼之甚。三跡涉世譏。致招誹謗。清白難分。
莫能自拔以斯諸過。是故聖制。


別緣有五。一是比丘尼除下二眾。依祇下二眾衣不
犯故。今亦應同。多論下二與尼同犯。二非親里甄去
親理不犯。三是應量五衣。多論衣者。是應量衣。除不
[004-0624b]
應量衣。鍵鎡等吉羅。四靈心送與。謂乞得貿易不犯。
多論。多比丘取一尼衣。多人犯一比丘。多尼邊取一
衣計尼犯。五領受屬已犯。問所以制取尼衣。不制取
鉢。答尼衣有五喜相施與。致受義數故。須聖制鉢。唯
有一尼捨義。希受亦不數。設令受者。但得小罪。祇律
有文。取尼鉢不犯。多論。取鉢亦犯捨墮。緣文有二。初
至取尼衣著之起過。二後於異時下呵嘖。前文復二。
一明犯緣文二。初舉住處。及能與衣人。出家得道。二
時有眾多尼空處已下。辨其犯緣。犯緣中文三。一因
送食是其遠緣。二時有比丘著弊故已下。能取衣者。
謂犯人二蓮華見已已下。是其近緣。第二即脫已下
正犯。呵言汝不應如是者。佛制畜五衣。本為資身。今
以施人即得無衣之罪。破戒行檀事不應法。故曰不
應。言餘衣聽隨意與人者。謂五衣外得施三眾。不得
與僧施受俱犯。又解若與者。謂五衣外長財得與比
丘。若僧得尼施時。應撿問前人。知彼五衣不具。則不
得受。五衣具者。得受無罪。十律若先請。若別房中住
故與。若為說法故與不犯。五分中。若無心求自布施。
知彼有長。乃取不犯。


滿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非親里尼。三取衣。四除貿
易。多論。若聽貿易。離彼馳求得安樂故。又離苦惱故。
五結犯辨相。具解上五。二親里者。父母七世骨血之
親。了論。解四親應取。一父父親。二父母親。三母父親。
四母母親。此四親尼取之非犯。餘文解親。皆准於此。
[004-0624c]
問尼取僧衣。但得吉罪者何。答大僧上尊與尼義。希
尼受不譏。過中制生患義深。故得提罪。作此釋者。二
與解義譏無譏。別論其二取。希數不同。故使大僧。取
數與譏俱提。其比丘尼。希而無譏取與並吉。


四分律疏卷第四本



寶永七年寅夷則晦日大藏重修比丘照山晃寫
於天安律寺方丈俗五十五


第四末四分律疏卷第四末



○使尼浣故衣戒第五


所以制者。上尊使下。事煩而數。下情敬上。裁抑是難。
多不籌量。有容無容總廢業。損處不輕。喜生染患。招
及世譏。如前無異。故所以制。問浣染打等。所以合制
者何。答一使尼處同。二俱由故衣。三容一衣。相由致
犯。垢汗須浣。失色即染。申舒故打。


別緣有六。一是比丘尼。二非親里。三是故衣。四使浣
染打。多論。若使書印信吉羅。祇有四句。自與使受等
二互二俱浣等並犯。此中文無。五無緣故下開文。若
病浣染打。若借他衣。浣染打不犯。除此等緣故。六浣
[004-0625a]
染打竟。問所以不制使尼勳鉢者。解云。故衣生患。如
緣起說。又浣染義易。尼多閑解。數故犯制。鉢無生患。
又勳治事難。尼多不閑。希故不制。


滿足戒本五句。一人。二非親里尼。三所浣故衣。四使
浣染打。五結罪。上三別解。四五合釋。准其八業。應有
八句。初三提合一句。次二提一吉作三句。應有三句。
一提二吉。為三文略。次有一句三吉。下二眾者。非是
弟子。使希故輕。又非具戒。不廢正脩。多論。下二同尼
犯提。新衣浣希。又無染患。故亦輕罪。


○從非親里居士乞衣戒第六


凡出家人。宜應知足。今三衣具備。長道緣充。方廣乞
求。增貪惱物。招致譏過。損壞不輕。故所以制。多論云。
一令佛法增上故。二為止諍訟故。三為滅前人不善
心故。四為令眾生於佛法中生信樂故。


別緣有六。一三衣具足。二無因緣。三非親里居士。四
為己乞應量衣。五彼與。六領受入手。犯緣又有二。初
至脫衣與䟦難陀起過。二語言已下呵嘖。文言辨才
智慧。善能說法。偏解修多羅中。布施福德果報之義。
故言智慧。下奪衣中。不達毗尼行教重輕。故曰廢無
所知。


戒本文三。一略制戒。本二牒制隨開文二。一除親里。
二除四緣。三滿足戒本五句。一人。二非親里居士。三
乞衣。四除開緣。五結犯。餘時者已下。誦前第四句。下
解中但解四句。略不釋餘緣。
[004-0625b]


○過知足受衣戒第七


所以制不聽過知足取衣者。出家之人。遇四因緣。失
奪三衣。篤信聞之。竭貧以施。理應稱施而受。彰己內
有廉節之心。外不惱物。今三衣已足。過分更受。內長
貪結。外乖施心。殊所不應。是故聖制。


別緣有六。一比丘失奪三衣。二非親里居士。三為失
故施。若不為失。隨時受取無罪。四知為失故施。五過
知足取應量衣。六領受入手犯。問衣有過知足罪。何
不制過知足取鉢。答衣有三領。失則多少不定。失一
受二犯。乃至失三受四亦。又復人多過受。故須聖制。
鉢唯有一。失受一。本未有過。何須聖制。又復鉢無多
用過。受義希故。不制過受。文言取與六群等者。前戒
先自無所違故。為他不犯。今此施主。為失[巨-匚/冗-几+白-日+口]定。足而
更受。轉為餘人。亦乖本情。為他亦犯。問既為餘人有
何可捨。答此是制緣。為他尚過。況當自為。如論正理。
要自受方捨。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遇四因緣。此謂施衣緣。三非親
里居士施衣人。四自恣請下為失故施。五是比丘下
教知足受。六若過下過受結犯。六中第二略而不解。
第一第三文顯。衣者已下合解四五。若比丘下釋第
六句。就合解四五二中文二中文二。初解衣字。第二
合釋文四。一明應取不應取。謂失二不應受。三衣都
失。應知足受。第二知足有二種不下足分齊。出前應
知足受。一舉數。二列名。三解釋。在家人知足者。隨白
[004-0625c]
衣所與衣受之者。謂白衣為失故施。本為不足。若未
足受者。謂失三受三。隨他白衣無施之心。即是知足。
然此知足。順在家人。故曰在家人知足也。言出家人
知足者三。衣謂本失三亦是不足。今還受三。即是知
足。然此知足。順出家之軌。故曰三衣也。此謂失三受
順二知足。第三若居士自恣請已下開聽增取。以衣
細薄。為成三衣故。亦非過受。第四若有餘殘下。不為
失故。施得隨受。若比丘下釋第六句。過受結犯。失一
失二。乃至失三受四。此等並是足而更受。違二知足
故。名過知足受。


○勸讚一居士增衣價戒第八


篤信居士。樹心捨施。價限已定。理宜隨施而受。不虧
道法。今反嫌少。過分更索。長己貪求。壞彼信敬。是故
聖制。


別緣有六。一非親居士。虗心辨衣價。二情斯限定。三
知施心有限。四嫌少勸增。五彼為增價增縷。六領受
即犯。問所以衣有勸增鉢無者何。答衣資義寬。人喜
勸增。故須制戒。鉢唯一用。勸增義希。是故不制。若爾
何以乞鉢。同於乞衣。答理實鉢無多用。然令乞一。損
惱非輕。是故犯捨。此中勸增非全得一。又無多用。故
所以爾。緣中文二。初至何用是為。勸增起過。二時彼
已下呵嘖。


滿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施衣限定。三是比丘嫌少
勸增。四若得衣下得而結罪。具解此四。上二可知。求
[004-0626a]
者已下解第三。雖無求字。有其求義故。牒而解之。求
價者。為作絹衣。今勸買細犯。前直乞要本體上增。方
落此戒。求衣亦爾。十誦。勸增色亦犯。問勸增一綖即
即犯。何故乞衣得一條方犯。答乞本無心。及至乞時。
任彼籌量。惱義是微。故一條方犯。此中施主。先有虗
心。施限已定。不荷其恩。嫌少更索惱情深。一綖即犯。


○勸二居士增價戒第九


制意犯緣。如前無異。唯以二居士合作為別。問勸使
合作。有增不增。為犯何戒。答雖增者犯不增無犯。猶
是二人合作。故屬此戒。問所以無勸三居士者何。答
勸二容損。勸三惱微。若爾勸居士。棄布造紬。豈無損
義。答此乞衣戒攝。今此勸增者。要就本體上增方犯
戒故。所以無過。


○三反六嘿忩切索衣戒第十


然寶壁精華。世情所重。長貪妨道。生患處深。非是比
丘之所宜畜。今施主信心奉施。以為衣價。懼犯畜寶。
無宜自受。故付俗人。令貿淨物。尋索忩切。情無容豫。
迭相催伇。逼惱前人。故作制限。三索六嘿。然今過索。
惱境結罪。


別緣有五。一是五一是施主送寶。二為貿衣受用。三
付彼淨人轉貿衣物。四過分齊索。五得衣犯提。問衣
有過索鉢所無。答鉢本用食。得一便足。更無多用。何
須開聽。三索六嘿。即無開索。何有過罪。若全無鉢。多
索無罪。若先有鉢。一索即犯。落乞鉢中。故無過索。問
[004-0626b]
此戒為損寶主為損淨主。答由王臣心動。致索過分。
損淨主得罪。緣文有二。初主罸錢五百過索起過。二
時長者下呵嘖。


戒本文二。初過索結犯。二若不得衣已下明進否。前
文有六。一犯人。二若王已下。正明施主。遣使奉寶。為
作衣價。三是比丘應語已下。恐犯畜寶。自不敢受。四
彼使語比丘下。明使臣送寶。付俗令貿淨。五須衣比
丘下。正開三語六嘿。索衣方法。六若不得衣下。過索
分齊。得衣結罪。然此六文位束為三。一犯人。二有四
文。聖者立法。謂送寶不受。付淨生已索之法式。三得
衣結罪。第四付淨生文四。一問淨生。二須衣比丘者。
報淨人處。三送付。四返報比丘。第五索法。見論。純語
往索。齊六不犯。過六方犯。純嘿十二未犯。十三反犯。
語嘿相參。九反未犯。十反方犯。如是類知。五語二嘿
七反未犯。四嘿八反未犯。三語六嘿九反未犯。二語
八嘿十反未犯。一語十嘿十一未犯。全已還從一嘿
至六。不同多論也。第二不得中文三。一躬往遣使到
施主所。二陳己不惱。三還本施主。廣中但解得衣。於
得衣中。唯解初二。下兩中間二句。略而不解。憶念者
下解第五索法。初三語。次六嘿。次語嘿強弱。問嘿然
可得幾時。祗云。如人入庫取物。著店上頃。又如裹襆
物頃。不犯中。即相布施。寶主永捨。不懼失故。容豫索
取。不犯過罪。何以不犯畜寶。寶不現前。恒作取淨物
意故。為波利迦羅故與。謂是雜碎等物。得失事微。縱
[004-0626c]
本主心變。索亦不犯。


○雜野蠶綿作臥具戒第十一


所以制者。良以貴物難得。損生招譏。長貪妨道。過中
之甚。是以聖制。十律。以此綿貴爾貴多殺虫故。多論
云。比丘結戒。有四義故。一止誹謗故。二長信敬故。三
行道得安樂故。四為不害眾生故。


緣五。一是憍奢耶。二自乞求。三作臥具。四為己。五作
成犯。多論。憍奢耶者綿名。又依祇律中。憍奢耶此名
繭。故律云。施憍奢耶。湯已熱可著繭。即持繭內釜中
啾啾作聲。但此未必以繭翻憍奢耶。但是綿名。或可
如是。又以純黑毛。共憍奢。更五作經縷。或互作衣及
緣。或純作僧伽梨。[鬱-山+止]多羅僧。安陀會。四五二律名臥
具。相亦難識。


戒本三句。一人。三雜作臥具。三結罪。多論。或以布貯
如作稱法。或縷織成。俱犯捨墮。此由害命。兼是貴物。
故須斬壞。以息後犯。餘不害生。並皆全捨。但有捨財。
略無懺罪。


○黑羊毛作臥具戒第十二


此毛貴物無宜下用。靈損施物。作無用之費。經營妨
道。復招譏醜。是故須制。


四緣。一純黑羊毛。此毛貴好出四大國。貴而難得。二
作臥具。三為己。四作成。多論。二法或布貯如[袘-也+凡]法。或
縷織以成。此二俱犯。不犯中。若割截壞等二句。本心
為壞重疊故。成時未犯。若作蓐等已下。並非披服之
[004-0627a]
物。故開無過。


○白羊毛臥具戒第十三


十律。此非純白。蓋是三毛參作不犯。純黑三毛之中。
增黑毛一兩犯墮。貴故。增白一兩犯小罪。賤故。尨增
不犯。滅一兩犯墮。


五緣。一三毛參作。二作臥具。三為己。四增好毛一兩。
五作成緣中彰白。藉此為緣故。又唯此律似應純白
犯捨。佛教三毛參作犯純白之過。四緣成犯。一純白
毛。二作臥具。三為己。四作成便犯。問黑白同犯。白制
參作。黑不制參。其義何故。答但使參作寶無兩過。宜
就白制。參類如前戒明參不犯。問三毛共作。何以黑
多者。答黑毛雖貴。出家服同故所以多。白俗服長慢
招譏。是以須少。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教比丘三毛作法。三若比丘下。
不參結罪。下具解此。三鉢羅者。此云四兩。不犯中參
故無過。若割截壞者。本心割截。若壞色者非純白故。
無意許截詳壞成而未犯。若作枕等已下。並非披服
之物故。開無犯。


○減六年作臥具戒第十四


先有故臥具。未滿六年。足得資身長道。便罷不捨故
者。更復造新。長貪妨道。招世譏過。是故聖制。


六緣成犯。一有故臥具減六年。二不捨故者。三僧聽。
四更作新者。五為己。六作成便犯。


戒本文三。一略明戒本。二[信*辛]制隨開文五。如上第五
[004-0627b]
開作法者。問人與臥具。互不如法。羯磨成不。答多論
釋。准前離衣。類亦應成。亦可不成。如無德教授不成
差等。問得羯磨竟。乃作黑白。為犯減六年不。答不犯
減六。以得法故。作黑白邊。別犯前二。如被處分而過
量作房別殘罪。不壞處分。無不處分罪。此亦如是。戒
本文三。一犯人。二制限六年。三若減已下造新結犯。
下廣釋中。但解初三。略不辨第二句。問臥具制其年
限。不令使褋。不制年限。所以不同。答臥具為取[貝*爰]氣。
資身受用。若六年已去久故陳朽。資身義弱。故制以
限。不須制褋坐具。但恐汙僧臥具。鄣身受用。但使體
在不限年數。現有坐具。貪心更作。要制使褋。息著好
之心故爾。


○不褋尼師壇戒第十五


己有故坐具。鄣身便罷。今嫌故造新。虗損信施。長貪
妨道。是以制褋。為令息令長道。物有受用之益。今更
造新。不以故褋。違犯聖教。故制提罪。


別緣有五。一有故尼師壇。二更作新者。三為己。四不
以故褋。五作成便犯。問尼師不褋。而復過量。得一罪
二罪。答一解二罪。捨時先截去量外。然後懺悔。若爾
不褋者。褋已懺悔。何須入捨。答不褋尼師。舉體有過。
今雖更褋。猶有本過。故須入捨。量過者。量外有過。若
截去己量內無過。何須入捨。又復還主無受用義。故
要須截。若故物作。但有過量。無不褋之𠎝。問何以無
過量鉢。截去受持。同坐具耶。答坐具截可如法。鉢若
[004-0627c]
截却。則不似鉢。是以多論。鉢無延促。衣有截續。


緣中文二。初至壞色不褋起過。二諸比丘不呵。初文
復二。初至壞色制以故褋新。二六群已下。不褋起過。
前文有三。一坐具狼藉。無受用過。不受請者。五緣。一
為入寂靜故。二為諸天說法故。三為看病。四為結戒。
五看房舍臥具故。二佛見已下。起意制褋。三食訖已
下。告眾制褋。


戒本三句。一人。三制其褋法。三若比丘下褋結罪。五
分。脩伽陀一搩手二尺。多論。應以故敷具周匝。脩伽
陀一搩手壞色故。


○擔羊毛過三由旬戒第十六


然出家之躬。擔羊毛順路而行。跡同凡碎。動越威儀。
招譏損道。故制不聽。所以復開三由旬者。有待之形。
無以存濟。故後開三。過擔結罪。


四緣。一貴羊毛。二己物。三自持。四過三由旬。戒本三
句。一人。二開三由旬。三持過結犯。


廣解中。初句可知。次解第二句。自持至三。三若有人
持已下。解第三結罪。於中五句分三。第一有人持者。
不得助持。持犯吉羅。以非全自持過三故。次二句令
餘四眾持過。得吉羅。次除羊毛下二句。賤惡餘物。自
持過吉。略不正解貴價羊毛。自持過犯提。


○使尼浣擗羊毛戒第十七


制意犯緣同浣故衣。但此新故俱犯。以損功廢業中
制故爾。
[004-0628a]


○畜寶戒第十八


先總料簡。後次別解。但此寶者。八不淨中一不淨數。
故今總解八不淨義。四門分別。一列數釋名。二聽畜
不聽畜。三畜之得罪輕重。四更互相貿。得罪輕重。


初門者。一田宅。二種殖根𣖋。三貯聚槄粟居鹽求利。
四奴婢人民。五畜養群畜。六金銀錢寶。七畜[受-冗-几+又+豕]牙金
銀剋鏤大牀。并綿褥氍。八一切銅鐵釜鑊。除十六枚
器。不在此限。若畜此八。長人貪求。汙染梵行。故曰不
淨。此出善生經。此律衣雜二處有文。而不次比。


第二門者。第一中田。及第二根𣖋。長貪妨道。無開畜
義。第一中宅舍。有聽不聽。若廣畜莊宅。即不聽許。一
口小房雖是重物。有資道義。聖亦聽畜。不須說淨。第
三不淨中。祗律作是念。恐其時𥼆貴。我今余𥼆當依
是誦經。坐福行道。到時穀大貴。若食長。若與和上阿
闍梨。若作功德。餘者糶得利無罪。買藥草亦爾。此即
不犯畜販。不爾不聽。若病聽畜盡形壽藥鹽。無病不
許。第四及五。若不病一切俱禁。若老病開畜。六金銀
錢寶等。不問病不病。悉皆不開。以利患重故。然以資
要得說淨。付俗人作淨而畜。恒作受取淨物之意。七
八二中。不問病不病。有開無開。如被褥氍數。三時五
時得淨施畜。及十六枚等。如是類說。


第三門。六七二種。體是貴物。長貪處深。有淨施法。不
淨違教。過畜犯提。自餘不淨。體非貴物。生患䖍微。兼
無淨法。無應說不說之咎。畜之但輕。
[004-0628b]


第四門。以八不淨。貿十種衣捨墮。以十種衣。貿八不
淨中。六七二種犯捨。餘六不淨。但得吉羅。若以六七
貿八。有提有吉。或以餘六貿八。亦有提吉。別解寶戒。
寶體利重。長貪妨道。喜生諍競。招世譏嫌。是故聖制。
不聽受畜。然由資要故開。付俗貿淨物受之。故多論。
與比丘結戒者。有三益故。一為止誹謗。二為滅鬪諍
故。三為成聖種知足行故。貯用屬己。名之為畜。惜所
珍翫。稱之為寶。故曰畜寶戒。問寶衣藥三。名有畜貿。
鉢畜無而貿。食貿而無畜。其義他也。答寶物利重。藥
得久延。衣資義寬。並違諍法。故畜有犯。對俗招譏。貿
亦俱犯。故文有貿寶。及以波利迦羅。以七日易七日
等。食貯生過。故無畜食。與俗共易。故制貿罪。是以文
言。以時易時等。鉢既有畜。貿亦應犯。文無者略。如長
鉢中不捨。更貿餘鉢。既有更貿之言。故知貿鉢。亦同
犯限。若明立戒多少者。衣寶等別。畜緣亦殊。始終六
畜。謂衣有三。及鉢藥寶等是。然貿唯二貿。何者是也。
如寶是體別。自立一畜。若貿七眾齊犯。不同餘貿故。
別制一貿。謂貿寶是。自餘衣等。體殊緣異。須立五畜。
同對二俗。生譏處等。合制一貿。謂販賣是。


別緣有四。一是錢寶。二知是錢寶。三為己。四受取便
犯。初緣寶者。謂金銀錢。更分為七如文。餘是偽寶。畜
犯小罪。錢亦不定。祇律。上有文像。國土所用。能生息
利。長貪處深犯提。上有文像。國土不用。犯小罪。上無
文像國土所用。起毗尼無文。不用無罪。此律但言上
[004-0628c]
有文像。蓋是國所用犯捨。餘應不犯。十律。七寶皆墮。
銅錢吉羅。第四緣受取犯者。若作畜寶意。多論。作五
種受俱犯。一以手捉取。二以從他取。三以器從他取。
四若著是中。五答言與是淨人。並成受寶也。


緣文有兩。初至肆上起過。二諸居士已下三人呵嘖。
俗呵文三。初道俗譏嫌。二時王及大臣已下詳評是
非。舉以啟佛。三佛告大臣已下為彰大聖歎而說過。
於中文三。初歎說是。二我有如是言已下說為房等。
聽受寶物。餘則不開。三大臣當知已下舉其四過。彰
非釋子呵。顯前呵意也。說過過文言。決定知非沙門
釋子者。彰過之言。以我為師。不令捉寶也。開受文言。
我有如是言。若為作屋故。求材木竹草樹皮得受者。
此是資要無過故聽受寶。不應自為身受者。反前是
犯故。日月四患者。一修羅。二烟雲。三塵。四霧。沙門四
患。酒為放逸本。婬是生死原。金銀生患重。邪見壞善
根。日月有四患故。無照用之能。沙門有四過故。法無
光顯之譽。今此畜寶四患中一。故非釋子。


戒本三句。一人。二所捉之寶。三自他二業捉而結罪。


自下辨其捨法。大位應四。此中但三。良以懺罪不合
對俗。恐濫故略。第一捨寶文三。此物佛所不聽。故曰
我所不應。二若彼人取已下。還法文兩。初不解事淨
主。似寶還者作彼意故受。更轉淨施得衣持之。二若
彼優婆塞已下知法淨主得衣持之。三若彼取已不
還者下還索進否。略無捨罪。已如上辨。不同五分永
[004-0629a]
棄捨也。不言看是吉羅者。此結失法之𠎝。


○貿寶戒第十九


以其寶物。更互相貿為求息利。長貪妨道。招世譏過。
故須聖制。與下貿同異。有八不同。一犯境寬狹。此七
眾犯。下唯二俗。二所貿物殊。此但錢等下有五物三
物。三約業有異。此自他俱犯。販唯自犯。文言當令淨
人貿易。四捨財中。財境法等別。五約除罪中法。謂販
通六五四等。以對三境故。又不得別寶。唯四法及得
別懺。六還物不同。謂轉不轉。及境及境法等異。七不
還不同。八開通有殊。寶開福用。販開外須。此八位三。
上三犯時。次四捨時。次一對開。有斯別狀。離制二貿。


別緣有五。一是寶物。二互相貿易。三決價。四為己。五
領受。


戒本三句。一人。二互相貿易。三結犯。初句可知。種種
已下。解第二句文二。初解種種金銀各三。錢唯有一。
合有七種。一一互易。為七七句。二偏舉錢八種。以生
利多故。非寶之錢亦寶所收。若比丘下解第三結罪。
捨法同前畜寶。


○賣買戒第二十


凡出家之人。理息緣務。靜坐修道。何得躬自販博。馳
騁市肆。動越威儀。招世譏醜。財物既交。或容犯重。臨
危事險行非高節。以斯諸過。聖制不許。多論四義故。
一為佛法增上故。二為止鬪諍故。三為成聖種故。四
為長信敬不誹謗故。販賣之人。不如屠兒。屠兒之心。
[004-0629b]
欲令一切不作。我獨為之。若販賣之人。隨居多少。意
即欲令天下大貴。荒餓隔塞。如是廣說欺罔聖凡。事
多過故。此販賣等物。作塔像不合禮。房不得住等。有
多過故。


別緣有六。一在家二眾。外道亦攝。二共相貿易。三決
價。四為己。五自貿易。六領受。祇律。淨語分別。不淨語
分別。價等互作四句。十多二文。因時有罪。果時無罪
等。互為四句。此律雖作淨語亦犯。不得同祇。但使賣
買。賣買各提。不同多十。


緣起文二。一至共易之。貿易起過。二外道得衣已下
呵嘖。前文復二。初生薑貿食。謂以盡形壽易時。二舍
衛已下。外資貿易。謂以波利迦羅。易波利迦羅。既以
劣易勝。或容犯重。非此所明。亦可倍切。以酬價直故。
不言犯重。此或可爾。同道無譏。故開五眾。祇律。唯白
衣貿犯。外道雖邪。是出家人故不犯。五律。唯外道貿
犯。以邪見不同故。白衣犯吉。十律。七眾盡犯。此唯二
俗。外道俗限。故亦是犯。實言論直。故曰審定等。不得
共二俗外道等貿。故曰不得與餘人貿易。既不得貿。
應令淨人。又已知不得自貿。亦不得為他比丘。故曰
不得與餘人貿易。應令淨人貿易。又出家法體。不爽
物情。有悔須還。十律。限七日內還。


戒本三句。一人。二明賣買。三結犯。


廣解還三。初句可知。解第二中。初總牒門。二以時易
時下釋云。釋中文二。初解種種對於五物有五。五句
[004-0629c]
可知。十律。鉢與鉢相似。如是衣澡盤扇。時藥夜分藥
七日終身藥等。各自同類是相似。若以鉢買衣。是不
相似。乃至終身買鉢。是等皆犯販賣。准此文時。餘雜
物等。並應波利中收。二賣者已下。解前賣買。先釋其
賣文三。一總言上下者是賣。次增賣。次重增賣。此二
謂是上價。後解買中。亦應三句。一總言價直五錢。數
數上下者。是減買也。次與三錢增減買也。次與一錢
重增減買。此三正解下價。故曰買亦如是。祇律。若物
直五十。而價容索百錢。今與五十。不名下價。解第三
犯可知。不犯中為外用故。開使不犯。亦可前是自為。
此開供養燈明。


○畜長鉢戒第二十一


然鉢為應供之器。一資身足。今過貯畜長妨道。招譏
醜累。損壞不輕。是以聖制。然以物變無恒。容有失奪。
身要用事不可廢。施時不受。後須難得。故開十日說
淨而畜。違返聖教。過則結犯。五分有比丘得二鉢。以
佛不聽長故。施他已鉢破。佛問幾日後破。答十日。因
開十日。此律因請。遂亦開十。故曰畜鉢過十日戒。


別緣有五。一先有受持鉢。二更得鉢。三如法鉢非法
不犯。謂具三如。一是體如。但唯泥鐵。二是量如。謂三
斗已下。一斗半已上。三是色如。見論。鉢五熏瓦鉢三
熏已上。方是色如。問白衣犯長。白鉢不犯耶。答多論
云。衣染可令如意。故亦是犯。鉢若燒熏。或令壞損。難
可如意。是故不犯。問衣若過減皆成受持。鉢何不爾。
[004-0630a]
要須如量。答衣有截續。鉢無延促。故使過減。不成受
持。四不說淨。五過十日犯。准下四想等。應加一緣。無
因緣濫一月五月。故闕不論。若得鉢五日。三舉被治。
設逕多日。亦無長罪。若解舉後。更得五日。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所畜長鉢。三開十日畜。四違
時結犯。問衣有迦絺那已出。鉢何故無。答衣鉢體別。
益不及鉢故。不得言衣已出。問衣不益鉢義是可爾。
何為不受迦絺那鉢。答衣有三領。為僧伽棃重。開受
德衣。離宿無罪。德衣非長兼益長衣。鉢唯畜一。隨身
受用。何得受迦絺那鉢。既不開受。明不益長。故所以
無。問何故不開迦提作鉢月者。答鉢未成本未犯長。
何假一月。其鉢若成。已開十日。淨施與人。故不須開。


廣解四句。上二別解。第二鉢中文四。總舉六鉢。謂體
處色。二大要下辨體唯兩。三出量分齊。四以具三如。
制令受持說淨。十律受鉢。此鉢多羅應量受長用故。
祇律。此鉢多羅應量受用乞食器受持。三說。若比丘
下合解三四兩句。論其犯相捨及不犯。一同長衣。其
還鉢法。亦須逕宿。不爾轉還。唯以鉢為異。長衣鉢藥
等。解犯相八門。並言非衣非鉢非藥等者。謂當體本
非。故使不犯。各下不還中。並言作非衣鉢藥等者。謂
受捨已。轉前三體。以為非也。


○乞鉢戒第二十二


然鉢減五綴不漏。堪資身用。今乃處處隨非親乞。長
貪妨道。惱亂施主。於理不可。故須聖禁。
[004-0630b]


別緣有六。一先有受持鉢。二減五綴不漏。三更隨非
親里居士乞。四為己。五乞如法鉢。六領受犯。


戒本兩句。初明戒本文三。一犯人。二舊鉢未漏。三更
求結罪。二彼比丘下捨還方軌。異餘戒故。於中文二。
初誦捨鉢。二展轉已下共為一句。總誦還鉢。文言此
是時者。謂是用舊持新時。乃至破未持。然下還中四
段。並應此文。懺及不還。無別相故。闕而不論。解戒本
可知。


次解捨懺文四。一捨鉢。二捨已當懺下懺罪。三此比
丘鉢已下還鉢。四僧中下不還結罪。先解初捨。四法
同上。初此尼薩者。所捨鉢。二是中下境。三應住下威
儀。四正捨辭句。第二是中已下簡異餘戒。言住處者
簡三。謂非戒場小界及自然。非住處故。又甄無住處。
無僧庫故。言僧中捨者。簡三人已下。餘二文可知。問
所以須住處等者。答鉢無多用。還惡留好入僧庫故。
若爾乞得多衣。亦惱施主。兼損寺舍。何不一衣還主。
餘奪入僧。答衣資義寬。故並還主。鉢無多用。得一便
足。餘無所用。故須入僧。若爾長鉢亦無多用。何以盡
得還主答長鉢或己物貿得。或施主自送。無其損惱。
雖無多用。故悉歸主。乞鉢患多。一長貪求。二惱施主。
三鉢無多用。故但還一。此應上戒本誦捨之文。第二
懺罪如常所辨。


第三還鉢文四。應上展轉取下鉢令持等文。一就中
有四。一貴者奪留宜還下鉢。二彼比丘鉢應作白已
[004-0630c]
下。猶以為勝。轉取下鉢。三若持此比丘鉢已下。罸令
持新。用舊下鉢。四彼比丘守護此鉢已下。恐壞故用
新。護舊下鉢。此之四文並是取下鉢令持。初文分兩。
一處分留還。二應作白等羯磨還下。前長鉢戒。若獨
捨者。還位有兩。有緣轉還。無緣逕宿。羯磨直還文。據
後義故。但直還也。今此乞鉢謂其轉捨。或與衣藥等
合。故使文中。即一坐上羯磨直還。以餘長等不相礙
故。或與長鉢一時合捨者。設長鉢有緣。亦不得帶此
乞鉢。即坐轉付。以要作白轉取下鉢。罰令持新用舊
下鉢。以此義故。非轉付能了。必須從他長。並逕宿還
方作白等。祇律。若大貴者。應取十鉢直。九鉢直入僧
淨厨。一鉢直還主。若乞得二鉢直者。一鉢入僧。一鉢
還主。如是隨得多少限。一直還主。餘直悉入僧厨。二
轉取下鉢中。初作白。次行鉢。餘三律中。並差行鉢人。
祇十。具五法不受等。及應與不應與。白二差行鉢人。
五分。是比丘應唱。使諸比丘各持鉢出。次第問上坐
須是鉢不。若言須。應取上坐鉢看。若無鉢太大太小
穿缺若喎。取不應與。若無五事應與。乃至新受戒人。
祇。諸比丘鉢盡滿盛水行之。此律。若行准彼三律。計
合差人行鉢之法。從上向下隨僧量宜。或可取新。故
言取上坐鉢與次坐。或即與亦得。故言若與彼比丘
此鉢。又謂不應護次坐已下僧意。此是敬讓之辭。故
曰不應護等。又不應以此奪好與惡。瞋恨因緣。要取
下鉢故曰也。三罸令持新用舊下鉢者。初牒前二。下
[004-0631a]
行不定故。二羯磨已下罸令持新用舊下鉢。昔解名
為護鉢。白二者。非此謂遣持兩鉢白二。文言與某甲
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者。非謂加其受法。直是罸
令受行。持此兩鉢。故曰受持乃至破者。用舊持新時
節。舊鉢破來雙持兩鉢。多論。仰令食時常持。先受鉢
乃乞得二鉢上堂。終身如是。示多貪之過。斷後惡法
因緣故爾。四護舊下鉢者。恐壞故用新故爾。不得一
手捉兩鉢等者。即被罸人。餘亦不得。祇律。和上闍梨。
以其持洗二鉢。方便壞舊。方得用新。


○乞縷使非親織戒第二十三


然三衣具足。且得資身。今乃自乞縷綖。以憑勢貴強
逼。織作三衣。長貪多欲。損惱織師。反招譏謗。是故聖
制。


別緣有四。一自乞縷綖。二是非親里俗人織師。三恃
勢遣織。不與價直。四成便犯。問所以但有俗非親織。
無使尼織者何。答尼不得自織。大僧知法。使之義希。
假有但輕。是以唯有使俗織罪。若爾亦應但有使俗
女浣衣。答聖教聽尼自浣無罪。僧使尼數。妨修故重。
俗非修道之人。又復浣染義易。更無多損。故浣不犯。
織功費廣。為過情深故。浣織不同。事在於此。


戒本四句。一人。二自乞縷綖。若居士縷犯後戒。故須
自乞。設不乞自縷應輕。三恃勢逼織。以理求得無罪。
與價亦不犯。四結罪。


廣解。上二可知。織師非親下解第三句。多論。織師非
[004-0631b]
親有三句。此戒正體。正損織師犯捨。非親乞縷吉。織
師親非親。合有三句。織師親里有二句。闕第三俱親
無罪。是以但有八句。正損織師犯提。兼損縷主得吉。
欲舉一犯。通收重輕。故但言犯。若比丘下解第四結
罪分齊。捨懺方軌。如文可知。


○勸讚織師增織衣戒二十四


篤信居士。虗心辦縷。為比丘故。織作三衣。宜應稱施。
而受。彰己內有廉節之心。外不惱施主。今乃勸讚織
師。自與價直。損他縷主。自壞心行。彼我無益。故所以
制。


別緣有六。一居士自心辦縷。遣織師織。二情期有限。
三知有限。四與價勸織。五彼為增縷。六領受便犯。問
此損居士。與勸一居士。有何等異。前對縷主勸增。此
中屏勸織師。增織綖縷。問前戒有勸一及二。此中何
故無勸二織師。答前對縷主。得有合作。是以須制。此
中若二居士。各一織師。比丘屏勸二織師。合織一衣。
既非縷主。理無合義。故無勸二織師。若縷主一織師
有二。勸使好織損縷是一。故不別立。若縷主二織師
一。損縷由織師。織師是一。復不得言勸二織師。故不
同前。若對縷主勸。盡屬前戒。若也屏勸。並此戒收。問
此與前戒織師何別。答明四不同。一前損縷主。以乞
得故。此損縷主。不損織師。二前戒由損織師不與價
犯。此損縷主與價故犯。三前非親犯。親則不犯。此親
犯。四前是已縷織成即犯。此是他縷領受方犯。緣文
[004-0631c]
二。初至送與居士婦起過。二時居士他處還下呵嘖。


戒本有三。一略。二開。三滿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縷
主遣織師。為織作衣。三彼比丘下。乃至食直。勸讚織
師自雇價直。四若得下結犯。下具解此四。


○先與他衣強奪戒第二十五


先與他衣規欲共行。彼若不去。理應和豫而索。本自
無過。嗔心強奪。共相逼惱。持非所宜。故所以制。


別緣有五。一大比丘甄沙彌不犯。問若沙彌言不犯
者。何故隨順被擯與大僧同犯。答衣共行沙彌非類。
與之義希。奪亦不數。隨順解義。同違僧法。損壞無殊。
為是同犯。二先與衣規欲共行。三不定與前人決定
取。十誦有四句。一決定與決定取。二決定與不定取。
此二奪重不犯此戒。若不定與不定取。奪犯小罪。不
定與決定取。奪時喜諍。是以犯捨。四嗔心強奪。五得
物屬己。不知誦戒等者。前二防未起。非不知誦戒者。
不識自行防未起。非不知說戒者。不解眾法說之儀。
則次二除已起罪。不知布薩者。不識自行。對首懺悔。
不知布薩羯磨者。不違眾法。懺悔之方。於斯四法。事
若面墻。故曰癡無所知。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先與衣。三後嗔心奪而結罪。


廣解中奪而藏者。謂對面現在奪。若其未藏。事未分
判。故未成犯。藏而方犯。下若著樹上等者。謂不現前
奪。離處則犯。無人共諍故。後藏無罪。此非重犯。下開
中若借他衣。乃至失壞文舉來。借他衣故。奪而無罪。
[004-0632a]
奪舉人不犯。不同十誦也。四羯磨別住等悉犯。奪滅
擯人小罪。問言破戒者。與滅擯何別。又破威儀下三
篇。是豈可犯殘之人。及犯下三。奪之不犯耶。今解此
三破者。是舉家所治。非謂此三奪盡不犯。謂應與舉
滅等。開而非犯。


○畜藥過七日戒二十六


七門解義。第一列數釋名辨體。第二手口二受同異
之物。三作口法藥。與餘比丘通不通義。四解畜四種
藥。得罪輕重。五解初日藥畜過七日犯。染下六日。失
受不失受。六犯捨墮藥。更貿餘藥。有染不染。七服不
淨藥。得罪多少。


初門有三。一列數釋名。二辨藥體。三四藥相和。從強
服義。俱有療患之能。稱之為藥。藥義不同。略論有四。
謂時非時。七日盡形等。言時藥者。昔解事順應法。不
生罪累。名為時者。義通一切。但使無罪。應法皆時。作
是釋者。四藥皆時。並應法故。如似時中無過。午後有
罪。即名非時。七日過服盡形無病。如斯等類。名曰非
時。時通反說。故知四藥。並有時非時義。今解約十二
時辨。午前名時。過則非時。如非時戒說。問所以午前
說時。過則非時。而言此藥。就之以辨者。多論四義解
時非時。又毗羅三昧經。世尊為慧法菩薩說食。明四
種。旦天食時。午法食時。暮畜食時。夜鬼食時。後之二
食。多生病疾。其出家人。應於天食法食之時。故曰時
食。過午已後。非上二食之時。故曰非時。對此時辨。藥
[004-0632b]
但有二。一者時藥。二者非時。時藥據體立一。下之三
藥總是非時。今言四者。於非時中。如非時漿。對他時
家。非時聽服者。名曰非時。餘之二藥。出於時家。非時
規圓。故從受法日限長短。故須立二。逐此離分。得明
四藥。若明了論。藥有五量。一時量。二依更量。三依七
日量。四依一期量。五依大開量。此五攝一切物盡也。
然此四名。時與非時相對得名。後之兩種。約法受稱。


二辨體者。一總約三聚辨。體是色法。不出塵大。八微
為體。色中三色。前二色收。四食之中。若唯揣食。然八
微中。正取資義。藥體但香味觸三。是色等則非。二就
事辨十五種食。五蒲闍尼。五佉闍尼。五奢耶尼。此三
五藥。廢法就體。體義還兩。前之二五。其唯時藥。謂豆
鼓乳酪等。第三一五非時藥體。今為四者。用法以取。
義當非時。即非時服。故文言得甘[邁-禺+庴-日+人*人]聽時食。如八種
漿等。非時服蘇油。五種脂等。是七日藥。一切辛鹹等。
盡形藥體。故雖位二。而為四藥。


第三相和者。四藥相和。從強而服。以時終身助成七
日。如以蘇煑宍。此汁作七日藥服。或以時七日藥。助
成終身。如蘇乳和亭歷子。或以終身七日。助成時藥
服。若勢力等者。隨名作定。如石蜜丸。以名定故。作七
日藥。如五石散作終身藥。問果體為時藥。汁為非時
者。亦應飯等是時藥。漿是非時藥。答菓有義汁故。作
非時藥。漿雜時藥。故非非時。


第二門二受同異。同異有三。一釋二受名。二二受差
[004-0632c]
別。三料簡寬狹長短等。言釋名者。謂以衣器等。攝領
四藥。故稱手受。口加聖教。順法畜服。號曰口受。


二辨差別。差別六門。一須受意。所以手受者。多論五
義故須受食。何以口受為防失受。問所以知有口受
者。十律優波。問非時分藥。七日終身藥不犯。舉宿惡
捉得手受不。佛言得。若不病得服不。答不得。若病得
服不。佛言得。據斯文驗。明知為加法者。須淨有病。若
直手受食者。誰問病否。又十云。除獨住等五人得心
念受。七日藥等。七種心念法。餘人不得心念受。以斯義
故。若不須加對人等法。何用彼言。此之七事。得心念。
不得心念。又多論。若無淨人。求請難得。自從人手受。
從比丘受口已。隨著一處。七日內自取而食。此謂無
淨人。須多時服者。若有淨人。隨便手受。不是要須
口法。第二所對境。三趣分別。手受通三。為防盜故。
如呵梨勒樹神。非人邊受。身子藕根。畜生邊受。人
境可知。如餘律大迦葉。受貧女食。是天授食。佛言
成受。口受局人。又復道俗具非具形報等。分別可知。
第三所受藥。藥雖有四。四皆手受。故不受戒。言不受
食時藥。若藥著口中。即餘三藥除水等。醎濁二水。亦
須手受。若性醎白。不須受也。若論口法時藥。定無局
下三藥。時藥無者。以其口法。為防失受。唯聽時服。時
中是近。無失受義。過中已去。雖任運失。復不聽食。以
斯義故。不須口法。非時藥者。聖聽十二時中服用無
罪。時中懸遠。亦有任運失受之義。須作口法。如延手
[004-0633a]
受。七日盡形。明不待言。故下三藥。咸須口法。以防失
受故。十律優波。舉下三藥。問成不成。又復口法防失
受者。謂放之在地故爾。若雖在非時中。但使手執。亦
不失受。如自己藥是。但以不可常然。須作口法。第四
能受心業業者。手受有十。如不受食戒說。口受差別。
對三可知。心者有兩。初對心尅漫。尅漫復二。若對境
以辨二受。尅漫俱成。其唯本境。不論交對。若就藥者。
口法局尅。尅但同藥。手通二心。尅同口法。亦唯同藥。
漫兼異藥。第二錯悞。於中復兩。若二受之境。亦唯當
分。悞有成義。錯則不成。第二若就藥者。兩受錯悞。俱
不成受。如文欲受油。錯受蘇。不成受故。亦可悞則成
受。錯不成受。所以可知。第五受方軌。對手口二法。廣
說可知。第六加二受竟。觸失不失。若淨人觸。即便失
受。如下淨菓已不受。佛言更受。又多論云。設口受已。
淨人若觸更受。故知失受。問觸既失受。何故口法。為
防失受。答口防任運。不防遇緣淨人觸者。以緣強故。
口法不防。又復若遣口法防。遇緣失受者。遇緣該四。
口受之法。亦通時藥。然時無口法。明防任運。又有一
義。遇緣無過。口法不防。故使論中觸聽更受。既隨聽
服。何須口法。以防遇緣。任運時過。或有其觸宿。明須
口受。豫防任運。問六日內觸。更受得服者。七日過七
亦應更受。答此難不然。六日內觸。是我開服之限。若
無觸緣。猶自得服。故令雖觸。開聽更受。過七限滿。出
開分齊。不觸自失。義何相並。即是六日內者。先本宿
[004-0633b]
觸等。未成宿觸等緣。若過七日。先本觸宿等緣。故不
相類。


第三料簡二受寬狹。長短強弱。一辨寬狹有四。謂境
藥藥防生等。是言境者。手唯異類。異類故寬。以其不
受惡觸緣。通𨷂無同類。口局同類。同類故狹。以秉法
故。若具受對境辨境寬狹。口具二境。故所以寬。手唯
餘眾。說之為狹。二約藥者有兩。第一手口相望。手寬
口狹。以其手本口。未有口必手。故所以寬。手未必口。
口所以狹。又手通淨穢故寬。口專淨藥故狹。所以爾
者。口是特開故。如本長財捨作三衣。若功德衣。要不
逕捨。故此亦爾。第二以藥對受。具受寬狹。時藥一境。
故唯手受。手受故狹。下之三藥。具受境二。受還通兩。
通兩故寬。三防罪寬狹者。手防不受。義兼惡觸。午後
即失。不防二宿。及以非時。若望二煑。復非對治。故唯
防兩。防兩故狹。口通下三。對三以說。就七罪中。謂非
時不受兩宿二煑惡觸等。若也非時。三皆不防。以無
口法亦聽服故。即於六中非時。但防不受惡觸二罪。
謂是任運異於手受。手受防其一往不受而捉等。此
義通下二藥。所以無餘四者。但至明相故無二宿。又
是熟藥不防二煑。七日防四不受及觸。同非時說。以
逕七日。亦防兩宿。若以義求。非時七日。應防內煑。但
以藥法。對盡形問。故𨷂而不論。不防自煑。義同前說。
盡形具六。於此三藥極六。下二通說口法。防罪為寬。
四生罪寬狹者。口受生寬。手受生狹。手正生殘。義兼
[004-0633c]
任運。惡觸口受正生非時。與長及無緣服吉故。文言
非時過非時。七日過七日等。問明相出後。義生七罪。
何以獨生非時。答以不加口法。亦有餘罪。故雖七罪
不說。從口法生。此亦總說。細分別者。非時七日。生非
時長。及用吉羅。盡形無緣吉。口法極三下一故寬。手
正生一故狹。所以口法防寬生狹者。以其未加口法
之前。手受亦成過緣。須加口法。以防前𠎝。故使防多。
然作口法故。有分齊時限。今違此准故。若親從口法。
生之即少。為是生狹。所以生罪不同者。手正生殘。口
生尼薩。非時若無二受。即無此過。是以生罪緣異。此
等引文可知。第二長短對二受。互說可知。第三強弱
者。亦望二受互說。手有二強。一假不假別。二根本枝
條。口有二強。一約時長短。二防過多少。各有兩弱。反
說可知。


第三門一釋藥味是通。手受亦通。以其口法。加他通
味之藥。是以口法亦通。故一人受竟。與餘人時。受法
不失。前人食無罪。故文言第七日藥。捨與諸比丘食。
故知施人。不失受法。失則不淨。何故聽食。又餘食法。
亦通餘人。故藥亦爾。若爾何故見論。施與餘人失受。
答謂與沙彌俗人。故言失受。非謂同類。此解多妨。一
與上同生不共犯妨。又三義不具。得入捨妨。又假緣
作法。若其通者。不假病妨。又復衣鉢等。以稱名作故
無不局定。今此假病自作。何以即通。故未必然。又解
手防盜相。一人受竟。得通餘人。論其口法。假病稱名。
[004-0634a]
望己有法。未與人時。於我邊服。可容無犯。若決心捨。
彼口受即失。手受隨亡。不合更食。彼此俱不犯長。以
口法不通。畜心別故。是以見論。口受之藥。捨與餘人。
即失受法。不同餘食。成殘便罷。本不稱名。故得通餘。
如病人殘食。豈可有法。是以非類。若爾何故文言。所
有至七日藥。捨與諸比丘食。若失受法。如何得食。然
佛聽食。明口法是通。答雖可不通。捨與僧時。亦不失
受。以其元為捨長。作法非永。本不捨口法。口法期限
未滿。又復不成。遇緣失受。是故不失。以不失故。下五
日藥聽使還主。至七日藥。得與僧食。又復受他捨已。
數數服吉。若捨無受。何以得食。故知不失。


第四門畜藥輕重者。七日藥重。餘三但吉。所以然者。
有二義故。一七日藥。即用資強。體現常存。有彼相續。
貯畜心慇。垢心厚重。二由體現常在。畜心慇篤。聽說
淨。以防畜過。今不淨施。違返聖教。故得提罪。時藥雖
可資強體現。交盡無久延畜。垢心微薄。又心薄故。不
須說淨。今若畜者。無應說不說之咎。是以但輕。非時
久貯。喜變成酒。亦無積續。畜心淺薄。又不違淨。盡形
壽藥。資身最微。心亦不重。畜心薄故。無違說淨之教。
故下三藥設畜並吉。


第五第六對文以解。


第七門服不淨藥。得罪多少。七日已且起服之。一咽
七罪三提四吉。謂非時不受殘宿。內宿惡觸。內煑食
捨墮藥等吉。各不相假。業一緣異故。一咽七罪。亦有
[004-0634b]
殘而非觸。謂遇緣觸失受者。是非時藥。過服六罪。既
是熟藥。無自煑之𠎝。時藥一咽。容得七罪。若是生物
有自煑故。盡形壽藥無過。盡形壽受法不失。若無病
緣。但得小罪。更無餘咎。若不作口法者。除無非時一
罪。餘悉同有。別解七日藥四門。制戒意者。凡夫滓穢。
以四大為軀。夏末秋初節氣交𥪰。四大轉改。諸病則
生。既有疹惱。廢修道業。大聖愍念。方便開聽畜服諸
藥。以療病苦。趣令安身進修道業。因聖開聽。廣貯眾
藥。長貪壞行。違教招譏。過是不輕。故制提罪。貯用屬
已。名之為畜。療患稱藥。越於期限。名過七日。故曰畜
藥過七日戒。


別緣有四。一是七日藥。初門第四門義。攝此緣解。二
加手口二受。第二門義。此緣中說。三不說淨。四畜過
七日便犯。下三門義。此緣中收。緣文有二。初至臰穢。
正辨畜藥起過。二時長者下呵嘖。初文復二。初至聽時
食。開畜五藥。齊七日服。二世尊已下因開起過。前文
復二。初至如法治。正明為病比丘。開畜服藥。二爾時
尊已下無病比丘。亦聽隨時食藥。前文有三。初開服
五藥。二時諸比丘得肥美已下因明殘食之法。三舍
利弗下聽服五脂。前文復兩。初對緣開服諸藥。二時
諸比丘得肥美已下了前時服之言。前文復二。初明
如來詫靜生念。二從靜處已下陳己屏念開聽服藥。
前中文四。一念所為人。夏末秋初。節氣交𥪰。四大轉
改。風患遂增。故曰秋月風病動。病增食弱。致身損瘦。
[004-0634c]
故曰枯𤍜等。二我今寧可已下念藥功能名體。有療
患之功。故曰當藥。復有充軀之用。名為當食。而無非
時之𠎝。不招譏醜。故曰不令麤現。三復作是念下正
出所思藥之名體。有前功能。四聽諸比丘服下結成
聽服。次陳屏中三。初舉前所思念開等事。二是故已
下正開畜服。以病為畜緣。故曰病因緣時應服。


第二了教中文四。一謬解聖教。病未痊損。迷前時者。
謂是中前故。二時世尊下如來撿問。三阿難實答。四
佛告已下了教之說。前言時者。謂是病時。然此非時
藥。故曰時非時服。


第二殘食文二。初病人殘。體是可惡。不須殘法。恐損
信施。故開瞻病人食之。此謂因上病人。美食不能食
盡。遂即棄之。文有四句可知。二明非病人。餘者須作
殘法。事有兩。一僧食文四。二更有已下檀越食。指下
文說。三服五脂人。言非七日藥。釋疑故來。戒本無故。
豈可佛思藥體。緣本之中。忘而不說。故非七日。若爾
如實得道。戒本無除增上。亦應是犯。死屍犯者義亦
同然。如一月德衣。戒本中有。何以無緣。起急施衣。緣
無二罪。戒本有過後無過前。廣解具二。豈可不犯過
前。如取過三鉢。戒本云。不分所以。不言出門犯等。此
戒過犯。何以言服。並不了義故。現言時受。如服油等。
明是七日藥。亦可油類緣本之中。即油中攝。但以對
病殊功緣。不盡舉時受。時煑時漉者。謂淨人難得。使
淨人煑。變生作熟。從其受取。自在淨地中煑。以變生
[004-0635a]
故。無自煑過。以淨地故。無內煑𠎝。即時中故。無任運
失受。漉取以水渧作淨。使汁滓相分。得如法服。若非
時煑漉。逕時失受。即惡觸生。服之得罪。故曰如法治。
若使淨人。有容作者。不局時非時。二無病比丘。隨時
食藥。文言一器行石蜜。與諸比丘。施彼乞兒。欲令象
師悲敬二田。收反報益故。復欲說法。度於象師。先亦
奇變怖之。以入道故。曰石蜜難消。乃至毛竪恐怖故。
問前令與僧俗各三。何故復言。不見諸天等消。唯除
如來。答前令平等獲福。故須普與。今此所留殘石蜜
者。為怖象師。是佛神力。非餘能裁。故曰諸天世人。不
能消化。唯除如來也。此言殘者。乃是所行一器之餘。
故文言象師。欲供養比丘。人別一器石蜜。佛言但一
器量與。復與送著水中。現聲震裂。怖以入道故。次入
村已下。釋去疑情。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有病者畜藥之緣。三殘藥已下。
所畜藥體。四開齊七日。五過限結罪。問長衣中。得有
迦絺那衣已出。長藥何故無。答外內資別。體既不同。
益不及藥。是故此無。問衣有德衣。益於長衣。藥中何
故無開迦絺那藥。益於長藥。答衣有離過。為僧伽梨
重故。聽受德衣。使無離𠎝。兼益長衣。藥共宿有罪。離
則無過。須開受迦絺那藥。而兼長藥。問何故復無迦
提月開。答衣須營造。未成有過。故開一月。藥營未成。
本無長過。何須一月。又復五月一月。非是對病。開位
是定。所以須除。藥無對病。病時不定。有病時未至。時
[004-0635b]
到復無病。豈有定時之開。而言已竟已出等。問十日
衣言畜長衣。此藥何故不言畜長藥。答二衣非長故。
須對非長以明。於長藥唯開畜。更無非長可對。何須
言畜長。又解彼戒畜長。此中畜殘。殘之與長。其義是
一。趣互舉之。問所以定七日者。答祇律。有六十比丘
病。有一醫師比丘。療治諸病。佛不開亭藥疾。疾已過
而不得力。佛問醫師比丘。欲得幾時得安隱。答藥勢
相接七日可知。佛言已一日。更與六日。故知此隨藥
勢。故七日也。多論。正從作法兼隨藥勢。隨藥勢者。如
初日是。若三二日觸聽更受。七日者。即是從於作法。
問戒本應云畜得罪。而言過服。答為服畜者。可有長
罪。即甄不為服故。畜者無其長罪。故文言服。理實結
罪。都不約服。亦可中是到應道服。若過犯也。問衣出
尺量藥無多少分齊者何。答衣是常須用無時節。故
制量數。藥須不定。故開時限。以憑口法。但過有餘。誰
問多少。


戒本五句。上三別解。下兩合釋。釋兩句中。廣解分齊。
悉同長衣。唯句少為異。廣則三十二。略則二十二。解
初句對。此解第五門。義復為二門。一犯長不犯長。約
此門解。二須淨不須淨。就第二文。釋第一門。一日得
藥。乃至七日得藥。至第八日。初日藥過染下。六日隨
藥多少。相與俱犯。故言盡尼薩耆。問下六日藥。被染
犯時失受以不。解有二種。今且一釋說淨。為防於長。
但初日藥不說淨犯。下之六日亦未說淨。同是長位。
[004-0635c]
故為初染。口受之法。為防宿觸。不防於長。既所防不
同。日限未滿故。初日藥不能染。下並令失。是以律文
至第七藥。與諸比丘食。若當失受。即有宿觸等生。何
故聽食。故知不失。若爾餘五日。應還主食。所以還令
塗足然燈。答實不失受。但逕貯畜。有彼情過。藥資義
狹。罸不聽服。以息情過。非藥不淨。不同於衣。資身義
寬。得歸本主。還作衣用。餘句類知。


第二淨不淨門已下。齊少一句。對此即解須淨不須
淨。淨法失不失。義門有四。一須淨不須淨者。具四義
故。所以須淨。一口法擁已異於時藥。二內外兩用簡
別非時。三有限可過不同盡形。四有長可防。通簡三
藥。七日具故。須加淨法。離著防長。第二淨之時節。加
口法竟。即得說淨。義亦非妨。如第七章門。一日不淨
下六日並淨。不染下六。故知須淨。不是要滿六日。始
淨施也。若爾淨財加受。應不失淨。答藥據所防各異。
謂長及殘解等別。故使不失。淨財加受。所防是同。二
治不並。故失淨法。


第三門失不失。問八日明相出口法失時。淨法失不。
答說淨之藥至第八日。受淨二法相與俱失。所以爾
者。說淨假於二受。受法既失。枝條焉在。又說淨法為
防於長。受法在時。有長可防。受法即失。體自無長。焉
用淨為。如多論說。本說淨財為防於長。若未作三衣。
有長可防。淨法便在。若作三衣。衣體無長。淨法便失。
以斯文證。故知失淨。問未至八日。無其長罪。若至八
[004-0636a]
日。受法失時。淨法復失。何用說為。答若不說淨。越第
七日。至八日時犯長。以說淨故。越此分齊。則無長過
故爾。第四說淨竟。藥得服用不。答不得服用。問若俱
不得。何用淨為。答若不加淨。染下長生。故必須淨。若
爾衣作淨竟。應不得用。答內外不同故。如衣本為著。
可得言藥加淨法時。本意為服。以有時過。不得服故。
若有六恐染故淨。若但一日防長故淨。若故壞者。不
成七日用故。若作非藥者。無法外用。故文言犯捨墮
藥更貿餘藥得罪者。謂染有法藥故。自於五眾貿得。
不犯販賣。加口法竟。染令犯長。或於在家二眾。[卯/貝]犯
販賣。即不染犯此。解第六門義。捨懺位同。


第三還藥文四。僧即應等者。對捨言還。二彼比丘下
處分還否。文言所有過七日。第三種處分。並據捨日。
反望以說。三應作白下作法付彼。四此比丘取已已
下示用法式。下五日藥。雖得還主。以身外用故。無有
過染。故言不犯。


○雨浴衣戒第二十七


此兩戒合制。依多論亦過前求。過前用。二俱尼薩耆。
所以不聽。過前求用者。然此雨衣。資身要用。是以開
聽時中乞用。今時既未至。豫乞失用。長己貪結。違反
聖教。是以須制。過前求犯。


別緣有五。一是雨衣。二是過前求。三為己。四彼與。五
領受便犯。問與乞衣何別。答有二不同。一衣體有異。
此是雨衣。彼非雨衣。二此戒聽時中乞。過前即犯。彼
[004-0636b]
戒不開時限。無過前義。過前用戒。


別緣有四。一是己雨衣。二非時中得。三時前受持。四
過前用犯。問雨衣時前成受者。十五日前。成結安居。
答不同雨衣。有求時故貯用。得前受安居。唯一時前。
不成安居。此二戒同是雨衣。義容相由生罪。是以合
制。


緣起文二。初至與令遍開畜雨衣。二時六群下過前
乞用起有漏過。前文有三。一正發八願施雨衣緣。二
佛語毗舍已下讚遂八願。聽諸比丘受雨衣施。三從
毗舍聞下行其八願正施雨衣。前文復二。初毗舍佉
母見諸比丘。雨中露身洗浴。發八願緣。是春分未雨。
故曰最後雨。二食訖已下正發八願。許施雨衣。於中
文五。一啟佛乞願。二佛答未許。三自言清淨。四佛遂
聽可。五毗舍已下正列其八。前六內資。復雨外資。斯
之八願。發意彌廓。情無限局。僧田獲福。非是別施。下
為佛讚。良由於此。


第二讚述中文三。一至覺意已來正明如來返問願
意。答已願期益利之相。二世尊已下佛讚八願深勝
精妙。三爾時世尊下告僧令受遂彼八願。前文有二。
初明佛問。第二次答。答中假設反明問答。一問八人
所趣向果。二問八人至國不。三若我聞曾來等者逆
明後時。以己八行資給僧田。心歡喜故。得根力覺意。
我見此利故興斯


第二明佛讚述。於中二文。一述可非靈。故言此事如
[004-0636c]
實。乃至檀越。二為偈讚令心慶悅。初一行偈。讚八願
因深勝義。其因既勝。感果精妙。故次一偈來果殊勝。
果雖殊絕。未必常有。故第三偈顯果無窮。初行文二。
上之半偈頌六內資。下之半偈頌二外資。言歡喜者。
施前方便。乃至施已無悔。三時心淨。離於慳垢。慶己
所為。故曰歡喜。此歎心淨。心因雖淨。非法之物。獲福
微尠。故次施飲食者。應法之物。施僧受用。即是財淨。
若破戒外道福田淺薄。殖福非勝。故言持戒佛弟子。
便是境界田淨。三事俱勝。寧非精妙。以衣外資。奉獻
二眾。故曰布施於眾人。此財田淨施。雖不能究竟斷
結。而亦暫伏現在貪心。故曰降伏等。此是心淨。


次釋第二。上半嘆感果精妙。下半囑當處所尅於樂
因。故曰依樂。此明因樂。言受樂報者。謂其延受天中
樂果。言永得等者。遠得無漏道果適神。故曰永得等。
囑當可知。


次釋第三。心樂於福德者。舉前因勝。顯所得之果。有
無窮之益。謂得勝進無漏。以自適神。故曰快樂。無漏
之樂。唯證乃知。不可世事能況。故曰無可喻。此頌無
漏之果。勝進無窮。下半世報。無窮可知。


第三告眾聽受可知。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求用時節。三過前求用。違教結
罪。


廣解可知。多論。雨衣二益。若天雨時。若天熱時。皆得
鄣身洗浴。閏三月。前三月十六日不應求。後三月十
[004-0637a]
六日求。不知有閏者無罪。若閏四月。前十六日安居
者。即日受雨衣用。乃至七月十五日。百二十日用。以
夏多雨濕熱故求。有所惱故。不得含閏前求用。無貪
惱故。聽含閏前用。問功德衣得含閏不。答德衣利多。
有長貪過。故但五月。雨衣利少。用開含閏。祇中從四
月十六日。乃至八月半眾中捨。言大德僧聽。今日眾
僧捨雨衣。如是三說。餘用不犯。尼無過前用罪。今言
吉羅者。結多罪。少利故輕。


○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二十八


此亦二戒共為一戒。若過前受。過後畜。俱犯捨墮。同
由急施衣生。是以須合。若非急施。安居未竟。佛不聽
受。受得吉羅。五分成文佛既制竟。後因梨師大臣請
僧安居。忽命征討。捨物施僧。如安居法。諸比丘。等以
安居未竟。不敢輙受。佛為利益施主。及閏比丘開時。
前十日內受。不犯吉羅。因聖開受。故知是急施。過前
而受。違返兩教。長貪處深。故得捨墮過前受。


別緣具五。一是急施。二知是急施。三過十日前。四無
因緣。五領受便犯。過後畜亦五緣成。一是急施。二知。
三十日內受。四不作淨。五過限。緣起文三。初至夏衣
開受夏衣。二時六群下因前開故。安居未竟。逆受夏
衣。佛即呵制。三爾時世尊已下若是急施聽受無罪。
既開十日內受。應有過十前受。呵而制戒。文略故無。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受衣時限。故曰未竟。夏三月非
急。不聽故次第。三諸比丘下是急聽受。四受衣已已
[004-0637b]
下開時畜無罪。五若過下結過後畜提。又於前緣起
中並無兩罪戒本。但有過後畜。下廣解。及開具有二
罪。文言十日未竟者。謂舉是以明非。以十日內受者。
為是明知十日前受者有犯即非。文言乃至衣時應
畜者。舉後以釋疑。但有過後。畜即無過前受。二事不
並故爾。


下廣解中。昔言略不釋第二。餘四悉解。今辨具釋初
五。別解中三合釋。合釋中三。一先解第三急施衣。二
衣時者下解第四衣時之言。三自恣十日在下舉此
三句合而廣釋。既言自恣十日在。豈可不是戒本。第
二句十日未竟。夏三月耶。自恣十日在者。謂七月六
日受者。去十六日自恣非時分中。慗有十日在。下十
五日受衣。明日自恣者。謂去十六日自恣非時分中。
但有一日故。言明日自恣。今是初句。故言不受德衣
一月。受德衣五月。問汎爾長衣十日。不說越十一日
明相出便犯。此急施衣七月六日受。十日無罪。入十
六日明相應犯。何故乃言一月五月。應畜不犯。答長
衣不與時分接者。但有前開。無其後開。是以便犯。此
急施衣十日受者。是其前開。入十六日復是後開。兩
開相接。越此分齊。是以無罪。若爾七月十五日。離衣
及安居。明相未出。未成破離入十六日。復是合去之
限。應無破離之罪。答夏衣但有後開。無其前聽。以十
五日夜猶須界內。守夏護衣故。是故不類次第句。問
一月衣攝十日。共為一月。德衣攝迦提月。以為五月。
[004-0637c]
何故此中迦提德衣。不攝十日。過一月五月竟。更增
一日者何。答一月攝十日者。一同非時位。二俱唯防
長。功能處齊。以長収短。故得相攝。德衣攝迦提月者。
一同時位。二俱得五利。功能處等。亦以長収短。故亦
相攝。今德衣迦提。不攝十日者。一十日衣是非時分。
迦提月等是時分。但時非時別。何容相攝。二來十日
衣。唯一長利迦提等月。得於五利。功力寬狹。故不相
攝。以不攝故。更增一日。乃至九日。若比丘下解第五
結犯。雙制二罪。若過前受。即坐還之。若過後畜。准十
日衣說。此急施衣。二事不並。但還衣。言若過前。若過
後者。出法之言。無有一衣。具斯兩犯也。下不犯中。初
總開二犯。二別開兩𠎝。先開過前。次過後。


○離衣六宿戒二十九


此戒同異如前已辨。但前戒聚落清夷一宿即犯。此
蘭若險怖過六夜犯。前是常流人有德衣開。此是有
難。又兼勝行。不受德衣。但有迦提。以非作故。此亦開
限。


別緣有七。一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故律云。夏三月
竟迦提月滿。三有疑怖處。四置衣聚落。五不捨會。六
無因緣。七第七日明相出犯。緣起文二。初至舍內。有
賊難故。開置舍內。二六群已下。因前起過。以其六群
一非久住蘭若。又無恐怖。亦我前教寄衣離宿故。文
言我聽比丘在蘭若。乃至遊行。離衣宿既因六群。設
若蘭若。但開六夜。過則便犯。
[004-0638a]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明非時分甄去時分不犯。三在
蘭若已下有疑怖處。四在如是處下開置舍內六夜
一會。五若過下結罪。多論。有病得僧羯磨。亦無過六。
文略不彰。問外難何故定開六夜內。病因緣直作羯
磨。不局日限者何。答外難進否不可得知。故須定言
六內。病差否義在易知故。以病差為期。不須定限。若
爾七日藥。亦應差否易知。而定言七。答藥之功能七
日一變。七日內來。有療患之功。依藥勢力。故定七日。
如祇律說廣解。略不釋二句可知。蘭若已下。解第三。
舍內已下釋第四。祇律送寄可疑家。若比丘下釋第
五句。文五如上。見論。長在蘭若。房舍堅牢。不聽寄衣。
不牢聽寄二者。三月在蘭若不牢。亦聽寄衣六夜也。
有若干界。故須手捉。若但一界石處無犯。


○迴僧物戒第三十


所以不聽者。出家之士。理遵少欲知足為懷。聞他居
士許施僧。方便勸化。迴來入己。內長貪結。外惱施主。
又復損僧殊所不應。是故聖制。


別緣有四。一是許僧物。二作許想。三迴入己。四領受
便犯。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知。三許僧物。四迴向已。犯下
文略不解第二句。亦可初三別解。二四合釋。初句可
知。僧物已下解第三。三句之物。迴有重輕。初物犯捨。
第二物迴之無罪。下文未許許想吉。故知未許未許
想無罪。第三物定屬僧物。迴入犯重。此之三物相對
[004-0638b]
故來。越次差會。定屬之物。又復越差。事專由己。一向
計直犯重。若比丘下解二四兩句犯。文有三。初正解
迴入已提。二若物許僧已下四對八句。明迴不入己
所以犯輕。一塔僧相對。二四方現前。三僧尼兩眾。四
料簡。上三同類。同類迴此與彼。故言許異處與異處。
三境想四句。一提三吉。據本迷故。又此境想。唯約初
文迴僧入己者說也。捨懺如常。但還物之中。四五十
三律。捨竟自用。不須還僧。以不定屬僧故。祇律。五敷
具迴僧。對僧捨入。僧已隨僧。作何等用。多見兩論。捨
竟還僧。不還犯重。了論。迴僧所應得施入己。應捨還
大眾。


四分律疏卷第四末



寶永七寅八月九日照山晃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