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o0018 因明義斷-唐-慧沼 (T@JIA)




No. 1841 [cf. No. 1630]
因明義斷一卷因明入正理論義斷一卷


淄洲大雲寺苾芻慧沼述


詳夫。因明論者權衡八藏。繩墨四韋。九十
六道之規模。二十八師之軌轍。宗歸立破。道
洽自他。寔大夜之王珠。是長昏之龍燭。故
[001-0143b]
暢其鴻賾者。乃樹正之司南。控彼宏綱者。誠
破邪之逐北。是以。法王肇出。初闢幽關。智將
嗣生。重開奧府。無著聳八支以立玄極。同八
柱以承天。世親疏五分。以顯深幾。若五山
而鎮地。復有陳那命世以秀出。舉三立以類
三光。天主應時以挺生。張二悟而齊二耀。可
謂。趨寶山之帝輦。出朽宅之王軒。故用之者
稱智雄。述之者標詞傑。所以。演暢之輩。皆
吐袪闇之神燈。注述之儔。各奮斬邪之智
劍。故申言即陳立破。開章先辨正邪。紛綸
於八極之間。暐曄於六合之內。沼雖不敏。敢
慕高蹤。故輒藻鏡是非。議詳得失。豈只故乖
前哲。務為成其本宗。冀來鑒忽披。幸知其意
耳。


有人解能立云。善立三支。令他解悟。故名
能立。若望因喻先成宗支未許。為成未信必
藉能成。因喻既為能成。能成必有所立。即以
宗為所立。因喻為能立。其義云何。答若以一
向。望於敵論宗他未許。必因喻成故。所立中
者。共量可爾。他自如何。豈可宗支自生不信。
又前說在能立之時。宗豈他家已許。若他已
許舉。合相符極成。若他不許。恒在所立之
內。何故前說。宗在能立之中。若云前望生他
智解。宗居能立之中。若為因喻所成故。在所
立之因者。此亦不然。瑜伽對法俱云。所立
有二。謂自性差別。能立有八。謂宗因等。理門
亦云。由宗因喻。辨說他未了義。說名能立。不
說他智在所立中。何故今者。說宗望他即為
能立。又宗他既不許。何得說為能立。故理門
[001-0143c]
論云。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宗不共
許。故非望他說為能立。說能立者。即是言宗。
望所詮義名為能立。為所立者。宗言雖說。義
未顯決。假因喻成。言義方顯。故名所立。若望
敵者。宗名所立。以他不許。今成立故。雖本立
義為生他解。不望他智說為能立。然此論云。
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者。
此據因果合說。以由因喻成宗顯決。他智得
生。若其不能成彼所立。令其顯決。他智不起
故。比量為因。他智為果。能立所成離過。圓滿
能為因故。由此理門云。今此唯依證了因故。
宗生他智。豈名證了。又云。辨說他未了義。說
名能立。說他智為所立。曾無教故。若會今古
能所立殊。如本疏說。


有人云。然舊來相傳皆作解云。無著世親已
前。說八為能立。自性差別二為所立。乃至即
牒先疏。依於聲明為難。并疏解云。因有三相。
因一喻二。皆名多言。由此定知。宗是所立。世
親已前。顯諸所諍。不過自性差別二種。故是
所立宗為能立。立此二故。陳那已後。以此二
種。未互差別成不相離性。不是所諍。此意云。
先德一向定判。陳那已後。宗為所立。已前宗
為能立。不許互通。故云今依自解者。乃至云。
古師亦說宗為所立。廣教理成。陳那宗亦能
成多理教立。其義云何。答此乃廣前所釋。何
云唯自新知。故本疏云。陳那已後略有三
釋。一云宗言所詮義為所立。故瑜伽論第十
五云。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能成
立法有八種。其宗能詮之言。及因等言義。皆
[001-0144a]
名能立。其宗之言。因喻成故。雖亦所立。彼於
次說。何故先立宗耶。為先顯示自所愛樂宗
義。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猶如於
因。喻所成故。但名能立。宗所詮義。定唯
所立。獨名所成。此即具釋宗通能所成。那何
言先不說。二云。總聚自性差別。教理。俱是所
立。論俱名義。總中一分。對敵所申。若言若
義。自性差別。俱名為宗。即名能立。雖此對
宗。亦是所立。能立總故。得能立名。故陳那
等。宗名所立。與瑜伽等理不相違。瑜伽等不
說宗非一向唯能立故。此亦俱通豈不明說。
三云。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為所立。能依合
宗。說為能立。總立別故。非此總宗定唯能立。
對敵合申。因喻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
故得能立名。陳那但以共許因喻。成他未許。
他未許者。唯是合宗。宗為所立。自性差別。但
是宗依。非所立。所立之具。所望義殊。不
相違也。不爾慈氏無著天親。豈不解因明。說
所為能立此亦明說。此即撮諸幾要。提彼宏綱足
悉不違。何勞煩重。諸論互申異義。並不相違。
若言陳那文義盡同舊師。天親豈不解因明。
許令乖異。又復陳那立宗因喻。即說同古
師能立。現比等支。何故即許除簡。又如瑜伽
八支之內。開喻無合結支。雜集能立八中。合
喻加於合結。若云合結即同類異類。名目何
不相當。如實論亦五支合結。云何即別獨許
陳那遮五能立。說彼唯言。不許遮於八支。
唯三外有能立。若云如實非真道理。此語未
是誠言。若亦許解因明。何故開遮不等。又如
[001-0144b]
古師立量。即加聖教為三。陳那為自悟門。量
中但唯二種。故知。諸論開合親疎不倫。取捨
異途各據一義。其中會釋。具本疏辨。由此更
廣以理教徵。即為徒設。


有人云。若因一喻二為多言名能立者。於中
隨闕。名能立過。如闕異喻。應是過收。若言是
過。違掌珍論。彼闕異喻。非過故也。此義如
何。答亦不然。誰言彼論比量無過。唯識論云。
有依大乘遣相空理。依似比量。撥無此識及
一切法。若云彼說餘量。非掌珍者。應舉誠言。
又此量中。豈不撥無一切法耶。又理門論
言。為必具二譬喻言詞。方成能立。為如其
因。但隨說一。論自答云。若就正理。應具說
二。由是具足。顯示所立。乃至云。若有於此一
分已成。隨說一分亦成能立。准彼論意。於二
喻中。若隨解一。不舉非過。若俱妄解。待說方
悟。要具說之。故云若就正理。應具說二。若不
說者。明知不正。又云。又初能立。缺減
過性。若云喻總言闕一不成闕。亦應宗總言
闕一不成闕。又解。誰言掌珍論。闕於異喻。異
喻本為遮因濫行。無依因不濫。去正無宗
因。即是異喻。故理門論釋二喻云。前是遮詮。
後唯止濫。乃至云。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虛
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若無異
所依。異喻不得立。此言何用。若爾既具支。何
名似比量。答犯餘過。廣如別陳。


有人云。陳那既乖古說。何故竟無論文破斥。
其事云何。答此亦不然。陳那明古說。非可
須破斥。但取義異故不破斥。如世親說五能
[001-0144c]
立。亦不非於舊陳。陳那雖三分能成。何假非
於古說。設云破古因明師者。餘不正者。非瑜
伽等。然有說彼瑜伽等非。自餘之過。非前所
引疏家之咎。若云三分說宗等三者。既許陳
那宗亦所成。能立之中。豈唯三也。若云據宗
在能立。說為三分者。若宗在所立。即應唯二
分。若爾何故。虛設唯言。二亦能故。若云宗在
所立。即開喻為三者。由此故知。言三分者。但
一因二喻。又復古師。宗為能立。陳那順古言
中不違。所以理門等中。能立皆言宗等。文同
意異。乃翻譯之主。能知陳那宗許能成。亦是
先德已了。但為今造論意。正明宗在所立之
中。釋宗為能立之言。疏中亦以具解。餘者不
悉。執說皆同。未悟作者本意有別。疏主。既當
入室親承指授。況復大小因明明說。故理門
頌云。是中唯隨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
宗。不說能立說名宗。故釋中云。故此多言。於
論式等。說名能立。即顯順古。正釋即云。言是
中者。是簡持義。是宗等中故名是中。言唯者。
是簡別義。簡別能立說為所立。此正明說若
今宗亦能立。何故須唯。又云。樂為所立。謂不
樂為能成立性。又云。若爾。既取智為了因。是
言便失能成立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
成故。及此論中。皆無正釋宗為能立。既云唯
此三分說名能立。故知。一因二喻。以立宗時
他智未生。要待因喻。他方解故。藉因三相。比
知生故。故此論云。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
觀於義。乃至云。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
生。理門云。謂智是前智。餘從如所說能立因
[001-0145a]
生。是解彼義。不說從彼能立宗生。又宗不
共許。立時他智不生。因喻共成。引證彼智方
起。故理門云。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
又理門云。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
相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
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故知。所比即是所
立。由此解生。即因三相。又云。故定三相。唯
為顯因。由此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
所立。然唯一分。且說為因。故唯三言。定目因
喻。若言陳那。定判其宗在能立者。釋中何
無正說。但見標結順古之文。即定判為能立。
其若船行遂水處異船同。執此定判能成。可
謂見船執依舊水。昔聞刻舟求劍。斯之謂
矣。


有人正釋論文解能立中云。依舊解云。世親
已前。舉宗等取因喻。瑜伽總名能立。由有多
言故。陳那已後。但取因喻。不取其宗。取所等
因喻。乃至云。自釋教東流。皆為此解。准依理
教。恐理不然。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此還
明元一向唯說。陳那以宗唯在所立。不在能
立。古之會釋所引如前。但是據今陳那論意。
唯說因喻名為能立。廣顯同異。理教如前。此
乃重陳。繁不再述。


有人云。如立量破他。宗因喻三。俱為能破。立
量為申正義。何故獨簡其宗。其義如何。答此
亦不例。如破他中有出過立量二破。豈可能
立亦令立量出過二立。又破他出過。隨一一
支。皆成能破。豈可量立。隨一一支。皆成能
立。又立量明宗通能所立。豈立量破宗。通能
[001-0145b]
所破。又復誰言。能破亦復通宗。因喻定故。可
能破他。宗他不許。何成能破。故理門云。唯有
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
成猶豫言詞。復待成故。又過類中。名似能破。
據立量中。是因喻過。翻此能破。故但因喻立
宗。雖為破他。無因他宗不破。故但因喻。唯識
第十四。出其宗非。似出過破。不是立量。故無
立量破他。亦名宗為能破。准此還是例於能
立。但應因喻。


有人云。古人解云。古因明師。或聲為宗。或無
常為宗。或合為宗。乃至云相傳。雖有此分別。
理恐未然。所以知者。古師既有異說。應有論
文。撿如實等並無此文。何得異說者。其義云
何。答亦不然。說古師非。誰言即指瑜伽等論。
說為餘人。又不可云。瑜伽等中。不作是說。故
今古不同。不得言異古因明師。古因明師。豈
但瑜伽等。諸釋因明者。名為古因明師故。故
理門云。又於負處。舊因明師。諸有所說。或有
墮在能破中攝。或有極麁。或有非理。如訛
語類。故此不錄。又云。又此方隅。我於破古因
明論中。已具分別。故知。有古師說非者即破
之。不言瑜伽等。


有人云。論云差別為性。言差別性故者非也。
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三藏本譯云差別性
故。後呂才與文軌法師。改云差別為性。豈以
昧識為誠言。靈哲為謾語。若是翻譯之輩。可
許義正以改之。彼解疏當破之。改論那宜遂
許之。又言故者。結定之詞。顯此宗者要依法
與有法。共相差別。違他順已。方為宗故。故云
[001-0145c]
有法及法者。皆須極成。所以宗中。有此故字。
具顯所以。如本疏明。


有人云。先釋即不共許。是所立法。所作性因。
彼此極成。即能立法。故無常法。正是所立。此
解雖爾。未是通途。所以然者。且如立聲無常
一量。可如所說。以為所諍。若依有性等量。豈
得以非實。為所立法耶。本意諍有法大有性
非實即實等。其義云何。答應此共思。若本諍
有法。不諍法者。言非實等。為是有法。為當法
耶。若是有。即應先陳。若其是法。不為所
諍。言法何為。又以何為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差別為宗。若言彼據諍其法說。若諍有法。何
為能所別。不可將有法。為能別故。以先陳故。
又若有法。正是所諍。一切諍有法。皆無同喻
過。又法不成有法故。又復不可大有非實。俱
是所諍。無極成有法。依何立宗。又若大有正
所諍。所成之宗。即合名法。故理門云。又於此
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故知。還以非實等為
法。即是所諍。廣其所以。如本疏釋。准彼。既
無別解。舊釋故合通途。及解大有為法有法。
會理門論。皆如本疏及別抄釋。


有人云。因喻何無極成。自解云。因喻必要極
成。以無濫故。真似相翻。皆無此說。其義云
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兩俱不成。隨一不
成。對彼故須極成。但言略故。准理定有。故
成唯識論第五卷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等。
又理門云。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是故此中。唯
取彼此俱定許義。故知。因喻亦有極成。


有人云。因必是扶順。順益所立。是宗之義。將
[001-0146a]
為新妙。其義云何。答此則舊德釋成。何得稱
為新異。故本疏云。又建立義。能建立彼所立
宗故。或順益義。由立此因。順益宗義。令宗義
立。是故名因。此則先成。豈云新解。


有人云。法性法爾必然之理者。方是正因。其
事云何。答此釋未為盡理。如所作性因。立聲
無常。對聲顯論。隨一不成。豈非必然之理。
又理門論云。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
則為善說。由是。若有彼此同許定非宗
法。又云。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又方
便心論云。凡聖同解。方得為喻。喻則因相。故
知。不定唯取法爾必然之理。皆為正因。若唯
取者。應云法爾道理。言論即為善說。及能立
言詞。何須共許。由此故知。雖非法爾。但論
無違。能立宗義。俱共許者。即得為因。如見
自鷺。表水有無。見燈火處。表知熱觸。非於此
處。法爾有火。及以白鷺。此例非一。故知。不
定唯取法爾。


有人。釋因中敘舊解云。言義智三。皆通生
了。皆名為因。云相傳皆此分別。然汎爾對果
辨因。非無此義。若望此中。辨因相者。恐非善
說。何以知者。今所明因。望所立義。不望智
果。又云。若依親生敵智。以釋生因。恐為猛
浪。能生敵智。非唯因故。其義云何。答此亦未
閑疏中所說。疏中初雖汎說。然亦此因。各
俱三相。闕一即非正取成宗。疏中自簡云。
正取言生。正能立故。即是明因。望所立義。此
生智了。明解宗故。故正因體。言生智了。兼
亦通餘。能建宗果。故知。不是唯望智果。又雖
[001-0146b]
云生。不言唯因能生他智。然因正是勝增上
緣。能生他智。如說了因。雖言義智。然意正取
智了非餘。以他智生宗方顯故。故知。生因雖
宗因喻。若言若義。正能生因。即因喻言。故理
門云。若爾。既取智為了因者。此即牒言因。難
云。是言便失能成立義。釋云。此亦不然。令彼
憶念本極成故。既云令彼憶念本極成。即生
彼智。故他智生。勝但因喻。故下復云。唯有共
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又云。若所比處。此相
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
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又云。餘所說因生
者。謂智是前智。餘從如所說能立因生。以此
故知。望了宗邊。正取智了。望生他解。正取
立者。詮因喻言。何以故。本意立量。為生他
智。何故說因喻望宗果。故望於宗。即唯依
了。望成宗義。為生他解。即取生因。不爾。如
何言生決定解。又云。能立因生。又云。開示諸
有問者未了義故。又云。開悟他時。說名能立
等。故此因言。定通生了。


有人云。相傳解云。陳那已前。相者體相。非指
瑜伽等。如前已引。破古體者。廣如理門。


有釋遍是宗法性四句云。有是宗法非遍者。
即所依不成是也。


有人破云。德所依因闕所依。故因無所依。因
體不成。故非宗法。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若
有有法之宗。可說德所依故是宗家法。本無
有法。是誰宗家之法。云是宗法而非遍。


有人云。若據似因說。遍非宗法者。即不定因
是。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既遍在宗。何非宗
[001-0146c]
法。若云不正不名宗法者。云何理門九句。俱
云宗法。又若初相中。兼簡餘相過。可得云非
宗法。遍宗法性。但顯初相。既遍有法。何
非法性。若言要是正因。方名遍是宗法性者。
但說遍是宗法性。即是已簡過盡。何須更說。
同品定有等。又雖遍於宗。有不定故。非宗法
者。即應言正是宗法性。何須遍言。遍言。不能
離諸過故。若言以遍不能離過故。須更言是
宗法性。即應云正。正能離過故。無有正非宗
法者。即唯一句。已辨正因。不勞煩語。既不作
是說。故知。遍是宗法性。但顯初相。故理門
云。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
且說為因。既說且言。明非具簡。


有人云。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各有四句。
然但置唯言。為異舊人。以雖簡過。有不盡故。
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今雖置唯。還同不盡。
不能簡得不共不定。又若唯言。簡異品有。亦
應唯言。但在同品。亦遮遍宗。以置唯同品有
言故。故知。各為顯其自相。唯同品定有。即
第二相。有過生者。是餘相過故。異品遍無。應
知。亦是但明第三相。雖異遍無。有過起者。自
是餘相。若云既簡過不盡。何須四句。今作亦
同。何乃偏責。故知。各別簡明自相復取此
相。相對而辨。方顯正因。煩不能具。於餘異遍
無中。諸多解釋。皆應更思。悉未盡理。故此
簡者。方窮正理之妙門。得作者之深意。故作
四句。非為徒設。


有人云。同有因法宗法不同有者。唯名同
法。而非喻也。故下文云。此因以樂以空。為同
[001-0147a]
法故。亦是不定。即判云。恐未盡理。自決云。
若望其宗名為同品。望因名同法。其義云何。
答此不異前。何勞更釋。又自云。夫有能立因
法。所立宗法必隨。故於喻中但說因法。宗法
自隨逐也。此言有濫。不簡別故。若言有因宗
定隨者。云何喻中。有所立不定過。但許有能
立。又復誰說。於同喻中。但說因法。宗法自
隨。准理門論。舉喻之時。要具說因宗。不單說
因故。准理正因。因有之處。宗必定隨。然舉喻
時。必須俱說。不爾無合。異喻例此。又云。若
望因名品名法俱得二名。望宗亦名品名法。
此亦先陳。何煩復說。先德云。但同異於有法
之上所作義者。名之為法。又此所作。非總
所立。不得名品。名之為法。宗總所立。遂與
品名。能所異故。又因宗二。同異名法。別同異
名品。此同異二。故名為法。次下因同異。及上
宗同異。並別同異。故皆名品。


有人云。設天親以瓶體為喻。教理無違。何假
斯救。若以燒見等破。自是似破。理非我咎。何
以知者。今但由瓶。有所作義。定有無常。取瓶
為喻。以所作是無常義故。雖有燒見。所作非
因。何得為難者。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若以
瓶體為喻。由瓶有所作義。故有無常。即應云
顯瓶決定有性。何得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以瓶所作。與聲所作為同品。以彼瓶處所作。
有無常隨。故名同品。瓶體四塵。豈名所作同
品。


有人難云。若言夫喻況法。法必似喻者。未知
[001-0147b]
能喻所喻之法。其體為一為別。若言一者。體
既是一。彼此共知。何待因成。若言別者。即明
別體之法。有別同相。有因義者。引之為喻。何
得例難。令法體相一切皆同。其義云何。答此
義不然。若取瓶體為喻。此與聲宗為一為別。
若言是一。即同前難。又有多過。若言別者。何
得名同法。若云聲有所作。瓶亦有所作。故名
同法者。不然。何以故。應云顯瓶決定有無常。
何須云顯因同品。決定有性。因是所作。瓶上
之義。豈可瓶體名所作性。若爾。應聲體為所
作體。若如是。即取有法聲名之為因。還成宗
義一分為因。宗因無別過。餘多問難得失例
知。煩不具述。然既取瓶為喻。將作殊能。今者
據彼略舉三難。一云。古師許瓶燒見。理合
自許聲燒見者。陳那順此作難。為以聲是燒
見。為非燒見。若自許即相符極成。若自不許。
今者難他。何非自違耶者。不然。由彼取瓶。為
同喻體。陳那就他為難云。汝所作聲。應可
燒見。猶如瓶等。如難勝論云。汝地應非有礙
身根所得。許眼見故。猶如色等。豈自不許地
身根得。而為難耶。故就他難。即無自過。明非
自許。二云。故理門釋喻中云。由如是說。能顯
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說。既不取
瓶。此乃重頌前因。云何能顯因也。如言聲無
常所作性故。諸所作皆無常。如所作無常等。
豈成能立者。不然。前所作無常。但別宗因。後
舉諸所作。總攝宗喻。無常亦爾。不唯重頌。亦
正是合。故定所作無常是喻體。若如先所說。
取瓶為喻體。即應直指瓶。何須重舉。諸勤發
[001-0147c]
皆無常。猶如瓶等耶。又若取瓶體為喻。成立
聲無常等。何故。云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
不言說瓶因所隨。瓶無因不有。此二名譬喻。
餘皆此相似。又云。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
常成所作。此顯正說。應以所作證無常。以
常離所作。不言以瓶證無常。故正喻體。所作
無常。舉依以顯。若不如是。舉瓶即知定有所
作。舉喻之時。但云如瓶。何須俱牒宗因。云諸
所作皆是無常。猶如瓶等。何須煩重。又瓶為
喻體。即因外立別法為喻。與其因義。都不相
應。乃至云。所作性故。所類同法。不說能立所
成立義。此意不說能立之因。所立宗義。以為
喻故。又因所作性。喻體即瓶。以瓶有所作故
無常。不是所作無常為同品。即唯宗法名因。
瓶體非因。雖瓶體上。有於因宗。終是大過。故
理門云。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應亦
成因。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異品法二種譬
喻。而有此失。准此諸文。故不取瓶等體。正
為其喻。三云。陳那意。以外人立無義之因。於
同異品。義相各別。以義別。不得和合正說。為
非彼義。故云喻顯於因。無別喻體者。亦不然。
准此意許。若有義之因。因外立喻。即取瓶等。
若爾。何得喻是因分。因是所作。瓶四塵故。即
違理門。彼云。若爾。喻言應非異分。答云。事
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為顯了是宗法性。非為
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故立同異。顯後二
品。因言顯初相。即聲所作。同顯第二。故瓶所
作。若以同顯第二。即取瓶體。因顯初相。應當
取聲。既詮初相。取聲上所作故。詮第二相。取
[001-0148a]
瓶所作。故下文云。故定三相。唯為顯因。由此
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
分。且說為因。故第二分明。亦所作不可難言。
即第三分說為異喻。亦應所作。第三遮詮。故
不為例。又第三相。異遍非有。舉異非有。正即
是因。故舉瓶等。但是喻依。若作斯解。可謂妙
解。餘謬名妙。非為實妙。諸餘不正。准此例
知。故作三解。喻體之中。第三順古。文義無
違。初二皆違。可熟思察。故不煩顯。


有人解唯此三分說名能立云。古解言。因一
喻二。以為三分。即設難云。若依掌珍論。闕異
喻亦成能立。何得言唯三分耶。其義云何。答
此難不然。清辨勝義一切皆空。空為同品。雖
無於有。亦得云無宗之處。因不有性。異喻
得成。以異止濫。濫除即異喻。故理門云。後唯
止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
實有大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
成。正解二喻。具足宗因。若非異喻。此言徒
設。


有人釋云。但遮外道小乘。及天親等。立五支
等。以為能立。說唯三分。乃至非云唯因喻。
引對法云。釋宗因喻訖。次釋合云。謂由三分。
成立如前所成義已。故知。三分是宗因喻以
為證者。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對法若云唯
此三分。可引彼證。彼由三。更舉合結等。
即知能立。不唯前三。不說唯故。前三正能合
結傍顯。俱能立故。故彼論解合云。遂引彼義。
今就此論。正說道理。解結云。結者謂到究
竟趣。所有正說。由此道理極善成就。故是此
[001-0148b]
事。決定無異。結會究竟是名結。既由結支。決
定究竟。明唯前三。能立不足。又復標云。能立
有八。今者言三。違彼說故。若云合結助非正
立故。唯前三者。此亦不然。喻亦助因。應唯二
分。又無唯字。故知。引非。若爾無著等。豈不
解因明。立八為能立。今陳那並遮。若爾天親。
豈不解因明。今陳那設遮。又豈天親。不見瑜
伽對法論等。立五為能立。五八既不說相違。
略三何要同古。故知。作者意別各不相違。親
疎合離。取捨異故。


有人引理門云。於比量中。唯見此理。乃至云。
遮合結等。此意。以論云為於所比。顯宗法性。
故說因言。為顯於此。不相離性。故說喻言。為
顯所比。故說宗言。於所比中除此。更無其餘
支分。故知。陳那說宗因喻。云唯三分者。其義
云何。答不然。前云。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
所比處。此相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
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即因三
相。不說其宗。又云。於所比中故宗為所比。即
所立因喻。能比即能立。故不取宗。云唯三分。
又云。故定三相。唯為顯因。由此道理。雖一切
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說為因。
以此故知。宗為所立。三相能顯。即為能立。餘
所引證。立理設難。並如前說。


有人會對法瑜伽云。對法中合。即瑜伽同類。
自解對法合支。如遮破我類遣執常。復云。瑜
伽同類等。即此因類等。其義云何。答不相
當。既云瑜伽同類即此同喻。云何得與對法
論中合支相似。彼類餘法以為合故。如先德
[001-0148c]
釋。可同因明。又許如實能立。異瑜伽等。不許
陳那造意少別。豈獨陳那。解因明理。天親不
悟。愛憎與奪。何不太備。


有人自問答云。瑜伽對法。皆說八為能立。此
但為三。豈成相順。答因明即瑜伽十支之一
支。豈得違反本經。自為鉾楯等。其義云何。答
此亦不然。如實亦瑜伽一支。何得許乖本論。
云若不乖彼說合結。陳那何故遮却。又復合
結。名言不殊。那知不遮對法中八。由據增勝
說唯三。遮意解不同。釋亦少別。如瑜伽論。八
為能成。尚當自料簡。真唯有三。餘能立之能
立。名為能立。非實說八。俱為能立。末代解
釋。取捨尚然。於古聖賢。何苦不許。


有人解似宗過中俱不極成云。執我是思。即
蘊計我。無思極成。其義云何。答亦不得然。亦
應我為因緣。即蘊計我。無思極成。若云猶
計我與和合作因緣。不但言因緣。何得相例
者。本來執異。何須前例。故知。說神我佛法不
許。非極成。若假我者。佛法即許。非不成。今
言我與和合作因緣。和合即實有。大乘不許。
俱不極成。亦不得云。立我是思。非外道宗。故
是極成。論云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若立佛法
宗。是第九過故。何云所別。亦不得言二十五
諦。不立思故。非外道宗。以即計我是思。何得
更立思耶。以許有實思故。極成不許實和合
故不成。


有釋不成因過中云繩輪咽臍所作。不應分
別。並成因。他亦顯生俱所作。二俱所作
並為因。其義云何。答此難不然。所作名生。所
[001-0149a]
顯非生。何得二因俱名成作。又引廣百論第
三云。又無常因。有不成過。就生滅義。自宗
不成。隱顯義釋。他宗不成者。待撿彼文。


有解不成。總料簡中云。兩俱隨一。既對立敵
以辯。不得更約自他等辯句也。其義如何。
答此亦不爾。如俱不成。無約自他分別之者。
可如所說。隨一之中。何故不得約自他辯。隨
一言通。但言全分一分隨一不成。為隨敵不
成。為隨立不成。既有立敵二殊。約自約他。極
妙猶豫所依過亦准此。不得苟乖前哲。置此
迷亂。


有人作四句中。有遍是宗法性。非同定有。非
異遍無者。其法差別相違因是。此義如何。
答亦復不可。指此為句不違道理。然云於同
品真他上。無故非同品定有。他中含真假他。
若為復將真他為同品。設若言他是假他故。
真他為同。臥具亦同品。即同定有性。何得為
此句。若云以臥具是真他用。是異品收。豈非
假他亦受用耶。


有人云。有非遍是宗法性。是同品定有。是異
品遍無。即聲論相違決定亦是。此亦不然。豈
聲論所聞因。於聲遍非有。而說闕初相。又云。
俱非句者。即法自相相違因是。此亦不爾。聲
生論許常聲是所作。如何闕初相。又云。或第
五不定。亦是此句。亦為不可。若此論中。第五
不定。聲常無礙。因許於樂有。明聲亦成。若理
門第五。不定所聞性因於異遍無。於聲上有。
何得闕三。理門論云。一向離故。不云闕二。若
云不能成宗故。不得云遍是宗法性者。即諸
[001-0149b]
不定因。皆是此句。何但第五辨相是非句數。
得失如前已述故不重明。


有人云。假立無為常。以非作故。此無同喻。異
喻如瓶。此是何過。乃至云。或可龜毛望宗所
立無處。名為異品。若望其因。應是同品。此義
未詳者。今為詳云。龜毛常無。尚不得為宗同
品。雖非所作。亦非因同品。若無所表常體。非
宗同品。亦無所表非所作體。非因同品。有人
約六不定別。別作八句中。且第一句。有唯犯
自共非他俱云。如大乘師。對小乘云。極成
之聲定是識變之聲。自許所知性故。無共同
品者。其義云何。答此理不然。以何故。此對於
誰。若對經部。夢所聞聲。彼許識變。若對有
部。極苦獄卒等所發之聲。亦許識變。俱為共
同。何得云無。若云獄卒許變。聲非許變者。
對經部部不然。無異品故。設有部宗。不許獄卒是識
變者。對經部師。終有前過。又復立云。極成之
聲。定是識變聲。於比量中。不見是理。但爭識
變非識變。故設救云。極成之聲。攝獄卒等所
起之聲。理亦不爾。非遍許故。諸空見者不
許有故。何得極成。據立敵同許。即名極成。終
有前過。成唯識論。既取為喻。故共同品應云。
極成之聲是耳識變。許所知故。如耳識見分
等。餘宗不立有三分故。夢中耳識。許不行故。
獄卒叫聲。第六變故。設許耳識變。即極成收。
攝入有法故。非耳識變。皆為異品。所知故。因
皆遍轉故。為自共不定。


有人云。有唯犯他共非自俱句。云如小乘師。
對大乘云。極成之聲。非是識變聲。所知性故。
[001-0149c]
以色等為共同品。無共異品以菩薩不善色
聲。為自同品。無自異品者。其義云何。答此亦
不然。經部許夢聞聲。有部獄卒叫。俱共異品。
何得云無。若云此等聲。是極成攝。立非識變。
有部可爾。若經部師。即違自宗。以薩婆多。云
獄卒等雖非有情。由惡業感。四大所造。為有
情想。能為逼害。非識變故。若云但對經部。
且辨因過者。非無宗過。又亦不得者。若如
所立無正量過。皆犯相違決定過故。又復。宗
因辨過之中。無將有法為法出過者。又理如
前。若云如薩婆多。對大乘等云。心心所法。定
有自性。許所知故。如餘有為法。此無自共
同品。唯有他同品。以真無為為異品。因遍轉
故。為他共不定。


有人云。共比量唯他不定。非不定者。其義云
何。答此義應思。所以者何。共量為生他解。因
唯自許。尚得成因。以正翻邪唯他不定。何故
非過。又如唯立自量。於他不定非過。以自定
故。今者共量。雖許共定。於他宗中。因有不
定。何得非過。或可。他喻非自所許。是故非
過。或可。立量欲令他解。自雖不許。是他
宗所許故。他情疑亦說為過。准此。他共二量
之中。三種不定。俱說為過。唯自比量。於他不
定。不說為過。非對於他令他解故。或自共量。
唯他不定。非不定過。為違於他。立自共故。


有人云。有犯自他共不定。非俱共不定者。如
大乘對小乘云。極成之聲是識所變。所知性
故。如相分。無共異品。其義云何。答此亦不
然。以諸無為。為共異品。俱許無為有非所變。
[001-0150a]
故獄卒夢聲為共同品。設聲入有法。猶有色
等。為共同品。俱識變故。何得云自他不是俱
共過。又以菩薩不善心相分。為他同品者。亦
復不然。豈諸小乘。許心別變作相分耶。若許
心變相分。為能所緣。若云所緣。小乘不許。若
非所緣。如何變相。准小乘釋。心上行相。是能
緣心行解相狀。非是變起心上相分。成唯識
論第二卷云。執有識外所緣境者。外境是所
緣。行相是能緣見分名事故。此廣推徵。如俱
舍法師俱舍疏述。此句應云。如薩婆多對大
乘師。立第六識能為諸法因緣。以所知性故。
或法所攝故。亦得無共同品。有共異品。大乘
以第六識。能熏諸法種故為因緣。以第八等。
為自同品。薩婆多師。以俱有因等皆因緣性。
即第六相應諸心所等。皆為彼自同品。因俱
遍轉無為共同。故自他共非共共也。二宗因
緣。互非所許。故或可。無此若有自他同品。即
共許故。


有人解不共不定中。與他相違決定量。出不
定過云。謂如共等四不定因。後二相中。闕一
相故是不定。為如緣生故因。後二相中。闕一
相故。非不定攝。以有此過故。不成相違決定
者。其義云何。答此義不然。此緣生因。闕於
何相。若有異品。因或濫行。異品既無。因無濫
失。即是其因。唯同品有。異品遍無。豈無異
體。此緣生因。於異品轉。云闕一相。此量是
非。及相闕具。亦廣如前。更不重述。


有人解不共不定中云。有人云。自不共者。如
佛弟子對聲論。云聲是無常。所聞性故。不
[001-0150b]
然。何以故。以虛空為共異品。瓶等為共同品。
因皆非有。何故非俱離。判云。理唯是俱不
共過者。其義云何。答亦不然。亦是自不共過。
除佛餘大乘人。以他方佛色。為自同品。真如
無為。為自異品。因俱不轉。何得唯俱。若云并
佛色。亦所聞故唯俱者。亦不然。以空非所聞。
唯他獨許。大乘准佛無非所聞。若云據小乘
人說。為唯俱不共者。理亦不然。小乘擇滅。
為自異品。實無表色等。為自同品。因亦非有
故。


有人云。若小乘師。對聲論師。立此比量。以耳
識相分。為自同品。為自比量。即無過也者。其
義云何。答此亦不然。誰部小乘。許識變聲相
為所緣者。彼之行相談當大乘所變相分。非
彼自許心起相分。是所緣故。廣如前引。


有人云。有唯犯他不共。非自共不共。云如小
乘對大乘。云極成之聲。非是唯識所變之聲。
宗。是有漏性故。因。以色等為共同品。因於遍
有無共異品。菩薩不善色等。為自同品。因亦
遍有。無自異品。他許他方佛色聲。為他同異
品。因遍無故。唯他不共者。其義云何。答亦不
應理。過失准前。獄卒等聲。為共異品。因於彼
轉。成共不定因。若此聲在有法。即違宗過。何
名不共。又有漏故。因亦他一分不成之過。何
得但是唯他不共。亦有他不成。如此方佛聲。
極成所攝。大乘不許是有漏故。若大眾部等
立此量者。因俱一分不成。不得言唯他不
共。


有人云。有唯犯自不共不定。非他俱。云如大
[001-0150c]
乘對小乘。云極成之聲。定是識變之聲。有漏
性故因。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非是所變聲。
即自異品。第七八識。俱不是所變聲。第八所
變聲。為自同品。因二遍轉。何得云唯自不共
過。又云。唯犯自不共非過。以不能壞共量道
理。亦不損自義。故非過也。此亦不然。如佛法
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彼立聲常。所聞性
故。無共同品。以大乘宗不立虛空。真如他宗
非有。既不壞共量。又不能損自他。亦應非過。
應解云。因於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望彼同
一分非有。立自不共。同一分有。得是正因。故
不有過。若作斯解。得成無過。若如所解。共亦
非過。又雖唯自不共不定。雖不壞共量。亦不
能立自。何得非過。


有人云。有唯犯共不共。非自他者。如大乘對
小乘。欲立七八識。云六種識身離自體外。更
有餘識。宗。是識攝故。因。以色等為共同品。
此因不轉。無共異品。以自許第七。為自同品。
總以八識。為自異品。此意以無共異品。即是
異品遍無相。何故前與他相違決定量。作不
定過云。為如緣生故。後二相中。闕一相故非
不定。即許無異喻。闕第三相。不共不定。俱
闕第二。不闕第三。准前無異。闕後二相。是相
違因。何名。共不共不定。若許無異品亦異品
無。但闕第二。判緣生因闕一即非。前後相違
故定一過。


有唯犯自他不共非共。如大乘對小乘。云極
成之聲定是識變。以是共許攝故因。此亦不
然。望自望他。許共攝因於宗非有。以各自許。
[001-0151a]
非共許故。是不成因非不定因。若云雖是不
成亦犯不定。若爾。即是有亦不定。
不得唯犯自他不共。犯三之中。佛弟子對數
論云。聲識變。所聞性故因。此亦不然。此是共
他。不是自故。以自變色等。許成事智聞故。復
判不定中。句雖有八。過但有四。犯他非自俱。
犯自非他俱。犯自他非俱。三俱不犯。此四句
非過。如前解釋。此是共量唯三不犯。決定非
過。可如所判。餘判非過。理亦如前。


同分異遍轉中作八句云。有唯犯自同喻一分
異遍。非他共者。如小乘對大乘。云極成之聲
定非耳識所變。第二三中隨一攝故。以一切
色等。為共同品。此因同不轉。以耳識相分為
共異品。此因遍轉者。亦不然。一切色等。及以
耳根。俱共同品。因於耳根轉。乃是共同一分
異遍。何名唯自。耳識相分。為他異品。小乘不
許耳識變相分。理如前說。菩薩不善色聲。為
自同品。此因分轉不善耳識相分。為自異品。
理同前非。又云。他方佛色等。為他同品。因不
遍轉。以聲為他異品等。此亦不然。以他方佛
色。及根俱他同品。因即分轉。以聲為異品因
即遍轉。何唯是自。又云。亦是法自相相違過
者。亦不然。作相違云。極成之聲定耳識變。以
第二三中隨一攝故。同喻如何。設許取耳識
相。猶有不定過。為如相分。第二三中隨一攝
故。是所變。為如耳根。第二三隨一攝故。非耳
識變。況不共許耳識變相。若以成所作智。亦
緣變耳根。無不定過者。不然他不許故。若
許因喻。便非相違。餘諸句過准例可知。煩
[001-0151b]
不具敘。


又有人解決定相違。問云。此與比量相違何
別。解云。比量相違。但有立宗因。喻未必得
成。如立瓶等。即違共比量。因喻皆闕。相違決
定宗因喻皆成。未詳此釋。既因法皆闕。何成
比量。而言相違。又既無因。宗不違因。即與自
教相違何別。第二解。望違宗邊。亦不望
違因。望違因是比量相違者。若違他宗立是
比量。若違自宗亦與自教相違何別。第三解
難中云。若闕初相。但後二相。由後二相。令前
立因成不定者。即唯相違決定。不是比量相
違。若爾。與兩俱隨一不成何別。俱闕初相。有
後二相。若云初二不成。或有後二相。或無後
二相。故有別者。不然。若闕初相。與不成無
別。若具三相。與比量相違不殊。前二不攝。可
立別過。離二更無別相違相。何須別立。由彼
自云。闕初具後二。即相違決定。准此意許具
三相者。即亦名比量相違。故有此難。又復所
作因具三相。可得名決定。所聞闕初相。如何
稱決定。故不可以闕相之因。與具相因。能作
相違。應更細思。所聞之因。何以闕初。若以不
能成宗故闕初相。即所聞因。亦闕後二。皆不
能成所立宗故。若云同有異無不闕後二。所
聞聲有何即闕初。如云眼見。彼此不成。聲是
所聞一切同許。定有初相。不得言闕。故理門
云。唯彼有性。彼所攝故。一向離故。既言一向
離。明有初相。若云不共不定。闕第二相。相違
決定。即闕二相。俱是所聞。更有何別。不許聲
有。故具三相。方名相違。俱決定故。又自下文
[001-0151c]
難他不定。元不成因。何得云具後二相也。此
所聞因。既闕初相。如何具後。又云。雖闕於初
相。二喻證決定。亦應具足後二相無違宗得
立。問既爾。破他自解。相違決定與比量相違
何別。答如本疏解。今更助解。相違決定是
因過。比量相違是宗過。又比量相違前邪後
正。相違決定前後俱邪。此比量相違。後必破
前。相違決定。則不如是。為正量違故。名比量
相違。如違現等。此釋極妙。窮至理也。故二差
別。問若爾。比量相違與自教相違有何別。答
自教相違。宗違自教。如勝論教說常無常。
令立為常。故違自教。不違因故。比量相違。
非但違教。亦違於因。故二差別。問若爾。如勝
論師。許聲所作。教說無常。今立為常。自違宗
因。何名自教。答勝論師立順所聞因。同喻證
成。非全違因。偏違所作立瓶常。宗遍違因故。
故二過別。又違自教。不必違因。有雖違因。必
違自教。如聲生立內聲無常。此雖違宗。不違
因義。以許其聲是所作故。若遍違因。即比聲
相違。


有人將不成對不定為四句云。有不成因非
不定。即四不成。有不定因非不成。即五不定。
或唯第四。俱句即第六。亦可取初及二三五
四相違因。其義云何。答理全不然。所聞雖不
成。而自名不定。又先自云。雖是不成。何妨
不定。如不共不定等。故初句非。不共既不定。
與所聞何殊。即許非不成。唯是前不定。若言
所聞同非有。故得是不成。亦所聞性遍宗。何
得不成攝。若言非遍宗。自教等違攝俱句。即
[001-0152a]
第六所作豈不成。所聞性如前。亦非不成攝。
如第四無常因。即唯不定非不成。第三亦是
無常因。何故即為俱句攝。又四相違因。如立
聲常所作性故。豈聲非有。亦俱句耶。又假問
云。缺減過雖七。闕異不成過。何妨作法。具初
闕後二。就理中而無。即解云。誰言闕異非
過。若有不引。理是闕減。若無異濫除。亦名為
具。故不相似。此亦不然。前自數立。如緣生
因。闕異非過。如何今說無異濫除。亦名為具。
即緣生因三相具足。破他引之為闕。自立即
云具足。如何於法得自在耶。


又云。誰言缺過望因三相。此亦不然。如闕同
有等。豈非是過耶。故尋諸解。竟無一當。亦應
更思。


有人解四相違敘古人釋。言顯意許。為自性
差別。云理恐未然。即申難云。如他用為言
顯。真他為意許。因為違差別。亦應有性為言
顯。離實大有是意許。應名差別非自相。此既
不然。故彼釋非者。其義如何。答此亦未詳。如
有法自相差別。至後當知。且此法差別。若非
意許。豈言顯耶。又敘舊通。如軌法師疏。即難
云。五頂弟子。豈可自難實等不無之宗。令成
非有也。此乃自違。何成失過者。此亦不然。
本立宗云。有性為宗有法。非實等為宗法。今
弟子翻難云。汝有應非有。有一實故。如同異。
此豈難實等不無耶。既言非實。明離實有。難
彼成非有。故不是自違。又難。若云數論他用
含真假。真他受用義雖無。眼等他用宗不失
者。亦應五頂有性含即離。離實之有宗雖無。
[001-0152b]
即實之有宗不失。應名差別相違。非自相者。
此亦不然。誰言五頂有性含即離。以五頂有
唯離實等。弟子立有。唯即實等。故言有時。望
自望他。俱不得含。以同異性離實等。得成非
實等。以同異性不名有故。成有非有。名俱決
定。彼實等雖體不無。而不名有。何故如是是
宗計故。若五頂實等。亦名有者。豈成自相相
違。返彼量云。有應非有。有一實等故。如同異
性。同異性名有。何得成相違。諸過類知。又
勝論若許有即實等有。今總成非實等。豈非
自違。故知。勝論不立即實等有。三解自相
差別。第三云。隨應何法談其自體性者。說名
自相。即於此法所有別義者。名為差別。此解
不違。古德意云。以爭彼差別。必非言顯。但意
所許。不障自相亦有意許。通言顯故。故云言
陳者名自相。意所爭者名差別。若云依第三
解。以法有法。各有自體及以別義者。如立聲
無常。有部可有別體。大乘如何無常等各有
別體復俱不離色等自相。何故名體。何故
名義。何故有為之上生滅等。名有自體。常住
無為不遷不滅等。即名別義。


又釋自性差別有三重。初二如舊。第三云。談
其自性名自相。談其別義名為差別。設云法
與有法。各有自體。及以別義。既稱別義。何得
云有法。即差別等義屬於體。應說之差別。若
言即有法。故不得說之。云何言此之別義。亦
有自體。既許有多義。故應依主。應可更思。若
以聲瓶等異為差別。不得云別義。若即聲等
體上有別義。不應云各有體。又云。相違有三。
[001-0152c]
一自體相違。如言常非常等。二形待相違。如
言真假等。三性別相違。如言色心等。又云。言
詮有二。一遮。二表。如立有非有。即自體相
違。第一遮詮。如言真他假他。即但表真假。不
非真假。此即義別相形。名差別相違。乃至自
問云。若義別相違。名差別相違者。即如論中
作非有緣性。亦非有緣性之自體。應名自相。
非差別也上自問也此問元非有緣性是別義。作
非有緣性。即義相違。何名自相。若此亦名自
相。自相差別。有何殊異。又論云差別。何得稱
自相。若云此之別義。亦有別體。既有自體。
何名談自性談別義。又如聲瓶可燒可見等。
豈離聲瓶。外有別體。然自解云。不然。若言非
作有緣性者。即是正非有緣性之自體。論中
既說作非有緣性。作非有緣性言。此乃別表
緣餘也。此釋不然。此中為爭作所緣境。為爭
能緣有心。若言爭能緣心。自是別法。豈名有
法差別。若言大有。是緣大有心境性。不是緣
有心之境性。此是有法差別。今爭大有。與能
緣有心作境性。不作緣有心境性。因與作緣
有心之境性。相違作非緣有之心境性。為因
名差別相違因。何得云此乃別表緣餘性。若
言別表緣餘性。便是難能緣心。不難有法之
上差別義。又更解云。或可。不成自違。緣有之
心。應非緣有心。但非有緣心。不表緣餘性。故
名自相非差別。今論說言。作非有緣性。雖非
緣有之自體。緣餘之義心不失。此即緣有緣
餘。是別義故。故非自相名差別。此亦不然。論
云。即於前宗之上。作有緣性。即是許有是緣
[001-0153a]
有。心所取境性。豈成於心能緣於有名差別。
若云成緣有心。豈得云以有一實故等因。成
心為能緣有即。翻彼云。緣非有如同異性。同
異性豈是能緣。云緣餘之義心不失耶。又解
三相違中。第三性別相違。與初自體相違何
別。又云。一遮詮如言非有非無非人非天無
我無常等。但遮有等。不表非有之體。若爾。如
立聲無常。豈但遮常。不表無常之體耶。既許
無常亦遮亦表。何得言非但是遮。非之與無
義相似故。既許詮中亦有遮。如何得言真詮。
只應言有表必遮詮。有遮非表詮。又釋云。若
但言非有。不言非無。即是唯遮。即自引佛地
等。為難云。如來功德非有非無。自通云。般若
雙言方有其表者。此與唯識。亦有相違。第一
中云。若言是表。應不雙非。故相違也。又云。
今但約自體相違。名自相相違。不據言顯。豈
立有時。言中不顯有耶。若云元不說大有。但
詮不無有。此有相符。又因同有。豈是名相違。
又言既不申大有。即元不立大有為有法。云何
因望於彼名相違。若既言陳。如何得言不據
言顯。


釋法差別相違中自云。同無異有。方是相違。
此因同有龜毛遍無何名相違。答云。此中外
道。雖總言他用。意成眼等為無積他用。據此
即無同。除宗已外。諸臥具等。皆不為無積他
用。即為異品。因彼遍轉。故是相違。此釋不
然。唯識論云。執我是思。受用薩埵賴闍答摩
所成。大等二十三法。云何但許受用五知。不
受用餘。故此釋非。又云。二細微共生一麁。所
[001-0153b]
生子微。不越因量。裹前二細。而別有體。此亦
不然。果遍在因中。非果裹父母。如唯識論
辨。


解有法自相中云。有人云。既違意許。應是差
別。何名自相。答言有性者。意許離實等有
為有法自相。然以有法須極成故。不可別云
離實等有。故雖意許。而是言顯。自相宗不同
作有緣性。是離實等。有差別之義。為意所許
差別宗也。難云。此解不然。若以今言有性。意
許離實有為有法。有法須極成。不言離實有。
雖是意許。而名為言顯者。亦應意詮真他用。
能別須極成。不言真他用。雖是意許。而名言
顯。亦應是自相非差別。故仍言顯意許。解
自相差別者。未為當理上他敘難今共詳云。若
彼大有意許離實。今言有時。不即詮彼大有
者。豈詮即實等有。若詮即實有。五頂成
非實等。亦違自弟子成非有。亦自違。若非言
所顯。何故尋言難。又五頂不許即實等有。弟
子不許離實等有。今者言中。恐有法不成。不
言大有。但總云有。有言雖通。豈顯即實有。
設若五頂。許有即實有。今言即實有。云非實
等。是自違過。況復本意。爭大有句。何須詮即
實。以五頂不許有即實有。故言有時。即顯大
有句。若直言大有。有法不成。為此但言有性。
汎爾言有。彼此俱成。以為有法。不須分別即
離。言非實等為法。以弟子有即實。今言非實。
違他順己。故得為宗。由此故知。離實等有。雖
是意許。言有之時。即言所顯。離言所顯有。外
更無別有。不同他用離真他外。有假他用。真
[001-0153c]
他他雖不成。假他他自同許。故。成真他不用
眼等。假他用在不違言顯。故違差別。


解有一實因廣事云。云無一可取。如破他立。
以同異性。含於實等。名有實等。是彼性故。名
有實等。出何典據。勝論但言同異是實等
性。不云有故。又自云。戒賢師解。應云有實
故。言一者相從故來。此從何聞耶。游夏不聞
斯說。張禹何因漫清談。乃至云。今更解云。由
虛空等不與諸法同聚。故約空等辨其有性。
未詳此釋。虛空不遍。可不同聚。既許體遍。何
處別居。設言非聚類。可非同法處等。又復解
云。一切諸法。有他不自有。乃至云。空不用他
所成。故名一實。自體不自有。為大有所有故。
名有一實。若依此解。大有能有五全四少
分。名有一實。此亦不然。自體不自有。別為大
有有。乃師主之義。非弟子所許。若弟子許別
為有。有便立已成。何須云大有非實等。若弟
子不許。一一實上不無之有。能有實等。名有
一實。即有一實因。犯隨一不成過。何能成比
量。問若取有二實等為因。有不定。許一一實
自能有體。云有一實。取此為因。亦不定過。答
不例。子微有二實。彼此俱成。別有子體。實
上不無之有。弟子自許。故無不定。因不分別。
但云有一實等。又問云。何故不名無實二實
多實耶。古人簡云。若云有無實及有二實
為因者。有兩俱不成過。若言有多實。有不
定過者。恐未研覈。何以知者。若望五頂
意許所立。可說不成。今望弟子所許。敵論何
得不成者。此亦未可。今言有者。實德業上。同
[001-0154a]
許能有之有。不分即離。豈許此有能有和合
句耶。但自有故。故是不成。何分師弟。二俱爾
故。若云以和合句。既和合實等。何故不得言。
實德業等。不無之有。有於和合。名有無實者。
此亦不然。此亦師弟同許。何得云師不成。弟
子得成。又若取此為因。即喻無能立。同異不
能同異和合性。和合性復非同異和合性故。
故不得云若言有無實故。亦得成因。又本簡
云。若云有二多實為因有不定。有無實為因
有不成。不言有二實為因不成。文外加詞。
故應如本簡過成因。又云。若唯望意許離實
有說者。以無實及有二實為因。此乃是隨一
所依不成。及兩俱不成過。此亦不然。隨一所
依不成可爾。弟子不許離實等有故。何得云
俱不成。師主豈可不許大有。有於空等無實
之實。有於子微有二實之實。又云。若以多實
為因者。亦有隨一所依不成。及不定過者。亦
不必然。不成可爾。不定須思。不共不定可爾。
以有多實因。於孫微上有故。為不定者。不
然。若望師主。孫微雖有多實。不是大有。復非
彼性。不同同異故。有多實因於子微上無。談
師主意。說彼大有。有於多實故。然不得云是
大有有多實。無同法故。以因不應分別。為大
有有。為不無有。故同異性。得為同喻。不爾望
師主。即不共不定。同異非大有故。望於弟子。
即隨一不成。弟子不許故。故知所判。更成疎
略。又云。若以無實為因。即不定過。為如和合
非實。為如時等是實耶者。亦未盡理。若其不
云有無實故。但云無實故。因俱不成過。何名
[001-0154b]
不定。若言有無實故。望和合性。分不成過。望
時方上不無之有。即不定過。有無實因。非和
合有。又非同喻。何得望彼為不定過。又云。以
有二實故為因。是一分兩俱不成過。亦犯似
同喻中。能立不成過。以同異性雖是非實。不
名有二實故。此亦不然。無俱不成相故。又豈
不許同異。同異於父母耶。同異於空等。有一
實因成同異和合父母。有二何不許。准此有不
定。不言有二實。故知。云不得作不定者非。又
云。若二實為因者。是法自相相違過。過云。有
性是實。有二實故。如子微。為有此過。不立為
因。此不必然。因同喻有義如前說。但不定過。
非是相違。又云。若實句不名有德業者。如何
得說共許不無之有。名有德業耶。故知。依彼
實句不無之有。說名有德業也。如同異性者。
舉喻。此未善釋。若成實句之上。不無之有。云
非德業。此立已成。如立量云。有非德業。有德
業故。如同異性。何以能顯離德業之大有。故
知。各成三句之上。不無之有。為三比量。顯有
離三。若望成實句上。不無之有。云非德業。如
何作有法自相相違之因。若望其意許離實
大有。豈可師主。不立離德業之大有。但立離
實之大有耶。問若成德業上不無之有。云非
德業。以有德業因。於實亦轉。豈無過耶。答亦
無過。立非德業。實亦同喻。論中且舉別因通
喻。不爾言非德業宗實句是何收。又解云。有
德業言。意說彼性。實雖有德業。非彼性故。望
義別故。此有令彼體性不無。名之為有實德
業等。實名有德等。以相依故名之為有。不
[001-0154c]
能令彼成其不無。有言雖同。詮義各別。若爾。
同異性即非同喻。答爾若爾。云何俱得決定。
答望為性成非實等。望能有有。即是相違。若
成有非。實有德業因。此不定過。以彼實句有
德業故。有一實因。成非德業。不定亦爾。然待
撿彼勝論方知。又云。五頂但據三因別成三
宗故無有過。問若爾無過何名相違。答若望
言顯無過。今望意許故犯相違。此亦未詳。既
言非實非德業宗明即大有若非大有更有何
有非實等耶雖不言大言有已顯。故彼弟子。
望立非實德業之有。得作相違。又云。問同異
二品豈可得約有法立耶。解云。夫同異品。但
隨有法及法中所立者。即望此為同異品。
今既意立有性。離實等外別有其體。故得望
離實等有性。為同異品。此釋未善。若以有法
是所爭故。意所立者。即應名法。何名有法。故
理門云。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非
德有德。故無有過。若爾如何。今解。意立
實等上。不無之有為有法。定非是實等。言非
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為法。望此即為所立。
故理門論云。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
說名同品。此論又云。云何名為同品異品。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不望有法名
同異品。如是方便成立有法。因喻既返。故成
相違。若爾何名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望不
加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為法。不爾
相違。又云有人云。問五頂信有有不。若信
有性難令非有。便違共許。豈是相違。如言聲
非聲也。若不信有。此即宗闕有法。因無所依。
[001-0155a]
何容依此競其即離。作相違過。乃至廣敘云
云言。今解應知。加此汝字即無有失。謂汝執
有性。應非有性。又無義宗法。許得依無。今言
非有。但非彼所立。更無所表。但牒彼計。何
用極成。如佛法破外道云。汝我應非我。亦
得成破。此釋未善。無義宗法。可許依無有一
實等因。豈無義宗法。但可隨他與作相違。即
無有過。不勞分別有義宗法無義宗法。


釋有法差別相違因中云。如即此因。即於前
宗。不但能成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
與有法差別。相違作非有緣性。此釋不然。若
爾應成不定因性。非相違因。既無大有有緣
性之同喻。何理能成作大有有緣性。論云。如
遮實等。俱決定故。不云成作有緣性。亦得決
定。下又正釋俱決定文。過亦同此。又自云。因
唯異轉故非不定。既爾如何云俱決定。同品
無故。問既言不以意許為差別。此作有緣性。
為是言顯。為當意許。若云言陳者。如何立宗。
云大有作有緣性。言大有時。他許不許。若許
立已成。不許闕所別。作有緣性。為言大有。為
不無有。言作大有有緣性。他許立已成。不
許闕能別。故他不許。即俱不成。何成立量。若
云言有意含。作有緣性亦含。此即意許。何得
云言顯。不得云如汝立。彼云。言有非實。雖是
意許。即言已顯。作有緣性。何不許然者。不
然。何以故。前量云。非實故言有時即言顯。
實上之有云非實。除大有外更有何有。故言
有時即言顯。令作有緣性不云非實。以有
為有法。作有緣性為法故。俱是不無之有。作
[001-0155b]
有緣性中。意作大有有緣性。作非大有有緣
性。是其差別。今據意許難令成過。故非言顯。
問若據意許。立云有作有緣性。即是法差別。
云何名有法差別。答准前釋。望不加言名有
法差別。若加言已即名法故。然成此法意成
有法。故理門云。但以法故成其法。如是成
立於有法。問若加言已與法何殊。答法自相
等本只爭法不爭有法故不得言如是成立於
有法。若云即成聲無常等云成立有法者。不
然。瑜伽等云所成立法有二種。一自性。二差
別。若成聲之無常。亦名成自性。此二何別。故
作此解妙之又妙。


解似同喻中云。世親及小乘外道。立有五分。
慈尊無著陳那等。但立三分。合結為成於喻。
是喻上之差別。善立於喻。足顯合結。無繁喻
外。別立二支。又云。瑜伽同類即當對法合支。
對法既立喻訖。何故須徒說合支。結既許同世
親合支。如何即別。又瑜伽引喻之言。為同為
異。若其是總同類即是喻。何關對法合支。若
引喻即說為同同類。與世親合支何別。作斯會
故全不相當。應知。對法合結。與世親不殊。
瑜伽同類異類。與理門等二喻不別。作者各
據一義。所以如古德述。下雖亦作是釋。但為
前後相違。


釋二量中。以有古解。聖教由詮諸法共相故
比量攝。非之可爾。若云一切定心亦得共相。
應比量收。又比量心。亦得自相。應非比量。此
難恐違。言定心緣得共相者。是何共相。若因
明共相。違佛地論。理門亦云。諸修定者。離教
[001-0155c]
分別。皆是現量。云何定心。得此共相。故雖定
心緣比量教。離分別故。不名緣共相。以不分
別。一因三相。貫通宗喻。各證知故。散心不
證。但隨於教。分別貫通。故緣共相。名為比
量。設聖者心。知分別心。以因貫之。亦證相
故。不分別故。不名緣共相。若經中自共相與
因明別故。不應難云比得自相現得共相。若
許得者。如何依二相。以唯立二量耶。俱緣於
二相。二量有何別。又與經說二相何別。


釋自共相經論相違中。全未盡理。佛地經論。
成唯識論。及因明等。說自共相。各少差別。且
佛地經論所明自共相。即三科等。皆名自相。
各守自性。苦無常等。名為共相。理通餘故。唯
識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少與彼同。亦談
彼二相故。然言假智及詮。唯依諸法共相而
轉者。此約能詮不得彼體。如詮色時。以其色
言通一切色。智增彼相。不得自體。詮於此轉。
名為共相。不同無常等義。貫通一切。不唯色
故。名為共相。即通於經所說二相。起詮之時。
總名共相。非所詮者。即名自相。亦不同因明
所立共相。彼約增其諸法自體。相通自類。不
由作心想貫諸法。名為共相。因明論中。藉
因三相。貫通宗喻。如縷貫花。比智方起。故理
門云。若所比處。此相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
有。於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
解。此即於彼假智及詮共相之上。更起共
相。不可說彼定即因明所說共相。不立比量。
言不詮三相故。智緣於彼。不相違故。雖知
此言。及比量智。亦於增益共相上轉。意不說
[001-0156a]
其。名因明中所立共相。彼不作相貫餘法
故。彼設通餘。各自類故。今此貫餘。通異類
故。宗中所立。亦通喻故。說此為共。瑜伽等
中。言自共相。因明論中。共相所攝。比量立
故。然不同因。是先陳後說。自性差別攝。立我
為有無。名立自相故。因明自相。亦與經別。雖
經自相。亦現量得。名為自相。然彼經中。自共
二相。俱是因明所說自相。各附法體。別別證
故。名現量緣。如斯分別。妙符經論所說理故。
此即合釋并出體訖。餘雖問答分別二相。引
三藏釋。及解二量。問答門中。所說二相。不
異因明自共二相。不能煩敘。彼略所問答。
但於唯識。似謂增益名共相。於中推求自共。
亦不關經中所說二相。披者當悉。


今者總攝自相差別。略有二門。一依諸經論。
二直據因明。且諸經論中自共二相。總有四
對。一體義對。五蘊等法名為自性。苦無常
等。名為差別。如佛地論等說。二總別對。汎
名為色。即是自性。如有漏色無漏色等。名為
差別。即前第一體之與義俱有總別。自共如
次更無別體。即諸經論皆悉通明。三詮非詮
對。非詮對者。名為自性。名言詮者。即名差
別。即唯識等云。諸法自性假智。及詮俱非境
故。亦通前二。若名言詮皆名共相。非名言詮
即名自相。四名句對。名所詮者名為自相。句
所詮名為差別。即唯識等云。名詮自性。句詮
差別。亦通初二。詮體詮總名詮自性。詮義詮
別名詮共相。望第三對。名及句身。並詮共相。
以所增相。可通於餘。非二自相。故名為共。除
[001-0156b]
因明理攝諸說盡。若因明中所說二相亦有
四對。一體義對。即瑜伽等言。所成有二。一自
性。二差別。即前第一對。二總別對。四相違是。
即前第二。且隨所爭。不過此二。據因明理。自
共二相。非如前說體性各定。三先陳後說對。
即辨宗依。是通前二對。但先陳者即為自相。
後說者即為差別。非定何法。即攝所成非成
對。以所成者。名為差別。非所成者。即名自
相。故理門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但成於
後。非成前故。四言陳意許對。即四相違因。所
違者是。雖違有法及別義名二差別。相違之
因然唯意許。不是言彰。如法差別。既不言彰。
准知。有法差別相違。亦是意許。雖通局對。通
名差別。局名自相。然此即前體義對攝。後說
意許。即前總別對中別義。更無別體。問因
明所陳。不通經中自共二相。如何說與經義
有別。答有三義別。一因明二相據前後說分
自共二。以後別前。非如經說。縱雖前後二相
恒定。談法性故。二言陳意許。設經自性。對爭
意許。亦名差別。三因明二相據通局分。以後
所說。必貫於餘。不爾。喻無非成比量。即名為
似。前所說者。不必須通。因明論意。舉喻證
宗。故須通喻。雖不通喻。亦名差別。即定是
過。然體不定。經汎通辨。雖遍不遍。二相即
定。故有差別。


約四無記辨二量云。如通果心。十四變化。與
五俱者。容通現比。所餘唯比。此出何文。通果
之心。為散為定。若依小乘。通果色心。可通欲
界。既或許欲界。即是散心。若依大乘。心色俱
[001-0156c]
是色界。亦非全散心。何唯比量耶。又自問云。
如睡眠聞思所引。睡眠通聞思。化心由修引。
化心通現量。答云。聞思約位起。睡眠通聞思。
現量離動搖。散心非現量。此釋未善。睡眠通
聞思。二量是何攝。若非二量既許是善。何非
量收。若比量者。即例睡眠。比量引眠。亦通比
量。化心現量引化心是現量。又變化非唯散。
何假餘例。


問若不是散。何名無記。答通二性。以為利樂
及遊戲。故非全是散。復不全定。然屬定類判
問答中云。安慧八識皆悉有執。盡必非量。
此判不爾諸經論中。皆令依三量觀法。理
門復說。諸修定者。及於貪等諸自證分。皆名
現量。見相遍計。可許非量。自證非妄。許通現
量故。又云。似現通比非量攝。以理門云。由
此。即說憶念比度悕求等。皆非現量。非量所
攝。亦即無違。比量所攝。此即成過。理門論
中。云皆非現量。亦簡取現。不云此等名為
似現。後出似現云。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
數等。舉等。有性瓶性等智。能似現量。不說
憶念比量。即為似現。不障悕求疑智等。說
名似現。又設憶念比度名似現者。亦非比量。
比量智者。是決定故境無謬故。為定量故。
似現不爾。云何比攝。正釋文中云。現量心
離教分別。何故瑜伽七十七云。若菩薩修所
成慧。亦依於文。亦不依文。七十二云。名是聞
思所成。是三慧境界。解云。大小因明。據隨轉
理說。喻伽據大乘盡理為論。又因明據不自
在說。伽論約自在者說。此非善釋。因明現量
[001-0157a]
離名分別者。非謂不緣名句文等。云離名分
別。以不如名定執其義。亦不謂義定屬其名。
及外道教。諸邪名言。云離於名。瑜伽等論。與
此相似。


解量果中云。第八無慧。依何說智。故更解云。
夫現比取境。元為自悟。今取二境發解。分明
究竟解了。故彼果同聚相應。總名為智。即果
智也。此釋與問元不相關。因八無慧。何為同
聚。總名為智。應知。此中說有二意。若汎言現
量。第八亦是為自開悟。因八等非此約自悟。
故智為果。若非自悟。汎爾現量。即現量心。亦
名為果。故此論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若量
皆智。何須說中。故此中言。有所簡別。何理得
知。非智現量。即心為果。即集量論以為明證。
故集量論云。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
能量及果。是三體無別。成唯識論第二。四分
廣明。


解能破中。敘舊解云。又勝生論師對佛弟子。
立聲為常。德所依故。猶如擇滅。諸非常者。皆
非德依。如四大種。此德依因。雖有所言。三相
並闕。判云。此恐未然。此應但是不成因攝。非
謂缺減。此判不然。未詳作意。若據支顯。此不
成收。今據相明。三相都闕。故是闕過。又闕初
相。可名不成。亦闕後二。何獨不成。故名缺
減。又引古。又解云。古師即以八為能立。
故亦依此以辨闕過。謂闕一有八。闕二有二
十八。乃至闕七有八。闕八有一。名闕減過者。
於理恐乖。且如現比二量。依何等相說名為
闕。若以立量之時。無故名闕。有故名具。其相
[001-0157b]
云何。若以違現比故名闕。不違名具者。既違
現比。理應即於宗因喻中。隨其所應。定不成
就。如何說言有闕一等過。故知非也。此判全
非。設宗因喻。違現比量。何非闕過。如闕有法
說宗因無依。宗等違量。何非是闕。既陳三支
非是三闕。但違二量。故是闕過。方又二量。據
立論者自解宗智。要依於自現比二智。以立
比量。若自不閑。何以能立。故理門云。如自決
定已。悕他決定生。又云。如是應知。悟他比
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故闕成過。又違二
過。即宗因喻不須別說。能立已說宗因喻
訖。何須復說現等量耶。又宗等違猶無二智。
故置此違。若依二智立必無違。故闕成過。然
隨一闕。非是闕過。作句數爾。若闕二時。方為
過故。自釋闕中。約因一喻二及因三相。句雖
有七。過容有六。以闕異喻有非過故。若無故
明闕。非缺減過。有故辨闕是過如前。故
容有六。此亦不爾。無故辨違。亦不成過可
容有六。無故辨闕既許是過即容有七。何
但言六。又標據云及因三相。因三相中七句
皆過。何容只六。又言闕異品即非是過。此非是過此
非了義。如立無常。常空非有。名闕異者。此判
定非。故彼論云。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
有虛空等。論云何得說彼處此無。此敘他設
難。非謂陳那不說為異故。論主答云。若彼無
有。於彼不轉。全無有疑。故無此過。既言於彼
不轉。全無有過。即是異品無有過。故前
復云。若所立無別名異品。非與同品相違或
異。此意不要有體方名異喻。但無所立即名
[001-0157c]
異故。故理門論正解喻云。前是遮詮。後唯止
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有
大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此
即異喻不說云闕。若要有法體方為異喻亦是
遮詮。何成止濫。又解二似喻中。似同即有
無俱不成。似異喻即無無俱不遣。無既雙遣。
何非異喻。故知。言闕於異喻者。或言中不陳。
或雖陳言。隨有不遣。即闕因相。名之為闕。此
無異依。有異法喻。前雖具明。對此故亦更
說。


又據世親五支之中。明缺減過者。有二十五
或二十一。謂闕一有五。闕二有七。闕三有十。
全闕有一。取捨如前。准此。只有二十三句。二
十五句一總不相當。或是寫錯。更勘餘本。


又敘方便心論三種增減。即證瑜伽云。言詞
複重。或復減少。對法云無限者。謂言詞重
疊。所說義理。或增或減。此並古德成文。何得
說言古師八為能立。即望八法辨闕。此亦不
然。瑜伽顯揚對法三論。皆自顯說能立有八。
何以故違云不說八。何不令陳那就古師能
立八。強欲會本論就末陳那三。由此故知。今
古意殊。各不乖返。廣會如前及本疏述。


論說其宗亦名能立。已如前解。更不繁述。若
必宗支定為能立。何為所立。無所說能理為
不可。若云非要故不說者。立量本令他悟。無
所立法令他悟何。故此為要。既無別所立。明
知今意宗為所立。此中隨古言能不違。云十
四過類。義同如實論中道理難品中三種難
也。此雖無文。亦應略述。寬狹同異至下當
[001-0158a]
知。


大乘心鏡論明八支。龍樹菩薩造。羅什法師
譯。撿之。一顛倒難有十種。一同相難即理門第一同
法相似。二異相難即理門第二異法相似。三長相難即理門第三分別相似

四無異難即理門第四無異相似。五至不至難即理門第八至不至相似
六無因難即理門第九無因相似。七顯別因難即理門第五可得相似
八疑難即理門第六猶豫相似。九未說難即理門第十無說相似。十事
異難即理門第十二所作相似。二不實難有三。一顯不許義
即理門第十三生過相似。餘二難理門無。三相違難有三。
一未生難即理門第十一無生相似。二常難即理門第十四常住相似。三自
義相違難。理門所無。理門第七義准如實復
無。其中義旨如下當述。未撿如實。待後細
尋。然准此斯釋將故錄。
因明入正理論義斷一卷


元久二年九月十八日書噵了書本云以
興善院僧都本書了云云


正治二年庚申六月二十九日巳剋於超昇
寺東別所書寫了執筆信西。


同年七月十三日移點了點本寶積房書也。寫本文顯房得業本也


抑當年者天下飢饉人力衰微而分括命畢
寫功勵微力移點噵耳志趣所之有二大願
當寺伽藍造功速成興隆正法惠命長遠
順次生中往生內院面奉彌勒心不退轉

是二


點本云。


點本奧記云。


興福寺沙門齊順敬發大願書一切大小乘
經律論章疏等同寺覺詮依其勸誘以維久
[001-0158b]
安四年歲次八月四日寫了。


傳同寺藏俊雇晴意移點已了于時永萬二
年春二月十五日記。


點本延喜十六年普光寺長講東大寺圓超
大法師所讀也墨讀永超僧都傳而已嘉應
二年歲次庚寅十月二十一日比校點及文
字了但點本字並點粗涉不審更尋訪根本
點本可加復審也。比校之間著法衣淨弊身。
以終其功。伏乞迴微功於群生。共向菩提同
證佛果而已。


興福寺沙門釋覺憲記之云云


同寺沙門釋英弘矣


貞應元年自五月二十七日始之至六月
五日九ケ日之間奉讀之了當年維摩遂講
用意也        大法師英弘
  聽眾良盛賴玄


當日者是吉日也仍參上階東妻室修禪院
遂淨名居士大職冠之御影開眼并傳受大
會表白了。